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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五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本事品第一之五
又上座言。火界或少。或不增强。即名为冷。所
以者何。于彼无日。或去日远。便有冷故。又如
极大炎热起时。无别少分所造触起。同许唯
有火大增多。热减少时亦应如是。无别少分
所造触生。应许唯是火大减少。若别有冷亦
应许有别所造触非煖非冷。是故定无冷所
造触。非火界少。或不增强即名为冷。现见冷
触所损害者。火界增时能摄益故。损害因增
转应损害。谁有智者作如是执。被少火害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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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大火。若谓彼由匮乏火故有损害者。理必
不然。定有馀因能损害故。谓火少故。有馀冷
增能为损害。非即由火。由此准说冷摄益者。
谓为少因。所摄益者。此因若增。转应摄益。是
故彼论非为应理。又彼所说。热增减时。无所
造生唯即火者。亦不应理。现见二法更互相
违。一法增时馀法减故。如能断道与所断惑。
非道增时无别惑起。例道退位无别惑生。又
冷生时和合异故。谓水风界增盛聚中。有冷
生因。非由火界。不应就火增盛为难。又执火
界少为冷者。彼雪聚中火微极少。不应于此
冷微极多。智不应言如如火界渐渐微少。如
是如是火界转多。为应理论。彼执冷火无别
体故。不可金少即为非金。故有别物异诸大
种。由火界减。彼物体增。是所造触。说名为冷。
有执此宗。谓有大种增生冷触。冷触即是此
大种者。理亦不然。冷与水风相各异故。又二
物成。体应是假便应不为身识所缘。以非冷
煖无别性故。例无别冷。理亦不然。彼即冷等
下等品类。分位别故有馀师说。冷等唯用煖
无为体此亦不然。品类异故。犹如煖等。不容
无法有异品类。或应地等用无为性。谓亦可
说唯水等无。名地等界。故彼所说。非破冷触
是造色因。又冷能为觉生缘故。如火界等非
即煖无。应有色聚全无有火。有非有俱不应
理故。诸色聚中既必有火。是则冷触应毕竟
无。故知离火别有冷触。又诸冷触其体实有。
相状分明。现可觉故。犹如煖等。又契经中。如
煖说故。体必应有。故契经言。我于冷煖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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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忍。若于尔时冷煖调适。即能成熟。取證成
就。非于尔时极冷极煖。若极冷煖不能修业。
故冷造色实有义成。又上座言。饥渴二种。非
所造色。希求性故。理亦不然。此二于因说果
名故。由触差别逼切其身。生食饮欲。是饥
渴因。故名饥渴。如说轻安。谓身轻性。轻安果
故。说名轻安。若尔此因应煖为性。由火界煖。
能熟能消。便能发生食饮欲故。此言非理。食
饮二欲应是造色。火为因故。又非火界。是二
欲因应一切时生一欲故。现见二欲非恒时
有。岂不自宗欲因造触所依大种。虽恒非无。
而此造触体非常有。此例不然。欲因造触待
风火界。增强生故。若谓二欲亦应尔者。理亦
不然。如前已说。二欲应是造色性故。若谓如
因所触大种发生身识。而非身识是造色性。
欲亦应然。此不相似。识不要因大种增盛方
得生起。欲即不然。因增生故由彼身识不因
大种。或等或增差别生起。但随所依不由差
别。身触为缘而得生起。二欲不然。如所造色。
要因大种增盛而生。既随大种差别而生。何
缘所遮令非造色。风火若盛二欲便增。风火
若微二欲便减。既随大种增微不同。二欲何
缘非造色性。若言二欲虽因大种。而不依彼
故非造色。谓欲依心不依大种。故不应难令
成造色。若尔此欲应不要因大种增盛方得
生起。不见不依大种身识。随诸大种差别而
生唯见身识大种为缘。若等若增。但触便起。
二欲若尔。应一切时不待增盛。有因便起。则
前所说。应一切时生二欲难坚住难遣。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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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界有时虽增。而不现起食饮二欲。故知二
欲因现不生。彼因尔时何缘不起。由所依身
有过患故。或为馀缘所障碍故。岂不即由此
故二欲不生。何须复别计有欲因造触。此不
应然。欲与身识俱时起故。虽有障碍而识得
生。欲不得生。此有何理。心所法生。必定系属
依缘识合。彼三具有。又彼希求大法地摄。故
与一切心品俱生。生欲胜因。尔时具有而不生
者。必为所馀生缘𨵗故。所馀缘者。谓所造
触。故离大种实有饥渴。造色为性。又不应言
造触生障即障心心所。勿心等生障即障造
触。无异因故。且止广诤。必应信有饥渴二体
造触为性。今应思择。若诸大种色聚中增。为
体为用。何缘复劝如是思择。为欲蠲除不实
过故。经主自论有处说言。此是彼宗所有过
失。彼宗谓彼毗婆沙师。言诸聚中一切大种。
体虽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增。如心心所。又
如所觉团中盐味。未审此中经主意趣。定谓
谁是毗婆沙师。若谓善释阿毗达磨诸大论
师。彼无此说。彼说大种由体故增。石水焰风。
诸色聚内。坚湿煖动体相偏增。一一聚中各
了一故。若诸聚内大种体均。不应此中各唯
了一。又随世想立地等名。应全无因。空有言
说。以诸色聚形显皆同。若执坚等体均无异。
因何得生地等别想。若谓因用。理必不然。用
与自体无差别故。用若是实即体增成。实即
体故。用若非实亦体增成。不异体故。无非实
用异体有增。由此即释彼心心所团中盐喻。
谓盐受等。用即体故。即体用增。总说如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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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别。谓诸大种有对碍故。可积集故。方处
差别。分明可了。受等无对。不可积集。但由用
别。了增微异。是故大种。体可积集。就体说
增。心心所法。就用差别。说增微异。岂不色法
亦见用增。如酢和水。良药和毒。盐和水等。虽
两数同。而用有异。如何言色就体说增。此
不相违。以酢与水触微虽等而味不同。酢味
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胜。还由体增。于诸
聚中有味等物。体增强故。谓是用增。良药毒
等。缘起理门有差别故。体类如是。由此虽少
而能伏多。非异体类有别用生。故执用增。是
为邪计。或如类别。品别亦尔。故唯心等。就用
说增。就体说增。谓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
故。又诸大种就体说增。现可得故。教故。理
故。谓大种增即体可得。非用非业。有集碍故。
教者谓如种喻经说。若有地界。无水界者。应
不聚集。无能摄故。如是一一广说如经。此经
意言。非有色聚全无水界。若全无者。应不和
合。然有不能摄馀色聚令和合者。以其少故。
自馀诸界。准释应知。理谓大种若但用增。非
体聚积。而说增者。应有大种。或所造色一极
微上亦有用增。如于受等一法体上。有时用
增独能为境。何缘极微一一别住。不能为境
生五识身。又诸极微用增强者。其相粗著。应
非极微。故诸色法。由可积聚体有对碍。就体
说增。诸无色法不可积聚。体无对碍。就用说
增。此义既成。不可倾动。而经主说。毗婆沙
师。言诸聚中一切大种体虽等有。而或有聚
用偏增者。此未识宗。故作是说。又今应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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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何因是色所依。非馀色等。以此遍满一切
处故。谓诸聚中地等四相。皆遍具有。色等不
然。由此地等三义成立。一所依义。二能生义。
三广大义。又是色等所随逐故。现见世间。瓶
盆等物。由火成熟。便有色等转变可得。扣击
弹抚有差别故。声转变生。馀色等中无如是
事。是故坚等。色等所随。是色所依。非馀色
等。又能损坏馀色物故。色等依地无能坏用。
若尔久观雪等盛色。根不应坏。不尔彼色所
依能坏根所依故。以于闇中觉彼生苦。故知
唯坏大种非根。若坏于根不应觉彼发生身
识。又色不能损坏大种。非所触故。是故大种。
独能损坏馀色物故。是色所依。非馀色等。有
说。坚等所触性故。能为所依。此说非理。冷等
应成大种性故。然冷等触。非遍满故。不成大
种。岂不煖中无有冷触。于冷触中亦无有煖。
煖应如冷。亦非大种。此难不然。冷有煖故。由
被冷覆而不可知。若尔冷触应同煖遍。不尔
冷用煖中无故。以于冷中煖用可得。非于煖
中冷用可得。冷同煖遍。此难应止。煖用者何。
谓能成熟。岂不见冷亦能成熟。如有煖故物
不烂坏。不烂坏因名能成熟。冷亦如是。应与
煖同。此亦不然。水风界盛。暂时凝结。此中成
熟。即煖用故。是故不应说言坚等所触性故
能为所依。冷等应成大种性故。然彼冷触。水
风界增。四大果故。是所造色。又彼冷触。持摄
熟长。四决定用不可得故。体非大种。岂不由
冷雪等凝结有胜用耶。此言非理。水风界盛。
如造冷触。生彼果故。亦由煖故。甘蔗汁等。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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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可得。若言冷是大种果者冷煖相违。不应
和合。如何从煖生于冷耶。如坚与湿同一事
故。互不相违。水火亦然。既同一事。理无相
反。如以冷水浇灌石灰。从冷生热。此亦应尔。
以诸大种同一事故。虽性相违而恒和合。冷
是水风近所生果。地界与彼都不相违。火性
虽违而不为损。同一果故。何妨和合。又若见
彼诸界增故。于诸聚中立异大种。即彼诸界。
是能生长诸造色因。名为大种。非冷增故。于
诸聚中立异大种。故非大种。然煖增故。于诸
聚中异大想灭异大想生。冷即不尔。是故冷
煖。能依所依。二性差别。岂不现见由冷增故
水界凝结。世间于此亦立种种冰雪雹名。此
难如前水风界盛如造冷触生彼果释。或冰
雪雹即水异名。非草木等异名称火。故彼所
难理定不齐。是故冷触唯所造性。由斯触界
有二义成。馀九色界。唯是所造。谓五色根色
声香味。法界一分。亦唯所造。此复云何。谓无
表业。依大种生。故名所造。然声为显定无一
界唯大种性。馀七心界。法界一分。除无表色。
俱非二种。义准已成。譬喻论师。作如是说。诸
所造色非异大种。所以者何。契经说故。如说。
云何名内地界。谓于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
性坚类邻近执受。乃至广说。若异大种别有
诸根。不应于根说大种性。又馀经说。苾刍当
知。诸有士夫皆即六界。既定说六。为假有情
所依实事。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异大种。若
所造色异诸大种。有何意趣。此经不说。彼言
非理。不了契经深意趣故。前所引经。顺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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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故作是说。谓诸世间。眼肉团中。起眼名
想。此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种等起。眼肉团
者。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所造。若不尔者。
此经唯应说谓于眼内各别等。坚性等言。已
遮慧眼。应不须说肉团中言。又于眼言是因
第七。肉团中言是依第七。由此表知。总摄一
切因眼所起。不离眼根大种所造。是因于眼
所起肉团。其中所有内各别等。名内地界。此
则显示眼等生因依因等地。由此重说二第
七言。总摄一切眼及肉团所依大种。后所引
经。唯说六界。不言馀者。有别意趣。谓续生时
眼等无故。虽于此位亦有身根。而犹未能觉
冷等触。若法有体。未起作用。不应立在有用
品中。又唯六界。是诸有情有用本事。从续生
心至命终心。常有用故。住灭定者。识有何用。
彼过去识。能作未来等无间缘。由此当果决
定现起。是彼识用。若尔身根亦应有用。同类
因用未尝无故。此难不然。非定成就与定成
就。有差别故。谓有身根。虽不成就。而有与
果。同类因用。定无彼识。体不成就。能作当果
等无间缘。故识与身。义非均等。又身根用。非
同类因。为识生依。是身根用入灭定者。决定
当出后识生依。是前识用。故唯六界。是诸有
情有用本事。理极成立。或举空界。表诸造色。
故引此经非遮所造。空界实有是所造色。前
已成故。又执造色不异大种。则应色等皆同
一相。谓坚等相。若尔眼等五根所行。应无差
别。是则违经所说。眼等所行各异。如何所执
色等境界皆同一相。谓坚等相。然非一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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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根所行。此不能令智者心喜若言如说
色等五境虽同一相谓造色相。而无此失。如
是大种与所造色。虽同一相谓坚等相。而无
失者。此亦不然。非许造色性有别法体故。又
眼等根。于色等境。取定别相。非定总故。所以
者何此宗不许所造色性如坚等相有别法
体。故不可谓如说色等。虽同所造一法自性。
而眼根等境别义成。如是色等虽同坚等一
法自相。而眼等根境别义立又眼等根于色
等境。取定别相。非定总相。勿眼等根与色等
境总相同故。亦是眼等五根所取。成大过失。
又受等法与色等境。亦同一相所谓行相。受
等亦应眼等所取。是故决定。应许色等有不
共相种类差别。由此眼等。虽一一根能取多
相。而无五根境杂乱失。种类别故若谓如彼
眼等五根。虽同一相谓澄净相。而能各各别
取境界。如是色等。虽同一相谓坚等相而是
眼等各别所行。此亦不然。馀法亦有澄净相
故。若澄净相。是眼等根差别相者。是则不应
许。所馀法亦有此相。然澄净相。亦许信有。是
故澄净。于眼等根。非差别相。然坚湿等。是差
别相。若执色等此相皆同。而言眼根唯取色
处。非触处者。无别因證。或复眼等。虽净相
同。而功能异。故别取境。功能异者。由因别
故。眼等虽同四大种果。而诸大种增减不同。
因既不同果功能异。由斯取境差别义成。又
不应言色等差别亦由大种增减不同。若尔
极微有不成过。故汝此救。理定不然。又彼
具寿云何安立境有境异。谓若有人。自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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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既执身触。皆同一相。一刹那中。互无差
别。立谁为境。谁为有境。若有差别性别义成。
谓坚等相。所触名境。与此相违身名有境。许
身触性有差别故。若无差别。则无安立境有
境异。便违理教。若言如意虽同一相而一刹
那立境有境不相违者。理亦不然。意虽为境。
而一切时立为有境。故无斯过。然身根境坚
等大种。未尝有时立为有境。故彼例救。理极
不齐。许身根境坚等大种亦是有境。复有何
失。如意唯应立为一处。是则应无决定安立。
此为身处。此为触处。应说此中有何定理。判
此唯境此唯有境。故彼所宗。杂乱难辩又若
色等即诸大种。彼说一一青色极微。即四大
种。或唯是一。二俱有过。然色处等。虽色名同。
而有青雄香甘冷等性相差别。由此五境展
转不同。眼等五根无共境过。若诸大种。性相
各别。与青极微体无异者。岂不一故。四性不
成。若青极微。唯一大种。即四大种。应互相
离。一聚唯有一大种故。是则违害种喻等经。
不应别异性相大种成无差别。一青色聚。若
言随一增故尔者。应说何界增故为青。若谓
地界。陂池河海应无青色。若谓水界。玉青石
等应不极青。若谓火界。世间盛火不应极赤。
若谓风界。风中不应色不可得。若说青色异
诸大种。实有一体。随一界增。多四大种。各
生青色合成一聚。于理无违。故异大种。有所
造色。复有至教。分明證成。如契经言。诸所有
色。皆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摄故。复有何理。
知所造言异诸大种。别有所目。然契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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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诸愚夫。由六触处。诸所触对。觉乐觉苦。或
有随一。由彼所造。不可由斯所造言故。别有
第七触处可得。此非定證。有于异体亦说如
是所造言故。如告具寿阿难陀言。所造我见。
谁之所造。谓色所造。乃至广说。若见馀处。有
所造言。无别所目。谓此亦尔。应有身见以
色为体。便有乖违自所宗过。又不应以馀所
造言所目法体。或异不异。便疑此经说大
种所造言。有馀契经定證异故。如契经说。苾
刍当知。眼谓内处四大种所造净色。有色无
见有对。乃至身处。广说亦尔。苾刍当知。色谓
外处四大种所造。有色有见有对。声谓外处
四大种所造。有色无见有对。香味二处。广说
亦尔。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有
色无见有对。此中分明显诸大种唯是触处
一分所摄。馀有色处。皆非大种。故定知此及
所造言。如我见经所造我见别有所目。定非
如彼六触处经。随一所造无别所目。是故九
色。法界一分。异四大种所造义成。如是已说
大种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
可积集。以是极微体可聚故。义准馀八。非
可积集。体非极微。不可聚故。如是已说可积
集等。十八界中。几能斫几。所斫几能烧几。所
烧几能称几。所称如是六门今应。总答颂
曰。
「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论曰。色香味触成斧薪等。此即名为能斫所
斫。唯者定义。意显斫等决定是外四界非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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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言为显能斫所斫俱通四界。岂不有为刹
那性故都无能斫所斫义耶。理虽如是。而诸
色聚相逼续生。异缘分隔。令各续起。是故非
无能斫所斫。此所斫义。身根等无。非诸色根
异缘分隔可令成二各相续起。支分离身。则
无根故。又身根等。亦非能斫。净妙相故。如珠
宝光。此等义言。唯言所显。如能斫所斫体唯
外四界。所烧能称。其体亦尔。谓唯外四界名
所烧能称。身等色根。净妙相故。亦非二事。如
珠宝光。声非色等相续俱转。有间断故。六义
皆无。能烧所称。有异诤论。谓或有说。能烧
所称。体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复有说。唯有
火界可名能烧。所称唯重。如是已说能所斫
等。十八界中。几异熟生几所长养。几等流性。
几有实事。几一刹那。如是五问今应总答。颂
曰。
「 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馀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论曰。内五谓眼耳鼻舌身。有异熟生及所长
养。遮等流性。是故不说。岂不前生眼等五界
应言与后生及未生眼等诸根为因决定。如
是眼等。应有等流。同类因生。等流果故。何缘
乃说遮等流性。不说眼等全无等流。但即长
养异熟生性。无别等流。故应遮止如异长养
有异熟生。异异熟生有所长养。非异此二有
别等流。为辩异门废总论别离因而熟。故名
异熟。异熟体生。名异熟生。或是异熟因所生
故。名异熟生。略去中言。故作是说。譬如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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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故名异
熟。果从彼生。名异熟生。或于因上。假立果
名。如于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经说。今六触处。
应知即是昔所造业。饮食资助眠睡等持胜
缘所益。名所长养。饮食等缘于异熟体。唯能
摄护。不能增益。别有增益。名所长养。应知此
中长养相续。常能护持。异熟相续。犹如外廓。
防援内城。无异熟生离所长养有所长养离
异熟生。如修所得天眼天耳。既说声界无异
熟生。义准非无等流长养。何缘声界非异熟
生。数数间断。复还生故。异熟生色。无如是
事。非随欲乐异熟果生。声随欲生。故非异熟。
岂不如彼施设论言。善修远离粗恶语故。感
得大士梵音声相。虽由业感。而非异熟。以声
起在第三传故。谓从彼业生诸大种。从诸大
种缘击发声。若尔身受因业所生大种发故。
应非异熟。此难不然。非诸身受皆因大种及
因业生。大种所发。亦非一切皆是异熟。然诸
身受。亦因非业所生大种及非大种而得生
故。谓身受起。要假身触。身识等缘。由此亦缘
外大种起。非要待业所感大生。于理无违。故
通异熟。若执声界是异熟生。如是声界。唯因
大种。唯因异熟大种而生。不离如前所说过
失。若说声界非异熟生。如是声界。唯因大种。
通因异熟及非异熟大种而起。于理无违。亦
无如前所说过失。故应如是分别声界。非诸
身受唯因大种。是异熟者。非唯异熟大种为
因。又不同彼有违理失。是故所例。理极不齐。
有馀师说。声非异熟。如何异熟大种所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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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许声属第四传。或第五传。故非异熟。谓从
业生异熟大种。从此传生长养大种。此复传
生等流大种。长养大种发长养声。等流大种
发等流声。此说非理。岂不如从无记大种发
善恶声。从有执受发无执受。从身境界发耳
境界。如是若从异熟大种发非异熟。有何相
违。是故彼说定为非理。八无碍者。七心法界。
此有等流异熟生性。若非异熟。同类遍行因
所生者。名等流性。若异熟因所生起者。名异
熟生。岂不此中亦有长养。谓先因力引后果
生。亦令功能转明盛故。契经亦言。诸无色法。
增长广大。应有长养。虽有此言。而非长养。即
说等流增长广大。若先因力引后果生。令其
功能转明盛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说。同类遍
行因所生故。诸有碍法。极微所成。同时积集。
可名长养。诸无碍法。非极微故。无积集义。不
名长养。轨范诸师咸作是说。馀谓馀四色香
味触。皆通三种。谓异熟生。亦所长养。及等流
性。实唯法者。实谓无为。以坚实故。此法界摄。
故唯法界触名有实。意法意识。名为后三。于
六三中。最后说故。唯此三界。有一刹那。谓初
无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刹那。此说正
现行亦非等流者。馀有为法。无非等流。唯初
无漏。五蕴刹那。无同类因而得生起。馀有为
法。无如是事。等无间缘。势力强故。前因虽
𨵗。而此得生。等无间缘势力强者。与初圣道
品类同故。无量善法所长养故。与初圣道性
相等故。为此广修诸加行故。苦法忍相应心
名意界意识界。馀俱起法。名为法界。复有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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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此中异说。谓一切法。皆有实事。有实相故。
除无为法。皆一刹那。速谢灭故。除初无漏心
及助伴。馀有为法。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
长养。十七少分。是异熟生。由此眼等五内色
根。各有二种。谓所长养。及异熟生。虽有馀
三。而无别性。义杂乱故。所以不说。馀皆准
此。声界有二。五识亦然。意意识三色等亦尔。
法界有四。除所长养。上座此中依十二处。立
一切种皆异熟生。非异熟生为所长养。如所
缠裹周匝护持。又一身中。眼等应有二种类
故。不见别有二所作故。无别长养。又彼声处。
应异熟生。以许彼因是异熟故。又异熟者。因
顿引发任运随转。不须数数重起加行方得
生起。又于眼等此事应同。若言声处若是异
熟。处无心位应恒行者。意等云何。若言意等
有相续者。此亦不然。非异熟生所间绝故。彼
上座宗。略述如是。而彼所说理皆不然。且十
二处。非一切种。皆异熟生善染污等。异熟生
性。不成立故。若善染污。是异熟生。已断善
根。及阿罗汉。如异熟意。应得现行。差别因缘。
不可得故。又无漏法。是异熟生不应理故。又
十二处。摄一切法。若立一切皆异熟生。则应
非情亦是异熟。若是异熟。与理相违。上座所
宗。不可依据。如凭巨石难以浮深。若立异熟
生通一切种非一切种唯是异熟生。除异熟生。
应说别相。便与对法义有相符。对法诸师。
亦无定立一处一界唯异熟生。随其所应。非异
熟者。立长养等诸门差别。又彼所说。非异熟
生为所长养。如所缠裹周匝护持者。此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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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许。但许身中有所长养异熟生色。长养相
续常能护持。异熟相续。令不间断。岂不一切
皆唯异熟势力所引。随力胜劣。故有相续。或
有间断。此非佛教说一切果皆宿因造。同外
道故。无同彼失。亦许现在众缘功能助引生
故。若尔不应说彼一切皆唯异熟势力所引。
又异熟力。一业所引。不应或时有胜有劣。不
应计度一业力势。或时增胜。或时微劣。异熟
势力。随业所引。不应或时有胜有劣。又于忧
喜勇怯等位。种种色相差别而生。此不可为
异熟生性。以非相似相续转故。此色与心。俱
起俱灭。依心转故。名所长养。又现见身。增减
可得。异熟不应随缘增减。若遇现缘而增益
者。此所增益。非业所生。现缘生故。定非异
熟。若虽有业势力所随。由𨵗资缘。而损减
者。此所损减。非业所生。亦非异熟。由此道
理。应决定知。若有增减。则非异熟。若是异
熟。则无增减。由有此二。知所长养。离异
熟体。别有义成。亦不应言异熟生色离极
微增而有增益。离极微减而有损减。彼极
微聚。系属现缘暂时体生。还即灭故。用增
非体。理相违故。极微用增。过如前说。若执一
切唯异熟生。即一切果皆宿因造。便同宿作
外道论失。又言一身眼等应有二种类者。此
无所妨。事聚种类。二差别故。谓异熟生。与所
长养。事种类别。因有异故。由此眼等。无别等
流。离前二因。无别因故。依聚种类。说一无
失。二事成一。聚种类故。又言不见。二所作
者。应见为依。发生眼识及相应法。是二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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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唯说异熟生眼为识生依非所长养。勿
彼天眼不能为依发生眼识。成过失故。异熟
生眼。离所长养。不能为依发生眼识。故生一
识。是二功能。又彼应说。许一身中有二眼等
总别生识。此于法性。有何伤损。但应勿如彼
许二共一根。彼违圣言。谬显法性。尚无愧怯。
况此顺理。正显圣言。而怀惭怖。故定应许一
总身中眼等五根各二种类总别生识。于理
无违。又言声处应异熟生以许彼因是异熟
者。理极粗浅。则声处所因异熟大种应非异
熟生。成过失故。由是不应定执此义。从异熟
生者。皆名异熟生。若如是说。复有何过。声处
唯应非染触摄。由彼所因性类尔故。又声不
应是所造色。彼因大种非所造故。又因染等
所依所缘。发生意识如是意识。应唯染等。成
过失故。又一意识。一时应成善染等过。彼所
依缘。一时容有善染等故。由此等过。不应执
声异熟生故成异熟生。是故应知。初释为善。
又言异熟因顿引发任运随转。不须数数重起
加行方得生者。此不能立声是异熟生性。由
此反能立声非异熟生。若执声为异熟生性。
一起断已。应不更生。由异熟生一起断已无
加行因能重起故。我等皆许业感异熟。不由
重起加行方生。汝等何缘重述斯旨。计彼所
说。无所證声异熟生用。只应为满已论文数
致此浮词。又彼所执别有随界。便为无用。于
业所引异熟转中。彼无用故。既许业因顿引
异熟。不须数数加行重发。何须别执此随界
为。或应许此引业无用。又我意说。声数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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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欲重生。异熟生色。无如是事。汝今何故言
于眼等此事应同。岂异熟色断已重起。又我
难意声既是色与异熟色起法不同。应非异
熟。何预意等。而汝欻责意等云何。汝自许声
所因大种。是异熟故。声异熟生。若许意等亦
如是者。从非异熟所生意等。则应一向非异
熟生。若从异熟所生意等。亦应一向是异熟
生。既不许然。如何例责。又色非色法有异故。
异熟相续。亦应不同。非不生盲异熟生眼。起
已断坏。终不重生。即令意等异熟生法相续
间绝。亦不重起。又异熟心。为非异熟间。复异
熟生时。即非异熟能为彼生因。复能断彼类。
非声生因即令声断。是故异熟色与意等相
续各异。不应为例。以要言之。彼于此论异熟
长养等流义言。都不解了。致斯纷竞。故应且
止。鉴者当知。如是已说异熟生等。今应思择。
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识耶。若
眼识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
等问。今应略答。颂曰。
「 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论曰。独得者。谓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非眼识。谓生欲界。渐得眼根。及无色殁。
生二三四静虑地时。或有眼识。先不成就。今
得成就。非眼界。谓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现
起。及从彼殁生下地时。俱得者。谓或有二界。
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谓无色殁。生于欲界及
梵世时。非者俱非。谓除前相。等者摄馀所未
说义。此复云何。谓若成就眼界亦眼识界
耶。应作四句。第一句者。谓生二三四静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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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识不起。第二句者。谓生欲界。未得眼根。或
得已失。第三句者。谓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
梵世。若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现起。第四句
者。谓除前相。如是眼界与色界。眼识与色界。
得及成就。如理应思。由斯理路。例应思择。后
五种三得与成就。并互相望及舍不成。如毗
婆沙广文示现。恐词繁杂故今不述。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