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制比丘六物图-宋-元照初明三衣为三物¶

初明三衣为三物¶ 第 896c 页

No. 1900
佛制比丘六物图

大宋元丰三年夏首馀杭沙门元照于天
宫院出

** 初明三衣为三物


(此衣九品且示)僧伽梨大衣(上品馀准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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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多罗僧七条












安陀会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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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见乐学戒者。欲置法服。不知所裁。既昧律
仪。多承妄习。然其制度。遍在诸文。故撮其大
要。兼所见闻。还宗旧章。且分十位。援引正
教。庶令事有准承。指斥非滥。所谓不看他
面。

初制意。钞云。何名为制。谓三衣六物。佛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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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通诸一化。并制服用。有违结罪。萨婆多
云。欲现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道无此三
名。为异外道故。四分云三世如来。并著如是
衣。僧祇云。三衣是贤圣沙门标识(音志)杂含云。
修四无量。服三法衣。是则慈悲者之服。十诵
云。以刀截故。知是惭愧人衣。华严云。著袈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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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舍离三毒。四分云。怀抱于结使。不应披袈
裟。贤愚经云。著袈裟者。当于生死。疾得解
脱。章服仪云。括其大归。莫非截苦海之舟航。
夷生涯之梯隥也。所以须三者。分别功德论
云。为三时故。冬则著重。夏则著轻。春则服
中。智度论云。佛弟子住中道故。著三衣。外道
裸形无耻(住断见故)白衣多贪重著(住常见故)多论云。
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等。戒坛经云。三衣
断三毒也。五条下衣。断贪身也。七条中衣。断
嗔口也。大衣上衣断痴心也(世传。七条。偏衫。裙子。为三衣者谬矣)
天台智者制法第一条云。三衣六物道具具
足。若衣物有阙。则不同止。清凉国师十誓
第一云。但三衣一钵。不畜馀长。历观经论。遍
览僧史。乃知圣贤踵迹。华竺同风。今则偏竞
学宗。强分彼此。且削发既无殊态。染衣何苦
分宗。负识高流。一为详鉴。况大小乘教。并广
明袈裟功德。愿信教佛子。依而奉行

** 二释名

有二。初通名者。总括经律。或名袈裟
(从染色为名)。或名道服或名出世服。或名法衣。或名
离尘服。或名消瘦服(损烦恼故)。或名莲华服(离染著故)
或名间色服(三色成故)。或名慈悲衣。或名福田衣。
或名卧具。亦云敷具(皆谓相同被褥)。次别名者。一梵云
僧伽梨。此云杂碎衣(条相多故)。从用则名入王宫聚
落衣(乞食说法时时著)。二郁多罗僧。名中价衣(谓财直当二衣之间)
从用名入众衣(礼诵斋讲时著)。三安陀会名下衣(最居下故
或下著故)。从用名院内道行杂作衣(入聚随众则不得著)。若从相
者。即五条。七条。九条。乃至二十五条等。义
翻多别且提一二。

** 三明求财

分二。初明求乞离过。由是法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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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清净。西梵高僧。多舍粪扫衣。今欲如法。但
离邪求。事钞云。兴利贩易得者不成。律云
不以邪命得(下引疏释)激发得(说彼所得发此令施)现相得(诈现
乏少欲他怜悯)犯舍堕衣(三十诸衣戒等)并不得作业疏云。邪
命者。言略事含。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贪
染。为利卖法。礼佛。诵经。断食。诸业所获赃
贿。皆名邪命。今人囊积盈馀。强从他乞。巧言
谄附。饷遗污家。凡此等类并号邪利。次明对
贸离过。若本净财贸得最善。必有犯长钱宝。
将贸衣财准律。犯舍衣贸得新衣。但悔先罪。
衣体无染。可以例通。若自贸物。不得与白衣
争价高下同市道法。遣净人者。亦无所损。有
云。净财手触。即为不净。此非律制。人妄传
(但犯捉宝非污财体)

** 四明财体

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犹通绢布二
物。若准业疏诸文。绢亦不许。疏云世多用绢
䌷者。以体由害命。亦通制约。今五天竺及诸
胡僧。俱无用绢作袈裟者。又云。以衣为梵服。
行四无量。审知行杀。而故服之。义不应也。感
通传中。天人赞云。自佛法东传。六七百年。
南北律师。曾无此意。安用杀生之财。而为慈
悲之服。广如章服仪明之。义净寄归传。辄责
为非。盖大慈深行。非彼所知。固其宜矣。次简
非法。然其衣体。须求厚密。离诸华绮。律云。
若细薄生疏(蕉葛生纻并不可用)绫罗锦绮。纱縠䌷绡等。
并非法物。今多不信佛语。贪服此等诸衣。智
论云。如来著粗布僧伽梨。此方南岳山众。及
自古有道高僧。布衲艾絮。不杂一丝。天台唯
被一衲。南山缯纩不兼。荆溪大布而衣。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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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不蚕口。岂非慈恻之深。真可尚也。今时纵
怠。加复无知。反以如来正制之衣。用为孝服。
且僧无服制。何得妄行。释氏要览。辅教孝论。
相循讹说。慎勿凭之。近见白布为头绖者。斯
又可怪。法灭之相。代渐多。有识者。宜为革
之。则法得少留矣。

** 五明色相

律云。上色染衣。不得服。当坏作袈
裟色(此云不正色染)亦名坏色。即戒本中三种染坏。皆
如法也一者青色(僧祇。谓铜青也。今时尼众青褐。颇得相近)。二者黑
色(谓缁泥涅者。今时禅众深黪并深苍褐。皆同黑色)。三木兰色(谓西蜀木兰。皮可染作赤
黑色古晋高。僧多服此衣。今时海黄染绢微。有相涉。北地浅黄。定是非法)。然此三色名滥
体别。须离俗中五方正色(谓青黄赤白黑)。及五间色(谓绯
红紫绿碧。或云磂黄)。此等皆非道相。佛并制断。业疏
云。法衣顺道。锦色斑绮。耀动心神。青黄五
䌽。真紫上色。流俗所贪。故齐削也。末世学
律。特反圣言。冬服绫罗。夏资纱縠。乱朱之
色。不厌鲜华。非法之量。长垂髀膝。况复自乐
色衣妄称王制。虽云饰过。深成谤法。祖师所
谓何虑无恶道分悲夫(多论违王教得吉者。谓犯国禁令耳)

** 六明衣量

有二。初准通文。不定尺寸。律云。度
身而衣。取足而已。五分肘量不定。佛令随身
分量。不必依肘。今时衣长。一丈二三。言取通
文者。无乃太通乎。又言此是度身者。其身甚
小。而衣甚长无乃度之。不细乎。然度身之法
人多不晓。业疏云。先以衣财。从肩下地。踝上
四指。以为衣身。馀分叶相。足可相称。次明局
量。钞引通文已续云。虽尔亦须楷准。故十诵
僧祇。各有三品之量。今准萨婆多中三衣。长
五肘。广三肘(每肘一尺八寸。准姬周尺长九尺。广五尺四寸也)若极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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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六肘广三肘半(长一丈八寸。广六尺三寸。有人局执极量。既分三品。何得局一。借
令依此。亦不至丈二思之)若极小者。长四肘。广二肘半(长七尺二
广四尺五)若过量外。态说净。不者犯舍堕。四分云。
安陀会。长四肘。广二肘(长七尺二。广三尺六)郁多罗
僧。长五肘。广三肘。僧伽梨亦然(长九尺。广五尺四寸)
引佛言示量。下引祖教显非。章服仪云。减量
而作。同俭约之仪。过限妄增。有成犯之法。文
云。四肘二肘。不为非法。与佛等量。便结正
篇。即其證也。又云。顷载下流骄奢其度。至论
俭狭。未见其人。又云。衣服立量减开过制者。
俱抑贪竞之情也(好大者请详此诸文)。钞文佛衣戒云。佛
身倍人。佛长丈六。人则八尺。佛衣长。姬周尺
丈八广丈二。常人九尺六尺也(有执极量者 谓佛衣倍人六肘则
二丈一尺六寸。盖未读此文故也)然佛世之人。身多伟大。准前为
量。足覆形躯。今时劫减。人身至大。不过六
尺。而衣长丈二。往往过之。及论广量。不至五
尺前垂拖膝。步步吉罗。可谓颠之倒。之于斯
见矣。故业疏云。前垂一角。为象鼻相。人不思
罪。习久谓法。何必如许烦恼我执。无始常习。
可是圣法耶。闻义即改。从谏若流斯上人也
(疏文)慈训若此那不思之。

** 七明条数多少

下衣五条一长一短。中衣七
条两长一短。大衣三品。下品有三。九条十一
条十三条。并两长一短。中品三者。十五十七
十九条并三长一短。上品三者。二十一二十
三二十五条。并四长一短。钞云。准此为大准
随力辨之(九品中。随财体多少。得一受持)羯磨疏云。所以极至
二十五者。欲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所以唯
只非双者。沙门仁育同世阳化。故非偶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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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短者。如世稻畦随水处高下别也。又为
利诸有。表圣增而凡减。喻长多而短少也。今
时禅门多著九条。或三长四长随意而作。此
非法也。疏云。长短差违乖慈梵。故随步越仪。
一一结罪。矧又色带长垂。花排细剌山水毳
衲。损业废功。真诚学道不舍寸阴。自非无
所用心。何暇专功于此。次明条叶之相。僧祇
律中。广应四指(四寸)挟如[麸-夫+广]麦。疏云。今多广
作浇风扇也。章服仪云。此见条叶。不附正仪。
三寸四寸任情开阔。浸以成俗。弥开华荡之
源等。又刺缀条叶。须开下边。章服仪云。裁缝
见叶表其割相。今并缝合无相可分。钞云。刺
一边开一边。若两边俱缝者。但同缦衣。世中
相传。号曰明孔。又言明相(律中天晓谓之明相)又云漏尘
等。俱是讹谬。

** 八明重数

律云。不得细薄。大衣新者二重。馀
二衣并一重。十诵中大衣故者四重。馀二衣
并二重萨婆多中。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
次明重法。然重复之相。诸出不同。若准多论
重缝三衣。有缘摘分持行。据此但是。全衣合
缀。祖师所著。亦不殊此。至感通传天人方示
别制。人多疑之今为具引。彼云大衣重作。师
比行之。然于叶下。乃三重也。岂得然耶。即问
其所作。便执余衣。以示之。此叶相者。表稻田
之塍疆也。以割截衣段。就里刺之。去叶[麸-夫+广]麦
许。此则条内表田叶上表渠相。岂不然耶。今
则通以布缦。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
非无著著之失(已上传文。然多论异此者。但是闻见不等。然天人示法。并谓亲承佛世。
此方教文不决之事。如诸经律。座具著肩。唯此传文。令安左臂。又如后引增座具法。今皆准用。何独疑此。况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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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多重二难。理自显然)三明成不业疏云。下二随时。若是
大衣。必须重复。今多单作是非法服。得行受
持。服用得罪。

** 九明作衣法

三衣并须割截。财少难辨。则听
揲叶。五条一种。复开襵叶。四分中。大衣五日
不成。尼提僧吉(准鼻柰耶。七条四日。五条二日)十诵。须却刺。
不得直缝。前去缘四指施䩙(音弦钩也)后去缘八指
施纽。今时垂臂。前八后四。俱颠倒也。又安钩
约处揲以方物。本在助牢。而目云坛子非
也。三千威仪云。四角安揲。四分云挽令角正
等。世云四天王者亦非也。四分。肩上须揲障
垢腻处。次明正从者。大衣九品本须割截。衣
财不足。则开揲叶。二九则成十八种。衣犹不
足者。听七条为从衣。如是次第。开至缦衣。
(言缦者无条相故)三衣正从各有二十四种。大衣正有
十八种(割揲名九)。从则有六(二七条。三五条。一缦衣)。七条正衣
有二(割揲二也)。从有二十二(大衣十八。五条三缦衣一也)。五条正衣
有三(割揲襵也)。从有二十一(大衣十八。七条二。缦衣一)。总计七
十二品。缦通三用。然本是沙弥衣。律制沙弥。
著二缦衣。一当七条入众。一当五条作务(衣相
未正。故但云当当。字去呼)今时剃发。即著五条。僣滥大僧。深
乖本制。师长有识请依圣教。及至受戒。多无
衣钵。律令师辨。谁复依行。但至临时。从人借
受瓦盆油钵陈朽大衣。沙弥不识是非。阇梨
何曾检校。律云。若无若借。不名受具。岂得惜
少许资财。令一生无戒。虚食信施。沈流万劫。
实可悲痛。虽往者不可谏。而来者犹可追。

** 十加法行护

初加法者。必从次第。先加五条。
(准十诵文)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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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揲叶襵叶随改)中衣
则云。此郁多罗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
持。大衣则云。此僧伽梨。二十五条衣受。四长
一短。割截衣持。馀词同上。次明舍法(准僧祇文)
德一心念我某甲。此安陀会是我三衣数。先
受持。今舍(一说。馀二准改。并须求明律者。对首作之)。次明行护。十诵。
护三衣如自皮。钵如眼目。著大衣不得摙木
石土草。扫地等种种作务。不应为之。决正二
部律论。著大衣入村。见师僧上座别人。不得
(得礼佛及众僧)十诵。所行之处。与衣钵俱。无所顾
恋。犹如飞鸟。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
云。当如塔想。祖师云。诸部并制随身。今时但
护宿者。不应教矣(于此须明摄护。略分四门)。初明衣界律
云。若人。衣。异处越宿。得舍堕罪。此衣须舍
(言堕罪者。堕众合地狱。一昼夜当人间岁数十四亿四十千岁)。律明离护。并约
界论。界有多别。大略分二。一者作法摄衣界
(谓伽蓝中结界。宽于院相。须加摄衣羯磨。结已除无村聚。通界护衣)。二者自然护衣
界。本宗他部。总有十五种。僧伽蓝界一(谓垣墙篱
棚。四面周匝。虽结界处。望不结摄衣。亦号自然衣界)。村界二(男女所居名村。即俗舍也。四相同
上。准舍界中。更有六种别相)
。一者聚落界(谓村邑分齐处也。一者别界。如一聚落。止有一
家。齐聚落外鸡飞及处。已外名异界。二同界者。谓多聚相涉。多论。四聚中间车梯四向相及。衣在四聚不失。僧
祇卧四聚中。头足两手。各在一界。衣在头底。天明头离犯舍。手脚相及不犯。多论安衣二界中。身卧二界上不
失。各有身分故)
。二者家界(谓一聚内有多家者。亦有同别。若父母兄弟同处同业名同界。异食
异业。名别界即下族界也)
。三者族界(谓一家中异食异业。亦有同别。各有住处。则名一界。若在
二处及。作食便利等众处皆失)
。四外道舍(若同见同论。则同一界。若异见者。身衣二处。及在门
屋中。庭众处并失)
。五游行营处(诸戏笑等人暂止之处。若属一主名同界异主则彼此众处
等皆失)
。六重舍(即多重楼阁等。同主则人衣互上下不失。异主则失。若单楼阁 僧祇梯隥道外
二十五肘。了论。衣在下身在上者失。反此不失)。树界三(极小下至与人身等。足荫加趺。此有五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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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树(取日正中影覆处。雨时水不及处)。二相连大林(十诵一拘卢舍。即二里
六百步)。三四树小林(善见。十四肘。计二丈五尺二寸)。四藤蔓架(浦萄瓜瓠
等。僧祇四面各取二十五肘。计四丈五尺。谓从人身已去。非架外也)
。五明上下(衣在树下。身
在上失衣。若衣在上身在下不失。有落义故)。场界四(村外空静治五谷处。随场广狭为限)。车
界五(住车取回转处。行车前后车杖相及不失。不及则失)。船界六(住船取回转处。行船多
有住处。不通来往。则有别界。反此通护)
。舍界七(谓村外空野别舍。四分无相若准僧祇楼阁。则
取二十五肘。若准四分库藏。则取四周内地。两相随用)
。堂界八(前多敞露)。库界九(积藏
众物)
。仓界十(储积谷米处。上三并约内地为界)。兰若界十一(即空迥处。八
树中间。计五十八步四尺八寸)道行界十二(善见前后四十九寻内。计三十九丈二尺)。
洲界十三(善见十四肘内。计二丈五尺二寸)。水界十四(僧祇水中道行二十
五肘。计四丈五尺。若衣在船上入水即失。若衣在岸上。两脚入水即失。一脚不失)。井界十五
(僧祇道行露地井边宿。二十五肘。亦四丈五尺内为界。衣在井中。应绳连垂手入井不失。与上界别故。馀坑窨亦
然)。二明势分者。作法衣界则无。必须入界。
方乃会衣(势分是自然。与作法界体异故)。十五种自然。并随界
量外。例加一十三步。计七丈八尺(善见不健不羸人 尽力
掷石落处。古德评之约一十三步为准)。但入势分。即成会衣。不必入
(若有染隔情三碍在界 即无势分)。三明四碍(如上诸界随有失衣)。一者染
(女人在界。恐染净行。衣须随身)。二者隔碍(水陆道断。门墙阻障等)。三者
情碍(国王大臣。幻师。乐人。入界。夺失等想及人家兄弟分隔。各有分齐之处)。四者界
(彼此不相通。如身在道中。衣者在树下。即失衣等)。四者明失否之相。律
钞。有三断。一者律中。夺失烧漂坏五想(即情碍也)
水陆道断。若贼恶兽命梵等难(此是隔碍)必有上
缘。但失爱法。不犯舍堕。二者若先慢不护。
后虽难缘。失法犯罪。三者若恒怀领受。诸难
忽生往会不及。亦不失法。亦无有罪(事须真实。不
可倚滥)。又问曰。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觉取会无
缘。失衣以否。答。彼人恒自将随身。忽忘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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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衣开之(长衣忘不说净不犯更开十日)。三明著法。律令齐整
著三衣。三千威仪。著时不得向佛塔上座三
师。亦莫背不得口衔。及两手奋。鼻柰耶。应挑
著肩上。不得垂臂肘。此是前制。感通传。天人
所告。凡经四制。初度五人已来。并制袈裟左
臂。座具在袈裟下。次为年少美貌。入城乞食。
多为女爱。遂制衣角在左肩。以坐具镇之。复
次因比丘。为外道难云。岂得以所座之布。而
居法衣之上。从此还制。令著左臂座具在下。
最后因比丘著衣不齐整。外道讥云。如淫女
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钩纽。令以衣角达于
左臂置于腋下。不得令垂如上过也。今则宜
从后制。不然搭于肩上。若垂肘臂。定是非法。
以众学中制罪故也。四明补浣。十诵衣服。常
须净洁如法。不尔则人非人诃。善见。大衣。七
条。广边八指。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受。五条
广边四指。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馀处穿如
小指甲许失受。补竟受持。多论但使缘断则
失受。善见袈裟若大减却。若小以物裨之。若
浣若增色。若脱色上色。皆不失受等云云。

* 钵多罗第四物









初明制意。僧祇钵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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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十诵云。钵是恒沙诸佛标志。不得恶用。
善见云。三乘圣人。皆执瓦钵。乞食资生四海
为家。故名比丘。古德云。钵盂无底。非廊庙之
器二释名者。梵云钵多罗。此名应器。有云。体
色量三。皆应法故。若准章服仪云。堪受供者。
用之名应器。故知钵是梵言。此方语简。省下
二字。三明体者。律云。大要有二。泥及铁也。五
分律中。用木钵犯偷兰罪。僧祇云。是外道标
故。又受垢腻。故祖师云。今世中。有夹纻漆油
等钵。并是非法。义须毁之。四明色者。四分应
熏作黑色赤色。僧祇熏作孔雀咽色鸽色者
如法。善见铁钵五熏土钵二熏。律中听作熏
钵炉等(此间多用竹烟。色则易上)五明量者。四分中。大钵
受三斗(姬周三斗。即今唐斗一斗)。小者受斗半(即今五升)。中品可
(大小之间。有执律文量腹之语。不依斗量非也。钞云既号非法。不合爱净)。六明加法
(准十诵文)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
用故(三说舍法。应云先受持今舍一说)七行护五百问云。一日
都不用钵食犯堕(本宗应吉)重病者开。若出界经
宿。不失受(但得吉罪)善见。若穿如粟米大失受。若
以铁屑补塞已。更须受。若偏斜破不成受。

* 尼师坛第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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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制意四分中。为护身护衣。护僧卧具故。二
释名。梵云尼师坛。此云随座衣。亦云座具。如
此方隥褥之类。愚者迷名云因尼师故制。又
不识中间贴故。呼为坛子。因合召为尼师坛
者。取笑于时不学故也。三定量四分。长佛二
搩手(准五分佛一搩手。周尺二尺则长四尺也。量时尺寸。须定。微出量外。律结正犯)广一
搩手半(即三尺也)。上是本制量。律云。时迦留陀夷。
身大尼师坛小。对佛说之便听更增广长各
半搩手(各增一尺)。此是后听。戒疏云。更增者开缘
也。还从本制。限外别增(有执增量。为制非也)又云即世
为言。衣服座具。皆乐广大。食饮受用并乐华
(云云)。然舍制从开。理虽通得。但迦留极大
止加半搩。今时卑陋。岂是初量不容耶。苟曰
不然。请以诚證。钞云。如法作者。准初量已。
截断施缘。若座时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头
一边接裨之。此是定教正文(故知膝不出地。亦不在增。或言初量是废
前教非也)然前代但于长头广边。各增一尺。后天
人告祖师云。纵使四周具贴。不违半搩之文。
但翻译语略云各半搩耳。十字而论即是四
周之义。坐具四贴由此始矣。四制造法。色同
袈裟。十诵。新者二重。故者四重。不得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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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奈耶云。应安缘。五分须揲四角。四分作新
者。须以故物。纵广一搩手揲之(亦准佛一搩。方二尺也。不
揲入手犯舍堕罪。若得已成新者。并财体一经身用。则不须揲)又不得不截通取
增量。此跋阇妄法。五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此尼师坛应量作。今受持(三说。舍法改下句。云今舍一说)
十诵离宿。吉罗亦不失法。行用大同钵耳。
(寄此略辨祇支覆肩二衣)初制意者。尼女报弱。故制祇支。披
于左肩。以衬袈裟。又制覆肩。掩于右膊。用遮
形丑。是故尼众必持五衣。大僧亦有畜用。但
是听衣耳。二释名者。梵语僧祇支。此云上狭
下广衣(此据律文。以翻全乖衣相。若准应法师音义。翻云掩腋衣。颇得其实)覆肩华
语。末详梵言。三明衣相。僧祇二衣并长四肘
广二肘。故知亦同袈裟畟方。但无条叶耳。四
明著用世多纷诤。今为明之。此方往古。并服
祇支。至后魏时。始加右袖。两边缝合。谓之偏
衫。截领开裾。犹存本相。故知偏衫左肩。即本
祇支。右边即覆肩也。今人迷此。又于偏衫之
上。复加覆肩。谓学律者。必须服著。但西土人
多袒膊。恐生讥过。故须掩之。此方袄褶重重。
仍加偏袖。又覆何为。纵说多途终成无据(若云
生善者。是僧应著。何独律宗馀宗不著。岂不生善。况轻纱紫染体色俱非。佛判俗服。全乖道相何善之有。或云。
分宗途者。佛教但以三学分宗。而谓形服异者。未之闻矣)且三衣大圣严制。
曾未沾身。覆肩祖师累斥。坚持不舍。良以弊
风一扇。历代共迷。复由于教无知。遂使闻义
不徙。更引明證。请试详之。章服仪云。元制所
兴。木唯尼众。今僧服者。僣通下位。又住法图
赞云。阿难报力休壮。圆满具足。士女咸兴爱
著。乃至目悦净色。心醉神昏。系子颈而沈杀
者。由此曲制。令著覆肩之衣。今则侥倖。而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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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者滥矣(据此乃斥内无偏衫。单覆者耳。若今重覆。彼时既无。不涉言限。且单覆犹为侥倖况今
重覆非法何疑。广如别辨)。

* 漉水囊第六物(赏看病中。则以针筒为六。今准二衣篇首列之)










初制意钞云。物虽轻小所为极大。出家慈济
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尚饮用虫水。况诸不
肖焉可言哉。四分不得无漉袋。行半由旬(二十里也)
无者僧伽梨角漉二漉法者。萨婆多云。欲作
住处。先看水中有虫否。有者作馀井。犹有者
舍去。凡用水法。应清净者。如法漉置一器中。
足一日用。令持戒审悉。漉竟著净器中。向日
谛视看。故有者如前说(即作馀井舍去)然水陆空界。无
非皆是有情依处。律中。且据漉囊所得。肉眼
所见以论持犯耳。三作囊法多论。取上细氎
一肘作囊(此间宜用密练绢作)僧祇。虫太细三重作。四分
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扩。若作漉
瓶。若患细虫出。安沙于囊中。漉讫还著水中
(此是私用者。若置于众处。当准寄归传式样。用绢五尺。两头立柱。钉钩著带系上。中以横杖撑开。下以盆盛等)
钞云。今有不肖之夫。见执漉囊者言。律学唯
在于漉袋。然不知所为处深。损生妨道者。犹
不畜漉袋。纵畜而不用。虽用而不泻虫。虽泻
而损虫命。且存杀生一戒。尚不遵奉。馀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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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见命。常没其中(不加受者。轻小物故。或常持故。如律无者。不得行半由旬是也)
昔孤山尝著漉囊志。乃云。悬于草堂。以备法
物之数。如用之则未能也。余谓中庸子。知教
孰不知教。来者幸无取焉。

智论云。受持禁戒为性。剃发染衣为相。然浊
世凡庸。鲜能修奉。且凭仪相。用光遗教。苟内
外都亡。则法灭无日。愿诸上德。同志持危。即
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僧宝不断。
受佛遗寄。得其人矣。
佛制比丘六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