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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四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本事品第一之四
如是已说馀蕴处界皆在此中。蕴处界摄今
当显示。蕴处界三。有见等门义类差别。界中
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
约十八界辩。由斯蕴处义类已成。于前所说
十八界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几无对几
善几不善几无记。颂曰。
「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馀三种」
论曰。十八界中。一是有见。所谓色界。云何说
此名有见耶。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
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二
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在此在彼
别故。如有所缘。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
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
有谷响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由说此相。馀
界无见义准已成。如是已说有见无见唯色
蕴摄。十界有对。对是碍义。此有彼碍。故名有
对。此复三种。境界所缘障碍别故。境界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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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眼等根。心及心所。诸有境法与色等境。和
会被碍。得有对名。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
于水有碍非陆。乃至广说。彼论意言。有眼水
中与境和会。而被拘碍。非于陆境。所缘有对。
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和会被碍。得有对名。境
界所缘。复有何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
彼为此法境界。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
为我之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
名为所缘。若法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心
心所法。境界若无。取境功能定不转故。有虽
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五色根非相应
法。无所缘故。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时。
说名有碍。越彼于馀此不转故。或复碍者是
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
转故。有说。若法唯于彼转。不能越彼。故名
有碍。障碍有对谓可集色。自于他处被碍不
生。如手石等。更相障碍。今于如是三有对中。
唯辩障碍。故但言十。更相障碍。对义胜故。若
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
心界相应法界。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
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应法。
是第四句。说十有色名为有对。义准说馀名
为无对。言有色者。谓除无表。馀色蕴摄。变碍
名色。有变碍义。故名有色。有说。色者。谓能示
现在此彼言。此有彼言。故名有色。有说。诸色
有自体故。名为有色。称说易故。唯于色体说
有色言。如是已说有对无对。于此所说十有
对中。除色及声。馀八无记。言无记者。谓不可
记说为善不善故。应赞毁法。可记说在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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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中。名为有记若于二品皆所不容。体不分
明。名无记法。其馀十界。通善等三。即是七心
色声法界。善谓舍恶。是违恶义。或复善者。名
慧摄受谓若诸法慧所摄受。或摄受慧。皆名
为善。或复善者。是吉祥义。能招嘉瑞。如吉祥
草。翻此即释不善义名。色声二界。善心等起。
即名为善。恶心等起。名为不善。馀是无记。其
七心界。若无贪等相应名善。贪等相应名为
不善。馀名无记。法界所摄品类众多。无贪
等性相应等起。择灭名善。若贪等性相应等
起。名为不善。馀名无记。其五识身皆无分别。
又唯一念堕在境中。云何立为善不善性。若
谓五识无分别故。非善不善。有太过失。或等
引中所有意识。皆无分别。应非善性。又五识
身非无分别。许与寻伺恒相应故。又虽一念
堕在境中。谁遮相应。有信贪等。由有意识。虽
复一念堕在境中。而成善恶。故不应用此所
说因遮五识身善不善性。化地部说。前四识
身。但异熟生。唯无记性。身识亦有时转变生。
故与意识俱通。有记。此说非理。与契经中立
六爱身。义相违故。彼作是释。眼触无间所生
贪爱。名眼触生。此释非理。受等同故。六六经
中说眼触生受想思等。非不许彼与眼触等
俱时而生。是故不应作如是释。岂不如经说
十八意近行。虽复说有三六不同。而唯在意。
此亦应尔。如是立喻与法不同。立六六门。据
所依异。立意近行。就所缘别。是故不应以彼
喻此。又彼所说。但述己情。防护六根。契经说
故。如契经说。应于眼根乃至意根防护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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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所说契经但应言应于意根防护而
住。若谓释此同意近行。经是则应言应防护
色等。又说能招苦异熟故。如契经说。若有六
根不护不防不密而住。招苦异熟。然五色根
无记性故。不招异熟。应知经意。就依根识作
如是说。如契经言。眼所识色。眼所希求。此亦
如是。若不尔者。经唯应说。若有意根不护不
防不密而住。招苦异熟。又契经说。若有眼根
不护不防不密而住。乃至广说。岂异熟生。有
不护等。又虽一念堕在境中。而能取相故通
有记。如契经言。眼见色已。能不取相。不取随
好。由诸色境二识取故。先起眼识取诸色相。
后起意识取彼随好。如是契经。意显眼识能
取相故。亦能起染。若尔云何唯说意识是有
分别。应知但依分别力故。起诸过失。应共思
求契经意趣。我说。若识于一刹那能取非一品
类境界。于一所缘多心流注。如是相识。名有
分别。然五识身唯取现境。无二念识同一所
缘无一所缘前取灭已。第二念识复取生故。
意识能缘三世境界。法虽已灭。犹是所行。于
一所缘多心流注。故唯说此是有分别。然五
识身。自性分别恒相应故。亦有分别。而契经
言无分别者。谓无随念计度分别。自性分别。
其体是寻。五识相应。如前已说。然伽他说。第
六增上王等。此中显示多分起染次第。如契
经言。父母于子能作难作。非不亦有子于父
母能作难作。此中亦尔。然诸众生有种种性。
或软烦恼。或利烦恼。软烦恼者。要先发起虚
妄分别。然后烦恼方现在前。利烦恼者。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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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境才相顺。烦恼便起。由此道理。或有先
起染污意识。或有先起染污馀识。如燃火时。
或先烟起。渐次生焰。后方洞然。或遇卒风。猛
焰顿发。俄成灰烬。如人身中。病本若少。饮食
乖适然后病生。病本若多。少遭风热外缘所
触。众疾竞起。烦恼病起。理亦应然。故五识
身亦通三性。理得成立。已说善等。十八界中。
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无色界系。颂曰。
「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论曰。系谓系属。即被缚义。欲界所系具足十
八。色界所系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
除香味者。段食性故。离段食贪方得生彼。除
鼻舌识。无境界故。非无境界少有识生。若尔
于彼亦应无触。非食性触于彼得有。触界于
彼无成食用。有成馀用。所谓成身。若不尔者。
大种应无。则诸所造亦应非有。便同无色何
名色界。又于彼触有成外用。谓成宫殿及衣
服等。虽离食染。触有别用。香味不然。故彼非
有。有馀师说。住此依彼静虑等至。见色闻声。
轻安俱起。有殊胜触。摄益于身。是故此三。生
彼静虑。由相随逐。香味不尔。故在彼无。经主
此中谓前有过。言彼鼻舌亦应非有。如香味
境。彼无用故。岂不二根于彼有用。谓起言说。
及庄严身。起说严身。但须依处根非有见。何
所庄严。如无男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
亦无。于彼可无男根依处。彼无用故鼻舌依
处。彼有用故。离根应有。谓庄严身。及起言
说。有虽无用而有根生。如处胞胎定当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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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眼耳何用故生。于根有爱及殊胜业。因
此故生。无用何失。岂不色界鼻舌二根有爱
业因故亦应起。若离境爱。根爱亦无。或应男
根于彼亦有。彼无男根。离根爱故。由离根爱。
依处亦无。此中何因作如是执。若离境爱。根
爱亦无。非根爱无处爱亦离。根与依处邻逼
而生。境界不然。如何倒执男根依处于彼不
生。即显男根于彼离爱。既许鼻舌依处彼生。
故知二根彼爱未离。故不应执彼离根爱未离
处爱。理如前说。又离境爱非證根无。如或有
时眼耳身识未得离爱。彼所依根。亦同其识。
未得离爱。或复有时。已离识爱。根爱未离。由
有所须。如是或时根爱已尽。其境界爱亦复
随灭。或复有时。已离境爱。由须用故。根爱
未除。又引男根。亦不成證。由彼起爱所依不
同。依于内身起六根爱。非依境起。如何可说
若离境爱根爱亦无。起男根爱。依淫触境。境
爱彼无。理无根爱。又眼等根。互相系属。见诸
哑者多分耳聋。涂足不涂眼便明昧。脐轮涂
沃津润于唇。拔鼻中毛眼便落泪。诸如是等。
其类寔繁。故知诸根更相损益。勿令眼等诸
根用微故。鼻舌根色界定有。由兹色界十四
义成。无色界系。唯有后三。所谓意法及意识
界。要离色染。于彼得生。故无色中无十色界。
依缘无故。五识亦无。故唯后三无色界系。已
说界系。十八界中几有漏几无漏。颂曰。
「 意法意识通
所馀唯有漏」
论曰。即此意法及意识三。一切皆通有漏无
漏。谓除道谛及三无为。馀意等三皆是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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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谛所摄。及三无为。如其所应。三皆无漏。唯
通有漏。谓馀十五。道谛无为所不摄故。如
是已说有漏无漏。十八界中。几有寻有伺。几
无寻唯伺。几无寻无伺。颂曰。
「 五识有寻伺
后三三馀无」
论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
应。此五识身恒与寻伺共相应者。经主释言。
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此因非理。现见意识。内
门转时。亦常与彼共相应故。应作是释。五
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有故。非于欲界初静虑
中心心所法除寻与伺而有不与寻伺相应。何
用外门为因简别。意法意识名为后三。根境
识中各居后故。此后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
识界及相应法界。除寻与伺。若在欲界初静
虑中。有寻有伺。静虑中间无寻唯伺。从此以
上无寻无伺。法界一切非相应法。静虑中间
伺亦如是。于彼上地无寻伺故。非相应故。彼
无寻故。自体自体不相应故。寻一切时无寻
唯伺。自体自体不相应故。此常与伺共相应
故。岂不经主言。无第二寻故。设有第二许相
应耶。有第二受而不相应。无第二言。非为定
證。一时无二故。行相不同故。虽有第二而不
相应。如是此因便为无用。或应自体自体相
应。许无差别亦相应故。此何缘故成异体耶。
岂不还成自体自体不相应故。自体行相无
差别法。一时无有二体相应。是故此因能为
定證。非彼言无第二寻故。伺在欲界初静虑
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此应名曰无伺唯寻。
自体自体不相应故。此常与寻共相应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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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安立有寻伺地。法有四品。馀十色界。寻伺
俱无。常与寻伺不相应故。此中乘便应更思
量。若五识身有寻有伺。寻即分别。如何许彼
无分别耶。颂曰。
「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论曰。分别有三。一自性分别。二计度分别。三
随念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馀二。说
无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足。故虽有一而得
名无。岂不意识有唯一种分别相应。由依意
识总类具三。说有分别。自性分别体唯是寻。
后心所中自当辩释。馀二分别。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诸念为体。散言简定。意识相应散
慧。名为计度分别。定中不能计度境故。非定
中。慧。能于所缘。如此如是计度而转。故于此
中简定取散。若定若散。意识相应诸念。名为
随念分别。明记所缘用均等故。五识虽与慧
念相应。择记用微。故唯取意。夫分别者。推求
行相。故说寻为自性分别。简择明记。行似
顺寻。故分别名亦通慧念。由此三行差别摄
持。皆令于境明了转异。于已了境遮简行
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于未了境不能印持。
故分别名不通胜解。若在欲界及初静虑。不
定意识。具三分别。若初静虑。在定意识。及上
散心。各二分别。上地意识。若在定中。及五识
身。各一分别。
如是已说有寻伺等。十八界中。几有所缘。几
无所缘。几有执受。几无执受。颂曰。
「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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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馀二」
论曰。六识意界。及法界摄诸心所法。名有所
缘。有所缘故。如人有子。所缘所行及与境界。
名义差别。馀十色界。及法界摄不相应法。名
无所缘。义准成故。此中上座作如是言。五识
依缘俱非实有。极微一一不成所依所缘事
故。众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缘事故。为成此义。
谬引圣言。佛告多闻诸圣弟子。汝等今者应
如是学。诸有过去未来现在。眼所识色。此中
都无常性恒性。广说乃至。无颠倒性。出世圣
谛。皆是虚伪妄失之法。乃至广说。彼谓五识
若缘实境。不应圣智观彼所缘。皆是虚伪妄
失之法。由此所依亦非实有。准所缘境不说
而成。又彼师徒串习世典。引众盲喻。證已
义宗。传说。如盲一一各住。无见色用。众盲和
集。见用亦无。如是极微一一各住。无依缘用。
众多和集。此用亦无。故处是假。唯界是实。彼
部义宗略述如是。今谓彼论涉坏法宗。故有
智人不应欣慕。五识不缘非实有境。和集极
微为所缘故。又五识身无分别故。不缘众微
和合为境。非和合名别目少法。可离分别所
见乃至所触事成。以彼和合无别法故。唯是
计度分别所取。五识无有计度功能。是故不
缘和合为境。即诸极微。和集安布。恒为五识
生起依缘。无有极微不和集故。设有极微不
和集者。是彼类故。亦属依缘。然五识身。唯用
和集为所缘故。不缘彼起。犹如虽有过去未
来色等境界以五识身唯现境故不缘彼起。
虽不缘彼而五境摄。又眼识不缘和合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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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青等显色应非实故。若眼识缘和合为境。
青黄等觉应决定无。青等不应是和合故。若
是和合应非实有。是则显色。亦假非真。无容
眼识不取青等。有意识能分别青等。若言青
等如和合者。其理不然。以就胜义。非许和合
是色性故。有诸师说。和合亦非意识境故。或
五识身。唯缘胜义。世俗唯是意识所缘。故无
青等同和合过。如取未来不见灭色。于何分
位缘和合耶。于彼所依已灭分位。岂不此位
无和合耶。馀位亦无。何独责此。如青等有和
合本无。唯分别心计度而取。如于现世和集
色等。起总计度名和合觉。如是亦应由觉慧
力。于已灭位不集色等。起总计度名和合觉。
又如觉慧。虽集去来现在等色总为一聚名
色蕴觉。而去来等诸色不同。不可集为一和
合聚。虽彼一一各起蕴觉。而去来等诸色不
同。应不总生一色蕴觉。然有如是总色蕴觉。
故知亦于已灭色等。彼虽离散不可和集。而
觉慧力。摄为一聚。成和合觉。理不相违。缘一
合境名和合觉。如于已灭青色境界。谓是青
性觉相分明。复为他说。我见如是如是青性。
如是于彼已灭色等。起和合觉明了现前。亦
为他说我见如是如是和合。若执意识亦不
能缘和合为境。是则应许诸和合觉无有所
缘。若谓即缘所依为境。是则应名缘色等觉。
色等一一非和合故。何得说名缘和合觉。若
谓施设理亦不然。不可无境有施设故。非毕
竟无可施设有。是故意识。亦有能缘和合为
境非五识身。以彼唯缘实有境故。若执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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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见故。眼识不缘实有为境。此执不然。是
可见故。而不了者。由彼眼根取境粗故。又彼
眼识无分别故。诸有殊胜智慧力者。乃能了
别细极微相。如远近观锦绣文像又如先说。
先何所说。谓无极微不和集故。既常和集。非
不可见。有说。极微性相安立。彼于眼识为
所缘定。眼识于彼非定现行。不能一一别相
见者。不和会故。非非相故。以有诸法虽是可
见有少因缘而不能见。如不能见水中盐色。
及不能见壁等障色。又不达义。妄引圣言。若
执彼经有此义者。意识所缘亦应非实。同说
虚伪妄失法故。若尔缘实觉慧应无。是则分
明崩坏法论。若言意识通无漏故无斯过者。
理亦不然。无漏意识。亦以总法为所缘故。汝
宗又许。眼等五识通无漏故。不应妄执五识
所缘唯假非实。有世间智缘界为境。彼所缘
界亦应非实。然彼经说。六识所缘皆虚伪等。
无有差别。故说有漏所缘唯假。但由贪著自
所乐宗。若尔彼经复有何义。愚夫长夜。于色
等境。妄执常等真实性相。是故如来教圣弟
子。如实观彼离诸妄执。谓去来今六识所识。
如彼妄执常等都无。皆是虚伪妄失之法。此
显妄执所取境虚。不显所缘皆非是实。故彼
经后复作是言。有能如是如实观者。于去来
今眼所识色。诸邪胜解想心见倒贪身系等。
广说乃至。彼皆永断。是故于中愚夫妄见所
执常等。佛圣弟子。观为虚伪妄失之法。非观
境体为虚伪等。是谓契经不违理义。又如是
释其理必然。由彼经说。于去来今眼所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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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眼识能识去来。又非去来可有和合。又
非汝等许有去来。是故不应引彼圣教證成五
识缘和合境。此契经义。违汝所宗。以说常等
是虚等故。又彼经中。不依眼等五识境说。由
观彼境远离所执常等性故。又说彼境三世
别故。又说观彼想心见倒贪身系等皆永断
故。又若如言。便起定执于深义趣不思求者。
受等亦应非胜义有。以于六境说虚等故。又
于诸处唯总说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如何
得知。以界和合为所依缘。生于眼识。非界和
集为所依缘。复如何知唯界和集。理如前说。
复有圣言。显眼等识非缘妄境。故契经言。于
不见言见。于见言不见。此非圣语。于见言见。
于不见言不见。此是圣语。若眼等识缘妄境
者。于见言见。应非圣语。于见言不见。应是
圣语。若谓随俗说如是言无斯过者。则应意
识说。缘实者亦随俗言。是即一切唯有假说。
便为安住坏法论宗。或应辩析差别道理。又
此圣语。依何境说。若依和合。眼识不缘和合
为境。已广成立。若依和集即是胜义。何谓见
言随世俗说又所见色唯是胜义。于见见言
可随俗说。言于诸方不决定故。非所见色是
随俗言。而契经说。大母当知。于所见中唯有
见语。此就增益常等性相。说此唯言。非于见
境。又于色处。说名有见及有对故。于声等处
别异说故。处非假有。非于假有补特伽罗瓶
等法上有差别说。唯于实有色等法上。有
自共相差别说故。又于此中。触法处界有何
差别。而言触法处唯是假。界是实耶。若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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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亦有差别。多物和合方得处名。一一别物。
即得名界。触处可尔。法处云何。汝宗法处虽
有三法。而无积集。法界何异。又彼建立处界
不同。都无正理及所馀量。但彼上座。随意而
立。傍观鉴人不应信受又若处假界是胜义。
上座此论便违经说。如契经说。乔答摩尊馀
处说言。我觉一切。依何一切言我觉耶。唯愿
为开胜义有法。世尊告曰。梵志当知。言一切
者。谓十二处。此胜义有。馀皆虚伪。世尊不应
依不实法说胜义有。又亦不应唯證假有成
等正觉。空花论者可说此言。称佛为师。不应
党此。故十二处皆是实有。非于假法可说胜
义。如是上座诸有所言。前后谛观。多成违害。
信而无智。同所敬承。具智信人。必无随顺。又
众盲喻。违彼自宗。一一极微非依缘体。众
微和合成依缘论。彼对盲喻。极不相符。和集
极微为依缘论。此对盲喻理不相违。许一一
微是依缘故。执一一微非可见者。众微和合
亦应不见。同盲喻故。如非色合。故五识身。决
定不用和合为境。然必有境。故以实法为境
义成。若五识身。了胜义境。何缘五识不断结
耶。了自相故。外门转故。无等引故。无分别
故。一堕境故。所缘少故。虽了胜义而不断结。
故说七半有所缘中。五界唯缘胜义为境。馀
缘胜义。亦缘世俗。如是已说有所缘等。十八
界中九无执受。何等为九。谓前所说七有所
缘。并全法界。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颂中及言。
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
二显异门。谓馀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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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二。谓五色根。色香味触。云何通二。眼等
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
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
过去未来及住现在。非不离根。名无执受。是
故九界各通二门。何等名为有执受相。标之
心首而说是言。本论中说。己身所摄名有执
受。此复云何。谓心心所执为己有。即心心所
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
相随故。若尔色等即应一向名无执受。心心
所法不依彼故。非根性故不尔。色等若不离
根。虽非所依。而是心等之所亲附。故无此失。
毗婆沙说。若诸色法逼迫断坏。便能生苦。与
此相违即能生乐。是己身摄。名有执受。有馀
师说。若诸有情执为自体。一切处时。方便防
护茅灰火刺霜雹等缘。是己身摄。名有执
受。若尔应违契经所说。故契经言。若于是处
识所执藏。识所随摄。名有执受。虽有是说而
不相违。有执受法略有二种。一者有爱及有
身见。执为己有。名有执受。二者为因能生苦
乐。名有执受。宿业所引异熟果等。分位相续。
是名第二。此中有爱及有身见。若正智生。即
便断灭。异熟相续。诸漏尽者。亦未断灭。是故
若法。既执受已。至般涅槃。随转不舍。此法一
向名有执受。是为经论二义差别。如是已说
有执受等。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性。几
可积集。几非积集。颂曰。
「 触界中有二
馀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论曰。触界通二。一者大种。二者所造。此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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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一触释。寡学上座。于此说言。非触处中
有所造色。所以者何。即诸大种形差别故。谓
即大种次第安布。于诸金银颇胝迦宝云母
金刚芭蕉练等和合聚中。说为滑触。与此相
反和合聚中。说为涩触。馀随所应。皆即大种
安布差别。又眼亦能觉了彼故。彼谓依眼随
取大种形量色相。亦能觉了滑涩等物。故知
滑等不异大种。此说不然。违圣教故。如契经
说。苾刍当知。触谓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
所造有色无见有对。彼不许有。如是契经。不
应不许。入结集故。又不违害诸馀契经。亦不
违理。故应成量。彼谓此经非入结集。越总颂
故。如说。制造顺别处经立为异品。若尔便应
弃舍一切。违自部执圣教契经如说。制造二
种空经立为异品。亦越总颂。如是等类。互相
非拨。若谓此经非圣所说违馀经故。法处不
说无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经中。唯作是言。
有十色处。故知此经非入结集。但是对法诸
师。爱无表色。制造安置阿笈摩中。若尔对法
诸师。岂不亦能作如是说。譬喻部师。憎无表
色。制造安置增十经中。如是展转。更相非拨。
便为坏乱一切契经。然增十经。为显十种应
遍知法。故但说言有十色处。此十一向苦谛
摄故。苦谛唯是应遍知故。无有相违。无表有
漏无漏性故。犹如意处。亦应修习。是故于彼
增十经中。唯说一向应遍知法。岂不亦是应
永断耶。此难不然。立谛异故。又舍利子。于彼
经中定有此意。言非尽法。即彼经中复说十
种应永断法谓五内外顺诸盖法非无馀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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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永断。是故成此不违馀经。如是上座。说触
处中无所造色。决定违害此别处经。智者应
了。言即诸大种形差别故者。不说正因。云何
定知。即诸大种形量差别名滑等性。非异大
种别有滑等又诸大种。安布差别。即诸大种。
非诸大种是眼所取。眼所取者。谓显与形。如
何乃言即诸大种形差别故。岂不闇中身亦
能取形量差别。若尔大种应二根取。以言形
量即大种故。由此即破彼第二因。谓眼亦能
觉了彼故。又谓依眼随取大种形量色相亦
能觉了滑涩等者。此言何义。若谓眼取大种
形量。既执形量不异大种。应许眼根能取大
种。若谓眼根能取色相。大种形量随此比知。
如是云何。遮滑等异大种。由见色相。比知滑
等言即大种。此有何因。而言滑等不异大种。
但有虚言都无实义。又应谓坚即馀三大安
布差别如滑涩等。谓他亦能如是计度。馀三
大种。安布差别。即名为坚。无别有坚异三可
得。由无异因。不应别执。故彼言义。无所堪
能。又因嗅香觉了苦酢。应言苦酢体不异香。
又滑等相异诸大种。故异大种应别有性。谓
非滑性即是坚性。非诸坚处皆有滑故。如
地即坚未尝相离滑性。若尔应不离坚亦非
滑性即是湿性。非诸湿处皆有滑故。亦非
滑性即是煖性。非诸煖处皆有滑故。亦非滑
性即是动性。非息等处滑可得故。由此故知
滑非大种。亦非不有。如实有法现可得故。又
能为缘生影像故。若谓唯有安布差别无实
体者。理亦不然安布差别必有所依。此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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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即滑性故。或应唯得安布差别。不应亦了
此中滑性。又契经中。方便说有如是滑性。如
契经言。
「 如来皮肤极细滑
一切尘垢不著身」
又纵滑性。有经无经。然曾无经遮彼有故。又
与正理不相违故。如是滑性实有义成。又若
滑性。异四大种。无别有体。应假非实。是则身
识应不了知。身识唯缘胜义境故。又离分别
滑觉应无。如离分别。于诸大种。一一体上皆
有别觉。即说身识缘诸大种。实物为境。非缘
假法。滑性亦然。既身所取。故不可说是假
非实。又非一一大种中有。故异大种别有滑
性。由此道理。亦总成立异四大种有涩等性。
其中差别当更显示。彼上座言。无别所造名
轻重性。即诸大种。或少或多。说轻重故。又轻
重性相待成故。非实有体。谓即一物待此名
轻。待彼名重。非坚性等相待而成。又于风界
说轻性故。轻即是风。如本论言。云何名风界。
谓轻等动性。世尊亦说。诸轻等动性。名内外
风界。此说不然。前说大种。与此相异。非此性
故。若不了知经论义故。即谓轻性是风界者。
应说重性是何大种。若说此宗谓有大种增
生重性。重性即是此大种者。理必不然。重与
地水相各异故。又于一切和合聚中。皆具有
故。应无差别。若谓少多故无过者。应非重性
即是坚湿。又许和合为轻重故。身识不应缘
彼为境。又即大种众多极微和合聚中。许为
重故。即应一切和合聚中皆有重性。无定因
故。若言大种和集差别。能为因缘别生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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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斯过。此于世间现所见故。又言轻重相
待成故。非实有者。此非善说。譬如因果。轻重
亦然。谓如一物待此名因。非即待此复名为
果。待彼名果。非即待彼复名为因。如是一物
待此名轻。非即待此复名为重。待彼名重。非
即待彼复名为轻。因果既实。此如何假。故唯
能诠相待不定。非所诠体而有改易。又如彼
此岸。轻重性亦尔。谓于彼物立彼岸名。非说
此岸令体改易。或于此物立此岸名。非说彼
岸令体改易。以即一物相续转时。待此彼边
名彼此岸。轻重亦然。体非不定又如黑白。轻
重亦然。谓即一物待此名黑。待彼名白。而非
显色无别有体。是故相待。非不实因。若言待
多总说一性。如瓶林等。是假非实。此亦应然。
故非实者。云何知尔。应说其因。此且非因有
过失故。若言坚等非相待成此相待成故非
实者。坚等言说亦相待成。待不坚物立坚名
故。坚非不实。此亦应然。若谓不然。未尝相待
说坚为湿。不相似故。此非不然。其所待因。一
向决定。义相似故。然非待馀坚名湿者。以更
无别所待因故。待不坚物说此为坚。未尝待
彼名不坚物。轻重亦然。故义相似。虽于轻聚
有时说重。而非由说舍彼轻性。但馀缘故。起
异能诠。体非改易。如前已辩。是故相待非
不实因。或诸坚物亦有待对成异品类。谓或
名坚。成名坚胜。或名坚极。于中亦说坚名
不坚。其理既同。汝应生喜。不能令喜。轻重
二物。同坚不坚。应成一故。且轻重性异诸
大种。实有义成。然不应言相待不定应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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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如黑与白。虽相待对。品类不同。而非一
故。若言黑白。虽品类异。而未曾有说白为黑
黑为白者。此亦不然。现见世间。有此说故。名
虽不定而体不易。如前已说。故体不同。又如
汝说。微火为冷。有微煖聚。待此名冷。待彼名
煖。名虽不定而体是实。此亦应然。有诸色聚。
轻极微多。重极微少。此聚名轻。与此相违彼
聚名重。轻重二性聚同体别。其理显然。何缘
不受。言于风界说轻性故轻即风者。此亦不
然。辩大种中已释此义。对坚等三。动最难了。
故举轻果以显风因。虽四大种皆是轻因。而
就增强。故作是说。火虽增强而不决定。又轻
与动相顺相似。故论经言。轻等动性。若唯如
言定取义者。即彼经说。发毛爪等名内地界。
岂发毛等唯地界耶。是故彼言。有别意趣。不
应执彼遮轻造色。又阿笈摩有如是颂。
「 坚重坠身中
如重舟沈海」
故重如坚。应实有体。有馀师说。轻性唯用重
无为体。此亦不然。于虚空等重性既无。应有
轻故。又于薪等重性非无。亦有轻故。若不尔
者。掷置水内则不应浮。有非有性。不应俱有。
亦不应说广大故浮。广大是形非触性故。广
大石等亦应浮故。又此轻性是轻安果。故体
非无。谓修定者。由轻安故。身觉轻触。不应用
无作轻安果。若唯令身离重触故名为果者。
理亦不然。轻性是身长养因故。不应谓无。亦
能长养。以离轻安。应长养故。若谓轻安能除
重触。唯大种生名长养者。应谓轻安灭馀大
种生。馀大种。即名长养。何灭重为。重性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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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非别有。则与上座所执应同。然不应理。轻
重二相。诸大种中。皆无有故。若执轻性即诸
大种少分为体。应执轻安现在前故少大种
生。何故轻安与诸大种相违而起。若相违者。
少亦应不生。若不相违。谁障多不起。故轻不
应是轻安果。又轻非用重无为性。品类异故。
犹如重性。又阿笈摩说有轻重。如彼所说。如
诸铁团或诸铁鍱。若时有火。有极煖热。尔时
便有极软极轻极调柔用与此相违。极坚极
重极不调柔。我身亦尔。若有轻安。则便有轻
有调柔用。堪任修断。与此相违。即便有重。无
调柔用。不任修断。
《说一切有部顺正理论》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