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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二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释 大觉 撰
****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此篇来意者。准义释相之后。即合明于忏法。但为持
犯体相难识故。不置释相之前。乃居释相之后。致延
于忏法今始彰焉。上来既识罪相。成持成犯其义巳
形。然既受得戒。创发情慇。尅志遵崇。宁死不犯。
故先两篇尽明持相。纵论其犯。举其犯法。成不犯行。
以备专精之人。渐以五浊浇风。鼓扇尘境。久参情慢。
随缘毁犯。若不清荡。岂曰智人。故有此篇广明忏之
方法也。言忏者。羯磨疏云。忏摩唐言悔往。亦云卑敬。
今存二方言。故曰忏悔。忏存后立非此书也。取其义
意。谓不造新。此则忏谓止断未来非。悔谓耻心于往
犯。由此善故。巳起无缘。当生无续双碍缘续。说为行
除。又由斯善来感乐报。差彼苦缘。名为报除。若欲忏
者。略知此意。若依南山菩提三藏解云。忏是梵言。悔
是汉语巳作之罪令除曰悔。未作之罪不起曰忏。有
云。梵言忏摩。此翻为忍。谓容恕忍可我罪也。若能专
精不犯第一白法。犯巳寻悔第二白法。经称有二智
人。即其义也。今文中广明五篇七聚巳起之非。对治
仪轨聚在一处。故曰忏六聚法篇也。净三藏言。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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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钵底钵罗提舍那。阿钵底者。此云罪过也。钵哩底
提舍那。即是对他说也。说巳之罪。冀令清净。旧云忏
悔。非关说罪。何者忏摩乃是西音。此当忍义。悔是东
语。追悔为名。悔之与忍。迥不相干。若依梵本。谓除罪
时。应云至心说罪。西国若有身误相触。大者垂手抚
身。小有虔恭执[跳-兆+专]。口云忏摩。意是请恕。愿勿嗔责。故
律中就他致谢。即说忏摩之言。必若自巳陈罪。乃云
提舍那矣。虽可习俗久成。而事须依于梵本也。
夫结成罪种理须忏除者。私云夫人造恶皆有恶种
子。藏在阿赖耶识。任持不绝理非可灭。要證无漏方
能除灭。今言忏除。义则苞含。以忏但是伏业。未能焦
灭。但伏不起。且说为除。又解罪种者。是烦恼之种。为
生死正因。若断此因。后果不起。习因既倾。苦果便丧。
形清心净应同僧法者。若内怀毁犯。外现完净。如树
抱蝎将必摧折。不名为僧。故须忏除乃应僧义。故祇
律云。僧无不清净者。不清净不名为僧。今见犯寻忏
还成僧用。故曰应同僧法。向若不忏不足僧数。名不
应僧法也。无有一法疾于心者。案多论第二云。经言
无有一法疾于心者。凡夫之心。轻躁或善或恶。不可
以暂恶便永弃也。故毗婆沙论第三云。佛言我不见
一法速疾回转过于心者。难以喻知。问曰如馀经说
以猿猴为喻。今何故言难以为喻知。答此言难以喻
知。不言不以喻知。谓不以少功而能得知耳。立云。心
起善恶升沉俄尔。如智论中。沙弥发大乘心。即入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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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位。才起退心还复凡夫。案智论第七十八云。有一
罗汉。共沙弥。令负衣钵。顺路而行。沙弥思惟我当以
何乘而入涅槃。即发心云。佛为世尊。最上最妙我当
以佛乘入于涅槃。师知其心。即取衣钵自担。推其前
行。沙弥覆复思惟。佛道甚难。久住生死。受无量苦。且
以小乘早入涅槃。其师复以衣钵。还与沙弥。令担推
令后行。如是至三。沙弥白师。师年老耄状如小儿戏。
始令我前行巳。复令我后行。何期太速。师答言。沙弥
汝初念发心作佛。是心贵重。则住我师道中。如此之
人。辟支尚应供养。何况罗汉。以是义故。推汝在前。汝
心还悔欲取小乘。而未便得。汝去我远。是故令汝在
后。沙弥闻巳惊悟。我师乃知我心。我一发意巳胜罗
汉。何况成就。即自坚固入大乘法。此言胜者。不必一
切事中皆胜。但以发心欲作佛度脱众生。是事为胜。
诸禅定解脱等犹尚未有。岂得言胜耶。济云。无有一
法疾心者。案大庄严论。问云何者重于地。何者高于
空。何者多于草。何者疾于风。答曰持戒重于地。我慢
高于空。妄想多于草。心念疾于风。即其义也。
然遂古诸师并施悔法者。遂由住也谓佛法东传。迄
乎今日。立忏法者不少。执异见者多家。故曰并施悔
法增减隐显者。胜云。古师如取尼衣贩卖等财入手
更犯长过。此名为增。如初篇淫戒许其学悔盗等不
许。此名为减。佛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忏者。巳
犯之者发露向人曰悔。望未犯者专精不作。断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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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令非不起曰忏。
格者正也量也。言镜者照也。得失明其能所者。立谓。
能忏之人。及所对受忏主也。得是持也。失是犯也。明
能忏所忏之人须识其持犯也。自意云。亦可通明理
事两忏也。能谓巳心。所即妄业。谓是所忏之罪灭曰
得。不灭曰失。故曰得失明其能所也。故文云有二种
智者。即四分律文也。初则理忏二则事忏者。私云。此
事忏非律文羯磨出罪等。伹是礼方等事也。然此事
忏但能伏业易。业旧业也。其种子犹在。但善业增强
者先牵。且免地狱。违教罪灭。至论得报。未可全除。但
可善强排拒未受。理忏不尔。由无漏观破坏烦恼。明
暗不俱。證无漏时。一切妄业飒然巳灭。是故理忏燋
业。灭业种子。
此之二忏通含道俗者。此谓理忏及方等事忏。此二
通于道俗。若准律忏唯道非俗。若论律忏者。比丘依
篇聚忏法。非上二种中事也。准此则有三种忏法。须
知羯磨疏中有四种忏。谓事与理各分大小乘也。依
佛名方等忏者。大乘事忏也。对首陈过。或作羯磨依
篇聚忏。此小乘事忏也。言理者小乘理忏缘于性空。
小乘四谛灭理之处也。大乘理忏要识心本。是大乘
理。妙用虚通。即动而寂妄想故垢。无妄恒净故曰也。
今文事分即分二途。理忏合辨故总三也。
言由犯托受生者。谓由受戒后犯罪。此罪违受体。故
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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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据通忏理事二别等者。立谓。此上二法既无羯磨。
故得道俗共行。名为通忏也。本性无生者。谓烦恼之
性本来无实。以迷故言有也。念念分心业随迷遣者。
深云。念念分别心也。立谓。随智分浅深。观罪性空。随
晓之处。妄业之性。不可顿除。但可随分遣也。
我倒常行者。谓凡夫计有我者。此即凡夫本来无我。
我唯属佛。具八自在。我义可立。凡不自在为生死。所
缠计有我者。非倒何也。上言八自在我者。一能示一
身以为多身。二能一尘身满大千界。三能大身远飞
于空。四能自在故。五根自在故一根遍知诸尘。六能
故得一切法。七说自在故一句之义。经无量劫。八遍
满一切。犹如虚空。是为属佛八自在我。行缠三有者。
由造身口业行。缠缚于三界也。定不定别者。私云如
持犯中。引善生八品。若初中后三时俱重。业则定受。
三时互缺。业则不定。若能忏悔。或不入地狱。现世轻
受。或转向后现轻受也。宾云。然其作业。三时心不具
时。感报不定也。有时定感报不定。此则遇缘可转。如
人作业。虽定死后生地狱中。名为时定。然其作业三
时心不具故。则感报不定。此人死后即受则受忽若
遇缘差。此时故则一差永差。毕竟不受。犹如巡房差
僧次。若至即受则得。若不受者。即过下次永不复得
今此亦尔舍此身后。若受即受。则赴时定。若此时遇
缘不受则永差也。报不定故。此人理有可忏。故曰遇
缘可转。更有馀句。报定时不定。时报俱不定。此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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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忏。释义准知。时报俱不定。此最易灭。若定业者。
如调达破僧。佛令忏兰。犹故一劫入阿鼻。此是定业
故也。若阇王杀父此属逆罪。由心惭愧。见佛则灭。准
小乘中。萨婆多论云。但入黑绳地狱如人中七日重
罪即尽此是不定业也。案多论云。阇王虽有逆罪应
入阿鼻。以诚心向佛忏故。灭阿鼻罪。入黑绳地狱。如
人中七日重罪即尽。是谓三宝救护力也。若必定业。
三宝不救。须知。又如涅槃云有惭愧者。罪则非有。无
惭愧者。罪则非无是也。
巳下明理忏法也。以无性故妄业无托者。有云。既恒
观照则空观成就。便知烦恼之体无有性相。既了知
是妄则我倒不生。故言妄我无托。谓无所托附。只由
计我则生烦恼也。事非我生罪福无主等者。有云。此
是我明今凡夫所作事业。但是妄心中作。非真心中
作。故曰凡事非我生。既非真我而生。罪福何曾有主。
皆是妄作。故经云。法尚应舍何况非法。自等觉巳前
作观。皆罪福双遣。乃至妙觉。则成清净福耳。如是分
分见。分分观。从十信十行。乃至十地。阶降不同。则烦
恼分分消除。智慧渐渐增进。分见分思等者。立谓。随
分分见其法性。分分思量。犹如菩萨念念入法流心
心趣寂灭是也。
一者诸法性空无我等者。有云声闻缘觉此二乘。但
得空观。观四大五阴之法本来是空。析五阴以皈无。
破六尘而为非有。谓灭身以皈无。绝智以论虚。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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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双亡也。羯磨疏解三种云。就观理中小乘极处。人
法二观。对我观析。唯见是尘。对阴求之。但唯名色。求
人求法。了不可得。是为空也。大乘极处。空识为本。初
浅滞教。谓境是空。境本唯识。此理照
心名为小乘者。谓此小乘将性空无常无我不净等
之理。以照其心。只是观五阴之性为空。但观性空。故
是二乘断见人也。言理者。当与其所见之处。名为理
也。
二者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见者。此谓小菩萨作观
之时。由缘其外境分别其色。知色即空。云一切法是
唯情妄见为有耳。有云如璎珞经明地前三十心。为
小菩萨。前二乘人境智双亡。此小菩萨但灭境。犹存
智心。谓一切色非色。五阴四大之法是空计世间法
无我人众生寿命等犹存能照之识智。谓今所见诸
法者。并是众生妄心见耳。虽然未得唯识之观也。
三者诸法外尘本无实唯有识等者。此人了外尘既
空。更不缘于外尘。但唯有一识心。故云唯识。直唯观
此识心。不观外境。此大乘菩萨。从初地巳上。皆作此
观。言唯识者。非六七八识也。直是白净之识。即庵摩
罗识。是真如之识也。唯则是境。识则是心。然实不存
其境。伹假说为境耳。谓此菩萨观三界并是一识心
所变作。名为唯识观也。言此理深妙唯意缘知者。谓
外色声等六尘。本体是无。由六根能通。致使六识横
生分别。六根既非实有。六尘故不可求。但是一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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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变动造作。今反观之。唯由一识。此识之是清净之
识。故曰此理深妙。即此清净之识。不异意识。但圣人
改辅粗识。以为细识。故能分别。故曰唯意缘知也。唯
识通四位等者。一愿乐位。二者见位。三者修位。四者
究竟位也。云何为愿乐位。谓地前三十心菩萨。总名
愿乐位。但以比智知法身。末以證智知真如心。求欲
见。故名愿乐位。十信菩萨。犹受三界分段生死。分学
性空观。对治阐提不信障。断四住地烦恼尽。分段生
死果报亡。方入十解之位。十解菩萨。生空观成就。对
外道著我障。报感铜轮王也。上言十解者。一发心住。
二治地住。三修行住。四生贵住。五方便具足住。六正
心住。七不退住。八童真住。九法王子住。十灌顶住。此
十解位名习种性也。馀三十心义巳如上持犯方轨
篇中带数列竟。十行菩萨分作法空观。修自利利他
行。对治声闻自利障。十回向菩萨作法空观。成就大
悲愿力。垂形六道。教化众生。对治独觉自受障。此地
前三十心菩萨。对治四种障。但除正使。未断习气。十
地菩萨治断其习气耳。二见位者。谓得入初地见本
身中真如佛性。故名见位。三修位者。从二地至七地。
名修位。犹有功用。而修其行。故曰修位也。四究竟。位
者。从八地至十地。名究竟位。不假功用。其心运运进
至佛果也。馀义如摄大乘论抄。上言唯识通四
位者。谓此四位通作唯识观也。
以此三理任智强弱者。谓上三乘之理。随今比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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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浅作观行。随力分观照何罪不遣也。
事忏罪业福是顺生者。谓既作罪业。若修事忏者。但
是顺生死。妄心中识。能灭其罪。能生其福。此是世善
之福。是顺生死流。未能返本。有资道之用也。上言福
是顺生者。谓此事忏伹能灭罪生福故曰也。理忏妄
本道则逆流者。前事忏句是福分。此理忏是道分也。
谓若修理观则能灭除妄本。岂非道分。则是逆流见
性能生真解也。一出一入者。谓理忏则出生死流。事
忏则入生死流也。愚智两明者。事忏是愚。良由根钝
未證理解故。理忏是智。由利智人堪能修理观故。虚
实双显者。事忏称虚。以未了惑妄之本故。理忏为实。
以了人法两空色心俱寂故。若乐罪时当修事忏者。
立谓。数作罪人。须行事忏。事忏是难。以难故折伏。使
不数犯也。私云。其人若常乐作生死妄业之罪者。当
今事忏。不得令修理观。以罪未离。岂可行真观也。要
须治举等。显事忏是难。故了行之遮后犯也。若乐修
福时须修理观者。立谓。出家之人应修慧业。然福业
是俗所修。今若出家僧尼乐作福者。可令理观。故百
论中罪福皆舍。福尚令舍。罪岂许留。故须理观罪福
双离也。济云。非谓不许修福。但作福时须离著也。莫
起我心胜他之意。无我想观。不著此福业者。果报则
大。此曰理观。有人云。百论有舍罪福品者。罪不许作
曰舍罪。福福常作而不著曰舍福也。此句是恒怀谨
摄。无恶之人故。令修理观。此则对上数犯之人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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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事忏者。业道罪不除。是乐罪人。故作事忏也。理忏
者。违制与业道。俱灭则是乐福人行也。理忏通深浅
如上所明者。谓如上明三乘之义也。
若是五众犯罪则事理两缘者。谓出家五众造罪任
智利钝。须依事理两忏随得也。事则顺教无违唯识
者。胜云。出家五众依教事。忏不障于道。不违唯识理
观也。不同前事忏。福是顺生障道等义。立谓。若
作事忏。不违律教。又不违真如唯识之理。既是顺毗
尼教不违真理。故曰无违唯识也。理则达妄外尘本
无者。谓若修理忏了达妄心之本。一切万境。色尘形
有。性本是空。境智兼亡。人法双泯。唯一识心之所反
现故。计度为有也。论云唯识义不失者。私云引此摄
论文證上无违唯识句也。案摄论云。通达唯识时。及
伏离识位。释曰。从初地乃至正觉为地。通达唯识位。
从空处乃至非想非非想无想定灭心定。为伏离识
位。所取尘若无。云何说识为能取。则唯量义不成。是
义不然。何以故。唯识义不失。亦不无能取所取义。为
立此义故。三入唯量者。为显唯识无尘。所识既无。云
何成唯识。为立此义。故识唯二及种种唯二。谓相及
见。相是所取。见是能取。种种亦尔。是故唯识为能取
所取。此义悉成。言唯识者。文云。唯识无别外境。是故
观行人。伹观内法是无。不观外法也。亦不无能取所
取也者。立云。唯识者。即境智也。唯则是境。识是智。智
是能照之心。境即所缘之境也。智是能取。境是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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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也。若凡夫之心非能取。所见之境非所取。若圣
人之心是能取。圣人所照境是所取。以能照之心是
智。所照之色是境。崙云。能取者。妄心为能取。妄境为
所取也。然倒心妄境情有理无。若即妄成真不乖理。
生死涅槃一体无二。故曰不无能取所取也。有人云。
依摄论意。见分为能取。相分为所取。由识心分别。名
为见分。境界曰相分也。言唯识者。据境非定有无
由心识分别。有世界成立山河等相也。且如目连母
见饭为火。饭境岂是火耶。伹由业心所见。食为火也。
目连识善故。见母火是饭。故知一切万境。皆心所见。
善恶不同。然前境了无实体也。若非五众福道两经
者。立谓。若非五众。事忏理忏之法。钞则不引来也。福
经是事忏。道经是理忏故曰也。济同此消。即上引摄
论是道经。律藏及依方等忏法是福经。故俱引出也。
且约六度上明之。前五是福经。后一是道经也。钞意
本欲随机备急。若馀经广义未暇尽谈。故心疏云。举
宗以明。持犯为正。自馀随律之经。略知名相而巳。诸
论自分宗体彼尚不解律刑。此岂横知他学。纵有前
闻亦不得述。费时散日。徒张无益。自宗犹困于未闻。
况馀经论。何由通尽。可谓不识分量也。凡圣行法二
十卷中者。隋末关中有道正禅师。作凡圣行法六部。
有五十卷。广破信行禅师三阶法。当时缘三阶文书
巳达。敕入于正录。故难破斥。然其凡圣行法中。大明
修道法用。今言二十卷者。指第二十卷也。立云。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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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师是山东人也。上来明理忏义竟。从此巳下正辨
其事忏方法也。六位者。谓是六聚也。
初忏夷法者。宣云。此根本罪圣道之源。既巳毁犯一
生绝分。道犹尚可奈生报何。如僧祇中舍此身巳。来
报即堕阿鼻地狱。如罪福经随犯一重。则九百二十
一亿六十千岁。与他化自在天同寿受苦。洗心归忏
佛教亦开。良由众生信法未久怀毒。著妄不思来苦。
故迷造重。后发胜心。悔热前失。亦令学戒预入僧俦。
诸律名为学悔沙弥也。高云。对此引治禅病经。若人
犯波罗夷。巳脱僧伽梨。著安陀会供僧。苦役扫厕除
粪。经八百日。净洗浴入塔。观像诵戒八百遍。夷罪即
灭。据此为僧。除粪扫厕。是忏重之良药。自知犯重。应
须数行此法。今时半月诵戒功德不少。
诸师癈立互有是非者。景云。古师言四重之中。唯初
戒无覆藏心听悔。馀三戒纵初无覆心。亦不许悔。以
文中但明初戒得悔。不云馀三也。就初戒中。若犯巳
都无覆藏。方许其学悔。若一念心覆则不许也。今谓
不然。四重俱听学悔。所以然者。四俱是重。初既许悔
三亦例然。立云。古师意者。四重之中唯淫开忏者。谓
不损境故。就于淫中。犹犯巳来。无覆许乞。若经覆者。
不在开限。故律云。都无覆藏心故。今不同之。纵犯多
罪。覆经积年。但使僧中乞时。尽皆发露。悉许忏也。律
言无覆藏者。此据乞时为言。非约初犯有覆即不听
悔也。皆约忏时。覆一露一则不开许。要令尽首。方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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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灭。其学悔初缘。是难提比丘。从四禅起因见妙色。
退禅犯戒。若不退者。不起欲贪。理无犯义。母论云。那
陀行不净巳。脱衣著肩上。露身而走唱言贼贼。边人
问言。有何等贼。答云为烦恼贼劫。其僧中智者语言。
尊者波奢善持毗尼。能除汝罪。即到其所。向波奢说。
波奢答言。汝若除罪。能用我语不。答曰无违。遣人作
大火坑。满中炎火。便即语言。汝欲除罪。可投坑中。其
波奢先与馀比丘论。若那陀比丘直入火坑者。汝等
捉之。此比丘诚以用语直入其火。边人捉之。知此心
实即为白四。得羯磨巳。名为清净持戒。但此一身。不
得超生离死證于四果。亦不得无漏功德。然障不入
地狱耳。如树叶落还生树上。无有是处。若犯初篇。證
得四果。亦无是处。此人虽与僧同处。但僧与其万途
隔也。今括其接诱理无滞结者。此破古人执也。夫佛
开忏者。是接诱也。随犯多少。理皆开悔。是无滞结也。
自意明。大圣施接诱为先。悲悯众生。情在离过。岂有
暂乖摄护。不许
救长劫受殃。终无此理而滞结也。
纵不举罪不㝵僧法者。谓犯重巳。虽未举其所犯。在
于界内。不来亦非别众。故曰不㝵僧法。此意欲明要
自心伏首来忏方灭不同犯残。虽不欲忏得强加法。
故文云应强与波利婆沙等。即其义也。故立两仪者。
私云为如上诸义不同故。须立忏夷与忏残两仪也。
得与比丘受食者。立云。此学悔人。要从沙弥边受得
食巳。方得与比丘也。
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者。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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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过比丘得提。以学悔人。在沙弥行内故也。
与白
四悔法巳名清净持戒等者。案母论云。此比丘得羯
磨巳。名为清净持戒者。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證
于四果。然亦免于地狱耳。馀义如上解竟。
夺三十五事略同僧网法中等者。谓终身夺之无有
解。法砺问。三十五事中。有文云。若从此生若恶于此。
今犯是极恶夺三十五事。何有罪更恶于此。答五逆
之罪。重于夷罪。后若犯逆是恶于此。又可今犯无覆。
后犯容覆。是恶于此也。高云。夺三十五事中文云馀
亦应犯者。指下篇为馀也。若指上篇为馀。则与若复
重于此有妨也。今为夷羯磨何。故言若复重于此。释
云古来约逆为重于夷也。或约后犯有覆为重也。今
详后解为正。何者今与学悔者。三十五事故望后犯
有覆。名重于此。何得馀逆也。云云上言指下篇为馀
者。如为吉作呵责指何处为馀。则无下篇可指但阙
此句也。唯淫开忏者。此是古师所立。今不如此。故上
文言。自馀盗杀。准法除之。即其义也。上释忏夷法巳
竟。
第二明忏僧残罪法。一须治覆藏情过谓波利婆沙
等者。砺云。此方翻名覆藏。就所治情过受称故。尔此
律多云覆藏。故文云。与覆藏羯磨等也。十祇五伽名
为别住。了论名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
修废业。制令别住思𠎝改过。深自悔责。因行方成。有
殄业之义。此覆藏一法。是治覆藏情过。非治其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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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忆与疑及不识等。不治覆藏故。是以下文言。先忏
覆藏吉罗。然后与覆藏羯磨等是也。又治冒涉清众
之过。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罢道等不治故可知也。
宣云。覆藏悔情过此无罪也。伹是内藏瑕累。外现清
白。罔冒僧伦。轻斯法律。随隐目作法补行。伏在下席
折挫形心。即如文云随与波利婆沙等是也。此名别
住别与下房下卧具宿不同僧住故名也。忏法在前
后与别住者。谓先令依法忏其覆藏之吉巳。僧后方
与别法也。须知与别住羯磨。但是治覆情过。非是忏
覆音也。吉须前悔后与别住。犹如今时俗官责情打
人案外治也。今治情过非是忏吉。亦是案外治也。故
砺云。别住但治情过不是治吉罪也。不同六夜具兼
两义。一治义情过。二是忏残方便故。砺云。不同六夜
过犯两兼是也。过谓情过。犯谓先犯残也。既言治残
方便。即是忏所犯也。欲得易见。应言过犯两兼者。谓
治情过及忏犯残方便也。三治僧残情过。谓摩那埵
者。即六夜也。宣云。治僧残情过者。罪次极刑理宜专
奉。故怀放逸。造斯重过。情不可容。恐延后习。制与六
夜。僧中苦行。望以勖勉。惭耻至极。永为鉴诫。如文行
波利巳。与摩那埵也。此翻意喜。由先行覆。日月颇洗
忏之勤不无疲顿。此与六夜。清净有期。故自私喜不
辞苦也。亦为僧喜。以见犯者。罪易而忏难。但覆在心
过随事逆。同戒怀此。为之生欢。及与六夜。僧庆根本
将欲除拔。故亦同喜也。砺云。了论名为摩捺多。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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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众意。或名发喜。由作此法。庆巳罪累。将得除殄。内
心忻跃。故称发喜。亦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贡高。卑
心柔软。故曰下意羯磨也。此正治僧残情过。兼是治
残方便也。问覆治情过而吉罗先忏。次治情过。何以
出罪正治僧残。所以先治情过。后方治罪者。答以其
各就先轻后重故也。又若忏吉犹为残在若先治残。
即名清净何须六夜故使不类也。谓阿浮呵那者。砺
云。了论云。何也悔那。此方或名唤入众法。以六夜前
未清净故。今清净巳故名唤入众。亦称拔除罪法。此
四分名为出罪。由作此法。罪得除灭故也。案见论十
四云。阿浮呵那汉言唤入。亦言拔罪。云何唤入拔罪
与同布萨说戒自恣法事共同。故名唤入拔罪。
此与了论意同也。善持起去故也者。立谓。既忏罪巳。
方得清净。令善持之。众僧方离座去也。济云。忏治既
竟故曰善持。由此忏故复本清净。令戒重起。故曰起
去也。宾云。今若忏者。戒得相续。受持清净对治护故。
戒法续生。名之为起也。案见论。阿浮呵那者。清
净戒生。得净解脱。于此戒中。清净无犯。善持起去。是
名阿浮呵那之义也。
欲为彼作提舍那羯磨者。砺云。此名发露。谓此忏悔
是发露法。了疏解云。此翻显示。亦得翻为说罪。亦得
为发露也。宾云。此与戒本中四提舍义相同也。女声
呼者。名提舍那。男声呼者。名提舍尼也。立宿住摩捺
多等者。和上云。宿住谓别住也。然行别住法。要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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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故曰宿住。了疏云经宿别住。故曰宿住。言摩捺多
者。谓摩那埵也。论疏云。此人于六夜中事事随顺僧
教。僧咸欢喜。故称悦众意也。
于馀略说相亦如是者。砺明。彼论疏且约失精一戒
明之。馀十二残犯相比说可知。如波罗提木叉论者。
是佛陀多罗法师之所造。此云觉护。法师第三果人
也。其论有六千颂。彼论广说罪相。又具说十三事相
故。指彼广论也。其论既广。论主法师乃至于论中。略
出二十二条。名为明了论。以解律也。今明了论题云
二十二明了论者是也。其论大能著述。唯有十二科
义。释一部律今指本论文。故曰如波罗提木叉论也。
其了论根本。梵文极好。良由真谛未善方言。译之辞
句稍可。其真谛法师。又作疏四卷。释甚微妙耳。
谓不至痴法巳前是通缘者。此却释谓上文云。若人
巳受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痴法。此
三是通缘统收一切戒也。从若人欲心出不净若不
净巳出。此是别缘也。出不净是残之初。故先举之也。
明今若犯者。观此通别二缘。得知犯不犯义。下十二
残。唯此以具通别二缘。砺律师。亦用此论三缘摄一
切戒。上言若不净巳出等取出巳触乐也。故论云。若
人有欲心出不净。若不净巳出。若或热巳息。
若出触乐巳生此人犯僧伽胝施沙。今越
此中两句故言等也。
起僧残罪见者。私云。作僧残罪解。则成覆也。
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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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律者。谓了论解此律十种。明不覆之义也。罢道不
须治者。谓此人既罢道。巳无有冒涉清众之过。但未
罢道之前。是其比丘既有覆藏。随其多少覆日。故须
治之。正罢道时覆者。不须治也。
二法差舍戒作沙
弥者。谓既舍戒作沙弥巳。更无覆藏。但有前比丘时。
罪由沙弥。无有冒涉之过也。
后遇病缘不成覆者。
立谓。如先犯残覆得十日即是狂病等今狂既差但
须治狂前十日狂时不须治之。谓律中痛恼所缠开
不犯也。
四过差被三举治等者。立谓。此人邪见不
舍被僧治。弃无冒涉清众之过。故不成覆也。
于彼
土覆成覆者。立谓。比丘望重。虽犯其罪。若露令多人
邪见生。以护法故。覆则无罪。馀国无人敬重。故不露
成覆也。
六业待时差者。有云。业谓入定也。立云。我
待某时者。谓明日当说等待人者。谓待大德胜人当
说也。待方者。谓待法也。有如法时当说。此名非露非
覆。虽非二种。亦无有罪。
八无心覆差者。私云。心中
了了知是覆非覆。及未得忏。无不作覆心故。不成覆
也。
应先教作突吉罗忏巳者。此为展转之吉也。此上十
门明不成覆差别。谓约诸部律论。合明故尔。若准四
分人犍度中。直有八种。一罢道。二作沙弥。三颠狂。四
心乱。五痛恼。六七八三举人也。总有八百句。如疏。今
且就罢道作一百句。又约双覆仿尺覆。覆有两个百
句。合有二个八百句。今且约双覆作之。初约覆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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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四句。二约忆不忆亦四句。三约疑不疑亦四句。四
约识不识亦四句。五约乞覆藏时乞不乞亦四句。合
二十句。先解第一覆不覆四句。律云有人犯二残俱
覆即罢道后。还受大戒。受戒巳亦覆。此则前后俱覆。
第二句。亦犯二戒罢道前覆。罢道后不覆。第三句罢
道前不覆。罢道后覆。第四句前后俱不覆。此四人中
前三须与别住。后一直与六夜法。次忆不忆乃至乞
不乞各四句。例然成三十句。次将二十句对五位时
以明。一对覆藏前。二对行覆藏时。三行覆竟。四行六
夜时。五行六夜竟。位各二十故。合为百句。此上约罢
道既百。作沙弥亦百。颠狂亦百。心乱亦百。痛恼亦百。
三举各百。故成八百。次明双覆。律文亦八百句。初约
罢道四句者。有比丘犯二残巳。覆一不覆一。罢道。罢
道还作比丘俱覆藏。二有比丘二残覆一发露一罢
道巳作比丘。先覆者亦覆。先发露者亦发露。三有比
丘犯二残。覆一发露一。罢道巳作比丘。先所覆者便
露。先露者便覆。四有比丘。犯二残。覆一发露一。罢道
巳作比丘。二俱发露。此四句或前带覆。后带覆各随
与别住六夜不同思之。约忆不忆疑不疑识不识乞
不乞。各四句合二十句。对五位时成百。约八缘成八
百同前。次下解释料简八百所以者。上言五位者。一
覆藏。二行覆时。三行覆竟。四六夜。五六夜竟。皆谓正
行此法之时。即罢道颠狂等耳。上文约二罪者。此出
法家意。今无论多少。随三四五六。俱有此义无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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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第五乞不乞四句。谓是乞覆藏法时发露一罪。覆
一罪者。与初门四句覆藏不覆藏。有何异耶。答有异。
初门四句者。是本覆本不覆。今第五门四句者。谓是
乞别住法时覆不覆也。又复初门四句。若发露者。或
对一人二人三人僧发露。今引第五四句乞不乞者。
谓从僧乞覆藏之法。故有斯异。分为二门。作两个四
句。上来八百人别终不得。以所乞之罪。傍该下时说
也。下时谓是行覆藏巳。及行六夜时等也。此时更无
乞不乞之义。今作句通五时者。约中间犯新罪明之
不约所行旧罪。通此五位也。
第三方者论曰观业聚学处者。彼明了疏。自解云。谓
羯磨名业。单白白二白四等。同名为业。故曰业聚也。
学处者是戒也。羯磨有戒。故言业聚学处。谓佛制令
其诵习。羯磨不习获罪故曰学处宾云。业谓羯
磨也。聚谓类也众也。聚即僧之异名也。业由僧秉。故
云业聚。聚即能秉法之僧也。意明羯磨是便所秉。故
云业聚。明今忏残用几许僧等。故云为简择四部等
众也。有云彼称业聚。当此律瞻波犍度也。此犍度中。
唯明羯磨分齐。今现忏用何羯磨。于聚中简取。故曰
观业聚。四部谓四僧者。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
僧二十人僧。僧虽位四今此忏境前二四人僧者。谓
与覆藏及六夜法。此二羯磨唯用四人僧。后一二十
众者。谓出罪羯磨也。始终不须十人僧。但须三位故
曰也。若行时假境说等者。立云。呼灭罪僧为境。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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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覆藏。假前僧得行。无僧不得行故。故云假也。谓行
别住等。时约界内有几人。即得行之。谓约人数多少
之境也。前一下至一人者。谓正行别住时。所作须白
僧。及布萨时。白僧客来须白等。约界内有一清净僧
即得也。至布萨时入僧中白云。我行覆藏等不须日
日白也。若行六夜时。则日日须白。次一局对僧者。即
六夜法。要对四人巳上方得也。以六夜要在僧中宿。
日日须白僧。出罪一席法者。即假二十众一时作法
也。既一时作法。亦了即散。何劳后时。更须白人为体
巳净故也。
第四方论曰观业相应学处者。砺云。谓随事有大小
三品。故羯磨有单白白二白四等。今僧观前行忏事
大小。随用何等羯磨。是应相称。故言观业相应也。学
处同前解也。此治残法事在上品者。谓事虽无量约
分三品法。三羯磨应此三品。谓单白应下品。白二应
中品。白四应上品。此治残罪是上品羯磨。齐须白四。
故就中用法位极有四者。砺云。此且约位而言若约
事时节准四分人犍度。上下之行忏有七时。一乞得
覆藏法时。二行覆时。三得本日时。四行本日时。五六夜
时。六行六夜时。七出罪时。言本日治者。砺复本日行
罚。故曰本日治。不知西音字何也。此谓自违行法。及
违僧命。罚令复本。其新犯者。随覆不覆须治。有云本
日治者。如前犯覆经百日巳行九十日竟。后更新犯
者。前法即坏。更须从初日行别住。故曰本日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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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者。砺云。地者处所
之名。谓若有藏即行宿住。宿住谓别住也。要须径宿
行别住法。故曰宿住。四分名为波利婆沙也。若无藏
直行摩捺多。四分名为摩那埵也。有覆行三法等者。
即别住六夜出罪为三法也。言无覆行二法者。除别
住也。砺问云。五篇之中上一下三不治覆冒。僧残一
罪。独治者何也。解云。初篇过重理不可悔。何须治彼
枝条之过。下之三篇。根本既轻。不假僧悔。直忏覆吉。
不治枝条。此篇是可悔之中最重。假僧而灭。覆冒之
𠎝。宜加苦罚。身心折伏。因行成就故也。
从此巳下正明立忏仪法。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故
者。立云。古来释住别异者。是残家方便罪与残异也。
此解非正义。砺疏解云。一名者。同名僧残故也。多种
者。谓十三之别也。住别异者。谓十三残中。种类有四。
气分不同。故言住别异也。意明遮性种类不同。故称
住别异也。又云。十三残罪。是四重之戒种类故曰也。
此钞引律文略也。律云。有比丘犯残知日数覆藏不
覆藏等覆不等覆一名多种自性非自性住别异。砺
疏解云。覆藏者。犯巳不发露也。不覆藏者。缘差后还
成覆。故曰等覆者。日长短故。一名多种者。如前巳释。
自性者。谓十三残中十个是性戒。名为自性。有三个
戒。谓二房并媒。此三是遮戒。名为非自性。住别异者。
如前巳解。今钞引文意者。證上须知名种相也。
不得直言乞清净巳来以知满分齐故者。此明应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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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从清净来日月长短。若直言从清净。不云日月年
数。而行别住者。则不知竟之分知何年月满足也。
众中三谏犯残巳者。立云。谓违僧三谏犯残讫。虽多
人知讫。还须更发露。不者成覆。故知多人虽知犯终
须发露也者。立明。虽多人具知。终相须自发露。如上
违谏不自唱云。犯则是覆。此岂非多人知犹故名覆
也。
上释立忏仪法竟。从此巳下。明总别忏法。其中文相
稍现也。白等八事者。下文自明也。
有客来遣出者。立云。谓遣客去还须语云大德出去
某甲是行别住人不得二人共住等也。二别住人不
得同一床坐者。立云。两个行别住人也。此律伹不得
同一房住。十诵不许平常共坐。谓部别不同故也。
十诵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十五夜如十诵抄可
寻者。立谓。正行别住及六夜时。得白停经二十五夜。
但令前缘是生善灭恶事耳。私云。四分不限日多少。
虽加法巳。犹未白行。亦无失宿。亦未夺三十五事。若
白行巳。反上可知。
一往馀寺不白等者。律中行覆藏人有八事不白。各
失一夜。各犯一吉。言往馀寺不白者。谓此寺行至彼
寺。见馀比丘须白。不白失一夜犯一吉。二有客比丘
来入界不白等者。即失一夜犯于吉也。若白客时不
须更集。主人以是发露白故耳。三有缘出界不白者。
谓不白二界中间道路上僧。是以五分云。于路上见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6c 页 X42-0966.png
比丘须白故也。四寺内徐行不白者。若在道及寺内
疾行不白无过。谓前人行疾。趁不及也。此谓客比丘
入界当须白。若客疾疾行。趁不及不犯。若徐行可趁
不白则失一夜。犯一吉。上言寺内者。简其寺外也。言
徐行者。简疾行也。谓或有人遥过此界疾行也。五病
不遣信白者。十诵律。行别住人。布萨时。应入僧中三
自说罪。若病。应遣使到僧中白言。某别住人病不得
来。僧当知。馀六七八可知。问若一日并犯八事。
为并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违一事。即失一夜。后
更重犯。即无夜可失。但可得罪。虽犯多事。不得并夺
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八失夜。注云巳得
不失未得不成者。立谓。先行得者。后虽有失者来隔。
前得者不失。若未得者。不成宿数也。
改日与僧为异耳者。立云。谓前八事中共用此白。今
文中但止白客比丘为言。其馀遣信白。寺内徐行白。
皆用此文。故云其馀诸白等。布萨时白。亦用此文。但
改日足僧字为异耳。其行别住。但知供养清净比丘。
及行前八事。无朝朝白法。行六夜。则须朝朝白也。
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到便去者。立云。若到前所。须
得白行。则不失宿。忽然不到前所。于路无比丘。宿则
失夜。又犯者故须思惟。不尔者舍行法巳见比丘不
须白者。立明。若不如上于路作白者。谓先在界内舍
行法巳也。既先界内舍行法竟。后见人不须白也。但
至馀寺。更求彼僧行之。足前本界日也。砺云。舍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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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若行处不局彼此。或此处舍还此处行。或馀处行。
或馀处舍馀处行。或此处行。并皆无妨。但续计日满
即得也。
五分一如法比丘得行别住法如上第五
方中说者。自意云。应是上文云若行时假境说者。前
一下至有一人。即其文也。
则弃小取大者。立谓。即
依佛名方等。名为大也。
业道任自静思者。立谓。业
道罪听汝依名字及观照理解之忏。若违教罪。要依
律忏。不得劵耻。妄心附理。终无灭法。
诸师立理互
加同异者。胜云。有师不行覆。但行六夜出罪。有师乃
至不行六夜。直出罪等也。若准十诵不行别住等者。
立云。然十诵还有行文。此用不行亦得。犹得不应之
罪等也。用彼徵此理须相准者。立谓。将十诵文。来徵
四分也。彼文既开不行别住得与出罪。此律要令行
之。今则如何取舍。谓今僧观前缘。相准两得。其诸羯
磨文中。须称事作也。恐事不称法则改张旧习等者。
谓既行别住。其日未满。或不行等者。则不得依文谨
诵云巳行别住竟。即是非法。应云行若干日竟。今僧
放若干日等也。若行日满依法诵之者。立谓。故知行
未满与六夜出罪者。即须云若干日等。不得谨诵旧
文。和上云。为此人覆日多不能行得竟。今依十诵不
行尚得准彼十诵便放其馀日者。只得羯磨中牒云。
巳行覆藏日。则不得云行竟。后诸羯磨皆然。故言巳
行覆藏日也。
上释忏仪巳竟。从此巳下第二明与摩那埵法也。若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7b 页 X42-0967.png
二法中重各坏二法皆重与本日治者。砺云。此四分
五分十诵三律。若重犯并治本日。若祇律不坏。伹随
日补之。故祇文云。行别住人。语比丘言我犯。问言本
罪中间罪。答中间罪。问何时犯。答别住中犯。问覆不
覆。答覆。语长老。先行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今覆
者应更乞别住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婆沙。共行波利
婆沙。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有一人于行六夜中。更犯
便覆。语言长老。先行别住巳如法行六夜巳如法行。但
六夜一夜今覆者。应更乞别住。行巳更乞六夜。应合
行。是名别乞别住。行别住。别乞六夜。共行六夜。共行
出罪。次有一人。行乃至出罪竟言犯。问何时犯。答别
住时犯。问覆不覆。答覆。应语言先别住巳。如法行。但
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今罪更乞覆。是名别乞别住
行。别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次有一人。行乃至出罪
竟言有犯。问何处犯。答六夜中间犯覆。乃至语言。出
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须日满方成。便异十诵之文
也。案此四分并馀部。本日治有两。一谓行别住时犯。
须行本日治。二谓行六夜时犯。则名六夜本日治也
馀如别述者。准疏。与覆藏等法。大有差殊。位言且四。
一一罪一得法。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多得法。四一
罪多得法。一罪一得法者。如犯一残尽知覆。便与一
覆法一六夜一出罪是也。二多罪一得法者。谓犯众
多残。共行三法是也。如前犯一残。经一二三日覆。后
更犯残。更得二三日覆。乃至犯十个残。后若乞法随长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7c 页 X42-0967.png
日覆与之。故祇云。月一日犯一残。知是罪作覆心。至
二日向他说。巳后犯一残。乃至十日向他说。巳后犯
是十残如是各一夜覆。应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作
一别住等三法。若与一别住等三法。即是上第二门
多罪一得法也。若作十别住等三法。即是上第三门
多罪多得法也。四一罪多得法者。此约忆不忆作之。
如犯一残。覆经多日。后时发露。但忆一半。僧与覆法
巳。后更随忆。更得重与覆法。如是随忆。皆得重与法。
莫非一罪多得覆法。伹前覆时。或随别与覆法。别行
或别与而共行。若六夜出罪。定须共乞共与共行等。
定一切共。若六夜出罪。二法竟。方忆前忘。此六夜出
罪不成。要须更行六夜出罪。以是一罪上行覆不足。
故罪不出。不同前祇文多罪合共随作得作得成。然
四分多罪一法亦成。非唯祇也。故此部行覆藏时。随
忆第二罪。佛言。听随第二罪覆藏日与覆法。即是别
得覆藏共行覆藏。共得六夜。共行六夜。共出罪。以此
为法。次应有行覆竟。忆亦随与覆。即是别得覆行覆。
共得六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应六夜中忆者。六
夜且置随忆与覆便是。别得覆别行覆。别得六夜共
行六夜出罪。次应六夜竟。忆谓别得覆别行覆。别得
六夜。别行六夜。共出罪。次应出罪竟。忆即是别得覆。
别行覆。别得六夜。别行六夜别出罪也。巳上约多罪
故尔。上四门中约覆不覆。又对四位总有四百三十
二句。且约一罪一得法上。有二十七句。位有三头。头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8a 页 X42-0968.png
下各三种别有三故。一头下多有九种。三头合二十
七句也。谓三头者。是大位有三种人也。有一人知日
数。有一人不知日数。有一人知日数不知日数。故言
三人也。今于一人之下各有三品。一谓覆。二不覆。三
覆。于此三品下。一品各有三别。如下自出其相也。
覆 知数覆 不知数覆 知数不知数覆 知
日数不覆 知数不覆 不知数不覆 知数不知
数不覆。
一头 覆不覆 知数覆不覆 不知数覆不覆
知数不知数覆不覆。
覆 不知数覆 知数不知数覆 知数覆 不
知日数 不覆 不知数不覆 知数不数不覆
知数不覆。
二头 覆不覆 不知数覆不覆 知数不知数不
覆 知数覆不覆。
覆 知数不知数覆 知数覆 不知数覆 知
数不知数不覆 知数不知数不覆 知数不覆
不知数不覆。
三头 覆不覆 知数不知数覆不覆 知数覆不
覆 不知数覆不覆。
巳上三头。头下各三种人。人别三品故。一头下有九
品。三头下合有二十七人。一罪一得法有二十七句。
多罪一得法。亦二十七句。多罪多得法亦二十七句。
一罪多得法亦二十七句。合此四个二十七。即成一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8b 页 X42-0968.png
百八句。次约四位时。明正行覆藏时有一百八句。行
覆藏竟亦一百八句。正行六夜时亦一百八句。行六
夜竟亦一百八句。都合成四百三十二句也。砺问云。
如一罪中言知数。或言不知数。此二句可尔。既言一
罪。何处得有亦知不知合为一句也。答得有如犯一
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巳来。分明记忆。百日巳前日数
不能定。即是其义也。若欲治罚。则须治长。言覆不覆
者。此句谓亦约日明覆也。如犯一罪或二三罪。覆经
百日。今但发露五十日。即是覆半发半。故言覆不覆
也。犯残巳忆则成覆。不忆非覆。识犯不疑成覆。不成
覆。若如是覆藏成覆。若不如是。覆藏非覆。又若犯残
巳作馀篇覆者。犯吉。不须与别住。令忏巳直与六夜
出罪也。
上释行摩那埵法竟。从此巳下正明出罪方法。如无
忧花者。私云忧昙钵华是也。还为鸠鸽者。立云。多淫
之人。死入地狱。虽从彼出。淫业未尽。便作斯物也。上
来释犯僧残出罪法竟。
忏偷兰遮法第三。
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者。立谓。
初篇次方便兰。与二篇近方便兰是等。若悔须四人
界外亦得。偷四钱者。是其重兰。此是独头之罪。若本
心盗五唯得四者。此兰重也。由是重家方便。此名因
兰也。若本心盗四重四者。此名果兰。此兰稍轻。破羯
磨僧者。要同是一界。二众秉法。各生异见。亦非邪见
也。景云。伽耶山去王舍城三百里。总为一界也。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8c 页 X42-0968.png
露身行者。谓裸形见佛也。僧祇嗔心裂破三衣破塔
等得兰用一人悔者。景云。此塔是人塔也。非佛塔寺。
亦是别人处也。初二篇下教人犯兰并是究竟者。立
谓。此明教他作淫盗。及教人犯残。若作能教人得兰。
并是果罪。故言究竟。若教人作盗则是重兰。若教人
作残则是轻兰。故言轻重同上。
谓大众小众一人法者。立谓。依十。谓八人为大众。四
人为小众。四分五人为大众。二三人为小众。一人对
首法也。
单白巳对首三悔者。立明。大众兰。虽须众僧集。然自
还别请一人对首忏也。上来三忏者。即夷残兰三聚
忏法也。
使彼此无私隐者。立明。受忏之人。能覈其实情。能忏
之人。尽露其所犯。则是彼此无私隐也。三报同皆一
忏者。立云。过未现在同忏也。私云。一定报。二不定。三
定不定报。又云。现报生报后报也。现报可知。谓身得
病苦等。生报即入地狱也。后报从地狱出。作畜生等
也。又云。三报者。对障报障烦恼障是也。上释忏偷兰
遮法竟。
忏波逸提法第四。
夫以受戒皆须护持。所以犯竟
令忏者。既犯此罪。能令行人若干岁数堕阿毗地狱。
佛大慈故。教令忏悔。能灭此业。还令清净故也。
不须对境者。立谓。此但自斩碎。不对僧俗二境舍也。
两种宝戒者。立谓。即畜宝贸宝二戒。要舍还俗也。乞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69a 页 X42-0969.png
钵一戒要本住处又在僧中者。谓舍忏之时。不得向
馀他界及戒场。要是本犯之处。对众僧舍。不通别人
之法。以彰大界有净一付。好钵入僧一付故者也。馀
二十六处通彼此者。立明。馀二十六此界犯。向他界
行忏亦得。又复界内界外俱得。故言通彼此也。各有
意致等者。如蚕绵斩坏不须对境者。戒本疏云。绵衣
非法。体是损生。若不斩坏。此贪何竭。二宝所以对俗
者。体贵长贪。殊非出家之所畜用。令舍与俗。显非道
习。对僧通别可悉也。
乞衣受衣义通犯不者。谓此二戒有犯不犯。立明。从
非亲乞犯。亲里不犯。又如失夺三衣。乞时失三。受三
则犯。受二不犯。失二受二犯。受一不犯。景云。长衣离
衣等亦有犯不。今文家。趣举一二也。
长体之相不过五种者。济云。一是长钵。二长药。三十
日衣。四一月衣。五急施衣也。必是受持。随有衣襆袋
帕不说净者。立谓。三衣襆钵袋不须说净。文云盛衣
贮器者。即三衣襆名。盛衣钵袋等。是贮器也。
十六枚器尼须说净者。二釜二瓶。四瓫四盖。四杓也。
下钵器篇中自明所以也。四入馀舍堕即不净财者。
立谓。是先犯舍堕衣。如取尼衣及贩博等衣。入手巳
犯舍堕。更无过限长过也。古师若有判云。更有过限
犯长。今不同之。财无再舍罪不双结者。景问云。若取
尼衣。过限不说。不犯长。以无重犯者。何故使尼浣染
打得三提耶。答此举前方便同时。遣浣染打。故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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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遣浣巳得提。方遣染打。但得吉也。单犯别舍不
同他部者。谓如取尼衣。入手过十日。今将舍忏者。但
犯取尼衣。更无过限长罪。故曰单犯。但作尼衣入舍。
不须云犯长入舍。故称别舍。砺云。如贩卖财。不合说
净。亦不被长染。然古师云。长衣能傍染贩卖衣也。谓
先有犯长衣未舍。后得贩卖衣。未被前长衣染也。今
不同之。定无傍染贩卖之衣。入手巳。然更无长过。岂
被长染。以衣无重舍。罪不双结。若如昔判。舍忏之时。
应两度舍。将此一衣先作贩卖。舍后还财竟。便作是
舍。既无此理。故无傍染也。
相染之文如上巳明者。如随戒中三十篇初明也。
非通三衣也者。谓离衣宿随所离者犯舍。今须牒名
入舍。不得通云三衣也。文虽列三衣。是出法家语。非
要尽舍三也。须云安多会等。
虽非犯长乃入买易皆犯舍堕者。立谓。如上比丘自
买纸笔等。与俗人。争价上下。得物非犯长。但是比丘
买易此物。不作净语。比丘皆犯舍堕也。
犯长相染馀舍通成者。立谓。如比丘过十日犯长衣。
又有取尼衣。贩卖衣。后若舍忏时。忘不尽舍者。若所
忘是尼衣。贩卖衣者。则前随舍者得成。若所忘是长
衣则相染。前舍不成。要须尽舍也。深云。此未约忘直
论舍尽不尽也。若犯长之衣。要须尽舍。若有留者。相
染不成舍也。若尼衣贩衣。则无相染。若舍不尽舍者
成舍。不舍不成。以无相染不成之义。故言馀舍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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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前舍说净二法两成者。立谓。有众多犯舍之衣。以舍
时有忘。一二三随不忘者。作法舍竟。得本物还来巳
说净竟。见所忘者。前舍亦成。得衣还说净亦成。故言
二法两成。但将忘者。更别舍忏。砺问。舍衣财时。谓无
得成舍者。有比丘无想作法应成(此问意云。舍堕之时。忘舍不尽。所舍
者还来说净讫不被忘者染。前舍时既有忘。即是有作无想。如何得成)。答物非情故。不
能碍舍。又说净竟。是故得成。人俱
有情。彼容碍此。是故不类也。若还财未说而见忘物
等者。谓若得还衣来未说。见所忘物者。本舍虽成。由
为忘者相染。今若更舍忘者。前得时舍者。通须更舍。
又本虽是尼衣等。由今曾舍成净。从得来事同新得。
便成长衣之例故。被他长忘者染也。前财虽是乞衣
贩博舍还事同新得乃至但为长忘相染故不得说
还作长舍者。立谓。所忘之者。是衣所舍。虽是贩乞等
衣。后从僧得还。事同新得。不名贩博。被所忘长衣染
也。故相随尽舍之。前文云。馀舍通成。此据本体不相
染。今此贩博者。却还翻成长衣。故为本忘之长衣染
也。所以然者。长衣为畜。故制令舍。乞博等衣为受故
犯。若将舍巳受罪巳灭。既得衣还翻为长例故。后见
长物。前乞博等衣事同新得。故相染也。
以作属巳前生后乃恐染而舍者。谓来见所忘衣。方
云施不成也。由先作属巳意故。令恐相染。方称施他
故非也。文云。若舍巳然后遣也者。谓后见忘物。作心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0a 页 X42-0970.png
舍与他则不成。若先来要心云。若有忘者。尽将施人。
若后见忘施他得成也。谓本心舍。今遣与人。故曰然
后遣也。
其所忘物若是贩卖馀物斥无相染者。谓所忘之物。
若是长衣。便能染他舍还之衣。若所忘是贩博等。则
不能染舍还之物也。故言片无相染。十日衣乃至急
施等者。即如常畜长人过十日长衣也。言一月者。即
月望衣也。过一月即犯。言急施过后三戒相通相染
者。如上随相巳明。此上三种衣则通相染。由俱是长。
故通有犯长之义。故使互得相染。皆谓所忘。若是如
此等衣。则相染也。立云。若钵若药则各自相染。谓钵
钵相染。药药相染。衣衣相染也。钵不染衣药。药不染
衣钵。衣不染钵药等也。
以此事劳等者。立谓。若舍不尽。后更须舍。劳苦自他。
他谓僧也。应预前思量言。有忘者。拟舍与三宝别人。
勿令忘漏也。不入此戒须知者。立谓。后若不与。则犯
盗重。过十日不说。又得长提。
三处束幞者。立明。令三处束。所以者。由离衣须当日
还主受持。馀则恐有忘相染。故须三处束也。又贩博
等。要须经宿方还故尔。三诸杂舍者。即取尼衣。贩博
乞等衣也。若衣财多段须一一舍者。立明。四分文也。
依论许合束舍。是长有染杂舍则通者。立明。既有三
束各别。前舍之时有忘。若所忘是长衣。即染后还者。
故云犯长相染。若所忘是杂舍。则不能染离衣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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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等。由杂舍衣入手即犯堕。但约受时犯。非约畜故
犯。为此义故。体非能染。当自类中亦无染义。故云则
通。若所念忘是离衣。亦不能染杂舍衣及长衣。故曰
染亦不得。其离衣亦不染他。亦不为他所染。谓长衣
亦不染三衣也。此是定义。深云。既有三种犯舍衣。各
作三衣舍之。后从僧得。还见本忘物。若所忘是五长。
则能染长及染杂舍也。若忘是杂舍。则不能染五长。
当体亦无相染故。言则通言五长者。十日衣。一月衣。
长钵长药。急施过后是也。言离衣一种染亦不得者。
谓离衣犯舍。舍忏还衣来。未得加法。见本忘物。不能
相染。谓能所俱非染。亦不染他。亦不为他染。随舍随
成也。
以律云此舍堕衣应舍与僧乃至不得别众舍等者。
深云。据此一文。明知分亡人物时。要先和僧。然后舍
衣。未和前舍。即是别众一等。是舍衣与僧。此既令不
来索欲。不得别众。明知彼法亦先和后舍。宾云。此据
衣财须对僧舍。宝等三戒。专唯对别。问既唯对别得
别众忏不。答此三十戒。并容别众忏也。有人云。界内
无僧。可对别人。若有僧者。举僧方忏。若不尔。受忏单
白何所用耶。今详。若乐僧中乞忏。须白受忏。若意不
乐僧中忏者。别众亦得。上下无文。云对首忏别众不
成。西方行事。亦皆许其对首别忏。又观此律说戒犍
度。僧尽犯罪。不识名相。客比丘来。知彼比丘易教授
者。将在屏处。令馀比丘眼见耳不闻处立。教令如法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0c 页 X42-0970.png
忏巳。还至彼比丘所作是言。此比丘所犯罪者。今巳
忏悔。既言眼见耳不闻处立。似是别众也
舍巳犹畜贪心尤结乃至不同馀杂罪种等者。景云。
若犯长财。虽舍财悔罪。而心不舍还犯。若馀杂舍。纵
心不舍。亦成舍也。以受故犯不同畜也。
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虚通无系者。所以须明是大乘
者。欲明大乘绝所心。今若舍时永作弃心。虚其怀勿
望还也。若依他部一舍巳后无返还求者。
私云。他部即十诵是也。又言他部者。即通标诸部。若
僧祇五分十诵。皆有此义。此一忽总标。从或字巳下。
即是引他部意也。或观所须者。案十诵。二宝舍忏之
时。少者永舍。多有舍付心同净人。净人舍作四分方
僧卧具。罪僧中悔。五分中五敷具入常住用。唯本主
不得坐卧。若舍忏药。亦舍与僧。僧舍与俗人沙弥。涂
足然灯。本主亦不得用。一切比丘不得食。僧祇。畜贸
二宝。舍入僧无尽财中。若五卧具。舍入僧用。若回僧
物。随僧作何等用任之。若纯黑憍奢耶。僧不得著用。
得作地敷。若六年不揲。不得作地敷。僧得著用。明了
论。长衣。月望衣。雨衣。急施衣。过限钵。舍与僧巳。僧问
须者。应还得用。若自无用。永舍入僧。若取尼衣。舍还
本尼。若无本尼。舍与尼僧。使尼浣衣。回僧物。永舍与
僧。非亲居士乞衣。及劝增缕衣。应舍还彼。彼若不在。
或不取者。应舍与僧。嗔心夺衣。还舍与所嗔比丘也。
或弃山水者。即五分二宝舍与僧。僧差人永弃。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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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弃。净人为僧贸衣食。与僧食用。唯本主不得用。恐
遂本心故。僧祇金银者。无净人。可教掷去。僧羯磨。差
一比丘知五法者。彼得羯磨巳。应弃。闭目弃此物。掷
著坑中。火中。流水中。旷野中。不应志处所也。斩坏入
厨者。四分乞蚕绵作卧具。制令斩碎。和泥土埵也。言
入厨者。即是乞多长钵。简一恶者。僧中行之。馀好者。
追入僧厨。言施僧施俗者。私云。七日内药则施僧。过
七日药则施与俗及守园人也。或可唯僧。如上诸部
所明者也。
若心不舍两相劳扰者。谓劳僧劳巳也。一毫莫随者。
私云。经中言。有人畜三妇。一最怜爱。次一可可。一最
轻薄。其人临终。语所爱者。我常爱汝。今欲相随。彼报
夫言不能随去。汝死之后。须我者多。次问可可者。汝
能去不。亦如前答。次问所薄者。你能去不。彼即生念。
夫生时常见轻薄。今忽不遗。如何不肯。即答能去。其
最爱者。喻金银财物。可可爱者。喻奴婢田宅。所憎薄
者。喻所修一切功德。是知生前。皆轻贱功德。然死唯
此相随。而不思大事者。私云。佛果菩提为大事也。但
知随世俗送一世之终也。立云。大事即命尽也。谓不
思惟死至也。故天台大师云。今时出家人。虽知解溢
胸。或精进灭火。而不悟无常。故俗谈云。可怜无五媚。
精进无道心。即其义也。
多论云衣巳舍罪巳悔等者。论有六句。今别虽三句。
来意取其第三句。谓要畜心断方得还衣。言当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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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及意外财者。立谓。所犯舍忏者。各名本财。更别
得施。名意外财也。馀句如疏者。谓指戒心疏。或可指
大疏也。案砺疏云。多论六句。一衣巳舍。罪巳悔。畜心
未断。若即日更受衣。于前衣边染使犯舍。第二句衣
巳舍。罪巳悔。求衣心不断。乃至一月。若所得衣。及得
意外衣。皆染犯舍此得罪。由非法畜心不断故。下四
心断故。不犯舍堕。第三句衣巳舍。罪巳悔。
畜心断。即日得衣不犯。第四句衣巳舍。罪
巳悔。畜心断。后日更求得衣。亦不犯舍。以中间非法
畜心断。故无罪也。第五句地了时。舍罪巳悔。畜心断。
向暮更求得衣。犯小罪也。第六句衣巳舍罪未悔畜
心断。正使多日得衣。结小罪戒疏引六句
亦尔。
注云若过限者则言之馀不过限但诵上言者。立谓
根本畜过十日。名为过限。若未得十日。但是被他染
者。则不得云过限也。故言馀不过限。即是所染之衣
也。
彼中开命难乃至俱开等者。案五分云。有一病比丘
犯罪。语一比丘言。大德我犯罪。彼答言。我亦犯罪。不
得悔而命终。诸比丘作是念。若佛听向有罪比丘悔
过者。不使此比丘不悔而终。以是白佛。佛言听向有
罪比丘悔过。但不得于同犯者悔过耳。复有一病比
丘犯罪。语一比丘言。戒犯此罪。彼言我亦犯此罪。不
得悔过而终。诸比丘作念。若佛听向同犯一罪比丘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1c 页 X42-0971.png
悔过者。不使此比丘不悔而终。乃至佛言。今听同犯
不同犯。皆得向悔。私云。此恐带罪命终。佛开斯人也。
古师滥用此法。但使非同俱开对悔者非也。
出在大论岂是凡言者。案智度论第十三云。破戒之
人若著法衣。则是热铁鍱。以缠其身。若持钵盂。则是
盛洋铜器。若所啖食。则是吞烧铁丸。饮热洋铜。若受
人供养供给。则是地狱狱卒守之。若入精舍。则是入
地狱。若坐僧床榻。则是坐热铁床等。私云。皆谓
著法衣时。即是著铁鍱之因也。破戒衣食故入畜中
别受无毛虫鸟啖粪众生等者。言别受者。从地狱出
别报受也。言破戒衣者。谓贩博犯舍。名破戒衣。正
报地狱。从中出别报无毛虫鸟。即蚯蚓之类是也。言
破戒食者。谓残宿恶触非时不受。名破戒食。生报地
狱。别报厕中虫及啖粪鬼等也。案成实论云。淫欲盛
者。生雀鸽鸳鸯等中。嗔恚盛者。生蚖蛇蝮螫中。愚痴
盛者。生猪羊中。憍逸盛者。生师子虎狼等中。掉戏盛
者。生猿猴中。悭嫉盛者。生狗等中。如是等馀烦恼盛
故。生种种畜生中。若有少欲分施者。虽生畜生。于中
受乐。如金翅鸟龙象马等。设得为人。杀生则短寿。盗
窃则贫穷。邪淫则妻不贞良。妄语则被诽谤。两舌则
眷属不和。恶口则常闻恶声。绮语则人不信受。贪淫
则多欲。嗔恚则多恶性。邪见则多愚痴。憍慢则生下
贱。自高则矬短。嫉妒则无威德。悭则贫寒。嗔则丑陋。
恼他则多病。于非道行淫。则得不男形也。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2a 页 X42-0972.png
次为说罪名名有三种者。喻如著衣。先从内著。若欲
脱时。先从外脱。忏法亦尔。提则犯最在前。悔则最后。
故云尔也。二者从生根本三吉者。立云。一是覆藏根
本之吉。二是著用之吉。三是经说戒嘿妄之吉。应在
提前忏之。故云在根本前忏也。三者从生覆藏六品
吉罗最在前忏者。立明。此六品吉。从前段三品吉生
也。谓随犯上来三品竟。经一夜各得一吉。至第二夜
巳去。又覆前吉。名为随夜展转。又得吉。故云然也。一
者根本覆吉罗者。立谓。即覆根本提得吉也。经第一
夜。覆此吉。又得一吉。第二夜名随夜展转覆。又一品
吉下。著用嘿妄。各有覆与随覆二吉。除根本吉。故成
六品。若言六品者。谓衣既犯舍。即须发露。由不即露。
得覆藏吉一也。又若不露此吉。经夜又得一吉二也。
后更随夜展转则无数。又是一品。次约著用得吉。
覆此吉又吉。随夜展转又吉。即成三也。嘿妄一吉。覆
此又吉。随夜展转又吉。即三也。并前合成九品。立又
云。如犯提罪。第一夜得覆提一吉。至第二夜随展转
之吉。更无覆本提之吉。覆本提伹有一吉耳。今恐不
然。若言唯有一吉者。何以覆残百夜。便有百吉耶。策
云。言随夜展转覆藏吉者。非从第二夜覆藏。第一夜
之吉上生此吉也。伹是还从提下生。随一夜随生一
吉。如是百夜只得百吉。皆从根本提下生。唤此为展
转。非谓第三夜。从第二夜生也。著用嘿妄下生吉例
尔。百千之吉。皆从著用而生耳。有云。羯磨中唯有八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2b 页 X42-0972.png
品吉。钞九品者。义有不正。砺疏。亦好八品除此覆提
吉下之覆吉也。但有覆根本提得吉。随夜展转吉。此
二吉也。著用嘿妄义同。又二品故。大疏云。其位有四。
一先忏著用嘿妄下覆随覆四吉。二次忏著嘿二吉。
三次忏提罪下覆随覆二吉。此之三位忏。并责心。第
四次方忏提。南山但有三位。初忏提下及著嘿下覆。
与随覆六品吉罗。次忏著嘿二品吉罗。后方忏提。故
分三位。宾云。计理但有八品吉罗。南山复存九品吉
罗。以其提下亲生覆吉。义同著嘿。亲从提生。故存亲
覆及著嘿吉。以为根本。于中各有覆与随覆。故成九
品。犹恐有诵者知复奈何当复奈何者。济云。且
吊你一遇也。
九处三问者。私云。诸解不同。如砺云。初序中一问不
发犯一吉。至下所犯罪。篇篇问不发又一吉。若犯两
三罪者。随一犯得一吉。如钞主解不同。九处三问俱
犯。此乃是通方简净。可局结其当篇耶。又一问一罪。
九处总二十七。同犯二十七覆罪也。如是六品是突
吉罗各不忆数者。此文正是先忏六品从生吉也。文
中虽明覆提之吉。及著用嘿妄之吉。此是牒其所犯
之由。非正忏此吉也。谓举此三品。以命下六品耳。三
品后当忏可寻。言可尔者。谓应酬上位也。
如上论
文者。即指上多论六句衣巳舍罪巳悔等文也。
屏处付之僧作展转羯磨者。立明。舍忏比丘既舍衣
巳。明日欲远行。卒不能集僧还衣。今又得直付。即于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2c 页 X42-0972.png
当座。令作展转羯磨。将此衣付与其舍忏人亲友比
丘。其亲友既得巳。屏处持还本主。有人云。具有远行
及僧难集二缘。方得作此法。又云。具一缘即得也。加
云者。即是加直付法。即如分亡人轻物法是也。
又如下卷诸部行事中者。即如最后第三十篇中具
明也。
答如僧残不异者。私云。律文悔残。既前悔覆吉。故知
忏一切罪皆然。若依祗文。与根本合悔。亦是省易也。
四人若作但对首如上卷中者。谓如用僧分齐中
明也。
如别篇自现者。立明。此中但明畜长离衣等
事。其馀畜贸二宝浣染担擗等。其随戒中当戒自现
说。
上明僧作法忏波逸提罪法竟。从此巳下正明众多
人法也。二部还衣前须羯磨自他是僧者。立谓。前门
五人巳上僧法。及四人秉众多人法。名为二部。此二
种舍忏之时。若五人僧受忏。得单白和僧。若四人僧。
不得用单白。但用口和。以受忏者。为僧所量。非僧数
也。乞词五四俱须也。今还衣时五人僧者。故得用白
二还也。言前须羯磨者。谓五人巳上。得秉羯磨还也。
三人巳下唯得口还。言自他是僧者。谓前受忏时。由
忏主被牒入法。为僧所量。不落僧数。今还衣时。忏主
足他三人成僧。故曰自他是僧。得作羯磨还衣也。砺
云。量舍衣之时。不得差互。谓对僧舍。须对僧还。别人
舍别人还。非要本作法人还也。
易知不述者。文义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3a 页 X42-0973.png
类现。故曰易知不述也。
上来释三十舍堕义巳竟。下明九十单堕忏法也。或
九品者。私云。如九十中。亦有具九品吉者。即如白色
三衣过量坐具。亦有著用。故或九品也。新色三衣者。
谓白色袈裟。不染作青黑木兰也。
当于涅槃处忏
悔者。案见论云。法师曰。若人骂詈圣人。若大比丘作
如是言。长老我今于长老忏悔。愿长老受。不若者。即
去馀方。若至馀寺。来至比丘所。言长老此是我过。我
今忏悔。愿长老受。若入涅槃者。于涅槃处作忏悔巳。
如是天道涅槃门不闭。又云。若人造作重业。以重业
故。天上门闭。开地狱门。私云。所骂者死。其能骂者。恐
结业道障于天故。于所骂者死处忏悔。使乞欢喜。彼
此皆得欢喜。故言天道门不闭也。上来释忏第四聚
义竟也。
忏提舍尼聚第五。
与波逸提同者。私云。为律文但出
提忏之文。馀更不出。致令古师从提巳下并用此忏
法。今不同之。不取人语者。胜云。只是前云波逸提忏
不异一说为别者。是人语耳。顶戴持者。翘仰之意也。
从此巳下明忏吉罗聚法。忏吉罗聚法者。此罪虽小。
犯而不忏。能令行人堕于地狱。如经言。莫轻小恶以
为无殃。水渧虽微。渐盈大器。刹那造罪殃坠无间。一
失人身万劫不复等。即其义也。又律序云。飙火虽
复微。莫轻以为小。所经诸草木。烧尽无有馀。所造恶
虽微。搷莫谓为轻。如破伊罗叶。常于龙中。宾云。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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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时。有一比丘。作是念言。旃檀香叶。坏容有罪。伊罗
臭叶。坏有何事。乘此业报。生在龙中。顶上一伊罗钵
树。根入龙头。为风所鼓。浓血四出。甚大苦恼。至慈氏
出。方脱龙身。即律下文伊罗钵龙王是也。问坏生犯
提。不应喻吉。答且据轻心不遵佛教。未必轻重要假
相当也。
又犯非威仪突吉罗者。济云。愿律师。唤作轻慢佛语
突吉罗。谓犯五篇。戒戒皆结此非威仪吉。谓约轻佛
语边结也。亦不分二忏之法者。当律但有故误。无对
首心念二法也。
依文谨诵同皆责心者。砺亦同为
责心也。此文未了者。但云小罪不从人忏。亦未分故
误轻重之相。忏法两别也。人言易毁圣论难违者。明
上来古师同一品责心忏非也。应须毁之。明了论多
论。令两品忏。则是难违。须依二论别忏者好也。
众
学百戒不从诸篇后生乃至故误两犯亦如前二忏
者。立谓。同前论中对首及责心也。
问初篇方便重后篇方便轻等者。立明。此问意谓。夷
残二篇最前方便。虽同名吉罗。亦有轻重。今何故同
令责心悔耶。答意云。以同一名故同责心悔。言轻重
者。但业有阶降耳。今若责心。须作轻重起对治也。
又云罪该六聚名通优劣者。谓吉罗通与六聚为因
也。又据吉体。则有轻重。今直言吉罗。则名含轻重。故
曰名通优劣也。心居浓淡业必重轻者。谓浓心而作。
其业则重。淡心而作。其业则轻。如前持犯中引善生。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3c 页 X42-0973.png
作业八品是也。
不得以同名吉罗故共根本合忏者。立明。凡犯吉巳
经夜不悔。即有覆罪。更得一个从生之吉。此吉则轻。
须在前悔。若将合前本吉同悔者。非法也。谓虽同吉
名。而根本与从生有异。不可抑者。抑由止也。亦云业
也。
多少不同者。胜云。提中有忏悔。忏悔则安乐等文。此
是多也。此吉忏中无之。故云少也。吉罗最微不可广
诵堕法者。谓忏吉。四分无文。今依提舍尼及逸提二
罪之文。又多少不同。今须略明。由罪微故。不得依堕
罪广诵法。故云不同僧祇等。下当明之。不同僧祇彼
合堕罪故也者。立明。祇文忏根本提。及从生吉罗。同
时悔也。大论云者。私云。大庄严论也。又云应是智论
也。
馀如行法所述者。胜云。如凡圣行法也。即是正
禅师六法等也。
四分于上座忏者具五法小者忏具四法除礼足者。
案四分增五文中。忧波离问佛。年少比丘。在上座比
丘前忏悔。有几法。佛言有五法。偏露右肩。脱革屣。礼
足。右膝著地。合掌五也。又问。长老在年少比丘前忏。
有几法。佛言有四法。除礼足。馀同上说也。
幸上下
细披者。恐情有疏遗不练。遣令专审方悉。故曰上下
细披也。上来释第十六忏六聚法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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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二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二衣总别篇第十七
上既有犯能悔。身心清净。堪修道业。然道不自成。寄
乎身器。器藉资待。得存进业。资待虽众。不出内外。外
则衣服。内则药食。今先明外资。故此文来也。又疏云。
凡有待之形。必假资养。在身之要。不过衣食。所以先
衣后食者。衣服蔽形。无时不用。欲使形备法仪。心存
正观。故先明衣也。食则服有时限。故次后列。宣云。止
明忏法之仪。身器清净。资济开通。理有成务。济时助
道。缘资是要。外衣内药。形别有须。以斯义故。有此文
来也。
言二衣者。即制听也。制谓三衣六物。听谓百一诸长。
有斯两异。故曰二衣也。言总别者。制中含总别。听中
亦含总别。制中含总别者。直言三衣六物是总。其中
有安陀会等名是别。听中总别者。百一诸长。此通名
总。裙衣器具。粪扫衣。檀越施衣等曰别。如此论之。具
通总别。有人解云。言总别者。三衣总制曰总。百一诸
长别开曰别。故言二衣总别。复有人云。二衣者错也。
合称三衣总别。今明。此乃瞽言。未窥圣教。故有此说。
应须知是制听二衣。岂得言上中下三衣也。准此题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4b 页 X42-0974.png
名。宽狭殊异。
夫形居世累者。立谓。累明人身居世间。甚是担累也。
故老子曰。夫大患者莫若于有身。使吾无身。吾有何
患。故圣人灭身以归无也。障蔽尘染者。谓尘是六尘。
染是六入也。又云。尘埃染污也。若受用有方等者。谓
长衣十日内说净。三衣加法巳。不许离宿。此是受用
有方也。言咎者。说文云灾也。尚书中为臬[糸*系]之皋字
也。孔安国云。咎者恶也。毛诗云。惨惨畏咎。笺云。咎犹
过也。言戾者。尔疋云罪也。必领纳乖式便自陷深愆
者。立谓。衣体是邪命贩博所得。若领纳之时巳得罪
也。后加法亦不成。乃至长衣不作净。三衣离宿。百一
加法巳离宿等。并是乖式。言陷者没也。𠎝者过罪也。
随报开许者。立谓。报有六种不同。始如面王。给如天
须菩提等。逆顺无过者。谓百一长等不畜是逆。
畜而说净是顺。俱无罪过也。
欲现未曾有法故者。此三衣名相。由佛出世乃现。自
此巳前。旷劫未有此名故曰未曾有法也。一切九十六
种外道者。案多论云。外道六师门徒。一师有十五种
教。以授弟子。由教各异故。弟子受行亦成异见。如是
一师出十五种异见。师别有法。与弟子不同。师与弟
子。通为十六种。如是六师。有九十六师所用法。及其
将终。授弟子。如是师师相传。常有六师。是根本一师
之下。出十五种异见。即是枝条。事同佛法中离分十
八部。皆从根本上座大众部中生也。为三衣故乃至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4c 页 X42-0974.png
冬著重者。案分别功德论第四云。有浮弥比丘者。守
持三衣。不离食息。或曰造三衣者。以三转法轮故。或
云为三世。或云为三时故。故设三衣。冬则著重夏则
著轻者。春秋著中者。为是三时故。便具三衣。重者五
条。中者为七条。薄者为十五种。若大寒时。重著三衣。
可以彰之。或曰亦为蚊虻蟆子故设三衣。以是缘故。
常持不忘。亦为诸虫故者。若单著一衣。则为蚊虻等
唼啮也。智论佛圣弟子住于中道故著三衣者。案智
论第六十八卷云。行者少欲知足。衣数盖形。不多不
少。故受但三衣法。白衣乐故。多畜种种衣。或有外道
苦行故。裸形无耻。是故佛弟子。舍二边处中道。行住
处食处常用。故事三衣。私云。俗则太奢。外道太俭。各
执一边。今制三衣。离此二边。表行中道也。
四分怀抱于结使不应披袈裟等者。案拘睒弥犍度
中云。拘睒弥国诸比丘斗诤。共相诽谤骂詈。令僧破
坏。而不和合。佛以观喻说偈和灭。偈中有此言。虽有
袈裟服。怀抱于结使。不能除怨结。彼不应袈裟。结使
巳除灭。持戒自庄严。调伏于怨仇。彼则应袈裟。疏
解云。此明服为道标。愚智二人有称不称举。服尊而
德卑。自愧耻德不称服。服是忍辱铠故。出家行道。无
欲之人。而行嗔恚。甚不可也。譬如清冷云中。霹儮起
火。非所应也。
言一衣不能障寒者。亮云。若著一衣。身体垢秽。多生
惭愧也。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5a 页 X42-0975.png
僧祇云三衣者贤圣沙门标识者。案祇云。有一外道。
父母在佛法中出家。其外道寒时无衣。其母便脱郁
多罗僧与之。得巳著入酒店中。世人嫌言。此邪见啖
酒糟驴。而著圣人标帜。比丘尼举过白佛。佛言。沙门
衣贤圣标帜。若更与外道者。犯提也。当宗多部多
为寒故制三衣者。案五分云。佛从毗舍离渐渐游行。
到遮钵罗塔。时冬天大寒。著一衣露地而宿。初夜过巳
觉寒。复著一衣。中夜过巳觉寒。复著一衣。不复寒苦。
便作是念。未来诸比丘若不耐寒。著此三衣足以御
之。明旦集诸比丘。具说昨夜意结戒。制畜三衣。上解
制意讫。下明释名。注云此袈裟衣从色得名者。应师
云。案外国。通称袈裟。此云不正色也。诸草木中。若皮
若叶若华等。不成五味。难以为食者。则名袈裟。此物
染衣。其色浊赤。故梵本五浊之浊。亦名袈裟。天竺比
丘多用此色。或言缁衣者。当是初译时。见其色浊。因
以名也。韵集音加沙字本从毛作。葛洪后作字苑。始
改从衣也。羯磨疏云。六味中有袈裟味。谓袈裟是淡
味也。据此袈裟是色名也。净三藏云。袈裟者。乃是赤
色之义。如以陀枣心染也。
大衣名众集衣者。立谓。此是入王宫聚落名众集也
。人名七九条也者。准律条数自别。不云安陀会等。
不言五条是安陀会。此人名之。云七五条等也。唐三
藏云。僧伽致。或僧伽胝。译为合。或为重。谓割之合成
又重也。郁多罗僧伽。译云上著。言于常所服中。最在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5b 页 X42-0975.png
其上故也。安多婆裟。或安陀罗拔萨。译云中宿衣。或
云里衣也。随用分三者。谓缦衣能从于上中衣之用。
故云从用也。非无大分宗体者。立谓。缦衣乃是二众
沙弥之正体。彼不合著有条叶之衣。但有两个缦衣。
一当郁多罗僧。一当安陀会。今为大僧作割截。大衣
不足。开作七条。又复不足。乃至缦作。故云随力所办。以
大僧由得用之。故云非无大分宗体。自意云。随用分
三非无大分宗体者。此是通结上来所明三衣之名。
谓立此三名。言伽梨安陀会等。诸部无正翻。上所列
诸文。解其衣名者。并是约从用作名耳。故曰随用分
三也。即此约用明三。亦不乖大宗途路。故曰非无大
分宗体。济云。此语结上缦衣通三衣义也。虽缦
通三处。然据宗论体。终自各别。以作大衣用者。则量
长广。若作下衣之用者。则量亦短狭。以缦名虽是通。
若据所用宗体。亦自各别。故曰非无大分宗体(上解释名
义竟。从此巳下明其功用)。
大悲经云但使性是沙门污沙门行者。谓有戒体之
性。故曰性是沙门也。案大悲经之三卷云。佛告阿难。于
当来世法欲灭时。当有比丘比丘尼。于我法中。得出
家巳。手牵儿臂。而共游行。从酒家至酒家。于我法中。
作非梵行。彼等虽为以酒因缘。于此贤劫。一切皆当得
涅槃。此贤劫中。当有千佛出兴于世。我为第四。次后
弥勒当补我处。乃至最后卢至如来。如是次第。汝应
当知。阿难。于我法中。但使性是沙门。污沙门行。自称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5c 页 X42-0975.png
沙门。形似沙门。当有被著袈裟者。于贤劫弥勒为首。
乃至卢至如来。彼诸沙门。如是佛所。于无馀涅槃次
第得入般涅槃。无有遗馀。何以故。如是一切诸沙门
中。乃至一称佛名。一生信者。所作功德终不虚设。我
以佛智测知法界故也。
如来于宝藏佛所发愿袈裟有五功德者。如悲华经
抄。若在兵阵持此衣少分等者。且以近事用通
远教。唐初有权律师者。高丽人也。大唐扫平天下。往
征高丽。权当时身充彼兵。先曾听法闻袈裟威力。求
得数系衣中。时唐兵往伐。两阵交战。权恐没阵。便写
仗脱甲步进归降。唐兵数万。遥见权来。似如百万之
众。尽著光明甲。森然前进。唐兵大惧。亦写仗告降。及
至权边。更无馀众。怪其神异。寻遣奏闻。执权至京。敕
令与官。权素有信心。志求出要。因请出家。住长安。其
寺大有神异。肩上放光。夜行之时。人见炬火竖在肩
上。则欺十方佛者。欺由负也。诳也陵也。谓若我
袈裟无此五利。则欺负十方佛也。
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袈裟攘灾等者。案祇文
云。若有戒德比丘。人索袈裟段欲以攘灾者。应使净
人与。不得与大段。当与小者。字书云。攘者除又
却也。
犯舍堕衣不得作者。以体非故也。縠者。立云。似轻纱。
北地多见。济云。只是轻薄纱。谓妇女家用作上盖笼
裙是也。绡者立云。绡者粗绡半生半熟曰绡也。通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6a 页 X42-0976.png
俗文云。生丝缯曰绡也。龙著袈裟免金翅鸟难者。案
祇云。过去世时大海边。有睒梨树。上有金翅鸟。此鸟
身大。两翅相去百五十由句。寻常以龙为食。欲食龙
时。先以两翅。搏海水令开。龙便现。即取食之。诸龙常
法。畏金翅鸟。常求袈裟。著宫门上。鸟见袈裟。心生恭
敬。便不复前食彼诸龙。尔时是鸟以翅搏海。见龙欲
食。龙甚惊怖。便取袈裟戴著顶上。寻岸而走。鸟不能
害。
必不顺教所被无力者。立谓。上所明袈裟能为福力。
攘灾免难等者。要是体如。非邪命等所得财作者。方
备斯力也。注染者有正翻者。谓袈
裟。秦时正翻为染也。戒本三色青泥栈也者。栈谓木
兰也。见随相九十中。解云。不用绀者。青赤色也。
释名云。绀者含也。谓青而含赤色也。说文云。帛染青
而微有赤色也。若赤白黄不纯大色者。立明。此云
半色也。谓非全是大色。但半是大色亦得用也。如结
爱等亦名染者。立谓。取其染义是齐也。黄色者。立谓。
郁金花黄染也。
注云比方者。立谓。比是毗近也。并
也。谓此律在吴地翻。以北方有木兰。既不见故阇翻
也。深云。北方者谓诸方也。云北方有木兰树皮。为祇
律在吴地翻。不识此木。今时诸果汁。染为木兰染法
也。如善见所说者。案见论中。善来比丘。袈裟鲜明。如
赤莲花。八事随身。谓三衣。钵。针。线。斧子。漉水囊也。今
引此文。明善来身著赤衣。證上木兰定赤色也。
遗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6b 页 X42-0976.png
教法律经乃至此正录者。此是伪经。不入目录。其经
中许著五大色衣也。如随相中等者。九十中得新衣。
不作三种染坏色而受持者。波逸提也(上释第三色如法义竟。巳
下第四正明量是非)。
故十祇中各立三品之量者。案十诵云。佛言听畜三
种衣。谓上中下也。上衣是长五肘广二肘。长四肘广二
肘半。此二中间名中衣也。案祇文中。一个衣中有三
品量。文云僧伽梨有三品上中下。上者长五肘广三
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
四肘半。广三肘一不舒手。郁多罗僧三品。上者长五
肘广三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三肘一不舒手。
下者长四肘半。广五肘一不舒手。安陀会亦三品。上
者长五肘广二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广二肘一
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二肘一不舒手也。注云说
时应在受后者。明三衣既过量而不截除。其量外则
是长限仍须说净。若先说净后加法者。净法则失。要
先加受法。后将说净故曰也。
不必依肘者。即今时作衣多分量身而作。所以不得
直取五肘三肘之量。故文云。量腹而食。度身而度。即
其义也。所以唯只者。如易
中双则属阴。只则主阳。属生阴主杀。以阳能生万物。
取类沙门以慈仁有为本同。世阳作故。数非偶也。如
言阳气下降。万物发生。表今服者。能生万善也。
错
注不字者。立谓。律文中将亦字错作不字。合云亦应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6c 页 X42-0976.png
畜。律者错也。今时有三十三条等者。立谓。恐是错合
是十三条错加三十三也。以西国语倒。恐有先称三
后称十。故成三十。此方之言先称十后称三。则是十
三。故知三十三者非也。以无圣教可准故。故后引圣
迹记云。如来著十三条。證上十三。是其正义也。
智
论云是粗布僧伽梨者。案智论第一云。菩萨夜半踰
城出家行十二由旬。到跋伽婆仙人所住处林中。以
刀剃发。持上妙衣。贸粗布僧伽梨于尼连禅河侧。六
年苦行也。
六提数者。济云。堰水塘者曰堤也。四分文不了者。私
云此四分但明五七二衣条数长短定量大小。不明
大衣。今准多论。明有三品大衣。各明量数者也。
四长一短者。宣云。所以示长短者。由世稻畦随处高
下致别。沙门衣现长短者。亦以法服敬田。为利诸有。
表圣增而凡减。喻长多而短少也。故世称为福衣。以
畦畔之相。世田用畦盛水。用长嘉苗养于形命。法衣
之田。弘四利之水。增三善之心。养法身慧命也。所以
极至二十五条者。人云欲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也。
若以新衣重缝作时吉过限堕者。立谓。正由作时违
法不成。今滥将充三衣数。不说净过十日。犯长数也。
以佛令一重新二重故。今三重纯新则长。一重非是
制限也。以作时犯吉过日犯提。中间悔摘却吉者。谓
犹有方便吉也。
名不离衣宿者。私云虽复留一两重。其衣体随身。故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7a 页 X42-0977.png
不成离宿过也。若死者前言本界内者。立谓。此比丘
衣里在界内。将衣体出行。于路身死。彼有看病人。合
得三衣。有言既摘留界内。则属界内。有言属界内。有
言属看病者。律师云者。是论主也。云合看病人以德
具故。须索取赏也。若不具德。则属彼界内僧分也。上
释第七重数多少义竟。
一日恐不成者。此应是不畜长人乃是一月衣人恐
过限故尔也。世尊亲为阿那律裁三衣八万比丘同
时连合者。如中含抄。
阿难奉教为诸比丘作衣者。案五分云。佛与千二百
五十人。游行南方。从山上下见有水田善佛塍畦念
言。诸比丘应缘此作衣。即问阿难。汝见此田不。答言
巳见。又告阿难。诸比丘宜著如此衣。汝能作不。答言
能作。即受教自作。又教诸比丘作。或一长一短。或两
长一短。或三长一短。左条叶左靡。右条叶右靡。中条
叶两向靡。作竟著之中极是所宜。佛见告诸比丘。阿
难有大智慧。闻我略说。作便如法。此名割截不共之
衣。与外道异怨盗贼所不复取。羯磨疏问曰。此时方
制道服。尔前何所被身。况乃一唱善来。三衣备体。頞
鞞创首法服度人。徵覈后前自成牟楯。答法之初始
于仙苑五人先度服三衣。但由圣制法衣。年岁巳久。
随缘运造。章服不同。教网创弘。多从道务。至于仪服。
殊非本怀。致使诸滥与时而见机。故制理数合然。砺
问。阿难等羯磨受戒。岂可未有三衣。乃言教仿世事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77b 页 X42-0977.png
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圣变成故。仿习恐难。今仿世
田为示易成故尔。
僧祇不得𦘕作叶对头缝之者。立谓。但对头缝著竟。
即𦘕作条叶此非法也。极狭如[麸-夫+黄]麦者。说文云。𦬊粟
也。今呼青科大麦。为[麸-夫+黄]麦也。马齿缝者。济云。作袈裟
鳞边时屈鳞边归里以线疏勒著。各为马齿缝也。
前去缘四指施䩙等者。济云。䩙即长条也。纽即今时
面前短者是也。今人倒故前安纽。后安䩙失本制也。
言去缘者。约去袈裟缘外也。非谓缘内为言。以缘大
小不定。何得约内也。
应摘此物与僧者。谓此物即缝著。则非袈裟所摄。若
至死不得将此补物赏。摘与僧分也。
肩上揲障垢腻处者。私云为是但三衣人故令揲。今
时内著别衣。亦不必须揲也。亦可今人揲肩处亦好
也。
十诵若粪扫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落便
补帖作钩兰施缘佛言即当割截等者。案十诵云。有
一比丘有粪扫衣。闻佛结戒不应著不割截衣入聚
落。思惟我有粪扫衣破裂。当补帖作钩兰施缘。即持
针缕。近祇洹门间。补帖安缘。用当割截。佛经行见。至
边问之。汝作何事。具以上答。佛言善哉粪扫补帖应
用当割截衣。有人云四边缘曰兰。中间施叶曰钩也。
今详未定既言作钩兰施缘。明知兰与缘别也。十诵
明文开著入者。谓著如上补帖衣入聚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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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八段不同总解第二作衣方法义竟。从此巳下
第三正明加受持也。七十二种衣者。大衣正有十八
品。始从九条至二十五条。谓割截既有九条。揲叶亦
九。二九是十八也。从有六品。即取七条家正有二品。
谓割截揲叶也。并五条家正有四品。即割截揲叶屈
襵及缦也。此四并前二是六。成大衣家之从六。足前
十八。是二十四也。七条正有二品。从有二十二。还将
大衣十八品五条四品。成七条家从。合论二十四也。
五条正有四品。如前说从有二十。即大衣十八。并七
条二。故成二十。合论亦二十四。总有三个二十四。则
是七十二。今今钞云七十种者。谓缦衣唯通下衣。不
通中上故也。若将缦从三衣。故成七十二也。
安陀会为始者。私云古师行事先受大衣。钞意从微
至著。故从小起。以著时先著小衣于内故也。
注云若两边俱缝者。今时揲叶衣两边缝塞。此是非
法。还成缝衣。近代西国比丘。与外道俱入王宫。应供
被外道将釰内袈裟鳞中。便告王言。比丘欲反。于时
诸比丘尽被诛灭。彼耶舍即权制令两边总缝。为防
此谤故也。
此僧伽梨若干条受者。问受下二衣。直标条数。何以
受大衣。即言若干。答非受时称若干也。此出法家语。
由下二衣若受正衣条数定。故则无多品之异。今出
法家。直标条数。大衣虽皆是正。正通多品。故出法家。
欲使言含。故云若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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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受一时舍越毗尼者。谓一时牒三衣受及舍也。
若尼受馀二衣者。即祇支及覆肩也。私云为生俗人
染心。故制畜服。僧局阿难。佛制令著。以形貌坏美见
者。多起欲心。故出曜经云。舍卫城中。有一女人。将儿
临井。而欲汲水。有一男子。端正少比丘。于井边过。此
女见巳生欲染著。目不暂眴。眼视彼人。手持绳系瓶。
欲心盛故误。暂系儿颈。挽出见儿巳死欲心及息忆
念觉悟。故说偈言。
「 一切诸法生
皆由于二事
内因之觉观
外有五欲缘」
此是过去诸佛所说妙偈。佛敕阿难。令受持之。
相传云。是女见阿难。起染心也。未见经出或可别缘耳。
厥修罗者。亦是祇支梵音异也。注云不言肘量应成
者。私云。为今时人作覆肩等衣不依本量。所以今诵
文。受不牒肘数。但言法应成。若牒尺量。则是妄语。注
云准此部别不同者。私云如四分。但有覆肩祇支。今
僧祇则水浴衣无祇支。以将浴衣。为五衣数者。此部
别不同。今虽非五数。然亦须著也。
馀二同之者。即
郁多罗及安陀会也。
上解受持衣方法义竟。从此巳下正明第四广杂料
简门。广八指内长边一搩手者。横阔边曰广。竖边曰
长也。
注云不同善见者。此明见论文中三衣虽不
加离宿得提。今多论不尔。但有缺衣坏威仪二罪。如
上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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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种净法者。立谓。说净及点净也。谓长衣将纳互
净不净以刺著故。名和合净。更不须说点。故言通也。
注云多论缘断便失随情两论者。立谓。还须依上
善见有孔即失又须依多论缘断方失。故知二文所
明俱须依用。故言两论。
不得孔大以小物补令缩小者。谓孔既大将小物补
之。撮四边就于物。则令四边杀。故言缩小者也。应及
孔小广二指大补治者。谓衣破时孔大小齐二指许。
即须补也。此言通缦两用无损者。谓多论缘。断不失
受此文太宽缦也。今须依见论穿如指甲失受。必若
未穿而缘断者。亦依多论失受。故曰两用无损。
敷卧具坐具等者。谓著大衣时不得。敷卧具及敷坐
具此是使役时也。不得脚蹑者。谓不得脚蹑大衣等
也。又不得坐大衣上。故言敷坐。又不得卧大衣上。故
言卧上。不得揲内著。故言儭身著也。及至扫塔除粪
经八百日等者。如治禅病经抄。入塔观像者。如
治禅病经抄。又如观佛三昧经抄。
明了论受功德衣著一披一等者。立谓。受迦絺那巳
开离大衣。馀两个相随重著。下衣儭身。名之为著。七
条安上。名之为披。施钩兰者。济云。四周缘曰钩兰也。
案十诵亦然得借著大衣入俗者。由自无大衣亦得
从他借著入俗舍也。
注云此谓僧伽梨者。立谓。此
是入聚落衣。非园中衣也。何故名园中衣。以西国人
多舍园作伽蓝。如须达庵婆女等也。今从本得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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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园者。即是寺也。如羊耳者。如今育王像著衣是也。
以手捉故尔。
中含多处文云枕大衣卧七条者。案中含经云。世尊
有时四叠郁多罗僧。以敷席上擗僧伽梨作枕。右胁
而卧。足足相累立正念心。常作起想。谓眠时念常速
觉也。诸比丘亦有作此事。以卧七条枕大衣等看文
意。正是将七条著皆下服也。今若有人作此事者。不
足为怪。又智论第二十六卷云。世尊四襞郁多罗僧。
敷下以僧伽梨。枕头而卧也。济云。一国内唯长安城
中。僧尼持三衣襆。如法生善。以将衣襆在臂上置袈
裟外极是如法一手执瓶。顺路而行。以出家人法尔。
须持三衣瓶钵。犹如俗官带竿袋。犯笏法尔须也。唯
外州边处。多将三衣襆。置袈裟里。傍人视之。极不生
善。似如贼盗持物归也。
舍利弗问经初令褊袒谓执事恭敬故后令通肩披
衣示福田故等者。案舍利弗问经云。舍利弗问佛言。
云何于戒中。令弟子褊袒右肩。又为迦叶村人说城
喻经云。我诸弟子。当正披袈裟。俱覆两肩。勿露肥肉。
使上下齐平现福田相。行步庠序。又言勿现胸臆。于
一一云何奉持。佛言修供养时。应须偏袒。以便作事。
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见佛
时。问讯师僧时。应随事相。若佛床。若扫地。若卷衣裳。
若周正荐廗。若泥地作华等也。云何作福田时。谓国
王请食。入村里乞食。坐禅诵经。巡行树下。人见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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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观也。
决正二部律论者。立谓。此论解僧尼二部律故曰也。
注云当自陈意者。若逢师僧上座别人等。当言我著
僧伽梨。不得作礼勿责某也。
注云以垂辟上名象
鼻者。谓披时露左。名曰象鼻也。
小衣不近身净洁等者。谓五条不曾儭身而著。由净
洁故。得著入众礼拜上讲听法等。反此不得。借人著
不得出界者。谓将他衣出或恐经宿误他得离衣罪。
所以不许出界等也。不著袈裟食得罪者。案十诵文
云不著袈裟。食食吉罗。
五分得新衣令有德人暂著得福者。济云。南山阇梨
在日。若得新衣鞋袜。每先安佛前。烧香供养。次安圣
僧前。供养咒愿巳。然后与师僧令披也。及自受用作
此法者。非唯得福。亦使一身常丰衣服。若得果食等。
亦先供佛僧也。杂含佛令取阿难郁多罗僧与婆四
吒女著者。如杂含抄。贤愚经师子敬著袈裟人
故成佛者。案贤愚第十三云。古昔此阎浮提有国王
名提毗。总领八万四千谓小国。世无佛法。有辟支佛。
在于山间。林中坐禅。时诸野兽。咸来亲附。有一师子。
名号躁迦罗。躯体金色。是时猎师。剃头著袈裟。
内佩矛箭。行于泽中。见此师子。念欲杀之。是时师子
适值睡眠。猎师便以毒箭射之。师子惊觉。即欲驰害。
见著袈裟。便自念言。如此之人在世不久。心得解脱。
所以者何。此染衣者。三世圣人标相。我若害之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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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起向三世诸贤圣人。如是思惟。害意还息便说
偈言。
「 耶罗罗婆
奢沙婆呵
说此语时
天地大动
无云而雨
诸天骇惕
即以天眼
下观世间
见于猎师
杀菩萨师子
于虚空中
雨诸天华
供养其尸」
是时猎师。剥师子皮。以奉国王。念言。经书有之。若有
畜生身金色相。必是菩萨。问猎师言。师子死时。有何
瑞应。答言所说八字如上者是也。即召诸臣智人。令
解是义。时诸人众。都无能解。空林泽中。有一仙人。为
解此义云。耶罗罗。其义唯剃头著染衣。当于生死。疾
得解脱。婆奢沙云剃头著染衣者。皆是贤圣之相。近
得涅槃。婆呵云剃头著染衣者。当为一切诸天世人。
所见敬仰。王闻解巳。召八万四千小王。悉集一处。作
七宝高车。张师子皮。表示一切。散华供养。打金作棺。
盛师子皮。以用起塔。尔时师子。由发善心向染衣人。
十亿万劫。作转轮圣王。后致得佛。今释迦是也。王者
弥勒是也。仙人者舍利弗是也。猎师者调达是也。
二明作法摄衣界者。励释名云。言摄衣者。加法结后
去之虽远。衣犹属人。故名摄衣界也。或云结不失衣
界者。以结此界人无离衣之罪。故曰结不失衣法也。
一切大界凡有三种者。谓界大蓝小。界小蓝大。蓝界
俱等也。羯磨疏云。界与蓝等。及界小蓝大。不须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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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衣界自然约蓝院起随有周匝。犹开势分。今上二
种未结衣界。院外摄衣。若加法竟入院方会。故不须
结。或大界在势分内者。亦不须之。转非皆故思之。
诸家立法不同有人立无村结法者。羯磨疏云。古人
言。有村须除。无村不须何得雷同俱须除也。如律文
中。无事有法。非法不成无村加有义同此也。又有人
言。有村结者。现除悬不结。后村移出不合摄衣。无村
结者。现结悬除。村来不摄。村去还会。钞主无村结者。
即后家义也。以结除其妨难等者。济云。男女所居曰
村。男是尼之妨难。女是僧之妨难故须除。故胜引羯
磨疏云。既依界结遍标内地同有摄衣。不由村来衣
界便解。不由村在衣界不遍。但村是男女所居。多生
染谤。性与比丘行有讥。故制令除之。故律中。初结衣
界之中。有村不言除村。村中置衣。后为缘碍。方始除
村此除别缘。不除村体。何以知然。多论二解。前解有
村须除。无村不须除。后遂解云。羯磨法尔。莫问有无。
皆须除之。村在不得。村去摄衣。问本既无村。而云除
者。岂非无病有药何成羯磨。答此摄衣界在同住地。
所言除者。除衣障碍。不除村体。故无男女。住意著衣。
岂在院宇本无。不结村来必须岂非繁重。又若不除
便起疑念。谓结衣界。后村来入衣则不失。故前结除。
如前结界具列二同。可即有说。文中须述。不妨前结
为成后同。衣界亦尔。为释后除。可以类解。问有村结
巳。不得会衣。与本无村何须著除。无村无结。村来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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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与有结同。何须著除。问意难解。意云界中若无村。
村来还障。衣与有结。何异而言须著除。无村若著除。
村来亦障衣。有村若著除。村在亦障。衣著除俱障衣。
云何须著除。若使有无俱是障。容可有无齐著除。既
则有障有非障。何得有无双著障。答为释疑故尔。
若未结摄衣界。树车等界即丛生。由今作法结衣界。
树车等界因此灭恐滥村界。亦随不生。为释此疑。故
俱著除也。现除悬结者。立明。先有村现除村中妨难
悬结村下之地。拟后村去通得护衣。现结悬除者。谓
先无村以现取为界。故名现结。若后有村不得护衣。
名曰悬结。除村由村来去便令衣界增减者。济云。衣
界体通但为村来时中有男女障碍置衣非即无界
也。据界体无有增减。故愿律师。举喻如牛皮。皮以耎
时牵来牵去。或长或短。皮岂有增减。衣界亦尔。虽可
村来界缩村去界伸。亦不名增减。
五分等律明文者。五分云。若本无村结不失衣界村
后入者。不须更结。谓先巳结故。若本有村。结衣界巳。
后村移出。即此空处。有衣界生。此解定非。有云引五
分文。證上界有情染界隔四碍则失衣。非是界体有
增减故失。案五分云。诸比丘作羯磨。结不失衣界。于
中不得自在往返。是名失衣也。一聚落不定衣界是
定者。谓聚落即村是也。中有男女来去不定来则无
衣界。人去则是衣界故曰。若论衣界体。无来去。故曰
定也。二为除诽谤等者。比丘置衣村内。夜中往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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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女人边。过迹涉讥疑故也。言为除斗诤者。入村取
衣容生斗诤故也。言为护梵行等者。村有女人。应入
村取。容坏梵行。言等者村有五义。文中列四。言等者
等取于嫌疑也。并嫌疑是五。以村中男女所居。具斯
五义。比丘在中护衣是难。故制随身。后因有事起言
除之者。立谓。比丘往村取衣。见女人衣带解形露羞
耻。举事白佛。佛令结。
时除村除村外界者。首疏解云。除村谓除村体也。村
外者。除村外势分地也。故见云。除村外界者。中人掷
石巳还等。私云谓村在界中。村家势分之内。还不得
置衣也。解衣界法者。砺云。四分阙无解摄衣界之文。
今反结并解也。然五分且有结解两白二法。上来多
种不同。总释第一三衣义竟。
二明坐具者。梵言尼师怛那。不得辄尔厌课者。立
谓。率尔随时将小物而作也。无心忻念曰厌。似若他
逼而作曰课也。若钦跋罗一重者。是毛衣也。立
云。钦婆罗者。是旃衣也。若将旃作唯用一重。劫贝二
重者。译云树华。持律者云草华。声论云。天竺音割波
婆翻为树华衣。今白叠是也。不得屈头量者。谓
将物回兰尺头量之。则剩长也。缩量水洒量者。此是
防功水湿时则缩。乾时则长也。新尼师坛故者缘四
边以乱其色者。立谓。将新物作用故物为缘。即当四
分家将故揲也。若作者应安级者。明今时故。作坐具
必须四周安缘也。五分须揲四角者。谓四角坛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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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言不揲则巳者。谓作时将故作揲。如无故者。从他
求。求既不得。将何可揲。直止不揲。故言则巳。巳由止
也。四分若减量作若叠作两重并得者。谓过量。是犯
减非犯也。言叠两重者。本是单作仍过量令半襵乃
成两重襵竟未过量无犯。故言叠作两重亦得也。注
云。谓二重为本恐过量故揲者。立谓。释上文也。谓本
合二重为本。今既单作。又阔大故令揲两重。则无犯
也。
二重三重对头却剌者。立谓。作先制量者竟后增者。
可案缘外。将所增者。来帖两边。使两边齐平而剌之
不得直缝。故曰名为对头却剌等也。
准益缕之相不截不犯乃至亦应无罪者。此句语是
古师之言。拔出跋阇之意云。彼作此计也。下注子即
解云。此是跋阇之事耳。谓准三十中劝织师增缕戒。
得入手虽犯舍舍忏巳。还来受用无过仍不须截所
益之缕。我今作过量坐具不截除者。准合同彼益缕
不截之相。亦应无过。此跋阇横计也。济云。准益缕之
相等者。谓跋阇见佛开增坐具。更增广长。各半搩手。
其后增者。名为益缕所益之者。既通连作不须截之。
既非是犯。我今过其增量之外。更长增之不割。亦合
不犯。故曰亦应无罪也。只道初增既过本量。不截非
犯。我今过此增。竟之量。不截除之。复有何犯也。此皆
跋阇所计。宾云。准益缕之相不截不犯过量坐具不
截而畜亦应无罪者。谓起过倚傍益缕。既听不截。是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81a 页 X42-0981.png
为不犯。我今若得过量坐具。不截而畜。亦应无罪。如
上律文。六群广长作尼师坛。佛即制量。后因迦留陀
夷手挽坐具。佛即开云。自今巳去听诸比丘更益广
长各半搩手。既言更益。故知缕除益之。今跋阇倚傍
此文也。南山云。截巳别益理必不然。注云此跋阇檀
行十事者。广疋云檀由专也。谓专巳自为也。又
云檀者自专也。十诵作不益缕边尼师坛净者。立谓。
若不益缕依本量作既不增之作无所犯故言净也
。伽论言作不接头堕者。案伽论文。解七百结集
文。跋阇檀行十事中有缕尼师坛净。下解云。言缕尼
师坛净者。尼师坛头不接缕。佛言不接缕者。波逸提。
为迦留陀夷因缘制此罪。立谓。文意若欲增者。须
于缘外接也。不得于缘内通取增量也。故下注云。通
量取增文犯提罪。济云。引是南山僻执也。南山临终
时。亦不苦执此事也。亮云。跋阇但是制畜过量坐具。
非是制不截。今取过量。岂得云是跋阇之风也。
多论佛在时比丘不卧乃至唯一头更益一搩手令
比丘卧僧卧具者。立明。多论中更各增一搩手者。非
是今时坐具。谓别作一敷具。置尼师坛底护僧家卧
具故。若小更增一搩手。应长八尺广四尺也。此是十
诵家事。今四分有用者错也。注云时有戒本一𢷡者。
私云此是十诵文中有如此衣。护僧卧具。合于一头。
增即长。今时小尺六尺广三尺。无非坐具之量。今四
分戒本有云。一𢷡手者错也。若有此色且将说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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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受持故也。四分明坐具法异者。立谓。合增半𢷡也。
注云必须准用亦须畜之等者。立谓。有用前十诵家
护卧具足坐具者。亦开受用。仍须说净。但不得加受
持法也。
若至坐处当敷而坐若置本处当中掩之后徐舒而
坐者。案祇律云。不得房内科拣尼师坛。常中叠擗置
肩上而去。到巳中屈叠敷而坐。来时亦当擗叠著肩
上而还。若欲置处当中掩之还时。当徐舒而坐禅房
中。尼师坛应如是也。以尼师坛著右肩上入众降邪
道者。如贤愚经抄。
三漉水袋法者。梵言钵履修多罗达挐。四分作漉
水袋如拘形者。案四分如勺音杓。今作勺字错也。若
作宏椁者。私云是漉水袋外方格子也。应师云。当是
横椁。说文云。横阑木也。律文作宏大也。屋深向
也。宏非此义。郭恢郭也。在外郭落之称也。若作漉瓶
者。即阴阳瓶是也。听安沙囊中者。立明。虫细难漉令
将小沙。安著漉囊中。其虫著沙即住。后将此沙合翻
井中也。所以著沙者。以沙细故漏水。不漏虫也。事如
淋灰汁意可知也。
馀之威仪见命常没其中等者。谓此杀虫是性戒。不
能持奉。何能避于威仪邪见邪命之事也。以戒见仪
命出家所修。今未能遵。故曰常没其中也。
障壁虱
衣者。北人名壁虱。南人名为木虱。亦曰菇虱。
是衣名作波利迦罗衣者。私云此翻杂碎衣。亦曰助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81c 页 X42-0981.png
身衣也。若欲受持。并先先牒其衣名巳。乃至波利迦
罗衣持等者。只是百一之物是也。
杂衣随多少者。
私云是小小补衣杂物也。作吉罗悔为异者。以沙弥
未具戒故。所以与提为异。
一日成故者。立云。由十一日不说。故犯故曰也。
今言由初日得衣不说积至十一日则犯。以呼初日
为一日也。十诵因入聚落露胸臆等者。立明。此下明
尼事如此也。
注云。有师改法截缝之者。立云。祇文
具明尺量。四分直云上狭下广衣。后魏之中有师。不
依僧祇四肘二肘。但依四分上狭下广而作。然亦得
受持。持时牒名。伹言如法作。不得牒肘量大小者也。
涅槃僧法此云内衣者。立明。今时裙是也。中天作别
状。如缦衣将以裹腰。腰绳韦之。收束绕腰也。
僧祇佛于僧前自著内衣教诸比丘因制戒者。案祇
云。六群比丘。内衣或高或下。或作鱼尾或作象鼻。或
作多罗树叶。为世人所嫌云。犹如淫女。举过白佛。佛
集诸比丘。于僧前自著内衣。告诸比丘。汝等当知。如
是著衣。因为比丘制戒。或高者齐膝也。下著齐踝也。
鱼尾者。垂两角似鱼尾也。象尾者一角偏垂也。多罗
树叶者。栊起多罗树叶也。
太寒得系著脚者。谓摘裙后破系著膀。如今人著方
裙法。亦未著膀也。当二三四条之若乱缝合等者。此
谓著涅槃僧带也。若新作广三指。今是得巳成者小
故。可三四个合作也。作玦纽者。上居穴反杜预注春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82a 页 X42-0982.png
秋云。玦瑰如而玦不相连也。从后岐间过者。谓从背
后过也。
有著俱修罗者。私云。亦名厥修罗。似裙而
缝合从头上著之。十诵为裙破开破著。五分因呵制
不许服也。
方裙诸裙者。私云。近代有之。是隋文帝见诸大德寒
者。即与作之。巧异俗耳。臂衣者。私云。今臂钩是也。然
上诸衣西国并无此方古德作耳。
复衣者。立谓。复
贮衣。今时绵絮衣是也。一切贯头衣者。立谓。妇女裙
是也。以著时贯头而著故曰也。两袖衣者。立谓。俗人
椊膊也。不得著袄褶者音习。又音汁。谓大袖衣也。见
应师经音义行縢者。礼记。注云幅行縢也。亦谓
之行缠。释名云言缠裹其脚可跳腾轻便也。一切白
衣外道衣并不得著若著如法治者。此言通轻重若著
俗人服可如吉法治之。若著外道服即如兰法治也。
故瓶沙王送所著贵价。私云此是摩伽陀国主。阇王
之父也。既见如来听诸比丘受檀越衣。即持贵价衣。
以施众僧。佛令说净畜。古德相承依此文断谓是贵
价俗衣。佛令说净。即合轻分故。将一切白衣之服。例
从轻摄。钞主乾封年中。象天委示云。断轻重有错。指
此文也。是翻译之过。非律学者咎。所以重改。轻重仪
谓王贵价衣。乃是三衣。但为价贵故也。若将为俗衣。
即例将一切俗衣。分者大错也。五分被者。此还是三
衣名耳。岂有俗被而入分耶。若大价衣在地不得在
上行者。私云是菩提王子请佛及僧设食。覆露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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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敷贵缯。从于殿中。列至寺之门首。请佛与僧。蹈上
而过。佛至衣边。[*页]向阿难。令却之。佛为未来弟子福
薄难胜。故为后式。
禅带者。私云谓坐禅久倦。故将绕身著绳床坐也。又
云只将围绕两膝。从背后过也。或用麻作或用䌽帛
作可阔三四指也。腰带者。私云即今腰绳是也。五分
借俗人衣不还则巳者。案五分文中。有五戒优婆塞。
被贼剥衣。来至诸比丘所借衣。比丘不敢与。便问佛。
佛言听借。若还应取。若不还则巳。巳者止也。
注云
三年方集者。是亿耳比丘住西方阿槃提国。是迦栴
延弟子。以是边方僧少故。三年求僧。始得受戒。受戒
之后。往见世尊。和上附白佛开五事。注云以彼方无
馀卧具者。私云阿槃提国唯著皮衣。故开为卧具。若
有布绢处者。不得用之。注云按梁时贡赋图云者。谓
梁朝有白木条国人来。此方贡朱骏马云从西来。据
此一言。此属白木条东定是边也。言注此在彼东者。
立谓。中国呼白木条为东。齐白木条东是边地。此间
武帝唤木条为西。明知此是边方也。
若用狙皮者。狙兽名也。似狼赤首獭。说文云
形小如犬。水居食鱼者是也。律文作狙。字林云
猲狙兽名也。似狼赤首。狙非字体也。若户枢不转
等者。此意明户枢涩不转用皮裹户枢头令易转也。
当畜善助谓禅带也者。案三千威仪云。当畜善助。善
助谓禅带也。禅带有五事。一者当广一尺。二者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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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尺。三者头当有钩。四者当三重。五者不得用生草。
亦不得用金钩。云坐禅人恐睡至倒故。将熟麻带。可
三四寸阔从后转著膝过束令不动。故云善助也。
偏袒有废者。胜云。或过中废乞食等也。不得畜四种
宝屣者。四分皮革犍度中云。金银琉璃宝四种。但宝
是通名。
二明作净施法六门。一制说意者。砺云。凡净施法元
主封滞远。同大士离著之行。虽复未能。凡所受畜。悉
为成就。但大慈方便教作净法。常作属他之情。巳无
贮畜之过。馀益比丘。福利施主。异外离讥。故制法净。
多论九十馀种中无假。为此法异外故尔。二三施主
差别者。私云即僧为展转真实并俗。为三施主也。
如昔一时开七宝房舍者。案分别功德论云。天须菩
提者。是王种也。所以名天者。此人五百世中常生天
中。从天下生王家。食福自然。后自从佛出家。闻佛敕
诸比丘曰。夫为道者。当约身守节粗衣恶食草蓐为
坐。大小便为药。闻佛此教不堪忍。念在宫中衣食细
妙。欲还家。阿难语曰。且住一宿。今当严辨供具。即往
王所。索种种宝盖严饰备具。比丘于中止宿得定。思
惟四谛。至于后夜。即證罗汉。飞行虚空。佛语阿难。夫
衣食有二种。有亲近。有不可亲近。何者可亲近。若著
好衣。时益道心。此可亲近。著好衣时。损道心者。此不
可亲近。是故阿难。或从好衣得道。或从五纳而得道
者。所以悟之。在心不拘形服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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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放逸不说乃至不满十日犯舍堕者。由放逸故。入
手不说即犯。不待十日。若谨护者。纵忘虽过十日不
犯。故知放逸义。不开忘也。
菩萨亦有净施法者。案地持论云。菩萨所畜众具。一
切施物。以清净心。于一切十方诸佛菩萨。舍作净施。
譬如比丘以巳衣物。于和上阇梨所舍净施。如是作
净施因缘。故得畜种种无量财物。故名住圣种也。菩
萨亦得无量功德。常自忆念如是功德。于一切时。常
随增长凡是净施所畜之物。为诸佛菩萨。受寄护持。
见人来求。观察其人。有成就相。先所舍物。作净施者。
取以与之。诸佛菩萨。于一切众生。无不舍之物。作如
是知。满求者意。观察彼人。无成就者。以净施物。而开
解之。称言贤者。此物先施巳有所属。软语发遣不令
致恨。若以馀物两倍三倍施之。作是方便。令知菩萨
不以悭故。直以不自在故也。涅槃亦尔者。即第十六
虽听受畜。要须净施笃信檀越等。
前明上三施主者。私云即衣药钵三也。故下文云宝
施主者。则是后俗人施主也。立云。是真实展转钱宝
三也。善见云展转者。五众中随得一人作施主。真实
者。至一比丘所者。砺释名云。彼此传施迭为物主。故
称展转作法付彼不虚。故曰真实。并是绝贪惠他。名
为净施。斯之二种。皆是作法。不真属彼。若尔何名真
实。答一往直付物在彼边。问方得用。故言真实。谓对
展转物不属彼。故称尔也。不言对沙弥者。谓真实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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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局当众而作。故曰不对沙弥。
五分五人不应作者。此明真实净主也。此等五人既
不相悉。又不狎习。谓附而近之习其行。恐将我物
毕竟不还。故云不应作也。五非时类者。或未具戒。或
老少悬殊。故曰也。三应净施五众者。谓展转净主。要
是五众也。
不得称二三人作净者。谓施主唯可一
人。若三五人者。以所说竟。为衣混乱。忽一人死净法
随失。知何衣是。然施主死更别请人。尽将衣物。更说
净畜。为此义故。唯得一人也。
得戒沙弥者。即学悔人也。六夜五法人等者。立谓。覆
藏。覆藏竟。六夜。六夜竟。及正出罪。为五也。或可出罪。
一廗法。除此出罪。加本日治人此等五人。不得作净
施主。
注云似当时指示者。谓五分文中不须先请。
至临对人说时。随指施一人即得。故言似当时指示
也。注当部无文随二部用者。立谓。四分无请施主文。
不明对面及遥请。今依五分多论。若德望高远不可
附近对面请者。可依五分遥请。若可召请须依多论
面请方成。故曰随二部用也。
今请比丘尼为展转
施主者。要是当时无僧始开也。
五分心念说净等者。羯磨疏云。既是别人舍心难尽。
且令转换得延时限。终须对说方始究竟。不如受衣
非为遣著。但加圣法。随身服用。故心念受与对首同。
就心念法。文分为三。初遥施彼得过制限。故云十一
日也。后复还加不越常开。故但十日。恐至明相。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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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又说与彼如前得过。故文舍故受新十日一易
者。又别致也。一是长衣。一是受持。更番受净不得过
限。计受持者。不畏犯长。无奈净者将是过限。所以止
在十日内转。此上心念净法。亦谓开缘。尽界无人。虽
有愚塞。或是非数。求足叵得。依前十日方得加用。必
忽他行夜分还集者。未得依此。律中舍故受新十日
一易应是不说净者。私云。此上五分有两意。谓此人
元不说净仍有一长袈裟。既至十日恐犯长。即舍先
持者受所长者。后至十日。又复易之。故云十日一易。
若将十日一易语。结上心念说净人则不多。当但有
年易三衣人也。此心念法要至十日明相未出前界
无人来方得作也。注云或可说净故令展转者。今据
此言。钞家虽出二意。亦难依用知之。
对面展转者。羯磨疏云。就文为三。初明财主惧犯长
过舍物与人为展转净。若不言展转。谓真实故。二受
请者。言下明前受财言中展转。不自专属。更
拟施人。人非独许。律取同
意。故问本主汝施与谁。三既定净主理须遥嘱。更揲
本缘。明曾为受。又牒前命。拟付净主。且还付汝。当为
净主。善护持故著用之言随时加减。此展转者。初财
主付净者。此一转净也。净者又遥嘱人此二转也。净
主不知还付财立。作净主物。此三转净也。俱净贪著
之意。外三律者。五分僧祇十诵为三也。对面作净而
生诤竞者。谓本对此施主。作净其施主。即云。汝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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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即当属我。因诤此物。佛言虽请为施主。不得对此
人。作于净法。又莫令施主知。恐此人犯长。又施主后
知恐犯长。佛言不应语令知。别处说之者。案五分文
中。是展转净施中明也。文言。彼受作净施比丘后以
此事语所称名比丘。恐犯长衣罪不敢受。不知云何。
以是白佛。佛言。不应语所称名比丘也。
正得赏护不得用者。此明真实净人施主不得用他
物也。注云二净依四分文写者。谓展转真实。是四分
律文也。
令净人著净者。此即当作净也。应须使俗
人令知是物者。立谓。佛无意。虽开说净。还令俗赏。今
说竟还在巳边畜者。亦犯也。
上释第四作净法义竟。从此巳下第五正明存亡进
否之义也。祇齐三由旬者。谓齐此存亡可知。过此生
死不辨也。以道路远故。死后十日内不知故不许也。
以巳竟净法尽失新条。更请施主而说净也。多论出
外国异方即失。祇文过三由旬则失。义稍急也。砺云。
绫罗绮绣人发马毛兽皮树皮犯舍堕衣等。不合作
净。施主若死休道等所有先净施竟。物尽须对人说
净不者。犯于长也。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者。若死
名不在世。若还俗名不在道皆失也。
必准论律者。谓量前僧祗多论等文。皆须德远者。方
请之也。若死活难知可依祇三由旬也。若死活易知。得
依多论出国方失也。若汎尔恒人同寺便成失法者。
济云。此人既无名字。纵在寺中忽死。人亦不知。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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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法。容不知也。若受具称无岁。若死者。案祇云。忧婆
离问佛。比丘长衣何等人边作净。佛言当于五众边
作净。又问相离远近。得从作净。佛言齐三由旬。知其
亡。波离又问。长衣沙弥边作净。是沙弥受具足。当云
何。佛言称无岁比丘。名作净。又问无岁比丘若死者
云何。佛言得停十日。于馀知识边作净。私云。先请沙
弥为施主后既受具。便成比丘。若对人作净。问汝施
与谁。答云施与无岁比丘某甲等也。
注云有人言
真实主亡则失展转不失者。此师意真实对面作。死
即无对故失也。展转不对面。但遥指何劳更请。故不
失也。
注云二宝俗施主者。有云。金银为一钱是一。
故云二宝也。
被师呵责不得作净者。谓施主是弟子若。被师呵责巳。
其师更不得对弟子作净。更须别求馀人也。施主
亡者。物不入僧者。谓真实净也。其人受他作净物。未
还他。今身既死物在身边。僧不合分。须还本主。注云
准此前展转不须等者。谓上文古师言展转不失者
非也。此既死后及被师呵责。尚失施主。何得言死而
不失也。又解准此等者。准物不入僧。文皆假名施耳。
何得前言真实。是财正主死后可更请。展转主不许
请。若使真实。是正主亡。后此物何不入僧。既不入僧
俱是假施。何得不请也。注云又上文一人为主不得
称二三者。此指前十诵也。注云便与五分漫标有违
者。立明。五分不须预请。但临时对他时。随指一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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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成法。后时常记忆此物属某施主。由施主不定
故也。今十诵与此五分有违者。谓十诵不得请二三
人。应请一人。十诵五分文二不同。故言相违也。注云。
或是立法令取五众及至作法常指一人者。此钞主
会二文也。谓五分漫标者。应是出法家通标五众。若
作法时定指一人也。
僧祇若衣多忘乃至当舍言我此衣净施与某甲我
今还舍应更说之等者。谓衣财有说未说。既乱难分。
今束一处。尽将对人舍。前净法也。言净施某甲者。牒
本净施主名也。皆谓不得重说。故舍之更说净也。论
开忘后十日者。即是多论文也。注云。此谓可分别者。
谓此忘物决知未说故得开十日也。此对前文明之。
前文舍巳更说者。则是有说未说相混乱也。纳未二
净者。谓点一说一名为二也。
五正色并上色锦虽和合不成者。上色谓真绯正紫
也。谓将五大上色及锦。和如法坏色。成和合净。以五
大上色更互自和。故不成和合净也。上来多段不同。
总释第一百一诸长义竟。
二明粪扫衣制著意者。砺云。谓世人所弃。义同粪扫。
故曰也。亦可从处作名。谓是粪扫处拾得。故曰也。四
分律中明粪扫衣相。有十种别。一牛嚼衣。二鼠嚼衣。
三被火烧衣。四月水衣。亦云妇人显节操衣。五产妇
衣。六神庙中衣为鸟衔风吹离处者。七冢间衣。八求
愿衣。九受职衣。十往还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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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鸟衔风吹离处得取者。故知非鸟衔风吹。未离本
处定属非人。故不得取也。求愿衣者。立谓。将衣往鬼
神所求愿后。即弃树上者得取。以人舍弃故。亦不属
非人往还衣者。宾云。西方送葬持叠作幡。便弃冢间
不复收取。既是无主。比丘得取。琳云。俗人墓所招魂
衣是也。立谓。即裹死人。衣将还施比丘得取也。又不
得取未坏死人衣者。案五分云。时有比丘。道行去冢
不远。见未坏死人有衣。即往取持去。死人即起。语比
丘言。大德莫持我衣去。比丘言汝死何处有衣。故持
去不止。时死人逐比丘。至祇洹门外。脚趺倒地。馀比
丘见。问此比丘。具以事答。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取
未坏死人衣。故五分云。是起尸鬼入其死人身中。所
以尸逐比丘。至僧坊门。为善神不听入故。以打倒也。
四土衣谓巷陌者。立谓。为土所污。故名土衣也。谓末
利夫人。以信敬三宝。故在高楼上。见诸比丘在巷中
拾粪扫衣。即使人将新衣。往施大迦叶。大迦叶常著
粪衣而不受之。以少欲故。夫人便将杂物。或一尺三
寸五尺割破令人弃泥土中粪扫中。拟诸比丘方便
舍。得将作衣也。三檀越施衣。二谓时非时也者。砺云。
一为遂前人请故。二者但粪扫衣。知足行胜利他义
微。若论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尊听受施也。
言时施者谓夏竟无迦提一月有衣五月是佛饶益
诸比丘等者。私云虽是时中。若不为安居故施。亦名
非时施。虽是为安居。入非时分施者。亦名非时。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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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施也。砺云。时施者。要在一月五月时中得者。是名
时施。即时现前僧得俱尔。要以为安居。故施具上二
事。名为时施。若不为夏劳。名非时施也。问何故名时
施也。谓迦提一月若有衣五月此中佛开比丘受五
利之施。名为时也。五利赏劳之时名时施者。立云。欲
明此五利。虽局前安居人。以分物时还通后安居人
也。
四种定故一时定者。除非时施也。谓七月十五日巳
前受者。名非时施。古来诸师亦有十五日自恣竟。受
衣将作时施者。一向非时也。以夏分未尽。要明相出
入十六日。方名时施耳。二处定者。局此界前安居人。
简他界人也。三人定非界外者现前同住者。此简界
外之人。非名现前也。四法定皆直数人相参堕筹分
等者。深云。古来有师立羯磨分之。今钞主意。别既有
四定。何须作法。
破为二部令数人多少分者。此约邪正以辨。谓施主
普心施僧安居人。即须分为二分。一分与调达部。随
彼自分之。由施主心普施。故分与也。律中就先破后
得施后。破各有差别。下更明之。又云以三衣施
佛等者。谓四分律中毗兰若婆罗门。请佛及五百比
丘。夏安居拟供养。后为魔入其心忘却其佛一夏。唯
食马麦。既安居竟。佛令阿难。报婆罗门云。佛夏竟。今
欲游行。婆罗门即语来至佛所。求哀忏悔。即设供养。
佛为说法。即施佛三衣。馀比丘各得两端氎。比丘不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85c 页 X42-0985.png
敢受。佛言听取。此为夏安居。故施今引此文。明知是
时中现。前施不作法也。若留夏食而分等者。立云。此
明施主亦是请僧安居。以给僧食。僧既夏竟。有馀长
食。比丘欲分。施主不许。佛言随施主意不应分。今引
此證安居物。皆由施主意。故不须作羯磨也。又一解
云。所以引上二文二者。谓上既明时现前物。令僧自
平等分之。今此则是施主虽将来施僧施主仍自分
处不等与者。随施主意也。不得同上要必平均。约缘
简异。故明之也。上释时现前义竟。
二时僧得者。砺云。准律有三种。第一二部摄法。第二
二部互摄。第三邪正以辨。第一二部摄法中。有言须
作法。有言不须作法。此一古来诤论。今砺云。以时劳
定故。并数人分亦有人释。时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
亦须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夏
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应心念口言。受既有心念。明
知若有人须对首羯磨故亦须法。砺即问。若言须作
法分者。所以得嘱授取耶。颇有要须作法。而不及法。
得嘱取者。用此法何为故。定不尔。心虽普及。施主得
僧田之福。为止贪故。不听异处受衣
。以佛定判局所取故。不假
作法。但须消故。一比丘心念受文者。非心念法。谓兴
念属巳可知(然上二判砺释为非何得心念文云兴念属巳律文现令心念口言明是作法
如何巧作会通今钞意定须加法也)。古师判云。不听异界安居异界取
衣者。谓时现前。若时僧得。界外来人。及法亦得。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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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须法。砺不许之云。若不听取。是时现前者。属人既
定。是人皆如何须佛判。故知不尔。第二二部互摄者。
砺云。如五分说非。安居施比丘僧。无比丘僧尼应分。
非安居时。施尼无尼比丘僧应分。又云安居时得施
皆亦如是。互属定讫。当部分之。作法不作法人解不定
如前说。第三邪正以辨。砺云。若得夏衣破。破巳得物。
或得巳破。破得此三并数人分。但是约时局处。受人
为定故尔。若作而解义者。不异非时僧得也。此且约
不作法者言之。若二种现前亦有三门。或一部或二
部。并数人分。若邪正分别。请请邪正二部。对面行施
应问。施主随所说受。若言不知或言俱与并数人分。
律云得夏衣未分便行乃至不留行者分者。砺执此
文云。不须作法。既许嘱授取。用法何为。今宣不同。谓
必须作法。开行人分者。谓是安居之人。夏坐有功。故
开分也。亦如看病为病人衣药草也。时不在。僧后分
衣犯得其分故今虽行夏坐有功嘱取何失。又云一
比丘安居得衣乃至应心念口言者。据此文意。要须
作法。若如砺判。奈此文何。若时中不分流入八月十
六日非时分者即作非时僧得施法者。立明。有主客
共安居。得时中施物。以夏竟。客比丘欲去。令主人分
衣。主人不肯分之。意令客去。后分欲自入巳。客既去
巳。至八月十六日后。佛令作非时僧得施。以罚此主
人比丘。故不与属巳。须集一化。通分此物。欲明既是
时中僧得物还须时中分。既不八月半分者。入非时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86b 页 X42-0986.png
分。便依非时僧得施分也。以前安居移至他方不得
衣分者。立明是上客比丘也。为此主人不肯分之。客
即移至他处。又不及彼分衣也。
住日多处取者。谓难事移夏。若住处日多者取衣。若
二处住日等者。各谓局施界内僧也。三同羯磨谓如
施昨夜布萨竟僧也。四者僧得此上俱名僧得。前三
处法局。定随入三种。唯第四僧得一种须以法定。法
位有三。谓心念对首羯磨也。此上约施僧众一部耳。
若施僧尼二部者。亦有四种。第一施二部常住者。局
处定故。随二部僧分为二分。第二界得第三同羯磨。
以处法定故。直数人分。亦可既名二部。并分二部义
亦不妨。第四僧得。须以其二部。不共作法。亦分二分。
此约对面施二部。故分二分。若互无一众摄以其二
众既俱不尽集不得计。现在人分僧尼复无共作法
义。故且分为二分。各当部加法摄之。如前一部法。又互
入二部摄。如五分云。非安居时施比丘僧。无比丘僧。
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施比丘尼。无尼。僧应分。此四
分文虽无。义亦应尔。上来所判互入既定。各及法者
得。又有邪正差互。如调达等部是。若得施物巳。僧方
破者。应分二分。若僧先巳破为邪正二部。得物施者。
须问施主可知。上令为二分者。既是僧物。邪正俱有
其分。不局现在。宁得计现人分之。正邪四方。俱不尽
集。须加法以定正邪。复无共作法义。故为二分。彼此
各自作法分之。此上约正众领物。若邪众领物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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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用施。便羯磨断之者。砺云。此非时僧得施所以
须羯磨法者。以不定故。须加法以定。以言不定者。一
时不定。简除时施也。二处不定。异界得施故。三人不
定。简二种现前。以局现前人故也。四法不定。异同羯
磨施故。谓不同说戒竟受施物也。说戒竟有人施物。
唯局在僧。不须更作法分。今此施者。送物之时。界虽
人少。后有人来。即取半衣分也。初明非时现前者。事
同今时俗家供设斋会得物者是也。乃至百人为百
分好恶相参者。砺于此二种现前中。有四句料简。一
及施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
四中。前二得分。以及施为定故。下二不得。以不及施
故。二种僧得。亦有四句。后当明之。若大价衣不可分
者听截者。立谓。如衣段贵故堪钱。名大价衣。今既不
可总与一人。故令段段截分也。
若檀越不分别作四分等者。立明。施主将物付比丘。
听自分之。则不明与沙弥等分。应三沙弥共一大比
丘分也。一比丘分与三沙弥者。羯磨疏云。沙弥同位。
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又言所以等与
者。莫非福田同应供也。注云二种现前等与者。立明。
二种现前物。随施主意。得等与沙弥也。二种僧得随
僧和合者。立明。上二种现前。随施主意。令一种僧得。
由当时僧和白量处。等与半与皆得。以施主将物望
僧而施。故由僧也。下至净人皆受其分者。羯磨疏云。
守寺净人应等与。乃至五分中与一分者。体非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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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僧劳望僧。故合也。律中云。若不与不应分者。以
制在僧。僧须周给。今但继于上尊。不兼及下。失于僧
和无碍。即非僧义。虽分不合。又是盗摄也。立明。此言
合多事务。若僧寺有女净人。不合得分。以不合畜故。
尼寺反此。又虽是男净人。以供僧有劳者得。若小若
老不合。又分衣时。在界内者得。出外不得。上来释非
时现前巳竟。
次非时僧得施谓施主运心普周通该三时者。即春
夏冬也。谓施主运心弥廓。时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
施者是。砺准律文。此非时僧得施。有其四别。一施常
住。二界得同有分。故须法约。为此不同也。今为四不
定故作法以定。馀二现前是人定故。砺云。此僧施物。
既因法定。须以四句料简。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
法。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
差分。二法故宜名及。说但及分不及差者。义亦及法。
亦可要是具及两法。二四两句不得分。以不及法故
也。沙弥使人。虽不共作法。但令作法时。在界内者。即
当及法之限。
有客比丘来数数分衣疲极者。立明。非时僧得施。即
亡人物等。分物未了。有客比丘来巳复须分。如是数
数来令僧疲苦。佛令自今巳后。当作羯磨。摄入现前。
不及法者。不令得分。二部互正亦有四种者。深云。谓
二种现前。二种僧得施。故曰四也。立云。四种者。以施
本心通施一化僧尼。今若唯有僧无尼。但有式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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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尼。亦摄一大分。是一也。二若唯尼无僧。但有沙
弥。亦摄一大分。三若唯僧无尼三众。僧即自摄。四若
唯尼无僧家二众。尼得自摄。故曰四种。亦有本作互
正字。谓二部互为正主。无尼有僧。僧是正主受也。无
僧有尼。尼是正主受也。又云。若有两众。各自取分为
正。若单有一众。随即摄偏属。名曰互也。今时若施一
部。谓或时施僧者。下至一沙弥。亦得受。或时施尼下
至一沙弥尼亦得受。若施二部者。或时来僧尼寺。或
住其家中施。应鸣钟集巳。分此物为两分。一分与僧。
一分与尼。尼中无人。下至一沙弥尼。亦得取一大分。
僧家亦尔。虽各取得。须还本寺。各更鸣钟集众作法
分之。有若本施时。虽通二部。若唯僧无尼。僧得自摄。
不至沙弥亦得摄取。若唯尼无僧。下至沙弥尔亦得
摄取。以俱福田故。然虽得巳物。入其重物。要入常住。
今时得僧家作法。尼直依僧羯磨竟即分者。一向非
法。然于中复有邪正分别。如前巳辨。羯磨疏云。二部
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无尼三众亦总属僧。无僧二
众亦总属尼。所以不计人数。而约部为二分者。由僧
尼位别。本主标通。望僧行施。故约部也。二众互无互
得受者。据望福田通。僧义不异。若不互受。恐失福缘。
故开互取也。以心通一化。随预僧海。咸沾受故。若不
法约现僧。无义可分。作法之始。还如亡物轻法。
五百问云有人施僧物乃至打揵搥不合者。案彼论
云。问有人寄物施一处僧。物至。后更有比丘来。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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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应得分不。答打揵搥应得。不打不得。相承
解云。有施主施僧物。分时须打揵搥。后有客来。若及
前揵搥。即合得分。若不及揵搥。不合得分。若有馀
䞋物本道人巳去后人应问等者。案彼论云。问曰衣
有馀䞋物。本道人去与后人。后人得取不。答应问主
人。本道人当来不。答言永不来。便咒愿取。若言或来
不得取。活取犯舍。知死取犯弃。是僧物故。立云。
解咒愿者。愿某人在道平安吉利等。然后取也。言犯
舍者。由是回僧物故。若死犯弃者。谓既死属僧常住
今将入巳故夷。然相亦难知。可斥也。上来释第三檀
越施衣义竟。
四明亡五众物者。砺云。义同非时僧得施也。然在生
修道。仰衣物以资身。今报尽数终。无常对至。是以圣
人修长寿之果。而不养蕉沫之身。既死巳后处断有
方。故于衣法之中。便解亡五众物。
财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怀者。大士谓菩萨也。谓大士
贵之以道。小人重之以财。故俗言君子乐道。小人受
财。况出道高僧。而尘累于衣食矣。出家济远者。拟救
拔三途六道。使离苦解脱。故曰济远。经劳涉乐者。谓
出家之士。能持戒一食头陀苦行。修学万德。动经三
大阿僧祗劫。此乃劳苦为因。故曰经劳。方證五分法
身。招涅槃之果。故曰涉乐。俗誉非慕者。谓俗中名誉
利乐。非所忻慕也。云何名誉。所谓过德而谈。名之曰
誉。西京江村慈善阇梨。用六字为句。谓出家济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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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为一句。涉乐俗誉非慕为一句。谓世间五欲之乐
及名劳非所慕也。然上下二士并预法流者。谓上列
二种人。一是高节销然世表。一是情性未融。素非清
洁。此既根性不同。佛则制听两异。上根制畜三衣。下
品开畜诸长。虽分两途。皆遵佛意。莫非俱修一实之
道也。上达立法以济器者。立谓。依四依节俭之法。以
济形器也。下达受法而随怀者。立谓。顺受开法畜长
等。与其受用。以随其所怀也。俱须两顺佛法者。立明。
上列二种人虽复有异。俱顺圣心。无违佛法。故言用
通一道净行也。
并谓指南者。谓古来诸断者多家。各自称是也。济云。
如汉时诸人皆作指南车。并不得体。或指西。唯张手
子作独指南也。案书中。指南车起于黄帝。帝与蚩尤
战于啄鹿之野。蚩尤作大雾。兵士迷于四方。帝以指
南车。以示四方。又云尔氏献白雉。还恐或。周公为作
指南车以送之。今尚方监北门中有指南车。车上有
仙人。持信幡。车行东西人恒指南。又云管仲所造。俱
呈至说者。谓诸师处断异途。俱𩣝其妙。云我所断是
有至到有趣指也。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者。谓如上卷
十门中。列六师持律执见不同。
憍陈如死衣物直五钱者。案祇云。陈如每到时乞食
入聚落。得食巳。还至旷野牧牛羊家。时牧牛人妇。名
尸婆离。信心欢喜。供给乳酪。食巳还住处。便作是念。
用此苦器。久在世为。厌患此身。便持衣钵。著一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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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下。以头枕象团。右胁著地。一心不乱。即入涅槃。
时牧牛家。至时望来。敷床扫地。既过时不来。便自念
言。将非病耶。或恶虫所伤。即往看之。见树下卧。谓言
睡眠。至边立听。不闻喘息。以手摩心。身体巳冷。便言
奇哉。便供养舍利。夫妇取斧斫薪。即便阇维。收其衣
钵送王。王即平此衣。价直五钱。断官言此沙门无常。
衣钵还归比丘。佛言属僧。跋难陀死衣物直四十万。
两金者。案十诵云。释子跋难陀死。衣钵直四十万金。
憍萨罗国王波斯匿言。是人无儿故。是物应属我。佛
遣使语王言。王赐城邑聚落人禀。颇少多与跋难陀
分不。王言不与。佛言。谁力故令得生活。是应分。僧力
故令应取。王闻此教便止。诸刹利辈言。是比丘与我
同性同生同刹利种。是衣物应属我。佛遣便语刹利
言。汝等作国事大事官事。颇问跋难陀不。答言不问。
跋难陀不在时。汝作官事。颇待跋难陀不。答不待。佛
言跋难陀共僧羯磨。若不在时。僧不羯磨。是物应属
僧。刹利闻佛此教便止。又有诸亲族中表内外。皆言
跋难陀是我如是如是亲。此物属我。佛遣使语言。汝
嫁女娶妇。会同取与钱财。颇待跋难陀与分不。答不。
佛言诸与跋难陀衣食分者。应得此衣物。跋难陀。僧
与食故。是衣物应属僧。亲族闻之便止。
十种断别者。前九无羯磨法。直尔取之。后一僧法取
也。
如五分界内水漂死人衣随见得者。案五
分二十一云。时有比丘。水所漂杀。衣钵挂著界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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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诸比丘见。谓入僧界内。应属僧。不敢取。以是事白
佛。佛言听作粪扫衣想取。
二入当时见前僧者。立谓。应作现音。谓当时现前人
也。十诵学悔沙弥死乃至守戒比丘死随更互直取
者。案十诵云。佛语诸比丘言。有住处。一守戒比丘。一
被摈比丘共住。若守戒比丘死。衣物属被摈比丘。若
被摈比丘死。衣物属守戒比丘。若摈比丘来不应与。
如是一守戒二被摈共住亦尔。一守戒三被摈亦同
上。二守戒一被摈。二守戒二被摈。二守戒三被摈四
被摈亦尔。三守戒一被摈。三守戒二被摈。三被摈四
被摈亦尔。四守戒一被摈。乃至四被摈亦尔。次将被
摈作头亦然。文中但明二种人。不明学悔。捡上下文。
不见此义。钞意未详。立云。守戒谓清净比丘也。伹为
三人同住。互不相足。不得作法。即是现前直尔取也。
此三人同住。一人身死。衣物直属二人。若纳馀部。灭
摈人死物。入所亲白衣。以生时不同僧利故。今无白
衣。故属当时现人。又若守戒人死。其学悔灭摈同共
见者。各分取半分入巳。学悔等死例然。
三入同见僧如邪正二部者。立明。即调达为邪部。正
部可知。若有人死。随其邪正自分。不合同法。砺疏。引
四分云。若背正向邪。物入邪部。原其本心。邪正路乖。
为是衣钵随意所往处得。若从邪向正。物入正部。律
文无此句。是略耳。又直据随身衣。如前所判。巳外之
物。或可不定。十诵云。受法比丘。不受法众中死。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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钵物。唤受法比丘还之。若彼不来取者。即不受法众
中。作四方僧卧具。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中死。
反说可知。立明。邪部归正。正部向邪。未
至中其所路而死。属所向之处。以心决故。若至彼部。
同不须论。一向入彼。私若邪部人。背邪向正。衣物犹
在邪部。物则属正。正向邪亦尔。
四入功能僧乃至入同羯磨举僧等者。砺云。此被举
人死者。佛言随所共同羯磨举僧应与。诸师解此语
不同。一释谓同被治人。所以尔者。治举巳后财法不
同。何因死谁。又一解云。入赏劳僧。亦名功能僧。亮问。
此被举人于巳无润。何得望僧僧。是功劳僧既治他。
乃成损他。何名赏劳功能也。解云。约僧中自是功劳。
非望所治称有功劳也。以如法僧治罚功故。但令当
时预举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随所同羯磨举僧应与。
僧祇不尔。故彼律第二十六云。彼举比丘病。不应看
得。语亲里看。若无常者。僧不应分其衣钵。不应与。烧
身取其所眠床。以尸著上。衣钵系咽。曳床而出。唱是
言。众僧事净。众僧事净。弃野田中。于此人。不应起恶
心。何以故。乃至燋炷不应起恶。应作是念。莫令后人
习此邪见。若施牛人。斫材人。持此衣来施者。即作彼
檀越物故。受之无犯。
五入二部僧者。立明。即大僧及沙弥。为一部。尼家三
众为一部。下文云。五众前来者得与。即其事也。四分
无住处白衣家死等者。砺云。四分比丘在无住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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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被应赏录。若出家五众。
前来者得。以物在俗处。恐用而获罪。故入五众先来
者得。无问重轻。入先来人。但轻物入巳。重物非属人
物故。随先来者处分。还入常住。以其先时依二部僧
得施物故。身亡之后。还入二部。若无前来。送与近处
二众。唯取近处。不简僧尼。宾云。古今诸师皆言。轻物
入先见者。重物则随先见者处分。还入常住。今详
不然。文云五众先来者得。何处令入常住。但轻重
尽入巳。于理无失。若道路死。独住死。私庄死。类如判。
若互在僧尼二处。即不同此。故十解互寄死者。有住
此一比丘死。是比丘衣物寄尼精舍。佛言。比丘僧处
应分。皆送与亡者本寺。若不知处。送与随近大僧。不
得入尼寺。及以私用。下尼寄比丘亦尔。又住处一比
丘尼死。物先寄僧精舍。佛言比丘尼僧应分。以其二
众并知法故。不同俗处。恐白衣损用僧物。故五众互
得。今此二众知法是不同。故须还依死处同类分之。
又以死处有比丘故复异。独住死者。有人问曰。五众
先来得衣作以不。有人云。不须作法。若须法者。一人
前至未得作法。须臾复有人来亦得其分。何得名先
来者。故知无法。有人解云。作法为善。文令与先来者。
随先作法者与之。若尔既言五众。下三众有法以不。
答有戒沙弥。义合作法。若无戒者。义无有法。若准钞
意。不须作法。又可亦须作法。
六入面所向处僧者。立明。彼有比丘。将衣钵行向彼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89c 页 X42-0989.png
寺。未至彼。于二界中间死。佛言。随所去处僧得。虽未
至彼。以决心去故。谓所向处僧界中得分此物也。又
一解。取死者死时尸面看东西之向也。恐此解非。忽
然仰面死。义即败也。
祇中沙弥死衣物入师和上者。案祇云。舍卫城有沙
弥死。诸比丘问佛。此衣物应属谁。佛言应属和上。文
齐此述。钞中解云。谓令和上分别财体等语者。此非
祇文。后人义述耳。首疏引僧祇疏云。言入和上者。令
和上分别师物入巳。沙弥物。应入僧作法。不必一切
入师。宾破此解云。文中判和上即令与僧。亦应五分
粪扫想取应非自入。今详僧祇判令属和上者。盖是
宾师息训也。若尔比丘身亡。亦应听其师取。以同有
息故。答理亦应开。且就无教。判为不与。注云十诵判
问比丘者。立谓。沙弥死。衣物属僧分之。同大僧死法
也。莫问有戒无戒。莫非形同法同。皆须依僧法也。以
同僧利养故。砺云。沙弥死者。此律无文。祇文入和上。
五分十诵同比丘法。今人行事多集大僧。同大僧法。
分之无妨。十诵憍萨罗国。有沙弥死。诸比丘不知云
何。佛言所著内外衣。应白二与看病人。馀轻物僧应
分。重物不应分。准此下三众类皆同。然行事住依一
部。注云五分亦尔者。案五分云。沙弥死者。若生时巳
与人应与。若不与现前僧应分。
灭摈比丘死衣钵付生缘者。砺云。此是犯重人死。有
其三别。若未摈者。多论云同于常判。宾曰。同清净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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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也。二若巳作法摈。入亲近白衣。宾述唐三
藏云。西方至今。犹行摈法。寺中若有一人。出外作重
罪巳。不许入寺。但令别人还其房。取衣钵送出门外
与之。若在寺中作过。被人举至僧中。勘问得实。更不
许还房。即遣别人至房。取衣物还之。驱出寺门。大众
尽上门楼望之。欲励其后人也。然西方人。执见心重。
一切道俗。知此僧被摈巳。尽不共语。不与往还。兄弟
父母亦不耐见。乞食亦不得。设复还俗取妇。世人男
女不共婚嫁。女不嫁之。但其被摈者。众人自作田业
而觅活。三学悔死。十律入死时现前僧也。四分
云。若呵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四羯磨人。及别
住之例。同清净人死判之。
谓能寄人所寄处等者。立云。欲明亡比丘本住处。名
能寄人。言所寄者者。即阿难处也。言寄物处者。即阿
难送寄之处也。佛言属阿难处僧等者。案十诵云。有
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难。其亡比丘在异处死。阿
难在异处住处。寄衣物又在异处。其死处。及阿难所
住处。并受寄衣物处。各言合属我住处。佛言阿难所
在处界内现前僧应分。立谓。此比丘将衣物寄阿难。
阿难出行去。将此衣送寄馀处比丘。后时本衣主死。
三处共诤。谓本亡者住处。及阿难身处。又阿难所寄
之处共诤。佛判属阿难身处僧得。由当时寄人故也。
若寄处不寄人者。物处僧得。
上来九种直尔分之者。深云。其十种分法不同。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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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须羯磨。直尔得取。即难云。如入同见二部及寄衣
处。则有多僧。理有羯磨之法。岂得直入此处。而别合
有羯磨分法也。第十一和清众死者。砺云。谓是一部
和合清净人死也。言一部者。简其五众前来者得之
文也。言和合者。简非邪正二部也。言清净者。简非上
来灭摈被举人等也。
三同活共财者。此是二义。言同活者。谓不同巳他多
少者。如儿想以巳之物。还如彼有也。言共财者。则是
互出互用。但共同一处。若死后各半分也。立明。若同
活死。其亡者随身衣。必定属僧。若馀物住在人多少
分处。将与僧分也。若共财者。谓无与师契。虽有此物。
若死若罢道。当对半分。今若互死。其随身衣物。固然
属僧。所有贮畜。各须半分。实非假冒者。立明。实非同
活共财。假冒云是也。
别活返道者。谓各自作活及罢道也。准俗制道巳著
之衣服巳用之器物者。立明。俗中法式亦然。若共财
之人。若是亡者。随身衣服器物属僧。馀物半分。
妄言取分能所俱犯者。立明。且如亡师临终时。与弟
子相知。我亡之后汝可云共活。令汝多得我物。既作
斯计。弟子依之。今若得物。师弟俱犯。若得重物夷。得
轻物兰。和上生前。不合断他死后之事。由亡后属僧
巳定。预断不成。师弟俱犯。故言能所。师是能弟子是
所。善生经中亦有两断并据轻物者。立明。彼经中亦
断得夷得兰。然约轻物上断之。若羯磨竟。摄入现前。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90c 页 X42-0990.png
则望僧满五得重。若未羯磨。望僧不满五得兰。
四嘱授是非四句者。砺云。嘱有善不善。不嘱亦有善
不善。故有四句。俗态者意也。又解。秉常志不改曰态。
五百问中。比丘爱铜碗事者。捡彼论云。昔有一比丘。
贪著一铜铙。死后作饿鬼。众僧分物竟。便来其身绝
大黤黮。如纯黑云。诸比丘惊怪。此是何物。众中有得
道者。言此是比丘贪著此铙。故堕饿鬼中。今故贪惜
欲来索之。诸比丘即以铙还。既得便捉。舌舐放地而
去。比丘还取而臭不可近。复使更铸作器。犹臭不可
用。以此推之。故知贪为大患。及悭衣事者。案彼论云。
昔有一比丘。喜作好衣。昼夜染著。得病困笃。自知将
死。便举头视衣。内起毒想。言我死后谁敢著此衣者。
不久便命终。作化生蛇。还来绕衣。众僧舆尸。出埋讫。
遣人往取衣物。见蛇缠衣。延咽吐毒。不敢近之。即还
白众。具说所见。诸比丘便共往看之。无敢近者。有一
比丘得道。便入四等观。毒所不中。即往近之。语言。此
本是汝衣。今非汝有。何以护之。蛇即舍去。去不远入
一草中。毒出火然草。还自烧身命终。即入地狱火烧。
一日之中三过被烧。皆犹贪害。
注云如氍氀布帛
之例等者。深云。谓在匮中。不可得授。但得是嘱。义同
于授。故曰是嘱是授。三人物互现者。立明。或时人在
病者边。物在馀处。或时人在馀方。物在病人边也。或
俱不现是嘱非授者。谓所嘱人。在馀方。物又非现前。
但得嘱。此是人物俱不现也。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91a 页 X42-0991.png
僧祇嘱与众多人最后人得授与众多人最前者得
者。有云。计理而论。最后者得。但是违契属病人故。
准此决犯等者。谓亡人先嘱此人。遂不与。更嘱与馀
人。亡人犯重。授亦如是。巳授与前人。更夺便重。
同
前浮漫者。深谓。若言死后则不成。事同前文中与我
死后造经像等不成。
唯三衣六物不应自处分者。立谓。未死不得离三衣。
若将与人阙衣。则得关衣坏威仪二罪。若生前与他
犯此二罪。若言死后与汝。又复不成。以死后属看病
人。看病人若无德。则属四方僧。僧祇若未付财或得
巳不作净还置病人边并不成者。砺疏云。祇律有三
句。初嘱未与。谓病人语比丘。看我。当与长老衣钵。死
后僧集分衣。看病者言。是人在时。言与我衣钵。白佛。
佛言不应与。次句与巳而未说净。还置病人边。佛言
不应与。次句与即说净。佛言应与。五分若生时巳与
乃至应白二与之者。砺云。五分若生时巳与。而未持
去者。僧应白二与之。此律不论无问将与不将。及净
与不净。若成一向与。不同僧祇但成直付。又异五分。
立谓。五分令僧白二者。以亡者与前人物巳成。但在
亡人边未将去。今将去今将与但恐人疑。故白二与
之。又复上来预是嘱授。皆须白二与之。以取当时僧
和故。
不同共僧之法者。谓常住先负亡人重物。今将轻物
还。此物还追入常住。不得同现前僧分之。若常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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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轻物。今将重物还。要易取轻物分之。前句不同
此句。故曰不同共僧之法也。
若全无可得便止者。
谓常住既贫。虽负亡者物。无人为还。又无觅处。便止
不还无犯也。
十诵若比丘生时负三宝物应归若三宝贷比丘物
乃至四方现前客旧比丘等者。案十诵云。有比丘。属
塔物自贷用。此比丘死。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衣钵
物还计直输塔。馀浅僧应分。又有一比丘。衣钵物为
塔用。此比丘。乃至佛言僧物计直还取现前僧分。又
有一比丘。贷取四方僧物私用。此比丘死。诸比丘不
知云何。佛言财物还计直输四方僧。馀残现前僧应
分。又有一比丘衣钵物贷与四方僧用。此比丘死。乃
至佛言应取四方僧物计直还。现前僧应分。客比丘
旧比丘亦如是。文中直作如此说。注云依本而断者。
谓依本贷时。为是重物。为是轻物。今索得来。依本重
断也。若赊酒等者。案十诵云。有一比丘。赊沽酒未偿。
便死。酒主从诸比丘责偿。诸比丘答言。此比丘在时。
何以不责。酒主言。汝不偿酒价者。出汝恶名声。释子
沙门饮酒。不肯偿价。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是比丘
有衣钵物应用偿。若无物应取僧物与偿。何以故。恐
出诸比丘恶名声故。宾云。律文虽此说。不言常住现
前之异。今以义求。取现前僧物。还之为胜也。又债息
异处有五句者。即十诵跋难陀债负出息。合有五句
也。一衣钵寄在馀处身在馀处者。谓比丘将衣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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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身在西寺死。二处共诤。佛判物处僧得。二负债处
死处负债处僧得者。有别人负亡人物。今既亡后。死
处与负债处共诤。佛判负债处僧得。三死处出息处
保任处保任处僧得者。谓比丘生钱与他。他得比丘
钱。此得钱处名为出息处。又有保人。今比丘。死后三
处共诤。佛判属保任处僧得。不属取钱处。又不属死
处。由今时出息。若不还者。保人代出。今若死后。故属
保任处僧分。有人云。此是出息与俗人。焉有别住处
比丘为保。即属此保任比丘住处僧分之耳。四死处
质物处等者。此谓是亡人生时质。生时质处。名为质
物处。前人将物来质觅钱。名为取钱处。今比丘在馀
处死。三处共诤。佛判物属本质库处僧得也。有解云。
谓亡比丘有物。与别住处比丘收质。即收质比丘处
僧应分。然取钱处。疑是俗人取钱。若是僧处。彼应合
得。五死处取钱处等者。谓此句与前第三句同。准保
任处。当其执劵书处。前则属保任。此属执劵书。劵字
体。半下作分。曰半分五句之中。义犹未了。故钞
家自简。砺亦云。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衣家
出息物。在彼人边未得者。容准十诵。或依劵书等债
之。若物在僧住处。比丘亡后。并应随处所在僧得。恐
不得。依劵书等。互摄此物。以其彼此俱是僧故。容将
此僧物。以属于彼。
如初句断者。谓随物处僧得。不可属于劵书处也(云
云)。如十诵五断者。谓若也多人来诤不决。可依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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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断之。或同前入处二寄者。立谓。如上阿难受寄之
文。或寄处不寄人。或寄人不寄处。随寄断属。皆谓多
人来诤不决。可依此断。
不信證者不应与者。
谓既非可信。又无好人为證。故不得与。
巳下定其
轻重义也。诸部未融随情难信者。立明。如四分中一
切器皿入重。十诵明斗量。两分轻重。为此等例。名为
未融。今则取亡人随何律受戒。依部而判。则随别住
何部行事者谓不委也者。是何部受戒。则随今此等
常所行事用何部。可随此部断重轻也。此由贪故犯
非由教是罪者。立明。教中虽断轻重不同。今则依当
宗受体则是。若曲情依别部。断割知事。则亲常住。引
轻从重。别人则私自利引重从轻。此乃自招罪罚。非
是教中有罪失也。
持律六种不同如序中列者。谓上卷古来持律有六
师各执也。今束此六以为三阶。一则唯用四分。有则
依之。无则不明。二者先用四分。馀部义类兼明。三者
通用律藏。废立正文。如先统师。多依第一门。如砺师
断轻重中。一切瓮瓶不同。十诵以量限约。不问大小。
咸断入重之。部部不同。非为此部不了。十三章门者。
轻重仪中。具依律录。今此不出。俱夜罗器者。谓
键𨩲小钵子等也。
此一家正断亦无与二者。立明。此师依一部偏断。亦
通无有差二也。不可道他是。不可道他非。不可抑夺
者。谓不可判将作。莫抑他理夺他理也。私云。此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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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列。轻者断经。馀不列重。元不取外宗以会通。唤
不取外宗。名为无与二也。既依律断。亦无由抑夺其
理也。
七种分之者。应是下文七门收束也。擗揲徐
担等者。擗说文云。擗撝也。撝裂也。广疋擗分。或
可是襞。说文云韏衣也。广疋屈也
毗尼母并取衣物在僧前遣一人分处可分不可分
乃至别相如彼说者。案母论云。何故名重衣。重有二
种。一者价重。二者能遮寒。故名为重。又云毕陵伽。为
国人所重。或施罗网。或象马车乘。及作小寺等施者。
佛听受之。如是等物。属四方僧。何故复名重物者。前
明重物。就衣得名。今明重物。就物得称。既有七门。今
即是初。
坐褥卧褥入重者。立明。此不问大小。但使两边是布
绢。中盛毡毛等。入于重摄。
氍氀长五肘入轻等者。立明。此要是纯色。得为三衣
者故轻。若有班色。无问大小入重。若非班色堪为袈
裟者。虽未成袈裟卅入轻。乃至皮作亦然故开皮为
卧具者。立明。此皆约边方无布绢处故著之。死后入
轻分。若如此土。皮三衣还合入重。故轻重仪中云。若
至布乡。还不许服等。
绫罗入轻者。私云。如砺师将罗入重。今不然。下文令
著大价疏衣。及得鹅文衣令著。故知罗衣入轻。文中
不明了者。有人云。天人正明此义。言贵价衣。还是袈
裟但价贵耳。非俗人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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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腰带者。立谓。一是禅带。如上云善助者是也。一
是腰带也。毛𣯟者。字合并边著毛。谓毛布也。字
林云。罽之方文者。曰𣮧氍。二形同。字苑作氍㲣。
下声类云。毛廗也。释名作裘被。通俗文织毛蓐
曰[*毛]毹。细者谓毾氎。广疋云。毾㲪毛有文章也。释名
云。施之大床。前小榻上。所以登上床。因以为名。
若真绯等判入重黄白不应入轻等者。立谓。此是难
破古人义也。古人独判绯紫入重。今引黄白等来难
。若尔氍氀佛制入轻不云色等者。立明。此是为
古师作难意也。汝既不许真绯等入重者。然氍氀律
中唯明量。不明其色。汝何故将班绮者入重。纯色者
轻。故知班者入重。我今绯紫。如何非重。故知但是得
著入轻。不得著用者入重。故将非紫类。其班氍一种。
俱不得著。何判一轻一重。此是古师有此计也。
含秸者。立云。秸谓是麻苧带巠也。应师云。秸
或作禾边著吉。或草边著木。说文云。秸禾[亭-丁+木]去其皮
祭以为廗。
连袋者。私云。如北地驴驮上袋是也。两
头缝塞中央开孔者是也。长袋者。盛𥝳尘用也。
一
切俗服裙袄之类巳坏色坼破入轻者。谓虽是俗衣。
既先坼破。又如法染竟故入轻。此谓先坼竟。非今始
坼。须知。
绣绮钵袋者。近见大德内中多得出。纯以
绣作。直五六贯也。皆合入重。
并谓纯造物具乃至非谓所造之物等者。立明。此言
破昔人执义云。一切作器。及所作者皆入重。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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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入重者。谓是能作之器具。若所造者通轻重也。
户䤵者。字合木边作非。谓木闇门户者也。
筐
者今时俗妇绩器也。筥者又作[竺-二+旋]同。又作
字林云。筥箱也。饭器受五斗。
入楞伽为割截畜四寸刀子者。立谓。西国南海有楞
伽山。此经从山作名也。佛入此楞伽山中说此经。文
中开用刀子。头如月刃也。
数珠入轻别属等者。此
物随身助道有益。念诵录心不散。所以开许入轻。
若无法者僧家摘取入常住者。立谓。亡人在生时。若
依众房三时各分此房。不合处断。既生时畜别房。不
通三时。名无法也。死后僧家摘取。
赭土者。字合赤边著赤。三苍赭赤土也。土边作
者睹。非此义也。
簏韦者。生皮曰革。熟皮曰韦。谓熟鹿皮也。下熟韦则
是杂熟皮也。
平靴斜靴者。立谓。是俗人靴。一向入
重。平靴虽头平而𩍓大深者。亦入重也。
纸笔墨者。
立谓。若本拟附道。记录经论则轻。若本为俗务。或积
之博贩。一向入重。
唯是器用者。私云。若轻可随身入分。若重大与常住。
若随房用者。更无改转。
非人畜所须者。器皿资具
本拟供身。人既不须。何劳贮积也。
僧伽蓝人者。立明。如毕陵伽别有小寺子也。比丘若
死。此净人等入重。所有私物不问轻重并入私巳者。立
明。即是入其奴私巳也。若僧家奴婢死者。此下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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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家奴婢亡其物所属等也。衣物与其亲属者。谓入
其亡奴亲属也。若无者。谓其亡奴。若无亲属者。物入
常住。私奴死者。上是明僧家常住奴。今下明此常住
之奴。有私即是奴奴。若同衣食所须乃至随任分处
等者。谓其主奴先与其奴活命。如既死。所有衣物。任
其主奴自取也。若不同活直尔主摄者。谓是上课奴
婢也。其奴若死物。属其妻子。言直尔主摄者。谓常住
奴虽别养。然但令上功即是输课奴婢也。无者同僧
院内无主物者。谓此奴奴若无妻子。同无主物。此物
追入常住。事同客僧遗物。名无主物。合入常住。注云
若僧供给则不同之者。谓常住僧先来供给此奴奴
也。名为僧供给。则不得将物入亲。须入僧也。
母论若有奴婢应放去者。此谓比丘生前养奴。比丘
身在。可须放也。若不放者作僧祇净人者。谓先若不
放。死得入常住。名为作僧祗净人也。注准此放去谓
赐姓入良等者。谓解上应放令去文也。注云后终依
律者。私云。谓若赐姓入良则放去也。若不然者。比丘
终后依上祇律后文。断入常住。作僧祗净人。故曰后
也。指前祇文后语也。
请食巳命过同衣分法者。此食还入重。伹是同其亡
人衣物来僧中。分别重轻耳。
三者通用律藏者。正是第三师所行也。文义广括如
别卷述者。立明。如重轻仪中也。且依第二者。立明。依
上三师断中第二师也。正取四分兼用他部。依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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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足得行事也。上来长科七门。是第二师义也。
上来七段不同。总释第六衣物轻重门竟。从此巳下
正明第七具德赏劳之义也。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
器襆等者。立云。此六物。诸师解不同。若并部愿师。合
三衣为一。盛衣襆为二。钵是三。袋是四。坐具是五。针
筒是六。今南山不然。云盛衣贮器自属三衣钵也。勿
数。但开三衣为三。并钵坐具针筒是六也。若准十诵。
论水囊除针筒。故十诵律二十八云。六物者。三衣。钵。
漉水囊。尼师坛也。砺云。此上约僧明六。尼应有八物。
亦有解云。合五衣为一。离盛衣并贮器为二。及钵坐
具针筒是六。此即同僧数也。若离五衣为五。盛衣贮
器随衣钵合论者。并坐具针筒。此则僧六尼八。任意
两取。德物具缺。四句者。一德物俱具赏。二德具物缺。
三德物俱缺。此二句。随意商度。四德缺初具不合赏。
随德有无取物量行。谓量其看病人德行如何。为
具不具。和僧量准与也。事情通敏者。敏由达也。欲明
看病有劳虽不具德。若都不优及。量赏少许。后则无
人看病。情事拥塞。无人行也。今既优恤而赏之。事情
两通。故曰通敏也。又解。亦可德虽不具。和与者。事情
得通。无德不和而与者。情事则不通也。
尼中三人得馀四不合者。谓尼病有七众看。伹尼及
式叉沙弥尼三人得。僧及沙弥俗中二众。此四不合。
此谓劳不满故。僧及沙弥无按摩等劳。俗无有说法
劳也。应与一人而屏处分者。谓有众多人看病。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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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知赏谁。今科与一人。令自于屏处分之。按祇
文。亦将衣钵赏劳。并与所受残药。
外界看者亦须
赏之者。虽是外界安居。来此看病。劳不赏。事绝优矜。
其人德具。理合与也。
上释赏劳义竟。巳下第八正明分之时节也。十诵诸
比丘在尸边分衣尸起护衣者。按十诵云。憍萨罗国
有一住处。一比丘死。僧在死比丘尸前分衣钵。是比
丘动起。语诸比丘言。诸大德上座。莫分我衣物。诸比
丘不知云何。因白佛。佛言莫即于死尸前分。若死尸
巳去。若僧在异处应分。如上依法集僧分之者。如上
卷集僧法中也。济云。此分亡人物羯磨文中稍繁。谓
第四句中还牒缘。复牒本。望馀羯磨。第四句准单牒
本。不重牒缘。唯亡人物羯磨中则云。谁诸老忍比丘
某甲命过等。计理。应言谁诸长老忍。僧今持是衣物。
与比丘某甲等。思之可解。此盖应是译家阙前削也。
若五人者得作赏劳分衣二法者。砺云。若五人巳上。
具用三法。谓赏劳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摄物
白二。律文伹有两个白二。无有差分衣人白二。今准
义合有。如分粥等。亦有差人羯磨。若四人者。直行一
法。三人巳下对首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随作对
首心念三法竟。然以衣赏劳。无别有法。直将衣付也。
又此分亡人物。约人多少者。谓僧众多人一人也。僧
中复有二别。谓四人五人法即随也。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者。私云。不得差分衣人法羯磨中。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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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是衣物与某甲等。伹得作直分三人口和赏劳等
耳。若作僧法。虽作法巳。衣未离处。更有人来。仍须更
改作法。若一人心念巳后。人来则不得也。
前集财巳后鸣钟召等者。此分亡物。及非时僧得施
羯磨。与馀法有异。若结界说恣不作相者。止得失法
之𠎝。但使界无别众法得成就。若食僧食。要必作相。
纵界不集。亦无过。今此一法。义须两其。要须鸣钟。又
须尽集。不同常住。注云律明六物准论不必须集者。
立谓。此多论文也。下文自出。胜云。准律中舍文。列三
衣六物名舍。若准多论。三衣六物馀处者。索来此赏。
若此德不具。即随彼分处。故曰准论不必须集。有集
不集。故言不必。
如上处分者。有则相当还。无则交落还也。此乃自伐
其功者。案尚书注云。自功曰伐。自贤曰矜。有云。自尊
自高名为伐德。若结不结随意者。谓僧得自在故也。
与衣则是语。不与衣是不结也。此言出于四分说戒
犍度中。初制结说戒堂。说戒时。有住处。布萨日大僧
集。而说戒堂。小不相容。诸比丘念言。世尊制戒不结
说戒堂。不得说戒。今当云何。佛言僧得自在。若结不
结随得说戒。今取彼文證。若与不与在僧中也。
注
云应取常所服用一事赏者。立谓。是亡人平常服。三
衣及钵袋者。与赏也。注云若三衣盛三襆得与者。立
谓。一衣有一襆子。今尽将三襆与也。
上释赏劳义竟。巳下明分于轻物也。或临时口差不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94c 页 X42-0994.png
用羯磨违法通得者。私云。诸师不许此义。要须差分
衣人等。故律房舍法中。差分房舍人。后云差分衣等
亦尔。故知须差。砺疏。亦令作法。今言违法通得
者。求律文意。须作羯磨。差分衣人。今若临时口差者。
不作羯磨。但是违法。理通得成。故曰也。宾云。南山言。
不须差分衣人羯磨。计理亦成。今章虽不许。自是一
意。计理并通。差亦无失。不差亦成。古来羯磨中。唯出
一个分衣白二也。大疏中不许。云要先白二差分衣
人也。
沙弥法等者。立明。谓此人无德。不合用羯磨差之。但
得依沙弥口法差之。令分衣也。谓如差沙弥时。不得
秉羯磨也。注云故须通博用和现前者。立谓。博换也。
亡人三衣六物。既在馀处。今看病者不具德。不须追
彼物来。伹和取现在物赏之。谓将此现在物赏之。谓
将此现在之物。以博换彼六物处也。济又解云。通博
者。谓看时机进否。量功劳。合赏不合赏等。须追情地。
须善闲通塞。博达时务也。十诵沙弥死所有内
外衣者。立谓。上下二衣。一当郁多罗僧。一当安陀会。
故云上下二衣也。
注云律中文少不具者。私云。律
中不出此分亡物羯磨。但于分房舍羯磨下。注云分
亡人轻物。加云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
还与僧等。今故准用非时僧得施文也。依此钞文。但
令知事人互跪僧前。作分衣人等。
凡智不过圣心者。谓凡夫智虑岂胜圣人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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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私营佛法不合者。出外乞药。多为病人。供僧使役。
此缘众事。虽身在内。理合与他。私自经营。灼然不合。
次明与沙弥净人四分若僧和合等乃至四中与一
者。砺云。若僧和合。应等与可知。或应与半者。谓比丘
得全。沙弥得全中一半也。言三分与一者。比丘得三。
沙弥得三中之一也。宾云。沙弥得全中一半者。大僧
得二十。沙弥得十也。乃至四中与一者。约四十文。沙
弥得十。大僧得三十也。有人迷此语。乃言但约三十
文作之。大僧得二十。沙弥得十。与前得半何殊也。故
五分云。一比丘与三沙弥。亦同此也。又前与非时施
中云。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即是
一比丘。与三沙弥也。
净人五中与一者。砺云。僧伽蓝民。虽可非僧。于僧劳
故亦须与。道俗差故。复异沙弥故。四分与一。或都不
与。即不应分。此四分文明断。云若不与净人不应分。
其女净人。若与不与。解亦不同。或言僧寺不合畜女
净人。故不应与。或言既一种供僧有劳。何为不与。任
时和僧。古师皆言。僧得施物。净人合得分者。约分时
在界内者得。出界不合与分。宾云不然。处其本意。为
供僧有劳故。佛令与。今为僧使。出界有劳。判言不得。
在界安座。倒令与分。故理不当。故今正断。无问界之
内外。有劳皆得也。
至时谊笑一何颜厚者。是耐羞之貌也。不惟终始等
者。立云。不思惟佛元制意。名不惟始。不悟自身。却后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95b 页 X42-0995.png
当无常。名不惟终也。
注云有人无想不成者。有人
在界合召。齐来众集。众集在房。岂成法事。
上释僧法分衣义竟。巳下正明对首之法也。毗尼母
云。一相应法者。私云。只是心念法也。
无妨彼此俱
摄者。立明。律中不显非衣之名。今古诸师各执。有言
是幡盖。或云革屣囊钵囊等。或云是衣财段。今则通
会。亦应无在。既非衣俱摄得上物也。谓非衣之名。俱
摄二边之物。故言彼此也。故律中比丘取尼衣犯提。
开取尼非衣。谓袈裟之外曰非衣也。又律下文云。比
丘多得衣。不知与尼何等衣。佛言听与尼非衣者钵
囊也。又白色三衣戒下云。非衣不作净者吉罗。革屣
囊钵囊帽袜等。
亦不得尼众分也者。谓既是寺庄物。属本寺僧分。不
同在无住处。五众中先来者得。以是俗处。恐俗损僧
物。随五众先具者得。注云寺无僧法者。谓无众食布
萨三时分房等。
五众先来得者。恐俗人外道。
浪用损费僧物。失本施主之福。以五众俱是福田。佛
开先见者取。以不损本主福故。
若比丘与尼同主随所同众各分之者。上虽五众先
来者得。今若僧尼同至。不得依前。若亡者是僧。物属
僧。亡者是尼属尼。情远近者。谓随情送远近常住处
也。便将衣别受不与同界比丘者。立明。有比丘为他
持衣在道行。衣主命过。彼兰若界内有僧。不共分。而
将入巳犯越。祇文如此。准四分合犯盗。
○忏六聚法篇第十六¶ 第 995c 页 X42-0995.png
下注云不成有比丘无想者。谓同界有比丘。须作法
分。今自入巳不成法也。言不与同界者。随作法自然
界内有僧。不共分也。又解。有比丘无法者。谓界内既
有比丘。不唤来共作法。但自摄入也。不与他共作法。
故曰无法也。若作羯磨巳量影。乃至客来。知在羯磨
前后者。砺疏。于此分亡物。或俱死。或值羯磨。有四句
料简。是中值羯磨。或俱值应得。馀二句不得物分。
若遣人来应与分者。深云。此四分许得。诸部不得。故
知须自往取方成。故下注引祇云。为往取者。应是同
活耳。诸部结犯不云得成者。首所引十云。若持僧得
施物。出界犯吉。应与异比丘共分。五分云。僧得可分
衣。一比丘持至戒坛上羯磨受。佛言不应。犯吉罗。现
前僧应分。若准僧祗第三卷盗戒云。比丘持亡人衣
出界心念。或三语取。佛言越毗尼。注云祇受衣如法
或是同意者。立谓。引祇文。决上四分文。若遣人来应
与者。谓是同活等人。不忍自来。令人来取自巳衣分
也。非谓将轻物依次分也。或可先在界内。合得衣分。
今为移向馀处。遣取应得也。上言诸部结犯。不云得
成者。谓但遣使取不得成。不废僧法自成也。
问将亡人物入界内比丘不知还将出界等者。谓如
有俗人。持无住处亡比丘物来。送与僧界内。有一比
丘。见问言。是何物。答亡比丘物。比丘知巳。名为先见
者。即引之出界。不使界内人知。至内兰若处。或道中。
如法集僧分之得成也。由当界内不知。又往兰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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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同集。故成也。分时同法者。立谓。向彼处当界。依
法集僧分之。故得成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