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释论-陈-婆薮盘豆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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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七

婆薮盘豆造
陈天竺三藏真谛译
释论中分别世间品之二

复次偈曰。如引次第长。相续由惑业。更入于
馀世。释曰。一切阴相续牵引不平等。能感
寿命业有差别故。此相续随能引势。如此次
第得增长。何者次第。如偈言。

「 初名柯罗逻
 次生頞浮陀
 从此生俾尸
 俾尸生伽那
 伽那生舍祛
 及发毛爪等
 并有色诸根
 次第生身分」


此五位皆在胎内。谓柯罗逻。頞浮陀。俾尸。伽
诃那。波罗舍祛。此胎中刺。由时节次第增
长至成熟位。于母腹中业报所生。猛风吹之。
风转胎刺安置令向母身门。此胎如强粪聚
过量难忍。次从此处堕。是时二苦不可为譬。
复次或时母饮食威仪执作过差。或由宿业
过失。于胎内死。是时有诸女人善识方便。及
诸医师解养婴儿。方温以酥油。及睒摩梨滑
汁用以涂手。手著小利刃。于胎内譬如粪坑。
最剧臭闇不净之器。是无量千虫类住处。秽
汁常流。恒须对治。不净及血垢腻洟液。湿烂
臭滑之所染污。鄙恶叵见。穿漏薄皮以覆其
上。宿业所作。身大创孔手内其中。分分断
割牵出于外。此胎中子。由宿后报业引入馀
道。趣向难知。复次若生无难。是时或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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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或馀女人能瞻视之。此儿体似新疮。触如
刀仗及烈灰汁。爱此儿身及以洗拭。次唅以
清酥。饮以母乳。渐次饴以细粗饮食令稍
习之。此子由次第增长。由诸根成熟诸惑更
起。诸业更生及更增长。由此惑业舍命之后。
由中有相续如前。更入馀世。偈曰。故有轮无
初。释曰。由此道理。生以惑业为因。惑业以
生为因。生复以惑业为因。如是应知。生死轮
无初。何以故。若分别执有初。此初应成无
因。若初实无因。所馀一切悉自然生。皆应无
因。现见此事。于芽等中有种子等。功能。由
处时定故。火等诸因。于熟等果亦尔。是故
无生无因。说常住为因。于前已破。是故生死
必定无初。是生死终。由因尽可然。由生属因
故。譬如芽属种子。由种子坏故芽灭。是阴相
续所说。三生为位。偈曰。如此缘生法。十二
分三节。释曰。此中十二分者。一无明二行
三识四名色五六入六触七受八爱九取十有
十一生。十二老死。三节者。一前际二后际三
中际。谓过去未来现世。云何于三节安立十
二分。偈曰。前后际二二。于中八。释曰。无明
行在前际。生老死在后际。所馀八在中际。此
八分一切众生于此生为具有不。答非。若尔
何众生具八。偈曰。具生。释曰。若众生触一
切位。说名具生。非于中阴死。非托色无色
界生。何以故。于大因缘经中。但约欲界众
生说经言。阿难。若识不托母胎赤白。为得
变异成柯罗逻不。不得世尊。广说如经。有
时说缘生有二种。有属前际摄缘生。有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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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摄缘生。于中七分说名前际。谓从无明乃
至受。所馀五分说名后际。合前后际因果为
二分故。何法名无明等。偈曰。宿惑位无明。
释曰。于宿世中一切惑位。于今名无明。与无
明共行故。由无明力所馀得起故。譬如于说
王行中说导从行亦名王行。偈曰。及宿业名
行。释曰。位言次第流。于宿世中福等业位。
于今名行。若今有是彼果报。偈曰。托生阴
名识。释曰。于母胎中初托生刹那。所有五
阴名识。偈曰。此后称名色。先于六入生。释
曰。从托生心。后乃至六入未生。此位称名
色。应说先于四入生。云何言六。六者如此
量立入故。是时四生。六圆满故。偈曰。此先
三和合。释曰。若六入已生。此位说名六入。
乃至根尘识三和合未起。偈曰。触先乐苦舍。
能分别因智。释曰。由三和合名触。此人乃
至未能了别三受因异。此位名触。若已能了
别三受因。偈曰。受先淫欲爱。释曰。受位者。
了别三受因为体乃至未起淫欲爱。偈曰。求
淫乐具爱。释曰。于欲尘及情色爱欲生起位
名爱。乃至未能寻求五尘。偈曰。四取谓生
具。为得故遍寻释曰。若于此位中著心寻
觅五尘。为得故于一切处驰求。此位名取。如
此驰求。偈曰。当来有果报。能造业名有。释
曰。此人因求得欲尘心驰求。能生长感未来
有报业。此位名有。由此业从今生更退。于未
来世正托生位。偈曰。更接有名生。释曰。此
位名更接。何以故。于今生是识分。于未来
名生。从此后偈曰。老死乃至受。释曰。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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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后乃至受。此位名老死。是四分谓名色
六入触受。于未来名老死。分判十二分如此。
此缘生馀处说有四种。一约刹那说。二约多
时说。三约相应说。四约位说。云何约刹那
说。于一刹那中具有十二分。譬如有人由随
贪爱染污断众生寿命。此人一刹那具有十
二分。是中痴惑名无明。作杀意名行。了别
尘类名识。与识俱起四阴名色。约名色清净
根名六入。六入相对和合名触。领触名受。是
贪名爱。所馀与爱相应上心惑名取。彼所生
身口二业名有。如此等法起名生。变异名老。
灭名死。复说约刹那约相应。如分别道理论
说。约位说者。十二分皆有五阴。无间生相续
名多时。于四中今说何缘生。偈曰。此今约位
说。释曰。若分分具有五阴。云何唯说无明等
为分不说馀。偈曰。由胜说为分。释曰。若于
位中无明为胜。说此位名无明。若于中行胜
说名行。乃至老死胜说名老死。是故无失。复
云何于经中说缘生有十二分。于分别道理
论说异。彼论云。何者为缘生。谓一切有为
法。于经有别意。故说十二。于阿毗达磨约
法相说。复有别说。缘生有六种。谓约位说。
约刹那说。约多时说。约相应说。约众生名
说。约众生非众生名说。云何于经中但说众
生名。偈曰。于前后中际。为除他无明。释曰。
是故说三节。此中前际无明者。从此生疑。我
于过去为已有为非有。何我已有云何我已
有。后际无明者。从此生疑。我于未来为更
有为不有。广说如前。中际无明者。从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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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此何法。此法云何。今何我当来何我。为除
此三种无明。是故约众生名。三节说为十二
缘生。于经中如次第说。谓无明行乃至生老
死。云何得知如此。由经言。比丘若比丘。由
如实正智能通达缘及缘生所生法。是比丘
不约疑耶。思前际谓我于过去为已有为非
有。广说如前。复有馀师说。爱取有为前际
后际无明。何以故。此三是未来果因故。此十
二缘生。应知有三种自性。一惑二业三类。此
中偈曰。三惑。释曰。三分以惑为性。谓无明
爱取。偈曰。二分业。释曰。二分以业为性。谓
行及有。偈曰。七分类为果。释曰。七分以类为
性。谓识名色六入触受生老死。惑业依故。此
类或说名果。此七分于馀处说名果。所馀诸
分说名因。惑业为性故。何因缘于中际说果
因广。类有五种差别故。离惑为二分故。于后
际说果略。离为二分故。于前际说因略。说惑
一门故。偈曰。略果及略因。由中可比二。释
曰。由广说中际。前际后际。广因广果。例此
可知。是故前后际不复广说。若复广说此言
无用。若缘生唯十二分。由不说无明因。生
死应至有始。不说老死果故。生死应至有边。
若立无明因老死果。应更说别分。若说此二
别分。则有无穷之过。若不说别分。又不免前
难。不应别立。此中由佛世尊已显此义故。偈
曰。从惑惑业生。从业更果类。从类类惑生。有
分理如此。释曰。从惑惑生者。谓从爱取生。
从惑业生者。谓从取有生。从无明行生。从业
果类生者。谓从行识生。从有生生。从类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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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从识名色生。乃至从触受生。从生老死
生。从类惑生者。谓从受爱生。由世尊安立有
分道理如此。由无明是烦恼性故。惑从类生。
惑从惑生。此义自显。由老死类以受为边故。
从此更生惑。是故于中不可增减如此纯大
苦聚缘和合生由此言。若不尔。此文有何义
相应。有馀师说。于馀经中说。无明以不正思
惟为因。不正思惟以无明为因。于此经中不
正思惟。亦是所说由入取摄故。云何不正思
惟入四取摄。若说由相应故。亦应说入爱无
明摄。与彼相应故。若在彼摄。此中云何能證。
谓无明以不正思惟为因。若但由位摄能證因
果义。爱及无明入取摄故。不应立为别分。如
不正思惟。有馀师说。于馀经说不正思惟为
无明因。此不正思惟说在触时。如经言。依眼
根缘色尘。染浊思惟生。能起无明。于受时无
明必生。如经言。缘无明触所生受。故爱得生。
由此别经故知。不正思惟于触时起。能为受
时所起无明作因缘。是故无明无无因义。故
不须立别分。无无穷之过。此不正思惟。由说
复从无明生。染浊思惟从痴生。此经言为證。
于馀经不无此义。若汝意欲立如此义。此中
则应更说。彼文句不应说。若不说云何知有。
由道理知有。何者为道理。若受无无明。不能
为爱因缘。譬如于阿罗汉。若触不颠倒。不能
作染污受因。云何知不正思惟从无明生。由
于阿罗汉无无明故。触不颠倒。若由此道理
故。不更说则成太甚过失。若此义由道理可
见不须别说。自可得知。不但不正思惟。所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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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分不说亦应可知。则悉不须说故。此执不
成救义。前所立难亦不成难。谓度无明老死。
不说馀故。故生死有初有边正说非不圆满。
何以故。受化众生迷惑于有生。云何从宿世
现世起。复从现世来世起。此三世次第相应。
如来唯欲说如此多义。此义于前已说。如偈
言。于前后中际。为除他无明。佛世尊说。比
丘我今为汝等。说缘生及缘生此所生诸法。
此二句其义何异。若依阿毗达磨义。此二无
别义。何以故。此二是一切有为法故。云何未
来法。未生说名所生。若尔。云何未来未是所
作。说名有为。由能生故。意所引故。说名有
为。若尔无流云何。是彼亦由善故意所引若
尔于涅槃约至得。亦应有如此义。此有为是
所生种类故。虽复未生。亦说名所生。譬如色
未变坏亦说名色。由是变坏种类故。是故无
失。

今当说经正意。偈曰。此中缘生因。所生已名
果。释曰。是分正是因。说名缘生。从此生馀
法生故。是分正是果。说名所生。如此一切
分。皆二种成就。由是因果故。若尔安立不
应成是义。不然。所观有差别故。若观此分。
是分成缘生。不即观此分更成所生。譬如
因果及父子。彼言大德富娄那舍说。有法是
缘生。非缘生所生。此有四句。第一句。谓一
切未来法。第二句。谓过去现世阿罗汉最后
心。第三句。谓过去现世所馀诸法。第四句。谓
无为法。此中经部师曰。此执为是要术。为是
经义。是经义。若说是经义则非经义。云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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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所说缘生。约位立十二分。一一位皆
具五阴。此执与经不相应。何以故。于经中
分别十二分。有别义故。经云。何者为无明。
谓于前际无知。于后际无知。于前后际无知。
广说如经。若经是了义。不可引令入不了义
摄。是故此执非经义。君非一切经但由分别
故成了义。有时诸经如胜分别作义。如象迹
譬经中说。何者地界。谓发毛等。于发毛亦有
色等馀物。于此经中亦尔。随胜分别义。此经
不可引为證。何以故。于中不由地界分别发
毛等故。成不具说。于中由发毛等分别地界。
非过发毛等别有地界。是故此言是具足说。
于此经中具说无明等。无复所馀。为不如此
耶。过发毛等。于馀物中如泪洟唾等亦有地
界。泪等皆是所说。如经言。于身中若有所
馀亦尔名地界。我今亦得许如此无明所馀
法。若尔可得显现别类诸法引入无明。此摄
有何义。若于此位中必有五阴。若此法有无。
彼法必定有无。立此法为分。若有五阴诸
行未必有。及识随福非福不动行乃至爱等。
是故如经了别。乃是经义。前所说四句。于中
若谓未来法非缘生。所生此执与此经相违。
经云何者缘生所生法。谓无明乃至老死。复
次生老死二分。勿许未来世摄。亦应破安立
三节。有馀部说。缘生是无为法。云何得知。
若如来出世若不出世。此法如常住。由此经
言。此言若如此意判可然。若不如此则非。云
何如此不如此。若如此意判。若如来出世若
不出世。恒缘无明等行等得生。无时不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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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馀法。是故常住实尔。此执可受。若作如
此执。谓有别法名缘生。此法常住。此执应
拨。谓无如此。何以故。生是有为法相故。不
曾见馀常住法应成无常法相。生者是未有
向有法相。此与无明等有何相应。而说彼为
缘生。句义亦不相应。此法亦常住亦缘生。本
言至行集生。此句有何义。若合此句所显义。
谓诸行法至因及缘。由聚集未有成有。是义
至行集生所显。此句义不相应。何以故。若
一作者。于二事中。于前事一义成。于后事第
二义成。譬如浴已方食。若法在至生前此法
则无所有。何法前至后生。无事不依作者成
故。此中彼说偈。能至先于生。无有故不然。言
俱亦不然。由事约前后。无如此过失。于此义
中应问学声论人。此法若生在何位。为在现
世。为在未来。若尔何有。若汝言生在现世。云
何在现世。若未有若已生。何用更生。若已生
更生有。无穷过失。若汝说于未来位生。云何
未有法成作者。若无作者事云何成。是故于
此位若生。即于此位去至何位得生。未来正
向生。在此位中至于缘。声论师安立作者及
事。此立不成就。能有名作者。有名事我今
不见。离能有法。有别事名有。是故于名言
无复可难。前所立名。今更显其义。谓若此有
彼有。由此生彼生。此二句义。即是至行集
生名义。此中说偈。

「 如不有得生
 至于缘亦尔
 若已生得生
 无穷由已有」


汝论中决判。一作者于二事中。于前事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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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于后事第二义成。此判不定。或见于一
作者。二事俱成。譬如灯至闇灭。又如开口
眠。若汝说眼在后。云何非闭时。若别时作。
有馀师于此难中分别救义。波罗底以重为
义。一底也是不住法。谓无常。三以聚集为
义。郁波陀以生为义。此句说如此义。对种
种因缘。无常法由聚集故生。故称波罗底底
也三物波拖。如此分别。于此经中立。于馀处
云何成。如经言至于眼至于色眼识得生。云
何世尊。约缘生说此二句。谓若此法有彼法
必有。由此法生彼法必生。为决定故。令彼生
此智故。若无明有行必有非馀。是故行缘无
明生。复次或为显诸分传传。故说二句。若
此分有彼分必有。由此分生彼分必生。复次
或为显生传传。故说二句。若前际有中际亦
有。由中际生后际亦生。复次或为显證因传
因故。说二句。何以故。有时从无明次第诸
行生。有时从无明诸行传传生。有馀师说。为
除无因执常住因执。故说二句。若无因诸有
不有。亦不从无生生。如彼所计常住。谓自
性我等。若执如此。立前句则无用。但由此生
彼生句。破二偏执。及说得成就故。复次有馀
道分别如此。若我有为依止。行等诸法必有。
由无明等生故。行等得生。为破此执。是故世
尊决判此义。若由此生彼必生。此法若有彼
必有非馀。谓诸行以无明为缘。乃至云如此
纯大苦聚得生。复有馀师说。为显不灭及生。
故说二句。若无明不灭诸行不灭。由无明生
故诸行生。复有馀师说。为显住及生。故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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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乃至因缘相续有。事相续必随有。由因缘
生事必得生。世尊正欲显生说住有何相关。
云何世尊。破次第令颠倒。先说住后托生。复
有馀师说。若此有彼有者。若事有缘灭必有。
若尔此事应不由因生。是义不然无无因义。
何以故。由此生彼生故。若经义如此。唯应
说前句。若此有彼有。复次先应说事生后说。
此有彼有。若作此说。文句不倒。若不尔。正
问何者缘生。说灭则非次第。是故如此等执。
并非经意。云何诸行以无明为缘。乃至老死
以生为缘。此中我等应显唯相应义。于世间
中诸婴儿凡夫。不知依因缘生唯是有为更
无馀法。由不知故。我见我慢染污其心。为自
我得受乐及不苦不乐。由身等作三种业。为
得未来乐故作福行。为得受乐及不苦不乐
故。修不动行。为得现世乐故。作非福行。此
三种业说名缘无明生行。由随业引诸识相
续。与中阴相应受种种道。犹如灯光。行说
名缘行生识。若执如此应知此识已生。于分
别识分中云。何者为识。谓六种识聚。以识为
先。次于此随名色生具足五阴。于分别中如
此说故。馀言如前。次名色成熟故。次第六入
生。次于尘起乱心时。由识生故。从三和合生
触。谓于乐受等胜。次从此生三受。次从此受
生爱。若人由苦所逼。于乐受生欲爱。于乐
不苦不乐生色爱。于不苦不乐生无色爱。次
由爱所乐受故取欲等四法。此中欲者。谓五
欲尘。见者谓六十二见。如梵网经说。戒者谓
离恶戒。执者谓心决执犹如执狗。牛等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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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尼乾陀行。如经言。此人裸形不畜著衣。广
说如经。又如婆罗门。波输波多。波立婆等外
道。执取杖乌鹿皮编发灰囊三杖秃头等。我
言者谓身。此中有言说谓此是我。故说身名
我言。有馀师说。于身中由有我见及我慢。说
此二名我言。云何此二成我言。由此二说言
有我故。有馀师说。由我不有故。但有言说。
无实义故称我言。如经言。比丘无闻婴儿凡
夫。随逐世间假名言堕于我执。于中实无我
及我所。复次欲者离后三。所馀诸法。见取戒
执取如前释。通三界我言但在色无色界。所
有诸法离前二。于四中取是何法。于中贪欲
名取。何以故。此义于一切处。世尊皆作此
释。如经言。何者为取。于中贪欲。次以取
为缘。能引未来有。此业生长说名有。如经
言。阿难是业于未来。能引后有。此中说名
有。次以有为缘。识更托生。是未来生说名生。
具有五阴。次若生已。有老死等应知。如经中
说。如此纯者。谓离我我所故。大者无初无
边故。苦聚者由有流诸行聚集故。缘和合生
者无果。单因缘所生故。此道理是毗婆沙师
所显。是故先说。复次无明者何义。非明是
名无明。若尔有过量失。眼等亦应成无明。若
尔明无应是无明。若尔应以无所有为无明。
此二执不相应故。应以别法为无明。别法者。
偈曰。明翻别无明。如非亲实等。释曰。翻亲
有别人。是亲对治说名非亲。非随馀所有。及
非亲无。非实者。如言说及不虚有言语能对
治。此说名非实。非法非利非事等。能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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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馀法。是名非法等。非馀非无。无明亦
尔。有别法能对治明名无明。此义云何可知。
由说为因缘故。复次偈曰。由说为结等。释
曰。有馀经说。无明为结缚随眠流相应。若唯
无所有。不应说如此等义。亦不可立为眼等
故。实有别法名无明。若尔如世言。恶妇说无
妇。恶子说无子。无明亦应尔恶。明名无明偈
曰。非恶明见故。释曰。若汝言非者。可诃义
可诃。诸明说名无明是义。不然。何以故。若
智可诃必有染污。此即以见为性故。不应成
无明。若尔此智应即是无明。不可立此智为
无明。何以故。偈曰。见共相应故。释曰。若无
明成恶慧性。诸见不应与无明相应。二智不
得一时相应起故。复次偈曰。说能染智故。释
曰。经言由欲染污心不解脱。由无明染污慧
不清净。若此是慧不应成慧染污。如心有别
染污与心性异。谓欲无明于慧亦尔。云何不
许如此。由善慧与染污慧相杂。是故不清净。
故说此为彼染污。是心欲所染污。说不解脱。
为决定欲所变异耶。由欲所害故不得解脱。
若人治转欲熏修即得解脱。如此无明所染
污慧不清净。我等分别。由无明害故慧不清
净。若欲分别。何人相遮。诸师说无明与智
别类。如欲与心。若有人执一切惑名无明。应
以前道理破此执。何以故。若无明是一切惑
性类。不应于结等义中立为别惑。若即是见。
不应说与见相应。馀惑与见等互不相摄故。
亦应说无明染污心。故不解脱。若汝言为分
别差别故作此说。于慧亦应分别无明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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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许无明是别惑。此无明以何为性。不能了
别谛实业果为性。此不可解。何法名不了别。
为非了别。为了别无。若尔二皆有失。如无明
若有别法。是了别对治名非了别。如此亦不
可解。是故此何物分别法性。如此等类。不无
如经。言何者为眼根。谓清净色。是眼识依
止。复有法不可分别。而不可说无。譬如于慈
观中无贪性。不净观中无瞋性等。大德达磨
多罗说。我有如此计类名无明。离我慢有何
别法名类。是经中所说。经云我今由知如此。
由见如此。一切爱。一切见。一切类。一切我
执我所执。我慢随眠灭尽故。不更生故无影
般涅槃。有如此类。云何决判此是无明。由不
可说此类有别惑。为不如此所馀慢瞋等诸
惑可非类耶。此中若更思量。有多言应说。是
故须止此论。复次名色者何义。色于前已广
说。偈曰。名者无色阴。释曰。云何说为名。随
属名及根尘。于义中转变故。故称名。所随属
何名。是世间所了别。能目种种诸义。谓牛
马人色声等。此能目义。云何称名。于种种
义由约用转变故称名。有馀师说。于此道中
弃舍身已。能转变更作别生说为名谓无色
阴。六入于前已说。触今当说。偈曰。触六。释
曰。谓眼触乃至意触。此六触是何法。偈曰。
和合生。释曰。从三法和合生谓根尘识。此义
可然。五根与尘及识。共和合同时起故。意根
已谢。与未来现世法尘意识。云何得和合。即
是此三和合。谓因果成和合义者。或成就一
事为义。是一切三。于生起触中最有胜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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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诸师智慧种种起不同。有诸师说。但和合
名触。彼亦引经为證。经云是三法相会和合
聚集说名触。有馀师说。有别法与心相应名
触。彼亦引经为證。经云六六法门。何者为
法门。内入有六。外入有六。识聚有六。触聚
有六。受聚有六。爱聚有六。何以故。此经中
从根尘识。别说触聚故。此中若诸师说。唯和
合名触。彼救义如此。君非为别说故诸法有
别类。勿从法入受爱等法成有别类。无如此
失。异受爱等。法入有故。从三成触。无如此
别三。于中可执馀为是。于中若有根尘无识
为馀。无有别识无有根尘为馀。是故若已说
三更说触。则无复义。有馀师说。非一切眼
及色是眼识因。非一切眼识是眼色事。是故
于中若有成因成果安立。是诸为触。若诸师
说触异和合。云何避此经。经云是三法相会
和合聚集说名触。彼诵经异。复次由因说果
名。譬如天上乐地狱苦。此言由多立破差别
故。则成漫说。须止此论。阿毗达磨师说。触
定是别法。于六触中。偈曰。五是有碍触。第
六依言触。释曰。眼耳鼻舌身触。此五名有碍
触。依止有碍根故。第六意触称依言触。何以
故。依言者谓名。此名是意识长境界故。意识
得依言称。是故意触称依言。如经言。由眼识
但识青不能识此是青。若由意识识青亦能
识此是青。第一触依止所显。第二触境界所
显。有馀师说。意识依言于境生起。非五识。是
故唯此一称依言。与此相应触。称依言触。故
第一依止所显。第二相应所显。复次此六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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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立成三触。偈曰。明无明馀触。释曰。有明
触有无明触。有异于二触。谓非明非无明触。
此触次第应知。偈曰。无流染污馀。释曰。若
无流说为明触。若染污说为无明触。与明无
明相应故。馀为非明非无明触。与二不相应
故。何者为馀。谓有流善及无覆无记。复次无
明触由数数起故。取一边成二触。偈曰。瞋恚
贪欲触。释曰。由与瞋恚贪欲相应故。复次
由摄一切故。偈曰。乐苦舍领三。释曰。复有
三触。谓乐受所领触。苦受所领触。不苦不
乐受所领触。于乐受等好故。复次是领复易
领。说此名受。此受于中有故。说为乐受触。
如此苦受触不苦不乐受触。应知亦尔。若尔
此触应成十六。说触已受今当说。此中触前
已说六种。偈曰。从此生六受。释曰。六受者。
眼触所生受。耳鼻舌身意触所生受。于中偈
曰。五属身馀心。释曰。此受从眼触。乃至身
触生有五。说名身受。依止有色根故。心触生
受。此一名心受。唯依止心故。复次若受生。
为在触后。为与触俱。毗婆沙师说。一时俱起。
互为俱有因故。云何俱生二法中。能生所生
差别得成。云何不成。无能故。于已生法馀
法无复能。此證与立义不异。何以故。是时说。
云何俱生二法中能生所生差别得成。于此
时中。此义亦彼说。谓于已生法馀法无复能
若尔更互能生故有失。是所许故有何失。俱
有因互为果。此实所许。于此经中非所许。谓
触与受互为因果。曾闻如此缘眼触。眼触所
生受生。不曾闻缘眼触所生受眼触生。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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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义不然。由过能生家法故。若法能生此法
必别时不得俱。譬如先有种后生芽。先乳后
酪。先击后声。先意后识。如此等非不成因
果前后差别。同时因果亦成。譬如眼识等
与眼色等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此中先有根
尘后方有识。从先有四大及四大所造色。后
时所造色生。若执如此。复有何难。若尔如
芽影。触受亦然。有馀师说。从触后受生。何
以故。先有根尘次有识。是三和合为触。缘触
后受生。于第三刹那。若尔于一切识不必有
受。亦非一切识有触。无如此失。何以故。以
前触为因。于后触中受生故。一切触有受。今
非道理更起。此中云何非道理。于二触中各
有境界。以先触为因。于后触受生。别类境
界触所生受。应缘别境界起。此义云何可然。
复次是心共受相应。此受与心不同境界。此
义复云何成。若尔应立此义。是时识成触。此
识无受。从此后识有受无触。因缘不相应
故。此执何失。若尔大地定义即破。谓于一切
心十大地。必俱。此大地定义于何处立。于阿
毗达磨中立。君我等以经为依。不以阿毗达
磨为依。佛世尊说。汝等应依经行。大地义不
尔。于一切心必有。若尔大地义云何地有三。
谓有觉有观地。无觉有观地。无觉无观地。复
有三地。谓善地。恶地。无记地。复有三地。谓
有学地。无学地。非有学非无学地。是故于前
三初地若有是名大地。若法定于善地中有。
是法说名善大地。若法定于染污地中有。是
法说名恶大地。此法如应相代。有非一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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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起。馀师说。如此善大地等者。由应文句。
是故被引。今说先不说。若从触后受生。汝
应救此经。经云依眼缘色眼识生。三和合有
触。俱生受想故。意等经中说俱生。不说与触
俱生。此何所救。若俱必应触。此俱言亦曾见
于次第中。如经云何修习与慈俱起念觉分。
故俱言非證。是义不然。何以故。于经中说
是受是想。是故意是识。此法并相杂不相离。
是故无识与受不相杂。此义应思量。相杂是
何义。于此经中亦说如此。是所受即是所思。
是所思即是所想。是所想即是所识。此义未
可解。为决四法境界。为决四法刹那。寿命及
暖触俱起中。由说相杂言。决定刹那成。复有
经说。三和合名触。云何有识非三和合。有三
和合非触。是故此义必定应然。谓一切识中。
有触受等与触俱起。前来多种争论。于事已
足。本所依义今次当说。于前已略说心受。偈
曰。此复成十八。由心分别行。释曰。此心受
更分成十八。由分别十八意行故。何者十八
心分别行。有六喜分别行。有六忧分别行。有
六舍分别行。此云何成立。若由自性应成三。
谓喜忧舍分别行。若由相应应成一。与意识
相应故。若由境界应成六。缘色等六尘故。若
成立十八。必依三。于中十五名色等分别行。
非相杂境界。决定缘色等起故。三名法分别
行。有二种心分别行。此句何义。彼说依意识
喜等分别境界。馀师说于六尘令意分别行。
由随受故。于境界中。意数数分别行故。云何
身受不说为意分别。此受不依意不能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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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五识无分别故。是故不应为分别行。第三
定乐云何不入分别行中摄从初于欲界中无
心地乐根故。能对治此苦分别行无故。若彼
但依心地起。此义云何。经言由眼见色已。堪
为喜处即分别行。如是等依五识所引意故
说如此。若实判十八。皆以意识为地。譬如不
净观。眼识所引在于心地。复次见已乃至触
已。由此言说故。不可为难。若不见乃至不
触。起分别行。此亦意分别行。若不尔。于欲
界中缘色界。于色等中不应有分别行。缘欲
界香味触。于色界中分别行亦不应成。随明
了道理故。如此说。若人见色。于声分别行。
此亦是分别行。随不相滥故说。由定判根尘
故。为有如此色定为喜处乃至定为舍处不。
有约相续决定。非约境界。于分别行中几与
欲界相应。于中几种。何法为境界。乃至于无
色界。亦应如此问。偈曰。一切缘欲界。释曰。
于欲界中具有十八。是五为一切境界。于中
偈曰。有色十二境。释曰。色界十二意分别
行境界。除六香味分别。于彼无此二故。偈
曰。三后。释曰。境界从上流。若无色界。但三
法分别行境界。于彼色等无故。说欲界相应
已。与色界相应今当说。偈曰。于二定十二。
释曰。除六忧分别行。所馀十二与二定相应。
云何如此。偈曰。行欲界。释曰。若彼缘欲界。
偈曰。自八境。释曰。此色界若为自分别行
境界。但八分别行境界。除香味四分别行故。
偈曰。无色二。释曰。无色界为二法分别行境
界。偈曰。于二定六。释曰。于第三第四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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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舍分别行无馀。此六境界。偈曰。欲界六。
释曰。若缘欲界。此成六舍分别行境界。偈
曰。自四。释曰。若缘自界。但四舍分别行境
界。无香味故。偈曰。馀界一境界。释曰。无色
界异下二界故称馀。此唯一法分别行境界。
说色界相应已。与无色界相应今当说。偈曰。
有四于色边。释曰。空无边入道。说此名色边。
于中有四分别行。谓色声触法分别行。偈
曰。行色。释曰。此四缘第四定为境。若人执
如此。则离四为境界。若人执合第四定为
境界。于中但一总境界。谓法尘分别行。偈
曰。一行上。释曰。若道分别行。缘无色界起
但一。谓法尘分别行。偈曰。一于本。释曰。若
于根本无色界。但一法尘分别行无馀。此行
偈曰。自境。释曰。但缘无色界。何以故。无色
根本定。不得取下界为境界故。此义后当显
说。如此等意分别行。偈曰。诸十八有流。释
曰。于中无一分别行。是无流故。言诸有流。
何人复几意分别行共相应。若人生于欲界。
未得色界善心。与一切欲界分别行相应。与
初定二定地。八分别行相应。与三定四定。四
分别行相应。悉有染污。除缘香味境故。于无
色界与一染污分别行相应。若人得色界心
未得离欲。与欲界一切分别行相应。与初定
有十分别行相应。有四染污喜分别行。除能
缘香味境故。有六种舍分别行。未来定为地。
第二第三第四定及无色界。分别行相应。应
知如前。由此道理。所馀应自随判。若人已生
定地。于欲界与一舍法分别行相应。谓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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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心。有馀师说。有如此意分别行义。如毗
婆沙师立。于经中见分别行义异于此。何以
故。若人从此地离欲。此人不得缘此为境起
分别行。是故虽复有流。非一切喜等是意分
别行。若尔以何为分别行。若有染污。若意由
彼能分别行于境界故。彼名分别行。云何分
别行。或爱著于境。或憎恶于境。或不简择
舍境。为对治此三故。如来说六恒住法门。如
经言。由眼见色。不生喜心。不生忧心。住舍
心有念有智。乃至由意知诸法亦如此。云何
知如此。诸阿罗汉人。不无世间善缘法喜根。
若有染污为分别行。应知此法门为对治。复
次喜等或三十六寂静。足由依爱著出离差
别故。此差别是阿毗达磨所说故。此中依爱
著皆悉染污。依出离皆悉是善。如此有分名
受。应知有无量差别。所馀诸分不复更说。云
何不说由此义故。偈曰。由已说当说。释曰。此
中有有分。于前已说。有有分于后当说。此中
识者前已说。如偈言。

「 识阴对对视
 或说为意入
 或说为七界
 谓六识意根」


六入者前已说如偈言。

「 此识依净色
 说名眼等根」


行有于业俱舍中当说。爱取于惑俱舍中当
说。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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