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后唐-景霄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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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四(释别序第二门毕第十门)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霄纂

第二门分二。初标名释。言第至意者。标门名也。先辨
来意。上以遮性五例。辨其教兴。夫教不孤然。必有轻
重。故前文云。教不孤起。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
一。随机有于多种。宁无轻重者乎。今若不明。凭何处
判。故次辨也。释名者。第者居也。二者增数。制谓所制。
教谓能诠。轻者轻微。重谓粗重。即此四分所制之教。
有于轻重。意谓意旨。故云第二(云云)

释中之轻重至难者。裁裁量。断谓割。谓所制教文。文
中轻重。难以裁断量断割。所以然者。唯似五篇升降
前重后轻。又于一事之上。或制教意轻而罪重。或制
教意重而罪轻。或俱重俱轻不定。且如性戒煞人得
夷最重。非人得兰渐轻。畜生得提最轻。遮中[嬗-旦+示]房得
残即重。断草掘地得提渐轻。此皆是佛在日应病施
张。今以凡情不易裁量断割。故云难也。言何至方者。
两字徵也。谓上巳叹轻重之教。难以裁量。然且未述
难之道理。欲释下文故。先难徵起。故言何者原彼能
施之教。原本也。又心怒于总曰原。彼者。宗记云。此方
望西土。谓佛在日。制教在于西国也。夷可将人望教
以释彼此。亦得人为此教为彼也。能施之教者。施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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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若据理佛能为设教人。教却是所施。今云能施
者。但对所教之机说也(云云)。教主穷机之人者。教主
是佛。佛在人中。或道后得智中。能见一切根机者悉
基。故曰穷机(云云)。推此又此所为之人者。又重也。推
者寻也。所为即六群十群等是也。人惟应药之器者。
玄云推者想也。想于六群等缘起之人。并是应如来
教药之器。或可惟字惜训是亦得(云云)。所以药病相
扣。所以两字。蹑上而生。由前教主。穷达物机。故无虚
受之损。药即教病即机。相者相当。扣谓扣击如洪钟
之待扣。义类相常。随彼病缘者差别也。利闰无方者。
谓利益闰及。方由比也。更无比故。如前六群等类。从
制巳后奉于教药。不敢有违。利闰之门。不可比喻。故
经云。应病与药令得服行。乃至见闻。无不蒙益。此段
钞文都有六句。上二句原教穷机。下四句推机应教。
言岂可至也者。结归难断意也。谓上重轻之意。皆是
大圣在日。观机援法。或重轻佛智所宣。岂可以凡夫
情怀言论。测度得知当初所制之教。故云岂可(云云)
言虽至成者。虽然两字。纵夺之词。若纵之则重轻教
旨难知。若夺之亦有得知之理。问据何教有得知之
理。钞自释云。重覆覈共远标实。被于来𧜟重称也。覈
者研覈。又实也。远谓远谓远诠。标者表也。毗尼之教
轨范僧尼。万二千年。咸皆有分。钞主披览研覈寻求
文意。故云重覈等(云云)(上依文记解)。又宗云。标者示也。意
道。此之律教不局佛在且期之间。实亦有心标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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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至于今日也。实被裔者。被由及也。来者后来。裔者
苗裔。又云衣襟下垂训裔也。又云。子孙相继曰苗裔。
今师既乃推求文意。即知此教被及未来。所以亦有
得知制教重轻之道理。若尔便请引教證之可引钞。
答云在文自显。何假證成知制教重轻之道理。若尔
便请引教證之。故律序云。时世饥馑乞求难得。目连
纵运通往北洲。取自然粳米。佛呵云。汝有神通。可尔。
诸神通足。又复如何。目连曰。我以神力接之令往。佛
言。汝若在世可然。未来比丘。自无神通。又无他接。招
世讥嫌。便云。不如佛在世时比丘等(云云)。又律文列
十利。最末后云。令正法久住等。此皆是在当部。律文
中自显。所劳更引别教證成也。二依位證明中言今
至七者。谓上再覈覆覈前文通被末代。今日僧尼。既
皆有分。亦可序述裁量。又云今序斯大略。大以简小
为义略。谓纲格之谈。不越七般轻重。收之皆尽也。

一兴厌渐顿者。此有多种。一约受舍以明兴心。受中
渐顿。但受五戒十戒名渐。一切皆受为类。又厌心舍
中。有渐有顿。舍具戒作沙弥是渐。舍具戒为白衣为
顿。次就持犯四行。约起心明者。兴心成二持。厌心成
两犯。人众恶皆断。诸善咸修。名二持心顿。少分断恶
修善。是二持心渐。众恶皆作诸善悉止名二犯心顿。
少分作恶止善名二犯心渐。渐即教意轻。顿即教意
重。一切兴厌渐顿。皆在此明(上依复云所解甚为雅当)若依继宗
记中。将制戒以辨。据喜犯者为兴。希作者为厌。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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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名顿。罪轻处名渐等。广释如彼(云云)。今详。此说却
成第二结正业文意。与此稍乖也。二结正业科者。谓
僧尼各有五篇。名为正业。简于因业。前前重后后轻。
如杀人结夷正业。杀非人结兰五业。此兰虽非开五
篇数。且是根本罪也。杀畜结提正业。又如一女境上。
自有五种轻重正业科。如与其行淫结夷正业。摩触
结残正业。同行同坐结提正业。兰若难处受食结提
舍尼正业。共作务非仪减结吉罗正业。皆前重后轻
也。三报果不同者。谓过去脩因。感过去因名为报果。
约男女报。既不同为僧为尼。亦有差别。立教致有轻
重。如僧报强故。但一部中受戒忏罪。舍戒后。许七返
重来。夏中有缘。开三法受日。教意即轻。尼报弱故。须
二部僧中受戒忏罪。舍戒后不许重来。夏中有缘。但
开清七日。教意即重。又如僧漏失得残意教重。尼得
提教意轻。僧摩触得残教意轻。尼得提教意重(云云)
四摄趣优劣者。约所对境明轻重也。如人趣优。杀盗
皆夷。教意即重也。非人次劣。杀盗皆兰。教意次轻。畜
趣最劣。杀提盗舌。教意最轻也。五起情虚实者。此对
所为之机情之虚实也。实即轻虚即重。如自知得圣
是实。许向同意比丘说不犯。若向未受具人得提。教
意即轻。若实无所得。自称得过人法诳他。是心虚故
结夷。教意重。又调达五邪三宝。心虚故违谏。得残即
重。利吒比丘。说欲不障道。以心实故。违谏。结提即轻
故。六开制互立者。此所为之据起四迷与不迷。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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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轻重。如境想五句。初句心境相当结五篇。根本
即重。下四句心不当境。境不称心。伹结方便。教意即
轻。就后四句中。且约杀戒说。如人非人疑想二句。是
[利-禾+湆]境。非人疑想是开心。后二句非人人想疑。非人是
开境。人想是制心。一切境想句。皆如此例(云云)。及如
坏生戒。无净人时得自净果。是开即不制。有净人即
不许。是制不开。又如离衣戒。从外妇会衣入界。不得
听舍衣。是开轻无制重。入界得。即不许遥舍。是制重
无开轻(一切开制并在此例)。互立者。遽互而立也。开轻中无制
(云云)。中无开轻等。是互立也。七约行彰异者。前六
皆约一事对教以明。今所被机所为之行有异。辨轻
重也。如諠静一仪者。气事解也。諠谓聚落。静即兰若。
如上行居兰若。许六夜离衣。教意即轻。中下之流居
聚落。聚落无难。一宿离衣即犯。教意即重。又如上行
人制在冢间树下。三衣一益。教意亦重。中下根。久许
住房舍。畜百一诸长开结净厨等。教意即轻。若对犯
以明。上行人罪轻。中下人违教罪重(巳上七例须有轻重意知之)

第三结云。凡此诸例。凡者不一。牒上七例。怀者情怀。
即佛情怀之中。本制教有轻重者。莫越斯七也。据断
之宗体者。宗谓宗主。体谓纲骨。今师既披寻律藏知
此教。被于未来。遂作七例。[打-丁+(耜-耒)]之得知佛制之本怀。今
时处量。依此以为宗主。恐条流未委。特立此开门。为
大纲也。

第三门。初标次释。初言第言至意者。先辨来意。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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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轻重两意。为四分处判之宗。然须识宗归宗判处。
故以辨也。释名者。对谓能对之人。即处判之主事。即
所对随行之事。众自共能所双彰。故云对事也(诸记之中
皆对前七例。轻重之事。此释恐成局也)。约教者。有两释。搜玄约当宗之
律教宗。记中约五部不同之教。今意取前解为正。所
以尔者。前来第一门中。云唯就当宗以辨。又第二门
七例。亦但据当宗。此门虽通辨五部。辨不同究理寻
文。亦据四分律教受随相类。纵明外部。亦是傍兼。故
知唯局本宗处量断割。思之。

释中言自佛法东流几六百载者。自从也。几(音祈)近也。
后汉永平十年丁卯。至唐武德九年。巳经五百五十
九年。近于六百。此以甲子排之(有处说云。五百六十四年。欠三十六年。不
满六百。未详也)。载者唐虞曰载。唐是陶唐尧氏。虞是有虞舜
氏。又时之终。皆载于简册故。又释十数之终曰载。则
显数有始终也。又周时曰年。年者禾下千千犯也。谓
禾犯于一熟故。夏时岁。岁者星名也。故儒书云。东方
甲乙木。岁星十二月一度转。南方丙丁火。[(火*火)/ ]或星六十
日一转。西方庚辛金。太白星三十日一转。北方辰星
不转。中央戊巳土。镇星三年一转。谓夏时取其岁星。
周天一匝。气候改节。故云岁也。高时日𣏌。𣏌者取其
祭祀时候一改。子孙追其先祖。以为祭祀之节。今文
中云载者。随言取便。亦无别理也。言诸师至说者。此
明四分律流行时。古德迷宗判处之失也。故羯磨疏
云。自金河巳后名教互张。然诸讲士。偏竞不伦。各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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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宗鲜怀通量。僧祇大兴。关内十诵江表流行。虽有
沙门昙谛。念得四分羯磨。本来律本来至江表。关内
康四分羯磨。各用僧祇十诵。以为随行。非准宗骨颠
倒。亦乃缘急。随情使受随相乖。名为穿凿。名谓巳判
为是。化斥为非。故云判是非也。竞封同异者。竞者争
竞。封者执也。竞执依四分羯磨得戒是同。名执小诵
或僧祇以为随行是异。其数颇多。故云不可称说。言
良至趣者。出异执之所以也。谓前来判割是非。竞封
同异。为于何取。可引钞文。通云良由巳下(云云)

良者多也。实也。由谓因由。寻谓讨寻。宗谓宗途。旨谓
意旨。玄云。不识五部之意旨。致使随行。行事昏闇乖
受体。依四分得戒。随中依僧祇。通衣护衣。不许转敬。
受事讫日出界。四钱三角成重。或依十诵癈净地八
十小钱成重。受七夜并三十九夜。受戒时和尚破戒。
或不现前。黄门为和尚(云云)。在十人之外并得。或依
五分。直声念戒等。总是昏于本趣也(有解云。不识成论是四分宗旨
多论是十诵家宗旨。致行事昏于本趣者非也)。

言故至责者。劝季师承也。由前昏闇不依宗途。今须
明闲方识本趣。故须两字。蹑上生下。学谓习学。师谓
师承。故儒书说。古有董遇字学真好学。常言三馀之
意。冬是岁馀。夜是日馀。雨是政馀。此之三途。可以为
学。又易星而知之者上矣。学而知之者次矣。又云。玉
不琢而不成器。人不学而不知道。终日不食。终夜不
[穴/侵]。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又如项托七岁。为孔子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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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兴洙四三学士。以师夫子等(云云)。必约经远者。谓
非一时半日乡(音钓二十时也)。而巳。须积日追功。所以儒有
三冬。佛开五夏。如汉时有东方朔字梦蔓。倩三冬而
学。学通万卷之书。五音六律。阴阳异术。悉皆周备。佛
教之内五夏依师。如南山大师听首疏二十遍。五部
律教。及诸经论。凡不精通。方能执持律典。佩带真正
之文。既如本异宗计。不同依宗行事。方无疑滞。毁呵
也讥嫌也。岂可也。沦没也。小笑曰嗤。形言曰责。免遭
呵毁讥嫌。亦不伦没。于嗤笑责及之地也。

言今判至随者。正辨依宗判处也。还约其受体者。须
依本受。以明随行也。言体既四分而受等者。谓且此
约此土僧尼。于曹魏之时。因昙谛三藏。念出四分羯
磨。纳戒在身。随行之中。只合依承四分。不合以十诵
僧祇五分。判四分宗之持犯。故曰岂得明随(此且约一面说)
若更通释。如依十诵得戒。亦须自依十诵。以判随行。
若依祇五亦然。但名。归宗途。莫令混乱即得(云云)

言犹恐至痴者。犹尚也。谓前约事通说。须依本受明
随。犹恐后来学者。未能晓明。故更再垂指示也。言大
纲者。即处判之大意也。谓辄将下。正示分齐也。辄者
专擅也。古人以僧祇十诵。为巳所学者。判他四分受
体持犯。盖是曹魏之时。僧尼虽依昙谛念出四分羯
磨得戒。未有广律本流行。至东晋时后秦弘始六年。
弗多罗。初翻十诵。盛行江表。至十二年。方译四分律。
其时全未有人流传。至东晋熙年中。又翻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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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古德。皆学十诵僧祇。为巳所学者。依僧祇判
四钱三角结重。许其通夜护衣。斥夏中受事说日出
界。或依十诵七夜三十九夜断盗约八十文。元魏以
前例皆如是。后因法聪律师。忽考戒体。元兴知从四
分得戒。方改前迷。如归本趣。南山或恐今时犹有类。
所以重更示也(云云)。脱罹𠎝失其唯不学愚痴者。脱
者忽也。罹遭也。𠎝罪也。意云。傥有如斯错判。皆由于
教。未明不晓。本异二宗缓急。是非意旨。所遭罪失。皆
是不学无知等。问或有学十诵者。判他四分铜器入
轻。望损常住义边。莫不犯重不。答有两解。一云不犯
重。谓无儒偏心判与还。准律教为凭。但得不学无知
枝条罪也(上依搜玄解也)。二云犯根本说。更加不学无知。今
详二解之中。初释为胜。后义违钞不取。

言今至观者。结成通格也。标今异昔通者总也。格正
也。于此一部文中。立二般定格。前二十九篇。四分律
师。行四分事之定格第三十篇。四分律师。行他部事
之定格。较由明也。宝云。车后横木名较。较正也。准者
准则均平。又准的也。通明五部学人。以此判处。一门
共成明。则须依本受明随。以判持犯也。一披者。显不
再展此门。即条即领。披此一门之条。知下诸篇行事。
本异宗别。如裘之毛。此门如裘之领。释者解也散也。
然是也。大观者由明也。易有观对大明之象。寻此一
门之条。见下诸篇行事大意。如悬明镜。在于高台。似
登高山。望见万物。无不分晓也。宝又释云。观者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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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道流住处曰观。亦取登升著望之[菧-氐+里]。如彼述之(云
云)。

第四门文二。初标以释。言第五意者标也。谓前门巳
明处判。须依本受为宗。今或本受宗中。文义未周。须
准用于他部。然其引用取舍有准凭。故立此门。以为
轨范。故以辨也。问前既斥古迷宗判处。将异部明。随
今此 立此门。以为轧范。故以辨也。复用外宗与昔
何别。答不然。前是弃本从末。当律自有不依此。先准
当宗足为处判。若宗中欠少。方引他宗。亦取义势相
关。缓急相类者。以为补益故也。释名者。诸者不一也。
部者类也。除四分外。五分十祇。并大小乘随经随论
记传。凡有说律之处。与律相应。皆含在诸字中收。部
类均等。通引用也。

释中言统至文者。统由通也。通明一大毗尼教藏。佛
在日对机所制。虽未诠上文墨。且是一藏毗尼。佛灭
后结集之时。诠上具文。亦是大教藏之教。结集巳后。
百载之中。五圣任持与上不异。故云本实一文也。言
但至立者。但者专局之词也。悟者悟入也。根机既殊。
悟入亦别。是不同也。诸计即五师惜计。因鞠多下。有
五弟子。情见不同。所以分或五部也。岳立者。山岳也。
约字释山下安狱。管摄鬼神之所。有一百二十川原。
才岩峭峻者。封为岳也。即此方有五岳。东岳泰山在
兖州。南岳衡山在衡州。西岳华山在华州。北岳洹山
在洹州(今改为镇幽定州。以避国〔译〕)。中岳嵩山在洛州。宝云。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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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云。五岳在此方。五师分部在西土。彼无五岳。何故
言岳立耶。今云不然。分部虽在彼。制钞且在此土。时
举此方五狱。类彼西国五师。或可五数是齐。故举为
喻。谓彼五师顿起各竞。情见不同。如此方五山争高
兢耸故(云云)

言所以至典者。释成别之所以也。乐欲者。即五师受
乐悕须之心也。成立巳宗者。成五师自巳之宗也。问
既随乐欲成立巳宗。未审向何处取文。钞答云。竞秤
大众之文等(云云)。竞者争也。采拾也览也。摩诃僧祇。
此云大众。即八十诵。约法为名(非谓大乘之大众也)。用集一家
之典者。如萨婆多。于大藏内。取情见之文。用集为十
诵一家之典。馀皆此例(云云未要举事辨)

言故至显者。结成互缺也。故有者因由义也。由于前
来。各随情见采取律文。分为五宗。故有四般阙少。是
以著故有二字也。言轻重异势者。谓所行事。是一五
部。互有重轻。如四分发尼诤戒得提是重。五分犯吉
是轻。四分盗五钱得夷即重。十诵犯兰为轻。十诵疑
人边得夷即重。四分但兰是轻。轻重不同。便是异势
故。无别理也。持犯分途者。四分先说净。初后作三衣。
不须舍净成持。十诵不舍净得吉成犯。又四分戒戒
下文。皆结下三众罪成犯。五分不结成持(故曰持犯分途)
无递出者。四分有多敬塔戒。十诵无。十诵有可分别
聚落界。四分无。五分有轻三师提及水界。四分无。递
互而出(故曰云云)。癈兴互显者。四分兴歌声念戒。五分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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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兴结净地。十诵癈互显即递出。但语别耳(上〔衣〕正解
但据校条五部对以辨。除僧祇。是根本部。不同谄记所释)。

二别中立本会取诸文。初言今立至不同。谓由前准
未分之时。同是一大藏毗尼。百载将末。既随分出。致
令事法不全。今依四分行持不周。须引他宗补阙。犹
如未分之前。无同一体也。四分为本者。准下第十门
中云。昙无德部。四分律钞所宗。即以此律为本。或本
内有事无事等引他部。故云不可不用。不同古来局
执也。

二引用为凭。言故至知者。举论总标也。所言善见者。
谓五百罗汉共造。斯论解四分律。善能分别。令义易
见。故云善见。夫造论文。西域有二别。一释论。二宗论。
若释即依一本教文。从始至末。以第解释。龙树菩萨
造大智。解六百卷般若经。又如天亲造般若论。解金
刚经等。若宗论即不解释。但依一本圣教为宗。宗有
繁处即𠜂除。有欠处即引诸教文补益。如大庄严论。
并瑜伽论是也。今兹善见本是释论。后改作宗论。钞
依此论规摸。似彼西土宗论也。彼论之中。谓诸罗汉。
本拟造论。次第释四分文。至淫戒。早是六卷。若终一
部。必虑文繁。所以商量。改为宗论。故彼云。法师曰律
本巳具。我当分别解说。法师曰于戒本中。于句义中。
于难问中。若欲知者。有四分毗尼。诸大德有神通者。
抄出令人知(巳上论文)。今略解之。言法师者。谓律师也。五
百罗汉。解法之人。号法师也。曰者论词也。律本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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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意道四分律。巳自具足。不用更造释论。一一解也。
我当分别解说者。今拟改为宗论也。所言有神通者。
一解云。三明六通。二解云。有神智心通也。言抄出令
人知者。谓众议抄取一本宗论。令人学知也。二依论
别释四法。言一本至也者。先叙本论文。尔语集众。问
曰何谓为法四也。答曰。一本。二随本。三法师语。四意
用。是谓四也。人问何谓本。答一切律藏。又问何谓为
随本。答四大处也。又问何谓为法师语。答曰集众五
百罗汉时。仙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是法师
语。又问何谓意用。答曰。置本置随本置法师语。以意
方便度用度。以修多罗广说度。以阿毗昙广说。以毗
尼广说。是名意用(巳上论文)。钞中引文。意存省约。随标便
解也。言一切律藏者。即四分律二十犍度。其文不少。
故云一切。非谓通八十诵律。为一切也。二随本。准论
是四大处匂。然释此四大处不同。准论即在初戒中
明。今约义遍通诸戒。今且于性戒中。对非戒辨。馀戒
例之。斯之四句。前二句是戒本通缘句。后二是戒本
别缘句。第一第三是犯。第二第四是不犯句。第一佛
告诸比丘。我说不净(性戒体是恶故)而不制(痴狂心乱时开作前事故)。然
此随入不净(虽有开文。有一念心忆识。今作事时。是比丘以便入)。犯位故。于净
不入。是名不净(有一念心忆〔身〕是比丘不入开文。是名不净也)。第二佛告诸
比丘。我说不净(同上)而不制。然此随入净是名净(作前事时
无一念知是比丘顺开文。故名净也)。第三佛诸比丘。我说听净而不制
(初戒遇怨逼缘。许与境合。名不制也)。然此随入不净(三时中一念生染乐心。即名不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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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净不入。于汝辈不净(谓生染乐心入开文。名于净不入也)。第四告诸
比丘。我说听净而不制(同上)。然此随入净。于汝辈净(作前
事时无染乐心。入于开数无犯。故名净)。自馀性戒。前二句通缘并同。后
二句别缘即异。如盗戒作无主想。亲厚想。杀戒作杭
木想等。是别缘也。遮戒亦同于上。如断草野火烧寺
等。是别缘。酒戒药治不差。医言须酒开饮。是别缘。若
初咽得差。再咽即违开文。是于净不入犯提。是名不
净。若未差许再咽。是随入净不犯。是名净。逼诸戒皆
尔。今文存略。但标随本二句。不别句也。三法师语者。
即五百罗汉之言。今文中言云即论主也。一句钞主。
指上诸罗汉。是造论之主故。四以意度用三藏者。文
亦存略。但通云。三藏如前。广引论可委(巳上依论记释如斯也)
三重解意用。言先至法者。据论文。重释第四意用也。
故彼论云。引义云何。莫辄取文而行。应先观根本观
句义。一一分别。共相度量。后观法师语。若文句等者。
而取。若观不等者莫取。是名自意用(巳上论文)。今钞伹略
引云。先观根本(即是律文)。次及句义(即曰大处也)。后观法师语
(即五百罗汉之言)。谓度量三藏所说。与此文义相应可用。不
相应即止。故云莫取。注文广明律师法者。彼论第六
云。律师有三法。然后成就。一于戒本讽诵通利。二坚
持不离。三从师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具兹三法。是名
律师。言正文如此者。结示正文也。谓指见论正文。故
以合钞。仿彼论文四法。上虽依论所辨。如然未委钞
家四法何者是也。今须略名。谓南山欲制疏文。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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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律。遂心口相询。若著述疏文。便须次第一一具释。
其文繁广。与古何殊。今改为钞文。但宗他四分也。一
本者。谓四分一律。是造钞所宗之本也。二随本者。谓
律中释诸戒句义处(有记中将四繁为随本者。恐不然也)。三法师语者。
谓今师。有置两序及三十篇。次第辨解。释律文明行
事处。知五百罗汉。分别流通也(继宗将首疏或蒿本为法师语也)。四
意用者。谓以意句三藏中。捈取相应之文。补此一宗
之阙。令行事用足。免有滞疑之处也。次明取是非(科曰
云云)。

言然至惑者。谓欲辨取文大意。先叹取舍意难。然字
玄记训是也。行者行用。藏者藏置。故论语云。用之即
行是取。舍之即藏是置。谓于文中要者。引来钞内是
行。不要置而不论是藏。引云不易。故云实难(此约刚繁难也)
取舍非易者。谓于四分本宗。若不足取他部文补阙。
又更是难。如四分无持衣文。祇十皆有。未知取何舍
何即是。故云非易(此据补阙难也)。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者。
且者未尽之谈也。述者叙述。其者助语之词。大者纲
格之谈。诠者所诠之意。且说取之。取大纲意也。以者
用也。程示也。惑者疑惑也。用示学人免生疑惑也。

言谓此至求者。此宗即昙无德宗。文义俱圆者。如中
国十人。边地五人受戒。是文圆。皆须清净和合。是义
圆。约受曰戒事。更无缺少。当部受戒揵度自巳周足。
何须更向他部之内。寻求十诵。和上在十人之外。并
白衣为和上。和上不现前等。又如羯磨单白白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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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法。纲骨缘地自足。是文圆。作白如白。作羯磨如
羯磨。增减不成。是义圆。约所被事无缺。即当部自巳
周足。何假求于他部十诵无准之文。又如受日事。随
缘长短。三品受之。是文圆。不得差互。是义圆。约受日
之事无缺。即当部受日法中。自巳周足。何假更求外
部十诵三十九夜。及僧祇事讫之文等(巳上并是不取文之大诠)
言馀有至一部者。此段正辨取文大全也。馀有者馀
外也。除前文义但圆之外。更有四句。须取他文。言四
句者。一律文不了。二事在癈前。三有义无文有事。今
初句云。律文不了者。如四分自恣法中。明五德处。只
言差受自恣人。不言数(是一不了)。又羯磨文中。但云僧差
比丘某甲。不标二人(是二不了)。下文引十祇。并令差二人
作法。方为决了。又如当部安居法中明。夏中有船上
人斫材人放牛人押油人。请比丘安居。佛言听之。诠
不言先作住意(是一不了)。又夏中分作雨明移去。佛言听
去。全不言信乐并衣食丰足处等(是二不了)。下文引五分
云。诸依如上人。先谓作往意。得依安居。若中间移徒
听随信乐衣食丰足处去。方为决了。又如随相中。与
未受具人。同诵戒律中。但云诸天仙人所说。同诵皆
犯。全不说云为佛印可者(是三不了)。下文引祇律。若馀人
所说得佛印可者。同诵即犯。方成决了(诸例颇有。恐繁不具录)
第二句事在癈前者。如律部皆许鱼肉为正食。若准
夫等经。并癈断之。彼云。夫食肉者。断大慈种。水陆空
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肉。引是能癈之教。癈前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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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有义无文者。谓四分舍戒法中云。夫舍戒者。
皆须解知。若对颠狂哑聋具二睡眠等人。皆不成舍
(此是有义也)。而瞻波不足数文中。只列二十八人巳外。并
无哑聋等不足之文(即无文也)。钞下文引十诵。睡眠哑聋
等人。并不足摄。补我四分关少故。第四句无文有事
者。谓四分中。但有结界之事。无六相集僧远近之文
下引六本教文。于四分行事(六本者。可分别依十诵。不可分别依僧芦。
无难兰若依杂宝藏。有难依善见论。道行依多论。水界依五分。如下对文自辨也)。

言又至取者。又者重也。谓此改向前四句取文中重
述也。虽于四分欠阙许引他文。然于所引部类之中。
应须简择相应之文方引。不相应者。亦不引之(故云又所
引部类也)。义势相关者。表云。如十诵持衣护明相。与四分
同护明相关。又如十诵哑聋之人不足数。与四分对
彼舍戒不得。义势相关。又毗尼母论。许转欲至于七
返。与四分许转欲。亦义势相关。可引将来补阙(故云可用
證成)。必缓急重轻者。谓四分无文。外宗虽有。然与四分
义势不相关。亦不得辄取也。今将前缓急重轻。分为
四段解判。第一段缓者。如十祇。并有持衣之文。十诵
与四分。同护明相。是义势相关。即如来可用證成。若
僧祇通夜护衣。即大缓。故不取也(馀皆例此)。二急者。如药
法中辨处分净。四分虽有许处分之文。且无僧住之
近制限。祇五二律。各有限约之文。五分云。若僧住曾
经明相。即处分不成。此与四分义势相关。可用證成。
若准僧祇云。僧住不许过初夜。即太急故不取(馀准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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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者。四分伹云。三衣不加法受持得吉罗。而无离
宿得罪文。然多见二论。各有其文。多云。俱有缺衣坏
威仪吉罗之罪。即与四分义势相关。可用證成。若依
见论。离未加法。三衣宿亦犯提。此太重故不取(馀皆例之)
四轻者。如盗戒中。四分不辨盗六界罪之轻重。了论
十诵。各有斯文。了论盗六界。并结夷重。即与四分烧
埋坏色之义势相关。可用證成。若十诵律俱得偷兰。
此太轻故不取(诸皆例)。言是非条别准论不取者。宝云。
谓前缓急重轻。若望彼宗。即自为是。若对我四分义
势不等。即名为非。与此既乃不同。执计条然亦别。准
善见论云。与文句不等者不取也(若准搜玄。义约势功等可引用为是。
若缓急重轻。不引用为非者。全无理也。思之)。三引證。言故至之者。律第四
分增四文也。彼文云。佛告诸比丘。有四广大说。一若
比丘作如是语。长老我于某村某城。亲从佛闻受持
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说。若闻彼说。不应赞叹。亦不
应呵。应审定文句巳。应捡挍寻究修多罗毗尼捡挍
法律。若不相应。违背于法。应语彼云。汝所说者。非佛
所说。或是长老不审得佛语。不须复诵。亦莫教诸比
丘。今应弃舍。若闻彼说。与教相应。语云长老所说是
所说。是佛所说。审得佛语。自读诵并教诸比丘。勿令
忌失(此是初广说)。二从僧中上座闻。三从知法毗尼摩夷
众多比丘闻。四从知法一比丘闻亦如是。将斯四法。
验人邪正。知是非。所说事多。故云广说。广说无四。但
约四种人边闻。以立名也。引此文意。證前依论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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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不相应也。言十诵墨印等者。意道。非唯四分有
文。十诵亦同斯说。故云义亦同之。彼云文云。何故佛
说四墨印。答欲说真实法相故。未来比丘当了知。知
是佛说非佛说等。前四广说。就能说人边得名。后四
墨印。约所说教文立称(古来多作语墨字解。违他律文也)。故十诵云。
若言我从佛闻。乃至一比丘闻。未应赞毁。应向三藏
圣教中印定。既云三藏圣教。教是能诠。书于纸墨。即
须用教印之义。同于四说也。

言若此至没者。结成有益也。若如也。以用也。若如前
依善见。用文之意。义势相应方取者。此则能取之心。
照所取数境。所取数境。又照能取之心。故云心境相
照也。心谓钞主善取之心。境谓三藏教中。与四分相
应之事法也。举动施为皆令见。论规摸法。则规摸也。
猷法也。繁略取中者。如四分无集僧来处之文。钞遂
广引六本教文来补。虽繁亦中。又如四分阙持衣文。
俱引十诵一文。虽略亦中(故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没者。理谓
义理。晦者闇也。没者沉也沦也。心境既各虚。然义理
终无闇晦。故俗中所计月缺也。盈而复缺。谓之月。月
初为朔。朔者生也苏也。月生谓之望。望前望后。月末
谓之晦。晦由闇也。意显上所引文。必无闇昧。言若至
教者。此改文意。恐有人疑忘。前既不许古人引他部
文。今师著述。又还引外部。莫相违否。故作此文。遮局
见之偏执也。

若不等者。镜明也。览采也。隅者角也。谓若不明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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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他部。但依四分一文。乃是愚滞一角之小见。如下
六师中。初师不别也。涉事等者。涉谓关涉。若不取他
文。涉持衣事。集僧等事不周。以四分中无文说故也。
挍文文无可据者。挍勘也。如有衣不加受法。结界之
时不集僧。将此勘捡教文。文无准据也。遂师心臆见
者。臆谓胸臆。即浅见也。凡所说事。不凭教文。信巳情
怀。名为臆见。故各竞是非者。继宗记云。一师作得三
衣。但手持而巳。直云不用加法。一师云何不离宿。即
是受持。亦不假手持之也。手持者。谓巳为是。将不手
持者为非。不手持者。谓巳为是。将手持者为非(故曰各竞
是非)。互指为迷者。手持者指不手持人为迷。不手持人
指手持者为迷也。此释可以依承。若准搜玄。将僧祇
通夜护衣之人。对全不加法者以解。乖文意也。诚由
无教者。诚实也。宗记云。谓指上之二师。互指为迷。遽
相非斥者。实由无教文为据。若解依必教。能引用十
诵之文。亦不手持。及不离宿之说也(诸记中皆云。宝目四分律教之
中无说处。致令互执者。此非解也)。

言若至事者。此改文。谓四分文中。或有一事。律文虽
有限约。且无对处行事之文。今引他部文来。限约元
依四分。若向依他部文。即还成他部之事。又准律中。
或有一事。虽有限约。而无对事之文。今若取他部文
来。他部中无此限约。亦须于所引文中。加此四分限
(云云)。今指事释。表云。如集僧篇中。引十诵律。可分
别聚落。随聚落界。是僧宝界。补于四分行事。下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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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齐行来处。即十诵下文。于聚落外。加十三步分齐。
此十三步分齐内。人由制令集。今若依四分聚落界。
只约院相内。以为限约。院墙外边。纵有比丘。不集无
过。钞主虽引十诵可分别集僧之文。限约无依我四
分。但尽院相内集。若依他文院相外。十三步分齐内
有人。更须集之。即还用他部文。以成他部事也。又如
离衣戒中。引他宗四种。自然护衣界。补于四分欠少。
若在彼宗。但齐界体防护。以部外衣界。无势分故。今
依四分。须加势分。故下文云。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
著。今若引彼文来。不加十三步势分。即是还用他部
文。以成他部事也。

言或至用者。玄云。此改文与前段不同。前约四分。有
其限分。而无对事之文。遂引他部。然虽引用。须解临
时。顺四分宗而加减。今引文者。四分但有其事。若至
行事之际。律且而文。不唯无文。亦无其义三十一。于
他部文中。二处并有其文。俱堪行事。不可取一舍一。
今须总引将来。任于后人简择行用也。言二律者。谓
离四分外。别明二律。不得将四分。对他宗为二也。如
受戒篇中。明受衣钵时。四分不明时节。若准他部。有
二种教文。各有说处。初准五分。令教授师受前为受。
后方进具。若准僧祇。令羯磨师受后为受。既言二如
鸟翼。制必相随。恐有阙衣。理须为受。是则二律具明。
今钞一时引来。任其行用。故下文云。若依诸部。此处
即为受衣钵。或在众中。戒师为受。四分无文。亦随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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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或字显不定之谈也)。或二经之内。文义双明者。如僧网篇。
明治罚恶比丘处。四分但明七九法。不言许王臣谪
罚。然于经中。说皆不定。初准十论。不许王臣治罚。故
下文云。若比丘内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如
牛黄石香等喻。不听王臣治罚。次准涅槃大集许治。
谓愚闇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门者。即许治之。
故钞下文双引将来。随意采用也。或二论文义双明
者。如二衣篇。补治浣染处。四分但云。三衣破应令早
补。而不出破相之大小。若准善见云。长边一搩手。广
边八指。内穿不失。馀处夷。如指爪大即失。有横缕者
不失。若依多论。但缘不断即不失。即二论双明。今钞
并引安文中。意显若缘断。即准多论。若中间破。即准
见论分齐也。或一律一论之内。文义双明。如二衣篇。
说药钵主。四分不云须请不须请。若准多论须请。故
文云应求多闻人等。若死。若至他国。更求清净者。若
准五分。于五众中。但随意与之。观斯文势。似当时漫
标。不要预须定请。岂非文义双明。今总引来。临机酌
度。故下文云。若德望高远。不可附反依五分用。若可
召请者。必前请之。此是随意采用也。或二律一论之
内。文义双明。如二衣篇。辨净施主存巳处。四分无文。
若准僧祇。齐三由旬内如存巳。若准五分。知在世在
道即不失。多论云。若死至他国更求清净者作。今钞
双引安文中。任后人随时而用也。

次结成非滥。言然至也者。此段文意。上来虽巳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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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摸。与四分义势相关。即取之。若缓急重轻不等
者。即准论。不取具巳委明。然更有一种之由。未曾申
述。谓凡引外部。皆先披寻三藏教文。亲自覆疏。书安
钞内。非谓从人传得派尔之词。恐有此疑。故重叙说。
然者是也。引用三藏圣教。亲自手披目阅。谓钞主欲
著述。先著三遍藏经(有处说云七遍)。都引用一百七十馀本
教文。并皆一一刊定文句等。问纵是传闻。复有何爽。
钞答云。恐传闻滥真。故恐疑也。从人传闻。疑有汎滥。
混真正故。即芜秽真宗之例。问此文云。引用圣教亲
自披阅。与下第十门中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捡何别。
答此据引文补阙以明。下就本宗删繁以说(不同搜玄释。此
前后两段。宾主不分也)。又问。此门中云。传闻滥真。是去滥意。与
第十门去滥传真意。复有别。答此简不是从人传闻
之滥非。下辨藏教为文之滥。其理全别也。

二约人执法宗计差别。言又至焉者。谓从元魏朝初
兴四分至今。于中有引用他文。或有不引用者。故于
此辨通局。又自古诸师。其数虽多。若见解异同。莫过
六意也。

言一至极者。列六师也。第一最局。注文如持衣等例
者。谓四分无持衣受药之文。盖是欠少。此师见律无
文。便云。若比丘作得巳衣。但顶戴手持既成。不必有
其词句等(云云)。二当部缺文等者。此师见四分云。若
疑应舍巳更受。即知欠阙持文。即解取十诵加法之
文。补于四分行事也。继宗记云。然此师。于四分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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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解取他部相当文来。望初师即稍通。若四分有
义无文。即未解取他部文来补阙。又似狭局。或有释
云。此师虽解引文。未解取外部义也(此释甚非。若论其义。非关此门
之意也思之)。第三师并注文等者。此师见四分有义无文。
善解取他部文来补阙。望前第二又通也。第四师并
注文者。此师取文。又大过分。背宗取异故。第五通取
五藏等者。师师凡是小乘教文。与律相应处。背引用
也。言五藏者。一长阿含。肇云。开抑脩途。所说记长远
故。又善见云。集众法之最长。故曰长含也。二增一阿
含。一上增一加于法数故。三中阿含。祇云。阿难诵法
句之中故。四杂阿含。文句义等杂而说。所以皆名阿
含者。肇序云。梵语阿含。此翻法归。谓此言为万善之
凝府。总持之园苑。众法之所归。犹如巨海百川皆会。
故以立名也。五杂藏者。分别功德论云。或非人说。或
佛弟子。或诸天说。或说宿世因缘。三无数劫等。所生
之义之非一。故云杂藏。注文如长含等者。准四分律
文。因跋难陀。度外道出家。受戒巳后。却归本道。又更
重来。佛言此人内外俱破。故不许度。若但破外来投
内者。即先四月试之。观其所以。察其所由。若心专正
方许度也。后准长含中说。佛度裸形迦叶。诸比丘亦
准前。四月试之。迦叶云。我今任经四岁试之。心终不
退。佛言。我曾有言乖观其人耳。后度须跋陀之时。佛
言。阿难我涅槃后。若有外道出家。勿更四月试之。若
小稽留也。恐生本见故。所以律无不试之文。此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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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引彼长含。补于行事。第六师终穷等者。此师最通
也。注文约僧坊无烟者。楞伽经云。若有僧伽蓝舍。烟
火不断。作种种食。是名不净食。如实修行人。不应食
此食。又云。酒肉葱䔉薤蕜之属。悉不尝之。五辛者。慈
(胡葱是也)。三蒚葱(即山葱)四大蒜。五兴渠者。有多释。若准
菩萨戒疏云。兴渠是梵语。此翻芸薹。或云阿魏菜。或
有解云。即老考子也。更有解云。叶似韭。根似蒜人。又
云。根似马鞭。叶如马蹄。云京芥。或云。此土无。但存梵
语耳。诸说不定。未可的指也。八净贱者。谓田宅园林。
种殖根栽。贮畜谷帛。畜诸僮仆。养系畜生。钱宝重物。
像今饰床。及诸重物。涅槃经中。名八毒蛇。十馀处文。
悉皆禁断。

言此等至差者。谓上六师执见虽异。皆是真正之言。
无非佛意。但申见解通局。故有六种不同。初师唯局。
后师唯通。中间四师。相望通局。搜玄云。初师但执四
分为局。二师取外引用为通。二师取文未足为局。三
师广引为通。三师伹须宗明义为局。四师异宗癈巳
为通。四师虽取异宗太遇。又未兼经部为局。五师兼
取五藏通。五师虽取五藏。犹是小乘经教为局。六师
终穷至极为通。通局不同。故云两见(不同诸家错解思之)。参(初今
反)差(恻居反)。巳上六师通局。所执不同。见解既有短长。
盖是不齐之貌也。

言此至也者。宗归长见也。意存第三第六者。玄云。第
三师用解律文意足。第六师兼取大乘意足。此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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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故钞存也。馀亦参取者。馀外也。降此第三第六之
外。更有四师。或机要时宜相当。亦参杂而分取也。得
失者。宝记云。第二第五是得。第一第四是失。第二得
中。有取不取。如中下根须得。持衣加药之文即取。若
上根面王。不畜馀衣。亦不要加法。文即不取。第五得
中。有取不取。若外道舍邪归正。定不须四月试试之
若恐心未专。亦须四月观之。即不取也。第一是失有
取不取。如今一类比丘须得。受持衣法即不取。若似
上根不要。即乃分取。第四是失有取不取。若中上机。
须得净厨安食。闲绥之时。须歌咏声。念戒不取。若上
根人。伹长乞食。不要净厨。或盛夏严冬戒文尚乃略
之。岂更歌声吟咏。亦须分取也(搜玄记中。解此一科。颇杂乱不叙之。上且
申正义也)。随机者。谓随上中下等机。及外道之根机也。知
时者。谓宜也(玄记云。随六师机宜者非也)今文通释四师中。得取
失不取。随机取不随机不取。知时取不知时不取也
(上来收科云第四门巳竟)

第五门分二。初标言第五文义决通意者。来意谓前
虽用他部相应之文。补此四分阙少。或有一事。复是
今时。要用三藏圣教。文义俱无。不可拱手而沐。故须
约义补阙。故次辨也。次释名者。文者谓能诠之教文。
义者今师之义。决者择也。无壅名通。意者意指。此中
文之与义。主句不同依。若诸家对此。即有四句。若文
阙将文决文。若义阙将义决义。有文无义。将义决决
文。若有义无文。将文决义。或依继宗记。对此但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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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一有文无义。即将义决文。二若有义无文。即将义
决义。若下文文义俱阙。伹是举例决通(不得言将文决文将义决
义也)。若就理有而成事。即名就理决通(不得言将文决义等云)。今
详兹二说。各是一途。究理寻源。并无妨碍。门第所解。
道理极明。且不要论。只如初释。于四句中。将文决文。
将文决义。既还用文。莫滥他第四门意不。答曰不然。
此中虽云用文。盖是相似之文类例。以义意而用。即
义补中收。且非正当之文。何得有滥。凡欲约义决择。
先须引圣教之文。若不引文。如何取义。故须据文中
之义。显非臆见之谈。进退评量。相同明镜。思之(上双明之
随情引用也)。

释中言夫至文者。理本绝名者。初总释。次别释。且总
者。谓性空理上。本绝名言。离四句。绝百非。不可以智
知。不知可以识识。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故曰理本绝名
也)。今为显斯至极之理。假立等涅槃真如之号。以表
宗之极处(故云立名标其宗极也)。次约律说者。谓真如理上。本
无净戒之名(故曰理本绝名)。若不立名。无由显其戒德为令
识相防护。改恶从善。故向真理之上。假建立此净戒
之名。为比丘万行之所归。宗途极处(故云立标其宗极也)。名随
事显者。谓行无别号。随事显名。如制止淫盗等事。制
作衣钵等事。听作房衣等事。如此事既多。名亦非一。
皆随善恶境事而显。故对此事。而有斯文也。

二生起决通之由。初标言然至周者。𦒱者穷𦒱。再三
思审也。斯律者。即是上来名随夷显之律也。言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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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言教。事即所对之事。周者定也。大圣降生。本为说
法。化度有情。被及前事。只是夏中受日事上。便有五
种。言事并周。短缘七日。次半月更三十夜九。及事讫之
文。又如羯磨。有心念对首。中间直白。白二白四。以此
推之。教文本来。巳自周备也(云云)。言伹为至缺者。欲
释此文。应先问曰。教文既自周备。皆是佛之所宣。何
故今日事法。却有疏遗。更有用今师义。决可引钞。答
但为等(云云)。年是周朝之号。代者世代。子继父为一
代故。渺邈者。说文云。远视貌也。以今望佛在世。曰名
绵远故。声者音声。彩者光彩。靡者无也。追者及也。意
道。从佛灭后至今。年代绵远。不观如来三十二相之
光彩。不闻说法之音声。追攀无及也。法为(平声呼)时移
者。为被也。移者迁移。法被时所迁移日渐一日。如鞠
多问尼之例。其时百岁尚然。何免至今。去圣时巳更
遥。所以事多残缺也(巳上且是一重)。二分部见殊。加以等者。
加者重也。于前非上更增此重。故云加以。捃(去声)摭也。
拾采也。不次取文故。五师者。昙无等(云云)。由其百载
之后。五师情见各殊。乃于大藏毗尼。捃摭采拾。与巳
见解相应者。自作一部。或乐八十钱成重。或乐五钱
结重(不许云四钱三角。以是根本僧所故)。或癈净地直声念戒等。因兹
教法。又见陵夷(此二重也)。三重由至立者。翻译失旨也。于
前非上更加此一。故云重由也。翻谓翻彼梵书。以就
唐之[肄-聿+余]字。译者译彼梵语。以就此土秦言。据斯翻译
各殊故。或有解云。译者转也。谓转域外之语。与此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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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故云失旨。如善见云。摩夷者。译为二部波罗提木
叉。即将梵语翻梵语。又摩夷是论。波罗提木叉。是戒
家所感之果也。妄生搆立者。谓翻时不体彼意。但以
自巳情怀。构置竖立。如袈裟翻为卧具。略取其相。失
其指也。又如摆洒三昧等。若准诸经论中。引弥天安
法师述。翻译有五失三不易。恐繁。又非急要。广在吉
记中叙述。此不具录也(巳上三重残缺也)。言至滥又者。抄写
滥传也。于前三失之上。更加此一。故云又为也。执笔
抄文上于纸素。故云抄写。文字差殊为错。全行全句
脱名漏。有未翻时错。即梵筴本错。或正翻时错。如唐
三藏。译婆沙论了。付光法师讲。觉文不次。遂白三藏
知。寻捡梵文。果欠一叶不翻。或翻了错。即今抄写时
也。今将错设。莫越三般。一字同声异错。如说戒中。对
同犯者发露。即当(去声呼)忏悔。古云即当(平声)忏悔。又如
(平声)(去声)乐字通三呼。行字通四音。度(去声)。度(入声)。差字
通四音等。皆是字同声异也。二字异声同错。如讣请
字。与奔赴字别而声同(云云)。又如耄耄罗字。与巾帽
字同音也。三体别义殊错。如三衣中。引律明。大衣量
至十九条。云若复遇是亦应畜。律文错书不字等(云
云)。相承传滥者。一本传虚。万人宗滥。写乌成马。鱼成
鲁。涅槃为七大等。并是兹兹例也。

言所以至多者结成者。所以两字。蹑上而生。由上来
遭斯四种残缺。教文不同。所以至于急要行持之时
当部不说。披捡诸教。又乃无文。遂致纷纭。使学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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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思虑非一。故曰良多。由兹生起决通之意也(继宗记中
约古师思虑良多等云云)。言今至见者。摽今异昔也。总者对别立
名。会谓和会。之者语词。以由用也者。大见简偏局之
小执也。今师以义决择。令行事俱通。与大毗尼不引
也。

言若文至谤者。此段钞文正辨。以义决通之枢要。前
来诸文。且是生起决通之由。向后诸文。又是成时决
通之理。若正明纲辖。是此一科也。今且略科配钞文。
初从文义俱阙。直至而成事巳来。是举例就理决通
(若诸家即云。将文决文。将义决义。𠬧钞文两句也)。次从或在文虽具乃至以
理为正故也。引即有文无义。将义决文。从义虽必立。
直至以息馀谤。是有义无文。将义决义(诸家即云将文决义也)
初言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者。今意且准宗
记。举例决通也。欲委此文大意。诸有一事。四分并外
部等。文义俱无。今便将他部中别事类。侧。引来决择。
今行事无壅。次举事释者。如律文中。有羯磨法。文但
制五夏令诵。不论正将法。被前事时。为须闇诵。为复
执文读之亦得。三藏教中。文义俱阙。古来行事。见教
无文。多将羯磨之文。对众白读。令举一例诸者。遂举
戒本。须念文义以例。羯磨亦须闇念。不许明读。故下
文中。钞自问起。世有白羯磨非法成不。答曰不成。是
定虽无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既令诵持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无人念
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得重说。乃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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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一篇巳。更一人说。又若不能者。但说法诵经而
巳。准此而言。即戒本不许读也。今师又俗中。举咒术
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令皆文诵等。又
佛法中诵咒者。加寺遂成。未闻读咒而能附事。令举
斯例。羯磨正被事之时必定须(或有云举戒本一文例诸番羯磨。故云例
诸此非解也)。又如夏中。或有闰月。为要依为不用。三藏之
中。文义俱阙。令举他部受雨衣为例。故显有闰。必定
须依也(诸并在此例不及一一叙之)。或就理有而成事者。就理决
通也。此文大意。亦有三五条事。盖是当今行用。当宗
他部。文义俱无。今师遂约道理决择令通。免生疑滞
故。若尔前句云。文义俱阙。此句既居当宗。他部俱无。
亦成义俱阙。若为取别。答文义俱阙。稍同理例。决通
全异。前将别事以例成。此据道理合有全。是今师义
加也。如下不足数中。明醉人不解人。露他隔障等理。
下合足数。然于三藏。文义并无。所以尔者。以佛制出
家僧尼。不得饮酒。故无醉人。又制从受戒。后便须习
学。故无不解人等。今时或净戒之人。暂服药酒。及学
未知之类。露地或有障隔。为堪足否。是今师义。并不
足也。故下文。自语不解。颠倒异言。不解之人。是不足
摄等。斯皆就理决也(有钞本中剩有前字。即成前文。义俱阙事。谓于三藏。文义俱无。
但就道理合有与前文义俱阙不殊。故指同前。故曰而成前事。表云蒿本中无不合溱足。未为雅当)。言
或在文虽具者。在文虽具足。有文于义有阙。是无义
便以义定之。即足将义来决文也。次举事释。如无主
房戒。但云长佛十二搩手内。广七搩手。而不论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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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然于僧祇。佛一搩手。长二尺四寸。明了论同之。
五分云。二尺。善见云。中人三搩手。为佛一搩手。多论。
凡人一肘半等。皆是在文虽具。而不知依何。定量既
倍。搩手同之。约义但取五分二尺也。虽定尺数。然尺
复有五种不同。如用何者。又成于义有阙。今以义约
律中。钵量取姬周斗。今此尺量。亦合取姬周。应法度
尺为定此。即是将义决文也。故论云者。即善见论。理
谓道理。如上来约佛倍人之道理。搩手合依五分二
尺。即是以理为正也。更举结界中。大界量释亦得(恐繁
不录)。言义虽必立等者。如律中重受日义必立。既列诸
多缘事。皆听受日。又且约父母信乐不信乐。自有四
重等。即是重义。然且无正许。重重受日之文。古人见
律无文。便立夏但开三法。不许重重受故。今师遂统
开五分。五百问论。明了论。文许有重受。五分云。若有
诸若无请一切听受七日。既云一切。明知许重。又五
百问云。先请七日出界行。后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巳
乃复重受。又引明了论文。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
种。九品类等。方息得古人之谤。问上言统开诸部。为
是文。为是义。答呼为文亦得。呼为义亦得。又问若呼
为义。其理可然。若名为文莫成。第四用诸部文意否。
答不然。第四门中。约正当之文。今上所引立五分了
论等。且非重受分明之文。但向他文中。取重重之义。
所以不滥。若诸记中。将此句为将文决义。理亦不失。
今依宗记直取文。下之义便科。为将义决义亦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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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

言然文至境者。然是巳诚实也。癈除也。立取也。谓上
四句决通难。为癈除古义。立取今文。癈古自读羯磨
立今须念等。癈古逢见教文。即用立今五分二尺为
况。癈古一夏三度受日。立今重重开受。如此癈立实
难也。白非者。约义训。不是晓会持犯根原。名深明律
相。解制听之本意。是善达开遮。若不是上二类者。故
云不然也。如读羯磨。结界不成。得不举无之罪。是累
于自心。于此与人受戒辨事等并不得。是无益于他
境。乃至如夏中。但许三度请日。不明教相。亦结不学。
无知是累于自心。不心不能辨他生善灭恶等缘。是
因无益于他境也。

言故律至释者。引證也。当部律第六十卷。增十二争
论文也。彼云。佛告诸比丘。长老所说文义俱同。文异
义同。文同义异。文义俱异。皆云。莫共斗争。若善者不
诤。不善者便争(解者不争。不解者争。善训于解)

初文义俱同者。竖义者。云僧尼二部戒本。各有五篇
是文同。俱防七非是义同。论义者。云男女二别。既分
二种。当知文义俱不相应。因生争论。若善者。应云。文
义虽同。僧尼形报有别。又患不可共说涉人疑嫌。故
须别立戒本也。文同义异者。律当第三句。钞取语顺
故。回作第二句也。立义异者。云如减年戒。数胎闰受
戒。犍度中。亦开胎闰。是文同。戒本中。开和上提犍度
中。弟子得戒是义异。论义者。云文既是同。义云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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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兹起争。三文异义同者。律当第二句立义者。云饮
用虽水制二戒是异文。俱为护命。是义同。论义者。云
文既是异义。云何同因兹起争。四文义俱异者。立义
者。云如纺绩言人等戒。及教诫日暮等戒。僧尼位别。
两戒各异。论义者。云僧亦合有纺绩等戒。尼亦合有
日暮等戒。何得不通。若善者。云僧虽纺绩。且不喜为。
尼是正功。所以偏制。尼虽有诫教。遇时不生讥谤。故
不制也。具舒进止者。具在律文舒张进止。今钞引安
文内。但为證前。决通意难。不更劳于纸墨。叙述解释。
起尽之文也。今将钞文类律四句。一文义俱同者。如
小三界与戒场。并制结解。是文同。三小界翻结成解。
戒场例此。亦合如然。是义同。今师引三小界。翻结成
解。文决戒场。翻结成解。实当不易。二文同义异者。如
护复护衣。总制明相。是文同。护衣防缺衣之过。护夏
防损命招机。是义异。今引护衣文。决护夏事。若非深
达。即不可知。三文异义同者。如房量钵量。是文异。既
取姬周斗量。房亦合取姬周尺量。将此异文。决通义
同。若非善达造次难知。四文义俱异者。如尼受戒及
忏僧残。受随文异。受戒获益。忏罪除𠎝。是义异。随中
忏罪。既须各结界。决其初受之时。亦须各结。受随既
等。何不结之。洞达方知。常途难晓。同者须进。异则须
止。在于下文。此恐繁词。不劳叙释也。

言然至迹者。然字。是即定之词。决比也。判断也。谓上
四句各有是非。非则除之。是则依用。如此取舍。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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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闲五部律文意旨。兼通大小随律之经。如前第四
门。后六师。乃可究此决通之教也。迹者老子云。诗书
礼乐春秋六经。乃先王之陈(音阵胜也)迹。今密取彼意。以
教为理迹寻理等(云云)

言故至律者。證也。一本起也者。即起过人处等。二结
戒者。对缘初制也。三随结者。有二。一跋阇心异随结。
跋阇子念言。须提那子乐佛法。其戒即肥作事故犯。
我今不乐佛法。戒羸作事应不犯。佛随结云。戒羸不
自悔亦犯。二林间境殊随结者。比丘念言。人境胜故
应犯。畜生劣故应不犯。遂于林中。共畜行非。佛随结
云。乃至共畜生皆犯。随事而结。故云随结三中一二
戒戒皆有。于中随结。有无不定。言并至也者。义解者。
谓律中涞。满足戒本解云。若比丘者。八种比丘等是。
毗尼者。七毗尼五百七百结集。能定是非。生善灭恶
故。增一者。即律增文。从一至二十二等。皆一一而增
故。开遮者。开谓开听。遮谓制止也。经重者。成果为重。
在因为轻也。如五大色者。释开遮也。东青南赤西白
北黑中黄。更有五上染。东碧南紫西缥(软治天青黄之色也)。北
缘中红。如此之色。并不许著。是遮青黑木阑三。名为
非色。许著名净。即开筹度思量。本是前三事。未即义
解毗尼等。依而用之。

言明了至说者。亦同上十诵也。一缘起等因饥饿等。
二人即须提那。三立戒即制戒。四分别立戒即义解
是。五决判是非者。明三处行非轻重等相。于此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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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各解律者。心无怖畏。不复着他颜色也。文略同
上者。前二如律本起。第三如律结戒。第四第五。与十
诵随结似有不同。故云文略同上。广如了论中自说。
故云广彼说也(上来𠬧科。云云第五门巳竟)

第六门分。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门。辨
能诠之教巳圆。然未审其教文所诠何等。故次辨也。
释名者。教即能诠教。下旨趣为所诠也。

释中言诠至犯者。初约所宗律本诠释。谓教之文。文
虽浩博。即一部律文也。浩者大也。博者遮广也。六十
卷二十揵度。实为广大也。若掫所诠大意。不离持犯。
谓二部戒本。广明持二十揵度。广明作持。翻二持成
两犯。故云止明持犯。次为钞文释者。谓三十篇。若通
而明之。顺此一部行事。即成持。违即成犯。若别明者。
篇聚释相。方轨三篇。广明持犯。馀二十七篇。广明作
持。翻持成犯。趣者。意趣不越。四若据古来。但为约律
文释。不向钞中明者。非也。或有人但约钞明。不许向
律本。上释意道。本钞于内明三十篇大纲。若就律文
上解之似涉他。古人将持犯。为所诠故。今意不然。凡
论一事。皆先案所宗。究理搜文。莫过持犯。盖是宗中。
顺违之行。犹似下文云。律宗其唯持犯。不可所以持
犯为宗。何不恐滥所诠耶。细而详之。殊无理也。请依
前文。双申二解。方周备故。思之。

言然至外者。然是也。境通内外者。内谓内心。外谓外
事。问境者。细约心得名。今此内心。如何得为境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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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玄记中。有两解。一约内心相缘亦得为境。谓纳法
在身。名为戒体。依教防护起不放逸心。有无贪等三
善行心。后起对此不放逸心。此三善行心。得为境。若
违教起放逸心。使有贪等三毒心。后起对此放逸心。
即此三毒心。得名境也。放逸不放逸为能起。三毒三
善为所起。能所相因。得名为境(今详此解恐与大乘相滥不取)。今依
第二释。约他人内心。为我犯境。准下持犯篇中。自有
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心衣食。此即他人心。望自
巳为境。如知池善观灭争。今更发起得提。望善观之
心。即为我心之境。又知他物巳。许僧回入巳得提。取
彼许僧总。即为我所对之境。又尼受染心衣食。知彼
染心。与我衣食取得残。取彼染心。为此之境(巳上且释境通
于内)。若境通外者。即煞盗等事。衣钵等事。是外境也。钞
文既标境通内外。解释之时。理须分开。先明内境。后
明外境。更有维南及近代。继宗等记。并约行人自巳
心为内者。但释得能持犯心。既不以内心为境。即违
钞文甚矣。今多依兹解迷意(云云)。次则明成业处所。
言内至违者。欲释此文。应先难起。上来既云境通内
外。未审内以何心。外以何事为境耶。可引钞释云。内
谓行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钞文至此自释内外字。正明成业处
也)。行心者。简识想受三心也。前三无记。不能成业。流
至第四行心。方能迁流。造作结成二持。两犯之业果
者。宗分通大乘。成业极速。须四刹那。谓心王外。别无
心所思。心王若起定不同时。如初刹那识。是心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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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总相。二起想取像。三起受领。约此三体是无记。未
能结业。直对第四行。方成其业。不同有宗心王外。别
有心所起。必同时也(前文将他人心为内境。至此释时。还须纳他人第四行心。方结
我心持犯业果。不得雷同)。言外谓情事之顺违者。情事通收情事
非情事及情非合事。于此三事。顺三行心。违三毒行
心成持。反之成犯。如堀地怀生造房等事。于此事上。
顺教成持。违则或犯也。言但令至也者。但谓专但。教
谓能诠。行即所诠。循者诸家训解绝多。今准说文训
从也。谓教与行相。从所行之处。将教验之。如镜照面
行既约复。须将教验行。故曰相脩也。始终者。且据一
期始终说。初受时日始。四舍为终。于中专精不犯。即
为持也。或对随中。一一戒说。如杀戒前境。是人作杭
木想。名姑断命时。亦作杭木想为终。于中更不转想。
既是迷忘不结前犯。即为持也(馀戒例此)。言若生至也者。
辨犯相也。生来者。创获戒时。从白四教法化生也。便
起心不学。非谓从胎出巳名生。故律序云。从佛戒所
生尔。乃为真生。犹如鸯掘摩。如来所记莂。鸯掘摩罗。
此言指鬘本是外道。受邪师教。令杀千人。取指为鬘。
得罗汉果。巳损九百九十九人。唯少一人。遂拟害母。
佛观根熟。往至其前。彼使欲害佛。彼云。住大沙门净
饭王太子。我是鸯堀摩。今当税一指。佛告云。汝痴人
自不住我常住。彼问巳便觉悟。求佛出家。波斯匿王。
寻讨拟杀。至佛处觅。佛言鸯堀摩罗。生来未曾造罪。
王曰。此人杀害极多。何言未曾犯罪。佛言。入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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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犯故。引此文證。前受戒了为生来也。于法无闻
者既生来止心。不学于持犯轻重之法。无因会解也。
义兼福罚者。十诵云。波离问佛为善心犯。不善心犯。
无记心犯。佛言。亦有善心犯。如新受戒人。塔上除草
是准此善心。义兼福罚。为净塔得福是善。怀生得提
是罚。更有修造恶。义兼福罚。求利贩卖是恶。得财造
像是善。善心得少分福。不免违教得罪是罚。善恶心
为因。福与罚是果(更有多释非正不录也)。今欲科罚等者。但验
前所为之事。与佛制相应便犯。不问事情虚实者。事
即所作之事。人谓能作之人。情怀虚之与实并犯。净
塔善心为实亦犯。贩卖恶心为虚故犯(有约知有罪为实。不知有
罪为虚者非解也)。此通名持犯者。结也。以一行心。对一律藏。
所摄诸戒等。戒行相循行心。与犯教相应成犯。与持
教相应成持。今可回文应言。此名通持犯。谓通说一
切戒上心境持犯。盖是方轨篇之大纲也。

言若结至果者。别明也。谓结五篇根本正罪。穷究诸
治罚。初篇不肯忏悔。须作灭殡。治若肯忏。作学悔治。
僧残有覆。先治覆夺三十五事等。束其方便如初戒。
未至根本时。有一吉二兰。即成就根本。若至果位。既
揽因成就果。即随顺根本义。不同他部。因成果巳。更
有本时方便。言便至滥者。示处判之方也。量者审量。
据谓凭据。覈者研覈。谓审量所犯之罪。凭据所作之
事。研覈取其实情。如盗戒。审于盗罪。凭据盗事。研覈
其人。为复如起心。为巳进步。为动物离本处。未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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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心取。为作亲厚想。为作无主想等。如是一一穷彼
犯人实情。方可治罚。使不违于理教(即诠事理之教也)。又须
审量犯者之情。若故心违教。年与不学人。俱结五篇
根本。是判重得于理教。若学生不可学迷作前事。便
准境想开之。此亦得于理教。皎照者。分明皃也。如上
从初起心吉。乃至无主想取。如此断割。分明可见。如
日着物分晓。故云皎照。秽草乱于良田曰芜。浊水湿
于清流曰滥。若不明轻重。如良田为稊稗荒秽。水流
不分。今于教明闲免有斯过。此别明持犯者。亦可回
文应言。此名别持犯。对五篇。一一别明。如非盗杀等。
不随相篇。唯此以为大纲(上来第六门竟)

第七门分二。初标言第七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
门辨能诠文。第六门又辨所诠。持犯巳知。然其引用
教文虽多。不越化制二教行之宗体分齐混然。对所
被机有何通局。故次辨也。释名者。通物曰道。以心通
达三乘菩提心。即是道。约修行(去声)立名。即出家五众
也。俗者一日风俗。谓随时改转不恒故。二曰聋俗。滞
事迷理故。三日尘俗。为六尘所拘故。或可事务烦黩
喻似于尘。即在家二众也。旧梵云。优婆塞。此翻为清
信男。优婆夷。引云清信女。新梵云。邬婆索迦。邬婆翻
为近。索迦云事。索是男声。即翻近事男。谓五人等戒。
堪能亲近承事。苾刍大阿罗汉。若云邬婆斯迦。斯迦
斯是女声。即翻近事女。亦受戒品。业行清洁。堪能承
事。大苾刍尼阿罗汉故。七部者。俗二道五部类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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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者。化教通。制教局。意即门下所诠之旨。故曰也(云
云)。

释中言显理至二者。总标诸教也。若总相说者。为显
菩提。显涅槃真理之教。故云显理也。追机不少。故曰
多途。所以俱舍云。牟尼说法蕴数有八十千等。若别
相说者。为人天机。显五戒十善之理。为声闻机。显四
谛理。为缘觉机。显十二因缘之理。为菩萨机。显三聚
净戒之理。此显理教。虽则众多。若以情意求之。不越
化行。收之并尽。故云大分二也。七众通者。取佛出现
化仪。名为化教。局内众者。偏据所行三行。目为行教
故。

言一谓至述者。通于道俗者。标所被机也。但汎明因
果下约教辨也。但者偏局之词。汎者一云不尅定之
谈也。二解训广也。如儒书云。汎爱众君子。运广爱之
心。今取后解。即广明因果邪正而行业不可得知胜
因生人天恶业坠三途等。八万四千波罗蜜门。一切
善法为因。能获天人三业等果。一切烦恼恶业因。即
招三途恶业果。识达邪正者。四谛之法为正。二十五
谛为邪。正见为正。六十二见为邪。四依为正。五邪为
邪。八支圣道为正。拨无因果为邪。择灭涅槃为正。冥
谛涅槃为邪。母缘为宗为正。自然为宗为邪。篇聚之
戒为正。鸡狗等戒为邪。意欲令人识知了达。弃耶从
正也。科其行业等者。科分也。即分别所行之行。分别
所作之业。如净名居士。入诸淫舍。示欲之过等。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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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厌足王治国。以杀害化人。善财生疑。执彼善财手。
示以宫殿百千光明云我得如幻三昧。至于虫蚁尚
无杀心。况于人也。又如婆须密多女。示色化等(云云)
只似此土齐梁之时。有志公杯渡社顺之辈。皆逆化
于时。应迹同凡。难为测度。虽非化教所明。且举兹为
例故。显其来报等者。谓报通善恶。如经中记。诸弟子。
当来作佛等。是善报。若明恶报。即经云。杀生之罗。坠
于地狱饿鬼畜生。受诸苦报等。如此善恶二种果报。
分明晓了易见。故云明了易述也。

言二至𠎝者。辨制教功用也。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
能诠之。故云行教。亦云制教。以教禁制。令断恶修善
故。唯局于内众者。明所被机也。定其取舍者。初出家
时。身无遮难。可以受戒为取。反上不得为舍。又随行
中二持之行。须依为取。两犯之行。须离为舍。若犯僧
残巳下可救名取。犯四重罪。永弃为舍。又治罚中七
法名取。九法权弃名舍。立其纲致者。纲喻也。如纲如
网。举纲目整。今立五篇七聚之纲。举二百五十戒网
目也。显于持犯者。戒戒之下。有通别二缘。缘具戒持。
又狂乱等。缘不犯等。决于疑滞者于言教不了名疑。
于事罗不通为滞。既兴广教持犯。自分轻重等文。无
不显达。即免生疑滞也。又如条部文。波离以疑事。一
一问佛。佛为割决疑情。令无壅也。又如戒后下。皆有
境想。四句五句之文。皆为决于疑滞也。指事曲宣者。
谓随指一事。委曲宣说。如初戒造他境。有一人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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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就人中有男子黄门二种。非畜亦尔(成云)。每境非
处有二(成十二也)。又人中有童女妇女二形三种。非畜亦
(成九)。每境非处有三(成二十七也)。兼前十二。成四十九。对
觉境睡眠新死少境四境以论(成一百五十六句)。又配裹隔
等四句(成六百二十四句并是犯句也)。若怨逼等缘。配六染乐句(都成
三千七百四十四句并是犯馀戒例尔)。如此一戒指事一披。即知不在
再展。故云文无重揽之义也。结罪明断者。如欲作前
事时。初起斯业。心结远方便。欲取境时。名次方便。临
成根本时。结近方便。若对果位结根本。更起庆快心。
又结后心吉。随其作时。皆制与罪。如此结罪。分明断
割。故云结罪明断也。事有再科𠎝者。且如大僧二百
五十戒中。若向七文。性戒有违。于制罪上。更有业道。
都成二重之过。故云再科也(非谓约枝条不学无知罪以说也)

言然至矣者。纵夺之词。二教即化制也。脩者说文云。
行也。环者圆也。谓二教中。皆有淫盗杀妄教文。环圆
次第。不无相滥。如化教经论。本诠定慧。于中亦有明
其戒学律藏本诠于戒。其中亦有明定慧。处罪二教。
循环相滥。今如何简。得令无有滥耶。可引钞。通云。举
宗以判。理自彰矣。此文两解。初依顺正记云。经论化
教之中。虽明戒律。似有滥于行教。然正诠定慧为宗。
纵说律等文。亦是兼助故。又律文行教之中。虽明定
慧。似滥他化教。然律藏正以戒为宗。纵有定慧之文。
亦是兼助。今但举二教正宗。收摄傍诠。理自彰矣(巳上
记文)。意谓不然。此文是标钞。下句自释。若于标中。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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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傍。理以解乍着。道理颇至分明。然下句钞文。却成
无用故取也。今依搜玄释之。欲解下文。应先问曰。上
言举宗似判。其理自彰。未委举宗如何甄别可别钞。
释云。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等(云云)。钞文自释。何劳
预解。谓化教初心为体。以理为宗。行教以身口七支
为体。以事为宗。若内心所发善恶。未动身口。便结其
犯。即准化教而断。以理为宗。理即真如寂静之理。理
是心本。若起三毒。于理有乖。便结其犯。即依化教也。
言外用施为等者。谓若动身口有所运。为造作前事。
即准行教以判。以事为宗。谓小乘不制意地。发心未
犯。待作七非。方结其罪。即准行教。此言违顺者。须即
贪违是嗔。贪嗔才发。便于理有违。若违顺俱无。方顺
于理体。若违理造非成犯。顺理修善成持。即理自彰
(斯为足义)

言然至罪者。约二教辨罪单也。意道。不准约宗以判。
二教不同。然其结罪。亦各差别。若违化教。只有业道。
一罪是单。违行教者。更加违制之𠎝是重(平声)。言故至
明者。證也。彼经明二人同造一罪。轻重如何。乃至佛
言。受戒重不受者轻。即业上加制便重。单有业罪即
轻。善生经文。彼自广明。今此但引他文为證。上来出
家之人。业道之上。更增违制。不论馀义也。

言所以至别者。立门意也。所以两字。盖是徵词。更由
重也。分者判也。此文古今。有其多解。初依搜玄云。此
徵为蹑。前善生经文。谓前引经文。受戒者罪重。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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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罪轻。彼文巳自广明。何用今师。于此更重分判。故
云所以更分者(今云不然。南山本为分判二教。结罪不同。故引他经文为證。不可蹑此證
文。以兴徵意良不可也)。次准继宗记云。此为徵三十篇也。意云。
向下三十篇。对文自引他制二教。有何所以。于此更
(今云。搜此以明其文。以倒不取也)。二准法宝云。据前诸门以释。谓
前巳辨能诠教周圆。向下诸篇。但依二教行事即得。
何用于此。更分判耶(巳上记文)。诸方讲人。皆依此释。余十
五年中。亦同斯述。近详文势。其义极乖此段。钞意本
为重徵前大。若言约诸门巳弃。能诠教巳圆者。且前
诸门。但是律文制教。并未治叙化教之文。钞既未彰
何得。此中云所以更分。故知不尔。今有新理。故略明
之。伹据此门。以兴徵意。谓前文略辨二教中。于制教
科内云。事有弃科之𠎝。即业罪上。更加违制罪。反显
化教。但有业道。无制可违。岂非度分根了适。又于重
单文中云。然犯化教。伹受业道。违行教者。重增圣制。
岂不是重分判耶。只于此文。二教两度。明罪有无。莫
不文太繁。不恐后人疑虑。故作段徵之。故云所以更
分者。即引钞释云。恐迷二教二宗二体差别不知。化
教以心为体。以理为宗。令犯化教罪。不肯依大乘事
忏。及大小理忏。又恐不知行教。以身口七支为体。以
事为宗。犯行教者。有违制之𠎝。不肯依小乘事忏。便
云我是大乘。不开小教等。恐有慈迷。故立一门蠲简。
辨其二途差别。若出家人。是五众者。犯身口七非性
戒。先依行教忏。除违制五篇。然后依大乘事忏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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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业道之罪。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任自静
思。若犯遮戒。但忏违制之𠎝。便成清净。如下篇中。俱
具明通局。疑恐迷惑。故立此门也(上来𠬧科云。第七门巳竟也)

第八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上准明
二教宗体。行业不同。然于道中。僧尼有别。相对行事。
有异有同。前既未明。故此当辨。释名者。僧存略梵。尼
是女声。男女位殊。故云二部。部者类也。若同戒同制
事法一种曰通。或轻重不同有无事缺等为塞。意即
所诠之旨也。

释中言然至详用者。并明通意也。同戒者。谓初篇四
戒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戒九十中。六十九戒一百
众学。七戒争等(云云)。同制者。集僧与欲结戒持衣加
药等。并僧同制也。即情非情等事法。即心念对首众
法。一百八十四等。如此事法相状并同(相字或平声呼为得)。若
尔何故下篇准明大僧行事不别出尼之仪式。钞答
云。行用仪式等(云云)。进趣施为。谓之行用人法如非。
谓之仪式同僧法者。谓除尼众篇外。馀二十九篇。故
曰诸门(继宗记云。除尼及沙弥篇外。二十八篇及诸门者非也)。言若至相者。如
尼以僧及俗男。为境犯相。僧以俗女及尼。为境犯相。
在二众戒本目明。若隐难知者。如随相篇具辨。如尼
淫处有三。以七毒历之。得二十一句等。

二辨塞意。初标云余有约位之戒者。谓准尼家不同
之戒。故下文云。今简取唯别者。共为此科等(云云)。言
谓至异者列也。三种不同。一轻重不同。如摩触戒。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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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残轻。尼犯夷重。漏失戒僧犯残重。尼犯轻。二有无
互缺。有僧尼无。或尼有僧无。故云互缺。僧有辄教日
暮讥教等戒。于尼即无。尼有言人四独纺绩等戒。于
僧即无。三犯同缘异者。如僧尼畜长钵不说净皆提。
是犯同尼。但一宿成犯。僧开十日。是缘异。僧尼与外
道食皆提。是犯同。尼与女外道食不犯。是缘异(巳上玄解)

躬又云。与年未满人受具。二众并犯提。是犯同。僧即
以十七群为缘。尼因十八童女。是缘异也(此解亦通)。言而
至中者。简取盛行难知。缘下别立篇同。一当世盛行。
而种相易知。或虽种相难知。当世不因行者。皆止而
不释也。及别行众行等法者。别行即七法。自行即相
摄。及八敬等法。众行即受说安恣。并忏僧残。须来僧
中等。皆于尼别行篇具述(云云)。言此但至疏者。结略
指归也。谓分若干戒。僧有尼无。若干戒。是僧宗类等。
言由未显来诠者。显明也。来诠有两释。一搜玄云。谓
制戒之由。能犯人名字犯罪处。所僧制呵等。如是缘
起。并未曾彰显(此未成解)。今依宗记云。来诠者。即来由意
旨。前未宣释。即有何由致。僧尼互有不同。何以犯同。
其缘复异。如此未由意致。钞未论之。指有首疏叙述
也。疏自问云。大僧畜钵。何故开十日。尼唯一宿。答尼
制有伴。有人对首故。僧即反之。若尔何以长衣尼𠎝
开十日。答尼虽有伴。容有同活共财之义。既俱是财
主。说净不成。须别待人。故开十日。钵唯一口。必无共
义。是以随得。便须说净(此犯同缘异来诠也)。又僧是上众。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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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尼。尼是下众受僧之教。又僧无伴。便招嫌疑有二
不定。尼制有伴。涉嫌疑故无不定。馀并例此(有无互缺之业
登也)。又尼受触得重。为其烦恼垢重。既受触身。必作大
恶。僧若触境。无陵逼过。不假染防。故犯残也(此轻重不同之
来诠)。如此来由意旨。钞指疏述也(上来𠬧科云云第八门巳竟)。

第九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上虽明僧
尼行事异同。然于二部之下。有馀三众。虽则未圆具
戒。且是内众所收戒。戒下文。皆结其犯。未委所行三
行与僧。有何同异。前既未明故此辨也。释名下三众
者。一沙弥。二沙弥尼。三式叉尼。随行者。即随中之行。
共有为同。各别为异。意即意旨。

释中言二众至十者。沙弥是古梵语。此云息慈。谓息
世染之情。以慈济群生故也。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
须息恶行慈也。若准新梵。云㗌啰摩拿路迦。此云勤
策男。㗌啰摩拿里迦。此云勤策女。谓此二众。创入佛
法。须假大僧大尼勤人之所策励故。今钞文存旧梵
语。故称沙弥也。同大僧无作者。谓能领心相所发业
体。一同大僧具发七支。无表以非色非心为体。准大
小揵度中。沙弥得戒。具列七支。则所发业体同僧也。
或依俱舍及善生经。但发四文身三口一也。故彼经
云。十戒无义语两舌恶口。是义不然。我今受持净口
业故。俱得七支。又智论云。佛法贵如实语故。以不妄
为先。自馀通摄。不待言及(准此亦许发七支故)。又杂心云。并须
息缘情非情发。故下文云。十戒三众。情与非情。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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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发。今列十者。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说十。虽但
说十。馀须分学。由如大僧。但说四重之例。又此十戒。
即为具体故。报恩经云。由如树叶春夏青秋黄冬白。
随持异故。树叶即不异。而始终是一叶故。戒亦同然。
随时有异也。十戒者。淫盗杀妄。五不饮酒。六不华鬘
香涂身。七不歌舞倡伎故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
九不非时食。十不捉钱宝。言就至末者。辨行同位别
也。尘沙恶境。皆能防护。显无作之体不别。即行同也。
居第五篇者。皆结吉罗。名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末者。
戒戒之下皆结云。比丘。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
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下篇皆如此。并在其未
位列。

言自外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谓五德。法即十数。破
外道等。并别堂说戒持衣说净。自称沙弥名等法。此
与大僧尼全别。故曰不同也。取舍有异者。若供养三
宝。得开摘花坏生名取。反此不得是舍。大僧尼无此
事。故云有异。又释若犯淫盗杀妄灭殡。不许受具名
舍。不同大僧尼忏竟却得入众。若犯馀吉罗。得受具
名取也。各就别篇者。僧沙弥尼沙弥尼。沙弥与僧沙
弥同处。亦如沙弥篇。若异处如尼众篇。未具辨也。

二式叉法中。言式至发者。梵语式叉摩那。此翻为学
法女。且约童女出家。年至十八。曾受沙弥尼戒。为彼
集僧。令对尼僧乞学法。尼僧遥以羯磨被之。后召入
众。为说六法名字。一不得受染心男子摩触(防大淫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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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盗人四钱(防大盗戒)。三不断畜生命(防大杀戒)。四不小妄语
(防大妄语)。五不得饮酒。六不得非时食(前四是性后二是遮)。戒体更
不重发者。破古也。古云。六法女于十戒上。别发六条
戒。以由羯磨受故。又于六法有犯故。今师云不然。只
于前十戒之内。重策前六令彼习学。戒体更不重发
也。今以转根义證知。两戒可发。如僧受戒时得比丘
戒。成就亦现行。悬发得尼戒。但成就不现行。若转根
为尼。便是比丘尼。不须更受尼戒。尼转根为僧亦尔。
示今沙弥受戒时。发得沙弥戒。成就亦现行。悬发得
沙弥尼戒。但成就不现行。若转根为女人。当体便是
沙弥尼。不须更受沙弥戒也。若式叉尼转根为男子。
但号僧沙弥。且不呼为僧式叉。明知不别发戒也(若准
玄记。古人受六法时。更发得式叉无表体。今师云。但是旧来沙弥十戒体。非谓新纳式叉体。故云戒体更不重
发也。准斯所释。其理过分。古来亦无。此执上巳是述云云)。言自馀至显者。随戒起
行。名为随行。同诸三众者。一同比丘。二同比丘尼。三
同沙弥尼(巳上正义)。或依诸记中。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
弥尼为三者非也。既受六法时。戒体更不重发。即自
巳当体。便是沙弥尼。何须更列。故知无理。

言必有不同等者。谓得与大尼授食。自从沙弥尼。俗
人受食。不得与沙弥尼过三夜。不得与大尼过三夜
等。如下篇说之(𠬧科之上九门竟)

第十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门
辨能诠教。第六明所诠旨。七八九之三门。明二教通
局。并所被之机。意足然未审。所引教文为是正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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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为是人造伪经。又钞之一字。因何而兴。前既未明
故次辨也。释名者。宗记云。钞者两字。钞字属此所。于
能作之主。引用正文。即下所用引三藏题目等。去滥
者。即下引伪经名目是。传真者。皆是要当之文。科酌
者科分也。酌度也。意即门下之旨也。释中初标章云。
初明引用正经(即第一判用正文也)。次明世中伪说(即第二去滥也)。后
明钞兴本意(即第三传真科酌也)

释中言僧祇律者。先引律部。后引馀二。从亲至疏。又
于律中。先引祇文以是根本故。此律是释法。显后中
天竺国天王寺将来。晋义熙十四年。于扬州道场寺。
译四十卷成文(若准诸记中。对此广引大集经文。又搜玄判。此僧祇是大天部律。并非正
也。若引经分部。如玄谈中自明。若言僧祇是大天律者。即违钞文。反戒疏。广如别破之也)。昙无德
部。此云法藏。等四分律钞所宗故。后秦姚兴弘始十
二年。觉明三藏。于逍遥园中。翻译六十卷。萨婆多部。
此云一切者。即十诵律。晋弗若多罗。于后弘始六年。
译未毕而终。后有西国流支与罗什共译毕。五十七
卷成部。未及删定。庐山远大师。致书与秦主。请出江
表流行。后有卑摩罗叉三藏。于寿州名闰寺。又译善
诵律四卷。添前六十一卷。弥沙塞部。此云不着。有西
观五分律也。释法显。从师子国将来。宗景平元年。佛
陀什。于杨州龙光寺。释卷三十。迦叶遗部。即解脱。但
有戒本一卷。后魏兴和二年。般若流支。于建邺。译其
广律文。梵筴虽到。未曾翻也。婆粗富罗部者全无。律
本到此。今依大集经文。合有此部故(吏有异该广如玄谈中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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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论名毗尼母论八卷(正云失译方云符兰译)。善见论十八卷。
躬云。前齐武帝。永平六年。外国祇跋陀罗与此僧[泳-永+徛]
(依音)(广州竹林寺)摩得伽论十卷。宋元嘉十二年。僧伽跋
摩。于广陵平等寺。译萨婆多论。九卷失译。从论主立
名。并传五卷名开西江东师资传梁僧祐撰毗奈耶
律十卷。亦名论。或号戒因缘经。秦耶舍与竺佛念翻
译。明了论一卷。陈朝真谛。译自出疏四卷。五百问法
两卷。后秦卑摩罗叉。答慧观法师五百问事也(云云)
出要律仪二十卷。梁武帝纂出律中要事以律教开
王得闻故。言馀众部者。谓二部九部十一部十八部
二十部等也。

言并至律者。列馀二藏也。虽巳列论名。是释律论。或
宗律论。如此方疏钞无别故。入律部摄之。今此言二
论者。但是执计宗途之论。非解律者。故别标出(云云)
名随经律者。谓随经论中。有解律处故。如涅槃中。禁
断鱼肉八不净物等。又增一经中。阿难击揵搥等并
是也。据理合云。随律经随律论等。今言随经律。取语
顺故。

并具入正键者。指上所引大乘经论等。皆在三宝录
中。简非伪滥也。费长房者。汉时亦有同姓名者。但解
阴阳术数。不闲佛法。今此是后同时名僧。遇武帝毁
二教。乃依例服儒。后至隋文帝登位。不更披剃。遂于
开皇年中。撰三宝录一十五卷。计三百八纸。题云代
历三宝录。今续有开元录二十卷。智升法师。于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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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撰收五千四十八。卷至德宗朝。更有贞元录四十
卷。收三藏教文五千四百馀卷。今钞不举者。以当时
未有也。

次列诸师。名目情见不同。故言异执。法聪律师。元魏
朝人。本是僧祇学者。因老戒本体元从四分而得遂。
息唱僧祇。创弘四分。手披讲解。未制章疏也。道覆律
师。北齐人。聪讲出疏六卷。释四分文(章疏文始起也)。光律师。
北齐定州人。姓杨氏。年十二。随欠至中岳。遇见佛陀
蜜三藏。即与受三妇。见其目有神光。乃度为沙弥。执
卷揽文。由若昔习。凡听经论一遍入神。时人号为圣
沙弥。年满受具。依覆听律。覆虽有疏。但科律本。未有
义章。先遂别著疏文十轴。解判多事文笔。乃披出业
师呵之。吾本度汝。意在修證。如何驱驱事世语乎。后
改疏伹作四卷一百二十纸。故云二度出疏也。理隐
乐三师者。并北齐人也。洪理抄二卷。昙隐抄四卷。道
乐抄四卷(云云)。遵统师者。洪遵僧统(他综反)。相州人也。
学承晖。后年才十臈。开阐律宗。四远望风。堂盈于计。
齐主以其德望高远。𥮵授为断事沙门。后制疏八卷。
大业四年。终京兴善寺。春秋七十有九。渊律师者。洪
渊学承遵。后有未详卷数也。云晖愿三师者。并光之
门人也。道云兼是光学士依承。制疏九卷。抄一卷。道
晖略云所制。别为疏七卷。法愿随并州大兴国寺。制
疏十卷。是非抄二卷。洪胜二师者。道洪。相州人。学承
云后。法胜皆出抄未群多少也。首律师者。钞主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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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兼承禀。姓皇甫氏。安定人。玄晏先生之后。初投
相州云门寺智旻和上出家。受具之时。于佛塔前诸
祈显證感得佛降摩顶身心安恭。方知感戒。初听洪
律师讲。七百从侣。莫后超论。唐初诏入京。敕住东禅
定寺。贞观八年。敕量弘福寺(今崇先是)。制疏二十卷。五部
区分抄二十卷。贞观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终。砺律师
者。法砺也。即相疏主。姓学氏。本赵郡人。因官遂住相
州。出家于日光寺。依灵裕律师受具。依洪学律。唐武
德六年。制疏十卷。附往京崇福寺西塔院。与道诚律
师讲。因号西塔疏等(云云)。贞观九年十月。终于日光
寺。春秋六十有七。基律师者。未详氏族并所述卷轴也。

言巳外下结馀未尽之者。昙瑗者。陈朝金陵人也。初
讲十诵。后学四分也。僧祐者。钞主第二生也。梁朝人。
姓俞氏。住金陵钟山定林寺。初学十诵。后学四分。著
述不少。天监七年终。灵祐者。隋朝相州演空寺。姓赵
氏定人。年登七岁。便欲出家。父母不许。喟然叹曰。七
岁不得出家。一生坏矣。年至十五。坏火毕辞母。往赵
郡应学寺宝禅师处。求受度受具。巳后学通律藏。制
疏五卷。至后周武帝时。随例服儒。隋文帝时。却仍缁
位。大业元年。终演空寺(馀不具录)。巳下等者。约处明之。江
表。即东西两淅。开内。即同业等州长安城也。江南。即
号州洛州缁青等是。蜀部。即神锦部类数州叙南三
川等(云云)。一如义钞者。指略也。即集义钞。亦是钞主。
制三卷成轴。未容传写。被海东僧擅将去。后重造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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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赞处具如彼述(云云)

次明世中伪经者。人造不真曰伪。以非实录故也。若
依搜玄。作四句分别。一伪经。二失译。三疑伪。四正译
(今云此一句是伪经。既非失疑。何劳更立句法云云)。如是等人造经论总五百
四十馀卷者。举都数也。非谓现定钞中有如许卷。代
代渐出等者。显非一时顿起故。多附世情者。谓多分
带附。今时随方世俗之情。全不开于圣旨。故隋朝久
巳焚除者。于长房录不收者。集向尚书者。前一时焚
艺也。愚丛犹自滥用者。盖是其时收舍不尽者。犹有
无知之辈。滥引用之也。问因何得知是伪经。答夫言
翻译。皆有时氏及三藏同译。人从众执笔回文。及置
大使。并本判官译讫开奏劝许流行。方入目录所载。
便知是伪也。且述与律相应者。谓前来钞文中。所列
题目。与律相滥。恐人疑误。错引用之。故偏于文中顺
列。若不与律相应之伪经。既无人引用故。去不列也
三明钞兴本意者。诸记皆问云。前发记序。巳并作钞
之意竟。今何更明。答前但通明制作一部文之大意。
谓揽前修疏抄。不济时宜。遂发情坏。而兴著述。然未
委此一部之文。名之曰钞。钞之一字。因何而兴。又据
何文裁。量圣旨故次辨巳。

释中言夫至也者。总略明也。固者实也。令者使也。谓
实依佛语。使我艾除条虬。抄纂要词。撮略正文。直显
其义(此即删繁意也)包括诸意者。包者含也。罗也览也。括者
摄也捡也。若于当部不足即包览收。摄要当之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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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三轴行事同足(此即补问意也)。准上所明钞者。且是略义
也。

言馀至论者。谦词也。余我也。智谓情智也。萤者。书云。
腐草化为萤也。耀者照耀。谓佛之智。喻如日光无幽
不烛。菩萨智如月光。声闻智如星光。凡夫智如萤光。
自身照尚不周。岂能烛物。钞主意云。我既是凡夫。便
同萤耀(此谦智浅也)。量实疏庸者。量谓器量。心游理外曰
疏也。庸常也。下小人之称故。轻陵也。悔慢也。猷法也。
言教也。岂敢将萤烛之智。疏庸之量。裁剸当部。圣言
包罗三藏教法。举动施为。便成轻陵悔弄涉于谤讟
故曰动成戏论。诸家皆引智论中四谤之义。夫一切
法。不可定执言。无是损减。若定执言。有是增益谤。亦
无相违谤。非有无戏论谤。钞主意道。我今智浅量微。
删略圣言。动成谤法故。略举后一戏论谤名也。佛所
说法。离于四谤说。有非增益。如言圆成万德是有故。
说无非损减。如说遍计我人是无故。亦无非相违。如
说乳中酪性。遇缘攒得。即有不遇缘。说无非有非。无
不成戏论。如说烦恼。于佛身中。非有于凡夫身内非
无又涅槃于佛巳證故非无。凡夫不得故非有。今师
著述仿此。亦离四谤。当部繁处。删除非损减。常部无
文。取他部补阙非增益。凡所引用。皆是义执。相开非
相违。缓急重轻。不取非戏论也。

言虽然至本者。结归宗本引用有凭。虽然者。纵夺之
词地。意道。智浅识徵浅不合。裁量圣教。恐成戏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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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也。然其习学。皆有所永。今删剪圣言。不名戏论夺
也。所承者。谓钞主禀承。大疏主。习学兹律二十来。遍
固非道听途说。无其师授也。承必知本者。此四分无
从大毗尼藏中来。原其律中许。不具说文句。即是删
繁本意。不名戏论也。言每所至證者。正明删繁意也
每所引用者。谓二十九篇。凡所引用。本宗之教。先加
覆捡者。于四分律本。亲自披寻。覆其虚实。如欲制受
戒篇。先先覆捡受戒揵度(诸篇并例此覆检诸犍度)。于一事之废
立意多者。谓随对所行事。揵度之内。多有废典。今且
约受戒法中具明。便有五受十受废立之意(馀篇例此说之。
云云)诸师所存情见繁广者。古人皆依律制疏。次第解
释。律文既繁。章疏亦广。今并删略者。今师制受戒篇。
唯论羯磨一受。馀四皆略。不明一事。既然诸篇例此
同。问若于当部。删除繁处。但略取要当之文。或依此
行事未周。何成追机之益钞。答云。止存文證。此句正
生下补阙之意也。只如羯磨受戒。但依四分行事未
周。即须广引诸部教之證成。令行事周足(巳上依继宗记解虽
不平书记本但略。彼大意云云。消之妙得。其原可为承禀。不同搜玄。引三师之义等)。

言及教至显者。辨教通馀论指别所明也。如明戒体。
通成多二论。钞准依成宗出体。多论。不是崇承。即名
馀论。又如四果四谛十二因缘等。通俱舍婆沙论。亦
名馀论。理相难知者。如多宗以色为体。六门分别。四
果修證。小乘五位。十二因缘起。须明三世因果。如斯
等义。若非通明教相。难可究穷。必若于此广明。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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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之人未学。并指如义钞。后别著两疏。彼置章门以
辨也。问前总序。后段中云。若思不瞻于时事。固有阙
于行诠。则略标指。趣以广于后。谓许后别为撰文。即
羯磨等。今此又云。教通馀论。乃至指如义抄。两处文
势。如何会通。有人云。前约总以论。后据别以说者。未
成解也。今云。前序中但约当宗事相。如羯磨七非十
三章门处。量轻重等例。虽是事相。恐新学神思未周
故。于钞中略明。若广说即如疏并轻重仪说。今此约
外部论中法相道理难知通解者。方究其文。新学之
人。何能晓了故指如义钞。今羯磨疏文。广辨两处文
势。似同理事。自他殊异。思之。

次明补阙意。言而抄至意者。谓前删除当部繁文之
外。伹依四分行事未周。不可拱手而休。须引他文补
阙。然其引用不书尽起之文。但取的当之言。回改文
词。令人易会。兼又与四分相应𡞞少而引。故云伹取
文义堪来入宗等。其外闲文。则不全取。故云非钞者
之意。如标宗中。引地持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
所感。此但为證成戒德。故略引證。若子细而明彼中。
无为何事。而有斯文。又为对治何等说时。何人获益。
此即是不尽之文也。又如集中云。阿难升讲堂击犍
搥。此是如来信鼓等。引此文者。但为證成比丘亦许
打钟。若委细论。未审其时有何法事。而升讲堂击犍
搥等非钞意。下篇凡引外部文处。皆为證事。并同前
(云云)。言故至之者。引律證也。准律说戒法中。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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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因。节会受请。欲为他说法。裁量文句。不敢自专以
事白佛。佛许不具说文句等。又准母论。亦有斯文。彼
云。诸比丘问佛云。若说法时。从修多罗。乃至优婆提
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示此义。复有疑心。若次第
说文。恐生疲厌。欲抄撰要言。妙词直说。不知如何。佛
言。皆得以斯文證。并是佛听故也。

言庶至福者。明钞之所为也。庶者。说文云冀也。冀训
望也。临机者。临前生善灭恶等。机披文便。明不要咨
请。访问他人也。即事即行者。即对前集僧。简众等事。
便可施行。不疑被事成不成之罪福。此即利用义也
言犹至矣者。遮诠不急之文也。谓述此一部之文繁
处须繁为是。当今要用略处须略。盖当世不行。犹恐
后人见钞略处。不知非急。不明便添闲词。以安文内。
如善来之例等。即致此钞之文。非所要也。真宗芜秽
者。此钞堪为济世行事。号曰真宗。若加不急之词。如
野草混于良田。名芜秽也。行者致迷者。行持修行(去声)
之者。生迷云。若是疏又不见解律文。若是钞又不合
有闲繁之说。由兹疑惑也。鸟鼠之喻等者。佛藏经中。
本喻破戒比丘。蝙蝠身。有翅口有齿。能飞腾解入穴。
有人捕鸟时。便入穴。便云。是鼠口有齿。故有捉鼠。便
飞空去。是鸟有翅故非鼠。又非鸟不似一物。故破戒。
之人。形貌同僧。行业如俗。犹同鸟鼠。故本文虽尔。今
但喻钞非开恶比丘。故兹此也。存在也。随彼加添之
日。便成鸟鼠之喻也(上释十门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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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都结言此至论者。通收前来十门。故曰十条。总束
诸门者。三十篇。为诸门也。十门是能收束三十篇。是
所收束例科分折者类例也。分别也。辨折也。十门是
能分折。十门是所分折。三十篇中。不越此十条。大意
皆尽也。若揽收不尽等者。诸记相承。皆谓此十门为
大纲。篇篇皆具十意。如网诸篇。行事如网目。若于十
门。收不尽者。非其大纲。在下诸篇自述。即诸篇首。皆
总意。既随篇各别。非此所明。故云自下别论也(古今皆依
此诸自是一途)。或依湖州仲平座言。科此两句。生起三行之
意。谓上两句。结上十门。明揽收下三十篇。大意将尽。
然于十条中。揽收一部钞文。虽诠三行未尽。未约三
行判文故。此两句生起(今意存斯解妙得其原思之)

第二举三行判宗初。言夫宅至位者。今师制作文。同
钧锁结。引万端义等联。还始终不绝。十门既毕生。下
正示行事之文。故有有此段。又总序后约行分文。今
据所诠时卷判行能所条别(更有妄解不录)。问总序后排众
行为先。今此将自行在先。何故不定。答前约能诠教
以分。谓能秉法僧。欲行持佛法。先须集僧简众等。故
众行居初。今约行诠行以分。须自行精洁。方堪秉御。
故自行居首。二处所列。各有意也。夫者如常说。宅者
居也。身者形也。佛者觉也。海是喻也。世海浩渺深广。
大小众生共居。佛海觉池深广。大小贤圣。同供止住
故餐味。流者餐啖也。味者滋味。法者十二分教解脱
之法。能轨生物解。故经云。法喜禅悦食解脱味为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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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厕僧伍者。形者身形。厕者居也。次者入也。僧众
也。伍者行伍也。上言宅佛海(是佛宝也)。餐昧法流(是法宝也)。形
厕僧伍(是僧宝也)。才受具后。便具三宝之义。今身所行之
行。列上亦三。故曰行唯三位也(意显此三行准三宝义立)

遵仰正戒者。谓篇聚及忏篇。识达持犯。即随相及方
轨篇。体谓戒体。相谓犯不犯相。具在四篇。故云具矣。
自行既成者结前。外德彰用者。生后众行。谓前明戒
既清净。复识持犯。即自行巳成。德相外彰。堪秉持教
法。辨于众务。须依上卷一十二篇。广众行为纲为领。
即四现前。如网之纲。如裘之领。乃径整一切众务也。
自他两德成相多途者。一解云。如下二衣四药中持
衣加药。是对首法。或要受持衣药。须得他人来成于
我。谓前人既是净行。足得我对首之数。是他有德。故
云他德。又他要持衣等。须我成他。我行既净。堪足他
对首之数。故名自德。二解云。他来成我自行名自德。
我往成他自行名他德。今云。衣药可尔。如头陀及诸
行。不假他成。既闻彼此相成之义。如何辨自他两德。
巳上两释。俱非不取。今依玄记正解。上句是蹑前。下
句是生后也。谓中卷是自德。上卷是他德(此蹑前文也)。次
生后共行。云成相多途。意道。上中两行。说事未尽。更
须得共行以辨。故曰多途。如持衣如药说。净摄衣摄。
食十二头陀。受三归五八戒等。并是前二行中。说未
尽处。此中明之。在文端直。如裘之毛。如网之目。揽之
自显通收三行。方为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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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至委者。结三收以文。无文不委。三千威仪八万
细行虽多。但将此三行收之皆尽。三卷既明三行义。
即三卷通明万行义亦尽也。

言然至疑者。然则两字。含进退两意也。谓约三行分
成三卷。若令三行不离即难。故更明也。事类相投更
难量拟者。事谓谓众自共三行之事也。类者流类。投
者寻。若将众行流类投寄上卷。自行流类投寄中卷。
共行流类投寄下卷。此难更甚于前。故曰更难量拟。
量者斟量。拟者比拟。问如何是难分之相。答若单分
三行。配于三卷。即亦不难。今盖为三卷。诸篇之中。各
有参杂。致不易也。且如上卷。本是众行。唯四人巳上
之法。号为众行。今标宗中。辨法体行相四门。受戒中
有六念等法。即是自行义。又羯磨中明对首。即共行
义。心念法又是自行义。岂非众行中。亦有自共二行
相杂。又中卷中本是自行。其间明造房。乞白二反。违
谏白四等。是众行义。对首忏吉。作馀食法。舍请白入
众聚落等。是共行义。岂非中卷。自行中。亦有众共二
行相杂。又下卷本是共行。其间结衣食界。是众行义。
心念持衣说净十二头陀五观等。是自行义。岂非下
卷共行中。亦有众自二行相杂。今若科分斟量比拟。
实当不易。故曰更当量拟(前惣序后明立篇目难此约将卷判行极难也)。言
若长至碎者。应先问云。若每卷之中。皆有三行相混
杂者。处判诚难。今但约三卷收三行。通途解释。得不
可引钞。答云。若长途等(云云)。意道。若通途辨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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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随于一行之中。卒难寻捡。故云寄于讨论。更问若
尔。但向三卷文中。凡有众自共三行处。逐行延科。出
得不钞。答云。必随相等(云云)。意道。若存篇题。不以三
行分判随有众自共处。璩名科出者。即每卷之中。三
行却成杂乱。故云过在繁碎。更问上言长途而巳。恐
披捡者。难欲随相曲分。复成繁碎。两种既并非。如何
即是。

言今至依者。钞答通也。结上所分之意。用简上非二
之等。宜约略者。谓随前事。宜前十二篇。随明众务之
事。宜应判此上卷一十二篇文。为众行中之四篇。随明
戒体持犯之相。宜应判此中卷四篇。为自行。下之一
十四篇。随明机要之务。宜应判此下卷十四篇为共
(故云随宜约略)。通结指归者。谓通结前上卷十二篇指归
众行。其间虽有自共两行。随增胜说。众行既多。且判
归众行。通结中卷四篇指归自行。其间纵有众共二
行。亦从多而判。且指归自行。通结下卷十四篇指归
共行。其间纵有众自二行。亦从多判且指归共行(故云通结
指归)。使举领提纲等者。古以毛为裘。毛附于领。举领则毛
端。古以纲持网。提纲则目整。今以上卷众行为纲为
领。中卷内。凡有明众行处。如毛如目。又中卷自行为
纲。上下二卷内。凡有明于自行处。如毛如目。又下卷
共行为纲。为上中二卷内。凡有明共行处。如毛如目。
今但举上卷众行之纲领。中下二卷所有众行之文。
毛目自然端整。皆属上卷众行摄也(馀二皆倒此说之云云若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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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解者。即成繁乱)。载舒载览等者。载者终也。舒者展也。揽者
披揽也。谓四时事终。可以载于简册。或可十亿曰载。
大数之终。意令后人。从卷始迄于卷终。舒展披揽故。
若依毛诗载者。则舒揽随有前事。随捡依行也(上来𠬧科
云云惣当十门别序巳竟)。

四分律南山行事钞记卷第二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四


吴越天长寺大德赐紫志贞(丁巳岁记)

吴越国真身寺传律沙门 靖安照远丁巳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