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钞批-唐-大觉○通辨羯磨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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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四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通辨羯磨篇第五

此篇来意者。凡施法事。必具四缘。一人。二法。三事。四
处。始自标宗。终于与欲。并明集之方便。简德如非。此
并法家由渐。总摄在人。人既和具。将堪秉法。法之纲
要。莫先羯磨。故此一篇。正属于法。问羯磨所托。依界
而生。界是教法所依。义须先显。何以居后。答云。准界
是所依。理合居前。伹缘界不自成。结藉羯磨。故将羯
磨居先。法界后列。意可知也。言通辨者。夫羯磨虽多。
要分为八。始从心念。终乎白四。各有成济之功。故律
通标一号。言成济者。且众法心念。能济其说恣之事。
对首济持衣之事。约法阶降。大小不同。直论有三。分
则有八。此篇具明。故曰通辨。又言通辨者。对首所执。
故言通也。古人唯约僧秉者。名为羯磨。今言通约一
人心念巳上。至于八种。皆名羯磨。故云通故。疏云。事
法兼通大小齐降者。欲明教下所被。无非成业为功。
谓之通。故曰通辨也。言羯磨者。疏云。羯磨天音。人翻
为业。诸部亦称釰暮者。盖取声之不同也。羯磨梵音。
此翻业者。业谓成济前务。必有达遂之功也。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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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题业者。然以业义通于道俗。谓作此法非局在僧。
故存梵言。简异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但唐梵翻
译。详覈未通。师徒传授。习俗难改。乍闻为业。绝听惊
心。今依旧名。且云羯磨。自古至今。有翻为办事者。非
无此义。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谓
生善事。如衣食受净。人法结解等。二者灭恶事。如忏
罪治摈。灭诤设谏等。并随前事而得成济。故曰办事
也。注云明了论疏云者。即真谛所解也。彼疏翻为业。
云相应觉处也。注云所作是业者。约羯磨所被前事
为业。遂即为业也。注云百论云等者。所依是事。即生
善灭恶。明此羯磨能办前事。必有果遂之功。故云事也。

僧为秉御之人者。立谓。坚持禁戒。故名僧。僧无破戒
不清净者。由清净和合故。则是能秉之人。法不自兴。
弘由人也。以僧为能秉。法是所秉也。御者。应师云。乘
马曰御。御亦治也。如羯磨疏云。然佛法两位。通赡道
俗。唯斯僧宝。独据出家。明功上邻极圣。显德下济群
生。伹由僧海宏旷。行位殊伦。或内外以分途。或凡圣
而启路。或约宝通于缁素。或就仪辨于持毁。至于事
务符会。要以情见相投。同和则上善可登。同忍则下
恶可灭。非假声教。何以通之。是以如来体斯弘理。故
制御僧方法。随有别住。普使同遵。但得具缘。无非成
遂。言所统其唯羯磨者。立谓。统是摄义。明羯磨统摄
诸法。僧既是能秉之人。羯磨是所秉之法。亦云。羯磨
是摄僧之大要。羯磨是僧之作业。若作持之行。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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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尽。止持之行。戒本摄尽。砺云。夫羯磨者。众轨之宏
纲。随事之要术。自非曩寻教旨。究晓如非。宁能对事
秉宗。得无亏缺。冀诸行者。同务斯趣。故律云。如此比
丘。利益多人。令正法久住。若也不达前法。秉行众轨
者。恐平地颠坠损及自他。故律下文。遮法遮毗尼。令
多人不得利益。作诸苦业。以灭正法。拔群迷之重累
者。立明。群是众义。迷是昏倒。累是担累罪累。欲明犯
戒僧尼。生报地狱。名为重累。若洗心悔过。僧以白四
之法。拔其重罪。豁然清灭故曰也。此句是灭恶。亦云
拔苦。下句是生善。亦云与乐。羯磨疏云。羯磨有翻为
办事。事虽众多。要唯有二。初谓生善。如衣食受净人
法结解。并随行善而得生也。言灭恶者。如忏罪治摈。
灭诤设谏。名通善恶。理在除𠎝。皆由羯磨而得清荡。
又生善之极。勿过受体。由作法和。便发戒业。道同太
虚。共佛齐位也。灭恶之大。勿过忏重。若不洗过。生报
便堕。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
阿鼻苦报歘然清净。岂非灭恶耶。言出界分之深根
者。此句名生善。亦云与乐也。欲明无始沉沦于三界。
不能出离。今日值佛出世树立此法制。十僧清净。授
以戒品。能专护持。远趣佛果。是出界分也。言深根者。
无量久远。种三界有漏之业。是深根也。又云。一切作
持之法。皆名羯磨。且举如持衣说净等法。皆称羯磨。
以作此法故。远通佛道。近报声闻。并是出界分深根
之义也。德实无涯威难与大者。约能生善灭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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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功益威力。无能过此也。说文云。岸高边曰崖。尚
书作涯(宜伊反)涯涘也。无涯际也。宣云。然涯一字。世滥
者多。或山下安厓。则山边险处。若水边安厓。则水边
畔际。今喻边界。不可兼山。此中用意。欲明羯磨功德
既广无边畔也。有人云。威难与大者。明羯磨有大威
势。有犯罪者。治出众外。不与共住。如前腾岳波云之
喻相似。

而世尊栖光既久者。既由巳也。栖是止义。亦是宿义
处义。如鸟宿于林曰栖。欲明如来示灭双林。义如栖
宿。颜容不可见也。故涅槃云。于双林间。入大寂定。众
不见故。唯有三藏教法远流末𧜟。故言遗法被世。使
诸比丘依此修学。故曰可得而闻。然佛身终不可得
见也。济云。栖犹息也。谓佛息却光颜也。但为陶染俗
风者。应师云(徒刀反)。诗云。上帝陶陶然。陶者变也。慈云。
陶者窑也(音遥)。只是养育之义。如世窑师。假餐烟火。而
能养育诸器物。今餐受恶法六尘五欲。生长鄙情。喻
之养育也。立云。陶师器皿用火为食。得成器皿。今恶
比丘。用俗尘为食。能成身器也。义同慈述。若准上变
义以解者。明大圣虽隐。教法尚存。但末代僧尼。染世
风俗。情变动也。能禀教人。心既变异。所学之教。故讹
替也。言情流鄙薄者。谓情既染于俗风。恒流鄙陋。可
薄之处也。广疋云。鄙者羞耻也。亦云鄙陋也。言成瓦
砾者。谓既常染俗风。言亦鄙贱。常说虚妄之言。贱如
瓦砾也。又发言都无轨则。故云瓦砾。言妄参真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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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者。参由同也。杂也。慈云。言不称教。妄云与真教之
文相应。口云我是大乘。多说无相之理。色空不二。淫
欲是道。故曰妄参也。深云。如上等人。妄秉圣教。不识
如非。何堪参涉羯磨之文也。行乃尘庸虚沾在三之
数者。立云。尘是六尘五欲之境。行染此尘故曰也。庸
是常也。庸庸之流。谬称三宝之位。有云。在三者。一君。
二父。三师。今此之人滥在师数也。内无戒德名虚沾
也。私云。书言何名在三之教。谓君父师也。致使教无
成办之功等者。立云。既本非僧体。即非能秉之人。致
使教被前事。事法不成。则教无功也。复是人非不称
其法。事则不成。故曰事有纳非。又云。教由人弘。人既
如上之恶。致使教无威力也。并由人法无宗辖者。慈
云。约体曰宗。约用曰辖。人以四僧清净体。能办事为
宗。以秉圣教成僧之法为辖。若体非足数。后陶染俗
风。行杂尘庸。是人无宗之尊也。不堪应羯磨之用。如
不识如非。是人无辖也。言法无宗辖者。约羯磨之体。
能出生众行。众行所依藉此为主曰宗。宗亦主也。犹
如车轮所依故辖有助轴之功。辖失轴则有损。故文
云。失辖折轴忧。即其义也。失辖喻犯僧残。折轴喻犯
四重。今若事如依教。所秉羯磨。无有错脱。作法成就。
名法有辖。若缘事既非。不如白法作白。颠倒错脱。羯
磨无施用之功。是无辖也。应师云。辖谓端铁也。说文
云。辖由键也。谓轴头键者。是车之所要也。言得失混
同归焉者。立云。得则是如。失则曰非。如非成坏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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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混同之义明矣。言归焉者。谓得亦归一处。失亦归
一处。得失同揽将归。不能分别。尽将为是也。

当随顺文句令增减违法毗尼等者。此是一句。当如
是学者。别向下读。谓勿令增减。莫增减。即是不违法
毗尼也。勿令增减。勿令违法毗尼也。虽复僧通真伪
于缘得成前事羯磨亦漏是非等者。立云。清净持戒
曰真。十三难三举二灭曰伪。虽净秽二别。若无自言。
得足僧数。而成前事。假此未自言。无三根之缘。堪足
僧数。故曰于缘得成前事也。羯磨法则不尔。但使落
非。不问知与不知。皆是非法。漏者落也。难曰。秽僧众
知不名足。不知便是足。亦可羯磨错脱。有知方不成。
不知应得成。若使羯磨知与不知皆不成。亦可僧则
言与不言俱不足。在僧不言得称足。羯磨不知何不
成。答僧本据自言。自言方不足。羯磨据错脱。冥然自
落非。言亦漏是非者。济云。是汉儿语体也。如言亦到
来即去是也。又解。对上真伪故。有是非之言。是非义
齐。故言亦也。然是非真伪虽据。成与不成则异。故曰
乖违号非法也。又释。而乖违别号为非法者。谓羯磨
若落非。则是乖其准式。纵无人知。终是非法。故曰号
为非法。不同前僧僧则通真伪。羯磨唯真不通伪。

今欲剋剪浮言至案文准式等者。立云。上来所明。言
成瓦砾。妄参真文之人。言既离理。故言今欲剪之。取
其真教也。又浮言者。如物轻浮则浮游于水上。兹贱
类也。若珍镶贵宝。必沈在下。不妄显现也。今衒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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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或同时众。非浮何谓也。

人谓受戒舍忏等者。谓称量受戒人衣钵师僧具净
不。身无重难轻遮不。若舍忏则称重所犯轻重财体
合舍不。用僧多少等。方始集僧。然望所受法。即是圣
教。应是法收。伹法起依人。从人能受为名也。法谓说
戒自恣等者。立明。须称量日时有难无难。广略众具
华筹等。但以说恣非净不预。理在为人。但僧别通行。
遵崇教方。故专在法也。事谓地衣等者。如结界净地。
须问标相远近等。衣者。深云。是摄衣界。但约非情。依
处加法。应由人兴。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两缘。
所指则同。皆为界限。故唯各事也。或单乍离乍合等
者。只指上人法事三种也。或时直受戒。不说恣等。是
单。或时尽作三事。谓结界忏罪说恣等。一坐之中尽
秉者是具。故曰也。交络得七句。三单三双一合。言乍
离乍合者。如人犍度中行僧残罪。同篇有犯十罪。各
各乞行覆名离。一时乞行六夜出罪名合。前合后离
亦尔。以不定故。故言乍也。又如受戒。三人同番羯磨
是合。人人别秉是离。

二约处以明至唯结界一法等者。谓虽明结界一法。
总有七法不同。大界有三。小界又三。并戒场是七。故
知七个白二。俱得自然地而秉也。

三正明集僧方法者。广如集僧通局中七种作法。巳
如彼释竟。

须知用僧进不不简德优劣者。谓观前事。若说戒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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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自恣须五。受戒须十。出罪二十人僧也。净戒是
优。污戒是劣。人虽五百。一一人中。简之不足也。且如
教尼。须简取具十德。具二十夏。具德须进。不具德须
退。曰止。又如前篇明足不足。足者须进。不足者须止。
足者优。不足为之劣。又如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差人
忏谢。须具八德等。馀可例知。济云。若说恣忏罪。必须
体净。名德优。若受戒等法。此并生善之门。但使相净。
堪生物善。不废坏而三根未露。或犯二篇巳下。纵三
根露。但能生善。皆成僧用。名之为劣。从此巳下。正明
和合之相。

须知嘿然呵举之相如前说等者。立云。此是上座约
敕大众之辞。汝可须知如此事等。如法僧事须知忍
默。若作非法事。即须呵举。若无善伴亦须嘿忍。又云
羯磨若成须嘿。不成须呵。言如前说者。有云如前别
众文中。应来不来。三业不集。非和合也。翻非成如。是
名和合。嘿然者。举舍利弗事也。呵者取现前得呵者
呵也。举者如约六群往说戒处立。恐僧举也。并是别
众。非和合相。

即随次出如沙弥别法中者。立云。夫言说戒时。沙弥
若说五德十数巳。上座须告言。若闻三下声。可须集
来也。馀有住者须明足数不足之相如前者。立云。此
是对众简德也。前第四门简德优劣。则是屏处简之。
与此不同也。

二违心立治及无心领则无乞词等者。如三摈四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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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并是违心立治也。如治调达。岂有肯来乞也。言及
无心领者。即与狂痴羯磨是也。应作举忆念證正知
法者。举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某比丘犯罪。举巳为
作忆念者。谓某处某时。共某人作某罪等。言證知法
者。凡欲以事陈告。审得其情。要须知法智人。證正其
罪。然后加法。济云。證正知法者。即调达破僧。说五邪
法巳。佛令僧作羯磨。差舍利弗。往报白衣。證正调达。
知其所作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故曰證正知。作此
羯磨。故云法也。双牒事法者。说恣是事。羯磨是法。并
例准知。

广如别法者。立云。此明下结界文中自明。不得说欲。
安居文中自明受日。无有乞辞。故知若具九缘处。至
当处文自明。故曰也。亦可指羯磨疏中云。就此十缘。
通简有五。一相摄。二有无。三先后。四成坏。五废立。初
相摄者。谓将律中僧法事界以来。摄此十缘也。第三
四五六七等五缘。并摄在僧。九十两缘。并摄在法。初
八二缘。通摄归事。第二一缘。则摄在处。问如第四缘。
僧集约界。文盛谈处。岂是僧收。答界为法托。如第二
缘。今此第四约界。明僧集之远近。能集在僧。不唯界
也。二有无者。有人言。结界无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
无乞。结净不唱其相。故削第八。今解不然。并须具之。
结界无欲。立缘显之。受差无乞。岂不须告。告即第八
陈情事也。结净不唱。此不寻文。律云应唱房名。其事
极显。若不先陈。何由结法。故须具十乃镜是非。岂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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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法须此十缘。对首心念非十不得。但指对首一
法以历十缘。如受衣法。五大上色义加不成。即初
缘也。事通两界。即第二缘。口召对人。即第三缘。约界
明集。有则对首。无则心念。即第四缘。前对相可。即第
五缘。痴钝非数。即第六缘。取欲非法。即第七缘。执衣
言议。即第八缘。敕前审谛。即第九缘。答问可者。即第
十缘也。三明前后者。法事分二。诸律先和后欲。由取
答缘以应欲务也。四分先欲后和。文如戒序。后德衣
法中。由说欲时。伹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先。义亦
无妨。不由前后即说成败。二事前后者。如结界竖标。
须在第三。如标唱相。还复第八。如是例举。可以情求
也。四成败者。第二四五六七等五缘。事现方成。或有
阙名坏。何以然耶。二界分相。为法不同。少有差违。不
成羯磨。馀之四缘。通是别众。或是非数。不成人用。其
第三缘。则有不定。若分衣食。要打犍槌。伹打不集。随
集无犯。此是约相以通法也。若作羯磨者。律中虽令
作相。不来更相捡挍。故知初虽约相。终须身集。不以
鸣槌便免别众。故不作相有得成也。问答两缘。正是
和举。不问失法。理亦通成。其第一缘。通评四法。最须
加砺馀九方陈。其第八缘。通有成败。布萨众具有阙
法成。但是作法轨仪。其实在说行净违教轻罪。若结
界标相少缺不成。由羯磨所牒。准标结相故也。第五
废立者。谓古师立缘。互有出没。如并部愿律师。依德
衣法。以立六缘。一僧集。二和合。三简人。四取欲。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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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六答意。至于界托。全不显之。致令依文。在自然之
地。辄行受戒。斯一迷谬。至今不革。若如相部律师。通
收为七。或云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简异众。四
与欲清净。五因本起。六问答缘。七正作法。此则合缘
同本。根条混乱。问答分人。题相各别。义不容一。又云
差人具六。无因本也。结界具五。以无欲故。今云若不
列欲。何以知结界无欲。故不可略。此上十缘。乃异诸
师。非敢苟异。理自不可同也。略述如此。上来十段不
同。总释第一作法具缘门义竟。

二明立法通局者。深云。众法及对首。约无人时。通心
念作者曰通。若但心念不通上二曰局。初相摄分齐
者。深云。相摄对上通字。分齐者对上局字也。济云。言
相摄分济者。一举法则摄八种羯磨。二举事则摄情
非情等一切羯磨所被事也。三举人则摄一切僧。僧
有七种差别。始从一人。终至二十人僧也。四举界则
摄一切作法自然。自然有空聚不同。作法亦有大小
差别也。二别举成坏者。法不孤起。终须四缘。随义明
非。不过七种。七种之义。广如下释。既有二门分别。今
即是初。

一法者。即心念对首众法也。二事者。即羯磨所被之
事。如受戒忏罪等。三人者。即一人僧乃至二十人僧
也。四界者。即作法自然也。今且略标。下则一一牒释。

事是微小者。谓六念及悔轻吉。是微小事也。或界无
人者。即如受衣。是对首法。说恣是众法。由界无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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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心念也。今自行成无犯戒事乃至作法不成等者。
且如比丘有衣须得说者。犯于舍堕。则是犯戒。由界
无人。开以心念说净。令其不得罪。是无犯戒事也。如
受衣说净。名为自行成也。

上来辨心念义竟。下明对首之法。谓非心念之缘及
界无僧并令对首等者。即但对首也。言及界无僧者。
即明众法对首也。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如下说乃
至同秉法等者。此即是众法对首也。如二人三人。俱
开秉之。

言或至四人者。谓自恣时。若有四人。对首不得秉众
法。一人为五德。三非僧故。若是说戒。四人得成。又如
忏舍堕。四人但秉众多人法也。

二众法对首同前众法心念者。谓同前四种法也。故
上文云。谓本是僧秉。亦界无人。故开心念。心念是何。
即说戒自恣。僧得施及亡人衣等是也。事或轻小者。
如忏舍堕。单白和僧也。如欲出家者。单白与剃发。又
如单白舍功德衣也。

或常所行者。即说戒也。及自恣单白也。据此说戒等
事。实是大事。但以常行故。不须勤勤。直作单白也。或
是严制一说告僧便成法事等者。约作馀语。及以触
恼羯磨也。以阐陀比丘。身口二绮也。谓调戏耶绮躁
扰乱僧语嘿亦常法。仪失度故。立制白断。改名馀语。
触恼亦然。立云。身绮者。众僧若坐。彼即立。众僧若立。
彼即坐等。口绮者。由数求恼僧。僧作法谏。彼言。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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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为论何事等。僧问汝何处来。答云过去来。问何
处去。答未来去。佛令制单白断。断巳更作犯提。未制
白前作者但吉。景云。如五百问中众僧立制单白。不
许入市也。

由事参涉义须通和乃至故云白二等者。立云。谓事
参杂涉滥于大小也。有小故名参涉。若受日白二。为
别人作是小。结解诸界白二。为僧故作是也。深云。单
白是小事。若至白二。以涉入于大事。故须来也。

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者。立谓。受戒是大。忏重是小。呵
谏等亦通大小。如谏破僧及伴助是大谏。习近住是
小。治举亦有大小。三举是大。四摈是小。济云。受戒忏
重三举是大。四摈是小。今详钞中。且一相而判略云
大小。若准砺疏。三种羯磨。细分有九。谓单白白二白
四。各分三品。初单白者。如说恣常行。和情则易。名为
下品。形法二同。别人利益。和情稍难。判为中品。馀语
触恼。以由恼僧。情过是重。情和极难。判为上品。白二
三品者。结解诸界。众所要务。情和最易。曰下品也。受
日差遣。事兼为众。或专私巳。情和稍难。曰中品。离衣
六年。处分之类。事专私巳。情和最难。曰上也。白四三
品者。如忆念毗尼。谓清人被谤。即沓婆也。僧作忆念。
證其不犯。以众同知沓婆是净。情和则易。曰下。痴毗
尼以狂时作故。圣开不犯。从狂止来。更不复作。今被
他举。僧作法此。證其不犯。以由前虽是狂。睹但外相。
谁辨狂之虚实。故今情和稍难。曰中也。罪处所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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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引后违。或前引重后引轻。言辞不定。事最难悉。
和情极难。名为上品也。言情容乖舛者。如灭摈诸谏
治举等。是违情也。立治之法。是乖殊也。若受戒忏罪
乞法。是顺情也。欲明白四之法。非全违情。故言容。容
者不定义也。济云。约能秉法僧。或情见不同。故曰乖
舛。如有言自种华果教种等。或通供养。此是好事。何
劳治摈等。或有言。此是污家须治。由此言见不同故。
言乖舛也。故云白四等者。砺云。此并事有三品。故法
折半。如边地开五人受戒者。以中边折半故。如受日
三等。羯磨对事为三之类。言中边折半者。谓中国用
十人。此边方用中国之一半。故伹五人也。受日三等
者。亦是折半。十五日是一月家之半。七日是半月家
之半。羯磨对事为三者。谓亦是折半。白二是白四家
之半。单白是白二家之半。此皆约事轻降。故法随减
也。

若通前二则一百八十四法者。前二即对首并心念
也。明前但心念中有三。对首心念有七。众法心念有
四。众法对首又四。合成十八也。其但对首。复三十二。
并十八是五十。将此五十。配众法一百三十四。应是
一百八十四法也。其但对首文中。唯列三十一法。今
则除尼白入僧寺。并尼请教授。唯二十九法在。更将
白食前食后诣他家。及受波利迦罗衣(此云杂碎衣亦曰助身衣)
及舍。即是三。并前二十九。是三十二也。

答此乃总标非定如数者。此答意云。常闻百一羯磨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5c 页 X42-0695.png
者。非唯数有百一也。还如百一供身物。可即唯有百
一也。然百是数之极名耳。故羯磨疏云。如常所传。百
是数之总名。随事皆一羯磨。故言百一羯磨也。其十
诵中有百一羯磨。故言亦可引用十诵也。故伽论怜
有百一。谓单白有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

细寻此一门上下横括庶无差贰等者。谓将此一门。
冠下诸篇而用之。如受戒说恣等。文中更重明。直须
望此一门成坏。得识其相也。言庶无差贰者。庶由望
也。立云。差贰者。只为差故成贰。向若不差只是一也。
应师云。贰之言二也。尔疋云贰疑也。言有二心皆疑
惑也。

答四分三语中及白衣说法中者。谓未制羯磨之前。
三语受戒。即三归是也。初则三归受戒。后为无和上
阇梨故。无人教授。则犯戒。种种非法。著衣不齐整。乞
食不如法。处处受不净食。于大食小食上。高声大唤。
如婆罗门聚会法。所以佛令立和上阇梨。羯磨受戒。
前三归者。既见羯磨受者。法式既多。疑我前受不得。
白佛。佛言前三语受。是名善作如法羯磨。即是受戒
也。言及白衣说法中至言是羯磨等者。谓说戒犍度
中。为俗人受三归五戒等。皆名羯磨也。欲明羯磨既
名办事。事亦何简大小。如心念之法。亦辨众法等。名
为众法心念者是也。

上来释法义竟。从此巳下。就于事明也。谓羯磨所被
之事乃不重明者。谓羯磨所被之事也。如前总列一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6a 页 X42-0696.png
百八十四法。应须更列一百八十四事。由前标法竟。
不更重明所被事也。直显非也。又云羯磨是法。法必
衔事。事必衔法。此文但明法。不更出事相也。下诸篇
中。自显其事。如说恣忏事等。问今言更不重明者。此
文意似前巳明事竟。答即前十门中。初称量前事门。
及第八陈本意门。巳辨事讫。

所被事中通非情者。如舍忏治摈受戒。是情。结解诸
界是非情也。若一缘有差悉并不成等者。然今文中。
自解缘有差之义也。从何者巳下。即是解缘差义也。
济云。且如情事中。为他受戒。于身无遮难。衣钵巳有。
是前境实也。非情事中。即如结界标相分齐。如教而
立。亦是前境实。故曰并合前境是实。若反此者。即名
一缘有差也。

不覆藏与覆藏羯磨等者。如犯僧残竟有忏。何须
与覆藏法也。此谓有药有病施不相当佛判不成
者。彼瞻波中举三举四摈等。约三举人。有二十一
非。七句番成如二十一非。正是施不相当。言二十一
非者。不见不忏不舍为三。不见不忏为四。不忏不舍
为五。不舍不见为六。合三为一。成七。三遍数出。即是
二十一非。翻非成如者。有罪翻前二。不见翻后两(云云)
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难不成者。上既言所被事中。
通情非情。此下则解非情也。有主房无主房。要无妨
无难。作处分羯磨得成。若互有若俱有。虽与处分羯
磨。皆不得成也。离衣等必须两具者。立明。有病衣重。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6b 页 X42-0696.png
名为两具。作法得成。虽有病衣轻。无病衣重。加法不
成。杖者即老病开杖络囊。要须身病又老。故名具。非
谓直尔投杖。即须乞须。明了论中。极有明文。有人解
云。平常投杖。即须乞法。此大妄也。此是济解。南山意
云。老病之流。故听投杖。今人无病。不假快羸。常策长
杖。作大物相。此令长慢。正乖法式。亦不许投。及如三
阶家。钵络即是络囊。亦犯此条。据佛教中。钵唯手捧。

上来释事义竟。从此巳下就人以明。下有三人者。即
是僧。众多人。一人也。僧中有四如前所说者。集僧篇
中。具明四种用僧分齐义竟。四种者。即四人僧。五人。
十人。二十人僧也。故知僧中有四。今此更不重明。直
列三人一人法等也。法之与事决定不得者。立谓。上
四种之僧。但得秉于僧法。不得作但对首但心念。法
之与事。若将前四僧。秉此二法。一向非也。有云。法谓
说恣等。事谓结界净地等。事中还有法。摄法以从事。
故得事名。或摄事以从法。故得法名。

二三人中具立二法者。立谓。二人僧。三人僧。但得秉
但对首并众法对首。二人秉伹对首。三人秉众法对
首。故曰也。两界无僧尽须集之乃至更须改法者。即
作法自然。要须尽集。方无别众。若二界有人。则是根
本众法所摄。不得对首秉也。三十舍堕须问边人者。
据忏主受他请时。须问边人。非是正忏罪时也。亦有
通须问者。此是五分律明其九十单堕。若在覆处。须
问边人。及露处一寻内亦尔。上明九十单堕不用问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6c 页 X42-0696.png
者。一往判耳。今则明其忏三十九十。但须问边。故曰
通须。有人云。亦有通须者。谓通问不同也。只是有通
用问。有不通问。若覆处即用问。故曰通须问。若露处
寻外。即不用问。故曰不在通问也。若持衣说净不论
通别者。谓不须问边人。此则全不通。何须言之。故曰
不论通别。又解。若持衣说净不论通别者。立明。持衣
等。一向不须问边。界中无有制令尽问。故曰不论通。
亦无别擿五三合问。故曰不论别也。若是心念一向
非分者。谓心念法。但自秉之。一向不须问他也。有云。
心念之法。若将对首秉者。非其分也。必有其事随缘
作之者。谓心念之法。如六念悔轻吉等。得缘即作。不
须问于边人也。

若据所秉如前法中者。济云。指前大门有四。一法。二
事。三人。四界。今却前第一门法之文。故曰法中也。立
明。如前相摄分齐文中明也。立解是。若作但心念法
不论同别者。谓作此法。无有别众之过也。

四约界者四种自然者。即兰若。聚落。道行。水界。此四
界上。若约众法。唯得结界。及一二三人众中杂法者。
立云。分亡人物说恣等。名杂法。虽是众法。今若无人。
唯得对首心念秉之。亦得自然地上作也。四人自恣
并得秉之但须尽集者。立明。界有四人。欲作自恣。犹
是对首而作。故得在自然界也。亦得通二人者。即僧
别也。言法通三种者。即心念对首众法也。

数人说戒者。文中言。齐尔许比丘坐处结之。故曰数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7a 页 X42-0697.png
人也。此三小界因难曲开但作一法乃至非久住法
等者。济云。谓三小界结时。文各不同。唯得各作一法。
不得互用。如说戒小界。则更不得于上作自恣等法。
唯得各作一法。即须解却。故曰但作一法。

四者戒场乃至大界并有通塞随相可知等者。景云。
说戒自恣。乞钵舍忏。亡人衣。无难不得在戒场。要在
大界作。故言塞。有难则通。若受日解界。一向不得在
戒场上。是塞。此是通论。若如先依兰若安居。后结界
者。随二界受日。此不定。馀二定也。有云。说恣乞钵舍
忏等。要大界作。名塞也。馀通二界。曰通也。立云。就中
并有通塞。如说恣有难得在场曰通。无难局大界曰
塞。又云。如是乞钵舍忏下有八法。要本大界名塞。此
是大界家塞也。若其馀不列者。事通戒场与大界秉
之。此名通也。故知局大界作者曰塞。通二处作曰通。
有云。如结界羯磨。亦有于自然地上秉。亦有于作法
地上秉。即衣食界是也。此曰通。若其馀羯磨。要作法
地秉曰塞。此解好。上言乞钵舍忏。是一事也。非谓衣
财之舍忏须知。宾云。此乞钵行忏。罚令用旧持新。夺
其好者。将入僧厨。留一恶者。僧中展转。取最恶者与
之令持。既夺入厨。场上无厨。不许于场作法。亡人衣
法者。谓亡人轻物。利通十方。不许于场而独分也。受
日者。由场不许僧住。则不许僧住。则不于中作夏。何
得于上受日也。解界者。结解俱不许遥。何得于场解
大界也。结衣界者。摄令人衣同处故。结不失衣界。场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7b 页 X42-0697.png
非僧住之处。何得于中摄衣。又复衣界。称大界起故
(解则义同)。净地者。本防宿煮。场无僧住。何须结净。又复净
地依大界起故。受功德衣者。本为夏劳开受。场非坐
夏之处故也。(述曰)此中略辨。其理未尽。准砺疏中。更有
处分痴狂四月覆钵八德不礼学家。亦局大界。造房
处分。表众同知。别向场作。大众宁委。故祇中尚不许。
异界客僧。来此处分。故定局本住处也。痴狂为障说
戒。或来不来。故与羯磨。然场不许说恣。何得于上与
狂法也。四月者。试外道也。随顺众僧。表信巳具。须与
受戒。场中非僧住处。宁得于中作法。四月共住耶。覆
钵者。制众不往场中作法。众不知故也。八德者。若八
德人。报覆钵家。此语俗士。制僧勿往。差人报彼。欲使
改谢。若于场作。僧既不知。后往不息。不礼者。为僧作
也。于场作。尼众不知。恐后见此僧。犹加敬也。学家者。
作法不往。须众同知。场中别制。众去宁绝。

上来释相摄义巳竟。下明成坏之义也。法不孤起终
须四缘者。即上十缘。束为四也。即人法事界。此四上
巳明是也。此巳下明非也。言成坏者。如即是成。非即
名坏。坏相虽多。不过有七。律中准约单白白二白四。
明其七非。对首心念。未见其解。今钞家义立。通有七
非。心念既得名羯磨。何独不辨其非。但律缺耳。即序
中云。文断而以义连。即斯事也。今以将人法事三种。
作三单三双一合。为七辨非也。

谓以此法对人而作者。本合独秉。伹心念。今对人作。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7c 页 X42-0697.png
即是人非。口不明了法不称教者。心念之法。要须口
说令自耳闻。今说不分明。是作法不称其教也。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者。其六念中。有背请。别众食。衣钵具
缺。受时年夏。此属事也。每日牒诵。事须称实应其教
法。今则妄牒。黑月云白。衣缺云具。妄陈言说。故曰事
非。

数同于上随事对法各有别相者。谓指前文。约法而
明。辨对首心念。有其七种。即安居。说净。受药。受七日。
受三衣。及舍受钵等。故曰数同于上。随此事来。则有
法相对。故曰随事对法各有别相也。

自不依他者。界中有人。不依对首而作。故曰人非。又
解。夏中安居。不依持律者也。济云。谓不对人而作。非
是依第五律师也。时非夏限处有缘难等者。即四月
十六日。方是夏分。今乃四月十五安居。故名非。言难
者。师子虎狼也。界内别众自犯六聚者。明此说戒。本
是众法。为无人故。方开心念。今界有人。心念独作。故
落人非。又说戒之来。本被净者。今犯六聚。不应说戒。
即律文中。犯不合闻。犯不合说。不陈三说者。立明。心
念说戒文云。我某甲比丘清净。还须三说。今若一说。
目是法非。众具有阙者。谓先须洒扫。次办华筹香水
等。鸣钟待客。若无来者。方开心念。今不依此。故曰事
非。言时非正法者。立云。平旦而作。名非正法。由不待
客比丘。又解。约日时之非。谓十四十五十六日名时。
异此时非也。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8a 页 X42-0698.png

有呵者呵者此属人非者。羯磨疏问曰。呵不止非。与
得呵人呵。有何别耶。答约人明呵。情不同故。成别众
也。约法不止。异同详秉。故入法非。又解。德人吐辞。义
须依住。住则是别。法不可非(谓闻呵即住。但是别众。故言别。伹是人非。无有
法非。故言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谓先呵之人。望不合呵。此属人非。今闻呵
不止。又是法非。故曰人法俱非也)。疏又云。得呵人呵者。能败法人。是
别众也。闻呵即止。虽止亦非。即即人非也。若不止者。
自是法非。但以法假人弘。有呵须住。自言我是闻呵
故去。去是法随。住是非。不忍而说。义非独建。故是法
败也。故砺云。汎论呵者。含有二义。一谓情乖故呵。呵
成别众。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意谓上是人非。下是法非)。又云。
凡呵羯磨者。自呵或语傍人。此亦成呵。故五分云。若
同界比丘乃至使比座闻。是为成呵。准此文者。虽不
对秉法人呵。直共比座。评论成否。亦是呵限。即落非
也。此皆约正诵羯磨时也。五大色者。青黄赤白黑也。
及以上染者。真绯真紫也。财是不净者。即五邪贩博
所得。故知贩博邪命得财作衣。加法不成也。

五众法对首四人秉法第五受欲者。谓界内五人。应
须尽集一人说欲。馀四对首自恣。故名人非也。互相
陈等者。知他有犯。不举发也。言说不明了者。此谓正
自恣时。说文词不分明也。时非夏末等者。谓佛令安
居竟自恣。今夏未竟而作。是事非也。言众难不具者。
谓僧众若有难事。开增自恣。今有难而作。属事非也。

界内别众人不清净者。此明忏堕。要对净戒。以犯戒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8b 页 X42-0698.png
故。不得受他解罪。名人非也。轻重同法者。谓如应量
衣。应作提忏。不应量衣。须作吉忏。今总作提忏者。名
为轻重同法也。又解。根本提重。覆吉是轻。又可根本
覆吉是重。从生是轻。又经说嘿妄是重。从生是轻。今
则同时而忏。不陈名相。直合而悔。故言轻重同法。持
犯不分等者。立明。曾经说净。是持非犯。未经说净。是
犯非持。今既混乱。俱将尽舍。故云不分。亦可约犯舍
之衣。著用得吉。今未著用。妄言犯吉。若经说戒嘿
妄有犯。今未经说戒。妄言有犯是也。亦可如离大
衣。随离者顺牒。今但言离三衣是也。言妄陈言说者。
谓衣不犯舍。今言犯舍。是妄陈说也。财非合舍等者。
立谓。应属法非。今望财体是净。不合舍故。今则名为
事非也。如羯磨疏云。衣财散落。染净未分。通将入舍。
以是事非。又如畜贸二宝。但合还主。今舍与僧。是名
不合舍也。文乞蚕衣。但令斩坏。不合舍之与人。今将
舍者。故称不合也。言有过不陈者。谓提吉两𠎝。不陈
多少。言界非作法者。谓在自然。辄秉羯磨也。衣物不
集者。十衣犯长。但舍七八。故曰不集。妄辄托人之类
者。言我此犯长衣。遥心舍与某比丘竟。心元不断也。
立云。舍忏之时。衣物不尽。还来见本所忘之物。方言
我将施人。由本无心。所舍之衣还为所忘者染也。

七白二中不尽标尽相而集者。景云。标谓欲结界分
齐。相谓自然界分。此即标宽自然界狭。须尽标集。若
尽自然而集。即犯别众。此举标宽相狭为言。若标狭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8c 页 X42-0698.png
相宽。尽标集也。举院相围。即院为标也。此相谓自然
相也。若准古师。伹尽相集。何须尽标。由未加法。无别
众罪。钞主从急。故制尽标。据了论三由旬齐内须集。
意可知也。私云。了论文别。钞家错准。下当广破。得呵
人呵者。简馀被治。七羯磨人等。名为非得呵人也。砺
云。此中呵者。情乖故呵。呵成别众。后文呵不止者。情
同故呵。由秉者非谓言我是。闻呵不止。即属法非。名
为呵不止非。作法闇托又呵不止等者。立明。唱相既
不明了。致令作法之时无所依准。不知畔齐。如闇中
托物也。又云。不识标之处所。妄指山谷。滥委林树也。
标相及体三种分齐混然一乱者。立云。墙壁树石等
是标。相者所唱者是也。若从内唱。标在相外。若从外
唱。标在相内。言体者。即所结之地也。羯磨疏云。唱者
之所据曰标。羯磨之所牒曰相。作法之地曰体。今不
识此三种。名混乱也。不知彼此者。以标望相。标则是
此。相即是彼。以相望标。相即是此。标则是彼。二界错
涉等者。立谓。大界戒场相交涉。中间不分自然空地。
故曰也。亦可约二个别住作亦得。重结交互者。前人
既结后人不知。更于上结者是也。即此重结前后互
作。故曰交互也。远唱遥结之类并不成就等者。明有
人于戒场上结场竟。即于中遥结大界。是不成也。又
有人先立三种标竟。于大界内坐。先遥结戒场。亦非
法不成也。

人虽五百等者。景云。此是纵词。谓聊举五百耳。言一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9a 页 X42-0699.png
一人中五十馀法者。立明。如足数文所明也。通诸部
简人。合有六十三人。今言五十馀者。有十三人。是义
立也。自意云。足数文中。列忏僧残四人。谓行覆藏人。
本日治。六夜。出罪。并十诵三人。将为不足数。故有六
十三人。此是通家不足数义。若约受戒。四分中开停
僧残行法。应他受戒。是生善缘。开济前务。此文既明
受戒除七。即有五十馀种(此解好)。受前进止八种调理
者。立明。受戒篇中。前有八门条牒。及至受时。当第九
门。颂曰。请置差往唤。乞白捡羯磨。至受戒当见。今明。
于八门中。虽复调理次第。及至受时。即白读羯磨。故
曰执文无差也。又解。八种调理。及与正受。俱不知法
也。

当法自成不相通练者。立明。束艮为三。离分即八。皆
是约界人数多少。得秉何法。随人多少。各相成不相
通也。又云。如白四法。不练馀心念对首等法。又如伹
心念。亦不通练馀对首心念法也。又如本是对首之
法。岂得将为众法也。本唯有三。约缘故分八相耳。别
众一法多或通之者。谓但心念。伹对首。则无别众。其
馀众法对首。众法心念。若界有人。便成别众。若界无
人。则无别众。有无不定。故言或通之也。或是不定词
也。欲明上之八法。约界无人。离成此八。界若有人。唯
归三法。若界有人更为八者。容有别众之过。故曰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二成坏门义竟。从此巳下。次
释羯磨正文也。见增减一字谓为非法等者。立明。钞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9b 页 X42-0699.png
意云。我若不具明通塞。恐馀人见增减一字。疑其非
法。然成败实由一字。但不可胶柱其心。须知处所。若
羯磨正体。不得加减。若所牒缘牒事。增减无失。言不
得雷同者。借以外事也。如天雷时。百鸟同惊。万雉咸
雊。故曰雷同。今用此言者。欲明见他增减一字。须知
处所。不得雷同。谓言俱不得加减也。

曾不改张有无者。且举受日羯磨文中。有佛法僧事。
受过七日法。忽有看病缘。即须改张。除文中佛法僧
事之无。增看病之有。未解如此改动。故曰曾不也。言
张者。如琴弦若恶。须更别张。今借此言用也。书云。罕
或更张是也。或第二第三等者。此是出法家语。今依
文诵。可怪之极。老师多犯。或无文称事者。景云。如受
日羯磨。无乞辞。辄内乞词者是也。慈云。如看病赏劳
无六物。将馀物赏者。无文但有其事。又如蚕绵。不合
入舍。今将入舍。无文有事。今若妄牒入法。皆非也。此
中数句。皆是欲释羯磨。且商略诸迷之背也。有文无
事者。立明。如分亡人物中。有赏劳三衣六物之文。今
阙衣物。名为无事。或可约看病者无德。亦名无事。今
依律牒衣赏名之皆非法也。又如结净地。律有结文。
而无唱相事。以羯磨牒唱相事。亦不应法也(此有药无病。亦
不称法)。俱有俱无者。谓有病衣重。开离大衣。名俱有也。
无病衣轻。无文开离。是俱无文。又云。如亡人有三衣
六物。看者具德。名为有事。律文俱牒合与。名为有文。
其事与文兼备。故曰俱有(此是有药有病。故称法也)。若六物既无。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699c 页 X42-0699.png
看病缺德。名为无事。律不许赏。名为无文。今辄加法
者。一向不成也。致使傍人加改重增昏乱者。立云。此
上不识圣教之人。见他作羯磨。或时有增减。自心转
疑惑昏乱也(此解恶)。深云。傍人加改者。谓秉法人既不
识增减之意。傍人即教。使此秉法之人。转加昏乱也。

闇诵不入心府至久闻等者。府由舍也。谓不入心舍
耳。言执文高唱等者。即白读羯磨也。言呈露久闻者。
呈由示也。露者显也。谓我曾见闻此白读之人。故云
也。

观事乃同于法者。且如受戒一事。谓三衣等师僧如
法。身无遮难。是事。白四圣教是法。人问云。若个是事。
若个是法。乃答言。身无遮难。衣钵师僧如法是法。白
四羯磨是事。一对反之。故曰观事同法也。又解。羯磨
五句中。第一第三第五句是法。第二第四句。即衣钵
等名是事。今则不了此事法。见法言事。见事言法。闻
他增减事中之言。谓亦同法不得增减。故曰观事同
法也(此解好)。而人事两缘冥逾梦海者。人是能秉法僧。
事谓所被之事。如前七非中。人非事非。俱不识也。逾
是越义。亦是过义。明其冥汉不识人事两义。过于梦
中见物。又如远望海中。不知其深浅际畔也。量时取
法全是师心者。立明。如有难。佛开略自恣说戒。然难
有远近。故略亦随长短。今难犹赊远。即便单白云略
作自恣者。即是量时取法。故云全是师心也。又如戒
场上。唱三相。结大界者。并是量时取法也。结罪罪当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0a 页 X42-0700.png
深罚等者。不以愚痴得脱。随作犯根本。更增无知不
学罪。故曰深罚也。

言同法之俦者。二人为伴。四人曰俦也。

正宣情事者。立明。今僧白月十五日是情。布萨说戒
是事。事顺法应也者。字林云。应(于兴反)应者当也。谓事
法相称曰应也。今明。所作说戒之事。顺于圣教。众既
清净。和合无诤。人如事如。在缘既具。秉羯磨法则成。
法能被事。法有成济之功。事无纳非之目。故曰事顺
法应也。

各有其志也者。谓意志也。谓上虽明单白。解释巳竟。
但是明说戒单白。今则是白四家单白。由二文不同。
故重引解。准理不用更明。然恐后学生迷也。又言各
有其志者。单白白二。两意不同。故言各有其志也。

二是沙弥某甲从和上某甲乃至牒缘兆正宣情事
者。立云。从此某甲和上某甲。乃至今从众僧乞受具
足戒。是情也。从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衣钵
具者。是事。故曰宣情事。言缘兆者。应师云。兆犹机也。
事先现也。亦曰形兆。有云。如万物初欲萌曰兆。运运
生长。欲明单白之时。犹未得戒。但是发戒之萌兆也。
谓有兆朕耳。今羯磨受戒。一发巳后。能生万善。运运
增长。至于佛果。如上萌兆。渐向生长也。立云。兆还是
缘也。如世卜筮于吉凶。则事出于封兆。明今受戒要
假其缘。即衣钵师僧也。今欲知其得不。验缘乃知得
戒不得戒也。得与不得。出自缘兆。缘具则得。不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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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也。又解。兆者表示也。意明今集僧作法。告僧今听
欲作何事。举此缘来。表示拟作受戒之事。如龟蓍(音尸)
之封兆。表吉凶之事也。

告众重听乃至决判之缘等者。白中巳言大德僧听。
今复言之。岂非重听也。正辨牒缘及以根本至量其
可不等者。谓从此某甲从和上某甲。乃至年满二十
三衣具来。此是牒缘也。从僧今与某甲受具足戒某
甲为和上。此是牒根本。故曰正辨缘及根本也。从谓
字巳下。是释成根本意也。单牒根本决判成就者。谓
但言僧与某甲具足戒。不更言此某甲今从某甲乃
至三衣钵等。故言单牒根本。不更牒缘也。

若事轻小无有缘起至不牒事等者。总举白四事大。
皆有缘起。故有第二句。就轻小中。无缘起乞辞。则无
第二句。无缘起者。如差人等。但有四句。有缘起者。如
诸结界。须比丘唱相。如说戒则行筹唱告。皆是缘起。
则具五句。又无乞辞者。伹有四句。若有乞辞。如受戒
忏罪等。则具五句也。则白中五句。除第二句者。即如
受日羯磨文是也。若有第二句内乞辞者。即如受戒
羯磨文是也。

文随事显故限局等者。立明。以牒缘之文。随前事而
显。如作说戒。牒其说戒。不得云自恣。名文局也。义则
通。是告僧故。曰义存告众。言决判成就故通一切者。
谓此第二第四两句。文虽局。事义则通一切单白也。
由一切白中。皆有牒事告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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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二白四中间牒缘牒事者。且如白二结界。则有缘
有事。文云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大界相。此曰牒缘也。
从僧今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此曰牒事也。又言牒
缘牒事随机不同者。羯磨疏云。试为举之。如结界云。
旧住比丘。谓牒缘也。牒方相者。谓事本也。说戒白云。
今僧十五日。亦是缘也。布萨说戒。亦事本也。受戒白
云。某甲从和上。乃至三衣钵具。并是缘也。今从僧乞
受戒。即事本也。如是例通。一切羯磨。缘本皆同。至第
四句中。单牒根本。略却前缘。不得双牒。所以知者。故
结界文第四句云。于此相内结大界。岂非单牒本所
为事也。说戒第四句云。和合说戒。亦是本也。受戒第
四句云。僧与某甲受具。亦是本也。本义是同。故曰义
通也。上约白中如此。就后羯磨中亦然。故疏云。羯磨
法中。亦有单复不同。谓谁诸长老忍前。缘本双牒。长
老忍巳后。单牒根本。劝僧和忍。今约文作。如结界。此
住处比丘为缘。僧今结界为本。谁诸长老忍僧今结
界下。直明结相竟。下牒于旧住。此略缘也。馀白二准
知。受戒亦尔。谁诸长老忍前。还诵白中第二句。缘本
双牒。长老忍后单牒本云。僧今与某甲戒者嘿然。不
忍者说。馀白四例然。据此模轨。岂有浮乱。

诵文亦失者。只为不辨前事。所以即失也。

羯磨中头尾一言不可增略者。立云。举一例诸。羯磨
正文。骨有四句。在文可寻。景云。此举头尾也。谁不忍
者说之中间。岂得增略。举头尾。以兼中间也。此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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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济云。此非约单白上明之。真是约后羯磨中明之。
羯磨中。唯有四句耳。两句是法。两句是牒事。从僧巳
忍下。非羯磨正体。直是结劝辞也。今云头尾一言者。
头谓大德僧听。尾谓谁诸长老忍(此解未详)。有言。大德僧
听是头。谁不忍者说。是其尾也。

增繁减略诂训不同者。应师云。诂训者。古文作诂。今
作故。同用姑护反音故。说文云。诂训者古言也。训由
导也。又羯也。欲明古来翻译音旨不同。致令繁略不
定。如或云大戒。或云具戒等。文义不失。诂训所传非
无两得者。如云大戒具足戒。皆得。且如和上一义。隋
朝彦琮译取梵音乌波弟耶。唐三藏即云沤波驮耶。
旧云和上。皆是梵音轻重不等。此正翻或为亲教。或
云依学。以汉类梵。彼此皆成。故言非无两得。虽语有
别。取义两得也。

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者。律云。若不诵戒羯磨。尽形
不离依止。故曰相似。岂不合诵耶。

羯磨圣教佛制诵持况于咒术者。此语倒也。应云咒
术尚令诵持。何况于羯磨(此解非)。自意云。况于咒术者。
此谓训况也。谓律序中。将戒以比况于咒术也。故律
序云。为一切人故。降伏诸魔鬼。神仙五通人。造设于
咒术。为彼惭愧者。摄诸不惭愧。如来立禁戒。半月半
月说。巳说戒利益。稽首礼诸佛。欲明佛制教况于咒
术。咒术被事未闻白读。羯磨被事。岂不须诵。无有此
法者。无有白读羯磨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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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中十诵尼为僧作不礼等者。律中即四分律也。
与十诵合明。故云律中十诵也。砺云。四分尼为僧。作不
礼羯磨。事起迦留陀夷。骂打比丘尼。或唾或水洒。说
粗语陵辱。云汝多淫欲事(云云)。诸尼举过。白诸比丘。
比丘为白佛。佛令尼作白二羯磨。不礼此迦留陀夷
比丘。后若随须。尼须为解。四分唯有此一法耳。十诵
尼得与僧作四羯磨。不礼。不共语。不供养。不问讯。前
一与四分同。故今钞唯显四法也。济云。迦留陀夷初
恼乱尼。佛教尼莫礼。犹得共语敬畏问讯。迦留陀夷
既见尼不礼。又即嗔骂。佛令不须共语。犹见时相敬。
又复生嗔骂。佛即令尼见时不须共敬等。不须现前
自言者。约尼为僧作此四法。只得遥作。不须唤僧来
也。作此法竟。无违八敬之法也。馀不互通者。如上来
三法。僧为尼得作此法。尼不得与僧作。故曰不互通
也。

除所为作羯磨人者。谓虽不得对尼。及对俗人。说戒
羯磨。若为尼出罪。及为俗人受戒。得对前秉也。立云。
此中有通塞。不得一向而断。若如尼欲学其法。得闻
僧家作法。若为求解则不许见闻也。下三众一向不
合见闻也。独为王说戒令心净者。立云。为王疑比丘
半月常集。不知作何事。所以开令王闻。使心净信故。
四分十五嘿者。如律杂揵度中。舍利弗见羯磨。心不
忍嘿。有三五十五种。初五不和合。五种非法嘿然。一
若见如法羯磨嘿。二得同意嘿。三若见小罪羯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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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住嘿。五戒场上嘿。二五种如法嘿。一见他非法嘿
(言不监物)。二见无好伴。二重罪羯磨。四同住。五在同住地。
前十种有是有非。三五和合五种。一若如法羯磨。嘿
然住之。二若与欲。三从可信闻。四若先在中。五嘿然
而坐也。

不同前解等者。谓不同古人解。故云前解也。古师云。
至谁不忍者说。此是竟时也。今不同之。既云不忍者
说。若说云何。故知约结归之文是竟也。谓僧巳忍下。
方是竟处。必无人呵。亦可同古师解。故言任意两得也。

**** ○结界方法篇第六

先辨此篇来意者。前既明僧是能弘之人。次明羯磨。
即所秉之法。人法巳具。必有所被。所被之事。随务不
同。约情非情。通应于法。今兹结界。正被非情。然界是
诸法所依。众同之本。摄僧大要。故有此篇来。又解。初
第一篇。显其宗体。次有三篇。总辨其人。人即备矣。乃
堪御法。故羯磨一篇。统收其法。但法不自立。起必托
处。故此一篇。正明所托之处也。又可上虽明羯磨如
非。欲作何事。事之所要。莫先于界。故有此篇来也。次
释名者。砺云。作法限约局此斯同。目之为结。彼此分
隔。各有差别。名之为界。曰结界。又解。依其限约。加以
羯磨。称之为结。各有疆场分局。目之为界。若准了论
疏中。西音名四摩。此翻别住。谓此住作法不通馀处。
各不取欲。名别住。若依律本。俱云界者。加法约处。除
彼局此。故曰界也。律中。云何界现前。白二羯磨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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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者是也。此中广明其七种结之仪则。故言方法。砺
解。开结意者。良以羯磨说戒。任持正要。匡救纲统。法
无过此。宜应同遵。理无乖隔。但以自然尽集。致众劳
疲。妨修废业。特是可悯。大圣知时听境局结。当处同
法。为斯故是以须开。一开巳后。凡秉众法。非界不成。
古人依了论。界者梵言四摩失者错也。应知界者直
四摩也。失属下句。自是汉语失语过失也。失义有五
种。故了论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种。(述曰)失谓过失。论自
释。立破国土。谓王不许破国土地。结为别住。此结不
成。二破僧伽蓝(云云)。三别住。相接为一相。谓两界共
以一石为相。两边各结。此亦不成。若共一山两边结
成。由相大故。四别住半过本别住。谓相涉入。五以别
住围绕别住。谓不留自然地也。此曰五失。古师不细
寻文。乃将失字。连上读之也。立云。就此序中。大分为
二。初从至许无乖隔来。明开结有益。二说序文来。明
不结有损。今即是初。

结界元始本欲秉法者。由律文云。非作法地。不得行
僧事。故须结界。以秉于法。其原字厂(音罕)下作白。白下
作水。谓清白之水。曰泉由原也。取其元始本义也。

由羯磨僧宗纲要者。谓羯磨圣法之纲纪要务也。衣
以领为要。网以纲为要。僧以羯磨为要也。有生善灭
恶之功能。匡救佛法之用也。故前篇云。僧为秉御之
人。所统其唯羯磨。即斯义也。像运任持功归于此者。
像是像法时也。运是转义。欲明时移迁谢。从正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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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从像至末也。若论任持佛法功益之先。归于羯磨。
但羯磨之设。假界而通。此言皆欲远生起结界之意
也。济云。佛法唯以界为根本。若结界不成。一切佛法
皆覆灭也。由界不成。受戒不得。羯磨不成。更复有何
佛法可有也。广说如感通传。明戒场力等事也。理宜
十方同遵许无乖隔等者。立明。佛在之日。三千界内。
一化之中。凡有法事。并皆同集。故曰十方同遵。言许
无乖隔者。谓一化内。谓皆须尽集。不许乖背隔越也。
上明结界有益义竟。但为剡浮州境不是。第二不开
结有损也。此即阎浮州也。亦云剡浮州。处大海中洲
渚之上也。弥是远也。亘是包阔义也。亦云遍也。此亘
字。上画是天。下画是地。中间安日。谓上极于天。下极
于地。中包于日。是遍满义也。

期要难尅者。立云。有二种难尅。一时难尅。如说戒或
十四十五十六日也。二事难尅。谓或是说恣。或是忏
罪。生善灭恶之事也。母论云。佛在世时。常在王舍城
中说戒。至十五日。诸比丘。远近不避疲劳。诣王舍城
听佛说戒。佛知诸比丘劳苦。即问诸比丘方所。随其
方所住处说戒也。恒事奔驰者。谓有得罗汉者。神通
而来。不为顿极。若未得圣者。疲苦难言。

一摄衣界如衣法者。谓摄衣以属人。使无离宿之过。
如下二衣总别法中广明。二摄食界如药法者。谓摄
食以障僧。令无宿煮之过。如下四药法中明也。二摄
僧界是此所明者。谓摄人以同法。即是今篇正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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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作法巳前统通等者。谓同尽一化之地。并是统
通自然也。此谓汎明天下自然之地。有此聚落兰若
水道等事也。

或空有不同者。此明空是兰若。有曰聚落。言水陆差
别者。水谓水界。陆即道行界也。谓未开随处局结作
法之前。即此空有水陆。并尽须集等。故曰也。先且一
化集僧。后因难集。即开作法须期齐几集僧。则须四
种自然。约此以为集僧。结其作法之界。不可更尽一
化集也。故知非是先开。四种自然。但是相因故有。捡
诸律文。并诸人共议。意并如此。既立宗竟。今须消文
如下。后因难集便开随境摄各有分限等者。此谓因
开作法。则明集僧可齐此为限约。随前自然之境。各
摄其僧。故言随境摄。谓为有结界。即开随自然之境。
摄僧作法。非是先开自然之地而秉法也。约处四种
者。即是兰聚道水等。言定量分六相者。谓约上四。兰
若有难无难。聚落可分别不可分别。并道水为六。

二者作法界等者。此正明作法界之意。上虽前明自
然之义。非先开自然。真是今文预前手章自然集僧
限齐也。由自然限约等者。谓此意云。向不开我作法。
直欲单开四种自然者。则不可我情。又复若直匡开
四种自然。不开结作法者。又地弱不胜羯磨。故下文
云。或作大法。地弱不胜。即其义也。故知开作法之意。
为自然不堪秉法。又大小不可依故。不堪单开四种
自然故。佛开结作法也。立云。大共京中大德。平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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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咸云先一化集既疲。即开四种自然。齐量同集。得
秉众法。故今钞文云。听开随境摄。即斯事也。谓听齐
自然境内摄僧耳。既自然大小。不可我情。又不可用。
不可舍。即开结作法。住处大小结之。若此而明。先开
四种自然。后开作法。此解亦顺文可寻。设有大小教
文巳定者。此明欲结大界之意。为护夏衣摄僧等。若
依此自然。则不遂我意。复不可增减。为教文巳限定
故。如齐六十三步。一拘卢舍。水洒及处等。此并佛之
诚言。制此限约。不可不用。有人云。设有大小者。大谓
尽一化集。小谓随聚落等四处集也。用则不可舍则
非制者。此有二解。初明自然定量。有六制之大小故
尔。今若依用。未堪称遂我心。谓或有人欲得阔。此则
大狭。后有人欲得狭。此则大阔。今若可用。不惬我情。
今若舍不依。又乖佛制。或作大法地弱不胜者。即明
羯磨法。有生善灭恶之功。故云大法。欲明自然之地。
体分薄弱。不胜此羯磨也。令揩式轨定任情改转者。
此明开结之意。是模范轨则之义。不可移改也。非此
作法馀不能办者。谓若非此作法之地。不得秉羯磨
之法。馀诸自然。不能办羯磨事也。

准强一百里者。此明不知界量大小。如何引四分文
中。十四日说戒。十三日先往。不得宿欲者。计应当日
行。至合有一百里。欲出故曰强也。虽有二文者。即上
四分并毗尼母论也。

并三百由旬为量者。梵之量名也。或言由延。或言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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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或言踰阇那。皆讹也。疏云。正音踰缮那。此无正译。
乃是轮王巡狩。一亭之舍也。同此方驿。岂局里数。大
分为言四十里。相传为定。何故有大小不同。立谓。亭
住处。亦不定也。如今时驿顿等。岂定里数。或三十。五
十里。随中边山川水草之便。即置。故有三品不同。合
角量取者。立谓。此防巧也。今若直量。四种有馀。故
令角量。證前自结。定员非方也。济云。今言角量者。恐
从四方而量。角则长也。今合角量不废界。亦界方但
四方则减从角为量也。此谓中边山川不同致行李
不等者。中谓中国。边谓边方。山则高。川则下。如住此
山头。望彼山头边道可有十里。若更下山行去至彼
山头。长有十五里也。欲明约地高下。故由旬有大小。
平地则四十里。山处则六十八十也。捡多论云。如一
拘卢舍者。有四百步。拘卢舍者。摩竭国量。摩竭国一
拘卢舍。当于北方半拘卢舍。以中国地平。是故近也。
北方山陵高下。是故远耳。又云。中国多风。远则不闻
鼓声。近则闻之。是故近耳。北方少风。远闻鼓声。是故
远也。所以南北有远近者。以闻鼓声有远近故。云拘
卢舍者。是声名也。凡言鼓声所及处。是一拘卢舍。律
师云。此是定义。四分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四
分明琉璃王杀释种时。诸释子善射。放箭射王兵士。
或十里二十里的者。王边或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里的。中王边者。或一由旬。箭至王边者。释子。皆持
五戒。其箭不伤人及马。但至马前后。或中鞚缰。其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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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怖。退归欲休。时有智臣。谏王莫退。释子持戒。必不
伤人。王即前进杀释子荡尽也(云云)。今既言七十竟。
即云一由旬。明知由旬应是八十里也。

通用所归准律文意应百二十里以下品为定等者。
谓今通会诸文之说。有指归。须准上引四分文。强一
百里之意。应是百二十里也。言以下品为定者。谓上
引智论由旬有三品。下者四十里。今准下品三个由
旬。故百二十里也。

尼结界准得方一拘卢舍者。立谓。即五里也。若有难
亦得。准僧祗解本界。更结三由旬也。

以僧数有四人众起乃至二十人众起者。济云。中间
越却五人十人众起。故曰乃至四人众起。非谓说戒。
说戒令同集。岂得独于作。盖是忏中品之兰。用四人
僧。五人众起者。即是准祇中。忏堕五人僧也。不得言
是自恣五人僧也。自恣一年一回作。岂得云数有也。
十人即受戒。二十人即出罪也。又四人众者。即杖囊
等亦是也。戒场极小容二十一人者。为忏僧残时。能
所有二十一人也。大者须四十一人。通为尼出罪也。
砺问。大界不得名场。小界独得称场名者。答言。大界
处所宽远。又是僧住处。本非专为灭恶生善。故从大
受称。不与场名。结界场意。本为别人。生善灭恶。有简
秽取精。如似世人治五谷之场。就喻彰名。故云戒场。
若尔馀三小界。亦是生善灭恶。何不名场也。解云。竖
标结者。久固作法之处。可与场名。馀三小无标。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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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作法之所。且从数人处满。以受其目。一为受戒。
开结小界立。初且齐坐处结之。后沙弥来时。师僧退
少许处。使受沙弥半身。作法即得成也。

旧准戒场身外有界等者。此明古师立此小界。便
即竖标唱相。今则废之。何者。结此三小。本为难缘。遮
恶比丘。今若身外有地。未免人呵。是以依文取义。必
不然也。文云诸比丘坐处巳满。齐尔许比丘坐处结
之。明知无外相也。言如正加中者。指下正作法结文
中也。彼中广料简。受戒法云。僧一处集。显知集处之
外。无别界体。又律文中。界外呵不成呵。若有外相。即
纳呵人。乖于文意也。二为说戒事下至四人直坐者。
立明。齐坐处结之。行筹时。即退少许。合行筹者。容一
师在界内即得。三自恣五人圆坐者。立明。四人四面
相向。五德在中央。四向自恣。

若事作巳即制令解不同前二者。谓前大界戒场为
二也。此之小界。制令解者。既无标相。恐后人于上重
结不成也。

位则有三者。谓大界戒场三小也。

四分文中亦结村取者。谓结衣界云。除村村外界。明
知僧界不简村也。又云既言除村村外界。明知大界
上先有村也。以其僧界前生。衣界后起耳。

除常有桥船得结者。此明开也。如多论设有河水大
道。亦得合结。但取岸相为定。及浅水无难准理应得
者。此明深水无桥是有难。浅水有桥是无难。故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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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也。独不能度此通界内外者。立明。尼律中。不得独
度水。不问界内外皆犯。今据此文。明知尼界得合水
结也。僧尼亦合同之。私云。此解亦通。只是大疏。上既
言律云何者除常有桥船等也。显界内得合水结竟。
今引尼律意者。乃显浅水即得合结。取深水不合也。
又云水者独不能度。此通界内外者。谓尼独度水戒。
由水深故。褰衣度之。被辱为缘。向若浅水。不致此恼。
故曰独不能度也。知结界深水不合取也。言通界内
外者。便言其外。正意取于内义也。

答一肘巳上者得。艮引了论疏。如一大山各结别住
等者。立明。山东人。指山为标。山西亦指山为标。两家
同一山为标者亦得也。肘者。大者尺九。小者尺八。又
引二绳别住。谓绳尚得为标。绳下是界体。绳两边作
两相。馀物明知得为两相也。言二绳别住者。如一大
聚落。两寺相并。一欲结界。一不肯和。由不同意故。即
用一绳围戒场。一绳围大界。引出兰若。唱相结之。结
竟凿其兰若处为坑。恐有比丘入中。作聚落中之别
(如了论疏第三末。亦如下引宾师饰宗明之)

答若圆者取内中央等者。立云。如树要取中心为相。
恐树长大。欲意可见也。景云。如取大树以为界标。应
取树中。分相内外。即是正与标分相应也。言或取外
畔者。立明。如取柱为随于内外也。若尖斜之物随取
一分为限等者。此明标或尖斜。则随指一分。为相不
定。须记尺寸处所。馀他物准此者。今论石木。除斯以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4c 页 X42-0704.png
外。皆与他名。

或标即体等者。相在标外。言或标异体者。相在标内
也。言相必体外者。此明其界相。必接其体外也。临时
处分三所不同者。即是上之标相体也。

文中若东方有山称山者。谓四分文。伹作此明也。合
从东方而唱在后。诸师皆从东南角唱。使易知分齐。
若从东方唱。至四维则难拟当也。破夏至护食等缘
者。即依界安居也。言离衣者。谓依界结摄衣界也。言
护食者。即是委知界相。不得将僧食出界。宾云。古来
行事之家。蓝大界小。及一寺中结多界者。从置食处。
取食将至。界外蓝内。及至寺中。别界之内。皆言犯盗
者。今详不然。事缘一寺。义同一家。岂由界隔便为局
碍。且如食同法别界者。不解旧界。直结食同。故知不
由界体。局食而论。法同食别界者。须解旧界。更结法
界。故知结界本意。为法而不为食。以此推求。故知不
犯。若言决定界局食者。傥有两寺。同结一界。即应食
通。若许通者。反招盗罪。又若决定界局食者。谓庄硙
所。应不许啖。于常住僧食。又解依界上。结净地也(济同
后说)。若将空地为处空则无相可指等者。景云。谓空处
不得为界相。以无可指故言。必有其事随时准行等
者。立谓。如结小界。名为随时。故言或是一席作法。以
是一时说恣等。不通于后集。名为一席作法。言聊知
空碍两分者。济亦云。立明空是自然之地。碍是今僧
作法。结三小界之所也。聊者顷也。率也。景云。空碍两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5a 页 X42-0705.png
分者。如三方有山石。一方则空。亦得取一方空边为
相分齐也。

善见云相有八种者。彼文云。一山相。二石。三林相。四树
相。五路相。六江相。七蚁封相。八水相。既有八门不同。
今即是山相。下至如象大者。若直指山。还是不识分
齐。要须约植尺寸峰略处一门也。下至三十秤若漫
石不得等者。宾云。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才可
方圆三尺许。言漫石不得者。谓有众多石通漫也。宾
云。平漫小石也。三林相者草竹不得体虚不实者。宾
云。草林体虚。义在不或。然竹林径冬不死。何曰体虚。
不许用者。应是竹则引根散生茎之相似。生既不息
根移谓之不定。故不堪为相也。五路相者。要经三四
村人行来往。始得为相若。汎尔向河取水路。向井取
水路。向田之路。并不得为相。觅柴路等。亦尔也。六江
相四月不雨等者。要经百二十日不雨。此是极旱时
也。若是潮水不得为相。潮来是江。潮去只是陆地。故
不许也。故彼见论云。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为相。
一如钞文。四月不雨常流。方得作也。八水相者。彼论
自然池水得作。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悉不得作界
相。五分云。以众生及烟火者。谓指牛马猪羊等。以为
界相。或指聚火火烟等。皆不成为相也。准论徵律城
堑等缘者。即善见徵四分律也。四分明城堑汪水。今
将见论来徵之。城堑得成。故言可知。馀汪水草𧂐等。
则不得也。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5b 页 X42-0705.png

主客俱委无有滥矣者。既题榜示。欲令主客识知界
相。故云无有滥疑。上来释标相竟。

从此巳下。次明界形。随方屈曲住处辨形等者。谓界形
不定。亲捡善见论中。有五种。一方。二圆。三鼓形。四半
月形。五三角形也。明了论疏。有十七种。皆谓曲直量
沓不同。今略举多少。以为神解之路。颂曰。圆角水山
岩。月性围门土。四绳尼塞墙。满狂等别住。一长圆别
住。二四角别住。三水波别住。四一山别住。五山岩别
住。六半月别住。七自性别住。八围轮别住。九一门别
住。十方土别住。十一四厢别住。十二二绳别住。十三
比丘尼别住。十四优婆塞别住。十五篱墙别住。十六
满圆别住。十七癫狂别住。若解其相。如了论疏第三
卷末。又如饰宗记第八卷初释也。今且依宾饰宗释
曰。别住有十七种(谓遂地形有十七异。安标相竟。先结布萨界。次结摄衣界镇之。十七
皆尔)。一长圆别住(中间狭长。两头形圆。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匝安石。以为标相)。二四
角别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别住(地形细曲如水细波)。四一山别住(以山
为限)。五山岩别住(用一山岩为齐限)。六半月别住(形如半月)。七自性
别住(练若有山或水为限)。八围轮别住(先小别住。或三或四。外开一步。或二步。为自然
地。于外别结大界围绕。如铁围山〔围〕四天下)。九一门别住(一边开门。犹如门巷。巷中之地
即是自然。若门穿过。便成两界。伹由不过。故号为一门)
。十方土别住(随方土郭邑。并为一
界)
。十一四厢别住(居头相接。周匝四厢)。十二二绳别住(郭中结界。僧觅
难知。或复有人。不肯与欲。开以绳围。所欲结处。结处若欲作大小界。须安二标。若不结小。伹须一相。绳绕二标。
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别作小界。亦以以绳绕作二标。郭中界僧。尽集外界。先解不离衣界。次解颠狂界。次解尼
布萨界。次解比丘布萨界。恐曾先结。故先结小界。后结大界。郭内外同时界起。界起除绳。若郭中集。郭外界里。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5c 页 X42-0705.png
亦须与欲。恐破法等。故须掘坏。郭外界地。或种蕀剌。不令僧入。二绳相连。因以为号)。十三比丘
尼别住(为尼结故。人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时。须白比丘。僧听方得。尼于僧界。若自结界。后若作法。
不复须白)。十四优婆塞别住(僧为作羯磨结也。若无此结。优婆塞来此中。受利受八戒
布萨。须取结馀处优婆塞欲。若有此界。则不须)。十五篱墙别住(以篱墙为齐限)。十六
满圆别住(形如镜面)。十七颠狂别住(颠狂比丘。不可制录。僧作羯磨。若不在众。
要在界中。若其出界。僧作羯磨。僧则得罪。故狂至处。接界更结。令作法时。狂在界中。真谛云。此解不可。此人在
界。不与僧欲。云僧得罪。何容出界。反得罪耶)。

一丈五尺以石次之者。此正明。如今山谷。既高下如
水波。欲结此下为界。其上岭头则高。幽谷则下。若直
安四标而唱者。则不知分齐。故须石石相望。则易明
也。宾云。非地形高下如水波也。谓界边畔出入凹凸。
犹如水波也。无戒满阎浮提者。只为结界不成受戒。
不得名曰戒也。

从此巳下。正明唱法。今行事者据易为之者。谓律文
令从东方唱。然今若从东方唱。至东南角。则难名目。
今须从角唱为齐限。则易显也。

不容纰谬者。礼记云。纰由错也。谬者乱也。如上者。谓
如上空野中唱相云。大德僧听。为僧唱四方相等也。

若有隔障穿墙过等者。此谓唱法蓦[怡-台+沓]而度。非谓破
壁过也。上来数段不同。总是释第二竖标唱相门义
竟。

三明集僧与欲者。非谓结时须欲。故立缘简之。使知
结界无欲也。此是举有以显无也。若标宽界狭尽标
集之者。谓依标集僧。不依自然界也。古师不许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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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更明。僧祇云避难界者。景云。以夏中有命梵二
难。合结百二十里避之。后若更有。应展转避之。亦不
限多少也。今钞引此。證知须知尽标集。据彼文中。有
比丘呼来之语也。下引有师云者。是砺师也。从有师
云下。至故须集之来。并是古师言也。从准理不然下。
是钞家语也。策云。其标宽界狭。愿律师亦令尽标集。
砺准尽界集也。上言若出界巳作法结之者。谓三由
旬内。有僧呼来。如其不来。令出界也。然后加法。捡祇
文云。有一住处。诸比丘。前安居。后安居。日巳过。有事
难起。若贼难。若王难。若夺命。若破戒。若水多虫漉不
能得净。欲至馀精舍。避此诸难。去三由旬内。若彼有
比丘。若呼来。若出界去。羯磨结之。此祇文意别。乃是
避难。至彼精舍。唤彼精舍中人。共结界。其彼精舍。去
本难处。有三由旬。岂是齐三由旬集僧也。直是到他
精舍中。唤他集。若不肯集。令出去巳。即合结取三由
旬也。无正教可准者。谓在律不言。名为无教可准。斥
其古师之执也。汝言不取标集。无教可准也。

若标内有村纵自然内不欲取村乃至村内比丘不
须外集者。济云。此明于兰若处。结大界。界既阔大。中
间有聚落。故曰村也。今不欲取此村。故唱村除之。其
村院相既周。即名可分别聚落。乃与兰若界别。何须
外集来也。本意只为不欲取村。故唱内相除之。非为
比丘在内故须唱也。向若不唱出。无别众之过。由聚
界与兰若界别故。又言村内比丘不须外集者。景云。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6b 页 X42-0706.png
以村院相周故。村内不集。不犯别众。围轮别住者。立
云。如一聚落中有众多别住。各各自结为界。今有人
更合尽结大聚落为界。则各各唱内相。除诸小界。然
后唱外相结之。举喻如般盛碗也。如了论疏可寻。上
明集僧义竟。

二不得受欲有三义一结界是众同之本者。有云。对
后法为言。馀法是众同之末。并依后起。故开欲也。二
自然地弱不胜羯磨者。立明。欲本应羯磨。以自然地
弱。但得秉二三人法。必不胜羯磨。何劳说欲。若是别
人之法。又不胜羯磨也。故羯磨疏云。以欲之所在。
必缘僧务。自然薄弱。力所不胜。有人言。结界白二。乃
前开。欲是末缘。必凭僧起。界是作法强故摄之。三令
知界畔至护衣等者。若开欲缘。终非委练。故羯磨疏
云。界须制限。若结开欲。终不请委。故须通集。砺云。结
界无欲。三义释之。初一同钞可解。第二云自然地弱
不胜羯磨等者。谓未有界。故自然中。作法弱故。不摄
欲。馀羯磨凭界而作。强故摄欲。三令识界分齐。不碍
僧事。又无破夏离衣之难也。策云。然此三意。并是人
情。但知四分不开与欲。何劳推究。寻其所由。若准他
部。结界亦有欲法。故随机不同。不可和会。言护夏者。
谓依界安居。须识限域也。言别众者。不问法别众。食
别众。皆约界内有别。外非犯。言护食者。常住僧食。不
得出界。忽若蓝大界小。将食还房。岂非犯盗。此义非
理。如前宾巳破讫。盖是约界结净地也。言护衣者。依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6c 页 X42-0706.png
界结摄衣界也。上来释初缘成门义。

二正加圣法等者。宾云。唱相人不得作羯磨。羯磨人
不得唱相。由秉法时。牒唱相人。言此住处比丘。为僧
唱四方大界相。岂可自牒巳身。然唱相法。律文不制
三遍。今行事者为耳。素律师唯一遍。又唱时令穿墙
壁者。诸部无文。即是非制而制须知。济云。亲问南山
阇梨云。不用三遍。恐唱者或不分明。故令三遍耳。据
律只一遍即得。又唱相比丘。不得称名。又羯磨结时。
亦不得牒唱相人名者。表无别为故也。若称人名。恐
人生疑。专为此人结也。然五分文。则称名作法。四分
僧祇皆不称名。砺云。加法文中云。同一住处同一说
戒者。即问称事与欲。馀事不成。今此云说戒。类似称
事。应专得说戒。此问意。如说欲。若云其事与欲。则不
通馀事而用。谓称僧所秉事也。今此结界。既称同一
说戒。亦是称事结此界。应但得说戒。不通秉馀法耶。
答此先后不同。故使有成不成。谓说欲称事。欲法在
前。作羯磨在后。故不成也。今称事结界。先言于此四
方相内结大界。后乃称事。言同一说戒故也。今虽有
此料简。然是佛立法一时不同。何可会也。宣问结戒
场中。何不言同一说戒者。答戒场本为众大集难。别
开结也。说戒通制。本据住处。场非住处。故不云同一
说戒也。问说恣二法。须戒场僧集。馀法不须集者。答
此二不摄僧法位居行净之人。故制界之内外普同
导故。羯磨馀法。所被多途。无局于时。多缘别务。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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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集。还复相劳。徒有前开。终无后益。故作法时。异界
有人。不两相集。

从此巳下。正明戒场之义也。必须细心方应遂事等
者。夫欲结戒场大界。要须三重竖标。若以疏遗。于中
秉法不成。致使受戒不得。故上文云。但为三相难明。
恐法不练。略引图示。然依图唱相。使杂学晓迷。即其
义也。言细心者。简粗心也。遂事者诸事如法也。

从此巳下。正引图示学众也。图下注云。乃至馀方准
此者。谓且据南北为言。其东西四维。亦须准此也。注
云若结作法巳随相标远近等者。谓结界巳。各有法
事。随作法标相集之。不须依自然朱方也。五相远近
者。谓今且举不可分别聚落明之。馀有可分别聚落。
有难无难兰若。道行水界五种之相。例此法也。

若作二法竟乃至不妨二处者。谓若结戒场。及大界。
二种羯磨竟。后二处有僧。互不相妨也。

若明外相必在院外唱之等者。谓既有戒场帖墙。今
唱大界外相。要须从墙外唱。若从内唱。则与大界内
相合。是以不得。又不得入大院墙唱之由不见其相
者。立云。如土墙。或阔五尺六尺等。谓唱墙下中央为
相。故言不见。济同此说。

若不依此解坐馀处亦准不得者。谓若不解此图。于
馀别处准行。亦不得也。

五分云应先结戒场等者。首疏云。谓彼律中。先于界
外结场。后因贼难故。还僧坊结之。即须先结于戒场。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7b 页 X42-0707.png
彼结大界也。若先有大界者。可舍巳后结场竟。更结
大界。据此文意。同钞所执。然与钞中问答之意不同。
此五分文。令舍大界巳结场。钞中即云应舍巳更结。
即道是舍戒场巳更结。岂非错耶。砺云。令先结大界。
后结戒场。以大界内。令安场故。然此义亦合通成。以
结大界。还留戒场及空地故。今钞不许者。当部虽无
文。五分母论皆先结场。后结大界。今须依彼。毗尼母
善见亦同此说者。济云。母论应先结摄食界。次结戒
场。后结大界。最后结摄衣界。若欲解时。先解衣界。次
解大界。次解戒场。后解食界。

今犹有人先结大界者。济云。即砺律师也。亦是相承
古人之执也。古人据律文次第。文云。以大界内。安戒
场故。以律中先时。未开戒场。先结大界。复有缘开结
戒场。戒场之文。乃在于后。古人即谓。场是大界之后。
不究义意也。缘起虽令大界内安场。盖是据后结大
界绕场。故场居大界内也。若据缘执事者。如饮酒戒。
娑伽陀醉卧道上。为俗所诫。以为缘起。亦可今房中
自饮。应不结提。又如须提那故二为缘。今时起者。岂
论新旧。又古人执受日。要先受七日。次半月。后一月
者。亦据律文次第。今时约缘来即受。何得论斯次第
也。宾云。疏意令先结大界。后方结场。谓作三重标巳。
先唱大界外相。次唱内相。谓留场及空地等。羯磨结
大界巳。方集场中结场。非谓遍结大竟。于上结场也
但不成后法故须解之者。立明。后法。谓有人。于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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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忏罪不成也。则通侥倖者。羯磨疏云。非分遇福。故
曰也。有云侥者遇也。倖者庆也。应师云。侥倖者。谓非
其所当。而得之也。小疋云。非分而得。谓之倖也。欲明
先结大界。后结戒场。于中受戒不得。若不知是先结
大界。后结场者。事同佛未制前。开得戒也。赖有此不
知之路。而开得戒。故曰也。

总唱三相巳具加二种羯磨者。立谓。有师行法。便于
场中。具唱三重相。即结戒场。并于戒场中。即遥结大
大界也。故曰具加二重羯磨。上言界内不集者。即不
尽自然集也。或有界内通唱三相巳随界加法者。谓
有人行法。则时一时唱三相。是非法也。应须先唱戒
场外一相。即须加其法结之。言随界加法者。加法虽
如。唱相非也。此是自然界内唱也。立云。其大界还得
成。但戒场不成耳。或于大界内遥结者。谓有师于大
界内。唱三相巳。即遥结场也。各唱各结方得成就者。
以界别故。同结不成。馀亦可知。

从此巳下。明其相也。结巳馀僧且坐处将四五人知
法相者。立谓。恐繁劳大众故。将四五人往结也。若尽
往者弥善。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者。初谓先唱内相三
周。次唱外相三周。后乃总结二。谓别唱内外一周巳。
随遍结之。

四分律钞批卷第四本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8a 页 X42-0708.png
四分律钞批卷第四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 大觉 撰

若据律文亦不加字等者。景云。一口但云。于此四方
相内等者。是义自通也。意云。四方相内。引语通也。外
相亦是四方之内。内相亦四方之内。是同直言四方
相内。则兼二也。何须加内字耶。故魏末光律师。明解
律宗。时当僧望。每望讲说。常有千人。后因结界。共他
诤此足内字之义。诤犹未巳。时有新学少年。便出言
曰。若以相望相。相有内外。以体望相。体必相内。其□
结舌。然久答言亦应如此。故知不用加字。

不同大界集僧者。谓大界是无难。五里集僧。今此为
难。齐七槃陀。故曰不同大界也。对此四分无异至来
难易见者。立谓。善见论中云。兰若有难者。齐七槃陀
罗集僧。与四分但明有难。须结三小界。既有七槃陀
之文。今依见论七槃陀也。其文二俱是难。故言无异。
此解非。羯磨疏云。有人云。并由难事起。未须依界。随
集坐处。即以为定。故引文云。坐处巳满等(此意师令齐坐处集。
不用七灵)。又有师云。引非正量。不可依承。须依律文不同
意承出界。疾疾结之。明知恐同自然。故知以界为限。
既云有难缘。不比常途。宜用见论七槃陀量集也。以
彼文云不同意。与此四分一也。今言对四分无异者。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8b 页 X42-0708.png
善见文中云。兰若有难分齐。极小方圆七槃陀罗。一
槃陀罗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四分
亦云。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结之。故曰无异也。济亦云。
对此四分无异者。四分云。不同意者。于外得作法事。
故曰无异。通计七槃。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宣问如
拘睒弥国亦不同和。如何同处别说开也。答此不同
彼。彼则事见两乖。便非僧义。故开别说。引见同事别。
于事不知。得成呵别。故开别结也。言必在聚落不开
等者。立谓。聚落中。不开难事结小界。谓聚落隐屏。墙
壁荫映为难。比丘或隐俗舍。在七槃之内。则成别众。
恶比丘来。不得见也。兰若迥露。未难易见。故开也。

上明集僧远近义竟。巳下第二明无方相也。言随人
多少即为界体者。谓无标相。用坐处为体。即相即体
也。

比人行事若结小界受戒多立院限等者。立谓。古师
云。此三小界中。若受戒小界。须立院相。若说戒小界。
自恣小界。此二不须立院相。须直齐坐处。引解并非。
今则俱无院限也。济云。并部旧来不识教者。至受戒
时。为他师僧。多于俗人家。结小界受戒。亦不齐身结。
亦不立标。直将腕向前钩。云齐尔许地结为界。时人
呼为腕钩界戒。若新受戒人。来至晋州同州蒲州。多
被人调弄云。汝不从彼腕钩界中而受戒耶。

初云僧一处集者。即是难事受戒也。中云尔许比丘
集者。即难事说戒也。后云诸比丘坐处巳满者。是自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8c 页 X42-0708.png
恣也。

若准僧祇等者。立谓是并部愿律师云。小界有标相。
彼师引僧祇。齐坐处一寻外。作羯磨。据此明知有标
相也。今钞不同之。谓祇小界者。彼律文中。为舍忏事。
大界僧难集。又无戒场故。开于大界外。别结小界。事
同摄僧大界戒场之法。以所结小故。名为小界。便立
标相结之。坐外更开一寻。是名小界。不得同前三小。
今愿师滥执。谓是三小。若据小名。将为三小者。亦可
四分呼戒场为小界。岂即是其三小耶。今斥古师。明
不用立相也。

足开一人之分者。济云。此是钞家。令如此也。谓结界
巳。师僧促胜劣容受者。半身即得。古人立法。亦有令
小分齐坐处结。然别开少处。如熨斗柄。欲使受者。于
中为受。今亦不可。忽有恶人。上柄呵之。奈何。

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此者。谓难事自恣。要令
圆坐者。此乃人语。未必须然。古师意言。故名人加用
也。巳下明结法。馀有三种界别者。立谓。上来所明。唯
是人法二同之界。但是当界内自同耳。今此巳下。更
有三界。与上有异。今重明之。故曰馀有也。砺云。大界
有四。或时称三种者。一是人法二同界。谓别说戒别
利养。但是当界内自同耳。今时常途者是。二者法食
二同界。谓先是二界。一有法无食。一有食无法。今各
解共结同说同利。或名合二法食同。三法同食别界。
谓先有二界。法食各别。今各解共结同说别利。亦名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9a 页 X42-0709.png
合二唯法同。四食同法别。亦谓二界各别。今则别说
戒同利养。亦名二单食同。此后一界无结解之事。直
谓守护住处。白二作法结之。使食通。彼羯磨文。似如
结界法。然不唱标相。亦不牒标相。准理而论。不合名
界。但数为四者。以同是结法故。相从为界名。或时数
大界唯三者。正不论此后者也。有人云。合前二。为取
后足。成三者。非释也。一别说别利欲同说同利者。此
名法食二同界。即上砺释第二者是也。初既二别。后
欲二同者。以法食缺互。今则互须。取法济心之方。取
食济形之术。心形即道之具。机至何教不通。故佛听
之。各解同结。

二别说别利欲同说别利者。此法同食别界。即上砺
释第三者是也。由彼此利丰。一住无法。出家所为。以
法为先。慧命将近。法身成立。必因此也。故佛听之。三
别说别利欲别说同利者。此名食同法别界。即砺释
第四者是也。此无解法。伹是和僧送食。给济他处。此
法殆尽者。殆由免也。灭也。将也。毛诗云殆也。广述云。
殆者败也。郑玄云。殆者几也。几由近也。

从此巳下明解法也。若有戒场先解大界者。立明。如
著衣服。著则先内后外。此喻结时也。脱则先外后内。
喻解界时也。

旧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者。此是光律师行事也。所
以者。羯磨疏云。故光师出羯磨文子注云。此一羯磨。
通解二界。随其大小。更无偏局。今不同之戒场不许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9b 页 X42-0709.png
说戒何得牒解者。此明古师用解大界之文。将解戒
场。今不同此解。大界文中。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今戒
场。本不许说戒。何得用彼文也。今准难事翻结为解
等者。谓三小界。翻结为解。今准此义欲解戒场。但翻
结为解即得也。言理通文顺者。于理亦通。于律文亦
不违也。

见论戒场上不得立房等者。捡彼论云。有势力王。于
戒场上立房。名为难房。应令莫于此作妨我布萨自
恣等。若三语不止者。有惭愧比丘。剔坏此房。唯置佛
殿及菩提树。坏巳勿用。次第举置遣送与住比丘(看彼
文意。应是同于妨难起房)。如世祭坛郊祀之所等者。立明。如国家
有郊坛。在国南七里。于中祭祀天神。名曰郊坛。去城
七里曰郊。二七里曰垧(古萤反)。三七里曰林。四七里曰
野。尔疋云。邑外谓之郊。周礼以宅田任近郊之地。郑
玄曰。司马法云。王国百里曰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
曰野。儒生曰。郊者交也。谓小国诸候来躬。则国中大
臣出迎。至此交接也。去国百里。文解。南郊祭天。北郊
祭地。以于中祭与天交接也。或名戒坛者。西国有北
天乌场国。亦曰乌缠国。立戒坛高一丈四尺。有三级。
大如法也。对此可明。清官之坛。南山积香泥水际而
上为之也。

解三小界同前结法者。与翻结为解也。

上来总是释第二依位作法门义竟。从此巳下正明
第三法起有无义也。由作善法即发善无作者。立云。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09c 页 X42-0709.png
若作恶事。发恶无作。今结界是作善法。故发善无作
也。言属善行阴摄者。立明。五阴之中。前三无记。至行
心。是有记。能成善恶业因。今此结界之法。是善业也。
是善行心。由善行心故。发得无记之地。有善法起也。
问地是无记。何得发于有记之善。答地虽无记。不知
善恶。由心有记。加其善法。被无记之地。能令此地有
善法起。非谓与无记地连非不相及等者。羯磨疏云。
何是无记。非情所收。然结界处。非心不起。地是依报。
济云。众生感报。此而住。谓地是众生所依之处也。如
善心招净国。恶业感秽土。岂非地是依报耶。乃至衣
食利养。皆依报所摄。何得随心业力。有法依地。故遍
标内皆有业力。即如五分多论。以界威力故。善神所
护也。言非不相及者。有云。明相及也。立谓。举喻如水
波。离水无波。离破无水。水以湿为性。波以动为性。其
性虽别。终要相依。亦如报色。与方便色。不一不离。鼓
动之时。名方便色。异熟之身。名为报色。方便不自起。
依报色而动。名方便色。报无别体。还是身口所运动
者。说为报色。既相依而立。不可说为二也。然方便通
三性。报色唯无记。故不可说为一也。终要相依相藉。
然今善法要必依地。地虽非记。但由僧善作法故。齐
标内有善法起。离此标外。则无善法。其由波性与水
性。二性虽不同。乃得相合。我亦地性虽无记。何妨与
有记之善共合。故曰非不相及。

昔云无有法起乃至不论法起有无者。即羯磨疏中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0a 页 X42-0710.png
有人言。是砺律师也。立云。愿律师也。捡砺羯磨疏云。
昔解准善见论。似有法起。今释不然。如行者造业。发
生无作。与行者心俱。谓于心边有得可得。故有业也。
今此结界。非别所为。能作是情。所为非情。何有法起。
谁领系者。宾述此意云。凡言无表。是身语业。岂得无
情成就无表。若尔善见如何会释。答此是制限之内。
非谓法起。但是约界集处。即引律文。灭诤犍度中。云
何界现前。谓在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谓是作法
之处。简异自然。无别法起。如是类知。衣药等界。但是
曾经作法。得无罪累。非是有法起。此举衣药钵等者。
宾云。物体之上。虽无无表。其作法人身中。亦起持戒
无表。结界亦尔。所结之地。虽无无表。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结界功德无表色也。如前五分所明者。谓如前
结大界中。多论及五分结取村。善神所护。引此文證。
知有法起。若无法起。善神那护。小法灭尽者。此是经
名。劫火起时者。深云。此钞明不为劫火烧者。此明小
劫也。若大劫时。天地洞然。此非言限。今此且明小劫
火也。一大劫中。有八十小劫。谓二十小劫成。二十小
劫住。二十小劫坏。二十小劫空。乃至金刚为土台者。
立明。地行夜叉鬼。行于地中。犹鸟飞空。若至曾结界
处。不能得进。由结界竟。至金刚轮际。有善法起故也。
至此可引感通传中。明戒场力事(云云)

上来释三段巳竟。从此巳下正明第四结处失不之
相。诸比丘舍僧房去作念不还者。立明。于寺内作念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0b 页 X42-0710.png
不还。出门即失。若出寺方作念者。则不制舍。以界外
遥舍不成故。

前善见并言不失等者。此问意。前善见云。上起三重
屋。乃至掘至水际不失。何故今则一宿不还便失。此
云失者作不还意有舍界心等者。此释通上智论文
也。谓若作不舍心。则同上善见不失也。若作永舍心。
则同上智论十诵也。治故伽蓝不失净地者。此言證
前所作舍心则不失也。案药犍度中文云。时诸比丘。
不知何处是净地。佛言应结。若疑先有净地。应解然
后结。尔时治故僧伽蓝。不知为作净地不。佛言得作。
(述曰)既言不知何处是净地。明知此处曾巳绝人足。显
故蓝也。又下句故蓝之中。比丘不知。得作净不。但直
判云得作净地。明知古伽蓝界法不失。先以凭界上
结净故。净既由在。界定不无。

若作法舍衣食人界俱失者。此明衣食二界。依大界
结。今若解其大界。所依既谢。能依冥然自失。此论其
本摄僧之界。故曰人界也。上明失义也。

一非法恶心舍净地不成例准者。立明。引此言。證上
文恶心舍界不失也。亦如比丘恶心触僧食。佛言不
成触。但触者得罪。羯磨疏中有六种不失。合此第四
失界相。第五空本处两处为一。便有异见互结不失。
由见异故。两无别众。同界别说。佛判得成。又有邪正
互结不失。并此恶心僧尼中边。为六也。四失界相如
善见中者。谓同善见论水荡成坑等。不失也。五空本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0c 页 X42-0710.png
处者。立谓。不作舍意。故非失限。首疏解云。空本处者。
掘地令空也。

不得相叉者。景云。谓无敬让。故不许也。立有两解。初
云不得相街。名相叉也。如尼于僧界上结。须称僧界
而结。不得一半在僧界上。一半在自然。僧于尼界上
结。亦须称尼界而结也。济云。南山羯磨疏云。不得相
叉。恐出僧外。非成同法义故。此意明。尼若于僧界上
结者。要可僧界而结也。若尼界大于僧界。尼坐之时。
容有在僧界外之义。为本法尼。受具之时。则二众不
相摄。非成与僧同法之相。若尼结小于僧界者。则僧
坐时。容有在尼界之外。亦非二众同法之相。由斯义
故。故须相可。又云。僧不为尼结。尼不为僧结。故云相
叉。谓是互也。若如后解。字不相应。应作差字。然五百
问法元不可依明法法则。乖宗结罪。罪顿轻重。故语
云。卑摩鄙语。慧观裁录。都人擅写。纸贵如玉。上释六
篇竟。

**** ○僧网大纲篇第七

上篇明界。是僧所依之处。托处既立。复须兴建正法。
摄御时众。夫照彰裔叶。住持运往。必须依凭教行。方
能光远大法。故有此篇来也。言僧网大纲者。借喻世
网之纲。能正其网目。今此一篇。是僧家法网之纲纪
也。住持之大要曰纲。细行之仪轨是网。亦得云僧众
网目之纲领。故曰也。说文云。持网大绳曰纲也。僧法
若乖。紊乱失绪。举此一篇。无法不整。故上序云。纫既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1a 页 X42-0711.png
绝之玄纲。即斯义也。济云。今言众主三纲。亦取僧网。
网由纲也。网即众僧也。以众主能持于僧故。如纲能
持其网也。深云。就此序中。文分三段。从初至光扬慧
日来。明依教任持使三宝建立。二从若法出恒情下。
至必遵圣法来。明违教灭法自招苦报。三从今欲下
讫序文来。明欲集法匡时。则发扬圣教。重光道化也。
三段不同。今即是初。

一方行化立法须通者。立明。一方方住持。依教立制。
须通圣教。若立制不应圣教。名为塞也。由三藏教法。
十方普同。若依而行之。处处通也。故云立法须通。处
众断量等者。立明。处是居也。明其居众主纲维。断割
是非。要须凭附律教。由教有楷式。法则轨定。义无乖
越故也。令远域异邦等者。说文云。域者邦也。广疋云。
邦域国名也。言翘心有所者。明一方住处。若依毗尼
弘建者。能令他方远虔。处诚钦仰。由如日月。故云翘
心有所也。界中行者安神进业者。由众主立制。行化
于时。与教相应。能荫覆后生。安心进道业也。若不依
教立仪。使诤论纷纭。何能安神。进修佛道也。若斯御
众何事不行者。若斯谓如此也。结其上文耳。御者治
也。欲明上之化下。如风靡草。今若上座。依教法而行。
下座岂有不依。皆从风靡之化也。何人不事者。欲明
能依教而行。道俗贵贱。谁不瞻奉加敬也。岂止僧徒
等者。若此依教立法。何伹僧中徒众。济济可观。亦使
息世俗之缘。归趣菩提之理也。方能扶蔬道树光扬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1b 页 X42-0711.png
慧日者。谓非直内自息俗归真。复能外扬辉慧日也。
前云深崇护法。何患佛日不再耀。法轮不再转是也。
道树喻佛法能荫覆众生。离烦恼郁蒸之热也。扶蔬
者。说文云。木枝柯四布之貌也。

从此巳下。第二明违教法灭。自招苦报义也。若法出
恒情等者。立谓。习俗生常不依圣教。唯信胸臆。师心
制法。故曰法出恒情。言不依律。名无所据。科罚同鄙
俗者。立谓罚钱及米。名科罚同鄙俗也。济云。好俗人。
亦不作此立教。但是鄙俗。故有此教也。行杖鞭挞。粗
枷大棒。恣意谪罚。是教网重粗也。所被多喧乱者。立
谓。能立制。既是非法。所被之人。不从顺者。遂喧乱也。
加之教非法。横治他人。人则不伏。互相怨讼。是喧乱
也。生地狱如箭射者。济云。犹如赞矛离手。必至于地。
此人亦尔。命亦断时。必堕地狱。百千人不得同住者。
立明。然僧住处。要以法食二同。今既无法。理不得住。
故下文。师畜弟子。若无法食相摄。不问昼夜须去。义
可知也。

从此巳下。第三正明重光道化也。使制与教而相应
等者。明今欲立僧制。须与三藏圣教相应。如下文。七
羯磨治人。是与教相应也。言义共时而并合者。欲明
立制。要必知时。如呵责等。亦须知时。举非亦须知时。
不乖其道理。故曰也。有云。谓今所立制。亦合时宜。亦
合义理(此解好)。非制不制者。谓非法之制不立也。是制
便行者。明如法之制今行也。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1c 页 X42-0711.png

上来三段不同。总释序义巳竟。则为断三宝种夺众
生眼者。彼大集中。佛告频婆娑罗王言。若未来世。有
我弟子。饶财多宝。有大势力。王所亲受。一切大众不
能摈治。如是等人。汝等当治。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
不能治者。如是四姓。则为断我三宝种姓。能灭法炬。
破坏法船。夺众生眼。譬如一人夺一切眼。于意云何。
是罪多不。甚多世尊。不可称计。佛言。若有四姓有大
势力。见我法灭。舍不守护。其所得罪。亦复如是。虽无
量世修戒施慧则灭失者。佛告大王。若有国主。于无
量世。修戒施慧。见我法灭。舍不拥护。如是所种无量
善根。悉皆灭失。其国当有三不祥事。一谷贵。二兵革。
三疫病。一切善神。悉舍离之。其王教令。人不随从。常
为邻国之所侵娆。风雨不时。内外亲信咸共谋叛。其
王不久当遇重病。死后生地狱中。若宿善追及。还得
人身。无量世中。当盲无目。贫穷乞丐。常生恶心。因此
恶心。复堕地狱。频婆娑罗。耳闻是语。悲泣呜噎。收泪
而言。我值如来。犹故不能如法治国。况未来世放逸
诸王。不能持戒修行精进。治恶比丘。护持佛法。不能
绍继三宝种姓。如是诸王。长夜常行于三恶道。尔时
诸王。及一切人。发愿护法。佛言。汝等若能建立此事。
则为供养三世诸佛。功德无量。若有犯过比丘乃至
一国四国等者。佛问频婆娑罗王。大王国法。何名大
罪。王言。我之国法。有四重罪。一断他命根。二偷至五
钱。三淫他妇女。四为五钱故大众中作妄语。如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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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者不活。佛言。我今亦为未来弟子。制是四重。王
复言曰。如我国法。有作罪者。必死不疑。或打或骂。闭
系输物。摈出国界。如来法中。其义如何。佛言。我之法
亦复如是。有犯罪者。或令苦使一月二月。或不与语
共坐共食。或不共住。或摈令出。或出一国。或至四国。
有佛法处。治如是等恶比丘巳。诸善比丘。安乐受法。
故使佛法久住不灭。

若有钝根众生乃至营事福处者。观彼经意。明不修
正业之人。恐其沉溺。既是钝根。又著住处。不肯游方
学问。故劝料理福业也(如十轮抄云云)

我知众生心所趣向者。彼十轮云。我知众生种种体
性。心所趣向。能生信解。为利彼故。除其黑暗。乾竭驶
流。得涅槃乐。为欲调伏破戒众生地狱等苦。

除其多闻及持戒者。立有二解。初谓多闻持戒二人。
为世所重。能说法化人。亦开不须治也。又解。今欲治
罚前人者。要是多闻持戒。方能治他也。能示天龙八
部珍宝伏藏至佛想施心等者。捡十轮云。佛言。若有
依我法出家。造作恶行。如是比丘。盲无所观。此非沙
门自称沙门。此非梵行。自称梵行。为诸烦恼之所败
坏。如此之人。犹能开示一切天龙夜叉乾达婆。乃至
人非人等。一切善法功德伏藏。为善知识。由剃除须
发。披著法服。能为众生。增长善根故也。言应作十种
胜想者。若新翻经。名十种殊胜思惟。旧翻经名十种
胜想。一者破戒比丘作真佛想。二观破戒比丘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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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想。三悭贪比丘作布施想。四多嗔比丘作忍辱想。
五谄曲比丘作质直想。六懈怠比丘作精进想。七聚
落比丘作兰若想。八散乱比丘作禅定想。九愚痴比
丘作智慧想。十生死比丘作涅槃想。束为颂曰。破佛
破持悭贪施。嗔忍谄质懈怠精。聚落兰若散乱禅。愚
痴智慧生死涅。言佛想施心者。立明。略举十种中二
事也。谓是于破戒者。作真佛想。悭者作施想故曰也。
宰相谪罚况馀轻犯等者。说文云(都革反)。罚也。通俗文
云。罚罪曰谪。字林云。谪罪过也。又云责也。说文云。罪
之小者曰谪也。言罚者折伏也。言况馀轻犯者。故十
轮云。依我出家。若持戒。若破戒。我悉不听转轮圣王。
大臣宰相。不得谪罚系闭。加诸鞭杖。截其手足。乃至
断命。况复馀轻犯小威仪也。牛黄麝香等者。十轮云。
佛言。破戒比丘。虽是死人。是戒馀力。犹如牛黄。是牛
虽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后有用。能大利益一切
众生。恶行比丘。虽犯禁戒。其戒势力。犹能利益无量
人天众生。譬如估客。入于大海。断于无量众生之命。
挑其两目。持阿摩陀那果。捣筛和合。成其宝药。若有
众生。盲冥无目。乃至胞胎而生盲者。以此宝药。而用
涂之。众病得除。其眼明净。如是若诸破戒比丘。虽破
禁戒。造作恶行。于佛法中。名为死人。复能令他一切
众生。使得清净智慧法眼。能令见者。当得如是。况复
为开示说种种法也。又譬如烧香。香体虽坏。熏他令
香。破戒比丘亦复如是。自堕恶道。能令众生增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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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一切羯磨。说戒律处。悉皆驱出。不得在众。而悉不
听王及大臣。加其鞭杖。佛即说偈。

「 瞻卜华虽萎
 胜于一切华
 破戒诸比丘
 犹胜诸外道」


薝卜者。正言瞻博迦。此云黄华。树小而香。西域多有
此林也。新翻十轮偈云。

「 瞻博迦华虽萎悴
 而尚胜彼诸馀华
 破戒恶行诸苾刍
 犹胜一切外道众」


为不信所烧者。立明。此合前烧香之喻。香体虽坏。能
熏外物。破戒者亦然。虽复为他信心供养所烧。犹能
增他善根。示人天圣道。慈有二解。一云破戒之人由
不信因果。遂破净戒。长夜受苦。故曰也。又解。为信施
所烧同前立解。故唐三藏新翻此经云。信施所烧也。
又云若有比丘。于性重罪中。若犯一罪者。虽犯重罪。
和合僧作羯磨治之。其本受之戒。犹有馀势。譬如妙
香。虽无香质。馀分芬馥。不可轻蔑。破戒比丘亦复如
是。无戒白衣。不应轻慢。虽非法器。于贤圣毗尼中退
没堕落。不得受用四方僧物。由本受得戒。馀不犯者。
其戒香气多有势力。是故不听白衣谪罚。况馀坚持
禁戒清净行者耶。言三世僧物者。房舍卧具。事通三
世。过去修治。得今受用。今复修补。用通未来。其恶比
丘。三世僧物。饮食敷具。皆不听用。以其破戒。非是僧
故。不合得分。故云皆不预分也。

若非法器云何驱遣等者。十轮经中。波离从座起。问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3a 页 X42-0713.png
佛。若世尊作如是言。是法器及非法器。悉不讥诃。他
未来时。作诸恶行。如是比丘。非沙门。而作沙门。非梵
行。而作梵行。今当云何呵责其心。驱遣令出。佛言。我
悉不听俗人讥诃。若有比丘。造作恶行。共僧中住。其
有清净比丘。威仪具足。成就五法(应是五德)。语恶比丘言。
我今欲举汝罪。是实不虚。是时不非时。慈心软语。为
使佛法久得安住。为欲炽然一切佛法。若听我说。我
当如是举汝。若不听者。当依毗尼中灭诤法治之。言
比丘得作者。谓佛答波离言。我不许俗治。比丘得治。
故曰也。立问。大集令王治。十轮不许治。如何会通。解
云。大集令治。据比丘作恶外彰。十轮不许治。据比丘
内缺其行。外犹生善。说法化人。故不听治也。复有十
种非法即得大罪等者。彼十轮经。云何为十。一若僧
不和合。于国王前而讥诃者。是名非法。二若僧不和
合。于婆罗门众中而讥诃者。亦名非法。三者僧不和
合。于王眷属及诸大臣前而讥呵者。是名非法。四者
僧不和合。于白衣中而讥呵者。是名非法。五六者僧
不和合。于妇女小儿等中而讥呵者。是名非法。七僧
不和合。于僧净人前。馀言如上。八者僧不和合。于比
丘尼众中。馀言如上。九者僧不和合。于本怨嫌人前。
馀言如上。十者僧不和合。以嗔恚心而相讥呵。是名
非法。有如是等十法。不应讥呵。假使举得少罪。亦不
应受。若复少有佛法讥呵者。亦不应受(上唯有九。疑是开小儿妇
女为二也。由有等字。馀句无有等字。钞引文略。可对思之)。下具出举法如律法中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3b 页 X42-0713.png
者。立云。即遮法中明也。

行恶行有果报故者。即此治罚是果报也。济亦云。只
此罚之。是恶果之报。上释化教义竟。

上品之徒见影依道者。和上云。上根之人。犹如快马
举鞭见影即走。迟驴楚毒。而不肯行。此喻下根人也。
首疏云。佛法中有三种人。谓上中下。上品之人。专精
不犯。坚守禁戒。如鹅珠草系。理须恭敬。不得治罚。如
转轮王神宝之马。一日之中。周四天下。不劳加罚。中
品。犯巳自悔。深生惭愧。如好良马见鞭影便行。不须
加罚。下品之人。无惭无愧。破戒犯罪。续作不止。自非
治罚。宁容肯息。如似钝驴。不加鞭杖。无由取路。准此
文中。约犯过者。取第二人为上品。慈云。见影者取教
为影也。以见教中治罚之人。即改过故也。又智论第
二十六卷云。佛有时苦切诫诸比丘云。汝狂愚人者。
此苦切语。为怜悯众生故。无有垢心嗔骂也。自有众
生。耎语善教。不入道捡。要须苦切粗教。乃得入法。如
良马见鞭影去。钝驴得痛乃行。复有四种良马喻。如
杂含经抄可寻(云云)

悛革等者。悛(七缘反)改也。见字书。案意。有所改革谓之
悛。又谨敬貌也。言革者。说文云。兽去毛曰革。革更也。
斯言允矣者。尚书云允信也。周易云允者当也。

四分中凡欲治罚举人乃至具如律本遮法中说者。
律文即遮犍度中明也。时有六群比丘。作如是念。世
尊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展转相教。更相受语。便举清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3c 页 X42-0713.png
净无罪比丘。佛言听先求听。能举之人。须具五德。乃
至穷问。为见闻疑。何处见。见何罪。犯戒见。犯威仪耶。
问答一一如法。犯者臣巳。乃可依断。律文中尽论此
(云云)

一言呵责者。砺云。此人轻蔑僧众。情存斗乱。破坏彼
此。故以苦言切勒。名呵责。祇律名折伏羯磨。涅槃名
呵责羯磨。十诵名切勒羯磨。二门不同。今即是初。

四分等律总处明之等者。谓等取诸部十祇五律。此
中合诸部。共明立治之法。

若对僧比丘前者。僧者四人巳上。比丘者。据一人二
人等也。倒说四事者。戒见威仪邪命。为四事也。倒者
犯言不犯。不犯言犯。邪言不邪。不邪言邪也。羯磨疏
云。戒见仪命。理须顺奉。四反倒说。坏乱俗心。即斯义
也。谓六十二见者。将此六十二见。破其正见。故言破
见。济云。引是举能破。以解所破也。谓是将断常边邪
等。以破其正见。故曰也。言六十二者。荣疏云。且明五
见。一身见。亦名我见。见身为我。从其所取。故名身见。
计身为我。从其所取。故名身见。计身为我。从其所在。
故名我见。二边见。断常乖中。说为边见。三邪见。谤无
因果。乖违法理。故名邪见。四戒取。执牛狗戒等。以为
真道。从其所执。故名戒见。五见取。取上诸见等以为
正。故言取。因是五见。生六十二见。一云因五见之中
身边两见。生六十二见。何者。因身见生五十六见。欲
界五阴。各有即离四见。成二十。言约即离成四句者。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4a 页 X42-0714.png
一即色是我。二离色是我。三亦即亦离是我。四非即
非离是我。馀受想行识亦然。色界亦二十。无色无色
阴。唯有十六。总成五十六也。因边见生六见。谓三界
各有断常。成六见。六配前五十六。成六十二也。又云。
只因五见中一个边见。生六十二见也。现在有常无
常四见。约五阴为二十。未来边无边。又成二十。过去
如去不如去。复成二十。俱不离断常。为六十二见也。
解云。一常。二无常。三亦常亦无常。四非常非无常。此
四属现在。一有边。二无边。三亦有边亦无边。四非有
边非无边。此四句属未来。一如去。二不如去。三亦如
去亦不如去。四非如去非不如去。此四句属过去。五
阴为言。一阴有四句。五阴成二十。三世成六十。此妄
计。皆以断常为本。故成六十二。言常无常等者。外道
计身是常。或言是无常。或云半常半无常等。故曰也。
济云。三灾起时。欲界人皆生初禅。初禅下界有梵天。
即色界初天也。知三灾欲起。即下来人中。教化修初
禅。一切人民学初禅故。皆舍命生初禅。未免火灾故。
梵天又为诸天众说法。令修二禅。其人皆修二禅。死
后并生二禅。得免火灾。以二禅未免水灾故。更教修
三禅。虽生三禅。犹未免风灾。诸天为说四禅。众生即
修四禅。得免风灾。初梵天教人修禅时。皆发遣人。生
上界去尽。然后自舍命。生彼上界。如是生二禅三禅
四禅。皆是最后而生。至风灾即散。梵天前下生三禅。
众人后生。见梵天在。谓言本来不死。计之为常。至水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4b 页 X42-0714.png
灾退时。梵天又前生二禅。众人后生。见之谓言本在
不死。计以为常。至火灾退时。梵天从二禅下。前生初
禅中。众人后生。见梵天在本不灭。计以为常。后欲世
界成立。梵天亦先下人中。诸梵天众寻后复生。见本
梵天。谓言是常。以去时在后。来时在前。众生不知。谓
言是常。则计梵天是常。馀皆无常。故言亦常亦无常
也。言边无边等者。有计四方有边。或云无边。或言上
方有边。东方无边。或言尽无边尽有边等。故曰也。言
如去等者。疏云。如从前来去向后世。亦如前来改名
如去也。不如去者。有人宣说。身死永灭。不如前来。向
后世去。名不如去也。亦如去亦不如去者。有人宣说。
身与神异。身死神在。如从前来。向后世去。名如去也。
身则永灭。不如前来。向后世去。名不如去也。非如去
非不去者。有人宣说。神如虚空。不可说去及以不去。
名非如去非不如去也。依南山阇梨。于五阴上明。先
将色为窟宅。受居其中。二色为窟宅。想居其中。三色
为窟宅。行居其中。四色为窟宅。识居其中。次将受作
头亦得四句。想行识等例尔。各为四句。四五便成二
十。三世则成六十。并根本断常为六十二见也。言四
聚者。一波逸提。二提舍尼。三恶作。四恶说也。

一诈现异相者。谓寒著夏衣。夏披寒服。诈作贫相。心
悕他物也。二说巳功德者。谓我是律师。坐禅持经。头
陀知僧事。令他信故。三高声现威者。谓高声叱吒。示
现威严。令他畏难。谓有势力。彼当思惟。后必能为我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4c 页 X42-0714.png
作损益。便持物施。入手并入邪命摄也。激动令施者。
立谓。说巳所得之利。意令他施。说云昨日张家得一
疋绢。今朝王家复送一疋䌷。悕求人施。故名激动。应
师云。激者发也。说文云。水急疾曰激也。

从此巳下明四邪义也。通使四方者。立谓。今有比丘
谄曲。为官人家。作使往来等是也。上观星象盈虚之
相者。立谓。象谓日月。星星辰也。故易曰玄象莫大于
日月也。谓观五星二十八宿。星即象也。观天文星宿。
若观了了曰盈。不了了是虚。即耕田种植者。此名下
邪。亦名下口食也。今时多有犯者。谓言我不负信施。
是我自力所得。不思犯邪命之罪。

若无根破戒见者。立谓。虽破戒见威仪。以三根未现。
不得治也。若与呵责羯磨。名为非法。

若不知不见五犯聚谓波罗夷等者。五犯聚即五篇
名也。立明。此人不识不知此罪相。或犯夷残。谓言是
提。或犯吉。谓言是残。故曰不知不见。须作呵责法也。
又须一事。若犯夷不得作此法。即依作灭摈法也。故
下文作二十非中。广明是也。至如今懈怠。不学圣教
者。亦合此治。

九亲近白衣等者。即与俗人交往结义等也。故偈云。
出家莫近俗。近俗使心迷。时时长烦恼。日日损菩提。
即其义也。

言馀如前说者。与尼女。身口习近。与黄门等同上。言
果蓏相授者。树生曰果。蔓生曰蓏也。与恶人为友等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5a 页 X42-0715.png
者。同志为友也。言樗蒱者(敕奴反。又他奴反)谓收掷也。博物
志云。老子作之用卜。今人掷之为戏。广如重轻仪记
释也(云云)。不亲附善人者。谓不近善知识也。如阿难
白佛言。善知识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难。善知识者是
全梵行。如我昔日。值善知识。遇定光如来受记等。是
也。上来明过对比丘前。比入呵责。若对俗作四事者。
即与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法治之。对僧犯既尔。
对一比丘犯亦然。类例而然。故言比入也。

此与馀羯磨有异故前明之者。立云。此呵责羯磨。与
下六种羯磨不同。其下六者。或时犯过于俗。此一呵
责法。犯过对僧。故曰有异也。胜云。明此治法。是违情
立治。须僧證正其犯。五德举告。为作忆念。令其伏首
方作羯磨。故出一番。以例下六也。馀有作法顺情者。
不须證正。故曰也(此律当文)。缘起十种如上者。谓上羯磨
篇中。凡秉法前。具十缘。此举罪證正。当其第八陈本
意也。注云德人举告僧言者。即举罪五德也。此呵责
羯磨。律缘是智慧比丘卢醯那比丘二人。喜相斗诤。
口出刀剑。互求长短等(可寻律文)

犯不应忏罪乃至不成得罪等者。谓犯夷复覆。此不
可忏。应与灭摈。不合呵责。言及人法二非并作法不
成得罪者。此中有二十七句也(云云)

不得早入聚落逼暮还者。谓常须白日在界内。行逊
谢法。求僧为解。今既早出夜还。不领于僧。故不许也。

注云指下篇为馀者。今为吉作呵责。指何处为馀。则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5b 页 X42-0715.png
无下可指也。应阙此句耳。又不得指上篇为馀。即与
下第三句。若复重于此。有妨也。言重于此者。若为下
四篇作呵责。可言重于此。若为夷作呵责。则指何处
为重于此。昔解皆非。今解。夷本灭摈。何有呵责。直是
学悔者。夺三十五事。则指馀覆之夷为馀也。二若相
似若从此生者。砺云。言相似者。与本罪种类同也。如
为故妄语作呵责。后更犯两舌绮语等。若从此生者。
谓从根本之前方便之罪生也。由前方便。能成根本。
故知根本。是从方便生。故云若从此生也。

不应共善比丘诤者。其人犯罪在身。理须细心卑下。
如何无礼。更与他人相诤。事既纷纭。甚所可也。

注云彼二比丘亦尔者。此谓二人被治。一人乞解。其
彼一人。亦须别乞解也。今言彼二比丘者。即第二比
丘也。

二摈出羯磨者。砺云。此污家之人。坏彼信心。僧以作
法加罚。遣出本处。故曰也。涅槃名为驱遣羯磨。十诵
名驱出羯磨。事起马宿满宿二比丘。在聚落中污家
也。旧云马师满宿谬矣。亲捡十诵云尔。四分名富那
婆娑比丘及阿湿卑比丘。在[革*(立-一+可)]连聚落。行污家恶行。
馀比丘住。乞食不得。云此比丘。不与我曹言语慰问
迎逆。乞食比丘。举过白佛。佛令白四摈出。令身子目
连往治。反谤众僧。云怀爱恚。僧即设谏。违谏犯残。临
时付口言。故须遣出。本处者。谓遣出聚落污家之处
也。使世俗识非达正等者。立明。六群既在聚落污家。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5c 页 X42-0715.png
自种华果。教人种等。所得利养。将与一家。不与一家。
致令俗人谓言佛法应尔。今作法治此六群。使俗识
知是非分齐也。

牒其过巳离此住处为异者。济云。此摈出羯磨之文。
亦同前呵责羯磨文也。但须牒其污家恶行之缘巳。
即言僧今为此比丘作摈出羯磨离此住处。加此离
住处之辞。与前有异。故曰为异也。

若有咨请推属本师者。立明。本师即和上也。以此比
丘。既被僧治。夺三十五事。不得与馀比丘共住还。以
和上须二时教诫。令其改过。从僧乞解。令师僧中代
陈。故疏云。除师徒尼伴也。谓师弟子互被治。佛令教
敕改过。无随顺罪。尼若犯者。制不离伴。伴尼随顺。亦
开无过。

三依止者。涅槃名置羯磨。谓安置有德人所也。律缘
是僧刍比丘。年老无知。数忏数犯。所以圣制。令依有
德比丘。然初令依处。后复处坏。佛令依人。人后复死。
所以令依但有德者。即便依之。后识达持犯。方得作
法为解。

言痴无所知者。立谓。此人非不识世事。如兴博贩卖。
谈论世法。无事不通。但不识持犯开通轻重法相。故
曰也。

馀如师资法中者。立明。此与师资法中依止。大同少
异。此则依止众僧。彼则依止别人。若教授承事。依止
等行。一同彼也。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6a 页 X42-0716.png

四遮不至白衣家者。砺云。涅槃名为举罪羯磨。彰过
于外。俗人前悔。故曰举罪。十诵五分称为下意羯磨。
祇律名为发喜。谓发白衣欢喜也。缘起四分呵责揵
度中云。即迦尸国质多罗居士。请身子目连。具办饮
食。尽世间二味。时有善法比丘。旧来往其家。见彼作
异常饮食。心生嗔恚。作见恶言。居士所办饮食。无味
不有。唯无胡麻滓。此言讥毁居士也。此居士。素有押
油之业。居士闻此言巳。深乃不乐。便语比丘言。如何
内怀如是多宝。根力觉意禅定正受。作如是粗言。我
今当说譬喻。有智之人。以喻自解。譬如有国土无鸡。
是中贾客。持雌鸡来至国中。彼鸡无雄鸡。便与乌共
通。时鸡后生子。不作鸡鸣。复不乌唤。即名之为乌鸡。
今汝亦尔。怀禅定正受。而作此粗言。善法比丘言。居
士骂我。今欲去。居士苦留不住。云欲至佛所语言。可
白世尊。无令增减。说可当还来至我所。时比丘往白
佛。佛无数呵责之。云何彼居士有信。作檀越。多有利
益。供给众僧。乃以此下贱之言。骂于他耶。即告诸比
丘。为此善法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然后
差八德人。即有阿难。具此八德。领此比丘。往谢白衣。
其八德义。如下广明。

不肯者具有进不者。立明。俗人若欢喜者。僧则为此
比丘解之。若俗人再三。不受忏悔者。即与作覆钵法
也。胜云。律中檀越若所受。犯罪比丘。应自往忏悔。故
曰也。济云。一回往谢不受。后更教往。以得喜为期也。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6b 页 X42-0716.png

更总明四三羯磨同异等者。谓更明上四种羯磨。并
下三举羯磨之义也。

但坏其行心犹有信者。砺云。不坏信者。约不坏自信。
非不坏他俗人之信。就呵责等四羯磨中。言坏行者。
行虽无量。略明唯二。一内护行。谓出家人顿教修行。
众法成立。摄法在巳。千载不坠。名为内护佛法行。二
外护行。谓在家俗人。敬信三宝。授护佛法。使不坠没。
名为外护。就上内护有二。谓众法内护。自行内护。若
坏众法内护行者。与作呵责治。若坏自行内护者。与
作依止治。就上外护行亦二。谓有违顺之异。若顺情
生过。不问总别。多家一家。并须摈出治。即是护令生
于正信。若违情恼物。不问多一。皆作不至等治之。便
是护令无恼。以骂生恼故。随事差分。立四治法。又七
羯磨人。前四治轻。得足僧数。后三邪故治罚法重。不
满僧数。前之四人。既是僧数。无随顺罪。后三人者。邪
见坏心。不足僧数。有随顺罪。又随有轻重。若随前二
不见不忏人者。但得吉罗。随后恶邪得提可知。又此
七羯磨人。前六人。无倚傍。无倚傍故。不须设谏。后恶
邪不舍。以倚傍圣教。言说相似。是非难分。须僧设谏。
开示是非。改过从善也。所有资产入同举僧者。立明。
此三举人。生时不同僧利。今死后。衣物不合僧分。伹
是入当时同举僧也。济云。其三举人。古人举喻犹如
犁楼陆。秋月不用。举置阁上。到时方用。此三举人。亦
复如是。既卒无用。故亦举之于众外。待心改巳。僧为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6c 页 X42-0716.png
解之。

并合此治者。明上滥学大乘之人。绝无修道之心。广
造罪巳。口云罪无形相。有何可忏。如此之辈。并合依
犯而治也。五涅槃名为不可见羯磨也。宾云。既起邪
见。未可得正见也。又解虽犯罪巳。邪心不信。未见有
犯。故曰未可见也。此不见不忏二事。事起阐陀比丘
也。

或由不达教者。如经中明净秽二罪。虽非内外。求不
可得。不可睹见。今此人或不了达此言教。即便言不
见也。

六不忏举者。砺云。涅槃名为灭羯磨。谓治罚前人。使
信忏灭罪故也。谓犯罪巳。不肯忏悔。云罪性空。有何
可忏也。如有问言。经中盛说罪性空。有何可忏也。如
有问言。经中盛说罪性皆空。今有何义。令我忏耶。应
为分别。经说性空。是谈理观。汝未除妄。如何说空。又
法性空。伹应除病。岂当废事。方始谈空。若空废事。空
应碍有。由碍有故。即不成空。由不成空。理应须忏。若
不碍有。应不碍忏。既不碍忏。亦应须忏。进退遭难。犯
过无逃。又复难言。空不碍有。亦不碍空。不应不忏。亦
不应忏。何须执我。令我要忏。复为分别。汝不忏空。违
我忏空。是故众僧。要须治汝。言妄陈滥说者。言罪性
如虚空。持者为迷倒。是以邪见。滥于大乘也。

然后乞解者。以此人心意调顺。方始为解。若不如此
一向不合也。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7a 页 X42-0717.png

七恶邪不舍者。事起阿利吒比丘也。砺云。涅槃名为
未舍恶见羯磨。明了论。若比丘不见自有罪。若见不
肯行对治法。或不舍邪见。作不共住羯磨。此了论言。
含三举人。

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等者。立云。无佛兴世。所制
戒捡。及此七法治人者。意令莫犯。使戒净故。定慧从
生。断惑出尘。至无上果。名为一义。义在果也。然下文
自解。一义之意。四分增一文云。佛告诸比丘。如来出
世。以一义故。为诸比丘。制呵责羯磨。摄取于僧。以是
义故。如来制呵责羯磨。佛说如是。诸比丘闻欢喜。信
乐奉行。下有诸句。约摈出。依止。遮不至。三举等。乃至
说戒自恣。及单白。白二白四。三种羯磨。及覆藏。本日
治。出罪法。及四波罗夷。乃至众学。七灭诤等。一一句
中。皆如呵责羯磨说。皆言如来出世。以一义故。为诸
比丘。制摈出羯磨。乃至为诸比丘。制四夷七灭等。疏
家总为二百八十戒。具在律文。谓前言制呵责羯磨。
下有三十个法。次言为诸比丘。制四夷。即是二百五
十戒。配前成二百八十也。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
等者。即戒之十利也。此是解上为一义故之意。故曰
所谓也。

无量劫不复人身者。以随恶比丘语故。获如是罪也
理合治之如后二经者。即是涅槃大集等也。依后为
定者。即依涅槃经者也。两存亦得者。谓若外有善相
者。须依十轮莫治。必以愚闇自缠。可依涅槃治也。言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7b 页 X42-0717.png
废前又是者。废十轮依涅槃也。犹如敕文。后敕废前
敕也。问此三举人。既云举之众外。为但是不同前法。
名为众外。为存寺外。解云。在僧坊也。不得预僧法事。
故称众外。

言恶马治至亦当举汝等者。宾云。要犯四重。拒而不
受。故与恶马治之。若残罪巳下。事罪俱不引者。但与
嘿摈治。今寻钞意不然。犯重讳者。下文自有灭摈治
也。今恶骂治者。不问所犯轻重。若拒讳不见者。犯即
合此治。言汝所往处亦当举汝者。立明。此人不肯受
治。欲往馀寺者。僧即差人。往馀寺报言。此比丘犯罪。
若后至来。可须治之。故曰汝所至处亦当举汝。不应
从求听者。砺云。谓屏处作过。若为他举来。必须求听。
假得自言。方行治罚。此即对众。公然而作。非虚义同。
自言义同。求听。直须治之。故曰不应从求听等也。

五分云梵坛法者。捡五分文云。阐陀比丘。在拘舍弥。
触恼众僧。不共和合。有一比丘。安居竟。往迦叶所。以
此事具白迦叶。迦叶语阿难。汝往拘舍弥。以佛语僧
语。作梵坛法治之。阿难受使。与五百比丘。俱往其所。
阐陀闻阿难来。出迎问言。何故来此。答言欲利益汝。
问言云何利益我。答言。今当以佛语僧语。梵坛法罚
汝。即问云何梵坛法。言梵坛法者。一切比丘比丘尼。
忧婆塞忧婆夷。不得共来往交言。阐陀闻巳。闷绝躄
地。语阿难言。此岂不名杀于我耶。智论若心强犷如
梵天法治之者。佛涅槃时。于娑罗双林中。北首而卧。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7c 页 X42-0717.png
阿难亲爱未除。心没忧海。不能自出。时长老阿泥卢
豆。语阿难言。汝守佛法藏人。不应如凡人愁恼。一切
有为法。是无常相。汝莫愁忧。又佛付汝法。汝今愁闷。
失所受事。汝当问佛。佛涅槃后。我曹云何行道。谁当
作师。恶口车匿。云何共住。佛经初头。作何等语。如是
等事。汝应问佛。阿难闻巳。闷心小醒。得念道力助。即
于佛后。一一问佛。佛言。我过去依止于法。莫依止馀。
观身四念处。勤修精进。又从今日。解脱戒经。即是大
师。如戒所说。身业口业应如是行。车匿比丘。我涅槃
后。如梵天法。应当治之。次后我三阿僧祇劫。所集宝
藏初。应言如是我闻。三世佛法。经皆如是(云云)。言梵
坛法者。胜云。谓梵天中。若非法者。诸梵天。将此人置
坛上。不与共语治之。故曰也。以欲界语地亦通色有
等者。然语法通欲色二界。此二界。以语为乐。不语为
恼。故不与语。治之。济云。欲界语地等者。据瑜伽论中。
地有十七种。始从欲界。乃至声闻地。菩萨地。佛地等
(云云)。古者西来三藏。唯得最后一地。来此方译。名为
佛地论。至唐三藏。译瑜伽论百卷始尽。故知佛地与
瑜伽。同本别译。然瑜伽是无著造。恐不信行。托称弥
勒所造。言十七地者。一者有寻有伺(音四)地。二者无寻
唯伺地。三无寻无伺地。寻则粗。是觉也。伺即细是观
也。旧经论名觉观。新经论名寻伺也。寻伺是语家加
行也。夫欲言语者。要先有寻伺。论云欲界及初禅。有
寻有伺地。若中间禅。无寻唯伺地。二禅巳去。无寻无伺地。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18a 页 X42-0718.png
言中间禅者。谓初禅巳去。来至二禅名中间禅也。宾
云。承前诸师。解未至禅。云是中间禅者错也。初禅巳
前。未至初禅。名未至禅。亦名未来禅。亦名断律仪也。
言中间禅者。即是初禅巳去。二禅巳前。梵王住处。名
中间禅也。其梵天在初禅之上。二禅之下。未属四禅。
二十五有中自当一有也。亦名梵辅天。齐此巳下。皆
有语言。故曰欲界及初禅。有寻有伺地。故旧经云。觉
观在初禅即其义也。二禅巳上。无复语言。若中间禅。
无寻有伺。则梵天无有言语。今不语治人。故唤为梵
天法。谓同梵天之不语也。又解梵天虽无觉有观。然
由有言语为乐。二禅巳上。方无觉观。故不语也。梵天
中有罪者。嘿法治之故曰也。言亦通色有者。以色界
中。唯初禅有语。故曰亦通等也。胜云。梵天定地。彼无
语法。今以不语法治也。计理二禅巳上。应无语法。大
梵天王巳下。亦有语故。不语治之。顺钞文也。宾云。寻
伺语言加行也。夫欲出语时。必先心中。有寻伺方便。
然后发言也。又云。犯僧残巳下。事罪不引者。伹作此
梵法治也。下文恶马治者。要犯夷罪。事罪俱不引者。
方作恶马治也。谓其人拒讳不肯。引事引罪也。要犯
夷者。方与恶马治也。知之三种调伏法者。立云。一柔
软调伏。二刚强调伏。三柔软亦刚强。故名三种也。犹
不调杀之者。谓先以柔软刚强谏之。若不从者。即作
不共语治之。故杀也。

从此巳下明灭摈法义也。不得共住共事者。立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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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即说戒自恣。二种中共住。事者羯磨也。一切僧家。
诸馀羯磨。法事亦不得共作也。所以知羯磨是事者。
四诤之中。有事诤。即因羯磨而诤者是也。

多论大众有知不须自言与四分令自言乃至目连
被呵中说等者。此二文何故相违者。解云。四分约五
德。三根不了。故须犯者自言。多论据三根明了。故不
假自言。直得治也。言目连被呵中说者。据僧祇律云。
昔日佛自说戒。时有国王。为佛作金鍱莲华。至布萨
时。佛坐其上。诸比丘集。欲作布萨。有金莲华鍱堕地。
有一比丘。恣心取挟腋下。佛即嘿坐。不作布萨。阿难
初夜巳过。请佛令说。乃至中夜后夜白佛言。众僧坐
久。愿佛说戒。佛言。众不清净。时目连念言。谁不清净。
便入定观见。此恶比丘。捡身众中而坐。即到其所。左
手擒捉。牵出至户。右手推出。语言。汝从今日。非复沙
门。佛呵目连须待自言。因此佛语诸比丘。从今日后。
汝等当自说戒也。所以佛不自说者。谓佛左右。有五
百金刚。若三问清净时。不如实发露者。金刚即杵拟
碎之。如微尘也。立云。据此文意。与前多不同者。今解
云。若内心犯罪。三根未现。须依律文。待其自言。若公
然作罪。畜妻抱子者。何假自言。可准多论直尔灭摈。
钞引二文来意者。其义如此。

大众容之自他同秽者。谓自身犯律。体坏非僧。不合
闻戒。不沾僧利养。死入恶道。名为自秽。今身滥在僧
中秉法。不足僧数。作法不成。误其众僧。此名坏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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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释第一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义竟。

二约僧制众食明通塞者。净戒及时曰通。若破戒及
时。有德非时。是塞也。犯重囚禁遭赦得免者。谓有比
丘。犯重罪巳。众主禁著空房。待有国家恩赦。到来相
放。此名非法。佛法之中。何有此事。一者。不合系闭枷
禁。二者不关王赦也。或自货赇得脱者。说文云。枉法
受财曰赇。又云。以财枉法相谢也。欲明犯重罪。被禁
牢狱。多将钱宝。僧与众主。大德求脱也。或夺贼物因
利求利等者。谓僧家立制。若有僧私之物。为贼盗者。
后须夺取。此非法制。是名贼夺贼也。言因利求利者。
谓如落华师。为他说法。令他舍悭。遂求财物。入巳者
是也。慈云。如识官人。与他求事。将物与官。即自留馀
者是也。

不令同法如后引之者。以下诸文。皆有无力无伴自
去等文也。如下十诵白僧灭之。不者馀处去等也。

僧祇若作非法制乃至止得三人者。案僧祇云。时瞻
波诸比丘共诤。同住不知。一人举一人。乃至众多人。
举众多人。诸比丘白佛。佛言。从今日听作见不欲。见
不欲者。若僧中。非法羯磨事。若有力者。应遮语言。诸
长老。此非法非毗尼。不应作。若前人凶恶。有大势力。
恐为我梵命难者。应作见不欲。作是说。此非法羯磨。
我不忍。与见不欲。如是三说。作见不欲时。不得趣尔
人边作。应同意人边作。不得众作见不欲。得二人三
人作。馀者当与如法欲巳舍去。若僧中非法断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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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不与欲。不作见不欲。并越毗尼罪。若作是念。随其
业行。如火烧屋。自救身得护心相应无罪。是名见不
欲也。自意云。上言不得众作者。谓作见不欲。但许三
人作。不得四人作。故言不得众多也。羯磨疏云。见不
欲者。即六和中。见不同也。谓既是见异。非同和之义
也。问何不尽说欲起去。答若具说欲者。欲即是情和
也。母论见众非法独不能谏应作嘿然如上说者。前
通辨羯磨篇中。引母论比丘见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谏之。独一不须。犯非法制罪者。此得吉也。上
释非法制义竟。

五分虽我所制馀方不得行者。谓佛在时有出家者。
佛令为剃发。今则国王不许。故言不应行。景云。如佛
制夏竟游行。今时王制。若无故离寺十日。皆判还俗。
又不得行也。故注云。俗王为僧立制。不依经本。即其
义也。

罚舍利弗日中立之者。捡祇云。佛在舍卫城。制诸比
丘。作尼师境竟。诸比丘在讲堂中。共议云。佛制尼师
坛。大小。若敷坐处。两膝则无。若敷两膝。坐处复无。诸
比丘以此事白佛。佛问诸比丘。僧中上座是谁。答言
舍利弗。佛语舍利弗。众多梵行人。作此论说。汝云何
嘿然而听。今当罚汝日中立之。舍利弗受罚即立日
中。诸比丘各至佛所忏悔。恕舍利弗𠎝。佛言。日月星
宿犹可回转。舍利弗心不可回转。以受我罚。心坚不
可转也。以过去曾作蛇来(云云)。济云。身子是法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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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过尚治。今末代僧尼。有一行一能则一切时中。
违越众命。义非依教也。问何故五百声闻中。身子目
连独称法轮大将者何。答以调达破法轮僧。身子目
连是第一双。力能摧殄。当日还和。所以故称大将。如
今国家大将军。能破怨歒也。则称大将。调达破僧僣
称为佛。则是大鲸歒也。则是破法轮之贼。身子能平。
故称大将。又解身子常能伏佛说法。即经云。大智舍
利弗能随佛转法。故称法轮大将也。

先语僧制法式等者。此是如法之制。理须奉行。非法
立条。纵违无过。上释僧制义竟。

二约僧食以论通塞者。先约僧俗明。次于僧中。约持
破明。又持中约时明。并有通塞。时则是通。非时是塞
故也。乞食可得不等者。佛在世比丘。皆乞食也。佛亦
乞食也。非唯比丘。然佛自乞食。且论有四意。一三世
诸佛法尔乞食。二为充躯资身。长道自行益故。三福
利施主反报益故。四为声闻弟子。仿佛成规故。

古师匡众之法等者。匡由正也。即是随朝长安志相
寺灵祐法师寺诰也。其僧善以能卜。值小周灭佛法。
仍避乱终南山。于时奉敕。搜扬僧伍。并令还俗。其不
肯者。敕令深剃。而祐身披俗服。遂领门徒在山。每出
卖卜得钱。馀米以供门人。后值隋家御宇。蒙补为僧
统。充十大德之数。因于本居之山。为置志相寺。而法
师躬立寺诰云。僧寺不得畜女净人等也。宾云。灵祐
师是休法师和上云。即玄奖法师和上也。祐本是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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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西市卖䭔老婆所生。其年十三。其时类小儿。在西
市打连钱。看者数百。时有一禅师。从市中行。遇见此
小儿。衣服极弊。上一井兰上。打钱打一百下。无有失
落。知是奇物。乃往问其所在。祐曰近在某街头。即唤
逐我出家能去不。答曰由母。禅师相将问母。母言。居
家贫穷。生此小儿。何堪出家。又无资给。禅师苦劝。母
即许之。知惜何益。至明日。禅师自将衣裳来取。至于
寺中。将一打墙铁槌。令于石上磨之。吾欲作斧。祐即
磨之。经十六七日。不暂休息。磨一边稍似斧刃。师来
看。见知其志操。当即令休。吾不复用。小儿不休。巳拟
作斧。何得中悔。以成为限。师深敬惜。后授经论。无所
不达。声播天下。立性作行。誓愿不视女人之面。病困临
死。尼姊来看。遥见入房。转面向壁。又净影远法师即
是祐弟子。于布萨日。说欲不出祐从出来直到堂头。
衣服粗弊。众皆不识。莫有敬者。至说欲时。制众且止。
慧远房中读疏。乃云法事因缘。众僧说戒。岂是魔说。
使者寻报。远即走来。流泪悔过。大众方知。是远和上。
言寺是众僧修道境界者。谓僧依寺中修道。如王治
国。依六大城为境界也。注云白衣及中能斋亦得者。
立明。由能斋故。是当来得道。作出家之因。故开与食
五分无此相貌。广如随相盗戒中当序(云云)。唯有任
道行之同护法等者。任由依也。立云。任者当也(去声)。谓
当其道理而行也。如有僧来。依时鸣钟。而给俗来能
斋亦给。此名依法。故曰任道。乖此不依道法名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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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也。今言同护法者。谓道俗相依。犹如影响。若不
与食。二大彼俗讥故。能斋听与。若一向尽与。彼复谓
言。佛法应尔。今若作通塞之约者。彼则能同护法也。
言不损檀越事者。谓既依道理而行。不损檀越事也。
事谓四事供养也。檀越梵音此言施主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显者。结略上文也。怖四怨之多苦
者。梵言魔罗。此云杀者。害人善故。义言如怨。言四怨
者。带数释也。一烦恼魔。谓内起贪等一切烦恼。能害
善法。二者阴魔。谓有漏五阴共相摧灭。三者死魔。谓
无常灭相。能坏命根。四者天魔。居第六他化天上。欲
界顶。有大势力。好坏他善。见人入道。则来恼乱。恐修
道会正。化他同巳。空其境界也。四中初一是生死因。
后一是生死缘。阴死二魔是生死果。又约始终内外
明者。初受生时。即禀五阴有漏之身。名为阴魔曰始。
形坏命尽。名为死魔曰终。内起三毒。名烦恼魔。外感
天魔。故曰内外也。今言怖四怨者。谓未出家时。畏怖
魔故。所以出家。由出家巳。能令魔怖。两向释俱通。前
解好。故疏云。出家巳后。以十军得道故。破烦恼魔。得
法身故。破于阴魔。得无漏道故。破于死魔。得不动三
昧故。破于天魔。十军者。欲是为初军。乃至自高蔑人
为十。馀可解。言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辞六亲
者。应师云父母兄弟妻子也。言五欲者。色声香味触
也。

忌狭者。说文云。忌者讳也。又恶也(乌故反)。见毛诗。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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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狭者。欲明此人讳闻远通之名。谓之为狭。有本
作局狭字。不亦蚩乎者。广疋云蚩者轻也。有云笑不
露齿曰蚩。

注云悭食独啖饿鬼业者。欲明饿鬼之因。皆由悭习。
一堕此道。报寿遐遥。如杂宝藏中。有罗汉。名祇夜多
与弟子。向北天竺游行。至一石室城。既至城外。惨然
变色。入城乞食。食讫出城门。复以惨然变色。弟子便
问。何缘忧悲。答言。我向于城边。见饿鬼子。而语我言。
我在城边。巳七十年。我母为我。入城求食。未曾一得。
我今饥渴。愿尊者入见我母。语令速来。我时入城。见
饿鬼母。语言汝子饥困。思汝相见。即答我言。我入此
城。七十馀年。自我薄福。加复新产。饿羸无力。虽有脓
血涕唾。粪秽不净之食。有大力者。于先持去。我不能
得。今最后得一口不净。欲送与子。门中有大力鬼。复
不听出。愿尊者慈悲。将我同出。使母子相见。食此不
净。尊者即将出城。母子相见。共食不净。尊者问鬼。汝
于此住。为巳几时。答言。我见此城七反成坏。尊者叹
曰。饿鬼寿长。大其为苦。弟子问巳。厌离生死也(云云)

此乃鄙俗之浅度等者。若识达俗士。尚以忧道。而不
忧贪。今此比丘作此问者。同乎鄙俗耳。言琐人之短
怀者。尔疋云。琐由小也。碎玉曰琐。碎之失也。犹天地
之生长者。喻所得无限。山海者。约受用无穷。

故佛藏言乃至如来白毫相中一分等者。彼经中。佛
告舍利弗。我今明了告汝。我此真法。不久住世。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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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众生福德。善根巳尽。浊世巳近。自求善利。应生厌
心。汝当勤精进。早得道果。我法无诸难事。不念衣食。
卧具医药。若一心行道者。天神人民。皆同心供养。设
使天神诸人不念。但能一心。勤行道者。终亦不念衣
食所须。何以故。如来福藏。无量难尽。如来灭后。白毫
相中。百千亿分。其中一分。供养舍利。及诸弟子。设使
一切世间人。皆共出家。随须法行。于白毫相。百千亿
分。不尽其一。如来如是。无量福德。是诸比丘。应如是
念。不应于所须物。行诸邪命恶法也。

犹函盖相称等者。胜云。僧依道。而受供如函。檀越为
道而施如盖。二种相应。故曰相称。何愁竭耶。言匮者。
郑玄曰。匮是乏也。诗传云。匮竭也。礼记云。有财不匮
是也。注由彼行施普义者。施(平声)谓施设。不简贵贱。贵
者好给。贱者粗给。故曰义然后取。胜说注腐烂僧粟
者。此罪业重。如报恩经佛与阿难。入王舍城。乞食巳。
于城外。有大深坑。城中人民。担持屎尿。弃此坑中。天
雨恶水。亦入其中。中有一虫。其形似人。众多手足。遥
见如来。擎头出水。视于如来。流泪满目。如来见巳。悯
而哀复惨然不悦。即还耆阇掘山。时阿难问佛。向见
屎中虫。先世造何业行。生此水中。为几时耶。复于何
时。当得解脱。佛言。汝等善听。过去无量千劫。有佛出
世。教化巳周。灭度之后。于像法中。婆罗门造立僧坊。
供养众僧。时檀越多送苏油。时有客比丘来。尔时知
事维那。心生嗔恚。嫌油来多。隐匿苏油。停持不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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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言何不传苏油蜜也。维那答言。汝客比丘言。此是
檀越施现前僧。尔时维那。凶恶可畏。即复骂言。汝何
不啖屎尿。云何从我乃索苏油。以此言改。从是巳来。
九十亿劫。常坐于如是浇水之中。尔时维那者。今此
虫是也(云云)。未见道通而事塞者。此明四事供养。若
绝名为事塞。今伹行道不虑未尽。

是第一慈悲人者。谓俗人不能斋。遮不与食。是守佛
教。是护僧法。若不斋辄啖。误他入地狱。即非慈悲人
也。以不与食。令诸众生。不以此缘堕三恶道。名大慈
悲也。毁损三归者。若不问是非而给者。僧俗混同。将
何以为归敬。不知尊胜分齐。而生贱心。即是毁损之
义也。自昏时网者。谓不解示语罪福。是不识时宜。不
用法网也。

准教当拟如随相中者。如下盗戒中。准十诵恶贼来
至。随时将拟。不论多少。僧祗若恶贼檀越公匠。乃至
国王大臣有力能损益者。应与饮食。多论能损者。与
有益。不合是污家法。上来释通塞之义竟。

二引圣言量者。总有三重。谓现量比量。圣言量也。僧
祇食时应作四相者。僧祇此翻大众。谓僧众食时须
相也。捡多论第七卷云。是僧祈食时。应作四种相。一
打揵搥。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内闻知。此四种
相。必使有常限。不得或时犍搥。或复打鼓吹贝。令事
相乱。无有定则。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
者。不清净。名为盗食僧祈。僧祈梵声。男女之异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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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呼之为僧祈。女声呼之为僧祇。或云僧伽。亦是声
之轻重也。[口*祇](上声)(平声)(上声)(平声)(平声)[口*示*斤](上声)此皆悉昙
章中。一啭声同翻为众也。虽作相而遮亦犯者。今时
平且打钟。要须前开寺门。闭门而打钟者。此是非法
也。各有始终僧祇同一布萨至清净无过等者。谓此
是法同食别之界。既食各别。各鸣钟自集。互不相集
者。无过也。善见至空寺有果应打揵搥食者。立明。要
是大小二时食。若非时不合也。有云。时非时俱得。非
时取果。押为浆亦合。若言不得。今时茶汤。何处逃罪。
言下至三拍手者。当打三通也。

多论云僧祇食法乃至多少应有常限者。景云。此举
俭时。增减俱犯盗也(云云)。南山阇梨。咸享年中。在京
师清官道场。时年饥俭。此处可有五十僧。日别料米
四斗。以供徒众。纵僧来去多少。唯尽此四斗为限。是
今义也。错得一番饼者。景云。此约丰俭俱犯。望知事
人。有限定故。错得犹犯。盗愆。过索宁无罪咎也。

律云恶比丘来不应与食者。有问。俗人能斋。尚开与
食。破戒是僧。今亦能斋。何得不与。解云。俗人能斋。是
当来出世之业。破戒之类。理亦可知。

差僧次而简客翻为越次者。对此便明有寺。堂上行
僧次。简房中人者。皆犯盗罪。又此住处不名僧所以
简客主非同和之义等者。此是性戒。现犯盗重。业报
复深。故杂含经云。目连路行。见一众生。身形极大。头
上戴一铜镬。其镬炽然。满中深铜流灌身体。乘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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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啼哭号叫。佛言。此迦叶佛时。出家人。为僧知事。有
檀越施饮食。令僧行传。时有众多客比丘。知事不分。
待客去后。然将分之。由此缘故。经无量岁。堕地狱中。
受大苦恼。既得出巳。更受此身。又见一众生。其舌长
广。炽然铁钉。乱钉其舌。乘空而行。啼哭号叫。佛言迦
叶佛时。出家比丘。为摩摩帝。摩摩帝。呵责客比丘云。
此处俭薄。不能相供养。诸长老等。各随意去。求丰乐
处。由此言故。先住之人悉去。未来之客不来。缘此悭
故。堕大地狱。备受众苦。既得出巳。更受此身。言以简
绝客主非同和僧义者。僧具六和。既不同利。僧义亦
缺也。

厌患生死者。杂心偈云。一切有为法。生住变异坏。释
曰。一切有为法。各各有四相。谓生住异坏也。世中起
故生巳起。自事立故住巳住。势衰故异巳异。灭故坏。
又应观此身。从足至顶。种种不净。秽恶充满。观察此
色。犹如猛风。飘散积砂。须臾散失。如是观者。得空解
脱门种子。于彼生死。厌离不乐。得无愿解脱门种子。
于生死不乐巳。正向涅槃。得无相解脱门种子。又杂
宝藏中。佛灭后七百年中。有尊者祇夜多身得罗汉。
国人所重。住在罽宾。时南天竺。有二比丘。闻祇夜多
有大威德。远来礼觐。到其住处。道由树下。见一比丘。
形体甚悴。灶前然火。二人便问。识祇夜多不。房在何
处。即示处所。前到见向者然火比丘。疑怪所以。既有
如此名德。自然火何耶。尊者答言。我念昔生死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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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头手足。可然之者。犹为众僧。而用然火。况然薪
乎。二人便问。往昔生死。苦事云何。答言。我忆昔五百
世中。于狗中。常困饥渴。唯于二时。得自饱满。一值醉
人。酒吐在地。得安隐饱。二值夫妇二人。共为生活。夫
便向田。妇事缘小儿出。我时入盗彼饭。值彼饭器口
小。我虽得入头。后难得出。虽得一饱。后大辛苦。夫从
田还。即使剪狗头。在于器中。时二比丘。闻说此事。厌
生死苦。得须陀洹果。又释迦如来。忆往日。阎浮提。作
曲蟮钻阎浮大地。犹如来筛礼也。少欲寂静修于念
定者。成实论云。出家之人。虽未得道。以远离为药。诸
白衣等。处在女色愦闹之中。终无安乐。又若远离。心
易寂静。如水不扰。自然清澄。又此远离法。为恒沙诸
佛所赞。何以知然。佛见比丘聚落宴坐。心则不悦。又
见比丘。空处(兰若)睡卧。佛则以喜。以近聚落。多诸因缘。
散乱定心。令应得所得。应證不證。空处睡卧。虽少懈
息。若起求定。则能摄散心。乃得解脱。又空处无色等
相。烦恼易断。如火无薪。则自然灭。言念定者。即四念
处也。定者四禅八定。及九次第定也。付在说者。护戒
惭愧者。萨遮尼揵经云。欲离于生死。安隐到涅槃。一
切如来说。持戒最第一。戒如清净地。能生诸善华。亦
如猛炽火。能烧诸恶草。为是义故。应须护戒也。言惭
愧者。惭国王父母师僧。信施之恩。难酬难报。又惭愧。
诸佛菩萨。常教导我。我不能行等。是以经言。无惭愧
者。与诸禽兽。无相异也。但令五人清净如法护持法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22b 页 X42-0722.png
者。此明五人持律在世。得布萨自恣受戒。能令佛法
久住不灭也。

瞻待国王等者。随相中。得用十九钱。供设王臣。若多
用者。理须白众。上来多段不同。总是释第二约僧制
众食以论通塞门义竟。

从此巳下。正明第三约法。就时以明也。僧不可和当
于说戒前作者。如受日差直岁。分亡物等例也。

若举无根无馀罪者。以犯四重故。众法绝分。义如断
头。名曰无馀。以三根未显。故曰无根。能举之人。虽举
不成也。遮是举也。故道不成遮。言治谤罪者。夷谤须
作残治。残谤提治。言文亦不显情之虚实者。立谓。其
文中。不的云所举之人不问情中。有犯无犯。有犯曰
虚。但令能举之人。不练三根。皆结其谤罪。济云。其能
举人。实知他犯。即是情实。若谤他言犯。曰情虚也。今
不问谤与不谤。但问答不相应。即顺治其谤罪。故曰
也。言义须斟酌者。谓能举之人。必是贤善比丘。虽今
推勘。三根不委。亦不必须治其谤罪也。

从此巳下。明其就时之义也。不祇奉法者。字林云。祇
者敬也。

从此巳下。正明对人。即须糺正者。广疋云。糺由急也。
说文云。绳三合曰糺。糺绞戾也。有三种狂痴之中。其
二人不忆不来。此既无知。不须与法。有忆而来者。即
常忆常来人。不得别他。故不须与法。与亦成唯。或来
不来。此一须与羯磨。为不定故。须法约之。立云。颠狂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22c 页 X42-0722.png
羯磨。准五分求觅不得。须遥与法。四分要须现前。白
二与之。又须令其狂者。知僧为我作法方成。不知不
成。如律者。实病加法始成虚诈。理无容诈。

巳下对处明义也。天龙叶赞者。应师云。叶者和也。同
也。合也。十诵比丘衣服不净非人所呵者。立明。有多
种不净。一谓衣体不净。即邪命贩卖所得衣财也。又
虽是如法之体。若不加受持法犯长等。亦名不净。又
虽离此二过。若多垢坏。亦名不净。俱为非人所呵也。
唱僧跋者。大庄严论中。有尸利鞠多长者。受外道嘱。
令杀佛。以杂毒之食。供佛及僧。佛即知之。令僧待唱
僧跋巳。然后食之。即说偈言。在于上座前。而唱僧跋
竟。众毒皆消除。汝等尽可食。既说偈巳。其食变为甘
美。其缘稍广。可更检彼论文。立云。此即当等供之法
也。白衣来当与食为说法者。立明。为说福食难消。示
其因果(恐非此解)。应是准五分。能斋者与食食巳为说法。
授与三归五八戒等。

污家俳说者(皮皆反)。说文云。排戏也。案俳者。乐人所为。
戏笑自怡悦也。三苍云俳者啸也。有云即俳谐之戏。
如行主之例也。

及馀上染者。谓真绯正紫是也。

四分入众五法善知坐起者。律下文增五中。佛告诸
比丘。至僧中。先有五法。一应以慈心。二应自卑下如
拭尘巾。三应善知坐起。若见上座。不应安坐。若见下
座。不应起立。四彼至僧中。不应杂说论世俗事。五见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23a 页 X42-0723.png
僧中有可忍事。心不安忍。应作嘿然。比丘应先有此
五法。然后至僧中。若广解释。下文自出。

袄褶者。释名云。褶似襦大袖下有兰也。如东都大敬
爱寺表。寺主制徒众。大僧沙弥。皆不得服裤。遣家人
次第捡捉得者。脱入外库。引是如法制也。

反留秽去净生死未央者。女人秽境。养之曰留。净僧
退道。被摈曰去。欲明寺中畜女人。是留秽比丘因兹。
相染犯重。灭摈还俗。名为去净。因此人地狱罪毕。得
出为畜生等。失于三乘道果。故曰生死未央。

多不结净道俗通滥者。深云。寺中不结净地。妄托云
是檀越净者滥也。如隋朝置东西禅定寺。所有饮食。
尽是国家奉供。本未属僧。此名檀越净。若如今时国
清寺。亦是隋家置则无食施。所有但是僧食。今若云
是檀越净者曰滥。故曰道俗通滥也。言道者。谓是作
法白二结之。故曰也。

恶律仪流注相续者。彼杂心论偈云。流注相续成。善
及不善戒。于一切众生。律仪不律仪。释曰。别解脱律
仪者。谓受戒于一切众生。一切时戒不断。不律仪者。
谓住恶律仪。于一切众生。一切时恶戒不断。所谓屠
羊。养鸡。猪。捕鸟鱼。獦。作贼。魁脍。魁脍。谓杀人自活。此
等之例。且如屠羊者。虽不杀馀众生。而于一切众生
所。得不律仪。何以故。若一切众生。为羊像在前者。于
彼一切。悉起害心。一切众生有作羊理故。若复无作
羊理者。于彼亦有害心。故得不律仪。如住慈心。仁想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23b 页 X42-0723.png
普周。当知住馀不律仪。亦如是。立云。欲明有恶律仪。
运运常流。无作常生。如受善律仪戒。亦复如是。一发
以后。虽入三性之中。善常增长不断。故曰相续也。

或佛堂塔庙不遵修饰者。俗中教子。尚敬先庙。丁兰
木母。出告反面。木母舒颜。今我出家。不值真佛。更不
敬仪像者。师禀于谁。立明。今时僧尼多犯斯过。但修
饰巳房。争事光显。佛堂之内。尘粪难言。口称剃染。出
家为佛弟子。事师之法。岂合如此。馀良可知。聚话寺
门依时不集者。如诸小师之辈。及无知老宿。多在门
寺。看他男女行往。倚门坐立。寺中打钟礼佛。一人不
来。故曰依时不集。寔由众主不闲摄诱。可悲之甚。言
上座三师者。五分云。上头无人名为上座。非局头白。
三师者。谓和上两阇梨名为三也。

馀僧不来并准此喻者。其病绝重。尚遣收来。况馀无
患。理然须赴。从此巳下。大门第五。正明教授之法。

必先于有过取欲后谏者。谓先须屏处。问其犯过人
语言。大德既犯某罪。可得忏不。但戒细人粗。难持易
犯。谁应无过。贵能早忏。若彼答言。实犯。听众治者。方
得治之。故曰取欲。只是求听之异名也。

馀经云一念之恶等者。馀经即是善生经也。

故律中阿难头白等者。捡律文云阿难有六十弟子。
皆是年少。欲舍戒还家。迦叶语阿难言。此众欲失。汝
年少不知。阿难言。大德我头。白发巳现。云何于迦叶
所不免年少耶。迦叶报言。汝与年少比丘俱。不善闭
○通辨羯磨篇第五¶ 第 723c 页 X42-0723.png
诸根。食不知足。初夜后夜。不能勤修。遍至诸家。但行
破谷。汝众当失。又分别功德论云迦叶每谓阿难为
小儿。阿难有妹为尼。闻迦叶此言。大生嫌恨。阿难聪
明博达。汝何故。谓为小儿。迦叶报尼曰。阿难有二事
可耻。正由阿难劝佛度母人。出家灭佛法五百年是
一也。又阿难有六十弟子。近曰三十比丘还为白衣。
然佛教度弟子法。若出家有信。来求道者。当试之七
日。若外道来求道者。当试之四月。阿难来便度之。是
以可耻二也。此三十比丘。所以还家者。其先闻阿难
于九十六种道中等智第一。从阿难求度者。欲学等
智。阿难不与说等智故。是以不合本心。于是而还。还
必诽谤阿难。谓无等智。此比丘尼。以恚心向迦叶故。
即现身入地狱也。有人云等智者。世俗智也。亦名后
得智。亦名等智。要前證根本智。然后始證世俗智也。
要先證根本智。然后于根本上。流出世俗智也。宾云。
旧名等智。新经论中名世俗智。良以俗智。遍缘诸法。
故立等名。济云。迦叶是阿难和上。其阿难是羯磨受
戒也。上可言食不知足者。非是贪犹财利。此是乐法
贪也。论谓贪其多闻博识。不證无学故曰也。律文云。
食不知足者。是消谷虫也。言又是无学尚被讥者。今
文中言无学者。就今日论。迦叶呵时犹是学人。结集
之时。乃證罗汉。

可准上文者。即上序云。一方行化。立法须通。处众断
量。必凭律教。即其义也。上来释七篇巳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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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四末


景龙四年六月八日。于东京大授记寺。出略记蹊
径。拟备临机。诸有见者。庶知远意。莫以人微废道
也。

僧大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