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开宗记-唐-怀素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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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四(从九十初至七灭竟。合有三万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明九十波逸提。

先总解七门分别。第一配属
身语。第二自作教人。第三遮性差别。第四持犯方轨。
第五违制不同。第二六部有异。第七下众任运。

初门身语位分为三。初有三十一戒身业成犯。次有
二十戒语业招𠎝。后有三十九戒身语合犯。初身三
十一者。二宿强腕覆作屏施别三非宿不外请三坐
及三军酒水击半白二随打搏宫。次语二十者。妄毁
两同说得女嫌辄讥日悕疑发欲劝毁悔同谤。次身
语合。复分为三。一有两戒身语止作业共身犯。谓屏
露二敷。若自敷者。是身作业。若教人敷。是语作业。去
时不自举身止业。不教人举语止业。出门界犯。岂非
结身。二有七戒。语家止业共身犯。谓覆粗背足二入
聚落辄著不与欲。如覆粗罪。止不露发。名止语业。经
明相结罪。岂非共身犯。馀皆类然。不能繁具。三有三
十戒。语作共身犯。此中位四。一有十九戒。自语作业
假他身犯。若论自作。唯局身犯。今者且就教人义说。
谓掘坏牵用劝然藏煞驱饮使与尼衣投高床下有
七如教人掘地。虽复言子所教不掘。能未犯罪。要假
所教掘地。方结教罪。故名自语假他身犯。馀皆类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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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具述。第二有四戒。自身假他语犯。谓赞食减年
不摄屏听。以尼不赞。食本无𠎝。以假赞故。食方成罪。
此一既尔。馀类亦然。第三有五戒。自身语假他身犯。
如四期索美食。第四有两戒。自身语假他语。谓异语
恼他及不受谏。异语假僧作白。及须唤问。谏中所谏
之事。通于七犯。即自身语假他语犯。

第二门位分为四。一有一戒。唯教人犯。谓劝足食。二
有十一戒。自他俱犯。谓掘坏牵二虫恐火藏煞谤捉
宝第十一。第三有十戒。教人有同不同。谓屏露二敷
持衣与尼高床下七教人润巳。是则不同犯。直教无
益。但得轻𠎝。此等二十一戒。劝足唯教他。馀通自他
作。第四馀六十八戒中。六十七自重教轻。足食一戒
唯自作业。

第三门。三十是性。谓妄毁两粗异嫌强牵用讥驱谏
恐煞饮疑覆起说随摈拒毁同欲悔听打搏谤。馀六
十戒并悉是遮。

第四门。位分为四。一有十戒。具二持犯。谓说粗辄教
背别二入聚落作馀食法不犯足食劝足净施问主
无其辄罪。知粗发露僧事与欲。此等二犯名异体同。
论其二持阶之两位。准上应知。不能繁具。次有二戒。
残宿不受。谓七日尽形。加口法竟不犯。二罪非时无。
不受时药。唯是身作。以此义殊。故须别说。三有一戒。
唯是作持止犯。谓不摄耳听戒。四馀七十六戒止持
作犯。亦可不摄耳听戒唯作持止犯。及前十三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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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作持止犯义。又馀七十六戒。止持作犯。及十三
少分。据别体边。亦有止持作犯义。

第五门。通而言之。并违佛制。若望成罪。位分为二。但
诸羯磨要须僧秉。僧不秉法。违而无罪。谓异语说欲
及以二随。故此四戒违僧制犯。自馀诸戒并违佛制。

第六门。有二十一戒。不同此中位三。一有三戒。僧有
尼无。谓辄教日暮讥教。所以可知。二有十三戒。辄重
不同。谓食三衣五坐一行三互角针筒。大僧数故重。
尼为稀故轻。言食三者。谓赞劝索美。衣五者。谓与尼
衣作衣及三过量。馀者可知。三有五戒。犯同缘异。且
背请足食。开缘不同。或可离合不同。与外道食戒。与
缘不同。减年受戒。受缘不同。过量浴衣。用缘不同。或
可名字不同。此等俱得提罪。若为犯同。以缘异故。尼
律别制。制缘别义。至下更门。馀六十九。同戒尼律。直
列戒本。此据位言。细论亦有异者。如覆藏僧宽尼挟。
或有境界翻倒。如毁两二宿过五六语等。此随义别。
可以思之。

第七门。前教人犯四位之中。取第二第三两位教人。
二十一戒除屏露二敷。馀十九戒有任运义。馀无可
知。

故妄语戒 所以制者。怀道之人。言须称实。今反违
想背心。欺诳前境。令他虚解。自失圣利。过中之甚。是
以故制。言释名者。了心不实。名之为知。求犯不虚。称
之为故。言不称实名妄。陈彰在口名语。是名故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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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缘有六。一人。二作人想。三违想说。四知违想说。五
言彰了了。六前人知解。阙缘比知。具七方便。犯相可
解。戒本三句。广文具解。初句可知。二知而妄语下合
解二三两句。于中文二。初解妄语方法。二于大众中
下明轻重相。前文复二。初至逸提对外事明违。二所
见异下约内心辩妄。前文有四。一列八种不净语境。
二解八种差别离合。三若不见下诳人犯义。四本作
是念下前后方便。前文先列不见等四。次列见等四。
次释先解后四。见闻触知。见者。具五缘故。名之为见。
一眼根不坏。二有色境。三假空。四须明。五作发识意
耳闻四缘。一耳根清净。二有声境。三假空。四作发识
意。触具三缘。一三根不坏。二有触境至根。三作发识
意。意知一切。不假具缘。问所以六根三合三离。答多
论第六云。三根性利。力用偏多。各分为名。三根性钝。
力用处少。总名为觉。复次三根能远取境界。各分为
名。三根近取境界。故合为名。次却解前不见等四。言
不见除眼识者。除犹无也。谓无眼识。名为不见。既言
馀五识是。明知以五识所得诳他。亦是不见。下三释
相。准此应知。如是解时。不见等四。以无为境。所违境
宽。如似直尔不见。是名不见。馀五识所得亦是不见。
论其所称即狭。谓对不见言见。见唯眼识。是故言狭。
此一既尔。下三亦然。下四见等以有为境。所违境狭。
谓唯眼识。所称体宽。谓不见等。次明妄语。先解不见
等六心。约义具明。应作二十四句。今据位说。故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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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释此六心。二门分别。第一定心名字。第二问答分
别。初定心者。位有其四。一无想心。二有想心。三有疑
心。四无疑心。今言六者。无想唯俱违。有想单违心。有
疑无疑中。各出单违心。是则初三五俱违句。二四六
单违心。第二门。问所以无想心中伹有俱违句。有想
心中唯单违句。不同有疑及无疑中。各有单违及俱
违句。答想是彻不得同疑。所以尔者。以想一向知无。
不得言有。言有即是初句。心境俱违。想若实有。说实
不犯。违此想说。方名犯者。此是违心。望境是顺。即是
第二境顺心违。以斯义故。无想唯俱违。不得有单违
句。以单违心。即是第二。有想唯单违。不得有俱违句
以若俱违。即是初句。疑是两缘。得有隐没。是故疑中
单俱并具。问所以此无妄心不同谤者。答谤取虚心。
要必须妄。若不妄者。心实岂成。此取违心。必不得妄。
若当妄者。心实岂成。次随文释。初句实不见等。答言
见等。此是无想心中心境俱违句。第二实不见等。谓
有见等。诳言不见等。即是有想心中境顺违心句。第
三实不见等。内生疑心。不知为见为不见等。诳言无
疑。我有见等。即是有疑中俱违句。第四实不见等。生
疑同前。诳他无疑。我不见等。即是有疑中单违心句。
第五实不见等。复无疑心。便言有疑。我有见等。即是
无疑中俱违句。第六实不见等。亦无疑心。便言有疑
我不见等。即是无疑中单违心句。此应广说者。谓举
后四见闻触知作法同前。不能重述。次前后方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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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应有八。为取成提。但有四句。初一句三时有心。次
有二句。二时有心。一时无心。后有一句。根本有心。前
后无心。馀有四句。皆不成提。谓根本无心。前后有心。
前一有心。后二无心。后一有心。前二无心。此三吉罗。
三时俱无心。不犯。次约内心者。行心见虎狼。口言见
佛像。答他异本所见。故曰所见异。行心忍苦。诳他得
乐。行心之中。希于财色名欲。答他欲得闻法。心得冷
触。言得热触。实作怨想。言有亲想。行心缘此。答言缘
彼。次轻重文二。一当宗结提。二默妄结吉。多论。若先
无心妄语。误乱失口。尽吉罗。若说法议论。若传人语。
若凡说一切是非。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
过也。次下明开不见等四。开前六中。初三五见等四。
开后六中。初三五意有见想。便说开前六。第二句理
应更有意有不见想。便说开后六中第二句。复应更
有疑。疑便说开。前二六各第四句。复应更言意有无
疑。便说开前二六。各第六句。又解不见等四翻前六。
见等四翻后六。意有见想者。翻所见异等。

次毁呰戒 出家理应递相赞美。令彼欢喜。不癈正
修。今以鄙语伤人。过于剑割。恼处不轻。故所以制。别
缘具六。一大比丘。二作毁呰语。三知是毁。四作折辱
心。五言彰了了。六前人知闻。戒本三句。释中初一别
解下二合明。合明文二。第一恶法毁呰。第二若以说
下善法毁呰。前文有三。初列七种恶法。先列章。次解
释。二若比丘下行骂方法。亦先列章。次解释。三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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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下结犯。次善法行骂有三。一列。二释。三结。馀文可
知。

次两舌戒 出家理应同心和合。今传屏言。破坏彼
此。故诤未有令生。巳有不灭。恼坏不轻。是以圣制。别
缘有六。一大比丘。除破僧伴助。二说鄙恶事。三传于
彼此。四作离别意。五言章了了。六前境知闻。多论四
句。或有两舌。非妄语。非恶口。传语实说。故非妄语。以
耎语说。故非恶口。以离分心。故名两舌。或有两舌。是
妄语非恶口。以作别离心故是两舌。以妄说故是妄
语。以耎语说故非恶口。或有两舌。是恶口非妄语。以
作别离心故是两舌。以粗语说故是恶口。当实说故。
非妄语。或有两舌。是妄语是恶口。以作别离心故是
两舌。以妄说故是妄语。以恶声说故是恶口。妄语恶
口四句亦尔。戒本三句。广中具释。两舌者下释第二
句。此中有二。初列所斗乱境。境有十众。道俗各五。互
历为头。总成百句。次斗乱下出所传言。若比丘下释
第三结罪句。此斗乱境。虽列十众。论成提者。局大比
丘。问所以毁呰有善法。此无者何。答此以屏传善法
无恼。前为对面。故有轻𠎝。

次与女人同室宿戒 男女形殊。理须别处。至于宿
止。须避嫌疑。今轻同宿。容生秽染。为患不轻。是以圣
制。下诸染戒。制意同此。别缘具五。一人是女。但是人
女。不简道俗亲疏。人别馀趣。女简异男。二室相成就。
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同宿。五随卧转侧。缘中似犯。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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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制戒。以爱尽人无心故违。文中有三。初则寄缘似
犯。第二彼淫女下显实无违。第三淫女见下悔过获
益。旧解。以罗汉具二解脱。呵无痴言。此解不然。罗汉
亦得言痴。如上明讫。又同行戒中有多种漏语。又足
食戒非时戒中。呵无痴漏之言。犯此二戒之人。岂是
罗汉。又诸尼戒呵处。亦无痴言。戒本四句。广释可知。
多论第八。若房中有一女一提。有十女十提。此戒亦
身教成罪。亦人上成罪。一卧一提。十卧十提。是名身
教成罪。若一卧一女一提。若一卧十女十提。是名人
上得罪。五分云。若同覆异隔。若大会说法。若母姊妹
近亲疾患。有有知男子自伴不卧。皆不犯。开文除自
病不犯。下戒亦尔。

次与未受具人同宿过三夜戒 多论第八。与诸比
丘结戒者。为佛法尊重故。为息诽谤故。所以听二宿
者。以都不听。或有失命因缘。又有种种恼事因缘。以
怜悯故得共二宿。以护佛法故不听三宿。别缘具五。
一未受具男子。简去女人。女不开二。何有过三。二室
相成就。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同室。五过三夜犯。问诸
比丘违罗云出。正顺佛教。如何呵言痴人无慈。答夫
为弟子之法。每事须咨。今辄驱遣。岂非失仪。佛因事
故制。因事故开。是故呵言痴无慈耳。满戒四句。一犯
人。二未受具人。三共宿。四过三结罪。然前开中。若堕
三宿。明相未出时。应起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
未受具人去。是则三四具明应不。戒本直结过三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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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广释但论第四夜𠎝。以言随胁犯。明知即是第三
夜避明相人。释相可知。

次与未受具人同诵戒 多论。四义故制。一为异外
道故。二为师与弟子差别故。三为分别言语。令分了
故。四为依实义不贵音声故。别缘具五。一是佛所说
法。二是字句味。二未受具人。四齐声同诵。五言说了
了。戒本四句可知。解中上二别释句义。下释第三句。
此中文二。一解同诵。二出法体。前中复二。一列。二释。
释中句义者。二人齐声。同诵句义。表行理周。名为句
义。非句义者。前说未终。后人抄诵。表行不周。名非句
义。此亦获提。为令教义表行不周。何以非犯。下二释
相。准例应知。但阿罗波遮那者。是名欲显名表体周
是字义也。法者。见论云。若佛涅槃后。迦叶为上座。五
百罗汉所集三藏。同诵此法。得波逸提。准此末代菩
萨声闻造诸论者。诵皆不犯。此中声闻等说者。谓得
佛印可。以成经也。次若比丘下。释第四结罪句。一说
者举前句义。二说者句味。三说者字义。亦可随诵句
味字中有一二三。了了皆犯。且举三为法。馀亦类然。
若口授者。诵被抄言。若书授者。写被截句。馀相可解。

次说粗罪戒 多论第六。与比丘结戒者。为大护佛
法故。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于佛法中。无信
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未受具人说比丘过恶。若说
过罪。则破法身。别缘具七。一是比丘。二犯粗罪。三知
粗罪。四向未受具人说。五无因缘。除被差者。六言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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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了。七前人闻知。满戒五句。一犯人。二知粗罪。三向
未受具人说。四除差不犯。五结罪。释中先解第三。却
解第二为异。此定粗罪。但初二犯文中除僧羯磨者。
藉说调达为缘。理实结罪。唯初二犯。故多论云。若说
出佛身血坏僧轮。对首偷兰。若说四事边十三事边。
一切偷兰。得突吉罗。解第五句。文开为四。一说他。他
中有二。二自说。问所以自说粗罪轻者。答他数自稀
故。又解说他过多。一自坏。二恼他。三坏俗。自说𨷂无
恼他。是以但吉。三馀众。四境想。

次实得道向未受具人说戒 所以制者。多论二义。
一为大人法故。若称德行。覆藏过罪。是小人法。二为
平等法故。若自称圣德。则贤愚各异。前人于众僧。无
平等心。别缘具五。一内有实德蠲上慢。二自言巳證。
三向未受具人说。四言彰了了。五前境知闻。此无别
缘。取大妄中实者制。旧解云。此圣人制竟。不复更犯。
谓制圣遮凡。此义不然。如学人犹有故犯。此非性戒。
何废有违。以此义惟。还是制圣。凡得不净观等。亦成
其犯。戒本五句。一人。二所向说境。三说过人法。四自
说巳證。五结罪。释中具解。若彼下解第五句。文四可
知。

次与女人说法过五六语戒 说法开生。理无强授。
事不应时。反增奢慢。然虽染境亦须接引。若全不开。
永绝出路。故复开听齐五六语。过则招讥。是以制犯。
别缘具六。一是女人。二知是。三不请。四无俗男。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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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六过五六语犯。若请随说。设过不犯。满戒五句可
知。释中相显。有知男子者。多论云。谓解人情语言意
趣。可作證明。若方类不同。一切不听。男子必是白衣。
一切出家人不得。以相同故。纵使众僧集会。亦不得
为说。为尼说者听。以得教诫故。五分。比丘为女人说
五六语竟。语言。姊妹法正齐此。从坐起去。更有因缘。
还复来坐。为说不犯。若说五六语竟。更有女人来。为
后女人说。如是相因。为无量女人说。皆不犯。若自诵
经。女人来听。若女人问义。要使得解。过五六语。不犯。

次掘地戒 多论。此戒及坏生戒。制有三益。一为不
恼众生故。二止诽谤故。三为大护佛法故。若不制者。
一切国王当使比丘。种种作役。有此戒故。帝王国主
一切息心。别缘具五。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
四使人掘时不作知净语。五随伤结犯。立戒有三。一
对自掘略立。二以教掘不作净语。制相未圆。更明随
结。三制满足。满足五句。一犯人。二自作业。三所伤地。
四教人业。五结提罪。释中初三别解。若用锄下。合解
二四五三句。然释地中。初总分二。伹未掘地为一即
定。巳掘地中更分为二。是则地体开合为三。不问覆
露。坏者皆堕。僧祇十九。地有二种。谓生及作。生者大
地。作有二种。一者基。二者上。基作者。露地墙壁。上作
者。重阁屋上覆土。此等地体。坏者皆提。见论。地有二
种。一者真地。无有沙石瓦砾纯土。二者非真地。应取
少土以水洮看。若四分石一分土可得掘。若掘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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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掘提罪。次下合解文中有五。第一损地结罪。僧祇
云。自手者。若身身分身方便。身者。举身跳掷走来走
去。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膝若肘若指示。身方便者。若
锹钁斧釿竹木自手掘地。若遥掷欲令坏者。波夜提。
又云。若比丘欲使平。作方便扫地。越毗尼罪。若伤如
蚊脚。波夜提。不作方便无罪。若方便曳木。若驱牛马
等。亦如是。若河边坎上以脚踏。随踏夜提。若池坎岸
边行土崩无罪。若土块一人不胜。破者提。破减一人
重者无罪。若死土被雨。巳不得自取。使净人取。尽雨
所沾际。然后自取无罪。若新雨后。比丘不得自抒井。
应使净人抒。若净人小不能者。当先令净人扰浊。然
后自抒。若池水潦水。新雨后。比丘不得自抒。若牛马
先涉。得自抒。若瓨瓶水等诸物于露地雨后。比丘不
得自取。使净人知。第二打杙入地。僧祇云。若地打橛
越毗尼。伤如蚊脚提。拔橛亦尔。第三地上然火损地
故提。见论。若把火烧手。掷地不犯。第四境想可知。第
五失法罪。见论十五。若比丘语净人言。汝为众僧掘
地及斫木不犯。若指示教掘是斫是提。今准此文。但
不作净语。不问现不皆提。下众无事自掘者吉。若为
三宝利益。开掘无罪。故下药法中云。僧得果园。不知
谁撩理。佛言。僧伽蓝人若沙弥。坏生义亦同此。开文。
直许除土。不得损地。见论十一云。若人放烧火来近
寺。为护住处故。比丘得铲草掘土以断火不犯。下文
祇洹外火烧蔓筵来至。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听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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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间草。若作坑堑断。若以土灭。若逆烧。文中不言
遣净人作。计有此事。亦开无罪。

次坏生戒 制意具缘同上。无别犯相。是房舍戒缘。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坏业。三所伤境。四结罪。释中初
句可知。次略释第三句。一切草木为非人所依故。十
诵。第十村者。谓生草木众生依住。众生者树神等。乃
至都道神。蚊䗈蛣𧏙蛱蝶等。乃至蚁子是。众生以草
水为舍。亦以为村聚落城邑。若斫截下释第二句。若
一叶坏。多生随坏。获多罪。故十云。若比丘一时烧五
种子。一时犯五提。一一烧一一提。村者村有五种下
广解第三。此文有三。一举。二列。三释。列中有五。义合
为三。谓根枝子。文分五者。根中不假节生者。作根种
之名。假节生者。作覆罗之称。枝种分二。义亦如之。子
子种中当体为一。始末差分。离成五种。僧祇十四。对
此五种。明其净法。根茎二种。若刀中㭊净。节种刀中
㭊净㭊。若甲摘却互目净。心种罗勒蓼蓝。若平揉
[打-丁+修]净。子种者。十七种谷。脱皮净。火净通五种。又云若
僧中行豆胡麻苷蔗等。上座应问作净未。若言未作。
应使作净。若言巳作应食。若在一器中有众多果。若
一果处作净。馀者亦通得为净。若在异器者。别须一
一器作法。若苷蔗着叶者。当茎茎别作净。若无叶者。
得合束如果总净。又摩摩帝有仓谷未净。畏年少比
丘不知法。使净人火净。至仓谷尽。比丘恒得语言舂
去不犯。僧祇三十一云。果欲食核者。火净巳听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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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净不火净食核者提。若火净不皮净。皮核俱得食。
若不火净不皮净食者。一提一越。若俱作无罪。夫作
净者。不欲令永不生。但为息外道谤。故言沙门净法。
次下翻释并见论第十五。呵梨陀者黄姜。文中唐梵
并彰。忧尸罗是香菜。贸他致咤是雀头香。卢犍者黄
连。陀楼者(外国草名)。柳者可知。舍摩罗是菩提树。婆罗榼
陀者贝多树(此二种树唯见交广有。馀方不见)。苏蔓那华者。其华香
气与末利相似(广洲有其华藤生)。苏罗婆者(不得此草名)。菩醯那
(外国草名)。馀相可解。若生下释第四句。亦是结业轻重文。
文中七句。第一境想。据坏生种。一提四吉。僧祇云。以
五生种。掷池水中。若井中。若大小便中。粪扫中。得越
毗尼。若种烂坏者波夜提。若比丘欲使草不生故在
中经行。行时越毗尼。伤草如蚊脚许。得波夜提。如是
立坐卧亦如是。若断生青耎叶波夜提。若断长足坚
强叶波夜提。若叶巳衰黄者越毗尼。若风吹三种叶
落。取用无罪。若摘生华提。半熟者越毗尼。熟者无罪。
第二草木下约生相明坏。馀文可解。净语者。五分第
六。比丘一一所须。语净人言汝知是。若不解。复语言
汝看是。若不解。复语言我须是。若不解。复语言与我
是。僧祇云。若为僧作知事人。一切不得作不净语。截
是。破是。碎是。烧是。剥是。皆应言知是净是无罪。多论。
三众是净人。故不犯。开中皆无损心。僧祇。若山中住。
泥雨滑。行欲倒地。捉草挽断。挽断复捉。如是无罪。若
为水漂。捉草随断。断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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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异语恼僧戒 出家理应清心守道。有所言说。须
合轨仪。今乃弃实怀虚。矫言绮说。业虽是微。恼僧至
极。是以众僧立法呵制。违法重作。故获提𠎝。别缘具
五。一身语互绮。二数作不止。三僧立制法。四如法唤
问。五重作结犯。若僧未作法前。违者吉罪。若作法巳
即获提𠎝。但语业绮者。作异语之名。身业绮者。作触
恼之称。此则二结同为一戒。以不随问答恼僧不殊。
下戒亦以知事一故。二结合制。故九十中唯此二戒
合制。前语绮文四。一起过。二呵责。三作法。四立戒。次
结身绮亦四如前。戒本三句。释中。初一别解。下二合
明。五分。不随问答。问问皆提。此言一切尽提。同彼问
问。若上座唤者。汎明应不。五分开云。若误取他语而
答。及先相恨不共语故不答。不犯。

次嫌骂戒 凡僧务事广。处之寔难。故简德人。如法
撩理。理应知劳赞德。翻乃侠情嫌骂。事既不轻。故须
圣制。释名者。见而不闻处。说有爱等名嫌。闻而不见
处说名骂。前后二结。合为一戒。别缘有六。一是知僧
事人羯磨差者。二知是。三如法经劳无有爱等。四说
嫌骂语。五言章了了。六在前人见而不闻。闻而不见
内。结犯嫌。制文三。一起过。二呵责。三立戒。骂亦同尔。
戒本三句。释相可解。

次露处敷僧卧具戒 多论。三义故制。一为行道安
乐。二为长养信敬。三为令檀越善根成就。故母经第
四。所以教诸比丘。护敷具者。见五种过。一不令风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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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令日暴。三不令得天雨。四不令尘土分土土分
土之。五不令虫鸟敷具上放不净。别缘具七。一是众
僧卧具。二知是。三露处。四为巳受用。五自敷教人敷。
六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七出门便犯。戒本四句。一
犯人。二是僧物。三露处下为巳敷用。四舍去下结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释处第二句中列三种僧物。与
前回僧物戒同。文虽是同。回收义别。故此三中详其
文意。初三获提。第二小罪。亦可此三同是僧物。齐皆
犯提。五分。有诸比丘见僧卧具敷在露地。以不自敷。
不使人敷。巳不坐卧。而不收举。佛言。若见僧卧具敷
在露地。而不举者波逸提。有诸白衣来入僧坊。索僧
卧具。在露地敷。佛言。伺候去时举不波逸提。复有白
衣请僧。借僧卧具。于家敷之。诸比丘坐去不举。波逸
提。比丘到尼僧坊。露地敷尼僧卧具。谓非僧卧具。而
不举者。亦波逸提。若比丘下解第三句。去后下解第
四句。此中文二。先解举法示不犯相。次若比丘下违
法结犯。文四可知。

次屏处敷僧卧具戒 制意具缘等如前。戒本四句。
一犯人。二于屏处敷卧具。三若自等者为巳受用。四
去时下结犯。释中前三可知。若去时下解第四句。此
中文二。初明永去。文二可知。次辩暂行亦二如上。开
中亦二。初开永去。次若时还下开暂。

次强敷卧具戒 先自施功。求得住处。后来理应筹
量进不。今乃强逼。事爽物情。过状不轻。故须圣制。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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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具五。一先住巳定。二知住巳定。三强敷故恼。四无
因缘。谓无亲友人许及病二难。五随卧犯。满戒四句。
一犯人。二知先住处。三后来下强敷逼恼。四作如是
下结犯。文言作如是因缘者。谓作逼恼因缘。非馀者
非馀不犯病等诸缘。非威仪者。彰过结犯。释中。初三
别解。若比丘下合解。二四句。

次牵。他出房戒 僧房属众。非局别人。辄以嗔心。驱
逐前住。然先住者。居止巳定。反被后驱。伤情太甚。多
论。结戒者为不苦恼众生故。为灭斗诤故。别缘具六。
一春冬僧房。二先止巳定。三住恼彼意。四嗔心牵出。
五无因缘。谓被举等随。六出门犯。问前房开亲不论
净秽。此何局净而不除亲。答前是私处。不简净秽。属
先借者。亲则无𠎝。此是僧房。净者得住。不得开亲。秽
驱不犯。戒本四句。辩释可知。五分。若于后屋牵至前
屋。若于前屋牵出户外。若于户外牵至𨓍中。若于𨓍
中牵出𨓍外。皆波逸提。若牵无惭愧人。若欲降伏弟
子牵出。不犯。

次重屋上坐脱脚床戒 比丘作事。理宜审谛。危险
之处。特须安庠。今于重屋薄覆之上。恣心受用脱脚
之床。坠堕伤人。恼他故制。馀相可解。

次用虫水戒 出家理应慈心悯物。伤生造作。岂是
悲人。别缘有四。一是虫水。二知。三不作漉法。四随用
结犯。满戒五句。一人。二知有虫。三自洗泥草。四使人。
五结罪。释中。初一别解。下四合明。合中。物三一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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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虫浆。三境想。多论第六云。此煞生戒凡有四戒。此
戒最是先结。既不得用有虫水浇草和泥。便取有虫
水饮。既不得用一切有虫水。便故夺畜生命。既制不
得夺畜生命。便夺人命。凡夺物命。有四结戒。以事异
故。尽名先作。若比丘取有虫水浇草和泥。随用多少。
用了波逸捉。若欲作住处。先应看水。用上细叠一肘。
作漉水囊。令持戒审悉者。漉竟著器中。向日谛看。若
故有虫。应三重作囊。若故有虫者。此处不应住。馀如
杂法中明。见论。自浇随息。一一得提。教他浇。随语语
得提。

次看覆屋过三节戒 纵贪重覆。令屋崩摧。损业丧
功。招讥故制。别缘具四。一为巳作屋。二使人覆。三三
节未竟不离见闻处。四第三节竟便犯。馀相可解。此
戒事稀。不能繁释。然三节相难识。如缘中说。以草三
重覆故。名为三节。五分。若至第四重。若草若瓦若板
覆。一一草瓦板。皆波逸提。

次不被僧差辄教授尼戒 此有三意。一尼请教授
意。女人出家。本以遵崇敬法。今既入道。理应虔奉修
行。若不半月请示行仪。触途未明。岂能修进。第二须
教授意。女人在道。不可安然。理须进修。阶其出益。祇
欲修进。𨷂于游方。故藉大僧示修轨则。第三须差意
者。教授事难。须备德行。由此委众量遣德人。既不蒙
遣。辄往宣扬。于教有遣安能利物。

别缘具五。一不被僧差。二往尼处。三集尼众。四说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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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及法。五随说言了。犯相文二。一开听教授。二因听
起过。前文有三。一明尼请教授。二尔时下依请差遣。
三尔时尊者不依差进诣。前文有五。一列尼所依众。
文列十二人。等者等取五百。为须咨决疑滞。故依大
僧。二列能衣尼众。十五人等。亦等取五百。三明爱道
请僧教授。问何不请佛而请僧耶。答以顺敬教。故不
请佛。尔者敬教巳有半月请言。何不直来求僧。而更
白佛。答敬教虽有此言。比丘未蒙。佛遣爱道。悬知不
得。故更白佛。教诫说法者。谓理行法也。四佛告下依
请听许。多论第七云。所以令诸弟子教诫尼者。答有
四义。一以现无吝法故。二师与弟子知见同故。三欲
现槃特比丘功德智慧故。四为诸比丘于尼众各有
因缘应受化故。五既蒙遂请致敬还退。次差遣文三。
一告令差遣。二奉命差遣。三预生讥毁。为明教授师
难。要须具位。又为生下二种教化。为有信人说法教
化。为讥毁者神足教化。次进诣教授文中有二。一说
法方便。二尔时爱道下正明说法。前文有四。一将伴
进诣。二尼众迎逆。三尊者就坐。四尼众起集。若不来
者。应须与欲。故尼律云。三宝瞻病事。听属授教授师。
于尼应如女想。尼于教授师。应如佛想。次正说法。先
为信人。次为无信。前文有三。谓三请三说三中各四。
一爱道请。二正为说。三说巳入禅。四尼众讥敬。唯第
二文阙无。第四前正说中所说偈者。即是般陀得道
之偈。偈中分三。初二句證法。次四句举喻。后两句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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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前文證得无漏。鉴理分明。故曰入寂等安乐。次喻
为两对。举事乐来况。皆以后句释。前世中为最。次显
胜者。非直慢除。馀惑亦尽。此惑尽證灭。称云第一亦
可。次前四句是有漏乐。此下两句是无漏乐。无漏胜
有漏。更无过此。故曰第一。次入禅讥敬如文。但以渴
法情殷。乐闻无厌故。复二三重重请说。次为无信人
神足教化。十诵十一。种种现神力巳还坐本处。诸比
丘尼见巳轻心灭尽。生信敬心。尊重净心。拆伏憍慢。
即随比丘尼所憙乐法。所应解法。而为演说。众中有
得须陀洹果乃至阿罗汉果。有种声闻道因缘者。有
种辟支佛道因缘者。有发无上道因缘者。尔时众中
得如是种种大利益故次起过。文二。初口差起过。二
界外自差。此二文中各三。谓起过呵制。前过文二。初
告尼众令知当他。问可不时。次进诣教授文中复二。
前进诣集尼。即是说法方便。第二正明说法。说法文
四。一明六群所不说法。且举三科。类馀亦尔。二但说
下出所说法。反前正法。三或笑下非法威仪。反前神
足。四明尼众叹默。反前讥敬。次呵责立制如文。次过
三中。初文有四。一界外自差。二遣尼白众。三比丘间
呵。四尼为白众。次二众白佛呵责。次立制法。要具十
德。方堪教授。此中文三。先标。次列。后结。戒律具足者。
奉持戒行。毫釐不亏。防护律仪。心无退屈。多闻者。博
考经论。问无不和。采摘群言。庶事能决。诵戒者。两众
木叉。善持不忘。决断无疑者。非直诵文。亦能裁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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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者。开导应法。与理无差。族姓者。生处高门。人标望
美。颜貌等者。色相端严。睹者发欹。堪任等者。说法开
生。称机惬欲。问此与前善能说法何别。答前说称法。
无颠倒过。未必即能。应机惬欲。此为称机。与前有异。
不为佛等者。谓坏异见出家者。故言不为佛。出家而
被法服。犯重法。准此即应云为佛出家而被法服。不
犯重法者。堪教授尼。问何为重法。答准善见论。即是
污尼三众摩触二粗者。以为重法。以作此事。纵悔清
净。尼见犹慢。不听教授。又解犯一切残。名为重法。纵
使悔巳。亦不听教授。类知提等忏竟。即得教授。问此
与初德何别。答犯残悔竟。具初𨷂九。犯馀未悔。具九
𨷂初。馀若悔竟。九初俱具。残若不悔。九初俱𨷂。满二
十岁者。见云。持法坚固。少有退败。年少轻躁。易可退
败。问未知差无德人羯磨成不。答今古诸师咸言。下
至具五。差得成就。为简全无德人。永无教授之义云
云。成立不能具张此等。释者不了缘法如非。今解得
成所以成者。以不牒德入羯磨中。如馀恣等。差人亦
须其德。彼然𨷂德。谓成不疑。此与彼同。何繁致惑。无
德度人其类亦尔。尔者何以人衣互非。无缘受日。妨
难处房。除村衣界边等受人。总不成就。答比以牒缘。
入羯磨法。以事非故。法并不成。此则类馀一切羯磨。
羯磨文中牒事者。事非不成。文中不牒事者。纵非法
得成就。尔者如何。下文云。下至具五德。应教授尼。答
文中但言具五应教授。不言要五。差得成差。又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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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大界不牒道。远隔河若也。道远隔河。作法应就。答
道远隔河。文虽不牒标相。入羯磨中。以若道远隔河。
不成安唱。安唱既非。羯磨焉得。又以文称同一住说。
若有此碍者。不成住说也。

戒本三句。一人。二不差。三教诫下结罪。释中初句可
知。次合解二三两句。于中文二。先解被差人教授仪
轨。次若僧下解不差结罪。前文复二。一解僧差可知。
二解教授仪轨。此中复二。一解教授所说法体。二于
说戒下释教授仪轨。前说法体是八不可过法。文中
有三。谓标徵列。义如下辩。次仪轨文四。一对僧请时。
二众为差时。三尅定期往时。四迎供教授时。定文虽
尔。释义四门。一约时。二约处。三约人。四约法。一约时
者。时总有六。一尼众差请人时。二属授比丘时。此上
二时在尼法中。三为尼对僧请时。四众为差遣时。五
尅定期往时。六迎供教授时。此之四时。并随文解。然
教授时。母黑白月。除去前三。及以后二。故僧祇云。白
月一日至三日。是名时未。至十四十五日。是名时巳
过。中间十日。任取一日。往要与此时相应。方免日非
之罪。第二处者。处唯作法。作法之中大界非小。此大
非小。通于六时。第三人者。僧尼二众咸须满五。数虽
满五。但是四人僧摄。然尼使人明须解法。愚讷不了
者。不堪为使人。比丘受属者。理亦须然。僧祇二十七
云。从今巳后。比丘尼与欲应受。除五人。一上座。二教
授尼人。三诵木叉人。此三应各自说不应受。四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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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五病人。此二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馀人。若言我
是乞食。阿练若粪扫衣。大德不取者越。众既满和。非
病理合差遣。然所差者。具德如前。第四法者。白二非
馀。彼此二众。差法并然。复应更有属授法及对众请
法。此文但有广法。而无略法。五分二十九。有略法。彼
云。有诸比丘尼与比丘共布萨。见比丘犯罪。便欲举
之。以是白佛。佛言。比丘尼不得共比丘布萨。应半月
请。一比丘令从比丘僧。乞教诫人。诸比丘不肯为乞。
佛言。听尼为作供养。钵囊漉水囊。腰绳香油。前食后
食。或未布萨为白。或巳布萨。乃白佛言。不应尔。应唱
不来。诸比丘说。欲清净时。从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
德僧听。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顶礼和合。比丘僧足
乞教诫人(不言三说)。若无教诫人者。上座应答云。此无教
诫人。又无能说法者。汝等莫放逸。此比丘明日尼来
时。应如是传上座语语。释文可知。

次解不差结罪。文分为二。一结不差日非。二明不问
计。先解初文。古旧释云。若僧不差说八敬吉。以八敬
文。定生患义微。故犯轻罪。说法宽慢。耶正难分。容说
耶法坏尼心行。生患义多。故犯提罪。若日非说二。同
犯吉罗。以俱日非不听教授。更无馀过。故同小罪。通
对被差人。可为四句。不差有二。若不差非日。即得四
罪。三吉一提。是日二罪。一提一吉。若被差人日非犯。
二吉罗。是日往者。轻重无犯。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
说八敬吉者。一得不差说敬吉罗。二犯日非吉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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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二吉。是以双结。容是日往。所以言。或次明不差说
法提。问所以说法但举不差。不牒日非耶。答前说八
敬不差日非。同犯吉罗。以一罪名。括二罪种。故须并
牒。此中不差说法。罪重日非。便轻非但种别罪。名亦
异滥。故不牒非。谓说法无日非吉。今解不然。说八敬
亦得提罪。言僧不差或非教授日往说八敬吉者。举
敬结日非罪。非是说八敬𠎝说敬得提。戒本巳结。如
戒本云。教诫者提。释中教诫者。八不可违法。又五分
云。教诫者说八敬法。若不差教诫。比丘尼语。语波逸
提。伽论第二云。何教诫尼。答说八重是名教诫。故此
二戒合制还同异语嫌骂说敬得提。戒本中结说法
获堕。广释中明。又解脱敬及法同得一提。若说敬不
说法。或说法不说敬。各获一提。若俱说二。共得一罪。
以同一业。如俱过房。文中结罪。绮年不同。举八敬结
日非。陈说法论辄罪。日非亦然。同结一罪。心业不异。
岂获两𠎝。十诵教诫。一尼一提。乃至四尼四提。次不
问讯。结业如文。尼及沙弥等吉者。皆由不得僧命辄
互往来。为使者是。

次说法至日暮戒 书一日详聚。尚避嫌疑。况暮交
参。不招讥谤。别缘具六。一是僧差。二集尼众。三教诫
说法。四日暮。五日暮想。六随说不绝。戒本三句一人。
二为僧所差。三教授结罪。释中上二可知。教授者下
释第三句。文四。应知以缘起是比丘住处故。开文。开
比丘尼寺。伽论第二问云。颇有比丘。日没时。教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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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尼。不犯耶。答有若比丘尼寺中聚落中近聚落寺
中白衣家不犯。聚落外犯。次讥呵。教授师戒僧差德
人教授尼众。本情为法。不希饮食。见他得利。嫉妒讥
呵。恼乱德人。故须圣制。别缘具六。一是僧差。二情为
法。三得供养。四生嫉妒。五讥言了。六前闻知。戒本两
句。解释如文。尼等三众稀故吉罗。

次与非亲里尼衣戒 意如前明。别缘具五。一是大
尼除下二众。二非亲里。三非亲想。四与应量衣。五除
贸易。五领受犯。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尼。三所与衣
体。四除贸易。五结罪。多论。应量衣钵俱提。不应者吉。
解释可知。

次与非亲里尼作衣戒 不能自尊。辄为尼作。非直
招讥不轻。亦乃于道为耻。别缘具六。一是大尼除下
二众。二非亲里。三非亲想。四故心为作。五除因缘。开
文为借。六随作结犯。满戒四句。及释可解。问所以作
衣针针结罪。答以过失多。复妨修道。故随作结。不待
全成。如尼在僧寺中造塔。亦为过多。博博结罪。

次与尼屏坐戒 意如前明。别缘有四。一是大尼简
异下众诸师皆准五分。多论尼下二众亦俱犯提。此
不同彼。虽复讥染不殊。然以下众各有师属。纵与俱
坐。稀故犯轻。然诸师浣故取衣即除下众。此等馀戒
便即通取。岂非寻文不审。令义乖张。今不同彼俱除
下众。二是屏处。诸师云。缘是露处。戒本明屏。故知俱
犯。此亦不然。俱是屏处缘中云。门外坐者。谓是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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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犹是屏处。故广解中。具彰见闻。二屏。乃至不闻
常语声者。亦是屏处。五分。始终皆言屏处。三无第三
人。四共坐便犯。戒本四句。解释可知。多论。与尼屏坐。
随起还坐。随得尔所。波逸提。十诵亦尔。所以尼罪轻
者。答僧是上尊。尼每遵奉。制不由巳。故获轻𠎝。不盲
不聋。开前盲而不聋句。不聋不盲开前聋。而不盲句
所对异故。有期两句。馀戒文。咸同兹释。

次与尼期同道行戒 别意如上。别缘具六。一是大
尼亦除下众。二与尼期除遇相逢。三同一道除去异
路。四在见闻内。五无因缘除与估容大伴。若疑怖处
力势所持。六随越界犯。多论。水陆期行。悉属此戒。谓
僧与尼各别乘船。同水路行。越界得罪。若同一船落
在后戒。满戒五句。一人。二与尼共期。三同一道行。四
除异时。五结罪异时者下诵第四句。释中上二句可
知。有疑者下释第四句。道者下劫释第三句。若比丘
下解第五句。文二可知。尼假伴授。过微故轻。

次与尼期同乘船戒 别意如上。别缘具六。一是大
尼。二与尼期。三同一船。四作顺流上下之意。除去真
海及船失济。五无因缘。除命命梵行。力势所持。六双
脚入般犯。共俗女同船亦是犯限。此略不明。下房舍
文。共女人上船。疑佛言听直渡。若准此义。第一缘应
言人女。满戒五句如前。释中上三别解。下二合明。十
诵。随共一二三等同船。亦得示许。提罪。

次食尼教化食戒 尼以偏心。曲叹无德。现有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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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讥损道。又赞无德。定毁贤良。情过不轻。故须圣制。
别缘具四。一是尼赞叹。二知赞叹。三受得。四食之咽
咽结罪。问所以不开病者。答但使不赞一切得食。何
须对病开使赞叹。若其开赞病人。高德。犹毁贤善。是
以不许。又别众食七缘对此无益。亦不得以此七缘
来开。满戒六句。一犯人。二知。三赞叹。四得食。五除开
缘。六结罪。此六之中。第五除开缘。不解馀句。具明一
二四。别解。僧祇十五云。尼语檀越言。某甲徒众多闻
精进。当须通赞一切名赞叹食。若言。某甲众主多闻
精进。为是比丘。通请女人。一人是赞。馀人非赞。若有
如是赞食。当展转相贸食。不得舍食而去。若比座垢
秽不净。不憙贸者。当作是念。此钵中食。是某甲许我
当食。无罪。若尼语优婆夷言。尊者某甲。可长请供养。
此即名赞叹。若言。尊者某甲。可常乞食。不名赞叹。彼
比丘下合解二六两句。此中文三。一正结提。二以外
用赞稀故吉。三境想四句。大僧赞尼。亦以稀故吉罗。

次与妇女共期同道行戒 制具释相同前。与尼期
行戒。但此中俗女为别。又此但使共期不。问第三人
多小皆犯。以非同法不类于尼。开多伴不犯。

次施一食处过受戒 施主标心。限期一食。理应节
量。随施而受。今乃久延。过受他食。过损不轻。是以圣
制。别缘具五。一施限一食。二知限一食。三无病及无
请住等缘。四过限而受。五食则成𠎝。满戒五句。一出
施标期。二无病者反定开缘。三比丘者犯人。四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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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者食之分齐。五若过下结犯。辩相具解文中不次。
初先解第三句人。次解初句。次食者下解第四句。次
病者下顺释开缘。次若无病下解第五句。文二可解。
但以食资要急。憙过故重。馀过不数。所以故轻。

次展转食戒 设供延僧。情祈福利。希存赴纳。毕以
施功。今先受巳。辄便后违非直。六味徒施。亦令二益
蠲备。受前请巳。复受后请。互背彼此。称为展转。别缘
具五。一先受前家五正食请。二体净堪足。三更受后
家五正食请。四无因缘。谓除有病等缘。五随食结罪。
今将前请对后请。可为三对四句。初四句者。一前后
俱正背得提罪。次二差互及俱不正但吉。次足不足
为四者。初前后俱足背犯提罪。次三差互等并吉。次
净不净为四者。前后俱净及以前净。此二背提。馀二
背吉。次下释文。文中分二。初食稠粥背请。第二尔时
下食五正背请。前文复二。一明犯相。二尔时少信下
可责。犯相文四。一是施粥缘。二尔时下正听食粥。三
种药粥者。一是时药。谓胡麻乳。二七日药。谓苏及油。
三尽形药。谓姜椒毕钵。佛赞食粥有五事。善五事可
知。僧祇二十九。有十利。即持戒清净等偈。三时阿那
下庆得修福。四犯如文。次呵责文三。一发觉得实。二
时少信下讥巳白佛。佛为说法。令得道果果。三尔时
下呵责立制。以画不合。即是正食。若先受请而食此
者即犯。背请故曰如法治。亦可先食。稠粥后成。足缘
一结。通收背足。故言如法治。次食五正背请犯。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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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戒文三。满足五句。一人。二展转。三食。四除开缘。
第五结罪。馀时者下诵前第四句。问所以。不言衣巳
竟等。应解云。除馀时者。是以此文中先举其犯。后除
不犯。前长衣等者。先除不犯。以取犯时。以其专不专
故。所以语异。亦可此等三戒。时与施衣合。故对下解。
便所以语异。今解不然。但为长等三戒衣。若不竟不
可结。其长离之𠎝。为结长离𠎝。须言衣巳竟。迦絺那
出者。相由举也。此等三戒体与衣殊。岂得同彼。言衣巳
竟。为无衣竟。迦絺亦无。然验开缘。理应有三。谓更加
一衣时不犯。以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缘在下文。不
在此戒。以无缘故。本中不除。准下合有广文便解。故
言自恣。一五月等。以此故知定得时利。纵于时利分
中有病及施衣缘者。伹为时开不以病等。即是病及
施衣局非时分不同。旧释云。病人施主体知不生讥
恼。非情所欣。十二月常。开不局时限。施衣开者。衣利
既重。或长贪结故。以时开之。非一切时故。文言一月
五月。若复有馀施食及衣者。前言一月五月。是时捉
时望衣食衣食是时家之馀。单时无开。要假施食及
衣故。言若复有馀施食及衣。此释不然。违害正理。但
以馀属非时分。即是时家之馀。次下广释。释中前三
可知。病者下释第四开缘句。但以病人苦恼。开无讥
过。施衣等者。即案此文。二缘具显。以一月五月是时
分利。若复有馀即非时分。若今日下解第五句。文中
有二。初教舍请。次若比丘下结背请罪。然案此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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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舍与同类一人。令彼代去。方得免罪。不同馀文心
念舍得。诸师对此解。僧祇。六念计与此文。不果快会。
其六念义至下文解。次结背罪者。且如一日受十家
请。若赴最后请者犯一提八吉。以初一是前馀八是
后。若背后九获九吉罗中间。多少义准应知。又解前
后并据赴者。论云且如十请。赴第五者。即前四为前。
犯四提罪。后五为后得五吉罗。如是类知。馀请前后。
若赴初者。下九为后。若受后者。上九为前。尼以缘异。
且结吉罗。开文非食者。不正食也。或食不足者。食虽
是正。少故不足。或无请处者。元无有请。随食不犯。或
食巳更得食者。受前家食巳。然后受后家食。容或有
足。不犯背罪。若先食后家食。即犯背罪。或一处有前
后食者。谓一施主再设五正。亦或犯足。而无背𠎝。

次别众食戒 别意者。出家理应共遵和合。今结私
众别食恼僧。又令施主供此别人。失于僧田反报之
福。故上文言。有二事故制。又十诵十三云。语诸比丘。
从今以二利因缘。故遮别众食。一利者随护檀越。以
怜悯故二利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莫令恶欲人
别作众别作法。与僧共诤。次释别名。古旧诸师。皆将
别众。对于破僧。以辩同异。故今寻思。理恐不尔。伹知
别众者。能别之处。四巳上以众别他。名为别众。所别
之处。不简多少。下至一人。亦成所别。故此同别。唯约
情说。其别众羯磨者。以人不集。彼此情乖。事不共同。
名为别众。所以知者。如秉对首心念法。亦非是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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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应须集者。不集名别。其破僧者。望失和合。彼此无
益。名之为破。别缘具十。一有施主。二在时中。三别请
别乞。四食要。五正五必须体净。六食请须足。七食处
成众。八界内不集。九无因缘。十食便犯。初缘所以须
施主者。以四方僧食。及自巳食不犯别故。故多论第
七云。若僧祈食时。应作四相。一打楗槌。二吹贝。三打
鼓。四喝令。令界内闻知此四种相必使有。常限不得。
或时打楗槌。或复打鼓。或复次具。令事相乱。无有定
则。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者。不清净。名
为盗食僧祈。若使有遮。虽打楗槌不清净。名盗僧祈。
又论云。若四人巳上虽在界内。各自有物。共作食不
犯。别众以此故。须别有施主。其施主者。通道及俗。故
论云。若四人中。一人出食。三人无食。共一处食。波夜
提。此文复言。沙门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
及从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内道沙门亦成犯限。前言
慈悯白衣家者。且就缘说。次第二缘。须在时中。若在
非时分中。即无同味义。故假别无𠎝。故要时分。次第三
缘。虽有施主。若僧次请者。亦无别过。故须别请别乞。
故见论云。别众食有二种。一者请。二者乞。云何请成。
别众有一优婆塞。往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请比丘。愿
大德受之。是名请成。别众云何从乞得罪。有四乞食
比丘。或坐或立。见优婆塞语言。与我等四人饭。或一
一人乞言。与我饭亦如是。或俱去。或各去。一时受食。
得是名从乞得罪。此文乞者。提婆达多别将四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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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为五。家家乞食。佛因故制。其别请有二。一题名别
标。理是别请。二以法取人。亦则成别请。如言禅师若
干。即简律师法师。馀亦类然。明非僧次故。五分云。若
于众中。别请四人巳上。是名别请众食。设虽别请。有
僧次者。亦是不犯。以僧次人破其合计。兴谋义故。其
僧次有二。一直言僧。次是名僧。次二从上座次第若
干人。亦成僧次。然檀越请。在于界外者。随何僧次。即
是不犯。若在界内者。必须请本界内。布萨处僧方免
别众故。多论云。若有檀越。请四人巳上。在僧布萨界
内。食应布处。请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若不请一人
不送一分食者波逸提。若二处三处亦如是。若各至
布萨处。僧中取一人。若送一分食。则清净自处。不须
展转。取人送食。设请一人送一分食。外有异处比丘
来。若遮乃至不与一人食者波逸提。若僧食竟。有客
比丘来。檀越与四人巳上无罪。次第四缘。正食者若
非正食资身义微。故须正食充躯成犯。是以文言。食
者饭[麸-夫+少]等。次第五缘。虽是正食。必须体净。以不净食
无同味义。旧问答云。若尔非法羯磨。不合同遵。应不
犯别众。答非法详聚。容可翻非为如。故制有别众。食
巳不净。设往不能回令作净。往而无益。是以不犯。故
下文言。非法别众。此难及解。俱不应理。然非法详遵。
名为如法。食犹不净。可为问答。设使同遵。不成如法。
何须对食。问答释妨。又此非法羯磨。本谓为如。及至
秉作。落非不成。故言非法别众。次第六缘。要须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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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不足。𨷂无资身。故多论云。若别房波演(此云大)。檀
越别与小食四人巳上。非足食故无罪。次第七缘。能
别食处。必须成众。故文言。四人若过。分作二部。更互
食。又多论云。若各别食。食不成众不犯。又云。三比丘
一比丘尼。三比丘尼一比丘。乃至三比丘一沙弥尼
不犯。若三比丘在界外。一比丘在界内。若三比丘在
界内。一在界外。若三比丘在地。一在空。若三在空。一
一在地不犯。若狂心乱心病坏心灭摈人。为四亦尔。
次第八缘。界内不尽。下至一人。不集成犯。故多论云
若同伴四人巳上。在聚落界内。受一檀越食。先虽无
僧。但知有一比丘在中。不请共食者波逸提。若生疑
心。不问有无食者吉罗。若欲如法者。应好隐悉聚落。
有比丘无比丘。不生疑心食者。无过。若不尔者。应打
楗槌。则清净如法。九十二缘。至文当释。次下释文犯
相等可知。

次满戒五句同前展转食戒。对此释开缘句。五门分
别。第一定缘多少。第二定时非时。第三定缘共别。第
四相摄强弱。第五通塞同异。初定缘者。准此开缘。但
有其七。取下功德衣利。便有其八。此为无缘。不除义
如前辩。其作衣时者。本以迦提月中作衣故开。问此
迦提月自得别众如何乃云以作衣开。答望本迦提
月中未有功德衣。缘要作。方开不作。不得后有功德
衣。缘设不作衣。于迦提月中。开别众食。据斯道理。应
立衣时。然言作衣时者。犹是标初别开望后总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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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衣时。是以广释之中。两缘并显。故言作衣时者。自
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
缝。尔者衣时既自得。别不假作衣者。所以乃言。衣上
作马齿一缝。答此文为举受利者。不以此文證。要作
衣得别。又解。若后安不安人不合受利。此于迦提月
中。亦须作衣。此假作衣。方开不作。不许由此。二人亦
合作衣。故于时外有作衣开。又准五分。亦有八缘。彼
戒先开病时。次开衣时施衣时缘云。如数数食戒说。
其数数食戒云。世尊听诸比丘。受迦絺那衣。不犯五
事。诸比丘作念为衣时。不犯。数食衣。竟亦不犯。佛言。
衣时不犯。过衣时犯。次施衣缘云。有诸白衣。知比丘
不得数食作念。我当作方便。为诸比丘。作衣比丘来
受。并得供养。即便作衣。请诸比丘。诸比丘言。我等不
得食。但与我衣。诸白衣言。大德。若受我食。乃当与衣。
诸比丘作念。世尊。若听我以施衣。故数食者。可不之
衣。以是白佛。佛听数食。次始别开。作衣不犯。文言。有
诸比丘欲作衣为乞食。故衣不即成。妨癈行道。作念
若作衣时。佛听我受别请众食者。衣乃速成。不癈行
道。以是白佛。佛便听许。次明道行等都合八缘。以彼
證此。俱有八缘。次定时非时者。唯衣时是时利。馀七
是非时开。虽于功德衣月有馀七缘。然以时利故开。
不以馀缘故许。故不受德衣人。设于时分位中。有馀
缘者。亦非时摄此。谓约人受利为定不得。局于时限。
定时非时。虽复当他时分月利。望巳不合受。即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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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次共别者。施衣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此三共
有。以施衣沙门。缘非别属。开在前境。故咸共有。大众
集者。相假为也。独望不成。亦共缘摄。故此三开。但有
必共。自馀诸缘咸皆是别。或有各带别缘。名为共者。
此之共别。不同前位。次相摄强弱者。若望受利人。时
利月中。不得更有馀缘来开。设有馀缘。但时利摄。名
之为强。若以馀缘。互相望者。但有前三共缘。即共缘
摄本。以共缘故开。不以馀缘故许。以无馀缘。自得别
故。馀缘纵杂。各自缘收。次同异者。船行大众。沙门唯
局。此戒道行通于浴戒。少有同异。义可准知。衣时等
开。通在展转。及食前食后戒病缘少宽。然有差别。不
同□□之义。随相应知。

次下释相。伹前三可知。病者巳下解开缘句。但以病
人共恼。开听别众。又无异计。破僧之义。见论。病者脚
破。沙土入中。不能行故。得受别众食。作衣时者。谓一
月五月为作衣故。求食作衣。恐事难成。开别众食。若
开此文为二缘者。相亦可显。如上义明。但以衣时一
开。受利时定。作衣即是时利之外故。后安等人于迦
提月。为作衣开者。亦非时摄。施衣时者。衣利虽重。二
义故开。一益施主。二利比丘。然准此文。施通二时。时
中自得别众。不由施衣。但以施衣开者。即是非时。以
馀即是时家之外。次道行者。要是即日。下至半由句。
有来去者听。十云。昨日行来今日食。或明日欲行。今
日食皆提。以时过及未至故。船行亦尔。次大众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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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云。诸佛常法。岁二大会。春夏末月。诸方比丘皆
来问讯。以众多故。次请甚疏。乞食难得。诸比丘作念。
若世尊听我等大会时受别请众食者。不致此苦。以
是白佛。佛便开受别请众食。此开缘云。尔时众多比
丘。从拘萨罗国游行。诣一小村。诸居士念言。众僧多
而村落小。我等宁可与众僧作食耶。勿令众僧疲苦。
即来请僧。佛便听许。详此皆巳。众大难供。佛悯比丘。
开别众食。此言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昔解云。谓
四人中长一人。非谓四外。别有一人乃至百人长一
人者。应云长九十七人为患。但以同名。长处义齐。故
云一人吉。释云。大众集者。唯此处有食。馀处无食故
开。言四人长一人为患者。以食易得。是患制犯。若食
难得。开患不犯。下至长一人为患。多不待言。乃至百
人长一人亦尔。今解。多论云。或以法事。或以馀缘众
僧集会极少。旧比丘四人。容比丘四人。名为大众。虽
大众集食。不难得者。不听别众。以难开许。准此即是
食难得时。所别虽一。不名为患。若食易得。所别下一。
能即犯别。名之为患。此则举患以开不患。乃至百人
长一亦尔。患者犯别众也。次沙门施食者。多云。是外
道沙门。除佛五众。一切外道出家皆名沙门。但为外
道异见。暂生信心。屈请比丘。益彼故许。文言。在此沙
门释子外诸出家者。谓是旧沙门。及从外道出家者。
是始欲出家者。次解结罪句。文中分二。初教比丘食
之方轨。二若比丘下违而结罪。初文四句。初旬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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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白出者。此释众外疑。故以馀食。人皆悉有。缘咸非
僧。次不能益我。此谓有缘无缘。共杂一处。故我无缘
白出。馀无缘者。勿入次句。众以听随意食。次句众多
分。二众食后句有缘。须白入者。此除众内疑故。为显
我非。僧次不能益他。馀无缘者。理须白出。次结罪可
知。

次取归妇食贾客道粮过三钵戒 归妇贾客。内怀
信心。故持食粮。奉施僧众。受须筹量。过则罄竭。故作
限约。越则成𠎝。别缘具五。一是归客。二粮二知是。三
无因缘除病不犯。四取过三钵。五出门便犯。文中二
缘具显。伽若那此云瞎眼。故五分云。不复用汝瞎女。
僧祇云。此女端正。恐王强取。我当为作不吉之名。王
于后时。果然欲取。以名不吉。遂适馀人。满戒三句。第
一若比丘等请施二食。第二若比丘等开受及食。第
三若比丘等除病结罪。提𠎝过受故结。不以不分。文
中乘便。故言不分与馀比丘食者。此之三文各有其
二。一者牒人。二明仪轨。次下广释。释比丘。义通三位
中人次释白衣家。次除病缘。次若比丘下广释。第二
开受及食。次若比丘下无病结罪。文有五句。一提四
吉。此第四钵犯。准论。义当下钵过受出门获提。不分
独食但吉。故知戒本文中乘信言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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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四末


次足食戒 凡食资身令修梵行。少则亏道。多则增
食贪。故佛随根。将补有四。谓从一搏至作馀法。今第
四人不作残法。贪心重食。违教成𠎝。

别缘具五。一是足食。二足食想。三舍威仪。四无因缘。
谓除病及作法。五更食犯提。

次下释文。犯相文五。一为上行人说一食法。二时诸
病比丘下开病无足。三时诸病比丘下开病人残。四
尔时诸比丘下非残制法。五时舍卫国下违法起过。
初文有三。一说一食法。第二尔时下了前一食之制。
第三诸比丘下了前饱足之言。初对上行人。故说一
食法。然修一食。必能省缘修道。故言赞叹一食法。第
二文四。一谬解圣教服下当法。既𨷂食资致身损瘦。
二佛慈检问。三阿难具答。四了前一食。虽复一食。要
须饱满。次第三文亦四如前。第二开病。第三除残。各
四如前。不能繁具。第四馀法文二。初约僧食。作馀食
法。文四同前。然作馀法须具十缘。一是食足比丘。除
未足者。二在时中。非俭午后。三是时食除去非时。四
须体净除去。宿触病残见等。故多论第七云。若以不
净食不净肉受不。名受残食法。不净食者。残宿恶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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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宿。不净肉者。狗肉恶鸟肉等者。第五手受露持在
舒手肉。第六言说谓言我巳足食等。第七所对比丘
未曾成足。第八自持取食。第九说言我止汝取食之。
第十还本食主。准文可解。然僧祇十六云。有五非法。
不名作残食。何等五。离处。离食。离境界。离申手。离语。
初离处者。若为作残食。比丘行时与啖食住坐卧时。
说残食法。是不名作。馀三威仪。互对亦尔。二离食者。
不与啖作残。食即便说。与不名作。三离境界。食放地
作。残非手中。四离申手。申手外作。非申手内。五离语
者。如不作是。言我手中。钵中食我。今一切不须是。残
食与长老。是五非法不成。反上五离。即五不离其成
就。其五不离翻。上应知。五分第八云。佛言。应在食未
竟比丘边。作残食法食。若无应在未食比丘边作。若
众中无未食比丘。应近处不见。若近处复不得者。与
应受具足戒。沙弥疾与受戒。然后于是人边。作诸比
丘。不知作残食法。白佛。佛言。持食著钵中手擎。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长老一心念。我某甲食巳足。
为我作残食法。彼比丘为。取钵问言。是食与我耶。答
言。与便为食。少许馀残还之。若都不食。但取巳还之。
语言。此是我残。与汝亦名残食。多论又云。若比丘行
洗口时。有檀越与五种食。比丘应食。应行受残食法。
不应住坐卧。若住坐卧。当知坏威仪不名受。若以此
为受者。皆波逸提。十诵亦尔。问未知作馀食法竟得
通。馀比丘食不解。但经作结成。残馀人得食无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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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第十六云。从今听一人作残食。馀人尽得食。尔
者如何。多论第七云。若一人受残食法。馀人食不成
解。多论。法局对人。馀人无法不得食。僧祇。直据成残。
所以通馀得食。次檀越食同前。第五起过不知正食
成足。非正不成。故云不知足食。不足食又不知具几
缘作法成。𨷂几不成。故言不知馀食不馀食。

戒本三句。一人。二食竟者彰巳成足。三或时下且举
食檀越食违。而结罪。次释文二。一解戒本三句。二尔
时尊者下问决足缘。前文释初可解。次食者下释第
二句。于中复二。一者释食。二明其竟。其食五者。饭肉
各二。[麸-夫+少]独为一。据此合离。故有其五。然论实体。伹有
其三。谓饭[麸-夫+少]及肉。如五生种。次明其竟。文中有二。初
释饱足。次明足缘。饱足有二。谓自恣及境界。自恣足
者。要须饱满。境界足者。受得多食。望境堪足。设食一
口。离处成足。故触恼戒。开文云。若不作馀食法。不起
不犯。故知以境多。故亦名为足。若不尔者。随起随食。
何须佛开。

次足缘有五。一知是饭者。谓知饭是正食成足。二知
持来者。了他持来自作饭想。三知遮者。知多堪足遮
后再食。四知威仪者。知行等四仪。五知舍威仪。谓离
行至住等。对饭既尔。馀四类然。故五分云。于此五食。
一一食中有五事。名为足食。一者有食。二者授与。三
者授啖。四者不复受益。五者身离本处须足食。巳释
第三句。文言。足食巳舍威仪者。彰足事毕。不作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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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开结罪。次问决文二。一正明问答。二明作法成不。
前文有二。初约食五正犯足。二祛阇尼下食不正犯
足。前文复二。初约行威仪广辨。二约馀三类易。前文
有五。一问。二答。三徵。四释。五结。第四释中。五食文五。
初饭有二句。一约食饭犯足。二约杂食。馀四食犯。饭
既作头有二。馀四亦然。此则成其五对十句。其行既
尔。馀三类然。此四十句。计理亦足。次约九祛阇尼食。
以彰犯相。磨细末者。谓非正食。不正之末。此祛阇尼
食。若未食五正。不成足缘。随食无罪。若食五正舍威
仪。巳更食不正。亦成其犯。然油蜜犯者。谓与时食杂
也。若其独食。是则无𠎝。如十非中立和。问言云何和。
答谓足食巳舍威仪。以苏蜜等和酪。一处得食不。离
波多言不得。问言何处制。答舍卫国不作馀食法中
制。以此證知。犯者是和。若其不和。所以指同此制。五
分亦言。以苏等和酪。次明作法成不文中四对八句。
初二愚闇相对。次二恭慢。次二道俗。次二悭贪。此中
第六句。在净人前作法者成而有罪。伹以应对比丘
故成就。不应在净人前失法故获罪。馀之七句不成
获罪失法故吉。不成故提。次境想者。但有四句。初之
二句就正食上作。初句心境想应过量提。次句旦食
稠粥。而生疑心怀疑故食。心轻获吉。问所以无第三
句足食非足想。答情迷无罪。落在开文。故开文言。食
作非食想不犯。又解转想容犯。文无者略。次之二句
非正食上作。初句久停薄粥见稠。谓正以谓得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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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提。次句生疑为异。尼吉罗者。同于多论。论云。此
戒不共三众不犯。又解。准五分云。尼亦如是。明则与
僧同犯。尔所以。此文结吉罗耶。答为彰离合不同。且
结小罪。次开云。食作非食想等者。然虽是食。一向作
非食想。故不受作馀法。次非食者。以体非食故。不作
馀法自取作者。开前第五使净人句。若不置地者。开
前置地。既不置地。应在手及处。若与他开。前自捉他。
与巳开前。尽持去前。八句中略翻其四。馀开可知。

次劝足食戒 别意者。出家守行。理益自他。今伺不
周。使恶劝彼。前既受劝。人我俱损。彼此无益。故所以
制。问所以足离为两戒。答以自劝他两缘别故。又应
解云。多义差殊一起业不同。谓足食贪心起劝足。嗔
心生二业。具有异足。食口止共身犯。劝足口止作业。
假他身犯。三开缘别足食。病缘开劝足则无。四食不
食异足食要食犯。劝足自身不食犯。有斯别状。故不
得合。次缘有四。一知他食竟。二不作残法。三侠恶劝
彼。四前食成犯。满戒三句。一人。二知他食竟。三若受
请下违而结罪。释中。初句别解。馀二合明。合中先出
食体。次正明犯。八句之中。初句情重。二俱逸提下七
缘差。所以并吉。尼为稀故。且结吉罗。开中馀句。并悉
反之。唯前病句。略而不反。

次非时食戒 志食应时。增其业行。过时食者。患累
道门。既不顺法。损道招讥。为过不轻。故须圣制。次释
名时者。从旦至中。食不生罪。故名为时。过午巳去。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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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罪累。故曰非时。是以处处经云。中后不食。有其神
五福。一者少淫。二者少卧。三者得一心。四者无有下
风。五者身安稳。亦不作病。是故沙门道士知福不食。
翻成五过。故是非时。别缘具四。一是非时。二非时想。
三是时食。四食便犯。缘中。难陀跋难陀因观伎乐。非
时啖食。逼暮方还。迦留陀夷夜巡门。乞惊恐主人。乃
损胎命。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时。三食。四结。释中具解。
前三可知。释第四结罪句有四。一时食。二约非时。三
七日。四尽形。然尽形寿药。无失受分齐。故约无病。以
解非时。次境想五句。开文者。麦令皮不破者。以是清
汁。无粗相故开。五分第八云。有比丘服吐下药。不及
时食。腹中空闷。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以
苏涂身。犹故不差。佛言以[麸-夫+少]涂身。犹故不差。佛言苏
和[麸-夫+少]涂身。犹故不差。佛言以煖汤澡洗。犹故不差。佛
言与煖汤饮。犹故不差。佛言。以瓫盛肥肉汁坐著中。
以如此等。足以至晓。一切不得过时食。唯中哯出为
无粗相不犯。见论。若食吐未出咽喉。还咽不犯。若出
咽喉入口还咽。犯波逸提。

次残宿食戒 饮食长贪。令人不节。曰求济命。是曰
沙门。今乃故贮。拟充后食。所为垢秽。立制防之。释名
者。今所食者。乃是作馀。馀故名残。经夜为宿。是中四
句。一者残而非宿。谓此食馀。贮充后食。宿非同界。但
得吉罗。二者宿而非残。贮宿非馀。获内宿吉。三者亦
残亦宿。谓得提吉。残宿故提。内宿故吉。四者非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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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谓清净食。别缘有三。一残宿食。二知是。三食即犯。
戒本四句。一人。二残宿。三食。四结。解释可知。结中亦
四。同前残食。永弃无心。重食后遇。缘得不名为残。五
分二十二云。有住处比丘。大得庵罗果食饱。以馀与
净人。净人明日持作羹与比丘。比丘不敢食。白佛言。
本不作还食意。皆听食无犯。又僧祇云。昨日残食。弃
在石上。及草叶上。明日复入聚落乞食。都无所得。空
钵而出。不作意还。从本道来。见本石上。饭聚故在。若
有净人。当使净人。授巳得食。若无净人者。有乌鸟食
处。当净洗却。得自取食。又云。比丘晨起。应净洗手。不
得直粗洗五指头。复不得齐腋。当齐腕巳前令净。不
得粗鲁。洗不得揩令血出。当以臣磨草未灰。若灰土
净洗。手揩令作声。净洗手巳。若更相揩者。便名不净。
应更洗。若洗钵巳。湿时重磨。拭者名不净。当停使𤍜。
比丘食前时。当护净手。若磨头。若捉泥洹僧草屣。若
捉盛苏油囊。当更净洗如前。若捉僧伽梨等。馀衣亦
当更洗。十诵五十六。比丘新勋。钵苏著钵。二三过洗。
腻气不净。便白佛。佛言。若一心三者洗。是钵名净。

次不受食戒 所以制者。五分第八云。世尊未制。比
丘受食。食诸比丘。各于知识。家不受食。食白衣讥云。
我等不憙见。此恶人身。著割截坏色衣者不受食。食
是为不与取。又多论第八。有五义故。一为断窃盗因
缘故。二为作證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
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野之处。无人故听。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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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非人畜生。及无知小儿。一切不听。三止诽谤故。
四为少欲知足故。五生他信敬心故。谓以衣器等。领
纳四药。故名为受。

别缘具四。一是应可食物。二不受。三知不受。四食成
犯。

满戒五句。一人。二不受。三食体。四除开缘。五结罪。

释中具解。第二句中文二。初明不受。次明受法。对此
解义。三门分别。一明手受。二明口受。三二受差别。初
门有四。第一所受食境。第二所受食体。第三受者业
心。第四受巳失不。初门境者。通有其四。故五分第八
云。舍利弗患风。目连从龙取藕根。与舍利。舍利不敢
食。佛言。听从龙受食。又听猿猴授食。又帝释作一贫
女。与迦叶食。迦叶观知不敢食。白佛。佛言。从今听诸
比丘从天受食。又因鬼神请。佛及僧手自下食。比丘
不敢食。佛言。听从鬼受食。又十诵五十八。佛言。从今
日听从非人受食食。次食体者。伹应食者。皆须受之。
故文言食者。谓祛阇尼等。又了论云。物者有五种。一
依时量。二依更量。三依七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
开量。此五摄一切物尽。谓有啖食。不生讥过。又非自
力遮防者。听不受食。故十诵五十七。佛言。从今日听
五尘不应受食。米尘。谷尘。水尘。衣尘。风尘。尔者如何。
僧祇云。若风吹尘坌草叶及食者。一切更受。答此文
为净人易得。故须更受。若净人难得处。亦开不受。所
以知者。即僧祇十七云。比丘欲食处。当从净人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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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净人者。当洗手令净。自取食。冰雹亦如是。又见论
十六云。若尘大可除去食不犯。若尘细落不可除者。
应使人度。若急病因缘大小便及灰土。得自取服。又
十诵五十六。佛言。从今日听担食藏。莫使人见。若食
当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经旷泽故。次业心者。要
须具受仪轨。举器离地。心境相应。净手仰受。下文错
受不成者。以无心故。然心有其错误。剋漫对境药等。
思而可解。又此文中受业有十。前九据制。后一约开。
单心成受者。如五分云。有诸长老比丘眼闇。佛言。应
受草叶敷之。以手案边。令食著上。此亦名受。又有白
衣恶贱比丘。不肯亲授。以食著比丘前地。语令自取。
佛言。亦听以彼语取为受食。母经第八。有国人。恶贱
道人。持食著地。不过手中。比丘白佛。佛言。虽非手受。
施心巳竟。可取食之。十诵五十六。有看马人信佛法。
辨种种饮食。入著僧前。是人闻马屋失火。是人言。大
德自食。我等有急事。留食便去。比丘白佛。佛言。信佛
法人一心与。若舍去。便应食。又了论云。至边有三。一
至身边。谓以食置比丘手中。名至身边。二至物边。谓
施至捉食。或担令比丘自取。比丘手至食边。自取食。
名至食边。三至器边。以器贮食。授与比丘。比丘手不
至食边。但捉器名至器边。僧祇十六。明受法。先列章
本。谓食上树上。井中屋上。净厨器受。非器受。床船乘
心念。受道路粮。次依章解。食上者。若比丘食时风吹
尘来。坌钵下草。不坌食者得食。草叶当受。若坌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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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食者。一切更受。若牛驰等。尘坌亦尔。若畜生振身
尘来。若作意受者。得名为受。若众鸟尘。女人行衣曳。
地尘亦尔。若净人行草叶时。应语言悬放。行馀亦尔。
若行果堕草上。即转去者。不名为受。少停者。得名为
受。若大会时。净人难得。比丘应到菜聚边受行盐。[麸-夫+少]
饭亦尔。若净人举不离地。得名为受。但非威仪。比丘
应语净人。汝举离地授我。若净人小不能举者。应言。
汝稍稍分授我。受羹饼等亦尔。若受苏瓮时。绳著地
者。应语合是绳举。若净人小不能举者。应教稍稍减。
授我如是一切。若铛镬热不得受者。当以两木横置
地。比丘脚蹑上。当作是言受。受是名食上。树上者。净
人树上食果。比丘言。与我果。净人即摇树落果。堕比
丘钵中者。得名为受。但非威仪。若以手脚等下果时。
果触枝叶。比丘当更生心言受受。得名为受。净人食
[麸-夫+少]豆时。比丘欲得。即从索。作是言。与我[麸-夫+少]豆。净人
不与。比丘擗净人。手写著衣裓中。言受受。得名为受。
但非威仪。是名树上。井中者。谏若比丘住处。井水满
无净人。比丘自抒井。欲井中食。净人应盛饮食。著一
器中。以绳纽系下。食时井底比丘应语净人言。下绳
手捉。若井股边有生草木者。应教令避下至井底巳。
比丘应一手挽绳。一手承捉。作是言受受。是名受。若
井水清者。自得取饮。若浊者。语净人言。持新净瓮。纽
系下水。如上说。是名井中。屋上者。谏若无净人。比丘
自覆屋。上下难癈作。即屋上食者。持食著器中。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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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下长竿拘。语净人著是拘上。作是言受受。是名受
下。绳亦如是。是名屋上。馀相准知。不能繁具。次失受
不者。然失受有三。一任运失。谓受食时至过午后。即
任运失馀。二越分齐。尽形寿药。虽无分齐。然约无病。
以结不应。二遇缘触失。如受食巳。为净人触。即失受
法。准明了论。不住自性人。亦成触食。不住自性者。谓
十三难。三举灭摈。应灭及学悔人。三者变生作。熟失
可解。

次明口受。此部无文。准义应有。以非时等。药许经时
服。若不如法。岂得久延。故十诵二十六。波离问佛时
分药七日药尽形药。是三种药举宿恶捉得口受不。
佛言不得。是三种药手受口受不病得不。佛言不得。
若病得服不。佛言得。以此證知。为加口法。故须问净
及病。若直手受。岂问病不。又复多论。前七日药戒。亦
云口受。文如上引。既准文义。知有口受。释此口受。四
门分别。第一所对受境。第二所受药体。第三受者心
业。第四受巳失不。初门境者。是道非俗道有具非具
形报等可知。次明药者。药虽有四。论其口法。局下三
药。既下三药。加其口法。药体必须清净无过。谓无二
内自煮恶触等诸罪。及受巳停过须臾。复体变改者
皆不成受。问所以时药不加口法。答时药唯听时中
服用。时中是近不失。手受既不失。手不须口防。但以
非时等。药服许长时。故加口受。以延手受。次明心业。
心有尅漫错误。且心尅漫者。标名作法。要尅方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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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药中。漫亦通得。论其错误者。是则误成错。不成同
异之药。准义应知。业者。对药加法。差别各殊。具缘如
非。思而可解。次受失不者。若被净人触。受法即失。故
多论云。触巳更受。故知失受。问触既失受。何用口为。
答口防任运。不防遇缘。以遇缘强。故不防也。又以时
药无任运。即不加口法。明知防任运。不防遇缘。又解
遇缘无过。口法不防。

次明差别。五门分别。谓境药防生及强弱。言约境者。
手是异类。不通同类。以同类中。宿触缘等。口唯同类。
不通异类。以秉法故。异类不成。又复口具二境。谓同
异类。手但一境。谓唯异类。次约药者。药有净秽。手受
皆成。口受持开。故唯局净。如功德衣。要即日来应法。
又时药一种。唯手非口。馀之三药通手及口。次约防
者。手但防两。谓不受恶触手。后即失。不防二宿及非
时。论其二煮。复非对除。以此手受。但二故少。口法通
下三药。对三说者。非时亦防二罪。谓不受恶触。此防
任运。失受恶触。不同手受防。一往不受恶触。此义通
下二药。但至明相。故无二宿。二煮亦非对除。故不防
也。七日防四。以经宿故。更加二宿。尽形准此。亦防四
罪。或防二煮。至下文明。次约生者。时药唯手。受手正
生。残义兼恶触。以任运失受。便有恶触。过生下之三
药。由口生者。正是非时长及无缘服吉。故言非时过
非时。七日过七日。尽形寿药。无缘吉罗。亦义兼明相
出时残宿恶触。虽明相出。后更有馀罪。然并不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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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生。次强弱者。具二义故。手强于口。一若不手受。
不合加口。二以手受。是根本故。又解口受。亦具二义。
得名为强。一若无口法加。延手受。过时即失。不得长
时。二以口受防过多故。此则二受互为强弱。次下释
文可知。结中四句同前。

次索美食戒 出家理应舍诸美味。耽求好食。恼物
增贪。别缘具四。一是美食。二自为巳。三无因缘。四食
便犯。满戒四句。一出四种美食。二能犯人。三如是下
无病。四自为下索而结罪。释文可知。尼乞义稀。故犯
可呵。此之吉罗结方便罪。五分第八开云。若为病比
丘索。若从亲里家。若知识家索比不犯。

次与外道食戒 异学精疏。不知恩分。虽得饮食。反
生诽谤。又此邪人辄自与食。谓是胜田比丘不如。故
五分白衣云。沙门释子尚供养外道。我等何为而不
奉事。别缘具六。一是在家外道。古旧释云。是出家外
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轻故尔。所以然者。出家名
同。真伪难分。容生惑倒。故制得重。在家白衣道俗位
别。不生人惑。所以犯轻。此释不然。详其文意。唯是在
家。故言时彼乞儿众中。有一露形外道。家女颜端正。
又次缘云。时彼会中有一梵志。既在乞儿会中。定非
出家者。由缘如此。故戒本中云。外道男。外道女。以此
故知唯在家者。然广释中云。波私波罗阇者。在此众
外出家者是。准此即通出家外道。然以此名悬牒。解
释缘起戒本二处俱无不以此。故證是出家者。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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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义对尼别者。此唯在家尼。通出家及在家白衣。僧
祇三十八亦云。在家俗人及出家外道。又解准广解
文。亦通出家者。故多论第八云。若自手与。一切九十
五种。异见人食。不问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准此但是外道皆犯。不问在家出家尼。若据文唯是
出家外道及白衣。以此故是缘异。亦可义通。在家外
道以与白衣亦犯。故是缘异。二知是。三非亲除父母。
四是食除衣。衣犯小罪。五自手与。除置地遣人。六领
受即犯。缘中不呵者。以无情过。五分中佛亦种种呵
责。满戒四句。一人。二外道男女。三自手与食。四结罪。
解释可知。尼是犯同缘异。且结方便吉罗。

次先受请巳前食后食诣馀家戒 既受他请。赴须
及时。辄别经过往不齐。集僧既未尽。不得设食。稽留
大众。食不得足。恼众不轻。所以圣制。别缘具五。一先
受他请。二不属授。三向白衣家。四除因缘。五入门犯。
戒本有三。一略结前食。二次明随然随有两。一者随
结。二者随开。随开有四。一开属授。二开病时。三作衣。
四施衣。或可更加衣时。为五癈立开合。如别众明。三
满戒五句。一是比丘先受他请。二食前食后诣馀家。
三不属授。四除开缘。五结罪。馀时者下诵前第四句。
释中具解馀比丘下释第三。属授句凡属授者。要属
界内。同受请者。不同非时。展转相白。故母经第七云。
若无檀越。请不语比坐。得入聚落。乞食无过。若受请
者。不语比坐。去则有过后。食时亦如是。若比丘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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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句。于中文二。一失属分齐。二若比丘结罪。前失
属授细分有七。一欲诣村中道还失。二不至所属处。
更诣馀家失。三至库藏失。四至聚落失。前第二句欲
入村。更诣馀家失。此句至白衣家。更入聚落。义是相
似。绮文而巳。五至边房。谓是零居之所。六至比丘尼
寺。七若即白衣家。还出失此等失者。谓在中前时。促
存护众僧。故佛制随白处直往。或别经过。即失前属。
若更往者。应须重白。不同非时入聚落中。以时长远。
不须护僧。虽更经过。不失前属。次结可知。作白法。僧
祇第二十云。长老忆念。我某甲离同食行至馀家。答
言尔。开中若无比丘不属。开至库藏等五处所属白
衣家。谓是本所属处。若众多家敷座具者。谓多家共
作一会。随所至家。皆是请处。是故不犯。

次食家中有宝强安坐戒 在家俗人耽欲之所。比
丘不应在中久住。今辄居此。妨彼邪心。伤情不轻。故
须圣制。别缘具五。一是食家甄去断淫家及俱受齐。
二是夫妇常所居屏处。三无第四人。四无因缘。五申
手不及户处坐。戒本四句。一人。二食家。三有宝。四结
罪。解释可知。

次食家中有宝在屏处坐戒 馀义同前。唯是屏处。
有第三人为异。

次与俗女露处坐戒 馀义亦如前。但此犯及戒本
彰其露处。广释言屏。理实非重物障。故名露。为离见
闻。名屏。对前二戒。受名不同。十诵十二云。随起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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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得尔所。波逸提。若相去半寻。坐一寻坐提。相去一
寻半坐吉。不犯者。相去二寻。若过二寻坐。

次驱比丘出聚落戒 出家出家理应存信守道。先
许后违。恶心驱逐。时节巳过。令不得食。恼损不轻。是
故圣制。别缘具六。一是大比丘。二先许他食。三后违
不与。四无因缘。谓有举摈命梵等难。五恶心驱出。六
相离见闻。戒本四句。一人。二共至聚落期许与食。三
彼比丘下方便逐驱。四以此下结罪。以此因缘者。谓
以时过。令不得食。缘非馀者。非馀不犯等缘。广释可
解。

次过受四月药请戒 居士虽复办药延僧。然有分
限。理随施心。今辄过受。长贪恼物。败善增恶。故所以
制。别缘具六。一是药请。二作限定。三知限定。四过限
受。五无因缘。六食结犯。缘中彰索。是制之缘。论其正
犯。要须过限。问未知四药之中过受何药成犯。答释
中但言药者。医所教服。理实通于三药。除非时。以非
时药体贱。除患义微。过受义稀。故吉。如施一食处。过
受尚犯。况过四月。不得提 。满戒六句。一人。二请四
月与药。三无病下明受分齐。四明过受。五除开缘。第
六结罪。释中不次。前二可知。病者下解开缘句。请者
下却解第三句。此中文四。一者举数。二列。四名。三云
何下解释。四请各有举释结。四是中巳下料简四请。
谓初三两请应四月受二四两请。应随施受。次彼比
丘无病下合解四六两句。馀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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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观军阵戒 凡军阵者。丘刃相交。实则败损不轻。
戏则令心荡逸。故多论三义故制。一为佛法尊重故。
二为灭诽谤故。三为息诸恶法。增长善法故。下之二
戒制意同此。别缘具四。一是军阵。二故往观。三无因
缘。四见便犯。满戒四句。一人。二观军阵。三除开缘。四
结罪。释中略不解开缘句。馀者。具明初句可知。次所
观中。先解其阵。次释其军。军中文二。初列本数四军。
故曰一二三四。次一军下解释。释中四军。即为四段。
一军之中有四个一。僧祇十八云。四人护象足。是名
象军。八人护马足。是名马军。车军十六人护。是名车
军。步军三十二人。执持兵仗。是名步军。次明纯军。亦
四个纯。此为一数统收。唯纯无杂。下之三军。以数非
一。故悉具有。纯之与杂。此有八军。一纯各一二军中
纯四杂六。三军中纯四杂三。此中应可更有一句。谓
或有象车步。文无者略。或可亦得不须此句。四军中
纯四杂一。都合总计有三十军。次彼比丘下解结罪
句。

次有缘至军宿过三夜戒 前戒一往无事。直见成
犯。此戒有缘。听至军中。开无直见。过三夜犯。别缘具
四。一至军中巳经二宿。二第三宿不离见闻。三无因
缘。四明相出。戒本三句。反释可知。

次有缘至军二宿复观军阵戒 既也有缘。听至军
中。宜应静坐。而复往观。过同于初。是以须制。五缘成
犯。一先在军中宿。二军阵合战。三方便往观。四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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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五见成犯。戒本四句。释中不解第二句。馀者。具明
解第三句中文四。一解𩰖。二释军。三明力势。四论阵
相。次彼比丘下释结罪句。

次饮酒戒 酒性惛人。犹如狂药。既失本志。广造𠎝
违。故多论第九云。饮之者能作四逆。唯除破僧。三缘
成犯。一者是酒。二无重病。三饮之即犯。犯中文二。初
至绕巳而去。神力伏龙。为施酒缘。二明日下饮酒成
犯。佛呵文三。一失本了心。呵世间毒龙。害人肉身。损
处轻微。名为小龙。三毒烦恼害人。法身毒中之极。名
为大龙。今娑伽陀为酒所困。不能入定发通。降此小
龙。况能发无漏慧。降彼三毒大龙。若依僧祇。以虾蟆
为小龙。故彼文云。佛语比丘。是善来比丘。本能降伏
恶龙。今者能降虾蟆不。答言不能。此律准彼。以众鸟
为小龙。次佛语下显酒多过呵。次佛告下明师不摄
呵。戒本三句可知。释中酒者巳下解第二句。于中文
二。初列五酒如文。第二木酒者下偏举木酒。料简是
非。于中文四。一列木酒差别有六。二梨汁酒下杂酝
方法。三杂酒者下四句以是无酝成酒。假无酒色香
味。亦不应饮。四非酒。酒色下四句假有酒色。香味以
非元酝成酒。是故应饮。良以木酒有滥。偏牒解释。馀
四无疑。故不料简。次彼比丘下解结罪句。五分。有咽
咽言。此文略无。十诵。酒糟甜酒酢酒亦咽咽提。不同
此文。食曲者。多论云。此曲以麦及药草。酒和卧之。后
乾持行和水。饮令人醉也。馀曲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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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水中嬉戏戒 多论。四义故制。一为佛法尊重故。
二为长敬信故。三不癈正业故。四为修正念故。次具
缘释相可解。

次击历他比丘戒 比丘纵逸。辄相击历。事微恼重。
故须圣制。五缘成犯。一大比丘。二作恼乱意。三手脚
十指。四无因缘。五触著便犯。文相可解。

次不受谏戒 人多迷巳。不自见过。要籍良缘。共相
训导。然比丘此将欲作罪。不从他谏。损坏不轻。别缘
具五。一欲作七犯事。二他如法谏。三自知所作非明
前谏者是。四拒而不从。五随作犯根本。不随语波逸
提。戒本三句可知。释中先解其轻。谓自知所作是明
他谏者。非故作犯根本。违谏突吉罗。次明其重。谓自
知所作非明他谏者。是故作犯根本。违谏波逸提。此
中违谏并以识事。随作七犯。皆获根本。

次恐怖他比丘戒 比丘理应递相安慰。今伺不周。
更相恐怖。非直长恶。亦癈修善。损败不轻。故须圣制。
五缘成犯。一大比丘。二作恐怖彼意。三以六尘等事。
一一显尔。四言词了了。五前人见闻触知便犯。不待前
人怖以不怖。犯相文三。初怖佛起过佛。显三业俱恶。
此人反被拘执。作其恶色。是身业不善。云我是鬼。复
作恶声。是语业不善。此二恶业本由心起。故佛呵言。
心亦是恶。次帝释护持三宝。常谓僧中纯善。忽遇斯
恶。故惊讶云。众中亦有如是人耶。佛彰此人耶。佛彰
此人。现生漏尽。故言此生得清净法。天帝赞佛。佛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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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怖如文。然此怖佛为过云然不须。更问自言。故直
立戒。戒本三句可知。释亦有三解。第二怖法文二。初
列六事。二一一解释。凡欲怖者。要先言告。然后方以
六事示之。馀文可知。

次过半月洗浴戒 所以须洗者。十诵三十七。洗浴
有五功德。一者除垢。二者身清净。三者除去身中寒
冷病。四者除风。五者得安稳。凡洗身垢。事须应法。故
限半月。过则成犯。四缘成犯。一曾前洗浴。二未满半
月。三无因缘。四洗半身犯。满戒四句。一人。二明半月
一洗。三除开缘。四结罪。馀时下诵前第三句。释中不
解第二句。馀者具明可解。伽论第三云。颇有半月内
浴不犯耶。答有著雨衣浴。若迷闷时浴。不犯。入水举
木因浴不。若渡水举浮时浴。不犯。若结安居巳。一月
数数浴。不犯。过一月巳。半月应浴。次无事露地。然火
戒火性焚烧事变无定。既有斯损。不可不慎。又复然
火。详聚多著俗话。癈修正业。是以圣制。别缘具四。一
是露处。二无因缘。三然草木等火。除炭。然炭患微。但
犯小罪。四烧便犯。此中但制无事。然火若坏地。及生
种上。巳制竟。戒本六句。一人。二无因缘。三自为身。四
在露地。五教人业。六结罪。释相可解。

次藏他比丘衣钵戒 辄藏他物。容生盗心。临危事
险。可惧之甚。又若被谤。清白难分。过损不轻。是以圣
制。别缘具四。一是大比丘衣钵等。二作惊动意。三无
因缘。或物主慢藏为诫敕故。或借他许。或因此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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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难。四藏举便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出所藏之物。
三自作业。四教人业。五结罪。下戏犹犹。上恼亡言。解
释可解。

次辄取真实净施衣戒 凡有受畜。不应封著。故作
净法令遣滞。精物在彼边。取与须问不问。辄取惊动
非轻。别缘具四。一是巳物。二作真实净法。三不问净
主。四取即成犯。戒本四句。一人。二作净法。三不问净
主。四辄取结罪。释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因。即便
明净施差别。释净施义。五门分别。第一净施之意。第
二净施之人。第三所净之物。第四明净施法。第五净
法失不。初门意者。凡净施法。为遣滞情。常有属他之
心。巳无贮畜之过。又异外道。故多论第四云。一切九
十六种。无净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净施。是
方便施。非是真实。次人有三。一是施主。谓通五众。故
此文中备列如此。又五分第九云。诸比丘作念。佛听
我等净施便净施。父母兄弟姊妹。以是白佛。佛言。不
应净施白衣。应净施五众。于五众中。取一人作。多论
云。若净主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除钱及宝一切
长财尽。五众边作净。应求持戒多闻。有德者而作施
主。后设得物。于一比丘边。说净主名。而说净法。除不
见摈恶耶。不舍摈六罪人。一出佛身血。二破僧并犯。
四重。于六罪中。但犯一事。亦不得作净主。伹简非如
此人者。作不论大小。又五分云。告诸比丘。不应净施。
与五种人。一者不相识。二者未相请悉。三者未相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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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四者非亲友同师。五者非时类。无此五法。然后可
以净施与之。复有二法。不应净施。一者不能赞叹人。
二者不能与人。作好名称。僧祇第八。波离问长衣。何
等人边作净。佛言。于比丘等五众边作净。又问相离
近远。得从作净。佛言。齐三由旬。知其存亡。又问沙弥
边作净。是沙弥受具云何。佛言。称无岁比丘名作净。
又问若死云何。佛言。得停十日。于馀知识边作净。问
此中净主乃列五众。未知五众互为得不。答论其展
转。物不付彼。不生讥过。互为皆得。虽有此义。论其大
理。不如当众三二。自为其真实净。必须同类。以物付
彼。不同展转。又僧与尼无有互对作法。尔者此是真
实净戒。如何列其五众。以此故知二净通五。释此是
同戒通举五众。据理真实。必须同类。又解下列二净
显有辄不故使。戒本通言五众。二能作净人者。谓比
丘等五众以内教摄故。三所对作法人者。若展转净。
各对同类。若真实净。对施主作。次约物者。谓衣药钵
及尼十六牧器宝亦合净主。非五众为。是以义中简
别而说。然古师云。如绫罗锦绮等。一切重物不须说
净。此义不然。比寻诸文。皆无开处。若以重物即不说
净。如十六牧药。岂是轻耶。论量应不如上明讫。次约
法者。一是请施主法。大者须具威仪。后申请意。小者
直请。不须威仪。论说净法对物及境。如常应知。然作
展转净法。不得对施主面。僧祗十九云。不得对面前
说净施。当馀人边说净施。十诵十六云。有比丘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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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净。与他衣巳。便不肯还。即生斗诤。是事白佛。佛言。
不应现前与。又有比丘受他衣巳。便不肯还。佛言。是
施不名真实。为清净因缘故与。即时是比丘应还索
取。若得者好。若不得应强夺取。应教彼作吉罗悔过。
此是对首法。馀文亦有心念法。故五分第九云。有诸
比丘。独在房中有长衣。不知云何作净施。以是白佛。
佛言。应作遥示净法。应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捉衣。
心生口言。我此长衣净施。某甲从彼受用。至十一日。
复应如前法。次净法失不者。准祇。但三由旬外。即合
失十。多二文云。出国休道。摈举命终。咸失净法。次下
释文。文中有四。一举。二列物即付彼取与。须问名为
真实作法转施。物不付彼。称云展转。并是绝贪惠施。
名为净施。三解差别。四是中下料简。次若比丘下释
三四两句。

次白色三衣戒 凡衣坏色。应于道服。复能内遣贪
情。外增信敬。今著白色。内外俱坏。过损不轻。故须圣
制。别缘具四。一是三衣。二是巳物。三是白色。四著成
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示坏色仪轨。三若比丘下以不
坏故。违教结罪。释中具解。五分第九云。若得新衣。应
三种色作识。若不作识。若著著提。若不著。宿宿提。轻
重衣不作净者。谓是点净法。僧祇十八。若得青黑木
兰新僧伽梨等乃至覆疮尼师坛不作净。波夜提。作
净时不得大不得小。极大齐四指。极小者如豌豆。若
持呵梨勒。[酉*((白-日+田)/拱)]榼勒。阿摩勒。铁上研取汁作点。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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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或一三五七九不得。如华形作净。若染氎时有
泥堕上。若乌鸟泥足踏上。即名为净。若得众多杂碎
物。合补一处者。一处作净。若各各别补者。一一作净。
一切衣乃至新纽。揲亦作净。

次故煞畜生戒 多论。三义故制。一为怜悯故。二为
断罪恶故。三为长敬信心故。别缘具五。准上应知。满
戒四句。一人。二故煞通自他业。三所煞境。四结罪。释
中。初三别解。二四合解。合中初列十九章。次作如是
下结罪。

次饮虫水戒 制意具缘。并悉同上。前据外用。此约
内用。满戒及释可知。僧祇十八。比丘受具足巳。要当
畜漉水囊。应法澡灌行时。应持漉水囊。若无者。下至
受持郁多罗僧一角头。看水时。不应以天眼。亦不得
使眼闇人看。下至能见掌中细文者。得使看水。看时
不得厌课。当至心看。不得大速。不得大久。当如大象
一回顷。若载竹车一回顷。无虫应用。若有虫者。应漉
水用。多论第八。器中粟无边无量。见巳断食。经二三
日。佛敕令食。凡制有虫水齐。肉眼所见。漉水囊所得
耳。

次故恼他比丘戒 夫出家者。应护物情忽。以生年
等六。恼他比丘。非直触恼。情深几许。不能祟道。五缘
成犯。一是大比丘。二作疑恼意。三于六事中随有显
示。四言词了了。五前境知闻。伹使闻知即犯。不不待
恼与非恼。戒本言。少时不乐者。此就恼者之意。非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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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不乐方犯。戒本三句。一人。二故恼他。三结罪。释
中解第二句文二。一列生年等六章。二次第举章解
释。次若比丘下解结罪句。开中六事。还次第开前五。
皆云其事实尔者。谓前人实有此事。复作实心。利益
彼意。有复不开。第六文言。若彼为性粗疏。不知言语
者。谓前问法人便语言等。显如汝言非我恼也。或戏
笑等者。通开前六。

次覆藏粗罪戒 出家理应递相发露。今覆他罪。令
心不净。复令前人造罪滋漫。彼此无益。故须圣制。别
缘具七。一是大比丘。二犯粗罪谓夷残。三知粗罪。四
作覆心。五不发露。六无因缘。下文无人可向说。及有
命梵二难。七明相出。满戒三句可知。释中初二如文。
彼比丘下释第三句。文中有四。一覆大比丘结罪。二
别二自覆藏。七罪并吉。三覆馀众。四境想四句。粗罪
非粗罪想。谓向非罪迷故。是以入开。

次减年受具戒 年满二十。志干成立。堪能持戒。及
耐众苦。未满与受。损道不轻。𨷂其进修。故须圣制。别
缘具五。一年未满。二知未满。三与受具。四作和上。五
羯磨竟。文中有四。初度年未满人。二时诸童子下索
食发觉。三如来捡问。四制不听度。此戒之中𨷂无呵
者。谓此巳前未制年限。为无情过。是以不呵。满戒三
句。一出年限应受分齐。二出犯人。三知年巳下明违
结犯。问所以言可呵癈故者。答知年不满。不合为受。劳
僧设法。愚教之甚。故曰可呵癈也。释中初句略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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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第二犯人可知。其受戒人下释结罪句。此中文二。
初约四心定犯不犯。二彼比丘下明轻重分齐。前文
有十六句。伹和上有四心。知谓疑不知。知者了知。不
满谓者。虽年不满。睹相作满想。疑者犹豫不决。不知
都无所知。僧缘彼境。亦有四心。今将和上四心。一一
历僧四心。四四故成十六。此四四句中。初三两四。和
上犯提。二四两四。和上不犯。僧四四句。各初三犯吉。
二四不犯。但以和上是主。知疑得提。众僧非主。知疑
犯吉。馀想可解。不犯中听数胎闰等者。此谓元受之
时。计俗年满。后以日月。不足生疑。故开。若其元受。俗
年亦少者。即是知年不满。无有开理。故多论第九云。
要数日满为年。下不满得戒者。以母胎足也。准此如
似一人十二月三十日生。至年二十正月一日。受戒
者。计实日月。始十八年馀。有二日犹少。七百一十八
日。不满二十。然开胎者。胎中有九月。计胎九月日。须
满足为有四个小月。欠四日。更加四日。即是九月四
日实日。但二百七十。次开闰者。依俗历法。十九年为
一章。章有七闰。今十八年。闰不满七。但得六月。馀十
九日。其中有三个月小。欠三日。实日有一百九十六。
次开十四日说戒者。一年减得十八日。计十八年。总
得三百二十四日。此之三位。犹未重除小月。及开十
四日。说戒巳得七百九十日。于中除小计。用七百六
日。足前得满二十馀。有八十四日在。若将此日。更向
前开。是则俗年不满。受戒不得。或可当受之时。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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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满。但睹形相。迷作满想。更取前日。向前开得。复
应重计。前七百九十日中小月及闰十四日。说戒除
之。诸德计数各异不同。文省义周。勿过于此。

次发起诤事戒 凡诤乖理。众巳殄除。辄便发起。令
更增炽。此则自怀恼僧。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是四
诤事。二僧伽法殄灭。三知如法灭。四辄发起。五言章
了发起。文言。不善观者。言僧不识。诤起因本。故曰不
善观。观谓观察。若作如是观者。不成正观。不善解者。
言僧不识七药是非。故曰不善解。解谓决了。若作如
是解者。不成正解。不善灭者。言僧不识。以药对病。殄
灭仪轨。故曰不善灭。灭谓除殄。若作如是灭者。不成
正灭。故曰不成灭。此之三句发起皆提。满戒四句。一
人。二知是四诤事。三如法灭巳。四发起结罪。释中具
解。然二三两句不次。彼比丘下释第四句。文中有五。
一发四诤提罪。二起馀诤。五分第六。若僧不白。二白
四羯磨。断事而发起者吉。若发起私事吉。三自诤。四
馀众。五境想。此之境想若对七药及药病相对。各合
有四句。文无馀二者略也。

次与贼期行戒 盗贼伤人。王法所禁。辄与同行。还
同贼相。此则清白难分。丑累佛法。败损不轻。是以圣
制。别缘具七。一是贼。二知是。三共期。四同一道行。五
不离见闻处。六无因缘。七越界便犯。满戒五句。一人。
二知是贼。三结要。四同道。五结罪。解释可知。

次恶见违谏戒 欲是生死之源。障道之本。不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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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障道法。然此比丘耶心倒说。倚傍有滥。须僧设
谏。故五分第八。诸比丘复问。汝云何作是解。答言此
闻有质多须达多二长者。及诸优婆塞皆在。五欲为
欲所吞。为欲所烧。今得须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道。又
诸外道不舍本见。于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门果。以是
故我作是解。所作违理。名之为恶。耶心穴彻。目之为
见。固执拒僧。名为违谏。别缘具四。一耶心正说。二僧
如法谏。三拒而不从。四三羯磨竟。科解同前。不能重
述。然阿利吒。耶心矫说。望人生信。故言此是真实。馀
皆虚妄。

次随顺恶见被举比丘戒 制意有二。一须举意者。
欲性违理。于道为灾。今以耶心。说言不障。此则自坏
损他增长生死。于正法中。无所任用。故须众僧举弃
众外。令使思𠎝。改过从道。次不听随顺意者。然此比
丘生耶谤佛僧。本举云。令绝化导。理应同僧。勿与来
往。今辄随顺。令彼恶僧。复自坏行。不能长道。情过不
轻。故制提罪。别缘具四。一是恶见举人。第二知是。三
无因缘。四随顺同事。一一结罪。犯相文四。一举恶见
比丘。是所随顺者。二呵不舍。三作法治举。四随顺起
过。满戒五句。一人。二知是恶见举人。三未作法者。谓
未与解举。四如是下牒恶见人随顺同事。五结罪。释
中前三可知。第四句文四。一解恶见。二明不舍。三供
给。四止宿。此中四句显成室相。开中九句。不成室相。
馀戒定室。皆不及此。若比丘下释第五句。五分。随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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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共语。语语波逸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
事事提。

次随顺被槟沙弥戒 制意具缘并同前戒。问所以
沙弥作摈名者。答夫欲入道。要须有信。今以耶说。怀
其信心。若不重加。摈名无以。怖之从道。又须共行不
净。情过不轻。然行不净者。谓是漏失非淫。若是淫者。
应须永摈。何有设谏。不听随耶。又伽论第二云。彼若
忏悔者。还当摄受。犯相文四。一违谏不舍。二呵所不
应。三作法治摈。四随顺起过。初文复四。一说欲不障
为谏所为事。二呵责。三设谏。四拒谏。满戒五句。一犯
人。二明沙弥说欲不障违谏仪轨。三彼比丘应语下
正明治摈言。三宿者。谓第三宿明相未出。无上二三
同宿事故。曰无如是事。汝出去等者。结成其摈。四若
比丘下随顺起过。五结罪。释中除第二句。馀者具明。

次拒劝学戒 凡欲起行。不能自成。要藉良缘。方能
进业。今既良缘劝进。理应顺从。意欲为非。拒而不受。
故作是言。我今不学此戒。当问馀智慧持律比丘。即
是轻篾胜人。无心进善。于道无益。故须圣制。别缘具
五。一作不学意。二前人如法劝学。三作不受意。四无
因缘。五言了犯。戒本四句。一人。二前人如法劝学。三
如是语下不受结罪。四开不犯。若为知为学。应反难
问。又下开云。彼比丘痴不解。又云。其事实尔。事实者
谓前劝人非理。更须咨问胜德。释中不解开句。前三
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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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毁毗尼戒 戒为灭恶之源。众善之本。理应赞叹。
令法兴显。今反毁呰。癈人诵习。败损不轻。是以圣制。
故多论第六云。与诸比丘结戒者。为尊重波罗提木
叉故。为长养戒故。为灭恶法故。别缘具五。一是毗尼。
二前正诵时除去未诵诵竟。三作灭法之意。四发言
轻呵。五言了便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前人诵时。三作
是语下举其呵意结罪。所以须呵者。以说此戒时令
人恼。令人愧。令人怀疑也。次释具明。然说有自他。诵
亦应尔。文中据总。但言诵时。问何以呵戒。罪重馀二
轻耶。答多论有五义。故罪重一戒。是佛法平地。万善
由之而生。二一切佛弟子。皆依而住。若无戒者。则无
所依。三一切众生由戒而有。四入佛法之初门。若无
戒者。则无由入泥洹城也。五戒是佛法之缨珞。庄严
佛法。是故罪重。

次不摄耳听戒 夫论解者。不能自生。要假说听。方
能开悟。今乃痴心怠法。不肯听受。不知耶正。岂达是
非事等面墙无由进道。失利处深。故次圣制。别缘具
四。一是广说戒时。二者身在众坐。三作不听之意。四
说竟便犯。随其中间。一一戒不听者吉。戒本四句。一
人。二将说戒时自言始知。三馀比丘下證其久知。若
实久知而言始知者。犯妄语提罪。若实本来无知无
解。无妄语罪。有不听法𠎝。四彼比丘下结罪。属彼由
不听故。不识戒相。故曰无知无解。虽无知解。以识事
故。随作犯根本。故曰若犯罪。应如法治。五分。若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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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比丘受戒。即应教为广说。若二若三。于说戒中坐。
若知若不知。作是语。波逸提。于根本罪。缘而不了。复
有无知之𠎝。故曰重增无知罪。语言下显不听过。辩
相具解。谓犯根本及无知罪外。复有不摄耳罪。故言
重。与不与者吉。谓是秉众比丘。亦可得名以不用心
听法无知。波逸提。

次同羯磨赏物巳后悔谤僧戒 多论云。与诸比丘
结戒者。为灭斗诤故。为灭苦恼故。为得安乐行道故。
别缘具四。一是僧物。此是僧得施物。非是常住。常住
物者。不合赏知事人。故祇云。僧物者僧伽梨等。一切
应分物。二同作羯磨。赏知事巳。三悔反谤僧。四言词
了了。戒本三句。一人。二同作羯磨赏僧知事。三后如
是言下谤僧结罪释中不解第二句。释第三句中文
三。一亲友。二僧物。三结罪。

次不欲起去戒 如法僧事。理应详遵。今辄舍去令。
不知合。恼众不轻。是以圣制。别缘具五。一如法僧事。
简非法。二知如法。三不与欲。四辄起去。五霍脚出门。
五分第八云。僧断事者。白羯磨白二白四羯磨。若屋
下羯磨。随几过出。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出去面一
寻。波逸提。若神通人去。离地四指提。若僧不羯磨。断
事出去吉罗。若私房断事来而去吉罗。满戒三句。一
人。二僧作法。三不与欲下去而结罪。释相可知。

次与欲巳后悔戒 先知僧事。如法巳与欲讫。后以
偏私之情。辄便悔反。同恶相朋。增长生死。恼众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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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圣制。别缘具四。一是如法僧事。二巳与欲。三辄
悔反。四言章了。戒本三句。一人。二如法与欲巳。三后
悔结罪。释中具明。

次屏听四诤戒 凡是屏言。多随情欲。意在斗乱。辄
往盗听。过是不轻。是以圣制。别缘具五。一是先起四
诤事。二前人平量。三作斗乱意。四辄往盗听不令彼
觉。五闻语便犯。问盗听结罪。既在闻时。何以戒本云。
听此语向彼说。答此就听者。本意欲向彼说。理实听
时得罪。不待彼说。若向彼说。便是两舌戒收。又问何
以此戒听时即犯。前两舌中要向彼说。解前戒先未
有诤。听时不犯。以听之时。未定生诤。此戒先有诤事
往听即犯。以听之时。必生诤故。戒本三句。及释可知。

次嗔心打比丘戒 出家理应齐修忍行。和合相得。
不癈正业。今以嗔心打他具戒。逼恼情深。故须圣制。
别缘具四。一是比丘。二起嗔恚。三作打意。四著结犯。
问此打比丘获以提罪。如何大集经云。打骂出家人。
过出一万亿佛身血。答经据违理故重。律就违教故
轻。又解律据同类相打制以提名。经就俗打上尊。所
以罪重。犹如凡人相打即轻。打文即重。故此亦然。结
意异故。馀相可解。

次手博比丘。或前戒 限分中制。著始成犯。此戒深
防中制博拟获𠎝。祇律十八云。六部比丘以侧掌刀。
疑十六群。作是言。我以掌刀。斫堕汝面。彼恐怖故。即
便大啼。文相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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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无根僧残谤戒 制意等。同前大谤。戒本五句。一
人。二嗔心。三无根。四举残谤。五结犯。辩相之中。略不
解第二句。馀者具明。谓初三别解。四五合明。亦应具
举六心防巧及书使手印。并同其前假根理犯。文中
略无。

次突入王宫戒 王者自在。婚会无时。辄入宫中共
相逼斥。彼此怀愧。殊非所宜。情过不轻。是以圣制。过
如下辩。别缘具五。一是刹利王。二王与夫人同在一
处。三未出未藏宝。四无因缘。谓有奏白被请难等。五
入宫门内犯。五分。双脚过提。随远近步步提。犯相文
四。一以施佛饭故。获得现报为夫人。二在高楼上下
报恩致敬。三还至宫下化王生信。听诸比丘入出宫
中。第四时加留下正明其犯。第二致敬文中。有其三
句。初因致敬。便问因果。四句疑事。第二尔时世尊下
广为解释。今生信乐。如是末利下一一结示。三尔时
末利下闻法领悟。受道获益。乃至二三归三宝者。但
是增其善心。戒不重发。馀文可知。戒本四句。一人。刹
利王甄馀小者。三王与夫人同是一处。四而入下结
罪。释中具解。多论第九云。其进御时。所著宝衣。轻明
照彻。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
为男宝。夫人未以馀衣覆身。亦名未藏宝。五分云。宝
者所重之物。及诸女色。皆名为宝。未出者。女在宫中
未出。未藏者。女在此宫。未使藏隐。

次捉宝戒 前三十中为畜故捉。此不为畜直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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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制意同前。然遗落者。好恶难知。虽为还主。终招讥
谤。又取此物容生盗心。禁微防著。故须圣制。别缘具
三。一是宝物。二除蓝中及寄宿处。三捉便犯。古旧诸
师皆云。若非遗落捉。犯小罪者。不知依何理教。故作
此言。理实此戒。且寄遗落为缘。一禁巳后是宝皆断。
然非遗落。即许捉者。何因对事。别开蓝等。以此例馀。
同该禁限。然馀文中正以他宝为缘。又多论第八云。
若僧㰚墙外。复非白衣住处不应取。又第五云。若捉
他宝。自说净宝。得波逸提。一切钱若他钱。若说净钱
捉得吉罗。十诵第十五云。是中犯者。若比丘捉举他
钱金银车𤦲马碯琉璃真珠。波逸提。若比丘有似宝
物。作男子庄严具。女人庄严具。器杖斗具。捉举是物。
波逸提。捉为珠突吉罗。彼文若非他物。卅戒收。前戒
金银获提。钱但得吉。满戒五句。一人。二所捉宝体。三
自他捉业。四除开不犯。五结罪。次若比尼下诵前不
犯句。作如是缘者。谓是开缘。非馀者唯蓝内及宿处
不犯。馀者总犯。故云非馀。释中不解三五二句。馀者
具明。僧祇十八云。若塔园内见宝净者自取。若不净
者使人取举。作念有主求当与。作如是念。不异佛生
时等。大会诸人忘严具。种种诸物。比丘见者当取。应
唱令问。此是谁物。若是主者与。若无识者。应悬著柱
上显露处。令人见之。若有人言。此是我物。应问言汝
何处失。答相应者与。若无人识者。应停至三年巳。若
塔园中得者。即作塔用。若僧园中得者。当作四方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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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用。若是贵重物。宝璎珞金银者。不得露现。唱令得
宝。比丘应审谛数看。有何相貌。然后乃举。若有人问。
我忘宝物。有见者不。比丘应问。汝何处忘汝宝。有何
相貌。若不相应者。语言此僧伽蓝广大。汝可广求。若
相应者。出宝示言。长寿。此是汝物不。若言是。不得于
一人前与。应集众多人。教言汝归依佛法僧。若世尊
不制戒者。汝眼看犹不可得。乃至广说。若无有人来
者。至三年。如上随所得处。当界用之。

次非时入聚落戒 时为资身事。须往返非时游散。
妨癈正修。此则招讥不轻。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是
非时分。二往白衣村。三无因缘。谓有启白请。唤难等
不犯。四不属授。五入便犯。满戒五句。一人。二非时。三
入聚落。四不属授。五结罪。释相可知。若有三宝等事。
无比丘白者。直去不犯。多论第九。入聚落内时。若总
白入聚落。后到随意所至。若别相白。若先不白。随见
异寺。比丘白无犯。五分第十云。若行路经聚落。若暮
须往宿。若八难起不犯。此文除道由村过。

次过量床戒 坐卧高床。增贪长慢。既乖法式。制不
听为。别缘具五。一床。二为巳。三自作使人作。四过量。
五作成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示作法。三截竟下结。释
相可知。多论云。八指者。一指二寸也。所以不入舍堕
者。以截断故。截使应量。入僧中悔。五分亦云。应先截
然后悔过。僧祇二十。开福德舍中。床高无罪。

次兜罗绵纻床戒 多论第九云。兜罗绵者。草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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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之总称也。以是贵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憙生虫
故。又若卧耎暖上。后得寒及粗。鞕时不堪忍故。别缘
具四。一是兜罗绵。二为巳贮床。三自作使人作。四成
结犯。戒本及解可知。五分第十云。若不坏。坐坐波逸
提。若卧若卧波逸提。若他与受波逸提。要先弃。然后
悔过。若不尔。罪益深。

次骨牙角作针筒戒 物小费功。招讥损业。长贪违
教。故须圣制。别缘具五。一是牙角。二作针筒。三为巳。
四自作使人作。五作成结犯。戒本及释可知。五分云。
亦应先坏。然后悔过。尼多在寺。不憙游行。作之义稀。
故犯小罪。

次过量尼师坛戒 此下四戒。制等并同。寔以信施
之物。用须节量趣得。资身长道而巳。今作过量。患累
处深。坏行不轻。故须圣制。五分第十。居士呵云。大德
何不称身作之。虽不出家财。岂应不惜。释子常说。少
欲知足。而今如此。无沙门行。破沙门法。别缘具五。一
是尼师檀。二为巳。三自作使人。四过量。五作成犯。尼
师檀者。是梵言。故言自今巳去。听诸比丘为障身障
衣障卧具。故作尼师檀。若其从用。名为坐具。五分又
云。不应不敷坐具坐僧床蓐。犯者突吉罗。十诵五十
八。佛听畜尼师檀。为爱护卧具。故无尼师檀。不应生
僧卧具。伽论第六亦尔。又十诵五十九云。师檀法者。
比丘不应受单尼师檀。先受尼师檀。不应离。若离得
吉罗。母经第七。尼师檀不得裹木土。护尼师檀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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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皮。戒本三句。一人。二出量之分齐。三量过结罪。
磔手大小如上明讫。坐具作者。有师云。必须先依小
量。后更别增半磔。若不尔者。即同跋阇。不割截净。今
释不然。先本小者不可弃之。故须旧上别增半磔。若
更别为。即须通计不劳。先依小作。后更增新。尔者。如
何成割截净。答跋阇过量。不截不净。截却始净。名割
截净故。五分三十立非云。作坐具随意大小净。又复
三衣割截。圣教示有轨仪。此若割截同衣。何不显其
修数。又此割截坐具。皆无至教可凭。若以不截。即同
跋阇。所以彼殄非中。指同此制。此制过量不论割截。
故文六群便多作广长尼师檀。戒云。若过裁竟提。馀
相可解。

次过量覆疮衣戒 五分亦云。今听诸比丘护身护
衣护僧坐蓐。故畜覆疮衣。用细滑物作。馀相可知。

次过量雨浴衣戒 此衣障身浴。多论云。昔有罗汉
比丘。浴有一比丘。见其身体鲜净细耎。便欲心生。后
不久男根堕落。即有女根。则休道为俗生子。后还遇
见。即便识之。知本所因。即归情求。及罗汉教令悔过。
用心纯至。还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

次过量三衣戒 多论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
衣量广长。皆应半也。佛弟难陀短佛四指。衣应减长
中一尺。广中四寸。佛衣色如金。诘施毡色亦尔。故难
陀衣。宜当覆沙。覆沙者。言坏色也。令同比丘衣色。问
前三戒量依佛磔手所。以三衣随巳身量。答前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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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道服正标。故随大小。皆得受用。是以即定量之分
限。三衣为是。道服正标。以磔手定。皆不称体故。各随
巳身量为限。又以衣量不定。故有等过。前三定故即。
无等过。问衣制等过钵亦应尔。答衣以体同。谓量亦
尔。钵体全异。故无等过。上来九十戒竟。

●次明四提舍尼法。

先总解五门分别。第一置四
所以。第二次第之相。第三持犯方轨。第四违制不同。
第五二部同异。

初门。凡起讥过托。二眷属。一内二
外。内中复二。谓在私屏及以众中。初戒屏处尼边受
食。容生染秽。故在第一。次戒众中偏情与食。同受不
呵故制。第二外中二者。聚兰有异。聚中学家过受。令
他财物罄竭。招讥不轻故制。第三兰中安坐受食。贼
逼送食。女人亦过不轻。制此。第四是则首末差分。有
斯四损。翻损成益。故立四戒。

第二门。内众情亲。兼
是师位。憙起此过。故在前明。俗人外众。墨服不同。致
犯义稀故。次居后然。在内中屏处为数。众中作稀。故
有先后。外中起过。亦为聚数兰稀。次第应尔。

第三
门。此中二四两戒具二持犯。若论二犯。体一名别。二
持具含两义。准上应知。不能繁述。初三两戒。止持作
犯。或可二四两戒据别体边。是则四戒俱成。止持作
犯。

第四门。唯学家戒。是违僧制。以僧秉此。学家羯
磨。由无法时。受食无犯。作法巳后方成罪故。理实得
罪。亦违佛制。以佛不秉羯磨法故。馀之三戒并违佛
制。以无僧命众法可违。

第五门。尼以稀故。并获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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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僧为作数。咸得提舍。

在白衣舍自手从非亲里尼受食戒 制意同前。取
衣戒说。别缘具五。一在俗人家。二非亲里尼。三无因
缘除亲及病。问所以此中除亲上同行宿坐中无。答
前为外相不练。故不除亲。此在俗家知委故许。病为
苦恼。无讥故听。四自手取除置地。使人表敬不绝。五
食成犯。满戒五句。一人。二是村非亲里尼。三无病除
去开缘。四自手受食。五是比丘下明违。广解具明。

次在白衣家食尼偏心指授食戒 凡是众聚。清谧
髣髴。给园之俦。容止寂寥。依希鹫岭之会。然此弊尼
公然坏法越。次指授状涉曲私。秽迹既彰。不可容忍。
众默同受。并犯可呵。别缘具五。一白衣舍。二比丘尼。
三偏指授。四众不呵。五食方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在
白衣家内食。三是中下偏心指授。四比丘下教呵方
法。五若无一下不呵犯也。解释可知。

次违制学家受食戒 今此学家以见谛迹。诚心供
养。触事无馀。以施无馀。财物竭尽。今僧立法。使绝受
取。而诸比丘贪无慈悯。故违受食。结以可呵。缘具五。
一夫妻俱得见谛。二僧与作法。三无因缘除病及请。
四自手取除置地使人。五食成犯与作法者。五分第
十云。不听处处与。馀家作学家羯磨。若妇是圣人。婿
是凡夫。或妇是凡夫。婿是圣人。皆不应作。若夫妇俱
是圣人。无悭贪心。财物竭尽。然后乃与。作学家羯磨。
满戒四句。一先明学家僧作羯磨。二出能犯人。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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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下无缘自手受食食。四是比丘下辩违。释中初
二不次。馀相可解。僧祇二十一。啖者饼果等。食者五
正五杂。正食不犯中。财物还多乞解。学家羯磨。十诵
十九云。僧应筹量可舍不可舍。若财损减不增长。尔
时若乞不乞。不应舍。若财物增长。若乞不乞皆应舍。
若财物不增不减。尔时若乞应舍。不乞不应舍。若作
法竟。五众俱不得取。若舍羯磨竟。五众随意取。

次兰若受食戒 凡是兰若之处。多有盗贼所依。理
应翘勤。出外受食。今以安坐。诸女送食。因彼贼掠。招
讥故制。别缘具五。一是兰若崄难之处。二先不语檀
越。三无因缘。四自手受。五食成犯。满戒四句。一人。二
是兰若难处。三若比丘安坐受食。四应向下结违然。
第三句云。先不语檀越者。谓先不语莫来而忽来者。
在蓝外受不犯。蓝内即犯。故言在僧伽蓝内无病自
手受食。问唯在蓝内是犯。蓝外道路不犯者。何故缘
中语诸女云。莫出道路。有贼恐怖。若巳出城。应语言。
莫至僧伽蓝中。道路有贼恐怖。答此恐诸女来至蓝
中。故复语言。道路有贼。不以此言。證道路犯。详其戒
本及释。并皆蓝内成犯。馀相可解。上来提舍尼竟。

●次明众学戒法。

言众学者。以上四犯所防过粗。
故举数限。标以别名。此中所防微细。乃有无量不可
定数。故名众也。尔者如何。文彰一百。答此就所防憙
犯者说。馀并摄在杂行法中。又言式叉迦罗尼者。见
论十六云。尸沙者学也。迦罗尼者。应当作此言。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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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日。应当学。多论第九。问曰。馀篇不言应当学。而此
戒独尔。答曰。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
或对手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
即灭也。以戒难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
言应当学也。此就所防。即是吉罗。今应学者。劝学名
也。以此所防。威仪微细。自非专持。无由行立。以行立
故。显学功成。是故独名应当学也。于此有作义门释
者。便是无义强立。不繁须设。然古旧诸师分戒为四
者。初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仪行。所以明者。以其威
仪服饰行住。往来食请违失。便自坏行。复令众生不
重僧宝。为此须以敬僧居首。第二不恭敬人不得为
说法下有八戒。明敬法威仪行。所以明者。法是济溺。
丧之玄律。超升彼岸。趣涅槃之正躅。实相嘉谋。敬而
行之。永离众苦。慢而毁犯。长没爱河。第三不得止宿
佛塔下有二十六戒。明敬佛威仪行。所以尔者。佛为
导主利益群生。开化之功莫过于佛。其恩既深。其德
弥广。事须殒命。亡身虔心供养。第四人坐巳立下有
十五戒。收前不尽能敬之仪。故更杂明四威仪行。就
前敬僧之中。复分为四。初有二戒。教诸比丘。著衣裳
法。使齐整端严。应法无失。第二从不得反抄衣下有
二十三戒。入村受请行来进止。第三从不用意受食
下有二十三戒。食上方轨。第四生草菜上大小便下
有三戒。便利进不此非顺理。不假须然。

先解初戒 十诵十九云。尔时诸比丘极高著泥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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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极下著。参差著。不周齐著。佛见巳作是念。我当观
过去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净居天言。世尊。过去
诸佛周齐著泥洹僧。佛亦自忆。知过诸佛周齐著泥
洹僧。佛复念。我当观未来诸佛云何著泥洹僧。天告
等同前。佛复作是念。我当看净居天云何著泥洹僧。
天告等同前。

次至三衣戒 观亦同此。多论第九。问曰。五篇戒中。
佛何以止制著泥洹僧。著三衣。观去来佛。及净居天
耶。答曰。佛结五篇戒。皆应观三世诸佛及净居天。伹
年岁久远。文字漏落。馀篇尽无。此中独有。复次结五
篇戒。此最在初结。后集藏者。诠次在后。以此篇贯初。
故馀篇不说。复次此戒于馀篇是轻者。将来弟子不
生重心。是故如来以佛眼。观去来诸佛及净居天。而
后结也。使来世众生。不生慢罪。复次三世诸佛结戒
有同不同。于五篇戒中。不必尽同。此著泥洹僧袈裟。
三世诸佛一切尽同。是故此戒观诸佛及净居天。馀
篇不观也。又云极高著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
优为迦叶等。又非善来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
者。如释种千人。同时出家者。此诸人等多坏威仪。如
释种比丘。本出豪族。以先习故。下著泥洹僧。诸婆罗
门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泥洹僧。诸六群比丘参
差著泥洹僧。言故作犯应忏突吉罗者。谓犯根本罪。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者。复得失威仪罪。以此例馀。诸
戒并尔。又如谓上座收摄卧具。出门获提。复得非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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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罗。若不故作者。谓不作故违圣教心。识事故。直犯。
根本吉罗。此之三罪根条虽异。论其忏者。咸并责心。
然母经云。对手一说忏者。极与此文相违。不可依用。
此一既尔。下戒同然。

次三衣戒 僧祇二十一云。齐整披衣时。不得如缠
轴。应当通肩披著。纽齐两角。左手捉时。不得手中出
角头如羊耳。又著衣时。须现福田。及供养相。故舍利
弗问经。舍利问云。云何于训戒中。令弟子偏袒右肩。
又为迦叶村人说城喻经云。我诸弟子当正披袈裟。
俱覆两肩。勿露肌肉。使上下齐平。现福田相。行步庠
序。又言勿现胸臆。于此二言。云何奉持。佛言。修供养
时。应使偏袒。巳便依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
相。云何修供养时。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随事相。
若拂床等诸作事。云何作福田时。国王请食。入里乞
食坐禅诵经。巡行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馀戒释
相并应类知。义既不难。岂劳广辩。上来众学戒竟。

●次明七悔过法。

此之七药。能除四诤。文义包富。
非此略论。若欲广明。至下当辨。然直遣文。可分为四。
第一标宗。此七毗尼能除四诤。以能除诤。名悔过法。
第二显本。谓此不离半月说中。以不离故。名戒经中
来。第三举功。若欲殄除巳起四诤。必用七药。故曰应
灭。第四明用。正示用药灭诤仪轨。文言应与者。谓有
德人。与此七药令诤除灭。名为应与。若其不与。明即
有违是上式叉迦罗尼义。前据自行以彰应学。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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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法劝令应与。二文并无所防之过。直言应学应与。
明是一类。但以众别不同。开为二问。理实总收为第
五犯。又复应与。即须与之。不与犯者。是突吉罗。故尼
律中尼提僧吉。即是离合不同。亦是轻重有异。释所
以者至下当辩。

此释悔过法巳。总是比丘犯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