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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900
佛制比丘六物图
大宋元丰三年夏首馀杭沙门元照于天
宫院出
** 初明三衣为三物
僧伽梨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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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多罗僧七条
安陀会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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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见乐学戒者。欲置法服。不知所裁。既昧律
仪。多承妄习。然其制度。遍在诸文。故撮其大
要。兼所见闻。还宗旧章。且分十位。援引正
教。庶令事有准承。指斥非滥。所谓不看他
面。
初制意。钞云。何名为制。谓三衣六物。佛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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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通诸一化。并制服用。有违结罪。萨婆多
云。欲现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道无此三
名。为异外道故。四分云三世如来。并著如是
衣。僧祇云。三衣是贤圣沙门标识杂含云。
修四无量。服三法衣。是则慈悲者之服。十诵
云。以刀截故。知是惭愧人衣。华严云。著袈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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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舍离三毒。四分云。怀抱于结使。不应披袈
裟。贤愚经云。著袈裟者。当于生死。疾得解
脱。章服仪云。括其大归。莫非截苦海之舟航。
夷生涯之梯隥也。所以须三者。分别功德论
云。为三时故。冬则著重。夏则著轻。春则服
中。智度论云。佛弟子住中道故。著三衣。外道
裸形无耻白衣多贪重著多论云。
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等。戒坛经云。三衣
断三毒也。五条下衣。断贪身也。七条中衣。断
嗔口也。大衣上衣断痴心也
天台智者制法第一条云。三衣六物道具具
足。若衣物有阙。则不同止。清凉国师十誓
第一云。但三衣一钵。不畜馀长。历观经论。遍
览僧史。乃知圣贤踵迹。华竺同风。今则偏竞
学宗。强分彼此。且削发既无殊态。染衣何苦
分宗。负识高流。一为详鉴。况大小乘教。并广
明袈裟功德。愿信教佛子。依而奉行
** 二释名
有二。初通名者。总括经律。或名袈裟
。或名道服或名出世服。或名法衣。或名
离尘服。或名消瘦服。或名莲华服。
或名间色服。或名慈悲衣。或名福田衣。
或名卧具。亦云敷具。次别名者。一梵云
僧伽梨。此云杂碎衣。从用则名入王宫聚
落衣。二郁多罗僧。名中价衣。
从用名入众衣(礼诵斋讲时著)。三安陀会名下衣(最居下故
或下著故)。从用名院内道行杂作衣(入聚随众则不得著)。若从相
者。即五条。七条。九条。乃至二十五条等。义
翻多别且提一二。
** 三明求财
分二。初明求乞离过。由是法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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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清净。西梵高僧。多舍粪扫衣。今欲如法。但
离邪求。事钞云。兴利贩易得者不成。律云
不以邪命得(下引疏释)激发得(说彼所得发此令施)现相得(诈现
乏少欲他怜悯)犯舍堕衣(三十诸衣戒等)并不得作业疏云。邪
命者。言略事含。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贪
染。为利卖法。礼佛。诵经。断食。诸业所获赃
贿。皆名邪命。今人囊积盈馀。强从他乞。巧言
谄附。饷遗污家。凡此等类并号邪利。次明对
贸离过。若本净财贸得最善。必有犯长钱宝。
将贸衣财准律。犯舍衣贸得新衣。但悔先罪。
衣体无染。可以例通。若自贸物。不得与白衣
争价高下同市道法。遣净人者。亦无所损。有
云。净财手触。即为不净。此非律制。人妄传
耳。
** 四明财体
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犹通绢布二
物。若准业疏诸文。绢亦不许。疏云世多用绢
䌷者。以体由害命。亦通制约。今五天竺及诸
胡僧。俱无用绢作袈裟者。又云。以衣为梵服。
行四无量。审知行杀。而故服之。义不应也。感
通传中。天人赞云。自佛法东传。六七百年。
南北律师。曾无此意。安用杀生之财。而为慈
悲之服。广如章服仪明之。义净寄归传。辄责
为非。盖大慈深行。非彼所知。固其宜矣。次简
非法。然其衣体。须求厚密。离诸华绮。律云。
若细薄生疏绫罗锦绮。纱縠䌷绡等。
并非法物。今多不信佛语。贪服此等诸衣。智
论云。如来著粗布僧伽梨。此方南岳山众。及
自古有道高僧。布衲艾絮。不杂一丝。天台唯
被一衲。南山缯纩不兼。荆溪大布而衣。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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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不蚕口。岂非慈恻之深。真可尚也。今时纵
怠。加复无知。反以如来正制之衣。用为孝服。
且僧无服制。何得妄行。释氏要览。辅教孝论。
相循讹说。慎勿凭之。近见白布为头绖者。斯
又可怪。法灭之相。代渐多。有识者。宜为革
之。则法得少留矣。
** 五明色相
律云。上色染衣。不得服。当坏作袈
裟色亦名坏色。即戒本中三种染坏。皆
如法也一者青色。二者黑
色(谓缁泥涅者。今时禅众深黪并深苍褐。皆同黑色)。三木兰色(谓西蜀木兰。皮可染作赤
黑色古晋高。僧多服此衣。今时海黄染绢微。有相涉。北地浅黄。定是非法)。然此三色名滥
体别。须离俗中五方正色(谓青黄赤白黑)。及五间色(谓绯
红紫绿碧。或云磂黄)。此等皆非道相。佛并制断。业疏
云。法衣顺道。锦色斑绮。耀动心神。青黄五
䌽。真紫上色。流俗所贪。故齐削也。末世学
律。特反圣言。冬服绫罗。夏资纱縠。乱朱之
色。不厌鲜华。非法之量。长垂髀膝。况复自乐
色衣妄称王制。虽云饰过。深成谤法。祖师所
谓何虑无恶道分悲夫。
** 六明衣量
有二。初准通文。不定尺寸。律云。度
身而衣。取足而已。五分肘量不定。佛令随身
分量。不必依肘。今时衣长。一丈二三。言取通
文者。无乃太通乎。又言此是度身者。其身甚
小。而衣甚长无乃度之。不细乎。然度身之法
人多不晓。业疏云。先以衣财。从肩下地。踝上
四指。以为衣身。馀分叶相。足可相称。次明局
量。钞引通文已续云。虽尔亦须楷准。故十诵
僧祇。各有三品之量。今准萨婆多中三衣。长
五肘。广三肘若极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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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六肘广三肘半(长一丈八寸。广六尺三寸。有人局执极量。既分三品。何得局一。借
令依此。亦不至丈二思之)若极小者。长四肘。广二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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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短者。如世稻畦随水处高下别也。又为
利诸有。表圣增而凡减。喻长多而短少也。今
时禅门多著九条。或三长四长随意而作。此
非法也。疏云。长短差违乖慈梵。故随步越仪。
一一结罪。矧又色带长垂。花排细剌山水毳
衲。损业废功。真诚学道不舍寸阴。自非无
所用心。何暇专功于此。次明条叶之相。僧祇
律中。广应四指挟如[麸-夫+广]麦。疏云。今多广
作浇风扇也。章服仪云。此见条叶。不附正仪。
三寸四寸任情开阔。浸以成俗。弥开华荡之
源等。又刺缀条叶。须开下边。章服仪云。裁缝
见叶表其割相。今并缝合无相可分。钞云。刺
一边开一边。若两边俱缝者。但同缦衣。世中
相传。号曰明孔。又言明相又云漏尘
等。俱是讹谬。
** 八明重数
律云。不得细薄。大衣新者二重。馀
二衣并一重。十诵中大衣故者四重。馀二衣
并二重萨婆多中。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
次明重法。然重复之相。诸出不同。若准多论
重缝三衣。有缘摘分持行。据此但是。全衣合
缀。祖师所著。亦不殊此。至感通传天人方示
别制。人多疑之今为具引。彼云大衣重作。师
比行之。然于叶下。乃三重也。岂得然耶。即问
其所作。便执余衣。以示之。此叶相者。表稻田
之塍疆也。以割截衣段。就里刺之。去叶[麸-夫+广]麦
许。此则条内表田叶上表渠相。岂不然耶。今
则通以布缦。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
非无著著之失(已上传文。然多论异此者。但是闻见不等。然天人示法。并谓亲承佛世。
此方教文不决之事。如诸经律。座具著肩。唯此传文。令安左臂。又如后引增座具法。今皆准用。何独疑此。况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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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多重二难。理自显然)三明成不业疏云。下二随时。若是
大衣。必须重复。今多单作是非法服。得行受
持。服用得罪。
** 九明作衣法
三衣并须割截。财少难辨。则听
揲叶。五条一种。复开襵叶。四分中。大衣五日
不成。尼提僧吉十诵。须却刺。
不得直缝。前去缘四指施䩙后去缘八指
施纽。今时垂臂。前八后四。俱颠倒也。又安钩
约处揲以方物。本在助牢。而目云坛子非
也。三千威仪云。四角安揲。四分云挽令角正
等。世云四天王者亦非也。四分。肩上须揲障
垢腻处。次明正从者。大衣九品本须割截。衣
财不足。则开揲叶。二九则成十八种。衣犹不
足者。听七条为从衣。如是次第。开至缦衣。
三衣正从各有二十四种。大衣正有
十八种。从则有六。七条正衣
有二。从有二十二。五条正衣
有三。从有二十一。总计七
十二品。缦通三用。然本是沙弥衣。律制沙弥。
著二缦衣。一当七条入众。一当五条作务(衣相
未正。故但云当当。字去呼)今时剃发。即著五条。僣滥大僧。深
乖本制。师长有识请依圣教。及至受戒。多无
衣钵。律令师辨。谁复依行。但至临时。从人借
受瓦盆油钵陈朽大衣。沙弥不识是非。阇梨
何曾检校。律云。若无若借。不名受具。岂得惜
少许资财。令一生无戒。虚食信施。沈流万劫。
实可悲痛。虽往者不可谏。而来者犹可追。
** 十加法行护
初加法者。必从次第。先加五条。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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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中衣
则云。此郁多罗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
持。大衣则云。此僧伽梨。二十五条衣受。四长
一短。割截衣持。馀词同上。次明舍法大
德一心念我某甲。此安陀会是我三衣数。先
受持。今舍。次明行护。十诵。
护三衣如自皮。钵如眼目。著大衣不得摙木
石土草。扫地等种种作务。不应为之。决正二
部律论。著大衣入村。见师僧上座别人。不得
礼十诵。所行之处。与衣钵俱。无所顾
恋。犹如飞鸟。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
云。当如塔想。祖师云。诸部并制随身。今时但
护宿者。不应教矣。初明衣界律
云。若人。衣。异处越宿。得舍堕罪。此衣须舍
忏。律明离护。并约
界论。界有多别。大略分二。一者作法摄衣界
。二者自然护衣
界。本宗他部。总有十五种。僧伽蓝界一(谓垣墙篱
棚。四面周匝。虽结界处。望不结摄衣。亦号自然衣界)。村界二。一者聚落界。二者家界。三者族界。四外道舍。五游行营处。六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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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树(取日正中影覆处。雨时水不及处)。二相连大林(十诵一拘卢舍。即二里
六百步)。三四树小林。四藤蔓架。五明上下。舍界七。堂界八。库界九。仓界十。兰若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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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衣开之。三明著法。律令齐整
著三衣。三千威仪。著时不得向佛塔上座三
师。亦莫背不得口衔。及两手奋。鼻柰耶。应挑
著肩上。不得垂臂肘。此是前制。感通传。天人
所告。凡经四制。初度五人已来。并制袈裟左
臂。座具在袈裟下。次为年少美貌。入城乞食。
多为女爱。遂制衣角在左肩。以坐具镇之。复
次因比丘。为外道难云。岂得以所座之布。而
居法衣之上。从此还制。令著左臂座具在下。
最后因比丘著衣不齐整。外道讥云。如淫女
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钩纽。令以衣角达于
左臂置于腋下。不得令垂如上过也。今则宜
从后制。不然搭于肩上。若垂肘臂。定是非法。
以众学中制罪故也。四明补浣。十诵衣服。常
须净洁如法。不尔则人非人诃。善见。大衣。七
条。广边八指。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受。五条
广边四指。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馀处穿如
小指甲许失受。补竟受持。多论但使缘断则
失受。善见袈裟若大减却。若小以物裨之。若
浣若增色。若脱色上色。皆不失受等云云。
* 钵多罗第四物
初明制意。僧祇钵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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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十诵云。钵是恒沙诸佛标志。不得恶用。
善见云。三乘圣人。皆执瓦钵。乞食资生四海
为家。故名比丘。古德云。钵盂无底。非廊庙之
器二释名者。梵云钵多罗。此名应器。有云。体
色量三。皆应法故。若准章服仪云。堪受供者。
用之名应器。故知钵是梵言。此方语简。省下
二字。三明体者。律云。大要有二。泥及铁也。五
分律中。用木钵犯偷兰罪。僧祇云。是外道标
故。又受垢腻。故祖师云。今世中。有夹纻漆油
等钵。并是非法。义须毁之。四明色者。四分应
熏作黑色赤色。僧祇熏作孔雀咽色鸽色者
如法。善见铁钵五熏土钵二熏。律中听作熏
钵炉等五明量者。四分中。大钵
受三斗。小者受斗半。中品可
知。六明加法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
用故七行护五百问云。一日
都不用钵食犯堕重病者开。若出界经
宿。不失受善见。若穿如粟米大失受。若
以铁屑补塞已。更须受。若偏斜破不成受。
* 尼师坛第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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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制意四分中。为护身护衣。护僧卧具故。二
释名。梵云尼师坛。此云随座衣。亦云座具。如
此方隥褥之类。愚者迷名云因尼师故制。又
不识中间贴故。呼为坛子。因合召为尼师坛
者。取笑于时不学故也。三定量四分。长佛二
搩手广一
搩手半。上是本制量。律云。时迦留陀夷。
身大尼师坛小。对佛说之便听更增广长各
半搩手。此是后听。戒疏云。更增者开缘
也。还从本制。限外别增又云即世
为言。衣服座具。皆乐广大。食饮受用并乐华
厚。然舍制从开。理虽通得。但迦留极大
止加半搩。今时卑陋。岂是初量不容耶。苟曰
不然。请以诚證。钞云。如法作者。准初量已。
截断施缘。若座时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头
一边接裨之。此是定教正文(故知膝不出地。亦不在增。或言初量是废
前教非也)然前代但于长头广边。各增一尺。后天
人告祖师云。纵使四周具贴。不违半搩之文。
但翻译语略云各半搩耳。十字而论即是四
周之义。坐具四贴由此始矣。四制造法。色同
袈裟。十诵。新者二重。故者四重。不得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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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奈耶云。应安缘。五分须揲四角。四分作新
者。须以故物。纵广一搩手揲之(亦准佛一搩。方二尺也。不
揲入手犯舍堕罪。若得已成新者。并财体一经身用。则不须揲)又不得不截通取
增量。此跋阇妄法。五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此尼师坛应量作。今受持
十诵离宿。吉罗亦不失法。行用大同钵耳。
初制意者。尼女报弱。故制祇支。披
于左肩。以衬袈裟。又制覆肩。掩于右膊。用遮
形丑。是故尼众必持五衣。大僧亦有畜用。但
是听衣耳。二释名者。梵语僧祇支。此云上狭
下广衣覆肩华
语。末详梵言。三明衣相。僧祇二衣并长四肘
广二肘。故知亦同袈裟畟方。但无条叶耳。四
明著用世多纷诤。今为明之。此方往古。并服
祇支。至后魏时。始加右袖。两边缝合。谓之偏
衫。截领开裾。犹存本相。故知偏衫左肩。即本
祇支。右边即覆肩也。今人迷此。又于偏衫之
上。复加覆肩。谓学律者。必须服著。但西土人
多袒膊。恐生讥过。故须掩之。此方袄褶重重。
仍加偏袖。又覆何为。纵说多途终成无据(若云
生善者。是僧应著。何独律宗馀宗不著。岂不生善。况轻纱紫染体色俱非。佛判俗服。全乖道相何善之有。或云。
分宗途者。佛教但以三学分宗。而谓形服异者。未之闻矣)且三衣大圣严制。
曾未沾身。覆肩祖师累斥。坚持不舍。良以弊
风一扇。历代共迷。复由于教无知。遂使闻义
不徙。更引明證。请试详之。章服仪云。元制所
兴。木唯尼众。今僧服者。僣通下位。又住法图
赞云。阿难报力休壮。圆满具足。士女咸兴爱
著。乃至目悦净色。心醉神昏。系子颈而沈杀
者。由此曲制。令著覆肩之衣。今则侥倖。而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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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者滥矣(据此乃斥内无偏衫。单覆者耳。若今重覆。彼时既无。不涉言限。且单覆犹为侥倖况今
重覆非法何疑。广如别辨)。
* 漉水囊第六物
初制意钞云。物虽轻小所为极大。出家慈济
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尚饮用虫水。况诸不
肖焉可言哉。四分不得无漉袋。行半由旬
无者僧伽梨角漉二漉法者。萨婆多云。欲作
住处。先看水中有虫否。有者作馀井。犹有者
舍去。凡用水法。应清净者。如法漉置一器中。
足一日用。令持戒审悉。漉竟著净器中。向日
谛视看。故有者如前说然水陆空界。无
非皆是有情依处。律中。且据漉囊所得。肉眼
所见以论持犯耳。三作囊法多论。取上细氎
一肘作囊僧祇。虫太细三重作。四分
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扩。若作漉
瓶。若患细虫出。安沙于囊中。漉讫还著水中
钞云。今有不肖之夫。见执漉囊者言。律学唯
在于漉袋。然不知所为处深。损生妨道者。犹
不畜漉袋。纵畜而不用。虽用而不泻虫。虽泻
而损虫命。且存杀生一戒。尚不遵奉。馀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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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见命。常没其中
昔孤山尝著漉囊志。乃云。悬于草堂。以备法
物之数。如用之则未能也。余谓中庸子。知教
孰不知教。来者幸无取焉。
智论云。受持禁戒为性。剃发染衣为相。然浊
世凡庸。鲜能修奉。且凭仪相。用光遗教。苟内
外都亡。则法灭无日。愿诸上德。同志持危。即
华严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僧宝不断。
受佛遗寄。得其人矣。
佛制比丘六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