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69a 页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二
婆薮盘豆造
陈天竺三藏真谛译
释论中分别界品之二
于十八界中何法能斫何法所斫。何法能烧
何法所烧。何法能称何法所称。偈曰。能斫及
所斫。谓是外四界。释曰。色香味触名斧名
薪。即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聚流相应生。
断隔其生起名斫。身根等非所斫。若斫则无
馀。不可令二故。何以故。诸根若分为多。则
不成根。所斫诸分非根故。亦非能斫。如宝光
清净故。如能斫所斫。唯外四界。偈曰。所烧
所称尔。释曰。唯外四界。是所烧是所称。非
诸根。何以故。微细清净故。犹如光明。声亦
尔。自性断故。偈曰。争能烧所称。释曰。有诸
师说。外四界是能烧是所称。有诸师说。于中
唯火大能烧。唯重触是所称。几界从果报生。
几界从增长生。几界从等流生。几界有实物。
几界唯一刹那生。偈曰。果报增长生。五内。
释曰。五内界。谓眼等五根。从果报及增长
生。不从等流生。离果报增长无别等流故。此
中从果报因生。名果报生。除中间因名故。譬
如牛车。复次是业至果报熟时。说名果报。正
能熟故。从此生故。说果报生果者名熟。复次
于因可立果名。如果中立因名。如经言。此六
种触入。应知是宿业。饮食将养寝卧。三摩提
等胜缘所资益。名增长生。有馀师说。由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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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增长。此言不然。何以故。梵行但不为损。
无有益义。于果报相续增长相续。能为护持。
犹如外城防守内城。声界或增长生。或等流
生。偈曰。声非报。释曰。云何不从果报生。随
欲生故。若尔于假名论中。云何说由永离恶
口。善修不恶口戒故。得梵音大人相生。馀师
说。声属第三传。从业生霜祛四大。从霜祛
四大生声。复有馀师说。声属第五传。从业生
果报四大。从果报四大。生增长四大。从增长
四大。生等流四大。从等流四大生声。若尔身
受从业所生四大生。不应成果报。若受如声。
则违道理。偈曰。八种无碍界。流生果报生。
释曰。何者为八。七识界及法界。是等流所
生。从同类因及遍行因所生故。果报生者。谓
从果报因生。此八界无增长生。无碍法无增
长故。偈曰。馀三。释曰。馀四界谓色香味触。
或果报生。或增长生。或等流生。偈曰。一有
物。释曰。是无为法有贞实故成物。此于法界
中有故。唯一法界有物。偈曰。后三一刹那。
释曰。意界法界意识界。由文句次第故言后
三。此三于初无流。苦法忍一刹那中。非等流
生故。言一刹那。此中苦法忍相应心。谓意
界意识界。与彼共生相应法。应简择此义。若
人不与眼界相应。后至得相应。为与眼识界
相应不。若人与眼识界相应。为与眼界相应
不。偈曰。眼根与识界。独俱得复有。释曰。独
得者。有与眼界相应。不与眼识相应。如人
于欲界中次第至得眼根。或从无色界堕。于
第二定等中生。有与眼识相应。不与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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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如人已生第二定已。引眼识现前。从
彼退于下界生。或俱得者。有与眼界眼识
界一时相应。如人从无色界堕生欲界。或
生初定。或俱不得者。除前三句。若人与眼
界相应。为与眼识界相应不。有四句。第一句
者。若人于第二定等中。已受生不引眼识令
现前。第二句者。若人于欲界未得眼根。及已
失眼根。第三句者。若人于欲界。已得眼根
不失。或生初定二定等中正见色。第四句
者。除前三句。眼界与色界。眼识界与色界。
至得句义。应如此思量。为引如此思量故。言
复有几界为我依。几界为我依外。偈曰。十二
界我依。释曰。何者十二。偈曰。除色等。释
曰。六识六根。此十二界名我依。色等六尘界
名外。我既是无。云何说我依及我依外。我慢
依止故。假说心为我。如偈言。
「 我是我善依
异此何胜依
若我好调伏
智人得解脱」
有馀处佛世尊说。唯调伏心。如偈言。
「 调伏心最胜
心调引乐故」
是心世间说为我。眼等为此依止。及亲近故。
是故说眼等名我。依色等为境界故称外。若
尔六识界。应不成我依。何以故。六识未至
意界位。不得为心依。是时若作意界。即六识
作非馀故。六识不离意界体。若不尔。意界唯
过去。非未来现在。彼部许十八界有三世故。
若未来现在识。无意界体相。于过去中。亦不
可立为意界。何以故。相于三世。无不定义
故。几界有等分。几界非等分。若一向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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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偈曰。法界等分。释曰。是尘于识定为境。
若识于中已生及定生为法。是尘说名等分。
无一法界此中无边意识非已生非应生。何
以故。一切圣人心缘法界。必如此生。谓一
切法无我。此心离自性及共有法。馀一切法
悉为境界。此刹那心。于第二刹那心。皆成境
界。于二刹那中。一切法皆成境界。是故法界
恒是等分。偈曰。非等分馀。释曰。除法界所馀
界。非等分亦有等分。何法名非等分。偈曰。
不作自事。释曰。义至已说。若作自事名有等
分。若眼界已见色正见色当见色。说名有等
分。乃至意界亦尔。由于尘自功能立名等分。
罽宾国师说非等分眼有四种。若眼根不见
色。已灭正灭当灭。无生为法。西方诸师说。
有五种无生为法。分为二分。一与识相应。一
与识不相应。乃至身亦尔。意根但无生为法。
名非等分。色者若已见正见当见。名有等分。
非等分有四种。若色非所见。已灭正灭当灭。
无生为法。名非等分。乃至触亦尔。由自根功
能应知。色等有等分非等分义。是一人等分
眼。于一切人非等分。乃至意亦尔。色则不
尔。随能见者。于此人则成等分。若不能见。
于此人则非等分。何以故。有如此义。此色是
一人所见。亦可得为多人所见。如观看时中
见月舞相攒等色。无如此义。由一眼根二
人见色。是故诸根不共得故。就一相续分别
等分非等分。色由共得故。不就一相续立等
分非等分。如色声香味触界应知如此。声界
可许如此。香等三界。随一一人所得。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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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何以故。此三皆至到根故不共得。别
立似眼等。应是道理。虽不共得。有如此道理
可立共得。何以故有如此义。是香等能生一
人鼻等识。亦可得生馀人鼻等识。眼等则不
尔。是故香等如色可得例说。眼等诸识等分
非等分义。由定生定不生故。犹如意界。等分
者有何义。根尘及识。更互相应。又共作一切
能。又同以一触为事故。非等分者。是等分同
类。虽似彼非彼。故名非等分。几界见谛所
灭。几界修道所灭。几界非所灭。偈曰。十
界修道灭。五亦。释曰。色等十界。并五识界。
一向修道所灭。偈曰。后三三。释曰。意界法
界意识界。此三各有三种。八十八随眠。或
与彼共有法。是彼至得。共彼伴类。皆见谛灭。
所馀有流皆修道灭。无流非所灭。更有别法。
是见谛所灭为。不尔。何者别法。凡夫性能感
恶道。身口二业与圣道相违故。此非见谛灭。
此中略说见谛灭相。偈曰。非污非见灭。非色
非六生。释曰。见谛所灭随一法。无非染污。
色亦非见谛灭。凡夫性。是无记无染污。断善
根凡夫。及离欲人。与此相应故。身口二业是
色故。是故非见谛灭。何以故。不能违四。谛
理故。若尔苦法忍生时。凡夫性应在。则成违
许难。六谓意入。若离此于馀处生。名非六生。
谓从五根生。此法亦非见谛灭。十八界中几
界是见几界非见。偈曰。眼法界一分名见。释
曰。何者为一分。偈曰。有八种。释曰。身见等
五见。世间正见。有学正见。无学正见。此八
是法界一分名见。所馀法界非见。此中身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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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五见。分别惑品中。时至当广说。世间正见
者。意识相应善有流慧。有学正见者。谓有学
无流慧。无学亦尔。此四如有云无云夜昼见
色。有染污无染污。世间有学无学见。观诸法
亦尔。云何说世间正见。唯与意识相应。由此
义。偈曰。五识共生智。非见不度故。释曰。见
者度决为体。能起简择是非故五识相应智
则不尔。无分别故。是故非见。若彼有染污
无染污。悉非见。若尔眼根亦无决度。何故名
见。由能观视色故。云何知。偈曰。眼见色。
释曰。若眼见色。与馀识相应。人应得见色。
若非一切眼见色。何者能见。偈曰等分。释
曰。是时此眼有识。是时能见。异此则不能
见。若尔应许依眼根识能见。偈曰。非能依眼
识。释曰。不可立眼识能见。何以故。偈曰。由
色非可见。被障彼执尔。释曰。是色壁等所
障则不可见。若识能见。识无碍故。于壁等
障则不为妨。是故应见被障之色。于被障
色识既不生。云何能见。云何不生。若人执
唯眼见色。于此人由眼有碍。于所障色无
有功能。识不得生与依共一境起故。此义
应然。若尔云何眼不至境。犹如身根。由不见
被障色。以有碍故。若尔云母琉璃水精净
水所障。色云何得见。是故不由有碍被障诸
色眼不能见。若尔何故不见。是处光明相通
无隔。于被障色眼识得生。若是处光明被隔
不通。于中眼识不生。由不生故。不能见被障
色。若尔云何经中说。由眼见色。此中明由
依止得见。是此经意。如说由意根识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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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识法。以过去故。何者能识唯是意识。
经说由眼见亦尔。复次于所依中说能依事。
譬如楼叫。复次如馀经说。眼所识诸色。可爱
可欲悦心。此色非眼所识。复次有馀经说婆
罗门眼者唯门。为见众色。由此等證故。知藉
眼为门以识见色。此义是證所显。于能见眼
则成门。何以故。若眼成见为见诸色。是义不
然。若识能见。何法。能识。此二何异。何以故。
是色识即是色见。譬如有解脱名见或名智。
如此有识。或名见或名识。复有馀师说。若眼
能见。眼则成作者。何法为别见事。有如此过
失。此言非难。如汝许识能识。于中不立作者
及事差别。眼能见色亦尔。复有馀师说。眼识
名见。见依止故。说眼能见。譬如打依止故说
钟作声。若尔识依止故。义至应言眼能识
不应至。何以故。此眼识于世间成立名见。
云何知。此识生时。说色是所见。不说是所
识。毗婆沙中自说如此。若眼所至眼识所受。
乃说所见。故说眼见不说眼识。但由识在。故
名能识。譬如说日作昼。经部说。何故共聚破
空。何以故。依眼缘色。眼识得生。此中何法
能见。何法所见。一切无事。但唯有法。谓因
及果。此中为互相解。随意假说。如说眼能见
识能识。于中不应执著。佛世尊说。汝等莫执
著方言。莫随逐世间所立名字。罽宾国毗婆
沙师。悉檀判如此。眼能见。耳能闻。鼻能嗅。
舌能尝。身能触。意能识。为用一眼见色。为
用二眼见色。此中无定。偈曰。或由二眼见。
分明见色故。释曰。亦由二眼根见色。阿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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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师说如此。何以故。若开二眼见最明了。
若开一眼。半闭一眼。则见二月。由随一变异
见则不明。不可由依止处别分识为二。识无
住处故。不同于色若眼能见。耳能闻。乃至意
能识。彼尘为至为不至耶。偈曰。眼耳及意
根。不至尘。释曰。云何如此眼能见远色。若
以药涂眼则不能见。耳能闻远声。若眼耳缘
至尘。修观行人。天眼天耳。不得应成。犹如
鼻等。若尔云何不能见一切不至尘。及最远
尘。并所障尘。若尔云何磁石不吸一切不至
之铁。若能缘至尘。此难则齐。云何不能见一
切至尘。谓眼药及筹等。如鼻等缘至尘。不缘
一切至。不能取香等共有故。如此眼尘不至。
非一切不至。皆是眼尘。意无色故。无有至
能。故不缘至尘。有馀师说。耳缘至不至尘。
由闻耳内声故。所馀鼻舌身。偈曰。三异。释
曰。以至到为尘。云何知鼻缘至尘。若断息
则不闻香。至是何法。生无间为至。邻虚为
互相触。为不相触。罽宾国师说。不相触。何
以故。若由一切体相触。诸物则应相杂。若由
体一分相触。邻虚则有方分。诸邻虚无方分
故。若尔云何发声。由无间故。若言相触。二
手相榼则应相著。石投石亦尔。若尔微聚
相榼云何不散。风界所持故。何以故。有风
界能破散。如劫末时。有风界能合持。如劫成
时。云何今说三根尘由无间至缘于至尘。是
彼无间义。说名为至。谓于中间无有别物。复
次微聚物有方分故。若相触则无失。若作如
此执。毗婆沙中此文句得成。是触为以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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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为非触为因生。作如此问。约因为答。
有时以触为因。非触得生。若物分散。有时以
非触为因。触得生。若物增长。有时以触为
因。触得生。若聚与聚共合。有时以非触为
因。非触得生。如隙中微尘。大德婆须蜜多
罗说。若邻虚相触。应得住至后刹那。大德
说。邻虚不相触。于无间中。世间假立触名。
大德意可受。若不如此。邻虚则有间。中间既
空。何法能断其行。说其有碍。是聚不异邻
虚。若聚相触。即是邻虚相触。如可变坏。若
汝言邻虚有方分。若触非触。皆成有分过失。
若无方分。于汝不可许之。为色若有触。可立
此难。眼等诸根取尘。为称其自量。由事速疾
故。犹如旋火。乃至遍见大山等。色为能取等
不等量尘。是前所说。缘至到尘。偈曰。三根
谓鼻等。许取如量尘。释曰。如根量邻虚。尘
邻虚亦尔。共合生鼻等识。眼耳则无定。有时
取最小尘。若见毛端。有时取等量尘。若见
蒲桃子。有时取最大尘。若见大山。即于闻
时耳亦如此。或闻蚊声。或闻雷声。意既无
体。不可说其形量。眼等诸根邻虚形相云何
可知。眼根邻虚。于眼童子中住。如时罗花
青色所覆。是故不散。有馀部说。如聚重累
住。互不相障。清彻如颇梨柯宝。耳根邻虚。
于耳中住。如浮休阇皮。鼻根邻虚。于鼻頞中
住。前三根横作行度。无有高下。舌根邻虚
如半月。彼说于舌中央。如发端量。非舌根
邻虚所覆。身根邻虚如身相。女根邻虚如鼓
颡。男根邻虚如大指。此中眼根邻虚。或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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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等分。或时一切非等分。或时有等分有非
等分。乃至舌根邻虚亦尔。身根邻虚。无一切
等分。若然焰地狱中。所执驻众生。有无量
身邻虚。亦非一切等分。何以故。若一切皆发
身识。则身散坏。无唯一邻虚根一邻虚尘能
生识。五识以微聚为根尘故。是故邻虚无显。
不可见故。是六识界如前所说。谓眼识乃至
意识。于中五识尘唯现世。最后识尘三世。彼
依为如此不。说不尔。云何不尔。偈曰。后界
依过去。释曰。意识界无间灭识为依。偈曰。
五界依亦共。释曰。亦言显过去。此中眼识
依。共有同一世故。乃至身识亦尔。彼过去依。
谓意根。如此五识聚。依二根生。故说如此。
若法能为眼识依。为能作彼次第缘不。此中
有四句。第一句。谓眼根。第二句。谓次第已
灭心法法界。第三句。谓次第已灭心。第四句。
除前三句。乃至身识自根。亦应如此说。于意
识但无初句。若法为依。必为次第缘故。若有
法为次第缘非依。谓无间灭心法法界。识生
随属二缘。复有何因。但说眼等为彼依。不说
色等。偈曰。随根异识异。故眼等成依。释曰。
由眼等根有差别故。诸识亦有差别。眼等根
若有增损。诸识随之则有明昧。不由色等差
别诸识变异。于识二缘中眼等胜故。立为识
依。不说色等。色等是识所识。复有何因。说为
眼识乃至意识。不说为色识乃至法识。由眼
等是彼依故。约根说识。复次偈曰。由彼不共
因。故约根说识。释曰。云何不共因。此眼根
不得为馀识依色可。得为意识缘缘。及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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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识境。乃至身亦尔。由识依止。及由不共因。
是故约根说识。不约色等。譬如鼓声麦芽。
若人在此身中。由眼见色。是身眼色识。为是
一地。为是别地。一切皆异。若人生欲界。由
自地眼见自地色。此四种同在自地。若此人
由初定眼见自地色。身及色俱在自地。眼及
识属初定。若见初定色。则三种属初定。若由
二定眼见自地色。身及色在自地。眼属二定。
识属初定。若见初定色。色及识属初定。身在
自地。眼属二定。若见二定色。眼及色属二
定。身在自地。识属初定。如此由三定四定。
眼若见自地及下地色。应如理推合。若人生
在初定地。由自地眼见自地色。此四皆属自
地。若见下地色。则三种在自地。若由二定眼
见自地色。则三种在自地。若见欲界色。身及
识在自地。色在下界。眼属二定。若见二定
色。眼及色属二定。馀二在自地。由三定等眼。
亦应如理推合。若生二定等地。由自地眼
若见自他地色。亦应如理推合。此中是决
判。偈曰。眼无下身义。释曰。身眼色有五地。
谓欲界地乃至第四定地。眼识有二地。谓欲
界及初定。此中随身地。眼根或等地或上地。
定无下地。随眼根地。色或等地或下地。是眼
境界。偈曰。上色非下境。释曰。未曾有上地。
色下地眼能见。偈曰。识。释曰。识。不得在眼
上。譬如色。偈曰。于此色遍于身二一切。释
曰于此。谓于前所说眼识。一切色是其境界。
或上或下或等。二谓识及色。于身此二一切
有。如广说眼根。应知如此。偈曰。耳亦尔。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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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耳无下身。义上声非下境。识于此声遍于
身二一切。如理广说。应知如眼。偈曰。馀三。
一切属自地。释曰。鼻舌身界。身自尘及识。
皆属自地。如此已通立无差别。后为简别。更
立别言。偈曰。身识下自地。释曰。身在欲界。
触亦尔。此三恒在自地。身识有处属自地。如
人生欲界及初定。有处属下地。如人生二定。
偈曰。意根地不定。释曰。有时意根与身意
识法。同在一地。有时上下为地。于五地身
意等属一切地。谓入观时。及受生时。如此道
理。于分别三摩跋提品中当广说。为离繁重
言故。不于此品中说。何以故。功多用少故。
前来往复。与随所欲说相关竟。今应思量
此义。于十八界及六识界。何界所知。何识能
知。偈曰。五外二所知。释曰。色声香味触界。
如其次第。眼耳鼻舌身识所识。复为意识所
知。此外尘随一二识所知。馀十三界非五识
境故。唯一意识界所知。此是义至所显。十八
界中几界常住几界无常。无一界具足常住。
虽尔偈曰。常住法无为。释曰无为是法界一
分。即是常住。馀界皆是无常。几界是根几
界非根。偈曰。法界半名根。及十二我依。释
曰。于经中说。根有二十二。何者是耶。眼根
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
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进根念根定
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知已根。阿毗达
磨师破。安立六内入次第。次命根后说意根。
能缘境故。此中法界半者。命等十一根。是三
根分法界一分故。十二我依者。眼等五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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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名所说。七心界名意根。女根男根。是身界
一分。后当说。所馀五界。并法界一分。成立
非根。
*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说二十二根已。根义云何。最胜自在为义。于
自事用中。增上自在故。复以光饰为义。于
身中最明显故。是故以最胜自在光饰为义。
于中何根何处自在。偈曰。于四义五根。增
上。释曰。眼耳二根随一。于四义中增上。一
于光饰自身增上。若人盲聋。形相则丑陋故。
二于引护自身增上。若见若闻。能离不安吉
处故。三于生眼耳识。及共相应法中增上。由
识及相应法随其增损有明昧故。四于见色
闻声不共因增上。非意识他识因故。鼻舌身
根。光饰自身。如前二根。二于引护自身增
上。由此三能用段食故。三于生鼻等三识及
共相应法中增上。四于嗅香尝味觉触。不共
因增上。偈曰。于二二四根。释曰。女根男根
命根意根。于二于二随一增上。女根男根。于
众生差别及相貌不同增上。差别谓分别。男
女相貌不同。谓乳等形状。音声威仪各异。复
有馀师说。于染污清净增上。何以故尔。自性
黄门。故作黄门。及二根人。不护无间业断
善根等不有。守护至果离欲亦不有。此二但
于男女有。命根于聚同分相应及执持中增
上。意根于托后有相应。及随从自在中增上。
此中后有相应者。如经言。是时乾闼婆。于
二意中随一现前。或与欲相应。或与瞋相应。
随从者如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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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引将世间
意转令变异
是意根一法
一切法随行」
乐受等五根。及信等八根。增上云何。偈曰。
五及八。于染污清净。释曰。次第应知彼增
上。乐受等五根。于染污增上。欲等诸惑。于
彼随眼故。信等八根。于清净增上。何以故。
一切清净。皆由彼成故。有馀师说。乐受等于
清净亦有增上。由安乐故。心则得定。佛说信
以苦为资粮。复次有六喜等受。是出离所依。
毗婆沙师作如此说。复有馀师说。不由眼耳
二根引护自身。由先已知得离不安吉处故。
此二但于识是增上。无有见色闻声异于识。
是故眼耳二根。于不共因中不应更立增上。
是故眼等不应有如此增上。若尔彼增上云
何。偈曰。得自尘增上。得一切六根。释曰。眼
等五根于得自尘中增上。意根于得一切尘
中增上。是故此六。一一皆立为根。若尔诸尘
于此中有增上。云何不立为根。无增上。何以
故。为最胜主故名增上。眼于得色中。为主最
胜。是得一切色通因故。由其增损。识随明昧
故。色则不尔。反此二义故。如此乃至意根
及法。应知亦尔。偈曰。女男性增上。从身立
二根。释曰。复从身根更立女男二根。此二与
身根不异。是身根中有一分。于下门处次第
得女男根名。于女男性为增上故。女男性谓
女相声行欲乐。是名女性。男相声行欲乐。是
名男性。由此身分。二性得成就。及可了别。
于此二性是增上。故立为根。偈曰。住同分染
污。于清净增上。寿命及五受。信等立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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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住聚同分中。寿命为增上。于染污五
受为增上。云何如此。于乐受欲随眠。于苦受
瞋。于不乐不苦受无明。经中说如此。于清净
信等五为增上。云何如此诸惑是彼所伏。不
能上起。圣道由彼引生。是故许立彼一一
为根。偈曰。未知欲知知。知已立根尔。至得
后后道。涅槃等增上。释曰。三中一一应立
为根。为显此义故言尔。未知欲知。于至得知
中增上。故立为根。知于至得知已中增上。知
已于至得涅槃增上。故立为根。何以故。若人
心未解脱。无得涅槃义。等言为显别类义。何
者别义。于见谛应除惑灭中。未知欲知根为
增上。于修道应除惑灭中。知根为增上。于现
世安乐住中。知已为增上。能證受解脱喜乐
故。若由增上义立根。无明等惑。亦应立为根。
何以故。无明等诸分。于行等中亦有增上。是
故应立无明等为根。能言等亦尔。谓舌手脚
谷道男女阴。皆应立为根。于言说执捉离向
弃舍戏乐中增上。是故应立为根。不可立为
根。何以故。由根用如此。偈曰。心依此差
别。其住及染污。资粮并清净。如此量立根。
释曰。此中心依。谓眼等六根。众生类以六入
为根本故。此六种依差别。由女男二根。此一
期住由命根。此染污由五受根。清净资粮由
信等五根。实清净由三无流根。是故不许立
无明等为根。偈曰。复有生依生。生住生受
用。立十四后八。约解脱立根。释曰。复言为
显诸部别执。馀部说。生死依者。所谓六根。
此依生由何法。由女男二根。此住由命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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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根相续故。受用由五受。为显此义故。立
十四根。依此四义。约解脱所馀亦立为根。
信等五是解脱依。未知欲知是生。知是住。知
已是受用。是故根量如此不增不减是故次
第亦尔。不可颠倒。舌不可于言说中立为根。
何以故。观学胜能故。手脚不应于执捉及离
向中立为根。无异故。此物由异相于馀处生。
说名执捉及离向离手离脚。蛇等亦能执捉
能离向故。手脚于此二不可立为根。谷道不
可于弃舍立为根。重物在空中一切处落。又
由风引故出。女男阴不可于戏乐中立为根。
女男戏乐不由自阴成。互相发起故。喉齿眼
脸节解。于吞嚼开闭屈伸事中增上故。应立
为根。一切因缘。于其自事增上。皆应立为根。
若不许如此舌等根义。此亦不成。此中眼根
为初。男根为后。前已广释。命根是不相应
行。于不相应法中当广释。信等五根于心法
中当广释。乐受等未知欲知等。今当释之。即
如次第释。偈曰。苦根非所爱。身受。释曰。非
所爱。谓能损恼由苦故。偈曰。乐根者。所爱。
释曰。乐根谓所爱身受。能为利益故。偈曰。
第三定。心受名乐根。释曰。于第三定是可爱
受。依心地起名乐根。何以故。于第三定中
无有身受。以无五识故。偈曰。此乐于馀处。
喜根。释曰。除第三定于馀处。谓欲界及初
定二定中。若在心地。立名喜根。于第三定
由离欲喜故。但成乐根。不成喜根。何以
故。喜粗浊故。但得喜根名。偈曰。心地苦。
忧根。释曰。非所爱受。若在心地名忧根。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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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舍根者。中。释曰。非所爱非非所爱。谓
非乐非苦受。故名中立为舍根。此为是身
受为是心受。偈曰。二。释曰。或身受或心受。
何因为合。此二受立为一根。偈曰。无别故。
释曰。心地苦乐多从分别生。身受则不尔。但
随尘生。于阿罗汉生亦如此。是故此二为根
有差别。舍受者。若人不分别。由自性生。或
在身或在心地。故合二为一根。身乐利益有
异。心乐亦尔。苦亦如此。身苦损害有异。心
苦亦尔。此分别于舍受中无对舍。无此分别
故。是故不分为二根。偈曰见修无学道。九三。
释曰。意乐喜舍信等五。是九根于三道中说
名三根。于见道中名未知欲知根。于修道中
名知根。于无学道中名知已根。云何如此。于
见道中为知所未曾知实境。是故修行。于修
道中无境先未曾知即方应知。是前所知今
重知之。为除所馀烦恼故。于无学道中。已知
如此知。复次能护已知故。说已知护。何以
故。由已得尽智无生智故。苦我已离不应更
离。若人在此位所得根。或名已知知根。或
名已知护根。释体性已。根类差别今当说。几
根有流几根无流。如是等。此中是根无间已
说。谓未知欲知等是根。偈曰。无垢三。释曰。
无流是无垢义。垢者是流别名故。偈曰。有色
命二苦。有流。释曰。有色七根命根苦根忧
根。一向有流。何以故。眼等有色七根。色阴
摄故。故是有流。偈曰。九二种。释曰。意乐喜
舍根及信等五根。此九根或有流或无流。有
馀师说。信等一向无流。何以故。佛世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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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一切种。无有信等五根。我说此人在正
法外。住凡夫众类中。此经不足为證。依无流
说。此经云何知。佛世尊安立圣人已。方说此
经。若人一切种。无信等五根。广说如经。凡夫
有二种。一在正法内不断善根。二在正法外
断善根。佛依此人故说此言。谓我说此人在
正法外住凡夫众类中。于经中佛说。有诸众
生。生于世间。长于世间。若利根中根软根。
未转无上法轮时。是故知有有流信等五根。
佛复于经中说。乃至我未如实知。信等五根。
集生及灭滋味过失及出离。我未能从此世
间有天有梵。广说如经。若诸法无流。无如
此简择品类。几根是果报。几根非果报。一向
是果报者。偈曰命果报。释曰。若尔阿罗汉
比丘引命行。令住此命行。亦是命根。是何法
果报。于阿毗达磨藏中说。云何引命行。令住
阿罗汉比丘。有圣如意成通慧。至得心自在
位。或于大众。或于一人。舍施若钵若袈裟。
或随一沙门命资粮。因此发愿。入第四定远
际三摩提观。从此定起。作如是心。说如是言。
凡是我业应熟感。富乐愿此业熟生我寿命。
是时此阿罗汉业。应感富乐。转生寿命。复有
馀师执。残业果报转熟。彼说宿生所作业。有
残果报。由修习力。引取受用。云何弃舍命
行。如此舍施发愿。入第四定远际三摩提观。
从此定起。作如是心。说如是言。凡是我业
应熟感寿命。愿此业熟生我富乐。如彼欲乐。
如此转熟。大德瞿沙说。于自依止中。由定
力。引色界四大令现前。能随顺寿命。或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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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由如此方便。引命行令住。及以弃舍。
应如此成。诸阿罗汉。有如此定自在力。由此
力宿业所生。诸根四大。引住时量。皆悉回
转。先未曾有三摩提引住时量。今则引接。是
故如此寿命非果报。异此名果报。从问更起
别问。阿罗汉人。何因发愿引命行令住。或为
利益他。或为令正法久住。是诸阿罗汉。已见
自身寿命将尽。于此二中不见他有此能复
以何因弃舍寿命。于有命时。见利益他事少。
自身疾苦所逼如偈言。
「 修梵行已竟
圣道已善修
由舍命欢喜
如人病得差」
若尔。此引寿行命住及弃舍。应知何处何
人。能为此事。于人道中。于三洲。于男女。非
时解脱阿罗汉。俱解脱人。得远际三摩提。何
以故。此人于诸定有自在。其相续非惑所熏。
经中说。世尊愿留诸命行。舍诸寿行。命寿二
行差别云何。馀师说。无有差别。云何知。经
中说。何者为命根。谓三界寿。复有馀师说。宿
业果报名寿行。现世业果名命行。复有师说。
若由此得住聚同分中名寿行。若由此得暂
时住名命行。诸言者。由愿留多寿命行生起
故。何以故。于一刹那生起无愿留能故。复有
馀师说。无有一物名寿命得暂时住。为显此
义故有诸言。复有馀师说。于多行中假立寿
命名。无别一物名寿命。若不尔。佛不应说
行问云何世尊舍弃寿行愿留命行。为显
于死有自在故弃舍。为显于寿命有自在故
愿留。云何但三月不过。受化弟子利益事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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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故。复次世尊建立义言。若比丘修习数行
四如意足。若欲住可得一劫。或过一劫。为显
所建立义故。留舍命寿。毗婆沙师说。于五阴
及死。为显自胜能故。先于菩提树下。已破烦
恼魔及天魔得胜能。随应论且止。所依本义
今应说。偈曰。十二二种。释曰。何者为十二。
偈曰。除后八。及忧根。释曰。又除命根。所馀
十二有二种。有是果报。有非果报。此中眼
等七根。若是增长果。非果报。所馀皆是果
报。意苦乐喜舍根。若善若染污。非果报。若
威仪工巧变化相应。亦非果报。所馀是果
报。除命根及眼等十二根。所馀非果报。此
义至得成。若忧根非果报此经云何。将经言。
有业于喜受好。有业于忧受好。有业于舍受
好。依相应好。故说此言。若业与忧受相应。
名于忧受好。譬如触与乐受相应。说触于乐
受好。若尔业于喜受舍受好。亦应成如此。如
汝所欲。我亦许之。于相应无失。于果报亦
无失。若尔由无能故皆许如此。有何别道理。
能立忧非果报。忧受由分别差别所生。及分
别所息果报则不然。若尔于喜受亦应然。不
应立喜为果报若忧是果报。作无间业人。因
无间业生忧受故。此业应熟。喜亦应尔。若喜
是果报。作福业人。因福业生喜受故。是福业
应熟。是义不然。复有别證。诸离欲人无忧
受故。果报则不尔。诸离欲人亦无无记喜根。
若尔果报有何相。随其相若有宿业应位。虽
复如此。喜根可有残果报。忧根则无。馀一切
种不行起故。故毗婆沙师说。忧非果报。以命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75c 页 T29-0175.png
根为第八。于善道中善业果报。于恶道中恶
业果报。意根于二道二业果报。乐喜舍三根。
是善业果报。苦根是恶业果报。于善道二根
人。由恶业得。如此位此论已说。所馀应说。
几根有果报。几根无果报。此中忧根。于前无
间已说。偈曰。一定有报。释曰。此一忧根有
果报。定言为决。忧根异于馀法。此根无无
记。亦无无流。在散动地故。是故忧根无无
果报。偈曰。十二种。释曰。二种。谓有报无报。
何者为十。偈曰。意馀受信等。释曰馀受者。
应知异忧根。信精进念定慧根。此中意乐喜
舍。若是恶若善。有流则有果报。苦根若善
若恶有果报。若无记无果报。信等五根。若有
流有果报。无流无果报。所馀无果报义至自
成。几根是善。几根是恶。几根无记。此中
若一向善。偈曰。八根善。释曰。信等五。未知
欲知等三。偈曰。二种忧。释曰。或善或恶。偈
曰。意及馀受。三种。释曰。此五根有三种。善
恶无记。偈曰。馀一种。释曰。何者为馀。眼根
为第一。命根为第八。此八一向无记。
何根何界相应。于二十二根中。偈曰。欲界有
除净。释曰。于欲界相应相。应知除一向无
流。未知欲知等三根。何以故。此三决定非三
界相应故。偈曰。色有除女男。二苦。释曰。如
前除无流。二苦谓苦忧二根。于色界人离欲
淫欲法。故又令依止非可爱故。是故彼无女
男二根若尔云何说彼为丈夫。何处说。如经
言。无处无理。女人作梵。有处有理。丈夫作
梵。于彼别有丈夫相。于欲界但是丈夫所得。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76a 页 T29-0176.png
于彼无苦根。依止净妙故。又无恶业故。亦
无忧根。奢摩他软滑相续故。又无限类境
界故。偈曰。无色有。除二乐及色。释曰。除女
男二根。除二苦根。及无流根。所馀几根。意
命舍信等五根。如此多根。应知于无色界相
应。无馀根。几根见谛灭。几根修道灭。几根
非所灭。偈曰。意三受三种。释曰。何者三受。
乐喜舍根。偈曰。见修灭忧根。释曰。忧根二道
灭。见道修道所灭故。偈曰。九修道灭。释曰。
眼根为第一。命根为第八。及苦根由修道灭。
偈曰。五或非灭。释曰。信等五根。或修道灭。
或非所灭。有有流无流故。偈曰。三非。释曰。
未知欲知等三根。非见道修道所灭。以无流
故。无过失法。不可除故。
说诸根品类差别已。诸根至得今当说。几根
于何界果报先所得。偈曰。欲中初得二。果报。
释曰。身根命根是果报故。正托胎时先得此
二。偈曰。非化生。释曰。四生中由除化生。胎
卵湿三生。应知已许。云何不说意舍二根。正
受生时。此二根必是染污故。若化生初得果
报有几根。偈曰。彼得六。释曰。若彼无女男
根。如劫初生。何者为六。眼耳鼻舌身命根。
偈曰。七。释曰。若彼生一根如于天等生。偈
曰。八。释曰。若彼生二根。化生人可有二根
耶。若于恶道可有。于欲界初得如此。于色界
无色界云何。偈曰。色中六。释曰。由欲胜故名
欲界。或但名欲。由色胜故名色界。或但名
色。经中说。是寂静解脱过于色非色。于色
界中初所得果报有六根。彼根同欲界。无二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76b 页 T29-0176.png
根化生所得。偈曰。馀一。释曰。无色界异色
界故名馀。由三摩跋提异故。由生胜故。此中
初得果报。但有一命根。馀根则非。说至得已。
弃舍今当说。于何界正死。弃舍几根。偈曰。正
死人弃舍。于无色命意。舍根。释曰。若人在
无色界正死。于最后心弃舍命意舍三根。偈
曰。于色八。释曰。若人在色界正死。于最后
心弃舍八根。三如前。又眼等五根。何以故。
一切化生众生。具根受生。具根死堕故。偈
曰。欲界十九八。释曰。若人在欲界正死。于
最后心若具二根人弃舍十根。八如前。又女
男根。若一根人则弃舍九根。若无根人但舍
八根。若一时死道理则然。偈曰。次第死舍
四。释曰。若人次第死。于最后心一时弃舍
四根。谓身命意舍根。何以故。此四无相离
尽故。若染污心。及无记心死。应知道理如
此。若人于善心死。是时偈曰。于善诸处五。
释曰。若人于善心死。一切处如前说。若弃舍
根。复舍信等五根。何以故。此信等五根。于
善心必具足生。如此于无色界弃舍八根。于
色界弃舍十三根。如此依前次第。应更广数。
于根伽兰他中。简择一切根法。应如此知。
复次何沙门若果。由几根能得。偈曰。九得边
二果。释曰。由九根至得前后际沙门。若果
何者为边。须陀洹果。及阿罗汉果。前后际所
得故。几果在中际。斯陀含果。阿那含果。此
中须陀洹果信等。除知已根并意根舍根。由
此九根得前际果。未知欲知根在次第道。知
根在解脱道。由此二根得须陀洹果。次第能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76c 页 T29-0176.png
引择灭至得。及能作彼依止故。复有阿罗汉
果信等。除未知欲知根意根。乐喜舍根中随
一。由此九根得后际果。偈曰。七八九中二。
释曰。斯陀含果。阿那含果。观前后故名中。
此二果一一至得。由七八九根。云何如此。斯
陀含果。若人。次第修方得。若依世间道。此
果由七根得。信等五根并舍意二根。若依出
世道。此果由八根得。七如前。知根为第八。
若先多离欲人。方得此果。由九根得。如得须
陀洹果。阿那含果。若人次第修方得。若依世
间道。此果由七根得。如前所说。得斯陀含
果。若依出世道。此果由八根得。亦如前所
说。得斯陀含果。若先已离欲人。方得此果。
由九根得。亦如前所说。得斯陀含果。此果
与前果有异。谓乐喜舍随一根相应。由依止
差别故。若次第修人。于第九解脱道。若入
根本定。依世间道。是时由八根得阿那含果。
何以故。于第九解脱道中。喜根为第八。于次
第道则用舍根定。由此二根得阿那含果。若
人依出世道。入第九解脱道。是人则由九根
得阿那含果。此中知根为第九。若尔阿毗达
磨藏中。云何说如此。彼藏中说。由几根能得
阿罗汉果。彼中答由十一根。云何此中说由
九根得。定由九根。偈曰。十一得罗汉。说依
一人成。释曰。有如此道理。是一人已退。已
退由乐喜舍根。更得阿罗汉果。是故说由十
一根。无有是处。乐受等三根。于一时中俱
得生。云何于阿那含人。不论如此义。此阿那
含。不得如此。何以故。无先已退后时由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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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證本果故。复次若先离欲人无退堕义。此
人离欲二道所證故。此义应当思量。与何根
共相应。有几根必定共相应。此中偈曰。舍命
意相应。必与三相应。释曰。若人与舍等根随
一相应。此人必与三根相应。三根者。谓舍命
意。何以故。此三更互无离相应故。与馀根相
应则不定。或相应或不相应。此中生无色界
人。与眼耳鼻舌根不相应。于欲界亦尔谓若
人未得及已失。生无色界人。与身根不相应。
生色无色界人。与女根不相应。于欲界亦尔。
谓若未得及已失。与男根亦尔。若凡夫人生
第四定第二定处及无色界。与乐根不相应。
若凡夫生第三定第四定及无色界。与喜根不
相应。若凡夫生色无色界。与苦根不相应。若
离欲人。与忧根不相应。若断善根人。与信等
根不相应。凡夫及至得果人。与未知欲知根
不相应。凡夫及见道人无学道人。与知根不
相应。凡夫及有学人。与知已根不相应。于非
遮位中如前所说。应知与馀根相应。偈曰。与
四有乐身。释曰。若人与乐根相应。此人必
与四根相应。谓舍等三根及乐根。若人与身
根相应。此人必与四根相应。三如前并身根。
偈曰。与五有眼等。释曰。若人与眼根相应。
此人必与五根相应。谓舍命意身及眼根。与
耳鼻舌相应。应知亦尔。偈曰。有喜亦。释曰。
若人与喜根相应。此人必与五根相应。谓舍
命意乐及喜根。若人生第二定。未得第三定。
与何乐根相应。与第三定染污乐根相应。偈
曰。有苦。与七。释曰若人与苦根相应。此人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77b 页 T29-0177.png
必与七根相应。谓身命意及馀四受相应。偈
曰。有女等。与八。释曰。若人与女根相应。此
人必与八根相应。七如前。及女根。等言七
者摄男根。忧根及信等根。若人得如此根。随
一一皆与八根相应。七如前。男根为第八。
若人与忧根相应。七如前。忧根为第八。若人
与信等根相应。此人必与信等五根。及与舍
命意根相应。偈曰。与十一。有知知已根。释
曰。若人与知根相应。此人必与十一根相应。
谓乐喜舍命意五根。又信等五根。知根为第
十一。与知已根相应亦尔。十根如前。知已根
为第十一。偈曰。未知欲知根。与十三相应。
释曰。何者为十三。谓意命身根女男根随一。
及三受根。信等五根。未知欲知根为第十三。
复次若人与极少根相应。与几根相应。偈
曰。极少无善八。受意身命应。释曰。若人断
善根。说名无善。极少与八根相应。谓五受
根。及身意命根。如断善根人。与极少根相
应。偈曰。凡夫无色尔。释曰。若凡夫生无色
界。与八根相应。偈曰。舍命意信等。释曰。舍
命意三根及信等五根。信等一向善故。除断
善根人。一切处皆通。若尔未知欲知等根。于
彼亦应立。此难不然。由立八根故。依凡夫
故。若人极多。与几根相应。偈曰。极多与十
九。离三无流根。二根。释曰。除三无流根。
若人具女男根。及具馀根。则与十九根相应。
复有何别人。与极多根相应。偈曰。有欲圣。
释曰。若未离欲有学圣人若与极多根相应。
亦与十九根相应。偈曰。一根除二净。释曰。
俱舍释论中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第 177c 页 T29-0177.png
除一根及除二无流根。谓除知已根。前二随
除一根。诸根由分别界差别义。所引来依
广分别义已说。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