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后唐-景霄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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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三(从持犯篇首至第六优劣毕)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持犯方轨篇

欲释此篇。大分为二。初牒篇名。二律宗下。依篇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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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分二。初正牒篇名。二注文下。弁此篇来意。

言持
犯至十五者。先弁相生之来意。谓前之一篇。随比丘
二百五十戒别历。明具𨵗之相。得称别义。巳知而于
名字等。七门总义。全未委练故。于释相别义。持犯之
后。有方轨总义。持犯篇来。释名者。顺本受体名持。持
有二种即止作也。以此二持为善因。后感有为无为
之乐果。此二持有名字体状等。如下具明(云云)。违禁
起非名犯。犯有二种。即止作也。以此二犯为恶因。后
感三途之苦果。此二犯亦有名字体状等。如下具弁
(云云)。亦有释云。万恶皆断。众善咸修。名止作二持。诸
恶并为万善皆止。名止作二犯也。方轨者。方谓方法。
轨谓轨则。此之一篇。具解持犯。总是一切戒上。方法
轨则义也。即七门皎皎搜四行。以知因二九遐彰历。
无知而自显。故名方轨。问未审七门俱名方轨。为局
第七门。得彰方轨。答此中须分两意。若古师。唯局第
七门。得名方轨。若今师通于七门。俱彰方轨。如名字
一门。是二百五十戒。尘沙万培戒上方法轨则等(云
云)。篇第十五者。如常解也。

次注文辨来意分二。初总别以辨意来。二若取下。对
前后以辨来意。或依素记分二。初理齐重文。难事义
总别答。二若取下。前后相违。难逗机随事答。初难曰。
如随相篇。及方轨篇。俱约顺体成犯。顺违之道理是
齐。前后又俱名持犯。其文复重故。云理齐重文也(巳上
难竟)。二事义总别答。言以前随相者。牒起前篇也。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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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分者。谓约五篇淫盗等。二百五十条事。以分别辨。
别对一一戒上。辨具𨵗缘。如对淫事。分判之时。即不
通于盗煞馀事故。是约事别论也。言至于缘明等者。
生此篇意也。至于二字连带之义。从彼及此缘由。通
也总也。谓若通约心境之义。对一切戒。总相而明。如
将名字一门。总收诸戒四行名字等。前篇并未委知。
精练识达。故向此篇甄别之也。甄者说也。文云察也。
谓察前篇是对事。别论此篇。约义总说。又甄者简也。
简择前事别。后义总。诸记中对此。立三别。一总别别。
二事义别此段收。第三难易别。今云上之二别。即此
段收。第三难易别。合在后科摄也。二前后相违。难逗
机随事答。难云。既言随相篇是别。方轨篇是总者。且
凡明义理。皆先总后别。至于自古疏抄。亦先总后别。
何故抄主制作。先别而后总。违他。次第法式(巳上难竟)。次
随事逗机答。回段素科前后意。欲顺抄文。知之。言若
取由途理在前烈者。此句纵之。由者由来。途者途路。
理谓道理。烈者须烈。意道。若取由来途路道理。总义
持犯。合在释相篇前。而颁烈也。今回于后者。下句夺
云。恣初学未了也。引便随事。逗机夺破前义。谓此七
门幽隐四行难明。若向前段烈之。后学才彼望涯而
退。今移安后者。贵接初机既别事精通。总义。自然明
练。亦是异古也(上来两文。总当辨来意巳竟)

次依篇释文二。初篇序总意。次开章。释前二。初举宗
显行。为述作之由。二正立此篇之意。前二。初正难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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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行持犯相深。二非夫下。约人释成难见。初言律
宗至寔深者。文有两意。初举宗之行。次师难相深。言
宗律其唯持犯者。谓能诠之教是律。所诠净戒谓之
宗。顺戒起行。莫越二持。违戒造非。莫过两犯。故下文
云。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称之曰持作。而有违恶本所
受。名之曰犯。此但举律宗。显持犯行。非谓将持犯为
宗也。其唯持犯者。实云惟由重也。心傍作住。如伏惟
之字。亦表于重。今此律宗。重于持犯。宗云独也。字从
口作。今从心者。恐写者错。谓六十卷律文虽多。独明
二持。独明二犯。故前文云。诠教之文。文虽浩博。撮其
大趣。止明持犯。玄云专也。顺戒善心。专在二持。违戒
不善。心专居两犯。如斯持犯。是宗家之行。律能诠之。
故云律宗。其唯持犯(今依此解)。持犯之相寔深者。仰难相
深也。相谓相状。寔由实也。深者远也。谓此七门总义
谕通。一部律文。既浩博难治。此相寔为深远。昔人未
见。今独委知。意欲生起下文。古人不见之相。七门之
内。通有相深。今且略述。只如名字门中。作犯行内。古
来但云。出家僧尼。不收下三众。取以然者。古云下三
众律。虽结吉无是剩长。今师不然。戒戒下文。皆是实
罪。招机义一。何得无𠎝。故下文云。出家五众等。引是
持犯。名字之相寔深。又如体状门中。古来能持犯。以
三业为体。全不说心。今师持能犯。先须约心。后约三
业而为助伴。又如取持犯中。约制听二教下事法。古
师止持作犯二行。准局恶事。明白心中。不可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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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学。不通于法。作持止犯二行。即通事法。明白之心。
准是取学。今师云。一切心境。皆是可学。何简事法。善
之与恶。若学知后。迷忘心生。圣开无犯。即不可学。此
是持犯。体状之相寔深。又如第三成就门中。古师立
端拱。止时不通久远。若于善事法上端拱。不作却成
止犯。今师立无恶来恶。以辨止持。方通久因。此是成
就之相。寔深。又如通塞门中。四门分别。于后二门。古
师唯通三行。不通止犯。今师约事上明之。二门俱通
四行。岂非通塞之相寔深。又如渐顿门中。古师将不
学无知。二罪顿结。今师云。不学之罪。先结无知之罪。
待缘境不了之时方结。又古云。二罪并是吉罗无轻
重。今师云。不学是吉。无知有二。疑则得吉。不识得提。
又古云。不学许忏悔。有断义故。无故知不开忏。无断
义也。今师二罪。皆有断义。并许忏悔。此是寔深。优劣
中。古今七杂料简中。别开五段。只如第一历位中。古
师对四行上。若止持作犯。通立二九句。作持止犯。但
立可学一九句。又先止持对制。止上淫盗等。恶事上
唯立不可学。明白心中。缘而不了。并开无罪。若于犯
法。唯是可学。缘而不了。便制十二罪。若于制作衣钵
善事上。唯立可学。不通不可学。并是持犯相浅。今师
于四行位上。不论善恶事法。并立二九可学。一九结
不学人。二十四不学无知。学人开成三十六持行。若
先巳曾明缘。于后忘迷。非学能知。便立不可学。开迷
放罪。岂非寔深。又如方便趣果门中。古来不说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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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今师前后通收。亦成深义。又具缘门中。古立五
缘该收。诸戒不尽。今师通立七缘。用收俱尽。此并相
深。又如境想门中。古立四门。不论轻重门。今立五门。
方显深相。又定互多少门中。古约轻重相对。唯立定
五。若于犯不犯门。但云。或四或五二门。共立三位。今
师二门。各立三位。岂不寔深。谓七门之相。深奥难明。
自古巳来不见故云。故云持犯之相寔深也。次纳人
释。成难见文三。今当第一。言非夫等者。上既明其相
深。非造次而能委故。须约人释成难见。问。既云持犯
相深。未委。何人能见钞文。答云非夫积学洞彻穷幽
尽理者。即斯义难见也。非由不也。夫者语助。今借此
夫字。以训于是。意道。不是积学洞彻幽尽理之人。即
持犯。寔深难见。听习曰深。名为积学。达词旨之精妙。
谓之洞彻。极事法之根原。谓之穷幽。心境无不体会。
谓之尽理。教文非一。事相千途。制犯制持。成作成止。
若非如上等人。实当难见。慈云。欲了此相。必具三缘。
一须聪明。二须好师。三须积学。如世水若积。使能负
于龙舟。风若积。便能升于玄凤。学若积。便能辨于深
义。如钞主听首疏经二十遍。便能洞彻契尽幽玄之
理。对上古人不见(云云)

次引古證成。言故至违者。文有二意。初引古承。习无
异不见深相。二虽下答。通外难故者。蹑上难见之词。
生下不见之意。历谓绵历。代谓世代。遵谓遵承。术者
异术。谓此七门持犯。并是奇特之异术。自古诸家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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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相承。并同一见。更无奇特之异术也。且论一家无
异术者。如首疏于体状。止持门中云。制门中事有二。
一者不可学事。如似人非人想。二者可学。如似衣钵
体量等。是听门中。事准可学。房舍尺量。长衣广狭等
(巳上疏文)。谓如律中境想。迷忘心中人非人想。今明白
心中。不可学作。若学人作非人想。煞即成作犯。今止
不学。即是止持。馀恶事例说对衣钵。善事上。即须学
知。唯明可学。及听门中。房舍长衣等。善事唯明可学。
作持门中。既是进修。亦唯可学。翻作持成止犯。止犯
门中。亦唯可学。是则不可学。唯局止持作犯制门中。
有如此之义。自古相遵。咸同一见。故云历代等(云云)
问如首疏。持犯具立八门。剩有宽狭先后门相。疏五
门名字体状。成就通塞渐顿。先后次第。增徵优劣。此
岂非古来布置门户。多少不同。又于句法之中。亦有
多别。如道覆律师疏对初篇。明作犯一九句。第二篇。
对房上立作。作持一九句。若止犯。并在九十中明。先
辨止持一九。次明止犯一八。便成三九一八。又愿律
师疏。约可学事。不可学事。就此总明。止持作犯。对可
学不可学。各有持犯。便是四分九句。作持止犯。唯是
可学。作持一九。止犯一八。即成五九。一八句。又首律
师疏。立六九一八。如上。更于止犯。立一九。即六九一
八句也。此是古来句法。安设不同。既门户向法。或多
或少不同。何故前言历代相遵。更无异术。可引钞。答
云。虽少多分。遥而大旨无违。上句牒其难词。下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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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难意。虽者纵夺意也。径者小道也。约其句法。多小
以释。似分径路。大疏八门。释持犯相。疏五门是多少
又句法。或三九一八。乃至六九一八。又多小约此门
户。句法多少。似分径路。故云虽少多分径。原其大意。
曾取未违。皆将恶事。为不可学。唯在止持作犯。制门
不通。听教及作持止犯。二行善事法等。又但于名字
门中云。出家僧尼不收下之。三众等大旨。无违则显。
今师四行之下。制听事法。明白心中。皆可学迷忘心。
皆不可学。全异古也。

言但至识者。谓上古德相承由。未晓其深义。况今新
学时诣法筵。研覈根源。实为不易故。此嗟其不识也。
但者专也。偏局之词。乍入法进修。名为后进。初始寻
师。名为新学。教网未谙者。教谓能诠。之教下所诠持
犯四行。谓之网目。如俗取鱼之具。亦名网也。能于江
湖之内施张。漉于众鱼。以置于岸。今言教网。能于四
瀑流内。施张。漉人天置涅槃岸。今此新学。刱参玄寂。
于此教文纲目何得语之时过学。肆者市肆。谓汉时
有人。姓张名揩。住业阴县。善闲艺术。能吐气成五里
雾。人来习学如市。故书云。七[门@责]骈[閞-拱+贝]。如赴华阴之市。
今借此市而改为肆。由同店肆。陈列货物。任情买之。
今讲学肆上亦然。广申义理幽奇词旨。精妙学者。任
情选择。取舍随坏。在此学肆研穷。积功累德。动经星
祀。由上难知。况新学时复一过。诚难晓了。讵者何也。
始由初也。未者终也。律序为始。尽处为末。亦有约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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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说亦通。意道。律文始末。上自不知。若研窍七门。总
义何由可识也。

言然至矣者。谓上片新学时过。未谙教网。始末何知。
则不能研窍持犯深义。显今洞闲律相故。有贯通之
言。事境精明。指在前篇。巳述文相。既能洞晓总义。于
是深通。故先指事相之文。后乃举其总义然是也。一
部者。一部律藏也。二部戒本。广明上持。略明作犯。揵
度巳下。广明作持。略明止犯。贯通一部。律文或约钞
释。前后二十八篇。广明作持。略明作止犯。释相及尼
众别行。引之二篇。广明止持。略明作犯。斯则持犯之
文。贯通一部钞也。或有不许约钞文解。理亦无妨。能
彰名巳在随相者。谓就淫盗煞二百五十事境。彰于
具阙。戒相之名。巳在释相篇说竟。今试约义总论者。
今指此篇。试由用也。约义简不。约事总论。显不别论。
指其纲要者。谓此篇七门。是一部律文。二百五十戒。
之纲要。且如律文。所明虽广。二百五十戒。境绝多然。
不出善恶事法。若于恶事。法止而不作成止持。若造
作之成作犯。若于善事法。顺教进修。成作持止作。而
不作成止犯。今但以持犯之名。往一律文收。无有不
尽。故知。持犯名字。是律文及戒境之纲要。馀门例解。
举事以显者。谓此七门。皆举善恶二事以显。只如名
字门。止持名字。举初篇恶事。以显作持名字。举善法
以显作犯名字。举恶法为宗。以显止犯。名字。举不修
善法为宗。以显下六门皆尔。问前言约义以明。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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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举事显。岂非相违钞文。答云。今披寻者易矣。谓二
持二犯。相状难知。若不举事显之。终难悟解。今举事
为宗。以显遂得四行历然。后学之徒。手披目阙。即异
见也(上来篇序总意巳竟)

次开章释二。初总举别列。次释。

言就至简者。前六
字是总举。初知巳下是别列。不云七门。便云诸门者。
谓七门虽殊。皆共明持犯一事。又诸者不一之义。亦
含于七门。亦有约诸小科不一。如通塞。自有四门优
劣。十门杂料简五门等。又有说云。首疏八门。未能标
数。虑违古意。巳上二解。俱非正也。

言初知持犯名字者。谓夫欲解义。先须识名。名字既
知。须论体状。体既委。三性四心。何性何心成就。既知
有何通塞。一行通于四行。名之为通一行。唯通一行。
曰塞。既知通塞。渐顿须明。一念中。但作一行即渐。一
念中。能成众多行曰顿。渐顿既识。优劣须知。二犯二
持。十门优劣。巳上六门。解释通约根本四行。以论四
行。上有不学无知。枝条止犯。方便具缘之义。其理幽
弃境。总杂相也。文更多精妙。六门之后。故有第七门。
来。此略相生广在下说。第二牒释中。言初知二种持
犯名字者。更略广前来意(云云)。二种持犯者。持二种
即止作也。犯二种亦尔。名字者。名以召体。字以彰德。
如云止持者。是名方便正念。下释义。又是彰德。作持
者是名恶。既巳离下释义。复是彰德。二犯准知。故云
二种持犯名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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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释中。言先解二持者。标也。四中之内。所以先解。
二持者。戒疏云。刱发情殷故。二持居先。久参事慢故。
二犯在后。亦可持顺受故先。犯恶恣受故后也。释文
有四。言止至戒者。此皆依首疏也。方便者。梵云。沤和
俱舍罗。此曰善权方便。新云加行。谓起加行离恶之
心。正念简邪念也。或依明了论。取念智舍三释上义
亦得正念者。忆所受体。明记为性。正智者。分别前境。
恶则须离。善则须修正。舍者于其怨亲。心皆平等。但
念于戒故。于非境悉皆舍也。今总以此三。护本受体。
此总对治。若别说者。对煞修慈悲观。对盗修少欲观。
此修观理。是作持此即止中之作。望离身口过。不为
边成止也。方止持戒者。若但言止持者。若约能持心。
止即持。持业释。若约所对境。即止之持。依主释。即止
今加戒字。通有财也。如初篇之类者。举事以显也。若
首疏云。此盖对离恶法。为宗钞文。便云初篇者。亦恶
法类者。种类。类下诸篇恶事法。并是止持之境。如漏
失粗语。叹身媒嫁。是淫戒之类。二房等戒。是盗戒家
类。煞畜打搏恶性等。是煞戒家类。小妄及与不恭敬
人说法。是大妄语家种类。如是二百五十戒虽多。不
离初篇摄尽。故云如初篇之类也。

二作持文有四段。言二至解者。恶既巳离者。结前止
持。事须修善。生下作持。必以下。正释作义。策勤三业
者。身口意也。下自广解修习戒行者。首疏修习。三藏
诸经定慧等。钞言戒行者。亦通定慧故。律中何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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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学。谓增戒学。增心学。增慧学。是名增戒学。若不学
三藏。便成止犯。今望不犯。名为戒行。有善起护者。鸿
云谓于三藏。教境顺教。修学即善行心起。护持受体。
有释云上既策勤。三业修习戒行。刹那刹那随无作
戒。自业之善。随起即护受体。此解亦得持如前解者。
如前止持中解。今此理合云作而无违。戒体光洁。顺
本所受。称之曰持。亦合云持。由作成号作持戒。亦是
有财释。亦合举事显。故戒疏云。如衣食四缘。威仪杂
行。作意防义。方成戒净。此对修善法为宗。文皆略也
第二解先后中二。初徵所以。二论下释。言所以先后
者。徵也。何故止先作后。若准首疏。自立先后门。今师
移来引处。只要三五句。便定先后。言论至第者。释也。
谓是百论两卷。提婆菩萨造。秦罗什译。所以名百论
者。躬云论有百偈。故彰名也。论云。外曰。佛说何等善
法相。此是外道僧祛卫世师问也。内曰恶止善行法。
即是佛弟子答也。佛略说善法有二种。止相息一切
恶。是名止相。修一切善是名行相。云何为止。若受戒
后。从于今日。终不复作。是名为止。何等为行。于善法
中。信受修习。是名为行。外曰与说善行。不应复说恶
止。何以故。恶止即是善行。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
违故。是故善行不摄恶止。钞蹑戒为止。故云戒相止
行相作(證止先后也)。又论云。外曰。善行应在初。谓善法有
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先止恶。应先说善行。后说恶
止。内曰。次第法故。先除粗垢。后染善法。若行者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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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恶。不能修善。故抄略云。恶止善行义之次第(亦證止先
作后义也)。若准论第一节文。但是立二法所以。未定先后。
第二节文。方定先后。今抄引来。总为證先后也。

第二明犯中二。初总举。二别释。言次释二犯者。次者
次第。释谓解止作二也。

别释中。言初至犯者。问一
等释名。二持中。止先作后。二犯中。作先止后。岂不相
违。宝曰。相翻说故。亦无别理。思之。言出家五众者。出
三界家。人无为宅。约近而说。言出于俗舍。入其僧坊
(净名居士等也)。五众者。僧二尼三也。并约有戒体者。为言
居。准首疏。但云僧尼。不收下三众。古人云。下三众无
罪。作犯中不收戒。戒虽结吉罗。元是剩长。今不同之。
通皆有犯。可引沙弥篇叙古之文。以为良證。玄曰。古
师言僧尼者。据总以论。今师五众。据位以说(此释定亦思之)
内具三毒者。内心具足有贪嗔痴。所以名毒者。能害
法身慧命。损诸善根。故称毒也。我倒等者。诸蕴本无
我。横起我心。不顺真理。故名倒也。唯识论云。萨遮耶。
见而为上首。此土我见。顺我即喜。违我即嗔等。不思
对治修行。恣起三毒。鼓激运口四身三。造诸不善。名
之为作诸恶。望污体边名犯也。言此对至宗者。既造
不善。必成于犯。故用作恶法为宗。亦有作善法。而成
作犯。如不乞法造房。及作七非羯磨。若望房舍及羯
磨。本是善法。今约不如法作边成恶。据多少宗途而
说。故曰为宗。

二止犯文三。初结前生后后。二言止下释名。三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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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归宗本。

言恶至犯者。如文。言止至犯者。痴心者。
于胜善事。理合进修。今怠堕懈慢不为。岂非痴也。言
此痴者。据多分说。不言贪嗔。或有贪嗔。却成作持。如
折求善法。是贪心。或被人击发起嗔便学。却成作持。
故不举此二也。行违本受者。受时要期立愿。今不如
愿进修。违受体也。胜业者。三藏能诠。诠于义理。实为
殊胜。依此习学修行。能断惑證真。名为胜业。今于此
不肯习学也。及彼受愿者。受时愿云。法门无边誓愿
学等。今得戒后随行之中。止不修学。违反心愿也。抄
𨵗结文。今准戒疏云。犯由止成。故曰止犯。言此对至
宗者。亦准前释。且对不修善法为言。或有于善境上
成止犯。如对煞盗等境。止不修观行。望前煞盗境为
恶。今但取止修观边。即不修善法也(巳上解名字门巳竟)

第二体状门。分二。初牒名。二馀义下释。言二明体状
者。上明持犯四行名字也。知我于体状。全未委练。且
名以召体。故次辨也。二者标数。明者显也。体谓体性。
状谓相状。此门广显二持两犯体性相状。故曰二明
体状。一玄曰。所持境。约制听二教为体。四行依行有
所表彰。为状能持。以心为体。四行依制听二教而行。
有所表彰为状(此释不然。本出四行家体状。岂得还将四行为伏。故不可也)。宗云。
能持以心为体。身口为状。所持以二教为体。教下事。
法。有所表彰为状(此解为上)。诸古师。例将三业为持犯体。
此义不正。今拟除之。能癈之文。具在首疏。此不叙录。
戒疏之内。广明昔义。疏云。如昔解云。虽身三部。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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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边。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身礼拜。行檀放生。
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修三善。对治三毒。名修诸观。
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体。性起十不善。
名作犯体。止不布施修慈。乃至观行。名止犯体。修不
存之。以非制教之所要也。故疏云。若不布施名犯者。
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应制也。
何以得知不布施不犯。如智论第十云。昔迦叶佛时。
有兄弟二人。出家造业。各于施戒。互不修行。后释迦
佛出世时。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汉。乞食不得。
以不布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中。但约身口
至于意他。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成犯也。
又若犯者。何曾见忏不布施罪。故智论云。不行十二
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但于戒阙庄严耳(巳上疏文)。故
知。口义违于律论。欲明今义。故先癈之。

正释中。言直至持者。谓上既癈除昔义。今依正而明。
故曰直论也。言一就能持犯。二就所持犯。今伹云持。
理含于犯。如下出所持持中云。持犯二种。并对二教
以明。故知存略也。言至具者。正出能持体也。约行者。
能持戒心。无心不能成业。以无贪等三善行心。为能
持体。贪等三不善行心。为能犯体。然持犯业要假心
成。以心为本鼓动身口。方能成业。若伹起心。不动身
口。不成持犯。以无心故。故知。身口为造善恶之具。要
假心助成故。戒疏云。身口乃是造善恶业。具非善体。
玄云。此约能持犯行心。为持犯。四行造作成业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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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类单心。故知还是色心为体。今且偏举成业之本。
故约也。

次引證。言故至解者。是成实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
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谓證三业。皆用心为体。且身
口不能自发。皆因于心。先了前境。后起思心。动身造
作前事。方能成业。口业亦尔。依心起故。体不离心。故
知。三业不能自成。要由心起。即如论云。无心煞人不
成身业。无心妄语。不成口业等。言离心无思破多宗。
彼计心王起时。别有心所思。同时而起。今云心王心
所。前后而起。离心之外。别更无思也。无身口业者。破
外道也。彼计身口二业。不假于心。但从对起。佛教所
说。一切由心。故俱舍云。世诸妙境非真欲等。即斯义
也。又律等者。引律序文也。文云。夫欲造善恶。备具三
种业当审观其意。凡所作事皆心先知。后方口说身
作。是备具三业。若审谛观察。其意意地若忍。即不起
心。无身口业。故知。皆以心为体。等者等取。如罗云经。
说一句时。舍利弗。与罗云分卫。时有轻薄婆罗门。与
毒意取砂石著钵中。击罗云头破。出血污面。舍利弗
告罗云曰。当起慈心。罗云临水洗血。而说偈言。我自
行分卫。无事横干我。我痛须臾间。奈汝长苦何。此则
意地忍。转證以心为体也。如后更解者。玄曰。如下优
劣门中。约心三时辨轻重。及方便趣果中。约动身口
思成业处说。

第二所持中。言二至者者。上约能持以心为体。小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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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制单心未犯。要须对境。方结于业。未审约境依何
顺违。故须所持以辨体相也。释中。言持至明者。持犯
二种。谓止作也。二教者。制听也。若不约教。四行难明。
依教护持。以心为能。以教为所也。亦有问云。所持犯
境一切并是。何但二教耶。答对境虽多。不越二教。摄
之皆尽。心顺二教成持。违二教成犯也。且略说大教。
广在下文。

言制教有二者。举数也。谓制作制止。是释文。言一至
罪者。明制作也。故戒疏云。禁诸出家。有善斯习。名为
制作。谓三衣钵三藏教文。善事善法。并令修习。文中
亦含二持犯。一制作衣钵等。须顺教作。作则无𠎝。名
作持。若止不作。名止犯。言二至违者。如淫盗等恶。制
令不作。今顺教止成止持。违教作成作犯。与前不别。
故戒疏云。禁诸出家。有恶皆断。名制止也。二听教二
标释。言听至罪者。此与制门有殊。前制止事。作则有
违。制作止便成犯。今此听门。作与不作俱无过。若作
则约中下根者。顺于听门。不作即约上根者说故。一
往而言一切无罪。若局对中下二根。就听门中。不无
其过。且如百一衣服。理须受持。长衣房舍。又须顺教。
若如法衣。方堪说净。如法房方可乞法(〔及〕听作也)。若犯过
依财。及妨难过量。如乞不成(是听止也)。故戒疏云。于此事
法亦听作。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也。若有妨难。
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巳上疏文)。巳上如法房财。
听加法。是作持。止不加法。成止犯。有过房财不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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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止持。若违教作成作犯。玄记中。更有别解。非要不
(云云)

次辨相须意。文三。徵。释。结。言何至者。谓前辨所持体
是教。教有制体。故今徵云。何用于二也。言若至励者。
正释须二教意。中下绝分者。辨须听教。如上行人。但
乞食。粪扫衣。树下坐。可以资身长道。今令中下根人。
同于上士。不食僧食。不著檀越施衣。不住房舍者。而
力劣不堪。无由入道。令彼望涯而退。如天须菩提。久
受天乐。七宝房院住经一宿。便證道果。若令树下冢
间。无由一宿證果。须听教也。上行慢求者。辨须制教
也。若唯立听。便令上士须同中下。则教不称机。却加
怠慢。不勤求通。如胎衣迦叶等类。故须制教接之。言
故至足者。结须二教意。先须制教。收上根人。次立听
门。摄于中下。是则通来皆尽。不同五邪唯制摄生之
义不周也。

第二合辨二种相摄分齐。文二。初总标。二约位释。初
言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者。宗云。首疏无此标。此是今
约顺古总标也。大意谓。约四行分齐二教中事法。向
四行中。几行摄事。兼摄法几行。伹事不收法。望法不
遍边。得名分齐。若事遍四行。不云摄事分齐。次正依
古明分齐。言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者。此将
止持作犯二行。对二教中。以事辨。唯者独也。但事无
法。且将止持。对二教辨。先将止持对制止恶事上辨
者。应云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如淫三盗四等。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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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过成止持(一重)。二制作事。如衣钵体量。对此顺教。如
法造作。离非法边。成止持也应。云止持中制教中制
作事。衣钵体量是顺教。离过是止持(二重)。次将止持入
听教中。对非法房衣辨。应云止持中听教中听作事。
长衣房舍顺教。离过边成止持(三重)。次将作犯番上。亦
得三重。如前广述(成六重事也)。故云止持作犯唯对二教
中事以明也。言作至种者。前之二行。便云唯得事。今
此二行。即言通通于法。先将作持对制教辨。应云作
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学顺教作。故成
作持。如衣钵体量是(一重)。次对制作法。应云作持中制
教中制作法。顺教作之。成作持。如羯磨并三藏等法
(二重)。次对听教事者。应云作持中听教中听作事。学
顺教作成成作持。即长衣房舍是(三重)。次对听门法。应
云。作持中听教中听作法。顺教边成作持。即处分说。
净法是(四重)。作持对听门。既收四重事法。次将止犯。番
之亦成四重(云云)。广叙都计八也。故云作持止犯。通
对二教法事两种也(止持作犯二行。六重事无法。作持止犯二行。通收事法八重。四
行都计一十四重事法。而为分齐)。巳上明古师持犯分齐巳竟。次徵
释摄不摄之所由。文二。先徵。后释。言所以前不通法
者。谓止持作犯二行。在作持止犯之前。今更牒来。辨
不通法之所以。故作斯徵也。言法唯进修方知等者。
古师意道。夫言法者。皆是进修习学之法。故在作持
位中。止持既非进修。因何有法。若如此须简此法。出
还他作持止犯行中收。作即持止便犯。若尔法既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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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事何不除。答云。事但离过自摄。故得明也。古人云。
淫盗煞等恶事。及非法衣钵房舍。既是恶事。不要进
修。但离过不作。便得止成持。作成犯。此二行中。自然
摄得。故云事但离自摄也。故得明也者。结前。谓约离
过边故。得将事向止持作犯中明。若学淫盗事。令了
知。又属教行法。自是作持。止不学知。又成止犯也(思之)
巳上钞文所释。并是成立古人之义。未为妙也。摄境
不尽。总义不成。只如随相一篇。名别持犯。由有媒粗
二谤等恶法。今称总义。岂无恶法耶。若不通之。五耶
七非。向何位摄。故戒疏云。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通
法者。如五耶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此
法与事。煞盗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但
对事法。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则
通持犯。下以位分。体状无别(巳上疏文)。若准此言。四行之
中。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并通持犯。故知。古来前二行
中。不收恶法。殊乖道理。既巳知非。今依戒疏。加五耶
七非之法。先将止持。对制门制止法。应曰止持中制
教中制止法。五邪法是(一重)。次制作。应曰。止持中制教
中制作法。离七非是(二重)次对听门者。应曰止持中听
教中听作法。房衣法上离七非是(三重)。巳上三法。明白
心中成可学。顺教离过。成止持。止持既三番成。作犯
亦三。便成六。将此六重法。添向古人前二行中。不通
法处。今既通法。即事法合论。成十二重。粗于后二行。
八重事法。成二十重。此二十重。明白可学。若知后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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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互生。成不可学。翻之亦二十重。岂非四十重。全变为
今师事法分齐也。问古人四行。两行有法。两行无法。
望不通边。可说分齐。今师既法该四行。事遍四行。何
故亦得称为分齐耶。镜水表阇梨解云。今师难事法
遍四行。望不相通边。亦名分齐。如止持事法。非作持
事法。如是例馀准知。问古来既于止持作犯二行不
通法。今师加之。钞文何不便添。还顺古局事者何。答
有两说。一玄云。抄为接新学。若于止持中通法者。恐
滥馀善法。皆阙进修。且顺古未立。戒疏持犯之内。四
行俱通。二解依宗记云。为留古师之病。彰持犯相浅。
二解各有理。任情取舍。问此门何故但云分齐。未名
出体耶。镜水阇梨云。此文但是三略。未分二教。是一
略。未分四行。是二略。未分所学不可学。是三略。但名
事法分齐。未得出体。至下文三广之中。方始出体。诸
记中对此。云辨体者。恐违文旨。又但唤四十句事法
之境。为体状者。良不可也。有智人者。请深思之。又玄
记中。对此广叙。发正破戒疏。恐繁不录。如彼(云云)

第二广出体状中。言就前止持对二教中。就前者。牒
前略辨分齐中。且抽止持一行来。此出体状。对于二
教事法为境。明白心成。可学止持体。迷妄心成。不可
学止持体。问此门何故便广出体。答具三广故。理合
出体。抄文巳分二教是一广。又分四行是二广。巳分
可学不可学是三广。即及显前文是三略。故未合也
言制门中事有二者。谓既抽前止持一行。对二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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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境上出体。今且先对制教明之。只于制门。便分二
别。一者可学事。二不可学事。言一至等者。正出止持
制止可学体。欲释此文。先辨今古两意。自古诸德。于
止持门中。先明不可学。次明可学。故首疏云。一者不
可学事。如似人非人二想。二者可学事。如似衣钵体
量等是(巳上疏文)。谓古师意道。非盗等是恶事。不可明白
心学。将人作非人想煞。有主物作无主想盗耶。一向
不可学。无其可学。若于衣钵善事。理须进修。一向学
作。无不可学。今师不论善恶。先须学知。名为可学。若
后对境迷妄心生。圣不制犯。名不可学。故回可学在
前。不可学向后。约义又别。古今大意如此。问此可学
不可学。与历位中可学不可学。何异。答名虽同。义全
异。此约四行根本。彼约枝条也。可知。次销抄文。言可
学制止者。受戒巳后须学。名为可学。不许造作。名为
制止。淫通三境者。一人二非人三畜生。理实六趣皆
是犯境。今唯言三者。羯磨疏云。约律明缘。伹说为三。
以人畜两趣形现易知。天修鬼狱。幽通难识。故合四
为一。莫不分得。五通异于人类。总号非人。盗分四主
者。一三宝物。二人。三非人。四畜生。问淫何故云通。盗
乃云分。答非难有三境。齐犯夷故名通。盗约四主。罪
有升降。故云分也。等者。等取一切制止事。或可等取
五邪法亦得。若论体体状。约能持善行心。对淫盗等。
事境。制止不作。离之边。顺制止教。为止持体。于前境
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云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非三盗四。是一重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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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辨双持犯。谓淫盗等事。若约心用说。并有双持犯。
若望顺教禁约边成止持。对门对治成作持。若约教
以论。淫盗恶事。止而不作。顺教成止。作而有违。成作
犯。引但成单持只。今此出体。正约单持犯体也。抄文
至此。理合出法。应言可学制止法。如五邪等是。今未
述。为接初机。恐滥善法。不进修故。或可为显古来持
犯相浅故。钞文虽然。今准戒疏。对此明之。故疏云。二
者可学制止法。如五邪七非。体乖圣教。明了共相。不
得依行。故曰止也(巳上疏文)。今正出体者。此五邪法。受戒
巳后。理合知要分邪正。如四依佛制。即可依行。五邪
非制。不可依用。起善行心。而制止之。以心顺教。成其
止持法上体。于其法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曰止持中制
教中制止法。如五邪之法是。并前二重)。故次辨制作事。言二至等者。理
实应言二者。可学制作。如三衣钵等。谓此三衣钵。是
恒沙诸佛标志。一切外道所无。受戒之后。必须备具
受持。终于四舍。不许离宿。此佛亲制作之。故云制作
也。衣钵体量者。衣钵即熟絁布绢蜜致所成。若薄谷
轻清即非体也。衣量者。广三肘长五肘为量。或与佛
等量即非。更合约色。钞文略也。青黑木兰。是如法色。
五方正色即非也。钵体。即泥铁二种。铜石綊纻。即非
体也。钵量者。上者三斗。下者斗半。若过若减。俱非量
也。钵色孔雀咽色。巳外即非也。等者等取馀制作物。
如坐具漉水等。才受具巳。便须作师学知。名为可学。
若拟造作。先且止非。以心顺制止教边。成止持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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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境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曰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如衣钵体量等。成
三重也)。消钞竟。问此三衣钵。顺教而作。便是作持。何故
名止。答夫止持有二。一者同体。二者别体。如拟作衣
钵。先止过非。即是别体止持。自向非法衣钵止成。与
作体别。后将布绢等物。为之。成作持不敢违悔。复是
止持。即二持同向三衣等。钵上成就。故名同体止持。
问今此辨体。为约同体。为约别体。答若论同体。戒戒
并具。如对淫盗煞。作观亦然。今此论体。唯约别体。离
过非边。若造作边是作持摄。不合取同体止持(思之)

次辨法。钞文至此准理合云二者。可学制作法。即律
藏教行。及三羯磨离七非是。夫欲作法。须离七非。七
非如羯磨篇说。谓受戒后。便须学知。于此法上。须离
七非。以心顺教之边。是止持法体。于前法上有所表
彰。名为相状(应云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羯磨离七非。是成四重)。等者等取一
切制作法。次辨不可学事。言二不可学至是者。出迷
妄不可学止持体也。谓此不可学亦是前来可学事
法。前约明白。具巳委知。今于解处对境。却生迷妄。圣
开无犯。名不可学也。不可学事者。标也。由心迷倒者。
释也迷。者本迷。倒谓转想等。随境未了者。谓随制止
淫盗煞等境不了。又随制作衣钵事境不了是者。即
成止是不可学也。若辨止持不可学事。迷妄体状者。
镜水表阇梨云。难则转想。或本迷。随前所对事境不
了。然且不进趣造作。前淫盗煞等。望不违制止之教。
名为止持。但约迷妄不了边。是不可学体。于前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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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表彰。名为相状。故戒疏云。不可学事者。由心迷
倒。随境不了于煞盗境。疑虑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
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学(巳上疏文)。若依宗记。即约造趣前
境。或盗或煞。但为迷心。望无违教之罪。翻成止持。广
说如彼。今且略述大意。此解亦未违钞。请思之。此依
抄约事辨迷竟。

次约法上辨迷体者。抄文理合标云。二不可学法。由
心迷妄。随境不了等。但顺古故不言之。今前文既叙
戒疏阇添。今亦须辨于迷妄。镜水阇梨云。具如五邪
七非之法。本是止境。由心迷故。谓是四依等法。便是
邪正不分。然且不作调达尽形等五法。亦不作七非
之法。望不造作。名曰止持。以心迷故。是不可学。亦约
迷心未违教是迷体。于前境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
故戒疏云。二者不可学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
非相滥。望思不了。虽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学所知。是
不可学(巳上疏文)。或依宗记。但约随前境不了。然且造作
前恶法法。理合成犯。今为妄迷。圣开无罪。翻犯成止
持。此解亦未违理。知之。

第二文二。初标所癈之义。二注文。应辨古今。言癈昔
义者。谓今师依律境想。以心迷倒。非学能了。为不可
学者。癈昔诸师。恶事明白心不可学。作为不可学义
也。问既癈昔义立今。未审同异何别。注文释通云。昔
以事不可学。此是彰大师。后至大疏。于上止持制教
中云。制门中有二。一者不可学事。如似人非人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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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学事。如似衣钵量等(巳上疏文)。谓境想第三句。迷人
非人想时。律开无罪。今若令人学。人作非人想煞。此
则有罪。便成作犯。故今不得学作此事。为不可学故。
将恶事不可学。作于止持中。类上境想。立不可学。彼
由迷人作非人想煞。缘而不了。上无根本之𠎝。今于
恶事明白心中。缘之不了。如彼迷人作非人想。义势
相似。望无不学无知故。于止持中立恶事。为不可学。
伹使不犯。于教无违。名止持也。今详此意。即是将律
文境想迷妄无根本。例于明白不习学无枝条。自古
皆然。恐不可也。故云昔以事不可学。言今以心想等。
正立今义也。心迷是本。迷妄是转想。约想疑为不可
学。一切心境等者。重广今师之义。一切心者。初起方
便心。次起根本心。后起随喜心。无贪等三善心。贪等
三不善心也。一切境者。制止制作境。听止听作境。情
非情境。空谛有谛境。灭理涅槃境。文字卷轴境。虚空
识等境。如是心境。无问善恶。皆须学知。故云皆是可
学。今若于前所解事法。迷妄忽生。迷人谓是非畜杭
木等。造作事。律文境想根本尚开。今对此事缘而不
了之时。不学无知。例皆不结。故云一切开。故戒疏云。
不可学迷。非学能了。乃至四果。由有事迷。何况下凡
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皆有迷心。而非罪摄。
又问如此生迷。与愚教者。复有何异。答愚教之徒。生
来不学。故随所坏。并结无知。今此不尔。素并明练。忽
生迷妄。非学所知。故于教相。无罪可结(巳上疏文)。巳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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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竟。

更问古人以恶事为不可学者。为约不可学作。名不
可学。为约人非人想迷。名不可学。若言不可学作者。
即应听门。过量不处。分房亦不可作。制作三衣上非
色过量衣上。亦不可作。即听门作持中。亦有不可学
若以迷心为不可学。是则听门。处分等上亦有迷心。
何得无不可学。又问古人。善事如何唯可学。彼答云。
一即堪进修。二堪缘教生解。恶事又此唯不可学。若
尔制作非法三衣钵。及听门非法房衣等。亦不堪进
修。应通不可学。淫盗恶事。若不缘教生解。如何得知
淫三盗四犯等。即恶事却成可学。以此而论。进退皆
妨。故新章破云。但以四义亏于正教。遂使学之者。滞
理妄思。寻之者迷文守句。今南山随于事法。不论善
恶。皆须学知。悉成可学。恶事不作。即成止持。迷妄心
生。缘前善恶事法不了之时。名不可学。是名遍四行
通二教。兼事法及善恶。皆有可学不可学。斯为溪达
之义也。上来将止持行。入制门中。通收事法。都有四
重。一制止淫盗事。二制止五邪法。三制作衣钵事。四
制作羯磨法。翻为迷妄亦四。都成八重。体状竟。

次释听门文二。初总举。次释。言就听门中。事通上二
者。玄云。还如前来制门中可学事。及不可学事无别。
释中。言可至也房舍尺量者。谓造无主房。须准教文。
长佛十二搩手。内广七搩手。即二丈四。一丈四。并约
姬尺。须乞处分。长衣大小者。谓长一尺六寸。广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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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上等。应量长衣。是大。若尺六八寸巳下等。不应量
衣。是小。并须说净。如此房衣。理须学知。名为可学。若
欲造作。须上过非。以善行心。合听作教。是止持体。于
前事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曰止持中听教中听作事。长衣房舍等。是一
重也)。此中有白二法说净法。抄文理合标之。但谓顺古
不通。故不须列。应言。二者可学听作法。白二说净法。
谓须明练。是可学义。作此法时。须离七非。以心合教。
是止持体。于前法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云。止持中听教中
听作法。处分说净离七非。是二重)。戒疏云。二明止持对听门中事法
者。谓房舍尺量。长衣广狭。指授白二。加法说净。如此
事法。亦听作听止。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若有
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巳上疏文)。二不可学
中。言不至述者。法宝云。同前制门。明不可学义。无别
命对房财大小。先巳学知。后忽迷心。缘而不了。如淫
盗事上。起迷不殊。故指同前述。故戒疏云。不可学事
法者。谓房财大小。迷妄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
未违教。名为止持。迷非可学。故制不犯(巳上疏文)。玄记中。
指同可学中。谓前是明白心学止过非。今忽迷妄。即
不可学。约其事体。不异于前。故指同前述(恐不及前)。第二
文中二。初依转想本迷。立不可学。二潜通难。言但至
违者。此段古来解者盖多。既不为正。并不叙录。但存
正义。玄云。迷谓本迷。妄谓转想。后心不忆前心事名
妄。如造过量房。前后俱迷不犯。若前后知过量。至临
时转想。谓不过量。但得前心兰。若前作不过量想。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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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时。知是过量者。得后心残。本迷不转。据教始终
无罪。想转之时忘。亦不结。故知。迷忘非学能了。正是
不可学义。今以此义。为不可学。于佛开教。即是无违。
此之一段。转想本迷。一时双释(上指抄竟)。问。未审立此一
段。本意如何。答谓恐上以迷心。为不可学。义未立故。
引律境想。證迷非罪。是不可学。如戒疏作持门中。亦
有此意。故疏云。前心欲作过量不处分之房。后心转
想。谓是应量处分之房(巳上疏文)。既前后转想。即结不定。
如此不定之罪。并非迷心。结前方便耳。今抄止持听。
教出者。以房舍事一。听教亦同。约离过边。是此门摄。
于此听门。房舍既立。得不可学。至下作持门中。有不
可学。其义善成。潜破古人。于此听门作持门。不立不
可学过也。二潜通伏难。先伏难云。若本迷不转。始终
无罪。于教无违理。当不可学义。今忽前后转想之时。
还兰残之罪便成。于教有违。何皆俱云无违难竟。抄
答云。前后想转。故结不定。谓前心境相当。后转心不
当境。但结前兰。后心无罪。若前心不当境。后转心境
相当。但得根本僧残。无方便罪。此约前后心当境时。
结罪重轻。故有不定。然于前后心。不当境时。且不结
罪。亦是于教无违。岂非不可学义(正通外难巳竟)。故戒疏云。
若不结犯。何故律文。结偷兰耶。答望非偷兰。但结想。
心方便耳。如前心欲作过量不处之房。后心转想。谓
是处分应量之房。相差前因。不至后果。故结偷兰。可
不解也(巳上疏文)。准此以明不可学义。与昔全。但约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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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罪处。得为不可学也。巳上听门事法两重。一者
房舍事。二者白二说净法。翻为迷忘亦二。都四重。若
兼制门八重。通计十二重体状。并止持也。

次作持门。言次作持者。次谓次第。恶既巳离。事须修
善。名之为作也。持如前解。问前来分齐门中。止持后
明作犯。今此出体。止持后。便明作持者何。答宝云。两
犯无别体。翻持而成。但广出二持后。略翻成犯。制作
家取便。更无别理。今或恐依名自门中。次第出体。合
如是也。谓下顺古依今双释。作持名体(此下两科与旧科异。知之)
初言对制门中。法事者。双牒事法两种也。谓作持入
制听二教。通收事故先标起。言法等者。未审是何等
法。若准昔疏。法谓教行。教谓三藏。行谓三学。今抄改
云。教谓律藏。行是何行。抄之释曰。行谓对治。所以与
大首不同者。玄云。钞据初学。五夏巳前。渐次而明。且
偏举律。大疏通彰新旧二学。故该三藏。亦可但举律
自摄馀二藏也。行谓对治者。即能诠教下。所诠净戒
三种对治。即众自共三也。如义羯磨结说等。离非就
如。即众行对治。修诸观行等。自行对治。对首持衣。诸
净加药。即共行对治。故序中云。此三明行。无行不收
也。谓上能诠所诠。教行之法。从受戒后制令学知。是
可学义。以无贪等三心。对兹法上。进趣造修。顺制作
教。以心合教。是作持体。于前法上。有所表彰。名为相
(应曰。作持中制教中制作法。律藏教行法。是一重也)。言事唯可学等者。问前
法中。何不言法唯可学。答准古。法是进修之法。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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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学。不须简别。事通善恶。恶事则有不可学。唯是
止持。今此作持。唯是善事。故唯可学。所以简之。今若
于立不可学。恐新学致迷。不知何事何法。为不可学。
故此未立。又前注文巳立。于此不言可知。故且言唯
也。问前止持中。便分制止制作。今作持中。何但论制
作。不论制止。答前据离过边。名止持。若恶事上离过。
名制止。今善事上离过。依教奉行边。总名为作持。故
不分制止也。次消文。言衣钵体量者。衣谓熟絁布绢。
十种衣体。量即五肘。钵体谓泥铁。量三斗斗半也。等
者等取坐具针筒漉袋。及一切制作之物。受戒之物。
受戒之后。明白心中。制令学作。是可学义。以能持心。
顺所持教。成作持体。于前事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
(应曰。作持中制教中制作事衣钵体量。是二重)

次辨听门。言亦对法事者。谓将作入听门。对法事两
种。亦与前制门不别也。言法至等者。上既云亦对法
事。未审是何等法。复是何事。抄自释云法谓处分说
净。事唯可学。长衣房舍是。所言处分者。乞白二法。指
授此房地也。又畜如法长衣。十日内说净也。等即等
取一切听作。如乞离衣枝羯磨。及迦絺那衣羯磨等。
于此法上。理合进修学作。名为作持。以心顺教。为其
体也。此于法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云作持中。听教中。听作法。白
二说净法。一重)。言事唯可学长衣房舍者。此改亦顺古也。古
云如法房衣善事上。明白心中。唯是进修之境。必须
学知。若也不学。便成止犯。是以但立可学。无不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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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抄文顺古者。谓此长衣房舍。明白心中。必须明练。
且言可学等者。等取听门中。一切善事。如两衣覆疮
衣等。受后俱学。名为可学。以心顺听作教。为作持体。
于前事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曰作持中。听教中。听作事。长不房舍。是
二重也)。

第二难古立今文二。初正难古。不通不可学之所以。
二今师立。别立不可学。指后广陈(此二小科与旧科亦异。若依旧者。即
乖义异思之)。言所以不通不可学者。谓今师拟立迷忘心。
为不可学。故先徵古。于作持中。制作听作之内。伹一
向云事唯可学。无不可学者何耶。故云所以不通不
可学者。钞文虽有徵古之词。而隐古师答语。戒疏方
明。今响彼文。作古人答也。故彼云。作持门中。事法可
学无不学者。非此所明。以非进修。圣不制学。不同止
持。通不可学。以唯离过。故得明也(巳上疏文)。准古意者。唯
约恶事。不可进修。为不可学。今此作持。既是进修故
可学。巳上响戒疏答意。若欲作今师义者。可借上徵
古之词。抽却不字。但云所以今师通不可学者。意道。
自古作持门内。但有可学。在不可学。其理未圆。且今
师于作持门中。通不可学。约何义故。便引抄答。由心
迷忘。非学能了。广如后述。今师新立。故戒疏云。今解
不然。不可迷非学能了。乃至四果。由有事迷。况于下
凡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皆有忘迷。而非罪
摄。可以明之。如律长财开忘不染。房舍指授。亦开想。
疑。既不结正。明知不犯(巳上疏文)。今准此文。则显抄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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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师答语。须于此作持。立不可学。谓律房戒开想疑。
长衣忘说净。皆不结犯。即是开迷。岂非不可学。古人
如何于此不立耶。广如后述者。如下历位分别中。止
持不可学九句。料简三不识事中。但事是可学。以想
疑忘生。虽缘不了。圣不制犯。引其境想。成立今师不
可学义。准古于九句。上半事生迷即放罪。下半犯法
上有疑不识。即结十二罪。今师难云。若尔后缘法中。
亦有想转。又引房戒境想难之。如不处分处分想及
疑。亦不犯罪。今何结下半十二罪耶。答曰。此据止持
中。约事为言。必如所引对法。有二九句。后作持中。更
为辨也。至下作持门中。今师对法上。但可学一九句。
后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说之。于
止犯中对事立二九。意欲翻止成作。作持对事。亦有
二九。是则作持门中。对事对法。皆有可学九。今指在
后明。故云广如后述(玄解繁乱不录)

大科第三。言此至也者。首疏云。于此二中(制听为二)。但令
顺教造作无违。皆名作持(巳上疏文)。此唯结可学耳。今师
于此。既立不可学。今借此文。兼结不可学。应先难曰。
迷心缘过量不处分房。作如量处分想。造非法房成。
合是作犯。今何得在此作持门耶。可引抄答。此谓等
也。谓不可学迷。非学能了。圣不制犯。即名顺教无违。
亦得名作持也。又此作持。若明白起善心顺二教。以
心合教为体。如前分雪。若迷亦约迷心不违教。结不
犯边。以为迷体(思之)。巳上明白。成可学四重。迷忘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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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四。都成八重体状。

第三作犯三。初牒所翻。二辨体。三结言。三明作犯以
翻止持者。谓前制听二教。岂非三重事。对前事境不
作。顺制止教。成于止持。今此约违教造作。成作犯。可
以翻之言。伹不依戒相。造作成办。翻名作犯。今即翻
之。谓前制门中。事有二种。制止淫三盗四。制止非法
衣钵。今起三毒。行心违教。造作成办。名为作犯体。于
事上有所表彰。名为相状。应曰。作犯中制教中制止
事作犯。淫三盗四是(一重)。作犯中制教中制作事作犯。
非法衣钵体量是(二重)。前止持中。有恶法。钞未明之。前
既引戒疏加之。今亦翻犯。应云作犯中制教中制止
法作犯。五邪法是(成三)。作犯中制教中制作法作犯。羯
磨七非是(成四)。次就听门翻者。前止持中云。一者可学
事。如房舍尺量。长衣大小。今乃起不善心。违教造行
成办。以不善心。违于听教是体。于前境上有所表彰。
名为相状。应云。作犯中听教中听作事作犯。长衣舍
房是(一重)。此听门中。亦有法。前既未论。盖是顺古。此亦
闇番。应云作犯中听教中听作法。处分说净七非是
(二重)。兼前制门中四。成六重。明白体状。番成迷忘。亦得
六重。成不可学体。都十二重也(巳上消文竟)。上虽辨于明
白作犯。今次辨迷忘作犯。以何为体。一解。依宗记云。
谓约前听门房上以说。谓本是过量房。初亦作过量
想。房成之时。却转作如量想。以心迷故。不结僧残。但
有前心过量想时偷兰。今取此罪。为迷忘作犯体。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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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云。心前偷兰。是明白罪。何得将为迷忘体。恐不可
也。有救此义者云。虽是明白。然因迷心故有。谓后心
转想。作如量想。不犯根本罪。致有前兰。若不因迷。还
结根本。遂成明白作犯。可不如然。今言难此扶立。理
亦不可。重难。若尔转想有罪。任许此释。本迷无犯。又
复如何。若转想有体。本迷无体者。即成不定之过。不
成解矣(思之)。二解。依镜水阇梨云。此不可学作犯。但有
名无体。然必须造作前事。名为作犯。既是迷心。圣不
制罪。是不可学。故下钞云。又必由造作前事。通名作
犯摄也。

第四止犯文二。初牒所翻。二正辨体。言四至是者。谓
上制门。所学事法二种作。即成作持。今此亦对前事
法。但懈怠不学。翻成止犯。就听门中亦尔。如前抄云。
亦对法事。法谓处分说净。事准可学。长衣房舍。明白
心中。对前事法。作成持作。今懈怠上而不学。翻成止
犯。今将此止犯。向二教中。依抄文可学事法。通收四
重。四重。应曰。一者可学制作法止犯。谓不学教行法
(一重)。可学制作事止犯。衣钵体量是(二重)。听门中。可学
制作法止犯。处分说净法是(三重)。可学听作事。止犯。长
衣房舍是(四重)。巳上明白事法四重。翻为迷忘亦四。成
八重也。其迷忘止犯。伹有名义无体。知之。成作犯亦
十二。成二十四。作持八重。翻止犯亦八。成十六。通前
二十四。成四十重体状。此且方轨。若达之类。通法界
矣。巳上第二门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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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成就门文二。初牒名。二先约下开章释。言三至
所者。牒也。名体既知。未审四行何性心中成就。故次
明之。成就者。俱舍云。得获谓成就。谓获得法体在身。
总名成就。若别论者。法体创至生相。名获名得。流至
现在。名为成就。成就时不名获得。巳成就故。获得时
不名成就。未成就故。此则得获与成就别也。今但论
得法在身。名为成就。

释中。言先约心辨者。玄云。谓五蕴成身。四蕴心。一蕴
是也。今除色。单约四蕴心辨也。言止持有二者。谓唯
辨止持一行。自有二种。一约识受想三。无恶来污。有
止持。二约行心对治。得有止持。馀之三行。唯在行心。
无二别故。今先辨止持也。言一至分二者。无恶来污
者。古云端拱止持。从受戒后端拱。不为善恶边。成止
持也。今破云。若端拱不修诸善。成端拱止犯。即不通
馀行。今云无恶来污者。从受戒后。至四舍来。于其中
间。不起恶心。望戒无污染边。得名止持。不局初受也。
行前三心等者。谓受得戒体在心。无恶相污。虽入无
记。未违受体。得名持也。此三非业者。识想受也。识心
创起。但了总相。次起想心了境。即有苦乐舍怨亲等
想。次起受心。见怨作苦受。见亲作乐受。见中庸人作
舍受。此时之心。由是无记。未能成业。流入行心者。谓
至第四行心。能生三毒。方能造作。对怨境起嗔行煞。
对好起贪成淫盗。对中。庸境起痴。成妄语行。能成二
犯也。二持反说。无贪成不淫行。无嗔成不煞行。无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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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妄语行。至此行心。方能成业也。问诸列五阴。色
受想行识。次第皆同。今何识居第一。答约观行次第。
应观色。如观不净等。次受想行识。今此列者。约业以
明。故先明识也。又准成论生起次第。亦识居先。识即
心王。馀三心所。百论云。心王了其总相。心所了其别
相。如识创起。但缘青等总相。次第境像即相心。次领
纳前境。即受心。次贪等烦恼造作。即行心。问识想受
三。巳是行心。如何言入行心。答行有二义。一迁流解
者。一切有为皆是行。即识等三亦名行。二造作解者。
能发身口业。能为别因名行。即第四心。偏名行也。故
分二者。识想受三为一。行心为一也。言由至持者。出
成持之所以也。准大疏。应先难云。行前三心。有止持
者。为是记业。为无记业。若是记业。三心非行。何得成
业。若是无记。不应名持。今文云。由本受等答也。虽在
无记心中。望无犯边。戒体清净。得名持也。若尔行前
三心。不修诸善。应成止犯。答恶既本不受得。无善来
改。不名止犯。言受至也者。应先难云。行前三心。是无
记。无记三心有止持。止持既在三心中。止持应当是
无记(云受体应当是无记)。钞答云。受体是记等。谓初受戒。善行
心中。成其受体。即是有记。三心非善恶。是无记。今有
记止持。向无记三心中行也。故涅槃经云。其心虽在
恶无记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犹名持戒。问何名无
记。答于善不善义中。不可记茢。亦可无当果可记。不
同善不善有当来顺益违损可记也。问无记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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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四。故俱舍云。异熟。威仪。工巧。变化。言异熟者。因
果性别名异。果起酬因名熟。如第八识。能招业因。性
是善恶所感。第八唯无记。六识分别者。异属因熟果
(依主释也)。若异熟俱属果(持业释也)。言威仪者。谓行住坐卧。取
舍屈伸。有可轨则。名曰威仪也。言工巧者。长短方圆
等是。言变化者。改转本质名变。无而歘有曰化也。广
如论述。问今钞约三心名无记者。于上四无记中。是
何无记。答是初异熟也。以此三是不染污故。

第二对治通辨四行中。初言止至无者。谓从前三心。
后至第四刹那心。能对治防护。名之为行。行者造作
义。谓苦乐等三境现行。先起识心了别。次起想心取
像。次起受心领纳(上三无记)。后起行心造作。方感苦乐等
果。故知行心是业。前三非业。此约成宗以辨。前后而
起。故有此次第。若依多宗。心王心所起必同时。即无
此次第。言善性便有者。三性分别也。三者数也。性是
体性。皆有三也。亦是类义。谓世出世法。有斯三类。名
三性也。今言善性者。别名也。善者顺益为义。顺于正
理。益于自他。故云善性。今二持是顺正理。功益自他。
故唯善也。此之三性。不异四心。但门别耳。可知。次约
二犯中。言止至心者。此约不善行心。造作成犯。注文
简滥。可知也。局不善性者。亦三性分别。不善者。是违
损义。违于正理。损于自他故。号不善也。今止作二犯。
既违正理。损于自他。故唯局此。

言若至也者。上约前后心一。持犯亦一。今此约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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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别。持犯亦别。或前起嗔心欲起行煞。即成作犯行。
后起善心止煞。却成止持。或前对境起无嗔等。心离
煞等。成持行。后起嗔心行煞。成犯行。约事前后生。约
心前后异。持犯亦不同。故云有别持犯。前则通约善
恶行心以辨。今别约三善三毒前后起以明。别持别
犯虽殊。皆是行心。理非难练。故曰可知也。

第二约三业辨中。标文可会。释中初身二持如文。合
辨犯中反上可解(云云)

次单意业。言单至犯者。以
未动身口故。下调部文云。时有比丘。念欲解他豕子。
及见恒沙水中流船。念欲盗取。不动身手等。皆疑问
佛。佛言不犯。要动身口。方结成业。以声闻不制意地
罪故。善见云。凡人恒缘欲境。圣若制心戒。无有得脱
之期。言若至之者。谓动身口。思欲向彼作如是事。便
结远方便罪也。后更说之者。如后趣果门。约初戒内
心淫意。身口未现。名远方便等。可知(巳上成就门竟)

今当第四通塞门。文二。标释。上既约心约性。明四行
成业处所巳知。然于通塞两殊。未曾委练。故次明之。
释名者。四者举数。明者显彰也。一行中与馀行。齐成
名通。若一行中。唯成一行号塞释中。言四门分之者。
谓通塞之相。幽隐而难明。非但一二门。而能分别。故
须四门释之。第一门。就作业唯塞不通。第二门亦通
亦塞。第三门唯通非塞。第四门亦塞亦通。若持犯通。
处。无作即多。持犯塞处无作即而。意欲令人识业多
少。离犯成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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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一至也者。谓以一心对一境。今单言心不云境者。
恐滥下两境门故。唯就作业者。谓正离煞。一刹那间
成业之时。但成止持。更不能缘馀。三行故。四行皆尔。
心无并虑者。一心不两缘故。正起心缘离煞时。不能
缘馀。说净等境不顿现者。以止持境正现在前。不得
作持境双现。此唯约作业一刹那说也(若对淫盗。作观行等。属后
门收。此门不摄)。

第二门文二。标释。言二至塞者。谓约一心。望于二境。
如起一善行心。通望止作二境。又约起一不善行心。
通望止作二犯境。此门正约同体双持犯义。如心望
境之时。时犯当分双成。由通二持成时。无二犯等名
塞。故曰有通有塞。

言塞至有者。持中无犯。犯中无持。持是善。犯是恶。不
相有故。言持犯自相通者。即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亦
通止持。犯反上说。谓双持双犯。当各相通。次广解中。
言如至持者。持犯自相通。如止煞事是止持。作于观
行是作持。如作如法衣钵是作持。止非体量是止持。
言二犯亦尔。反说便是。如不乞法造房是止犯。违教
成是作犯。即止中有作也。如作非法衣钵。是作犯。止
如量边。是止犯。即作中有止也。料简中初徵可知。言
答至漫者。正辨相收之义。如止煞是止持。有作观是
作持。此则作持为傍因。止持是正宗。收作持傍因。成
止持之正定。即收作成止也。作中亦尔者。如作如法
衣之时。作持有止非体量之止持。止持为傍因。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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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宗。收止持傍因。成作持之正宗。即收止成作。但
名作持。二犯亦尔。反说可知。

举宗历然者。分明之貌也。通漫者。不分之貌也。又阔
水平流曰漫。今不如此。故云岂是通漫。次四句简异
答者。上虽举宗收成。未委心境相对。有何差别。故作
四句分之。言一止作持心别者。如造房。止过量心是
止持心。后顺造是作持心。二止作持境别者。如止不
过量造。三止心对作境者。如上不过量房。是止持境。
如量房是作持境。四作心对止境者。欲如法造房。是
作持心。专拟对过量房。之止持境。或有将止煞事释
亦得。前二则心境不同。后二则心对境别。谓止作二
持。虽然相有。差别历然。二犯反说即是。

次指事释。
言若至也者。作二观是对治离。后望对境。不作煞盗。
即果行离。先作对治是作治。后离煞盗是止持。即番
作成止也。

言若止至也者。先止外缘。望离粗过名止。是对治离。
善行成时名作。即果行离也。先止外缘。玄云。释诵戒
离。粗过释羯磨。羯磨五十馀法。简人但离粗过便得。
若论诵戒。细过吉罗。尚须发露。不论粗细。悉不得说。
如无过者。须息外缘。即恶比丘为外缘。知彼十四日
来。十三日说等是(诸家皆依此说亦得)。或依镜水阇梨。准首疏
自释曰。先止粗缘惨动之心。寂静方得成就。望离粗
过。名止持。后业行成。名作持(此解的当)

言作至类者。如人作恶是作犯。先不学善是止犯。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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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有止也。此言边者。玄云。二犯相有随举。中边皆
得。亦无别理。或有解云。边异中也。止犯在前。作犯在
后。此止心在作心外边。故云边也。若尔前作持中云。
先止外缘。是止持。后善行成。名作持。此止持亦在作
持心外边。何不言之。故不尔也。后有释云。谓此作犯
或有止犯。若不学教人造罪。即此作犯中。定有止犯。
应云作犯心中。有止犯。若学教人造罪。即此作犯中。
定无止犯。应云作犯。心中无止犯。故抄文云。等类也
者。谓取学教人。造罪无止犯。此言无者。但无教行止
犯。非谓无事。止犯如首疏二犯。行皆有边字。故彼文
云。作犯心边有止犯者。若望不学解止犯。止犯中不
得有作犯。若对修行。以明止犯。止犯中有作犯。如人
造房。不乞处分畜衣。过日不说净。是止犯心边有作
(巳上疏文)。彼约教行解。第四止犯。即无作犯。故云边钞
约事上解止犯。定有作犯。故云中即明第三作犯。犯
成时于教行止犯。有无不定。故言边也。

四止犯文二。初准前修行。辨二犯相通。二若望下许
其不学止犯。非无后习。言止至是者。谓畜长衣止不
说净。是止犯十一日。经于明相。即恶行成名作犯。即
止中有作。收作成止也。又如造房。止不从僧乞处分。
是止犯。后作非法房。成是恶行。成名作犯。即止中有
作。收作成止也。言若望不学止犯无作犯者。此句抄
文。是首疏义。古人意道。不学教法。以说止犯。即此止
犯中定无作犯。且如今日。才起不学心。此时便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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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然且未对境造作。五篇之罪故。未有作犯。既未结
犯。即止犯中。不通作犯。说通义不得。故须简之。言不
即相承非无后习者。今师解也。谓如今日止心。不学
但有不学罪。无作犯者。然不无此理。约其久远。任运
习成。亦成通义。今举事释如今止心。不学得止犯罪。
后对淫盗等。造作过非随所作。结根本罪。此根本亦
由昔时止不学。来致对境不识。若先结不学。止犯罪
且置而未论。但据对境犯时。有无知罪。若全根本无
知犯提。疑则结吉。亦是止犯与作犯。一时习成。岂非
通义。故曰非无后习(若欲妄释任取诸家)

第三门。言三至通者。此段文大意者。谓先教人。作四
事然。后自身修。于四行随入。何行心中。教人四行。同
时业成。说为通义也。必有前后。即非通义。言四句者。
谓约前后。自修四行。一自修止持。或作持。或作犯。或
止犯。此自修四行为四句。四句之中。各通教人。四行
一时成就。故云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即每句中。有教
人四行。四四十六行。兼自作四行。都二十行也。

释中。言如主持者。前心者。谓前方便心也。假如日午
之时。自身拟修止持行。行未成前预为方便。假令四
比丘。各修一行。先令一比丘。与我至日午时。漉水防
护。虫命。是止持。理实止持行成。须待正漉水时。今虽
未漉。且是止持方便。心由如因中说果也。次令一比
丘。持欲僧中说。是作持也。又令一比丘。与我煞生。或
怨境等。是作犯。又令一比丘。为造房。不要乞法。是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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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巳上四事。虽未施造。且总是方便心也。四比丘既
各领意了。故云作四事巳此言巳者。亦是约四。比丘
领意讫。非谓作四事竟。时言巳也。然后于日午时。自
修一止持行。故云后心作意。离诸过罪也。正修此行。
成时前心所教四行。各修一事。并皆动转。第一比丘。
午时正漉水。成止持果行。第二比丘正说欲成作持
行。第三比丘煞前境。正命断成作犯行。第四比丘造
房不乞法。成止犯行。即能教比丘。后心作意离过止
持。通有所教。四行具足。应曰止持中。有止持。有作持。
有作犯。有止犯。钞存略故。但举一行例。通馀三句解。

次释三行通。言乃至至法者。谓此越却作持犯两行。
直取止犯一行。以论通相。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
犯。若所教四行方便。如止持中不别。故云如前遣人
作四相巳。然后自身修一止犯行成。故云后便止不
学善法也。能教比丘。正止不学善法止犯行成时。前
来所教四行。恰与能教止犯心中。一时成就。即止犯
中亦通四行。即止犯中。有止犯等也。

第四门。文二。举数释。言四至通者。谓前自作四行方
便。怖其后果。后复自心随入一行。前四方便。后果遂
时。与后心自作一行。一时成就。故曰前后自业相成
也。约后一行。通其四行曰通。伹成前一行。为塞也。

释中。言塞者易解者。只如前自作漉囊拟后漉水。
是止持之因。漉囊既成后心。自执漉水。是止持果。此
后心果行。成时还由。前心因行而立。斯则前后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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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成。独有止持一行。更无馀三。即是塞义。又如前心
自作煞。具是作犯之因。后执煞生是作犯果。此果业。
成还由前心。因行而立。如是但成一行。不通馀行。此
义不难。故云易解。又此门不类。第一门一心不异。缘
为塞。又不同。第二门持中无犯曰塞。但约前后自业。
皆是一行。说为塞也。思之。言通至别者。谓前心中。自
修四行之因。方便布置。说于后心中。更别后四行。随
入何心中。前之四行。一时成就。名之为通。后心四行。
一一行中。皆通前心。四行一行。有四四行。可知。故云
通须方便等也。如前无异者。大同自作。教人门中也。
讫相少别者。玄云。谓前门。使人作四行方便。此门自
修四行方便。与前少别。或依发正云。前门持欲僧中。
说是作持方便相。此门禁闭沙弥。明作持方便相。前
门令人不乞处分造房。明止犯方便相。此门闭户。现
相明止犯。相四种之相。有二不同。故云诧相少别亦
得。

次释通义。言如至持者。如前。自安漉具者。如前之方
便心也。谓于朝来自安漉具。是止持方便(故云自安漉具等)
又自畜养沙弥。若不教诫。恐成止犯。遂禁约之令诵
经等。是作持方便(故云禁闭沙弥等)。又或见人及畜。常从此
过。遂张设煞具。即是作犯方便(故云安煞具等)。又决知今日。
堂头作诸羯磨。意中不忍。又不与欲遂闭户。现于不
在之相。即是止犯方便(故云闭户等也)。此四作巳后。修止持
者。正辨通义。谓前心作四种方便。巳至日午时。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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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来。后心作意。修慈悲等。观离诸过罪。便成止持之
行。此离煞止持行。成时前之四相。一时动转。谓井头
有人漉水。合著前方便心。止持行成。房内沙弥。正念
经等。成作持。安煞具处。生命恰断。成作犯。堂头正作
羯磨。闭户现相。成止犯行。此上四行。恰与后心作意。
离诸过罪。止持之行。一时成就。即成通义。即止持中。
有止作二持。止作二犯。四行俱通。钞文存略也。言乃
至止犯者。谓前心布置方便。且说止持一行。通四行
讫馀之三行。一一行中。准上止持。一行前心方便。四
相辨通不别。更合三度。辨通钞意。𡞞略但略标。后心
三行。就三行中。更略作持作犯。只标止犯。略中更略。
故云乃至止犯。存其少许。以表不无也(上来四段总当释竟)

第二重料简后。两段止犯。言此至犯者。此后二门者。
谓指第三。自作教人门。及第四前后。自业相成门也。
并对事修造等者。依首疏。破古义也。首疏。以前诸古
德。未曾对事明。唯向法上。约不学止犯说。伹有三行。
不通止犯。故是塞义。古云。且如第三门中。无止犯者。
如朝来令一比丘。汝至辨时莫学。三藏教法。前人用
语。起不学意。此时结止犯吉罗了。此止犯罪。又属前
所教之人。是故此门。无不学止犯。又第四自业相成
门。无者如朝来。起不学心。要期午时不学法。随起心
时。又便结止犯。无容待得。日午之时。与馀三行。一齐
成就。是故此门之中。亦不通也。今首疏说其通者。不
约不学止犯说。并于事上布置。待得馀行。一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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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如不乞法。遣人造房。及闭户现相。不与欲前心方
便。未结直待房。成及堂头作法时。方结止犯。此事上
止犯。则客预。待得馀三行。向后心中。一时成就。前二
门中。通事上止犯。亦有法故。前文云。后便不学善法
等是(上来第四通塞门竟)

第五渐顿门。文二。牒名释。言五明渐顿者。牒也。玄云。
上明通塞。虽知然于渐顿之理。未练故次辨也。释名
者。约行一一而成曰渐。就心总辨为顿。问渐顿与通
塞何别。答渐与塞稍同。顿与通全异。且如一行中。准
成一行。更不通馀行为渐。与前门塞。必稍同。若顿与
通全别者。一行中有馀行。是前门通义。一行之中。但
成自巳众多一行。是此门顿义。即四行相望。横竖不
同通塞。即四行相望。横论渐顿。即约每行。自相望竖
说。亦须细思之。

释中。言初至顿者。此准约心明。以心力无碍。随起缘
境。时有顿也。言若至顿者。玄云。谓初受时。拟断诸恶
今若悉断。是顺受体。名止持心顿。若作心并造诸恶。
则违受体。名作犯心顿。馀可准思。

言若论心渐以
类可知者。谓止心单离。一恶是止持心渐。若准作一
善。是作持心渐。若欲且作一恶。是作犯心渐。若息修
一善止犯心渐。钞云。类可知故。不指事也。

言莫非至
分者。辨持犯两分也。应先难云。夫成持犯。要假将心
对境方成。今全未对境起心。如何戒持犯耶。钞莫非
下答也。谓先有受体。今但约起心。顺受体即成持。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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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体即成犯也。此中四句分别。一顺中之顺。如作心
总断恶修善。是二持心顿。二顺中之违。如作心分断
恶修善。是二持心渐。三违中之顺。如起心分作恶止
善。是二犯心渐。四违中之违。如起心总作恶止善。是
二犯心顿。故下文云。以初受时皆发得故。今违愿体
顿。得多罪。

二对行中。言二至顿者。谓对境作业名
行。约行不得两修。故准渐也。

言以一至也者。且如
持三衣时。三种作持各成。不可言顿。况于馀也。言止
至也者。如怨境不煞成止持。非离盗等止持也。

作犯文二。初约义随明。二指事曲释。初如文。言且至
说者。且者未尽之词。煞通六趣。今未说馀五。但就人
以论。又于人中。含男女二别。今唯约男子。以说男子。
复有众乃今。准约一个男子身以说。故云且也。七心
者。贪嗔痴三单。及贪嗔痴嗔痴三双。及三心。共聚为
一。合成七毒心也。如于一男子境。本有七支。问淫支
为二。成八初受戒时。将七毒历彼得五十六戒。今起
贪心单犯。一不煞戒。更有馀六不煞戒。及馀四十九
戒。全不犯五十六戒者。淮南顺正说云。约馀男子以
论。意道。一男子上犯由不尽。何况诸无量无边。未犯
男子。一男既有五十六戒。即无量无边。五十六戒。并
不犯等者。等取女境。本有七支。开淫为三。成九。以七
毒心历之。成六十三戒。今以贪单犯一不煞。馀六十
二戒。且全不犯。何况诸多女子。一一皆具六十三戒。
即无量无边六十三戒。并皆不犯。故知是渐。并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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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者。如篇聚又发戒中说。此解为定思之。若准案记
云。四十九戒者。约一男子。说五十六戒。约一如子说。
若一男一女。以犯一贪煞馀六。不煞全不犯。若将六
添男子四十九。成五十五戒。将六添女子。五十六成。
六十二戒(此解恐违抄文)。玄记云。第五十六戒。亦约一男子。
次第释也。诸家不取。思之。

言三至之者。谓此止犯。一行有二。若事上止犯。及事
上法家。止犯唯是渐。成与前三行不别。此不重论。若
约教中不学止犯。即通渐顿故。

此别明。言一不至
故者。此段文将不学对无知。辨渐顿者。玄云。不学是
顿。无知准渐。若唯明不学。不学即通渐顿。如下自明。
所以将二罪相望说者。异古也。古云。二罪并约顿。结
以不学时。结不学罪。不容缘境。不了便结。无知是以
二罪。双结俱成顿也。今师云。结不学时未结。无知须
待。五夏后缘教不了。方结无知。此约得罪。先后以明
渐顿。不学先起是顿。无知后生故渐。此中不学顿义。
但约起心之结为顿。与向下缘教境时顿义。亦不相
𧮤。知之。有记中。不许此说者。却请思量。引论文。佛问
诸比丘。诵戒羯磨不。答言不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
不者。如法治等(云云)

第二段中。别解者。谓将此二罪离开。各自别论。渐顿
不定。标如文。

释。言如至罪者。如要心者。是要期之
心。可学境上者。约一切万境。皆是可学也。作不学意
者。即是约心。皆不修学。于一一法上。顿得多罪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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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多少。齐如许境。顿得众多罪。引宗约境约心。顿得
多罪。不同光愿。准约境结。今难云。若无止犯之心。如
何得结。止犯之罪。又不同东塔。偏就心明。故彼疏云。
不学约心无知从境。若缘三藏总止。但得一罪。若随
别起。亦通心结。不同古人。于一一境缘。不了处亦结
不学。然不学罪非境缘生。如何一一境中。皆结不学
之罪(巳上疏文)。今难云。若通于三藏。止心不学。但得一罪
者。若渐止一藏。不学应得。一分罪耶。故如结罪之时。
须将心望境。得罪多少。如境之数也。言以至罪者。玄
云。辨顿得多罪之所以也。应先问云。如何于可学境
上。作不学意。顿得多罪。可引抄答。以初时于佛所说
三藏。皆愿学之因。引愿心方发得戒。今止心不学。违
其愿体故。顿得多罪。释渐中二。初问可知。言若至渐
者。答若要心不学羯磨者。于一百八十四法中。我今
不学说戒单白。一翻羯磨。非谓通望一切羯磨。但有
一罪。思之。于馀悉学者。馀者外也。除说戒单白外。一
百八十三翻为馀。即由习学也。望羯磨边犯一止罪
者。谓望一番羯磨边。要心不学犯。一止犯为渐也。

次别解无知文二。初定宗。二释。言若至者者。谓对事
法缘。而不了方结。故非顿也。言谓至渐者。夫无知者。
皆对境缘。而不了。即结无知。此约色境说。若论法尘。
但约所思即是。其故以凡人之心。无时暂息。随缘不
了。便得无知缘境之时。心无并虑境不顿现。故唯渐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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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罪轻重中。初双问如文。言答至罪者。初古云。准受
戒法结。劝云汝当学问。结云。若不学如法。治引此文
證。不学是吉也。二无知者。如律下文先诵。今悉忘。制
令如法治。两处皆言如法治。定吉罗也。二今师文二。
初不学问。古师如钞。次辨无知。言无至也者。若全根
本不识。依今准况举先。言戒得提。故律缘中。有比丘
先犯罪。恐被清净比丘。举先向清净所告。言我今始
知。是戒经等。佛呵言。云何恐清净比丘。举即言始知。
既云我始知。明知先巳结无知。又律释相云。不善意
思。惟一心听法无知故。重与波逸提。又戒疏云。根本
罪上。缘而不了。复结无知。故曰重增。下诫约中。以无
知波逸提(巳上疏文)。若疑未了。无知即同。是吉故。戒疏云。
先知迷疑。则轻重由学缘。事有明暗也。故境想中。疑
则准重今迷不识。正是堕取(巳上疏文)

第三分齐中。言三至别者。谓以不学无知二罪。就教
行从根三种之中。明其结罪。前后分齐。言言至结者。
释也。就律教辨结罪之时节。始终者。初受为始。尽一
形为终。律令尽形学。今随何时不学。即结不学罪。无
知五夏结者。谓引无知罪。唯终非始。以五夏前学。亦
未了至五夏。后方结问。何故无知必约五夏后结。答
玄云。具三义故。一合是知位。以勤学之人。学之得解。
今既不知故结。二合离依止。谓五夏前未知教相。制
令依止。今既自行未立故结。三合阶四种师位。今既
未明教相。未得为师故。结五夏巳前。及此三种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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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二对行中。言对行者。前明五夏。约教说之。今约行明
从凡至圣。同戒生于定慧。加功用行法。身方立故。今
对行以辨罪之分齐。言恐至降者。谓三藏圣教。理须
学知。断惑修證。今满五夏。而不依止。恐心逸荡。而生
懈慢。但解五停心观。将谓与罗汉同俦。以罗汉。亦解
此观故。故制以劣从优。以凡依圣而住。言文至止者。
證优劣相降之相。律受戒法文。谓五岁比丘。行解仍
劣。虽满五夏。须依止十夏。智慧比丘。以十夏行解。胜
前五岁。如是以强摄劣。以劣依优。乃至多夏及于圣
位。五分法身者。婆沙三十二云。无学身语律仪。及以
正命。名为戒蕴。无愿三摩地。名为定蕴。正见正智。名
为慧蕴。尽无生智。相应胜解。名解脱蕴(于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谓
择灭。无为解脱)尽智无生智。名解脱知见蕴。至罗汉果时。五
分身成立方离依止也。

三从根。言约根者。前虽约行。巳知今更约利钝根人
以辨。言若至也者。谓利根之辈。宝曰。如古来。有不听
泰半遍清。岂要五夏。但随一事。始终即得二罪。始终
初受。迄至命终。于其中间。随何时止心。不学即结不
学罪。若缘不了便。结无知。次钝根。言若立故者。谓此
根钝设学终不解。故制此人。尽形依他而住。若不依
他学者。但得不学罪。非智力故。无无知也。律云等者。
引證可知。玄云。引举极钝之人。一生学并不得者说。
若中容者。随其力分解时结罪。谓十年二十年。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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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解者。初不学得。不学吉。十年二十年。满巳结无知
罪。

第四可忏中。言第至忏者。谓此不学无知。止犯之罪。
可忏悔得。灭不言二俱可忏者。今师直答。二俱开忏。
即破古非。古人云。若不学罪。即许忏无知罪。不可忏。
所以尔者。古云。只如先日。止心不学。结不学罪。讫今
日发意更学。便是断昔日不学相续之心。既有断义。
故许忏悔。若论无知。假令今日更重学之。学亦未练。
岂有断义。必若巳后明练无疑。即是达教亦不在忏。
是故无知无断义。不可忏(巳上疏文)。释中。言如至可忏者。
谓今师欲明无知。有断义可忏。且先叙结罪之由。且
如未满五夏。前曾止心不学。满五夏。后对前事法缘。
而不了。皆由先止。不学来故。结无知罪(故云如息意不学等)。后
至六夏更发心学。从发心后。对事法有疑不识。以是
学教人故。难未晓了。且对境不结无知(故云。若作心学。而未知等)
若如是者。不学从心。更学即断。无知约学。今学未练。
不结无知既也。不结明知。有断也。不学有断。既许忏
无知。例不学亦尔可知(上来第五。渐顿门巳竟)

第六优劣门。文二。标释文。言六至劣者(来意可知)。优者强
也。劣者弱也。此门与前门。四行别。别明渐顿。今持犯。
自辨优劣也。

先明二持十门者。创发情段。故在先
矣。优劣难委。须分十门。令学者。弃劣从优。以护受体
也。

言一至同者。谓约四种戒法。及行护之法。论其
二。持胜劣故。云约法而言。四种不同也。言一至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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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仪。即今别解脱。或唯居散位。但护身口七支。相对
彰过。名曰威仪。亦名转不随心。或谓依思种子。上建
立不随。三性四心。而转故。护根者。护即防护。根谓六
根。四善根人。多居定位。防护六根。不令起染。名护根。
或婆沙云。声闻根律仪。始从习业终至无学。方得圆
满。言定共戒者。谓身居下界。坐得四禅。四无色等。有
防恶身口七支。同时而起(故名定共)。或曰定俱无表。与定
俱有此无漏定。不可表示于他。故云无表。亦号静虑
律仪。静谓寂静。虑者思虑。一切所缘故。律仪即止恶
防非之义。故知。禅定能防非边。得名戒也(若总相说。四禅根本
四空处理名定共戒。若据别以论。偏约四空无色为定戒。若色界四禅但名禅戒。今抄通收之)。或名随
心转戒。谓在定即有防非义。若在散心。即阙上义。谓
此戒依思现行上建立。不同别脱依思种上建立也。
问种子无缘虑。可说为无表。现行有缘虑。何故名无
表。答理宝实。而言具表。无表有缘虑自知。故名有表。
无形质。不可表示于他。亦名无表。问大少二乘。皆有
定戒。若为取别。答小乘唯是有漏。大乘通无漏。又小
乘定心之时。准能防身口七支。不起恶故名戒。且不
能发善身口七支令生。若大乘定心时。能防恶身口
七支。兼能发善身口七支。故经云。又见菩萨安禅合
掌。以千万偈。赞诸法王等。馀如别处说。言道共戒者。
谓从苦法忍巳去。至金刚喻定巳来。随得无漏道时。
有道俱七支无表。与无漏道相应(故云道供)。或言道俱无
表。谓此无漏慧。不可表示。于他。此唯局无漏。不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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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问大小二乘。俱有此戒。云何取别。答亦有少别。若
小乘即四禅根本初禅。未至并下三无色名八等。至
诸无漏戒(除非相处以大梵王故居边表)。名道俱无表。若大乘说。四
禅四无色根本。近分无漏定。俱是慧慧。总名道共。又
大乘说。有道俱无表时。必有定俱无表时。不必有道
俱无表。定宽通漏无漏。道俱狭唯无漏。又此戒亦是
思现行上建立也。馀不繁述。

次历位配属中。都有三位。言初至戒者。初即四法之
中。第一威仪戒。配外凡位持。未观谛理名外。未得无
漏名凡。谓前三方便人。五停心。观总别相念。是谓此
位。未得无漏。真实理和。但得事和。假有僧用。故云假
名僧。戒中二等者。护根定共二戒。配内凡位持。谓巳
观谛理为内。未得无漏为凡。即燸顶忍世第一。四善
根位分。与谛理相应。名和合僧。若无燸等。纵得四禅。
亦非内凡。如外道等是。今就得者为言也。后一等者。
即指第四道共戒。唯属圣人位。谓四果圣人。与无漏
道合。更无变异。名真实僧。或初果断三界见惑二果。
兼断前六品修惑三果。兼断欲界九品修惑尽四果。
三界见修惑。尽得名真实僧也。次定优劣文二。初标
如文。二持下正辨。言持至胜者。威仪戒护冰身口易
故劣。护根戒护心稍优。定共戒从定发故次优。道共
是无漏最胜。文定共。故云乃至。

言二至弱者。前即约法论。故举人以显法。今文约位
者。有学无学内凡位。以明无学最胜。以三界惑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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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巳辨。得二解脱。得灭尽定。名心解脱。断尽诸漏。名
慧解脱。德圆者。断德智德。皆圆满故。戒行为胜三果
企求者。企(去智反望也)初果希望二果。二果望三果。三果
望四果。以烦恼未尽。有后果可望故。内凡外凡相望
渐弱者。内凡望初果。即劣望外凡。又胜于内凡四位。
外凡三位。自相望说优劣。思之。不同诸记(云云)

言三至胜者。就人明也。此约凡夫。道俗七众。以辨在
家女人。五或最劣。男子次优沙弥尼。不如沙弥。沙弥
不如式叉尼。式叉尼不如比丘尼。比丘尼不如比丘。
满足故无愿者。以本心求戒。今得具足。愿心巳息。故
名无愿。又四方二千学处。日夜常流。更无愿求故胜
也。

言四就行者。就止作二时辨也。言止至望者。此约所
治罪之轻重以辨也。以止持离淫盗等。重过为优。作
持离提吉等。轻过为劣。言若至胜者。此约能治难易。
以辨。离轻过难故为优。离重过易故为劣。

言五至三者。对善不善。无犯三心辨也。言一至也者。
若断恶修善。上求佛果。是善心止不受乐。谓修离染
无贪善根。为清净行。以贪等三毒。能为生死源。今不
起此心。不作诸恶。以求出离。是善心也。对根本恶。下
指事释也。如文。言二不至也者。明不善心也。为求名
利。及生人天世间之报。以持戒未出界。系是不善心。
故涅槃云。有四种事。获得恶果。一为胜他。二为名利。
三为眷属。四为世报也。言三无至等者。无记心也。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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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眠等。虽作前事。为圣所开。犹为持戒。是下品心最
劣也。

言若以至等者。前列三心。约止持说今约作
持。校其三心。亦有三品。如作成佛。善心持三衣钵。此
心最胜。若为名利等。是中品心狂眠等。是下品心也
言若望至心者。通疑滥也。应先难云。如为名利得名。
中品可尔。如无记狂眠等。作前恶事。及不如法持三
衣等。何名持戒耶。钞答曰。若望顺教。但于教无违。总
名持戒。即不分三心。今分三心者。要定优劣故。

第六约所求中。言六至种者。约持戒心有希望。名为
所求。辨优劣也。释中。言一贼分齐等者。唯持戒唯求
名利。起不善心。损功德财故名贼。与馀心别。名为分
齐。持戒本合求佛果菩提。今谄媚邪命。求胜他人。以
徼名利。损咸正求菩提之心。是不善心。或可谄心持
戒。魅彼前人。邪意求财。望资身命。或严肃外相。意欲
识他。或专事威仪。以招名利。并为非法也。二罪分齐。
可知。三福分齐。见或经云。死得生天上。及欲得生天
上。常当护戒足等。天是有漏乐中最胜。今悕此果。遂
乃护持。此又胜前也。四道分齐等者。戒净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除结无挂碍。由缚著此解等。缚即烦恼。著
谓我人。今求断或持戒修行。尅成道果。此心最胜也。

言至弱者。约方所明持也。南州人烦恼垢重。又厌苦
心猛利故。能一日一夜。修行胜东西洲。五十小劫。东
西相望。渐次可知。不约北方。以彼无佛法。八难收故。

第八言八至也者。约持明也。以佛在日。有情根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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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持。便得果證故胜。末代根钝。虽持无得道者故
劣。正像末三时。相望前后。优劣可知。鞠多缘起。以常
闻故。寄之说者。

第九言九弱者。约制明也。若望体重轻边。持性则强
遮。则弱。若望护难易边。遮强性弱故。云互持强弱。

第十言十至弱者。约诸聚辨也。初篇是行本。所防过
重持则强。下篇之罪。所防过轻故弱。若约若约难易
说。后后者强。前前者弱。可解。

第二明二犯中二。初标名举数(如文)。次释分十。今初分
二。初标言约位分者。凡圣学无学辨也。言无至重者。
将无学望三果辨也。无学烦恼既无。伹有误心犯。或
就所犯中。唯是遮戒。如睡时。有人举著高床上。或女
人盗人房宿。与未受具人。二夜宿巳后。盗人宿。或长
衣忘不说净等。是三果断惑未尽。容有故心犯戒。所
犯亦遮戒。以断欲惑尽故。若斯须二果。有犯性义。如
僧祇云。斯须二果。尼被逼有失念受乐等。以断欲惑
未尽故。又但有失念。终无造他。以不造新业故。此则
烦恼轻也。言三至重者。将三果望内。凡位辨。三果圣
人。得无漏道资。虽有故犯。定不入三恶道故轻。内凡
虽沾理水。未得无漏故重。乃至等者。将内凡对外凡
位辨也。以外凡全。未见谛故。所犯俱重。故俱舍论云。
愚智所犯。轻重不同。愚作罪小。亦堕恶。智为罪大。亦
脱苦。如团铁小亦沉水。为钵铁大亦能浮。

言二至轻者。此约坏行辨也。作犯对初篇故重。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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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篇下故轻。如不乞法造房等是。言亦可者。或不
论止作。但故犯便重误。便作皆轻。

言三至之者。约善恶无记。三性辨也。如前篇聚中。明
不善心。则亦犯重。善无记则轻。问前无记。便开成持。
今亦是无记。何成于犯。答前无记。是狂乱睡眠。无所
觉故。开成二持。今此无记。意非善恶。不摄威仪故。不
可例之。

言四戒至知者。约威仪戒辨也。犯前三戒分则重。犯
后四威仪分别轻。于五篇六聚。皆前前重。后后轻。

言五至说者。约遮性辨犯。遮轻性重。虽忏违制。业道
犹存。如智论云。犯十善戒。虽忏三恶道罪不除。如比
丘煞畜罪报。由在调达破僧。令于僧中悔过。尚堕阿
鼻。一切不救。此破性戒也。

六至解者。约时辨也。佛在日二犯轻。灭后二犯重。以
垢重故。如前可解。

第七言将心望境者。谓将能犯心。对于所犯境。辨优
劣言。如至也。夫成于犯。必诧前境。开涉内心。方能成
业。对优境起心。增强如煞人。是对劣境。起心徵弱。如
煞非人畜是也。言戒至想者。初句境相。当结夷故。重
戒境重。下境优心劣当境想。第三句兰轻心。不当境
也。或境轻下。境劣心优。当境想。第四句。兰轻境不称
心也。言论至戒者。且约一煞。或以明馀戒例尔。故云
通一切也。

次指事释第一。淫中重同报异者。同得
夷罪。是重同望境优劣。开心结业。轻重不定。是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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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畜境轻人境重。在家劣出家胜。可以比知。

第二
盗者。盗分四主僧物。业道最重。故大集云。犯四重者。
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

第三煞中。引六足
者。是成论邪见品文。自引六足者。准部执宗轮有七。
发智论为身。馀六为足。一集异门足。一万二千颂。舍
利子造。唐三藏译。二法蕴足论。六千颂。大目连造。唐
三藏译。三施设足论。一万八千颂。大迦多衍那子造。
未译(上三并是佛在日造)。四识身足。七千颂。提婆设应。于佛涅
槃后。一百年中造。五品类足。六千颂。代苏蜜多。佛灭
后三百年初造。六界身足。六千颂。亦是代苏蜜多造。
后三本。唐三藏译。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发智
论。二万五千颂。虽在后明。一切有部义。广后代诸师。
以发智为身。馀六为足也。彼论说云。不信有三宝及
父母罗汉等。不信有因果四谛等。故名邪见。以不信
罪福。恶业果报。名断善根。决定当堕阿鼻地狱也。四
向出家人说轻者。如律云。若实得道。向同意比丘说。
得吉。以知出家人。不信。无损减义。向彼妄说。开心结
业则轻。在家人易信。令其易解。故得重也。

第八。言八至重者。将佛制戒罪名。望来报业之罪。相
对辨轻重也。言如至当者。谓制重报轻也。谋嫁有主
无主。房三戒由喜作故。制与残名。既是遮戒。当来受
报不重。引论云。结戒法异者。以结戒法。就稀而制事。
虽轻遮数故重。此结戒法。异于轻遮。而结得罪法。异
今日结。惑法即苾。今日轻遮之因得报。故云因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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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言戒至当者。明制轻报重也。打搏等。虽是性戒。以
稀作故。制与轻提。以是性罪。违理业重故。招报亦重。
引论證反前可会。因是性戒既重果。时受报亦重。故
曰因果相当。

辨后二句中。言或至等者。漏失二谤
违谏三触等。因与果俱重也。如百众学戒等。忘误心
偶尔或犯。即因果皆轻也。惭愧心者。如惭巳无德愧。
彼有德心怀敬重。便曲躬承仰。衣曳地者是也。等者。
等取馀误心犯也。言此至故者。指犯俱轻俱重二句
也。制与报轻重不异。亦是因果相当也。

第九言九至重者。前则将心望境明。今唯约心以辨
故。曰单心三时者。谓方便根本。后起言如至别者。引
善生经。局就煞戒。为句以辨。馀者例之。故云且也。四
别者。束八为四位也。

言初至心者。第一位也。方便
者。新经论云。加行成巳。即后起也。初方便举浊重。妒
害心欲行煞。正煞时。起误畅心。煞了不思改悔。更生
欢喜心也。下皆例尔。

言第至轻者。第二位也。即八
句中。第二第三第四句。皆二时重。一时初句云。方便
根本重者。谓方便。起疣害心。根本起疣快心故。重成
巳轻者。玄曰后心改悔。是以轻也。宗记不许。此解彼
破云。若后心改悔。合反成持。今既云轻。明知有罪也。
彼自解云。但谓行煞盗了。不起浊重之心。亦未生改
悔也。心因既轻。吉罪亦稍轻。此说有理中云者。谓当
位三句中也。方便轻者。谓不起浊重心怨。来逼我事
不获。巳向前煞。彼心因既轻。所犯亦轻。根本成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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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根本起浊。重心成巳。起畅快之心故。重后云者。是
当位第三句。最末后也。方便成巳。重者谓方便。起浊
重心。成巳起随喜心故。重根本轻者。谓正煞时。无浊
重心。虽得夷罪。结业且轻也。

言第至轻者。第三即
四位中。第三位也。三句者。即八句中。第五第六第七
之三句也。一重二轻者。谓每句中。一时重二时轻。初
者当位中。三句之首也。根本重者。谓根本起浊重心
故重。初后轻者。谓方便不起浊重心。是初轻。成巳不
起随喜心。是后轻。言中云方便重后轻者。谓方便起
浊重心。根本不起疣害心。成巳不起随喜心也。言成
巳重初中轻者。谓成巳起随喜心故重。方便根本。并
不起浊重心。

言第至等者。第四即第四位一句。即
八句中。第八一句。三时俱轻者。初中无浊重疣害心。
然后无随喜心故轻。次举事證言。摩诃罗者。梵语也。
此云愚痴人。不知戒相语典形人。此人可怒。与其快
死。若用语成重。若不用语吉寻。又用语得兰(證三时俱轻)
次善生经可会(同上證也)

三通结指归言。律至人者。应
先问云。八业既异。何故更无升降。并结夷𠎝钞文。答
云。律据人想八业。皆重结前文也。意道虽然起心。有
轻重不同律文。但据明白心中。人作人想煞以违制。
故。犯波罗夷。问既结罪俱齐。何故前言前优后劣。抄
答云。业随心故。牵报不同。谓制罪一般。心业轻重有
异也。次引论證。可解第十。约心就时。

言十至对者。谓约三时中。有心无心相对以辨。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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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前者。谓有八句。以四位束之。以辨如前。单心句法。
不别。

言初一句三时有心者。谓方便根本后起。三
时并有心也。谓且指初篇四戒说。皆结根本夷罪故
重。

言次至吉者。谓此三句中。前中二句。四戒皆重。
谓根本时有心故。后之一句。言犯初重者。即淫戒犯
重。谓中间住时。虽无心受乐。以入出时。有受乐心故
犯重。下三戒兰吉者。即煞盗妄之三戒也。谓初起心
吉。次方便并近方便两兰。正作根本时。有主作无主
想盗。人作杌木想煞。妄语作非妄语想诳夷。可狂痴
心乱病恼所缠。无根本罪。三戒谢后。始知煞人盗。于
有主物。知是妄等。亦未改悔。且约知边结一吉。准论
兼律。一戒合有二吉。两兰罪四。以名同故。合言兰吉。
若依玄解。即据三戒谢后。知是煞等。起随喜心结吉
也。前且准宗记。但约知边结吉。未论馀义。此吉。此吉
稍轻。必更起随喜心。理更结重吉也。幸请思之。任情
取舍。

言后至吉者。第三位三句。皆一时有心。二时无心。初
句四戒。皆犯根本。故云犯四重。第二句淫戒独犯。故
云犯初重也。言馀三戒或兰吉者。玄曰馀三戒。约初
有心。是其方便或至吉者。或有至兰也。且如煞戒。初
动身思。即犯吉也。若远方便。犯兰。若近方便。犯重兰。
若但期身口。即止不为。只犯吉。若至远方便。住犯吉
兼兰。若至近方便。犯吉兼轻重。二兰三戒。随住不定。
约处得罪不同。故云或兰若也。更有别解。下文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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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依上解为定矣。言上二无心者。谓方便根本。二
时无心也。淫戒犯重。以出时乐。约别开怨逼而论。前
后淫戒皆尔。若非此缘至犯位。似毛头便犯不论。受
乐不受乐也。馀三犯吉者。盗煞妄三。后心犯吉。如煞
戒迷人谓杌。正煞之时。亦谓是杌。煞竟方委是人。起
随喜心犯吉。妄语例可解。宗记云。就中盗戒。约物现
前。与煞妄有殊。且初见物境是有主。便迷无主。正举
离处。亦作无主。前中二时。并无罪犯得物巳后。乃知
是有主。约正知是有主之边犯吉。若起随喜心。决属
巳意。不还他必犯重也。若便还即不犯也。今抄且据
知。是有主物心边。全不论诸义。玄云。起随喜心。即犯
吉也。物既得巳知。非巳物。还他不犯。今作不还意故。
犯吉。今恐。此解成妨。既云起随喜心。作不还意。理须
结重。不可言吉。宗约知边。且得吉罪。未论别义。深有
意也。请思之。

言次一至犯者。淫戒准前据怨逼说。
三时无染不犯。馀戒。亦尔。

言故律至之者。谓引律證。成立有心无心句位。谓律
小妄语戒中。约方便根本。后起三时。立有心无心。成
其四位八句。三时无心。不成妄语。今抄文亦约三时。
辨有心。无亦成八句。四位三时无心。例彼不犯。故律
云。本作是念。我当妄语(方便有心)。正妄语时。自知是妄语
(根本有心)。妄语竟自知是妄语(后起有心)。波逸提二云。本作是
念。我当妄语(方便有心)。正妄语时。自知是妄语(根本有心)。妄语
竟不知是语(后起无心)。亦波逸提三云。本不作是念。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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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语(方便无心)。正妄语时。自知妄(根本有心)。妄语竟知。是妄语
(后起有心)。波逸提四云。本不作是念。我当妄语(方便无心)。妄语
时自知是妄语(根本有心)。妄语竟不知是妄语(后起无心)。波逸
提巳上。四句莫非俱是根本有心。皆结妄罪。更合有
四句。前三句正妄语时。不知是妄语。根本无心。不犯
但犯吉。前后有心故。后一句三时。全无心并不犯。今
引此文意。道彼戒既尔。例今八句亦然。第三通结指
归。

言后至心者。先难之云。前来单心。八句四位。亦约三
时。便俱犯重。此门八句四位。亦分三时。何故便有犯。
亦有不犯耶。抄答云。后之八句。由心有无故。犯不犯
别。不同前八。莫不有心。意道。此之八句。虽亦三时。就
三时中。或一时二时等。无心故犯不犯有别。有心即
犯。无心不犯。若前八句四位。虽分三时。于三时内。轻
心重心虽异。莫非俱是明白有心故。一向阶其犯位
也。更难未审。后八句无心相貌如何。答文如抄。约通
别二。开淫别缘。谓三时不染。盗别缘有主无主。煞妄
可解。若通缘颠狂等类。无心忆知。通一切戒。并无犯
也。

巳上第六门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三

时龙德二年七月中旬于竹林寺心地大德讲下
写遇比丘志端记耳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一部丁巳岁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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