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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十门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第七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者。出家五众。在家二众。
名为七部。所言教者。即能诠之文。通约三藏。齐称为
教。教虽众多。不出化制二种。化教是通。通于道俗。制
教是局。局被僧尼。以化教中总明因果善恶二业。教
化令修出离之道。故曰化教。言行教者。五篇七聚。禁
约缘非。教由制兴。故曰制教。言通局者。谓化教通七
众。制教局五众故曰也。又解。通中一向是通。更无有
局。若是局中则有通。如制教中。得与俗人受五八戒
是也。局中复有局。如制教虽通僧尼。若犯边罪十三
难等。受戒不得。及犯重僧尼。不预僧事。是故局中复
有局也。
显理之教乃在多途者。谓佛随机设教。皆为显真如
之理。众生机有乖各。教则随机差别。故有多途。虽复
多途。不出化制二门。往收皆尽。
一谓化教者。南山师云。如阿含等中。开演导化。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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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正因果业性。言无所壅。义通道俗。教本化人令开
慧解。故曰化教。然此化教。三藏之中。修多罗藏摄。或
云修妒路。或云素怛缆。皆是梵音一转声也。东塔云。
修多罗讹者非也。然妒路。怛缆。多罗。是一转之声。有
轻重也。如悉昙章中有十四转声或十六转声。一转
之中。自有转重数种。岂有讹也。但汎明因果者。谓但
汎明善恶二因。感苦乐两果。修善得福。作恶得罪。忍
辱端正。不杀长寿等。引皆是汎明也。识达邪正者。即
如经云。此是佛说。此是魔说。若八不净物。畜者是邪。
不畜是正。畜者是魔眷属。非佛弟子。又如不信因果
是邪。归依三宝是正。广如涅槃邪正品说。料其行业
沉密而难知者。且如化教。但论不应杀生。而不分杀
生有轻重之门。今欲料其轻重之业。故曰难知。又如
盗不言满五不满五。则不知结业分齐。若行教中。即
有夷残等分齐。立明。此化教中。但论心中所有善恶。
或起三毒四倒。或起慈悲念定。但在心。外相难显。若
将化教。料其罪福轻重之相难知也。显其来报明了
而易述者。谓观今因知来果。验现果知过因。如杀生
得短命报。故经云。是杀生。是杀生报。是恶口。是恶口
报。是邪行。是邪行报等。又如持五戒生人中。持十善
生天上。若不受五戒。当来堕三途。不忍辱来世定丑。
伹观现因。则知来报。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者。砺云。毗尼大藏。匠御出家
五众。发足兴行。终登道益。随言即行。但以随言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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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使能诠之文判为行教。故曰也。亦曰制教。以此教
门约敕五众。许无违犯。故曰制教。南山律师云。言行
教者。依教兴解。非行不成。故曰行教。亦曰制教者。教
由制兴。故曰制教也。定其取舍者。若依教如法者。乃
可行之名取。若是违教非法者。不可行之名舍。又言。
取舍是得失之义。如受戒时。若要期三世。境因缘具。
则得戒是取。若反上受戒不得。名失须舍也。立其纲
致者。立云。纲是纲网。即网家之纲。致是意致。亦是心
致。取五篇七聚为纲致也。又云佛法之中。所以结界
受戒说戒自恣。如此等法。并佛法之纲致也。决判疑
滞者。有云如前了论能知五相名解毗尼是也。若能
明识二部戒律之相者。有疑问者。须为决之。又解。决
疑滞者。谓疑犯疑持。疑于轻重。壅滞积年。于事不了。
一见律文。解便通达。故曰决于疑滞也。指事曲宣文
无重览之义者。览由见也。且如大律藏中。僧尼戒本。
行用仪式易解。皆是可学。显于缘起犯相开通。且如
杀人得夷。杀畜得提。无心不犯。如此之说。皆是指前
事。曲见分明。不繁再见。谓一一戒。皆指一一事。委曲
宣说。不同前化教汎说淫盗。不显于境犯处等。然今
行教。即显其境。三趣优劣。得罪差别分齐。一披尽解。
不假重览。事有再科之𠎝者。明其犯。行教中性戒罪
者。如杀盗等科违戒罪。复加业道一罪。科罚之义也。
济云。取重犯义。故曰再科。如前作犯夷后亦得夷。故
曰再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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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滥者。应师云。循环谓旋绕往
来也。巡也。遍也。明其二教互有相涉。犹如两环相钩
之相。然虽相钩。终自各别。欲明化行二教。虽复相滥。
然理各别。言相滥者。且如杀畜生。二教俱明得罪。而
化教中。但明业道之罪。而无违制之愆。若制教中。先
结违制教之罪。复受业道之罪。即是相滥义也。又解。
如化制二教。起心造善恶。心有相滥。大乘制心。小乘
亦制心。故律中心念作是也。然大乘单心起即犯。小
乘有拟动身口之心。方始结犯。然此二教。防心是同。
但假身口为异。故言滥也。济云。化教中亦有制教。制
教中亦有化教。故曰相滥。何者是耶。如涅槃楞伽遗
教岂非化教。其中即明戒律之义。又如四分受戒揵
度。初明如来度五俱邻等。说四谛十二行法轮。乃至
三轮度外道等。岂非制教中而亦有化。故曰非无相
滥也。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者。立明。化教用理为宗。约
心以明得失。亦云用心业为宗。行教约事为宗。则用
身口业。以明得失。上既云循环相滥。今举此二宗分
判。道理自分。故曰自彰也。又解。举宗以判者。未动身
口。但有心起。则违化教。未犯制教。若起心拟动身口。
则违制教。两宗如此。今若违制教得二罪。即是违教
及业道也。若违化教。但得一罪。是业道罪。故云理自
彰也。
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者。上文云。举宗以判。理自彰
矣。若为自彰。欲解其意。故曰谓内心等。谓内心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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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顺情二心起者。以托真如一来之理为宗。若违理
起心。是名犯也。若起心顺理。则成持也。只道起恶心
违于真理。即结业理之罪。此是化教之宗如此也。此
但名破大乘无相戒。以大乘局制心犯。故云内心违
顺托理为宗。引属化教。私云。化教制心。谓内心才起
恶念与理相违。即结业道。是其化教之宗趣也。外用
施为必护身口等者。此明行教唯约身口不动。虽复
起心。未违行教。要动身口方可科罚。
然犯化教伹受业道一报违行教重增圣制之罪者。
戒疏云。化教所明。即业性罪。犯者唯有二义。一是违
理恶行。二者能妨道。具此二义也。若佛制广教后犯
具三义。两不异前。有违佛制罪也。上云业道者。论中
解云。业者意也。意从中行。故曰业道也。故经云者。案
善生经戒品云。有二人共同作一罪。一者受戒。二不
受戒。巳受戒者。犯则罪重。不受戒者犯则罪轻。何以
故。以毁佛语故。
言文广自明者。遍指一切教中之文也。所以更分者。
此是生起今门意也。诸教虽明化制二宗。恐人不练。
故我分别作此一门也。恐迷二教之宗体者。化教以
防内心为教宗。制教唯防七支为教体。作此分别者。
恐后人迷故。所以我更分之也。妄述业行之是非者。
立云。恐有人言。律师杀牛犯提。同杀草木无异。杀草
还提。今共作提罪忏悔。二罪俱灭。不知总报虽灭。别
报未亡。既不识业道之罪。直言罪灭。此名妄述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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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解。妄述业行是非者。胜云。如依制教之人杀畜
得提罪巳。不知有业道。妄述巳之清净也。复有僧尼
依化教者。见受苦之众生。杀之应有福。有何过失。虽
无业道。而不知与制教中具缘相应得违教罪。妄述
我是清净也。永者长也。蠲者除也。谓除上妄述之见
所由也。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者。通谓同戒同制之处。
如安居自恣说戒结界等。僧尼同用。义有相涉。名之
曰通。言塞者。互有互无。如教诫等法是也。立谓。行事
通塞者。如受戒忏罪。僧通得为尼名通也。自馀结界
受日等。伹可自众相对而作。互不得通。名之为塞也。
同戒同制事法相同者。即四重等是也。但是五篇中
僧尼同戒皆名同戒。安恣受说。此皆同制。言事法相
同者。事谓情非情事。即长衣钵等皆同也。法谓三藏
羯磨。及对首心念。是同名为事法相同也。行用仪式
具在诸门随事详用者。立明。若同事法。如安恣等法。
并在三十门中。任意详用。但改作尼为异。若辨成犯
相戒本自分者。谓二众戒本中。自明持犯之相。二部
自分。故不同也。隐而难知具在随相者。立云。下随戒
释相中。僧尼二众之戒。广释其名相也。然释相中虽
约僧戒解释。然尼戒名相同者。亦皆寄在大僧随相
中辨之。故曰具在随相也。
约位之戒者。谓僧尼两位各别。故曰约位也。谓轻重
不同者。如尼摩触得夷。僧得残。漏失僧残尼提。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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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犯提。僧得吉。故曰轻重不同也。有无互缺者。僧
无洗净过三节戒。四独。言人。纺绩戒等。唯是尼有而
僧无也。尼无辄教诫。至日暮等三戒。二房戒。僧有尼
无。故言有无互缺也。犯因缘异者。高云。如与外道食
戒。犯虽是同。与缘有异。僧与出家外道犯。尼与出家
在家外道皆犯。又如畜钵戒。僧开十日不说即犯。尼
入手当日不说即犯提也。其罪是同。开缘有异。故曰
犯因缘异。砺云。犯同缘异者。如背正足食犯提同。而
开缘不同者。宾云。僧有馀食法。背足别制。尼无馀食
法。合制一戒也。僧开馀法。故曰开缘不同也。又复减
年一戒。受缘不同者。尼与式叉作本法也。僧即与沙
弥而受其十戒也。过量浴衣生犯缘同。用
缘不同。僧则用者时限。谓属夏中。尼则圣开长时常
用。
此但分其宗类等者。谓且分两位。有开有异。互缺轻
重等如此。然未明不同之意也。犹未显其来诠者者。
未显僧尼之戒不同有无意之所以也。又解。未显尼
制教来由教诠之意也。言具在大疏者。如首律师疏
中具说所由。不能繁述也。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者。即式叉及沙弥沙弥尼。
名为三也。三众随行中行事。与大僧大尼有同有异。
须出其异意所以也。
若约戒体同大僧无作者。明其所发无表之戒体。量
同大僧。故下云随行类等尘沙。举喻如春时草木。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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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尽出。未经盛夏。色未变黄。过五月巳。尽作黄色。明
下三众所发戒体。律仪具足。未秉白四。如树未变色
也。故报恩经云。沙弥十戒。比丘具戒。始终常一。随时
立名。譬如树叶春夏则青。秋时则黄。冬时则白。随时
异故。树叶则异。而其始终故是一叶。戒亦如是。常亦
一戒。随时有异也。宾云。古人此判。稍违道理。若受沙
弥戒。即普缘境。应普发戒。即应沙弥巳具获得二百
五十。如是便违。婆沙论百二十四云。近事受勤策律
仪。不舍五戒。受得十戒。尔时成就十五律仪。勤策更
受苾刍律仪。尔时成就得二百六十五律仪。论既分
明言十戒位但得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数。何容沙
弥普发耶。答论据十戒成沙弥性。不遮普缘普发无
表。此即十戒立为律仪。所馀无表善而非戒。设便违
犯通名恶作。不可即名犯戒恶作。为调机器。令普学
戒也。唯显于十者。即戒相中且明十事。馀则不出。砺
云。沙弥既死。无作同大僧发。何故但只说十。答以非
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说十。复以恶作义通故。戒戒结
吉。不得伹以说十。即不令分学。其犹大僧。岂可尽说
五篇耶。结罪居第五篇者。立谓。所犯之罪无问轻重。
通结吉罗。若犯初篇。但以灭摈吉罗为异。吉罗居第
五篇。故云然也。就位在诸戒末者。僧尼二部律中。戒
戒下皆云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也。
自外行法不同者。胜云。说五德十数等是也。意云。沙
弥亦有安居自恣说戒等。故言行法不同。谓不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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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大尼之类也。取舍有异者。胜云。如坏生。为供养三
宝缘有则开。馀无此缘则制。制故名舍。开则称取。亦
云持名取。犯名舍也。言各就别篇所明者。谓下更有
沙弥别法之篇也。
式叉摩那六法等者。此是外国语也。此翻式叉为学
法。摩那翻为女。故名学法女。谓学其六法。防于四重。
六法者何。一与染心男子摩触。二盗四钱巳下。三故
杀畜生。四小妄语。五非时食。六饮酒也。言防四重者。
触防媱。盗四防五。杀畜防人。小妄防大妄。若犯此六
者。更从初与法。要满二年。方得受其大戒。若学法时。
犯根本四事者。则灭摈。上六法是其学体。故曰是其
学宗。其人位居大尼之下。在沙弥之上。要先受沙弥
尼十戒巳。方加此六法。所以制学六法者。南山羯磨
疏云。六法以净其心。二岁学戒。以净其身。言净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是以圣
制。增位劝学。言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妇事人。后为夫
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狭。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
知染净。即律中度妊身之缘是也。戒体更不重发者。
明受沙弥尼戒时。发戒体巳竟。但是更加学法。无别
式叉之戒可发也。同诸三众学之者。大僧为一。大尼
为二。二众沙弥为三也。胜云。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
弥尼为三。故曰同诸三众学也。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者。滥有三种。一谓
律藏中自有滥。二谓经论中有滥。三谓佛法东度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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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诸师集疏。行事有滥。今则剪截浮辞。传其真教。以
斟酌也。言传真者。谓取正录真经实论。是抄所用也。
言科酌者。科是科条。酌是斟酌。谓除伪就真。取多取
少。任自斟酌。故曰也。初明引用正经等者。就此门中
分有三。在文易见。何故前明正经。后明伪说。今解云。
非无有意。先例真者。为显抄中之所用。故须前列。后
明伪者。显知抄中不容伪滥也。又欲真伪相显。知取
真舍伪。故以先真后伪也。
僧祇律是根本部者。僧祇部。外国云摩诃僧祇。此云
大众。此是城内前结集者。名上座部。以迦叶在座。年
老得名也。众既五百。名大众部。呼此上座部。为大众
部耳。实非城外结集之大众部也。今兹五部。皆从前
上座之大众部出。故呼僧祇为根本也。济云。此古师
立为本部。今据宗轮论。僧祇非四分之根本部也。其
宗轮即是部执论异名。为翻时前后。所以立名不同
耳。谓同本别译也。所以古人及钞主。将僧祗为根本。
非五部数者。据大集经云。广博遍览五部经书。是故
名为摩诃僧祇。既言遍览五部。明知非五部数。故判
为根本部也。又宗轮论舍利弗问经皆言。初破分为
二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大众即僧祇也。私云。宗轮
论中上座部。是四分根本也。然大集僧祗律即是四
分等根本也。引与宗轮论不同。部执疏中乃判摩诃
僧祗部是四分根本也。所以知者。彼云。根本有两部。
一上座部。计五阴及涅槃皆是有。二大众部。计五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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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是假。故与今四分义同。据此大众即当根本。如
前巳广叙讫。今钞言僧祇是根本者。或可依部疏说
也。如上文云。竞采大众之文。即是其义也。萨婆多部。
此翻一切有部。宾云。根本并枝条。合二十部。此方传
者。其唯六部。一僧祇部。宗轮论名大众部。二萨婆多
部。此名一切有部。即十诵也。三弥沙塞。即化地部。今
五分是也。四昙无德部。论名法藏部。旧人亦翻法敬
法密并是也。部执疏中云。法上部者。旧名昙无德者。
盖似不然也。五迦叶遗部。此唯有戒本。论中名饮光
部。六正量论。即了论所明者是。据其。此方传斯六部
也。二论者谓大乘小乘之二部也。
法聪律师下。此引诸师。直是关中及巳北者。若江表
蜀地名僧。并未详录。随朝久巳焚除者。有本改为禁
字错也。
言愚丛者。有云。一人无智曰愚。十人聚一处曰丛。亦
如四树名林。其义相似也。且述与律相应者。谓如上
所列伪经。古来有师。滥用此经。由此经与律相涉。故
今简出。明我不用异古人也。即前序中云滥述必剪。
是此义也。馀文存略者。馀更有伪经极多。不能尽列。
且字略也。
余智同萤耀者。此是谦逊之辞也。云我智若萤光。以
我之解。助佛之化者。喻若萤光助于日也。济云。萤若
昼出则无其光。夜出则微有小光也。喻余亦然。若正
法之时不敢厝心助化。助亦无力。如萤昼出则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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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末代之中。故助佛弘化。如萤之夜出似有小光
也。言疏庸者。不亲佛法曰疏。非文非武曰庸。应师云。
庸谓常愚短者是也。心不节慎。口无法言。恶人为友。
名之为庸也。轻侮猷言等者。三苍云。轻也慢也。言献
者法也。谓我敢轻慢法言。若轻慢则成戏论。言动成
戏论者。若云有。是增谤。若云无。是减谤。非有非无。即
相违谤。若言非非有非非无。即名戏论谤。故我何敢
缀缉也。
虽然学有所承等者。此明我虽不敢缀缉。然亦所承
有本。谓我亲承首律师所学。听讲得二十馀遍。其首
师者。伹是所承学问正行之师。非是和上。和上即日
严寺赟律师也。言承必知本者。以下仰上曰承。明古
来世世相承。上到波离。相传不绝。亲知如来制之本
意。故曰承必知本也。每所引用先加覆捡者。明今钞
中。伹是引诸经论及古人章疏等。必先勤覆看其如
非。后方引用。故曰先加覆捡等也。于一一事下废立
意多者。如律中犯重比丘开其学悔。古人判言。若犯
巳未覆开悔。曾覆竟不开悔。今废此义。伹使临忏之
时尽露。一切开悔。此义须立。又律中云馀处行。古人
解云是馀房。此义须废。今解谓是出界外。此义须立。
又如不可学九句中。古人判淫盗杀妄之事是不可
学。今须废之。若心境迷忘是不可学。须立也。又如捉
宝戒。古人云。既拾遗为缘起。名拾遗落宝戒。若捉遗
落宝即提。馀非遗落者不犯。今废此义。一切捉者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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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是立也。又自然界体。古人冰执。或云方圆。今则约
实定方须废。若云圆者须立。又云若有异界来边。亦
不定圆。济云。废立意多者。约律文中虽复具列。则义
有须废者。有须立者。如五正食。用鱼肉等此义须废。
又如破僧等义。末代岂有耶。皆是废教。故曰废立意
多也。诸师所存情见繁广者。古人广明善来上法三
归八敬。广释受缘受体发戒时节。当今阙缘。多述何
益。是繁是广。故曰情见繁广。
及教通馀论理相难知者。立明。毗尼之教有通诸论
也。谓论解于律。名教通馀论也。今言难知者。如诸论
中。或云表无表。或云作无作。或言教无教。如多论中
作无作戒。俱色为体。成论中作戒是色。无作非色非
心为体。如此释判。理相难知。要是博达。及通解诸论
文。方能了达也。
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者。明今钞中。取经律论文。不
具述来。但是相应之言。即引将来入其宗也。知其始
末者。胜云。且如破僧违谏诸戒。始末大繁。不属今时
现行。若更穷所由。非钞之意。故前序中云。横评不急
之言。于钞便成所讳。是义也。毗尼母论佛令引要言
妙词者。捡彼论云。诸比丘问佛言。若说法时。从修多
罗乃至忧婆提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示现此义。
复有疑心。若欲次第说。大众大文恐生疲厌。若略撰
集好词。直示现义。不知云何。佛言。听诸比丘。引经中
要言妙词。直显其义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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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机有用等者。谓如对受说安恣讣请等事。即披文
而用之。不劳问于他人也。岂复疑于罪福者。既执事
案文。何所疑也。福则是持。罪则是犯。谓我不疑其持
犯也。
加诸不急之务者。谓恐后代人加闲言游辞。增其钞
中。故曰加诸不急之务也。使真宗芜秽等者。指钞为
真文。若更增加不急之文。便是荒秽。致使后人行用
则昏迷。不识其意。则真伪两取。俱不可知。鸟鼠之喻
等者。况真伪也。鸟取不得。鼠取不得。喻其钞中。若加
不急之务。竟致后行事之人。真取不得。伪取不得也。
济云。今时口说大乘之人。是鸟鼠之流。或加大乘之
言。益其钞中。即是不急之务也。又解。蝙蝠虽有鸟鼠
之滥。但愚者迷之。有智之人知其非鸟非鼠。欲明后
代愚不知真伪。智者洞闲三藏。岂复迷耶。
此之十条总束诸门者。是都结上十门也。诸此十门。
是纲领。以分别横括下三十门也。又解。此十门来下
三十门中。一一分拆其义意也。若揽收不尽自下别
论者。谓将此十门。揽收三十门中有不尽者。下三十
门。还出其法相。不必须此十门统括也。
夫宅身佛海者。从此夫字巳下。生起立三卷之意。宅
是居也。明居身在佛法海中也。又解。五阴身是火宅。
今将此宅身投在佛法海中。故曰也。言食味法流者。
谓心服于道水故曰也。形厕僧伍者。厕由间也。厕在
于僧行伍也。言行唯三位者。明今三卷。称三位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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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盖今钞主立兹三卷。用称三行。据砺解云。然实行
虽众多。略明不过有两。初谓自行之法者。谓四依八
正。行之所依。生行之轨。别人所行。不假众成。是故名
为自行之法。二言众行法者。如说恣等。理合详遵。许
无乖异。同崇水乳。轨成僧用。要假共成。是故名为众
行之法。所以要须此二法者。若无自行之轨。行无由
立。行既不成。宁能戒禁定静。发智断惑。终皆出益。是
故便有别行之法。别行虽成。若无御众之方。任持纲
统。何成僧宝益利世间。故须众法管摄僧徒。方成众
益。是故要须此之二法也。
识达持犯乃至体相具矣者。明中卷广明戒体相状
及随戒之相。故言体相具矣。外德彰用者。谓既识达
持犯。具如中卷。方能秉法被时。善解匠物。故曰外德
彰用也纲领存矣者。明上卷是佛法纲领。统收万法。
下卷乃是毛目。还是纲领之所摄持。举领则毛端。提
纲则目整也。自他两德成相多途者。明下卷之文。杂
行。乃有益物及自利也。如导俗化方是利他。若头陀
等是自德。如看病篇。望看前人得差是他德。自复得
福是自德。故曰自他两德也。毛目显矣者。宣云。明上
两卷。巳具僧体。即是纲领。下卷即目也。然上卷僧体
虽立。此乃自行。未兼化他。故下卷接俗看病遇客等。
并是化他之行。如头陀等。是自行也。上二卷既是纲
领。依此纲领。能起馀行。若网目之在纲。如裘毛之依
领。故曰毛目显矣。问上序中明三卷之意。前明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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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中下。此何故先明中卷。次明上下者何。答大有
所以。上序中明者。是大家众法而言。故须作法次第。
先明众行住持。然后明受戒忏悔罪之别行也。先僧
后别。义次第故。今此所明。将中卷居前者。欲明自行
是立身之本。体相既立。方能秉上卷家僧众之法。所
以先明中卷也。
然则事类相投更难量拟者。应师云。拟者向也。说文
云。拟由度也。比也。类者例也。如受戒事。则有受戒类。
如结界事。则有结界之类也。今若不从类例标名题
者。但散乱而说者。寻讨则难。故曰也。有人云。事类相
投更难量拟者。言若总牒三十门中一一事类。将来
此十门。更对门子细解释者。此则更难量度。故曰更难
量度。伹可今此十门中梗概而明其意。故曰随宜约
略。若长途散释寡讨论者。胜云。若今十门。更长途一
一散说下三十门事意。此则不可尽其底。故曰寡于
讨论也。又解。今十门中。不可作散乱解释。随意即说。
居作如此散乱说其意者。后代之人寻讨则不识门
户。故曰寡讨论也。济云。此是自谦之辞。谓我若广释。
则复阙寻讨论也。论语中马融释。讨论者讨由治也。
治而论之。详而审之。故曰讨论也。必随相曲分过在
繁碎者。明今十门不可约略。
通结指归者。正结十门之意。但约略如此。通家结束
为十意之义也。使举领提纲毛目自整等者。将此十
门名为纲领。下三十门中所有诸事。尽是毛目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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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此十门纲领者。下三十篇毛目自显现也。载舒载
揽等者。载由则也。谓则舒则揽耳。言随事随依者。劝
励僧侣精进护持。永离破戒之秽流。萧然而得解脱。
上来第三总释十门义竟。
**** ○标宗显德篇第一
上来明序。总序一钞之意。于其序后。次列三十篇名。
显钞中有若干事也。从列三十篇名巳下。次作十门
总束三十篇中之意。此三节巳竟。自此巳下。约三十
篇。一一舒之。广张其相。所以此文先来者。欲明夫所
撰集。要先识其宗旨。非宗无以显德。非德无以立宗。
要须识其宗德。故须前来也。又复戒法戒体。能生成
诸行。诸行所依故。先出宗本。然后显诸行相。故下释
法文云。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行居体。故得名为随
法之行。
言标宗者。标是表帜之处也。宗是尊也。亦云主也。
亦云总也。今取其意总义。济云。标者举也。谓总标举
一钞之所尊也。谓此钞用何以为主。即欲举其所尊
也。有云。明此法体行相。此四是诸行之总宗。故下文
云。此之四条。并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
钞表。令寄心有在也。然今此钞。用此四种为宗。若古
来诸师。立宗旨者不少。叙教意多家。统而言之。不过
有九。束其九师立宗。以为颂曰。止作受随止恶宗。教
行因果制一代。第七止善八戒行。第九三轮为宗宗。
如斯九宗之义。广上第一卷中。大段第七。戒法星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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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宗各异门。巳辨竟。言显德者。既标其宗。则须显德。
德者。从果彰名。谓酬功曰德。以能持戒万善从生。若
非此宗。无以显斯德也。德虽无量。不过二种。一谓断
德。二谓智德。以修道故惑尽解满。有此二德。由惑尽
故。是其断德。由解满故。是智德也。此约罗汉能證斯
法也。夫德者得也。明佛三大阿僧祇劫。修诸万行。以
持戒故功圆果满。万德具备。此属佛德也。佛由持戒
故德之。非唯诸佛自然而有此德。然菩萨声闻。亦有
随分之德。明今比丘是佛弟子。若能持戒。现世名誉。
当招胜果。亦名为德。又解。为物所称曰德。又如下引
诸大小乘经论。将来證成。显戒功德。明其胜用。尽是
德义也。言篇者。戒疏云。篇字从竹。乃是简名。自汉
以前本无纸笔。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图录。后汉
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古书简策可有一章。以韦
编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易韦编三绝是也。若从草
作篇者。此止是草名。边殄反之。世号篇竹是也。篇谓
古用竹简为书。以皮韦之。一束简名一篇也。言第一
者。第由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三十篇之首。
故云第一。注初出宗体后引文成德者。私云。此注者。
正释篇之题目。兼生起下文之意也。立明。指下文中
戒相多途。非唯一轶。略举枢要。不过法体行相四种。
总而言之。并名宗体也。言后引文成德者。谓下先引
小乘经论。次引大乘经论。叹戒之功能。故曰引文成
德也。就此序中。且分为三意。初从律海冲深下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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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无以显其德来。是序冠下文谓顺教则三宝住持
辨比丘事文意。二从而浇末浅识下至宁不覆坠耶
来。明是序下文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业文意。三
从故知兴替在人下谓通结上两意也。三段不同。今
即是初。
夫律海冲深者。应师云。冲是虚也。深者也。渊也。言
律海者。大毗尼藏能诠之教。名之为律。即此教门。略
言则八万四千。广说则无边无极。故喻之于海也。又
如律中佛告目连海有八奇者。束为颂曰。众流皆投
不失潮。五河失本无增减。同一咸味及死尸。珍奇大
宝形居处。释曰。第一一切众流皆投于海者。谓如我
弟子渐次学戒。皆归我法中。二海水常不失潮法者。
谓如我弟子。住我戒中。乃至于死。终不毁犯。三令五
大河皆投于海而失本名者。谓于我法中。四姓出家
皆称释子。四此五大河及以天雨尽归于海无有增
减者。谓于我法中。舍家学道。入无馀涅槃界。无馀涅
槃界无有增减。五同一咸味者。谓于我法中。同一解
脱味。六不受死尸。设有风飘岸上者。谓如我法中。不
受犯重死尸。七海水多出殄贵异宝。陆地所无者。谓
于我法中。亦出殄宝。所谓三十七道品。谓三四二五
单七只八也。八大形众生之所居处。身长百由旬。乃
至七百由旬者。谓于我法中。亦受大形。谓四果四向
也。涅槃经亦同此说。此名海义也。宣云。海为众流所
归。戒为众善所集。故喻海也。体同法界故曰冲深。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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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清洁离染。性不容秽。有同于海。故曰律海等也。又
云。大海弘广。包控众流。戒善周通。德收众行。故曰律
海冲深也。津通万象者。此明律海津润无涯威难与
大。喻之于海。此解津者取津润之义。今又取津济。明
义亦好。如论语云。子路问津。郑玄注云。津者济度之
处也。济云。其津既是济度之处者。将喻此戒。亦是济
度众生。至成佛道。皆从戒中过度而得通达至于彼
岸。故曰津通也。言万像者。如海纳百川众流包含万
物。律海亦尔。能集生定慧万善功德。又包受三乘贤
圣。备在其中。由万善因戒而生。即名万善为万象也。
虽包含无外而不宿死尸者。济云。海包万川之水。无
水而不含。故曰无外也。喻律教之中。若有众生欲来
受三归者亦听。欲受五戒八十具戒者。并悉包取。故
曰包含。无物而不受。故曰无外。明此海虽包纳百川众
流。不限多少。兼有大身众生之所居止。复具八味。无
物而不受。故曰包含无外。然终不宿死尸。设有则为
猛风吹之于岸上。今律海亦尔。虽复恩流万品。终不
宿犯重死尸。设有则羯磨摈出。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
者。犹如彼等。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者。马奔走
曰腾。高峰极峻曰岳。明大海之水。波浪洄复腾涌。犹
如山岳之高。谓波涛上涌疋于山岳。故言腾岳也。波
云者。谓潮波上拂云霄也。济云。潮波犹如云也。波似
云之耸盖。故曰波云也。云律海中将四弃灭摈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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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罚。其法严峻。喻若腾岳波云也。若是逸提吉罗。此
治则轻。如海中小波浪也。虽夷残等腾罚可畏。而不
得过分治罚骂打楚毒之苦。故曰也。言而潮不过限
者。明大海虽复波浪高腾。然潮终不失时节。故曰不
过限。欲明上之腾岳波云。波云喻如七法治人。羯磨
威力。德用高大。虽然羯磨威势。同彼海潮。若有犯重
僧尼。不得非分治打杖罚。但得白四摈出。置于众外。
复有三举四摈五篇七聚。自有科治之。今若杖打即
名过限。又解。潮不过限者。依教不犯戒者。名为依限。
若造恶违是戒名过限。故律自解。潮不过限者。如我
弟子住我法中。乃至于死终不犯戒。故涅槃第三十
云。海有八不思议。第四潮不过限者。如经中制诸比
丘。不得受畜八不净之物。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读诵
书写解说分别是涅槃典者。宁失身命。终不犯之。是
名潮不过限也。
厕预玄门者。立云。厕者杂也。间也。玄谓妙也。谓是玄
妙定慧之门。故老子云。玄之又玄。今佛法用无漏定
慧名为玄门。又言玄天之貌言黑色也。远望于天。苍
苍深远难测也。此句明身居三宝位也。沐心道水慕
存出要无染于世者。洗身曰浴。洗手曰盥。洗足曰濯。
洗头曰沐。沐即洗濯之义。谓洗心头入佛道也。明今
僧尼旷劫巳来。被色声等六尘所染。今若入道。先须
洗除此垢心也。此句巳下明心所趣向者。欲拟反原。
志存出离之道也。上何故著沐心之言。既洗头曰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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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今以道水洗沐心头。故曰沐心道水也。言慕存出
要无染于世者。明既出家入道僧尼。能持净戒。须越
出人天二乘之缚。名为出要。不乐人天之乐。故曰无
染于世。此句明心志崇道也。故能德益于时者。此明
既能不染世乐。净持禁戒。心希出离。道德内充。嘉声
外逸。能生物善。匠导众生。秉法被时。千载不坠。故曰
德益于时也。此句结前身居三宝位也。言迹超尘网
者。迹是行迹。超是出也。尘是五尘。网是爱网。亦是俗
网也。谓上既德益于世。故行迹能超出六尘五欲之
爱网也。此句结上志存道也。良由非法无以光其仪
者。立云。其依教法修行。四仪庠序可观。光显外朗。能
生物善者。良由律法光显使之然也。此句合前厕预
玄门身居三宝位句也。非道无以显其德者。谓有道
在怀。方称有德。内若无道。何德可明。要居道内心外
德光显故曰也。此句合上沐心道水之句也。此上辨
得。今此巳下辨失。
而浇末浅识等者。此下明灭法之人。虽以受得佛戒。
而无护法之心。令法疾灭。浇者薄也。谓末代浇薄之
流也。言肤见者浅也。近也。浅近薄皮名皮肤也。亦有
本作庸尔雅云常也。谓常愚短者。心不节慎。口无法
言。恶人为友。名之曰庸。名参者。参由同也。杂也。缁者
黑也。言学非经远者。经文涉远。积年集学。名为经远。
如上懈怠浅识之人。不能经远长时寻师而学问也。
情既疏野等者。立云。不亲佛法曰疏。心在理外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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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是游野。谓情常荡逸无系曰野。野是逸义也。明佛
三轮化物。律教当忆念轮。谓情常系念于法故。律云
常尔一心念除诸盖。今既此之心。故曰情之疏野。言
宁究真要者。宁由安也焉也。谓其不亲法律人。则不
进定慧。安知出离之道。即此出离之道。名为真要也。封
怀守株者。封由𨳲也。济云。谓𨳲执愚心也。慈云。如有
人虽受净戒身参道服。而情还顺本俗之业。不能防
护身口。情贪五欲。谓封著于欲情。故曰封怀也。又解
封怀者。虽复持戒。但贪人天世乐。执著戒取。无希出
离。名曰封怀也。言守株者。谓草木根也。宋时有人逐
兔触株而死。后更于中终日守待。时人号为守株而
待兔也。言志绝通望者。慈云。受得戒竟。虽复断淫杀
妄等谓究竟。而志求更不求圣果。故言绝通望也。谓
不知戒是无上菩提因。不知依教修行进生三昧发
智断惑。无心希出离之益。故曰志绝通望也。局之心
首等者。慈云。受得此戒。谓为果满。更不求学其馀定
慧。永不知此戒是定慧之基。既不知所趣。故曰局也。
而言无诣者。谓出言无有至趣。亦曰出言无至向也。尔
疋云。诣由进也。造奏诣进。此是一义也。意虽论道不
异于俗者。慈云。如有檀越请斋。或转经行道。而作生
善缘迹。如以道接而不那。情规财利。口平章钱。或称
量某家布施厚薄等。既论财利。何异于俗。俗则在朝争
名。入市求利是也。又解。受得此戒在身。说此戒善功
德。状似论道。而伹求其名闻利养。都不忻求出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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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何异于俗。俗以求此名利故。又云。比丘贪淫嗜酒。
与估贩卖。何异俗人。故曰不异于俗也。与世同流事
乖真趣者。趣由至到也。欲明顺于俗心营事乖逆真
趣。原其出家本应逆俗。今既与俗同流。乖本所趣之
望也。研习积年犹迷暗托者。谓习学积年。犹尚于事
于法恒疑不了。如暗中托物或著故曰也。况谈世论
孰能体之者。上句明学者尚自不知。今此下明不学
者。举学以况不学。谓学者尚暗于缘。不学故忘言也。
孰由谁也。谓谈世论之徒。谁复能体斯戒法也。
容致滥委以乱法司者。慈云。容者受也。又云。容是不
定之义。委者任也。亦迷也。安也。亦安也。司者至欲明
容受此非法无德之人。滥安法主之处也。又解云。如
今曹司名为曹主寺主也。委者付也。谓不可将佛法
委付此谈世俗之人。若以戒法委此人者。即是滥乱
佛法。故曰以乱法司也。肆意纵夺等者。肆由放也。陈
也。信也。习也。今取放义。如市中店肆。陈列货物。任人
撰择。此是肆义也。字书云。肆者所陈货鬻于市也。亦
云。讲肆者。谓法师说义恣人撰择。亦名肆义。亦取放
义。如上滥法司之人。不依法教。放纵身口。陈唱丑辞。
师心观于徒众。有其爱憎。憎则犯轻而断重。爱则犯
重而断轻。此名纵夺。于爱是纵。于憎名夺。私云。于情
爱者有罪而不论。于情憎者吹毛而觅过也。慈云。纵
夺者。明上法主之人放纵情怀。而于同情则纵其作
恶。于异情者则夺其所有功能也。言专行暴尅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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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嗔之人境上。非理加罚也。专者。应师云。专由自
是也。专由一也任也。论语云。尅伐怨欲不行焉。可谓
为仁矣。马融曰。尅好胜人也。伐者自伐其功也。怨忌
小怨也。欲者贪欲也。尚非俗节所许等者。谓俗人尚
云不以亲而不诛。诛其有过。不以疏而不赏。赏彼有
功。岂得任意纵夺。又解。俗中高士尚不呵吒杖捶。能
行仁恕。况乃出俗僧徒而反行之。新学困于盘石者。
槃石者谓大石也。明此非法众主。及摩诃罗。畜养门
徒。常令酤酒置肉。不教法用。至年长大。欲往游方听
学。遮不与去。有二意故。一恐学问胜巳我便堕负。二
恐彼识达教相。见我等过。知我是非。既不许出。如大
石压草不得出头也。又和上解云。如国家诸王卿相。
名为盘石之任。为取相继嗣永固不移之义。义如盘
石。故名盘石之任。喻此僧中无知众主法主。亦名盘
石之任。以处断纵夺不依圣教。而后生新学弊斯法
主故云困于盘石也。深云。易中有困卦。解云。进践于
蒺藜。退又困于盘石。阴阳闭塞不通。名困卦也。如今
官人先异尅为恶。被人糺吉进被罪刑。退失官爵。今
之法主。若纵夺任情。后若命终。退失道果。及失人天
胜报。退入三途。犹如困卦也。律要绝于羁䩛者。在身
名羁。在口名䩛。只是马羁䩛勒也。欲明新学之人。不
识教相。不依戒律。放纵身口。造种种过。状如马无羁
䩛。故言绝也。今此直詺戒律为羁䩛也。故经云。佛所
立禁戒。如猿著锁。亦如利辔勒。即其义也。正法玄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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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不覆坠者。立云。无漏慧为玄纲。戒是玄纫。因戒发
定。用定发慧。今既毁戒。定慧不生。故云覆坠也。又解。
只詺戒为玄纲也。又言宁不覆坠者。如经云。我诸弟
子。展转行之。则是如来法身常在而不灭也。今既不
依教行。绝于展转。无人能续。故云玄纲覆坠也。
故知兴替在人者。尔疋云。兴由起也。替废也。此一句
通结上文也。兴字结上迹超尘网文也。替字结前浇
末等之文也。深崇护法乃至法轮不再转乎者。济云。
若能为众生不专行暴尅。所有门徒后生。令其出外
学问。不与作盘石之碍。意欲令其学问绍隆佛种。即
是深崇护法也。立云。如上沐心道水迹超尘网之人。
既能依教修行。即是法轮更转。何慨佛日不再曜乎。
即如经云。当知此则是汝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
则是法轮再转于阎浮。道光重映于千岁者矣。
今略指宗体等者。此正生起下四种。是其宗体也。言
后进兴建有托者。谓令后学之人欲兴显建立者。应
倚托此四种有所冯据。托由附也。
夫戒以随器为功者。立云。身是戒器。故婆沙云。以功
德所依名为器也。器有大小。故戒亦有大小。故言戒
者为随器也。如五戒即人器。十戒即天器。二百五十
戒是声闻器。十重四十八轻戒即菩萨器。又解。以受
时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随发得三品之戒。故名随器
也。慈云。此戒随众生器量所期。如器盛物。不择香臭。
欲求人之福及胜果等。皆随所期。感尅戒品。故名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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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也。济云。戒者随众生根器大小。所受多少。随得戒
亦不同。如俗人器小则受五八戒等。器若大则受具
戒。故曰随器为功也。行者以领纳为趣者。谓能受戒
人。即领纳所受之法也。如白四羯磨。一念之顷领纳
妙法居怀也。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等者。谓身无
遮难是净身。誓断恶缘境。起心慕求出要。有上品之
心。是名净心也。言称缘而受者。谓师僧清净衣钵具
足羯磨成就。总在缘。复能净其身器。有其求之心。名
曰因。将此自因。投其前后。因缘具故理应发戒。以其
因不乖缘。故曰称缘而受也。言方尅相应之道者。既
净心器。称缘而受。以内因外缘两种相应。而发此戒。
则与无作戒善相应。即此相应之道。是其无作戒体
也。尅者能也。又一解。详下文云。将何以为道之净器。
即名此所发之戒体。能与圣道相应。故名相应之道。
谓既称缘而受。则与无作相应。后得成于佛道也(二解
俱好)。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等者。谓无持戒断惑之心。
不知此戒法能至寂灭无上之果。无心希求。名无远
趣也。言差之毫微者。谓显因缘不具也。因缘小差即
非得戒之限。又因缘虽具。白四之时。心缘馀善。不缘
三世境作断恶之心。一念有差则非得戒限。谓差之
毫微失之千里也。则徒染法流等者。谓受者无心。空
加作法无益。故曰徒染法流。言将何以为道之净器
者。夫戒者万善所依而生。定慧藉之而起。用能盛贮。
取喻于器。名戒。能盛万善之功德。故称道器。故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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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此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即其义也。为世良田
义复安在者。谓剃染为相。持戒为性。性相两具。堪为
福田。今既受戒不获。福田之义安在。安由宁也。故智
论云。为世良田者。实由戒体故也。佛藏经云。若不能
除我倒。不得受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五分亦云。不为
解脱出家者。不得受于僧次。意可知也。
清身行徒等者。徒是今时徒众也。此众执戒律而行。
故曰行徒。今欲受戒入兹徒侣。誓愿护持。宁死不犯。故
曰清身。意明肃此身入行门之徒众。身虽处此行徒。
心何所为。谓悕于佛道涅槃之果。故曰清身行徒远
悕圆果也。言无宜妄造者。明受戒者远求菩提。
若但希人天之乐。名妄造。若希二乘亦是妄造。造由
趣也。诣也。适也。专志摄虑等者。应师云。专者自是也。
亦任也。亦云一也。虑者念也思也。谓以其一心。注想
于戒善也。言令契入无滞者。慈云。专志修行。拟契入
圆寂涅槃无相真理。虚通无有滞碍之处也。私云。只
是志心。缘其戒善功德。令与我心相应。直尔契会。直
尔趣入。直尔发得。使中间更无滞碍也。又解。只名无
作戒体为无滞也。以成实宗中。将非色非心为体。故
名无滞。若萨婆多宗。戒是其色。即有滞碍也。故经云
虽无形色者。即涅槃经。明其无作戒体也。今引此经。
證成上无滞之义。据此文意。前解无滞义。用后释为
当。
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轶者。轶有两音。一音逸。字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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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也。一音妷。谓车辙。即当此用。言多途者。约境
相明。境通情非情。亘周法界。故曰多途。亦云止作二
持犯也。亦云遮戒性戒。亦云五八十具。亦云上中
下品等。故曰多途也。非唯一轶者。如车足践地为路。
则千车同于一轶。以车大小一种故也。车若大小。后
车被前车拗破。若无大小。故得千里同轶。戒相不尔。
乃至多途不同于车轶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谓
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随取得上中下品戒也。亦云。随
欲取五八十具。随受何戒即得也。亦云三乘之人。随
受得不同也。若任境彰名乃有无量者。谓约法界情
非情等。皆是所发戒之境。若从如此等境彰于戒数
之名者。而戒则有无穷之称也。且据枢要者。广疋云。
枢是门臼也。又云枢机动转之主。谓枢本也。如户有
枢方得动转。欲明此户必相要藉。今举四法亦为要
者。喻之于枢。故云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也。
语法而谈不局凡圣者。此谓若凡若圣通有此之戒
法也。如圣人亦受此戒。即是沓婆摩罗。十四出家。十
六證阿罗汉。年满二十。羯磨受戒。此是圣人。亦有斯
事。故曰不局于圣也。言凡者。即今一切比丘白四羯
磨受者是也。直明此法至出离之道等者。谓我今更
不论其不局凡圣所由。且明其戒法之义。故言直明
此法也。言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者。谓此戒法可轨可
则。能出离生死。成无漏道也。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
谓能受戒人。须信知有此圣法住在身。乘之得出离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5c 页 X42-0665.png
生死也。谓不局凡圣。皆受得此戒在身。只唤此戒著
身。名为圣法。要须信知有此戒法也。
今所受者就巳成而言名为圣法等者。慈云。约羯磨
竟发得此法名为巳成。为圣道基。能成圣故。名为圣
法。亦可巳成者明此戒法能取于圣。就尅果边名为
巳成。巳成圣故方名圣法。谓佛菩萨声闻。乘此戒法。
得至菩提。故名圣法。今凡受者。虽未得圣。从因望果。
呼为圣法。又解。圣人乘此戒法得至圣果。故知今所
受者即是圣法。就成圣者为言。故云就巳成而言也。
深亦云。虽复凡圣通有此法者。结上文也。就巳成而
言者。明今凡僧受者因缘具足受得戒者。故言就巳
成而言也。
但令返彼生死仰厕僧徒者。明昔在生死顺流长往。
今发心远离。厕在僧位。故曰仰厕。向上曰仰。前言返
彼生死是垂下也。今则仰厕者。是向上之义也。建志
要期高栖累外者。只名返彼生死。超离烦恼。名为建
志要期也。累是生死罪累。既有断恶修善返生死之
心。此心乃高升三界之表。栖息于尘累之外。故曰高
栖等也。又解。今发心受戒。志出三界高谢四流。名为
高栖累外也。必预长养此心者。立云。若发此如上建
志之心者。要须预前长养此心也。复发上品之心。拟
三聚净戒。若至临时。师僧拟教相尚自虚。何能教于
前人发此心也。使随人成就者。谓随十人百人同时
受戒。随有长养返彼生死起上品之心者。受得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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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名成就。若无此心。则不成就。皆谓随有长养此心
者。不限人之多少。故云随人成就。慈云。随有求四果。
或期缘觉菩萨等。随人心之所期。即得尅获。故言随
人成就也。习圣行。居体者。既秉羯磨圣法。发得戒竟。
即须依法修行。名为圣行。故曰习圣行居体也。名为
随法之行者。胜云。随受得此圣法在身。起动施为。皆
须护持。名为随法之行。上来释其戒法义竟。
二明戒体。若依通论明所发之业体者。慈云。通论者
通律之论也。如成实等明所受发其业体者。约作无
作以辨名业体。以发身口之业故。论云。作者。身动。身
方便。无作者。身动灭巳。与馀识俱。名为无作。故知作
与无作就业以明。故戒疏云。或就业辨即作无作也。
立云。今此通指诸论。如多论明作无作。用色为业体。
如成论作戒以为色业体。无作以非色非心为业体。
此等论文。皆是明其所发之业体故曰也。若如此广
辨对今未明。今且直明能领之心。谓对第三羯磨竟
时。发得无作业体。此业体之义。是所发也。今未暇论。
且明能领之心。呼为戒体也。今就正显直陈能领之
心相者。显由明也。明通论中。伹辨所发之业体。伹明
其所。则不辨能。今此直就能领心边。以为戒体也。言
心者。即是求戒之心。因此心发无作体。只名此心为
体也。言相者。要假此心。方能缘于外相。其相是何。即
法界尘沙二谛等相。以心缘此相故。言心相也。约此
义边并为戒体。故曰直陈能领之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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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者。即谓行者。心中能领得法
也。二谛即是空有也。空即真谛。有即俗谛。何故用二
谛为戒境。且明真谛灭理涅槃。如谤圣教言非佛说。
灭理涅槃言非毕竟寂灭。皆获重罪。今反成福并入
戒门。言俗谛者。谓反彼生死。断一切恶。离杀盗等。此
皆俗谛。尽是戒境。故曰二谛。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
要期断恶修善宁死不犯也。施造者。即坛场胡跪。合
掌礼拜。求哀乞受。皆是施造方便也。恻思明慧等者。
广疋云恻者悲也。说文云恻由痛也。思者谓思惟也。
欲明受戒之时悲念一切众生不起杀盗诸恶相加
也。谓我及一切众生。久流生死。造诸罪业。今痛昔迷。
故云恻思也。言明慧者。谓要假明慧。方能伤痛三有
众生。若是愚痴何能有此心也。又胜云。言明慧者。为
须了此戒法是众善根本能成大果。知有胜用故。起
增上心。受得此戒。修定习慧。拟会正道。上报佛恩。下
化群有。名为明慧。要须了了知。佛戒有如此功益。了
知分明。故曰明慧。如此发心。方能与无作之体相应。
故曰冥会前法也。又云冥会前法者。冥由暗也。谓既
能慈恻明慧。立志如此。必冥然暗与白四圣法相应。
相应是何。谓闇与理会。故曰相应也。言前法者。指前
门戒法文为前法也。亦可悬指教中羯磨之法也。以
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者。请要发此持戒之心。
乃与法界尘沙等境妙法相应也。于彼法上有缘起
之义者。由缘故起。故曰缘起。或名缘成。谓缘会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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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曰缘成也。立云。受者有心。衣钵具足。师僧清净。
羯磨成就者。则第三羯磨竟。一刹那顷。于尘沙法界
情非情境法上。领得此无作之体。名为缘起之义也。
胜又解。明此戒是因缘生法。然求戒心誓等是因。师
僧衣钵羯磨等是增上缘。二种相扣。因缘和契至三
羯磨竟。于彼二种法上。假缘引发生起此戒。名曰缘
起义也。又解云。于彼法上者。看此文意。指前法界尘
沙二谛等法。名为彼也。谓于此一切境上。发得戒体。
第三羯磨竟时。举得一切戒法。起注身心中。名为缘
起。谓由缘师僧衣钵羯磨。自求心等之因缘。故有法
起。即于一切境上。有戒善功德而生。名此为起。故曰
缘起之义也。领纳在心名为戒体者。将受戒人能领
戒之心为戒体。问此戒体门与前戒法何别。解云。若
论法者。不由受与不受。任运有此法体。能成出离之
道。若论体者。缘身口发得此法。在身名体。故羯磨疏
云。戒体者。纳受圣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详
此文意。望能领边为体。所领者为法。
三明戒行者。谓依戒修行。名为戒行。上既明戒法戒
体。并受中之事。今即辨随行之中广能策进心行
也。上既受体在身。今则广修方便。随戒而行。义顺
于前。故曰戒行。秉之在心者。秉由执也。谓执之在心。
此字上作禾头。下是古手字也。谓以手执禾。名之为
秉。若两秉并者[*]。名之为兼。谓左右兼执禾断也。必
须广修方便者。谓不犯一切戒者。皆由有方便作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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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心。故能对境不染也。故下文云若光严净识。托
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方便故也。深云。广修四正勤。
何者为四。一未生之善方便令生。二巳生之善令运
运增长。三未生之恶令不起。四巳生之恶令灭即忏
洗之法是也。捡察身口等者。即防身口七非。此名戒
也。言威仪之行者。此明上捡察身口。能防名戒。其相
是粗。今则于微细威仪。行住坐卧四仪可观。故曰威
仪之行也。尅志专崇高慕前圣者。尅由能也。明诸佛
罗汉等。并持此戒。能得出离生死。因兹戒德。降魔成
道。我亦效之。故曰高慕前圣也。持心后起义顺于前
者。此明前要心受时誓持不犯。今巳受后。能顺前期。
不违本心。故曰义顺于前也。经云虽非触对者。有云
涅槃经也。明无作戒体虽非色非心。若修方便而护
持者。身得清净。由非色心故。故云非可触对。
四明戒相至称法等者。立云。若直明则二百五十戒
是也。若更广论即一切情非情万境是戒相也(恐此解非。
今文明。戒相约义精别)。言随所施造动则称法者。有云如不捉
宝。不触女人。不与女宿。不非时食。此皆名动则称法。
随行住四仪中皆称法也。由此称法故。美德外彰。色
相清洁堪生物信。故美德光显。名此为戒相也。
并出道之本依等者。谓三乘之道。皆依此四条为根
本。而得出生死也。言成果之宗极者。谓依此四条为
宗。能成于四果及佛果也。如如五戒用人为果极。十
善用天为果极。今此四条。是声闻中为果极也。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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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果极之基。皆因于戒。以尸罗既净。能集生三昧。发
智断惑。终获道益。故曰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
也。故标于钞表等者。表由外也。明此四法标在钞首之
初。故曰也。言今寄心有在者。谓令后人寄心四条之
中。自知身佩圣法者。必堪为六道福田等也。绍隆佛
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议等者。绍由继也。隆者盛
也。六道福田三宝因种等。既有多许功德。非心思口
议得尽也。岂惟言论能尽者。明心思既不及。言说亦
难穷。此都结上文也。直引圣说诚證者。立云。结前并
生后也。言直引圣说是结上也。诚證是生后。文引大
小乘经论也。意谓不然。但是都生起文也。令持法高
士详而镜者。立谓。有始有终曰士。从一至十数终也。
一则为始。十则是终。下作一故曰士也。荣云。夫靡不
有始。鲜尅必有终。有始有终者。其唯圣人乎。郑玄云。
别是非知义理谓之为士。
上来释其第一宗体义竟。从此巳下当第二引文成
德门也。辨比丘事者。立明。比丘之事取辨大难。若依
教修行。受持禁戒。能自行化他。识知法相。名之为辨。
若毁禁戒。广造非法。不闲法相。不足僧数。名为不辨
比丘事也。覆灭正法翻种苦业者。立明。既违圣教。任
持义绝。使佛法陵迟。良为无人弘之。故曰覆灭也。当
受戒时。专拟断恶修善。望离生死。向若不受。无戒可
犯。今受而不持。死堕地狱。岂非翻种苦业也。今通括
一化所说正文者。简其伪经。则不引来。故曰正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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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趣万行戒为宗主者。明戒是众行之初基。万行从
戒而生。居宗在首。故曰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等必
须护戒足者。有云。此善生经也。净三藏云。据梵本合
言戒迹。不是戒足梵言波荷。引翻为足。若言波荷陀。
此翻为迹。梵本既言波荷陀。明知是迹也。谓戒者。前
佛学此戒法。而得圣果。后人寻此前迹而学之。亦得
道果。故曰迹也。济云。观此解释。亦有道理。不得一向
拨他三藏。然千里之马。时有一蹶。人谁无失。从长处
而用。他既能辛苦数万里。往彼取得经论来此。教化
众生。岂顿不少信耶。又经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
地者。捡善生经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之为戒。
如是戒者。亦名初地。亦名平地。亦名等地。亦名慈地。
亦名悲地。亦名佛迹。名一切功德根本。亦名福田。以
是因缘。智者应当受持而不毁于戒也。上释小乘经
叹戒义巳竟。
道品楼观以戒为柱者。宾云。三十七道品相扶持成
道。喻之楼观。将戒为此楼之柱也。禅定心城以戒为
椁者。度生死河。戒为桥梁。入善人众以戒为印者。八
直正田。戒为彊畔。如田无畔水则不住。如是若无净
戒。则定水不住也。立云。入善人众者。三乘贤圣。名为
善人众也。
须者看之戒则不羸者。明彼论中叹戒文多。若见彼
文。则勇励常忻护持。故戒不羸也。
毗婆沙者。此翻为逐分别。谓逐律文后解释分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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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翻为广解释也。只是罗汉作论解释经律事。同此
方章疏也。戒言尸罗亦言行也者。婆沙第三十四卷
云。言尸罗曰行者。如人有足能行至馀方。如是行人
有尸罗足者。能行至善道。及至涅槃也。亦云守信者。
彼论解云。言尸罗曰守信者。此是世俗言说之法。若
人善护尸罗者。言是人名守信。不能善护尸罗者。是
人不守信也。是故世俗言说尸罗为守信。立云。本受
誓持。今随行中能持。不违本心。故曰守信也。言亦名
为器者。彼论解云。以是一切功德所依之处。故曰器
也。
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三恶道热者。彼论第二十五
卷云。云何尸罗义。答冷义是尸罗义。所以者何。破戒
能令身心热恼。持戒则令身心冷。第二十四卷。又解
云。破戒者。三恶道中热。持戒者。人天中冷。应师云。
谓是悟解之意也。亦云冷然清净之貌也。砺云。音灵。
谓戒法清凉。无郁蒸之恼。故曰冷也。三恶道者。地狱
饿鬼畜生也。亦名善梦者。彼论解云。尸罗言梦。持戒
者身心不热。常得善梦故。立云。持戒之人。诸天卫护。
常得好梦也。亦名为习者。彼论解云。尸罗言习。持戒
者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者。彼论解云。尸罗言定。若
依戒住。心易定故。立云。言尸罗既净。三昧现前。亦名
为池群圣所浴者。彼论解云。尸罗言池。如佛说偈。法
众戒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身不湿。必到于彼岸。或
名璎珞等者。彼论解云。尸罗如璎珞。有璎珞严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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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时好中年老年则不好。有中年好。老年则不好。有
老时好少年中年则不好。戒璎珞严者。三时常好。立
云。世人用香华璎珞而严身。出家僧尼用戒为璎珞。
故大集经云。佛言菩萨。有四种璎珞庄严。一戒璎珞
庄严。二三昧璎珞庄严。三智慧璎珞庄严。四陀罗尼
璎珞庄严。故菩萨戒经云。戒如明日月。亦如璎珞珠。
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即其义也。亦名镜者。彼论
解云。又尸罗如镜。镜若明净。像于中现。戒清净者。无
我像现。立云。戒净故发定。定能发慧。以定中观身。无
我相可得也。又名威势者。彼论解云。又尸罗言威势。
如来所以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势者。皆是尸罗力故
也。何以故。为戒无缺犯故。言馀如驱龙事者。杂宝藏
经及论。共明云。佛灭度后。七百年。罽宾国有一恶龙
王。名阿利耶。受性暴恶。故作灾害。恼国人民悉皆患
之。去其住处不远。有僧伽蓝。时有五百罗汉。皆共集
会。入于禅定。各尽神力。驱遣此龙。令出国界。其龙有
大威德。虽五百罗汉神通动地。驱遣此龙。不能使动。
时有一罗汉。名祇夜多。最后而至。时诸罗汉。具以此
事。向祇夜说。时祇夜多不入禅定。直三弹指语言。贤
善远比处去。龙闻弹指声。即便远去。时诸罗汉。语夜
多言。汝以何禅定力。令此龙去。我与仁者。俱得漏尽。
我尽神力。不能令动。尊者何以三弹指。令其出去。远
入大海耶。夜多答言。我以弹指力者。直以我从凡夫
巳来。谨慎于戒。护突吉罗。犹如四重无异。我以戒力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8c 页 X42-0668.png
故。令此龙去。是故尸罗名为威势等也。又戒名为头
能见苦谛诸色等者。彼论解云。又尸罗言头。如人有
头。则能见色。闻声嗅香。尝味觉触知法。如是行人。有
尸罗头者。能见苦谛等色。闻名身等义。嗅觉意华香。
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知行
色阴等法总相别相。是故尸罗言头。
尊者瞿沙说曰。乃至能至涅槃等者。彼论云。尊者瞿
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戒足。能有所至。
如是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也。言瞿沙者。是人
名也。论中大引此人之言。
上来解小乘经论赞戒善竟。从此巳下。次明大乘经
论。广叹其戒也。华严经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等者。案
华严经明法品说。彼有三番明义。今试叙云。谓约三
种三宝。故有三番也。初云。能令众生发菩提心。令佛
法不断。开示演说十二部经甚深法藏。令法宝不断。
受持一切威仪教法。令僧宝不断。第二番云。赞叹大
愿令佛宝不断。分别显示十二缘起。令法宝
不断。修六和敬。令僧宝不断。第三番云下佛种子于
众生田。生正觉芽。令佛宝不断。护持法藏。不惜身命。
令法宝不断。善御大众。心无忧悔。令僧宝不断。此三
番中各有阶降。先就佛宝。彰其阶降。初番能令发菩
提心。趣求佛果。第二番中赞大愿者。赞起行愿。令其
修习。第三番中。下佛种子。于众生田。作成行种。次就
法宝彰阶降者。初番演说十二部经。是其教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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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中显示缘起是其理法。第三番中。护持法藏。是其
行法。后就僧宝。彰其阶降者。初番受持威仪法者。僧
行方便。第二番中。修六和敬者。行成不乖。第三番中。
善御大众德熟摄他故也。
如馀佛士等者。大集经十九卷。后有护法品云。说此
经时。尔时有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集。论道
说道义。尔时十方世界菩萨。白佛言。诸佛如来。为如
是等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住。复制
禁戒。所谓身戒。口戒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恶物等。如
馀佛土。所制净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时。因缘未出。如
来则不预制禁戒也。说此经时。佛成道巳。第十二年
中也。今有钞本。作王字者。多相传解云。如善国王。皆
立严制。不许造罪等。此并人语谓本作王字者。甚错
其来久矣。即十门中云。抄写错漏。相承传滥。斯言明
矣。
不得疥癞野干者。捡萨遮尼犍子经云。有萨遮尼犍
子。与八十千方尼犍子。游行诸国。教化众生。次第至
郁阇延城。尔时国主。名曰严炽。其王敬重迎之受学。
其人广为王说种种法门。次为王说。沙门瞿昙。名称
功德。相好利益等事。王问如此法身从何而得。尼犍
答言。以戒为本。持戒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
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大王当知。以戒净故。不
断法种僧种。以戒净故。功德无量。王闻是巳。发菩提
心。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9b 页 X42-0669.png
虽有色族多闻者。立云。色是颜色端正。亦是色势。族
是高门大姓。多闻即是明解世俗经书。乃至经论。而
不能持戒。取喻可知。禽兽者。飞曰禽。走曰兽。虽广解
圣教名曰多闻。若不能依教而行。如鹦鹉啅鸱脚。是
以经云。譬如死人著金璎珞。多闻破戒受他供养。亦
复如是。故重引之。
令诵心首者。上巳先明持破者。受报不同。其言要妙。
今又再出。故云重引累嘱慇勤。故曰令诵心首。上来
释大乘经竟。
虽山居苦行乃至空无所得者。出要正路。唯八圣道。
摄一切行。无行不尽。八正道中。有正戒正定正慧。今
此之人。虽复得定。此定非依佛戒而发。名为邪定。名
有漏慧。不能尅證正果。故曰空无所得。持戒之人寿
终之时风刀解身等者。捡智论云。持戒之人。寿终之
时。刀风解身。筋脉断绝。自知持戒清净。心不怖畏。如
说偈言。大恶病中。戒为良药。大怖畏中。戒为守护。死
闇冥中。戒为明灯。于恶道中。戒为桥梁。死海水中。戒
为大船。言风刀解身者。经云。临终之时色黑者。定堕
地狱。色青者。堕畜生。色黄堕饿鬼。若色如常赤白生
于人中。倍如常赤白端正者。得生天上。此是风刀之
相也。
持地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者。济云。其三
十二之因有通因。有别因。如报恩经明无见顶相。即
以无憍慢为因。乃至手网缦即以其事为因。皆名别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9c 页 X42-0669.png
因也。若持戒即三十二相之通因也。言三十二相者。
一足平如奁底相。二足下有辐轮。三手纤长。四足跟
长。五其身直。六网缦指。七手足耎相。八节踝𦟛相。九
身毛上靡相。十鹿王膊相。十一其身圆满相。十二手
过膝。十三顶有肉髻。十四有马阴藏。十五皮肤细耎。
十六身毛右旋。十七身有金色常以明曜。十八一切
处满。十九柔耎声。二十缺骨充满。二十一师子上身。
二十二臂肘纤。二十三四十齿白净齐密。二十四四
牙相。二十五师子颊。二十六味中上味。二十七广长
舌。二十八好梵音声。二十九目睫绀青。三十两腋下
满。三十一眼眴如牛王。三十二有白毫相。是为三十
二相。如此之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相无差
别因皆以持戒所得也。
十住婆沙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说者。
彼论第十四卷。有此二品。初明赞戒品云。略赞尸罗
少分。尸罗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罗即是功德宝𧂐。又
是功德住处。亦如大地万物依止。尸罗度人能过生
死。犹如牢船能度大海。尸罗能灭烦恼患。犹如良药
能消众病。又尸罗能度人。出诸恶道。如度深水得好
桥梁。如是种种。赞尸罗功能。并一例义。文繁不录。次
有戒报品。明菩萨能净尸罗得离垢地。常作转
轮圣王。十善化人。七宝自然。文中广明七宝之相严
丽等事。功益之力。文广不录也。上来四段。总释初门
化教义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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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巳下正明第二制教门也。不欲有疑悔请问他
人者。明既秉持戒。识达圣教。不假问他也。游化诸方
而无有㝵者。立云。十方佛法。理同无别。若也不识圣
教。至处多怖。若顺教而行。游方使无怯懦。济云。若明
闲法律。一切僧事皆解。出路逢他人。诸羯磨诵戒作
法事。皆解为作。情则无碍也。若答不解。心则怀恐故
曰也。
一戒品牢固者。砺云。数虽有五义。约为三。初一自行。
次三匡众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时。千载不坠。
是故末后一句。兴建正法。行念舍智等。令戒清净。不
为缘坏。故曰戒品牢固。二破戒之人。与持者相违。义
同于怨。内心清净。超胜于彼。故曰善胜诸怨。三既无
瑕舋。处众断理。情无惧惮。故曰决断无畏。四晓了持
犯能决人疑滞。故曰善能开解。第五若不持戒。法不
久住。此义易知。又得十利者。四分中。一摄取于僧。二
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令信。五巳信者令增
长。六难调顺者令调顺。七惭愧者得安乐。八断现在
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令正法久住。其十利之义。广
如上第一卷中教起所因门巳释竟。
乃至三世亦尔者。过现未来。名为三世也。
谓生世出世善者。了疏云。第一能将引生种种胜利。
是毗尼义。谓能引生世善。于中有两。一能引生四万
二千功德正法。二引生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
定乃至解脱。立云。迦持戒。近招人天果报。是生世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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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趣菩提是出世善。又解。若有为有漏是世善。无为
无漏是出世善。又如智论云。若下品持戒生人。中品持
戒生天。此是世善。上品持戒成声闻。乃至佛道。是出
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净及正直者。真谛疏云。第
二能教身语清净正直。是毗尼义。由此法遮身口。不
令起恶。名之为教。不为烦恼浊业浊之所污。故名身
口清净。不为见浊之所染故。名为正直。私云。五见名
见浊。以清净故向善道。以正直故得涅槃也。谓持戒
之人身离三过。口离四过。即是正直也。三能灭罪障
者。了疏云。第三能灭罪障。是毗尼义。于中复两。一灭
方便。二正灭罪。正灭者。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
罪障。故名灭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灭。此两俱得称
为毗尼。第四能引胜。是毗尼义。能引在家人。令得出
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梵住得圣住。从圣住得有馀
涅槃。从有馀入无馀。后转胜故。名为引胜也。言乃至
引到梵住者。立云。梵住即四无量心。圣住即是三解
脱也。其住总有八种。颂曰。境界依止与威仪。未舍梵
住及天人。第七圣住八佛住。如是次第应当知。捡维
摩疏云。佛在毗耶离。或言在。或言居。或言住。义实一
也。﹂然住有八种。一境界住。谓十六大国。是所游之界
也。二依止住。谓一切僧伽蓝是佛依止故也。三威仪
住。谓行住坐卧也。四未舍寿住。谓未涅槃前。住无漏
五蕴故。即五分法身也。五梵住。谓四无量心。多住大
悲故。六天住。谓八禅多住第四禅故。七圣住。谓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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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亦云三解脱门。即三三摩地也。入空灭见也。入
无愿灭忧也。入无相灭无明也。佛多住空定。心惑尽
故也。八佛住。无生无灭在实相法中故。宾云。第八佛
住者。如来住首楞严等无量三昧。十力四无所畏。十
八不共法。一切智慧。乃至如是等种种诸佛功德。是
佛住处。佛于中住。此八住中。若约三身而论。初四是
化身住。次三是报身住。后一是法身住。就能所而明
者。初二是能住。后一是所住。诸经中。多举八中。境界
住。及依止住。为化在家出家二种人也。谓境界住。为
化在家人。依止住。为化出家人也。今文所举者。欲
明戒能引人。至如此诸住。及有馀涅槃无馀涅槃者。
谓是无馀依也。烦恼障尽苦依身在。是有馀依。苦依
身尽。无馀依也。第五胜人所行是毗尼义。佛是最胜
故云也。次独觉及声闻。是此等胜人所行事故。又凡
夫中亦是胜者。方能行事故。问独觉出无佛世。
如何有此毗尼。答缘觉有两。一麟角辟支。出无佛世。
独一无侣。喻如麟角。此人自悟。观树生灭。得證真理。
故曰也。二部行辟支。谓多群类共行也。体是声闻之
人。以不值佛故成辟支。如须陀洹第七生巳尽。令證
罗汉。由第七生尽。值世无佛法。不蒙他人化导。任运
生尽。名曰辟支。据其远因。亦是闻佛法故證得初果。
望今成不由他教。故号辟支。言部行者。行字谈
之。以多人同修一行。则今感报一时。故曰部行。或
时多人共行此法。今得此果。故曰部行。此人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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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相似。但声闻人。假佛声教而语。故曰声闻。此人悟
时不假声教。故曰独觉。据其远因。非不假教。宾云。独
觉出无佛世。自然得五不作戒。亦名木叉。不假佛世
也。问独觉出无佛世形如何。答婆沙四十六。释初果
云。初果若满七生。无佛出世。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
得极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本是声闻。
出无佛世。获为现佛弟子相。彼皆学之。證独觉果。无
学。不受外道相。故若五分律化地部宗。俗人亦得罗
汉也。
具斯四义。功强于彼者。毗尼既住持佛法功强于定
慧二藏。指上馀经为彼也。
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此约住持僧说五人。下引大
集经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槌集四方僧。
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令五
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等。巳上文證五人是住持僧
数若减五者不名如法。
四乃至二十人如法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迄至二
十除罪。故言乃至。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谓但能持五
戒。即见法身。况具戒耶。立云。五分法身中。戒为其初。
今伹持五即见见法身也。
如饮水杀虫之喻者。僧祇云。佛在舍卫城时。南方波
罗脂国有二比丘。共伴来诣舍卫。问讯世尊。中路渴
乏。无水。前到一井。一比丘。汲水便饮。一比丘看水见
虫不饮。饮水比丘。问伴。汝何不饮。答言。世尊制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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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饮虫水。此水有虫。是故不饮。饮水比丘。复重劝言。
长老汝且饮水。勿令渴死。不得见佛。答言。我宁丧身。
不毁佛戒。作是语巳。遂便渴死。饮水比丘。渐渐行往
到佛所。头面礼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问。比丘汝从
何所来。答言。我从波逻脂国来。问有伴不。答有二人。
为伴。道中渴乏。无水。前到一井。井水有虫。我即饮之。
因水气力。得逢觐世尊。彼守戒不饮。即便渴死。佛言。
痴人汝不见我。谓得见我。彼死比丘。巳先见我。若比
丘放逸懈怠。不摄诸根。如是比丘。虽共我一处。彼离
我远。彼虽见我。我不见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
放逸。精进不懈。𣫍摄诸根。虽去我远。我常见彼。彼常
近我。又准十诵云。二比丘往佛所。一饮虫水。一不饮
水。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上。得天身具足。先到
佛所。礼佛足巳。佛为说法。得法眼净。为受三归五戒
巳。便还天宫。时饮水者。后到佛所。佛见其来。佛时披
忧多僧。示金色身。汝痴人用见我肉身。何为。不如持
戒者先见我法身。佛即说偈。
「 色身但不净
汝见欲何为
内有脂肉血
外为薄皮覆
彼为渴所烧
犹行恭敬戒
至死护我戒
彼见汝非见」
愚劣不堪护持此戒者。戒经云。有智勤护戒。便得第
一道。愚聚不持。堕三恶道。上来数段不同。总是释第
一门中顺戒住持辨比丘事竟。
还约二教杂明者。谓化制二教也。一比丘小得心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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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谓巳圣者。立谓如今坐禅人。稍得少许道理寂念。
谓我功齐于佛。便即呵斥戒律。此并是法灭之相。三
舍世间业出家破戒者。譬如愚人吐巳还食是也。五
乃至罗汉亦被打骂者。十诵文云。破戒者。多人佐助。
有持戒者。无人佐助。五无不不骂者。乃至罗汉亦被
打骂。是为五非法在世。钞加打字也。
一自不修身戒心慧者。涅槃二十九卷。明修身戒心
慧。试为引之。可详其意。若比丘不观身无常不净可
恶。犹如冢墓。九孔常漏。臭秽可恶。常与诸虫共在一
处。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身。戒者。若不观戒是一
切善法梯橙。亦是一切善法根本。如地悉是一切树
木所生之本。是诸善根之导首也。如彼商主。导诸商
人。戒是一切善法胜幢。如天帝释所立胜幢(帝释与修罗。战
得胜故。建胜幢于殿前也)。戒能永断一切恶业及三恶道。能疗恶
病。犹如药树。戒是生死险道资粮。戒是摧结恶贼铠
杖。戒是灭结毒蛇良咒。戒是度恶业行桥梁。若不能
如是观者。名不修戒。心者。不能观心轻躁动转难捉
难调。驰骋奔逸。如大恶象。念念迅速。如彼电光。躁扰
不住。犹如猕猴。如幻如炎。乃是一切诸恶根本。五欲
难满如火获薪。亦如大海。吞受众流。乃至周遍二十
五有。犹如疾风。吹兜罗茸。所不应求。求无厌足。迷惑
爱著生死臭秽。犹如狱囚乐狱卒女。亦如厕睹乐处
不净。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心。慧者。不观智慧。有
大势力。如金翅鸟。能坏恶业。坏无明闇。犹如日光。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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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邪见。犹如猛火。慧是一切善法根本。佛菩萨母之
种子也。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慧。故云不修身戒
心慧也。四与净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者。彼十诵云。
比丘与净人沙弥相近住。不知三相。三相者。谓掘地。
断草。用虫水。溉灌也。律文齐如此说。今相承解者。谓
遣他掘地。坏草。不解言知是看是。谓作知净之语也。
溉水者。谓不安漉具也。
持法者。即修多罗师也。持律者。即毗奈耶师也。持摩
夷者。即阿毗达摩师也。然摩夷者。梵音讹略。应言摩
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毗达摩之异名也。谓诸法相
从论出生。故名本母。善见十八云。摩夷者。二部波罗
提木叉。宾云。译者谬也。木叉与摩夷。俱是梵语。岂可
梵语以翻梵语。必不然也。言谬译者。盖是当时译善
见曰。西方梵人指其戒本。意欲申说本母之义。且如
律中释相轻重。皆从戒本之所出生。欲似诸论出生
法相。而汉人不领本母之义。乃谬翻为二部木叉。此
必然也。
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者。十诵文云。佛在舍卫国。
时诸比丘。废学毗尼。诵读修多罗阿毗昙。远离毗尼。
佛见是事巳。赞叹毗尼通利者。面前赞叹。诸上座长
老比丘。见佛如是赞叹毗尼。便念忧波离持毗尼中
最为第一。我等当学毗尼。诸上座长老比丘。即从忧
波离。受诵毗尼也。
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年者。从一夏至九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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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从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从二十夏至四十九
夏。为上座。从五十夏巳去。名曰耆年长老也。言初不
乐戒不重戒乃至我不赞叹者。捡杂含云。佛告诸比
丘言。若诸上座长老比丘。初始不乐戒乐学。不重于
戒。见馀比丘。初始乐戒。重于戒者。复不随时赞叹。如
是比丘。我不赞叹。所以者何。若大师赞叹彼者。馀人
当复习近亲重同其所见。以同其所见故。长夜当受
不饶益苦。是故我于彼长老。不相赞叹者。为其初始
不乐学戒。故如长老。中年少年亦如是。钞云我不赞
叹者。谓佛自称我也。我若赞此上座。由此上座既不
能叹美乐学戒人。佛若叹此上座者。恐馀人同其上
座之见也。若同此见。死入地狱。长夜受苦故也。
言故畜八不净乃至如彼说者。八不净物者。带数释
也。云何为八。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
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旃褥釜镬。
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是为八不净也。
袈裟变白者。立云。袈裟名味。今明虽著袈裟。无袈裟
之味。故曰变白也。济云。非谓染衣不著。但是心不染
法故也。即涅槃云。汝诸比丘。身虽净眼袈裟染衣。心
犹未染大乘净法。即其义也。又袈裟梵语。此名为味。
欲明其人不得袈裟解脱之上味也。
其处如冢者。明此冢中。多有死尸可恶。破戒死尸甚
大可恶。亦复如是也。又失诸功德如枯树者。有云枯
不受润。此人不受善法功德之润也。立云。枯树多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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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故人并舍离。济云。树若郁茂。人则爱乐。今既枯死。
人皆舍远。故曰失诸功德也。我为佛贼者。此人生为
佛贼。死为鬼囚。制不由巳。故菩萨戒云。信心出家。受
佛禁戒。不得毁犯圣戒。若有犯者。不得受一切檀越
供养。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
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
脚迹。一切世人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
破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若毁犯圣戒者。是大
佛贼也。
有人言罪不罪等者。此是智论中自立此问也。不解
本文故曲疏出者。私云智度论解大品故。指于大品
为本文也。一自害者。破戒之人。生报地狱。自贻伊戚。
名曰自害也。
十诵有十法令正法疾灭者。约钞文数十相极难分。
今捡十诵云。忧波离问佛。有几法。令正法灭没。佛言
有五法。何等为五。一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
能正受。二亦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受者有恭敬
威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诤言。
五不在阿练若处。亦不爱阿练若处。此五法令正法
灭没。又不随法教等者。佛言。复
有五法。令正法灭。一谓有比丘。不随法教。随非法教。
二不随忍法。三不敬上座。无有威仪。四
上座不以法教。上座说法时。愁恼。令后生不得受学
修多罗毗尼阿毗昙。五上座命终巳后。比丘放逸。习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3a 页 X42-0673.png
于非法。失诸善法。是名五法灭也。言不敬
上座无威仪者。据彼文意。谓不敬上座。名曰无威仪。
非谓上座无威仪不相致敬也。好作文颂乃至甚可
怖畏者。菩萨戒经云。有佛经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学
修习。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书记。是
断佛性障道因缘等。即其义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集僧通局篇第二
此篇来意者。上既标宗显德。僧体巳备。理宜益物济
时兴建正法。秉御众行。使千载不坠。据其能秉。非僧
不辨。故凡有所秉。必先集僧。故有此篇来也。又云前
门明宗体。显其戒德功用。法既增上。何人能行。僧是
胜人。而能行也。故功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
故不令见。若欲弘法必假于僧。故次第二明集僧篇
来也。
言集僧者。身口详聚。名之曰集。具六和敬。故称为僧。
又言集者。如律文中七种集法量影破竹等。此名集
之方也。又言集僧者。集何等僧。即如前篇具四义者。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3b 页 X42-0673.png
乃堪僧用。随一有阙无德可彰。未堪僧用。今不须集。
故约前篇之后。即辨集僧。首云。然僧通凡圣。实乃无
量。今举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无胜德可彰。就
应羯磨教法和合。以标其德。故曰羯磨僧也。二名法
轮僧佛说净教契理之说。轨成行者。名之为法。即此
之法能摧结使。转凡为圣。名之为轮。此就喻得名。
上羯磨与法轮。非是僧体。此是成僧之因。皆是就
事辨耳。若论僧体者。论中诸说不同。今约本宗辨僧。
取假名。揽四以成僧体。四外无别体也。指四人为体。
故律文云。僧者四人。若过四人等是也。砺云。辨僧体
者。二论不同。若依多宗。以四比丘五阴实法为体。谓
彼论宗。多计一切法是有。今五阴亦是有也。人是五
阴。故用五阴实法。用为僧体。依如成论。谓四人和合。
有其假用。然用无别体。还以实法五阴。为假用之体。
此宗多计一切法是假故也。欲明五阴实法之僧。一
人无用未成僧体。假此四人和合之用。方是僧体。言
实法无用者。谓五阴若各各不相假。而无有用。由五
阴相假。得成人身。谓彼宗意云。五阴实法中。假立众
生也。此名重虚累假。以五尘。成四大。四大是假。五尘
是实。四大成五阴。五阴是假。四大是实。五阴成众生。
众生是假。五阴是实也。于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
即此众生。有名无体。名曰假名。于中命根体亦是假。
离阴之体。今亦如是。各各人别不相假者。非僧体也。
以相假故。四成僧体。如四树成林。亦是相假。单树岂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3c 页 X42-0673.png
成林耶。又云。揽指成拳。揽阴成人。人假为体。实法无
用。四人假用。为僧之体。而用更无别体。还以四人阴
本为体。如身口业。无别有体。还以色声为体。今存后
引。馀如羯磨疏明也。言通局者。如说戒自恣。通集四
界之僧。四界者。谓戒场。界外。空地。大界。俱须尽集。曰
通。即律云。见相须求。若叛得罪即其义也。若受戒忏
罪。分功德衣。施安居物。受日等事。但局界内。不须界
外曰局。故云集僧通局。又云处有广狭。集有远近。用
有多少。故曰通局也。
僧者以和为义者。宾云。和有二种。谓事理也。于其事
理。绝于违诤。故名为和。初约理和者。谓灭谛之理。彼
此是同。如十方法界随有比丘。达四谛理。则同知苦
集是苦集等。岂有一人执苦为乐。若见苦为乐。不名
为谛。既所见是同。必无违诤。故曰理和。谓约所證之
理是一故。能观之智无二也。且如京师一人。證悟真
理。与此南吴一人所證理者。无有异见。所契所解。一
而无二。故曰理和。此属第一义谛僧也。二曰事和。身
口详集。作法之时。更无乖别之见。于事同崇。故曰事
和。此通凡圣僧也。如后广叙六和是也。立云。六和者。
戒见利身口意也。羯磨疏云。即如经中修六和敬令
僧不断是也。戒者同禀释迦一化。白四教法。所受之
戒也。由戒是众德之基。同受故须同行。有缺缘成。不
名僧也。其戒虽同要。同一正见。为入道之本。故又云。
异见。虽同界成别众。不相足数。如调达邪受五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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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故须见同。若见异法同不名僧也。戒见既同。理
纪邪命。须同利养。故曰命同。亦曰利同。疏云。虽同戒
见。净行须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上三是
据于僧体。至于时务成济。要以三业为相。故曰应来
集者。谓身和也。应与欲者。谓心和也。应呵不呵谓口
和也。既备三体。须顺三和。能成僧义。心疏云。
僧者梵曰僧伽。此翻和合众。有二种。谓人法也。言人
和者。虽复殊方异质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则胸襟莫
二。事顺心同。如水乳合故曰也。言法和者。即戒见行
命。羯磨说戒。有必齐遵。无宜乖逆故曰也。然僧义大
约六和为先。身口心和所谓人也。戒见利和所谓法
也。人法乃具数须成四三人巳下。未沾此名。今言僧
字者。羯磨疏云。具存梵音。应言僧伽。此土先无其名。
比众以译也。有加和合。乃是义用。故文云。僧者。四人
若过。此乃时众以讳也。有加和合者。约羯磨说戒所
用故也。如经中佛法众也。若以众翻。则通二三。据别
显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馀经云众者。彼
不明僧义。故从此译。律中恐滥。故存本也。
相有乖离者。谓身口心三业之相。互有不集。便成别
众。故曰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功等者。御谓秉
御也。应师云案乘马曰御。又云御者治也。欲明相既
乖离作法不就也。言被事必据入非之位者。立云。僧
若不知相。非足数。若秉圣法。即落人非也。
当敷座打犍槌者。问曰何故先敷座而后打相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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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圣设教。义不徒然。但以佛在日时。直鸣三下。后为
缘。故方始打长三下。正是集僧未敷。先鸣三下者。使
僧众来集。交无坐处。故制先敷后乃打相者是也。
当唱时至者。立明。中国多有此事。居士请僧设食。自
来僧坊中唱时至。佛及众僧。即著衣持钵往讣。今时
两京。时行此法。谓僧往赴会时。俗人若营辨食竟。即
执香炉。来上座前。互跪唱云时至。僧即收经而食。此
即当作相也。应打三通者。立明。最后三槌声尽方打。
名曰三通。故羯磨疏云。声绝之后。复加三槌。故云三
通。又云。此三通者。集三乘僧也。初一道集声闻僧。第
二通集缘觉僧。后一通集菩萨僧也。除漆毒树者。谓
能损伤比丘手。故须除也。若唱二时至者。即大小二
食时也。
十诵居士请僧自于寺中鸣槌者。彼律云。凡诸檀越
欲请僧者。多有自来寺中。先鸣犍槌。诸比丘问欲作
何事。乃云我欲请僧设供。送食女人者。立云缘
为比丘在于兰若。有女人送食来。亦自鸣槌。
如来信鼓者。有解云。阿难承如来信。而击鼓集僧。今
时但云。将此鼓为信也。济云。信者命也。阿难奉命而
击鼓也。广如增一阿含抄。
无人弹指者。保云。若徒众闹乱时。不得发言呵。但举
手弹指。令其警觉。故曰弹指。言维那者。出要律仪音
义云。维那本音毗诃罗波罗。解云。毗诃罗者曰寺。波
罗者曰护。谓寺护也。持律者云。维那言悦众。声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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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外国语应言波逻。翻为次第。次第者。谓更递知僧
事故也。
若准文中七种集法者。文谓四分文也。羯磨疏云。召
僧七相不离声色也。云何为七。准律中。一量影。二破
竹作声。三打地声。四作烟。五吹贝。六打鼓。七打犍椎。
言量影者。立明。取木竖日中。齐尔许影。将以为则也。
言作烟者。立明。如宦家烽火相也。巳上并谓先与僧
相知作法用也。言破竹者。立云。取大竹破其一头。全
其一头。以手捉全头。打作声也。言犍槌(巨寒反)立云(巨寒
反)。今捡出要律仪音义中。只作寒字。此翻为钟也。应
师云。若存梵音。应言犍稚。谓所打之木。或铜。此无正
翻。以彼无钟磬故也。但以犍稚相滥。所以为误久矣。
多少节解之法等者。捡三千云。犍槌有五事。一者常
会时。二者旦食时。三者昼饭时。四者暮投盘时。宾解
云。盖收盘器也。五者一切非常时。是为五事。复有七
法。一者县官。二者大水。三者大火。四者盗贼。五者会
沙弥。六者会优婆塞。七者呼私儿。宾解云。盖呼净人
小儿也。而翻译时。胡语不正。笔受者谬抄。复当知。上
来十二时犍槌。常会时。当先从小起。稍至大。大下击
二十稍小二十下。稍小小十下。复大三下。旦食大下
三通。昼食一通。非常者随时视时。县官。水火。盗贼。亦
随时。会沙弥三下。忧婆塞会二下。呼私儿一下者。宾
云。古来未见南山图样仪式。而义立云。初三下者。名
警众钟。谓徒众整理衣服。次长打者。名引众钟。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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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也。覆生槌者。名静众钟。谓赴堂集巳。嘿然静坐也。
钟声既绝。方为法事。
死入千头鱼中乃至白令长打使我苦息等者。付法
藏传第三卷云。佛灭度后。七百馀年。时安息国王。性
甚顽暴。将领四兵。伐月支国。其月支王者。旃檀罽腻
吒。亦即严诫两阵交战。刀釰继起。罽腻吒王。寻便获
胜。杀安息人。凡有九亿。问群臣言。今我此罪可得灭
不。诸臣答言。大王杀戮凡九亿人。罪既深重。云何可
灭。时王寻置大镬。于七日中。煮汤令沸。洄涌腾波。炽
热炎盛。以一金环。置斯汤内。顾问群臣。谁巧方便。能
得此环。时有一臣。来应王命。便投冷水。随而取之。手
无伤烂。寻获金环。王告臣云。我所为罪。如彼沸汤。悔
必可灭。犹如冷水处于镬也。吾所杀人。虽有九亿。其
罪重者。唯一人半。我当杀时。有两贤信。临被戮称南
无佛。而我杀之。斯罪深重。其一人者。口言南无。未知
是佛为富兰那。我复杀之。故名半人。尔时有菩萨罗
汉比丘。见罽昵吒造斯恶业。欲令彼王恐怖悔过。即
以神力。示其地狱。所谓斫剌。剑轮解形。悲叫哀号。苦
痛难忍。王见是巳。极大惶怖。心自念言。我甚愚痴。造
此罪业。未来必受如斯之苦。若吾先知如是恶报。正
使我身支节分解。终不起心加害怨贼。况于善人。生
一念恶。尔时马鸣菩萨。即语王言。王能至心听我说
法。随顺吾教。令王此罪不入地狱。王即受教。于是马
鸣广为王。说清净之法。令其重罪渐得微薄。尔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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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统摄天下。广集勇将。严四种兵。所向皆伏。如雹摧
草。三海人民咸来臣属。罽昵吒王所乘之马。于路游
行。足自摧屈。王语之言。我征三海。悉巳归化。唯有北
海。未来降伏。若得之者。不复相乘。吾事未辨。如何便
尔。尔时群臣。闻王此语。咸共议曰。罽昵吒王。贪虚无
道。数出征伐。劳役人民。不知厌足。欲王四海。成备边
远。亲戚分离。若斯之苦。何时宁息。宜可同心并除之。
然后我等。乃当快乐。因王病[虍-七+]。以被镇之。人坐其上。
须臾气绝。由听马鸣说法缘故。生大海中。作千头鱼。
剑轮回注。斩截其首。续复寻生。次第更斩。如是展转。
乃至无量。须臾之间。头满大海。时有罗汉。为僧维那。
王即白言今此剑轮闻犍槌音。即便停止。于其中间。
苦痛小息。唯愿大德。垂哀矜悯。若鸣犍槌者。延令长
久。罗汉悯念。为长打之。过七日巳。受苦便毕。而此寺
上。因彼王故。次第相传。长打犍槌。至于今日。济云。往
年有大使。至蒲州简人入军。八县兵夫并集。唱人名
入军。其使若闻寺中鸣钟声。则手搭文书上。𣫍心待
鸣槌了。即举手。看是手下之名者。皆放不入军也。增
一阿含。乃至诸苦并皆停止者。羯磨疏云。凡业有定
不定。故苦有止不止。若作业必定。圣所不免。不定业
者。无缘则受。有缘便止也。立云。如持犯方轨中明。造
罪有八句。三时明心。若具三时心。业则定也。有阙一
时之心。则业不定也。此并因缘相召等者。羯磨疏云。
罪者遇善为因。打者发愿为缘。故得声传苦灭。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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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应。故曰自然之理不亡。亡由无也。欲明受苦之人。
先微有善心为因。今日鸣钟比丘运念曰缘。故曰相
召。自然符合也。故知今时鸣钟作相。虽为集僧。心须
存其拔苦也。被鬼神送物者。续高僧传云。唐西京大
庄严寺僧智兴律师俗姓宋。洛州人也。谦
约成务。厉行坚明。悲心洞彻。乐行无诤。大业五年。仲
冬之月。次掌维那。时有寺僧三果者。有兄从帝南幸。
江都中路遇患身死。初无凶告。忽通梦其妻曰。吾从驾
达于彭城。不幸病死。生于地狱。备经五苦。辛酸叵言。
谁知吾者。赖以今月初日。蒙禅定寺僧智兴鸣钟发
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脱。今生乐处。思报其
恩。可具绢十疋用以奉之。并陈吾意。其妻从睡惊觉
怪梦所由。与人共说。物无信者。寻又重梦。及诸巫觋。
咸陈前说。经十馀日。凶问奄至。恰与梦同。果乃奉绢
与之。而兴自陈无德。并施大众。或问何缘感此。答曰。
余见付法藏传罽腻吒王剑轮停事。及增一阿含钟
声功德。敬遵此彻。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骨。露
手捉杵。肉烈血凝。致敬注心。厉意无怠。又初则愿诸
贤圣同入道场。后则愿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微诚。
遂能远感也。
知净之语不通于俗乃至早须废舍等者。立谓。俗人
不须云知净语也。如掘地等。俗直得作。不须知净之
言。故曰不通于俗也。言及以自为者。谓此知净之言。
亦不通比丘自作也。谓不得他比丘掘地云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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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解非也。慈云。道知钟之语。亦不得语俗云知钟。
自打时亦不得言我知钟。故言不通。此意明俗人与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净语。故言不通于俗及以自
为也。若唯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则须知净之语。此解
与羯磨疏同。故彼疏云。有人言知钟者。云是净语。言
打钟者。不净语也。无此知净自不得为。令他作之。故
云知也。钟则不尔。自他通用。不有种相。何须避之。当
部言打。其事极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改之为知
净乎。故智论檛槌。阿含击楗槌五分打三通。注中橦
击钟鼓也。然以知净之言别有所为。故翻经之家随
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触声发也。故知钟之言。虽
非巨害。然是知法之人大忌也。上来释集僧轨度义
竟。
若作法界则有三别者。谓大界戒场。三小界也。有戒
场四处集僧各得行事等者。深云。虽明四处集僧。不
相妨碍。若准羯磨疏明。若作说恣则内外通收。以是
摄僧纲纪。使内外同崇。不许逃避。乃至外界戒场。见
相便求。即其事也。胜云。既言四处集僧。各得行事。详
此文言。全无通意。伹得名局。准羯磨疏中云。行法不
同。若作其馀羯磨。则随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
四处集僧各得行事也。若作说戒自恣。则内外通收。
以是摄僧纲纪。如前巳引。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者。即如下引聚落道行水界。并
是他部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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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聚落有二者。即可分别不可分别曰二也。其可分
别复有二种。一僧则在无易委。二聚落既周院相可
悉。云何名为聚落。村伍为聚。邻里曰落。盖此方言也。
又解村伍曰聚。彊畔曰落也。
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者。捡十诵云。诸比丘于无僧坊
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应齐几许。佛言随聚
落界是僧坊界。立云。此据聚相既周。制依聚集。若有
僧坊。僧坊相周。但依坊集。济云。准钞主意。更别立伽
蓝。自然界。与聚落界。虽四相是同。然名则别。约十诵
及古师。唯有聚落界。不立伽蓝界。今文中既立隐于
聚落位中。若蓝相不周。则准不可分别聚落。齐六十
三步集也。蓝相若周。则齐蓝集。事同可分别聚落也。
虽然终不以俗人宅。院周即同。名可分别。要齐一大
村聚为言耳。注下文齐行来处者。此指十诵下文。彼律第
四十七云。忧波离问佛。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齐
几许作界。佛言随聚落界。齐行来处。律文如此。宾云。
十诵衣界僧界势分等也。彼律第五离衣界云。聚落
界者。若鸡飞所及处。若惭愧人大小便处。若箭射所
及处。准有百步许。僧界云齐行来处者。古人义准
应百步也。立云。齐行来处。谓箭射所及。鸡飞所及处。
齐此内须集。胜云。齐行来处者。引制分齐者。约制捡
挍摄僧分齐。非是界相。恐门外有近僧入墙妨法。故
远召之。故云齐行来处也。故羯磨疏云。齐行来处者。
此制通接。恐妨界内。必作法时。身在门外。亦得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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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注云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谓齐院相内集。不同
十诵齐行来处也。四分自然衣界有势分。此僧界无
势分。须知十诵僧界有势分者。部别不同。砺问僧界
衣界。二种自然。何以自然衣界独有势分。自然僧界
乃无势分者。答咸是开急就缓。故所以尔也。衣以远
为缓。故开势分。僧以近为缓。故无势分。若僧从衣有。
反成难集。若衣顺僧无。衣成大急。故使二界有无理
别。更问作法衣界。便无势分。自然衣界。则有势分。既
等是衣界。何以有无不同。答开不重开故也。宾云。本
制随身。今开结摄衣界者。巳是一开。更许制分。则是
重开之失也。又依大界成故。又复作法限约故也。
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等者。引问意。汝既聚中。无蓝
则依聚相集。向若有蓝。但依蓝集。我今兰若。亦有蓝
得依蓝集。不此问兰若。意欲显其可分别聚落。谓借
兰若之蓝。以显聚落之相。欲明兰若。合齐五里。但为
有蓝故依蓝。然此蓝相与我聚相。义既不殊。明知依
聚而集即得也。问意如此。
答十诵随聚落即僧坊界者。此引十诵文。取其文下
之义。以答他问。谓十诵聚落与蓝义是同。无蓝有聚
则当蓝。今此兰若。既有蓝。直用依蓝。不须依兰若五
里也。
故下文无聚落兰若等者。即十诵第五十三卷中。波
离问佛。若比丘阿兰若处。初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
几。名为界。答面一拘卢。是中诸比丘应一处和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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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及作羯磨。不得别众。意云初起者。谓先无僧坊。今
欲作之。故曰初起也。
僧村四相二界不别者。谓蓝聚二界。僧用篱墙堑栅。
为四周之相。故曰四相不别。胜云。四分律第一卷中。
明盗戒。显村有四种。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篱
墙不周。四者四周屋也。此名村四相。后至离衣戒云
此僧伽蓝等。释其蓝相。如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
当知二界不别也。济云。今欲明可分别聚落者。约据
大罗城相周。名一聚落。或可村中四边周匝栅篱。名
一聚落。不得约俗家一宅。虽四相周。不得名聚落。不
得约此宅集僧。且如二京诸坊。坊坊中虽周匝院墙。
亦不得名聚落。以有大罗城围绕故。若于此处集僧。
皆须六十三步。为其中有人来去。不可分别知之故
也。必院相不周乃可依兰若者。引犹结兰若界意也。
此上是可分别聚落。今作两句束之。若聚复无蓝。须
作六十三步。若无聚有于蓝。不依六十三。济云。此意
显有伽蓝自然界也。十诵既云无僧坊聚落中。则依
聚落集。明知先有僧坊聚落中。即依僧坊集。此文中
意。只是欲显伽蓝相周。不须依聚落集。上解可分别
聚落义竟。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此下明不可分别聚落。羯磨
疏云。不可分别有二。或约僧之来去难可知者。或约
处所散落不知际域。故准祇文齐六十三步。以村聚
散落无有垣堑。又僧杂闹往返难究指步为限。捡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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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也。僧祇文中名为庵婆罗树界。谓舍卫城有一
婆罗门。种庵罗树。闻佛世尊。具一切智。便往问佛。云
何方便种庵婆罗树。能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
成就扶疏。不相妨碍。佛告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种一
树。如是种者。能令其树具于上事。其人得佛示巳即
去。时忧波离因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
者。若欲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使令异众各
各相见而得成就。不犯别众。佛言。五肘弓量。七弓种
一庵罗树。齐七庵罗树。相去尔所。作羯磨者。名为善
作羯磨。虽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也。不同前解乃
至废立者。谓不同昔人之解也。古师及砺皆云七间。
故羯磨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错算七间也。僧祇
疏中。七树六间。犹如四分衣界八树中间。诸师衣界
止计七间。如何僧界七树非六间也。有人执旧见云。
树限两头。各有势分。故各分半。还是七间。又云周圆
种树。犹如月晕。故有七间。又改僧祇为八树字。斯之
我爱穿凿太甚。何处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
相显。中间七树。二众两头。各行僧事。相对既尔。纵广
四维例集可知。律尅二身。故以树限。若取当分。皆半
折之。则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准羯磨疏云。凡
集僧有两位。一者聚落。二者兰若。言聚落者。
引可分别。一同钞说。文言僧祇八树中间者。七十三
步半以为分齐。此就不可分别大聚落说。据此今钞
破于砺义也。二明兰若集僧一如钞中。宾云。僧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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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树。章云八树者。以其此律护衣戒中兰若言有八
树影。带此文。即言八树。然疏意云。僧祇数间。故云七
树间。即七间也。此律数树。故云八树。理实二律。同实
八树。疏意虽然。应言七树六间六十三步者好。疏
主以见此律护衣戒中八树之间。即将祇律七树之
间。相和会也。谓二文相似。据理有八树之内则有七
间。故祇言七间也。四分言八树者。即据树体。祇言七
树。即据树之间。有其七也。于此兰若。略有六种差别
也。
谓头陀者。谓头陀之处兰若也。去村五百弓。弓长五
肘。亦不明其兰若大小之量。但明去村远近。如下头
陀篇述也。寄衣者。兰若比丘。佛为法僧事和上阇梨
等事。将衣寄村。身往东西。限之六夜。盗戒者。空野栅
外处。如祇中。有比丘。于聚落外空地。盗他衣。佛问。汝
云何不闻我制戒不得不与取耶。答言。我知制戒。自
谓城邑聚落。不谓空地。佛言。痴人聚落与空地。皆是
不与取。有何等异也。僧界者。即自然僧界。是此所明
也。衣界者。谓于兰若。护三衣。四分得齐八树之间。故
下文云。假以树量大小是也。然彼兰若。与僧界兰若。
大同小异。同者谓量同。但衣界有势分。僧界无势分。
又衣界则不定。谓有树车等界后来则随界摄。若僧
界不论树车之来去。常有齐限。限五里也。若有难准
见论。唯七槃陀量。景云。衣界兰若唯得二十
五肘。难事者。景云。谓兰若有贼难等。寄衣置不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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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作日限也。砺律师不云难事。直有安坐受食也。
且明僧界馀下广明者。谓头陀篇中。自明兰若。盗戒
随相中自广明。衣界随相三十中自明。难事三十中
明之。上虽列六。五是汎明也。意欲正明第四僧界。若
无难五里集僧。若有难齐七槃陀集僧。计得五十八
步四尺八寸。此论集僧远近。若结界随其大小。如下
结法中。砺羯磨疏云。见论兰若分齐。计七槃陀罗。一
槃陀罗。二十八肘。合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计
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总计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私云。还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同钞说。羯磨疏
云。槃陀者量之极名也。由如此方丈尺亦是量之极
名也。注云一鼓声间者。立云。此未可依。羯磨疏云。鼓
则鞞鼖不一。故其声亦有远近也。鞞是小鼓也。鼖者
大鼓也。济云。鼓有大小。声亦远近。不可约之。且如屈
随音声。此是胡乐中有鞞鼓。其声全小。次则平常。粗
音声中。三个鼓者。其声稍大。亦未能远。如太常家弄
五帝师子。及舞。大定破阵乐。则打大鼓。此是武乐。其
声则远。此皆表武声也。常手音声。此是文乐也。更有
大鼓。如天子礼事。则大备打振威鼓。声应百里也。巳
上如文武皇帝。封华岳竟。大备入京打振威鼓。声至
蒲州。此鼓声远。岂为量也。
杂宝藏翻五里者。捡彼经中。明鹿子母夫人缘。一同
报恩经山中道士。令女往馀道士住处乞火。步
步迹下。有莲华出事。明其两道士住处相去有一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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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舍。秦言五里也。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等者。为有难故如此。上释兰若
义竟。六百步为拘卢舍者。十诵云。拘卢舍者。长五百
弓。弓长四肘。则计一弓有七尺二寸。如十诵律说。则
有六百步也。
潮水不得者。谓潮来是水界。潮去是陆地。疏云以乍
溢故。及水中树根者。捡见论文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掷水若掷沙巳外。若有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浅
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萨应下碇。下
碇者。此明船上作法。要须住船。若别人对首法者。随
去亦得成就。若下相不得系著岸。若崩岸。有大树根。
在水中。不得系着。若掷水内有树根。应斫去。若不斫
去与陆地界相连。为界别故。所以不成法事也。若水
中石木悉是水界谓离地者。立云。此明离陆地非谓
离水底之地也。有人问云。水中石木。既与水底地连。
何故判得。答举例如比丘脱衣在岸。入水洗浴。明出
失衣。此比丘脚。岂非著地。由是水中与陆异。故亦失
衣也。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者。即作法自然名之为二也。若
三种作法者。即大界戒场三小界也。随其分齐亦无
方圆等者。即是院相。山谷林树等也。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者。谓不可分别聚落。古人各解不同也。
此二众相望不论界相者。立云。今由两边各作法故。
相去六十三步。恐两众自然相交错也。若但一边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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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唯须一面三十一步半。今言不论界相。唯三十一
步半耳。今言一面六十三步。非是自然界相有若干
也。今行事家。深防故半倍之。
答诸说不同者。胜云。有说六十三步为界。馀僧在外
不妨。有说六十三步为我界分。彼异众界分。亦有六
十三步。须在我界外。若在内有错涉故。二众相望须
一百二十六步。方得行法也。注云不问秉法不秉法
者。胜云。对于古师故。有此言来也。古师意。秉法有界
分。不秉法处无界。从不秉法处。纵在我界分边无过。
下文云。恐有错涉过者。意在此也。
言无错涉之过者。济云。此明两边各秉法。各有僧。要
相去六十三步。恐两家自然界相涉。即是重界。故不
得减六十三步也。据其实体。一家只有三十一步半。
若两家相望。则共有六十三步。若减则有错涉也。
四维有馀无教可准者。应师云维者隅也。只是四方
之角也。故俱舍云方五斜七。圆三直一。此明所围若
一尺。能围则有三尺。故知言定方者非也。方取角则
有长也。故明了论合角量取。意正防此。文云弟子随
师方面游行等者。立明。十诵云。方一拘卢舍。古人云
界方者非也。但是身面所向之方。即喻如弟子随师
方面游行。岂不得向四维耶。故知畟方也。了论合角
量取乃至。
定方须废等者。若方量取。四维有馀。故约角量明知
圆也。应作高音。谓八方各有若干之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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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明处竟从此巳下正明用僧分齐也。此宗四种论
僧者。谓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此是四分之文。
故曰此宗。所为之人通及能所者。如舍堕忏主为他
忏罪为能。若秉单白为众所量。是所。又如威仪师。在
众被差遣问难时是所。回来单白是能。又如自恣时
五德被僧差时是所。至自单白和僧时是能。能则是
足。所则非足。由所为僧所量故。不得入今用数也。言
相有乖越不入僧数者。此明别众之人。固非入今用
数也。通而辨僧有七种等者。钞主对古师之言。以古
人伹四人成僧。三人非是僧。故羯磨疏云。有人但取
四人为体。以三人以下不名为僧。故文云大众者四
人若过。杂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圣鉴物。知
三人巳下辨法未尽。四人巳上作法成济。更标胜德。
故独名僧。宣破云。今若互约众别两法。互有通塞。俱
非尽辨。应不名僧。然则不尔。当分通辨号弘法者。何
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
是数收。云何为七种僧。今则略出其相。一者对心念
法立一人僧。二谓对对首法。立二人僧。三对展转法。
立众多人僧。四对于众法立四人僧。如说戒等。五者
五人僧如自恣等也。六者十人僧中国受戒也。七者
二十人僧为出残罪也。下五人十人二十人为缘故
分也。各有成败不同广如别钞者。羯磨疏云。有人伹
依律本约数明体。谓一人众多至于四人。并取三根
清净无非法相。便成僧体。如对一人。持说告白。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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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数。虽举不成。故僧祗云。僧无破戒不清净也。又十
诵云。清净同见。是名为僧也。
前之四相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办一切羯磨者。
立明。四人僧。能秉一百三十四番羯磨。但为自恣事。
要须五德。受戒事善心难生。故取十人为增上境也。
若论出罪。四人亦合秉法。理亦应成。但为成多僧。表
作法是难。使忏人慇重故也。今随事用故须三别者。
即谓约上受戒自恣出罪之事。事须用五用十用二
十等。故曰分三别也。以四人实能秉一切羯磨。由边
方受戒。用牒和上名入法。即是所为。不在僧数。故须
五人。自恣由牒五德入法。故须五人。标其羯磨。但四
人僧。用十人二十人僧亦约事须。故曰三别。又可云。
应是约心念对首众法。曰三也。故羯磨疏云明立僧
相之所由者。古师云。凡人法本兴。元为前境。境殊三
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即如上一人至千
僧也。莫不由事有优劣。故使人殊多少。以法对人。人
分三位。将人约法。法亦三乖。异法分人。自有区别。故
须随事便立三相。就后位中。分为四别。一者四人。二
者五人。三者十人。四者二十人僧也。砺云。僧虽有四
。位约为两。前二法尔。后二逐情。言法尔
二者。四人僧。为成说戒。防未起之非。五人僧为成自
恣。除巳起之罪。言逐情为二者。十人受戒。为欲生善。
二十人出罪。元求灭恶。位事两通。离成四僧。亦可约
受随分别。五人十人对受立二。中边不同故。若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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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人对随立两。巳未不同。四人说戒。防未起之非。
二十人出罪。殄巳起之过也。作此分别。摄法斯尽。以
一切法不在受随故也。问能秉法僧。既有四位(四五十三
十)。所秉之法。但唯三者(单白白二白四)。解云。非是一僧不得
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随情法故立四僧。
如前巳释。法中唯立三者。就所作事。有上中下异。故
对斯三义。立三羯磨。如说恣是常所行。既是轻小。伹
用单白等。如结解诸界受日差遣。事是中品。故用白
二。如受戒忏罪呵举摈谏。由事是大。故用白四也。羯
磨疏云。有人言。僧虽有四。体相分二。初一为体。非四
不名为僧。后随事分。故有三别。自恣边受。体须四人。
但陈巳罪。即须举处。若非德用滥坌僧伦。故差一人。
为僧事境。和白面告。元言表净也。方隅僧少。前受心
慇。四实济缘。事须别问。若不差遣。无由辄往。问净返
白。前缘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人也。中国僧多。善心
浮杂。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二篇邻重犯悔
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也。三僧乃异。莫非约事
浓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犹如受日法三品倍增。类
知可解。问受随同五。边受减半。据受比残。边方出罪。
亦开十人以不。答非类也。边隅僧少。俗缘拘碍。若不
开听。永沈生死。开有益也。忏残不尔。初既誓持终便
顺犯本无惭愧垢心厚重。若开十僧增长诸恶谓忏
易成则乖机候。故不开十所以要须二十。故戒本文
云。若少一人。不满二十众。是比丘罪。不得除。即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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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若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者。立云。若望自行边。
须清净。要须体净。故下文云。以犯者不得闻戒等也。
以有犯者不得说戒者。羯磨疏云。戒法体净。拟敕将
犯。今自沉溺。何能极救。故不可也。不得闻戒等者。说
序之时。文言具悉。有罪者当忏。净者嘿然。今心停罪
端然应净。虚欺贤圣。甚自负责。又不可也。言不得向
犯者忏悔者。以其罪积思除。引證对息。前既有瑕。无
由遣累。又不可也。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
前可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故制不可也。即如经
云。自既有缚。能解彼缚。无有是处。即其义也。
广如足数法中者。下足数文云。若听以天眼耳看僧
净秽者。人谁无过。若闻说者。则妨乱事多。以斯缘故。
不听说也。故云但以肉眼见闻等。
**** ○足数众相篇第三
上来虽明集处远近。未陈染净。若体兼真伪。相杂则
非应法。徒集无用。故有此篇来者。为简择其浮滥。先
明来意者。上言集僧远近。兼明数满。至于应法。须具
缘成。若净秽混同。人非应法。徒施作法。于事不成。故
此篇来也。注欲明净秽足不足之相者。然僧虽现集。
约体清净。或恐相有乖违。义非僧用。即成别众。故有
别众法附也。立云。由别众与足数。义相关涉。故附此
篇出也。
上巳明其来集者。将欲生起今文来意。故且结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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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而用僧须知应法者。即是生起今文也。欲明僧虽
巳集集须辨事。然僧有多种。即如多论云。略有五
别。一者群羊僧。二者无惭愧僧。三者别众僧。四者清
净僧。五者第一义谛僧。言群羊僧者。不知布萨行筹。
说戒自恣。羯磨一切僧事。尽皆不知。犹如群羊故得
名也。言无惭愧僧者。举众共行非法。如行淫饮酒过
中食。凡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无惭愧僧。言别众
僧者。如羯磨亡比丘物。以贪秽心。客比丘来不同羯
磨。凡是随心别众羯磨。名为别众僧也。言清净僧者。
一切凡夫僧。持戒清净。众无非法。名清净僧。言第一
义谛僧者。即四果四向。名为第一义谛僧也。今言应
法者。取其第四凡夫持戒清净之僧也。若托事无违
虽非僧体堪成僧用者。立谓内虽犯重。外无三根。又
未自言。故开成用。相非隐没离见闻。同集行事。故云
托事无违也。必于缘差脱不妨清净入非僧摄者。立
明。如下初门中人。体是清净。由隐没离见闻等。以相
乖故。是不足限。以此二途故当料简等者。结前生后
也。取舍自分者。立明。我今作此分别。得识其是非。若
是足者。须取。非足须舍。故曰自分也。
就中例四者。谓总作四门收束。下则一一随释。初明
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者。此明第一门总依诸
部列出。虽是净僧。以隐没睡定等。由于相乖。故非足也。
二体境俱非假缘亦不足者。立云。十三难人。本受不
得戒。名体非。尼中四人。名境非。虽假其三根未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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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亦不足缘。此是古师义。钞主虽引来。用为标门。下
解释中。则异此意。亦云标门顺古言释中违古义。至
下文则云。若尔自言亦得足数。若言竟。始是不足。古
人则言体是不足。纵不自言。作于净想。亦是不足也。
恐此解非也。未必标门。与后解对面相违。今详文意。
极自调直。言体非者。即十三难。尼等四人。故羯磨疏
中尼等四人。边等十三。及白衣等。并属体非也。言境
非者。三根外现也。虽假缘者。谓虽假不隐没不睡定
之缘。亦不足也。第三门。问云。体虽非僧。于缘成足。何
故不言境者。以境一向是如故。不须论也。谓无三根
可显。名境如也。虽自体非。以为境如故足也。言于缘
成足者。非为隐没等缘也。又言体非僧用于缘
成足者。即第二门中人也。十三难等。尼等四人。由来
自言。三根未练。虽体非僧。以假不自言之缘。或可假
非隐没之缘。故开足也。四约缘有碍不妨成法少分
不足等者。谓呵责等四羯磨人。不足證他治举羯磨。
得应其馀生善法事。故言不妨成法。虽得应他馀羯
磨。不得呵羯磨。以行法在身。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呵
羯磨。故言少分不足也。又解此四法人及忏残等人。
虽应一切馀生善羯磨。然于呵责等法。及与他除罪。
各自不相足。故曰少分等。
上来分门巳竟。下则一一牒释四段不同。今即是初。
所为作羯磨人者。即是乞法人。为僧所量。不落僧数。
故不足也。从此巳下。约钞映羯磨疏中。通计诸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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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人不足数。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诵有十五人。伽
论三人。僧祗九人。五分一人。即病人背羯磨者是也。
今文中约四分。前列二十八人。更将下行僧残忏四
人加之。准瞻波中。唯列二十八人体不足数。今义取
忏残等四人。故成三十二也。然僧残等四人。少分不
足。非体不足。故瞻波不列。故别列之。到下文更平章。
故成三十二人。十诵前列十二种人。还将下忏僧残
二人。成十五人。何故二文双列。由四分则正行忏。十
诵则行竟。以远近有异也。僧祇九人者。即隔障等四。
并行住坐卧四仪互立。及与欲人为九也。馀者可寻。
若此计会下文易见。今初门中。四分列六人。十诵列
十二人。前正列有十一。后加白衣成十二人。伽论列
三人可寻。僧祇有九。如前巳释。下文十二种人者。此
是句家枝分也。其下第四门中。行僧残人。与呵责等
四羯磨人有异。故有不足别。忏残等人。以犯次死罪
深难拔。虽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坏众义备。故不足数。
若四羯磨人。但犯小罪。情过可呵。故足数收。首疏引
多云。以不足数。都合六十三人。不足数合七人。偏不
足数。行覆藏等四。行竟等三。故是七也。言偏者。谓此
人大分得足。但望悔残出罪等法。名为不足。故言偏
也。
馀非无此义故舍戒中乃至谓不足数也等者。立明。
四分不足数文中。且列此六。文则不云颠狂等不足
也。然非无不足之义。下舍戒则云对颠狂人舍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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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舍。对哑聋人舍戒不成舍。今案此对首小法尚尔。
羯磨大法固然也。但是文阙。义合有之。故曰馀者非
无此义也。
十诵睡眠比丘若闻白巳睡得成摈人者。谓且举摈
人一法。馀须例之。又复是十诵本缘也。捡彼律云。忧
波离问。若睡眠比丘众僧摈。得名摈不。答若闻白巳
睡眠。得名摈。又问若众僧睡眠。摈一比丘。是比丘得
名摈不。答众僧闻白巳睡眠。得名摈。若愦闹乱语等。
皆约摈人上作之。必闻白巳。乱语愦闹者。皆成摈事。
此上约能所通论也。立云。闻白巳开成者。为巳知梗
概也。乱语人等者。约口业不足也。言愦闹人。约心业
不足。立谓。心攀缘觉观也。树上比丘十二种人者。羯
磨疏云。树上者则须知比丘在界内外。若枝委界外
地者。身在界内。是名别众。界外非别。若不委地。内外
俱别。而是不足数收也。
馀同十诵者。深云。伽论明不足之人更多。今列三者。
是与诸部不同者耳。彼文中犹有。但相同十诵。故云
然也。
祇文半覆半露等者。谓有两出相。并而明之。前句半
覆半露。但论施隔不论申手相及。后句半覆半露。则
云申手不相及。则无隔障也。如别众中者。如此篇下
文。别众法附文也。
义加醉人者。此非约醉人秉法也。谓醉人在众中坐。
不足数也。言自语不解者。此既醉竟出言。自亦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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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颠倒异言前人不练者。谓醉人自言。尚自不解。忽
闻僧秉羯磨。或颠倒。或异言之时。其醉者。何能委练
也。詺此醉者。为前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摄者。唤醉
者。为不解之人也。
就中相隐难知。随初解拆乃至不入僧用等者。谓更
牒前文来以释也。随前解释故曰随初等。馀亦可知。
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者。此难意缘。前既云
所为之人。不入僧数者。何故律文瞻波法中。解四种
僧云。四人僧者。除受大戒。自恣。出罪。馀一切羯磨应
作。五人僧者。除中国受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
作。十人僧者。除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作。二十人
僧者。一切羯磨应作。前四人僧。列所除中。既不云除
受日。明知四人即秉受日。谓我身是一。并身外有三。
即成四人。何须五也。据四人僧中。所列除者。不除受
日。明知所为之人。亦入僧数。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
不能秉法等者。此意云。律所列者。皆取能秉之人。以
成四僧之体。若所为之人。本非其数也。言文不列者。
指律文也。言事同五人者。立谓。受日之事。能所是五
人也。此正答前问云。事须五人。非谓法须五人也。若
法但须四人耳。砺对。此即问云。自恣亦含所为之人
是五。即列出五人僧中。受日亦含所为之人是五。何
故列在四人僧中。答差自恣五德之时。及五德和白
之时。实是四人僧用。今正取白竟受自恣时。是五人
用。故始终须五。不同受日也。事同五人并是所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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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言并是所为。此文难消。今以情求。谓受日中。论
所为则是五。例其馀一切羯磨。如处分杖囊。离衣。六
年等。皆是约能秉是四。若论所为。受日离衣杖等。能
所今五。故曰并是所为也。今言并者。只是将离衣杖
受日等同然。故曰并也。故砺云。自恣要五人。若但四
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
衣六年等。亦须五人。应五人僧收。答受日是别为。不
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类也。述曰。谓自恣为众而作。
故五人皆各。陈词自恣。受日为别人。不可五人同皆
受日。但是四人为一人受日是也。故受日等。唯四人
僧摄。若尔我亦五人。尽须受日。更互作法。应不得成。
答五俱受日者。理是成限。然非一时作羯磨。故前后
而作。即是别法。上言不成差治者。差五德也。治谓举
得罪法忏治也。为僧作故者。不为自巳。所以四人得
成也。
井窨者。如北人掘地为孔。中安床榻。夏入承源。比丘
若处其中。众在其外。相望成别。非足。
其相如室宿中说者。胜云。下随相中明室有四。一四
周障上有覆。二前敞无壁。三
随覆不遍(即周匝同院一门上通覆门中央)。四虽覆遍而有开处(有遍
覆障上少开明孔)。此约室相戒。在此室内。不得离见闻也。若
室相不成离申手外即不足数也。立约室相不成作
九句亦指随相中与女同宿。室相九句。三三分之。初
三者。尽覆半障。二尽覆少障。三尽覆无障。次三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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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障半覆。二尽障少覆。三尽障无覆。后三句。一半覆
半障。二少覆少障。二无覆无障。此九句室相不成。在
此室中。离申手。即不成足。恐立引此不当今文。约离
见闻。合引室成者。以辨。若室相不成。唯论申手。何论
见闻。前胜解与文相应。如义钞说者。胜引羯磨疏云。
问见离闻中。为俱为互。约谁辨离。成不足。解云。皆望
比座展转。不约作羯磨者。如转轮高座说戒八万人
自恣。何由善闻。但取相连。即非别众。故是足摄。故五
分中。三种羯磨房少不容。听出在前后詹下及庭中
坐。虽不了语。皆为法来并得。广如彼说。
别住者。即界外人也。济云。古人解言。别住者。谓是界
内馀房。不肯同集。名为别住也。南山阇梨则云。是异
界。名别住。只是界外也。济今助阇梨一解云。亦非界
外亦非馀房直是围轮别住之例。谓言是我界内之
所摄。即将入数。故有此非法也。以界分不知冥然在
外至故云不足者。谓是前代人结界。后进不知标相
处所。则于界相中间作法。三人在内。一人在外。今滥
此外之一人。谓言在数。故曰冥然不足也。
由前界外不成谓言在内得者。明其此人傍于前文
也。前既界外非足。我今在戒场。既是大界内。应当得
足。今解不足。由中隔自然。与外自然何别也。此二界
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者。私云。言此二界者。
一约界外滥充数者。一约戒场上。此二处俱在自然
之中。故曰也。立明。大界在外自然之内。戒场在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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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之内。莫非俱处自然之中。界相复别故也。羯磨疏
云。虽为大界所围。两不相接。中留空地。即异界收也。
准此僧数必多亦许成就者。明具如受戒。唯用五人。
今若长有七八。纵有两人睡定。但是五人之外。亦应
成法。纵在房中睡眠醉乱理亦开成者。立明。既在众
中睡定。不足僧数。开非别众。今在房中睡眠。亦开非
别。其此义稍难用须知馀同羯磨法中者。指下通辨
羯磨中。更明此义也。
狂等三人乃至不得别他等者。立云。若常忆常来。是
足是别。不忆不来。非足非别。若互忆忘。此人若得法
巳非足非别。若未得法是足是别。狂者。十诵五缘。故
令人狂。一因失财故狂。二因失亲故狂。三因四大不
和故狂。四因田业人民失故狂。五宿业因缘病报故
狂。痛恼心乱同狂三者。深云。痛恼缠身。使心闷乱。不
同重病。但是心之不乐。此心乱人。与狂同也。痛有轻
重。或常有痛。复有时痛不痛。故曰也。若常痛常不忆
者。非别非足。若少少痛。或时时痛者。是足是别。
痴钝人者。且如受戒虽久。绝不学问。痴无所知。不闲
教相。通是此摄。若在露地作法。与痴人相同坐。二堪
足人坐处相望。中安痴钝之人。申手不及足人。虽及
痴人。名为不足数。亦名别众。量由痴者。虽在若无。无
知新学。不识羯磨如非。亦复如是。必言解羯磨齐文
而巳者。羯磨疏云。今约痴钝事义须知。夫羯磨者。为
通和忍。随文解意。则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论身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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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问是非。渺同河汉。今出愚相。略有五焉。诵文合眼。
恐有停延。缘入非违。傍无人觉此一迷也。或同诵一
法。前后无乖。文相能所。不识彼我。此二迷也。或约文
谨摄。深练自他。增减乖务。事法错滥。不召令住。此三
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滥。人有别缘。是非通默。此
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
此五迷也。观此五迷。深明四法。微为弘奖。仅涉僧伦。
齐五所收义归不足。
与欲之人心同身乖者。谓通四内作法不成。虽心同
身乖故也。疏云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现数。故非
也。
谓同覆障而别隔不成同相者。谓同一堂中。上有覆
四周有壁。中间更施隔相成非足也。
半在阶下中间施隔乃至并非同住之相等者。深有
二解。一云。如一室内齐拣一边覆。一边不覆也。二云。
半僧詹下。半在阶下。中间施障。亦非足也。济云。半在
詹下。即是半覆。半在阶下。即是半露也。
露地申手不及者。济云。今时露地说戒羯磨。戒师在
高座上。有其高座。或高一丈。如安国福寿之高座者。
即高座上人。与地上人。申手不及。即是别众。非足数
也。古人云。屏不离见闻。露不离申手。述曰准祗文立
也。深云。要直交手两边相及。若低身交手及者。亦名
不足。其覆处室相。要四周。或三周有壁。亦名室相。若
两面周即同露地。皆须申手相及坐也。此言相显者。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3b 页 X42-0683.png
谓在露地。名为相显也。要在申手内。此上并约净僧
相乖故不足。亦须相内者。即前乞法之人是也。上释
体是应法。于事有违。亦不足数人义竟。
二由具二非者。即体非境非也。十三难人。本受不得
戒。名体非。尼中四人。名境非。此解非。立又云。犯重比
丘。及十三难人尼中四人。三根若现名境非。言
假缘不足者。假身相同集非隐没缘也。
若为比丘羯磨以比丘尼足数者。济云。此明尼作比
丘浆束诈称僧也。有人问云。尼人合著大比丘衣不。
答据诸圣教无文制不许著。然以义求即不合著。案
四分下文。佛三月静坐。唯除一供养人。时和先等六
十头陀。来见世尊。佛种种称赞头陀之行。时诸比丘。
舍衣成大𧂐。作非时二部现前施会中。既有尼。诸比
丘不敢将僧衣与尼。问佛。佛言听与比丘尼非衣。非
衣者。即衣财段。未成衣相。故曰非衣。据此文意。尼若
得服僧衣。何以但将非衣与之。明知尼不许著僧之
衣服。
答解者多途者。羯磨疏云。有人解言。僧取体。如上既
乖法。宴然不足。砺疏云。三举二灭十三难等。虽不自
言未有三根。约体亦不足数。但得成持欲。以是直通
僧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故成与欲足数。约体虽不
自言亦不足数。砺虽此执。终违十诵明文。彼律约未
自言三根未显。开足数也。故今钞者判之得足。引与
欲文及和上四句来證。彼不自言。得足其数也。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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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欲中者。立明。彼与欲文云。受他欲巳。自言我是十
三难人。三举二灭。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
不自言。得成持欲。今据此文。明知体虽非僧。以众不
知。得足其数。彼与欲中。亦指此文。故序中云。隐显互
出即其义也。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者。指第
一门体是应法相乖故不足也。彼以体是僧故。不问
众僧知其隐没。不知隐没。俱不足也。此第二门。要是
知故。方不足耳。和上中四句料简者。捡律中。一有从
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汝知和上犯戒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二复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知和
上犯戒不。答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三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汝知和
上犯戒不。答言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言
知。汝知从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
戒。四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言汝知和上犯戒
不。答言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言知。汝知
从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得戒。四句
之中。前三得戒。问破戒和上律开得戒。馀师僧等何
义不开。砺解云。和上是根本恐留难故。是以佛开。馀
师非根本。故不听开。宾难。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难。而
佛开。馀既非根本。何不恐难亦开许。故知不应理也。
应更释云。和上是僧所为之缘。故圣开之。馀僧体须
是僧。故不开许。谓馀僧是能秉法人。要须清净故也。
亮亦云。疏解大弱。和上是根本既开。馀非根本。理合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4a 页 X42-0684.png
更开。何得不开。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者。即四
分失欲文中明也。若言我是犯重。若言我是十三难。
若言我是尼等也。
即将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乃至不得用他部者。十
诵中将和上。置十人之外。彼言和上被牒名。入法故
非十数。今不得依此文。故曰不得用他部也。亮云。
昔人谓破戒和上四句中。前三句不知故得戒者。和
上要在十人之外也。若在十人之内。无同住作法之
义。则不得也。此解非理。破戒若不堪作和上。在十人
之内及外俱不堪。破戒若许作和上。在于内外俱应
许。何须将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也。昔人以体不合
故不足者。昔人意云。足数皆约体明。以体不净。和合
之义。义不生故也。砺疏同古。足数
约体。虽不自言。亦不足也。若论传欲。一时僧使。但不
自言。即成持欲。亮云。疏虽此判。计理不然。若不自言。
亦堪足数。亦堪持欲也。
十诵中加一白衣者。即谓十三难。元本受不得戒。仍
本为名。故称白衣。非是俗人为白衣。下更明之。
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法事必著俗
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义等者。相承解云。此明白衣
者。是著法服。相同于僧。由本受戒不得。故名白衣。若
身着靴衫。理不在言。故曰无同法义。自意疑之。应是
通明上来十三难人。尼等四人相貌同僧。故得共为
法事。必带本形谁肯同法也。亦有受后难缘须着俗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4b 页 X42-0684.png
服者亦应同法乃至方无别众等者。立明。此是本如
法受戒人。因王难等。暂时还俗。亦名白衣。此人则足
数。不得别他。不类前之白衣体是无戒故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先虽具戒。有缘须著俗服者。故不足数。以
无僧威仪也。南山意不同之。不以威仪。而定僧体状。
内具戒见。财法应僧。外亏道相。为有难缘亦得。如五
大色。不合受持。为缘服用。岂不同秉于法可以例也。
三举人乃至广如众网中等者。既本无信。故作重治。
弃在众外。义无同法。故不足也。言广如众网中者。彼
文云。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言不犯。或不信善恶二
因。感苦乐二果。邪见在怀。障于学路。或不达教。知而
故犯。以僧问云何不见犯。答云不见。僧即遮举。与作
不见举。治之。为欲折伏从道。且弃众外。不同僧事。目
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举也。言不
忏者。彼众网中云。罪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应
本清净。而今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不
忏悔。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故云
不忏举也。言恶邪不舍者。彼云。欲实障道。说言不障。
邪心决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为恶。亦于戒见
四法。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
解之。此七治法寔为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
再兴。福流长也。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呵责
羯磨。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乃
至得令正法久住等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4c 页 X42-0684.png
并入应灭摈中者。此人虽犯重禁。众无知者。若有一
人。见此闻疑。则非堪足之例故曰也。
第三体虽非僧托缘成用即前门中人者。此指第二
门中人。虽犯重巳。据未自言三根未露。故成足也。此
中那不言境。当知境是如。呼无三根。为境如也。若虽
言竟无人知者。此谓馀方言竟。此方未知。故得足也。
则诈作比丘者。即贼住沙弥。诈称大僧是也。本白衣
时破戒人者。谓破五八之戒也。
我犯淫盗之类者。以自陈说故。不在言也。
四体虽犯法者。是本有戒人。但犯过在身。不得足他
被治羯磨。得应馀法事。呵责摈出等四人。立云。唯不
应当位。四种羯磨。并不足忏残等四种。得足馀一切
羯磨。砺云。呵责等四羯磨人。但言对此羯磨。体是不
足。既应馀法故。不列在不足数二十八人之中。此四
羯磨。亦不足覆藏等四法羯磨也。以俱是被治故。此
是定义。
但为僧治故不得呵者。由夺三十五事故也。此义瞻
波中广明云。此人得满足不得呵。疏家作四句解释。
一得满数不应呵。二不得满数应呵。三不满数不应
呵。四得满数应呵。律文自解。初句是呵责依止等四
羯磨人。当今此钞文也。第二句是欲受大戒人。第三
句不足数。文列二十八人是也。束为颂曰。馀举灭难
为。神隐离别场。馀者尼等四众。为
馀众也。第四句即反上二十八人是也。砺解云。初句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5a 页 X42-0685.png
四羯磨人。情过轻微。治法亦轻。故得满数。以行法在
巳。不入呵限。第二句欲受戒人。以未有戒。不得满数。
根本事重。是以听呵。此听呵者。亦局在两番羯磨耳。
谓是受戒法中。前单白及正受。自馀之羯磨。既不闻
秉。义不在言。问此沙弥。若为得识羯磨成坏。而言听
呵。解言。谓沙弥聪明。闻初遍巳。识后遍非。或可曾作
大僧。故识成坏。下二句可知。上第三句中。二十八人
不足数不应呵者。呵亦不成呵。且如所为作羯磨人。
如受日差遣人等。呵不成呵。以不足数故。不成呵也。
纵羯磨闻呵不成呵不止。非以二十八中。所为作羯
磨人。是其一人之数也。馀二十七人呵。并不成呵。须
知。
覆藏本日者。四分列四人。十诵列三人。此由远近有
异。故重列之。四分所列。是正行忏。十诵所列。是其行
竟。行竟则近。正行是远。十诵中自有七人。今但取其
三人。馀四同此律。故不出也。砺疏云。瞻波法中。通计
四分不足数文。但列二十八人不足。别住六夜等四
人。此瞻波法中。足数文中不列。到下文覆藏犍度中。
乃云别住等四人不得互相足数。明呵责等四人。类
亦然亦互不足数也。合七人不足应僧残等羯磨者。
此明忏残。四分四人十诵三人成七人。还兼不足下
呵责等四法。能足一切羯磨也。不妨应馀法事。即结
界受日等事。并得足其数也。上来四段不同。总释第
一足数义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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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众法附者。上四段文。虽明足与不足。其堪足者。有
乖越则成别众。故有此文来。足通净秽。别则唯局净。
故下立四句可知。
初应来不来者。此明净僧体是应法。理须同集。今若
不来。名为别众也。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
集者。谓是净僧有缘。合得与欲。若使与欲。则是送心
达身。名身心集。而身本有缘事。不合赴来。无有得呵
之义。故不得言口不集。今不与欲反之。故言身心不
集。不得言口不集也。三现前得呵人呵是口心不集
者。谓是净僧。身来在众。无身不集。为心不同。口发言
呵。故云口心不集。
初人三业俱集者。上反前应来者不来。此则是应来
者来也。羯磨疏云。应来者来。谓应羯磨者便来。简馀
十三难等。不须来也。要唯德行具足堪识是非者。可
有同法之义。故须来也。中者口心俱集者。此反前第
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今则是与欲来也。应与欲者。
即简非法之缘。虽与不成。今有堪与欲缘开。送心达
僧。即表无别。故与欲来。是名心集。欲即心也。身既有
缘。无身可集。以心同和。口说与欲。故曰口心俱集。有
人云。在心既同。口必不呵。望口不呵边。名曰心集也。
后人身口集而心不集者。谓身来至僧。口又不呵。心
虽不同。但嘿不呵。亦得成法。故曰而不集也。此反前
第三得呵人呵。今则是得呵不呵也。羯磨疏云。即简
不合呵者。义无證正也。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磨等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5c 页 X42-0685.png
者。立云。其人见僧如法。谓言非法。心中不同。仍不发
言呵。名如法也。
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者。深云。此言是前第二第
三门中尼等十三难。无有别众之过。虽谓是僧。若别
冥然无过。但有足不足义耳。自意云。唯据净一色者。
约不犯夷。名为清净。僧残巳下。皆未坏根本。不得别
他。故砺疏云。行覆藏。本日。六夜。出罪。此四人不互足
数。不互秉法。不得别他。别则犯别也。正以巳自有缚。
兼在法不能缘生物善解于他缚。故制不听。更互足
数。以其非是坏根本故。不得别之。义张四句料简如
别者。即羯磨疏云。一是足数非别众者。即净比丘。三
业俱集。在同秉也。又云。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
参众侣。行德昭彰。故兼两位也。二是别非足
者。谓应来不来。即净僧在房。并隐没离见闻。忏残等
七人。亦有通局。如前僧祇中。隔障四别等。实
而应法。能得僧事。故名别众。身不在僧。非足数也。三
是足是别者。如现前得呵者呵也。身厕僧中。通在数
限。口须忍默。乃有呵制。即非同和。故是别也。乃至僧
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四非别非足者。即四
分尼等四人。边等十三人。三举二灭等。或是报别法
乖。或是行违治重。体既乖
僧。不能为别也。
别亦无过则是中间者。立谓。学悔之人上不及大僧。
下不同沙弥。名曰中间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6a 页 X42-0686.png
二解成不者。谓所别是何人。何人成别。何人不成别。
故下更明也。或本非是僧者。谓总却结上所列人。即
十三难人。本受不得戒。故曰本非是僧也。或中途被
罚形差病报缘㝵故开等者。被罚谓三举二灭也。言
形差者。即尼等四人也。亦云形差者。罢道人也。言病
报者。即狂中三人也。言缘㝵故开者。明都结上言也。
谓此病等人。既有病缘。以来相㝵故开。别之无过也。
又解。即与欲人。是缘㝵故开与欲。则亦不成别众。未
论足别者。明其既非足数。亦非别众也。又云。谓此上
诸色之人。未足堪别。只是如此之人。不预我别也。
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真例取僧中乃至更显明之等
者。滥是秽也。真谓净也。欲明作对首之法。亦须简却
滥僧。亦有同别之相。例如僧法。如十三难等。岂堪对
首耶。下羯磨中。约对首亦有七非。意在此也。
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者。谓如僧祇四仪互作不
成。要坐立相同也。又如舍利弗见僧羯磨心不同。亦
成法事。即下文云。心虚实者。伹令相顺心违。亦成正
法。即斯义也。明知心不同得成法也。深云。此谓明其
非是别众。若论足不足。要假心同。病人背羯磨者。病
人来至僧。听仰眠覆眠得成。若背成别也。
二心虚实者。深云。心同曰实。心乖曰虚。自意云。此门
从前文三四处生也。前总明一门竟。后钞主。更作义
语料简云。今行事者。多有别相。是从更显明之巳下。
此中有两意。谓众取威仪相同。是二也。言威仪者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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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两行。则释上威仪相同意也。心虚实者。则是释上
不用心顺是也。胜云。约心和不和。名虚实也。此门从
前行事者多有别相文生也。
文义明说者。胜云。凡僧中乞法。皆具五法。即胡跪合
掌等。注云。必有馀缘者。谓坐则缘。亦开行立作法也。
并病者多则开卧作法也。上释三篇竟。
**** ○受欲是非篇第四
上篇简僧净秽。体若应法。理宜同集。但为形居世累。
缘碍忽生。大圣知时。事难通约。若不开送心表欲。成
规太急。故立此仪。彼我同济。故有此篇来也。言受者
领纳得名。欲者希须为义。如法之缘通许。非法之务
则遮。故曰受欲是非篇也。
夫事生不意等者。慈云。本拟同僧秉法。忽有病等缘
㝵。及佛法僧事。忽尔而生。故曰不意。此正明事来非
我心作。故言事生不意也。言法出恒情者。立云。堂头
僧家所秉一切之法。是僧众恒情也。如说戒自恣之
法。是僧恒务。故曰法出恒情也。济云。既有缘来。理合
开其欲法。故曰法出恒情也。故对情而顺其心者。立
云。对僧家之情。我心顺僧无违。故言对情而顺其心。
心者。乃是自巳之心。顺前僧情也。又解。谓对其有缘
事之情。佛以开其欲法顺其心情也。言心顺则于法
无失者。立明。以心顺僧情故。使僧秉法得成。故言于
法无失名为欲也。此上总通明欲意如此。从然则巳
下。正明立今门意也。然则情事相反者。胜云。谓情欲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6c 页 X42-0686.png
赴僧同秉。缘事碍故。不获身赴。故言相反。又解。佛法
僧病患等名事也。情是巳之心情。谓不为前事而诈
与欲者。是故反义也。若实有事不禾即非相反也。上
来解并弱。今更正解。谓此下生起此篇之意。谓情亦
是僧情。事是巳家病患等事。以有事故。不赴僧家之
情。故言相反。以有如此相反故。即须开其与欲之法
也。故立法以捡之者。济云。既有事碍其情。故立欲法
令其陈辞达僧。僧则知其情状。故曰捡也。谓捡校能
说欲人。为定有事无事。若缘不如者。不开说欲也。今
立此欲门。捡其如非之相。故曰捡则有事必明也。若
明故对门而辨者。谓立此一门辨其欲也。又云。由捡
其事得明显故。则对我此受欲一门之法也。
言机教莫同将何拔济者。明佛立教。教本随机。今病
等缘事是其机。须设与欲。与欲之教。若不开欲。教未
随机。既不随机。义非拔济。方能彼此俱办。缘此故开
与欲等者。谓既开与欲。僧事得成。更无方便得别众
故。自复济于病等缘事。僧和两遂。故曰彼此俱办。上
释制意义竟。
释名乃至名为欲法等者。有云欲是贪义。谓贪乐作
前事也。文中解希须为义。此解非理。故宾云。旧解欲
者悕所为名者。不然也。此中欲者。欲乐忍可也。故伽
论云。乐随善共同也。梵言阐陀阿路者耶弭。阐陀
此云欲也。阿路此云说也。者耶弭此云我也。回文读
之。谓我说欲也。谓作法时。乐欲忍可也。梵言伊车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7a 页 X42-0687.png
。此云欲也。此即悕须之欲也。梵言迦磨。此云
欲也。此是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别。其义亦殊。上释欲
名义竟。辨体者。羯磨疏中。释欲体者。有其多种。从相
以论。色声为体。或动其身色。或动其声相也。从事以
论。则有两种。一自有单僧须者。如受忏等。二僧私互
须者。如说恣等。至期必说。说必在僧。若不求觅。僧便
有罪。必私逃叛。远出亦犯。是知俱须。今此钞如后所
立约事以辨也。
自有单僧须者如受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者。大
疏意云。此望欲法各须不须。谓或僧须我和。我不必
须。或二彼相须。如说恣等。然实义兼开制。谓病患等
缘。皆开与欲曰开也。单提中。若比丘不与欲者波逸
提。何问我须不须。但一切羯磨。不与欲者。皆制提罪。
故曰制也。乃至说巳后悔。亦制提罪。
上来三段不同总释第一制意义竟。从此巳下第二
次明开遮之义也。虽非明文非制故者。立明。律中唯
制结界无欲。馀事不遮说欲。律虽无文。合馀羯磨说
欲。然无制处。云不得说。谓不同结界不许说也。既唯
制结界一法。馀者不论。明知事非正制。故言以制故
结界不开欲。羯磨疏云。具有三义。一者结界是众同
之本。理须通和。馀法众同之末。并依后起。故开欲也。
二者自然地弱。力所不胜。三结界本兴。为存限域。护
夏护衣。事须委练。如十诵云。作羯磨人死。不知相者。
应舍巳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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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巳下第三正明缘之是非义。由事非故不合成
者。谓不合受欲。不成僧法。深云。不合说欲。得少罪。不
成僧法。是别众故。羯磨疏云。无如法缘说欲。以事非
故不成。是别众也。宾云不然。若非法缘而说欲者。前
人自犯妄语。然僧作法得成。由前人心不违僧故。其
理决然也。然疏中亦判无缘及非法缘说欲不成。如
受戒事。身合含遮难。则羯磨不成受戒不得。夏中无
缘。及非法缘。受日不成。破夏得罪。药有八患。加法不
成。类今无缘及非法缘。说欲亦不成。亦复如是。而六
群作衣说欲至僧行之者。此明六群比丘。恼乱众僧。
僧欲治罚。恐其不受。见彼作衣。僧即集众云。今有僧
事。并须尽集。而六群之内。便遣一人。持五个欲来。云
我作衣。僧作法治之。故知欲法得成。今案此明知作
衣得说欲也。其六群比丘者。多论第四云。一难途。二
跋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那。五马宿。六满宿。此是六
群名也。僧祇守房等缘并如别显者。捡彼律云。说戒
不来者。兰若为衣钵王贼禁闭守房等缘。是开欲也。
欲明今时伽蓝广大。有多房院。僧尽集堂。容有贼盗。
故开守房与欲。言并如别显者。僧祇中说也。
谓无病言病乃至一一人边三提者。约与约说二俱
提也。南山阇梨存急云。得提。古师但说不成。得别众
罪小吉。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者。此明正加法
中。羯磨疏云。律中广说。不正出文。今比转欲。故裁出
也。文分四句。初大德僧听告前忆持。二我某甲比丘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7c 页 X42-0687.png
自言名号。三如法僧事。牒所为事。四与欲清净。正陈
心本。心疏云。夫言大德僧听者。有人言。斯即赞美诫
敕之辞也。大者谓出家四果乃是真僧。无学最高。故
曰大也。虽僧未阶。必得无障。以出家者必得解脱。因
中谈果亦云大也。又云。三宝为言。僧田最胜。义通馀
二。如爱道施缘。能生大福。故言大也。又有人言。诸义
不无。今所论僧。为简小学。但取无愿。故云大也。所言
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舍着。福
度含灵。戒善自修。灭诸过业。修习定慧。断结成道。备
此美称。乃称有德之人也。所言僧者。名和合众。义如
集僧篇初巳广释也。不须纭纭取他外部者。谓四分
一说即成。不劳依祇文三说也。
问说不称欲等者。前问意不称病患等缘也。今问亦
从前问生。欲前后问二。所显义一。谓前问意。不称佛
法病患等缘成不。答云称者人语。不称是正本。即更
问。若云不称是正本。称者是人语。今纵称此病患等。
不应于正本。然欲法得成以不。即答得成。馀可解。上
言说不称欲称胜。亦有人。详此呼为去声。谓是事
不相称。作此释者。应下但说相貌之文。上云称人。谓
出要律仪中明说欲辞。具牒自身佛法僧病等因缘。
并僧家所秉之法事也。彼梁武所集。岂非人语。
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独行废教者。彼律云。时集与清
净。非时集与欲。当此四分所废教也。以此律说戒犍
度中。六群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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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以去。应如是言。我与欲清净。故曰文正制也。
言如法僧事等者。砺云。谓僧家所秉之事。是如法也。
唯明言如法僧事。不得的称僧所秉某事。与欲等但
是僧事皆与欲。若称事者。非法即难。何故自恣文云。
与欲自恣。解云不听称者。羯磨所为前事。自恣者。谓
说巳行。恣僧举罪。称僧家所秉事也。此非类。言简非
法事不须欲者。立明。若堂中作法事。和僧媒嫁。立非
法制限等。若非法事如众网中者。彼下文云。寺别立
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罚钱及米。或馀
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
杖罚枷禁钳锁。或夺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
伐草木。锄禾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
偿。乃至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僧杖罚。如是等例。皆
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依法网。故下文云。众生有力。非
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伴势无施。即
其义也。皆通作无障者。立明。我既与欲巳。不问僧中
说戒受日分衣。随彼所作。故曰通作无障也。毗尼母
云得齐七反者。彼论云。七相应法者。受巳转与一人。
如是至七。皆成欲清净也。而文有具缺者。明四分中
有五种。初四分略是缺。后一广是具。此下文自显。
良以病有轻重者。谓四分中伹有病人五种说欲法。
广略不同者。良由病重者略也。病轻者即广说也。其
最广说之文与五分文同。故引五分断事中欲文。證
知健人须广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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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断事说欲起去文者。捡五分文。有僧断事不与
欲起去戒犯提。若与欲去者不犯。欲辞云。应对一一
人言。长老一心念。今僧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
中与欲今钞引此文。證不病人要须广说。彼
为断事。有缘起去。其辞与四分广文无异。故曰相似。
而取欲者须知同别相方得成就者。明病人虽现相
举动身口。须看察其心。为是和故现相。为是不肯故
现相也。若不肯之相。即摇头。若肯与之相。则摆头也。
终为别众者。以心不同。妨僧作法。名为别众也。
上明与法竟。从此巳下。正明对僧说法。若众多比丘
随能记者一时合说者。有比丘。受二人欲。不知成不。
佛言应受。复有比丘。受五人欲。不知成不。佛言应受。
乃至十人佛言应受。僧祇云病比丘与比房比丘欲
乃至但不受者得罪者。立云。今引此文。證自入僧中
说欲得成也。为四分无此文。故引祇也。
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巳同时而说等者。
三明古来诸师不同。或一时。或前后。如文自显。宾云。
据祇律。即往上座前胡跪者。准此文意。既令向上座
前。明知不得在僧背后而说也。今时京中大寺。或百
人五十人说欲。皆向佛前着。三行五行次第而说。前
行人说。理是成限。第二三行。被前行背。即不合成。亦
见有寺。于本座说。后床说者。亦被他背。即是不成。白
马寺威律师。亦同此说。若准此据。今正说时。有人行
立。即是别众。说则不成。若准钞中文。似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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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忘误或复得罪者。立明。忘则无犯。故不说得吉
罗也。其由忘误。此属上句也。谓律不说开成者。由悟
故开也。若故不说得吉。然欲亦成。故曰或复得罪。或
字巳下。别呼也。必无正缘不得通用者。立云。若无难
缘。不得云众多比丘。须一一别说。故云不得通用。约
准外宗一一说是者。即准如五分。令至僧中为我称
名字说。不尔法则不成也。此言弥显者。谓引上多许
文證。明须说也。上来多段不同。总是释初明与欲法
门竟。
不简病人之所及以僧中者。谓受欲处。是病人所也。
欲明至僧中。及道中。及病人边。亦有失义也。
四分有二十七种者。若羯磨文中。有二十八人。今且
计会诸部。令下文易见。四分二十八人者。十三难。三
举。二灭。为十八也。十九在空。二十隐波。二十一离见
闻。二十二命过。二十三出界。二十四罢道。二十五入
外道众。二十六别部众。二十七至戒场上。二十八明
相出。宾颂曰。命过馀行罢。入外道别部。戒场明相出。
难举灭神闻。此上有二十七人也。祇有十人。一隔障。
二半覆露中间隔障。三半覆露申手不相及。四露地
申手不及。五四仪互立。六在界外受欲。七持欲出界。
八与欲巳自身出界。九与欲巳自至僧中。十因难惊
起坏众失。十诵有三人。即行覆等三人也。五分有八
人。谓尼等四人。狂等三人。并倒出众成八也。总计诸
部有四十九人。名失欲也。羯磨疏中。计会一如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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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四十九人。此是定义。砺问。上不足数中。二十八
人。与此持欲文中二十七人。同异如何。解言。有二十
一人。彼此俱同。但此欲中。别有六人。彼足数文无之。
彼足数中。别有七人。此欲文无之。此无七者。谓尼等
四人。别住。隐没。所为作羯磨人等是也。颂曰。大尼式
叉等四人。别住隐没并所为。如式叉及沙弥尼。此二
无受欲义不成故。无所为之人成持欲故。故无此三
是理无。别住隐没此二略无。尼及沙弥。若无持欲义
即是所以故无。同前理无。若持巳舍(谓受他欲巳。舍戒。作沙弥。成转
根为尼。即是失欲。今文不述)。或可是略。以不定故。而此欲文不彰
也。言此欲文有六足数中无者。颂曰。命过馀行罢。入
外道别部。第六明相出。如次应当知。命终者。此取往
来容受巳失。彼足数中。取身来在坐。死无集义。故阙
不论。馀处行人。但可失欲。不可即合。体非比丘。罢道
可知。入外道别部等二。往来故有失欲。足数不据来
往。故无不足。明相出者。失欲分齐。足数但取在坐。岂
可经夜。便不足数。故所以无。此约四分一宗辨之。
相中同顺如足数中者。深云。明十三难人等。若未自
言。相同僧故。得持欲也。如前足数中。若未自言。得成
足数也。
自说罪人至反上即成等者。深云。如今三阶师。常称
是犯罪人。此人不得持欲。今时人汎汎常云我是犯
罪人。例此也。立云。自说罪人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
之类等。皆名清净欲不成等者。立明。清净及欲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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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由自言是十三难等。若不自言得成。不到僧
所。
又有七种者。即四分家人也。将此足前十八人。成二
十五人。下更有之。若命过者。谓取他欲巳命终。而僧
犹用前欲也。羯磨疏云。受欲者命终。约在房中及道。
定知失欲。名为不到。若在僧中。事须分别。有说云。未
说不成。巳说在僧成。复有说云。说与未说。俱名欲到。
如忘等例。或云不尔。忘有人持。死无识也。云何成持
。
若馀处行者。出界外也。疏云以转在异域。非本欲也。
砺亦云。是出界外也。如自恣中云。若出界。若
罢道者。羯磨疏云。受他欲巳。言还俗也。寻悔本心。又
将前欲。入僧作法。谓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
法也。若入外道众者。立明。邪见外道。在僧寺内。若持
欲过此众中则失也。此外道众在寺内。若在寺外。出
界巳失。未假入中方名失欲。羯磨疏云。僧寺之内。外
道居处。中国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释李乖也。若
入别部众者。羯磨疏云。即调达之党。五法为宗。或同
在释门。而见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
各说。两别俱成。砺亦云。谓情见不同。彼为别部。即如
十诵五分之部也。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者。由是
异界中隔自然也。羯磨疏云。疏前出界是失。谓言在
内不失。此局内也。中分异界。与出不殊也。砺问。既云
出界失竟。何须复有入戒场失。解云。前言馀处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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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界失。今言戒场失者。亦是出界。以其戒场。本大界
内。复是作法之处。人情或谓不失。故复须入戒场失
也。
明界出者。可如下明。自恣明文无馀处行至出界外
也者。谓上言馀界行失欲是。说戒犍度中云馀处行。
则无出界外之言也。至自恣犍度亦明失欲义。即云
若出界外。则无馀处行之文。故曰无馀处行也。是二
文互出。致古师云馀处行是馀房也。羯磨疏云。说戒
法中云馀处行。自恣文中辨缘一同。便言出界。羯磨
在时故失欲也者。明出法谢故失也。七万自恣者。捡
祇文中。但言若大众六千八千畏不竟者。应减出界
外自恣也。
四分又有三种等者。即并前成二十八人。谓神足在
空随没离见闻等者。谓此人既持他欲来。自身别众。
欲岂得成。济云。如京西明寺殿头阶高。小师多跳行。
两足举时即在空也。欲即合失。言离见闻处失者。羯
磨疏云。三处俱有失也。谓病人处。及中道。并僧中也。
初言病人处者。谓受他病者欲巳。作不送意。未离与
者见闻。或互离见闻。势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离与
者见闻则失。言中道者。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尔。无
则如何。今解。不问有伴无伴。伹作不送意。离生念处。
约俱离失。互亦未失。若至僧中离见闻者。如后更明。
今言离者有四种。一隐没。二倒出。三隔障。四远坐。若
初受欲时。及中道。据隐没论。若至僧中。具兼四失。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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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句中。正是约僧中辨离。明失义也。然上之四句
所以并失者。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也。砺云。离见闻
失者。愿律师解云。若作送欲之意。虽离见闻处亦不
失。今言失者。谓受欲巳作不送意。而以离见闻为失
欲分齐。砺难云。若尔神足在空。亦应同彼。有心送欲。
在空不失。无心送欲在空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问
心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离见闻者。谓离常所行道。
见闻处行也。即无事缘入馀房。及径过诸处行是也。
若俱离失也。互则不定者。谓则有失不。故曰不定。若
尔钞文明互不失。此约不失以明义也。羯磨疏中有
四句者。此约失以明也。疏云。一闻而不见失。如僧祇。
不问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也。又如五分云雾黑
闇中。先不相识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说戒师坐。即为
别众。既持他欲。自别岂成也。二见而不闻失。如五分
若在屋内。倒出众则失。及露地去僧一寻外是也。三
亦见亦闻失。如十诵空有互与皆非法故。即如四分
神足在空亦是也。四俱离如僧祇中一切覆处。不得
离见闻。不成受具。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者。莫非持者
入别非足故也。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之缘者。立云。
如同覆处。中间隔障。闻不见是失也。即如疏中四分
第一句是也。今此钞中列二句。明互见闻者。此就不
失以明义。故言何由得见作法者面等。羯磨疏中四
句互离辨失者。约失明义也。故今文云。据隔障等缘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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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离见闻失等者。即指前四分有三种失文也。第
三离见闻失。今指此文。如五分解谓同覆障等者。立
谓。同一堂内。各在一角说不成也。引彼文来。證知同
在堂中。由离见闻亦失也。
僧祇五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等者。谓僧祇有十
人。此且略指五人。同篇下更出五人云。僧祇多种是
也。此中五人。如足数中明。若隔障二半覆半露中间
隔障。三半覆半障申手不相及。四露地申手不相及。
五四仪互立。为一由自身别众持欲亦失。
若在屋中随几过出至一寻并失等者。立谓。一度二
度出皆失。几是不定义也。此言防巧。故问几过。答一
过失。未繁多过。此名倒出众也。捡五分中。有僧断事。
不与欲起去戒犯提。若与欲去者不犯。欲词云。应对
一人言。长老一心念。今僧断事。我比丘某甲。如法僧
事中与欲。于此戒中。即明若屋下羯磨。随过
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去僧面一寻提。自意云。此直
明不与欲提。讲钞者言。名为传欲人倒出众失欲者。
恐用错也。
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者。羯磨疏云。此则能所俱
非也。二持欲出界者。疏云。此受者非法也。令与者成
别。三与欲巳自身出界者。疏云。此与者自非。然僧法
得成也。四与欲巳自至僧中者。疏云。因病人与欲巳。
闻僧中有好大德来说法毗尼。自力就坐。久疲默出。
以先欲故。更不重说。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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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缘久癈。故须后说。五因难惊起者。羯磨疏云。若暴
风雨。贼急火起。惊散走尽。名坏众失。立云。问持欲人。
至僧中说竟。为僧持。为传者持。答二解。昔云传者持。
若尔自说而去者。复是谁持。答自说去僧持。传馀人
者。正是传者持。今云若说竟僧持。未说传者持也。有
一人住则不失者。此据说竟。因难起者。有一人住则
不失。若众人尽。未说而惊起者。纵一人住亦失。
十诵与别住人等者。即是忏残人也。景云。三人不住
持欲者。以夺七五等事中不许也。
当更与馀人欲者。为上诸缘不堪。所以更与馀人。而
上说明失法巳竟。
从此巳下。正明遇缘不说得成义也。在开缘明者。谓
如上若睡忘。若故不说等皆成者。在说戒犍度中开
成。以律文中辨成。故曰在开缘明之。若在道并名不
到者。谓本意拟说。至于僧中不说。故开成法。若于路
中作意不拟说者。于路巳失。皆名不到僧也。
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者。以实有故。所以不成。若实
无比丘。而作有想者。作法得成。僧得小罪也。
不往如法治者。此正明事讫。须往僧中。若不去者。即
犯吉罗。要须令忏此罪。言如法治。谓如吉罗法治也。
缘谢欲成者。且如直岁及馀一切缘事者。不得身来。
理须说欲。事讫合往。不得端然缘谢。其欲虽成。不免
违教之罪。故上文云。若事休应往。如不往者。须依吉
罗法治。即其义也。上来释四篇义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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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