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处轻重仪-唐-道宣新刻轻重仪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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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处轻重仪末


第十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及俱夜罗
器(此方译为随钵器。即钵内所宬者也)剃刀律并断轻(其例有三。初衣。二器。三
革履。事通五众)。

一现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后明非出家所服)谓三衣覆膊祇支
裙衫帔服坐具诸杂衣裳等(其例有四)

已前一件随身所服。名虽多别莫不障形故
也。若依僧祇云。覆疮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种
腰带卧具入分。五分又云。劫具衣单敷衣[打-丁+亲]
身衣。若被即卧具之异名也。若下衣。若舍勒
(四分云涅槃僧。此名内衣。即舍勒也)是可分。物准上为断。要是纯
色所成。若是五纳之衣律本开用。五大上色
作之。虽绮错分明乃是山成自尔。既为圣道
标式。宜从分之。若锦绮文成之衣。并如后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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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领袍[示*(专-寸+(舄-臼))]长袖褊袒祇支加覆苦覆膊增襻
胸。如此杂类衣裳形名难具。亦并轻分。由体
相乖俗色类不同。不名白衣所服。即开随用
之限。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祇支覆膊天竺
本制。将彼例此样貌俱非。而犹同判在轻。曾
无惮慑。若统收衣服相状皆非本仪。故僧祇
中。覆肩祇支皆长四肘二肘。今且约道俗两
分。故开轻重。若深取律制。裙衫亦非(故律中著脱法式。
此方不委)如十诵中。褊袖衣复贮衣等。并不令服
故。

二随衣所有。谓钩带腰绳等用铜铁竹木铅
锡所成。并衣袋箱襆等。

已前一件并随衣入轻。又如五分。针线囊入
轻。衣袋前至齐后至腰者。亦入轻。准上诸袋
襆等。若以绮错所成。虽无文相。而同俗中被
袋类者。不入分限。

三成衣财具(谓布绢绫罗䌷絁褐褺绵絮之属。及锦绮绣斑云霞之像等)

已前一件义通重轻。若布绢乃至绵絮之财。
但非绮色分明者入分。若锦绣氍氀纯同一
色。相状减于法衣者同上轻分。若以青黄赤
白黑五大色染。并绯碧红绿紫等上色染成
者。无问多少轻重。并从衣财入分。若补方虎
眼槟榔接正众䌽间错者入重。故五分中。锦
绮毛𣯟若毡(谓广长量如上大者)蚊厨入重故也。又不同
绫罗之财。虽衣体交错。而色相纯同故。律开
著细鹅文相衣也。义准绫罗绞梭入轻。律开
受王大价衣及种种好衣。并开大价疏衣。即
知纱葛之属例分也。

四能成缕线(谓杂色诸线无问丝布纻葛纑缉之类。及麻綟丝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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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准断。如善见中。针线入轻。则不论多
少。并从分也。若有虫之茧。著芋之麻。并从重
收。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律无正断。如下义分(其例
自二)。

初是外道之衣。律本云。绣衣树皮衣树叶衣
珠璎珞衣木钵。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鸟毛衣
人发马毛猫牛尾衣等钦跋罗衣。乃至唐国
李老馀胤黄幆巾帔等。已前律制不著。义断
重科。由是异道标相非正之服故也。若有所
施与亦开受之。若已坏其色相者。除树皮毛
发。馀者准下入轻分也。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律无正断。义须例准
(其例自五)

初常所服用(谓士女袍襦袄子衫裤裈裳裙帔巾帽被矜毡褥靴履之属)

已前义判须分二途。谓今昔两判也。准昔解
云。亡五众生常服用同世轨仪者入重。故佛
言。一切白衣服不得畜。为断恶法次第。理从
重收。今不同之。虽文令不服此非断重也。犯
舍财食生过极多。死尚开分。故非重摄。如后
义判。若俗人奉施。僧得而未暇改正为法衣
者。准断入轻。有多义故。一佛开受施。二听说
净。三听改变如法受用。若色未改。相状俗衣
并入重收。为绝怀俗之心也。广如钞中。不同
锦绮以体相同俗。必坏色相者听分。此但相
乖而堪附道服。故开改用。若有长发沙门。心
希名贯。衫裤随俗都绝三衣。道在虚通。俗存
我固。既思名系将何为道。无问死活。俱不可
分。余闻。戏女暂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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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名乐于俗服。义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显
然。岂在轻限。又诸律无断重者。必缘障不许
披法服者。纵著俗衣不须入轻。虽佛开著非
久用故。如贼夺恐难之类。自馀巾带等服
定非道用。例准重收。毡蓐二件同上所判故
也。

二御暑雨之服(谓褐衣羊装油帔梭䒾笠子障热伞盖等)

三御寒之服(谓皮裘貂璎狐貉帽蓐耳手足诸拟宜者)

四庄饰之服(谓花钗缨络环钏佩绶治身众具。及镜奁装匣莹饰)

五朝宗祭服(谓冠帻貂缨大袖裙褶革带履舄等)

已前五件并是俗人所服。而比丘时有得者。
须分判之。初一之中。羊装褐衣全俗服类。如
上非轻。第二皮服律正制止无宜有开。必是
熟财。微供资下亦许分也。第三装饰之具弥
是所制。律本具之。俗态未除。理须除遣。尚不
许捉。何得在轻。第四朝服虽非所应。然衫褶
之类堪从改换。可入轻收。冠革之徒宜从重
摄。馀者例之。

二器具资。要律断钵器入轻。馀者随事附见
(其例有四)

初是正钵。谓量是三斗已下斗半已上。体是
瓦铁色。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二是随钵。谓次钵小钵键[金*恣](鼻柰耶云小浅铁钵)并铜鍮
碗盏(大小如前量也。及以七筋等总名俱夜罗器也)

三随器所宬。谓函袋襆络巾帕等。

已前三件。若钵器量体色依法者。律正断轻。
必体是竹木布帛。色是漆油棍鉴者入重。故
僧祇云。过量白钵瓷瓦铁等入重。以体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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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故也。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从用。此
是应量弥须准正。其馀随钵律本断轻。而但
云俱夜罗器。不显其相(如五正蒲阇尼五非正祛阇尼等。而有总别二名者也)
若准十诵云。小钵半钵键𨩲入分。其随器袋
襆律亦断赏劳。理从轻限。故五分中钵囊入
分。亦有绣䌽装饰者。可单抽重收。事同绣锦
之服。

四针筒具。谓铜瓦木铁鸟翮所成者。律断赏
劳。义非正重。

已前一事乃是小缘人必有之。理须分处。中
国多用牙角作者。律制打破。开畜如前。宜入
轻分。或以毡作者。或错䌽庄严者。或绣缬结
络者。或作错绮䌽袋(号为针线袋也)并是华绮俱从重
收。若纯色毡袋并所𡷫之钵。无问铜铁多少。
并即分也(必积针拟货亦准上通)

三资下之具。谓皮革屣鞋屩靴袜巾布裹足。
及随有袋襆等巾帕裹束者。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馀者不明。依
僧祇五分断。革屣及囊入分。必现有熟皮。准
十诵中。系革屣韦靴韦鹿韦熟韦里脚指韦
应分。必有生皮理从重摄。然此神州都不服
用。岭表剑南时有著者。若南海诸国五竺道
俗皆常所履服也。其形如此方摺屐状。兼施
后踵。边耳全无。多以革皮作之。若以靴履
例准义亦开分。靴履鞋屦时有三台。龙凤及
错线绮绣刺成者。若非纯色宜入重收。或有
平靴尖靴。律无正断。然五分中以靴𩍓太深
为世所讥。理非怀道者所践。平靴异俗可入
轻分。尖全乖道。准入重摄。若准天竺复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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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皮靴。面前决开。行则左右掩系。必平尖二
靴似此相从。并准入轻。馀有短𩍓高头类。列
亦宜从履屦同断。

重之曰。上准律文例断。出处的明。而神解不
同。意用难约。理须分门逞路。以义相收。然重
轻两物罪相须知。必先究委定其纲致。则相
种晓据。便处断懔然。譬临深履薄。详而后述
者。其在兹乎。然僧物乃多。或一部二部。或四
种八种。今但约位就人。四科皆尽。故随科条
理。并如下引。

一局限常住僧物。谓约界限不通馀寺。恒供
别住。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田园房宇山
林池泽人畜等是也。若盗损斯物罪科二重。
有主望监治(即主掌者)无护通僧结。满五皆摈弃。
不至须众治。有人言。盗僧物者唯结偷兰。由
体遍四方之僧。乃钱不满五故也。如律中时
有比丘。盗分僧物以为四分。但结偷兰者。文
成證也。余则谓之不然。何者律据暂遮僧也。
初为在村行恶污染俗家。僧众往槟。故生斯
计。分物且属四人僧。则住无安所。内财既
不有损。外迹弥复澄消。以此遮僧。可为明略。
然本非长永。故罪事不成。律据本情依情权
结。所以身子目连深鉴缘据。还依本计明判
不成。故使众僧仍旧复用。若盗必结。正随物
多少虽罪阶二位(谓满五波罗夷。减五偷兰遮也)莫非决属也。
若夺斯物。望主极刑。以损我故罚他。罪则究
竟。若不损故还我。罪则方便。方便故可夺。彼
此无瑕。究竟故属他。自他同恼。出在僧祇。圣
量明乎善见婆沙。故彼律云。时有知事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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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僧物为佛法两用。佛言。波罗夷。此岂望四
方而通方便也。必若疑于四方常住交杂重
轻者。又彼文云。假使能集十方僧。共分此物
亦不得也。故知通望一僧总为一主。毕竟无
分此物也。如何约数言可分之。言可分者。谓
四方现前及四方常住物耳。律本乃云。若僧
若众多人若一人。不应分此物卖此物。及自
入己者。此据别时因过为言。若诸部相融分
卖明显。故律令回易田地。论许转𧵍房堂。开
则坦然公行。制则为遮心过。必有须微夺者。
不得不微。皆谓贼情犹豫未决也。今别属已
定。如何还夺。若故夺者。还及坐之。故律本
云。时有夺劫者物。佛言波罗夷。是名贼复夺
贼。正教如此。夺剥弥难。既令他犯盗。必须
纳现赃。赃既返收。罪便虚结。非为损物。盗则
空来。若此任法司。便推绳酷滥九横陈之。终
古五枉更衍将来。余以凡语难依圣情易照。
可依僧祇明断随物重轻。必五众亡后。入重之
财处断或违。如下显相。若当别主所护望主
结其二罪(谨慎防守望僧结之。怠惰慢藏则望引护)若现僧共分同卖。
皆望常住结之(谓满五皆须弃。减者偷兰遮也)并如大钞随相释
之。此则文据㦎然。譬犹天分地裂形声大矣。
人谁惑哉。若昏冒未悛。乃抱昔习者。良以恶
类卒而难屏故也。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谓义通域外。事限坊中。
故云然也。物相如何。即现熟僧供分啖之
物是也。若盗此物罪亦两科。主掌自偷罪便
单结(谓望四方僧人无满。五分唯结偷兰遮。约体分三品故也)若有主守护望
别结轻重(谓满不满故也)有人云。无问生熟食具。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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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兰余亦谓之不然。谓物体通局也。前以人
被四方法均凡圣故。罪分二品。并约根本究
竟。今集僧分食。谓是可食者分之。及至挝
系钟磐。何曾均行米面。但以四方僧侣望刹
为家。法食义通。临时进饭。今若方中赋粟。理
须馈造。若待成熟限期已过。终非急济。岂曰
当饥画饼剧谈验之今矣。故佛令声召八方
依时通给。受者执钵而仰请。授者欢心而俯
施。皆即可进口。不待火成。若犹须捣炊。便应
持釜镬五熟之器。制必畜之。此则罪涨滔天。
福流沈地。必若然者则自煮内煮缠附未央。
坏生熟生卒难逃责。今以凡心叵禁。圣制易
依。故僧祇中。时有盗将僧食还房。佛言偷兰。
此约四方僧不满五也。善见论中。结重罪者
为约守护为言耳。此则轻重明文。深有所以
故结也。前达通收轻重者滥委弥彰。然教有
开合。前后相融。若执现文俱须重断。故萨婆
多云。不打钟而啖僧食者犯盗。善见论云。至
空寺不击磬。而食果者亦犯盗。此又正论明
判。承古弥难。而文但言盗。故盗通大小也。故
彼多见母等三论。并云随直多少结。而不定
罪名。准例如上。约判想无差贰也。由作法集
僧但分可啖之食。则米面谷麦不是僧分。若
本由此等熟则可分。故入轻者。则田畴六畜
园树五行火调之器须分。百谷之粮均给。既
饭时无此。正法唯指现啖科之。故知能熟众
具生举儭粮。即是不分僧物。义同前段。重
物有损结之极刑。文如本钞所明。部别照镜。
以外五众云殁。现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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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四方不满。但结一品偷兰。必供济别住义
通事局。宜作白二羯磨分。上二物送给他寺
者。佛正开之。

三者四方现前僧物。谓情通内外。立法遮分。
即道俗七众为僧得之施。存亡五众入分。轻
物等是也。若据量罪相亦结两途。主掌自偷
则望四方僧不满五。唯结偷兰遮。若有别主
望别结重。此谓未加法前故名僧财物。则望
三千世界一化通僧。皆获福利。反资施主。若
盗此物望僧结之。而僧终难集。义须法约。故
圣令羯磨遮制外来。若已加白二。物局现集
之僧。而令通付一人。任其量数分给。若执掌
自盗罪望现前结之。若盗者避守护人罪便
两结(谓专守望僧法。慢藏望守护结)故善生经云。亡比丘物未
羯磨前取望十方僧罪轻(谓治轻。业重也)若已羯磨望
现前僧罪重(谓现治虽重。未来业轻也)

四者当分现前僧物。谓供身众具限分衣资
也。犹事局别人。非望僧结。罪居两位。大如上
陈。皆望现前一身为财主。纵有多人同活通
望俱一科之。犹财事既均故净舍俱受。律本
云。谁犯尼萨耆。佛言。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
准此一人说净通皆不犯罪也。如僧祇云。若
众多人分得。分已中有善毗尼人。为说净者
一切不犯。若多人共财虽犯过限。而无有罪。
以物虽现在情乖事别必须分破。方名入已。
故彼律云。若多人共分未入手等。过日不犯
舍堕。若盗此物望护主结之(即例嘱授有劳仰而夺者)

余以轻重难分。随事条绪虽物名具显判决
灼然。犹恐类聚繁多卒寻难晓。便私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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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驱除。回重从轻。便招极法。转轻从重。亦
陷刑科。或嘱授未成。曲笔断与。或负债漠
落勇意付他。或前事实虚。或在缘难练。遂私
怀赇纳托势。随情回换重轻。罔冒僧利。并皆
重罪。忏脱难期。故重委格言前后唱示。既位
非初果。抵债义难。必通滥始终。方可科拟。

第二次用义门收束。显开制所由出。处断条
绪虽与上门交映。而意在悟迷。前但约相用
分。而未通轻重深意。今随义曲解。以类统收。
显其圣教明文。拔其量处弘致。有殊途故分
无爽。然五众亡物大要有三。一制令畜物。谓
不得不有。即衣钵坐具等。此并入轻(谓轻可随身资道要
务故)二不制令畜物。谓畜便妨道。故制止之。即
人畜宝物等。此断在重(谓事资任重附俗心强。虽有疏缘始益终损也)
听开畜物。谓畜不畜俱得。即供身众具等。此
通轻重(谓待缘及益。本怀据道。道在清虚。随机开制故也)

次解第一制令畜物。初引文制畜。后引文断
轻。其例有三。

一者三衣。谓僧伽梨(上衣也)郁多罗僧(中衣也)安陀
(此云下著衣)律本云。自今已去畜三衣。不得过。
多论云。一切外道无此三名。佛自制立。阿含
云。此名法衣也。

二者钵器。谓钵多罗(此单翻为钵也)律本云。自今应持
钵行用铁泥作应量受。僧祇云。此恒沙佛标
志。经中名为应器也。

三者坐具。谓尼师坛也(此翻为坐具。如世中所用坐者。亦名坐卧具。即三
衣总名。亦为卧具。如世敷被之总名也)律本为身为衣为卧具故制
必畜之。僧祇云。此是随坐衣。不得恶用也。

已前三件并入轻者。由资道正要。圣制令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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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令随身。不令欠减故佛言。所行之处与衣
钵俱无所顾恋。犹如飞鸟。以此文證所为处
重。非不如法。故入轻收。由并制受持无缘辄
舍。必有违离俱结正愆。故法衣以覆身。应器
以资养。尼师坛具用以安坐。必若乖制并制
有罪。

次解第二制不听畜物。初引文證制不许。后
明断在重意(其例自五)

初田园种植。律本中自种树。若教他不为佛
法僧者。名为行恶行。善见云。居士施田地。别
人不得受。五分若施僧田宅听受。使净人知
之。

二养育人畜。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云。沙
门释子不同馀外道广畜人畜等(广明制断)僧祇云。
施僧奴婢及诸畜生。一切别人不得自受。为
料理僧故。受已付僧。

三伎乐众欢具。律本云。受十戒者。不应观听
伎乐等。善见云。若施乐器者。不得捉。得卖。

四五兵戎器。律本中不许比丘见诸兵战乃
至戏笑等。善见云。若施器仗者僧应打坏。不
得卖。萨婆多云。若以似宝或作男子庄严具。
如矛槊军器乐器。不得手投。

五钱谷七宝。律本云。有施钱宝者。付净人掌
云。此不净物汝当知之。馀不开。僧祇中钱宝
等入重。已成百一物者入轻。非谓金宝之器
物也。谓似宝铜铁作者。若不尔者岂有比丘
执而受用。可上下求文。萨婆多云。若金银
摩尼真珠珊瑚车渠码碯七宝捉者犯堕。若
似宝铜铁等及杂色珠。不入百一物数者。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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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吉罗。不取如法说净者得。准付净主知
之。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捉三宝金银钱
等及形像者皆堕。善见云。比丘不得捉生种
子。必有施者依多论。十日内说净付俗人知
之。

已前五件通入重摄。并招讥障道之元首也。
初田园务。俗鄙儒士尚不窥临。况复出世五
众。理非身所监护。故智度论中云。下邪命
者。谓耕田种植取利活命。离此经营方名正
命。今亲自执役。或教人裁种。污家恶行生过
妨道。染谤尤深。故入重摄。第二制者人畜生
命事待资给。比丘清举高标济远。今人畜同
聚。秽乱事深。世事尚为供承。何成入道津要。
既劳毙两用。故入僧中。留放多途如前诸判。
第三制者。伎乐荡逸之器。本非眼心所怀。闻
音尚制有愆。何况眼观无罪。正制不令身触。
为遣著心。今便亲自鼓持。理由耽醉故。有
涕零垂泪解体移神。俗士号为俳优。良有以
也。既道禁弥塞过滥特深。理宜焚毁用旌惩
革。然俗生欢美释怒。除纷微有供福之缘。薄
展归依之相。必有宜将出卖便顺正论通文。
第四制者。其戎仗军器本妨慈道。有国不获
已。而设用拟非虞。出道本厌。今欣弥成过本
或。恶戒之数。或生刀兵之劫。现未俱损。义岂
停留。宜打破焚除用倾踵恶。第五制者。金银
宝重。钱谷利深。能开不义之门。正塞清升之
道。故经律同悲灭法。道俗俱知秽心。准论差
人弃之。显强不净之业。然律通时议。意在革
愆。生则说净付他俗人掌护。死则收入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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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纲维。

次解第三听开畜物。律本广张例如下述。

已前一段之物名狭事宽光莲张教釰。后方
开例。并由报优降随务退增。圣制被机意存
据道。若心怀正观。励节拔群。而力志雄壮风
霜未拘。其怀者则树下坐。但三衣以覆之。乞
食以充之。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而身报尪
悴有愿无施。虽励力前求而道根后退者。权
开华饰房宇绮靡衣资众具缘。须随机通给。
本为增道。非止养身。故中含云。我开诸弟子
畜诸衣物者。皆善法故。持世佛藏经云。若不
除我倒随事生著者。乃至不许饮一杯之水。
服一纳之衣。何况馀事。故知开意深重也。不
获已开之。律缘人情意存道业。经约心带事
起因。成全无贮畜。静缘修道。故楞伽中寺内
烟起者。如实行人不应食也。十诵亦云。寺绝
净地。涅槃经云。虽开受畜。如是之物要须净
施笃信檀越。等正教明断。弥须谨依。然根器
钝羸卒难回拔。还须随机附教任事重轻。若
据本开义须分取。但为财物担累在无事则
繁省闲要故。此一段类聚极多。义该二僧。事
通轻重。若据律断通令不分。以从多为论故
也。今总收诸类。须三例分之。第一性轻性重。
第二事轻事重。第三从用轻重(各分一半为三轻三重也)

先定三重之物。初名性重(由体相金石土木等所成重非随道)二名
事重(由非道要俗务所缠)三名用重(体是轻物附重难随)

初性重之物有五。

一房舍所有。谓窗户㡘幕竿架枰阁琐钥床
席枕蓐灯具火炉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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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本云。檀越为比丘令随作房法一切听与。
事事具出如前犹多。阿难得别房开受。如僧
残中开造大小房。白二加法作之。又开给住
房比丘大小绳床大小木床等。又若夜闇须
灯器铁𣛰铁炷火炉灯笼者开之。

二诸杂作具。律本云。时铁作者出家。欲作钵
佛开作之。须炉槌钳棑囊错镞器。作袋盛之。
悬杙上。亦开熏钵调度。治钵者给钻鍱及木
作等器开畜。缝衣患曲者。开绳墨赤土絣治
尺度等。作桄张之。

三开畜器皿。律本听畜大小釜及盖四瓫及
杓并二瓶两盖尼开说净。僧则随顺。终并随
于重轻不可以说净。非重又开。煮药铫铁土
三种釜瓶。煎饼𨫼钓杓铜鐏。捣药杵臼簸箕
筛扫帚。煖水瓶。澍水筒澡罐盘斗秤等。诸裁
衣皮之具。浣衣具。供给食具。押果汁具并开。
又听畜水瓶洗瓶盛水器。此并供给比丘。资
道要用身所凭济事不获已。上士头陀衣钵
如鸟。何用上物。大成担累。馀有一切俗家
器皿盘梡盏合匙筋幝巾酒泉食案脍刀肉
机。凡非道用。无问大小多少。并入重收。以断
俗怀专务出道故。自馀有异于俗而是比丘
要须者。若准十诵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
铜物。不应分器受二斗已上者。一切水精物
贝物齿物角物。不应分半斗已上者(律文如此。而事杂重轻
如前。约相断中具明分不分法。必临机正委不务笼通故也)。

四助身之物。律本云。若老病不堪步涉。听作
步挽车。若舆若辇若车。随事并给。除皮绳
发绳。不得使比丘担牵。若道行恐毒虫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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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锡杖摇。若筒盛碎石。若破竹作声。若患热
者听作种种盖自遮。若作大扇。若转关扇小
扇等。又开如意唾壶。广如四分杂房两聚。五
庙祀诸相。律本云。开五众并得起塔庙。俱得
致礼(谓依本夏次故)僧祇律云。律师法师营事比丘
德望比丘死者应起塔。相轮悬施幡盖。在屏
处安置。不得在经行处多人行处。令僧和合
已作之。既许营塔庙。理怀荐奉。馔羞虽通凡
圣表心义一。故律本云。令上塔种种美食金
宝为器盛之。设养食讫已与比丘沙弥忧婆
塞经营塔作者。食之应使白衣伎乐供养。若
有香华罗列基上栏上杙上檐前亦得。用香
泥作轮像。乃至有馀。应泥地。增一中开比丘
以香华散死尸上。僧祇中亦尔。

已前性重之物。体是沈累根源。约事无宜。造
修详过。义须遮断。但为人机弱劣随事拥心
故。曲顺物情。权开通道。前事繁杂有累清神。
生则接其身资。且听服用。死则断入常住。约
绝踵前。又送终礼供之物。祭祀众具所须。正
教正开。用答恩造之德。顺生顺俗弥旌息慢
之仪。若不具立影形。则瞻仰何寄若不薄申
微供。则殷志宁生。必断入重轻如上。如后具
列。故第一房舍所有。律本正断云。若多有别
房及属别房物灯台床蓐。并入重收。第二作
具。律本通列五种。谓铁陶皮竹木作并斧凿
之器。并入重中。第三器皿之属。律本通断瓫
瓶澡罐重物。皆在重限。未分大小量齐。可准
十诵二斗已上入重。其斗量是非如前广述。
第四助身众具。律本但有车舆杖扇入重。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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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论。但是略无。义须例显。并如上决。第五
庙祀供养众具。既有别属。即非自专。还依本
处。若自造拟死后可入重收。自外不尽之文
义例自看上下。

次明事重之物。其例自六。律断无文。准如条
显。

初内外经籍(律本中。时有比丘。盗他经卷。佛言。计纸墨得重。故知别人畜也。又开读俗
经书。为伏俗故。又为伏外道故。开读外经。不依彼见故也)。

右准断云。其内典经书如上母论所判。其俗
中九流传集并可重收。以久习多著乐世法
故。若有纸墨随例重收。若本为法化须有钞
录者。则同轻摄。

二图画饰字(律本开装严房内。文绣装校并馀杂色人禽兽文者。僧祇中比丘作房。欲白壁五
彩画之。佛并开听。唯除和合非法像。馀有山林人马像并开)。

右准断入重。其馀彩色器具杂事及离壁素
画。并是重收。由久染耽著故也。

三皮毛重服(律本边方得敷羊鹿皮为三衣卧具。更有馀者开。不得畜师子虎豹獭皮及馀可恶
十种皮。若覆床以下马皮不得坐上。及一切皮衣皮帽不得著。𣰽𣯫毛过三指。长三肘广五肘亦入重收)。

右准断𣰽𣯫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轻。若至
中土便从重摄。皮三衣者准上可知。厚大者
入重。馀并不断。义约云。既不许服用。便成体
重所收。然以开于俗家边地受用。未是通遮。
故入事重中。伊梨三皮律不断者。明是重摄。

四白衣之服(律本云。汝等痴人避我所制。更作馀事。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著。若著如法
治白衣服者。袄褶裤行膝手衣等。十诵云。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复贮衣一切毡衣一切贯头衣两袖衣一
切囊衣一切衫裤禅并不得著)。

右准断云。诸律断中并无已上衣。而入重者
今以义约。如律文中。王施大价衣。佛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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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者净施。明知异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龙华
虫日月纷米之服也。余闻施于冥告云。西土
诸王多重佛教。外理国政则服俗衣。内遵法
行便怀道服。咸著僧伽梨。同比丘所服者。其
价极贵。或出万金。故耆婆施佛一衣。价直
十万。而诸清信士女逮及菩萨在家咸著三
衣。乃至色有诸天亦同此服。不同于王。此土
王臣士女依经亦有服者。

如梁陈时俗士等。
咸著用。今以事用徵送教至。如梁高祖亲依
佛教。三衣锡杖而受持之。所以登座讲说脱
于帝服著于法衣。如简文帝集中。高祖数赐
纳袈裟。表谢具明。又萧瑀为大唐仆射。公事
既了入静院。著三法衣礼佛读诵。以此为常。
及薨后送衣入津梁寺。轻法羯磨。近贞观中
太宗以所著七条纳施胜光寺僧珍法师。价
直三万。及终后还追入内。又以所著七条与
恭宣二法师。令制诗先成者与之。及作一时
成。令学士评其胜劣。俱云一等。因令市估价
直六万。乃进衣出绢人付百段。又赐玄奘法
师一纳。今现在。有买者酬十万犹不与之。以
此诸證故知。王著贵价三衣不谬矣。所以爱
道在俗。佛出家后恋慕无已。手自成一金缕。
贵价氎衣拟奉世尊。后以献佛令僧中行之。
爱道不从。佛言。但僧中行具三宝。何者其人
随顺我语供养佛也。为解脱故供养法也。众
僧受用供养僧也。若供佛者失馀二归。便依
行之。并不敢受。次至弥勒取而服之。威仪
具足。言金缕者。非用金也。缕色同金。光䌽殊
异装饰若金。岂有比丘服于金宝。据此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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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充在轻。自馀一切白衣外道之服。并不许
服。俱入重摄。以断恶法修出道标。何得仍怀
于俗事也。如瓦屋绵衣斩坏打破。绝流俗故。
息贪竞故。顺知足故。不同不净财食死后通
分。食是非复畜煮。财即同诸三衣。今之僧服
体状全俗。著即滞情。故入重摄。若已改张。坏
色失相。或异常俗如裙如袄。名虽含俗然相
有殊。并可从轻。故褊袒祇支方裙正背俱非
西梵所服。然异东华俗仪。故俯徒情事理义
可通。俱从轻限。馀并例之以定二途。

五外道之服(律本云。一切外道衣不得著。谓一切草衣皮衣树皮衣叶衣鸟毛牛马毛等衣。今
亦有著纸衣者。此即是树皮衣。亦有大德高望著青色千秋树皮袈裟者。亦同外道衣也)。

右准断并重由体相既非若著坏心障道。又生
世不信。必有轻服坏色相者。如白衣中分之。

六文像绮服(律本云。不得著锦文衣绣衣。五分绣锦褥敷者吉罗)

右准如五分律断。锦绮是不可分物。若纯色
者应分。由相类同于法衣故也。无问大小多
少。俱在轻中。其例朝霞斑布毾𣰆之类。并入
重也。

已前六件并由事涉世讥。本非道服。宜通断
重。而事容大小。过起迟速。贮备延促未可该
含。故随条断。并各如别。其俗衣两断义指如
前。犹存俗相者深取后文。宜从轻限。

次第三解从用重物(其例有四)

初以诸衣帛严饰房宇(律本开畜地敷等。即谓幄帐床帷承尘㡘幕等)

右准断云。元作拟随房宇。即任住处受用。要
是随时分。房者方可留之。若自拟改换权施
受用者。可随轻物入分。

二以诸衣帛庄严饰车乘(律开畜车舆理有随车衣物。前后㡙㡘覆幰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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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诸衣帛盛裹重物(谓案帕床衣箧笥巾幞之覆)

右前二件之物。若元作属车乘案几。亡后随
车必暂安非永。可随事轻重两分。

四以诸衣帛随身所障(律开畜蚊厨。五分云。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覆衣。
谓床垂四角蚊厨是不可分)。

右准断如注入重。亦本为随身常障。不容改
换。若如五分毡亦在重。而不分大小。若论随
床所用无论厚大入重。必不定者准上衣量。
𣰽𣯫量任其重轻。

已前四件并是体非重分。理入轻收。但为担
累沈积系缚缠深故从重断。而义分四句。句
图度之。一以重宬重(即木匮板仓土廪等宬五谷钱宝等)二以重贮
(谓木函柳箱用贮衣钵)三以轻贮轻(即衣帛等帕收束帛绢等)四以轻宬
轻重(如上四条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二三两事入轻。

大段第二。次定三轻之物。

第一性轻之物(其例自三)

初是十种衣财(律中一一列名。一者绝衣。或名失利衣。不同此方者。二者劫贝衣。
中国出之。缉花所作。如白褺之例。京师有也。三名麻衣已外诸衣。此无正翻。并皆中天之物。此方有无。
麻纻葛蕉竹蒲毛草等经纬用成诸衣财等)。

右准断入轻。由体现交须即堪裁服。无问多
少厚薄。若色非色若正不正。并入分之。有人
云。真绯正紫既大色上染。佛断不服著。得堕
罪故须入重。今不同之。由体是应法即堪改
转。还类法衣。如律受净。若以不许便入重者。
五大上色之衣佛并通制。何为独在绯紫。一
开一制但出意言耶。若必擅遏不通者。如生
财绢匹绵屯及馀杂段财帛。皆未染成。亦不
许服。如何入轻。故知并由改转可成坏色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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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绢之白色也。又不同锦绣𣰅𣰆染则可得
如法。未染体是斑文绮错外相五彩分炳。又
佛正断在重无宜抑例通分。

二是所成之缕。谓成前衣缕。即用糸麻毛绵
现在经纬及杂。缉荣散绩者。

右准断并轻。若麻𦃓糸絇如上已判。若杂重
物亦准前断。

三是绵絮絓𦁲(谓已离茧𪅏变成上相者)

右准断云。若现成前列者入轻。若生熟蚕茧
必害命。因随彼尸入重。若蛾虫自出𪅏之茧
者。准多论轻分。然蚕所出丝绵。计本深当性
制。故乞绵卧具三衣。律断斩剉涂埵。又憍奢
耶缯䌽涅槃正制不服。央掘许其转来。且接
小机。后云。不成悲者非大乘行。故五分云。有
将绵来施者受以入僧。即非自己。四分云。若
得已成者斩剉和泥。判非所服。由本损生害
命而获。何成慈悲法服也。正是怀道者所忌。
尤当讥过者初元。今一方禅侣并不服之。皆
以布艾为衣裳。可谓学大乘行之阶渐也。余
亲问西来游僧。五竺诸蕃无著蚕绢为三衣
者。虽于阗国养之而无杀害。映前所言弥光
大矣。

已前三件号曰性轻。谓体是轻虚。资道正要。
又随身机济深有事劳。今从本而定。轻名非
在。多而入重也。类例并随且断。蹊径炳然。而
次第三件中丝绵所作者。意犹疑妨。何者由
损害所利无宜在分。生得尚剉坏灭踪。死后
宁开分通计。若准此义诚难决之。且顺央掘
经中受者非悲。而不破戒。故在轻限。必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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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决。亦可从之。若正心学大道者。则从重例
(今西梵诸释并不以为袈裟意可见也)

次解第二事轻之物(其例自四)

初身所服衣(律开三衣外畜覆肩祇支泥洹僧。五约衣帽子腰带榇体衣毡被覆疮衣雨浴衣𣰽𣯫
衣。拭身拭面扪泪拭脚摄热等巾。五分护髀膊踝头衣针线袋。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毙故衣随意重著)。

右律断三衣坐具入轻。五分舍勒下衣及被
可分。应是三衣同卧具也。馀虽无文由。即用
资强可从轻限。

二宬衣之物(律本开以衣安囊中幞中)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师坛)

右前二件之物并入轻收。初则从衣入分。后
则当体两断(谓赏劳入轻也)时有金皮络朱绦界缘或
复角揲万字莲华散饰者。既律制不许画钵
内为万字。明知众具通然。必有斯缘。可从重
例。有相同跛阇之广事。从说净可入轻收。
如法者入赏。

四漉水袋。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右诸律入轻。亦有赏劳者此律不述。可即轻
收。豫是宏椁袋覆者。亦相随分也。

已前四件亦号事轻。由即用要机更非改贸
故也。必有文像绮饰可准上文断之。并须前
后相衔方可断斯途路。

次解第三从用轻物(其例自六)

初一随衣之物(律中。若著三衣解脱形露者。可安带及钩衣[金*刮]钩衣细等。又衣无安处。
任箱函中盛之。若著内衣易脱应用腰绳系。听两头施玦纽。不得用宝作。当以铜铁锡镴等作之)。

右准例从衣同断入轻。

二钵器者(律令有钵如上钵量。若得七日药应著键𨩲小钵次钵大钵中。不作净畜。若应量者须
说净。不者犯舍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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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律但断钵入轻。馀诸随钵之器。槃子盏子
之徒。相从轻例。

三随物所属(律中。若钵难持作囊宬系口络肩上。若函盛亦开巾幞)

右律断入轻。故亡人赏劳贮器之物相拟。若
其多者。一则赏劳。随受持者。馀则长摄。自入
轻分。必有服饰装严从本入分。不同香炉宝
装。由体自居重故也。

四屣屦之属(律开畜革屣。除锦文装严者。若为补革屣故。开锥刀磨石毛缕箸綖。应以十种
衣为袋盛之。不令迸散。并开裹革屣巾囊)。

右律无正文断。然资身正要准僧祇分之。自
馀靴履之像䌽装者。亦如上轻重。

五剃发之器(律开畜剃刀及鞘。应以劫贝障勿坏。并开磨刀石内囊中。钝者刮刃刀开之。及
承发器)。

右准律断轻。剪沐常要故也。必有宝镂庄饰
身鞘者入重。随有木匣火皮分之。

六助身众具(律开针线刀子并线尺度用补衣也。开作针毡及筒安塞及镊子剪爪刀刮汗篦摘齿
物桃耳箄灌鼻筒禅带锥子之属。十诵澡罐釜瓶香炉熨斗禅镇匕卮之属也)。

右并随身要事。理断从轻。故律制云。无针无
漉器不得游行。明知用资常有故也。又如僧
祇云。受已制畜应法澡罐。岂非机务所须耶。
故入分也。又萨婆多云。右似宝铜铁杂色珠
等入百一物数者得取。不须说净。故知轻分
为审。

已前六件之事号曰随用轻收。由物体沈重
深非服用。然随事趣要更无过者。故从时用
例入轻收。既圣制开听。故无定多少。律开刀
钵及馀众器现在僧分。外虽不论准义必有。
针缕刀尺足可成衣。钩[金*刮]玦纽服常要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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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澡罐之属。匙箸鋺盏之流。文或显晦。事
义准酌并如前列。通断在轻。时有或斯义者。
便搆难重叠。容色奋发赫然张怒。诘余云。我
闻正律明断澡罐入重。剃刀入轻。今汝拒违。
明非圣教。余答。教有开合。文通隐显。律张
四说。经列法依。澡罐从重大小未分。刀钵在
轻体量通混。今为计会诸部。抑有明文。理事
含弘便定淆紊。约量据体宜如两分。且决绝
于临机。何迟疑于文相。试为述其二三。足为
事类联璧。如剃刀有文入分。裁刀无文在重。
钵便三斗入轻。瓶则半斗在重。二文两义双
皆俱违。情理天乖。事用同辙。何角张于正
教自负罪于将来。今以当律无制量之文。此
即未了之说。宜用外部通判便决滞于本条。
至于剃刀截刀锥针之属馀律在轻。虽文或
左右而义类融会。自外细杂轻可随身。即事
交须。又无讥丑。律本文事缺断。不可经停。宜
从诸部明文并非重摄。余以亡物轻重抑断
寔难诸师传授指订非据。所以博观中表。逖
问嘉猷获本众多。口断非一。覈其精瞻程节
者希。余以不敏敢援前杰。辄抽直笔随事杀
青。言复义重。望光修撰。

量处轻重仪。

大唐贞观十一年岁在丁酉春末。于隰州
益词谷中撰次。余以自古至今诸有缀述
多埋名而显相。少时代而开今。遂令披读
闷于人世。故分明昧。用表幽心。

余自出家心存律部。经今五十馀载常怀介
然。恨以教义未周临机多拥。虽伏膺高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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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事为先。涉历炎凉亟经载纪。至于持犯
深旨弥有宪章。轻重浅相情求路绝。亦有高
彦盛德。常学律门。闻断重轻便存缄口。目睹
斯状。又增倒悬。贞观初年关表求解。晋魏
中原号称学府。即而请诲重增昔迷。独有相
州律师。制轻重相。言虽纶综还类古踪。由此
意言遂出斯路。皆比拟于成教绝迟疑于古
今。而以王著贵衣同于俗服。边方毛皮卧具
类等轻分此。则文义𨷂彰致令处断斯咎。幸
以天人交迹意存据道。云余所断迷。故非违
白衣诸服佛制严明。何得雷同如王衣例。且
王衣边服本是三衣迷名。同于卧具。悟则更
张琴瑟。又云。诸佛大圣尚有后制过前。或复
前开赊后。及论行事并以后教废前。故称智
人名大觉也。昔虽立仪大存比拟。然非目验。
故有小违可改。白衣见成之服非轻。已坏色
相全乖非重。故积念成佛。初念似是而非第
二。反观初则全非后是。如是前后沓观皆前
昧而后明。始自三贤终于十住。乃至弥勒大
士犹有一观未融。及至龙华道成方等十方
妙觉。况今沈俗凡僧动恒相结结。既封执见
结弥繁然。则凡力所资堪耐在此。至于不存
心用何可而论。故知王衣边服并是三衣。诸
俗恒服宜从重摄。又云。比丘之法少欲知足
为怀。故佛见头陀开房同宿。诸有储积同夏
不前。良以少欲显入道之初门。多积为恒俗
之耻。故制白衣俗服。生绝禦之。死绝分之。令
见存者绝于著用。意存道捡。不徒设也。如
是勤勤嘱累。余以其过遂敢改以后释前。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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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此箴幸同遗寄。又云。言非助道虽是佛说
亦违。纵是凡言虽非经文亦准。故佛言。虽非
我制于馀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此则佛自
明言。何得相通轻摄。况不识王衣边服之相。
故准而入轻。前行迷而非过。后结悟而是福。
用上诸诲。可不信欤。
量处轻重仪末(终)


* 新刻轻重仪后序

有必然事。曰之死矣。西天独尊。东域众圣。犹
且预之。苟预之则其释迦法中轻重之仪判。
是须臾不可离者。繇旃我法惠大师钞疏明
文。虽勤尚为张沈文伏义。或感灵以出之轻
重仪。虽轻重杂揉之中。其文礌礌落落如日
月皎然。诸家并珍。三国引领。良有以矣。而祖
宗中微之后此仪韬光也久矣。乐学戒之宾
衔兹于此。于戏天不丧此文。与偶于石清水
神宫律寺书库得之。义虽若无巨害文少缺。
可谓危矣。窃惟仪主依命晚住于西明。则后
人邂逅律策。国师兴正菩萨依命绍兴于宫
寺。则今时邂逅此文。斯知圣贤不苟来游。余
又恐祖教时逸有负信大士。辄写焉。然鱼鲁
益以网罗。句读不无墙壁。斯乃赘倭字于傍。
以应剖劂氏请之由耳。冀有必然事之时。判
断立得。免假人于胡救溺之侮。

贞享五年八月十五日

石清水大乘律院小苾刍实长春谨记于摩
尼宝珠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