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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僧 大觉 撰
**** ○持犯方轨篇十五
上来虽明随相。对事且科。若统明心境纲要。前篇未
述。故今更生一篇。广明心境体相。来揽苞举。统关教
意。故此文来。若准诸家撰作。所列次第。此门并在释
相之前。备明持犯体貌。心境差互犯义。三章五段。竖
列横科。废立是非。文义苞广。今之钞意。为始学人故
先明释相。且列犯缘。辨相开通。令人易解。于次后方
列。此篇辨相。辨相持犯。镜乎心境者也。今言持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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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持谓止作二持。犯谓止作两犯。砺云。依教执御。名
之为持。违禁起非。故名为犯。又云。随教修行曰持。违
行兴非曰犯。方者法也。轨者则也。此中具辨二持两
犯方法轨则。故云然也。又言持犯者。然统明律藏。不
出持犯二字。如前二部戒本。广明止持。略明作持。后
有二十犍度。广明作持。略明止持。若违前戒本。则名
作犯。违后犍度。则名止犯。从此彰名故曰也。
注以前随相约事乃分者。将欲生起下文。前且述上
文之意也。谓随相中。是限约于事相。明持明犯。故言
约事乃分此结前篇也。注至于统明等者生后也。上
既约事分别。若统明心境。上则未且今文来意。广明
心境。欲使精识。故别立此门。乃秤甄也。言甄者明也。
简也。谓今别简持犯。以为一门。对此甄字。便说一事
者。昔郭朴常读书。每有一人。常来言论。有异恒伦。因
问。君从何来。姓字何等。答曰。姓舒名甄仲。言讫而去。
朴时思之良久。乃悟言。其舒字。舍边作予。予我也。谓
我舍也。甄字。西下作土。边又著瓦。仲字。人边著中。应
是我舍西瓦下土中人也。便握地果得一虫。长五六
尺。即曲蟮精也。后绝不复来也。注云若取由途等者。
立谓。若取由来。古人讲者途辙。理合在释相前。明持
犯也。今为新学者未晓。故宜在后。又本作斯钞。非拟
讲说也。
律宗其唯持犯者。诠评重轻。故称为律。宗由主也。古
来师。立斯律宗。诸见不同。或用教行为宗。或用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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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宗。或将持犯为宗。戒疏以三轮为宗。看今文意。正
将持犯为宗。谓如涅槃。明常住。即取常住为宗。法华
明一乘。即用一乘为宗。此律既明持犯。何得非持犯
为宗。谓此一律藏。文虽浩博。统其大意。不出持犯。谓
二戒本。是止持。作犯二十犍度。是作持止犯故。其持
犯二字该罗义书。何得非宗。非但此律持犯为宗。五
部之律。一毗尼藏。皆明持犯也。持犯之相寔深者。谓
此举此教门广博。理趣幽深。自非积功。何容示晓。故
涅槃云。善达一字。名为律师。字义该罗故曰也。此谓
能诠之教相难识也。非夫积学洞微者。积者积年习
学。研覈。方达其幽邃之理也。应师云。幽者深远貌也。
洞者通也。远穷者书也。谓久习学之人。方能违书其
分理也。
故历代相遵等者。自觉明巳后。逮乎兹日诸师相承
遵行。持犯执见。虽稍有差殊。然大意。终归一道。或言
自古撰集是同。大义无异。故言无异术。术者道也。亦
云法也。说文云。邑中道曰术。术通也。虽少多分径大
指无违者。立云。诸师或用淫盗等事。为不可学。今则
用心境迷忘是不可学。事则皆是可学。虽复与昔少
异。大意无失。不出持犯相也。径者小道也。谓古师相
望。立义虽分。途异径。大意还同。
时过学肆讵知等者。肆者陈也。列也。谓陈货贿于市
随人两择肆也。学肆亦尔。听讲之时。恣人采择。故曰
学肆。即如俗中亦云汉时张揩吐气为五星雾。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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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岳之北。人来授学既多。世号花阴之市。故书云七
贵[肆-聿+并]填。若赴华阴之市。今言学肆。肆即市之异名。谓
一夏之中。或一生之中。未过三两度。听阴之市。今言
律岂识持犯轻重终始。故曰时过学肆也。此句对上
积学洞微之人。乃知持犯始末之相。有云。二持顺受
体曰始。二犯违受体曰末。
然持犯之文贯通者。谓一部律藏。唯明二持两犯。前
则戒本称止持。后则犍度号作持。反则曰二犯可知。
就境彰名等者。若对前淫盗等境。显其犯名者。前随
戒中巳具论讫。今试约义总论等者。此正生起今文。
谓约义论量。便识持犯纲纪之意。始举领则使毛端
提纲者。能令目整。今此一篇。可谓五篇之纲领也。举
事以显者。如下文举淫盗杀妄。或举房舍尺量长衣
大小。皆名举事也。亦如境想中四句五句。皆举杀举
盗以明也。
初知持犯名学者。解二持二犯之名也。二解体状者。
即两种持犯。用何为体状。下具释之。用心为体状。三
明成就者。谓持犯四行之业。业成在何分齐之心中。
下释云。结成局在行心。四明通塞者。二种持犯。总有
四行。若相兼相有。故说为通。四各相无。故称为塞。五
明渐顿者。两种持犯之行。或复渐成。或有顿就。六优
劣者。通据受随及二持犯。各有胜负。故曰优劣。初明
二种持犯下此释初门持犯名字之义。先解二持者。
所以先明二持。次明两犯者。谓持顺受体。故宜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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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违受体。故在后述。又就二持。先明止持。次明作持
者。谓由先止恶。离于淫杀。持行成故。方堪秉御故先
明止持。次作持也。下文明犯则。先明作犯。次辨止犯。
以对上二持故也。谓反却止持名作犯。反却作持名
止犯故也。
顺本受者。以其受时。立誓要期。断一切恶故。今不作
恶。是顺本所受。如初篇之类者。由初篇四戒。唯是止
持。若二篇僧残。通含止作。故今独举初篇也。上释止
持义巳竟。
下明作持义也。有善起护者。谓随有善法。如持衣说
净等。要有修心故名作也。持如前解者。略指同前文
也。故前文云。止而无违。今应言作而无违。戒体光洁。
顺本所受名持也。
所以先后者。将欲释其前后之所以。且先自徵。何故
先明止持次作持。又复何故。先明二持。后明二犯。解
云。要先离恶是止持。后修善行。是作持。持依受体故
先明。反持成犯。后说也。论云戒相止者。此引百论。正
是天龙菩萨之所造也。言戒相止者。对恶防护。止而
不犯。名止持。言行相作者。对善修行。为作持。故曰行
作也。论自问何故止持置前。作持居后。论中答意云。
要先有戒。然后起行。戒则止行。则是作故。止前作后
也。又解云。止持离粗过为胜。故先明之。作持离轻过
为劣。故后辨也。高云。止持根本故先明。作持是枝条
故后说也。砺问云。何故持中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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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答修行之来。若不离过。无由作善。是故先止离过
为宗。次明于作。修善为义故。百论云。戒相止。行相作。
先止后作。义之次第故也。亦可止持自行须先明。作
持外作故次后说。亦如律中。戒本文前。犍度次后也。
二犯之中。先作后止者。一望二持。相翻对故。亦可作
犯过粗。理宜先禁。止犯过微。应须后说。欲使僧尼。粗
细俱离。尅定道高也。又云恶止善行等者。此亦百论
文也。谓先止恶巳。方乃修行善行也。上来释二持义
巳竟。
次释二犯。我倒在怀者。古人云。我有三种。一者如来
八自在我。即涅槃经常乐我净。此谓佛真我也。二者
世流布我。即诸佛菩萨。罗汉之人。随世俗说。即涅槃
云。诸佛随俗。亦说有我。三者凡夫妄想颠倒之我。如
止外道等计如微尘。或如麻米。或如拇指。或周遍等。
今言我倒即其义也。西方外道。计我如是。然此世人。
佛法。未来亦执有人神。如炙经说。某日人神在足在
头。亦是妄执有我。亦与颠倒应应有犯人神。或因致
死。因说西域。有护法菩萨。降伏外道。谓诸外道常说
有我。汝佛法中。说言无我。此是邪说。常与护法菩萨。
说此义。护法语言。汝言有我。我相如何。答我观身中。
我相色黄。菩萨言。定是有我。非但色黄。亦复有毛。令
其观之。外道还家。谛观作。果然见毛遍生身中。后来
白言。实尔有毛。菩萨复语言。非但有毛。亦乃有尾。复
更观尾。想既成就。亦复见尾。复来白言。实有一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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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语更有四脚。复令观之。乃至复言。有头有角。皆言
有。菩萨语言。既有毛尾四脚两角。可往槽上吃草。外
道即往槽上食草。经于多日。为妄亦所使。吃草极困。
来白菩萨。奈何此苦。菩萨教言。作无我观。先观两角
是无。渐渐观头尾等。次观我体皆悉是无。因兹悟道。
故知妄执即见是有也。鼓动身口违理造境者。立谓。
内有贪等三毒烦恼。能鼓激身口。违真如之理观。造
趣淫盗等境故名作也。此对作恶法为宗者。此结文
也。明其作恶必名作犯。故用恶法为作犯宗也。
行违本受者。本受戒时。拟学万行。今既怠不肯修学。
则是行违本受也。反彼受愿者。谓初受时。愿学一切
法。今既于不学。是反受愿。此对不修善法为宗者。如
止不持衣说净。读诵经教。是为止犯。将此不修。即是
止犯之宗。砺云。二持就功能得名。二犯就过受称。释
第一持犯义竟。
二明体状者。立云。二种持犯。约心为体。身口是状。且
如持衣说诤。跪对执衣。口陈词句是状。然虽外假身
口。及论问业。必约内心。如律中。皆问汝以何心欲。用
心为体。
馀义废之者。有人解云。古人将事。为不可学。南山将
心境迷忘。为不可学。癈其古义故曰也。今详。此解非
理。此门欲明体状。何须言可学不可学等。然可学不
可学。乃是持犯家。一分别义。何关立体事也。深云。广
明体状。非色非心之法。今更不明。故言废之。立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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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昔解。故曰馀义癈之。戒疏云。如昔云者。离
身三邪。离口四过。意地不犯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
申礼拜。行檀放生。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三修善。对
治三毒。各修诸观。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
持体。起十不善。名作犯体。止不礼拜。布施修慈。乃至
观行名止犯。有人问云。止不行施礼拜读诵。悉为犯
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制也。
何以得知。不施非犯者。如智论中。兄弟二人。出家造
业。各于施戒。年不修行。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
汉。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
中。但约身口。至于意地。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
弘便是犯也。又若犯者。何曾见悔不施等罪。故智论
云。不行十二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于戒不庄严。
故知昔立违于律论。若论自行。止可违理。若不修慈。
何成道业。毒蛇未出。义不安眠。如救头燃。名有惭者
故言废之。今时但在正解。故言直论等也。私弟虽行
檀而堕畜生。明知行檀。非持戒也。兄不布施。乞食不
得。既證罗汉。明知不施非破戒也。如何古人判不行
檀。是止犯体。义则败也。复判行檀诵经。为作持行。若
使行檀。是作持。其弟何故堕于白象。一就能持者。谓
约行人能持戒心能犯戒心以为体也。
用心为体身口是具者。持犯业体。要由心使。身口但
是造善恶之具。纵有身口。而非心使。不能成业。案涅
槃经明三业义。呼身口业。名为期业谓由先发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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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业。从意业生身口业。疏家解云。因果相应。有同契
约。故曰期业也。谓心业前发。与身口业为期。所以身
口业后来。应前心业也。论云者成实论也。三种业者。
身口意也。身是造善恶具。业不自成。必由意地。能成
身口之本也。当审观其意者。此是四分律劝信序
偈。略引一句也。彼云。夫欲造善法。备具三种业。当审
观其意。如罗云经说。宾言。罗云经说鹙子与罗云。分
卫。时有轻薄者。兴毒意。取沙土。著鹙子钵
中。击其罗云。头破出血污面。鹙鹭子告罗云言。当起
慈心。罗云临水洗血。而自说曰。余痛斯须。那彼长苦。
如彼广说。如后更解者。胜云。上虽论心是其业本。如
下优劣门。单心三时辨轻重。如善生等。故知业起假
心为本。若论声闻成业。要假身口。独意不成也。若单
成者。限大乘。下文书有此料简。故言如后意。恐指下
引母论犯必关心成业。故知必由于心也。上释能持
巳意。
二就所持者。谓约制听二教。以明体也。上既能持之
心。此下所持之意。谓对前事。事是所持也。且将持犯。
于制听二教中以明之也。
言制教有二者。宣云。如诸性戒。体与理违。纵佛不制。
世俗常禁。教由制兴。故曰制教。作
则无𠎝不顺有罪者。即说恣等也。又如三衣一钵。是
佛所制。不顺有罪。二制止作即有违等者。如淫盗妄
是也。上释制教巳竟。言听教者。宣云。如诸遮戒。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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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重。事乱妨道。理因难开。然是薄机。假资得立。故制
随缘任情通许不可仰。故名听教。言作与不作一切
无罪者。二房众具。百一长财。与不作。圣皆任可。故名
为听。如能上行不畜最善。中下根人。用亦无罪。而不
违教。故曰一切无罪。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无罪行
者听。文成證也。有又解云。若是有罪之行。如淫盗等。
佛则不许作。若是无罪之行。如开畜长衣等。佛则开
许其行。故曰有罪行者制等也。
何故须二者。释立二教所以。假有此问生起也。汝既
听教中。作与不作俱无罪者。何用听教为也。故须二
教摄生义足者。制教被上根。听教开中下。制听二教。
被三根之机。义无不尽。故曰义足也。
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者。谓制听二教中。有事有法。何
教中。无法有事。今将二教。对四行。何中有事法。若唯
今文。古立义。止持作犯。但收得事。如四重等。止则是
持。作则是犯。无法可收。若作持止犯。则摄二教中。法
事如说恣等。作则是持。止则是犯。故说恣等。有法有
事。是故作持通摄二教中法事也。所以知是古师立
义者。戒疏云。如昔解云。二教摄法各有分齐。止持作
犯。唯对二教。事相以明等。问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
通法者。如五邪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
此法与事。杀盗不殊。有何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
但对事明者。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
作。则通持犯。不以分体相无别。故知四行之中。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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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今文中。虽不广破。然于彼杂料简中。第一历位
分别门。作犯中明事。白竟后即云。对法类知可解。则
是明止持犯还有法也。又复下文。诸九句。皆此事法
上坐也。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者。此是古义
如前广述也。二教即制听二教也。如淫盗等。是制教
家止持作犯事也。怨逼三时无染。则是听教中止持
作犯事也。乐则作犯。不染是止持。既是佛开。故曰听
教。又如造房是听教。止不过量是止持。过量房成曰
作犯。此是听教家。止持作犯事也。通对二
教法事两种者。谓作持与止犯者。听教家作持止犯。
亦有法有事。如造房是。制教家作持止犯。亦有法有
事也。如三衣一钵。是配事可知。谓制听两教各有法
有事。所以前不通法者。此却释前句也。故前云止持
作唯对二教事以明等文也。谓制门中。如安居自恣
是法。淫盗等四是事。今若将止持作犯往收。但摄其
淫盗等事。若作持止犯。则得安居之事。及法。谓说恣
中。有法有事也。又听教中。畜长是事。说净是法。此上
皆是古师立义也。就前止持对二教中制门中事等
者。深云。要须捉取止字。至下文勿迷。谓今于制门事
上明止持也。
言淫通三境者。人非人畜生正道也。有人云。三处行
淫曰三境。此非正解。故心疏云。可学制止者。淫通三
趣等。然举三趣则摄六道。以非人一趣含天修鬼狱
四也。羯磨疏云。约律明趣。伹说为三。谓人非畜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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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两趣。形现易知。天鬼狱修。幽通难识。故合天修
鬼狱四道。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异于人类。故号
非人。余曾问诸讲士。便答余云。不读观音人非人等
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谓疑神。经中八部紧那罗也。形
如人焉。但顶生角。作此解者。知四分主者。三宝物为
一。主人物二。非人物三。畜物四也。二者制作如衣钵
体量者。树皮生疏衣体非等佛量。即量非也。石木铜
泥钵。体非三斗巳上。斗半巳下。是钵量非。止非法边。
名为止持。下文出者。约如法作边。成作持故。文互出
二不同。问此既明其止持之门。如何明其制作。如衣
钵等。岂非作持行也。谓要因造作故是止持。何故今
于止持中。明云是止持行耶。答此衣钵等。虽是作持。今
取止不过量。而作还成止持。故戒疏云。且如三衣。教
遣备具。不敢轻侮。名为止持。又云若过量作犯。反此
作犯。岂非止持。又云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依教作。
便成止持。注云昔以事不可学者。古人意云。取止持
作犯家。如淫盗等。事是住法故。出家僧尼所不应学
以须学故。圣不制学。故不得识。故曰不可学也。宾云。
古师意言。淫盗等事。不可故。名不可学。其中纵有不
识疑等。岂容有犯。犯是止持作犯家。所对之事。皆是
非法事耳。若作持止犯。则事与法。俱是可学。以作持
中。是事如法故。即衣钵体量等。出家僧尼。应须学也。
古师亦不一向云事是不可学。故知有可学。有事不
可学。砺同此解。宾叙砺意云。言可学者。如造房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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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量度等。及发口言。诵戒羯磨等。斯事皆须身口学
作。名曰可学。言不可学者。不可身作淫盗杀等。及不
口言妄谤绮等。斯并不可身口学作。名不可学(诸师意。与
此全异。即钞是)。是制门(制离杀等)可学之通于制听(制诵戒等。听作房等。)不
可学中。唯是止持。可学之中。自有二别。
若是制门。唯是作持。以犯反持。皆唯
上说。明记此言。则下文古师义自显。若更繁解。翻令
杂乱。
就听门中事通上二者。谓通可学不可学为二也。言
可学如房舍尺量长衣大小等者。此还是止。不过量
而作。曰止持。若过量作房。岂非作犯。反此作犯。依教
而作。故曰止持。此乃双持犯义。偏约一边明之。然此
听中。亦同制止及制作。疏云。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
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是
止持也。一如前制门中明之。此听门中略不出耳。不
可学事同前述者。同上迷忘。是不可学。故疏云。谓衣
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未违教名为
止持。迷非可学。故不制犯。前后想转结不定者。且如
当时。不乞法造房。前后心迷。谓言巳乞者。则始终不
结其罪。乃至房成。中间想心。常迷不转。则并无犯。若
转想。则有前方便兰。故曰不定。亦如欲杀人。临至境
所。转作非畜想杀。但得前心兰。望非畜边。得后心吉。
若本欲杀非畜。转想作人想杀。结本非畜方便吉。望
后人边得兰。故云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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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作持对制门者。上明止持义竟。此下明作持行成。
制听二教。明法与事也。文中还约衣钵体量作之。教
谓律藏者。明其律教。诠量持犯。以教于人。故名为教。
此教是作持家所学。若其不学。即是止犯。行谓对治
者。谓作持之时。以心起对治防非。起心依教作一切
善。皆是作持体状也。若不起治心。即是止犯。上释制
教义竟。
就听门中。事唯可学者。亦是古师义。谓作持中。约事
唯是可学。无不可学。谓于事上。不开迷故曰事唯可
学。事谓房舍尺量。长衣广狭是其事也。不可学者。且
造如房。进趣修造。必假心想明了方能修造。若心迷
忘。岂能作房。故于作持。不开不可学也。今解不然。亦
开不可学也。故下作持九句中云不可学法迷。亦有
九句。故知亦开迷也。又戒疏云。如昔所解。作持门中。
法事但明可学不可学者。非此所明。以非进修。圣不
制学。不同止持通不可学。以唯离过故得明也(谓上持中。
由圣制止。忽尔心迷。而作无罪。开不可学。今此作持。如说恣等。进趣是作。若迷心终。无作理故。无不可学也)。今
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乃至三果犹有事迷。何
况下凡。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二法皆有迷
忘。而非罪摄。何以明之。律长财开忘不染。房舍指授。
亦开想疑。既不结正。明知有迷。故不结犯。今钞所引。
正是昔义。未可依承。故下文难云。后缘法中。亦有想
转等。还是故也。即答待后作持中法九句上为说即
是。法亦有迷。既指作持中为说。明知作持。定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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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后作持中。即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故知通不
可学。何得于今而言事唯可学也。
所以不通不可学者。此则释其不开不可学之意也。
此中古师义云。夫言作持必造趣营为。作其前事。若
心迷忘。何能作事。如持衣说净。必假了心。是故不开
不可学也。此古师意。止持则通可学不可学。作持唯
是可学。不通不可学。故出其所以。言法唯进修方知。
事但离过自摄。既曰进修。故不开迷事。但离过故开
迷也。广如后述者。立谓。如后配位九句作持门中说。
还有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今指此文。兼破古解。悉
名作者。止持之戒。理须奉遵。不敬圣言。故名作犯。
懈怠不学者。此谓不学戒律也。上释第二体状门义
竟。三明成就处所者。谓持犯四行。结成分齐。在何心
中成也。谓在第四行心中成。故知行心。是持犯成就
分齐之处所也。就此一门。有其三段。初且单就行前
三心。明止持行。二约对治。行心。明止作二持成就处
所。后就三业。明四行成就处所也。虽有三段。唯是两。
初二约心以明。后一兼身口以辨。约心辨中。止持有
二别。作持唯一种。以行前三心。无作持义故。止持有
二者。一是对治明止持。今即是初一是无恶来污。名
止持者。何故无记中。得是止持。由本受得戒体在心。
无恶相污杂。虽入无记。未违受体。不废得名止持行
也。亦曰端拱止持。砺问。云何行前三心。既是无记。何
以成业耶。答行前三心中。有本受体光洁无违。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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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非修行持。首疏问。所以止持行前三得有。然其
止犯前三。何以则无。问意云止名是同。何独止持无
止也。答戒是受得属巳。以此三心。拟本所受。无恶来
违。说之为持。恶本不先受得属巳。故不得以行前三
心。拟本受之恶无善来污。说为犯也。高云。意明受本
拟持。受时巳属巳。止犯非所明期。非先属巳。济云。此
门既云无恶来污者。下第二门即是有恶来污。而明
其持。故言对治行。明止持作持也。
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者。谓色受想。因对三色。即有三
想。以因三想。即有三受。谓见好色即乐想。恶色作苦
想。以不好不恶色作不苦不乐想。因此三想。故有三
受。领纳违顺。名之曰受。谓对乐想即乐受。苦想苦受。
不苦不乐想即舍受。因此三受。故有三毒。谓乐受生
贪。苦受生嗔。不苦不乐受生痴。以因三毒。成于三行
也。今谓。若心在前三无记心中得名止持。由本受是
记心。发戒无作之体。常在。今虽入无记。由不作恶。无
违本体。得名止持。济云。识者了别为义。谓卒尔见色。
识能分别也。想者搆获为义。谓心量度也。受者领纳
为义。谓既量度则领其好恶也。行者造作为义。谓既
领善恶巳。心即运用成业故曰行是记心。前三是无
记也。注云流入行心成别因者五阴之中。一色四心。
心四之中。前三属无记。纵造善恶。皆不成业。入第四
行心成别因。别因者。谓业因也。若行心中作善。是善
业之因若行心非恶。是恶业之因。言别因者。胜云。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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嗔等行。成犯因。无贪等行。成持因故曰别因。亦可约
贪嗔痴。别别因为业。故名别因也。言故分二者。谓解
上文也。端拱不动行前三心。是止持为一也。行心成
就。对治不作。此行心中。明止持。故为二也。故戒疏云。
故分四阴。以为二分。故曰分二也。受体是记三心无
记者。谓受时是有记心中。领得此体也。今人不可常
有记心。故在无记三心中。亦能持此戒体也。此文亦
是。佛疑故来。恐人情意谓。受体是有记。三心前无记。
若入三心。戒应是谢。今明不然。即涅槃云。其心虽在
恶无记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
必行心成就前三则无者。谓行心能成持犯。若行心
既备。前三无记心则谢也。谓此识受等三心。不得有
对治行止作二持也。善性便有者。上约五阴心中弁。
今约三性。明持犯也。止作二持要是善。亦无恶性及
无记性。故言恶无记。无此二性中。不得有对治二持。
要局善性故。砺云。二持是善。非馀二犯。不善非馀两
也。前三亦无局不善性者。此则翻上二持。明其二犯。
则无善性。及无记性。但有恶性。故言局不善也。谓识
等三心。不得有对治行。止作二持也。
若前后心有别持犯者。谓善无记性。若望一心。非是
结成犯处。若就前后相成。则为通有。即如禁闭沙弥。
一中具四行是也。又解。上既明行前三心是无记不
成业因。名为前心。后入行心。名为后心。方能成持成
犯。故曰前后心。有别持犯故。砺云。行前三心是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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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无记心中成也。若行心中则名别持犯也。又砺云。
上来持局善性。犯局不善性者。此就一心明也。若前
后心。及以教人。馀二性中。得有作犯等也。戒疏还述
此义。詺则有异云。若事前后。心则异生。别犯则可知
也。
后三业明成就者。此第三门义。约身口心业。弁成持
犯处所也。上虽约心。未论身口。故今广明三业。是持
犯处也。
身二持等者。砺云。若约成教弁身口二持犯者。离杀
淫触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具。布萨时。燃灯
火。具舍罗。不安坐受食。及受食食等类。是身作持。离
口四过。如妄骂嫌绮等。是口作者。咸悉止故。是口止
持。如受持衣钵。处分说净。离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
作知净语。伤地坏生。二入聚落。及顺教修习等。是口
作持。身口合者。准说可知。身口两犯。反前而说。单意
业中不成持犯者。前疏云。今此教中不防意地。故曰
也。此谓但初念起染心。不拟动身造作。此制大乘。声
闻无犯。故曰不成持犯。声闻之戒。拟动身口。起心之
时则成犯也。故律中。发心作心念是也。砺云。意业持
犯者。此但成身口。故不顺别说。以此而推。故知意地
无二持犯。
若动身口思者。谓起心拟造前事。此思心即犯。身远
方便。不同单意业也。故戒疏云。单意业中。不明持犯。
故律云。但意者不名犯也。若尔不犯。何故律云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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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心念作。皆名犯者。答此谓发心。拟动身口。虽未动
相。即名为犯。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
起缘作。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
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等。是其犯也。任情两取。后
解为正义。此是钞主。取后解为正文。又大乘中。有三
种思。一者动发。二密意。三决定也。上来释第三成就
处所义门竟。
四明通塞者。谓二持两犯。互得相有曰通。互相无曰
塞也。
一心门唯就作业以明者。此明一念中。非前后而起。
名为一心。此就单心故唯塞也。谓废境论心。但就心
中辨。则不通也。以持心望犯心。善恶相违。如起心缘。
离于杀盗。不得更缘馀善恶也。即正有止持心时。无有
作持。乃至无有止犯心也。谓心无并缘虑故。伹塞不
通故。疏云。既是一心作业。以持望犯。善恶相违。持犯
当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并不得通。如人起心。离杀
盗等。可得更缘修善等也。又此通塞门有四段。前一
则单就心辨。明四行。二将心望境明四行。后二则对
事明四行。各有通塞故曰也。又言唯就作业以明者。
谓初门。单就心辨。盖是废境论心。然实作其前事。且
约心边单辨故曰也。要约作前四行事。今离却为两。
目的明心边也。伹塞不通等者。高云。四行俱塞。故言
并塞。谓尅取成止成作边故塞也。以持望犯。善恶相
违。故塞不通。持犯当分。各有止作。故亦不通。谓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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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同。止作别故。故不通也。二犯亦尔。
二将心望境者。有云。约心对境。境有通塞。故言将心
望境有通塞也。若直语心。唯塞不通。属前门也。砺云。
一心望两境门是也。此是双持犯义。今但言将心望
境也。谓于一境。且则有止作二持。即如戒疏云。双持
犯有二。初约心用。后约教行。言
心用者。谓若据标心动用边。对一切诸戒。并具二持。
且如淫戒。顺教禁防。即止持义。观厌巳前。无思染过。
纵与境合。三时无乐。名为作持。馀可例之。若据教行
解。即此门双持犯义也。且如三衣。教遣备具。不敢违
逆。为止持。如教策修。顺行不犯。为作持。反上止持为
作犯。反上作持为止犯。故云二犯亦尔。砺疏。亦有二
意。初言前就制听二教。明两持二犯。如处必说净受
持衣钵等是也。二就进趣修习。如学问诵戒羯磨等。
以明止作二持犯也(下文云若就修行解上持等者。同此后段意也。钞家前段同此
前段义也)。砺云。作中有止。收止成作者。则是对治离。则是
作家之因。作是是果行离。则成作家之果。谓由此对
治止心。能成其作持行。究竟果也。止中有作者。作则
是对治离。乃是止家之因。止则果行离。乃是止家之
果。谓由此作家之心。成其止家之果也。虽然一境。指
心有殊。故曰岂是通漫等也。准砺疏意。此中双持犯
义。必不得约杀盗等作之。以杀盗等皆是单持只犯
义。如常先解。
持犯不相有者。谓持不通犯也。持中无有犯。犯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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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持也。若止作二持。有相成义持。与犯相违。无相成
义。高云。以持望犯。善恶相违故塞也。持犯自相通者。
谓持持自相通。犯犯自相通。皆谓止持中有作持。犯
中有止犯也。如止持中有作持者。胜云。如不过量。是
止持。以其依教。不越分齐故。名止持也。验教量度。知
其分约。名为作持。此验教量度成止。故下止中有作。
收作成止是也。砺云。止持中有作持者。如止不过量
造房曰止。须乞白二是作。长衣亦尔。止于懈怠之心。
是止持。加法说净。曰作持。又云。如作袈裟。应量而作。
无有过量作犯之罪。即曰止持。加法说净。复曰作持。
又可依教作时。亦曰作持。作持中有止持者。慈云。如
三衣一钵。圣制须具。是作持。以如教策修顺行不犯。
岂非作持。不敢违侮。止其非法体量。望无犯故。名为
止持。收此止持。以成作境。故下文云。作中亦尔。故止
据无违成持。作据顺教成于持也。砺云。犹如造房。乞
处分法。称之为作。由乞此法。依教造房。而无作房。反
却作犯。即曰止持。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又如说净是
作持。由说净故。无有畜衣作犯之罪。反却作犯。即曰
止持。二犯亦尔者。反持成犯。可以类知。故曰亦尔。如
过量造房。出于教禁分齐。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
也。止犯中。亦有作。不畜三衣是止犯。故心违教是作
犯。砺云。不乞处分造房。称止犯。身业造房。即是其作。
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非止中有作耶。
若为取别者。立谓。反徵前言。既云持持自相通。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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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有者。如何取别耶。
答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者。戒疏云。如畜衣。故违不说
净。是止犯。越于期限。是作犯。又如造房。故违不乞法。
是作犯。即此违教。是止犯。今收此作衣造房之事。以
成不乞等止罪故曰也。作中亦尔者。谓是收止成作
也。如欲作衣。先止不过量曰止。后既作成。收前止心。
成其作衣之作持行也。砺问言。一心宁得止中有作。
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尅取成止。或作边故塞。若望
二境门者。取对治为言。止中有作者。作是对治离。止
是果行离。作中有止者。止是对治离。作是果行离。举
宗历然者。如言止持中有作。止持即是其宗。虽中含
作持。皆为成止持之行。故言举宗也。即此举宗而明。
虽止中有作。作中有止。那成通漫。故曰岂是等也。一
止作持心别者。此下四句。正是解上举宗历然等之
言也。云此止心止境各别。岂是通漫耶。故作四句。明
其别异之所以也。要须约一境上解之。勿馀境上作。
则不相当也。由此中明双持犯义。皆约一戒上。则有
双也。故今四句料简持犯义。只得于一境作之。故砺
云。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得约累境相怊为双。若更
论异境。那称体一也。旧解云云。良非得意。言止作持
心别者。如造三衣。止不过量心。与后加法作持心。岂
不别也。处分造房。止作之亦得。谓如造房。拟乞处分
法。不拟过量。是止持心。后加教法。依修造。是作持心。
二心既别。所指之境。两亦不同。教曰举宗历然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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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止作境别者。谓如造三衣。止不过量时。衣境与成。
后加法时。衣境别也。有又云。一止持心别。止心不拟
将生疏绢布。作三衣者。名止持心。与心拟将绢作三
衣。名作持心也。二止作持境别者。生疏之财。致绢之
财。二境别也。又约造房作之。以所造者止持境。由依
法造房。无作犯之罪。反此犯。即是止持故。望房为止
持境也。作持境者。即众僧及羯磨教法。为作持境也。
三止心对作境者。立谓。如欲作三衣。止心不拟过量
是也。应以教造衣。衣是作持之境。由我止心不过量
故。将此止心。对此衣境也。有人云。生疏之绢。不堪作
三衣。今止心不用。是止持。然致绢堪作。是今所用。名
作持境。故曰止心对作境也。深云。止心对作境者。即
收止以成作也。下文作心对止境者。收作以成其止
也。景云。如止不学一切法即止心也。由不学故遍犯
诸戒。故言对作境也。四作心对止境者。景云。谓由
先学教。善识持犯。犯境不为。故对止境也。立谓。对淫
盗等。此本是止持之境。今起观行心是作心。对前淫
等止境也。应是持衣加法之心是作也。对前如
法上。不过量之衣境。有人云。身心将致绢。作三衣。是
作持心。对生疏绢帛。止心不用。是止境也。
若就修行解止持等者。此明约心用边。一切诸戒并
具二持犯。谓如淫盗等。若据进修边。亦得有双持义
也。进修只是修慈少欲等。故曰修行解止持也。呼此
慈心少欲修行。若如上来双持中。约衣钵等。但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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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行教而明示。是约进修边说也。今此下别约修慈
少欲义边。则淫盗等。虽是单持只犯。若约修慈少欲
之边。亦具二持犯也。砺亦此。故疏云。斯之四门。并约
两教以说。一进趣教。此通三学。二制教。此局毗尼行
教。通于理善。故言修行也。如止杀盗。先修慈悲少欲
等者。谓如为杀。先修慈心。收此修慈之作。方成止杀
之义。故曰也。慈悲对治于杀。少欲对治于盗。故云然
也。
作犯心边有止犯如人作恶先不学善者。此谓若先
不学善是止犯。由此止故。后则作恶。即名作犯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造房等者。景云。畜长衣
不说净。名为止犯。由前畜衣。则是其作犯。亦可过十
日著用名作犯。故曰止犯边有犯。作人如造房。不乞
处分。则是止犯。由前违教作房。复是作犯。立云。本作
衣时。若不说净。但念是止犯。由本作时。即拟不说。今
止不说。名为止犯。望前要心。名为作犯。房亦复尔。不
乞处分。但是止犯。由本要心不拟乞法。后即作成。则
是作犯。若望不学止犯无作犯者。谓若就不学问边。
止犯之中。则无有作犯也。何以知之。如我止不学问。
但是止犯。望未造过。岂有作犯。上所明者。约对事修
造之中止犯则有作犯可知。不即相成非无后习者。
谓今但止而不学一切圣教。但是止犯。既未作恶。无
其作犯。虽然由心止不学故。迷于教相。后必随篇聚
造罪。故是后习也。此还是释上止犯心边。有作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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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三自作教人四句皆通者。此明教人兼自作持犯四
行。容有一时结成。故得相名。詺之为通。
令人漉水为巳用是止持者。向若不肯漉涡。饮用虫
水。即是作犯。今翻作犯。故名止持。若一往而言。似若
作持。今钞将为止持。古师亦有将为作持。然实是双
持犯义。事含止持。今偏约一边明。以由漉故。止不伤
虫。故曰止持。又解。我以止心令他作。他作之时成我
止也。以望不损境边。以成止也。又不乞处分遣人造
房者。此不乞法。是止犯行。作四事巳者。谓作上四行
巳后。随人一个行中。其业若成。并时结四业。言离诸
罪过者。谓是入止持行也。乃至止犯等者。所以有两
个乃至者。上一乃至即是结上文。明其止持行中具
有四行。始从止犯。后一乃至即是生于下也。谓上既
止持行中。具有四行。乃至作持作犯。亦各有四行也。
中间有越。故称乃至。
塞者易解者。谓以不得一时成四行。故名塞也。亦如
前一心门中云止持时无犯等是也。此言唯塞者。独
约一行心中明也。言通须方便者。谓若语通者。须前
作诸方便。则后随入一行中。前业自成。四行齐尅。故
得是通义也。言四四十六者。谓止作二持犯。为四行
也。上即具此四。故曰四四十六也。言托相少别者。立
谓。前是自作教人门。此是前后自相成门。故言少别。
自安漉具者。此是止持。以反却作犯故。得名也。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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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边是止持。此谓自安漉具。但是方便。未即漉也。
禁闭沙弥者。是作持方便也。有人言。如畜沙弥。制令
二师教诫。若不诫则得止犯。今既禁闭。令不起恶。是
作持也。又解。知有音乐当来。若不禁闭。则往观犯罪。
故今禁闭。为作持也。安杀具者。即是作犯。此是杀家
方便。未即正杀。待后业自成耳。闭户现相不与欲者。
是止犯也。谓现不在房之相。故闭户也。不与僧欲。如
上作四事巳后。还房随入何行心中。若前四业齐成。
通得四行也。
此后二门并对事修造明止犯者。谓第三四行中得
成十六行者。此并约造事事中有止犯。论此止犯。故
成十六也。今试论之。谓如上后两门中。各明四行。其
中约造房。不乞处分。及闭户不欲。约此房欲两事。不
肯作故。是其止犯。谓造房事不乞法。对僧所秉事不
与欲。是止犯。则异由来不学问之止犯。若不学止。则
无修造事可对也。不得约此止犯通其四行。则无十
六也。上言十六行者。约此造事边之止犯。故成十六。
故对事修造。以明止犯。旧解咸刀刀此解为胜。然亦
少妨。望前成就处所门中。止持有二。一谓端拱止持。
二谓对事明止持。今此门止持。还是约对事。所以不
简出。何以止犯有二种。即简云此是对事之止犯。非
是不可学端拱之止犯也。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篇四
通塞门义竟。
五明渐顿者。此门分三。初就论心四行。皆有渐顿。第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9c 页 X42-0929.png
二对行辨。唯渐非顿。第三单就止犯明渐。后分四门。
细寻可解。言渐顿者。增积分成曰渐。一时总作曰顿。
砺云。若二作解义。唯渐不顿。论其二止。通含渐顿。
若论心渐以类可知者。如止心离杀。不离妄等。是止
持心渐。若唯安居。不自恣。是作持心渐。若欲行犯两
分者。二持顺受体。二犯是违受体。以受时拟断诸恶。
若今悉断。是顺受体。若作心并造诸恶。则违受体。此
亦是结略上文也。谓顺受体曰持。违受体曰犯。违顺
既异。故持犯亦乖。故曰两分。上言就心通渐顿者。谓
约心明。得有渐顿。若约行对境。唯渐不顿。
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馀对治也者。慈心但可对治于
杀。若不净观对治于淫。少欲对治于盗。各有所对。不
得一时故也。
且就男子身七心行杀者。谓三毒互起。三单三双一
合。有七心也。今单起一贪心行杀。但犯一杀戒。馀六
不杀戒。并宛然无损。体恒清净。四十九戒者。还约上
来所犯男子身中。除杀一支。犹有六支。加一疮门。即
为七也。七毒历七支故。言四十九戒并未犯。言五十
六戒者。景云。就馀男子身中。先所发戒。都未有犯也。
男子八支。七毒遍历。七八五十六也。女人三疮门。长
得一支。成六十三戒。皎然无染。言亦如前说者。如释
相前戒体中辨也。
三就止犯别解四句分之等者。私云。此是渐顿门中。
最后第三段。前二段明三行讫。此下单就止犯。自作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0a 页 X42-0930.png
四段。明不学无知罪渐顿义。谓不学等。并是止犯罪。
故于此明。何故不学。即是止犯。砺云。故受戒结劝文
云。汝可学问诵经等也。又下文书诵戒羯磨。各言不
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不者如法治。谓如吉罗法治
也。言无知。何名止犯者。故律下文云。先诵者今悉忘。
制言法待。又言不一心提耳听法。以无知故。问本受
之时。令其学问。不学是止犯。受时言得果。今既未得。
应是犯。答学据自分。故说止犯。得果力分未堪。类似
无知。故不名止犯。更问不学二止名吉罗。吉罗此方
云恶作。既言止犯。本无有犯。那名恶作耶。答若当无
心。不得称犯。但使起心不学不了。是则名作。今言止
犯者。望境说止也。
不学之罪先起者。私云。恶心不学。则结罪故是顿。无
知对事缘而不了。方结故渐。二别解不学无知罪者。
私云。前第一。通解不学无知二罪竟。前解不学是顿。
其义未圆。今更别单解不学罪。亦有渐有顿等也。深
云。前门是不学与无知相对而明。但渐非顿。今别明
不学。有渐有顿。
要心可学境止作不学意等者。知淫通三境。盗分四
主等。皆是可学。今息不学。顿得多罪。景云。三藏教法
皆是可学。今止不学。于一一境上。皆得多罪也。
若论无知唯渐者。立谓。缘于事法。对来不识。或复有
疑。方结其无知罪。以心思无并虑。境事顿现故也。由
对境事不了。方结无知。故渐不顿。问此不学无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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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何者。将欲解不学无知罪。且假问生起。然后就
释。答有人云是吉罗者。古来诸师。解不学无知。齐是
吉也。砺同斯判。今钞不同之。若不学同古释。无知有
两种。若都不识是提。疑则是吉。至下九句中解也。即
引律文。故云无知是提罪。如砺解云。律文结提者。是
不摄耳听法罪。非是于无知上结也。即如过三钵受
食。不与馀比丘食戒。但过三钵上结。可是不与馀比
丘结也。今亦任情两存。若依砺解。后九句中。全无提
罪。须知。
言不学吉罗者。律文戒犍度中结劝文云。汝可学问
诵经。又下遣诵戒羯磨。各言不诵。因制五夏前诵戒。
不者如法治。若疑者得轻是吉罗者。南山意云。识与
疑。虽俱无知。得罪有轻重者。由疑从两境生。谓缘是
非两境也。疑是解家之律给须决断。分有智性故轻
也。不识一向生迷。痴昏故重也。
三分齐者。引一段明结不学无知二罪。时节分齐。自
分三别。一约律教中结罪分齐。即五夏后结者是也。
二约行中明分齐。即五年从十岁受依止。三约众生
根利钝中明分齐。利根二罪。钝根一罪。学据始终。不
学即结者。初受戒竟曰始。五分法分法身成曰终。中
间不学即是违圣。然今律令尽形学。今者不学。即结
不学罪。此依教结分齐也。望齐贤圣者。谓约行明。还
须尽形而学重。唯五夏然须尽形不学即结。所以制
令学者。谓有少解。即言功齐贤圣。故言五岁未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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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者依止。优劣相降者。谓行解既有优劣。劣须依
优。但胜巳者其优也。故下引律文。五岁从十岁受依
止。十岁是优。五岁是劣也。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
等者。五分。谓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也。防非止恶名
戒。静虑息心名定。观照空者曰慧。累惑尽亡曰解脱。
于自他解脱处。照知显了。名曰解脱知见。此五可轨。
名之为法。成身之因名为分。新经论中。名无漏五蕴
也。上就教释竟。
下明约其根等解释罪数多少也。若利根易悟始终
二罪者。谓利根若学即了。今止不学。于事不了。即结
不学无知二罪。不得待五夏后也。即不学之时是始。
从不学解时结二罪至后。故云始终二罪。乘云。受后
名始。一期形尽曰终。若更远取五分法身是终。若不
学至终结罪。结罪乘有解者。不学罪当时即结。无知
罪要五夏后结。此则五夏是始。形尽是终。若钝根难
悟始终无无知罪者。此言稍隐。谓此人既钝。若不学
者。但有始终不学之罪。无有无知罪也。以非力分故。
非学卒得。上来约根钝。解其得罪多少义讫。维即利
钝不同。然以犯罪。理令须忏。
从此巳下正明犯罪可忏悔不义也。四可忏以不等
者。立云。此对古义故来也。古师解言。不学之罪可忏。
由发心学。即是断相续心。故是可忏。若无知罪则不
可忏。由虽作心欲缘。缘犹不了。无断相续之义。故不
可忏。如对后事来还复不了。岂有断时。今此钞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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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云俱可忏。故首疏问曰。不学无知。可忏以不。答解
有二种。一解不学罪可忏。无知罪不可忏。所以然者。
不学之罪。有断相续义。如要心还学。即是无不学之
罪。即断相续故可忏也。无知之罪。虽作心欲知。缘而
不了。由是无知。无断相续。故不可忏。若后缘了。即是
解惑相除。复不须忏。有人破古师此义文言。或者是
其无明烦恼。罪是业也。巳起之业。应须忏除。业本非
或。何得言相反也。谓解但五。或不反业也。若尔发心
欲知。由自未知。相续不断。不得忏者。我乘作心欲学。
由未得学。不学相续。乘应不得忏耶。答学后始修进
趣为言。知据终成了境为义。始终不同。何得相类。第
二师解一同其钞之意。由本不学。故缘不了。圣结无
知之罪。今若巳学。虽复缘境未了。圣乘未结无知之
罪。故知若学。即无无知罪。故非可续。即无无知罪故
可续。何得更言不可忏也。砺乘破古执。同判可忏。故
今更解。无知心犯。乘有断续。故得忏悔。起心学时。假
缘不了。圣不制罪。故是断义。当知可忏。此义明矣。上
来释持犯第五渐顿义竟。
六明持犯优劣者。于中又分为二。初就二持。持有优
劣。次就二犯。犯有优劣。所以有先后者。持顺受体。故
宜先明。犯违受体。故在后说也。
一威仪戒者。立谓。外凡僧也。前辨五篇七聚中云。前
三是戒。下四威仪。今此所论。不同前判。前三后四。通
名威仪。谓是今时白四羯磨受者。皆名威仪戒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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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根戒者。立谓。内护六根之门。令不外染六尘。名护
根戒。即案善生经云。守摄诸根修正念。见闻觉知。色
香味触。不生放逸。名护根戒。宾云。此是根律仪也。新
译经论。名根律仪。乘名为护。旧译经论。但有护名。所
言根者。眼等六根。言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者。防
护六根。名根律仪。旧名护者。真谛释云。能隔恶事。摄
善事故。能守护六根门。令惑业不入故。能防守行人。
令不堕四恶趣故。又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
故。由斯多义。故名为护。从初业位持戒护根。乃至證
无学果来。若定若散。有漏无漏。一切时中。使根门不
漏诸漏恶。悉得立为根律仪也。瑜伽二十一。二十三
中。广明声闻戒根律仪。是世出世二道资粮。故知即
是道初业位。婆沙四十曰。云何护圆
满。答无根律仪。应知此中。根是所护。由念慧力。护眼
等根。不令于境起诸过患。如钩制象。不令奔逸。是故
无学。正念正知。名护圆满。宾曰。谓根律仪。始从初业。
至无学位。方圆满也。此护
根戒。以何为体。准正量部。正念正知正舍三法为体。
念谓于缘明记为性。谓能忆持本所受等。慧谓简择
功德过失。舍谓远离贪忧二品心。平等性故。明了论
偈曰。毗尼毗昙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此偈中意
云。理实毗尼具含多义。略而言之。身语善戒。及护根
义。皆是毗尼。而于律中。但明戒而不明护。故今毗昙
具显戒护二种。方合律藏。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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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者。戒即身律仪也。护即根律
仪也。诸圣弟子与此相应。故云相应人。若准俱舍。名
意律仪。乘名根律仪。大意同此。若欲广释。广如多论
及婆沙百九十七瑜伽二十三。文繁不述。宾云。准理
此根律仪。通凡夫及圣人也。但能防护六根。即得名
根律仪。今独判是内凡。违于大界法相义也。三定共
戒者。立谓。此约内凡修四禅四空定业等也。以入定
之时。其戒体光洁。出定则无。以此戒与定共俱。故曰
定共戒也。新经论。名禅俱戒。亦名静虑律仪也。四道
共戒者。立谓。须陀洹巳上。證无漏果灭。无漏道相应。
以道戒双起。故曰道共戒也。新经论中。名道俱戒。上
且列位。下即一一解释。问此道俱戒。得果舍因不。答
舍也。且如初果后證一来。舍前劣道。更得胜道。道俱
之戒。随道转增。舍前劣戒。馀果准知。上来列位分别
门略序名目讫。
从此巳下。广作义章。条文解释也。初一外凡假名僧
戒者。疏云。对下真实僧。故曰假名也。僧有二种。一者
真实。二者假名。言假名者。四人巳上。详遵羯磨说戒。
同崇无二。但是事和。未有真解理和之义。故曰假名
也。二者真实。如下辨也。立谓。此解上威仪戒。言是外
凡人也。若依旧经论。明五停心观。谓心停住此五处也。
乘名五调心观。将此五法。用调心也。乘名五度门也。
第二总相念。此小乘七方便中人。前三心也。宾云。准
成实宗。七方便中。前三是外凡。后四是内凡也。若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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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所计。明内外凡。位地不同。不能具述。上代成实诸
所云。外凡位中名乾慧地。始从凡夫。专信佛法。归依
三宝。受持禁戒。戒生定。定生慧。能观众生空。未善明
了。理水不治。故名乾慧地也。心在理水故名凡。暖法
巳去。观实法空。而有相心。数数陵杂。名为内凡。入见
道巳去。即名圣人也。若约大乘明。即当地前三十心
中即十信心是也。言十信者。一信心。二念心。三精进
心。四慧心。五定心。六不退心。七回向心。八护法心。九
戒心。十愿心。亦名习种性。此之十信。名为外凡。依
信乐大乘。仗阐提不信障得净。果报感铁轮王位
也。若依俱舍论。一切凡夫是外凡。七方便人皆内凡
也。上言五停心者。一不净观。二慈悲观。三因缘观。四
方便观。五数息观。各有对治。一贪欲多者。作不净观。
二嗔恚多作慈悲观。三思觉多者。教令数息。著我多
者。当为分持十八界等。言别相念者。涅槃二十
八云。佛告诸比丘。当观念处。云何名为观于念处。若
有比丘。观察内身。不见于我及以我所。观受心法。亦
复如是。是名念处。荣疏解云。自身为内。他身为外。自
他合观。名内外身。神名为我阴。我所毕竟皆无。名为
不见也。身既无我。馀三亦然。故曰观受心法亦复如
是。此谓一观通于四境。有时一境。具于四观(此是总明观四
念处)。亦云。若观身不净。观受为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
。此四念处。只是观五阴上为四耳。观色阴
为身念处。受阴为受念处。识阴为心念处。想行二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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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念处也。言一境具四观者。具观身一境。即作无
常苦空无我四观。此曰总相念。馀三境各具四观可
知。中二内凡和合僧戒等者。引即解前护根并定共
戒也。立谓。即七方便中后四人也。谓暖法顶法忍法
世第一法。此是四善根人也。宾云。四内凡巳去。分得
无漏慧观。不执我我所。绝于违诤。故言和合也。言暖
法者。疏云。暖体是慧。无漏火相。故称为暖。又解。暖是
八圣道火相。故名曰暖。八圣是真解。暖心为似解。八
圣道是无漏。暖心是有漏。真无漏慧。所烧烦恼。譬如
火体。暖是有漏似解。与彼为因。譬如暖触。是火之相。
私云。以无漏八圣道是真智。能烧烦恼。喻如火体。令
此人学之未极。似若真智。如火家之暖气也。上言八
圣道者。一正见。二正思惟。三正念。四正定。五正精进。
六正语。七正业。八正命。是为八圣道也。言顶法者。此
人观四真观行因尽。即以此尽开释顶法义。何者。前
暖法人。始作四谛十六行观。观未能熟。忍法巳去。又
复缩观。今之顶法位。十六周遍。若使止预观物分明
悉见。约此周尽有同于顶。故曰顶法也。言忍法者。忍
是为义。谓安住名忍。此人亦缘四谛。得此法时。安耐
众恶恼事故也。言世第一法者。世间中胜。名为第一。
此人具信进念定慧五根。观四真谛持。近生于苦忍。
胜前方便故。称世第一法也。此约
小乘。就七方便。后四法人。乃至须陀洹向人。皆曰内
凡夫也。前三十心。后中十行十回向心。曰内凡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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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十行者。一欢喜行。二饶益行。三无嗔行。四无尽行。
五离痴乱行。六善现行。七无著行。八尊重行。九善法
行。十真实行也。此之十行。名性种性。依破虚空三昧。
伏声闻畏苦障。得乐果报。感银轮王也。言十回向者。
一救护一切众生回向。二不坏回向。三等一切佛回
向。四至一切处回向。五无尽功德藏回向。六随顺平
等善根回向。七随顺平等观一切众生回向。八如相
回向。九无缚无著解脱回向。十法界无量回向。此十
回向。名道种性。依大悲。伏缘觉舍大悲障。得常乐果
报。感金轮王也。此三十心。名为内凡。亦名三贤。于五
位之中。属于第一资粮位。若依多论。稍谓白四羯磨
受者。名为外凡。五停心巳去。悉属内凡也。前言定共者。
有人云。外道亦有。故曰共也。荣疏云。何名方便。谓未
入道圣位之前。修时有阶降之异。是趣果方便故曰也。
前方便三。与外道凡夫悉皆共得。后得方便。唯是内
道之所尅。非外道凡夫所得。其无漏圣道之似相貌
故。非外道之凡夫所有也。言和合僧戒者。此人分有
圣谛。理水在心。名和合也。其须陀洹向。犹属内凡者。
为但得十五心。以十六心未满之。即入于初果方便。
是圣位下当明之也。后一圣人真实僧戒者。疏云。此
约无漏圣人。契證真实。违诤相尽。故称真实僧也。若
约大乘。初地巳上方便是圣位。就小乘明者。初果巳
去。与无漏道契会。方是圣人。故涅槃疏云。前七方便
是有漏。此下苦忍巳去是无漏。前是似解。令是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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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是凡夫。引下是圣人。欲界四谛下。有四忍四智。苦
法忍苦法智。次集法忍集法智次
灭法忍灭法智。次道法忍道法智。总成其八。
上二界。总合作有四比忍四比智。谓苦比智。乃至道
比忍道比智也。现断下界。比上二界。故曰比忍智也
。亦云现在比断未来。故成八心。二八成十六
心也。若得前八忍七智十五心时。名须
陀洹向。十六心满。名为初果也。忍性是慧。缘于一谛。
缘空名慧。缘有名想。在苦忍初心。念无相理。是故得
缘灭谛之名。又云观于苦谛。四谛四行之一。乘亦名
一谛也。如是忍法。缘一谛巳。乃至见断烦恼。见四谛
理。而断烦恼。是四谛之所断。故曰见断烦恼得须陀
洹也。私云。约四谛上作观。一谛有四谛。苦法忍。苦法
智。比忍比智。馀亦可知。若但得道比忍。未得道比智。
犹是向位得比智也。巳是初果也。言苦法忍者。谓知
此身是苦之法忍之。以照了知是苦法故。即名苦法
智也。言比忍比智者。既知现在苦。比其过未二世。亦
可比其色无色界。一切皆然。故曰比智。言谛者。是审
实为义也。三品殊异者。初一最劣。以是外凡夫故。次
二渐胜。以是内凡故。后一最胜。是圣人故。又解。初一
最劣。以护身口故。次品渐胜。以护心地故。后一最胜。
證无漏解脱故。上来释约法口门义竟。下明就位辨
也。
无学人德圆故戒行胜者。之谓罗汉三界惑尽。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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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办。梵行巳立。不受后有。具二解脱。故曰德圆。重具
二解脱者。宾云。罗汉若得灭尽定者。名心解脱。慧尽
诸漏。名慧解脱。此名具二解脱。慧能破烦恼故。一切
罗汉。无不得此解脱也。然心解脱。则有不定。此心解
脱。约九次第定。或有得者。或不得者。谓此人修行之
时。伹于未至禅中。加功断惑。證无学果。以其未
修上界四禅四空定故。不能出入九次第定。为此虽
得慧解脱。未得心解脱。九次第定者。从欲界散善。入
于初禅。出入于二禅。乃至三禅。四禅。空处。识处。无所
有处。悲想非非想处。及灭尽正受。于此九定。次第修
习。或逆顺。或超间。或逆超间。或顺超间。唯得超一地。
不得起二地。谓约小乘力劣。唯超一地(言一地者。即欢喜地也。二
地者即离垢地也)。若约大乘。此则不定。或于欲界散善中。越
灭尽正受。或于初禅。超入灭尽正受。或入非想等。今
小乘。能如是出入九次第定者。名心解脱也。三果企
求未息者。那含以下。名七学。又望上而修。故云企求。
言企者。如人举足跟。取高处物。故孝经云。不肖者企
而及之。即其义也。
七众相望乃至大比丘无愿胜者。谓四万二千学处。
日夜恒流。更无愿求。故言胜也。其四万二千学处之
义。如上释相篇初巳广释讫。馀五众相望。五不及八。
八不如十。十复劣具。故五戒最劣。疏云。七众戒中。比
丘戒胜者。谓出恩爱狱。心清净故。具足一切戒律故。
有大深心故。志愿坚强故。智勇健故。趣向解脱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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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故。
四止持离过为胜者。对淫盗等粗重之境。不犯曰胜。
作持离过为劣者。谓如持衣说恣安居等。轻微故劣。
若能治行者。止得对粗过。持行易成故劣等者。此约
就防未起之非故尔。类于断结道。且如初篇业粗。离
之则易。微品善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篇。过相
轻微。专加护持。方能离过。比于断结。解惑亦尔。下解
断上惑。上解断下惑。为其粗惑障理浅故。还以鉴浅
理之智。故下解除上惑。如初果浅识断见谛粗惑是
也。微惑曀理深。自非胜智。无以排断。故上解脱断下
惑。若如忏悔则尔。以事中相违。要须歒对相当。方胜
除灭。由忏是智。有中之业。递相抑伏。要须歒对相当。
当方除遣。若上品恶业。下品善心忏。非歒对。强者先
事。故不得灭。要还是上善。抑伏恶因。不招业。中下亦
然。
谓修离染清净行等者。此善心持戒。以内心修观行。
不起染浊。对淫三时不乐。是为离染义也。为名利世
报等者。谓为名闻利养。及求天胜果。名世报也。
若以作持校之者。谓上诸文。明止持行。具有三心。今
此下明作持行亦有三心。上中下不等者。谓善心持
戒。为上品持也。若不善心为名利者。是中品持。若无
记散乱是下品持戒。莫不持戒不分三心者。谓今持
衣说净安恣等。名作持。虽有三心不同。皆是顿教。得
名持戒。就持无别故。不分三心也。三心者。善心恶中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4a 页 X42-0934.png
二心。持戒可知。第三无记心持者。如病坏心。谓为圣
所开。此虽是持。说为劣。俱不违教故也。谓约律教中。
不分三心。谓教中不道三心。但使顺教。是持于戒也。
六为约就所求四种等者。引下义意。同涅槃二十七
云。师子吼问佛。云何修戒。云何修定。云何修慧。佛言。
若有人。受持禁戒。但自利人天受乐。不为度脱一切
众生。不为护持无上正法。但为利养。畏三恶道。为命
色力安无碍辨法。恶名秽称。为世事业。如是护戒。则
不得名修习戒也。云何名为真修习戒。受持戒时。若
为度脱一切众生。为护正法。度未度故。解未解故。归
未归故。未入涅槃。令得入故。如是修时。不见戒相。不
见持者。不见果报。不观毁犯。若能如是。则名真修习
戒。如谄媚邪命胜他名利等者。即涅槃二十二云。
有四种事。获得恶果。一者为胜他故。读诵经典。二者
为利养故。受持禁戒。三者为他属故。而行布施。四者。
为于非想非非想处故。而系念思惟。如是四事。得恶
果报。自意解云。他属巳也。第四应是邪定也。戒疏云。
如涅槃说。有四因缘。事虽似善。不得乐果。为胜他故。
名利眷属及以世报。虽修行善。非佛意故。问戒本云。
名誉利养。持戒所得。如何经中。反呵非善。答深有旨
也。若局钝根。无由离恶。且劝持戒从善。从善故举世
乐。以劝彼持。如戒文是也。若又乐福。无心涉道。非以
本意。故又呵毁。如涅槃即戒本来云。戒净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转钝为利。岂不然也。二言罪分齐至不乐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4b 页 X42-0934.png
为恶等者。此人见目连问经中所说。犯波罗夷者。九
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堕泥梨中。信佛此语故持戒
也。言泥梨者。萨遮尼犍经云。是外国语。此云地狱也。
言深心不乐为恶者。立谓。为之言作也。引此文證上
虽是贼与罪分齐。但不乐作恶。即是净持戒也。三福
分齐欲生天受乐等者。如难陀比丘持戒等是也。砺
云。如戒本有未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闻及利
养。死得生天上等。都此起时心也。对此可引难陀为
天持戒事。如杂宝藏经抄。四道分齐缚著等累
由戒得解故者。立谓。缚是系。缚是著。若作心持戒。断
恶修善。出三界之系缚。至无上道。故言道分齐也。只
是下离生死。上求佛道。中修万行。此人见戒本云戒
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即便持戒。此最为胜。
七约方明持阎浮提胜者。四州之中。此南州众生烦
恼最重。如能持戒。故得胜名。厌背情猛故也。此方一
日一夜修道。胜他方五十小劫。所以然者。喻如粪中
种菜。菜必茂盛。于恶烦恼。修善胜故。于净方作行。即
经云。火中出莲华。可以意取。私云。言西方东方一等
者。何故不举北方。由北方无有佛法故。八难之中。彼
是第四难也。三障之中。又是报障。因此汎明三障义。
谓业障。烦恼障。报障。故俱舍颂曰。三障无间业。及数
行烦恼。并一切恶趣。北州无想天。述曰。不间业者。此
谓第一业障。局是五逆业重。定堕地狱。故曰业障。第
二烦恼者。烦恼第二。第一数行。谓恒起烦恼。二者猛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4c 页 X42-0934.png
利。谓上上品烦恼。应知此中唯数行者。名烦恼障。如
扇搋等。烦恼数起难可伏除。故说为障。上品烦
恼。虽复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不说为障。下品烦
恼。虽非猛利。若数数起。亦名障。宜作四句。一动而不
利。二亦动亦利。三利而不动。四非动非利。动谓数起。
利谓猛利也。初句大老子人似如少嗔。而内心常起。
不令人觉。二者有人常起贪嗔。又极重猛利。三者。有
人虽不恒起。极盛难可当对。四者令是善根成熟之
人也。此四句中。初与第二。是烦恼障。下两非障。第三
异熟障。三恶道全人中北州及非想天。名异熟
障。以报生此处不得闻法故也。如无想天。多是外道。
修于世禅。生在其中。以外道计此处为涅槃。由此邪
定故。注云是愚人生处也。此障何法。谓鄣圣道加行
善根故说为障。
八约佛在时胜灭后劣者。立谓。佛世众生。机利根熟。
持现获果。故胜。末代人根顽钝。虽持无见得道者故
劣。以优婆掘多问尼为證者。案付法藏传第二卷云。
佛灭度后。一百年中。有商那和修。任持法藏。化缘欲
毕。将欲付属。入定观见忧婆鞠多。佛记此人。于百年
后大作佛事。利益众生。不可称数。因诵其父。具陈斯
事。父闻是巳。用何商那。商那将至僧坊。度令出家。与
授具戒。羯磨巳讫。得罗汉果。三明六通。具八解脱。胜
上言三明者。一过去宿命明。二未来天眼明。三现在
漏尽明。是为三明也。言六通者。一是身通。二天耳通。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5a 页 X42-0935.png
三天眼通。四宿命通。五他心通。六漏尽通也。云何为
通。离拥无碍。名之为通。故云六通也。言八解脱者。一
内有色外观色。
二内无色外观色(谓习行稍久。观道增强。能于自身作巳身灭色想。唯观外色。死尸膀
胀。是名解脱也)。三者净解脱(谓青黄赤白可〔葱〕之色。名为净也。观离净故。名净解脱也)。四
者空处解脱。五
者识处解脱。六
者无所有处解脱(谓以识多故。令身心乱。未得安稳。心境俱亡。名为无所有处离缚解
脱也)。七非想非非想处解脱。第八灭定解脱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5b 页 X42-0935.png
法羸损。今大德。去佛百年。虽复为作非威仪事。正得
其宜。何足为怪。尔时鞠多而更问之言。姊见如来。其
事云何。尼曰。昔佛在世。我年二十。始欲行嫁。失一金
钗。堕深草中。求不得。复以灯烛。遍照推觅。求之至疲。
了无髣归。正值如来游行而过。金光晃耀。如百千日。
幽闇之处。并皆大明。微细诸物而悉显。寻见我钗。因
即取之。以斯缘故。吾得见佛。鞠多闻是巳。倍生悲恋。
叹未曾有。馀如上第一谈玄卷中。第四结集所由。五
师传授问巳叙说也。
九约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强弱者。谓性戒有业道之
罪。能持则强。遮戒但遮世俗而无业道之罪。但有违
教之过。能持是弱。若约住持。绍隆佛法。遮戒能令正
法久住。持者为胜。性戒自从无佛出。亦有此戒。体非
住持佛法。故说为弱。若约修行以解。遮戒护心细则
胜。性戒护心易成。故劣故言互也。谓交互合有优
劣故也。十约六聚上下。互持强弱。初篇虽遮过为
胜曰强。下篇离轻过为劣曰弱。亦可前三聚是戒。能
持名胜。下四聚名威仪。能持为劣。若互取前三聚过
相遮持行行易成为劣。后四威仪微。持行难成故胜。
心疏云。若就根条以判。初篇行之所依。是根本故胜。
下篇枝条故劣。若就进趣修成。初篇过重易离。不假
胜进修治。故名为劣。乃至第五过微难护。必须专意。
无由识相。若能纯净无染。名为最胜。又如上罗汉驱
龙。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轻重等护。故使功高五百。又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5c 页 X42-0935.png
如律文。畏慎轻戒。犹若金刚。又如涅槃微尘浮囊等
喻。
上释二持十门义竟。巳下明二犯也。无学误犯故轻
者。此明罗汉无有误作得罪门轻。砺云。七学人有故
犯义。如失念故。宾云。然决定不犯淫杀盗妄酒。以圣
人得五不作戒故也。所馀容犯。然决定不入三恶道
也。然无学人误犯者。是无记心犯也。或非时入聚。或
梦中犯等。然又圣人。但有犯遮戒。不犯性戒也。
作犯是重止犯为轻者。作犯对初篇。此是三乘行之
根本犯故罪重。止犯对下篇轻戒。如不安恣。不学圣
教。止犯吉罗。长财不说但犯提罪。故皆轻也。又云。作
犯进趣造境故重。止犯反此轻。
三就心三品明优劣者。即善性。恶性。无记性。三心犯
戒有轻重也。恶心犯最重。善心犯次轻。无记心犯最
为轻也。罪轻曰优。罪重曰劣。如卷初篇者。即指篇聚
名报中。巳明此义竟也。
四戒威仪篇聚上下轻重等者。犯上二篇是戒则重。
曰劣。犯下三篇。是威仪轻曰优也。
五就遮性分轻重者。谓遮则罪轻。犯性则重。犯性地
狱不除如智论说者。立谓。彼论明调达破法轮犯兰。
佛令僧中忏竟。尚入阿鼻一劫不披。以虽忏竟业道
不除。此破僧是性戒也。深云。是头陀比丘。误杀畜报
事等。
如持中可解者。谓同前问尼之事也。若佛在日虽犯。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6a 页 X42-0936.png
以烦恼轻故。则心轻故罪亦轻。灭后比丘。烦恼重故
即是心重。犯亦罪重。即如阇王造逆。见佛际快。今犯
吉罗。无堪对忏。
犯必托境关心成业者。夫以犯戒。必有所对之境。以
境有好恶。致心有增微。如淫戒。对好色曰境优。心则
增也。恶色曰境劣。心则微。故言心有增微。如卷初云。
由境有优劣。心有浓淡也。论通一切不局一戒者。立
谓。上约杀戒。明心境重。如此义戒例然。故论通一切。
论谓指上毗尼母论也。私云。如上所论不局一戒。故
曰论通也。
淫中自有轻重者。立谓。畜重人轻。以欲心甚故。不妨
约报人重畜轻。以人报胜污辱罪重故也。此言轻重。
非约夷兰。此望来报业道轻重。有云。先约人畜。人重
畜轻。报卑故尔。或畜重人轻。欲盛故。次约人趣。自分
轻重。在家则轻。出家约境尊故重。就出家中。凡轻圣
重。且如俗律。尚和轻强重。重同报异者。谓强同得夷。
来报则重。故云报异。谓淫畜罪轻。乃至圣人最重等
也。
如六足毗昙中说者。案成实论。有邪见品中云。不信
有三宝及父母罗汉等。不信有因果四谛等。故曰邪
见。以不信罪福善恶业报。名断善根。决定当堕阿鼻
地狱。如阿毗昙六足中说。杀此人罪。轻杀虫蚁。又此
邪见污染世间。为多损减众生故。立云。六足者。
以六支解义不同。故言六足。一法蕴足。有六千颂。二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6b 页 X42-0936.png
品类足。有一万二千颂。三施设足。有一万八十颂。四
识身足。有七万颂。五集异门足。有一万六千颂。六戒
身足。有广本七千颂。略本七百馀颂。前三论佛在时
巳有。后三论。灭后一百年。诸罗汉集作。有人云。六足
阿毗昙者。谓某比丘。作发智论。别作六支义。以解此
论。故曰六足。足即支也。
八将制约报以明轻重者。谓将佛所制戒。约来报业
道对校。有轻重优劣也。
媒房三戒谓媒嫁及二房为三也。故论云者。即母论
也。案毗尼母中。有四句。一或有犯重报轻。二或有犯
轻报重。三或有犯报俱重。或有犯报俱轻。言犯重报
轻者。如媒嫁及作私房不乞处分是也。二犯轻报重
者。如比丘嗔恚心。打阿罗汉。或复欲心摩触罗汉。起
于染著。乃至打佛。于佛起染欲心。或恶口骂佛。及阿
罗汉。毁呰形残。诸根不具。此得波逸提罪是也。三俱
重者。如波罗夷。及二无根谤圣及凡。得僧残罪是也。
四俱轻者。如比丘入聚落。不忆念摄身四威仪及口
四过。忘误犯者是也。结戒法异轻制重名者。谓佛制
所不观业道。且就希数而制。是喜犯者。即制重名。言
轻制重名者。如媒房是轻。由喜犯故。故制重名是也。
得罪法异因果相当者。罪谓业道罪也。谓虽轻制重
名。而来报还自相当。以因轻故。来业亦轻。解上媒房
事。因则是轻。律制重名。然业道之果则轻也。前言结
戒法异者。此明结戒法。异于得罪法也。结戒法。就希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6c 页 X42-0936.png
数而制。故结不定。明得罪法就因果而科。故则定与
不定既差。故言异也。
结戒法异重制轻名者。如打比丘。性戒业重。今虽制
提名轻。然来业则重。故言制轻名。得罪法异因果相
当者。同前解也。谓打僧是性重。曰因来业是果亦重。
因果既齐。故言相当。言得罪者。即是业道。非违教之
罪。须知也。
此后二句结戒法不异得罪得罪不异等者。此是业
道罪。与制戒罪轻重同也。论中四句此是后两句。即
犯报俱重。犯报俱轻也。
位分四别者。初位三时俱重为一句。第二位三句二
重一轻者。谓二时重。一时轻为三句。第三位一时重。
二时轻。为第三句。第四位三时俱轻为一句。若三时
心俱重。定入地狱。若二时重。其业则不定。或遇善缘
得脱。不遇则受。
谓方便举尤害心者。此是三时之中。最前心也。举独
重妒害心。欲杀前人。此三时心。新经论中。名曰加行
根本后起也。根本起尤快心者。此中间心也。正杀时
心中起快意。念言。所作快乐。畅我本情。成巳起随喜
心者。既作恶巳。理应忏悔。今不思改革。情怀悦豫。下
文八句。直约有心无心。今约轻重故尔。
摩呵罗者。应师言。译云无知。或云老也。善生十诵中
啼哭杀父母者。案善生经云。若为他使。令杀父母。啼
哭忧愁。而为之者。如是罪相。初中后轻。十诵则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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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病。受苦恼杀令离苦。是名善心故得波罗夷。得
逆罪。律文唯齐此说。
深厚缠杀蚁等者。缠谓烦恼也。由能系缚众生。不得
自在。喻之绳缠。下三戒兰吉者。立谓。如杀人。初人想。
则是方便萌。至正杀。作无想斫。是中间无心。既杀人
巳。乃知是大便起快心。即名随喜得吉罗。故云兰吉。
景同此解。
二初便有心乃至馀三戒或兰吉者。立谓。如杀举心。
未动身口是吉。动身口至境所。未犯根本是兰。即转
想作杌想杀。无至想取。至竟不转。无后心吉是也。此
上皆约转想故尔。景亦约远近方便解也。有本作戒
字。定应是错也。若馀三犯吉者。且如杀妄二戒。后起
喜心。前事巳毕。故但得吉。盗则不同前。虽无心。后既
知是盗。应还他物者。不还者。更结重夷。今言吉者。且
结随喜心之吉也。
本作是念我当妄语例之者。此引小妄语戒。亦有三
时。互作八句。要三时俱有心。知是妄语方犯。引彼證
此。明有八句不虚也。
不同前八莫不有心者。谓牒前轻重门中八句。与此
不同。前八句中。虽是轻重。皆得名犯。不类此中八句。
无心之时。不犯罪也。
后明无心者。此解无心之八句。若无心等故宜不犯。
此通料简后门八句也。又云。后明无心或无心受乐
者。此解上八句中最后一句。三时无心句也(未知孰当。侍思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7b 页 X42-0937.png
之)。上来释第六持犯优劣门义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末
七杂料简一以不学无知历位分别者。即是一下文。
立两个九句。皆是将不学无知罪之多少。轻重有无。
以历持犯四行之位。明罪有无多少。故曰也。二方便
趣果分别者。明其方便。及果罪差别。三具缘成犯分
别者。谓前释相中但明别缘。未明通缘此中始辨通
缘。历前别缘以彰犯不之义也。
初且叙结者。即此下两行之文。明结其不学无知之
罪所以。谓叙其结罪之意也。然后例开者。谓将此不
学无知之罪。例于持有犯四行。皆类例有也。即下文
云。既略叙结。须配位法。是其义也。
随相境想具之者。谓若勤学圣教。识达持犯。若作罪
福。前释相中巳明。或兼迷忘。则不结犯。如想疑等。不
结根本。此亦随相略释。今此明不学无知之人间于
教相。故今料简。约位既释。佛言随所作结根本等者。
谓约不学无知。今随犯六聚结等根本罪巳。更加不
学无知罪也。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7c 页 X42-0937.png
今立两个九句者。无约止持中分可学。作两九句也。
且据一事等者。谓随约一事作。今且约杀一戒作之。
馀例取解。故言以通馀戒。
有无轻重者。谓约九句上。明不学无知。或有罪或无
罪或重也。上品一句。以识事识犯。是无罪也。中下各
四句。带疑及不识是有罪。就有罪中。不学及疑是轻。
不识是重。故曰也。
上品一句识事识犯者。觉意云。识知淫通三觉。盗分
四主。及烧埋坏色等。障云识知。随胎皆名杀人。了知
从初识至后识。明皆名人也。世中大有人。谓言胎未
是人也。言识犯者。识知杀人犯夷。杀非畜兰提。约盗
者则。谓识知盗五夷四兰也。言犯者。只是罪故也。首
疏中九句唤为识事识罪。馀义一同。但故此字也。戒
疏云事谓杀盗三衣一钵也。犯谓结罪。夷兰提吉。若
能于此事法明了无疑奉行。可谓上品律仪之士也。
中品四句。识事疑犯者。识事同前解也。言疑犯者。谓
疑杀人为兰。盗五为兰。下解释中。即云疑轻重。应此
文也。二识事不识犯者。识事同前解。不知杀人得夷。
谓言得兰。不知盗五犯夷。谓是犯兰。下文解释云迷
轻谓重。应此文也。则不得云犯谓不犯。既言识事。即
是知佛制不得杀人。何更得云无犯。而称不识犯。但
是迷轻谓重。迷重谓轻也。又云虽知佛禁杀人。不知
夷兰提吉之殊。故曰识事不识犯也。三识犯疑事者。
亦知杀人得夷。但于事生疑。疑之为刀故得夷。为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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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亦夷。为命断得夷。为刀伤夷。犹豫不决曰疑也。又
疑者。为杀男夷。女亦夷。约淫为乐方犯。为入即犯是
也。云疑前境是人非人者。此是迷心属不可学句。何
得来此明也。四识犯不识事者。识犯同前解。言不识
事者。只言刀杀得夷。谓言堕胎与药等非犯也。盗中
只言村中盗是犯。谓于兰若盗不犯。又约烧埋坏色
不知是犯。故下文解释。即云迷轻谓重。应此文也。唯
不得云犯解此句也。觉云。不识事者。不识淫通三境。
盗分四主等事也。
次解释者。即解上九句也。言犯谓不犯者。如淫被怨
逼。教禁三时无乐。方名不犯。今此不识。教人云。我造
境。可宜成犯。今被怨逼教禁三时无乐。方名不犯。今
此不识教人云。我造境。可宜成犯。今被他逼。非我本
情。虽复受乐。岂容成犯。此是犯谓不犯也。又如杀戒。
律明从初识至后识。杀者皆夷。今不学者。谓言人形
成就。可分得犯夷。今如酥酪。未成人相。何容得重。又
如盗本得财润身。可得夷罪。烧埋坏色。谓言无罪是
也。此皆都由不识其教。皆结愚痴之罪也。迷轻谓重
者。此不识教。只由不学。谓言杀畜盗同名。殡云。此是
迷轻谓重也。
中品带识故于事生疑不识有八罪者。明其中品四
句中。有识有疑。合有八罪。有二疑六吉。不识者。一提
一吉不学也。无知故不识是提。疑中有二吉。谓不学
还吉无知故疑是吉。此四句中有二提六吉。谓文中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8b 页 X42-0938.png
有两疑得四吉。两不识得二提二吉。故有八罪也。下
品四句十六罪者。明此中纯是不识与疑。故名下品。
四提十二吉。今十六也。此中二十四罪。谓将下品十
六罪。并前中品八罪。故成二十四也。注云以无知得
重者。则是提也。馀皆吉罪。此并于可学迷上结之。
并不犯根本等者。谓今虽约杀盗上。明不学无知罪。
据其根本。既是约止持上明者。故今须述。未作根本
杀盗事。但是指前事境缘。而不了之时。故结不学无
知止犯罪耳。言名为止持者。如戒疏问既名愚教。则
是犯位。有何等义。名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
于事有迷。同是愚教。止犯所摄。举宗判义。持犯何卒。
谓据宗是止持。据不学无知。是其止犯。宾云。此宗明
止持可学九句。何故宗不学无知止犯二十四罪来
此辨耶。解云。论本虽是止持。今不约体上言有此罪。
但约缘时不了别。有此愚教罪。可或缘也。止持我心
不了以缘他事不识与疑。不结不我无知止犯也。若
作持中不学无知罪者。据自缘所作事不了结也。皆
止于事者。谓此止于杀戒者。作故得九句。若约淫等
一切戒上。皆得其九句也。上来释可学九句义竟。
以对不可学事以明九句者。此中但举事者。顺上体
状门耳。即如戒疏还复重举事法也。此后九句与上
九句全别。前是愚教故不识。此后并是了教。忽尔迷
忘。故缘不了。于事生迷。故不识一向无根本罪。亦无
不学无知之罪。若于犯上。疑及不识。则结不学无知。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8c 页 X42-0938.png
此亦未是正义。如后难知起解是也。然此九句上。作
不识事则。是人作木想疑。则是人作非人疑等。犯则
例知。只是迷心故疑不识等也。缘事罪各分三心者。
谓于事上及罪上。则有识与疑。及不识三也。皆谓于
事。于犯上。有此三心。砺疏。立句皆约境想。五句中。前
三句。以为三心。且如杀戒境想。五句。为三心。第一人
作人想。名为识事。第二人疑名为疑事。三人作非人
想。名为不识事。此亦漫配。立句正意。何必要尔。文言
各分三心等。生起下九句分三品。一品中各三意也。
一识犯者。且约盗戒上作。谓识三趣物差别烧埋坏
色等。识盗人物五识五夷。盗四兰。二识事疑犯者。识
事同前。疑犯谓盗五钱。为夷为兰。馀准可知。此是不
可学九句。但以事上。开不可学。犯上则不开。此亦是
古师立九句。于犯上不开迷。今钞结会。无问事与犯。
皆通不可学也。依新疏家。全不立此不可学九句。夫
立句为罪故。此既无罪。何须列。今不问被若耶不列
者。何得知其无罪。是故须列。此三三句。
各下二句疑不识句别各有二罪合十二罪者。由是
不可学事故。于事上不结罪也。唯以六句有罪。总有
三提。九合十二也。皆约犯上结之。非事有此罪也。谓
三品中。各于随品中。取后两句。故言各下二句也。
以想疑妄生者。谓或时于人境上。妄生非人畜杌之
想及与疑。非结当境罪。故曰妄生等也。
问如杀盗等。人非人想无主有主想乃至制犯者。何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9a 页 X42-0939.png
此问意。从上后九句中。中下下三句。不识事。及疑
事。不得罪。及至结中。又云。事是可学。以想疑妄生。圣
不制犯等。从此语中。生此问也。然今直解。但此问从
上来言下生也。上既云以想疑妄生以开无罪。或复
有罪者何也。问意云。如盗戒。若作无主物想疑。则是
想疑。迷妄。圣不则犯者。何故律中。杀戒人作非人想
即法兰。谓汝既云心想迷忘。于事不识与疑是本迷。
皆是无罪。但于犯上结罪。必于事不识与疑不结罪
者。何故盗杀二戒。其文不殊杀则如人作非人想杀。
还是于事上本迷。何故盗戒。无主想。亦是本迷。则便
无罪。杀则本迷。犹有罪也。又难意。恐人不晓。谓言本
迷作杌木既无罪。本迷为罪。畜亦应但无罪。故生此
问也。此一问有少不便大草也。此文既明止持。何故
杀盗等来问杀盗乃是作犯义有不类。
上来问竟。从此以下。清答其所以也。答或缘罪境人
非人故便结心犯者。此答意云。若起想对非畜。则有
罪。由是罪境故。结非人边吉。以非人不合杀故。故言
便结心犯等。故律有结罪也。此谓生罪缘故。若杀时
想对非情杌木。及盗作无主想。则齐无罪。既非生罪
缘。所以律不结罪也。然彼迷心不结正罪者。以约根
本事上。以是迷心。并不结犯。谓是想疑迷忘。皆不结
根本夷罪。然上来不可学句中。何故事上开迷。犯上
不开迷者。古师意。约律文明之律约事上明境想。故
有开迷之文。不见约犯上明境想。故犯上不相迷。一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9b 页 X42-0939.png
向制罪。何曾何闻。有夷作非夷想疑等。残作非残想
疑等也。此皆同意解耳。莫非缘罪故有无不同者。此
据异境。约罪有犯之犯不同也。谓想疑。缘非畜。即是
缘罪境故。有方便罪。想疑缘其杌及无主物。即非缘
罪境。无方便罪。然此罪望本迷心故也。若转想则不
同。至下境想中。更广明之。
又不同前段事法俱识者。谓更结此九句之不同。前
前是可学。谓指前可学事。九句中。于事法中。自是愚
教不识。非是迷忘生。则名可学。故皆结罪。此则不可
学故。不可结罪也。济亦云。又不同前段。以法事俱识
者。指前可学事九句。以事与法。俱是可学。故曰法事
俱识。谓俱可识也。但由不学故不识意疑故皆结罪
也。言法者。只是犯也。立云。今言不同前段以法事俱
识者。此文与前体状门相违。当知彼是古师义。前云
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今则云法事俱识。岂
不与前相违。若顺前义。准理合云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识。何得言法也。既言法事。定知止持作犯。通事通
法也。一解云。法事俱识者。此法是于犯法也。法还即
罪。是犯。今事俱识。如前云识事识犯。犯亦名法。今言
法者。指此犯字也。非关体然中通法不通法意也(自意
此释耳。胜亦同此后解)。
若尔后缘法中亦有想转等者。景云。此难意者。事开
有想疑。名不可学者。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约法无不
可学也。有云者。此难意。谓上明古师止持作犯。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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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事。不通于法。今明止持作犯。亦对于法。约此法上。
亦有可学不可学。我今于止持中事。上明后作持中。
更明法上亦有可学不可学也。有云。如后作持
中。缘法作句。故云后法中也。有云此重难意。从后九
句。于上疑不识。结不学无知罪。又复于前体状门中。
作持止犯。通对二教法事两种。唯通可学。不通不可
学。今则于此。便译斯义。所以有漏意者。戒疏云。于事
有迷。故开不结。必于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过量
房不处分想疑皆开。何为于此。而结不学无知。然自
难犯无不学无知即是难法亦今无不学无知也。为
古师犯法。与一向无不可学故。谓作处分疑。但得兰。
不得重残。故同若疑想还残听可法中无有迷。皆结
不学无知罪。难意如此。立云。事上开迷。徒汝判法上
亦合有迷法如不处分处分想。律不结残。即是开迷。
汝今何故于犯上亦结不学无知耶。自意云。夫言若
尔者。是承前答声更难也。难意汝既答云。或缘非罪
境。无主物故。然后迷心不结正罪者。何故下文作持
中。如造房不乞处分。作处分想。亦是缘非罪境。本不
结残。何以便不开迷。而制不学无知罪者。胜亦云。徒
然彼迷心不结正罪。有不可学勿生此难也。云何为
制罪者。胜云。既想疑不结罪。明知不结根本。何得不
开不可学。而制我不学无知罪也。
答此且据止持中约事为言者。胜云。乃顺古解。不同
止持通不可学。以事唯离过。故得明也。故曰约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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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立谓。答意云。如汝所难。对法上亦有不可学。我
今且于止持门中。且约事明耳。若据法上。庶亦有迷。
下作持中文明也。谓于事上。既开想疑。为不可学者。
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约法无不可学。戒疏意亦尔。今
此一答意。亦是通其文也。有人云。此难意未尽。谓此
答约法上答。然虽约法上答。则是答犯。若法上得有
迷。犯亦开其迷也。故此中问答料简者。意欲古师义。
于犯与法之上向结罪。今此答中。法与犯皆有迷。我
今于止持中。约事上作九句。未得论法迷耳。至后作
持中。即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若依今义。不可学
九句。总无不学无知罪。故戒疏云。计理成例。是所不
惑等。问今钞既破昔义。复何须列九句者。答此且列
出古师义。然后随破。若不列者。知破何处。若依今义。
则一行中。多有四个九句。谓事上有可学不可学云
尔九句法上亦然。四行总成十六九句并止犯法中
一八句必如所引者。立谓。如汝处分来难此是钞意。
不同于古义。须依律文境想上不可学。于此即显前
体状门中作持。还通不可学也。故序云始终交映。即
其义也。
次就作犯中可学事法如初九句者。如上止持中。先
列可学九句是也。言可学法事者。其法还是犯义。唤
犯为法耳。前是未犯根本名止持。此犯根本。翻前止
持。故名作犯。还有两分九句。但犯根本罪为别耳。何
故上明止持。而不次明作持者。解云。然谓合次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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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今为翻前止持。即成作犯。立义取便故。次明犯。居
止持后也。不可学如后九句者。如前止持中。后列不
可学句者是也。但犯根本为别者。既称作犯。宁不犯
根本杀盗等也。
就中根本不识事中或无犯谓始终无心误杀人等
者。此是料简不可学事。作犯九句中。下品三句。根本
犯义。非明不学无知之罪也。谓且如杀人是根本。以
来迷作杌木。三时无心。以无心故始终不耶。故不得
罪。引是本迷。从此至不造前事来。是作犯行料简。后
九句最末不识事三句也。有云就中根本不识事中。
至不造前事来。此一段文。则是料简不学作犯九句
中根本犯不犯义。非是明不学无知罪也。除淫酒戒
者。立谓。佛所制心从境。或制境从心。淫酒二戒。制心
从境。伹是三趣。正道皆犯。不开想疑。皆结究竟。故文
云。道作非道想亦夷。砺云。此淫戒境想五句中上三
句犯究竟重。以是本境故。下二句是方便兰。以异境
来差故。和上云。此二戒但称本境。无问转与本迷。皆
根本重。一切馀戒迷则不犯。然此二戒。亦约本有逃
方便则不开。疑若本无。亦应不结。如前酒戒巳广叙
也。若中间转想疑事不识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谓
本有方便。如杀人。中间转想。作非人畜杌杀。此是不
识事也。或疑为人为非人畜杌等。此是疑事也。虽杀
不犯根本重。伹有本心人家方便兰。以转想故。名为
心差也。若不差结根本者。谓于事了了知是人。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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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之。中间无有转想与疑。以心境相应。故结根本义
也。或不造前事者。立谓。本欲杀人。临至境所。亦知是
人。或非人。临至境所。亦知人。是或非人来替。亦知是
非人。伹起心不杀故无犯也。戒疏云。此明心中了境。
不造前事也。反上疑不识。造事所不造者。或善心息
不造。或境强缘差等。不造故不犯也。立又云。以本欲
杀人。临至境所。谓言非人畜杌。即止不杀也。
此后九句识事三品者。此是不可学事。作犯也。上品
识事三句。以了境知是人。故杀得成。中品疑事三句。
于事上生疑。为人为畜杌。不了境故阙缘得兰。故云
中品也。下品不识事三句。是无缘。谓以本迷故。则无
根本重罪故。为下品也。砺云。上识事三句。心境相当。
得究竟重。则为上品。次品。次中下二品缘事。并是方
便故制。然最下品。据转想。若本迷不识。便无下品作
犯。即问次下俱兰如何阶降耶。此问意云。中下二品
俱是约境想。第二第三作之。同是兰者。何故分为中
下耶。答以缘之心有长短故。得有轻重。此答意云。中
品约境想。第二句人疑。谓始终有疑。为人。为非人。此
是长也。下品约境想第三句。人非人想谓是转想。转
想之后。无缘人心。名为短也。宾云。疑心数数。分缘本
境。名之为长。此判为重也。想心一向弃本想馀。故说
名短。此判为轻也。问此欲明不学无知罪。何须论根
本罪耶。答由此根本罪。是不学无知罪家所依处也。
如于衣中求虱。先分别衣。然后得虱。虱喻不学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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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衣喻根本罪也。言或无罪故者。立谓。既是不可学
事。此下品三句。不识事句。则无不学无知罪故。偏为
一处。故文云。前言无罪者。谓无不学无知之事。非谓
无根本罪。即指此文也。又解。或无罪者。或是不定
之词也。谓是下品不识事三句中。以是本迷故。无根
本罪。但六上句。有其罪耳。而此下品三句。若转想则
有方便兰。又更解云。尽据本迷。亦有无不定。若本迷
作非畜则是有罪。若本迷作杌及无主想取。则是无
罪故言或也。胜云。或无罪故言或也者。约根本
事上不识句中论也。谓下品三句中。既是想迷不结
根本。但望后心得罪不定。若迷作非畜。有后心结吉。
若迷作机则全无罪。故曰或无罪。言对法类知可解
者。上明作犯九句。但约事以明不学无知之罪。谓约
淫盗等事也。若约法与明。作犯不识法等。亦应有九
句。谓法上还有不学无知也。此中冥破上首义。所以
体状中。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今言对法类
知。岂非止持作犯定通法也。今欲作之。不出上来事
句。伹改事为法有异。故云类知可解也。胜云。此有二
释。初解同前将为不当。又解。上句云或无罪者。约事
上辨也。此对法等者。对犯法上。结不学无知。如前持
中。故言类知可解。故戒疏云。如后九句。结罪多少轻
重皆同。但犯根本以可别为所以者。
前九句中上品一句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者。谓此
作犯门中可学事上。上品一句。同止持可学事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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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识事识犯故。无不学无知罪。故曰未可论罪。但
有根本罪也。后九句各分三品者。谓作犯中后不可
学九句。亦是料简两个九句也。意谓前九句。上品则
一句。但云识犯。于一事上有此心。又无罪。我今后九
句。各一品多有三句者。谓于一事上则有识兼疑不
识三心。取其结罪便易故。故别也。莫非由一事生容
兼等者。胜云。两个九句。皆从事生也。立谓。容是不定
词也。谓可学不可学等句。皆约事或疑或识或不识
也。恐人疑立两九分位不同。今准戒疏意解云。前九
可学事。事疑不识有罪故。使上品为一句。中下各四
句者。由缘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
事。皆结究竟。缘而不了。又结愚教不学无知之罪。此
愚教罪。亦是究竟。有识疑则。非罪摄。若后九句。三三
分者。由是不可学。于事上。不识与疑。既非可学。事上
无罪。不妨于犯。是可学也。到列其相。事总而罪别(如杀
盗事。事虽是一。故曰事总。对事缘罪则有识疑不识得不学无知之罪差别不同。故曰罪别)私云。前
九是可学事。事疑不识。并皆结罪。故使识事识犯一
句是全无罪。故为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皆带罪。
不可同上无罪文句。故中下各四别自位也。后九句
者。事不可学。疑及不识。皆无识。皆无有犯。但于犯上。
有疑不识。则是罪报。今单论此犯。约位张列。故三三
分之。义理则便易明。故曰使结罪易明等也。立云。莫非
由一事等者。皆对一事。或杀事盗事。事虽是一。对事
缘罪。即有识与疑及不识等三心。得罪差别。故曰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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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一事生也。故疏云。事总而罪别是也。今约九人
作亦好。约一人前后心作亦得。景云。莫非一事生容
兼疑等者。此举作犯中九句。六句犯。三句识故不犯。
然此中举本学了。临至境所。迷忘故兰也。又云。由一
事生等者。此旦就事作九句。以事为首。历法方成九
句。虽历法成九句。只是事上。九句下具有不学无知
也。心疏问。有何等义故分为九句者。答欲使持犯相
易也。有云。何可学事上品一句。是了教人。心无迷忘。
更无愚暗不了之义。设有迷忘。即属后段不可学句。
故将了教。独称上品。不得将带疑不识相足为品。故
唯一句。若不可学句。既是迷忘之心。故约境想。穴作
要须三三分也。以约境想上三句作之。其前九句。既
非迷忘。真是进趣。岂得约事三品分也。一是了教而
心迷。一是愚教而心迷。故不相似也。
若论缘罪下二心疑及不识合十二罪等者。从此巳
去。无知及疑。皆是究竟来。并是重料简。后九句十二
不学无知罪耳。此亦是依古师立义。得斯罪也。若依
钞家。都无此罪。此吉即是。止犯果罪。故云究竟。谓是
不可学事九句上。总有十二不学无知罪也。句虽有
九。但约六句。犯上有三疑三不识。得三提九吉。成十
二也。言下二心者。私云。疑犯心及不识犯心也。言皆
犯究竟者。谓上十二罪。既是不学无知体。是究竟果
罪。非为他因故曰也。以罪是可学故以不学故不识
者。谓愚教人。不识罪相轻重。知夷残等。悉是可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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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迷圣开不犯。今由不学故不识。是故不开。
无知及疑皆是究竟者。谓无知故不识事。不识犯。及
非为他方便故。是疑事疑犯。非为他方便故是究竟。
既无别果可趣。是自果。故曰究竟。若不疑及识一向
无罪无果可趣者。此是及却上文是究竟意也。恐人
情意谓由如事中疑则是方便。识则是究竟。且如杀
人。疑是非人杀。得方便罪。若识是人杀。犯究竟罪。故
知疑为识家之因也。今此不学无知之疑不类于事
也。以疑时有罪。若后不疑。即是无罪。不识时有罪。识
罪即无罪。故不得将不疑及识。为其果也。故曰无果
可趣。下此不识与疑。当体是其果也。又言无果可趣
者。既识事又疑。更无有罪可称为果。又问杀盗识境。
方结根本。乃是有果可趣也。前言无罪等者。此却指
上文云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此就即上品作犯人。
但有根本夷也。立云。直指上文云。不疑及识。一向无
罪。无果可趣也。文谓此作犯门中明义。此是了教。造
罪唯有根本之罪。谓既识不疑。与有不学无知之罪。
此是可学九句。上品人也。故首疏云。此是也学人也。
一向无罪。此中不作句。指同前止持。可学九句耳。
问根本不识事三句无罪便是六句等者。此问意。从
不可学九句中。最下品不识事三于句事。是迷既无
根本作犯之罪。于事上复无不学无知罪。只今应合
有六句。何意乃言九句。此欲难除下品不识事三句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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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就根本唯六句等者。此答意云。若依望犯根本。
但今是六句。然为此下品三句中。于犯上不识及疑。
亦有不学无知。故成九句。此谓九中。有疑犯不识犯。
有不学无知罪。故得有九句来也。谓事上虽无罪。犯
上有疑有不识。即是第八第九二句云疑犯不识犯。
是后二句也。其第七句虽全无罪。要举此不识事而
识犯一句。方召得下二句也。然上三句等者。谓指前
第三品三句也。即第八第九。于犯上有罪。上言若就
根本等者。谓望犯根本淫杀也。罪而论有不学无知
者。但有六句耳。谓要有根本事明犯。犯上有不学无
知罪也。
若尔者此下疑等正是不学等者。此难意。蹑前答中
生也。难意云既于事生迷。故不识是无罪。但犯上有
不学无知罪。则揽为九者。然此犯上。由不学故无知。
此不学无知但合是止犯之罪。那得将来此作犯中。
明数为九句耶。谓虽作前事。以迷故无根本杀等之
罪。伹犯上结不学无知之罪。伹合名止犯也。言此下
疑等者。即等取不识句也。答从根本故得名者。谓从
根本杀盗事上得名。以虽是迷心。由作前根本事。虽
不结夷。然犯上有不学无知罪者。此罪还从汝作事
上生。故将此不学无知之罪。从作犯摄也。又必由造
前事等者。此犹答上难意也。意云。虽迷人谓杌。杀时
无罪。由我还作如迷人谓杌。岂不动刀。故曰造前事
也。缘斯不了。还结无知此不学无知之罪。从作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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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而生。通从作犯摄也。疏问根本不识事。是迷无犯。
谓不犯根本。何得言作犯。答若造作杌木。此实无或
缘罪境。迷对非畜。还复可明。故须判为作犯也。宾叙
疏意云。若根本不识事。便无下品三句者。谓本迷人
为杌想杀。或复过量。作不过量想。由本迷故便无。下
品不识事三句。更细论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
后心之吉。还成九句。若取同趣为异境。虽是不识事。
而义同识事人想不罅故也。
若尔不识事识犯即是无罪等者。此更重难。难除第
七句。此句既不识事事本开无罪。又复识犯。犯上亦
无不学无知罪。故知第七句不识事识犯。则全无罪。
正应有八。何得说九。三解云。若从不学无知罪而有
九者。然事既是不可学。本开无罪。我今此一句云不
识事识犯。此句则全无罪。不合有此句。伹应有八。何
得言九。答如前巳解句法相从者。谓前既伹合有六
不许有九。即答云。然此三句中。约其下二句。犯上不
识与疑亦有犯故。故须第七命得下二句。故得说九。
又此答意云。虽然无罪。藉此一句。方召得下二句故
法尔相从来也。
又解若就可学事上生可学迷等者。此一段巳下。是
第二更别生一意。通释前或六八九句不同也。义意
此亦非宣自生此意。乃是古德解耳。故戒疏对此则
云有人解言。何须如此。今总为分。若可学事法。
生可学迷。一向九句等。故知尽是古师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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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言若就可学事上生可学迷。一向九句者。谓是
怠慢不学教人。然一切事。皆是可学。但不可学故迷。
虽疑不识。皆结根本及不学无知。故文云。不以无知
得脱。此则得有九句。以犯根本重故。莫不犯根本者。
琳云。又通迷悟释也。含前两九句总解。故云可学事
上可学迷等。莫者无也。谓汝此三句。或可是可学。迷
则犯根本故须得来。若不可学迷则作犯唯六耳。或
是转想。有前心兰。亦须得来。若可学迷上事生不可
学迷唯六者。此是本迷句也。下文云。转想等者。是转
想迷也。今此即是勤教人。于事忽迷。如想疑等故以
开也。此则除下品三句。谓不识事三句。故言唯六句
有罪。若转想结前心等者。上既明若可学事。生不可
学迷。是本迷故。但有六句。今明转想则九句也。如本
拟杀人。中间转想。作非人畜杌者。还得九句。谓有杀
人方便兰。故言并方便罪。以由此作犯故。则有不学
无知相从而生。故有九句。若迷想就后心唯得六句
者。此是转想迷也。此望后心。或得九。或得六句。谓若
迷想作杌木。及无主物。则始终无罪。故伹有六句。如
有主物。作无主想取无犯。以非缘罪境故。此既不犯
根本。则无不学无知相从也。或九句人非人想后心
吉者。此谓迷想。对情境故。即有九句。不同前转想作
其非情。今此谓本欲杀人。转作非人畜生想。望后心
吉。谓非人不合杀故。言生罪缘故。此则还得九句。上
言有主无主想。此则非生罪缘。故但六句。若兼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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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八句者。如前作犯九句中。若论根本事上但有
六句。由下品不识事三句无根本。但有止犯罪。更兼
下品三句中。后之二句。名为止犯。是上六句。则成八
句。若更论句法相从。取第七句则成九句故言亦得
说九。言相从造事亦得说九者。谓是作犯明义必造
前根本事也。故曰造事。谓第七句。是相从而来。虽无
不学无知罪。此由作根本事。故云亦得为九也。立云
以由下品三句是不可学迷。无根本作犯罪者。则上
六句是作犯句。我今除第七不犯句。将我作犯六句。
又兼止犯两句。则成八句。故云兼止犯有八也。其第
七句。虽无其罪。然又造前事竟相从来。又得立九也。
上二句所以名止犯者。景云。若就进修门中则无此
句。今就止犯故有此句。
不知镜不等者。立谓。镜者照也。钞主意言。我于此持
犯篇中。极为汝亦细分别。但不知汝照不可好思之。
从此巳下。次明作持九句。若从对事法以辨。实亦应
有两个九句者。胜云。如上体状门云。作持通对事法
两种。今则约事约法。立二个九句。谓将事对犯。既有
九句。将法对犯。亦有九句。今言事者。谓房量须识也。
今言法者。白二教法亦须识也。言犯者。残兰吉等须
识也。但由句法阶降不殊。今约对法对事。故合明之。
但作一九句也。皆谓作行犯中有法。复有事如造房
是事。其房是事处分是法。如前房上。四重境想。约事
约法不同。今对此事此法各有九句。今但合而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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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约法上作可学九句。事则略而不出。又复此中。但
明法句。不明事句者。由事句义同前止持中约事作
竟其相也。次但约法作句。恐人未识。故今出结罪多
少。例上可知。唯对可学以辨者。此恐古师言。今宣不
然。则通可学不可学。各九句。故今即云不可学法迷
亦文同九句。故知通可学不可学也。私云前体状门
中。明作持。亦云事。唯可学与今失同。皆是古义。有人
云。此应是昔解。今不同之。若言同者。下何故言不可
学迷。亦有九句。故不同此也。所以如上止持可学事
中者。谓今作持。与前止持中。初可学事中。九句同也。
此但顺教作事。各谓前止持中。以识事识犯。不造恶。
名止持。此一句为上品持戒。今我则亦然。谓以识法
识犯。造事名作。此一偈为上品。故言此但顺教而作
之。与前为异。前则唯止恶名持。此则作善名持。故言
异也。
注云。须乞白二者。谓若不识法者。谓言造房不须处
分。或谓单白也。又不识犯者。谓言不乞亦不犯残。故
知此九。从可学愚教来。故不识非谓是迷心。所以结
根本罪也。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疑法。谓疑造房为
白二。为白四。为单白也。疑犯者。谓若不乞法为犯残。
为兰。为提吉。馀例知也。言不识法者。戒疏云。直单白
不须白二。虽知白二。不识通塞。亦是不识也。
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谓今文。明作持
不可学九句。如前止持中不可学九句无异。亦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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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今文不重作。但改事为法。此文正是破昔义。昔
云。作持事。唯可学。不通不可学。今明不然。皆有迷忘。
故戒疏云。法虽可学。迷倒忽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不处分处分想疑皆非残故。又前答云。必
如所引后作持中更为辨也。正是指于此文。上释作
持义竟。
次论止犯或九或八者。自意云。若如约修造前事。而
生止犯。则有九句。如造房不乞法。畜长不说净。是止
犯。以其或时了知教相。但不乞处分。此名止犯。唯残
罪。无不学无知之罪。此则由造前事。从根本有罪。而
论有识法识犯之一句。应成九也。若就不学问人边。
明止犯者。则无此一句以不对事修造。直尔止住无
别根本事可对。故不将识法识犯一句。以为止犯之
数。由此一句无罪。不得置不学家止犯中论。所以唯
有八句。此入皆是不学无知之罪。此止犯中。更不列
句。但翻前作持之九也。先明九句。若八句至下自明
此中虽不列句。然皆是道兰。其不学无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
犯根本者。今此所明九句。与前止持可学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是前止持中。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于犯中明义。故将多罪为上品。言十六罪者。有四
疑四不识。得四提四吉。疑中八吉。十二吉四提成十
六也。中品八罪者。二不识二疑。有二提六吉。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谓既识法识犯则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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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知之罪。如造房不乞处分。直犯根本一残。故言
结根本也。
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此明将欲释于所以。先且自
徵。何故前作持中。识法识犯为上品。带识及疑为中
品。不识及疑为下品者。乃将无罪为上品。今止犯中。
何意将多罪为上品。无罪为下品。答云。前约持中明
义。用识法识犯无罪为上品。此就犯中解义。故侧翻
之。以识事无罪为下品。问既问解义罪多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何不类此。答此皆持犯。自相对。亦不
要尽。须将罪多为上品。立义一时不同。何足致或犯
四根本僧残。各加不学无知。至非多何谓者。此言来
意。明欲成其罪多为上品之义耳。谓上品四句中。既
各有不学无知罪。并四句中别各有不乞处分造房
之残。岂非罪多耶。故曰非多何谓。问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识事。俱应合有二根本残事。即是偷兰。
今言四根本残其义何耶。解云。此是可学止犯句。由
迷教故。故疑与不识。皆犯根本残罪。向若是不可学
法。迷则如来难也。大疏家亦破此四残如前问意。然
是摄破正义。如答意也。
言八句对教行不学以明则无识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释上文。或九或八九。如前明。此正释八。言对教行
者。教谓律藏。由不学此律义。即名止犯也。行谓对治
之行。以对非须起治心。此心名为行也。不起此心。名
止犯也。今言八句者。立云。其人是不学教人。既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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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得识法识犯。故知止犯。对不学法者。但有八
句耳。以生来不学圣教。岂能识法识犯。故无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首疏云。言有立八句者。谓无识犯
一句。此翻进趣修学。巳明止犯(谓翻却修学。即是不修学。以不学故。则无
识犯一句。故有八句)。既云止犯。由不学生何有识法识犯。是以
但八。首云。今解。若翻译以明止。唯八
不得九。若翻修明
止。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谓随行中作法也。谓此识教相。但不依则有九句。谓有识法识犯句
也)。如不受三衣说净等。解而不作。云何不得有识法
识犯。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痴名下品也。四句各
得一罪。上品四句。各得二罪。以犯门解义罪多为上。
翻前持中无罪为上句法回据上可知其首疏意。若
就修行解止犯则有九句。若就不学解止犯。但有八
句。以不学之人义无识法识犯也。戒疏云。有人解云。
止犯位中。对教不学。有唯八句。除法事俱识句也。对
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知。何妨
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是也(上言对事者。对造房
衣钵之事也)。若对事明。亦有两个九句者。此生起约事上。
亦有可学不可学。九句意也。胜云。前既言阶降不异。
合为一九句。此中何故。更辨者胜前但约法。难作持
门中。生不可学九句。未对明故。此更重出作持事中
亦有不可学句。若不出者。恐人疑事无不可学缘。古
来诸师。事上不随不可学。故今的简异古也。有人云。
作持止犯二行。前巳明法可学九句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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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约事上。亦有两个九句。更不出之。但类前可解。立
前止持中。亦合约事约法。有两个九句。作持中亦有
两个九句。作犯止犯。亦各有约法约事。有两个九句。
有十六个九句。一个八句。谓可学迷及不可学迷者。
此是略释于两个九句意也。言谓可学迷者。即上可
学九句也。此迷教者。由不学故生迷。谓是可学事上。
生可学迷。故云然也。言不可学迷者。即是从此巳下。
合有不可学九句。名不可学迷也。伹略不出耳。以心
境迷妄非学能了故。圣不制罪。名为不可学迷。见犯
不发即是可学者。有人云。不学教止犯。明可学不可
学法句。如前释竟。今此中明应作前事止犯如止不
说净过日。不肯改心说净。即名可学九句。一向犯根
本。若忘则是迷不犯也。此学句合有九句。犯根本故。
不比前不学教。明则无初一句也。
达之则类通法界者。立明。随指一戒。作此分别。若识
意竟。约一切戒作并得通解也。上来四段不同。总释
第一不学无知。历位分别门义竟。
二方便趣果者。此明造罪之解。有其方便。兼复有果
因方便故。进趣其果。谓根本罪。名为果也。
必有三时者。立谓。初中后为三。深云。方便根本。后心
也。大圣随时而制者。谓根本及方便罪。并是大圣随
机而制也。略如上列者。立谓。如篇聚中明其方便相
也。但心起身口。唯有根本无方便者。谓但有根本吉
罗。更无方便罪也。景云。此举欲起身口之时。但心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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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身口未动。但心作动意故曰也。
若动身口亦有远近方便者。谓且上树。发心欲上。是
远方便。临至树边。手捉欲上。是近方便。若上是根本
吉也。律中但明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者。济云。并
部愿律师执此文。不许有进趣方便。伹名七不成。如
欲杀人。进趣方便。未有罪名。由心未息。岂结兰罪。但
可增其不善。若至境所。缘差心息。不作根本。方结偷
兰。故曰不成者兰也。广如卷初者。即如篇聚名报中
巳辨此义竟。
若尔与单心何别者。立谓难意云。如汝所发心作心
念皆犯者。与大乘菩萨单心之犯何殊也。答律制动
身口思心等者。答意云。律制动身口意心方犯。此思
心不同大乘单心。大乘起心。不欲动身口亦犯。但起
心初念即犯。二乘要拟动身口发心故。若直动心。不
拟动身口者无犯也。言名为期业者。疏云。因果相应
有同契疑。故曰期业。有人云。要心期作杀盗等事。故
曰期业。戒疏云。此谓发心。将由身口。虽未动相。即名
为犯。又云。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起
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是
犯科。所以律文。心念作。任情两取。景云。心起期与身
口作业。故曰期业也。凡人恒缘欲境者。案善见。论云。
凡人心。恒缘于欲。未曾舍离。圣人若制。身口以结罪。
无有得脱者。是故圣人制戒要内身心。是故律中。说
无罪者。起心不动身口。是名无罪。若起盗心。当身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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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还复好心。
以上三缘将至果处者。立谓。三方便一吉。二兰假。三
缘来趣果。若彼七通缘来隔。不得至果。故号前三为
方便罪也。注云。七缘义如后说者。即是下第三具缘
成犯中。有七门者。是名为通缘也。并入果本者。谓既
无七缘来隔则。成根本果罪。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巳便有本时方便等者。和上云。五
分犯根本巳。更有方便罪在也。上来释第二方便趣
果门义竟。
三具缘成犯者。谓此下立其犯戒之缘。用通一切戒
也。
并托因缘罪居六聚等者。谓夫以犯戒。皆藉因犯缘。
名为方便。然至果。言罪居六聚者。谓此方便。及果之
罪。居于六聚。故忏不同。若化教者。伹论结成业果。不
明方便等。无罪。无违教之罪。不同化教但论成业结
犯者。明其化教。直论成业。结其根本业道之罪。更无
方便违教之罪也。此上文意者。明其方便。居在六聚
五篇之中。故须明识。拟约节依篇聚忏。不得通漫同
化教也。
今依诸戒通别二缘者。此七是通缘。随相中是别。此
通别二缘。互各有缺。须依二文。方得识相。如杀戒别
缘。唯云一是二人想等。不言是比丘。知谁为能杀者。
又不云佛制广教后。知何是犯时也。馀义付在临时
说者之口。有人通立五缘用解诸戒者。立云。即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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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律师也。其五是何。一是比丘即能犯人。二有所对
即所犯境。三有心。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唯除淫
酒。阙无相应。今钞云非无此义。太成漫该。故不存此
五缘也。砺依了疏立三缘。以释诸戒。一若人巳受大
比丘戒。二若如来巳制广教。三若人不至痴法。宾云。
依此三缘。今时一切比丘。总应是犯。谓今僧尼曾受
大戒。是广教后。又不至痴法故也。今应更加一缘。第
四随所作犯。应言通缘有四。一是大比丘。二如来制
广教后。三若人不至痴法。四随所作犯。作此成立。收
义始尽。
或是五众而造境未果者。立谓。虽是五众。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便自命终。但有方便罪也。或为他杀者。且
如本杀人。步步得兰。至境所却遭他害。但有方便罪。
或舍本戒邪见二形生等者。立谓。由邪见故。即失善
戒。故虽犯罪。无戒可违。二形者。未受时生。受戒不得。
若受后忽生。戒体即谢。并非五众业思乃畅者。谓上
来形差等。不名五众。虽造前过。畅决本心。由无戒故。
不名违制。
或有迷谬境有错误者。立云。迷谬约心有也。错者如
本欲杀张便错杀王。境虽是别。望人皆重。又云。错者。
双缘两境。如张王相并。放箭射张著王也。误者如杀
人非人来替。谓言是人。因即杀之。名为误也。疏云。错
据境差。误据心谬。二境交涉。名之为错。缘此谓彼。称
之为误。或无记馀缘者。如扶持木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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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记得逆及重者。以违恩养故得逆。以作人想杀
故犯重也。阿罗汉无记犯者。案十诵云。优波离。问佛
罗汉为善心犯。为不善心犯。为无记心犯耶。佛言罗
汉有所犯者。皆是无记。云何无记心。佛言若罗汉不
忆有长衣。数数食。别众食。不白入聚落。不著僧伽梨
入聚落。若睡时他持著高广床上。若睡时他著女人
林上若未睡时。未受大人出家房。睡眠时。未受大戒
人入房。觉见即悔过。是名罗汉所犯。皆是无记心也。
罗汉不为梦眠但为四大故少时息者。案智度论第
九十云。夫眠有二种一者眠而梦。二者眠而不梦。阿
罗汉。非为安稳著乐故眠。但受四大身法。应有食息
眠觉。是故少许时息。名为梦也。
如草系海板等例者。如缘说。钞引此事意者。谓
道力既成。至于遮戒。亦能持也。
五无梵行难等者文。此义意者。明既得此命梵难缘。
开作前事。以有此命梵之缘。作不结罪。故引此来。谓
成具缘不具缘等义也。言伏藏者。立谓。所以伏
藏。能梵难者。谓有主属主。无主属王。比丘在边。容贪
心盗损故也。佛言即以此事去等者。此约佛制安居。
若不顺得罪。名为遮戒。今有上诸难缘。佛开直去。今
引此文来。明其遮戒。有益得开也。
下三篇体是威仪不开性戒者。立明。如打搏饮用二
虫断命等。必定不开。由是性重戒故。或是遮恶者。如
捉宝伤地坏生。体是遮戒。若野火烧等。亦开比丘杀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6c 页 X42-0946.png
草掘地断火。此为有益。故开救等也。或是事轻者。如
不摄耳听戒。非时入聚。半月过浴。有缘益者即开。或
以轻遮重者。立谓。如兰若捉佗值明不会衣。开遥心
舍。遮其堕罪。但犯吉罪。故曰以轻遮重也。若不开反
上可知者。立谓。非遮恶戒。是事重等。皆不开也。
一缘者。案母论云。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如
须提那子与本故二行欲。因此佛集诸比丘。名为缘
也。二制者。论云。二因犯故制者。若比丘行非梵行。波
罗夷不共住。是制也。三重制者。论云。即林中与畜生。
乃至死马等行欲是也。一缓一急者。论云。约上重罪。
有二种因缘。一者缓。一者急。言缓者。若比丘欲舍戒
还家行淫。佛即听之。若后时乐在道者。听出家与受
具戒。是缓也。又如难提比丘犯淫巳。都无覆心。佛听
与学悔。此亦是缓。言急者。乃至畜生与人同犯。是急
也。三处决断是律师等者。论云。一缓。二制。三重制。是
也。此上名三处决断所犯事也。复有三处决断非犯。
一缘。二制。三重制。言缘者。佛未制戒时初犯者是缘。
言制者。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言重制者。若比丘。
为强力所逼。共行淫等。若不受乐。此则不犯。是名重
制。此三处决断不犯。景云。上引母论三阶处
断者。欲明律师断罪。于一切戒。为人断者。应观前犯
戒人。若有数犯。应从重断。若性常谨慎。忽尔误犯者。
应以轻科。谓护宜从急。断罪从宽。是义也。
七进趣正果者。谓犯究竟根本。名正果也。若住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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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者。谓未犯根本即住也。相有四分者。私云。于此
进趣中。分为四缘。何者为四。一法隔。二懈怠息。三好
心息。四心疑故息。有此四缘。来善还成。住于方便。四
段不同。今即是初。一由法隔故为方便一切诸谏戒
等者。如十三中。下诸谏戒。由僧设谏。随一法竟不舍。
一兰。故言法隔。若至三法竟。通成果罪。若未至三即
舍。是住方便也。缘坏离阻者。缘谓如安杀具。忽然失
坏刀折等缘。又如淫中境亡是也。或复强盛不可侵
陵等者。立明。如欲杀人。行到境边。前人强壮。不可如
此。强壮字属杀。若侵陵字。属淫戒也。谓本欲行淫。淫
境不受。故曰不可侵陵也。三好心息者。亦云善心息
也。首疏问曰。此乃善心生。云何言息。答实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恶心是所息。今从所息处彰名。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此谓想心本欲杀人。转
想作非畜而杀。故结不定。今疑心不了。便即停住。住
方便兰也。起心当人疑是非人者。谓前境实是人。但
起心疑是非人。以无欲杀非人之心。即便停住。但得
本人方便兰罪也。
上所列诸通缘者。即如上七缘者是也。两明二犯得
知因果轻重犯不犯相等者。谓将此通缘。与随相中
别缘计会。断其止作二犯。方得知其为住因。为至果。
成根本罪。故言得知因果轻重也。谓必须具此通别
两缘。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又解。二犯者。以通别
二缘相校。缘具者成重。缘不具者成兰。故曰二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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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七段不同。总释第三具缘成犯门义竟。
四境想不同五门者。杂料简中。此当第四门。通明五
篇中。境想之义也。一须制意者。谓以制境想意者。使
识知成犯之相。轻重义也。二汎明境界者。文中既对
杀戒明境想。但合明杀戒之犯境。今傍说五篇。故曰
汎也。立谓。五篇戒中。将何为犯境。谓约所对为犯境。
境通内外。谓情非情也。既多差别不同。故须明之。三
有无者。谓五篇中。戒有境想。或无境想。故须明其无
所以也。
则犯罪浟漫者。立谓。浟是浟浟。漫是漫漫。尔疋云。悠
者遐也。行之远也。亦长也。谓若不制其境想。分别轻
重。虽犯众罪。不知罪之轻重。犯与不犯。则浩漫无准。
轻重不分者。立谓。如欲杀人。转想作非畜杀。则但得
兰。若人作人想。心境相当。方乃得夷。此则约想。皆有
轻重。今若不立四句五句。境想裁之。何能识此轻重
也。有无莫显者。且如想杀。对非畜则有后心吉。名之
为有。若想疑对非情杌木无主想等。则无罪。故曰无
也。故诸戒末佛并具张者。谓律本中。二百五十戒。若
理合有者。当戒下文。辨相之中。皆明境想四句五句
等。并佛金口所说也。纵有缺文。但是略者。谓指律文。
或有戒缺无境想者。应是略也。问境想或四句五句
中。皆有疑心。即是境疑。何乃独言境想。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显。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阶具五者。谓凡所犯戒。必对前境方成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7c 页 X42-0947.png
犯相。所以有五不同。一内报者。即约情境。人天非畜
等。以为犯境。二外事者。即非情也。如草木地水衣钵
食饮等事。以为犯境。三约法者。谓对法以为犯境。四
对时者。谓约其时以为犯境。五缘罪者。谓对罪以为
犯境。
若四境齐犯谓如初戒者。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
并是犯也。初戒谓淫戒也。以于此四境作淫齐犯。或
各升降如杀盗等者。谓杀人夷。非人兰。畜生提。盗则
人物夷。非人物兰。畜吉。大妄同盗。故言升降。降由下
也。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别者。谓人中。既有道有俗。或将道
人为犯境。或将俗人为犯境。俗者如贩卖食家有宝
等者。如贩卖戒。共五众贸易无犯。共二俗贩卖。则犯
堕罪。食家强坐戒。是约俗为犯境。道者如谤覆说打
搏疑藏者。以是谤他出家人得残。以残谤他出家人
得提。故九十下文云。以无根僧伽婆尸沙法谤者。波
逸提。即其义也。覆者覆他粗罪者是也。说者向非具
人说粗罪也。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疑谓疑恼戒也。
藏谓藏他比丘衣钵也。此上皆约道为犯境也。通道
俗者。谓道俗二众俱得名为犯境。言如二宿淫触二
粗语者。二宿谓是与女同宿。及与未具人同宿。此二
戒道俗齐犯。如与俗女宿提。与尼宿亦提。与俗人过
二夜宿。及与沙弥过二夜宿并提。淫者。俗女及尼俱
是犯境。触谓摩触俗女。及尼同犯。二粗。一是粗语。一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8a 页 X42-0948.png
是叹身索欲。此二戒。尼及俗女齐犯。故曰通道俗也
然于道中内外等者。谓更于道中。内外分别也。内谓
内心及身分等。外谓身外衣食也。外局衣食者。如嗔
心夺他衣。又如食尼赞食。又如三十中取尼衣。浣衣。
赞食。指授食。此皆约外事为犯境。宾同此解有人云。
道中分内外者。谓佛道及外道也。外局衣食者。谓僧
自手与外道食犯提。尼自手与外道衣食俱提。此约
外道为犯境。看下文意。既云内中通大小。明知就内
道外道明也。宾亦云。旧人将衣钵饮食等。解此
文。此大错也。以衣钵等是外事摄。此约内报。何论衣
钵。则章门杂乱也。直是约外道为犯境。如与外道衣
食也。内如毁两者。毁谓毁呰。两谓两舌。此约内道为
犯境。
又内中通大小者。谓更于内中分别也。大如谤夺者。
谓唯谤大比丘残。夺大比丘衣提。若谤夺下众。但犯
小罪。此二戒。望大戒为犯境。小谓减年者。谓若为年
未满二十沙弥受具。和上提。馀僧吉。此即用沙弥为
犯境。沙弥是下众。望大僧称为小也。
又具中形报者。谓于具戒中。明男女之殊。曰形报也。
此正约僧及尼分别。谓僧尼俱是具戒。故云具也。随
顺之提局是比丘者。谓比丘随顺被举比丘得提。
若比丘随顺被举尼但犯吉。故大疏云。僧随尼吉。尼
顺僧夷。今此文意。谓提则局是比丘。为犯境。若尼顺
被举僧。违尼三谏犯夷。非此所论。同路乘船作衣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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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事专尼众者。同路谓与期同道行也。乘船谓与尼
期同船也。作衣谓为尼作衣也。赞食谓食赞叹食也。
此四戒局尼为犯境。如谤覆说义该两众者。谓僧谤
僧及尼。尼谤尼及僧俱残。小谤大亦俱提。故知大小
二谤俱平残提。宾述。覆僧及尼粗罪俱提。宾云。尼八
夷中。覆粗夷戒。及大僧覆粗戒。并云除覆馀人吉。故
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僧覆四八但犯提罪。然尼
单提。复有覆粗戒。直列戒本。故知僧残巳下。覆之俱
平犯提也。向非具人说僧及粗罪。俱平提也。僧尼相
谤。覆说皆犯。此既通二众。以为犯境。故曰义该两众。
言馀通可知者。馀一切通用僧尼为犯境者。故曰通
也。即如发起四诤。僧尼互发皆提是也。如宾记可寻。
于此录出。
又形报中色心分别者。谓前犯境。是人天非畜。名为
形报。以人畜等。是报形故也。就此形报中。约不过五
阴。五阴中。不过色心。亦曰名色。一阴是色。四阴是心。
今淫戒直约色身。为犯境。不假内心。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此约身为犯境。身即是故。如淫唯色。
不约彼心。死境无心。就作亦夷。故曰死尸犯。故引死
尸者。欲显淫境。但是对色。不假心也。文言道道想通
四趣者。谓人天非畜四趣也。今引律文。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义。皆要是正道。纵有想疑亦犯。若
非正道道想道疑。不犯根本。故知淫定约色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谓漏失同淫。还用色为犯境。不用心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8c 页 X42-0948.png
也。高云。此言有少滥也。漏失有六境中。有空风。岂是
色耶。然风是龙气。亦得色空定非色也。境仍是宽者。
谓漏失虽同用色为犯境。然漏失之境。更宽多也。谓
触境皆犯。不问情非情。皆得约为境界也。如内色外
色。水风空等。并是犯境。故称宽也。淫局情境非宽。是
狭也。自有约心为犯境者。立谓。自约内心为犯境。以
前心是想。若后心望前心。若违前心即犯。故知前心
是犯境也。若言后心望前心为犯境。以违故
是犯者。则二百五十戒。何戒不约自心。独标观许等。
故今正解。应是约他心为犯境。所以知者。故下文云。
染心衣食。大略须知。岂不约前人心有染故。受是犯
耳。如观许等想者。谓四诤事。如法灭巳。重更发起云。
汝前灭诤时。不善观。不成观。不善解。不善灭。不成灭
因。起他诤故。约此为犯境。皆约他心。励云。不善观者。
道僧不识四诤体相起之因本。言被闇心断理。故曰
不善观。观谓若作如是观者。不成正观。不善解者。道
僧不达七药体相差别义故。曰不善解。解谓决了。若
作如是解者。毕竟无终盖。不成正解。不善灭者。
道僧不识药病相对除灭之轨。违理判诤。故曰不善
灭。作如是灭者。不能究竟消殄。故曰不成灭也。景云。
如灭诤中。善解七药。能治四诤。作此观想。而不灭者。
名为得罪。看此解意。似如不为灭诤得罪。此解难依
也。言许者。如三十中回僧物戒。若知他心中许。回则
犯罪。望他许僧之心。为犯为犯境也。染心衣食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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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者。此是尼戒境想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残。
二染污心疑兰。三不染污心。不染污想吉。四不染污
心疑吉。此约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则用彼男子心为
犯境。故疏家制意云。凡结患之重。莫过情欲。束心谨
意。犹恐不禁。岂况知他有染。纵心而受。既荷其恩。脱
有陵逼。事成难免。损处非轻。故须圣制也。观此制意。
是约男子心为犯境。立又一解。亦是比丘染心。受尼
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此约外物非情上为犯境。
言不受者。即不受食也。亦可长衣钵类者。高云。所以
言亦可者。以长衣钵。理须约时限明犯。不合定在此
门明之。故曰亦可也。若准此判。上残宿。亦合约时明
犯。不合此文明之。通内外者如盗夺等者。立谓。如戒
物是非情。属外事。然物主是情。属内心。故曰通内外
也。景云。盗物是外。盗人是内。夺衣者。立谓。衣是
外事。衣主是内心。景云。若著身衣。从身上夺名内。不
著在身而夺名外。文云夺衣物是外。夺人是内。言
虫水等者。谓水则是无情。属外事。虫是有情。属内报。
景云。饮则是内用。浇直则是外。亦云饮水即是外。虫
入口即是内也。
三约法者。用法为犯境。有四门不同。一自所称作法
如媒粗语二妄毁呰等者。谓但是比丘口中自说之
法。以为犯境。向若不说此法则不犯也。如书指印等。
此是违法等故也。亦云自受男家语。往报女家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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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也。言粗者。谓僧残中粗语戒也。此自称所作之
法。约此法为犯境也。言二妄者。即诈称得道。及九十
初戒。此二妄。皆是自所称法。言毁呰者。此亦自说故
犯。令他作者非犯也。二他所作法处分诸谏等者。此
谓处分。并诸谏。是僧之所作。约此所作之法。以为犯
境。言处分者。造房乞处分白二法也。今若不乞此法
犯残。故约此白二之法。以为犯境也。言诸谏者。如破
僧伴助。恶性。污家。虽作前事。未犯僧残。由僧设谏不
受故残。今约僧所秉谏法。以为犯境也。三是治法谓
随举等者。此明众僧作法。治于前人。而今比丘。随顺
此被举人。即约前人。有此被治之法。以为犯境也。四
法相道理谓十八法等者。即破僧揵度中。调达向俗
人说法非法等。有九对。得十八法也。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
名法。调达说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不能轨生真解是非法也。彼说以为法也)。三毗
尼。四非毗尼(亦云律非律。互说亦尔)。五犯。六不犯(夫言发爪佛制剪务。而今
调达发爪有命。若不制剪。说为不犯。如心念作恶。理虽有违。凡夫未制名为不犯。调达说为犯也)。七
轻。八言重(轻者遮过。调达见坏树叶堕长寿龙中。便言杀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业重。一形
永障。以见须提初作不得重罪。即言一切淫盗悉皆是轻也)。九有馀。十无馀。十三应行。十四不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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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今由作此倒说。即犯。故约此十八法。以为犯境
四约时如日暮者。如教诫尼。说法至日暮是也。非时
等者。谓非时食戒。此上则约时为犯境。又如非时不
属入聚。皆约时为犯境也。言夏者。立谓。夏中不作四
种安居。僧吉尼提。又时未满五夏。离说师也。又解。夏
中过受雨浴衣。急施过前等也。言岁者。比丘未满五
岁。度弟子犯罪。尼未满十二岁。不得度人。景云。谓减
年与受具戒。作如上。得提。此皆约年岁为犯境。私云。
如善见偷夏唱。大得物重。此亦是约施为犯境。二三
宿等者。皆约时也。谓一谓与未具人同宿过三夜。二
谓有缘至军中过三夜。故言二今三宿。皆约时为犯
境。言残宿内宿者。皆约明相时。为犯境
第五约罪如覆说之类等者。谓覆他粗罪。说他粗罪。
约此所覆所说之罪。以为犯境。亦得约自覆六聚罪。
以为犯境。
三门有无等者。谓比丘僧五篇戒中。几戒省境想。几
戒无境想。
言约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谓准约僧律本中。但
二十六戒。出其境想。馀戒不出。应是略无。或复理无
故也。谓初篇四戒者。并有境想也。第二篇六戒者。谓
一摩触。二粗语。三叹身。四媒嫁。五有主房。六无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三十中一戒者。谓回僧物戒有境想
也。九十中十五者。砺偈云。掘坏非不酒。覆说两虫足。
赞劝残暮发。宾云颂曰。说地生虫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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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赞两足。非残不受酒。饮虫并覆诤
。首疏偈言。饮用二虫并断畜。掘地坏生及非时。
不受残宿教过暮。饮覆赞劝自足诤。解云。一饮虫水。
二用虫水。三杀畜。四掘地。五坏生。六非时食。七不受
食。八食残宿食。九教尼过暮。十饮酒。十一覆他粗罪。
十二食尼赞食。十三劝足食。十四自足食。十五发四
诤。此十五戒。律中有境犯也。对有三五者。对谓于前
境也。有云。对事差别。更有境想。故曰也。明其如上所
列二十六戒。其中有重境想者。谓二房含七。剩得五
对。盗媒粗坏生。又剩得四对。此并房五。总剩九。将九
配前二十六。即是三十五对也。谓二房含七等者。如
前房有四重境想。谓不处分一重境想。过量一境想。
妨一。难一。后房三重境想。故言二房含七。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余。律云。一若僧不处分不处分想残。二若
不处分不处分疑兰。三若不处分作处分想兰。四若
处分作不处分想兰。五若处分作不处分疑兰。过量
五句亦尔。比之可知。其妨难各亦五句。初有难有难
想吉。二有难有难疑吉。三有难无难想吉。四无难有
难想吉。五无难有难疑吉。妨五句比之可解。后房三
重境想。各有五句。同前无异。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
等者。前约盗五及过五也。上是重位。为一境想。次约
盗四巳下轻位。为一境想。各有四句。律云。前约过五
钱作之。一有主有主想盗五钱若过五夷。二有主有
主疑若盗五若过五兰。三无主主想盗五若过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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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主作主疑若盗五若过五兰。次约减五钱为一
位。亦有四句。初有主有主想盗减五兰。二有主有主
疑盗减五吉。三无主有主想盗减五吉。四无主有主
疑盗减五吉。言媒二重者。初且约媒嫁想为一重境
想。约人女想为二重境想。各有五句。律云。初媒嫁媒
嫁想残。二媒嫁媒嫁疑兰。三媒嫁不媒嫁想兰。四不
媒嫁媒嫁想兰。五不媒嫁媒嫁疑兰。次约人女想五
句者。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残。二人女人女疑兰。三人
女作非人女想媒嫁兰。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兰。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兰。言粗者。初约粗语粗语想
等有四句。次约人女人女想有五句。初四句者。粗语
粗语想残。二粗语粗语疑兰。三非粗语粗语想兰。四
非粗语粗语疑兰。次约人女有五句者。一人女人女
想残。二人女人女疑兰。三人女非人女想兰。四非人
女人女想兰。五非人女非人女疑兰。言坏者。各有二
重者。初约五生种。如柳榴及诸叶不等。就地离地坏
俱提。为一重境想。次约非生种。如冢槐竹𥯤之例。若
就地坏提。若离地坏无罪。以为一重境想。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坏提。二若生生疑吉。三生作非生
想坏吉。四非生生想吉。五非生疑吉。次明后五者。但
约就地坏为异。馀得罪同上。
尼中非无且削略之者。立谓。戒尼五篇中与僧同戒
者。于僧上二十六戒中。除十个戒。颂曰。淫触二房粗。
叹赞教足劝。一淫。二摩触。三无主房。四有主房。五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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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六叹身。七赞叹食。八教授日暮。九足食。十劝足食。
尼无此诸戒。馀十六戒。与大僧同。杀盗妄媒回说掘
坏非残不受二虫酒覆他粗发诤。谓杀盗妄为三也。
四媒嫁。五回物。六说粗罪。七掘地。八坏生。九非时食。
十残宿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饮酒。十三十四饮用虫
水。十五覆他粗罪。十六发诤。此是可僧同者。境想如
此。其不同者。唯二戒有境想。谓摩触戒。及受染心男
子衣食戒也。摩触五句。一人男人男想。二人男人男
疑兰。三人男非人男想兰。四非人男作人男想兰。五
非人男疑兰。染心衣食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残。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兰。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四不
染污心疑吉。将此二不同戒。配前同戒。有十六。成十
八戒。有境想也。对有二十一。谓盗媒坏生。各有二重。
长得三不三。配十八。是二十一。今钞不明。故言削略。
言巳如前述者。谓上云约僧律本是也。谓今且约僧
戒明也。立云。如前制意中。明纵有缺文。但多是略耳。
上释有境想义竟。次言无者通对前五者。谓律本三
篇戒中。所以无境想者。或是理无。谓道理令无。今更
释所以也。
言通对前五者。谓上第二汎明境界门中。有五位。今
明无境想义。还约五位而明。略无理无等。故言通对
前五也。
一内报无者。此约情明故。还呼人为内报。同前也。解
或是理无。如漏失触缘。斯犯等者。故失不净戒。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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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情非情境。然色风水。皆得为境。岂有境差而辨轻
重。或开不犯耶。故不须明境想。此是理无。言以阶犯
位者。谓漏失触境即阶其犯位也。或可略无等者。此
更释上漏失戒。亦可今有境想。如于三趣正道。作非
道想疑。而作漏失望漏失边。但得阙缘。当知和今有
境想。今故引条部律中明其有也。此言或者。谓容可
尔。是不定词也。谓何妨有境想也。以道想若疑者。立
谓。上虽言理无。今言不然。亦是略无。如漏失。非道作
道想。若疑但得阙缘兰。故知食有境想。即下引条部
非道作非道想。又不疑。只得残。定是略无。谓据条部
中既有此言。或容有境想。故言或可略无。上言以道
想若疑者。谓非是正道。作正道想疑。于中漏失。名为
心不称境。故得阙缘兰也。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残。乃是心境相应。若作道想。非残境故。成阙缘兰也。
立谓。条部云非色色想兰。非道道疑兰。虽有想疑。皆
谓约本境上作句。无异境句也。二定略无如谤夺等
者。谓道理今有。律无是略。谤谓谤戒。但局谤大僧及
尼残。谤下三众。则将故应今有境想。今无是略。言夺
者。谓夺大比丘尼衣得提。夺下三众但去。理今有境
想。文无是略。两舌毁呰嫌骂等者。谓对下四众得吉
罗。但对大僧得提。故今明有境想。言嫌骂者。谓骂知
事人也。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若知事非知事想疑
今轻应有境想。文无是略。局此境犯应有境想。文无
略等者。谓局是所谤所夺所毁等比丘之犯境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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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是阙缘。今轻既有轻重。应须境想。今为文无是
略。
二外事略无如屏露二敷者。谓约非情外事也。谓露
敷僧卧具。及屏敷僧卧具。此二今有境想。文无是略。
只如露处露处想。覆处覆处想等也。可僧物非僧物
想等屏处屏处想疑等。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露然
者。露地然火戒也。谓露地露地想疑。然火然火想疑
等。或可作露处想不犯。藏衣等者。谓藏他衣也。合云
藏作不藏想。则不犯之法中理无。以无所对法等。谓
如杀盗等戒。无别所对之法。岂得约法。辨其境想。如
似龟体无毛。何得问龟毛之长短。盗本无法。何得约
法明想。但是对事。明境想也。有云。杀盗对法无境想
者。亦是隐其法边。偏约事上。以明境想。且如教人杀
盗。假言彰口。约此口言。岂非是法。如教作不教想疑
等也。今言无者。直取自作隐其教人之业。或可定理
无。然虽教人所教之作其前事。亦无法可对也。景亦
云。此举无法一往而言。且如叹死犯杀。岂非法耶。
言略无如大小二妄者。有云。明大妄。今有对法明境
想。今律文中。但是对前趣所诳之人。明其境想。准今
有法。以明境想。境谓圣法。圣法想疑等句也。小妄即
自语之法不犯。要诳又方今约自语之法。当有境想。
文无者略。且隐法边。直明所诳之人。以明境想。砺有
此意。及谏者。谓谏戒。皆僧为作法竟。故在此门中明
也。谓对此作谏之法。今有境想。谏作谏想疑等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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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者是略也。随举等者。谓比丘恶见生。僧为作治法
随顺此恶见比丘。应有境想。谓对此被治得法之人。
举作举想疑等句。文无是略。如僧祗二随减。有境想
故尔。诸随顺被举比丘。随顺被举沙门。此由众僧法
故。而随得提。故须约法。须有法家境想。此律无者略
也。祇文具有境想。案祇文云。随顺被举比丘境想四
句。一举不举想随顺无罪。二不举举想随顺吉。三举
作举疑随顺提。四不举不举想无罪。随摈沙弥。亦有
四句。一若驱不驱想无罪。二不驱驱想吉。三驱作驱
疑提。四不驱不驱想无罪。媒粗等反此有
法想者。高云。谓今此反上理无。又以文有反上略无。
故曰反此也。上无理无。如杀盗等。由无法可对故。于
此约法门中名为理无。著若大小二妄。及谏随举等。
皆是约法。今有境想。文无者略也。今媒粗者。则约法
上有境想。不同前理无及略无。故云反此。谓粗媒等。
有所对法。可为境想。故反上盗媒等理无之文也。如
媒粗等。并有两重境想。一约事。二约法。明境想。如前
辨数中述也。有人解与解上解。今明云媒粗。反此故
有法想者。谓其媒粗。则是约法为境想。故知无者是
略也。如媒中前五句云。媒嫁媒嫁想疑。则是约法也。
粗中四句云。粗语粗语想疑等。则约法为境为想也。
此解同前亮释为正也。亦可观作观想者。谓是发四
诤戒。律有境想者。是约诤事作耳。亦合约法作。应言
观作观想。灭作灭想疑等勿也。则是约法明境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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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虽无是略。谏作谏想非法等者。谓谏戒。皆是僧所
作法。今约此法。合有境想。谏想疑等也。言非法等者。
谓十八法等。今有境想。应言法法想疑。乃至轻重犯
非犯等类尔。今有文言。无是略也。
时者如洗浴者。谓亦合有境想。非时非时想疑等。律
无是略。二入聚者。谓食前后不嘱同利入聚。及非时
入聚。今约时明境想。应云非时时想疑等也。
罪略无者。如尼覆戒等者。明尼戒中。尼覆他粗夷罪。
今明境想。应言粗罪粗罪想疑等勿也。文不无是略。
所以得知。如戒本九十中。覆他覆罪提。具有境想。尼
覆他粗。何得不有。问此中何举尼戒者。解云。僧覆他
罪想。文有境想。故不得云僧略无也。馀戒理无以不
对罪故者。立谓。除覆说二戒之外。其馀科一切戒。有
何罪而可对。故不得将罪为犯境。而明境想也。上来
释第三境想有无义竟。
第四多少者。境想之法。或四或五等者。此当观想中
大章第四门义也。此明境想之句。或四或五。多少不
同也。五句曰多。四句曰少。初且依律列句。下则条句
多少。所以约杀戒。为轻重位。约盗戒。为犯不犯位。此
五句中。前一是果。后四是因也。
二人非人疑者。谓本欲杀人。至彼人边。忽疑是为非
人为人。然境因实是人。以心犹预。故曰疑也。以实是
人名为境定。妄疑非人名为心差。得阙缘兰。三人非
人想者。亦同前句。但想心为异耳。四非人人想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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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杀人。非人来替处。心缘非人。谓言是人。便即杀。杀
以作人心不改。故名心定。既是非人来替。名为境差。
亦得阙缘兰。五非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者。谓本
欲杀人。非人替处。至非人边。即起疑心。为人为非人。
境亦差。心亦转。故曰双阙二缘。于非人上生疑是心
转。既是非人替本境。名为境差。今文中云非人疑者。
是应云非人非人疑。此上五句。前三是本境。后二是
异境。就五句中。前二后二得罪则定。唯第
三句得罪不定故。或有此句。若转想则成五。本迷则
成四。由兹一句得罪不定。故下文解言。或四五等是
也。若识此意。境想可解。五句如此者。谓法上别句文
也。所以多少者。将欲解释。先徵出其所以也。宾云。欲
解此门。要知两义。一者了知三重相对。二者悬谈此
门意趣。只三重相对者。一重轻两境相对。只如人境
望非人境。二境相对为境者。杀皆有罪。名曰重轻门
也。又对畜生。应知亦尔。二者犯不犯二境相对。且如
有主对无主物。不与而取。名犯不犯门也。不处分等
应知尔。三者本异二境相对。于中有两。一者望戒。以
说本异。如杀人戒。人为本境。纵使始终。迷人为畜。离
望本期。畜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为本。与上相违。名
为异境。二者望本期心以说本异。如本期心欲杀人
境。今还对人起杀方便。称称为本。起方便后有境差
来。始名异境。故应了知。本期望戒二种本异。二者悬
谈此门意趣者。古师一向定判。杀淫触粗语等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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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门。盗覆说等为犯不犯门。然覆说中粗想者。非粗
一向谓令非。故知亦是则犯门。今师破彼定判之失。
且如杀人。人对畜等可是重轻。若对无不。即犯不犯。
故知不定也。盗对无主是犯不犯。对非畜物是重轻。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门。如处分非时等。又
应了知。据律现文境想。唯据本期。本异结罪。亦是唯
结本境。钞中何辨古今意者。欲摄多义。据本期。及以
望戒两种本异。既明本罪。亦兼异非。随应当知(上来悬谈
巳竟。次当消释钞文)。
若轻重相对定有第三即成五者。谓昔人云。若论重
轻相对。则定有五句。谓如淫戒中。境想第三句云。非
道想亦夷。若杀妄等。则但得兰。以此重轻相对而论。
故有五句。如淫夷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者。如本欲
行淫。转想道作非道想。但与境合即夷。此望境结也。
谓此淫酒不开想疑。故言兰者。谓作非道想上。结其
漏失境差阙缘之兰。以其作非道想。即是拟漏失。合
结残。以残边阙境。但得兰。谓实是正道。今作非道想。
如于少分坏女上行淫。谓言多分坏女也。少分坏即
夷境。多分坏即残境。于中漏失。是境差阙缘。本迷亦
尔。迷于正道。作非道想。但入即夷。亦望境结也。兰吉
者。亦于迷心上结。谓本迷于道。作非道想漏失。以境
差故。但兰无残。酒酒淫夷。转想本迷夷兰者夷。谓据
七方便中是想疑疑夷。以淫戒不开想疑故得夷也。
言兰者。谓七方便中境差兰也。要须识本意。若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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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差。即曰想疑。若境差心定。即曰境差。别谓差于心。
故曰境差。前句是心差。于境曰想疑。通名阙缘也。故
下文云。杀妄摩触等转想兰吉者。据七方便中。兰即
想疑兰。吉即境差吉也。望后非人畜生边得吉。是境
差也。境实是也。转想及迷。谓言非畜。望非人边。岂非
境差。但是异境后心吉。即名境差。若本境上论得兰
者。皆名想疑。若望本境兰也。是心差其境。若望异境
之吉。是境差其心也。若杀妄摩触二粗语等转想兰
吉者。且约杀明。如欲杀人。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即
结前方便兰。此是想疑之兰。约断非人命边。又得吉
也。此吉是非人边。阙缘境差之吉。是杀非人方便罪
也。妄者亦尔。谓本欲诳人。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诳。
此是想疑。结本人家方便兰。约诳非人。又得境差方
便吉。触者。本欲触人女。临至境所。转非人女触。得本
人家想疑方便兰。约非人女边得境差吉。二粗者。本
叹于人女。说粗叹身。临至境所。转为非人女想叹说
等。伹得人家方便兰。望非人女边又吉。此五个戒。并
约转想。对非畜故。望前心本境上结兰。后心异境上
结吉。若约转想兀及无主物等差别。则伹合前有心
本境上。想疑之兰。则无后心异境之吉。乃成犯不犯
门之义。故须对非畜想转也。本迷亦吉者。此既本望
本境无异。但望异境有吉。此既言本迷亦吉。则知无
方便兰。则是非畜境差吉也。谓本来即迷人作非畜
等。就断非畜命边。但得阙境方便吉。以无心杀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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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故无罪。望非人又是阙境。以不具故即是境差。故
但吉也。故须第三以成五阶者。谓约如上诸戒而明
义者。虽轻重不同。莫非有罪。则有第三句。以此句有
罪。故成五句。
若犯不犯二境相对不处分盗等是也者。二境即如
下明。一约不处分。一约盗戒。故言二境。此位即成或
四五。谓将犯不以相对。故成或四五。如盗戒则无第
三句。若立第三句。应言有主无主想。则全无罪。故不
立第三。此约本迷。故但四句。若如不处分者。此约转
想。则有五句。谓第三句云不处分处分想则兰故。即
成五句。盗戒即四有主无主想故者。准此注子。一切
是第三句。与此句无罪。故推此一句。置于开通文中。
所以盗戒唯四句耳。不处分具五者。谓约转想。结前
心兰。下当解也。所以约盗及处分二境明者。为律文
中。盗戒约本迷。但有四句。不处分是转想。故有五句。
今依律文出。若约理而论。只将一境作转想。本迷亦
得。今欲通律文。故须引二境来。五谓转想有前心兰
故者。谓却结上不处分之位也。谓其不处分具五句
者。是约转想也。此明何故具五句。由有本方便之兰。
明其本方便不乞处分。后转作处分想。虽不犯根本
残。仍有前心兰罪也。四约本迷等者。约上盗有四句。
由本迷故无方便罪。所以境想无第三句。言二境全
无罪者。犹是结上。盗约四句。是本迷也。二境者本异
二境也。若有主本迷作无主想不犯。此曰本境。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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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想无犯。此曰异境。故言二境全无罪也。言以此
义五者。只是实更重结上不处分是转想故。以此义
故具五句也。有人云。不然。上言五谓转想。以是结竟。
何须重结。必如先解。下云。若犯不犯或四五。重结何
处。何故将此以义故则独是重结不处分也。若犯不
犯则通结盗有犯不犯者。既结盗有犯不犯。亦今结
不处分有犯等。为古师无此两句。故便解者不正耳。
故今正解。此总明二门竟。将此两句。来结此义。五却
结前轻重门。谓念作如此两门明义。前轻重定五也。
若犯不犯或四或五者。则是却结后犯不犯门。或四
或五不定也。本迷则四。转想则五也。
又解重轻之中位有三种者。谓此下破上古人所说
义也。今约上杀位轻重中。自有三种。谓定五。或四。或
五。为三种也。谓律文虽约杀戒。作轻重门。将盗戒作
犯不犯门。盖律文互举耳。考理而言。各有三位。前虽
重轻定五。犯不犯或四或五。此下从又释巳去。则欲
和会两文一种。皆得三位。高云。此师意破前也。谓我
于一门之中。即具有三位。谓轻重门。及犯不犯门。各
有转想之五迷或四五。故成其三。不同前古师。于
二门中。今也成三位也。上古师约轻重门。定有第三。
故成五。若犯不犯门。则或四五。故二门。共成三位也。
若转想定五者。此解上文。谓转想结前心兰。故定五
也。如杀人进趣步步得兰。后至彼境。即作非人想。若
止不杀则有前方便兰。若杀亦有前方便兰。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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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迷或四五者。是其外本迷则有二。谓若对非畜想。
迷约异境。犹有吉罪。故是或五。若对无情兀木则无
罪。此即但四。故曰或四。云何或四五者。四五之意。其
相何以。故曰云何。欲释其迷或四五之义也。若对非
畜起迷。后心有吉。还成五句。对兀起迷无犯。所以唯
四。如对二趣迷者。即非人畜生曰二趣也。杀此二趣。
亦得罪。故曰犯境。想对无情一切无犯者。谓迷想谓
兀。杀则无犯。故有四句。如似覆说类前亦尔者。此下
破古师立覆说唯是犯不犯门。今辨覆说对下三篇
成轻重门。此破古判之失也。谓将此覆说二戒同前
重轻门杀戒。明或五句。义理相似。故云类前也。谓如
说粗覆粗。若全谓非罪而说故无犯。若作下三篇罪
想。而覆说者。即合得吉。亦应五句。今此覆说。既四句
者。类前言想对无情。一切无犯。是以但四。类上此言。
故曰类前亦尔。律中据谓作非罪而覆说。伹有四句。
若作下三篇说。理今有同上本迷或四五者也。上则
迷想对非畜。即有五句。若想对无情则四句。今覆说
亦然。若想作下三篇说则有五句。若全谓非罪则唯
四句。义类相同。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覆说无
犯者。此意道覆说二戒。律中开通。据意中。谓全无犯
之者。若覆若说。故开无罪。我今盗戒。将有主无主想。
亦推置后开通文中。明不置第三句中者。为其无罪。
犹如覆说谓非罪而说。亦在开通文中也。欲明覆说
二戒。要是全作非罪想覆说者。则落开通。若作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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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想而覆说亦吉。故知覆亦有或四五也。然是本迷
或四或五者。谓更结上覆说二戒之罪义。今或四或
五者。由是本迷故也。谓前人实犯重。今本迷作非罪
而覆不犯。是故但四。若本迷作下三篇想而覆说者
则吉。是故有五。故言或四五也。
若准此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别。如上重轻应本定五
者。谓生起犯不犯门意也。谓上轻重门说有三位。我
今明犯不犯门。亦合三位也。其犯不犯门。亦合有轻
重。轻重门亦合有犯。故得齐有三位也。言者准此义
者。谓准上所论覆说之义。古师虽作犯不犯位。然此
犯不犯位。亦合有五句。同其重轻位中。具五句也。言
亦有三别者。谓犯不犯位中。亦合有轻重定五。迷或
四五。言如上重轻应本定五者。谓今犯不犯位亦同
重轻位中。约转想有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对无情。
则成但四。若想对有主物。故亦成五。故知犯不犯门。
亦有三位也。今言如上重轻者。重牒前重轻门意。上
重轻位约转想既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对无情。则
成但四。若想对非畜。故又成五。言应本者。呼律文为
本也。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谓近向后开通文
也。如读经书。向后曰进。今谓向后开通文中名为进
就不犯也。然此轻重想对第三句。作非人想。在犯位
中。今若作兀想。即是从犯中。进就不犯位中。故曰进
就不犯等也。今犯不犯如盗戒中本是或四五者。此
约盗戒中。若进向下文。唯开通中。无主想取异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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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犯。不犯谓本迷故四句。若约转想。则有前方便
兰。故五也。故言盗戒本是或四五也。今退就犯中对
非畜二物等者。谓更却退向上辨相文中。即是犯位
也。今将有主物无主想之一句。虽先在开通中。今却
将此句。皈前则言人主物。作非人畜生物想取。转想
有前心兰。复有后心吉。故得成五。若本迷犹有后心
吉。故亦须五句。故言作转想迷俱五也。言作想者。宾
云。本迷也。谓对人物。作非畜二物之想也。言转迷者。
宾云。转想也。亦谓前境实是人物。往彼盗之。临至境
所。迷想作非畜二物取。名为转想迷也。有人云。作想
转迷者。有二解。初言作想是通标也。转谓转想也。迷
谓本迷心。次解。作想谓本迷也。转迷即转想也。谓作
非畜物想。不问转想与本迷。皆有后心罪也。作想转
迷俱五者。谓转想本迷俱得罪。故成五句。亦成三位
者。此结上犯不犯位中。亦有转想。定谓五。迷或四五。
故言三位。
此即二对理齐文中绮说者。谓轻重为一对。犯不犯
为一对。故名二对也。轻重对中。今若约对兀木想杀。
还成或四。得有三位。犯不犯对中。若约对非畜物盗。
还成或五。既各有三位。其理是齐。故曰二对齐也。今
律文中。盗则偏约本迷故四。杀妄则偏约转想故五。
即律文绮互而说。故曰文中绮说也。谓杀妄触等就
轻重以辨者。此结上绮互所以也。谓杀妄等。就轻重
门辨故。杀有五句。盗犯不犯门以辨。故有四句。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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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四者。谓结文也。
又且此谓犯中有轻重如前所论者。立谓。此下欲明
无三位义。谓汝前明有三位者。如上戒中。有轻重犯
故。如杀人则重。对非畜则轻。故有三位。盗四亦对非
畜物。故有轻重。所以者有定五或四五。如前所辨。若
如掘地等戒。作生地想犯提。虽是生地非地想。则一
向不犯。馀戒例然。犯中既总无轻重者。则不同前有
三位。但有转想则五。本迷则四。无有或四五也。若掘
地不处分非时劝足等犯中无轻重义但有或四五
者。此谓更无轻境可对故。但作转想定五。本迷则定
四也。谓律中生地即犯不犯。更无轻境可对。此且释
据律文而判。若准论中。半砂半地得吉。此亦是轻。应
言地作砂想。亦是第三句也。上言不处分者。谓处分
一向犯残。不同杀等人畜夷提。馀准可知者。谓馀戒
若无轻境可对者。并唯此明。宾云。指下篇为馀。须类
准也。谓如学家受食。高不著衣等。并犯中无轻重也
又复上来如此释者。上来虽有如此平章。且约一途
而释。今以别势而释故。拂除前言。谓上来作三位释
者。通约本异二境上结罪故。如上来所解。并据非文。
若据律文。唯辨其本境罪。故下依文辨也。若但据本
作而结。则无或四五也。伹有本迷则四转想则五也。
若据本境犯亦有无者。此谓若不论异境后心之吉。
直论本境者。但有转想定五。本迷但四。不得有迷或
四五句也。四即齐四谓本迷故者。宾云。此据文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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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淫酒戒。本迷本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即谈馀
戒也。此明境实是人。迷作非畜兀木。始终不转。望本
人境无罪。但有四句。虽杀非畜心得吉。此属异境也。
上文偏举。若迷非畜还得吉。故成五者。望异境非人。
有方便吉。五则齐五谓转想故者。且如
盗人主物。动身方便兰。中间虽转想。作非畜及无主
物。望本人物边方便得兰。故定五也。但文中互说等
者。通结上文。杀据转想故五。盗约本迷故四之所以
也。用斯犯等皆据本境本想等者。立谓。结上文言四
即齐四。五即齐五。如是用明犯者。是依律文。皆据本
境上明。结本杀人方便兰。不论异境上吉。但今义异
上论。则有后心境差之吉也。今言本境本想者。谓望
本欲杀人边。名本境也。未作非人想疑之。前有杀人
心。故名本想。则结杀人方便之罪。此言本境本想者。
此约转想之前。步步有杀人之心。望人是本境。望欲
杀人是本想。故曰也。若异境后心律并不结其罪者。
此明本欲杀人。后转想。作非畜想杀。以心缘非畜境
故。名为若异境也。望缘非畜之时。名为后心。是吉。而
律不对此明。今境想第三句中。直结未转之前。人边
想疑方便罪。此名本境上兰。然非无异境后心之吉。
但律不对此明。义家须立也。注云如非人疑想偷兰
是本想兰者。有云。此通结境想前本境上疑想二句。
谓非人疑想二句。谓非人疑想得兰者。此结元欲杀
人方便兰。此是释转想之义。但有方便想疑之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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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境罪也。注云后作非人疑想之时但吉罗者。此是
后心之吉。谓既转想。作非人疑想时。则于非人异境
上。得境差吉。向若所杀是非人。则具五缘得兰。今为
所杀犹是人。转作非人想。所以但结非人家。境差方
便吉也。注云具足五缘杀非人兰者。谓證上人作非
人想。以阙境故。是缘不具。但得吉也。五缘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是也。今既
阙初缘。故得境差之吉也。注云今作人想亦吉罗者。
谓犹是释上非人阙缘得吉义也。谓非直人作非人
想但吉。今非人作人想亦吉。以缘不具故。如实是非
人。正杀之时转作人想。亦只得前杀非人方便。本境
上想差之吉耳。为以阙缘故。后作人想杀则得兰。乃
是异境上杀人境差方便兰也。上来释第四境想多
少义竟。
五次释其文者。谓是解上境想五句轻重意。然五句
中下四句。罪虽是兰。而有轻重。故今分别解释。不解
后心之罪也。五阶三位如前所列者。此谓如上多少
门。初列境想五句。名为五阶也。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者。谓犯必对境。由心以成其犯业也。伹以境有优劣
是非心有浓淡错误等者。且须约杀作之。如怨家是
境优。心则浓。其馀人境劣。心则淡也。如淫戒。于美女。
境是优。心则浓。丑女。畜生女渐劣。心则随淡。盗则贵
物是优。心则浓。贱物曰劣。心则淡。宾云。境有优劣是
非者。总谈上下五篇。故曰优劣。各有本异之别。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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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又云。人境是优。非畜之境是劣。本境曰是。异境
曰非。又云。心有浓淡错误者。上下诸篇。境想五句。于
中初句名为浓淡。下之四句为错误。又云。人人想杀
曰浓。又疑等曰淡。人非人想。非人人想。皆曰错误。或
心境相应犯齐一品者。谓约初句。果罪心境不差。以
心无迷忘。又不转想。前境又不差互。即是相当。得其
究竟。罪无轻重。故言齐一品也。而业有轻重八品未
均者。谓虽齐果罪。同犯夷𠎝。且言一品。然心业有轻
重。即如前善生中。约心三时。业有轻重。总有八句。此
中遥前之八句。非后八句文也。或心不当境(人非人想
疑)者。谓境是人。疑是非人。半缘人。半缘非人。故言心
不当境。非时时想疑亦然。谓其实是时。疑是非时。半
缘时。半心缘非时也。或境不称心。此谓本欲
杀人。非人来替处。心缘非人。谓言是人。故云境不称
心。无主主想亦然。谓物实无主。作有主想而取。是名
境不称心也。
四句之中轻重亦须分判者。立云。为境想五句中。下
四句同犯兰。于中含轻重故。今亦须作五位。分判其
轻重也。亦有人将上注子处四句之文。为四句者。此
解不当五位。于上五阶。一具四阙者。谓解前多少门
中五句也。初一句人作人想杀。则是具缘。心境相当。
犯究竟也。其下四句。或是想疑。或是境差。皆是阙缘。
不成果故。故言四阙。初句有境有心。故云一具。下四
句或阙境。或阙心。或双阙。故言四阙。其阙中上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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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境。疑先想后。下两对境。想先疑后。斯谓轻重次第
故尔。又复此五。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轻。次一
境轻心重。次一境心俱轻也。
初句心境相当。通犯究竟者。谓解前门中第一句。又
作人想杀。犯根本重也。
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等者。私云。此解上第二句人
非人一句。及第五句非人非人疑一句。此两句。同是
疑故。将两疑对辨也。前疑则重。为实是人。后疑则轻。
为境是非人也。下当更明此义。前疑重。以本缘人心
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者。此解五句中第二句。人作
非人疑。以半心在人半在非人故言有半缘人心也。
以半心缘人境。又所杀是人此句业重。以称本境故
也。后疑轻虽半心未舍。杀时境非本期故者。此释上
第五句。本杀欲人。非人替处。即于非人上生疑。为人
为非人。虽有半心缘人。由所杀是非人则不称本境。
业明轻故。言杀时境。非本期故也。
三人非人想。四非人人想者。此解上第三句。人作非
人想。并第四句。非人人想句。此约两想辨轻重也。前
想则重。境是人故。后想则轻。境非人故。下更明之。前
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当者。此犹释上第三句。人作
非人想杀。此结元本杀人之方便。虽临至境所起迷。
然所杀时。是人则与本杀人之心。方便相称。虽后转
作非人想。犹是本境故重。故言心境相当。后想轻以
杀时单有本心无本境故者。此犹释上第四句也。谓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6c 页 X42-0956.png
既是非人来替。杀时虽作人想。但有杀人之心。以境
全差。故言单有本心也。以是非人替处。故言无本境
故也。此上约两想。对辨两疑。对辨故擗破句家次第
也。准疏中解五句云。斯谓重轻次第故尔。解云。谓何
故本境中。疑先想后。异境中。想先疑后。为其结罪轻
重次第故尔。谓第二句。人非人疑。即是半心缘人故
重。第三人非人想境。虽是人。由作非人想。无心缘人
故尔故轻。此二句。虽心有无。莫非俱对本境。作其杀
事。故曰前明。后之二句。既无本境。杀时单心故轻。所
以后列也。就轻位中。亦前重后轻。初非人人想。由有
心缘人故重。第五句非人疑。以半心缘人故轻。此皆
约罪轻重故。律文次第也。
又更重明本境中等者。谓从此巳下。更重料简上第
二第三本境上。疑想两句。此约本境上二句。相对辨
也。言疑重想轻等者。疑重即第二句作人疑也。言想
轻即第三句作非人想也。以心境相称故重者。即是
明第二句。境实是人。虽疑非人。以半心缘人故。又复
杀时。与本心相当故重也。单境无心故轻者。此是明
第三句。人作非人想杀故。言单境无心故轻也。虽所
杀是人。由决作非人想杀。无心杀人轻也。后异境中
想重疑轻者。此更解上四五两句。谓是异境。想疑两
句。第四句是想。第五句是疑想则重。疑则轻故也。以
生人想与方便不异故重者。此释第四想句。本心既
欲杀人。虽非人来替。以杀时决作人想而杀。与本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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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方便不殊。故得重也。轻者双阙二缘故也者。此
解上第五疑句。境差心转。双阙二缘。谓既心差境又
差。故是轻也。非人阙缘境等者。私云。此下解上第五
双阙二缘之句。谓本拟杀人。以非人替处。即是阙其
所缘之境也。言疑心阙本期者。此犹是释第五句也。
谓既欲杀人。以非人替处。临至境所。生疑为人为非
人。既作此疑。是阙本杀人期心也。故分斯两位者。此
结上文。谓双阙二缘。名为两位。一以非人替处。分为
阙境。一以更起疑心。名心阙。故言两位。应是
释上第五双句。及第四单阙境句。有别异故。须为两
位。前谓作人想。后云非人疑。前想是单阙境。后疑兼
阙心。故分两位耳。有人解云。恐人生疑。前人作非人
疑得兰。则是本境上结罪。今既非人上生疑得兰。为
是本境。为是异境上结兰耶。为后心作想杀。有人家
境差兰。故故下束云。结罪属本心。谓还是本境上兰
罪。亦有此义。恐与文不会。结罪属本心者。谓结其罪
者。是结本人家方便之兰。此兰是本心之兰。故言结
罪属本心。若望异境后心。并不结兰故。但得吉罗耳。
上来五段不同总释第四境想门义竟。
五杂料简中者。此是本章第七杂料简文中。自有五
段。此即当第五杂料简门也。
试列众名任自陶铸者。立谓。上列持犯境想等者。名
体可将此横括上下三十篇中而用故曰也。自
意云。指下所列。错误剋漫等众名。我今不能广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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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列名。任学者自于中。变通取解。故曰也。陶者变也。
范土曰陶。融金曰铸也。
或约尅漫者。戒疏云。心有尅漫也。言其尅者。本情专
住。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无准。审名既定。且配四
戒。初约淫为言。犯无尅心。同皆极重。何以明之。但有
染心。将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后会彼。或男女境乱。张
王者别。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转。但使境交。无非大重。
由出家所为。断爱为先。今既染欲。违出离意。所以随
境制通犯重。盗杀不尔。虽有犯者。犹自感圣。不同前
戒。欲为障道。所以耶舍是凡。檀尼入圣。升沉既异。尅
漫明分。是故盗戒。剋心相当。便成重罪。心境或违。但
结方便。有人解云。盗杀两戒。亦有作尅。不成尅者。如
苦怨命。及坏怨财。与馀人财。同室难别。放火烧时。知
财及人。彼此同损。以此义约。虽尅同漫。前言成言。尅
对前境可分者言之。如十诵有官逐贼。道逢比丘。问
见贼不。有嫌示处死者犯重。若唯嗔馀贼因死。嗔者
犯重。非嗔者兰。据此文證。作尅成矣。然犯兰者。杀缘
不具故也。妄语戒者。有人解云。本诳前人。望招名利。
元人诳馀。虽闻言圣。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济处。
为人说法。尼听过暮。则同不犯。今解不同。说法远嫌。
开为遮俗。此是性戒。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现。内知历
然。犯无尅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尅随犯。砺
云。就四重明。若望初戒。尅漫俱重。下云。三戒如其大
漫。随三趣境。重轻结犯。然言漫者。谓心不简于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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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拟盗杀诳故名漫。若言尅者。谓心但拟诳杀盗人
境而非畜境差及想疑等异耳。若也专尅此之三戒。
各称境犯夷。差则但结方便罪也。若其尅辨漫者。谓
尅杀人趣。然于人趣。不简张王。后还是漫。若望同趣。
尅漫俱夷罪也。或约错误者。戒疏云。夫立错误义者。
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遂事曲寻相则难分。随名尅
定。位容有别。错据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
心谬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
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
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妄。故谓之误。
既分两相。次配四戒。初淫戒者。无论错误。患起内心。
通皆障道。但是正道。畅适不殊。不问迷误。或此彼男
女。非畜诸境。缘此谓彼。误亦犯重。境虽交涉。错亦犯
重。语盗而言。漫心无寄。三趣有物。皆欲盗夺。为我所
有。及至往趣。纵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称欲心。错误齐
重。若先尅定。要取人物。不盗馀趣。及往盗时。境交想
转。虽举离处。不成罪摄。不称本期。犹属本主。以于此
物。无无盗心。心境既非。何过之有。故错与误。俱不名
犯后知错误。即应还主。不还犯盗。后方成重。二对人
趣辨错误者。俱亦非犯。如欲盗张。忽得主物。既非所
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据此为异。境不称
心。后物无心。心不当境。故错与误。并同不犯。此与首
律师解同不成犯。馀家立成犯者。情别故不列来。且
顺钞家。三对同主辨错误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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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得银还置本处。不得盗罪。如律男想盗女物者。犯
据漫心也。论杀戒者。漫无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
不称初期。虽有少乖。不妨本有害心。故使错误。随趣
成犯。若论尅局。但是一缘。造趣行害。相应成重。若非
本期。则非杀境。及往加害。境则交涉。心或迷忘。非畜
虽死。不称本期。又是杀心。错误不犯。二就人趣。以论
错误。如尅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亦缘别及
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
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
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
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论妄戒者。
异趣通辨错犯误非犯。漫心无简。错误随犯。二对人
趣。错误俱犯。由诈显道德。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
义一。但使言竟。错误同犯。三就所称。凡圣二法。心欲
说圣。口错称凡。既非圣法。前无所损。故错非重。又如
增上慢者。迷凡谓圣。既非情过。误亦非重。若就圣法。
明于错误。如善见云。错说三四禅。同皆一重。有云。二
境交涉名之为错。若缘此谓彼。心想谬妄。称之为误。
若对淫戒。错误俱犯。由患起内惰。但是正道。畅适不
殊。故俱重也。若以误对三戒。三戒俱重。以误无两并。
不得云无心故误俱犯交言男想。盗杀诳女。佛言夷。
若以错对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馀境无心故。若以
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错言凡
错称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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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或随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
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别。须配四戒。淫约三例。犯
同一夷。自造自境。如弱脊比丘是。馀亦可知也。盗三
例者。自盗他物。同重不疑。馀二无记。故不论也。杀三
例者。自杀他。他杀自。此二可解。自杀自身。如善见论。
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嗔心故。有人解云。不立进趣。
自杀无罪。以命断时无戒可犯。若依五分结前方便。
命断偷兰据此为言进趣义立又以三例通下诸篇
自打自谤自覆等戒。至时引用也。妄语三例者。可以
意解。有人立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贩卖戒。二他犯。
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三自他俱犯。如掘地。捉宝。不
作净语。四自他俱不犯。作馀食法等是也。或分身口
者。且如四重。淫戒身犯。非口事决戒交非身不辨。故
此一戒局是身犯。盗杀二戒。身业正犯。盗举离处。杀
断相续。故身业犯。自地遣使。彼此俱犯。故口有犯。如
咒物过关。教人盗杀等。是妄语口业正犯。显巳得圣。
悕招名利。非言不宣。故口业正犯。作书现相。亦在犯
限。故身亦成。此据成论身口互造。又依多论。此四位。
二前三身犯。四唯口。盗杀二戒。身业定犯。口有造义。
如教人咒物等。亦成二罪。然是身业。以教人言了未
犯。要藉他身。故心论云。自在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谓
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性异故。事不究竟故。妄语
口业。自称巳圣。非言不宣故尔。然身互造。如作书现
相等。但属口犯。故心论云。口业或身动或默然。如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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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事。若言身业性者不然。业性异故也。教人自成两
业各分者。胜云。谓教人业。不与自作业相合也。如见
论师弟共盗六钱是也。又如淫戒。自重教轻。教人为
作。乐在前人。适非我巳。故能教不重。出家之人。应劝
人以善。反更助恶。故能教犯兰。若盗杀二戒。患通损
益。自作教人。损境无殊。畅思亦齐。故俱犯重。妄语自
他正犯。教人同。若遣人称巳得圣。名利拥巳。与自作
无殊。故同所教人犯轻。若真教人自称。招利拥彼。于
我无润。故但犯兰。馀文稍烦。不更广述也。多人通使
缘别同业者。立谓。如前杀人戒。展转使等是也。以展
转相教。杀盗乃至百千人作者是身业。教是口业。能
所各殊。名为缘别。以断彼命。人人皆夷。故言同业。又
一解。如上自教人门中。及前方便作四事俱犯。名为
同业也。巳后随入一种行中。则是缘别。前业若成。一
时。
前论难知者。有云。至如尅漫错误等。古来诸师。论
量。作义门解释。今为希用。故不广出。伹略料简道耳。
若作去声。唤作论字亦应得。则是古师议论如上之
义也。上来七段不同。总释第十五持犯方轨篇竟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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