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毗婆沙论-唐-尊者法救分别色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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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555 [cf. No. 1556]
《五事毗婆沙论》卷上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分别色品第一

「 敬礼佛法僧
 我今随自力
 欲于对法海
 探少贞实义
 哀慜弟子等
 当释能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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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愚五事论
 令彼觉开发」


尊者世友为益有情制五事论。我今当释。问
何用释此五事论耶。答为欲开发深隐义故。
若未开发此深隐义。如有伏藏未开发时。世
间无能欢喜受用。若为开发此深隐义。如有
伏藏已开发时。世间便能欢喜受用。又如日
月虽具威光云等翳时不得显照。若除彼翳
显照事成。本论文词应知亦尔。虽已略辩
种种胜义。若不广释便不光显。为令光显故
我当释。问已知须释五事论因。尊者何缘制
造斯论。答有弟子等怖广闻持。欲令依略觉
自共相。谓彼尊者常作是思。云何当令诸
弟子等于一切法自相共相依止略文起明了
觉。以明了觉喻金刚山。诸恶见风不能倾动。
不明了觉如芦苇花。为恶见风之所飘鼓。旋
还飘飏犹豫空中。如是欲令诸弟子等起坚
固觉。故作斯论。问何谓诸法自相共相。答坚
湿煖等是诸相自法。无常苦等是诸法共相。
世间虽于诸法自相有能知者。然于共相皆
不能知。如是欲令诸弟子辈于二相法能如
实知。故造斯论。问已知须造五事论缘。此复
为何名五事论。答由此论中分别五事。是故
此论得五事名。依处能生事义无异。阿毗达
磨诸大论师咸作是言。事有五种。一自性事。
二所缘事。三系缚事。四所因事。五摄受事。当
知此中唯自性事。问若尔何故说有五法。答
事之与法义亦无异。问何故此论唯辩五法。
有作是说。此责非理。若减若增俱有难故。有
说此论略显诸法体类差别不相杂乱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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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唯说五。若总于五立一法名。虽是略说
摄诸法尽。而不能显心等五法体类差别不
相杂乱。若说有漏无漏等二。有学无学非二
等三。欲色无色不系等四。应知亦尔。问岂不
列名即知有五。何故论首先标五数。答如缕
系花易受持故。谓如以缕连系众花。易可受
持庄严身首。如是数缕连系义花。易可受持
庄严心慧。或先标数后列其名。是制作者旧
仪式故。应知法声义有多种。谓或有处所说
名法。如契经说。汝应谛听。吾当为汝宣说妙
法。或复有处功德名法。如契经说。苾刍当知。
法谓正见。邪见非法。或复有处无我名法。如
契经说诸法无我。当知此中无我名法。法谓
能持。或能长养。能持于自长养望他。

问何故此中先辩色法。答一切法中色最粗
故。是一切识所缘境故。与入佛法为要门故。
谓入佛法者。有二甘露门。一不净观。二持息
念。依不净观入佛法者观所造色。依持息念
入佛法者观能造风。问依何义故说之为色。
答渐次积集。渐次散坏。种植生长。会遇怨亲。
能坏能成皆是色义。佛说变坏故名为色。变
坏即是可恼坏义。有说变碍故名为色。问过
去未来极微无表皆无变碍。应不名色。答彼
亦是色。得色相故。过去诸色虽无变碍。而曾
变碍故立色名。未来诸色虽无变碍。而当变
碍故立色名。如过未眼虽不能见。而曾当见
故立眼名。得彼相故此亦应尔。一一极微虽
无变碍。而可积集变碍义成。诸无表色虽无
变碍。随所依故得变碍名。所依者何。谓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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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由彼变碍无表名色。如树动时影亦随动。
或随多分如名段食。或表内心故名为色。或
表先业故立色名。色云何者。问尊者何故复
说此言。答前所略说今欲广辩。若有见有对
色。若无见有对色。若无见无对色。总摄名为
诸所有色。言一切者。谓此诸色摄色无馀。四
大种者。问何故大种唯有四耶。胁尊者曰。此
责非理。若减若增俱有疑故。不违法相说四
无失。有作是说。为遮外道大种有五。故唯说
四。彼执虚空亦是大种。问何故虚空不名大
种。答虚空无有大种相故。谓大虚空是大非
种。以常住法无造作故。大德妙音亦作是说。
虚空大种其相各异。虚空虽大而体非种。又
诸大种若能成身。多是有情业异熟摄。虚空
无彼业异熟相。是故虚空定非大种。问所说
大种其义云何。答亦种亦大故名大种。如世
间说大地大王。问此中所说种是何义。答能
多积集能大障碍。能办大事故名为种。问此
四大种作何事业。答此四能造诸所造色。谓
依此四诸积集色。大障碍色皆得生长。如
是名为大种事业。问造是何义为因为缘。若
是因义此四大种。于所造色五因皆无。如何
可言造是因义。若是缘义诸所造色。除自馀
法皆增上缘。是则不应唯四能造。有作是说。
造是因义。虽四大种于所造色无相应等五
种因义。而更别有生等五因。即是生依立持
养五。复有说者。造是缘义。虽所造色除其自
性。馀一切法皆增上缘。而四大种是所造色。
近增上缘非所馀法。如说眼色。为眼识缘。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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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胜缘此亦应尔。问颇有是色非四大种。亦
非大种所造色耶。答有。谓一或二或三大种。
此一二三不名四故。又诸大种非所造故。问
何故大种非所造耶。答因色果色相各异故。
或诸大种若所造摄。为四造一三造一耶。若
诸大种四能造一。地等亦应还造地等。是则
诸法应待自性。然一切法不待自性。但藉他
缘而有作用。若诸大种三能造一。因数既阙
应不能造。如所造色因必具四。

问已总了知大种所造。复欲闻此二种别相。
何谓大种。其相云何。答地等界名大种。坚等
性是其相。问若坚性等是地等相。所相能相
岂不成一。答许此成一亦有何过。故毗婆沙
作如是说。自性我物相本性等。名言虽殊而
义无别。不可说诸法离自性有相。如说涅槃
寂静为相。非离寂静别有涅槃。此亦应然。故
无有过。此中坚性即坚分坚体约种类说。坚
性是地界。然此坚性差别无边。谓内法中爪
发等异。外法中有铜锡等殊。又内法中手足
等坚异。外法亦尔。故坚性无边。问若尔坚性
应共相摄。云何说为地等自相。答坚性虽多
而总表如。地多变碍总表色蕴。所表既一故
非共相。有说坚性通二相摄。观三大种则成
自相。若观坚类有内外等无边差别。复成共
相。如变碍性通二相摄。观馀四蕴则成自相。
若观色性有十一种品类差别。复成共相。又
如苦谛其相逼迫观三谛时此成自相。若观
有漏五蕴差别。即此逼迫复成共相。坚性亦
然故通二种。问若如是者。云何建立自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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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相杂乱。答以观待故无杂乱失。谓若观
彼立为自相。未尝观彼立为共相。若复观此
立为共相。未尝观此立为自相故自共相观
待而立。问已知大种相各有异。大种作业差
别云何。答地界能持住行二类令不坠落。水
界能摄性乖违事令不离散。火界能熟不熟
物类令不朽败。风界能令诸物增长或复流
引。是谓大种各别事业。问地水火风各有二
性。谓坚等性及色性摄。云何一法得有二相。
答一法多相斯有何失。如契经说。一一取蕴
有如病等无量种相。或坚等性是地界等自
相所摄。其中色性是地界等共相所摄。故于
一法有二种相。一自二共。亦不违理。问如是
四界可相离不。答此四展转定不相离。云何
知然。契经说故。入胎经说。羯赖蓝时若有
地界无水界者。其性乾燥则应分散。既不分
散故知定有水界能摄。若有水界无地界者。
其性融释则应流派。既不流派。故知定有
地界能持。若有水界无火界者。其性润湿则
应朽败。既不朽败故知定有火界能熟。若有
火界无风界者。其性则应无增长义。既渐增
长故知定有风界动摇。问若尔经说当云何
通。如契经说。苾刍当知。于此身中火界若发。
或即令舍命。或生近死苦。答经依增盛不增
盛说。不言火体身中本无。问地界与地有何
差别。答地界坚性地谓显形。地界能造地谓
所造。地界触处身识所识。地谓色处眼识所
识。是谓地界与地差别。水火亦然风或风界。

问已具了知坚湿暖动四大种相展转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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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四毒蛇居一身箧。复欲闻彼所造色相。且
何名为彼所造色。答彼所造色。谓眼根等。
眼即根故说名眼根。如青莲华馀根亦尔。
问眼等五种亦界处摄。何故此中独标根称。
答为欲简别色等外境。谓若说为眼等界
处。则根根义差别难知。是故此中独标根
称。此则显示所造色中内者名根外名根义。
问此中所说根义云何。答增上最胜现见光
明。喜观妙等皆是根义。问若增上义是根义
者。诸有为法展转增上。无为亦是有为增上。
则一切法皆应是根。答依胜立根故无斯过。
谓增上缘有胜有劣。当知胜者建立为根。问
何根于谁有几增上。答五根各于四事增上。
一庄严身。二导养身。三生识等。四不共事。先
辩眼根。庄严身者。谓身虽具众分馀根若阙
眼根便丑陋故。导养身者。谓眼能见安危诸
色避危就安。身久住故。生识等者。谓依眼根
一切眼识及相应法皆得生故。不共事者。谓
见色用唯属眼根。二十一根无斯用故。次辩
耳根。庄严身者。谓耳聋者不可爱故。导养身
者。谓耳能闻好恶声别避恶就好。身久住故。
生识等者。谓依耳根一切耳识及相应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谓闻声用唯属耳根。二十
一根无斯用故。鼻舌身根。庄严身者。如眼耳
说。导养身者。谓此三根受用段食。身久住故。
生识等者。谓依三根。鼻舌身识及相应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谓嗅尝觉香味触用属鼻
舌身。非馀根故。问如是五根有何胜德。谁为
自性。业用云何。答眼根德者。谓与眼识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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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法为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净色。能见诸
色是眼业用。馀根三事类眼应知。此中且说
有业用根。非一切根识所依故。此色澄净故
名净色。或复此中与眼识等为所依者。显同
分根。说净色言显彼同分。问何谓同分彼同
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别。答有业用者名同
分根。无业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见色名同分
眼。不见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别有四。
一有过去彼同分眼。谓不能见诸色已灭。二
有现在彼同分眼。谓不能见诸色今灭。三有
未来彼同分眼。谓不能见诸色当灭。四有未
来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别唯三。谓除未来
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应知。或复五识各
二所依。一俱时生。谓眼等五。二无间灭。谓即
意根。唯说识依滥无间意。但言净色五体应
同。故净色言简无间意。与眼等识。为所依言。
显眼等根差别有五。由斯故说五识所依与
等无间缘差别各四句。俱生眼等根为第一
句。无间灭心所为第二句。无间灭心为第三
句。除前馀法为第四句。问谁能见色。为眼根
见。为眼识。见为与眼识相应慧见。为心心所
和合见耶。汝何所疑一切有过。若眼根见馀
识行时宁不见色。何不俱取一切境耶。若眼识
见。诸识但以了别为相。非见为相岂能见色。
若与眼识相应慧见。应许耳识相应慧闻。彼
既非闻此云何见。若心心所和合能见。诸心
心所和合不定。谓善眼识与二十二心所相
应。不善眼识与二十一心所相应。有覆无记
眼识与十八种心所相应。无覆无记眼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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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种心所相应。既不决定云何和合。答眼
根能见。然与眼识合位非馀。譬如眼识了别
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领纳等用必依于
心。此亦应尔。由斯理趣馀识行时。眼既识空
不能见色。亦无俱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续中
无二心转故。问何故具六所依所缘。而一相
续中无六识俱转。答等无间缘唯有一故。复
有馀义。若眼识见谁复能识。若慧见者谁复
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见。诸法一一业用不
同。于中定无和合见义。又应一体有二作用
谓许能见及领纳等。复有馀义。若识见者识
无对故。则应能见被障诸色。慧及和合应知
亦然。是故眼根独名能见。问已知见用唯属
眼根。眼见色时为二为一。答此不决定。若开
两眼观诸色时则二俱见。以开一眼按一眼
时。便于现前见二月等。闭一按一此事则无。
是故有时二眼俱见。又发智论说俱见因。谓
双开时见分明等。两耳两鼻应知亦然。问何
缘二眼二耳二鼻。虽各两处而立一根。答二
处眼等体类一故。二所取境一界摄故。二能
依识一识摄故。又二俱时能取境故。虽有两
处而立一根。女根男根即身根摄。是故于此
不别立根。眼根极微布眼精上。对境而住如
香菱花。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
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
甲。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然于舌中
如毛发量无舌根微。身根极微遍诸身分。
《五事毗婆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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