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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宗义记卷第三本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第三解律题名者。此下广解三要之中。第三正释律
初题目。然而四分名生。章中虽辨被机承禀。今复应
明。若欲释者。略开二门。第一戒法相传。第二翻译时
代。言相传者。昔后汉明帝庄永平元年戊午岁即位。
至永平五年。夜梦丈六金人。至十年丁卯之岁。有西
域僧迦叶摩腾。游化至于汉地。又至十一年。岁次戊
辰。复有竺兰。来至此土。此土人请曰。我欲如师法出
家受戒。即与剃发披著缦牒。与受三归五戒。准萨婆
多论。佛成道八年。止三归与羯磨受。中国十人。边方
五众。由此摩腾正有二人。不得受具。如是乃至第十
桓帝志丁亥即位。径二十一年。至丁未之岁永康元
年。从前明帝戊辰之岁。至此丁未。总一百年。唯用三
归五戒。共相传受。桓帝既崩。第十一灵帝闳立。戊申
即位。自建宁年巳后。北天竺有五沙门。支法领。支谦。
竺法护。竺道生。支楼谶等五人。来到此土。与大僧受
戒。即五人受也。自尔巳来。始有戒法相传。其时大律
未到此土。支法领口诵戒本一卷。羯磨本一卷。在此
流行。今时古羯磨戒本者是。并出昙无德部。自尔巳
后。复径五十五年。至魏文帝丕黄初三年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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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有中天竺沙门昙摩迦罗。此云法时。游至
许昌。其人幼而聪敏。质像镶玮。寻读一
览。文义悉通。善四韦陀。妙五明论。图谶运变。靡所不
该。自谓。在世无过。乃入僧坊。过见法胜毗昙。慇勤寻
省。莫知旨趣。乃深叹曰。佛法钓深。因即出家。诵大小
乘经。及诸毗尼。来至许昌。观魏境僧众。全无律范。自
来之后。又径二十八年。兼前五十五年。合八十三年。
至魏废帝齐王芳嘉平二年岁次庚午。于雒阳更集
梵僧。以羯磨法。与大僧重更受戒。准用十僧。并翻僧
祇戒本一卷。又安息国沙门昙谛。亦善律学。出昙无
德羯磨。以用受戒之由。略如迈法师译经图纪。即是
大僧受戒之由也。
次明尼众者。灵帝之后。亦从大
僧。求受大戒。支法领语曰。依如佛教。唯开边地五人。
大僧受戒。不开尼众。尼众泣泪而退。又从灵帝巳后。
径五十三年。至汉末魏初。东天竺国有二比丘尼。到
长安。见此土尼众。问曰。汝谁边受大戒。尼众答曰。我
至大僧所。受三归五戒。二尼叹曰。边地比丘尼未有
具戒。遂还中国。化得十五人。三人在雪山冻死。二人
堕黑𡼏死。届至此土。唯有十人。自尔巳前。尼悉赴京
与受具足。后到吴地。与彼尼众受戒。自尔巳来。尼众
始有戒法。相传。受戒竟后。三人命终。唯七人在。来径
十七年。思忆本乡。即附南海商人。而还本国。一去巳
来。更不委耳。此初受戒。但在魏初。未详定是何年月
日。又从魏初黄初元年庚子岁后。计有二百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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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宋第二文帝义隆元嘉七年岁次庚午。有罽宾
沙门求那跋摩。此言功德铠。即其国王之少子。至于
杨州。译善戒等经。又复有师子国尼八人。来至宋地。
云此地未曾有尼。何得二众受戒。功德铠云。尼无本
法者得戒。而僧有罪。寻佛制意。先令作本法者。政欲
生其善心。为受戒方便。论其得戒。法出大僧。但使羯
磨法成。自然得戒。今详。魏初尼巳受戒。而功德铠既
西域人。不练根由。而言无本法也。当时尼众。苦求更
受。功德铠云。善哉随喜。且令两尼学语。更往西国请
尼。令足十数。而功德铠虽先许尼重受大戒。但译比
丘尼羯磨一卷。译经图纪云。四分羯磨一卷。是也。而
受戒事未遂而终。俄然遂至元嘉十年岁次癸酉。有
印度沙门僧伽跋摩。此云众铠。戒德清峻。道俗敬异。
自流沙至杨州。复有师子国尼铁索罗等三人至京。
足前十数。便请众铠为师。于坛上与尼重受大戒。齐
末梁初。钟山定林寺僧祐律师记云。最初为影福寺
慧果净音僧要智景等二十三人受戒。自后不能繁
记。自尔巳来。将为善受。问有何證验知得戒耶。答南
山律师记云。昔魏文帝三年。内作无遮大会。文帝问
曰。此土僧尼得戒原由。云何可知。诸大德悉皆不答。
于时即有比丘。请向西国。问得戒所由。到北天竺。遇
见一罗汉。启问曰。振旦僧尼受得戒不。答曰。我之小
圣。不知得不。又语比丘曰。汝且住此。吾今为汝往问
弥勒得不来报。于是即入禅定。向兜率天。问曰。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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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圣。不知边地为得戒不。故来问尊。弥勒答言。边地
得戒。遂请證验。即取金华而愿言曰。若边地僧尼得
戒者。愿金华入罗汉手。若不得者。金华莫入。愿讫。金
华即入掌中。一尺影现。奇徵既尔。内怀欢喜。弥勒语
曰。汝下至振旦比丘所。亦当发愿。若使振旦僧尼得
戒不虚。唯愿金华入比丘手。当即如教发巳讫。以手
案华。华入比丘掌中。一尺影现。瑞应既尔。欲来还国。
有迦罗神现身语曰。道路悬远。多诸崄难。弟子送师。
令达彼国。未至之间。魏文帝殿前。先有金华。空中影
现。文帝问太史曰。何变怪也。太史答曰。西国有佛法
来此。于时不盈一月。比丘掌中。有一金华。来到之日。
空里金华即灭不现。当发汉境。总有八十馀人。或有
慕圣情深。即住彼方。或有逢难命谢。正有一身。从其
大菀。博寻旧迹。来达秦地。今详。魏文帝三年内作无
遮大会者。若是前魏文帝。即是黄初三年壬寅之岁。
计其年月。稍不相当。且如唐静迈法师翻译图纪云。
沙门释智严。凉州人也。弱冠出家。纳衣宴座。分卫自
资。于时晋安帝义熙十三年。灭后秦代姚泓还(泓是姚苌
孙也。八月为东晋刘裕所擒。于建康市斩之)。始兴公王恢。从驾观山。见严
禅思。即请还都。然严先西域得经。梵本未译。后至晋
末宋兴至宋文帝元
嘉四年岁次丁卯。于杨都枳园
寺。译普曜经等。合三十六卷。然严未出家前。曾受五
戒。有所[戏-戈+予]犯。后受大戒。疑不得戒。遂汎海至印度。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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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罗汉。罗汉不决。为请弥勒。弥勒答云得戒。严甚喜
焉。若据前魏黄初三年壬寅之岁。至宋文帝元嘉四
年丁卯之岁。智严翻译之时。计当二百六年。岂容有
人二百馀岁。若言后魏道武皇帝。创都北代。皇始三
年岁次戊戌。于时彼未敬信佛法。谁复诘问得戒根
由。况复皇始之与黄初。文帝武帝。并皆有异。何得成
證。故知南山错记也。今详。此是后秦姚兴。谥文桓帝。
皇初三年岁次景申。至元嘉四年。
合三十二年也。义准。智严创往西域。犹应少年。往返
迁延。更径三十二载。即与译经图纪相符会也。宜勘
秦魏史传。问智严法师。初在秦朝。何得宋代翻译。今
详。后秦为宋刘裕所灭。所以智严破秦入宋。又出家
之道。游化诸方。故无伤也(当元嘉年。严翻译时。总有六国。一西秦。二夏国。三北凉。四
北燕。五后魏。六宋国)。此中总计大僧初受戒。从汉灵帝戊申巳
来。至今大周长安三年岁次癸卯。当五百三十六年
巳还。大僧第二重受戒。从魏芳帝嘉平二年庚午巳
来。至今大周长安三年岁次癸卯。总计四百五十四
年。比丘尼最初受戒。从前魏黄初元年岁次庚子。至
今大周长安三年岁次癸卯。当四百八十四年巳还。
比丘尼第二重受戒。从宋元嘉十年癸酉巳来。至今
大周长安三年岁次癸卯。当二百七十一年(中间。径周武帝
灭佛法。有灵裕法师等十八藏。在勒摩提将军家。大随创兴。才得九人。与人受具戒)。
第二翻译时代者。谨案静迈法师慈恩寺翻译图纪。
并捡秦朝支法领译律序。又验律文。此律前后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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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译。初即觉鸣创译。后即法领重翻。故译图云。姚秦
世沙门佛驮邪舍。此云觉名。罽宾国人。操行贞
白。戒节坚固。仪止祥淑。视瞻不凡。五明四韦之论。三
藏十二之典。持悟深致。流辨无滞。以姚秦弘始年。达
于姑臧。罗什法师先师事之。遂劝秦主姚兴往迎。即
敕迎之。并有赠遗。辞而不受。重使敦喻。方至长安。秦
主出迎。列立新省。于逍遥园。四事四时供养。并皆不
受。时至分卫。一食而巳。邪舍赤髭。善毗婆沙。时人号
为赤髭毗婆沙。秦主供养。满三间屋。不以关心。遂为
货之造寺。自弘始五年岁次壬寅。译四分律四十五
卷。并四分戒本一卷及馀杂经。竺佛念等笔受。准法
领律序云。壬辰之年。有晋国沙门支法领。感边土之
乖圣。慨正化之末夷。乃西越流沙。路径于阗。遇昙无
德部。体解大乘三藏沙门佛驮邪舍。才艳博闻。明练
经律。三藏方等皆讽诵通利。法领即于其国。广集异
经。以岁在戊申。始达秦国。即以至年。重
请出律藏。时集持律沙门三百馀人。于长安中寺出
之。领弟子慧辨为译校定。陶练反覆。务存无朴。本末
精悉。若都初制。谨案姚秦壬寅之岁觉鸣译时。即是
弘始五年。至戊申之岁法领译时。即当弘始十一年
。又律序云。重请出律藏。以
此验之。足委前后。问法领西遇觉鸣。何以觉鸣先至
翻译。答案法领晋世西往。壬辰之年。至于还秦戊申
之岁。合十七年。法领西域广集异经。遂使后至。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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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也。又准律文。众觉之初。有律本题云。尸叉罽赖尼
法。
巳上并注。并是律载。唯知即是觉鸣本译。度语之人。
以音不正。故至法领。自达方言。遂正之也。又觉鸣本
云如破伊兰叶。法领本云如破伊兰叶。又律文中。列
三僧物。初三两物。文互颠倒。及馀诸文屡有差互者。
并以两译之异。译经图纪但载初译。不译后出者。盖
疏略也。又细详察。有三本律。一者觉鸣初本。二者法
领改本。令改尸又。仍存未改。三者巳改从叉本。又从
大唐中兴应天皇帝神龙元年乙巳岁即位之后。有
洛阳崇先寺僧道林。以义净三藏自撰四分
律颂。加于律中。妄称译出。最初于崇先寺。割破律本。
中间加之。又写两本。一本置在崇先。一本置在大圣
善寺。恐后代不委。故纪之也。
轻重缓急。前卷巳辨。谓轻即是缓。重即为急。但义门
异。故别论之。然望性恶。称轻制轻。称重制重。但名轻
重。而非缓急。故应释云。若是缓急。即是轻重。自有轻
重而非缓急。思之可见。
四钱三角者。祇律第三。佛告诸比丘。从今当知十九
故钱。名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为四分。若盗一
分。若一分直。犯波罗夷。因此古来计此以为四钱三
角。谓分十九。以为四分。且四四十六。馀有三钱。各为
四角。三四十二。即十二角。分十二角。以为四分。分各
三角。故言四钱三角也。此是古来谬传。后盗戒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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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也。
二众俱互者。当众相谤。名之为俱。异众相谤。名之为
互。
犯不犯者。十诵律中。若结净地得突吉罗。祇律不舍
净作三衣犯提。此律并无犯也。
遗教三昧经。五部僧分别服饰品云。佛在世时。有比
丘罗旬。每行分卫。辄空而还。佛知宿行。欲现殃祸并
正明戒。佛使众僧分为五部。著五色衣。令其日随一部
乞食。于是随其制仪。至于度世。后立号称。各各奉其
所著服色。萨婆多部者。博通敏达。智导法化。应著绛
袈裟。昙无德部者。奉执重戒。断当法律。应著皂袈裟。
迦叶惟部者。精勤勇决。救护众生。应著木兰袈裟。弥
沙塞部。禅思入微。究畅幽玄。应著青袈裟。摩诃僧祇
部者。勤学众经。敷演义理。应著黄袈裟。佛因罗旬乞
食不得。使诸比丘知有报应。还分五部。使日随一一
部部求食。即皆不得。乃至五部随者并然。佛令罗旬
寺内洒扫。馀人请食。于一日中。不作其事。舍利弗为
其请食。在道遂翻钵中食尽。内不得食。遂云。我既薄
福。何须久住。遂餐沙饮水而入涅槃(此经疑伪。威仪经下卷。舍利弗
问经。五种服色大同此经。舍利弗问经。亦疑也)。问先有五意。何以不分。答以
二义故。如章所论。若尔三乘有三意。如来现在分五。
意对五机。佛在何无别。答三乘为渐诱。别说易脩。成
五意总防非。问说合无诤。若尔佛现。不分者何为。方
等经云。五部僧中。学何毗尼。又方广经云。互用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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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物。又如罗旬。分卫随五部僧。此等并似现分。宁言
无别。答此盖僧分五服。学戒犹同。又阇王十梦经。梦
见白氎从天飞下。至地分为五段。王时忧恼。来问世
尊佛言。非王之事。是我法中。我灭之后。诸弟子众。分
我毗尼以为五部。既言灭后。故现不分。
五种众生者。五部机别。崇云。佛灭百年。犹为一部。未
有五卷。如何在日。始十二年云有五机。今详。岂由分
部方有五机。故有五机。无妨同□□学也。
若为说广利益不普者。岂付弟子利益普耶。故应更
释。律中自言。若使如来不净众中而说戒者。无有是
处。是其意也。见论第五。教授木叉也。
依祇五年者。祇二十三云。世尊成道五年。比丘僧清
净。自是巳后。渐渐为非。世尊随事为制戒。立说波罗
提木叉。二十言是到者。不然。见论第六云。佛成道十
二年后。须提那出家。在他国八年学道。后还迦兰陀
村。佛成道巳二十年。故不应言到也。故今详之。诸部
违文。其类非一。如涅槃经。二月十五日。如来涅槃。萨
婆多论婆沙等论。八月八日。佛般涅槃。何得相会。祇
律五年。亦应准此。如来正说者。尊者云。是止说。
说戒揵度。阿难请佛说戒。世尊不说。目连观见有一
比丘。行不清净。目连牵出。明知即是第二犯也。五师
住持。广如付法藏传及阿育王传也。
立誓入灭尽定者。萨婆多宗。婆沙百三十五云。大迦
叶波入王舍城乞食。食巳未久。登鸡足山。山有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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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仰鸡足。尊者入中。结跏趺坐。作诚言曰。愿我此身。
并纳钵杖。久住不坏。乃至经于五十七俱胝六百千
岁。慈氏如来出现世时。施作佛事。正义家释云。入般
涅槃。非是入定。慈氏出世现神变者。是留化事。馀部
之中。有许此是入灭尽定也。
在恒水中船上入灭者。如付法藏第一卷说。阿阇世
王。请阿难曰。如来迦叶入般涅槃。自我多殃。悉不都
见尊。若灭度。唯愿垂告。阿难曰善。阿难后至一竹林
中。闻有比丘诵法句偈。若人生百岁。不见水老鹤。不
如生一日。而得都见之阿难闻巳。便语比丘。此非佛
语。不可修行。汝今当听。我演佛偈。若人生百岁。不解
生灭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尔时比丘白其师
说。师告之曰。阿难老朽。智慧衰劣。言多错谬。不可信
矣。汝今但当如前而诵。阿难后闻。犹诵前偈。即问其
意。答言。尊者。吾师告我。阿难老朽。言多虚妄。伹依前
诵。阿难思惟。彼轻我言。或受馀教。即入三昧。推求胜
德。不见有人能回彼意。便作是言。世间众苦。甚难久
居。我于今日。宜入涅槃。复作是念。阿阇世王与吾有
要。我应语之。即诣王宫。告守门者。为我白王。门人答
曰。王今眠睡。若设觉悟。罪我不少。阿难语言。王若觉
者。可宣我意。阿阇世王。梦盖茎折。即便惊悟。门
人具宣。王闻闷绝。良久乃苏。园神白王。阿难今巳向
毗舍离。即严四兵。往恒河侧。阿难乘船。在河中流。于
时大地六种震动。时雪山中有五百仙人。见斯相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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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空往诣。求哀出家。即化恒河。变成金地。为诸仙人。
如应说法。须发自落。成阿罗汉。咸悉俱时入般涅槃。
阿难升空。作十八变。入风奋迅三昧。分身为四。一分
向忉利天。与释提桓因。一分与大海娑伽龙王。一分
与彼毗舍离王。一分授与阿阇世王。如是四处各起
宝塔。有人言。
不见水潦涸者。非也。
三藏传云者。尊者云。是真谛也。
释论者。古人以智论释大品般若。故号为释论也。然
彼第一百卷。但言罽宾毗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
十部。亦鞠多受持之言也。
大集经者。章中引经。加减其文。今者谨录。仍为注释。
彼经第七云。我涅槃后。我诸弟子。受持如来十二部
经。书写读诵。颠倒解义。颠倒宣流。以倒说故。覆隐法
藏。以覆法故。名昙摩鞠多(此法密部也。经言覆隐。即密义也。或名法藏。藏亦密
义也)。而复读诵书写外典。受有三世及以内外。破坏外
道。善解论义。说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问难。悉能答
对。是故名为萨婆帝婆(受者执也。此部执有三世实体。一切性者。三性心中。悉得
戒也)。说无有我及以受者。转诸烦恼。犹若死尸。是故名
为迦叶毗(数论外道执有实我。受用尘境。名为受者。转诸烦恼者。转者舍也。海不宿尸。故为喻
也)。不作地相。水火风相。虚空识相。是故名为弥沙塞
。皆说有我。不说空相。犹如小儿。是
故名为婆蹉富罗(婆蹉者。此翻为犊。富多罗者。此翻为子。言富罗者。略也。正是犊子部
也。此部计我非是即蕴。亦非离蕴。而有实我。梵云婆罗必栗托仡那。此云愚异生。旧译为小儿凡夫。准此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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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言犹如异生。以其异生计有实我。指之为喻。经言小儿。意取愚义也)。广博遍览五部
经书。是故名为摩诃僧祇。善男子。如是五部虽各别
异。而皆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槃。章云受后
三世。错也。问列六部名。何因但有五部。此中十二部
十八部二说。未曾见有经论正文。传记又失。难可依
信。
文殊问经下卷中说二十部者。如章所引。稍与宗轮
同。今且叙宗轮论说。随便会释。宗轮论云。如是传闻。
薄伽梵般涅槃后。百有馀年。去圣时淹。如日久没。摩
揭陀国俱苏摩城王。号无忧统摄赡部。感一白盖。化
洽人神。是时佛法大众初破。谓因四众共议大天五
事不同。分为两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文殊问经。体毗履者。此翻
上座也)。言四众者。一龙象众(律师众也)。二边鄙众(大天众也)。三多
闻众。四大德众。又释。初是大天。如象难制。
二是大天弟子。三凡夫持戒。四是圣众也。诤五事者。
婆沙九十九。有此缘起。然与真谛部执疏说。少少不
同。不可具叙。今略论者。然此大天未出家前。与母私
通。遂杀其父。耻人所知。将母逃隐波吃梨城。遇逢本
国曾所供养罗汉苾刍。复恐彰露。因遂杀之。后见其
母与馀私通。复煞其母。造三逆罪。深生忧悔。欲求灭
罪。因即出家。未久便能诵持三藏。王闻数请。入宫供养。
真谛又云。王妃遂与大天私通。然彼复称我是罗汉。
后于寺中。梦失不净。而令弟子浣所污衣。弟子白言。
师烦恼尽。何容斯事。彼言漏失略有二种。一者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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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汉巳无。二者不净。罗汉未免。烦恼虽尽。岂无便利
涕唾等耶。然我漏失为魔娆故。汝不应怪。此意说云。
身中不净。如有涕唾。为魔娆故。即便漏失。真谛叙云。
此是魔女欲毁我故。而以不净污我衣也。又自作经。
佛语诸比丘。魔王天女。毁无学人。故以不净染污其
衣。部执疏中五事。皆云自作经。下不重论也。又
欲令诸弟子亲侍。次第记得四沙门果。弟子问言。阿
罗汉等应有證智。如何我等都不自知。彼言。罗汉亦
有无知。无知有两。一者染污。罗汉巳无。二者不染。罗
汉犹有。弟子复言。曾闻圣者巳度疑惑。四谛三
宝。我犹怀疑。彼言罗汉亦有疑惑。疑惑有两。一者随
眠怀疑。罗汉巳无。二者处非处疑。罗汉犹有。称理
名处。不称理者名为非处。于诸称理不称理事。犹豫
不决。名处非处疑也。弟子又言。我是罗汉。应
自證知。如何但由师之济度。都无现智能自證知。彼
言罗汉有由他度。舍利目连慧通第一。佛若未记。彼
不自知。况汝钝根。要由他度。而能自了。真谛云。亦有
圣人依他断疑。是也。然彼大天。虽造众恶。未断
善根。后于中夜。自惟重罪。当于何处受诸剧苦。忧惶
所逼。高声唱言。苦哉苦哉。弟子寻白。大师若言所作
巳办。何故唱苦。彼遂告言。我呼圣道。谓诸圣道五事。
而作颂言。无学漏失因魔引。无知疑惑由他度。圣道
现起假声呼。是谓如来真净教。宗轮颂云。馀所诱无
知。犹豫他令入。道因声故起。是名真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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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时众中。有学无学多闻持戒脩静虑者。闻彼所说。
翻彼颂言。是汝狂言非佛教。于是竟夜
斗诤纷纭。乃至终朝。城中士庶乃至国王。来自和诤。
僻用律文。行筹灭诤。用多人语。贤圣众中。耆年虽多。
而僧数少。大天孕内。耆年虽少。而众数多。遂分二部。
一上座部。二大众部。王闻既瞋。送诸善众于恒河中。
载以破船。中流坠溺。圣众登空。并摄同见不得通者。
西北而去。往迦湿弥罗国。王闻悔谢。如论中说。准部
执疏。却请还国。大天改经。不复如本。诸阿罗汉。还复
结集至。即是第三结集。一七叶岩。二因十恶法。三即
此时也。又言五事有虚有实。实者。一者天女必不能
娆。二者有习气无知。三者三解脱门。无不自證。四者
钝根初果。不定自知。问善知识。知识为说有不坏净。
因更观察自审知得。五者如舍利弗口诵偈时。即得
圣道。因此思择。分成两部。不同婆沙。一往即分也。
后即于此第二百年。大众部中。流出三部(真谛云。第二百年。大
众部住央堀多罗国。此国在王舍城北。此部弘华严涅槃胜鬘维摩金光般若等经。于此部中。有信者。有不信
者。不信者言。是自作经。四阿含中。无此经故。因遂分部)。一一说部。三鸡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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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昔作仙人。披树皮衣以祠天故。后出家巳。随佛说法。皆能诵持。佛未涅槃。遂住雪山坐禅。不觉佛巳涅槃。至
佛灭后第二百年。从雪山出。见大众部所弘义浅。其甚惊怪。更为具足。诵出浅义及以深义。深义中有大乘义
也。其中有不信者。其有信者。即别成部。名多闻部。成实论从此部出。故参涉大乘义也)。次后于此
第二百年。更出一部。名说假部(基法师云。世出世法皆通假名及以真实。
不同一说部及说出世部也。真谛名分别说部。大迦旃延。佛在作论。分别解说。佛灭之后。来至大众部中。分别
三藏。此佛假说。此真实说。此是真谛。此是俗谛。此是因果。有不信者。别为此部。经中脱此一部也)。第
二百年满时。有一出家外道。舍邪归正。亦名大天。大
众部中。出家受具。多闻精进。居制多山。与彼部僧。重
详五事。因兹乖诤。分为三部(此言出家受具。不同部执疏云。摩伽陀王。感弘
佛法。外道失利。遂自剃发。贼住出家。王闻遂遣〔听〕慧比丘。沙汰几尽。犹馀数百〔真〕不分。王复令人再三推问。彼
有弟子。依众出家。推问其师。即是贼住。因此诤论。或言师若破戒无戒。馀僧清净。自然得戒。萨婆多等悉用此
解。或言师若破戒无戒。弟子亦无戒。大众部用此义也。大天即是贼住之首。不为众许。因而分部)。一
制多山部(制多翻为灵庙也。佛于一世。初生成道。法轮涅槃。四处皆有灵庙供养。此山即灵庙
处也。经名只底柯。注云山名。律主居之也。只底柯即制多也)。二西山住部。三北山
住部。如是大众部。四
破或五破。本末别说。合成九部。一大众部。二一说部。
三说出世部。四鸡胤部。五多闻部。六说假部。七制多
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并根本说。即五度破。若除根本。即四度也。
准经脱假一部也)。其上座部。经尔所时。一味和合。三百年初。
有少乖诤。分为两部。一说一切有部。亦名说因部。二
即本上座部。转名雪山部(上座部盛弘经。藏少弘律论。至此时中。迦多衍尼子
造发智论。盛弘对法。故乖诤也。说一切有者。有有二种。一有为。三世实有。二无为。离世实有。说因者。此部立义。
广出所因故也。文殊问经。名一切语言。注云一切。可措语言也。语言即是说也。雪山者。上座徒众。为说因所伏。
移入雪山。又释既为他伏。师宗冷弱。乍比雪风。论中即是上座部。转名雪山。经中乃于体毗履外更数雪。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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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即于此第三百年。从说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犊
子部(上古有仙。染犊生子。此之种也。真谛云。可住子部。基法师云。此理难解。幸愿详诸。今详云。梵音
长短故也。若长音呼。婆私弗多罗。即是可住子。若短声呼。跋私弗多罗。即是犊子。真谛云。罗怙罗是舍利子弟
子。可住子罗怙罗弟子。弘舍利弗阿毗昙。智论第二亦云。犊子道人等读诵舍利弗阿毗昙)。次后于
此第三百年。从犊子部。流出四部。一法上部(经名法胜一也。
有法可上故名焉)。二贤胄部。三正量部。四密林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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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大集五部。如前引
(无五服之别)。遗教三昧如前引。三千威仪经下卷(萨和多绛。昙无
德皂。迦舍惟木兰。弥沙塞青。摩僧部著黄。此同遗教三昧也)。
上来略引经论不同。或言五部。或言二十者。准如舍
利弗问经五部者。据其久后流行为语。二十部者。据
实分而说。准宗轮论二十部。本宗同义。有十二例。无
暇繁叙。然相传云。四分律序云。是昙无德部者。即是
大集经中昙摩鞠多部也。然译此名。两说不同。一者
先来相传云。是法藏部。二者若准真谛部执疏中云。
四分律是法上部。今详二说。法藏为正。何以知然。且
准大集经舍利弗问经遗经三昧经三千威仪经四
文。列五部名字。然准三千威仪及遗教三昧五部之
中。并云昙无德部。至于大集经中。名为昙摩鞠多。舍
利弗问经名为昙摩屈多迦部。故知此等名本是一。
而翻译者文有差殊。遂令语异也。准舍利弗问经列
二十部中。复有昙摩屈多迦部。勘宗轮论。正当法藏
部处。故知法藏为正也。崇云。四分律者。是法密部。古
来诸人不寻分部。依成实宗。理不然也。彼即自解云。
今解并依一切有部。今为重详。如杂心第十五云。萨
婆多及婆蹉部说次第谛无间等。昙无德说一无间等。
等是遍知义也。谓萨婆多等宗中。于四圣谛。次第
无间现观遍知。得入见道。昙无德宗。唯于灭谛。一谛
之境。无闻现观。而入见道。故婆沙百八十云。或复有
报。唯无相三摩地。能入正性离生。如达磨鞠多部。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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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以无相三摩地。于涅槃起寂静作意。入正性离生。
达磨鞠多。即是杂心中昙无德也。成实论中。广有
成立。唯观灭谛。得入见道。故知同宗也。而崇不详。依
成实宗。岂容得依一切有部。故今且取章中为正。又
复古来但言迦叶及阿难等五师相传。今详。五师但
为众主。而诵律藏自有别人。故律初云。优波离为首。
及馀身證者。且如结集之时。虽言迦叶秉知僧事。及
至结集。自有阿难优波离等。诵出佛语。故知相承并
自别有诵持之者。故应别显传律藏人。如善见论第
一卷云。今次第说师名字。优波离。驮写拘。苏那拘。悉
伽符。目揵连子帝须五人。次第阎浮利地。持律不断。
优波离从金口闻。驮写拘是优波离弟子。从优波离
闻。苏那拘是驮写拘弟子。从师口受。悉伽符是苏那
拘弟子。从师口受。又如彼论第二卷说。佛后百年。七
百结集。须那拘即在其数。出毗尼藏。当时有二罗汉。
不及灭诤。诸馀罗汉罚其令度目揵连子帝须。付其
法藏。至二百一十八年。育王出世。升位九年。遂弘佛
法。外道失利。贼住出家。欲以巳典杂乱佛法。七年之
中。不得说戒。阿育王请目揵连子帝须灭诤。更集千
人。于波吒梨弗国。第三结集。准此二百一十八年。育
王登位。九年巳后。外道失利。又经七年。不得布萨。都
合二百三十四年。第三结集。育王出世。虽与付法传
等年月不同。然望巳前。亦有五师。故知迦叶乃至鞠
多五师之时。自别有此优波离等。诵持律藏。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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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集。既因贼住。即应准同部执疏中。第三结集之时。
因分二部。然由此论。但欲自辨一支相传。故略不说
分部差别也。从此巳后。付摩哂陀。此即育王之子也。
摩哂陀付阿栗吒。阿栗吒付弟子帝须达多。次伽罗
须末那。次地伽那。次须末那。次伽罗须末那。次专那
伽。次昙无波离。次企摩。次优婆帝须。次法叵。次阿婆
耶。次提婆。次私婆。合二十四人。如此诸律师。皆是阿
罗汉。师师相承。至今不绝。论中更说。付诸大德。诸国
流传。摩诃勒弃多。曾至汉地。流行律教。师子国等。各
有别人。如彼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广说。不可具叙。
即准此文。验律偈云。优波离为首。及馀身證者。是其
事也。又祇三十二。五百结集中。亦言佛授优波离。优
波离授陀婆婆罗。陀婆婆罗授树提陀娑。乃至最后
授尊者道力。彼律合有二十七人。展转相付。又准见
论。二十四人之中。第十三人。名昙无德者。窃寻彼论。
勘其始末。其与四分科段相当。故知彼论释四分律。
其昙无德即是此律主也。彼论复说。摩诃昙无德。至
阿波兰多国。流通律藏。此即非是律主名也。以其无
文云是摩诃昙无德故也。问前巳成立昙无德者。乃
是法名。何故今言是人名也。答此盖就所弘法。以号
其人。如即今人号禅师等。今且分三者。准佛地论第
一卷云。于此经中。总有三分。一教起因缘分。二圣教
所说分。三依教奉行分。总显巳闻。及教起时。别显教
主。及教起处。教所被机。即是教起所因所缘。故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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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缘分。正显圣教所说法门。品类差别。故名圣教
所说分。显彼时众闻佛圣教欢喜奉行。故名依教奉
行分。然崇亦判律为三分。同此疏说。今详。且除二种
结集。以其通集三藏教故。就馀文中。教故就馀文中
教有三周。三分随准。谓戒本犍度及修部并增一。即
为三周。寻之可悉。
经体不同者。远法师涅槃疏意也。彼云经体是一。就
人分二。一如来所说经。二阿难所传经。如来所说。盖
在当时。阿难所传。传之末代。对斯二经。故立两序。对
佛所说。立发起序。对阿难说。立證信序。准彼释此。义
意可知。
长行是总等者。由请制故。诸部总兴。由偈故偏行四
分也。
劝信不具者。劝信若前。兼劝发起。劝信若后。门劝发
起。故不具也。
是云何敬者。文外徵问。云何设敬也。
敬之仪式者。正举文中稽首来答。以其稽首。是敬仪
式故也。馀皆准此。
若局明敬体其唯信数者。今详。若唯辨敬体者。理即
是惭。若敬而复爱者。即通信惭也。章中辨敬。唯言是
信。稍乖法相也。应准婆沙第二十九。爱敬纳意云。爱
俱行名善十一法。若有此法。增上圆满。应知即是广
大有情。是大菩萨。今详。律主虽非增上圆满。然亦一
分名为圆满。故欲传法。先起爱敬。即彼论云。问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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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性。答爱有二种。一染污。谓贪。二不染污。谓信。故
今爱者以信为体。又复问云。敬以何为自性。答敬以
惭为自性。而今律主信惭具足。故云稽首。理而言之。
有敬非爱。如怖彼威。虽复设敬。而心不爱。故今律主。
必具爱敬。彼论又云。前虽别说爱敬自性。而未总说
于一境转。如有一类。于佛法僧亲教轨范。及馀随一
有智尊重同梵行者。爱乐心悦。恭敬而住。若于是处。
有爱及敬。是谓爱敬。此中一类者。谓异生或圣者。彼
二于佛俱作是念。佛为法主。最初开示无上正法。令
诸有情无到了达杂染清净。系缚解脱。流转还灭。生
死涅槃。馀无此能。故应敬爱。彼二于法敬爱住者。谓
作是念。我依此法。解脱一切心身苦恼。究竟安乐。彼
二于僧爱敬住者。谓作是念。僧威力故。我于正法毗
奈耶中。净信出家。受具足戒。得苾刍性。能正受持百
一羯磨。无所毁犯。安乐而住。广说如彼。俱舍第四亦
云。爱谓爱乐。体即是信。敬谓敬重。体即是惭。崇云。准
婆沙三十四出三皈体云。应作是说。身语业及能起
彼心心所法。并诸随行。如是善五蕴。是能皈依体。又
释。准俱舍。敬以惭为自性。今详。律主必具爱敬。若局
论敬。理有阙少。又详皈依与敬礼别。略有六重。一者
归依必具三宝。敬礼一宝。是别则无遮。二者归依必
具三业。而论敬礼。一业亦成。三者归依要期立限。而
论敬礼。事即无期。四者归依具表无表。而论敬礼。容
唯有表。五者归依必具三业。局欲色界。敬礼一业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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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成。故通三界。六者归依理非佛果。自德既立。何
用捉诚。论其敬礼。既惭为性。故通佛果。既有此异。不
可即以归依为体。然寻诸教。或有唯以身业敬礼。如
俱舍云。稽首接足。故称敬礼。或唯语礼。如维摩经。导
众巳寂故稽首。有唯意礼。如法华云。以深心念佛。修
持净戒故。或通身语。或唯身意业。寻之可见。或具三
礼。世亲摄论云。故我至诚身语思。频修无倒归命礼。
今此律主。理具三业。故云稽首。
具一切智通达诸法自觉觉人故名为佛者。此地诸
师相传释云。缘真名一切智。缘俗名一切种智。真谛
三藏云。缘空名一切种智。缘有名一切智。真谛自释
云。种智是空慧。空慧能生有解故。一切智是有解。有
解差别。故言一切。章中意取真谛释也。以缘空智。是
真断障。初成佛故。其后得智。通达一切差别法门。安
立名言。化有情类。是故必须本后二智。既能自觉。简
异凡愚。复能觉人。异二乘类。故称为佛。佛地论云。具
一切智一切种智。离烦恼障及所智障。于一切法一
切种相。能自开觉。亦能开觉一切有情。如睡梦觉。如
莲华开。故名为佛。
就体解法者。持自相故名之为法。且如涅槃。能持常
住自相。
就用解法者。轨生物解。名之为法。即如涅槃。可以證
智。證生常解。
世所珍贵者。总释宝名。如宝性论第二卷云。问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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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义故。佛法众僧说名为宝。答曰。偈言。真宝世希有。
明净及势力。能庄严世间。最上不变等。长行释云。依
彼六种相似相对法故。说名为宝。一者世间难得相
似相对法。以无善根诸众生等。百千万劫。不能得故。
偈言真宝世希法。以无善根诸众生等。百千万劫不
有故。二者无垢相似相对法。以离一切有漏法故。偈
言明净故。三者威德相似相对法。以具足六通。不可
思议。威德自在故。偈言势力故。四者庄严世间相似
相对法。以能庄严出世间故。偈言能庄严世间故。五
者胜妙相似相对法。以出世间法故。偈言最上故。六
者不可改异相似相对法。以得无漏法。世间八法不
能动故。偈言不变故。
别相一体之异者。一体三宝。真如为体。以一切法如
为性故。即如性中所有觉义。名之为佛。有轨持义。名
之为法。无违诤义。名之为僧。故维摩云。佛即是法。法
即是众。是三宝皆无为相。又云。一切众生皆如也。一
切法亦如也。众圣贤亦如也。至于弥勒亦如也。仁王
经下卷云。诸佛如来乃至一切法如故。备如经论。不
可繁言。别相者。佛法及僧。三体别说。如来三身。谓自
性受用及变化身。说为佛宝。大乘教法及理行果。说
为法宝。诸菩萨僧或通声闻四向四果。说为僧宝。问
法身与理法。及受用身中所有菩提。与果法宝何别。
答体同门异。立为佛法二宝也。若依小宗别相说者。
如上四證净中出体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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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法界者。真谓真实。如谓如常。故杂集云。无我实
性无改转。故言法界。杂集云。一切声闻独觉诸佛妙
法所依相故。
成佛四阶者。准婆沙论。迦湿弥罗国诸论师。唯立四
波罗蜜。谓施戒精进慧。外国师说六波罗
蜜。谓于前四加忍静虑。俱舍十八亦开为六。虽有开
合。义实无殊。
第一三僧祇劫者。婆沙百七十八云。于
初劫中。逢事七万五千佛。最初名释迦牟尼。最后名
宝髻。第二劫中。七万六千。初即宝髻。最后然灯。第三
劫中。七万七千。劫即然灯。后即胜观。俱舍十八颂云。
三无数劫满。逆次逢胜观。然灯宝髻佛。初释迦牟尼
。
修有漏四波罗蜜者。俱舍颂云。但由悲普施。被折身无
忿。赞叹底沙佛。次无上菩提。此中四句。即具足六
波罗蜜。章言。修有漏四者。即是前三句也。谓以悲心。
施一切物。乃至身命。都无变著。名施波罗蜜满。若被
折身。乃至无完如芥子许。心无少忿。名戒及忍二种
圆满。若能专诚。经七昼夜。忘下一足。以妙伽他。赞底
沙佛。名精进满。赞云。天地此界多闻室。逝宫天处十
方无。丈夫牛王大沙门。寻地山林遍无等(由此赞故。释迦便超
弥勒九劫。述曰。天地此界者。总指天地此娑婆界也。毗沙门者。此云多闻。四天王中。北方王胜。举彼王处。名多
闻室。即欲界初天也。逝宫者。谓梵王宫。色界初天也。逝是死义。外道妄计梵王为常。故呼彼处。名曰逝宫也。天
处者。无色界天也。上来即是明此娑婆三千界无也。非伹此无。十方三千亦复更无。故曰十方无也。次叹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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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德。牛王德。沙门德。寻地无等德也)。
除禅定般若者。即释俱舍第四句也。禅慧二种。后金
刚座。方得圆满。故前三劫除之不取。故俱舍云。住金
刚喻定。齐此定慧波罗蜜多。脩习圆满。故颂中云。次
无上菩提。是也。婆沙云。此等所说。皆依一时一行增
上。说为圆满。如实义者。得尽智时。四波罗蜜方得圆
满。
为种智因者。既除禅慧。以馀四种为种智因也。即依
真谛释云。种智是空慧。如前巳辨。以其此知创初證
故。故偏举之。第二百劫中修相好因者。三十二相。八
十种好。受戒揵度。当分别之。婆沙百七十八云。于修
相异熟业。九十一劫中。逢事六佛。初即胜观。后名迦
叶。当知此依释迦菩萨说。若馀菩萨。不定如是。百七
十七云。多分经百大劫。唯除释迦菩萨。以极精进。超
九大劫。但经九十一劫。脩习圆满。又以欲界上品思
所成慧。缘佛相好起胜思愿。而成此业。彼评家正义
云。三十二思。引三十二大丈夫相。一一复以多业圆
满。广如彼说。
第三最后身修有漏四禅四无色定等者。一切菩萨
必定先离下八地染。后必定依第四静虑。三十四心。
一坐成佛。如俱舍二十四云。诸无间道。缘次下地诸
有漏法。作粗苦障三行相中。随一行相。若诸解脱道。
缘彼次上地诸有漏行。作静妙理三行相中。随一行
相。所言粗者。非寂静故。说名为粗。由大劬劳方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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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次言苦者。非美妙故。说名为苦。由多粗重能违害
故。所言障者。非出离故。说名为障。由此能碍越自地
故。如狱厚壁能障出离。静妙离三。翻此应释。馀如章
辨。
第四菩提树下修三十四心次第成佛者。若独觉人。
亦有先离下八地染一座證觉。而于九地。必须次第
更起无间解脱二道。下八地中虽不断惑。观行法尔
须次第起。九地通计无间解脱。便有一百六十二心。
并见道中有十六心。合有一百七十八心。方得證觉。
今依菩萨。由根胜故。见道之后。越次即起非想地中
九无间道九解脱道。故成三十四心也。此如顺正理
应知。
比忍比智者。比是类义也。谓法智后起种类智。观上
二界。故云类忍等也。非谓比度下界既苦。比上亦苦。
以其此智是现量證。非比度智也。故新经论。名类忍
等。是也。
最后一种佛无学心者。即尽智也。
五分法身。如上受缘废立门中巳辨。具如婆沙三十
三释。
父母生身者。显色蕴也。
报生四蕴者。显馀四蕴也。合成五蕴耳。
大乘三佛者。若约通相。总名法身。若据别相。自有三
别。于中复有五姓宗中所明三佛。亦有一性佛性宗
中所明三佛。且五姓宗。如唯识论云。如是法身。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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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别。一者自性身。即是法身体是无为。二者受用身。
于中复二。一者自受用身。唯居报土。旧名报身。二者
他受用身。居他受用土。为住十地诸菩萨等。现身士
相。作利益事。三者变化身。居变化土。为未登地诸菩
萨众。及诸凡夫二乘人等。现身随居净秽二土。作利
益事。应知此中离为四身。谓二受用。并法化故。合为
三身。合二受用。伹名受用。并法化故。于中法及自用。
俱无边量。他用及化。大小胜劣。随现不定。此即五姓
宗义也。今章中义。当一性宗。章云。金刚心后顿得常
住五阴者。显不断常。即当法华论。报佛菩提。十地行
满足。得常涅槃證故。如经。我实成佛巳来。无量无边
百千万亿那由他劫故。章云。真如法界第九净识者。
真谛三藏。说有九识。即当密严经云。心者八种。或复
有九也。真谛云。六识如常。第七阿陀那识。此云执识。
以是惑性常有执故。唐三藏云。阿陀那者。此云执持。
执持诸法种子故。及是第八之异名。真谛谬释也。其
第七识应名末那。此翻为意也。真谛又云。第八名阿
梨耶识。第九名阿摩罗识。唐三藏云。此翻无垢。亦是
第八之异名也。成佛之时。转第八识。以成无垢。无别
第九。广如唯识摄大乘等。唐朝巳来。并偏执此。良由
不寻一性宗故也。其第七识。盖是真谛诵文之忘。可
如前破。真谛所译。多是诵出。无梵本故。其第九识。如
密严经下卷云。如来清净藏。亦名无垢智。故知不谬
也。或佛性宗。第七即从阿陀那识妄执种生。从彼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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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故。密严偈云。譬如天宫殿。众星及日月。依止须
弥山。风力所持运。七识亦如是。依
于阿赖耶。习气气所持。处处恒流转。真谛三藏
云。阿摩罗识有二种。一者所缘。即是真如。二者本觉。
即真如智。能缘即不空如来藏。所缘即空如来藏。若
据通论。此二并以真如为体。即当金光明经法如如
慧如如。是也。二如来藏。本隐在缠。客尘所覆。今得出
缠。是真法身。即当法华论法佛菩提。谓如来藏性净
涅槃。常恒清凉不变故。如经如来如实知见三界之
相等。又寻彼宗。法身亦得开为二身。谓名法身。及名
智身。良由二如来藏。出缠成二故也。如以报化。亦有
四身。然与五姓宗中四身差互也。其化身义。如章中
释。即当法华论。应化佛菩提。随所应见而为示现。如
经。出释氏宫。去伽耶城不远。坐于道场等。其三身义。
具如如来藏经疏。
稽首者。尚书云。稽首首至地也。崇云。稽者考也。将头
考地。故名稽首。今详尚书第一。卷稽训为考也。
谓尧有圣德。顺考古道而行之。而崇妄用释稽首者。
慎勿依之。
论有多义者。智度论第四也。
下口等者。智度论第四云。有出家人。合药种谷植树
等。不净活命。是名下口食。有出家人。观视星宿日月
风雨雷电霹雳。不净活命。是名仰口食。有出家人。曲
媚豪势。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净活命。是名方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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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家人。学种种咒术。下算吉凶。小术不正。如是等
不净活命者。是四维口食。偈序总有四十六行半。判
释如章。崇舍遗抄。大有破斥。无暇繁言。
尅灭由于行教者。灭是择灭也。
如三藏义说者。真谛五义。以释毗尼。章中不具也。第
一能将引生种种胜利。是毗尼义。谓能引生出世善。
于中有两。一能引生四万二千功德正法。二能引生
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定。乃至解脱。第二者。能
教身语清净正真。是毗尼义。由遮身语不令起恶。名
之为教。不被业浊及烦恼浊所染污故。身语清净。不
为见浊之所染故。名为正真。由清净故。得趣
善道。由正真故。能證涅槃。第三能灭罪障。是毗尼义。
于中复两。一灭方便。二正灭罪(正灭谓得择灭涅槃。章中但取灭方便者。
下自当知)。由戒能遮诸罪鄣故。名灭方便。由鄣不生故得
罪灭。此两俱得。称为毗尼。第四能引胜。是毗尼义。能
引在家人令得出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梵住得
圣住。从圣住得有馀涅槃。从有馀入无馀。后后转胜。
故名引胜。第五胜人所行。是毗尼义。佛是最胜。次独
觉。次声闻。是此等胜人所行事故。又凡夫中。亦是胜
者方能行故。然此五中。前二后两就学处释。中通学
处及以释灭。若说择灭。即兼学处。若约学处。即不得
以择灭释之。
此律八毗尼者。实体唯七。一犯。二诤。三犯。四结使。五
比丘。六比丘尼。七方。八遍。总为颂曰。犯诤犯结使。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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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方遍夷。
论五毗尼者。第七卷云。毗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如
七篇中。所犯应忏。忏悔能灭。名为毗尼。二随顺者。七
部众随佛所制所教。受用而行。无有违逆。三者灭。谓
灭七诤。四者断。谓能令烦恼灭除不起。五者舍。舍有
二种。一者舍所作。谓作十三僧残是也。就十三事。九
事作者即成。不得谏。谓初九残无谏也。四事三谏不
受。僧为作白四罪成。若白三。事不成。此十三名舍所
作。二者舍所见。如利吒说欲。舍此见故。名为舍也。颂
曰。忏七篇随教。七忏断烦恼。舍所作恶见。如次五毗
尼。
八缘起所生者。彼论云。罪生起因有八种。一有罪从
身生。不从口意。如不闭户共非大戒人眠等。二从口
生。不从身意。如善心为如人说法过五六语等有。三
从意生。不从身口。如心地说。四从身
口。不从意。如善心作媒使等。五从身意。不从口。如故
出不净等。六从口意。不从身。如染心对女人淫欲语
等。七从身口意。如染心作媒使等。八有俱不从。如先
对人说大妄语。彼人未解。此人巳忏。三方便罪。彼人
后时若追解其语。此人即得夷罪。明了疏问云。若先
对人作大妄语。其人未解。此人巳忏。三方便罪。此人
既未犯重。脩可得圣不。答彼人后解。此人即犯。无有
圣人犯重罪义。既不可忏。必入恶道。圣人复无生恶
道义。故彼未死。此人决定不得圣果。若彼人死。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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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彼设后身。解亦无障。受身异故。三界
五部惑。九永断智及灭。九永断智者。能證智
也。及灭。所證灭也。准新经论。唯约所證。至九遍知。遍
知即是烦恼断之异名也。若具分别。非可辄尽。但可
配属而巳。约断三界五部惑尽。于中差别。有九遍智。
俱舍二十一颂云。断遍智有九。欲初二断一。二各一
合三。上界三亦尔。馀五顺下分。色一切断三。谓断
欲界苦集惑尽。法智忍灭。集法智生时。此所得断。名
第一欲界见苦集所断结尽遍知。第二
欲界见灭所断结尽遍智。第三欲界见道所断结尽
遍智。第四色无色界见苦集所断结尽遍
智。第五色无色界。见灭所断结尽遍智。第六色无色
界见道所断结尽遍。得此遍知非名预流果(故颂云。上界三
立尔)。颂中言馀见谛。馀即脩道是。于中差别。复有三种。
谓第七五顺下分结尽遍知。得此遍知亦名不还果。
五顺下分者。一者有身见。二者戒禁取。三者疑。四者
欲贪。五者瞋恚。由后二种。不超欲界。不得上生。设有
能断欲贪瞋恚。得生上界。由前三种。还复下生。婆沙
三十九作喻云。后二种结。如二狱卒。防守罪人。不得
出狱。前三种结。如三还人。设有罪人。以亲友力。或以
财力。伤害狱卒。走出远去。三防逻人还执将来。闭置
牢狱。狱喻欲界。罪人即喻愚夫异生。异生设能以不
净观。或慈悯观。伤害贪瞋。乃至得至无所有处。彼有
身见戒禁取疑。还执来置在欲界。故名五顺下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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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此五尽。即第七遍知也。第八色爱结尽
遍知。第九一切结尽遍知。得此遍知。亦名阿
罗汉果。四缘具故。立前六遍知。一灭双因。
二离俱系。三得无漏离系得。四缺有顶诸遍知行。由
具五缘。立后三遍知。谓即前四加永度界。俱舍论中。
三缘立前六。四缘立后三。于前四缘五缘之中。各
除离俱系。以灭双因必离俱系故。不别说世。若广分
别。如婆沙六十二俱舍二十一。上来并约所證择灭。
立九遍知。随应亦有能證智起。萨婆多宗。唯约所證
立九遍知。今正量部并显能證。故云九永断智及灭也。
洗浴。亦约国土明处边方是也。
伽论十毗尼。彼论第七。如章引者是也。
具毗尼者。义当了论二部。见论第四。持律五事利。如
章所引。彼论第十六亦有五事利。改第四建立正法。
为能伏诸怨。即与前文。义同文异也。
亦同此说者。同祇五利。随应配之。忧波为首。如前分
部义。巳略释之。章中所释。恐不应理。崇云。佛本结戒。
皆集僧众。波离预集。在会之初。故称为首。众内同闻。
名曰及馀。亦可波离在结集初。馀是同会。亦可波离
承律名之为首。迦叶等传称馀身證。拾遗云。古人宜
识不了是非天爱使。然至死不悟。今详崇释。全乖文
意。何用发此粗恶言耶。
文言身證者。那含若得灭尽定者。名为身證。此律文
中。显传法人。理非那含。故如章释。罗汉若得灭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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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名心解脱。亦名身證。慧尽诸漏。名慧解脱。故言具
二解脱。
五师传持无忧波离名者。不然。前分部中。巳言传律
有名也。崇云。忧波以与众生无缘故无名者。不然也。
二行具足以成耆旧者。诸自利利他二行也。智度论
二十五颂云。所谓长老相。不必在年耆。形瘦须发白。
空老内无德。即是其义。涅槃十七云。山能持地。令无
倾动。
欲求前行中第一最者。尊者云。不然。以前行中。戒为
第一最。今此复言非持戒。不尅求戒。复言持戒。便无
能所差别也。应言第一最者。三乘菩提也。以其持戒
是解脱远因故也。终身莫毁犯者。立期限也。能生二
善者。谓身口各有止作二持善也。如持犯所说。意成
身口等者。复第二疏持犯义中。意无独犯。有助身语
犯义也。
轻义婆罗门者。罗云经云。鹙鹭子与罗云
分卫。时有轻薄者。兴毒意。取沙土。著鹙子钵中。击罗
云头。出血污面。鹙子告罗云。当起慈心。罗云临水洗
血。而自说曰。余痛斯须臾。那彼长苦。彼广说众人之
所举言是。举过白佛。祟释亦同。此不应理。举是发觉
义。此中举王。是推举义。故不相当。今应更释。所以立
王者。由世诤讼故。众人之所
举。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
顺法者成就(喻脩善者顺行之相)。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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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法王出世。由见漏过。令脩行者。敬顺佛教。善识持犯)。
母经四不可治者。彼论第三云。波罗夷者。不生善根。
永不可忏。亦无羯磨可除罪也。有如提婆达多出佛
身血。此偷兰遮。永不生无漏善根。亦无羯摩可除罪。
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无羯磨可除罪。如嗔心欲断
佛命。打佛得提不可忏也。有突吉罗。不生善根。亦无
除罪羯磨。如沙弥沙弥尼式叉摩尼四波罗夷中。若
犯一罪。不可忏也。即简提吉者。谓此四事依制教
相。制四夷名。其打佛提。及下众吉。是性罪中。辨不可
治。故于教门简之也。有疏本云。即兰提吉者。剩兰字
也。
除二逆者。以其破僧。决顺次生。受一劫报。五逆之中。
破僧最重。论中出血。即言不治。义准破僧亦决如是。
故言二逆。其实论文但言出血一逆不可治也。此即
简兰。故知前剩兰字也。
如四犯畏者。下增四文。一者如有男子。犯断头罪。譬
波罗夷。二者如有男子。犯刀打罪。譬僧残罪。三者如
有男子。犯杖打罪。譬波逸提。四者如有男子。犯呵责
罪。譬提舍尼。名四犯畏也。
同多中具对别人者。改为俱有时限者好。
尸有五义者。增五文云。一不净。二臭。三有恐畏。四令
人恐畏。恶鬼得便。五恶兽非人所住处。犯戒人亦如
是。一者三业不净。如尸不净。二者恶声流布。如尸臭
气。三者诸善比丘畏避。四者善人见之。生污恶心。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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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近恶知识。增人恶业。如人见尸惧鬼得便。五者自
既不净。亦与恶人共住。如次配前五喻可知。
如飙火者。有四事不可轻。如增一阿含二十四云。佛
丘舍卫。月光长者生儿。尼揵相巳。言儿薄福。令取煞
之。长者未可。欲问如来。中道作念。瞿昙年少。将恐不
解吾疑。时有天神。空中告曰。有四事不可轻。国王虽
小最不可轻。火虽小亦不可轻。龙虽小复不可轻。学
道之人。虽复年幼。亦不可轻。便说此偈。国主虽复小。
斩害由其法。小火虽未炽。焚烧山草木。神龙虽现小。
降雨随时宜。学者年幼稚。度人无有量。长者闻巳。欢
喜诣佛。佛为说法。得法眼净。如破伊罗叶者。于迦叶
佛时。有一比丘。作是念言。栴檀香叶。坏容有罪。伊罗
臭叶。坏有何事。乘此业报。生在龙中。顶上生一伊罗
钵树。根入龙头。为风所鼓。浓血四出。甚大苦恼。至慈
氏出。方脱龙身。即下文伊罗钵龙王是也。问坏生犯
提。不应喻吉。答且据轻心不遵佛教。未必轻重要假
相当也。
九十八使者。此依萨婆多宗。根本随眠有十。谓贪。恚。
无明。慢。疑。有身见。边执见。戒禁取。见取。邪见。约见脩
断有九十八。且见道所断。有八十八。杂心颂云。若不
具一切(〔若〕下者。谓欲界苦。是下界故。具一切者。具十随眠也)。集灭离三见(于五见中
名除前三见也)。道除于二见(五见中。除前二见也。上来据欲界四谛。合有三十二使也)。上
界不行恚。
贪恚无明慢。此四随眠。通见脩断。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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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具四。上二界各除嗔。三界合论。复成十种。兼前八
十八。即九十八也。
涅槃净天者。涅槃即净天。持业释也。故章云。出生死
之表。表者外也。若准合中。即不应然。如言求天。若涅
槃天。即欲界天。是正所求。色无色天。戒能发趣也。
以一终不括下二句者。谓终不回耶流。合前虽深无
没忧。终不没溺生死海。合前便能到彼岸也。
三十七品者。三四二五单七只八。合三十七也。谓四
念住。一观身不净。二观受是苦。三观心无常。四观法
无我。此之四境。由慧观察。名四念住。婆沙百四十一
云。问此体是慧。何故世尊说为念住。答慧由念力得
住所缘。故名念住。或此慧力令念住境。
故名念住。四正勤。亦名四正断。亦名
四正胜。一于巳生恶不善法。为令断故。生欲发勤。摄
心持心。二于未生恶不善法。为不生故。生欲发勤等
如前说。三于未生善法。为令生故。生欲等前说。四于
巳生善法。为令安住不妄。倍脩增广故。生欲发勤等
如前说。婆沙云。一精进体。于一刹那。作用不同。建立
四种。如灯一念四用差别。谓烧炷尽油热器破闇。言
正断者。诸由勤力。能断懈怠。言正胜者。于正持业身
语意中。此最胜故。四神足。一欲三摩地断行成就神
足。二勤三摩地断行成就神足。三心三摩地断行成
神足。四观三摩地断行成就神足。谓加行时。或由欲
力引发等持。乃至或由观力引发等持。既由加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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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随增。令等持起。故得定位。于一等持。建立四种。婆
沙一释云。三摩地名神。欲等四法名足。又释。三摩地
是神亦足。欲等四唯足非神(前释意显神有四足。故名四神足。后释意显神
足有四足。故名神足)。俱舍二十五破云。彼应觉分事有十三。增
欲心故(婆沙〔十九六〕云。觉分三十七。实体有十一。谓七觉支。有七实体。一念。二慧。三进。四喜。五安。六定。
七舍。并根力中信为八。又加八道中正思为九。正语为十。正业为十一正命之体。不离语业。故不别说。其四念
住。并根力中慧。八道中正见。并七觉中择法所摄。次四正断。及根力中精进。及八道中正勤。并七觉中进觉支
摄。次四神足。并根力中定。八道中正定。并七觉中定觉支摄。次根力中念。并八道中正念。并七觉中念觉支摄。
俱舍论立实体唯十。语业命三合为戒故。理既如是。若加欲心。便成十三。便违自宗正义)。俱舍论
主遂正释云。定果名神。欲等所生业持名足。定果
者。谓神通等此定果。神从足而生。足即是定。是神之
足。故名神足。足从欲等四因而生。故复名四。此即从
因及果并自体用。以立名也(今详婆沙。神有四足。故名神足。世亲何意。妄破
使令加)。五根者。一信根。二精进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
根。五力亦尔。此五即是心所法中各一为体。婆沙云。
能生善根。故名为根。能破恶法。故名为力。有说。势用
增上是根。不可屈伏是力。七觉支。一念觉支。二择法
觉支。三精进觉支。四喜觉支。五轻安觉支。六定觉支。
七舍觉支。此中择法以慧为体。善即喜根。舍谓行舍。
馀四如名。心所法中。各一为体。尽无生智。是究竟觉。
以七为分。故名觉支。或无漏慧。是如实以七为分。名
七觉支。于中择法。亦觉亦觉支。馀六是觉支非觉。八
道支者。一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
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于中正见体即是慧。正思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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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语业命三即随心转。馀三如名。心所法中三法为
体。所履通达。故名为道。以八为分。名八道支。正见亦
道亦道支。馀七是道支非道。问前言三摩地是神亦
足。欲等唯足非神。即救云。神有四足。故觉分中不摄
欲心。今七觉中亦应择法是觉亦支。念等馀六是支
非觉。亦应念等非觉分摄。道支为难应知亦尔。答择
法即入念等数中。相合成七。神体不入。欲等四中。故
不例也。婆沙九十六。问何故先说四念住。乃至后说
八道支耶。答随顺文辞巧妙次第故。复次四念住。从
初业地。乃至尽无生智。势用常胜。是故初说。四正勤
从暖乃至尽无生智。势用常胜。是故次说。四神足从
顶至尽无生。五根从忍至尽无生。五力从世第一法
至尽无生。八道支见道中胜。七觉支脩道中胜。问何
故八道支见道中胜。七觉支脩道中胜耶。答求趣义
是道支义。见道速疾不越期心。顺求趣义。故见道中
八道支胜。觉悟义是觉支义。脩道九品。数数觉悟。顺
觉悟义。故脩道中七觉支胜。若准大乘。觉支在见道。
道支在脩道。今且据小。律文伹举七觉者。举胜显劣。
明知亦有念住正断神足根力及道支等。故章总举
三十七品也。
上半到而别者。谓第二句合前第一句。第一句合前
第二句也。
增一含五战夫者。第二十五说也。
没死不顾命者。婆沙百一十九云。巳受别解律仪。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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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理作意思择。乃至为命亦不故犯。如闻昔日乞食
苾刍。至珠师舍。苾刍衣赤。映珠似肉。鹅便谓肉遂吞
此珠。珠师取食。授与苾刍。交谢巳去。后觉少珠。奔逐
考楚。触处血流。鹅来食血。其人恚愤。打鹅复死。比丘
便请。看鹅死活。彼寻叱言。且理出珠。何预鹅事。苾刍
固诸。彼言巳死。苾刍告曰。鹅吞汝珠。其人持刀。以割
鹅腹。乃于腹内。得所失珠。彼生惭愧。白言尊者。何不
早示。苾刍告言。我受禁戒。宁舍身命。不伤蚁卵。若先
示汝。必定害鹅。不护众生。岂名持戒。
犹如鸯䠇摩者。崇云。诸师共引住住大沙门等偈。谓
并不识文意。故作斯引。其事在增一。含第三十一。今
详。说处非唯一文。应善护言。勿伤人意。且如贤愚十
三云。鸯䠇欲煞其母。佛知可度。化作比丘。于彼边行。鸯
䠇见佛。舍母走趣。规欲煞佛。佛见其来。徐行舍去。指
鬘极力走不能及。便遥唤言。比丘小住。佛遥答言。我
常自住。而汝不住。便问云何汝住我不住耶。佛言。我
诸根寂定。而得自在。汝从恶师。禀受耶到。变易汝心。
不得停住。因而生信。佛即度之。得阿罗汉。尔时国中
人民之类。闻指鬘声。皆各惊怖。人畜怀任。怖不能生。
时有一鸟不能生子。佛敕指鬘往说诚言。我生巳来
不煞一人。指鬘白佛。我曾煞多。云何不煞。佛告之曰。
于圣法中。是为始生。指鬘受教往说。如语寻生。皆得
安稳。不惭愧。如婆沙三十四。无惭纳息广释也。
第三结竟可知者。律主意云。引发胜果。以戒为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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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律梁。寄言方委。虽复德超尘算。不可广事傍谈。略
述既用。故言巳说。今将正阐重礼大师。
自下长行。首律师判此犹是劝信。彼说从初至未来
世云何。律主敬叹劝信奉脩。就中前明偈者。是应机
之药。后明长行。辨应药之机。谓彼意言。偈中但是律
主直劝。长行佛言未来云何。乃是律主引證劝也。若
不引證。末代比丘应作是念。佛应上时。上机相感。教
容可行。今既末代未必须行。故佛说言未来云何。谓
是律主。引下急施衣戒缘起。来为此證也。或曰。若此
非是劝信序者。佛在五年。巳制初戒。阿难乃是得道
日生。至制戒时才年五岁。如何缘起有阿难名。故是
引證。即无此妨。登云。若有阿难即非制缘者。煞戒缘
起亦有阿难。六年冬分如何通释。今详此等诸说。不
劳起诤。异部相望。年岁何定。且如佛涅槃日。便有二
月八月之异。诸部异说。非可辄通也。还依先章。是发
起序为定耳。
见论功德大者。彼论第四云。大者因小有大。所以比
丘僧功德极大也。果大者。彼论云。最小者得须陀恒
道。徒众大者。论云。五百大众集故。此既论文。或有人
破。须审知之。
见论多义者。此四义中。初之两义。论文似是。后二义。
非论正文也。若总说者。并非正文也。
宾者水涯等者。此释不然。论文直云。宾洲曼陀罗者。
此是练木树也。是故不应别释宾字。然捡梵本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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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曼陀罗。乃是梵语。故不得以汉语释之。净三藏云。
善见云练树者。此亦不然。此似练树。非即是练。盖由
梵汉不相领解。翻译之时。指练示之。遂不领意。即言
是练也。
仿佛成规等者。并义引论文。非谨文也。
沙门者。见论第四云。沙门者伏烦恼。又言却烦恼。又
云息心。
前五自利后五利他。祟云。此为不识宗诠。卒尔判释。
有何义趣。前不利他。后非自利。复有引诚实證者。义
亦不然。彼论一一释十号竟。然后总云。自利利人。是
故应礼。本不约号。别有科分。今详彼论第一卷十号
品中。次第释如来应供正智明行足善逝五号竟。论
即结云。得此五法。如来自巳功德具足。又更次第释
馀五讫。复更总结云。佛十号具足故。自身具足。他亦
具足。自利利人。是故应礼。准此足显前五自利。后五
利他。论作斯判。不劳弹斥。
龙树论云者。智论二十七云。如实道来。故名如来。章
中所引。乃同成论第一也。
灭经云者。涅槃十八云。乘六波罗蜜三十七品十一
空。来至大涅槃。
不住道者。行六度故。不住空边。达空性故。不住有边。
故云不住也。
十一空者。涅槃十六云。内空。外空。内外空。有为空。无
为空。无始空。性空。无所有空。第一义空。空空。大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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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经中次第解释。此不录也。
故言灭极者。意说。地持既云得一切义。即是灭极义
也。何以名为灭极。以是大般涅槃故。故言灭极也。案
地持论第三云。得一切义故。无上福田故。应供养故。
故名为应。瑜伽三十八云。巳得一切所应得义。应作
世间无上福田。应为一切恭教供养。是故名应(此与地持。
同本别译也)。此第二号。或名为应。或名应供。或名无所著。
皆是译者取义差互也。
绝二缚者。谓以无住涅槃。释此名也。
等正觉者。瑜伽云。如其胜义。觉诸法故。名等正觉(或名
正遍知)。瑜伽云。上胜最极。永不退还。故名善逝
进达穷原者。于十地中。进断二障。至佛地中。方达穷
原。伏从圣化。
故曰无上士等者。瑜伽云。一切世间。唯一丈夫。善知
最胜调心方便。是故说名无上丈夫调御士(或名无上士调
御丈夫。一也)。
三聚法者。瑜伽云。于能引摄义利法聚。于能引摄非
义利法聚。于能引摄非义利非非义利法聚。遍一切
种现前等觉。故名为佛。谓诸善法引摄义利。若不善
法引非义利。若无记法。二俱不引。现盖名义。后盖名
利也。
本音薄伽梵。此方义译为世尊。或名婆伽婆。音之转
也。此十号如涅槃十八。瑜伽三十八及八十三。地持
第三。智论第三及二十七。品类足第□。成论第一。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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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璎珞本业经下卷。见论第四。并释。不可繁叙也。
三轮。即新经论名三示导。示导即轮义也。以能摧破
彼惑障故。一神变示导。即六通中神境智通是。二记
心示导。即是他心智通。三教诫示导。即是漏尽智通。
三轮者。获神通作證。即神变示导也。
常说正法等者。即是教诫示导。说法必观彼之根性。
即显亦有记心示导。下受戒犍度中更辨。见论多解。
一谓初中后言说契群心等者。并是义引。非谨录文。
彼论第四云。初善中善后善。其义巧妙。纯一无杂。一
切具足。皆是一味。纯一无杂者。纯引义利也。一切
具足者。众行具也。皆是一味者。一味无我理也。二谓
戒定慧等者。论云。又言戒者初善。三昧得道者中善
。涅槃者后善。章言等者。即等涅槃
也。三种菩提者。佛辟支声闻。如次上中下善也。论中
更有数释。不繁叙之。尊者更引成论第一三善品释
云。初中后善者。佛法无时不善。于少壮老三时皆善
。入时行时出时
亦善。又初止
善。中舍福。后一切舍。是名三善。又于三时一切甚
深。不如馀经初粗中细后则微末(馀经者。外道经也。至止善等者。止息
有相取著心也)。
亦应礼敬者。若准见论。此释不然。彼论第四。婆罗门
至佛所。望佛作礼。佛言。若人受我礼者。头即堕地。彼
便以八事讥佛。一者彼言。若尔色无味(述曰。谓色应无有耆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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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佛言实无味。何以故。世人以色声。香味触。以此为
味。如来于此巳断。二者彼言。若如是者。便为贵高。
既不许色。有耆宿味。故是贡高。佛言。因汝语故。我实
贡高。三世诸佛。皆不为人作礼故。三者彼言。若尔便
无所作。佛言。我实不作盗等恶业及善
业等。四者彼言。此人便自断种。意云。既无业种。应无
后报。佛言。实尔。三界烦恼我皆断故。婆罗门。罔然不
解。更故语云。五者此人可薄不净。佛言。实有不净。有
人为恶。此是可薄。六者。彼恚言。此人闻我语。随事而
灭。佛言。三界烦恼。我实巳灭。七者彼言。此人可念不
堪共语。佛言。实尔。有人愚痴。恒为恶业。甚可怜悯。八
者彼便恚言。此人当是日夜不眠。思求文章。穷世间
人。佛言。实尔。我不入胎眠。不天上眠。故名不眠。因此
方生信心。故章中不应言应敬礼也。
避六法者。见论云。坐避六法。一者极远。若欲共语。言
声不及。二者极近。触忤宿德。三者上风。身气臭故。四
者高处。不恭敬故。五者当眠前。视瞻难故。六者在后。
宿德共语。回顾难故。
见云佛巳应世间人者。见论第五也。
药树喻。非论文也。
多云止诽谤者。第五卷也。彼论云。若佛于食发言许
可。外道果见。当言瞿昙沙门。自言超过三界。而故于
食有贪等也。
寄兴常理者。涅槃第二。佛说纯陀施食有二果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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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者受巳得阿耨菩提。二者受巳入于涅槃。我今
受汝最后供养。令汝具足檀波罗蜜。尔时纯陀即白
佛言。如佛所言。二施果报无差别者。是义不然。何以
故。先受施者。烦恼未尽。未得成就一切种智。后受施
者。烦恼巳尽等。云何而言二施无差。先受施者。受
巳食啖。入腹消化。得命。得色。得力。得安。得无碍辨。后
受施者。不食不消。无五事果。云何而言二施无差。佛
言。善男子。如来巳于无量无边阿僧祇劫。无有食身
烦恼之身。非后边身。常身。法身。金刚之身。
观佛怡悦者。见论云。世尊默然。颜色怡悦。是故知佛
受请也。
绕巳而去者。多论第五云。若外道异见。但绕而去。若
有信者。礼足绕巳而去。佛身清净。喻如明镜。天神龙
宫山林河海。一切器像。于身中现。见者信敬心生。是
故头面礼足。右绕者顺法故。所以右绕。又密迹力。若
有左绕者。即以金刚杵碎之。又佛世世巳来。常顺三
宝。父母师长一切教诫。无违无逆。今得果报。无有逆
者。又佛身净。众生于中各见所事。或天或神。莫不见
者。是以敬畏右绕而去。
见云一为度国主二请制戒者。并非谨文。彼论第五
云。因欲制戒说法故。
三设往馀方等者。论云正使往到郁单越。或上忉利
天。魔王亦当来蔽。不可得避。何以故。此年魔王大忿。
如来巳自遍观。唯有毗兰若贩马人。可依安居。大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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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经下卷云。尔时佛神力故。令恶魔波旬。䨱蔽彼
城中人。非是恶魔力之所能。我于尔时。都无业鄣。为
化彼众故。示现空钵而还等。又准彼经下卷中。欲度
彼马。如来受请。彼云。此五百马。于先世中。巳学大乘。
曾近恶友。故堕畜生。五百马中。有一大马。名为日藏。
是大菩萨。曾人道中。劝诸小马。发菩提心。为度馀马。
现生马中。由大马故。令五百马自识宿命。因施食分
悔过于佛。不久命终生兜率天。来至佛所。发心供养。
乃至善男子。是故当知。如来方便。非是业鄣。如彼广
说。不能谨录也。
世尊一计等者。多论第八。凡马食麦二计。一计与马。
一计与比丘。中有良马。食麦四计。二计与佛。问佛法
平等。何以一多一少。答曰。僧祈物者。法应平等。此檀
越物。随施主意。又佛身大。比丘身小。各量腹食。不失
平等义也。
十中以残食等者。十诵十四云。阿难取佛分及自分。
入聚落。一女人前。赞叹佛功德巳。令作饭。是女言。我
家多事。不能得作。时有一女。闻佛功德。语阿难言。我
与作饭。女即作饭持与阿难。阿难深心敬佛。如是思
惟。佛为王种。常御肴膳。如此粗恶。何能盖身。念巳授
饭。见佛食之。悲哽情塞。佛欲释之。曰汝能啖此饭不。
答言能受。而食之。滋味非常。实以诸天以味加之。悲
塞即除。乃至佛言。其作饭女。应作轮王第一夫人(准斯
佛与比丘。味亦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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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沙门天王释夫人者。不然。彼律十四云。是时舍利
弗。独住不空道中。受天王释夫人阿须轮女请。四月
安居。第五文四者。初至当往是立请。
次佛告目连下纵答。第三目连白佛下兼请。谓以神
力兼接馀人。第四佛告目连下抑答也。
阙无制教者。前文一一列十二部。亦应文中续次即
言不结戒不说戒。文无者略。故言阙也。
此十二部经者。旧名十二部。新名十二分教。广释如
涅槃十五。瑜伽二十五八十一。显扬十六。杂集十一。
智度论三十七。婆沙百二十六。顺正理三十四。成实
第一。今略五门分别。一辨相释名。二总明体性。三展
转相摄。四配入三藏。五隐显有无。
初门者。若准涅槃及瑜伽等论名字次第者。一契经。
二应颂。三记别。四讽颂。五自说。六因缘。七譬喻。
八本事。九本生。十方广。十一希法。十二论议。
今律文譬喻乃当第十一数。本生在前。本事在后。馀
者次第。同瑜伽等。今且依律次第辨相。
先且翻名。束为颂曰。修契夜应和授记。伽讽忧白尼
因缘。阇生帝事略方广。浮希阿波譬提论。一者修
多罗。此云契经。略寻诸教。有二种相。一者总相。通收
十二总名契经。故涅槃云。从如是我闻。至欢喜奉行。
如是一切。名修多罗。瑜伽二十五。显扬第六。其意同
此。故彼论云。云何契经。云薄伽梵。于彼彼方。依种种
所化有情调伏行差别。宣说无量蕴相应语。界处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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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食谛相应语。声闻独觉如来乘相应语。念住正断
神足。根力觉支道支不净息念诸学證净相应语。如
来说巳。诸结集者欢喜敬受。为令圣教得住故。以诸
义妙名句文身。如其所应。次第结集。次第安布。谓能
贯穿缝缀种种能引义利能引梵行种善种善义。故
名契经。二者别相。唯摄长行。名为契经。故瑜伽八十
一云。契经者。谓贯穿义。长行宣说多分摄受意趣体
性。杂集十一云。谓以长行。缀缉略说所应说义。瑜
伽既言摄受意趣。谓即才明意趣而巳。即当杂集略
说义也。婆沙百二十六云。谓诸经中散说文句。如说
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言释名者。即
能诠教。契所诠理及有情机。契即是经。持业释也。
二者祇夜。此云应颂。旧名重颂偈也。此有二相。一为
利益后来之往。应为重颂。二为长行义不了故。应更
颂释。瑜伽杂集。并显两义。故八十一云。谓长行后。宣
说伽他(此即为后来者)。又略标所说不了义经。故名应颂(谓长
行标不了故应更颂释。准下离集知之)。杂集十一云。即诸经中。或中或
后以颂重颂。又不了义经。应更颂释。故名应颂
。泰法师。即以长行为应颂
体。西明法师。释杂集云。言应颂者。为欲显前不了义
经。即以颂文为应颂经。复即应颂体是了义。此即滥
下记别之相。如杂集云。又了义经。说名记别。故知违
理。故取泰法师释以之为正。涅槃十五。唯辨为后来
者。故彼经说。佛告诸比丘。昔我与汝等愚无智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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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实见四真谛。是故流转。久处生死。为诸比丘。说
契经竟。尔时复有利根众生。为听法故。后至佛所。即
因本经。以偈颂曰。我昔与汝等。不见四真谛。是故久
流转。生死大苦海。广说如彼。言释名者。若据前义。应
即是颂。持业释。若据后义。应有彼颂。即有财释也。
三者和罗那。此云记别。旧名授记。此有三相。一者记
别弟子生处。二者记别深密之义。三者记别当成佛
事。故杂集云。谓于是处圣弟子等谢往过去。记别得
失生处差别。又了义经。说名记
别。记别开示深密意故。八十一意。亦同杂集。此上即
成两种相别。第三相者。涅槃云。何等名为授记经。如
有经律。如来说时。为诸人天受佛记别。汝阿逸多。未
来有王。名曰蠰祛。当于是世而成佛道。号曰弥勒。是
名受记经。婆沙意同杂集说。释名可知。
第四伽陀。正梵音云伽他。律中讹略。单名为偈。此云
讽颂。旧云不重颂偈。此有一相。显扬云。诸经中非长
行直说。然以句结成。或二句。或三句。或四句。或五句。
或六句。问何故不言一句。答一句非颂。复滥长行。问
何不言七句。答且略举其一颂之半。以示其相。理实
更容加七八等。涅槃全举一偈为法。故彼云伽陀经
者。除修多罗及诸戒律。其馀有说四句之偈。所谓。诸
恶莫作。诸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西明法师云。
此经意说。非长行直说。非因缘为他说。唯以偈说。故
名讽颂。言释名。结颂讽诵。故名讽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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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忧陀那。正梵云嗢柂南。此云自说。旧名无问自
说。然嗢柂南。亦含集施之义。谓集散文以成句颂。用
施有情。故律文中。就此义说。名为句经。既有施义。即
当自说。此亦唯有一相。谓无请者如来自说。故瑜伽
二十五云。谓于是中不显请者。为令当来正法久住
。圣教久住。不请而说。是名自说。涅槃云。如
来明旦从禅定起。无有人问即自说言。比丘当知。一
切诸天寿命极长。汝等比丘。善哉为他。不求巳利。善
哉少欲。善哉知足。善哉寂静。如是诸经。无问自说(〔赞〕天
福。二赞利他。三赞自利少欲等法)。杂集一云。谓诸经中。或时如来悦
意自说。如伽他曰。若于如是法。发勇猛精进。静虑谛
思惟。尔时名梵志。此涅槃等。皆为令其正行久住。指
事虽别。理趣终同。释名者。由佛自说。故名自说。
第六尼陀那。此云因缘。瑜伽八十一。有三种相。故彼
文言。谓依有请而说诸法。如经说言。世尊一时。依里
粗子。为诸比丘。宣说法要。又依别解
脱因起之道。毗奈那摄所有言说。
又于是处。依如是如是因缘。依如是如是事。说如是
如是语(此即第三因事说法。如下律文。世尊因见有大火聚。便告比丘。汝等宁当扪摸火聚。不应
贪欲等也)。瑜伽五十五。显扬及杂集等。并显前二。不繁叙
之。涅槃经中。但显第三。故涅槃云。如诸经偈。所因根
本。如舍卫国。有一丈夫。罗网鸟巳。随与水谷而复还
放。世尊因此而说偈言。莫轻小恶。以为无殃。水渧虽
微。渐盈大器。释名者。有因有缘。故名因缘。有财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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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之经。依主释也。
第七阇陀伽。此云本生。此有二相。谓说菩萨过去受
身及所行行。故显扬第六云。谓于是中。宣说世尊在
过去世。彼彼方所。若死若生。行菩萨行。行难行行。是
名本生。涅槃但显过去受身。故后
文云。诸比丘当知。我于过去。作鹿。作罴。作獐。作兔。作
粟散王转轮圣王。龙金翅鸟。诸如是等。行菩萨道时。
所可受身。是名阇陀伽。释名者。显佛过去本生之事。
名本生经。
第八伊帝曰多伽。此云本事。律名善道经。略有二相。
一者约人以辨本事。二者约法以辨本事。故杂集十
一云。所谓宣说圣弟子等前世相应事(此即显诸弟子过去本事
也)。涅槃云。比丘当知。我出世时。所说法者。名曰界经
(由于经中。出生无量差别义故也)。鸠留秦佛出世之时。名甘露鼓(击佛
教鼓。饮甘露法)。拘那含牟尼佛。名曰法镜(照了无量法门义趣)。迦叶佛
名各分别空。是名伊帝曰多加。
瑜伽八十一云。谓除本生。宣说前际诸所有事(准此即通
人之与法)。婆沙百二十六云。谓诸经中。宣说前际所见闻
事。如说过去有大王都。名有香茅。王名善见。过去有
佛。名毗钵尸。为诸弟子说如是法。过去有佛。名曰式
企。乃至名迦叶波。为诸弟子。说如是法。准彼约人。通
其馀人及以馀佛。约法之中。但言说法。理亦无简。释
名者。除本生外。若人若法。所有本事。故名本事。律名
善道者。谓除本生。馀人过去行善道事。故名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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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毗佛略。此云方广。律云方等。此有二相。一不共
相。二者共相。且不共者。唯局大乘。故瑜伽八十一云。
谓说七地四菩萨行。百四十不共法。又复此法。广故
多故。极高大故。时长远故。名为方广。言七地者。瑜伽
四十九云。一种姓地(未发心位。巳有种姓)。二胜解行地(谓是地前。一无
数劫)。三净胜意乐地(即是初地)。四行正行地(从二地。至七地)。五决定
地。六决定行地。七到究竟地。四菩
萨行者。一波罗蜜行。二菩提分法
行(菩萨所有。三十七。觉分)。三神通行(谓六通等是也)。四成熟有情行(以无
量调伏方便。调伏无量所化有情也)。百四十不共法者。三十二相。八十
随好。四一切种清净。十力。四无所
畏。三念住。三不护。大悲。无忘失法。永害习气。一切种
妙智。此等法门。唯局大乘。极广甚深。故
云广故也。无边法门。故云多故也。果超众圣。故云极
高大故也。经三无数。故云时长远故也。所依名方法
大名广。谓诸有情安乐所依。又是甚深广大法故。名
为方广。方即是广。持业释也。第二共相者。瑜伽二十
一云。哀悯一切诸声闻故。依四圣谛。宣说真实苦集
灭道。无量法教。所谓契经。乃至广说十二分教。既为
声闻。亦说方广。故应释云。声闻教法。谛理所依。名之
为方。凡愚不测。所以名广。方即是广。亦持业释也。西
明释云。理正名方。广陈名广。任情存之。此律亦是为
声闻说。故是共相。涅槃十五。亦据不共。故彼文云。所
谓大乘方等经典。其义广大。犹如虚空。是名毗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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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百二十六。亦据共相。故彼文云。谓诸经中。广说
种种甚深法义。
第十阿浮陀达磨。此云希法。旧名未曾有。此中略辨
人法二种。并有希奇。皆名希法。故显扬第六云。谓诸
经中。宣说诸法。及诸弟子。比丘比丘尼等七众所有
共不共德。及诸最胜殊特惊异其深之法。是名希法
。涅槃云。如彼菩萨初生之时。无人扶持。即
行七步。放大光明。遍照十方。亦如猕猴手捧蜜器以
献如来。如白项狗佛听能法。如魔波旬变为青牛行
凡钵间。令互当触。无所伤损。如佛初生入天庙时。天
像礼敬等。此说菩萨及馀趣生希奇之事。杂集云。若
于是处。宣说声闻诸大菩萨及如来等。最极希有。甚
奇特法。此即通说三乘圣者。虽有多文。类摄莫过人
法之别。言人者兼显馀趣。言释名者。希即是法。持业
释也。
十一阿波陀那。此云譬喻。涅槃云。如戒律中所说譬
喻。杂集云。谓诸经中。有比况说。虽指经律。出处不同。
莫不皆取有譬喻说。释名可知。
第十二优波提舍。正梵音云邬波希烁。此云论议。此
有二相。一者佛自分别法相。二者弟子分别法相。八
十一云。论议者。谓诸经典循环研覈。磨呾履迦。呾如
一切了义经。皆名磨呾履迦。谓于是处。世处尊自广
分别诸法体相。又于是处。诸圣弟子。巳见
谛迹。依自所證。无倒分别诸法体相。此亦名为磨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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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迦。即此磨呾履迦。亦名阿毗达磨(此即弟子分别法相也。磨呾履
迦。此云本母。此谓诸论。与种种义。为本为母也)。涅槃但显佛说法相。故彼文
云。如佛世尊所说诸经。若作义论。分别广说。辨其相
貌。是名优波提舍。瑜伽二十五等。但明弟子论义。故
彼云。云何论议。所谓一切磨呾履迦。阿毗达磨。研究
甚深素怛缆义。宣扬一契经宗要。是名论义。既言研
究素怛缆义。故知准约弟子释经。名论议经。言释名
者。谈论评议。故名论议。上来广辨相讫。
饰宗义记卷第三本
饰宗义记卷第三末
第二大门。总明体性者。章云。此十二部经。以声为性
佛语性故者。有虽名句。方名为语。名不离声。即声为
体。又章云。通有名句味者。假实
通论。故名有名句等。以名句等体是假有不离声故。
故得通论。声与名等四法为体。又章云。谓色行二阴
中摄者。假实门殊。故许声是色阴所摄。而名句等是
行阴摄。谓是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也。此即教体二阴
为性。此据成实及大乘宗。出体如是。若依萨婆多宗。
教体唯用声为自性。能诠作用是名句等。非是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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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婆沙百二十六云。佛教云何。答谓佛语言。唱词。评
论(语言是契经。唱词是律藏。评论是论藏)。语音(十四音)。语路(生名句路)。语业(简身
意业)。语表(简无表。非教体故)。是谓佛教。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彼卷复云。佛教名何
法。乃至广说。问何故作此论。答前虽显示佛教自体。
而未显示佛教作用。今为显示教作斯论。佛教名何
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连
合。此即总显佛教作用。
第三展转相摄者。且问契经容摄几分。答或摄十二。
或唯摄十。若约始从如是我闻乃至奉行。即契经中具
有十二。若约长行名契经者。须除二颂。故伹摄十。次
辨应颂容摄十分。如法华偈。舍利弗来世。成佛普智
尊。即摄授记。应颂之中。定无讽颂。讽颂之体。非重颂
故。即应颂中亦有自说。即如偈中记舍利弗。本非请
记故也。亦有因缘。如观音偈。世尊妙相具。我今重问
彼。佛子何因缘。名为观世音。具足妙相尊。偈答无尽
意。汝听观音行等。既因请说。故名因缘也。亦有譬喻。
即法华偈。譬如长者有一大宅等偈是也。亦有本事。
即法华偈云。彼佛灭度后。懈怠者汝是。妙光法师者。
今则我身是。既非本生。故是本事也。亦有本生。即法
华偈云。彼时不轻。则我身是。时四部众。著法之者。闻
不轻言。汝当作佛。以是因缘。值无数佛。故有本生也。
亦有方广华严经中。大有其例。即法华云。十方佛土
中。唯有一乘法等。亦是也。亦有希法。大通智胜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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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坐道场。又如舌相至梵天。身放无数光。为求佛道
故。现此希有事等。是也。亦有论议。如解深密。长行巳
辨三无性讫。后说颂言。相生胜义无自性。如是我皆
巳显示等。既佛自显三无性理。故是论议也。上来应
颂。且除契经并除讽颂。摄馀十分。馀记别等。准此方
隅。如应决了。
次第四配入三藏者。理实十二各成三藏。今约相显
以辨摄者如显扬第六瑜伽二十五并云。契经应颂。
记别讽颂。自说譬喻。本事本生。方广希法。是契经藏。
此中因缘即是律藏。此中论议是阿毗达磨。
次第五门隐显有无者。章云。大小隐显等者。此准地
持第三。瑜伽三十八云。当知于彼十二
分教。方广一分唯菩萨藏。所馀诸分有声闻藏。准此
故知。大乘经中。显说方广。隐说十一。亦应义准。小乘
经中。隐说方广。显说十一也。次辨有无者。大乘有九。
而无三部。小乘亦尔。有九无三。且辨大乘有九无三
者。如涅槃第三。明菩萨藏。唯有九部。除其缘起譬喻
论议。以其菩萨无有起过因而制戒。故无缘起。法说
即通。后无譬喻。少闻多悟。不假论议。故无三也。次辨
声闻有九无三者。如法华云。或说脩多罗。伽陀及本
事。本生未曾有。亦说于因缘。譬喻并祇夜。优波提舍
经。钝根乐小法。贪著于生死。乃至我此九部法。随顺
众生说。入大乘为本等。其中即无记别自说方广等
三。以其声闻不记成佛。故无记别。恐情生慢。故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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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说七地四菩萨行不共法等。故无方广。此等并
据一切偏说。理实通论。声闻菩萨各具十二。如前巳
引。瑜伽二十一声闻地中云。哀悯一切诸声闻故。说
十二分教。及婆沙顺正理等并明十二。如应当知。上
来略辨十二分教义门巳讫。
谓是羯磨或可如是者。以馀四受是佛在秉。又释来
上八敬。乃是圣人。圣人不应有灭法过。三归一受。若
准释迦。不通末代。何妨彼佛不同释迦。三归通末。义
亦无妨。若不尔者。既有羯磨。应非略教也。章云。问所
以初欲举灭法之人。兼举第三在世流布者。以其前
者。科文为四。一止广。二说略。三现益。四后损。今既为
释第四灭法。何故文中乃云如是舍利弗彼佛及声
闻众在世者。佛法流布。却举第三现益之文也。释妨
如章也。
如下辨者。如下淫戒中结戒义辨。
对略辨广者。谓对次后说略之文。故即前文先明广
说。亦得释言对广辨略。反上应知。
据利根者说者。有云。利根之人。七日假教。钝根之人。
始终假教。
句便有六者。文中。一者未生漏。二生漏。三未得利。四
得利。五未得名。六得名。
对便有三者。如其次第。两两合说。即成三对。
綩转相释者。旧新诸师。合有四释。一者从且止释且
止。何以且止。以未犯有漏故。何以未犯有漏。未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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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故。何以未得利养。未得名称故。以未得名称。即未
得利。未得利故未生漏。未生漏故佛言且止。二者从
知时释知时。知何等时。知漏起时。漏过何以起。以得
利养故。何以得利养。以得名称故。若得名即得利。若
得利即生漏。漏过既生。世尊为诸比丘制。故曰知时。
第三从且止释知时。谓佛言且止。何以且止。以未生
有漏故。何故未生漏。未得利养故。何故未得利养。未
得名称故。若得名即得利。若得利即生漏。漏过既生。
世尊随制。故曰知时。第四从知时释且止。谓佛言知
时。何等时。谓知漏过起时。漏过何以起。以得利养。何
以得。以得名称故。若不得名即不得利。不得利故不
生漏。不生漏故。佛言且止。
义少不便者。以其得利。亲释生漏得名。亦是亲释生
漏故。不可以得名释得利也。不得名等。准此可知。
是好医师者。见论第五云。譬如医师。未善治病。见始
生㿈。虽有㿈性。未大成就。辄为破之。而出狼藉。受大
苦痛。以药阴之。疮即还复。医师谓曰。我治汝病。当与
我直。病人答曰。此痴医师。若我有病。可为我治。我今
无病。强破我肉。血出大苦。反责我直。讵非狂耶。声闻
亦尔。若先结戒。而生诽谤。我自无罪。强为结戒。若漏
起者。譬如良医。应病设药。令得除愈。大获赏赐。又复
赞叹。此好医王。善治我患。如来亦尔。随犯而制。欢喜
受持。无有怨言。智度论十七云。提婆达多。身二十相。
而不能忍伏其心。为利养故。而作大罪。生入地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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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言。利养创深。破肉至髓。应当除却爱供养心。又
智度论第六云。譬如天雹伤害五谷。利养名闻亦复
如是。坏功德苗。令不增长。如佛说喻。譬如毛绳缚人。
断肤截骨。贪利养人。断功德本。亦复如是。
越为人识等者。谓越六字是也
巳下疏本第二。
律云。尔时世尊在毗舍离。章云。自下正宗。
将欲解释。尊者分三。第一显宗来意。第二正宗之旨。
第三判文解释。今详来意。复三。第一总标宗旨。如章
云。自下正宗。第二别问起由。如章云。所以得兴者。第
三答由缘备。如章良由僧尼不胜名利。广
生有漏。坏其略教(此显正宗缘也。良由者。答义之端。僧尼者缘起人也。即戒本前善男
子等。及戒本中若比〔丘〕尼是也。不胜名利者。生漏缘也。广生有漏坏其略教者。诸戒本前。起种种过是也)。是
以如来随其缺犯。制广补之(既由缘备。故有宗体也。是以者。牒前缘备也。如
来者。立教之主。即诸戒首。尔时世尊是也。随其缺犯制广者。辨正宗体。由随缺犯。逐制五七广教补之。是则广
教为正宗体。即诸戒本是也)。使犯相分须轻重位别。教禁群机。有
当时之益(虽巳明体。复辨宗相。使犯相分须者。五七分须也。轻重位别者。诸戒本下。释相重轻。
如律文言。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兰等是也。教禁群机者。释相之下。比丘尼波罪夷。式叉等吉罗。是谓为犯是也。
有当时之益者。即戒本前。生十利是。此是兼显利。由二缘。一者皎洁无𠍴。事由与厌。故须广辨戒本释相。二者
开成无过。须辨开文。即律文中。不犯者乃至痛恼所缠等文。并为招生十利也)。原意在此。故
号正宗。
次辨第二正宗之旨。如章。正宗之旨。不出身口止善。
受之与持。犯相轻重。但人多释。此意说云云。正宗之
中。有受有持。犯相轻重。人虽多释。今明旨意。不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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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谓虽别相有止作二持。通相为言。莫不止恶而成
其善。止则是善。持业释也。由其戒宗本意为明增上
生道。故须止恶而成其善。然崇破云。旧解以止善为
宗。但离恶边。即是其止。诸有策脩。即是其善。所以不
立者。既不许以止恶为宗。如何复取脩善为宗。然崇
遂以戒行为宗。今详不许止恶为宗。凭何理教。自立
戒行。宁非止恶。若不止恶。若不止恶。应通恶戒。故知
非理。复此止善止即是善。何以语云唯脩取善。脩善
之义。通三藏故。且止斯事。今章中云但人多释者。昔
来章疏。向二十家。诸说不同。不可繁具。且首与愿所
明宗旨。一教二行。数不孤起。必有所诠之行。行不自
显。藉教以明。教能诠行。行能成人。故以此二为宗旨
也。教有二种。谓止与作。教无止作。能诠止作。故云也。
止谓离恶。如五篇是。作谓成善。如受说等。又教有二
种。一专精不犯。二犯巳能悔。教无此二。能诠此二。故
云也。或有以因果为宗。谓此宗中从初至杂犍度。总
明其因。大小持戒揵度。获得三明五种胜法。总明其
果。故用此二为宗。或有以受随为宗。又有以止作二
持为宗。先来共破。皆言教行及以因果。义通三藏。既
无所简滥。故非宗。又因果者。彼是举果。劝成因行。而
果非宗。若当是宗。应即名为果报犍度。既称持戒。明
是劝因。又云。宗者即是总义。受随止作等。乃是别义。
亦不成宗。故唯止善。妙符正理。觉云。但人释有两种
意。一向上用。即释立宗。二向下用。分文解释。如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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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段等。是也。何以疏主不存此科。答若不科文。义即
不显。故不存也。
多少差别者。大僧二百五十。尼兼七灭。三百四十八。
若除七灭。即三百四十一也。
轻重不同者。一者尼僧轻。如摩触戒等。二者僧重尼
轻。如粗语戒等。
有无互缺者。尼有僧无。如洗净过分戒等。二者僧有
尼无。如辄教讥教诫。教诫至日暮。兰若六夜等。
犯同缘异者。如畜长钵。俱犯舍堕。名曰犯同。僧开十
日。尼唯一日。生罪缘异也。
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持者。疏主叙古。自意亦许。
一有恶心兰者。谓知不集。故秉羯磨。即犯偷兰。
二有懈怠吉者。此懈怠吉。秉法之人。懈怠不求。馀僧
合集也。其自馀人。不来赴集。懈怠故吉。此不欲明。
故言殄巳起者。既结能殄恶心懈怠。故显所为是殄
巳起也。
二罪合防者(即违 篇戒。各唯防一罪也)。兰有三处防(上下律文。列七聚名。
兰或第三。或在第五。若七灭中立有兰者。便成三处。即是违文)。兰有立教住处防。不摄百一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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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唯结吉罪。隐兰不说。可使成防。云僧七灭从有恶
心。亦须隐却。然彼缘中。本亦双有。如何成防。今详。正
由无双缘起。所以成防。以恶心秉。不合局就七灭中
论。彼既不论。此亦应尔。
此四位言者。若以因从果。但合明篇。今以因果别陈。
故成四位也。
毗尼以止善为宗等者。此中止善即能治行也。为兰
疑滥。故有此言。谓疑云。自下盛明罪相轻重。应以罪
为宗耶。故释疑故云。罪是所防。意举所防欲显能治。
非欲以罪为宗也。是故章云。用能治行。以为所明也。
尼百众学不论七灭者。以彼七灭入单提故。尊者曰。
亦有七灭。若他求灭。不灭过重。容入单提。汎见诤事。
应与不与。故亦应吉也。
如常所破者。首律师云。外书亦有学而为政。岂有相
形。又相形偏字。从人作之。篇章篇字。从所竹作之。字
既不同。故不应理。今重详曰。曾寻祗律。屡见偏字。从
人而作。近来传写。多改从竹。寻彼律意。偏者要义。急
义。戒相虽众。半月一说。且从急要。故曰五偏也。设今
从竹。三均名篇。就别义说。理亦无失。或曰。外书岂有
均义。崇亦云。篇者编也。编此法义。成其一聚。故名为
篇。即是章品异名。岂劳广释。今详。章云说有五阶。即
是编比以为立段。段段各具名等三均。谁言用均即
释篇字。故无劳破。馀义如破述记述之。
夷罪十六部等者。明了疏云。旧呼为篇。梵本名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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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义。一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言成就者。四
夷一一各有四部。一远方便。如欲犯淫。巳起决心。身
口未动。此犯吉罗。责心忏灭。二次方便。动身就彼。或
口陈说。此亦犯吉。对人忏灭。三近方便。或摩或捉。未
交之前。为淫故触。犯兰非残。亦对人忏。此三方便。为
成根本。故名为部。即成就根本义也。言随顺者。若未
成果。方便可忏。巳成果罪。逐果不忏。亦名为部。即随
顺根本义也。三因一果。即名四部。夷残一一各有四
部。准此应思。提提舍尼。各有两因及一根本。由其轻
故。除偷兰遮。馀义同前。
章云非四部所摄乃至独柯多摄者。并论文也。前四
部中虽有因吉。随应自摄入前四中。今辨第五。虽亦
吉罗。要须非是前四部摄。取所馀罪也。
学对者。梵云息祛柯罗尼。翻为学对。梵云独柯多。此
云恶作。为分轻重。作此异名。轻名学对。重名恶作。轻
但责心。重对人忏。真谛云。此间不解分别。通名众学。
此为谬矣。责心对人。通名为学。以此对治所作之罪。
故名学对。今详别相。即分两名。若就通相。亦得通名
学对。是真谛意也。
婆薮斗律所说罪者。此品类律二百恶作。一切皆是
独柯多摄。谓名恶作部也。又详此释。若轻若重复得
通名恶作也。又明了疏云。第五部中。或有二因。或全
无因。故不同前准数为部。谓但起心不动身口。唯果
无因。若有动业。因果具有。如欲上树。未动身语。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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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动身或语。是近方便。上树过人。即名究竟。随应
准说。名当罪人。
故名当体者。谓即此人是极恶也。新译经论。名他胜
处。善法为自。恶法名他故也。
药有五故者。夷若无覆。立为一药。有馀释言。灭摈羯
磨亦名为药。杀活虽殊。不妨俱药。通律师问答云。问
七聚应有七药。答聚唯六病。恶作恶说。体类同故。兰
复同提。共用一药。故虽七聚。亦但五药。若尔七灭应
除多诤。答法相不同。应为三例。一药多病少。如七灭
除四诤。二药少病多。如四轮摧八难(如下十三难义中辨之。且为颂
曰。三涂北长寿。〔亦〕前后辨聪根。善处摧前五。值愿损馀三)。三药病俱等。如五篇有
五药。
不具分者。谓不具支分。即是不具缘义也。
此七聚次第者。自下疏主叙真谛释也。前所引者。即
了论文也。论云谓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明了疏云。
偷兰翻粗。遮耶翻过。粗有二义。一是重罪近因故粗。
二能断善根故粗。重罪因者。发心破僧。是远方便。未
名为粗。一谏二谏是近因兰。即名为粗。能断善者。谓
彼后时。或断善也。此之二种。通名为粗。所言过者。违
教而行。故名为过。如牛突破篱授出外。故名为过。此
破僧兰。得粗过名。馀兰从此亦名粗过。如初牛出。后
牛亦过。虽犯馀戒。亦是过收。然此罪粗。故独名过。初
二聚中。一一因兰。名不具分。从粗过起。故曰所生。
唯取根本为前六聚者。且辨根本门也。前二聚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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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为第三聚巳下。就方便中。曲分二例。谓入第三摄。
及入第七摄。为二例也。
三聚总明者。前释十号中。巳明三聚。即是善聚不善
聚无记聚也。
若就具往分等者。是一古师义也。乃至问据圣本制
等者。疏主叙首律师难也。乃至答逐义等者。疏主救
古师义也。彼本难云。若言就具。不出身口不安不恣。
即非具摄。何得立言五所不摄。还复二位。故二位言。
非为无过。又凡离分。要先同体。杖分为异。汝身口边
逐义离分。此身口犯。为通为别(身犯恶作。口犯恶说。汎尔通名。俗人亦有。
非佛别制。故名为通。若据具戒。恶作恶说。佛别制名。名为别也)。若约通者。俗亦应分。
若约别者。如祇制淫。未有广教。吉名未有。从何出夷。
亦不应言必当有故悬借而用。即应借夷。何繁借吉。
救中意云。能造是具。所造是业。业差别相。重者有五。
谓夷残兰提提舍尼。始从当体。乃至责过。五义既殊。
即立为五。此之五种。逐义为名。恶作恶说。当位立目。
谓就身作及口说位。纵不安等。岂非恶性也。又复就
戒以立篇聚者。首律师。作前破竟。即自解云。造过有
七。从粗至细。此疏主云。亦是离分。岂违前义。故言无
爽也。
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者。引文不具。故失意也。见论第
九云。偷兰者大遮者。障善道。后堕恶道。于一人前忏
悔。诸罪中此罪最大。如律本中偈。说偷兰遮罪。其义
汝谛听。于一人前悔。受悔者亦一。悔于一人中。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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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大。
作恶故恶等者。先来释云。如跳行入白衣舍。今助详
之。此于不善处得罪也。
由作得恶者。如不齐整著三衣。今助详之。此于无记
处得罪也。
说恶故恶者。如高声入白衣舍。今详。如对男子粗语
等。又助详之。此于不善处得罪也。
由说得恶者。如为不恭敬人说法等。今助详之。此于
善性处得罪也。得罪由佛制故。不蕳善无记处也。破
僧。伴助。皮钵。露形。肉
血。四不可治。前偈序中巳引母论
九清净人者。十诵第五十也。
佛言四兰者。十诵五十九也。
悔法如上者。如上重兰悔也。故多论第二云。重偷兰
遮。大众中忏。应䠒合掌。三从众乞。乞巳众应一白。
一白巳忏悔。亦应三说。轻偷兰遮。界外四人忏。忏法
亦同。但轻重异。
如下对众等者。指灭诤揵度也。
破僧近远二因当须大众小众忏者。义准之言也。如
前夷因轻重。二兰大小众忏。破僧灭摈。既是同夷。故
应因吉。同夷因忏也。
自有造重不假于触者。下条部文言。我今不触彼身。
可得无犯。佛言波罗夷。疏意虽尔。今详。嘿妄判为方
便。恐违正理。故今破云。自有造重不假于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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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触究竟者。亦应自有妄语。不假嘿妄。嘿应究竟。又
难无有妄语不假虚心。
故嘿妄是方便者。亦应无有犯重不假染心。触应方
便。进退既非。故今立义。嘿是究竟。以无拟嘿。今还嘿
故。若尔何不入篇。答如打谤俗人。摩触男子。对不变
畜作大妄语。斯皆果吉。何独责嘿。今应更释。凡入篇
者。必具三均。未必三均一切皆入。但今入者。且就数
犯急要之者。录入篇中。若不尔者。即不录耳。为是三
均之外。更加急要。为四义好也。
不随人别结者。今详。应言若本加行拟诳别人。三问
竟时。各别得罪。若加行心。不欲分别众人之异。三问
竟时。不随人别。告净提亦尔。但约问结嘿。不从于罪。
以其嘿妄。僧问便有。不问即无。问缘既一。何得多罪。
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随覆多罪等者。今详。此下并
不应理。若言嘿妄僧问便有。遂约问结者。覆藏亦是
由人同住。何不约人而结罪也。又言覆藏覆罪生罪
故随罪结者。亦应嘿妄隐罪生罪。亦随罪结。
又言嘿妄诳问生罪非诳罪生罪者。覆藏亦由对人
不发。非对罪不发。
又言覆本覆罪不覆明相者。嘿妄亦是本嘿隐罪。非
嘿隐问。义既并齐。故难取别。今解。若加行心各别缘
罪。皆拟诳者。虽问是一。而随罪结。若加行心。不别分
别。但总生诳。径问之时。伹一嘿罪。若尔如覆十罪。其
加行时。总作覆心。亦应径明但得一罪。答理亦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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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数别隐。理别生覆。不忆数隐。理总生覆。告净提罪。
类嘿应知。
六罪三处犯嘿者。首云八罪。谓屏覆二坐。道俗女别。
故应言八罪也。
除兰一处馀咸二处者。此且总言。而未尽理。应言除
篇摄之外。馀咸二处。以吉罗中不入篇者。亦同偷兰。
唯于序中。一处犯嘿也。
如五分众学为七问者。承前讲家多言。五分众学实
无七问。或是传写之谬。或疏主错引。或曰如从四夷
乃至众学。五篇分成七问别也。
七种十五种说者。说戒犍度自当有文。今略论者。有
难略说。从缓向急。合有七略。一种直去。如难犹宽。容
得说至提舍尼竟。此为一也。复略提舍。是第二略。乃
至第七略四夷法。唯说戒序。即是七略也。若难更逼。
直尔起去。故名一直去也。从急向缓。即十五种。如难
欲至。众共量宜拟说戒序。此为一略。说序竟时。难犹
未至。更说四事。此为二略。更说十三。为第三略。二不
定为第四略。三十为第五略。众共量宜拟说戒
序并及四事。复是一略。说至十三为第二。乃至九十
为第五。第三五者。拟说戒序四事十三为第一。
乃至提舍为第五。三五总十五种略也
不须八说等者。若分众学七灭之别。别略七灭。从缓
向急。即成八略。从急向缓。三六十八。准思可见也。
与人法非类者。人犍度中。犯僧残罪。先巳发露。后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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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巳还受大戒。还更覆藏。复须发露。言非类者。彼据
时长。不同说戒一坐之间对众发露。众僧巳知。不须
更发。今详。此据对僧发言发露。可作此解。若当心念
作发露者。应言随隐随应发露也。
馀准可知者。前言夷等。伹等取残。次释不定竟。复言
馀可知者。即是三十巳下准可知也。
若据有犯不合闻戒等者。首律师云。将欲说戒。皆先
审众。以其有犯。不合闻戒。故前八问。皆是先问。后方
正说。彼即自难云。若尔七灭之下。何故复问答。问下
犍度七佛略偈等也。疏主不存。故别立义。云若据不
合闻戒。伹应八问之外。结不应吉也。又复序问。为忆
识不疑。下八别向。为疑不忆识者。若先忆识。说序之
时。即悬忆识。不假至篇始能忆识。故说序者。正为忆
等。然论下八纵先疑等。令为说相。忽即醒忆。故说下
八正为疑等。章中又云此据位言者。据正所为相显
之位也。又云若以义推等者。谓尽理推之也。
初问不通疑等者。疑便不能悬忆识故。故无嘿也。
下之八问通忆识不疑等者。虽说下八本为疑者。然
实不疑。而不发者。亦有嘿也。
三方便义。今详。远方便者。罪增上缘也。进趣方便者。
加行不息也。问缘方便者。加行不满也。
如自覆藏罪是者。如径一宿生一覆吉。后后径宿。展
转无量。此初䨱吉。皆能远资后后更犯吉也。又如䨱
夷得吉。此吉更资后后犯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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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唯究竟者。此等覆吉。体是究竟也。
下二准说者。下二篇中。如入村中从尼取食。或受尼
指授食。及众学中左右顾视。皆资犯淫。寻之可晓。
进趣方便章中略叙两古师释。昔通律师叙古三释。
谓于前二。更加一释也。然初释意。凡言结罪。一得心
停。二待事毕。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得结罪。犹如须
达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顺理之福。故许犯戒步步增
恶。而无罪名。此即以违理不善。为进趣体也。第二师
意如章。然约有边兰吉为体。若约无边。亦违理为体。
同前也。第三师云。约篇聚中。无问法隔。或复不隔。进
趣方便。或有或无。所言有者。步步趣求。或违诸谏。但
是违教。无别罪名。故善生经云。受戒之人。犯罪报重。
违佛语故。即以违教不善。为进趣体也。所言无者。犹
如被逼。失念受乐。何有方便。又如违谏。法未满前。圣
开思审。思审之间。故亦无罪。且破初师。须达见佛。
果无名故。许因中无福号。违制之名。舍果有何得。进
趣在因无。破第二师。言有无爽。言无
准同初师例破。破第三师。所言有者。果中立名不违
教。可得因违不立名。果必违教以成名。因定成名以
违教正义如章
若望自成兰吉二罪有同不同者。此约自成门中分
别解释。或得自成。或不自成也。谓以同名自类为因。
还成同名自类为因还成同名自类之果。兰吉二罪。
则不得同。以其吉罗以自为因还成自果。兰则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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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此即吉同兰不同。故云有同不同也。
若因因相望兰吉则同者。谓以同名自类为因。还成
同名自类之因。兰吉则同。无相成义。且如违谏之中。
初白兰不成违初谏兰。违初谏兰不成第二谏兰等。
吉中亦尔。如利吒违初白吉。不成初违谏吉。乃至广
说。此则一向不自成也。
作过缘缺者。若据通相。摄七方便。若据别相。唯摄缘
差。
心境互差者。谓心差境。即想疑是。又境差心。即境差
是。权思不畅。即善心息及境强是。有馀于此。摄彼缘
差。义恐不然也。
为害兄第等者。增一含三十四。舍利弗在耆阇崛山
中。入金刚三昧。是时有二鬼。一名伽罗。二名优波伽
罗。毗沙门天王。遣至毗留勒天王所。欲论人天之事。
是时二鬼。从彼虚空而过。遥见舍利弗结跏趺坐。意
寂然定。伽罗谓彼鬼言。我今堪以摧打此沙门头。忧
波伽罗语第二鬼曰。汝勿兴此意。所以然者。此沙门极
有神德。有大威德。此尊名舍利弗。世尊弟子中。聪明
高才。无复过是。智慧中最。彼鬼再三曰。我能堪任打
此沙门头。忧波伽罗曰。汝不随我语。汝便住此。吾欲
舍去。此恶鬼曰。汝畏此沙门乎。优波伽罗曰。我实畏
之。设汝以手打者。地当分为二分。正尔当暴风疾雨
地亦振动。诸天惊动。地巳振动。四天王亦当惊怖。四
天王知。于我不安。是时恶鬼曰。我今堪任逼此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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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鬼闻巳舍去。时彼鬼即以手打舍利弗头。是时天
地大动。四面暴风疾雨。寻时来至。地分二分。全身堕
地狱中。舍利弗。从三昧起。整衣服。下阇山往竹园。至
世尊所。佛告舍利弗。汝今身体。无有疾病乎。舍利弗
言。体素无患。唯苦头痛。世尊告曰。伽罗鬼打汝。若彼
鬼以手打须弥山者。即时便为二分。有大力故。然此
鬼全身。入阿鼻受罪。佛告比丘。甚奇甚特。金刚三昧
力。乃至于斯。由此力故。无所伤害。正使须弥山打其
头。终不能动其毫毛。
煞含四境者。四束为二。故杂集第七云。煞生事者。谓
有情数。非有情数。如其所应。依此处所起煞生等。
馀三方便在此中收者。首云。在此阙缘收也。
不疑善心者。不疑即是想之异名。
五中上二单阙境者。因此应知。此七方便并名阙缘
者。且如煞戒。具足八缘。谓通缘有三。一是大比丘。二
制广教后。三无重病坏心。别缘有五。一人。二人想。三
煞心。四兴方便。五断命。于此八中。随应阙之。成七方
便。今言单阙境者。即别缘中。单阙初缘也。双阙者。即
阙初及第二缘。谓人及人想也。
馀亦类然者。谓更加阙缘缘差也。
类盗说者。古云。文言。求过五得五钱夷。即是揽过五
方便。成五重罪也。
两境既别起心亦异者。张王两境。必不同时。托境兴
心。决有前后。故言异也。有馀所释不可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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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杌木八句异境无罪非生数故等者。前来所立
三十八种异境来差。即令本境亦三十八。成境差兰。
章中辨相。虽巳具足。今转令明。故别列出。一欲煞张。
王来替处。缘王作张想。王境不境不强而被煞。二欲
煞张。王来替处。缘王作张想。对王阙缘。三欲煞张。广
说乃至王境强不可煞。四广说乃至对王缘差。五广
说乃至对王善心息(此是上五〔从〕此巳下是下五段。心息为首。逆数至不强而煞。尊
者。束此上五下五段为颂曰。不阙德缘善。善缘强阙不)。六欲煞张。王来替处。缘
王起疑。为张为王。对王善心息。七欲煞张。王来替处。
缘王起疑。对王缘差。八广说乃至对王境强。九广说
乃至对王阙缘。十广说乃至王境不强。而被煞(此是下五。
人中十句竟)。非人畜生上下五者。欲煞人。非人来替处。缘
非人作人想。非人不强而被煞。
杌木上四下四者。欲煞人。杌木来替处。缘杌木作人
想而煞。馀七句亦准人中。俱除二强为异也。即是异
境三十八种来。差本境故。令本境三十八兰。名境差
兰。今详此义。稍违正理。且汎论者。凡因未止。由果未
成。果定亡时。因亦须息。如且朝起。奔逐张人。而作煞
心。未息之须王人忽至。缘作张心。张心至暮缘王而
起。意煞亦尔。至暮未停而定朝时。张夷巳息。岂容至
暮。仍有张因。若至暮时。无张因者。傥至暮后。王上境
强。及阙缘等。岂得令彼朝起张因。而成四五境差之
异。有人救云。谁言朝起张夷巳息。今应问彼。缘王张
想宁得煞张。既不煞张。张夷何在。复有救云。我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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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五度煞张。故成四五境差之罪。若尔亦应百度煞
张。应百境差。何但四五。良为四五煞张之时。张境正
差。一类未有阙缘等异。是则本境。正得罪时。一类无
差。何成四五。复有救言。望后为名故无有失者。朝巳
结罪。岂暮为名。若许尔者。今日煞人。明名夷罪。讵非
可怪。即由此理。章云。二趣上五无罪者。理亦甚违。谓
缘异心煞想至暮。而于本境。朝因巳停。岂可中间煞
心附异。而于异趣。全说无𠎝。若言缘人。心不当异。故
异无罪者。若都无异。何处生心。良以煞心。虽逐人想。
想不孤起。还托非人。既托非人。煞心还尔。解心虽异。
煞境无差。二趣宁容上五无罪。馀皆准破。不复繁言。
且随章疏次第解释。
阙缘境强缘差心息位各为四者。且如阙缘。即历四
位。谓历人中。想疑二位。及非畜中。各有疑位。即成一
四。馀境强等。各四准知。
第五想差方便。首律师。于此作八句料兰。一心差境
方便。二境差心方便。三心差境究竟
(淫酒是也)。四境差心究竟(首云。无此句。尊者曰。本拟漏失。乃有正道。来差本境。缘异向本。
作想作疑。亦成此句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心境俱差成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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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相耶等。烦不须叙。
教人现前同自作说者。谓能教者。本拟煞人。今乃转
作非畜想疑。即望本期人境之上。煞心便息。遂成轻
耳。
随境非境者。生罪之境。非生罪境。即情非情是也。
及境优劣者。就有情中人趣是胜。馀可思知。
有犯非犯者。情境有犯。非情无犯。也。
虽想虽疑而是进趣者。谓于人境。纵使改转。作非人
想。不由此想能阙煞事。故是进趣。谓于本境。曾无一
念不拟煞心。何成阙缘。疑心准此(今恐不然。若对本境。作异境想。煞心
必经。若缘异境。作本境想。本境应于此刹那死。乃即不死。岂非于本。且得曰𠍴)。
馀咸类然者。谓尅王李赵等。准此广说。
即有无量者。谓对尅非畜亦准此。今详。前来所说。二
漫俱四。义恐不然。虽可加行。顿发煞心。岂可于境一
时令死。既无一时顿究竟义。故今现对追逐一境。非
无想疑境差之异。且如即今现逐一人。拟即时煞。想
疑交是。煞心轻微。境差现是。替本逐境。虽对所逐。心
未全息。然且此时现失本境。理应结罪。且结阙缘。又
如发心一切拟煞。后逢一人。始终缘彼。作杌木想。煞
之命断。岂容有罪。若约了心持一煞具。以一加行。顿
煞多境。此则方可随境而断。故今更解。不对大漫。容
言有四。现前对漫。理应思择。
就尅辨漫门
尅漫名异。而体是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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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疑即同者。通云。前专尅张。转想乃作王想王疑。而
张命终。竟不成因。今既漫心。虽有缘张为王想疑。今
煞张死。亦不成因。故言即同。亦有疏言想疑亦同者。
意说亦同境差而说。谓亦唯望异趣之上。方有想疑。
错误门
问错误何别。答律文错误。交涉难知。准义差分。令成
别想。谓若煞心现托此境。心纵谬误。于此境上。不说
无𠎝。即想疑境差是也。此即是误也。若本煞心。元在
东人。虽有西人。心不在西。拟斫东人。失手煞西。手非
心制。是错所摄。错堕椽梁。不待成立也。
若有无分别者。局据异境。论有无也。
通说得有其五者。人趣异境。但含四因。异趣二疑。即
含五种。同异合辨。故名为通。
境差位故者。谓此异境。巳差本境。不可复论异被异
差。无穷过故。
馀四断不断者。阙缘容断命。馀境强等。即不断也。
不由想故者。不由缘王作张想故。而令王上。成因罪
也。
上来体是有无者。七方便中。境差想疑一向是误。故
云体是也。言有无者。谓异境上。有五无二也。言无二
者。如向章中辨无境差想差二也。言有五者。王等四
境虽并是异。非情一种。既全无罪。故不得论有五之
义。却就情道。人中想疑。有强等四。无想无疑。二趣疑
中。具足有五。三趣通收。勿过有五。故云有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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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说体是及有无者。以不亲缘。无心迷谬。故不得
说体是误等。
即此二无局在本境者。前言境差想差二种。是异境
无。既异境无。故唯在本境也。通云。然此错误。唯据尅
心。以其大漫。随犯非犯。若就尅辨漫。亦得辨错误。
少通缘者。阙少通缘中。初三两缘也。
阙别二者。阙别缘中。第二人想也。
息不息门
意辨现对所煞之境。有五别缘。五中人想及以煞心。
既并是心。故辨此心息不息义也。
张心人心有息义者。若同趣为异境。即是张心有息
义。若异趣为异境。即人心有息义也。
不分方便故待事成等者。理实对异之时。果谢因停。
故不应言不分方便。如前巳破。
亦可类如同趣对异即方便者。此解好也。
并不并门
通别二缘明并不并者。谓阙通缘与阙别缘。必不相
并也。
谓对前事心境等说者。事含一因。即缘差是也。心含
三因。谓想疑心息是也。境含二因。境强境著也。
举境差二心者。举本境境差。望异境上二心也。
与八或五一一有并者。据异境十八方便说也。
亦可通对有无重轻说者。疏意。此中据于异境三十
八事。与本境上三十八兰。一一并也。然言有者。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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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罪。无者谓二趣上五。杌木中八。是无罪故。重轻
者。二十罪中夷兰等别也。崇云。解此境差。三门分别。
第一叙旧。第二辨非。第三显是。初门即从此章中境
差之初。谨写宜至自有疑不成疑。即人中第十是。二
三两门可两纸许。不可具叙。统彼大意。且第三门。彼
立义言。异境来差。总有四种。一者天。二非人。三畜生。
四杌木。初释即约单双二阙。以成八句。又释。心非境
故。约境但四。同趣之中。杀人齐犯。不得论差。纵王命
终。揽张方便。而成王果。故律文言非人人想。曾无文
说王为张想。如淫约道。是道皆犯。不以趣别立有境
差。故除此一。旧人不立天趣来差。若如是者。本煞非
人。天来替处。不成差故。更如此彼。又不许四异境上
各别有罪。故彼立言。于彼异境。无心欲害。心缘不具。
并悉无𠎝。若此差位结异罪者。何殊非畜之上复辨
二形。又云。上来解释非是故情。直为旧义背理违文。
既失旨归。解途成妨。事不获巳。有斯立破。彼第二门
大意况者。非旧义云。问尅心趣本境。如何结异罪。异
境若结罪。异境即大境。境差义不成。是漫非尅故。又
云。异境若结罪。本境非是尅。今由立尅心。异境定无
犯。许是尅心故。异境何有罪。若无简别心。可结异
境罪。无心既简别。异境定无𠎝。本来定境差。岂得论
异罪。今总难曰。对异煞心停。由兰容无罪。对异心仍
起。何得异无𠎝。若言对异虽心起。而名本境罪。异上
有本罪。异境应是本。异趣为异。既有斯妨。同趣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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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方便。不得言揽张因煞王。理既分明。故所引文。
并有馀说。是不了义耳。
境差阙于境者。此语太宽也。此境差中。唯约四境上
半而说。不论下半。故太宽也。
通一别二者。谓通缘中第二缘者。理不可阙。一立制
后更无中阙。别二者。别缘之中。
煞心及与方便。亦不可阙也。
随戒释具阙者。下对诸戒。皆有四门。一制戒意。二释
戒名。三具缘成犯。四辨阙缘义。今言具阙。即三四二
门是也。
方便阙缘亦一亦异者。一释。彼随戒阙缘。与此阙缘。
同名阙缘。而有罪无罪异。人释不然。谓彼随戒阙缘
之中。若有罪边。即是此处七方便体。故名为同。诸无
罪者。非与此同。故名异也。
谓心不犯者。此是始终迷彼减年。谓满二十。若转想
者。有前方便。即具六种。
亦可无境差者。尊者言。有准作即得。
馀心境制者。谓简淫酒。淫酒唯约境制故也。
似通一切随而准说者。若诸非情。即非境强。故复除
强。故言准说。
煞盗可知者。谓煞与盗。皆具对不对尅之与漫四门
义也。
名狭体宽等者。两释之中。前释好也。
五分亦有无想心方便者。第八卷云。非时时想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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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文中。想疑方便。古来传云。有无不定。故彼第五
十一云。非母想煞。得夷并逆耶。答曰得。五十八云。人
非人想疑。煞皆夷。第三云。女作男想黄门二根想。触
残。六十一云。女作非人女想疑。触残。第十云。生草乾
想疑提。第五十云。若不知有异想煞父母。
未受戒者应受。巳受者。不应灭摈。疑亦类然(巳上即是有二
方便)。古来相承释此妨云。若先加行拟犯之境。后纵转
想。及起疑心。亦得究竟。本无加行。纵有煞等。有二方
便。今详。彼文无二方便。一向决定。而第五十云。异想
煞父。许出家者。自据俗人。岂證有方便罪。故无妨也。
持犯义即是随戒法门者。前五篇等。岂非随耶。答前
五七等。是行所防。故上巳言。既识过相阶差。理须护
持等。今此明持。是能治行。治行者是正随义。故此方
言随戒法门。若尔犯即非随。答犯实非随。在随位故。
相从说随。
对文说者。为翻古师。于上开宗即明持犯。今对初篇
律文说者。上开而说。不同古师。如开宗中辨随戒二
门。第一专精不犯。第二犯巳能悔。乃至专精复二义
分。众别等并是也。
对法对事者。对法谓受。根本总发也。对事谓随。对事
别起也。
四流者。谓欲暴流。有暴流。无明暴流。欲界烦恼。除见
及无明。名欲流。上二界烦恼。除见及无明。名有流。三
界五见。名见流。三界无明。名无明流。婆沙三十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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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故名暴流。暴流是何义。答漂激义。腾注义。坠溺
义。是暴流义。漂激义者。谓诸烦恼。漂激有情。令于诸
界诸趣诸生。生死流转。
即向广造诸恶者。谓向所论。五篇七聚等。
对文说可知者。二部戒本名止持犍度。以下名作持
等。
如地持说者。彼论第四云。若从他受。若净心受。此二
是法。若犯而悔。专精不犯。此二随法。
亦可从用者。由有受体。有持犯之用。次望体不坏故
用者。谓此持行令受不坏也。
俱顺要期故义者。随中之业。顺受而生。即是有体义
也。
二持之体等者。谓作无作为体。
二种无作等者。无作伹通善恶两性。不同于作。作通
三性。章云。亦同此判者。谓持之与犯二种无作。持即
是善。非馀两等。准前说也。
昔解总就三业等者。云律师言。离身三耶。名身止善。
屈身礼拜。行檀布施。名身作善。离口四过。名口止善。
赞叹三宝。读诵等业。名口作善。意离三耶。名意止善。
脩慈等观。及一切善。名意作善。疏主不存者。以非制
教之所要故。且如不施。而非破戒。智论第十云。迦叶
佛时。有兄弟二人。兄持戒不施。弟布施不持戒。至释
迦文佛出世。兄得罗汉。乞食不得。弟作白象。受王供
养。故知不施非是犯戒。智论七十二云。受十二头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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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名为戒。能行则戒庄严。不能行。不犯戒。譬如布施
能行则得福。不能行者无罪。头陀亦如是。
不安坐受食者。提舍尼中。第四戒是。
身口合说者。前受持衣钵及造房等即是。无劳远觅。
举斯两犯皆是作持者。忏悔法即是作持也。
故文但意不犯者。如条部文。六群见恒水中有流船。
念言可盗此船。不劳身手。白佛。佛言。伹意无犯。而不
应生如是意。
以色碍故无未来成者。不煞如定道戒。亦是色法。有
未来成。异熟生心。虽是心法。无未来成。言未来成者。
谓有法前得也。此义如上受缘之中。巳分别竟。无劳
异释。
若随准说作与无作俱应二世成者。受体作戒。一念
落谢。随中作体。容相续起。应二世成也。觉释不堪记
之。
通持别犯者。既不可得顿犯诸戒。于中犯者是别犯。
馀不犯者。名曰通持。疏意且然。此未尽理。自有意中
宜生恶寻。不拟动发身语业者。未名别犯也。
三识三心一切得成者。古来相承。谓五识。五意识。及
第六意识。为三也。此准成实宗中。识创缘境。但了总
相。名曰识心。次取像貌。名之为想。次领受此苦乐俱
非。名之为受。次起贪等。名之为行。五识次第。既引四
心。五识之后。有意识生。亦望创起。名为识心。次想次
受次行亦尔。其独意识亦起四心。准前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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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俱有者。教他止犯。望自亦名止犯。
五识行心者。若从五识。引后行心。义则可尔。谓成实
宗。行心一向唯在意识。五识之中。定无烦恼。自无行
心也。
或五意识或第六意识者。通云声闻不防意地。故取
五意识。不取第六意为善者。大迷法相。以五意识。亦
是意业。何但第六是意地耶。然今疏意。欲明五意。或
第六意。发身语业。五识不能发身语业故也。此亦且
依成实宗说也。
问所以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则无乃至止犯不先属
巳等者。疏中意说。本受戒时。誓愿离恶。受止持体。亦
誓脩善。受作持体。今在随中。前三止中。得成止持。顺
本离恶。不成止犯。违本脩善也。
止作并持者。由先受中。顿发止作一切戒故。今既不
污。故并称持。问前体状中。疏云。今可并就两教说之。
何故今此成就门中不明进趣。答既明制教。即显进
趣。至下通塞门中当释。亦可所成作持体中。即通进
趣也。
反却作犯可非止持者。止是遮义。由得法故。能遮作
过也。
不同旧释者。古师得法。作房是作持。全止不作。是止
持也。
要期断恶处中无作者。非律仪所摄善。表无表色。名
曰处中。且如要期。百日礼佛。心懈怠中。问无表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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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故。亦名止持。此止持得入馀三中也。
二持有二犯二犯无两持两持是塞二犯说通者。谓
犯得有长时之义。故得入馀三位之中。即说犯体名
之为通。此中通义。与馀门别。馀门通者。能包含他。名
之为通。此门通义。能入他中。名之为通。
德衣月五利无罪者。离衣宿。背请。别众。不嘱入聚落。
长衣不说净。于中别众一戒。是止持体。馀并双持。由
受得衣。五月之中。五利二持。体常清净故。一一持入
馀三中也。离衣杖囊。得法而作。并双持也。通云。此自
业门中。亦可四四十六。谓欲取水。先安漉器。
说戒日。不欲赴集。隐在房中现不在相。知有
音乐当来禁闭沙弥。安煞具
。后于四行。随作一事。彼四究竟是也
问此通塞门中。第三辨自业相成中明进趣。及以制
教于进趣。及以制教于进趣中。引长离等。以释其义。
于制教中。复引长离。二教何别。答二门义别。体亦宽
狭。谓望制教。应策进边。名为进趣。应防过边。名为制
教。体宽狭者。谓若制教必是进趣。脩戒学境是。然有
进趣非制教。摄定慧境是。故知成就门中。虽复不言
进趣之教。望策进边。亦即是有进趣之义。有馀所释。
不堪记之。
以其止等四行虽别具有作无作故者。加行之时。必
具作业。论其无作。则不究竟之时。若自究竟。即具二
种。教他究竟。唯有无作。是故不妨教他作。名曰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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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教亦然者。自止自作义则易知。教人止作者。教人
离煞。即是教人止持也。教人不说诤。即是教人摄卧
具。诵戒等。即是教人作持也。教人煞生。即教人作犯
也。
能悔两行当篇即通者。止作同用一药灭故。故云通
也。
此作持中通有馀三者。此即包含之通也。
又制教中亦通进趣者。如诵戒羯磨等。虽是制教。亦
有进趣义也。
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者。端拱不作十三并持。设
若作者。初房乞法。虽名作持。望不过量。仍是止持。半
止半作。故言少分。馀可准知。
但除不摄耳戒者。自此巳上。约大僧说也。
畜众等十八者。如下第六疏中料简。尼单提中云。同
戒有一。不摄耳是。不同十七。其受戒有五。谓取衣不
与受。不与戒。又受不与二岁。不与六法及本法。经宿
违敬有五。谓不请。不听。不恣。不依安居。不礼。不
为他灭诤。不结安居。被摈不去。不以二法摄受。不看
同活病。安居竟不去。不送淫女五六由旬。总
为颂曰。取岁六受受。请听礼恣安。安安灭摈摄。耳病
六由旬。
若尼作虽可通初篇者。覆他重罪。理须发露。故是作
持。
第四复无者。乞苏乞油。乞蜜石蜜。乞乳酪等。一向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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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也。
等就有中而亦是狭可知者。谓就有中。但有摄耳十
八等。
昔解止犯境宽体狭等者。生罪之所。名之为境。即三
学是也。所生之罪。名之为体。即不学无知也。
唯犯第五者。理实第五篇中。无此吉罗也。
亦是其狭者。亦同前制教门中。止犯狭也。
作犯境体俱宽等者。生罪之所。名之为境。即戒学是
也。所生之罪。名之为体。即淫盗等。一切作犯是也。今
师意。境体亦同前释。
又言不一心两耳听等者。如意不摄耳听得提。于上
复增无知吉罗。觉云。由先不听。后缘不了。名曰无知。
即此无知。得波逸提。南山释言。无知有两。一者根本
不学而后无知。即得提罪。二者先诵今不利无知。得
吉。今详。如章释者好。
类似无知者。谓如有人。勤勤学问。力未堪知。虽缘不
了。不得罪也。
二止吉罗者。谓不学及无知二吉也。缘而不了。复结
无知。今详不然。若使终身不以心缘。岂可终身不犯
耶。今解。于不了心中。随犯一戒。随得无知。故下文言。
我说此人愚痴。波罗夷僧残乃至恶说。崇师亦约缘
不了边。不应理也。
其犹嘿妄覆藏者。如径明相。或径问缘。犹如缘而不
了。是疏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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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止犯者。谓止法。作事者。如造房也。亦有单止法。如
止诵戒。或单止事。如安坐受食。
对事止法者。如畜长衣也。
若约事成有并不并者。长满十日。房巳泥成。俱时得
罪。故名为并。不并可知。
制教分齐约前事者。如畜长日满等也。
望义宗以辨者。经律论中。但与律仪宗旨相应。并名
义宗也。
护根戒者。即根律仪也。
次二内凡者。要起燸等善根方便内凡。今护根戒。始
于初业。终于无学。不局内凡。其定其戒若起燸等。可
言内凡。若无燸等。纵得四禅。亦非内凡也。
前二果依未来禅者。谓初二果。决定不得根本四禅
故。必定依未来禅。起无漏道也。旧名未来禅。新名未
至定。谓是初禅方便也。通云未来禅者。谓中间禅。甚
可怪笑耳。
经云四种不尅十利者。涅槃三十六云。有四善事。获
得恶果。一者为胜他故读诵经典。二为利养故受持
禁戒。三为他属故而行布施。四为非想非想
处故系念思惟(谓唯求世间极报也)。是四善事。得恶果报(此四事中。
意引第二證成疏义也)。
第一道者。三业菩提。皆是第一道也。以出世故。
持乃千差者。应约时辨。如付法藏第二卷说。商那和
脩。度优波鞠多。与受戒巳得罗汉道。便自念曰。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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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者。巳睹法身。未见如来相好之身。思惟是巳。深生
哀变。尔时有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见如来。优波
鞠多。知彼见佛。欲至其所。尼闻欲来。即以一钵。盛满
中油。置户扉后。鞠多入时。弃油数渧。共相慰问。然后
就坐。问言大姊。世尊在时。诸比丘辈。威仪进止。其事
云何。比丘尼言。昔佛在时。六群粗暴。虽入此房。未曾
遗我一渧之油。大德高胜。世人号为无相好佛。然入
吾房。弃油数渧。以是观之。佛在时人。定为奇妙。鞠多
闻巳。极怀惭愧。尼言。大德。不应自耻。如佛言曰。我灭
度后。初日众生胜第二日。三日之后。盖后卑劣。如是
展转。善法羸损。况今大德。去佛百年。虽非威仪。何足
为怪。次应约处。人趣三洲。有木叉戒。南州最胜。厌背
情猛故。馀可准知。
学人有故犯义者。然定不犯淫盗杀妄饮酒五戒。所
馀容犯。然决不入三恶道也。
凡人犯重者。如顺正理六十五颂云。愚作罪小亦随
恶。智为罪大亦脱苦。如团铁小亦沈水。为钵铁大亦
能浮。
二止咸然者。制教及进脩二止也。
误全非犯者。此中是错。以误名说。问若错不犯。众学
律文。若不故作犯突吉罗。义云何通。答言。非故者。不
作故违圣教等。如章释之。
馀无馀者。夷是教无馀。残等教有馀。四不可治性无
馀。所馀性有馀。忏不忏准此而说。改名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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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二二十一者。下增二文。以夷为头。历馀六聚。即成
六句。次以残为头五句。乃至恶作为头一句。合二十
一句也。母论四不可治。如上偈序记中巳引。见论十
八偈云。五罪可忏等。三句如章。第四句云。如来分别
结。
解小非小随小等者。此言到也。彼论云。偈曰。解小随
小非小戒。释曰。佛世尊立戒。有三品。小戒者。僧伽𦙁
施沙等。随小戒者。是彼不具分罪。非小戒者四夷。复
次小戒者。诸戒中自性罪。随小者。诸戒中所有制罪。
非小戒者。四夷等。明了疏中释前复次云。有残
罪非极重。故名小。五部罪家三方便。并是成就根本。
及随顺根本。而由轻故。名随小。夷极重故。名非小。释
后复次云。此中不论方便究竟。但于诸戒。若有残中
是性罪者。悉名为小。若是制罪。名为随小。夷是非小。
论言等者。等取出血破僧。此亦大重。亦是非小。故言
等也。
遮法中四者。遮犍度云。破戒。破见。破威仪。破正命。四
妄语者。如增四文夷残提。及毗尼阿毗婆罗妄语。第
十疏释云。阿毗婆罗。谓是轻心。杂碎戏笑不实语(未详
何据)。一时有心中。第三句。初犯重。馀三轻者。谓成巳有
心。馀二无心也。然煞盗妄成巳有心。谓起随喜自庆
之心。理合得吉。然得他物。理须还主。若当不还。计宜
得夷也。
及学所学者。如说相云。汝当学问诵经等。此即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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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也。
亦有通制听者。犹如三衣。制今常持。若病等缘。听乞
法离。若尔。无法作房。制得残罪。复听乞法。义复是听。
应通制听。与离衣何异。答伹欲作房。无时不听。故即
一向听明所摄。欲虽离衣。无病等缘。非是常听。故不
同也。制不过量。听如量。而乞法即同也。
专对两教中可学不可学事等者。且疏主意。言可
学者。如造房衣。身手量度等。及发口言诵戒。诵羯磨
等。斯事皆须身语学作。名曰可学。言不可学者。不可
身作。淫盗煞等。及不口言。妄谤绮等。斯并不可身语
学作。名不可学。然不可学。唯是制门。
可学之中。通于制听。即知听教唯是可学。
于中义通学法学事。制教通收学及不学。学
中亦通学法学事。不学唯是不学其事也。不
可学中。唯是止持。可学之中。自有二别。若
是制门。具二单持。若是听门。具二
双持。以犯及持。皆准上说。此中
以略义记之。一者以学不学。配于制听。二者以听及
制配学不学。三者以学不学。配二持犯。明记此言。疏
义自显。若更烦释。翻合杂乱也。
然制教少分谓除可学也者。以制教中不可学事。须
止成持。其可学事。受食等类。既不得止。故须除也。
不望于法者。于听教中。作事之法。于制教中。单论其
法。并不可望而说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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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制教少分不望于事者。不望不可学事而说作也。
其制教中。应来者来。乃至受食。可学之事。既复作持。
章中疏略也。
亦有作法作事义者。此通两解。谓约开合。且言开者。
一者作法。如说恣诵戒羯磨等。二者作事。如受食不
安坐受食等。言合者。谓加法作房等。然宗
明作法者。谓听教中。法强于事。以要须法而作事故。
又制教中。法多于事。既并法强。所以就强宗明法也。
上止持亦有望法义者。准前作持。此应说言。亦有止
事止法义。然疏但言望法者。以其止事易故不明。若
欲释者。亦有开合。且言开者。一者止事。如止淫等。二
者止法。如有外界诤比丘来。止不说恣等。言
合者。止房长事。法自然止。
以止事为宗者。一者事强于法。以止作房法自止故。
二者事多于法。淫盗等事皆须止故。上来止持。有馀
所释。约离盗等。起少欲观等。名为望法者。不契戒宗。
复非是止。故不堪记。
故该两教中事者。理但该于听教可学。制教不学。而
不可该制教可学。以受食事非止持故。故复疏略也。
问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学事者。以其听中可学
法事。制中可学之事。共许是作持收。故但须问不可
学事也。答中两教法。及两教可学事。须脩也。□品别
义。然此门中。古今诸师。义意虽异。然作句法不过三
种。故先立图。然后辨其诸师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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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句 上品一句中下各四句
* 识事识罪
* 识事疑罪
* 识事不识罪
* 识罪疑事
* 识罪不识事
* 不识事疑罪
* 不识事不识罪
* 不识罪疑事
* 不识罪不识事
* 第二九句 三品各三句
* 识事识罪
* 识事疑罪
* 识事不识罪
* 疑事识罪
* 疑事疑罪
* 疑事不识罪
* 不识事识罪
* 不识事疑罪
* 不识事不识罪
* 第三九句 逆数初九即是也或为八句者除下品一句
* 不识事疑罪
* 不识事不识罪
* 不识罪疑事
* 不识罪不识事
* 识事疑罪
* 识事不识罪
* 识罪疑事
* 识罪不识事
* 识事识罪
右三种九句。后若引用。即名初九中九后九也。次辨
诸师意异者。辨昔义中。初师即是昙覆律师。律师乃
于淫戒之中。明作犯一九。即中九是。第二篇前。明作
持九。即初九是。然于九十。以彼小妄两舌等戒。应止
持故。二敷卧具应作持故。约彼九十。先明止持九句。
即初九是。止犯八句。即后九是。二不可学止持。即中
九是。三可学作犯。即初九是。四不可学作犯。即中九
是。五可学作持。即初九是。六可学止犯。或九或八。即
后九是。此后九中。若九与八各别说者。即六九一八
也。然毕昵陀言可学不可学者。亦与疏主意趣不殊。
如上略释。问何故可学。或事为头。或罪为头。不可学
事。唯事为头为诸九耶。昔师答言。可学事罪。俱可学
故。心缘事罪。先后无唯。然不可学唯罪。可学事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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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诸比丘先作事故。圣制与罪。故不同也。问昔义
不越三九。各依何。答准诸师意。诸立中五。皆依境想。
若立初后。但是准义。而不依文。且如首律师。不可学
作犯。即中九是。彼自难云。问根本不识事。三句无罪。
便是六句。何故云九。答若就根本。实应有六。然根本
上不识及疑。亦有犯故。若尔不识事识犯。即是无罪。
但应有八。不应言九。答句法相从。为九无失。准斯立
义。诸依中九。即依境想。所馀九句。不依境想。诸师大
同。然不依境想者。缘事三心。谓缘房衣尺量之心。了
知七搩等。名之为识。犹豫不决。名之为疑。一向不了。
名为不识。然疏主破。大意有四。一者据双持破。双持
戒体。既是一体。何用别立二九之异。即显昔师繁言
别立过也。二者约境想破。谓初后九。乖境想文。即显
昔师无文孤立过也。虽知昔师不依境想。意难昔师。
汝立中九。既依境想。立初后九。何以不依。若言初后
就房衣等诸可学说。岂房衣等无境想耶。既亦是有。
何须不依。此即以理逼之令依。非谓古师皆依境想。
大意如是。
止持无轻重者。若使犯罪。可论轻重。今既明持。故无
轻重也。
识法识犯者。若依昔意。谓识七搩等。了了分明。若依
后门疏中破意。欲令古师依境想中。初句立为识法
识犯。复由此中。辨止持义。故知即是自身不作。但是
缘他馀人作房。起境想等。自馀疑等。准此应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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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除不可学事虽疑不识一向不犯可知者。谓缘罪
边。是可学处。结罪如上。而缘事边。纵疑不识。亦不结
其不学无知。此谓境想疑与不识。由心谬起。不由不
学。故言不犯。此即古师释不可学意也。准疏主意。如
犯淫盗等。贪爱等事。不可作故。名不可学。其中纵有
不识疑等。岂容有犯。若从对法事应为二九者。若准
昔意。法谓心缘白二如非。事谓心缘尺量应不。若准
疏主破意。法谓乞法。事谓作房等。约境想也。
止犯或九八言九者。缘法缘事。古今意别。一同次前
而说也。
言八者。对教行不学者。谓自身一向不作房等。然亦
汎缘白二教法。及缘起行尺量事等。并缘诸罪。以起
疑等。是古意也。若疏主破意。谓缘他人作房等。境想
也。
辨非门
于中总有五重辨破。谓于昔师六九一八之中。一者
约第三第六不异为破也。章云。不
异煞戒。境想上三者。谓设许汝取过量者。即是单犯。
理应九句。作何用依初九作耶。
二者约第一第五不异为破也。
章云。若就名体各别止持者。谓都不作是也。章云。然
亦不得即摄同体止持者。此中亦字。意显不由。止名
是同。即令别止。亦摄同止。故云然亦不得即摄也。
明在双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为九正持之名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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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彰者。别体既无摄同体力。故我难汝双持之中。所
以但言作持为九。止持之名不彰耶。若言及过量境
想是单止持者。谓不过。不过想。不过疑。不过过想。即
是反过量境想也。
论其阶品。还同煞等反作犯。以
明止持即彼中摄者。谓若许汝依单止持者。即应在
汝。六九之中。第二不可学止持中摄。应依中九。何须
别立。
三者单破第六也。对事翻行者。谓对作
房之事。翻乞法顺教不犯之行也。
上品四残等者。
若准昔意。缘尺量等起疑等九。皆犯残。义即无失。若
依境想。理如疏破。然破意者难知。古师不约境想。但
以房等文有境想。应同不可学。作犯依境想立。何意
独令房等不依境想立九。若言不可学中巳依境想。
于可学中别依馀义者。即应更难云。不可学中。虽依
境想。彼不能摄可学境想。可学境想。何不立九。故违
理也。作犯准文。
九唯识事。然彼通三此亦应尔者。
例破也。谓彼作犯。亦应九句皆唯识事。然彼既许通
识等三。此亦应尔。以此彼文。俱有境想。何故不同耶。
若无文孤立。义成虚搆。若境想又乖文次者。疏主进
退破也。谓若进就别义立者。即是无文。亦是孤立。谓
可学中。许就别立。其不可学。不就别义者。即是孤立
也。若退就境想者。翻到如是。复为非理。故知进退皆
违理也。准此详之。上来皆是双遮而破。而崇一向谓
此先宗。专依境想。破彼昔义。复有恶言。大相陵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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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道。岂得然乎。
四者单破第五。
五者单破第一。颂曰。三六与一
五。单五一假入。双中明理同此坏者。若许别立。应依
中九。假入双持。亦须依于境想。还须依于中九。别体
之与双持。破既不殊。故言同坏也。
显正义门
今师五九。或六九。多依中及依后九。全癈初九。而不
用之也。一者作犯。对可学不可学二事。合为一九(唯是
制教)。二者止持。约二事(唯制教也)。三者双犯及单止犯。合名
为止犯。唯可学。四者双持并单作持。合名为
作持。唯可学。五者或立别体止持。唯可学。
六者进趣脩习。止犯八句。作持一句。合为一九。
前之五九唯依中九。后之一九依于后九。章云。
前房过量境想是可学事者。崇难云。若以淫等事不
可作。名不可学。是则过量亦不可学。如何过量是可
学事。今详。过量名可学者。以手执尺量知过量。此事
可学。不同淫等。不许以身造境而犯。以造境事不可
学故。名不可学。故不同也。
又复齐是止犯作持为宗者。尽理为言。名双持犯。就
胜为言。但名为止犯作持也。以先止法。后方名犯。要
先作法。后方名持。就初为名。即名止犯作持故也。
或可别体止持等者。若据句法阶降。同于可学作持。
理应不须更别立九。但由汎缘他造房事。其相既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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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复别论。义既二途。故言或也。
若根本不识便无下品者。谓本迷人为杌想煞。或复
过量作不过想。由本迷故。便无下品不识事三。更细
论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后心之吉。还成九句。
若同趣为异境。虽是不识事。而义同识事。人想不亏
故。
缘人之心有长短者。疑心数数亦缘本境。名之为长。
此判为重也。想心一向。弃本想馀。故说名短。此判为
轻也。
若对可学缘事疑不识等两全三句更加十二吉罗
者。计理不然。疏主若约境想立义者。缘事疑与不识
心迷谬时。制不由巳。何由乃结不学无知。且如迷人
为杌。过量作不过想等。岂由学问使无此迷。何因乃
结不学无知。又疏自言。事上三疑三不识。谓是方便。
岂有得方便罪。而由不学无知而得耶。故不合理。
罪上三疑三不识是究竟者。谓不学无知。皆是果
罪。
十二愚痴亦同究竟者。缘可学事十二种。不学无知
吉。知亦同缘罪二吉。是究竟也。
若过量事疑不识者名同犯吉者。此明止持。何得过
量。以其过量是作犯故。答谓实不过。而心疑过。故无
失也。然寻其况。似脱不字。应言不过量事也。
倍加前二者。前不可学作犯止持之中。唯缘罪边。结
与不学无知二吉。今此可学。非但缘罪结此二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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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缘事。倍加前门不学无知二种吉罗。故成二十四
也。
境想所不出者。谓律文中。诸戒境想。皆合六句。第六
一句。文略不出也。
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者。衣犍度中。有比丘有比丘
想。分衣不成分。得吉。有比丘疑。分衣不成。得吉。有比
丘无比丘想。分衣不成。无犯。无比丘想成分。得吉。无
比丘有疑。成分。犯吉。无比丘无比丘想。成分。无罪。
受衣六句者亦如是。
对作法仪轨者。直缘七搩等。事有识疑不识。即成缘
事三心也。
对成不成说者。望心说也。如不处分处分想。本来无
法。而谓法成也。又不处分疑。本来无法。而心疑法为
成不成也。
为是其止为是其作者。今此作持。为句法式。理实同
于止持阶次。并是依于中九法式。然望文取即不同
也。如前成立止持翻犯。句句相当。作持翻犯。乃取境
想第六句作。若其不作如此辨异。为是其止。为是其
作。既须分别。故不同前也。
对犯上辨异亦不类前者。谓前作犯对犯成不成。因
果罪上辨其疑等。今此作持对尺量上识疑等辨。故
不同也。
一如反多非者。下旷彼疏中广辨。且略举者。如城诤
犍度。非法自言。对七聚为四十九句。如不犯夷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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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七聚。即为七句。乃至不犯恶说自言犯七聚。七七
四十九。若如法者。实犯七聚。各相当说。即是七句。反
四十九句也。
持之体相隐在犯文之下者。谓一一戒释相之中。先
明五众成犯。方言不犯者睡眠无所觉知等。今指其
文也。
总解巳竟者。今详。前来非无妨难。且顺章疏。不暇繁
论。然崇立破。如破迷记巳广分别。故今且止。
十门义
三毒起成者。诸经论中。皆约十不善业。辨其起成。今
此律中。直辨四戒。不得全中。皆约十不善业道。辨真
起成。今此律中。直辨四戒。同经论所说。煞直故人盗。
唯满五。淫一切断。妄唯大妄。故不全同也。经论文多。
不可具叙。且略指文。如婆沙百一十六。善生第六。成
论十二十不善业道品。杂心第四。俱舍十六。彼皆广
说。论其大况。加行皆由三毒而起。究竟不定。俱舍颂
云。煞粗语嗔恚。究竟皆由嗔。盗邪行及贪。皆由贪究
竟。邪见痴究竟。许所由馀三。婆沙两释。前释
同俱舍。后释云。后有说者。欲邪行不定。谓若欲令要
出。不净。方成业道者。则三为加行。由三究竟。所馀业
道。皆以三为加行。由三究竟。由三加行。诸文广
说。不繁录之。然律罪名望业道罪。或宽或狭。如破迷
记。彼巳略明。此不繁叙。
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者。古来诸师。虽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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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寻其意况。似未得意。且如心论第四卷云。自在者。
口语仙人意所嫌而煞。谓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
自性异故。事不究竟。古来释云。此破外人义也。
谓成实师身口异业。皆能互造。杂心论主遂即破云。
业性异故。谓身三支。口具四过。其性各异也。又云事
不究竟者。此是释通成实论主难也。难云。若业性异。
而令煞生唯是身业者。如自在者。口语仙人意所嫌。
岂非口煞耶。答口业意嫌之时。前人未死。故云事不
究竟故也。谓假护仙鬼神。打煞一国。及假使人打煞
前人。若尔。师子吼煞兽。然
夫咄煞人。何有身业。答以身力强。吼咄方死。若尔。深
河诳道浅。何有身业。答诳时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
中。亦是身业。若尔咒物过开。何有身业。答准多论判。
咒神力持故也。若尔妄语现相。岂非身成。答假他口
业。唱言坐起。故非身业。通律师云。若尔造书置。他人
见即解。何有口业。故知理推然。是一宗也。今详。诸师
以护仙神身业然故。遂判以为仙人身业。若尔仙人
便受他人煞生之罪。是岂容他作我受果耶。妄语现
相。似他口读判我口业。亦同此破。今应更释。萨婆多
意。遮意业不能煞生。不将他身判我身业。谓身业者。
必不待馀。即能断命。今仙意愤。乃假他身。故知意业
不能亲煞。若尔仙人得煞生罪。既非意业。又不许以
他身判业。将何以受煞生果报。答意业既非亲成煞
事。故假他身。煞彼为缘。发生仙人身中无表。以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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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深河诳浅。亦假前人入死为缘。发我身中身业无
表。乃至造书置他。既不即能令他耳闻。故知身中不
亲造语。还假他读领解为缘。生我身中语无表业。故
云业性异也。不同大乘经部成实。皆许意愤亲成煞
生。不假身中别表无表。故不同也。故二十唯识颂破
小宗云。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罚成大罪。此复
云何成。真谛三藏云。弹宅迦是王名也。彼时有仙。
未获五通。先有妻室。颜貌端正。与世无双。彼仙后时。遂
得五通。山中禅思。每使其妻营办饮食。弹宅迦王。入
山游戏。遇见仙妻。问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王
言仙人既巳离欲。何用妻乎。即钱入宫。仙人食时。望
食不得。问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将去。仙人往至王
边索妻。王不肯还。云汝是何用畜妻。仙云。我令供给
饮食。再三不还。仙便生忿。于其夜中。遂雨沙石。王及
国人悉皆死尽。此国俄顷遂成山林。如是等处。空寂
无人。既由仙忿。岂非意业成煞生事。萨婆多故云。护
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为煞。遂即破云。意罚成大罪。
此复云何成。此意说云。昔有长者。名邬波离。来至佛
所。佛即问言。汝颇曾闻弹宅迦林皆空寂不。长者白
佛。此由仙愤。佛言长者。故知三罚。意罚为大。谓由一
念。煞一国人。岂容身业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弹宅迦
林。为成意罚。汝萨婆多何得执言。护仙鬼神。为仙煞
也。问大乘等宗许意成煞。何故经中煞生业道皆名
身业。答从多分判。多由身煞。非谓意业不能煞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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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口业或身动。业性异故。著身
口业故。尼教僧漏失。尼得兰罪。尼自
漏失。尼得提罪也。
犯不犯四句者。自犯他犯(教人买卖是)。他犯自不犯(使尼浣故
衣是)。俱犯(煞盗等是)。俱不犯(作馀食法以敕人)。两个四句者。能重所
轻(谏调达时。作白未生见。教令莫舍。调达得吉。能教兰)。所重能轻(教人行淫)。俱重(俱有
盗心。盗得满五)。俱轻。擗地能犯所不犯(能教有盗心。所教无盗心)。第二句
俱犯俱不犯。
又复天物人应无用者。智论三十八云。四天王衣重
二两。忉利天重一两。摩天十八铢。兜率天十二铢。化
乐天六铢。他化自在天三铢。色界天衣无重相。既
全轻薄。故无用也。
时久生瞋者。下文那迦波罗。恐怖世尊也。
盗诳畜生并得吉罗者。准鼻奈耶。盗畜得夷。此律无
文。亦应能变。盗之得兰。不变者吉。诳畜生者。律有明
文。变形得兰。不变得吉。文义既尔。故使章中不劳问
答。
上二多智者。人非人二也。断命夺财。夷兰各等也。
畜生阶四夷兰提吉者。淫夷也。煞兰提也。盗诳吉也
。
自施自悭等妨者。谓作难言。若无自盗。应无自悭。何
故经言。世又有人。身不衣食。命终当堕等耶。答悭结
或盗约损他。若尔既有自悭。应有自施。答施据舍财。
宁容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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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论异境者。巳下并局。据异境上罪也。
尅漫并犯轻者。尅漫名异体一。如上巳辨。错误义别。
亦如上辨。
错误对妄语所称法者。如章中释。然祟引十诵五十
一。问颇有比丘虚说。圣法不得夷耶。答曰有。比丘欲
须陀洹。误说斯陀含。伽论第八。欲说须陀洹。而说斯
陀犯兰。今许。此据欲称此圣。错称彼圣。理合犯兰。岂
能破此错称凡也。又详善见。不同十伽。故善见十二
云。欲说第一禅。发语我入第二禅。此是语误。第三第
四禅亦如是。悉犯重罪。十种七句。非受具人离
处。谓舍戒作非具人也。
嗔境虽二者。情非情二也。
得罪不等者。若煞非情。不犯夷也。然于情道。复应兰
释也。
诳要有心者。境若无心。不成虚诳也。崇云。不识文由。
故作斯释。婆沙一一三为加行。云何乃云贪心起于
前两等。今详。此约四戒。彼据业道。又就显胜。有何不
识。此如破迷记中广巳破讫。
五年冬分等者。西国月法。先黑后白。准此数之。正月
半后方是正月也。
不同五十二戒。接俗不断自妻。制淫不尽。故在第三。
若尔沙弥都禁淫应初制。答沙弥年幼。淫总未生。小
儿乏慈。煞为初首。此准初缘为语。如未曾有经。罗云
出家。始年九戒。是沙弥之道也。至今。西域七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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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诸沙弥等。采华供养罗云也。今详。未曾有经。是为
经也。又详次第义者。或可更释。制后后戒。以防前前。
煞之与淫。俱有初义。淫煞谣煞诤初。同前夺释。思之
可解。
五支戒者。涅槃十一云。一根本业清净戒。二前后眷
属馀清净戒。三非馀恶觉觉清净戒。四护持正念念
清净戒。五回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戒。
不造二业者。不造五中根本业及眷属也。
多论云以结戒等者。彼第二卷。三种通缘。今
详。犹恐未足第四应加随违制。脱辨通缘。即应通摄
诸因果罪也。诸戒别缘。即开此第四作之。
或无罪者。先舍戒而后犯也。
怨逼阙缘者。阙初缘。容可同前自犯阙缘。若阙第二。
亦容自犯。阙三四缘。即全无犯。戒阙第三。容逼非境。
得残第四。
阙别有四者。谓境强缘差。境心息故。不身境合也。若
准怨逼。又除心息也。
解毗那耶为四者。梁朝摄论第一云。复次毗那耶。有
四义应知。一人。佛世尊依此立戒。二立制。巳说
过失。大师集众立学处。三分别。
巳略立。更广解释解。四决判。此立制中。云何犯
罪。云何不犯等。问与第三何别。答前辩
戒本。唯显犯相。此中第四。通释开遮也。增五疏释。与
此中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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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初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等者。有馀破云。此中未
结如何酬诸。人即释言。至久住来。是结戒结。欲说巳
下。下正结戒。今详。疏释理亦无如。谓生十利。是结戒
家功德想也。第二欲说巳下示其说律。并无违失。而
崇浪破。不能繁叙。
文言尔时世尊者。多论第一。问契经阿毗昙。不以佛
在初。独律诵以佛在初。答曰。以胜故秘故。佛独制故。
如契经中诸弟子说。有时化佛说。律则不尔。一切
佛说。是故以佛在初。有如契经随处决。律则不尔。若
屋中有事。不得即结。必当出外。若白衣边有事。必在
众结。聚落中有事。亦在众结。五众有事。必在比丘比
丘尼边结。是以佛在初。
圣住等者。智论第四。云何名住。身四威仪。是名为住。
复次三种住。六欲天住法。是为天住。梵天等
乃至非想天住法。是法梵住。佛辟支阿罗汉
住法。是名圣住。于三住中。住圣住法。怜悯众生。
住王舍城。复次布施持善心三事。故名天住(并是散善。是生
欲界天因也)。四无量心。故名梵住(此四无量。唯在色界)。空无相无作
三三昧。名圣住。圣住法。佛于中住。复次
四住。三住如前。第四佛住。佛住首楞严等无量三昧。
十力四无所畏。十八不共法。一切智。如是等种种
诸佛功德。是佛所住处。佛于中住。见论山鼠第六卷
也。
多云求得者。彼论第一。父母求诸神祇得。故名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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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论名善与者。论疏云。须陈那。翻为善与。其父母无
儿。供养鬼神。从之乞儿。乃感鬼神为作因缘。令其得
儿。其母梦见。有一夫人。怀抱一儿。须提那母语夫人
云。我今无儿。愿以与我。彼遂与之。别有夫人。来欲夺
之。须提母云。彼与我儿。与儿夫人。即是此夫人之姊
也。其闻姊与。欢喜不夺。赞云善与。因此有娘生。便为
字也。
五家者。见云。王贼水火及恶子也。
馀悉不论者。祇律第一云。信家非家。舍家出家。善见
第六云。往到佛所。便求出家。从罗睺出家之后。父
母不听。佛不许度。是故佛问父母听汝不(彼方还家。求父母听。
乃至)。问曰。为是如来度。为众僧度。答曰。比丘度。是时佛
边有一乞食比丘。佛告曰。可度须提。与具足戒。唯此
便是问遮之后。定是羯磨。疏言馀悉不论。故不尽理
也。
二损者。比丘失利。亲族无施福也。两益反此也。文言
但汝父财既多者。了论疏云。其家大富。若以财物䨱
地。在东望西。不见西人。若积聚之。亦能次人两边相
望。亦不相见。
文二可知者。一重举财劝。二母如是再三巳下。正举
色劝也。
经与凡夫为喻身口如釜等。母经第七云。云何烦恼
名为犯义。如器中著水然大湿出烦恼火。能令身口
放逸作不善。是名为犯。西音者。明了疏说也。又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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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五岁。母遂遣送与须提那。父子相念。不复肯还。年
七岁度儿出家。出家后即得阿罗汉。其母闻儿出家。
亦即出家。亦得罗汉。须提既见毒妻儿得圣。又见诸
同行人得圣者众。而犹不得。自念其身。我曾不懈。何
独无独得。愁忧不学。问诸同行。诸同行人语云。汝宜
自观。有何过失。遂说昔事。比丘呵责白佛。佛因立制。
须提那于佛得道后即出家。尔后少时。遂即破戒。破
戒后经八年。佛方制戒。
续种者。祇律第一云。其家义言。本为乞种。故今当立
字名为续种。文言尊者种子者。尊者即种子。持业释
也。五分第一云。是兜率大威德天受胎。时地神告虚
空神言。迦兰陀子。于未曾有僧中。作未曾有事。空神
告四天王。四天王告忉利天。展转至梵天。首律师云。
上下呵人。总有十种。佛及七众。非人畜生。
若理趣时情等者。谓若深理。事即难知。今既同后所
呵。明知可有了知之分。在巳身立也。
思前重贪等者。此是依成论宗义也。然所是心差别。
识想受行。次第而起。不同大乘及萨婆多。于一刹那。
心王心所各别有体也。此贪受等一切烦恼。皆是第
四行心中摄。然行心中亦次第起。以先起贪。次方成
业。业即是思。贪于先起。故言思前。馀句准此。文云世
尊尔时以此因缘者。首云。向上有二因缘。一者以须
提那犯因缘。二以诸比丘白我因缘。向下有三。一者
集僧呵责因缘。二集僧制戒因缘。三对众呵责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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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鉴诫因缘故。
佛成观者。并是略录。多论第二云。为肃现在将来弟
子。凡是僧事衣。问有力无力。问众详宜不得专独(论文
也)。
五种僧。多论第二云。群羊僧者。不知布萨行筹说戒
自恣羯磨。一切僧事。尽皆不知。犹如群羊。故名群羊
僧。无惭愧僧者。举众共行非法。行淫饮酒过中食。凡
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无惭愧僧。别众僧者。如羯
磨死比丘物。以贪秽心。设客比丘来。不同羯磨。凡是
随心别众羯磨。名为别众僧。清净僧者。一切凡夫。持
戒清净。众无非法。名清净僧。第一义谛僧者。四果四
向。名第一义谛僧。
多论四过等者。彼诸第一。但有一四。义
合疑问。
多论四益者。此中别文。即是制义意中。通制之意。与
此中所引文同。然此言四益前言三者。彼除知先作
无罪。是故但三。以此一缘非通制意。不该第三。巳后
犯故。故彼除之。
情惧金刚者。五分第一云。诸佛常法。有五百金刚神。
待卫左右。佛问三返。不以实答。头破七分。情有所惧。
不敢拒[诗-士+?]。
且应有一何以故者。亦应有一何以故何以略教须
断欲法故言何以故多过故者。谓应接此第三举略
转释。文后即置此何以故何以略教须断欲法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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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后方言说欲如火等好。毒蛇三同七异。
下二转释单劝舍顺意者。前者科文总为四节。即下
二节文。为下二转释也。疏意向前取第三文。向后取
第四文。为下二转释也。翻此二种转释。即应言何以
故。何以犯毒。不堕恶道故。释言不违略教故。又应言
何以故以何不违教故。以毒非过故。如疏应知。文言
亦如树果者。有馀共引孛经云。恶从心生。及以自铁
生怡。消毁其形。树繁华果。还折其枝。蚖蛇含毒。反害
其躯。多论第二云是愚痴人者。佛大慈悯。兼无恶口。
云何言愚痴人。答曰。佛称实之语。非是恶口。此具缚
烦恼众。具足愚痴故。二慈悲故。呵责折伏。如令和上
阿者利。教诫弟子故。称言痴人。言亦非是恶口。见论
第六。如来以慈悲心薄贱。佛言次痴人。空无所有。
佛见须提耶巳作恶法。以慈悲之心。而言痴人。譬如
慈父母。子作恶。亦呵骂其子。痴人何以作如此事。婆
沙十六。多复次释。不能具叙。一释云。有作是说。世尊
所以诃责诸弟子者。欲使来种善根者。能种善根。巳
种善根未成熟者。速能成熟。若巳成熟未解脱者。速
得解脱。若不可责。失此善利。故佛为此称言痴人。问
痴人是何义。为从痴生故说痴人。为现行痴故说为
痴。设尔何失。若从痴人生名痴人者。亦从贪恚慢见
等生。世尊何故唯言痴人。若现痴故名契经不应说
阿罗汉亦名痴人。如契经说。远去痴人。勿我前住。
又馀烦恼亦有现行。何故唯说痴人非馀。有作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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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痴生故名为痴人。若尔亦从贪等生。何故唯言痴。
答遍行故。若佛知诃阿罗汉等以为
痴人。于物有益。即亦诃彼。阿罗汉身亦痴生故。如契
经说。无明所䨱。爱结所系。愚夫感得有识之身。智者
亦尔。阿罗汉等说为痴者。有馀师说。现行痴故名为
痴人。问若尔者。契经云何通。答且契经说远去痴人
勿我前住者。是诵者谬。应如是说。远去苾刍。勿我前
住。有馀师说。阿罗汉等。亦现行痴。不染无知犹未
断故。问诸馀烦恼。亦有现行。何故唯说痴人非馀。答
前巳说言痴遍行故。
多种有漏处者。觉云。华严十地论。有二种业。一者招
生。要经三趣。二者若生人中得二种报。一妻不贞良。
二二相诤。今详不然。若以招报。若有漏处。持戒清净。
亦招异熟。应亦须呵。馀律馀论多言开诸漏门。此意
说言。与馀无量多烦恼者。为前导故。无量烦恼及随
烦恼因此而生。名多种有漏处。故多论第二云。开诸
漏门者。须提那。于劫初来。未有男女作淫欲事。而此
人于彼。最初行淫。作恶法根本。今佛法清净。未有非
法。而须提那最初为恶。作将来非法罪过之始。故言
开诸漏门。祇律第一。佛言耶舍。是为大过。比丘僧中。
未曾有此。汝愚痴人。最初开大罪门。未有漏患。而起
漏患。天磨波旬。常求诸比丘短。而不能。汝今最初开
魔径路。汝今便为毁正法幢。建波旬幢等。又释。无量
无数尤重烦恼。住汝身中。名曰多种有漏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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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宗义记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