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钞批-唐-大觉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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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别众食戒三十三 砺释名云。但以能别之人食处
成众。以众别他。不与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众处得
罪。所别之处。岂可非众(私云。所别之处。或一人二人。乃至百千人。不论多少。故曰岂可
非众。今不取所别之众立。亦但取能别之处成众。故曰别众耳)。然律据能别之人。故
文云别众食者。四人若过也。若从语论。应云众别食。
今取本意。故云别众耳。三人巳下无上两损。两损者。
谓制意有两也(云云)。故文云。但得三人也。今钞文似
繁。勤勤故也。今案戒本疏。三节束之。则易见也。初云。
若僧次请来界内不集故犯。初虽僧次。及至食时。界
内有僧。别不同食。此则僧次还成别请。二若本别请。
食时僧来。既无遮约。此则别请名僧次也(此有不犯)。若别
请别众。别乞别众。不问界内有僧无僧。但使食处成
众故犯。若鸣槌作相。若唱召一人。则免犯过。晓此三
节。至文易遣。立云。制意即调达等别乞是也。文中何
列四分与多论宗不同。谓四分别请别乞。但使食处
成众。不问界中有人无人可别。但别乞等称是别众。
若僧次请来。称非别众。但由遮客。变成别请耳。准多论
意。直约界内有人不集。无是别众。无论僧次别请别
乞。但界有人。无是别他。界若无人。则不犯。四分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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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成众。多论约界有人未食。就今一戒。文分三段。前
且立宗。次犯缘。后随缘牒释。释中不具第三第七缘。
后更不释。由文易解。初明僧次下至由过常无来。是
第二立缘及通标举义门也。伹明别请。不论不集。立
论。若别请别乞。不问界有人无人。集与不集。但食处
成四皆犯。言僧次请来。约界有人。遮不许集。方犯。界
若无人不犯。济问。夫言别者。约有所别。若言别乞别
请。既不约界有人无人。从何辨别。答别请别乞。约别
圣本界之人。故言别也。但请三人食。我等不得别众
者。谓俗人欲请僧时。知法比丘。应须开喻。作如此说。
若依缘起等者。谓调达领四人。家家别乞。为缘起也。
若依多论等者。谓界内不集。方是别众。不问别请别
乞僧次三色。皆约界内不集是犯。若无人不犯。今分
三相者。圣三是何。一者僧次别众。二别请别众。三别
乞别众。此三之中。各含别众。故各曰明犯缘。初约僧
次七缘下至由过常有来。此略标宗致。下更一一牒
缘解释。伹不牒第三第七。由文中自含。所以不解。又
云。易解所以不释。就标致中。文有多势。别请别乞僧
次三种。通有别众。今总束之。约僧次上。作七缘成犯。
列七缘巳。从多论若施主就僧界内乃至亦更须展
转来。通明施主将食来。作法自然界中。别施之进否
也。从或先僧次乃至此明僧次巳来。亦是通料简僧
次之法也。从言别乞者乃至以非一家故来。通明别
乞之事。从若别请人乃至不清净罪巳来。通明别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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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从若准此言至由过常有来。此义准决会四分
多论两文。成别不成别之相也。巳上诸文。通叙别众
之宗致。下则一一牒缘解释。其七缘成犯。第三缘云。
要是五正食。方有别众食。砺问云。正食有犯。不正不犯
者。亦可法别众中。秉羯磨法。方有别众。秉对首法。应
无别众。答不例。法中无僧。即秉对首等法。岂可无僧
不成众时唯食非正食。所以故非类也。七咽咽犯者。
砺问。此别众食。何不计所别之境之多少。而言咽咽
从业结者何。答佛本制意。为慈悯白衣恐恼众僧。制
不听别。不是专为损。于何别何须偏约所别。随境结
罪。人又假众方犯。贪心故食。伹随业得罪。多论若施
主就僧界内二处设食者。立谓。张王二家来寺中。东
西两院。各设供养。二处人各满四。则别他布萨处僧。
其东西二院。须住布萨处请一人。不者送一分食。与
布萨处。布萨处。不须来两院请人送食也。由食僧常
食。不畏犯别。又两院相望。亦不用互请互送。以俱通
布萨处故。故曰自处不须展转也。景云。伹布萨处。是
众同之本。各各自处。不须展转。昔人取文。立义稍急。
要具三法。谓打犍槌法通也。送一分食食通也。互请
一人人通也。今不同之。随作一事□免别众。以鸣钟
本为集僧。既鸣表情通也。何须更请人。或复送食。若
互请。即不互送。及鸣钟等。若聚落界内无僧界等者。
立明。此自然界中。有二施主设食。各在二处。此中则
须更互请人送食也。若互请送食竟。更有异比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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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界。若遮不与食。虽前作三法竟。由心遮后人。前法
亦坏。更须展转送食等也。若后人来时。心若不遮。前
既作法竟。后不复须作也。更有异比丘入亦更须展
转者。琳云。先有二处食。既互请人。送食竟。后更有异
众。四人巳上来到界内。自聚一处。受别主食。亦须于
前二处。互请送也。非唯有一二三人。若一二三人。但
入前二众。何须更请送也。景云。更有异比丘入者。入
聚落也。不入二施食家也。至二食处。望后来食处。应
互请送。故曰更展转也。立云。至后来入者。伹是一人。
或至多人。直随入前二众无过。以前互送等竟也。若
遮不与后比丘入。前虽作法。即坏。更须展转。或先僧
次后成别请等者。立谓。先是僧次请。临时客来。遮不
许入。翻成别请。砺云。此多论文有四句料简。或前僧
次。后若当处遮约。即成别请。或前后俱是别请。此二
句提。或前别请。当处无遮。后成僧次。或前后俱是僧
次。此二句无犯。若不遮。虽先别请。后成僧次。如上立
法者。谓如上不遮客僧。或鸣钟。或互请送也。景云。互
送等者。此中有三种。一人同须请一人。二若不来遮
送一分食。无是食同。三若念有限。不肯送。乃可打犍
槌。无是法同。此三次第。先人。次食。后法。今时但打犍
槌。皆不犯也。

善见别乞四句者。下文自广明之。一四人同乞各不
相知同一主故者。立谓。四比丘各自别乞。前比丘。至
王家乞得食。馀三比丘。别处乞不得。还到王家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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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相知。后同一处食犯。由是一主食故。僧次一种
唯局不集者。僧次来要界内。有人不集。则名别众。界
若无人不犯。别请别乞。体是别众。谁问界内人之有
无。伹食成众无犯别也。今更约缘随相总明者。生起
下文也。谓约上所列七缘。今无随缘曲解也。初有施
主四分多论不问道俗名施主者。砺云。论释不同。善
见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别众罪。以其在家白衣。
储畜食具。客各别请。受必供养。恐人多难济。损恼施
主。为是圣制。不听别众。是以律云。慈悯白衣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济巳。何有别请作施主之义。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论言沙门施食时不犯者。或同
法沙门外道沙门。若依多论。道俗施主俱犯别众。故
论云。一比丘出食。三人无食。共一处食。馀三人犯提。
食主无犯。以自食巳食。无何恼损故(谓四个比丘共食。一个比丘是
食主)。又此律言沙门施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
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同道沙门亦是犯也。前
言慈悯白衣者。且就俗人说耳。无明别众罪。乃至或
遮客僧等者。虽无别众罪。有来报业道罪也。砺云。昔
知事人。与客惜食。九十亿劫。生屎尿中。至形似人。多
诸手足。案报恩经云。过去世时。有婆罗门。为僧造寺。
时有檀越。施苏油饮食。知事比丘。见客僧多众。惜不
与僧。行时客比丘便问。何不行之。知事答言。汝既是
客。何因索此。客无答言。此现前僧物。论何主客。知事
无嗔骂言。汝客比丘。何不啖屎尿。云何从我乃索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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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由此恶言。九十亿劫生屎尿中为虫也。言广如上
卷者。谓如僧网中明也。二别僧别乞别请者。此下解
第二缘也。砺疏。具缘中。二者是别请别乞。若僧次请
者。情无简别。本自无过。是故须明别请别乞。但僧次
有二。若言僧次请者。如常可知。若复言请次第上座
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摄。以人不出故。如五分说。上头
无人无是上座上座。故知不定。别请亦两。若据名以
请。故宜别请。二以法取人亦是别请也。言恶戒者。出
家僧尼犯四重八重之戒。故名恶戒也。十诵善生中
以罗汉法请人者。案善生经中。佛教善生长者行施。
以四事供养父母师长和上耆旧持法之人。莫偏信
敬有德一人。深信僧中多有功德。平等奉施。得福无
量。如我一时告鹿母。虽复请佛及五百罗汉。犹故不
得名请僧福田。若能僧中施一似像极恶比丘。犹得
无量福德果。何以故。由此人报持如来无上胜幡。亦
能演说三种菩提。正见无谬也。多论若施主长请比
丘等者。谓一夏中请于比丘而供养也。不能无遮应
打犍槌等者。谓施主心局。请人有限。意遮外客。故曰
不能无遮。门师比丘应须教化。令唤入高处唱等。文
中云。劝化比丘者。言似倒也。谓门制比丘劝化施主
也。谓施主施若干比丘。一夏供养。至初集日。若不遮
客僧者大善。其先受请若干人皆无罪。故曰无过。若
初集日。遮僧而未能普及。则门师比丘应教唱。令使
一人入等也。若不作此二法者。立云。若不遮大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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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既有遮心应作唱令。是二法也。又解。初一日唱
是一法。不者后八十九十日日须唱。是二法也。界内
比丘乃至一人者。立谓。别所之人。或多或少。不问僧
别也。设界内无比丘故得遮食罪者。景云。提罪也。若
九十日请或长请如初日法者。谓随施主请日长短。
皆得作此法也。案多论第七卷云。若有檀越。或作一
月。或九十日长食者。若能一切无遮大善。若不能无
遮。初作食日。应打犍槌。唱言六十臈者入。若有六十
臈者。若多若少。但令一人入。即是清净。若无六十臈
者。次唱五十臈者入。若更无。次唱下至沙弥。沙弥一
人入。亦是清净。若都无者。亦名清净。若初日不唱。应
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者。乃至长竟。若遮不遮
一切无过(即日唱竟。后纵遮之。亦无犯也)。若初日不唱。应日日乃至
一人入巳。馀遮不遮。亦复无咎。若不作此二种法。若
食时有遮。内界乃至有一比丘以遮故。不得食者。此
中一切僧得别众食罪。设界内无比丘。故在遮食不
清净罪。若作九十日长食初日如法唱九十日竟。若
檀越续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为清净。不须更唱。
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应日日唱。若不日日唱。即不
清净。下文又云。若有檀越。作长食。或一月。或九十日。
先随意请人。各使令定至作食初日。一切令集。清晨
打犍椎。众僧集巳。劝化主比丘。应立一处。举声大唱
六十腊者入。先被请众僧。各住一处。不被请中。有六
十腊者应入。若无者。次应唱五十九腊者入。次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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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唱沙弥入。若无沙弥。亦得清净(文意尽此。钞引颠倒将前安后
也)。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日日唱者。景云。以房舍等
佛制九十日。一分。今既不分。故须日日唱。不同食前
无用前法。以是一主食故。立云。不问春冬。但九十日
一分房舍。今此是后安居人。夏未满犹在房中住。然
僧遂安居多者巳满。即分此房属于别人。此后安者。
须日日唱云。是某甲比丘房也。又解夏竟。先令分房
由僧家缘事。未得即分。须日日唱云欲分房也。不同
前食唯初日唱。后则不唱。济云。唯僧房卧具。九十日
竟。日日唱者。谓夏初分房竟。至夏末。即须臾分不得。
仍旧依用夏初分法。不同今文施主请时初日若唱
后不须也。所以简异不同言九十日竟。日日唱者。谓
夏竟须分房。忽有缘碍。未得先分。故以日别须唱欲
分。明日又未得分。又唱申至后日。故须日日唱也。言
异处食亦得者。谓处所迎狭。纵出无过。以食味是同。
开不犯也。若大界内有二处僧祇者。立谓。法同食别
界也。虽二三处别食。仍同一处说戒。还如上文。一处
僧祗院中。后忽有施主。各于二处僧祇各设饮食。至
不布萨处僧祇之众。应往布萨处僧祇众中请人送
食也。若施主别请僧次四人入僧布萨界内食者。立
谓。请四人。入僧常食处。别供养。将僧并坐。不与同味也。
或将食入界别请比丘者。立谓。将食入僧界内。在别院
内。三处五处。各别施主。各设四人。至诸处僧。往布萨
处。请人送食。自处各不须展转。以同是通布萨处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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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置上座头等者。此谓路远。或三由旬为界。若送
食者。食时巳过。可先留一分食。指心拟送。且置上座
头。表知此食属彼巳后。僧中食时。可先取拟分食。次
第行之。心指此食。作彼所有。今取行者。义同互易。此
是方便开使无罪。若聚落界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
等者。谓一聚之内。二施主。设食处。四人巳上。须互请
人送食也。若更有异比丘应入者。谓入聚落界内。至
前二众。若遮不与食。前二处法并坏。更须展转。若不
遮后人。前法不失。若遮不与一人食亦堕者。谓下至
一人入来遮不与食亦犯。何况有至多人也。疑在吉
罗者。立谓。实无疑有则吉。若实有疑有还提。善见别
乞四句者。此皆约一主为言。但乞时受时食时有异。
故不犯别也。论约别请别乞。各有四句。应合两个四
句。今钞合明也。景云。此四句有三堕。皆约受时。结堕
不同。四分食方犯也。第一句云。或四人一时乞。或别
别乞者。有云。谓非期伴而同时受食故是犯。此句乞
受及食三时同。第二句各各去一时受者。此句乞时
不同。但受时同食故是犯。砺云。此义稍难。谓不许一
时受食。各处食犯。何有受食一时前后而食犯。不约
咽时之业也。注云四分律中不犯堕者。谓四分约食
处成众是犯。见论则约受处成众是犯故也。第三句
三时俱不同。故无犯也。第四句有三时同故犯。谓虽
别去。以受时同。食处又同也。以先虽无期。后同一主
受食故犯。巳下明义立。僧次请人至请家巳门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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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不许入界变为别请者。虽先是僧次。以僧具戒
见等六和合。今既不许。情见两乖。遂成别众请也。乃
名别请别众。不名僧次。别众者。谓先虽僧次请来。今
遮外客。失僧和之义。乃变为别请别众也。门外客僧。
由被遮故。纵出自然六十三步外。亦得别众食罪。由
前遮客。坏本僧次。变成别请。别请满四。体是众。不论
界内有人无人皆犯。不同僧次要界内有人不集始
犯也。既僧次别众界内不集。今此客僧。出六十三步
外故。不名僧次别众。但由食处众僧心局。乃名别请
别众也。四食处成众者此解第四。砺云。谓须同类好
比丘四人巳上。一时受食。有异计义。方犯别众。三比
丘在界内一在界外者。以在界外。不足内数。故不犯
也。故知须是好比丘者。结上能别之人也。多论或食
僧食若施主各取食分者。立谓。食一向无别众罪。言
施主食不犯者。谓非一时受。前后受取。虽与诸比丘
同处。由成是巳食也。又不更受益所得属巳也。若一
时受。同处食是犯。又多论四句。初食主是一者。谓同
在一界内。同食一主食。同在一堂中。二食一者。立谓。
堂舍迎故。出在别堂以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有馀
比丘二众俱犯者。谓前二众。以食味同是一主故。不
须展转请人送食。后既在别僧入界。遮不与食。便是
别他后人。即前二众。望后来人。前二众俱犯。三食别
处一者。如僧食时。或施主食时。中有四人别食他美
食故犯。先取僧中一口者。此明当时同众。后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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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益。以先同故不犯。注云此论露地须申手等者。立
谓。此注解上第三句食别处一。意谓。非直界内不集
名别众。今同在僧中。食味不同亦犯。言申手内者。意
明与僧同处成众也。必离此外不名与僧同坐。亦如
是数中。要申手内。方名同一众也。深云。引此言意者。
明露地离申手外。不成足数。纵四人在界食。相离申
手外。不犯别众食罪。若露处不论申手。然此戒制恶
比丘。恐有破僧事起。今食时既在申手外。众义不成
破僧也(作此解者。望下第四句有妨。须知)五界内不尽集者。此解第
五缘。砺云。若一人不尽集。作有比丘想提。疑心轻。无
想不犯。此别众食通诸界并犯。界有自然作法。自然
分空聚。作法离大小。聚落界者。据多论中明聚落处。
没家名。没聚称。似不异也。又解。多家同一院内曰聚。
如二京之城得名聚。一院之内。唯独一舍曰家。旷野
一拘卢舍界者。即无难兰若也。别狂痴灭摈比丘等
者。别此三人无罪。若不与僧食。即不同也。不与沙弥
及狂痴人食犯盗。不与灭摈比丘食不犯。由犯重过。
摈弃众外。体非僧故。故上文恶戒及时有德非时是
也。若学悔沙弥。须与僧食。不与犯盗。由惭愧忏悔。体
是清净。又上言不与僧食是盗僧祇者。此不局在僧
家常住之食。然请家现前之食亦名僧祇。僧祇梵音。
此翻大众。皆谓当时抑其檀越之食。不与彼人。故曰
也。言别狂者。亦约重狂及得法之狂人也。若常忆常
来。及半忆念。未得法者。不得别他。又加食处不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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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谓。是僧次请。亦有别众也。谓多论文。僧次请来。约
界有人不集。以不集来食处。故曰食处不集。亦成别
众也。准四分别请别乞。体是别众。不问界内有人无
人。若僧次无有别离。界内有人不集不犯。今准多论。
虽是僧次请来。若界内有人不集则犯。无人则不犯。
然多论还有别请别众。别乞别众。一如四分不异。但
更长有僧次不集之别众也。注云如上所列者。指此
戒初标门中明也。病人足四此谓狂痴者。意明狂痴
既不足僧数。今将足他三人。各示成犯。下文开缘中。
病时者。下至脚跟劈。若将此人足四。但自身是开。足
他三人。三人成犯。不类此病也。以彼体是僧用堪足
数故。伹自身是开。不能及他。巳下明律开缘义也。开
七缘者。砺云。若宽狭相望。僧次一缘是宽。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馀但开缘。先僧田益。不能润他。故下
文言无缘者白出。以馀有缘不益我故。故知是狭(将此
义向下文功益自他中说亦好)。二作衣时等者。砺云。或有直言衣时。
或有言作衣。时中含二意故也。宾云。二意者。初解直
辨一月五月中要须作衣。方得受利。谓元受德衣。意
为作衣。若决不作。或复作意。即失德衣。故下竟失不
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尔受衣。不别标为极至五
月。名曰衣时。非作衣时。问五月辨异至义可然。一月
云何。答亦约元意一心元心。我若作衣。先受五利。若
不作衣。便止不受。复有一人。不别标。为此两人中。前
名作衣时。后名衣时也。三施衣时如前背请戒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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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十二月中。随施衣处。得别众食。以施时不取。后须
难得。故开受者。自得济形。福利施主故也。道船二行
为四五二缘者。十诵欲行行竟别食俱提。故十诵第
十三云。昨日来。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即日行。
别食不犯。船行亦尔。七缘中。道为第四。船当第五。故
曰为四五二缘也。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立谓。一
人为四人之患。乃至一人为百人之患也。如东家四
人。或百人。供食有限。西家有一人。为东家四人百人
之患。令此百人。得别众食罪。谓长西家一人也。言大
众集时者。谓准十诵。八人为大众。开别众食。七人巳
下不开是犯。案十诵。极少乃至八人。四旧比丘。四客
比丘共集。以是因缘故。令聚落中诸居士。不能供给
诸比丘馀饮食。故开也。若减八人集时。别众食波逸
提。若八人若过八人集时不犯。四分但言食足四人
长一人为患。戒疏依古师有二解。初有人言。谓食处
四中长一。添成众故。非谓外人。由是三人随意食也。
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者。应云长九十七人为患。但
云长名义同。故云一也。如和先等六十头陀。同名一
供养也。此古师意。谓先有三人。非犯。由一人足成四
故犯。曰为患也。故宾云。古人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
者。先是三人。长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转相望。为患
成犯。乃至百人。长九十七。于其长中。义同一人。故曰
一人为患也。此解不正。二有人言。元砺解也。砺疏云。
五分。诸佛常法。岁二大会。春夏末月。诸方比丘。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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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以众多故。次请甚疏。乞食难得。比丘念言。若佛
听我等大会时。受别请众食者。不致此苦。白佛。佛遂
开听大会时受别众食。今言大众集者。解有二义。一
释大众者。谓八人巳上。名为大众。食无倍供。又是难
得。开别无犯。七人巳下。名为小众。食虽难得。容有兼
备。故亦不开。是以律文。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及小众
是犯。故言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以不开故。由此一
人。令他得罪。名之为患(反解小众是犯者。谓律言食足四人长一为患者。此是小
众也。欲明大众集不犯。且反明小众集是犯。既言小众犯。显大众时所犯。故言为患。患〔元〕犯也)。又多
论云。食难得处所别。四人巳上。开使不犯。以食无倍
供故。若别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济故。若食易得。所别
之处。莫问多少。悉犯别众。若依此律。村落既小。食复
难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别之处。不问多少。悉开
不犯。高云。论意云。八人为大众。主客各四。以施主唯
供四人食。名之为主。所别之处亦有四人曰客。食无
倍供。开使不犯。若主有四。客唯三人。则容兼济。谓减
主四人之分。与客三人共食也。若不减与者是犯。七
人巳下。不名大众集时。不成开也。又一解云。此是两
家聚落。东家限与四人食。西家限与一人。彼此二家。
施心限局。各不相融。馀处乞食。复是难得。若不开者。
西家一人。与东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开使不犯。此
谓举患。以开为患(此解同钞注)。问既是开。何故明患。不明
无患。答言为患者。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先反解少众
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乃至五人百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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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人为患。则知四人巳上。无患也。律文好略。唯出
于患。无患自彰。注云俭故开成者。以大众集时。饮食
难得。名之为俭。故开别众食。丰时不开也。故多论云。
客主各四。名为大众。食不难得。亦不听别(云云)。准多
论意。八人为大众时。开不犯者。谓主客各四无是能
别处曰主。所别处曰客。食唯足四。不得更供四客。故
曰食无倍供。此时开不犯。若客唯有三人巳下。即须抽
能别之处四人食分。相共食之。故曰容有兼济。若别
此三人巳下。不名大众集时。是犯也。今京辇者。帝所
都处曰京也。天子所乘。礼制必辇。如拜南郊是也。今
不敢言及天子。但指所乘之辇。或言车驾等。如言陛
下。亦是指所坐基陛之地也。说文云。人挽引车曰辇。
古者卿大夫亦乘辇。自汉巳来。唯独天子乘之。见闻
敛迹者。迹谓心也。亦曰行迹也。五分门外有客乃至
语往本寺等者。虽令往本寺。彼僧遂语而去。然今家
内之僧。犹得别众食罪。沙门释子外诸出家等者。立
明。九十六种外道皆曰沙门。若施食时。开无别众之
罪。此是外道沙门。非是释子。故曰外也。又准论中僧
次不犯者。即是多论也。以僧次无遮。即是开缘。都合
九缘者。谓四分七缘不犯。如上更取多论。僧次请者。
随界内无僧不犯。又心不遮约故开也。又取四分作
衣时也。将此多论五分两缘。足四分七缘成九也。问
四分巳有衣时。何须更取五分衣时者。解云。四分但
约迦提一月五月作衣时。开别众会。馀月虽作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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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别众食也。五分十二月。随作衣时。不至用一缝时。
皆开别众食。案五分中总开八缘。一病时。二衣时。三
施衣时。四作衣时。五路行时。六船行时。七大会时。八
沙门会时也。言衣时者。迦絺那衣时。开五利等也。言
施衣者。谓檀越施食时并施衣也。得受此衣。开别众
罪。言作衣时者。谓比丘欲作衣。为乞食故。衣不即成。
妨废行道。便作是念。若佛听我作衣时。受别众食者。
衣则速成。不废行道。白佛。佛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
钞中直言五分衣时者错也。合引五分作衣时耳。至
五分衣时。乃当四分自恣竟作衣时也。五分更别有
作衣时。通十二月也。钞意正引此句耳。则须著作字。
若直言衣时。便同四分作衣时。既无简异。何须引之。
故知是欠作字明矣。砺对。此戒缘释开意者。病人苦
恼。若不开者。无以存济。又无异计恼僧之义。是以开
许。衣时者。作衣久延。恐废正业。故施衣时。益及道俗
(施时不取。后须难得。此是益道。又令施主于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此是益俗故也)。若直
言衣时。一月五月。是受利时故。道行船行。此二多难。
又复食难求故(多劫贼难。如缘起说)。大众集时者。众多难济故
所以开。沙门者。为少益外道故。问如外道等无定。如
何乃言为益外道。听别众食。答四分文不了。如五
分中瓶沙王弟名曰迦留。事一种外道。而年年普
请九十六种沙门。作一大会。闻释子沙门。不受别众
食。而力不能广及众僧。以是阙无佛道沙门。愁忧不
乐。便作念言。我今云何致沙门释子。唯当委王。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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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果。便以白王。王以弟意白佛。佛因遂听。沙门食时。
受别请众食。宾问。别食本为难调。慈悯白衣。见论覆
益。此律七开。宁免二过。答顺开行事。明非难调。故不
违理。师子长者别请五百罗汉者。案杂一阿含经云。
佛在罗阅城迦兰陀竹园。时有师子长者。至舍利弗
所。作礼白言。愿受我请。又至目连所。大迦叶阿那律
迦旃延忧波离须菩提罗云均提沙弥等。总请五百
上首。还家设供养。长者手自斟酌。种种饮食。人人施
一白叠。食讫。罗云来佛所。问今日饮食细耶粗耶。答
云甚妙。又且丰多。又施白叠。佛问僧众几人。谁为上
座。答云。我和上舍利弗。最为上首。及诸神德。有五百
人。佛问罗云。彼长者获福多不。答云。施一罗汉受福
无量。况今五百真人。其福何限。佛言。今请五百罗汉。
不如从众中一沙门。请以供养。所得之福。比前之福。
千万亿倍。不可为喻。犹如有人。欲饮一切江河诸水。
终不可得。以阎浮地广。有四大河。一一河有五百道。
今欲尽饮。伹劳其功。终不可尽。不如饮海水。以一切
众流。皆归于海。由此因缘。则摄众流之水。今若一一
别请。犹如诸流。或获福。或不获福。其僧者。如彼大海。
所以然者。河水入海。便灭本名。同一海称。令三乘四
果。皆由众中。非独自立。师子长者。闻佛说此语。后时
来白佛。我今巳后。常当供养众僧。佛言。我非令汝伹
供养众僧。不供馀人。今施畜生。犹获其福。何况馀人。
但我所说者。福有多少年。长者言。我从今巳后。常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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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众。不选择人。佛言。能平等施。不言此持戒。此破戒。
如此平等惠施。长夜获福。高云。请言罗汉福少者。谓
数局五百人。又局罗汉。其三果四向。及凡夫僧。皆被
简故。若僧中次请一人。则通凡圣田获福也。贤愚以
氎施佛等者。荣疏云。摩诃波阇波提。此云大爱道。是
佛姨母。乳养如来。佛后出家。波阇恋忆。手自织成金
缕之氎。待佛还宫。拟以奉佛。佛后还国。波阇将奉于
佛。佛时出口。恩爱心施。无大功德。莫供养我。当供养
僧。即供养三归。汝随我语。则供养佛别相也。为解脱
故即供养法。别相法也。众僧之受用。即供养僧。别相
僧也。案贤愚云。时佛姨母波阇波提。佛出家巳。手自
纺绩。预作一端金色之氎。积心系想。唯悕见佛。拟用
奉上。佛后还宫。持氎奉佛。佛言。汝持此氎。往奉众僧。
波阇重白佛言。自佛出家。心每思念。故手纺织。规心施
佛。唯愿垂悯。为我受之。佛告之曰。知母专心。欲奉施
我。然恩爱心。福不弘广。若施众僧。获报弥多。我知此
事。故以相劝。佛又言曰。若有檀越。于十六种具足别
请。虽获福报。亦未为多。何谓十六。比丘比丘尼各有
八辈(四果四向)。不如僧中漫请四人。所得功德。福多于彼。
十六分中未及至一。将来末世。法垂欲尽。正使比丘。畜
妻挟子。四人巳上。名字众僧。应当敬视。如舍利弗目
连等。时波阇波提心乃开解。先以至衣。奉施僧。僧中
次行无欲取者。到弥勒前寻为受之。弥勒正著。金色
氎。表里相称。威仪庠序。入波罗奈城中乞食。人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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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看者无厌(云云)。律明开缘僧次一种功益自他者。
谓自身不犯。又能令他免别请别众之过。故言功益
自他。又僧次请来。能使施主福多。亦曰益他义也。注
云自身是开益他犯别者。谓本有三人。得自恣食。由
后一人。是道行病等作衣之人。足前三人成四。自身
有作衣道行之缘。是开无罪。足前成四。由此一人。足
前三人。使前三人俱犯。问且言病人足四不成犯限。
今此病人。足他那使他犯者。答病缘不同。前列以狂
痴故名病。由体非僧数。今此病者。小小病耳。故下文
云。下至脚跟劈故不同前病也。言劈者谓抑破也。今
冬月。有人脚折[羽/衣]者(披壁反)。诸戒开病。病则不同。此戒
下至脚劈。洗浴开病。下至身体臭秽。露燃开病。下至
须大便身。背请开病。下至不堪一坐食。过一食开病。
若离彼增动。病名虽同。各随其相。随文应知。律中若
无如上诸缘即起白言者。戒疏云。无缘直出。所以须
白者。护施主故也。下文有缘直入而须白者。护白比
丘故。有缘入须仪式故。随次入解释疑也。若不白入
谓我僧次无缘之徒。随我入故。故白简之。无缘白出。
疑亦尔。若有别众食缘欲入当白者。立谓。拂疑故须
白也。若不自云。我有某缘。恐馀无缘之人见入亦随
入也。又彰巳不犯此戒。故须白云。我有某缘。合得别
众食也。

取归妇估客食戒第三十四 此戒据缘有两。以取
食义同故。合为一戒。僧尼同得堕罪。一是上二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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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归妇是一。估客是一。故曰二也。三无缘者。病时
开也。四取过三钵者。立谓。过取长贪。令他匮竭。减则
不济饥渴。令彼福薄故。齐三钵不损施主。又得充足。
砺云。若上钵取一无罪。二钵是犯。中钵取二无犯。取
三则犯。下钵取三不犯。取四方犯。今言过三者。就下
钵为言。若一人取过三钵。前一人不犯。后一人犯。以
前云巳持三钵来。汝莫持来。过在后人。故此谓四人。
各取一钵也。望损处过三即结不望食入自巳。过三
方结。五分僧祇过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此律则
不尔。

足食戒三十五 此戒古德。建名不同。亦曰数数食
戒。尼得吉罗也。今文中立两个五缘者。解云。前是钞
家立五缘。引成犯之相。后五缘者。是律中列解前足
食之义。案律文云。一知是饭[麸-夫+少]乾饭等。二知持来。三
知遮。四知威仪。五知舍威仪者。此等律文中。名为五
处。解言所言处者。元上知是饭等五事。是成足之所。
称之为处。此是律中波离问佛。比丘有几处应足食。
佛言。有五处应足食。云何五处。元上所列者是。注云。
长床船乘等者。明先于此中坐食。忽移床。身分离坐
处。船头拄岸。后分离船。名坏威仪也。案祇文。呼为长
床坐床。下自解云。独坐小床名坐床也。四不复受益
者。立谓食境堪饥足。不受云我未作断心。更拟后当
食也。注食无饱期约境定犯者。谓食罢少时饥至。还
欲得吃。将何为饱之限齐。以斯缘故。故不许也。糒(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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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云乾饭也。立云。十诵家唤四分家乾饭曰糒。是
一体也。馀同四分者。十诵诏四分乾饭为糒。馀四种
饭[麸-夫+少]鱼肉四。名同四分也。𢇲粟(靡皮反)见苍颉篇(云云)
有人音(力外反)者是专辄瞽言也。应师云。关西谓之穈。
冀州谓之穄字体作穈(靡皮反)。托跋改之去林留禾。故
字书不载。自宋至陈曾无识者。致言力外反。莠子者。
今时苟尾草是也。错麦迦师者。立谓。错麦。此方言
迦师。是梵语今梵汉两举故曰也。北人呼为燕麦。南
人呼为雀麦是也。又解旧来相承唤错麦为大麦也。
迦师为小麦也。若依南山阇梨。错麦与迦师一义耳。
如前解钞文相承错者误也。检十诵文乃是错麦(音少)
五种祛陀食者。即草根茎等者。火取汁也。僧祇五正
同此者谓祇中五正食。名体与四分文同也。五杂正
者。祇律唤不正食。为五杂正也。细末磨者。砺云。谓面
等是。故十诵云磨稻大麦也。大小[麸-夫+黄]麦者。即青科或
大麦也。处处满足食等者。谓既非正食。处处食之不
犯足食。处处虽食。不犯别众之过也。若少饭和多水
等者。愿律师时五正食。互相和作句。总得三百二十
句。并犯足得提。谓将饭作头。有十六句。单食饭为一
句。以馀[麸-夫+少]等四个食。一一和饭。作得四句(谓饭和[麸-夫+少]。饭和乾饭。
饭和鱼肉等。故有四句)又以馀四。二二来和饭为六句(还用饭为主。将
[麸-夫+少]寸多少物。更来和。知得六句)三三来和为三句。又以馀四并来和
饭得一句。又以祛阇尼来和饭得一句。合计得十六
句。馀[麸-夫+少]等四为头。各得十六。合成八十句。约四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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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仪。既有八十句。四八三十二。便成三百二十句。
若以菜和正不正为粥。若说正名成遮等者。案见论
云。若以菜杂鱼肉作羹。若言受菜羹。遮不成遮。若言
受肉羹遮成遮。若正不正杂为粥。若说正名成遮。说
不正名不成遮(文正齐。此说)。景云。以呼为饭粥即遮。若称
菜粥则不遮也。立云。以见此粥稠似饭。先云此粥堪
饱足。作此语竟成遮。若言此粥希薄不堪饱足。作此
说竟。虽食不遮后也。

时有比丘见上座来等者。立谓。年少见上座来不起
犯小罪。故须陈其所以。尼不敬僧戒中者。谓尼行八
敬。百岁之尼。见新受戒僧。须起迎逆问讯。今缘坐食。
虽见不起。便须白言。我不作馀食法。作此白巳。无违
教罪。据此而言。尼亦有残食法也。何况僧祇八遮者。
案祇云。八种成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秽污足。四
杂足。五不便足。六谄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巳足。言自
恣足者。谓檀起自恣。与[麸-夫+少]饭等五正食。自恣劝足食。
比丘言。我巳满足。如是。起离座不作馀食法食食提。
二少欲足者。亦自恣与食。谓人与五正食。比丘动手
现少欲相。离座更食提。三秽污足者。行食时。净人自
有疮诸不净等。比丘见污恶之。言不用过去。离座提。
四杂足者。净人持乳酪器。盛[麸-夫+少]饭污故。比丘见巳。恶
之言不用亦尔。五不便足者。净人行食。比丘问言。是
何等食。答言[麸-夫+少]。比丘言。此动我风病。我不便。过去。巳
如是离座更食提。若行饭时。比丘问言。为坚耎。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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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比丘言。此粳米难消。我不便过去。若言耎。有言此
烂难食。我不便过去。若行肉时。比丘问言。是何等肉。
答言牛肉。比丘言牛肉热。我不便过去。若言水牛肉。
比丘言。性冷难消过去。我不便。若言鹿肉。比丘言。此
风性我不便过去。如是离座巳食食提。六谄曲足者。
净人行五正食。五杂正食。比丘畏口言足。现手作相。
若摇头。若缩钵作不须相。离更食提。七停住足者。净
人以五正。比丘莫先行饭。揣恐人。当先下菜。冷水如
是离座。更食提。若作维那直月等。指示现相不名足。
八自巳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麸-夫+少]囊置地。从主人
乞水欲饮。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当须[麸-夫+少]即问言须
[麸-夫+少]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麸-夫+少]与我。答言
须。时檀越。即捉比丘[麸-夫+少]囊。授比丘。比丘以惜巳[麸-夫+少]
故。恐檀越𧢻巳钵。便言置置。如是语巳。离座更食提。
看律文意。此八种。若离座巳。不受作残食法悉提。有
人云。此八皆约未离座也。由随作此八事竟。恐巳足。
更不合食一切食也。虽未离座由缘此八事故。皆不
得更食。若更作馀食法。方许食也。以授食人。谓言比
丘不用。更不食也。立云。八遮者。只是上文行住坐卧
长短二床船乘为八也(恐非当)。一是比丘者。简下三众
无馀食法也。尼虽有此法。是五分文也。四分不明有
残食法也。三身康和者。简病时直开数食。何论残法。
一丰时除俭者。谓开八事中。有不作馀食法。二所对
是比丘者。简不对馀下众也。三未足食者。简馀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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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人。不得相对也。以彼不得更食故。不得为他作残
法也。时食及清净等者。简非时食。不须作也。言清净
者。谓简有八患之食。作法不成。新净非病人残者。简
残。不用作法。直尔得食。不覆藏者。显覆持来也。砺云。
非馀覆上也。坚故畏他严故。有覆藏也。僧祇若持钵
碗等者。立谓。若准祇文要须食之。乃至但食钵中。不
食碗中。碗中不成残。四分不要须食。但使者人报言。
是我残则成。又祇文若持钵碗作法以食钵中者。谓
碗中碗中亦成残。若持二碗相并作法。以食饼横其
二钵上。若食饼中央。则二钵俱成残法也。下明义解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馀食法者。砺云。食作
非食想者。如旦食稠粥。作薄想。中食上。不受作馀食
法不犯。又一解。如旦食稠粥。决意作出釜时薄粥想。
或可至中。饥不堪耐。谓前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
不受故。谓其人且来。未曾受食也。非食不作法者。谓
既非五正食。何须作馀残法也。但是非正。名为非食
也。砺云。非食不作法者。谓前食薄粥故也。若巳作馀
食法者。谓先作馀食故也(巳上砺解)

劝足食戒三十六 尼但犯吉二知者。立谓。知足食
巳故劝犯提。若实足巳。作足食疑。劝则吉罗。若未足
食。足想与疑。劝俱犯吉。立云。此戒与前戒。同是足食。
以自他有异。故为二戒。砺云。此戒与前戒。有四种不
同。一业有异。前足食戒。是口止共身犯。私云。口止不
作馀食法。又假身业咽咽也。此劝足。是口止作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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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犯。口止不作馀食法曰止也。发言劝他。名口作
业。假他咽时。我始得罪。故曰假他身也。二开缘有别。
足食开病。劝足无开。三起业不同。足食是贪心犯。劝
足以嗔心生犯。此且据缘起说。然若好心劝亦成犯。
四食不食异。足食要自咽犯。劝足自身不食。他咽有
犯。有斯四异。故离为二戒。

非时食戒三十七 此戒僧尼同犯。五分非时时想
疑俱提。言非时者。慧师云。旭旦则始营未异晚日则
饭食复终莫若辰午之间。则是初成之际。故午以往
则号非时。砺云。将欲解非时。先反解时也。若法无时
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等者。案智论第一卷。解如是
我闻一时义。破荡时相。不可得。谓见阴界入生灭。假
名为时。所谓一异长短等名字。出凡夫人心(谓实性中。有无
名相。言语路绝。求三际不可得。宁可于中论其时乎)。即问曰。若无时云何听时
食。遮非时食为戒。答曰。我巳说世界名字法。有时非
实法。汝不应难。亦是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非
第一实法相。吾我法相。实不可得故。亦为众人嗔呵
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弟子礼法故。诸佛世尊。结
诸戒。是中不应求有何实。有何名字等。何者相应。何
者不相应。何者是法。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
是义故。是事不应难。问意云。理本无时。何以约时而
制戒。不听非时食也。答云。结戒依世谛。不依于真谛。
以众生计时为有故。圣随世流布。约假名。制非时食
也。为众人呵责者。若不制此戒。遮非时食。则招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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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人讥呵之过也。即如缘中。迦留陀夷著衣持钵。入
罗阅城乞食。值天阴闇。至一怀妊妇女家乞。此女持
食出门。值天雷电。暂见其面。时女惊怖。称言鬼鬼。即
堕身。迦留报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门释子。妇女恚
言。沙门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乞食。时迦留闻。还来
白佛。故制以息人呵也。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等者。
圣人昔日制戒。防禁缘非。随机设教。药病相称。本唯
粗现。未示真宗。或重解微。岂示衣中之实。故凡所施
设。约世裁规。何得于中。比类真如之道。而言戒法与
理相应不相应耶。据终而言。无非趣极。即事相覆。戒
乃有为。若尔何故伹说假名时者。此问意云。汝既道
真理中。无时非时。何不莫论时。而强立于时耶。以通
多分故者。立云。一切凡夫。皆计假名。有时非时。若真
如中无时不时。世人未了。识者亦鲜。今隐而不说。但
世人计时非时者多。今从多分而论。且立制。于时中。
以制此戒。又以众宜闻故。若说真时。众生不悟也。经
云早起诸天食者。案毗罗三昧经上卷云。朝为诸天
子食。日中为佛食。晡时为诸畜生食。夜为鬼神食。唯
日中与朝食。得福。晡夜二食使人得病也。昼夜各分
九时者。有云。是多论亦如祇分三十须臾也。日下近
地热渐寒甚者。谓冬日落南。离地近故。日短夜长。须
臾有增减也。二十四气者。谓齐中明相云十五日为
一气。事同佛法中二十四半月也。日极长昼则十八
须臾夜十二也者。一日有三十须臾。日长者十八。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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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十二。日短有十二。夜有十八。案祇云。二十念名一
瞬须二十瞬名一弹指。二十弹指。名一罗预。二十罗
预。名一须臾。四天下亦尔者。谓四天下。皆以午前为
历。今日月则一日一夜。匝四天下。如南方午。西州日
出。东则日没。北则半夜。如是迁移。比对可知。今有神
通者。于此方齐竟。有去西方食不犯。谓不是前也。如
是一日中。得四过食不犯。由是午前故。日正中时食
者名时非时若食得吉者。景云。以是时非时中间。故
名时非时也。非时浆明相出饮堕者。立谓。先加口法
受竟。至明相出。非时之法。有谢。巳失受法。若饮得不
受食提。若从净人受饭亦吉。砺意云。时食过中。名为
非时。非时过明相。名为非时家非时。七日过服。亦名
非时。尽形之药。无过时故。无有非时。不得约失。但无
病服者。结不应吉。注云犯有轻重者。深云。若七日药
过得提。尽形药无病服吉。如是例知。注云。若不加口
法非时服四药皆堕故戒本除水杨枝等者。大家相
承云。南山不合对此引除水及杨枝。此乃不受食戒
家之事。今引是错也。有云。此钞家依真谛了疏作此
说。行护太急。故砺云。古师有解云。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无口法。但得时服。砺尺云。此义今宣快
此义砺又云。油蜜生苏等与时食杂者。作馀食法。若
独食者。是非时药故随食无过。何以知者。如七百结
集中。问言足食巳。舍威仪。以苏油蜜。生苏石蜜和酪。
一处得食不。离波多答言不得。问言何处制。答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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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作馀食法中制。即指足食戒文也。故知苏油等
杂时食者。须作馀食法。不杂时食不须作馀食法。明
知非时得啖苏油也。五分得尝食但不得咽者。砺引
祗云。开尝食。然不得咽。缘起。诸比丘雇作人比丘为
煮。食嫌或淡或咸等。言我不能为比丘作。比丘白佛。
佛开煮时尝之。不得咽。若是供养僧。设会等食。准护
净经皆不许尝。尝有是残。将供佛僧。无福有罪。唐劳
辛苦。今钞引文。明非时中亦不得尝食须知。二俱犯
堕者。谓令比丘作如是上事。能教所教同犯。五百问
中后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者。立云。谓齐得也。其
摩诃乾陀经中。亦同此说。宾云。然非时食戒。遍寻诸
部。曾无开文。唯十诵中文开意蜜故。彼律六十云。那
律弟子。病服下药。中后心闷。佛言与熬稻华汁。与竟
闷犹不止。佛言与笋汁。不差。佛言囊盛米煮粥绞汁
与。不差。佛言将屏处与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
次第闷息。理即不开。闷极临终后方开粥。今有愚人。
不服下药。又非闷极。妄凭圣教。直进稠粥。咽咽结罗。
上言意蜜者。文言开粥。乃是不开。以稻汁等。足至天
晓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药。不及时食。腹中而闷。佛言
以苏涂身。故不差。以[麸-夫+少]涂身。故不差。酥和[麸-夫+少]涂身。故
不差。以煖汤澡洗。故不差。与煖汤饮。故不差。以瓫盛
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晓。一切不得过时食。
明知十诵稻汁等意。渐引至明。非直开也。僧祇十七
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药。医言应与清粥。若不得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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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当云何。尔时应以洮米(音番即泔是也)汁槽盛清病比丘。
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麦。七过净洗盛差囊中。
系头净洗器煮之。不得稻头破。若破者。不得与病比
丘。

食残宿食戒三十八 尼提四药以论过限结罪如
前。戒者。深云。指前非时食戒中。云受时药巳。过中瞬
发过则失受。非时浆。七日药过七日堕等之文也。立
云。此是通举四药过时是残宿义耳。时药过午失受。
食则结罪。非时药加口手二法巳。明相出名非时食。
即犯罪。七日药。过七日。名非时。尽形药。病差名非时。
皆是过限义。食者皆犯残宿罪。故今通明也。四句答
之一残而非宿吉罗者。砺云。亦有恶触罪也。三亦
残亦宿提者。砺云。得一提。又是内宿一吉。并任运失
受恶触一吉。从此巳下。残宿内宿。亦有四句义也。二
是内非残者。立云。吉也。有云。净地无内宿者。此明古
师有此执也。既结净地巳。纵僧中经明相。亦无内宿。
若使结竟。不免内宿。用结何为。今言不然。律令除比
丘。当知有比丘。则是内宿也。汝难言结竟不免内宿
罪。用结何为者。向若不结。遍蓝通犯。今既结竟。净地
宿犯。大界无罪。何为无益。然外部通结蓝。为净地。亦
谓不结僧房而通结庭下耳。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
也者。此是钞家意也。谓净地不许有比丘。律文令除
去。故云除去比丘。若不除去得其内宿罪。故知有也。
故人消此。除去比丘之字。情见不同。有云。除去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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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忧波离领述前言。谓如前所制。我巳领竟。除比
丘房外。更有尼房。得作净不。佛言得作。故曰除去。非
谓不得同宿。名除去也。以坐禅比丘为缘起者。律中
迦罗比丘以少欲省事故我今一乞。以供多日。岂不
省功耶。此乃善心犯戒。佛呵云。汝意虽少欲知足。后
代比丘相法而行。事不可也。敬戒而增道业者。因戒。
发慧破坏烦恼。终获道益。功归于戒也。十诵若钵著
不净脂苏受[麸-夫+少]等者。立谓。钵曾贮苏脂等。洗不脱也。
今将贮[麸-夫+少]但食钵中央者。不犯残宿也。不净残宿盐
食吉者。景云。此举加法盐。不病而服。故得吉耳。或是
俭时故开。离此二缘皆不合食也。深云。其盐是尽形
药。以先加口法。今病差而服理合得吉。若先未加法
盐食者得提。伽论腻故不去者非食腻故者。明二三
度。澡豆洗不去者。此是新熏。馀腻致去非食腻故也。
注云义准今食残食与俗人等者。立谓。如今过钵碗。
与净人沙弥等益食。钵中犹有残食者。便过与他以
心不断。拟后更来。其净人将此食。更触僧家净食。即
名恶触。令一切僧得恶触。不清净食罪。今若有此事。
可须绝心舍与净人也。又一解云。以不绝心过与净
人自成恶触。以后来入手。即结罪也。比丘传食与沙
弥等者。立谓。比丘与沙弥。传钵共食。若沙弥过与比
丘。须洗手受。若过与沙弥时。须绝心与。若复从受。
如前洗手。皆无恶触之罪。注云如善见者好者。谓如
上见论云。多比丘与一沙弥行。比丘各自担食。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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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相易好也。佛言无急事不应使沙弥持钵者。谓
沙弥食巳。将不净钵。与师故不许也。今若朝朝从受
无过。文中明至不受耳。扟者。应师云(所邻反)。说文云从
上挹取也。通俗文云减上取曰扟也。切韵云。从上择
取物也。五百问因缘同上者。立谓。彼论明旷野石上。
取食因缘。同上祗多二文也。如郁单越法者。立谓。彼
国于一切物。无我所心也。今引此意明。石上旧食无
我所心。以施主又舍与。比丘又舍与鸟。鸟既不来。此
食。无主属也。僧祇莫问时非时等者。立谓。无问时中
及非时中受食。但过中一瞬发。则是非时食犯一堕。
更置地经须臾。又得停食失受一堕。停过须臾复得
停食食堕者。案祇文直约时食以明也。文云若五正
食。若时中受。时中食无罪。若时中受。过时发瞬食得
一提。若停置过须臾食者。又得一提。谓犯非时食罪。
及停食食罪也。若非时中食得一提。停置过须臾。又
得停食之提。如上明也。以祗中有停食食戒与非时
食戒合制须知钞家引意。还直约时食。一如祇律文
也。非约非时浆知之。注云。若过二时名曰非时者。谓
若时中受得食。过非时如瞬发名一时也。又若入非
时。经一须臾。又是一时。故曰二时也。此谓中前受食。
过中得一提。名一时也。若入非时。放地经须臾。又得
一提。即是二时也。深云。二时者。从旦至中名一时也。正
中之时名非时又是一也。粗鲁粗者略也。又云粗也
(在苦反)。见应师经音义释也。善见若乞食时值风雨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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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落钵中乃至施沙弥等者。景云。以无人授。虽落钵
中。故不成受。若自撮取者。更不须受也。若钵有孔罅
(呼亚反)。罅由说文罅由裂也。又云坼也。

不受食戒三十九 尼提。诸家章疏。对此戒。皆有十
门。利约首疏大同。二为作證明者。谓能授人作證知。
比丘非自取啖也。三为止诽谤者。缘起呵言我不喜
见著割截衣人不受而食。是为不与取。亦同贼相。四
为成少欲知足者。既从他受裁约由人。不得恣情。故
成少欲之行也。昔有比丘与外道共行树下者。案多
论第八卷云。如昔一时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
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言。上树取果。比丘言。我
比丘法树过人。不应上。外道又言。摇树取果。比丘言。
我法不应摇树落果。外道有自上树取果掷地与之。
语言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
敬心。知佛法清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
尽。上释制意竟。能受是比丘者。简馀下众及馀趣。为
受比丘不得食也。住于自性者。明比丘之法。服袈裟
为相。受持禁戒。为自性。今能受之人。须具持戒善。是
破戒为受即不合食。故言住于自性也。胜云。无犯是
住自性。求得在于此处者。立谓。求得者。谓所求之食
也。此处者。谓一比丘受巳。度与馀比丘食。诏此能受
之人为此处也。馀一切比丘。从此比丘处取之俱得
食故。言在于此处。胜云此处者。有下文地及水中也。
若破戒等十三难不成受者。景云。此等人自受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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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若过与馀清净人则不成也。上来解能受义竟。从
此巳下明所对境也。除自巳及同类者。立谓。不得自
取受。故言除自巳。又不得从比丘受故言同类。馀三
类众生随被教不被教等者。即人非人畜也。若从此
人受皆成也。然此中在通塞。谓约山世不同可知。言
随被不被教者。谓被比丘使过食。故曰被教。彼自授
与非比丘使过。故曰不被教。并成受也。牛上受食至
不得触之者。案祇云。有比丘欲行从他借净人。临发
时便言。我无净人尊者有牛。须者当取。使净人长囊
盛种种粮食。计日日食分。作一齐巳。纽结著牛上。至
食时。当使净人取。若无净人者。一人挽纽。一人承取。
口言受受。若裳食尽而行未至前所。当解裳。净洗巳
更求粮食。著囊中。一如前法。鸟来啄一口去但弃啄
处者。约在手中也。飞鸟成受者。立云。佛在时。鸟能言
也。知解人语。故成受。如多论中畜生。古时皆能言者。
以劫先有人天。未有三恶道。并从人天中来。宿习故。
语。今多从三恶趣来。所以不语。若准祇文。受食义宽。
案彼律中。有净人。食熬豆时。比丘欲得。从索净人。不
欲与比丘。擗净人手。写著衣裓中。口言受受。得名受。
非威仪。又猕猴树上啖果。比丘欲得果。语猕猴言。与
我果。猕猴动树下果。比丘以器承堕器中名受。但非
威仪。又有比丘。乞食时。若乌鸟堕段比丘钵中。亦名
受。又有比丘。道行。过甘蔗园边。守园人乞。答言尊者
自取。比丘尔时。以绳纽系好甘蔗著牛头。作如是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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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众生甘蔗国边。有火聚。即驱牛行过。火不使烧牛。
使甘蔗得作净巳。一人快举牛头。一人解纽。作是言
受受。是名为受。蔓菁根亦如是。迦叶从帝释受者。案
五分。时大迦叶。从贫乞食。释提桓因。作是念。今大德迦
叶。从贫乞。我今当作方便。使受我食。即于迦叶乞食
之次。作一贫穷织师。即在机上织。复化作一女人。为
至作缕。迦叶从乞。织师取钵。盛百味饮食与之。迦叶
得巳念言。此人贫穷。从何得此食。即入定观知。是帝
释。语言憍尸迦。复莫复作。遂不敢食。以是白佛。佛言
今听诸比丘。从天受食佛从猕猴受蜜者。案祇云。佛
住梨耆阇河边。佛钵与诸比丘钵共在一处。时有猕
猴行见树中。有无蜂熟蜜来。取世尊钵。诸比丘遮。佛
言莫遮。此非恶意。猕猴便持钵。取蜜奉献世尊。佛不
受。须待水净。猕猴不解佛意。谓呼有虫。转看见钵边
有流蜜。持到水边。洗益水灒钵中。持还奉佛。佛即受
取佛受巳。猕猴欢喜。却行而舞。堕坑命终。时诸比丘。
即说偈言。十力世雄在棒林。佛钵在露处野兽植德
有情知。见好成熟无蜂蜜。直前往趣世尊钵。比丘欲
遮佛不听。得钵盛蜜来献佛。如来慈悯为受之。心悦
欢喜却行舞。脚趺坠岸而命终。即生三十三天上。下
生出家成罗汉。立云。然此猕猴。是迦叶佛时比丘。为
恶骂人。谓见比丘跳沟骂言。犹如猕猴相似。以五百
生中作猕猴身。今施蜜时。最后第五百生也。轻系地
狱者。谓大海畔边。诸山间多有诸小地狱。昼则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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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则受乐。或时夜受罪。昼则受乐。从此人。受成受。慈
云。正大地狱不成受食。以苦重故。准此六道知解者
成受等者。立谓。一切比丘。不得自取食食。二谓前食
是可食物。三知比丘是受施人故曰也。上引诸文證
成六道俱成受食。上释对境义竟。下明所受。十诵五
种尘不用受。善见令受二文相违者。解云。前十诵恐
是无人处故不须受。此见论据有人处也。又一解云。前
十诵所明据小尘。眼所不见者。故不须受。见论据是
眼所见者。理须受也。善见若尘落钵中乃至馀者不
犯细者更受者。意云。最大者。馀之极小。眼不见者。不
须受。故言不犯。若不者。是眼所见。不可捉得者须受。
故言细者更受又解馀不犯者。立云。是望草木等。弃
却又不触食故云不犯。又云馀者是食也。既除所落
之尘巳。馀食不成触。故不犯。注云向明中尘者。许高
反窗也。日光照窗时。小尘运运而动者是也。比座馀
食迸入钵中者。深云。比座比丘。受得食巳。馀食迸入
巳钵中故成受。若本从净人手中。迸入钵者。则不成
受也。僧尼互净互受者。景云。比丘残宿恶触。于尼为
净。尼于比丘亦然。故言互净尼得过食。与比丘。比丘
亦得过食与尼。而得非法吉。故言互受。十诵听担食
行乃至取一搦等者。案十诵云。有守逻人。从比丘乞
食。若与食少。不与又嗔。是事白佛。佛言从今日听担
食。藏莫使人见。若食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径旷
泽。故景云。此举无人处。伹开一搦不受而食不得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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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者。应是山泽处也。案十诵律云。憍萨罗国诸比
丘。贾客俱向舍婆提城。径过大泽。诸比丘。从贾客乞
食。报言。汝知此间食难得何不自担粮。比丘言。佛未
听我道路赍粮。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从今日
听自担粮。从他易净食。乃听啖。不易不听啖。注云前
无人处者。立谓。指上一搦文也。山野无人处乃至七
日自作食者。景云。此举无人处。初从净人边受得。七
日自作而食。非谓都不受也。要先从净人净米巳。受
取故得也。灰水见面者。谓清故见面。不须受也。准僧
祇好者。明至四分开杨枝不受。准上僧祇文咽汁须
受。此义为好。上释须不义竟。巳下明转变义也。受生
姜后生牙者。景云。此举虽生牙。先巳受得。牙从受生
后不失受。以牙新出。故须火净。不净而食得提。非生
牙处得食者。此举牙生巳。不净。非牙处得食也。盐变
成水者。亦谓本受得盐。后消灭水不失受也。酪苏甘
蔗石蜜等者。立明。时中受得此物。以食不尽故。便加
记识云。此中净物生。我当受。作非时药。或作七日药。
作此法竟。后虽转变。不失受。皆谓酪变成苏。蔗成石
蜜。麻成油故。言苏油等也。上释所受义巳竟。五受食
处明了论求得在此处者。立谓。一清净比丘受得食
巳。馀一切皆得食故。言求得在此处也。地及水中空
中不成等者。明了疏处何者地及水者。受食不过此
二处。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受不成受。由空中无何依
止故(文止述此)。立云。地者。谓持食置地。令僧自取。有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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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有端正女人。及邪见人等之缘是也。水中者即上
流放食。使僧下接。义非成受。必有难缘。理亦开得。空
中者。如得鸟吊食与比丘。义亦开成。又如树上放果。
比丘下接。但不触中间枝叶。皆成受也。看了论意。义
不相应直言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云云)。景云。此
举比丘在地水中处成受。伹比丘在空中则不成
受能受既尔。二俱在空。理不成也。义准。若能授在空。
所受在地义亦应成。如前受中说者。深云。指第二门
中。明了义论解至求得在此处文也。上释处义竟。下
明受食法一至身边者。立谓。施主持食。至比丘身边。
授与比丘也。二至物边者。谓施主担食。令比丘来取。
比丘行至物边。前人过与。则成受也。三至器边者。立
谓。器盛食与比丘也。此三各别。一是物来就身。二是
身往就物。皆以手受。三是器贮。捉器成受。异上二手
受也。故有三别。巳下明身心相对。就中分四。一身受
非心者。景云。以受时虽无心。方便有心。故成受也。二
心受非身受者。立谓。施主置食而去。或端正女人。送
食与僧。置地而退。或邪见不喜见僧。置地令自取。皆
成受准祇文。当见放时。口加受受。以嫌比丘故者。案
母论云。毗舍离国谷贵。乞食难得。比丘有神力者。乘
神力。至外道国乞食。诸外道。见比丘来乞。嫌其不净。
以食著地。舍之而去。诸比丘白佛。佛言虽手不受。将
来著前。即是与竟成受也。又有比丘。此时往至登伽
国乞食。彼国恶贱比丘。持食著地。不过手中。馀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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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三身心平等非所遮者。立谓。其人未足食。则不遮
于后食。名为非所遮。今身心平等故成受。若巳足食
竟。又不作馀食法。后更不合食。名为所遮。虽身心平
等。亦不成受。又解非所遮者。约授食人。身心现前。专
心奉养。手自过与。故曰身心平等。无所遮碍。即而成
受。故曰非所遮也。景云。此举身心是如法受。诸圣教
不遮也。若巳足食竟不作残等者。立谓。既足食巳。不
得更食。虽身心平等。亦不成受。要欲作馀食法。方成
受也。身心不关。故并成受者。为中前先有口款期会
巳竟。后送食来。便不须受也。从此巳下明单心无对
义也。僧祇邪见人不与食当满荼逻者。案祇云。边方
有登瞿国是边地。邪见人。恶比丘故。不授食。尔时应
作满荼逻(此翻为坛)。言不与比丘食者。不肯置手中也。若
叶蔽者。将树叶。布地作坛。合置食于上也。大同明了
者。谓此祇文。同前了论单心无对也。须云受受受。十
诵亦同不相解等同之者。首疏云。别国人不肯授受
与比丘。亦如前文。故曰同也。立云。十诵不相解等者。
能授之人。无有解心。不知比丘是能受之人。虽授要
加口法受受受。火烧马屋者。案五分云。尔时有贩马
人。请佛僧。行水巳。有人语言。火烧马屋。彼以此不展
授食。语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诸比丘。疑不敢
食。白佛。佛言。若无净人。听诸比丘以施主语食为受
食。僧祇禅眠与食不觉者不成者。案祇云。若比丘床
上坐禅。若眠。净人持食。来著栀中。若觉者即是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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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觉者。觉时当从净人更受。若不欲食者。当自捉。授
与净人。如是著床上。悬床边亦尔。立谓。此举先无契
会。后忽送来。故不觉不成。上言𦘕地作相。食置于中
成受者。谓先有契约。后虽入定等成受。若不欲自食。
自捉与净人者。谓禅眠觉巳。见此食。不欲自食。将与
净人。不受辄捉。不成恶触。巳下正明触碍之义。祇若
绳连器物相连不断者。案祇云。若比丘乞食时。店肆
家。以斗盛[麸-夫+少]。与比丘。斗锁连。诸斗或五舛。四升三升
二升一升相连。比丘尔时。应语施主。解后斗令相离
巳授我。若锁不可得解者。当索叶巳令写叶上受。是
名器。善见绳系不成受以无口法者。立明。见论无加
受。加受之法故绳绊等不成受。即如连斗之类也。僧
祇如上成受非威仪者。见论绳系。不成由无口法。僧
祇既有口法。如上连斗应成。但非威仪。容有小罪。祇
井上悬食巳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间生
草木者。案祇云。为兰若比丘。无净人比丘。自抒井故。
在中受食也。勿突中间生草者。纵突亦名受。立谓。先
解云。突则授受。两心俱动。则不成受。祇文无此意知
之。若在屋上绳连捍者。谓僧俗互在上下皆得成受。
以注下流故者。案十诵云。沙弥白衣。捉瓶苏麻油注
比丘钵中不断。诸比丘心中疑。我或非是受法。便白
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法。古来相承解云。诸
比丘。从净人。受苏油。写时注不断。疑谓既一头在净
人手中。一头在比丘钵中。将非净人触失受耶。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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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受。不名触失。以注时流向下故。谓流入比丘钵中
也。向者若流向上。入净人手中。可言是触。今流向下。
非触明矣。应语悬放等者。谓净人行食。若手触比丘
钵。或拘触钵等。皆非法。非恶触故。果堕草上即去等
者。谓西方多用食案。案上著草。净人行食。落草上。若
少时住。草上成受。若虽落草上。不住有行至地者。则
不成受。景云。此举局开。但置案上成受。非手受堕草
也。注云净衣踞坐者。西方食时。皆踞坐也。三世佛出。
皆有此法。佛昔受牧牛女乳糜。亦踞坐受也。当语稍
稍授我者。谓上既净人举不离地。虽成受。以非威仪
也。今则可令减之稍稍授成也。当安鎗时口云受受
者。以为热故加此法也。从此巳下。明心境相当受也。
净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者。深云。能所俱有领当之
心。受授之法也。景云。净人三法者。一知比丘不得自
取食。二知可食物。三知是受施人。食无七过者。一残
宿。二内宿。三恶触。四自煮。五内煮。六贩博所得。七犯
竟残药。巳下非心境受也。如上乞食自取俭开者。立
谓。乞食不得取昨日石上食也。及俭时开八事。不受
食当一事也。此既得。即进啖。何论心境。从此巳下明
观门法付巳德行全缺多减者。立谓。戒行全是多。戒
行缺是减。四正事良药取济形苦者。意在疗饥以除
渴乏。离食醉之过。及离求好颜色肥充之心。广如下
对施中说也。五为求道业世报非意者。今食此食。使
身安修道。远趣菩提。假兹在立。人天福乐。名世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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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求之意也。了论云馀一切文句纵广道应知者。
景云。此是彼论偈两句。彼论长行广释食观。胜云。纵
广道应知者。论疏云。律为广道行。此得至一切义中
故。名广道律中广明此义。故言应知。解云。下至然后
啖之来者。此是了论疏疏解也。不尔徒自衣食者。应
作去声读之。义则宽通。若平声为衣。入声言食。义则
是狭。且如言衣。但摄三衣。不摄裙被。若言去声。通收
裙被之属。又复外曰衣。内曰裳。言衣则摄不尽。亦如
冠字。平去二声。义有所以。此衣食之义。亦复如是。亦
如后卷者。即指第二十兴治之篇也。从此巳下。明正
受食法。若遥过物如上说者。立谓。持物及手得四句
竟至第五句。如前文巳。明竟故。前云四分若遥过物
与者。俱知中间无触碍即其文也。复有五种身衣曲
肘等者。立谓。明至此五句相对受也。上五句是交互
作。此句是自相对。如身与身受。器与器受。乃至置地
与也。此后一句加口受受受。此上两五句。依律如此。
净人轻比丘故触手不应受者。以心轻浮。何以不应
从受也。下明失受之法。有如亡人不净食器皆不须翻
秽者。景云。以秽从畜生。无畜心故。无秽可翻也。生变
成熟并失本受者。谓失加说识法也。六遇缘失如多
论净人触失更洗手受者。然若遇缘触竟。比丘勿即
捉之。唤净人来更授。未必要须洗手。若遇缘触竟。比
丘未受即捉是恶触。今更受要须洗手。以比丘手中
有恶触食气故也。若准西方。不论触不触。要须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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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沙门净心法也。如佛受园。索水洗手等可知。巳
下明释义。五种祛阇尼如足食戒中明五不正是也。
非时七日药限过亦堕者。非时药明相出则失受。七
日药过七日失受。若不复受而食者提。尽形无缘不
受食吉罗者。谓无病缘也。此药既加法竟。若无人触。
永不失受。更不须受。有病有服。无病而服得吉。是此
不受食戒中明。故言不受。非谓失受竟。不受而食。只
得吉也。至药既名尽形。一受之后。无任运失。但可有
遇缘失耳。巳下明不犯法也。

索美食戒第四十 律中尼吉罗也。问何以尼结轻
者。疏云。大僧丈夫。身报力强。喜乞美食。取资身故。所
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讳。为希故轻。律结吉者。结
不同罪。实结提舍。问不同何罪而结于尼。答不同非
罪。示不同成。随结方便。使异二部。一是美食者。案论
解云。何以名美食者。以价贵故。以亦难得故。以愈疾
病故。有四句。一是美食非美药。乳酪苏等是。二是美
药。非美食生苏油是。三亦美食亦美药。苏肉鱼脯是。
四非美食。非美药呵梨勒是。二无病者。依祇文。约此
无病缘。与下第四食咽犯缘。作四句。一不病时索。病
时咽吉。二病时索。不病时咽无犯。三病时索。病时咽
无犯。四不病时索。不病时咽提。犯此戒也。不得就屠
家乞肉汁者。立谓。肉汁堪钱一为脂。能治风。故喜往
乞。八种乳酪等者。案祇云。一谓不得无病时往苏家
乞苏。若乞食时自与者得受。二不得从押油家乞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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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乞食时自与者得。三不至采蜜家索蜜。四不得至
笮甘蔗家乞石蜜。五不得从放牛家乞乳。六不得从
作酪家乞酪。七不得从捕鱼家乞鱼。八不得从屠家
乞肉汁。此上八种。若不病时辄索僧提罪。尼犯八提
舍尼罪。若病时开乞。仍不得从。上来八种家乞得。从
馀家乞。若馀乞食时。至此八种家。索馀食。语比丘言。
我无馀物。正有此等物者。得受无罪。又云。若比丘服
吐下药时。医言此应服肉汁。尔时得乞肉汁。不得至
屠家乞。不得往不信家乞。何以故。恐索时讥比丘但
贪味故索耳。若馀乞食时。从索浆。若檀越言无浆。正
有肉汁。须者当与。尔时得取无罪。

与外道食戒四十一 僧尼犯同。缘异可知。制此戒
时。阙无呵责(云云)。一是外道者。戒疏云。谓出家外道。
以在家者。道俗位别。不生疑惑。但犯小罪。然由出家
名同。真伪难别。生人惑倒。故所以重。高问云。外道有
九十六种。佛道为在其数外数内。答诸律论不同。祇
律佛法在九十六之内。故彼贩卖戒云。与一切九十
六种出家人。卖买不犯。既不甄简。佛法明在其中。若
准多论净施中云。一切九十六种。无净施法。唯佛法
有。又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种外道所无。秘故胜故。又
云。六师各有十五弟子。师徒合有九十六。准此佛法
在外也。若准大庄严论佛法在内。故草系缘中云。佛
之正道。不同于彼九十五种邪见倒惑。无有果报。修
行佛道。必获正果。二知者除置地遣人与不犯。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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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是通理无独饱。既不自授宁生惑倒。故开不犯。三
自与食者。甄去非亲里与父母外道恩重故听。若如
僧祇十八父母兄弟姊妹在外道出家者。不得自与。当
使净人。无净人者。语全自取。彼若嫌言。汝今便作旃
陀罗。礼遇我。比丘应答云。汝出家不得处。我佛制戒
如是。若食便食。不食者随意。四非置地使人者。约是
食。除与衣犯小罪。然食味是通。与之义故制以重。衣
则别属。情著难舍。与希故轻。五被手受便犯者。此五
缘。心疏所立。与钞不同。与无见人不犯者。立谓。邪见
人也。亦名断见人也。又一解。无见者。谓无断常二见。
识有因果。能契中道故曰也。既计有因果。非即邪见。
故与食非犯也。深云。此是著空外道。不见有一师教
十五弟子。各各受行异见。六师各别有法。与资不同。
故师及资。通数有九十六。如是相传。常有不绝也。

不嘱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同受一家请。利养是同。
故曰同利。尼同犯提。二食前后者。约小食前后也。若
大食之后。入聚罪。非此科。此戒约时明犯。下戒准祇
约食竟明犯。不论早晚。纵旦食五正巳。亦不得入聚。
此戒要是中前。故约小食前后也。故律云。食前者。从
明相出。至食时。此应是约小食时也。又云食后者。从
食时。至日中。此是从小食时至日中也。只呼禺中时。
是食时。要约中前。分为食前后也。高云。食前者。吃斋
食之前也。食后吃斋食竟。犹在中前也。问既食斋竟。
往他家何过。答缘中食虽巳竟。时犹午前。有檀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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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与僧。为待跋难陀故不传与僧。故制食后。不得
不嘱入白衣家也。今虽食竟。或未饱足。日时未过。后
还房中。得食得果。直得更啖。或虽饱足。日亦未过。开
作馀法。亦得食之。故使食前食后俱不许入于聚也。
若过午入聚。自犯后戒。案十诵所明食前后大异。文
云。若比丘。许他请僧中前中后。行到馀家波夜提。下
解云中前者。从地了至日中。中后者。从日中至地未
了。馀家者白衣舍也。宾云。律文言前食后食者。梵语
倒也。应言食前食后。译者不回文也。(述曰)谓斋食前斋
食后也。四诣馀家无缘者。若迦提月。及作白巳去。皆
曰缘也。因往他家得二堕者。一是背犯前背请戒故
提。一是不嘱同利。犯此戒也。巳下明义准。若二比丘
各受常请交往亦尔者。案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别受
一家长请。若第一比丘。语第二比丘言。长老今日共
到我檀越家食去。第二比丘应白巳去。若不白去者
提。若第二比丘。请第一比丘亦如是(看文意。似白施主)。立亦
云。张王二家各请一人。张家比丘。欲往王家。王家比
丘。欲往张家。各自本施主也。从食时至日中者。钞意
准时经正在禺中故是食时。注云准此与时经食时
同者。谓此经明步影而食。与四分同。以齐约日中也。
祇文不尔。虽早了即曰非时。库藏处及边房者。有云。
并是寺内边远处。向如是处。则失前授法。若至馀僧
寺亦无失文。若向馀等库藏倒失也。砺云。此言嘱授
竟。至馀库藏尼寺等。皆失前法。当更须嘱。后开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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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无比丘。不嘱至馀库藏及尼寺等不犯者。此约
无人可嘱。以不嘱故。虽入诸处皆开也。若家家多敷
坐具等者。景云。此举一聚落多家。共设一供。而家别
各敷侍比丘也。随至何处皆是请处。故不犯也。以元
通请故。广如下卷者。即讣请法中明也。景问曰。如大
聚落。有众多家。初入村门。未知犯罪分齐如何。答初
入村门得一提。后过家界。随至众界结多犯不要入
家方犯。宾云。嘱授辞句义。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
白大德知。今详但须的嘱一人。令善忆持。不必要须
大德一心念等。设今遥相告白。理亦是开。

食家强坐戒四十三 此戒僧尼同得提罪也。四食
之中至触食来等者。四食。谓揣触思识也。立谓。旧云
抟食。亦曰段食。段食则摄义宽通也。案摄大乘论云。
四食者。一段食。二触食。三思食。四识食。言段食者。变
成为相。何以故。此段若变异。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
食。触食者。依尘为相。由缘色等诸尘。能作利益身事。
是名触食。思食者。望得为相。此望得意。能作利益事。
如人饥渴。至饮食处。望得饮食。命身不死。是名思食。
识食者。执持为相。由此识。能持身故。住世不坏。若无
识执。则同死人。身即烂坏。是名识食。此四食中。触食
属六识。思食属意。望得段食。属色。不关心。识食。于三
义中。属何义。若汝不说有阿梨耶识。依何义说此识
食。复次若人眠中不梦。及心闷绝。入灭尽定等。六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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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灭。又无段思触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坏。若无阿
梨耶识执持此身则坏。故知定应以阿梨耶识为食。
此是触食者。依前摄论解。六识所得。皆属触食。立云。
男女相视情相爱染义如食也。以眼对故。故言触也。
四分云。男以女为食。女以男为食。案祇云。[麸-夫+少]饭鱼肉
名为食也。复有食。名眼识见色起爱念。生欲著。乃至
鼻舌身意亦如是。皆名食。复有食。名釜。以盖为食。臼
以杵为食。斛以斗为食。复有食。名男子是女人食。女
人是男子食。如上皆名为食。宾云。南山云。四食之中
此是触食者谬也。此意说贪。不欲辨食。今言食家有
宝者。从喻为名也。啖贪欲味故。名为食。互相爱重。名
之为宝。一是食家者。砺云。以男女情相视曰食家。若
断淫等之家即不名食家也。互受一日戒者。以缘起
妨事故制。今夫妻互持一日戒。以无淫事可妨故开
不犯。宾云。受八戒也。四无第四人者。夫妻及比丘。是
三故犯。更有异人成四。妨事非独在我故也。多论以
着宝衣等者。立谓。此解其家有宝义也。谓女著宝衣。
轻明照内身。外现发欲。故曰有宝也。准祇云。俱男女
亦不犯。以非食家故。

屏与女坐戒四十四 尼同提若大小净人等者。立
云。或年八九十老耄不知时事。七岁巳下未识时事
也。注云。前巳重明者。二不定中巳广辨屏义。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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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末


独与女人坐戒四十五 尼提。注云净人见闻屏处
者。如二不定中所明。若互见闻吉罗。见闻俱离方提。
谓常语不闻。名为闻屏。云雾黑暗中。名为见屏也。前
食家不犯等者。立明。此重释前食家强坐戒也。谓上
之三戒犯缘制意是同。故于今重明前戒也。又前强
坐戒中。未明开通文也。谓前强坐戒中。若互受一日
戒不犯者。谓不犯提。非不犯吉。故今文云。若互受一
日戒吉罗。即指前戒也。若独与女坐戒。及屏坐戒。此
二戒。纵互受一日戒亦提。意在招讥故也。言受一日
戒者。皆约八戒。得名净行优婆塞。若夫妻互受五戒
者。比丘强坐亦提。以自妻不废故。立云。上解不好。又
解云。言前食家不犯者。谓指前食家坐戒。若夫妻互
受一日戒。比丘坐则不犯。以夫妻同在此故。今此中
比丘。与女露处坐。虽女受一日戒亦犯吉。为人见生
讥故也。若论露处。招讥故合得提。由女巳受戒故。过
轻但吉。

驱出聚戒四十六 比丘尼得提。三无诸缘碍者。立
谓。因此有命梵等难。或其人破见威仪。若众中所举。
若被摈等。驱出不犯。此戒钞立四缘。戒疏立五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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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丘。二先许食。三不与食。四恶心驱出。五离见闻。
若砺大疏。有六缘。如无因缘。

过受四月药戒四十七 砺云。约时药七日尽形三
种药犯。谓诸部计会有斯义也。若非时一药。以体贱
故。又疗患义微。过受义希。故犯小罪。言四月者。立谓。
据缘起是四月也。今不问四月一月半月春夏等。但
使过施主之限有结。五无缘者。谓有病缘。得过受也。
祇春夏冬皆犯者。谓此三时各有四月。以施主限约
四月故。过结犯。除四缘如戒本者。一者常请不作日
限也。二更请。谓先虽限期四月。后更续请也。三分请
者。谓持业药至寺中分。为分。分与比丘也。四尽形请
者。施主尽一报形。常施药也。有此四缘。无过受罪。过
药限堕过夜吉者。立谓。施主但施一脐药。不限日夜。
比丘过此药限而受得提。若施主本请一月半月。不
限药分齐。若过夜住犯吉也。宜作四句。一过药限。不
过夜限提。二过夜限不过药限吉。三药夜俱过提吉。
四俱不过无犯。

观军阵戒四十八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至三染衣
来。有十三戒。当第五段。明系意住缘离逸修道无著。
行。砺云。车幕屯聚称之曰军。行列相对曰阵(巳下三戒尼亦
犯提)。三无缘者。立谓。无请缘也。律中时有大臣。在军中。
欲见比丘。佛开往也。若军在前至方便见堕等者。案
祇云。有四种。谓象力最大。有四人从之。成一象兵。马
力次弱。有八人从之。成一马军。车军次弱。十六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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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成一车军。步军者。有三十二人带伏。成一步军也。
善见稍别。言象兵者。一人骑象。八人从之。马兵一人
乘马二人。车兵则四人为脚。步兵亦四人也。

军中过限戒四十九 一有缘者。先有请唤。名为有
缘。开往为沙门果者。立谓。大臣有力。若请不去。能作
损减。故开听往。得无恼害。安神修道。长沙门果。

观军合战戒五十 四见便犯者。以违佛制故也。

饭酒戒五十一 尼饮亦提。酒有十过者。律云。一者
颜色恶。二者少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嗔恚相。五
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
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坏命终。堕
三恶道。五分以降龙等者。案五分云。佛从拘舍弥国
往跋陀越邑。时彼编发梵志住处。有一毒龙。常雨大
雹。破坏田苗。时诸居士。闻佛与千二百五十弟子。俱
来此邑。皆出奉迎。礼敬巳。白佛言。此邑常有一恶龙。
破坏田苗。我恒愿得大威德人。而降伏之。时沙竭陀
比丘。在佛后扇佛。佛即领敕令往降之。彼闻佛命。礼
佛足巳而去。向彼龙所。即入其室。却坐一面。龙身便
出烟。沙竭陀身亦出烟。龙即举身火燃。沙竭陀亦举
身火然。龙火出五色。沙竭陀火亦出五色。于是化龙
身令小如箸。内著钵中。持至佛所。白言。此恶毒龙。今
巳降伏。当著何处。佛令著世界中间。沙竭陀受教。屈
申臂顷。持著世界中间。须臾便还。诸居士。闻其降伏
恶龙。皆大欢喜。悉皆作礼。白言。愿受我请。嘿然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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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比丘。性好酒肉。往到其家。饮酒极饮巳。还拘舍弥。
于僧坊外。醉卧吐曳。衣钵纵横。佛以天眼遥见。共阿
难往僧坊外看。佛与阿难。举著井边。佛自汲水。使阿
难洗。著衣卧绳床上。令头向佛。须臾转侧。申脚蹋佛。
佛以是。集比丘僧。问诸比丘。沙竭陀先敬佛。今能敬
不。答言不能。又问。其人先能降毒龙。今能降虾蟆不。
答言不能。因是制酒戒。乃至嗅酒器者。案五分云。时
沙竭陀比丘。因佛制戒。不敢复饮。以先习故。气绝欲
死。饮食不消。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令嗅酒气。嗅酒
气。复不差。佛言以酒著饼中羹中粥中。犹不差。佛令
听以酒与之。得巳便差。佛言。巳制渐渐断之。乃至嗅
酒器不复恶者。不待复嗅。

此戒极重等者。立云。一切遮戒中此戒最重。能造四
逆。唯除破僧。破僧者要须体是清净。方能破僧。体若
不净。自称为佛。谁肯信之。且如五戒。于非情中。唯禁
一酒戒。意可知矣。

无酒色香味等者。案律文云。是酒有色香味等。不应
饮。但使是酒。互作句皆不应饮。若非酒虽有酒色香
味应饮。如是互作句。非酒为头。皆应饮。砺疏。束为二
段。初不应饮。以是酒故。二应饮。以非酒故。高云。此后
四句约体故不犯。然望五分。此四句有犯义。部别故
(此上与钞引文不同律更细寻律文)。案五分云。是酒有酒色。酒香。酒
味。是酒有色香无味。是酒有色味无香。是酒无色香
味。饮令人醉皆提(上四句。能醉人。饮皆提)。有非酒而有酒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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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饮令人醉。若饮得吉罗。有非酒而有色香味。不令
人醉。欲饮者听屏处饮也。糟[殿/酉]者。谓酒下滓也。砺云。
十诵律。若饮似酒。甜酒。糟医等。饮咽咽提。四分但吉。
案十诵文云。若啖曲能醉人者。咽咽提。若啖酒糟。随
咽咽提。若饮酒淀。随咽咽提。若馀曲不犯者。立云。如
今时常所用曲也。上言和酒曲乾者。谓先将酒和曲。
暴乾后食得提。注云莫非取境犯者。立谓。古师云。所
制戒无有定相。或有制心从境。或有制境从心。此戒
则制心从境。若杀人戒。则制境从心。谓境实是人。作
非人兀木想疑。不犯重。此戒不尔。但使是酒。作非酒
想疑亦提。注云。谓前有方便者。立明。本拟饮酒。临至
境边。不问若作酒想若疑。若作非酒想疑。伹使前境
是酒皆结。若前无方便。纵得来作非酒想饮者。亦无
犯。由本无心迷故不犯。戒本疏云。境想三句皆重。诸
师约心从境制者。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
有智人由来不吃酒浆。误饮可结提耶。此谓重者。先
有方便欲饮此酒。及举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约后心
边止吉罗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诵律中有此诚
致。即如文列(此释与立解大同)。若看知非而是如上开之者。
谓实是酒比丘看竟。谓言非酒。又本无方便。即是本
迷故不犯。今言如上者。住子云也。谓本有方便故。无
方便者不结。若病馀药治不差等者。戒疏云。非谓有
病。即得服之。然须遍以馀药。治之不差。方始开服也。
若曲饮和食提者。立谓。如上多论和酒之曲。今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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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吃故犯。非和酒者啖亦无罪。啖糵者。今用麦牙所
作者是也。

水中戏戒五十二 尼提。上代光统。述制意。水性漂
荡无恒。不可常令浅。在中戏笑。招讥呵止。上流忽增。
容损身命。三妨废正业者。比丘本怀。静缘进道。入水
游荡。动越威仪。故妨正业也。四失正念者。驰散沈浮。
乖违至理。入水游戏。正念斯亡也。首疏。引大云法藏
经云。王与夫人。楼上遥见游戏。王说偈向夫人云。吾
闻诸比丘。意谓离尘羁。戏暴泥水中。云何作人师。时
十七群童子。游戏足巳。中有一人。著衣上岸。入定知
王心。即作十八变。拂王疑意。遂以神力雁行而去。夫
人见之。而向王说偈云。我家诸比丘。久巳离尘羁。沙
弥尚如此。何况释迦师。王内生信也。如馀三律云。十
七群。并得无学。水中游戏。尚招讥过。何况下凡。故举
上圣。禁约下凡也。捡大云经无文也。僧祇十九云。童
子迦叶。至年八岁。出家。得阿罗汉。共十六群。入水浮
戏。波斯匿王在楼望见。王未信佛法。见倍生不信。即
语末利夫人言。看汝所事福田。童子迦叶于其水中。
入顶第四禅。以天耳闻。语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
人心亦不悦。迦叶云。今当令彼发欢喜心。皆言善哉。
各提澡罐。盛满中水。以著于前。结跏趺坐。次第行列。
陵云而去。于王殿上。空中而过。夫人见巳。心大欢喜。
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欢喜。案五分云。
十七群比丘。水中戏巳。立水上著衣。夫人语王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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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事福田。著衣巳。以瓶盛水。掷空中飞而逐之。从
王楼上过。犹如雁王。夫人复白王。更看我福田。其王
亦生信心。馀缘同四分。宾云。戒本水中。且据缘起。后
解释中。钵盛水戏亦提。

击擽戒五十三 尼提。祇以指指比丘亦提者。景云。
此举遥指得提。非谓著方犯。案僧祇十九名相戒。与
此律似别。彼律缘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见巳。指示而
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
手指提。以捲指简若竹木指者越毗尼也。乃至差会
者。以遥指故犯也。依捡祇文云。若月直。若知事人。差
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波夜提。看文似遥指。四分要
著始犯罪也。

不受谏戒五十四 尼提。十三违僧谏得残。此违别
人谏故提。谓此谏时不受犯吉者。将欲造恶。人谏须
舍。故违不从。有犯吉也。后作六聚通犯堕者。既不受
谏。随前作何罪。结违谏之提。前告有谢。以揽因成果
故。若作前事。随犯六聚中根本。自得夷残提吉也。故
知违谏提罪。要约作前六聚罪成。方结违谏提也。砺
自此说。砺问。违僧谏中。谏竟有犯。不待作事。此中所
谏竟未犯。要待作事方犯。违谏之罪者何。答前文僧
谏中有僧命众法可违。情过是重。故谏竟有犯。不待
作事。此中说是一人谏。无僧命众法可违。是以谏竟
未犯。要待作事。方表违谏义成。是以不类。若尔下拒
劝学戒。亦是一人谏。无众命可违。何以谏竟有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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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相违耶。答彼谏止犯。先是不学止犯之人。发言拒
谏。道巳不学。即是止犯。表违巳成。故所以犯。此谏作
犯。虽言拒谏。道我作者。仍犹未作。表违未就。要待作
事。违谏义成。亦非一类也。如僧残末戒开者。谓劝前
人如法谏者须受。若非法而谏。违则无罪。

怖比丘戒五十五 尼提。三以色声等六尘事者。色
怖者或著兽皮。或作鸟形鬼形。可畏之状。令前生怖。
此是示怖。说者可解。声怖者。作虎豹及鬼神等声。此
示怖。说者可知(下一例有示有说)。香怖者。作奇异气息。或臭
或香。云是虎狼师子之气也。味者。或作苦味酢味。令
他尝之。云是杀人之药也。触者。或冷热涩滑。或将毒
虫蛇蠍。令他手触。尼而生怖也。法者。云我夜梦见汝
和上父母得病。或死休道等。种种恶事。向他说也(上是
立解)。言一一示说者。立谓。示现说。谓言说也。明将上六
种事。有示怖。有说怖者。若身自作。令他怖。名示怖。若
说此六事。令他怖。名说怖也。云我闻此声。见此色等
也。其六尘中。各有示说之相。故言一一示说也。四者
二相现者。有示说二相也。亦云身口二相。此明上六
尘怖他。不出身口二业。身即是示。口即是说。还是示
说也。昔人相传止有六尘示怖。而无说怖。今谓不然。
具有示说。律文明显。何得不论。疏亦立示说二怖也。
有钞本作一一相现者。谓六尘中。随一一相现也。律
不了吉罗者。谓作怖相。前人未了了见也。或梦中见
等者。此举法怖。开通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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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浴过戒五十六 尼提。高云。非谓半月巳。然后
方洗。乃半月之中。过度数洗。故曰过。此约洗之过。非
约日过。春后四十五日者。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半也。
夏初一月者。自四月半。至五月半也。中间得七十五
日。是热时(此据天竺热时)故下文云。天竺热早。从三月初至
五月半也。景云。中国热早故尔。今则不可依之。但可
随方早晚热也。但不得过七十五日耳。作时下至扫
地者。案祇云。下至扫地五六扫帚名作时也。行时者。
下至一拘卢舍。若来若去。是名行时洗浴无罪。十诵
中。欲行行竟洗。得提罪。唯正行时。始开洗也。彼律十
六云。昨日来。今日洗提。明日行。今日洗提。即日行洗
不犯。准善见论。正行行竟皆开洗也。便还悔吉者。临
至浴处。即悔不洗也。有缘不语馀人辄浴吉者。此谓
拂他疑心。故须白也。注云如论好者。依上多论不共
白衣同浴好也。竭支者。即祇支者也。喜生他欲者。由
不著竭支。身体既露。人见起欲心也。失男根者。转根
为女。寻悔复本男根也。案多论第九云。凡比丘浴。若
露覆室。要不苦白衣。及及䨱上身。要著竭支。(述曰)以竭
支露上身也。一当有惭愧二喜生他欲想故者。有罗
汉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见其身体。鲜净细耎。便欲心
生。于后不久。男根堕落。即有女根。则休道。为俗生子。
后还遇见。即便识之。知本所由。即皈情求。及罗汉教
令悔过。用心纯至。还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淫持
戒本大比丘。及沙弥。罪同破七宝塔。劝人出家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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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福同塔(巳上论文)。打木作声等者。立谓。今时浴僧。既用
常住。必须作相。景问。半月洗浴得用僧物不。答得。祇
律有明文。若洗浴者。先料理汤火。后打木作声。令一
切僧次第入。若不得用僧物。何须作相。令僧次第入
耶。又诸律。浴者是僧常法。十诵洗浴有五利。一除垢。
二身清净。三除身中寒浴。四除风。五得安稳也。又如
温室经。施七物。除七病。得七福。法式广如温室经抄。
付待说者(云云)。然浴僧功德难以备陈。如智论中明。
难陀比丘一浴僧曰作愿言。使我世世端正净洁。又
于异世。值辟支佛塔。饰以彩𦘕。庄严辟支佛像。而作
愿言。使我世世色相严身。以是因缘故。世世得身相
端正。乃至今日得出家成道。众僧遥见。谓其是佛。悉
皆起迎。良严饰支佛兼以浴僧。广发愿言。获此果报。
作陶家法者。立谓。从下洗次第向上也。此即祇文似
宽。不同四分。言馀如下卷者。即是诸杂要行中广明
也。

露然火戒五十七 尼提。二无缘者。立谓。开病及为
病人煮食等也。若他巳然随作何事等者。谓他在露
地然竟。后比丘随于火上。或进火拨火聚。或足薪等。
随作一一事随结提也。须火便身者。以其病故。假火
以益其身。故曰也。若半燋然炭及不云知是等者。烧
无𦦨故得吉也。又若令他然时。不作知净语亦吉也。
旋火作轮者。景云。谓作火轮。虽离地亦犯。恣遗火落
地故也。只是将火烬空中旋是也。或火中有草木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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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犯者。立谓。见他然火竟。使为进火。或拨聚足薪等
也。拨(补达反)拨由理也。广疋云拨者除也。亦云理又得
一提者。立明。前戒生草上然火坏生故一提。又是露
地犯此戒。又一提。既是生草下生地坏地又提。故得
三提。

藏他衣钵戒五十八 文中具三缘成犯。砺具四缘。
加一无因缘。若有因缘则不犯者。若五大色衣。不净
衣吉罗者。由非佛常开之物也。作净畜皆堕者。谓伹
是比丘说净衣钵。若藏皆提也。注云准今官不许私
度及不犯持罪者。此明据上恐有命梵二难藏他衣。
既不犯。我今既是私度。恐主见衣自藏不著何成失
威仪也。深云。既官不许私度。不得著用。自藏馀处。出
外经夜。不犯离宿之罪。

真实净戒五十九 疏云。绝舍不虚。称为真实。永断
染心。名为净施。故曰也。此谓对面将物净施与前人。
后乃辄取。不语主。故所以犯也。戒本列五众者。立明。
谓非比丘得对下四众作真实净。皆须当众相对作
也。砺云。如善见论若展转施主。得以互为。以其不对
施主说净故。又复物不付彼。不生讥过。为是大僧得。
以下三众尼以僧家二众。各为展转施主。真实净法。
要僧尼当众。二三不得互为。以其黑服虽同。男女相
别。何有大僧将物。对尼为法。又容生染习。招致外讥。
文中列者。此僧尼同戒。故通举五众。说僧尼故也。言
以明犯不犯义者。立谓。戒本列五众者。欲明五众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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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之相。若比丘。对比丘。作净巳。不语将还是犯。语
巳将还不犯。乃至沙弥尼。对沙弥尼。作净巳。取时语
主不犯。不语而取是犯。故曰也。戒疏云。为明五众俱
有犯相。虽轻重异。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净法。自
从律法。辨相具解者。立谓。指律中自辨相解释也。展
转净施问不问俱得者。以作法时对于别人。后用此
物。不假问本施主故也。

著新衣戒六十 无缘辄著者。若遭贼失夺烧漂之
缘。开著五大上色也。若初从人得者。虽故名新。以色
未如法故也。彼得衣不作三种坏堕者。立谓。不作青
黑木兰染也。宾云。僧祇十诵白衣但吉不点提。与此
律一倍相翻也。若重衣轻衣不作净而畜吉者。立谓。
重即旃蓐敷具等。轻即布绢衣被等。不染得提。不点
得吉也。景云。重衣即氍氀毾㲪等。轻衣准知重衣
不作净得吉。戒疏成犯中云。初不以三色染故堕。
此明三衣耳。若轻重衣。不作点以坏色者吉罗。宾
云。重衣者寒衣也。轻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
吉也。馀小细物。并须点净。非谓革履。以三色染。更成
惊俗。可笑之甚。景云。三衣及馀衣。皆须染净。则帛者
但点净而巳。若非衣钵囊革履囊。及诸巾。不作净吉
者。立云。此举点净。若未染衣寄白衣吉者。立谓。若未
染坏色。恐白衣用之也。注准此言净谓以成色衣者。
自意云。谓成其坏色。更须点净也。注云。或以馀物贴
者。立明。将馀故物贴衣作净亦成净。此当点净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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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衣来。不问新故。皆须三种净。以初从人得亦同新
也。注云。非谓三衣须染馀者但净而巳者。三衣固是
须染。馀一切衣皆须染坏色。仍须更点净。非但直点
而巳。即不染之也。砺云。祇律纯色不点净提。不染坏
著白色衣吉。与此相反。此则不染得提。不点唯吉。

五分所以净者异外道故合与俗别三种净故失则
易觅者。案五分云。有诸比丘。遇贼剥衣都尽还。所逻
人问言。何处遇贼。答言某处。即为捕捉获其贼。将比
丘衣。与俗人衣。及外道衣。尽安一处。逻人令诸比丘。
自识者前取。诸比丘。不识自衣。悉被外道先择将好
者而去。以此事白佛。佛言从今巳去。若得新衣。应三
种色作志。若青若黑若木兰。若不以三种色志者提。
若不志者。著著提。宿宿提。言三种记者。立云。青黑木
兰。景云。即点净也。多论五大色不成受者。有青黄赤
白黑下自出其相貌也。落沙染者。案多论第八云。有
五大色。谓黄赤青黑白也。黄者郁金根黄蓝染。赤者
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蓝黛是。馀未识其本。凡此五
大色。若自染得吉。若作衣不成受。又云。落沙染者。外
国染法。多杀诸虫。是故不听。今秦地染法。亦多杀虫
堕五大染数也。立云。落沙染者。孔雀鹦鹉血染。又云。
是生生毛也(未详)。若自染吉者。自染五大上色也。言不
成受者。谓将此上来五大色。或作染将作三衣。皆不
成受持。加法亦不成也。应量不应量者。谓三肘五肘
巳下。亦名不应量。若过三肘五肘名应量。此约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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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色不得著也。若点著吉罗(此律犯堕)者。深云。此五大色
若准多论。不点而著堕。点竟而著犯吉。四分中纵点
巳著者还堕。由是大色故也。三种更互作净者。立谓。
如法青黑木兰。更互作净。不净作堕。将五大上色作
点净得吉也。先以水净故者。景云。初得衣以水洗。后
不须净。又先以点净。后以水洗。脱更不须点也。憍奢
耶者。蚕口初出者是也。钦婆罗者。此云细毛衣也。明
此二种衣。体既细软。佛开不用染净。恐损坏故。但须
割点二净也。景云。此上是细软衣。染汁粗忽。恐坏此
衣。佛令权用二净等法。割缕点等也。割去三五缕即
名净。后得染汁。应须更染。不以二净竟而即不染。案
祇云。佛在舍卫城。旷野有比丘。得憍奢耶衣。煮染汁
欲染。世尊以神足。空中住。问比丘。欲作何事。比丘答
言。染憍奢耶。佛言。憍奢𣽈细。染汁粗忽。损坏此衣。从
今日后。此憍奢耶。作二种。截缕净。青点净也。复有毗
舍离比丘。得𣽈钦婆罗。煮染汁欲染。佛亦以神足。往
到其所。如前示教(云云)。铜器覆苦酒等者。此下明其
如法三色也。上明落沙郁金等非法色。铜器是青色。
果汁泥等是黑色。木兰为赤色也。木兰者用上果生
铁上磨等者。谓木兰之衣。将何物点净。谓用上来果
汁为净也。言果汁者。用呵梨勒果。亦云用阿摩勒果。
宜铁上磨也。注云犹同四分木兰皮者。深云。笺色似
如蜀地木兰色。以四分律是北地翻。正明蜀地木兰
为正木兰色也。若众多碎衣一处合补等者。立谓。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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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补衣。若补两孔相离。须别别点净。若同补一处。虽
段碎物众多。随点一处则得。若多碎物。合作一衣。但
点一处。有得也。

夺畜生命戒六十一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即当第
六段。至与贼同行来。有七戒。明常行远离修慈悯物
行。此谓迦留陀夷射乌成聚。故制此戒。案五分云。迦
留陀夷憎乌云。有十弊恶。一悭惜。二贪饭。三强颜。四
耐辱。五蛆弊。六无慈悲。七悕望。八无厌。九藏积。十喜
忘。有此十法。故应可杀。四等为怀者。慈悲喜舍为四
也。五缘同前大杀戒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有杀
心。四兴方便。五命断犯也。

饮虫水戒六十二 前戒限分等者。指前夺畜生命
戒。要损虫命。方犯前戒。此戒深防者。不待命断。但饮
虫水则结。故疏云不同十诵。彼律言随虫死一一提。
此则损虫方犯。此律但有虫之水。饮即结犯。不待损
虫者。属前杀畜戒也。一是虫水二作虫想者。此四分
制境从心故轻。若案十诵。则制心从境。故彼境想五
句云。一是虫水有虫想用者提。二有虫水无虫想用
提。三有虫水有虫水疑用提。四无虫水有虫想用吉。
五无虫水疑吉也。要是无虫水无虫想用者无犯。一
人渴死生天见佛者。案鼻奈耶律第八云。佛在舍卫
国。尔时有二比丘。住拘萨罗界。深山中住。未曾见佛。
常怀企望。欲得见佛。二人共议。便发进路。来见世尊。
时春后月。值旷野中。了无有水。身体焦渴。二人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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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水。值一澹水。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语一比丘言。饮
此虫水。度此旷泽。得观世尊。一伴答言。受世尊戒。如
何当坏。时一人饮。一人不饮。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
三天。著百宝冠。来诣世尊所。头面礼足。在一面住。佛
与说法。巳得见谛。其饮水者。在后方至。佛遥见来。脱
郁多罗。示黄金体。汝为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盛
臭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用树叶拭者。谓死叶也。若
是生叶。得坏生罪。多论舍利弗见空中虫等者。案多
论云。舍利弗。以净天眼。见空中虫。如水边沙。如器中
粟。无边无量。见巳断食。经二三日。佛敕令食。凡制有
虫水。齐肉眼所见。漉水囊所得耳。不制天眼见也。不
得厌课看者。济云。北人时俗之语。唤粗略为厌课也。
大象载竹车一回者。案祇云。当至心看。不得大速。不
得太久。当如大象一回顷。若载竹车一回顷。无虫应
用。若有虫者应漉用。景云。此谓一回转顷也。不得语
莫杀伤虫等者。恐其人邪见。或性好杀生。若闻劝莫
杀。则故故违。汝之言憎状而杀伤也。七日不消者。和
上云。虫生七日一变。故令送七日不消处。无杀生过。
其漉水之法。如饰宗记九十戒中。文极可观。不得唱
云此中有虫者。深云。前用者。作无虫想。由汝唱有。使
他想疑。获罪提吉。故劝令自看也。首疏引十诵(云云)
有诸斗将。因尼教化。王遣往征。弓头尽持漉水囊。若
值有虫。当漉水饮。王闻大嗔。汝等诳我。小虫尚欲不
饮。何能杀贼。诸将答言。虫有过者。当为治之。于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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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是故漉之。王甚欢喜。时诸斗将。至于阵所。或得慈
三昧。入慈力故。破是贼阵。有时折伏。(述曰)据此。漉水非
唯近能护命防提。亦能远发慈心三昧也。

疑恼戒六十三 先明疑恼制意者。意出家所期。标
心处远。尽形毕命。专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恼他怀
疑。废彼正修。损恼过甚。故所以制。五前人闻知犯者。
砺问。既云前人闻知结犯者。不问恼不恼。但使闻使
得罪。何以文中少时不乐。答非待不乐方犯。此就能
恼者之意。下至欲令不乐。非谓要待前人少时不乐
方始结罪。若定非初在闻知也。六事恼者。一生时。二
年岁。三受戒。四羯磨。五犯六聚。六犯圣法。故曰也。若
以生时者。律文云。何为生时。疑者报言。汝非尔许时
生也。若年岁者。律文云。何问年岁时生疑者。谓语言
汝非尔许岁。谓言汝未有若干夏也。若受戒者。律云。
云何问受戒生疑者。语云。汝戒既年不满。又界内别
众。受戒不得。若羯磨者。谓报言。汝受戒时。作白不成。
羯磨不成。若犯六聚者。语言。汝犯波罗夷。乃至吉罗。
若犯圣法者。诳言。汝犯过人法也。此事因十七群。问
六群。云何名初禅。乃至云何第四禅。云何空无相无
愿。云何须陀洹。乃至云何阿罗汉。六群报言。汝所说
者。巳犯过人法。故言汝犯圣法。此六事随语一事得
一时语六得六提。令他疑恼不乐。故制住云。若有用
语如律中开者。谓前人闻生信不生疑恼者。开语不
犯。又为性粗疏不知言语等者。前人心性疏慢。不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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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轻重。恐出言犯过人法。便得向云汝所说者。犯
其圣法。意令改革。非有恼意也。

覆他粗罪戒六十四 所以前文不听说他粗罪者。
为护于外。恐生不信。损辱佛法。今此内护。制不听覆。
洁净众心。防过不起。一是大比丘者。简馀四众。尼自
相覆僧提。比丘覆尼亦提。覆下三众吉。三众自相覆
亦吉。百千共覆一人俱提者。有云。谓展转而覆。则比
丘提。若不作覆心。向一人说竟则止。更不须说。深云。
百千人同知一时共覆。故各犯提。非展转覆也。故下
注云向一人即不犯。故知展转不成覆也(未详)。时与护
心相应者。立谓。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向戒见他犯
罪不覆而说无犯。名为与护心相应。今为彼人凶恶。
说则有命梵难起。今若不说到与护心相应。故言时
与护心相应也。说与不说但知时故名与护心相应。
景云自守其根。不豫他事也。若疑未了不须者。前人
虽犯。我心犹豫。不说非覆除粗覆馀罪者。谓下三篇
但得吉也。砺问。覆他上二篇得提。下三篇吉。何故自
覆七聚。齐一品吉者。答覆藏他粗罪。彼我俱损。故所
以重。自覆粗罪。但有自损。开无损他故。与下篇同吉。
覆他二篇齐提。何以将二篇谤他。便有轻重。答以重
事诬人。治重永损。恼处尤深。故初篇重。以残谤人。可
忏之罪。非永甄外。损微故轻。引中覆他。以不发众无
治罚之义。同是粗罪。坏众义齐。故同是提罪。言自覆
罪者。谓自犯六聚。覆通一吉。故大疏云。造七得七。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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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唯一。除尼覆馀人罪者。立谓。覆尼罪提。覆下众吉。

与年未满受具戒六十五 然遮难非一。悉不听受。
难之一色。无得戒义。自馀诸遮。体例不一。如衣钵等。
为办成法。如无十戒。得戒得罪。年岁不尔。未满是遮。
待满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轻心慢法。故为非
理。令他虚受。巳获重提。故大集经云。佛问王言。王子年
几不得入宫。王言年满二十。佛言。我亦为弟子制戒。
年满二十。与受具足。广如上下二卷者。受戒缘集篇
并沙弥别行中时。律论言有牟楯二情两通者。上多
论六十巳上不得与受。僧祇七十巳上不许。两文相
违。故言牟楯。今若通会。既俱是圣教。任随两用。须观
受者。虽六十巳上。而能作事。纵违论文。依祇与受。若
过六十不能作事。依可多论。不可度之。济云。祇约七
十巳上。据能作事。论约六十巳上。据无所堪能。今观
受者。为堪不堪。必过六十。而堪能者。依祇与受。若不
堪能。依多论不许。故曰二情两通也。巳下明不犯法。
开和上堕对有十六句者。砺云。约和上众僧。知不知
等。有十六心。得罪差别。律文具有言十六者。且约和
上。有于四心。一知。二谓。三疑。四不知。是四心吉也。和
上了了知年满故曰知。未满满想。但睹其相。作必满
之意。名之为谓。犹豫不决曰疑。都无所了。称为不知。
馀众僧。缘彼前境。四心亦尔。以众僧四心。且对和上
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众僧谓。二和上知。众僧谓。三
和上知。众僧疑。四和上知。众僧不知。此四句。和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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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众僧二吉。谓初句第三句犯吉。二四无犯。次将众
僧四心。对和上谓心。亦四句。一和上谓。众僧知。二和
上谓众僧谓。三和上谓众僧疑。四和上谓众僧不知。
和上全无罪。众僧同前段。次将众僧四心。对和上疑
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四提。众僧同前。次将众僧四心。
对和上不知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全无罪。众僧同前。
此四十六句。第一第三两个四句。和上犯提。第二第
四。和上无犯。众僧十六中。亦各第一第三犯吉。二四
无犯。问和上疑心应轻。所以提者。答前受戒人有身
可捡。何不安详细捡取实。然后受戒。今怀疑慢法。而
与受具。令不得戒恼他处深。故制与知同罪。勘馀历
术者。勘(平声)名馀其人善闲历术者。道也法也。如今历
中。月有大小。闰有前后。阴阳侵候。理实难知。名为术
也。历即历日。将以示人历家之义。𠄎为名术。不示人
也。余曾问城南杜生。亦云。勘馀者。先有两解云尔。言
历术者。杜生云。术谓笇也。𠄎是笇子。以计会日月数
也。且如二十四气。以应四时之节。入皆不知。所以而
然。故名术也。又解。勘馀者只是勘校其馀论家历日
(立有二解)。余虽明委等者。济云。钞主意言。我虽具识律
历。今欲广叙。然后人何能卒了。故不劳述。略举一句
以定昔来谬解者。戒疏云。昔人解云。受时俗年日月
俱少。不开胎闰。本俗年满。日月不满。方开胎闰。今解
不然。但数胎闰。得满二十。俗年不满。开无所犯。砺亦
不开。又云此国用历。三年一闰。以减小月。成于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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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月有大小者。由将小月一日积成闰)。并非正论。不入俗中。勘馀历术。
日馀闰别。砺云。若以小月故有闰者。则三年犹不足也。
云以其日行周天。此十二月。剩十一日。故有闰也(谓日
则一年中。周天三馀度。名一岁。有十二月。犹长十一日。将此长日。积之为闰。故三年之中。即长三十巳来日。故
成一个闰月也。由日行迟。月疾故小)。又云。必是受后生疑。方开无容。先
问以年少故。今亦不同。此开得戒。非谓算出。方得此
体业。乃是坛上白四时生也。今开算者。是拂疑故也。
其论得不。不由算也。故知。胎闰积成岁者。理是满位。
故说得戒。今先算出。深知能持。与戒无损。钞约十二
月三十日。生年满二十。正月一日受戒者。实年则是
十八岁二日也。立云。将生之一日。为一年。受戒一日
为一年。此并年虚年也。今先计胎者。然论受气多不
定。如罗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胎。亦有
五月。或一年为胎。便诞育者。不可依准。今从多分为
论。道俗典文九月为胎定也。何以知之。如五王经说。
七七日成人。七日一转云受胎。七日如薄酪。二七日
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
六七日巳去。六情开张。如是在胎中。总有三十八转。
一转有七日。计二百六十日。今约作九月数之。一月
有三十日。九个三十日。则三九。便成二十七。合有二
百七十日。但为九月中。有四个月小。所以唯得二百
六十日也。明知。与三十八转。同正得九月日在胎也。
自九月之中。与母同气。谓出息入。与母同。临至将产。
九月之外。复有四日。与母气别(谓临欲产时。母若出息。儿即入息。母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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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儿即出息。故使母腹痛也。若至四日竟即生。所以更得四日。得九月四日而在胎)巳上足前
十八年二日。总成十八年九月六日也。次数闰者。且
闰亦不定。如瓶沙王六年一闰。今时此五三年一闰。
然今还不用三年。互以三十三月。则得一闰。今且取
十九年数之。合得七闰。谓三年一闰。九年三闰。五年
再闰。十年四闰。故有七闰。谓止三年一闰。九年三闰。
五年再闰。十年四闰。故有七故。谓止于十九年。分为
二段。初九年为一段。则有三闰。后十年。更为二段。于
一段中。各有五年。一个五年中。则有二闰。成四闰也。
合前初段。总成七闰。然由前来。满十九年。但有十八
年九月六日。且作十九年。抽则欠二月二十四日。今
有退除闰中三日。但只得六闰二十七日在耳巳。此
闰家六月二十七日。配前所件。总成十九年四月三
日也。次数祯大月者。诸律无文。此间历有十九年中。
合得一十四日。谓上十九年四月。散开总成二百三
十二月。大分为四段。一一段中。且分取四十九月。四
段合有一百九十六月。馀有三十六月在。又于前四
十九月段中。更分为二。取三十月为一段。十九月又
为一段。于十九月。抽得一频大日。又于三十月段中。
更分为两段中。各有十五月。一个十五月中。各抽得
一频大日。并前十九月段中一日。总得三日。一个四
十九月大段中。既得三日。馀三大段亦然。总得一十
二日。又前馀有三十六月在。中更抽得频大二日。并
前十二日。总成十四日也(或两月。或三月。并大。名为频大月也)。足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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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四月十七日也。次计十四日布萨者。有于前十
九年四月上抽之。然一年有十二月。皆六月大。六月
小。小月上。抽得六日。大月上。抽得两个六日。三六成
十八日也。一年既得十八日。十年则得一百八十日。
九年又九十日。八九七十二。总成一百六十二日。并前
总得三百四十二日。复有四月在。有两大两小。又得
六日。总并前。合成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为一
月。将三百三十六日。为十二月。作一年。馀有十二日
在也。足前奇十七日。得一月一日也。如是足前。当二
十年。犹长五月一日也。此长含虚增月者。谓犹长五
月一日者。此五月中。是长含虚增。得若干日也。谓五
月中。含其布萨闰日。此是虚日。今含此虚日。增成五
月一日也。故道至年十九。七月三十日得受。今所以
八月九日只得戒者。为长五月一日。由并是二十八
日为月。此五月家𠄎许言。汝既年十九。七月三十日
而受者。然未经我此五月一日中行过。何得抽我五
月一日中布萨日。汝若未经五月中过𠄎数为者。亦
应受戒始了应言有夏耶。所以𠄎更还他九日。为此
义故。至八月十日。只得戒耳。将五日。还他布萨日也。
又将四月。还于闰家也。准戒疏。还十三日。以八日。还
布萨家。五日还闰家。则至八月十四日。只得戒耳。有
云。此长含虚增等者。谓此五月一日。是虚计得。以虚
计故。不容数闰及十四布萨频大等。故今退减。前五
月一日上。一十三日。唯得四月十八日在。准此年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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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满十九者。八月十二日应预受。若全去频大一十
四日。则八月二十六日得受。今钞言八月九日得受
者。未详。言约实退减年十九至八月八日者。景以五
月一日足之。则年满二十也。立云。约三十日为一月。
即是实月。故言约实也。要须还他九日。故言退减也。
而八月八日中长七日者。景云。以前五月一日足虚
月。云何名虚月。𠄎一切十四日布萨。今若十九八月
受者。𠄎是实月也。如诸部不满得戒者。戒疏别十诵
中。若年不满二十。自心不知满。或忘不知。僧问答满
得戒。答不满不得戒。僧祗若不满二十。多半谓无犯。
半谓不满者提。名受具足。俱谓不满。不名受具。可寻
戒疏(云云)

发诤戒六十六 一是四诤事者。谓诤有四种。一言。
二觅。三犯四事。砺释。四诤名者。第一言诤者。理不自
颁。藉言以显。详评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诤言。遂成乖
忿。名之曰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律中云。诤十八法。
法非法。毗尼非毗尼。乃至说非说。如是相诤。彼此共
斗。是为言诤。第二觅诤者。内有三根。伺觅前罪。因举
诣僧。遂生其诤。诤由觅起。故曰觅诤。律中。与比丘觅
罪。以三举事。破戒见威仪见闻疑。如是相觅罪诤。故
曰觅诤。第三犯诤者。缘具作过。称之为犯。评犯生诤。
故名犯诤。律云。云何为犯诤。犯七种罪。波罗夷。乃至
吉罗。是为犯诤。第四事诤者。巳起一百三十五番羯
磨。相别称事。评事致忿。名为事诤。律云。云何为事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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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诤中事作。觅诤中事作。犯诤中作。是为事诤。谓于
三个诤中。羯磨事上起诤故也。言诤觅诤。约因受名。
谓由觅而生此诤故也。犯事两诤。从境立目。谓诤评
犯事而生此诤故也。今更略解四诤名者。诤理之言。
是其言诤。伺觅他罪。因生忿竞。是其觅诤。犯致忿是
其犯诤。共诤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
其诤。由斯诤起。僧用七药和殄。六群比丘。后更发起。
云前灭时不善观。不善灭。故使僧未有诤事。而有诤
事。巳有诤事。而不除灭。佛因制戒。

与贼期行戒六十七 六过限者。行经一村界。有结
过限罪。未经一村。不名过限。与负债人行吉者。负债
不还乃是贼家气分。故与期行结其小吉。愿律师云。
与贼女期行得二提。一是与女期行。二是与贼期行。
准于祇文亦尔。

恶见违谏戒六十八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当第七
段。至不摄耳来。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顺教法行。释
名者。违理灭善。名之曰恶。邪见穴彻。目之为见。固执
拒僧。名为违谏。此义可知。

拒劝学戒七十一 砺云。昔人解言。屏谏为两。谓前
不受谏戒。是谏作犯人。此拒劝戒。是谏止犯人。以其
所谏。不过止作二行。总立二戒。今解不然。据理言之。
拒非违谏。又言。我今不学此戒者。非于法止未必止
犯。是故文言。我当难问馀持律比丘。故今更解。屏谏
唯一。事该七聚。义通止作(指前违别人谏戒也)。今此戒者。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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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人。不受训导。故结提罪。是以文言。我今不学此戒。
当难问馀持律者。又唯五分诸比丘谏言。汝等数数
犯戒。莫作此行。负人信施。六群言。我不学此是戒。我
当先问持法律智慧胜汝者。佛因制戒。准此文意。但
数数犯戒。斯亦所学。义通止作。直令不学此戒。志必
专止。若作此解。应名轻人不受训导戒也。十诵说四
事至一一堕等者。立谓。即四重也。云我不学之所以
结堕。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者。捡十诵文云。一试问。
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问。四语诘问。五不受语问。
反此五种。可为说之。谓不试问。有疑问。为悔所犯问。
不诘问。今引此文。通方汎举耳。不正属此戒中能所
也。

毁毗尼戒七十二 若说随经律一切堕者。谓毁随
经之律。如遗教楞伽等是。二百五十戒义者。立谓。戒
序中通二百五十戒之义。若呵毁戒序亦堕。故多论
云。若诵戒序。呵言杂碎亦提。多论问曰。戒序非戒。何
以呵亦得罪。答戒序说二百五十戒义。若呵戒序者。
即是呵一切戒。是以得罪。砺问。毁毗尼得提。毁馀经
但吉者。答多论云。有四义故重。一戒是佛法平地。万
善由之出。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而住。三是趣涅槃
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涅槃城也。四戒是佛法
之璎珞。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于彼。故毁罪重。经
无此义。故所以轻。及馀契经者。相承解云。谓小乘契
经。若毁大乘。其罪极重。故戒疏云。契经据小乘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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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罪重。非格量所辨。故法华云。其人命终。入阿鼻
狱。具足一劫。劫尽更生。如是展转。至无数劫。从地狱
出。当堕畜生(云云)。言契经者。契谓契当(去声)。谓佛说此
法。契理契机。故曰契经也。先学毗昙等者。立谓。不作
灭法意。纵先诵经。后诵律。亦不犯。若病差巳诵律等
者。立谓。其受戒竟。遇病不得诵律。病差方诵。不犯此
戒。

恐举先言戒七十三 并部愿律师。名为诈敬张戒。
戒疏及砺疏。名为不摄耳听法戒。彼云。若是不摄耳
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摄在他内心。比丘如何證
他曾闻。若是不摄。应开重听。然今就诸律论。多约不
摄结罪。若戒本及缘起中。应言恐举先言。故缘起中。
自知罪障。恐他举发。先诣水听。故戒本云。我今始知。
计我前作。颇入犯不。所以文中。约法勘捡。今言恐举
先言者。谓既有犯。恐他糺举。即无自言。故曰恐举先
言也。谓先言我有是过。先谓无罪。今始是犯等也。立
云。此人犯罪竟。后闻说戒。即云我先不知作某事。犯
某罪。望僧恐之不举治我。故云我今始知此法是戒
经中来等也。故钞主约此戒意。结不学无知之罪。云
是提也。亦有人不许南山所执。理亦难详。若准砺疏
云。此戒言重增波逸提者。是不摄耳提也。非谓无知
得提。高说。南山云无知得提者。亦有道理。今律文戒
本中云。彼无知故波逸提。下广解中。复云。无知故重
与波逸提。今据此文。似若无知得提。既言重与。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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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提。不摄耳边。别有一提。疏家意别。不同南山
释也。四三二众如初句者。立谓。若能诵五篇。随能诵
四篇三篇下至序也。如初句者。如上注子云。即五篇
也。今则是四篇三篇二篇等也。不得坐禅馀语等者。
立明。正说戒时。须专心听。不得于中坐禅等。

同羯磨后悔戒七十四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即第
八段。至无根僧残谤戒来。有七戒。明同住安乐详和
莫二相遵行。具四缘一是僧得施物者。砺云。要是僧
得施物。非谓常住僧物。若常住僧。衣裘粟帛。田地园
林。将赏知事人。与受俱获罪。祇云。谓众僧可分物。十
诵谓是僧应分物。将赏知事人也。

不与欲戒七十五 有事与欲去者。谓既缘事说欲
竟任去也。不与欲应三羯磨者。立谓。身虽有缘。应须
与欲。不与欲辄去出户犯提。更来重出复提。若露地
离僧一寻外提。去巳还来重去出一寻更提。故言随
出一一提。言三羯磨者。即单白白二白四也。屋下随
出者。景云。此举出限内即犯。非谓出檐也。以檐内非
室摄故。露地去僧一寻提者。砺云。神通比丘去地四
指得提。今时计免此过。听他诵经受经等者。立谓。众
人聚处。听经辄去。不白得吉。中间止作馀语等者。景
云。羯磨作馀语不犯也。案祇云。若比丘听众多比丘
说法。说毗尼诵经。去时应白。不者起。若诵者止。诵作
馀语者无罪。又若听他比丘受经。及听他比丘读经。
应白。不白去者越。沙弥在中等者。案五分云。若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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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断事。及私房断事。沙弥得在其中。若起去得吉
(谓结大比丘罪。非谓结沙弥罪也)。立云。既不作羯磨。故有沙弥在
座。若沙弥辄去。结沙弥吉。看五分文即不然。伹是结
大僧吉耳。

与欲巳悔戒七十六 开文云。其事若实者。准多论
第八云。若僧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当时力不能有
所转易。嘿然而不呵。后言不可。无罪。

屏听四诤戒七十七 前人屏量者。私处拟灭此诤。
比丘未听。拟向他说。令诤事发起。虽未及说。若作意
听闻则结犯。砺问。若闻语犯者。何故戒本听此语向
彼语提。答此就屏听者。意本屏听此语。为欲向彼说。
作斗乱意。听时得罪。不待向彼说也。若向彼说得罪
者。落在两舌戒。不在此摄。问此戒所以听时即犯。前
两舌戒。待传彼此犯者何。答前戒先未有诤。一往听
时未必生诤。要说方犯此戒。先有诤事。若往听者。必
生其诤。过情深重。是以听时得罪。祇二十云。若二比
丘。在堂私语。比丘欲入。应弹指动脚作声。若前人默
然者。还出。若前人故语不止者。入无罪(二人在外私语。一人堂内
反说应知。若嘿然。堂内人应出)。若比丘斗结恨在是骂詈。我要当杀。
闻巳语彼人。长老好自警备。我闻有恶声。若知事人。
闻客比丘作是言。我当盗某库其塔等物。闻巳应嘿
然还。还巳应众僧中唱言。诸大德。某物等当警备。我
闻有恶声。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诸房。知如法不。若
闻说世俗谈语。若说王。说贼等。不得便入呵责。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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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巳。然后诲责。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应坐禅诵
经。云何论说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随顺善法。若闻论
经说义。问难答对。不得便入赞欲。待自来巳然后赞
美。汝等能共论经说义。讲佛法事。如世尊说。比丘集
时。当行二法。一者贤圣嘿然。二者讲论法义。

嗔打比丘戒七十八 打犯重比丘堕者。立谓。由先
得戒人。虽犯重。打之亦提。若十三难本受不得者。打
但吉罗。义同打俗。亦但犯吉。准大集经。其业则重。不
问有戒无戒。袈裟挂身。皆同出佛血。高问。此但得提。
大集顿重者。答佛制戒者。就希数故。不观后世罪。结
提者。且就希作故轻。经约业理。故同出血。又云。出血
据教。亦是偷兰。兰提罪体。气类稍等。据此经律。亦无
轻重。又解。律约比丘同徒互打故轻。经据俗人打僧。
以陵尊故重。按祇十八云。打尼兰。下至俗人越。若恶
象马牛羊狗。如是种种恶兽来。不得打。得提。杖木石
等作恐怖相。若来入僧寺。触突形像。坏华果树。亦得
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把沙豆散众多比丘随
豆著数豆得提。非约随著人数也。见论十六云。若嗔
心打乃至死得提。乃头破手脚折亦提。若打未受具。
下至畜生吉。若欲心打求脱不犯。随逐假名而结戒
不观后世罪多少者。立明。此言。證上打僧。约制戒中。
罪名虽轻。业报则重。佛所制戒。但就希数而制。此打
搏杀生等。比丘作希。故制轻名。就业实重。若叹媒房
等戒。由作数故。故制重名。约其业报。是轻非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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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比丘戒七十九 此戒深防等者。不假著竟方犯
也。伹举手是犯。著则自犯前戒。言拟便是犯者。立明。
举手拟他比丘即提。戒疏云。若本为打非搏。搏伹打
家方便吉。本为搏非打。动心即搏方便。举手即提。祇
十八云。六群以侧掌刀。拟十六群言。我以掌刀。斫堕
汝面。彼恐怖故。即大啼。佛问六群。汝何故如是。答言。
以戏乐故。佛言痴人。汝莫轻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
掷汝著他方世界。(述曰)侧掌刀者。举手侧掌。其形似刀。
即此律中。举手侧掌。名之为搏。问四分有十七群。何
故祇唯十六群。解云。四分据本有十七。由前一人被
击擽死。故祇据少唯十六人。伽论云。若举手刀。向众
多比丘。一一皆提。

突入王宫戒八十一 济云。依如外国比丘。来往王
宫。其王又防备少故也至如此间国王。兵仗防卫。禁
门极急。出入须有藉傍。岂可突入。入亦不得。无犯此
戒义也。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当第九段。说此篇来。有
十戒。明衣服外仪节量谨摄无逸行。一是刹利王者。
准佛本行集经云。刹利梵音。此云田主。即劫初时。立
为分田主。相承为王至今也。案祇律云。过去世时。此
世界劫尽时。诸众生。生光音天上。世界还成。光音诸
天来下世间时。天人行住坐卧。以禅悦为食。尔时无
有昼夜。日月岁数时节。永既去。地味遍生。如天甘露。
人便食此地味。其身粗重。退失神通。光明悉灭。世间
便有日月昏明岁数时节。尔时众生。非男非女。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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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味。形色皆异。其食多者。形色粗丑。其食少者。身端
正。其端正者。自恃胜他。便起憍慢。因此地味即灭。便
生地肤。味如纯蜜。是时众生。皆惊言。如何地味。忽然
而灭。便共食地肤。后起憍慢。地肤又灭。便生地脂。味
如石蜜。众生食之。转生憍慢。地脂又灭。次有自然粳
米。久食粳米。便有自然男女形生。更相染著。淫欲转
炽。遂成夫妇。时有众生。并聚取粳米。兼明日食。乃至
取得十日二十日。一月二月。以贪意储畜故。粳米变
生糠糩。朝取处暮则不生。是时众生。便立制限。分其
田地。令有畔界。即便分之。此分属我。彼则属汝。于是
众生。渐行盗窃。取他田分(云云)。其分田主。相承绍位。
至今为王。故利也。王者。案祇云。或是王。非刹利。入者
无罪。或是刹利。非灌顶。入亦无罪。或是王。是刹利。是
灌顶。无入者无罪。或是王。是刹利。是灌顶。有国土不
得入。入者提。王未出宝未藏者。戒疏云。谓王未出。女
未还本处。言宝未藏者。多论云。进御釆女。令著宝衣。
内身外现。轻明发欲故也。今此比丘。突至此处。故曰
也。据缘起意。迦留陀夷见末利夫人形露。还僧坊中
言。我见王第一所重者讫。计是女宝。以王贵之如宝。
故曰也。多论文中。自有二解。故多论第九云。门者王
宫外。门阃者宫门前一限木也。过此木犯。未藏宝者。
王巳出外。夫人未起。其进御时。所着宝衣。轻明照彻。
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为男
宝。夫人未于馀衣覆身者。亦名未藏宝。言水浇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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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四分云。取四大海水。取白牛石角。收拾一切种子。
盛满中置金辇上。使诸小王舆。王与第一夫人。共坐
辇上。大婆罗门。以水灌王顶上。以立为王。是名刹利。
种。作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罗门。毗舍。首陀。如是
五者。亦名刹利王。水浇头种。名灌顶王也。高云。上据
律文所辨者。外国立王法也。以水浇种子润故。有发
生之义。表为王者。子育群生也。白牛石角者。表不行
左道。凡吉祥事。皆右绕右行也。砺云。五缘第五因缘
者。谓有奏白被请。诸难等缘不犯也。

捉宝戒八十二 此是捉宝戒多论明文者。案多论
第八云。若宝者。金银。车渠。马瑙。琉璃。真珠。若金薄金
像。凡是宝器。捉者一切波逸提。又云。若捉自他说净
宝皆提。今引此文。将欲破昔义也。不用旧语者。不用
昔人解也。昔师立此戒名。名为捉遗落宝戒。以拾遗
为缘起故。故捉遗落者提。馀非遗落。捉犯小罪。如须
提那犯淫为缘。则制淫戒。檀尼迦犯盗为缘。则制盗
戒。此既拾遗为缘。亦须制不得捉遗落。砺疏亦然。今
不同之。如戒本中及诸部明解。伹捉即犯。何论拾遗。
故初列戒本捉宝则犯。但除两缘。下开收拾塔具。都
无别开之相。如何乃云捉宝犯吉遗者提乎。羯磨云。
古师拾遗落宝为缘起。故今捉馀宝。皆吉罗耳。宣云
不然。然戒律中。多从缘起。因制入法。至于以犯。未必
如缘。淫戒。本二自是制缘。后犯那科。何问新旧。宾引
多论第五畜宝戒云。是戒体。正以畜宝制戒。乃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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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畜故。若捉他宝。若自说净宝。但捉得提。一切钱。若
铜钱。乃至木钱。若自若他。伹捉吉罗。非是此戒体。是
九十事捉宝(巳上论文。述曰)。既指此中。是捉宝戒。故彰不应
专言遗落。但应名为捉宝戒。三非住处等者。此明四
分开捉之处也。四无盗心拟还主者。立谓。但捉犯提。
若有盗心。初篇所摄。乃至知佛僧事等者。此恐忘谓
侥倖。谓言为佛法僧。应得捉故。今明之。虽是知事。犹
不开捉。若巳先捉不得以放者。立云。净人持金像。比
丘佐助。先捉得后放。又提。合得二堕。自意恐不然。但
举其前后之缘。未必一捉得两堕也。若作助时。要须
裹手。不得触金。当识囊相解看等者。以缘起中。比丘
拾他金囊。后主来认比丘将还。云我囊先金多。此比
丘答言。止有若干。相诤不巳。至断官所。官依其口。取
百千两金。以捉囊。不容之。验知物主诳妄。官即语言。
此非汝囊。当时验遣。将物入官。是事白佛。佛令自今
巳去。当问其囊相。金又几许。答相应者还之。答不相
应者。可语言。我不见此物也。若馀处捉遗落物堕者。
谓非僧伽蓝及寄宿处。二处之外。皆名馀处也。佛若
不制戒眼看不可得者。由持戒。今还汝物。向若无戒。
拾得汝物。纵汝眼见。亦不相还。戒由佛制。汝应敬佛。
意令生信。尊尚三实。彼衣主忆来取无罪者。既是巳
物。虽遗来取无犯也。净人不可信白王者。立谓。恐其
浪用也。若宝藏有铁劵姓名亦得直用者。祇云。彼若
问者。须尚道索者。若巳用作塔等功德者。主若来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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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有物将还。若无者乞还。言进退如上者。指盗戒中
也。又云指前文云。若掘地得宝藏者。净人不信等文
也。给孤独圣人亦取等者。谓长者须达。就祇陀太子
买园。为佛造精舍之时。布金不遍。自念当取何藏金
足。则是取伏藏也。然须达是三果圣人。尚取此物。故
知不属王也。以脚蹑断等者。旷路逢衣。复有宝系。取
衣将还。蹑断宝也。若当时不意有宝所系。还寺乃见
者无犯。使净人掌之。五百问寄衣物等者。谓客僧衣。
寄白衣居士。以违期不取。白衣将来施僧。故有此进
否也。

非时入聚戒八十三 一非时分者。谓通斋巳去入
非时分齐也。五入门结者。景云。初入村门堕。后入一
一家亦堕。若入聚落僧坊者。谓聚落相周。中间复有
僧坊。从聚落外。欲入僧坊。不须白之。入本住处无犯
者。立谓。住处是僧坊也。虽在聚落中今若从外还。虽
经聚落过不犯也。深云。此明在俗人家停住。后暂出
外却还。故不白也。四分非时等者。四分则日中巳去。
名曰非时。祇文不约时辨。唯论食后。虽且食讫。即曰
非时。作白言长老我等者。准祇二十云。长老我非时
入聚落。前人言可尔(巳上祇文)。今详。嘱授之法。令馀人知。
即成防过。不同自馀对首之法。辞句落非。不成法事。
故未须大德一心念等。辞句圆足。故伽论第三云。若
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今详。但应的属我
向某甲家等。合善忆持。即成白法。戒疏引了论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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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我为如是缘。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言得者。是名
白法。有二义故。一为示障僧事。恐作羯磨。馀缘要须
共作。不知所至。则恼众故。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故
也。砺云。若住处无比丘可嘱。有三宝缘。听入无罪。若
行至夜欲入村宿。祇律应展转相向无罪。不白则犯。
依此律。容可不白不犯。五分若行经聚落。若暮往宿。
及八难起。不犯□时入村也。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堕
者。立谓。若过天祠。下道回转得提。要须直去不犯。若
总白随到所至处若别相白亦善等者。言总者。不得
直言我至众多聚落知众多是谁家耶。此应出法家
语云众多也。应一时言。我至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
等家。故曰者各各作白也。先简择此事等者。案了疏
曰。若比丘。欲入他家。先简择事。后方得入者。解云。出
家。若自出入白衣家。因此生诸过失。故须立制防之。
令其不得自在入白衣家。若入须先简择其事竟。方
可得入。又论偈云。同戒观察正行律中威仪。结腰绳
僧伽梨纽等者。解云。同戒是同具足戒人。应对一比
丘说。我今为如此因缘事。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言
听长老者。方得去也。言观察正行律中威仪等者。解
云。律是三磨遮。律中翻为正行律。此律中所明比丘
正行威仪。应须观察。谓于聚落中。不得令威仪有蹉
跌结腰绳令衣不堕落。僧伽梨纽。令衣著身。风吹不
开。若坏威仪。为他所轻笑。生白衣不善心。若威仪如
法。令他恭敬。生白衣善心。此是佛所立。入聚落戒。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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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观察之。然后方入。故曰先简择等也。下明不犯法。
有三宝缘开嘱如上者。立云。虽是三宝缘入聚。须白。
滥自倖。谓不须白。今指上僧塔寺事等文。故言如上。

过量床足戒八十四 景云。无问僧私二床。但是过
量。即犯也。俗人八戒亦同此也。今文列犯缘具五。通
约诸部共立缘。非唯约四分也。二僧床及巳床是犯。
僧床不犯祇文僧祇同犯。本为截不截方犯者。此明
若本拟截。成时未犯。不截方犯。本不拟截作成即犯。
一指二寸等者。谓佛指开要也。唐尺一尺三寸彊者。
唐尺一尺三寸。销周尺一尺六寸犹未尽。故言彊也。
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即得受不尔堕者。景云。
谓此举生念不犯。不生念后坐犯也。亦是初受即明
犯也。若俗家高床不犯者。向俗家暂将高床与比丘
坐不犯八指用我指量者。谓齐尺六是如量过此即
犯。注云上开支脚木用人八指量者。立谓此指上文。
若下涅处用八指木支脚得也。第三分入梐孔等者。
立云。此是十诵疏家解也。分此脚为四分。用人指量。
四分有八指。𠄎有八寸。合有四个八寸。一八寸入梐
孔。二八寸为脚。一八寸截除。还用支脚。四八三十二。
成三尺二寸也。明其先作则犯。截竟不犯。若还用所
截者。支脚还犯。有人云。言截除者。截除梐孔上八指。
非截下分也。若言截下分者。何故言第三分入梐孔
也。言四等分之者。景云。人八指入梐人八指支脚中
间。佛八指为脚。即人十六指。乃是尺六也。长床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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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四岁共坐者。景云。此举四岁得共坐。五岁即是阇
梨位。故不得也。非谓床小不容。今坐之次第。约受戒
时是法身生时。为大小坐之次第。不以安居成夏寸
而坐次第也。故菩萨戒云。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
者在后坐。即其义也。若安数夏者。作和上位。受依止。
及知离依止故也。若减不得者。谓卧床不可减四人
坐量也。下明不犯法。

兜罗贮床褥戒八十五 言兜罗者。由此花中。多有
细虫以损命故制不许坐。案五分云。王舍城边。有一
神树。众人奉事至节会时七日乃止有四种。兜罗贮
广。弃之而去。诸比丘。于后收取。以贮绳床木床。及作
桄蓐。白衣讥言。此物臭秽。好生诸虫。云何比丘。坐卧
其上。无沙门行。破沙门法。为此故制斯戒。言四种者。
柳花。杨花。蒲梨花。睒婆花。为四也。注云。蒲台者。即冬
天蒲花也。济云。今人多用蒲花为泥斤者。杀虫无数。
慎莫用之。要先弃后悔者。谓先弃此蓐。不后方悔罪
故也。

骨牙角针筒戒八十六 五缘同上者。谓同前戒。应
言。一是牙角。二作针筒。三为巳。四自使人。五成便犯。
以是小物等者。谓三十戒中。并因财贮畜故制舍堕。
今此戒。亦合置前缘。兹物小故前不列。又应破者。立
谓要先打破。后方悔罪。若反还主不受者。立明。不得
还本主。又不得与他人以主生恼故。若与僧者。又不
得受。唯须打破。下明不犯法。镖纂(上疋烧反)说文云。刀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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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铜也。释名云。矛下头曰鐏。江南名也。关中谓之钻
(音子乱反)。律文作𨮬𨰭。非体言伞者(先半反)。盖也。见东观汉
记。案盖人以御风日之具。亦作伞也。玦㺲(上居穴反)杜预
曰。玦如环而玦不相连也。下(女酉反)或作钮字。又作㺲
字。同广逐云。印㺲谓之鼻今像此也。又说文云糸也。
衣[金*刮]者(音滑)。横碍也。未详字出。案通俗文云。坚鞕不消
曰[石*梦](莫八反)。[石*爪](胡八反)今山东谓骨。绾纽者[石*梦]砏子。盖取
此为也。绾(乌板反)𢸑齿者。害若作𢸈(都草反)𢸈取也。若作
(地)谓除也。挑擿也。又擿别也。

过量尼师坛戒八十七 此戒与前大同。唯有过量
为异若互减互过皆堕者。同造房戒九句也。言九句
者。长中过广长中过。广中如。长中过。广中减。长中如。
广中过。长中如。广中减。长中减。广中过。长中减。广中
如。长中减。广中减也。若作两重不犯者。立谓。先是单
作。既过量。由是单故不犯。今则摄之为两重竟。若未
过不犯。若摄竟犹过方。注云今有通量而作诸部不
许者。钞意。令依本量而作开者。别于缘外裨之。若初
作即依开法。笼通作者。则是犯也。谓同跋阇之风也。
注云。谓初量外非是增者。谓须截中间。本过量处。非
是截外边加处也。馀者说净者。既过量作竟。今若截
却所截得者虽非应量之物。准多论亦须说净。若是
应量八指巳上。固宜须说。若巳曾过十日等者。立谓。
准多论若不应量衣。舍作吉忏。故言准多论衣法也。

过量䨱疮衣戒八十八 不犯略同前戒者。立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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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坐具之戒如量减量。皆不犯也。后十日过结堕者。
以缘身疮故。佛开用之。为护涅槃僧。不须说法。今疮
差后。十日内说净。过后不说。即得提罪也。

过量雨衣戒八十九 四分缘起。毗舍祛母。初为请
施之缘由。遣人往寺请僧。过见裸形而浴。使返事者。
因求佛开施。总有八愿。此当一条。佛睹此女八愿。即
时开许。便说偈言。欢喜施饮食。持戒佛弟子。布施于
众人。降伏悭嫉心。依乐受乐报。永得安隐乐。得天上
处所。得无漏圣道。心乐于福德。快乐无所喻。得生于
天上。长寿常安乐(只三行偈也)

与佛等量衣戒九十 无暇广述须知者。此戒缘起。
准祇十八云。为难陀比丘是佛亲弟。爱道所生。有三
十相。欠佛二相。少白毫相耳。埵相短佛四寸。诸僧遥
见。谓言是佛。皆起迎。各怀惭愧。致诸比丘呵责。云何
令我上座而迎于汝。因制。难陀著黑色衣。令色异佛。
诸比丘。衣色与佛同。六群见之。衣色既与佛同。谓量
亦应同等。遂与佛等量作衣。故便制戒。案十诵云。长
老难陀佛弟母所生。与佛身相似。有三十相。短佛四
指。时难陀作衣与佛同量。诸比丘。若食时。食中遥见
阿难来。谓言是佛。皆起迎逆。我等大师来。世尊来。近
乃知非。诸上座皆羞。作是思惟。此是我等下座。云何
起迎。难陀亦羞。言乃令诸上座起迎我。诸比丘。以是
白佛。佛言。从今应减量作衣。若与佛衣等量作者。若
过皆犯提也。问过量坐具。过量䨱疮衣。及等佛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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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三戒。尼但犯轻。过量雨衣戒。尼何同量者。答女人
身染丑相。外彰喜乐。大作雨衣。故同僧犯。馀之三者。
常资用。尼好小作。过量义希。是故但结吉也。

四提舍尼第四

诸家于此篇。皆作七门料简。今则略之。且出四门。一
来意释名。二置四所以。三二部同异。四持犯方轨。初
言来意者。上虽威仪行成。若不远避嫌疑。容招讥过。
则心怀染着。不能生善。故制此四也。言释名者。如昔
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说之。今云可呵法者。亦是对治
得名也。母多二论云。此戒体无罪名。但一人边。一说
悔过。若自心念皆能灭也。第二置四所由者。凡讥过文
来。不出内外眷属。先就内中。不过私众两所。初在屏
处者。比丘与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别。理须离染。体在
聚落。目手取食。容生染秽。对离此过。故制初戒。又在
众中。偏指授。迹涉曲私。默受可诃于众不显对离此
过。故制第二戒也。托外超者。不过聚落兰若。聚落起
者。学家过受。令他竭尽。致讥过故。制第三戒也。兰若
起者。比丘懈堕。在于迥险。安坐受食。使贼娆触遣食
女人。对于斯过故制第四戒。此则因于内外故置兹
四也。第三二部同异者。尼并犯吉皆为希故。初二戒
僧尊尼卑。理非所授希故但吉。若学家受食。尼轻者。
尼是下众。感彼情薄。必无倾竭。故所以轻。第四持犯
方轨者。砺云。此四戒中。二四两戒。具二持犯。言二持
者。若见指授。止而不食。即是止持。若见事时。即顺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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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作法而呵。大姊且止。身业。食不生罪过。名曰作持。
此之二缘。名体俱别。言二犯者。若见过不呵。食便得
罪。此罪由止而生故曰止犯。虽止不呵。若身业不食
无此止犯。复由身业食食而生。名为作犯。望前名止
为作。此罪体一而名有异。又可二持。亦是体一名异。
如作法呵名为作持。以其呵故。虽食无过。反前作犯。
岂非上。第四兰若。止而不食。名为止持。若顺圣教语
言。檀越莫送食来。而施主知复送来。虽食无罪。名为
作持。二犯者。不语檀越。名为止犯。而受食食即是作
犯。馀之二戒止则是持。作则是犯。

初戒名在俗家从非亲尼取食等者 此戒缘中。为
莲花色尼饥世乞食得巳施僧。经于二三日。自不得
啖。困仆于地。头面掩泥。居士生讥。佛即制戒。二非亲
者。上同坐等戒。外相不缘。亲疏同结。讥患齐。故此在
俗家人请。相委亲不涉讥。故使听与。三无缘者。有病
开缘也。以病人苦恼讥丑。不生为济形命故听开也。
四自手取食者。以置地置遣人表敬不绳相。无讥过
故亦听之。自他二食约缘通之者。立谓。若尼巳食。或
尼从檀越乞得食。通是犯也。五分在巷中犯者。案五
分云。时有尼。乞食易得。多尽施比丘。如是乃至第三
日所得尽施。比丘尼既三日不得其食。时有长者。乘
马车行。彼尼欲避。即便倒地。长者下车。扶起问言。何
以如此。具答其事。讥言。尼施虽无厌。而受者应知足
也。因此缘故。举事白佛。佛言不得从街巷中受。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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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若比丘在聚落内。尼在聚外。若比丘在空受食皆
吉。下明不犯法。

白衣家受食戒第二 三大众嘿受不呵者。疏云。众
睹过。默受不呵。即表合众。同情容恶。故制举众。并不
听食。若闻呵即止。非众容恶。是以听食。是故许食。成
施主福故也。十诵若二处僧。别坐食。亦须别问。言约
敕未者。案十诵云。是中犯相者。比丘若受尼所教授
食。随受随尔所得波罗提提舍尼。若二部僧共坐。一
部僧中。若有一人。语是比丘尼者。第二部亦名为语。
若别入别坐别出者。是中入檀越门比丘。应问出比
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与比丘食。言其尼应问约
敕未。答言巳约敕竟。是入比丘。亦名约敕。有诸比丘。
出城门时。馀比丘入者。应问出者。若出者。未约敕。入
者应约敕。若出者巳约敕。入者亦各约敕也。言后坐
人亦尔者。明其后坐。亦须问前坐人。约敕尼未等。下
明不犯法。须待食竟者。琳云。谓待食遍言竟也。若尼
自为(平声)檀越者。立谓。尼自作。施主设食。偏则非犯故
也。

学家受食戒第三 砺云。夫妇二人。是见谛弟子。谓
證下三果。名为见谛弟子也。然与学家羯磨。准祇文。
夫妇互有凡圣。不得为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于三果
中。或俱是。或互是。得与此法。五分亦尔。又五分云。若
其家财物竭尽者。僧有园田应与之。使毕常限。馀以
白供。若无者。僧有毕供养时。令其家作使得遣。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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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无者。得食时。就其家食。与其所馀。若不尔。父子安
置比丘寺。妇送尼。给其房舍卧具。及可分衣。悉皆与
之。然此四分且立僧制。勿往其家耳。戒疏五缘。一见
谛学家。二僧作法制。三无因缘。四自取除置地使人。
五食方犯。

兰若受食戒第四 谓兰若险处者。多足恶贼师子
虎狼。送食女人。便被恐怖陵辱。比丘安座受食。先不
语知。又不迎逆故犯。案五分云。时诸比丘。在兰若处
住。诸白衣饷食。为贼所劫。佛言应语送食者。令其莫
来。时有比丘。不知外人当来。以是白佛。佛言。应恒远
望。若见人来。驰往语之。有食为取。远遣令返。时有送
食人忽至。巳入僧坊。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听一人即为受。自出一分。馀行与众。以巳一分。从众
中一人贸食。令速去。若不得去。应藏送食人。勿令贼
见。若复不得。应获剃头。著法服令去等也。二先不语
檀越等者。砺云。若语莫来。来而得受。故曰先不语也。
虽先语蓝外得受。故曰蓝外不受食。而在蓝内受食。
虽在蓝内。病缘不犯。故言无病也。宜地亦开。故曰自
手受受。据此解者。虽在兰若蓝内受食犯。馀道路蓝
外。并不犯。砺又一解云。若先语莫送。蓝及道路受俱
无罪。以不约束二处受犯。今不言道路犯者。此绮互
耳。

众学戒篇第五

此一百戒。及七灭诤。当第五篇。就中略引三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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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数释名。二诸部有异。三僧尼不同。初中所以此
篇。不列数者。但威仪细。量等尘沙。何有约数。定其名
目。故总号之。为众学篇也。诸部之中。名数亦各不定。
且约人之喜犯。举百列之。集在篇中。为罪纲纪。自馀
杂位。随相尼律仪法聚。四万二千。或八万种。或周法
界。方便根本。动念有境。境必戒护。护有三时。前后方
便。无非恶作。翻恶成善。即是二持。持须托境。故云众
学。梵言式叉迦罗尼。见论云。式沙。翻为学也。迦罗尼
者。云应当作。以语倒故。故言应当学也。多论问。何故
此篇。独名应当学。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
戒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伹言应当学。
又云若就所防彰名。应言众突吉罗。今隐其所防。就
能治行。以立名曰故言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非
局此篇。伹人情落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
非勤摄护。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加劝勉。故
与学名。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就终
彰名。学功义显。故偏于此戒。受学称也。二诸部有异
者。祇有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所无。十诵一百七
戒。四十七戒。四分所无。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
所无。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所无。三僧尼不
同者。趍行生草。尼重僧轻。馀并同犯。就此篇中。威仪
杂乱。一往难观。束以分之。略为四节。初从篇始。至不
得立便利来。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仪行。二从不得
与反抄衣者说法。至骑乘人来。有八戒明敬法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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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三从不得佛塔下止宿。至佛在下房来。有二十六
戒。明敬佛威仪行。四从人坐巳立不得为说法下。为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三宝行。初
中所以明敬僧威仪行者。然威仪服式。行坐进止。饮
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齐整端严。举动有法则。彰
内有道行。外生信敬。光显佛法。利益含灵。若僧众违
越则自坏心行。外长他恶。于此僧宝。情生簿淡。污辱
不轻。或延三宝。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次所
以明敬法威仪者。然法是济生死之良药。开识性之
眼目。必能敬而奉行。则超越众累。清升彼岸。若慢而
轻毁则永沉生死。长沦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须护。由
僧行法故次而制。三明敬佛威仪行者。然法不自弘
宣。由化主故。次列敬佛。然佛为法王。独拔世表。大悲
悯物。开化无涯。利益群识。其恩深厚。事须尊敬。以求
出世故制尊敬。以求出世。故制尊塔灵庙。弘利人天。
有心之徒。宜应归向。夙夜展虔。洁净恭仰。理宜肃敬。
表如在之慕也。四明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
三宝行者。上虽三宝通列。而杂法犹多。明末代凡僧。
内阙道法。轻侮圣教。随缘辄说既不利人亦自亏戒。
所以多置网目。庶使准绳无得漏越致失大利也。所
以僧前佛后者。有多三宝。位列不同。一体三宝者法。
须为先。佛师法也。别相为言。佛初成道。次转法轮。当
机悟入。僧为第三。今就住持僧为初也。由僧行化说
法利人。法匪凡课。功由圣阐。故佛居后依法奉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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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持。

具在诸门略收将尽者。上下诸篇。皆明威仪之行。收
摄吉罗略尽也。今撮摘数十者。生起下释相之意也。

涅槃僧者。此乃梵音。又曰泥洹僧。此方翻为内衣。

象鼻者。景云。垂左臂上一角。名为象鼻。又云腰上垂
一角也。此着内衣。西国与此不同。言垂角者。谓垂一
角。或两角𧜟地也。衣状似食惮。将以掩身。以绳束之。
有人云。垂谓垂上角也(济亦云尔)。有师云。垂下角也。翻译
不了。致别解也(云云)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吉者。须对人悔也。深云。此文中
明三节。若故作则随犯根本一吉。又有不应𠄎非威
仪一吉也。并根本是二。若误作则无非威仪。但有根
本一罪也。九十个戒例然。若不故作突吉罗者。责心
悔也。尼等四众吉。此举众学戒中。此戒与尼同犯吉
也。左右反抄者。两边抄上肩也。

巳后约略至不记数等者。约少也。且如戒本中一事
两戒。如反抄衣。则有入白衣舍。复有入白衣舍坐等
是两也。今言略者。但释前入者。不释后坐者。故言略
也。此释极多言不复记数大途可知者。谓不复言第
二三四五等也。

衣缠颈者。景云。颈非谓馀衣也。若忏悔。若受教诫者。
西国用坐具者。直是护僧卧具全不将敷地也。若忏
悔时。但存地而巳也。

匡肘者。应师云。律中字从𦚞。区放反。横举肘也。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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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出。此应俗字耳。礼记云。并坐不横肱是也。律文。或
作躯二形并未详。

左右戾身趍行者。应师云。戾身(力计反)琳云。由戾曲也。
字从犬出户而曲戾也。趍行又作曲同(且臾反)释名云
疾行曰趍。疾趍曰走。礼记云。惟簿之外不趍。郑玄曰。
行不张足曰趍。堂上不趍。为其近也。

若正须羹若正须饭者。谓或唯须羹。或唯须饭。故偏
食尽不犯也。

不挑钵中者。谓钵中处处食。不作次第也。或取某边
一匙。或探取下者是也。

视比座者。五分第十。初缘直制。不应视比座。钵中多
少。后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语言。希有此
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诸比丘念言。若
佛听我等视他钵者。得知谁不得。不得者敬与。佛告
比丘。听视比座。钵不得生于嫌心。

当系想钵者。祇二十二云。端心观钵在前。共比座语。
若有缘。须语左右者。须抚缘上也。若行食人。到第三
人时。先涤钵豫待也。

张口待饭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敢开。佛言不
远不近。便应开口。

含食语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
唤时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巳
然后方应。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
即应。五分诸比丘。后时白衣益食问须。不敢答便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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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憍慢。不共人语。佛言以答食时听语须者得也。

遗落饭食者。祇二十二云。六群比丘。啮半食半。还著
钵中。为世所讥。又云当段段可口食。若[麸-夫+少]团大。当手
中。分令可口。若瓜昔蔗菁根。得啮无罪。若饼当手作
分齐。令可口。祇又云。居士言。我夺妻子之分。布施作
福。计此一粒。百功乃成。应当尽食。何故弃地。

颊食者祇二十二云。不得口中回食。口含饭团。从一
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于嚼边咽也。

不嚼饭作声者。祗二十二云。不得㗘㗱作声食。又复
不得全吞食嗗嗗作声。若咽喉病作声无罪。

噏食者(许及反)。祇二十三云。若薄粥。乳酪羹饮。不得吸
使声。当徐徐咽。十诵十九云摩诃男自手下饭与乳。
诸比丘。吸食作声。时有比丘。先是伎儿。闻是闻即起
舞。诸比丘大笑。笑时口中饭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诸
居士呵。食后佛问。汝以何心舞。答言欲出。诸比丘吸
食过罪及戏笑故。佛言不吸食应当学。又五分十诵
不得缩鼻食。

洗钵水者和饭水。弃白衣舍内也。五分诸白衣新作
屋。得比丘钵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听诸比丘。以钵
中无食水。用洒地。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以钵中有
饭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见论云。若饭粒撩取与众
生。馀水弃白衣家不犯也。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等者。检祇文。开通中。当在无草
处。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处者。当在牛马行处。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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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当在塼瓦石上。若复无者。当在乾上。若复无者。当
以木枝承之。令其先堕木上。后堕地者不犯。

水中便唾者。谓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也。案祇中开
通文者。若雨时水卒浮满。当须在土块上。若无者。当
先堕著木上石上等。然后堕水中。若掘地作厕。厕底
水出者。比丘不得先于上起止。当先使净人用。然后
比丘用之。若厕底有常流水。当须木承。后任堕水。若
比丘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去岸远者。当唾手中。然
后弃水不犯也。见论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虽中用嚝远无人用不犯。

恭敬为说法等者。即戒本云。不得为骑乘人说法也。
捡祇云。乘者有八种。象乘马乘。牛乘驴乘。船乘车乘。
舆乘八也。准此今时见船行人。或求就附载。身犹在
岸说法教化即是犯也。五分第十。诸比丘为著履草
履人说法。诸居士讥诃言。是法尊贵。第一微妙。而诸
比丘。亦为著履草履人说法。轻慢此法。乃至反抄衣
等。皆如上说。祇二十二云。若比丘为塔事僧。诸王若
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命起畏彼疑故。若边
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法。王虽听。比丘无罪。

不藏物塔中戒除为坚牢者。相传云。准开佛物。今详
设法僧等物。若忽遇难。获为坚牢。亦应无爽也。

著革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担死尸不得从塔下过者。立云。尸有臭气护塔神嗔。

三开亦尔者。谓大小便有四戒。此文明其一戒。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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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缘。一同此也。

初虽开听其在通法者。开在瓶沙王前说戒者。恐王
心疑比丘说何事也。故开王闻令议知通达佛法也。
言被及黔黎者。秦始皇时唤民为黔首也。黔者黑也。
首者头也。黎者众也。明其王通识正法。被于人民也。
后必虔仰故无开法者。当时为王怀疑故开得闻。今
既敬信心成。不复许闻佛之戒律等也。

如威仪决正法中别卷流用者。即如章服仪中具明
所以也。上来解释相篇第十四竟。
卷第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