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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六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本事品第一之六
如是已说得成就等。十八界中。几内几外。颂
曰。
「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为外」
论曰。六根六识十二名内。外谓所馀色等六
境。我依名内。外谓此馀。我体既无。内外何
有。非无净戒有净戒依。经主此中作如是释。
我执依止故假说心为我。故契经说。
「 由善调伏我
智者得生天」
世尊馀处说调伏心。如契经言。
「 应善调伏心
心调能引乐」
故但于心假说为我。眼等为此所依亲近。故
说名内。色等为此所缘疏远。故名为外。若尔
六识应不名内。未至意位。非心依故。至意位
时不失六识界。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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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者。意界唯应在过去世六识唯在现在未
来。便违自宗许十八界皆通三世。又若未来
现在六识。无意界相。设至过去意界位中。亦
应不立。相于三世无改易故。此释不然。今且
应说。何缘一生一住一灭及一果等心心所
中。说心名内。心所为外。岂不心所依假我心。
是能依性。对彼所依。极亲近故。转应名内。又
非眼等与眼识等常为所依。未曾有心。不与
心所为所依性。故唯心所。应名为内。或复此
中有何殊理。与假我心为所依者。立之为内。
不立能依。故彼所言。无深理趣。又心少分。是
我执依。一切心依。皆名为内。由此不应作如
是释。我执依止。故假说心为我。又少分心。贪
等依故。应一切心皆成染污。或少分心。寻伺
依故。一切应成有寻有伺。此既不尔。彼云何
然。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彼何能遮心所等
我执依性。以有身见缘五取蕴为境界故。是
故彼释理定不然。若尔何缘说心为我。恒于
自境自在行故。我谓于自境常自在行。心曾
无有时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名为我。非诸
心所亦得我名。意为上首故。经说独行故。彼
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诸心所。虽亦调伏。而但
就胜说调伏心。说我亦然。唯心非所。若法与
此似我之心。为不共益。彼名为内。与此相违
馀法名外。故诸心所无成内失。又诸心所。虽
复与心一生住等。而心望心。独名为内。非心
所者。同异类心。展转相望。为所依性。皆不舍
故。诸心所法。异类望心。必定舍离能依性故。
谓若善心。望善染污及无记心。为所依性。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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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舍离。染污无记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
染污及无记心。舍能依性。染污无记望馀亦
尔。故心望心为所依性。无相简隔。得名为
内。心所望心。为能依性。有相简隔。不得内
名。又诸心所。望同类心。为能依性。或多或
少。心为所依。则不如是由此内名在心非所。
若尔大法应受内名。不尔心所朋类坏故。如
异生中不堕法者。复有馀师。依训词理以释
内名。谓我于彼有增上用。故名为内。我谓自
体。于所馀法。有增上用。如彼大德鸠摩逻多
说如是颂。
「 若爪指舌端
无别增上用
动触尝肴膳
作用应无差」
色香味触。诸色聚中。或唯身根。有增上用。如
是广说。乃至眼根。心亦于馀有增上用。是故
十二。皆得内名。若尔受等自体差别。亦见于
馀有增上用。是则诸法皆应名内。上座所宗。
既一切法皆法处摄。彼宗云何建立内外。彼
说如馀。云何如馀。谓为六识作所依者。建立
为内。不为六识作所依者。建立为外。夫所依
者。唯有情数亲近不共色等不定。如彼色等。
虽复亦有是有情数亲近不共与眼等同。非
所依故。而立为外。不立为内。如是眼等虽法
处摄。与受等同是所依故。而立为内。不立为
外。所馀法处。唯名为外。又虽眼等皆通二分。
而内外性。互不相违。是故不应执此为难。谓
作眼等识所依时。立为内性。若作意识所缘
境时。立为外性。彼谓如意根是内处摄。为意
识所缘。复外处摄。如是所说品类言词。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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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情。不能遮过。有似比度。无真教理。所以者
何。违契经故。如契经说。苾刍当知。法谓外
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无见无对。且于此经。
非一切法皆法处摄。由此经中遮十一处摄
法处故。亦非唯彼所执别法名为法处。由此
经中非如意处说无色故。彼宗唯执受想思
蕴。名别法处。于中无色。若此经中。依彼别
法。说法处者。则应如说无见无对。亦言无色。
由是理故。于此经中。再广遮遣异眼等处。
谓是十一处所不摄法。及无见无对。若色唯
有有见有对。更无馀色。直欲宣说别法处者。
应但说言。法谓外处意处不摄亦是无色。由
是已成此别法处十一不摄无见无对。或复
应言无见无对意处不摄亦是无色。此中不
说无色言故。又遮眼等摄法处故。由此别有
法处色成。此色是何。谓无表色。业俱舍中当
共思择。云何令他知眼等处。虽为意境。而唯
是内。故此经中。遮总数摄及差别性。以显法
处。谓佛世尊观未来世。于我生处有称释子。
执一切法皆是法处。为遮彼故。显了说言。法
处唯此非一切法。是故唯于辨法处相。说十
一处所不摄言。以眼等无展转摄义。于眼等
处无如是说。意识能缘一切法故。勿一切法
皆法处收。故于此中如是遮遣。又彼上座。复
立眼等通内外性。定应不成。以曾无处说。彼
眼等若作眼等识所依时。立为内性。若作意
识所缘境时。立为外性。由此即破所引意根。
以如眼等曾无说故。如何自号善释难师。而
绝未知立同喻法。既能如此何远举意。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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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根通内外性。只应近举耳为同法。为成耳
根通内外性。亦应近举眼为同法。彼上座言。
所立眼等通内外性。决定应成。如世尊说。苾
刍当知。诸所有眼或过去或未来或现在。或
内或外。乃至广说。意亦如是。若尔便有太过
之失。如契经说。于内身中住循身观。乃至广
说。又如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
在。若内若外。乃至广说。于色等中。既无内
性。经不应说。诸所有言。受想行中。如何有
内。又先自说。若为六识作所依者。建立为内。
既许如是。色等受等。非识所依。应唯名外。经
何说内。如色受等。虽说内言。而非内处。唯外
处摄。如是眼等。虽说外言。而非法处。唯内处
摄。若尔经言有何意趣。此经意趣。当共思求。
汝上所言。且不应理。我今当释。此经意趣。谓
彼眼等为识所依。说名为内。色等所缘说名
为外。彼此无诤。又如眼根识所依止。已正当
生说名为内。与此相违。说名为外。乃至意根。
内外亦尔。若色等境。与识所依。同一身转。说
名为内。与此相违。说名为外。如是就处就所
依身。建立内外。不违圣教。随顺法相。是故上
座所立眼等。通内外性。定为不成非但不成。
相又杂乱。以执眼等作识依缘为内外性。相
杂乱故。谓若意识缘所依意为境起时。此意
当言置在何聚。不应在内意识所缘故。不应
在外意识所依故。不应在内外。非经所说故。
曾无经说。如是意根。或内或外。或通内外。
岂不说有内外心耶。此就依身说为内外。若
异此释。应于受等内性不成。又应于心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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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于唯外心住循心观。无容有故。彼如是
执。心为意识作所缘时。说名为外。此即名内。
心常为识作所依故。若许眼等意识缘时。亦
唯名内。斯有何失。非彼眼等有时不为自所
发识作所依性。如是上座。立内外门。违害契
经。不成相乱。唯我阿毗达磨诸大论师所立。
顺经成就。无杂乱失。已说内外。十八界中。几
同分几彼同分。颂曰。
「 法同分馀二
作不作自业」
论曰。法同分者。谓一法界唯是同分。今应先
辨境同分相。若境与识定为所缘。且如法
界。与彼意识为定所缘。是不共故。识于其中
已生生法。此所缘境。说名同分。意能遍缘一
切境故。于三世境及非世中。无一法界不于
其中已正当生无边意识。二念意识。即能普
缘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馀二者。谓
馀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
同分耶。谓作自业不作自业。若作自业名为
同分。不作自业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说为同
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说有三种。谓于色界。
已正当见。彼同分眼。说有四种。谓此相违及
不生法。西方诸师说有五种彼同分眼。谓不
生法。复开为二。有识无识相差别故。如眼耳
鼻舌身亦然。各于自境。应说自用。意界同分。
说有三种。谓于所缘。已正当了。彼同分意。唯
有一种。谓不生法。色界同分。说有三种。谓眼
所见。已正当灭。彼同分色。说有四种。谓此相
违及不生法。广说乃至触界亦尔。各对自根。
应说自用。眼等六识依生不生。立二分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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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界说。眼若于一是同分。于馀一切亦同分。
此若于一是彼同分。于馀一切亦彼同分。广
说乃至意界亦尔。色即不然。于见者是同分。
于不见者是彼同分。或有诸色。在妙高等山
中而住。于一切有情。皆是彼同分。有天眼者。
以无用故亦不观彼。或有诸色。唯于一有情
名为同分。如独于私隐已正当观。或有诸色。
于百千有情名为同分。如共观月舞相扑等
色。复有何缘说眼同分及彼同分异于色耶。
容多有情同见一色。无用一眼二有情观。声
如色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
境故。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
香同尝此味同觉此触。云何同分彼同分义。
分谓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谓
根境识更相交涉。即是展转相随顺义。或复
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说言。若作自
业名为同分。或复分者。是所生触。依根境识
交涉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
有触义。与此相违名彼同分。由非同分与彼
同分种类分同。名彼同分。云何与彼种类分
同。谓此与彼同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
互相属故。互相引故。种类分同。已说同分及
彼同分。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
非所断。颂曰。
「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论曰。十五界者。谓十色界及五识界。唯修断
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断。后三界者。意界法界
及意识界。于六三中最后说故。通三者。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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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界各通三种。此中八十八随眠。及彼相
应心心所法。并彼诸得若彼生等。诸俱有法。
皆见所断所馀有漏。皆修所断。一切无漏。皆
非所断。此中有说。最初圣道。刹那生时。诸异
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见所
断经说。预流得不堕法。非不永断。能招恶趣
身语意业。得尽恶趣。名不堕法。又说。我已尽
那落迦。乃至广说。尽是断义。如阿罗汉。自记
别言。我生已尽。是故染污能招恶趣身语业
等。亦见所断。皆与见道极相违故。为遮此说。
复言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其异生性。
是不染污。无记性摄。此若染污。欲界异生。离
欲贪已。应非异生。此成就得。依属生身。是故
不应生馀界地成馀界地诸异生性。此若是
善断善根者。应非异生。故不染污无记性摄。
既不染污非见所断。若见所断应忍所断。若
忍所断。忍正起时。犹应成就则应圣者亦是
异生。又不染法。定非见断。缘彼烦恼。究竟断
时。方名断故。又非六生。亦非见断。六谓意
处。异此而生。名非六生。是从眼等五根生义。
即五识等。缘色等境。外门转故。非见所断。又
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见断。如不染法。缘彼
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故。断义云何。略有二
种。一离缚断二离境断。离缚断者。如契经言。
于无内眼结如实了知我无内眼结。离境断
者。如契经言。汝等苾刍。若能于眼断欲贪者。
是则名为眼得永断。阿毗达磨诸大论师。依
彼次第。立二种断。一自性断。二所缘断。若法
是结及一果等。对治生时。于彼得断。名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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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由彼断故于所缘事。便得离系。不必于中
得不成就。名所缘断。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
不染污。有漏无色。及彼诸得生等法上。有见
所断及修所断。诸结所系。如是诸结。渐次断
时。于一一品各别体上。起离系得时彼诸结
及一果等。皆名已断。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
漏无色。并彼诸得生等法上。诸离系得。尔时
未起。未名为断。由彼诸法唯随彼地最后无
间道所断故。非诸见道。能随地别次第离染。
云何能断彼色等法。见圣谛者。诸恶趣法。众
缘𨵗故。已得不生。缘彼烦恼未断尽故。犹
未名断。若法未断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与
已断有何差别。断据治道。令得离系。非谓不
生。或不成就。且非不生。故名为断。以不定故
所以者何。或有已断。而犹得生。如彼身中异
熟果等。随其所应。或有已断。亦得不生如身
见等。或有未断。已得不生。如未离染圣者身
中。无有爱等一切过去及未来世诸不生法。
若诸无为。已得忍者。邪见等法。如是一切。或
有未断而亦得生。如所馀法。随其所应。亦非
不成。故名为断。亦不定故。所以者何。或有已
断。而犹成就。如彼身中不染污法。随其所应。
诸染污法。彼若断已。定不成就。或染污法。彼
虽未断。而不成就。如未离欲者得煖随转戒
诸犯戒恶舍而未断。最后无间道所断故。非
身语业九品渐断。诸染污者。过亦少故。如是
等类。或有未断而亦成就。如所馀法。随其所
应。有馀师说。招恶趣等身语二业。非见所断。
亲等起故。非见所断。有馀于此说过难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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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馀品亲所起业。馀品道生。方能永断。是故
彼说。定不应理。此难不然。应审思故。亦见此
品亲等起业。此品道生。即能永断。何不引此
而證彼义。若见所断。应彼亲起。然不应以彼
为定品。夫定品者。由非遍惑力所隔别。是故
品别。虽有十三。而说五门。以为定品。由是證
知。身语二业。若此品亲起即此品俱断此业。
既非见所断惑亲等起故。非见所断。是故彼
说非不应理。而契经言。诸邪见者。所起身业
语业意业。皆是邪者。此不相违。经但说言。诸
邪见者所起三业。不言邪见所起三业。或由
邪见。起修所断。贪等烦恼。为因等起。发起此
业。故作是说。然修所断。贪等烦恼。能为近因
刹那等起。发起此业。故说有漏身语二业。唯
修所断。又契经中说预流者言。我已尽那落
迦等。此说于彼得非择灭。永不更生。故名为
尽。此中有难。若未来法。永不更生。说名尽
者。此不生法。其相如何。应如过去名不灭法。
然于彼时。全未有体。如何可说彼是生法或
不生法。彼应思择。法于未来。为有为无。可作
是难。又彼应诘世尊所言。如说未生恶不善
法遮令不生。又言。此灭馀更不续。复说遮止
名断诸漏。于此等言。亦应难诘。然于彼时。全
未有体。如何可说不生不续及与遮止。或此
相违。是故所说永不更生。故名为尽。非不应
理。又如断言。义有差别。尽言亦尔。不可例
同。如契经说。能断财蕴。或少或多。又言。能
断杀生等事。此亦应然。不可为例。又经虽说
见谛圆满补特伽罗。终不故思断众生命。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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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广说。此亦不能證成色业是见所断。由此
经中说阿罗汉同此言故。然此经中。以初学
者定无重恶意乐随逐。故作是说。诸阿罗汉。
断彼近因。种类斯尽。故作是说。是故诸经。非
證彼义。由此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其理
极成。如是已说见所断等。十八界中。几是见。
几非见。颂曰。
「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论曰。眼全是见。法界一分八种是见。馀皆非
见。何等为八。谓身见等。五染污见。世间正
见。有学正见。无学正见。于法界中。此八
是见。所馀非见。一切法中。唯有二法。是
见自体。有色法中。唯眼是见。无色法中。行
相明利。推度境界。内门转慧。是见非馀。
此中眼相。如前已说。世间共了。观照色故。
闇相违故。用明利故。说眼名见。五染污见。
随眠品中当辩其相。世间正见。谓意识相应
善有漏胜慧。有学正见。谓有学身中一切无
漏慧。无学正见。谓无学身中决定无漏慧。
一正见言具摄三种。别开三者。为显异生学
无学地三见别故。又显渐次修习生故。譬如
夜分无月等明云雾晦冥而游险阻。所见色
像无非颠倒。五染污见。观法亦尔。譬如夜分
有月等明除诸晦冥而游险阻。所见色像少
分明净。世间正见。观法亦尔。譬如昼分云翳
上升掩蔽日轮而游平坦。所见色像渐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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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有学正见。观法亦尔。譬如昼分烈日舒
光雰雾廓清而游平坦。所见色像最极明净。
无学正见。观法亦尔。如如行者渐习慧生。
除自心中愚闇差别。如是如是。于诸所缘。正
见渐增明净有异。非所缘境。有净不净。由自
觉慧垢障有无。故谓所缘有净不净。如是诸
见。总类有五。一无记类。二染污类。三善有漏
类。四有学类。五无学类。无记类中。眼根是
见。耳等诸根。一切无覆无记慧等。悉皆非见。
染污类中。五见是见。馀染污慧。悉皆非见。谓
贪瞋慢不共无明疑俱生慧。馀染污法。亦皆
非见。有学类中。无慧非见。但馀非见。无学
类中。尽无生智及馀非见。馀无学慧一切是
见。善有漏类中。唯意识相应善慧是见。馀皆
非见有馀师说。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亦有非
见。谓五识身所引发慧。发有表慧。命终时慧。
又于此善有漏类中。五识俱生慧亦非见。何
缘如是所遮诸慧。皆非见耶。不决度故。唯有
如前所说慧相。是见自体。谓无色中。行相明
利。推度境界。内门转慧。是见非馀。唯此相
慧。有决度能。于所缘境。审虑转故。非所遮
慧能于所缘审虑决度。是故非见。言决度者。
谓于境界。审虑为先。决择究竟。若尔眼根既
无此相应不名见。岂不先说。世间共了观照
色故。闇相违故。用明利故眼亦名见。契经亦
言。眼见诸色。若眼见者。何不同时得一切境。
无斯过失。许少分眼能见色故。少分者何。谓
同分眼。同分眼相。如前已说。识所住持。乃成
同分。非一切根同时自识各所住持。故无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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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若尔即应彼能依识是见非眼。要眼识生
方能见故。不尔眼识力所住持。胜用生故。如
依薪力胜用火生。若见色用是识生法。此见
色用离眼应生。由识长益俱生大种。令起胜
根。能见众色。故不应说能依识见。谁有智者。
当作是言。诸有因缘能生了别。如是了别。即
彼因缘。识是见因。故非见体。何缘定知眼识
非见。理教无故。言理无者。与耳等识无差别
故。眼识与彼耳等诸识。有何差别。而独名见。
故不应言识为见体。若谓所依根差别故异
馀识者。理不应然。识由所依有差别故。但可
想转得眼识名。不应所依有差别故。法性改
易。转成见体。如依草木牛粪糠火。名虽改易。
而煖性同。诸识相望。性类无别。言唯依眼识
见非馀。此说随情不依正理。若此缘色故成
见者。缘色意识亦应成见。唯缘现色故成见
者。理亦不然。无异因故。缘三世境慧是见极
成。缘去来色识。亦应成见。有去来识缘现色
境。应许众盲成现色见。若言意识非见体者。
眼识亦应许体非见。非于一类少是见体少
非见体。理不相违。如何一类。少分是善少分
非善。此亦应然。不应为例。体义别故。眼等诸
识。体类虽同。而有善等义类差别。如火体义。
了别境相识体类中。有净非净义类差别。名
善非善。不可义类有差别故。即令体类亦有
差别。如火虽有猛盛微劣。有烟无烟。待缘不
同。义类差别。而其体类同无分别。煖为自性。
如是诸识了别境相。体类虽同。而有善等义
类差别。故所引例。不成救义。若谓诸识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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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同而有见等义类别者。其理不然现是诸
法体类别相。不应执为义类别故。非如善等
遍通一切识等法故。如是且说无有因缘。眼识
成见以辩理无。言教无者。谓无至教说眼识
见令闻生解。处处经中。说眼及慧。名见可得。
又说。眼识是见非眼。世间相违。世间但说无
眼名盲。非无眼识。谓盲但由不成就眼。不由
眼识成与不成。非生第二静虑以上。于彼眼
识不现前时有眼无识可名盲者。又诸盲者。
虽𨵗眼根。而成眼识。应不名盲。亦复不应名
无见者。若言见识不现前故。虽复成就。而说
为盲。是则世间。诸有目者。识不起位应亦名
盲。又若眼识有能别相。令别馀识得名见者。
此能别相。即应是见。若此眼识。无能别相令
别馀识。而言眼识是见非馀。应如恶王所颁
教令。岂不如慧此亦尔耶。譬如诸慧择法为
相有时是见。亦是简择。有时非见。唯是简择。
如是诸识了境为相。有时是见。亦是了别。有
时非见。唯是了别。由此即释彼有难言。若识
能见。谁复了别。许见与识无差别故。如是引
例。理极不齐。由能别相令慧名见。此能别相。
即是能见。非能别相令识名见。此能别相。即
能见故。若能别相。即是见者。即所依眼。能见
义成。识但由所依唯名有别故。或应说此定
能别相。除所依根更有何法。唯眼识有耳等
识无。又彼所言。如见与慧。见识亦尔。许无别
者。亦应许识体即是慧。共许相应中见其体
唯是慧故。又若见识无差别者。诸识应即见。
见应即诸识。盲睡眠等。何缘不见。若谓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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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眼识者。此亦不然。体类同故。此与馀识体
类何殊。馀无见能。此独能见。如斯等救。前已
广遮。或复一法应有二体。一体能识。一体能
见。若非见体许能见者。即汝所宗。有太过
失。若谓如慧能见能择理不相违此亦然者。
不尔见慧无差别故。岂不见识亦无差别。若
尔有目应不异盲。何缘无目。成就眼识。得说
为盲。而彼有目馀识现前不名盲者。如此等
过。前已广论。是故定知眼识非见。复有馀师。
以别道理。成立眼识定非是见。谓不能观被
障色故。然经主意。不忍彼因。故于颂中。摽传
说语。谓彼传说。现见壁等所障诸色。则不能
观。若识见者。识无对故。壁等不碍应见障色。
便诘答言。于彼障色。眼识不生。识既不生。
如何当见。此诘非理。眼识于彼。设许得生。亦
不能见。前说馀识无差别故。是故所言。于被
障色。眼识不生。识既不生。如何见者。此不成
答。又不应说于被障色眼识不生。理不成故。
以难意言。若执眼识有见色用。识无对故。于
被障色。应亦得生。若谓如识了别色用于被
障色不得生者。理亦不然。此许眼识与有对
眼一境转故。若言我说亦同此者。汝不应然。
不许眼见色为眼境理不成故。又何故说。识
既不生。如何当见。生即是见。见即是生。若说
识既不生如何当见。即说识既不生如何当
生。或说识既不见如何当见。岂不于此应总
难言。何故不生。何故不见。又若有执。一切因
缘。皆唯前生。无俱起者。识生不生。皆不能
见。依彼所宗。此亦非答。又于琉璃云母等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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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识亦起。何故说言。于被障色。眼识不生。若
谓于中光明无隔故得生者。且许眼识于被
障色生义得成。即汝前言。违自所许。又世
现见。虽离光明而眼识起。如人能见诸黑闇
色。夜行禽兽。亦见黑闇所障诸色。非欲观闇
待光明故。若言境界法应尔者。夜行禽兽。应
如人等。于闇所障识亦不生。不可说言一黑
闇色对人对畜其性变异。若言诸趣法应尔
者。不尔诸趣是异熟故。猫狸犬等。于黑闇中。
起染污心。取诸色故。唯异熟眼趣体所摄。
故可于中作如是计。异熟法尔。于诸趣中。或
有能取闇所障色。若谓夜行禽兽等眼常带
光明故能见者。理亦不然。不可得故。若言少
故不可得者。于远境色。照用应无。眼识于中
不应得起。是故所说。于被障色。眼识不生。识
既不生。如何见者。非如理答。唯未鉴人之所
爱乐。若尔眼根能见论者。何缘不取被障诸
色。眼有对故。于被障色。无见功能。识与所依
一境转故。亦不得起。经主于此。复徵难言。眼
岂如身根境合方取。而言有对故不见彼耶。
此难不然。不了所说有对义故。所以者何。此
不唯说眼是障碍有对法故。唯取合境非不合
境。故不能取被障诸色。此中亦依境界有对。
义意说言。若于此境有被拘碍。彼于馀境设
无障者。亦不起用。况于有障。一切有境法应
如是。不能俱时取诸境界。若尔眼识亦是有
对。不应但言眼有对故于被障色无见功能。
亦不应言识与所依一境转故。可言于彼眼
识不生。由自说言一切有境法应尔故。此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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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闲意故。我义意说。眼亦境界有对性故。
色是障碍有对性故。于被障色。眼用不生。意
与意识。虽有所依。能依决定。而无一境。作用
决定。非此二种能于一时取一境界。所依眼根
所取境界。即是能依眼识所取。又必同时。是
故于彼被障境界。如遮眼用识用亦尔。由是
故说。识与所依一境转故。可言于彼眼识不
生。许识见者。何缘不起。岂不眼是境界有对。
被琉璃等境拘碍时。于彼所障亦能起用。何
故说言。若于此境。有被拘碍。彼于馀境。设无
障者。亦不起用。况于有障。岂不前说。不俱时
取。取琉璃时。不取所障。取所障时。不取琉
璃。以非俱取。无相违过。若尔何缘。眼不能
取壁等障色。我不同汝言于是中。光明无故。
所以者何。世间现见。虽离光明。而能取故。既
谓不同。何缘不取。诸积聚色。障碍性故。譬如
明闇为障不同。如闇与明虽同色处而闇所
障人不能取。明所障色人则能取。夜行禽兽。
虽亦能取闇所障色。而不能取壁等所障。如
是虽能取琉璃等所障诸色。而不能取壁等
所障。由此眼根唯见壁等。不见壁等所障诸
色。有积聚色障碍性故。法应如是。不可推徵。
有根虽能取不合境。由少碍故。而不能取馀
不合境。有根虽能取于合境。而有合境不能
取故。经主所言。眼岂如身根境合方取。而由
有对故不见彼者。此应责言。若根能取不合
境者。则应能取一切不合。若取合境。则一切
合。皆应能取。若不尔者。言成无用。是故所
言。眼有对故。于被障色。无见功能。识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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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境转故。可言于彼眼识不生。许识见者。
何缘不起。如是立破。理极成就。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