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唐-法砺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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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沙门 法励 撰述

●安居犍度第三

善事故言听也。

第二白所依人巳下巳列安居法。对前总文。先解义
门。第一约时。第二约处。第三就人。第四对法。

先时分别。于中复四。一结夏非春冬。第二夏分四月。
结三非四。第三夏分有闰数。第四结时不同。

初门者。问若尼无益行三时俱提。比丘并吉。有利益
事。开行无犯。所以唯结其夏不结春冬者何。答夏中
游散。坏行义多。招讥恼重。所以结夏。春冬行者坏行
义少。讥恼复微故。不结春冬。是以文言听诸比丘三
月夏安居。即是夏中有法住。去时为益有法去。馀时
无益。无法住有益。无法去。

次第二门。问夏分四月。但结其三非。尽结第四月耶。
答有二义。□□□开不逮之流。若无缘者结前。或有
缘者结后。若尽结四月。唯四月十六日者。成夏。十七
日后不成安居。无四月□教法太急。事难常行。开其
一月。筹量进否。三十日结夏故。律言舍利弗目连。十
七日到。佛言听后安居。二为赏劳。若定结四月者。有
待之形无以存济。是以但结其三。开后分一月。迦提
五利故。律文。若前安居住。前三月不受迦絺那衣一
月。

第三有闰数不数。解言。脩道慕急。多日为善。不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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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足满三月。多论云。若闰四月。前四月十六日安居。
至七月十五日。于其中间百二十日。亦得尔。所日畜
两衣。两衣开畜。听含闰者安居脩道。故宜多日。若尔
既不听数闰。便非安居中日。闰中出界。得无破夏不。
解言。本结要期许不出界。今未满出者即非相续。界
内离要期处故。所以破。问如含闰受日。亦得四十五
日六十日在界外不。解言。安居局处。脩道慕多。故使
摄闰。受日出界有缘故开。非正脩道故。伹一月十五
日也。又复安居约三时辨。故使含闰。受日数日随日
不定。故但称法。问夏摄润者。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
日利不。今且一释。此五利宽奢。俱不摄闰。数满一
月五月便舍。不同安居。正是脩故。既知含闰。闰五月
六月百二十日。住闰四月者。结位有三。百则增减。前
四月百二十日。后四月随多少。五月定九十日。是中
或有安居。隔一月去时降一日。谓一人前四月三十
日结。一人五月一日结。若论去日。前人七月尽。后人
八月一日。若闰中三十日结。并与五月一日同。但可
结日有前却。去日同是八月一日。若对闰七月。结位
有三。五月一日巳前十六人结。但九十日。二日巳后
十四人结。百二十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时
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巳后十四人结。百二十
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时隔乃一月。至安居
隔十四日。去时隔一月等。可知。伽论安居有闰听数。
日满便去。今不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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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结时不同。为以夏四结三。故使结时有二三之
别。若前后分别。十六日是前。十七日即后。文證可知。
若三种分别。如增三说有三安居。谓前中后。前者十
六日。若十七日巳后。是中五月十六日一日名后。此分
相说。若通辨结时者。若当无闰一月中结。若闰四月
六十日结。其馀合同闰前。无闰一月结也。所以尔许
时中咸得结者。以三十日六十日。并是结时分故。不
同祇律。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此之二日成结前
后。故彼文行未至住处。路侧即依树车等安居。至明
相出。趣所住处。致后安居日应三说。安居安日不受
一越毗尼。又不结后二越毗尼破。亦不得衣利。又见
论。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后安居。为以
王者改法故尔。问此文何故一月六十日皆言得成
结者。以其三月悉足故。下文言后安居者。住后三月。
随前安居自恣不得数岁。住侍日满。

第二约处分别者。一释。依房蓝等安居故。文言。依某
聚落某蓝房等。又解依界。所以知依界为护。夏分齐
者。下文言。一脚入界。受日出界外。又背请成不成中
界外界内布萨。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等。又十律。有
比丘以床置四界内。往反不碍。后时不知何处取衣。
佛言四处各取一分。又云。众多僧房共结一界得安
居。应住何僧房。答随意住。祇律。因身子为饶益亲里
故。往那罗聚落安居。后不欲离世尊。因以白佛。佛言
从今听王舍竹园精舍那罗聚落。共作一布萨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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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子安乐住。白二法结。又身子那罗聚落安居日。日
往竹园。不堪持衣。又有比丘祗桓精舍安居。食后欲
诣开眼坐禅。或于彼宿。佛言从今祇桓精舍乃至婆
罗门林精舍。悉同作不失衣界。竹园那罗聚落。同结
不失衣界亦尔。令身子及诸比丘得安乐住。白二羯
磨结。准斯等文。明知依界以为护夏限分齐。虽复名
牒某甲蓝等。不即局此。谓举住处以取某界。然界有
二。谓自然作法。两处俱成。问自然安居得结界不。答
不得结。文言。安居竟应结界故。若尔。先在自然摄衣
界里。忽尔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假
自然衣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安居之法原来局界。
入界成安居。故结即破。问作法处安居。得解界不。答
不得解。解即破故。文言。安居竟应解界故。若尔解不
失衣界。即应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
依故。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处故。
入界园等。成安居。但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
界不成受衣。纵解衣界不失受法。

第三人分别者。何等人安居。谓五众故。十律优婆问
何等人安居。佛言比丘乃至沙弥尼故。此律尼三时
游行不安居戒。制五众罪。以其出家位同。咸废脩道
招讥义等故。问俱等安居具戒有数岁。下三不尔者
何。答以有师徒位别。依止分齐。教戒尼等。下三无此
故。不数岁故。房舍中。下三众等。以生年为次第。又问
具戒数年。不同俗年者何。答功德法故。取终不据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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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文言。听随前安居人一时自恣。不得数岁。

第四法分别者。汎论其义。略为四门。第一列数辨释。
第二教行分别。第三约就前后。第四与处相应。文近
分别。此四门中。初门约文说。凡安居法。或二或三或
四。亦可四者为七。言二者。谓前后安居。四月十六日
前。十七日后故。文言。安居有二种。有前安居。有后安
居。此对赏罚。谓前安居人。得五事名赏。后不得称罚。
若就结罪轻重。五月十五日巳上是前。十六一日是
后。前吉后提。今此前后者。专约赏罚。以定前后也。言
三者。谓前中后。如增三说。此等通约三十六十。以定
前后者。方尽其理。四月十六日前。十七日巳去。是中
五月十六日后。六十日同尔。

或四者。即此文是。分文为四。初对手安居。二诸比丘
住处无所依人巳下心念安居。三尔时诸比丘住处
巳下忘成安居。四时诸比丘往安居处入界巳下四
句。总名及界安居。对手中两。一前二后。言白所依人
者。谓所对作法人。是故下文言。无所依人听心念安
居。五分具列威仪偏袒等。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言
对前人故。言长老等。二自斥巳名。三明所依处故。言
依某甲聚落等随事。以称不劳并牒。如下依山窟空
树斫杖人等。类可知。四正明。要期作法而结前者。为
简于后。三月者甄第四月。夏者除春冬安居。正出要
期离游行之损。五房舍巳下断理资缘。令四方僧有
受用之益。立要慰勤故。如是至三除。蓝内安居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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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山窟处等。皆不须第五断理句。五分受安居者。
答言。我知十律。上座对下座。三说竟。下座言莫放逸。
上座言受持。下座作法亦尔。后三月亦尔。又须依持
律。夏是正脩。依第五持律。馀三时者。依于上四。僧尼
同尔。后三月亦如是者。谓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
称后三月为异。

第二心念者。以无所对故。与心念之名。准如说恣及
分衣等。要须口言。口言之法。律无正文。准对手说。上
五句中除初句即是。但下四句中。或白衣等处。又除
断理句也。问心念成安居。受日亦应尔。十律问。得心
念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五人得。谓坐禅人。阿兰若
独住人。远行人。长病人。饥饿时亲里边行人等。如布
萨自恣受衣受七日七日药与一请及净施衣。此等
七事心念得成。此律文于上七中。但有说恣。馀五无
者。谓须牒事筹量。故无心念。受日安居局处。不牒事
量宜。故有心念。心念舍请无其实益。展转须对真实
付彼受衣药等。受无时限。得待对人故。此诸事并无。
心念安居有限。恐越时[仁-二+只]。故开心念。

次第三忘成安居。先在此界。得客作法。而忘结者。此
不说忘成。今言成者。谓从外来要期求处。无人可白。
而忘不心念。但令与处相应。佛亦开成。是以文言。为
安故来便成。如说欲法忘说亦成。若忘不成罪者。如
忘不成覆。及无长罪。似有忘成。但后随忆要须作法。
不得即当发露说净。故不类此。如钵衣药受日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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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心念。何处责有忘成。故不同安居。若尔如发露
法。既有心念应有忘成。答安居局处与作法同。忘不
发露犹是覆藏。故无忘成也。馀心念说恣等。并以不
局处故。又时巳过。虽不更作法。不无有罪。分衣义通
局法为正。故无忘成。心念忏吉既无时限。业累须排。
亦忘不成也。五分十五日为安居。受房舍敷卧具。虽
不发心口言结之。亦得名安居。

次第四反界成安居者。凡言入界。谓作法僧界入园。
是自然僧界。此约位辨二界也。双脚界入两。一脚入
园故。文列四者。即事别为四。今且从双只两位。对疑
以开成。先举双入二句解者。前忘成等。入界经久。事
是宽容。但忘不心念。以先有求安居心。故开成安居。
今我入界园等。心实不忘。直以时促未得作法。为成
以不。佛以时中短促不同前二。又复不忘。异于第三。
汝既本有起此要期心故。入界园等及处相应。亦成
安居。次举只入解者。双入成安居者。义如前判。未详
我今始一脚入未全相应。颇亦成不。佛以转成。匆迫
遂本要心。赴此亦成。如上所论四句悉成。故使文中
并言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问双入成安居。俱出是
破。此义可尔。既一脚入成。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为益利故。一入开成。一出非破。若尔如入净地。亦应
一出勉宿一入是触以不。答触唯双入方犯。出但一
出勉宿。亦为益故。成易破难。又如受舍。亦益行者。受
难舍易。上来总相辨法。或二或三四。但二三者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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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约时分位。有二三别也。言其四者。是安居法。约前
二三时位中。开制不同故。有此四位。便隔碍横局法
者。竖通二三。斯亦位言有不通义。可以思知。自下三
门悬说。

次教行分别者。先就教辨。三藏之中毗尼教摄。教通
制听。听而非制。文言。听安居制故。若对过分别离作
过故。即名为制。今安居法对除心𠎝。何容非制。但据
位判。煞等有罪者。制今安居。本无罪者听。听中开
制。前二是制。顺教作法故。后两开成。并以时短故尔。
若正非正分别。一制三开。若作法不作法辨异者。前
两作法也。一二行分别者。谓是随行之中。其唯专精。
专精有二。此是作持。持说身口。前二通两。后二局身。
身口二业具作无作。论其体状如戒体中说。馀说恣
等。准同此解。故彼不更辨三前后分别。然以义求。四
中初二。通于二三。三十日六十日并用斯法。后二局
初后不通二十八五十八。以是开法。恐失前安居。虑
不及后故。所以开。若至十七日明不及前。犹有馀日
不惧失后。其间容豫。是故要须用前二法。既有位法
横竖。须辨开合。或四或八。谓对前后故。或十。谓对三
安居以辨。前四通局故。若离及界为四。即是七种。或
七或十四十六等。亦约三安居故。四与处相应。久近
者。前二作法。义通旧新行住二人。时中宽缓并用前
二。后之二开。谓局从外来行。没此界不获作法者开。
故言为安居故来便成。若先在此界。假有要心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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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为安居故来。前二中收。故无此开也。

第二次分房法文三。初至上座付与巳来分房舍法。
第二尔时舍利弗目连巳下至为未来故。受时前后
安居法。受房舍人。第三露处巳下明安居所依处。随
宜进否。前文分三。初至然后方受。举分房缘。文言安
居竟。此谓结竟。二从今巳去下差分房人。三差分房
舍人竟巳下处分之轨。对差人之初义分别者。一约
分时。祇律。十二十三日分。若处近十四十五日分。五
分。佛言应于春末布萨日。分房舍卧具。于夏初一日
结安居。又云听春末日夏初日分卧具。第二就处。一
是差人处。谓大界非馀处。二所分处。谓都集温室等
处。不应分。第三人分别。一所差人须具五德。二所为
人除恶人沙弥等。房舍法中安。隔著小沙弥不能护。
故不与房。受戒法中能护者与。祇律亦言。不得与沙
弥房。第四约法分别。白二差之。其处分之式如文。僧
处无偏。虽言共用。不应法者。不合令住。故言恶比丘
来不应与。言定卧具者。施心局定此住处故。言不定
卧具者。施心总与。情无局碍此彼之异。故言不定。

第二前后安居文七。一者开后。二列两安居。三自恣
前后。四数岁不数岁。五应遣不应遣。六对物进否。后
安未满听受夏衣。义同急施故。七卧具取否。

第三随所宜处文二。初明随处。二牧牛人巳下随人。
随人有五可知。此等并谓原作径夏住心。有缘故移。
听随彼去。然依人等。当所依之处。依二界护夏。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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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心许随移动。决无此理。十律船上安居者。不得
随水上下。不得系在柱橛等。若汎石不移者得。

第三有缘出界法。文四。初至尽同上受日出法。第二
拘睒弥巳下至此事应去命梵。二难听移夏法。第三
尔时住处见有比丘欲破僧巳下众有留难为和故。
去移夏彼成。第四尔时有比丘受七日法巳下界外
缘尽不破安居。前文复二。初受七日法。第二尔时檀
越请巳下羯磨受日法对羯磨受文。解义五门。第一
解受之方轨。第二释缘如不如等。第三受有馀日。得
互用不。第四重受以不。第五夏末日少受之方法。

初门有四。一时分别。谓夏非馀二。虽复夏分结及开
成者。须受为明有法住有法去故。又假如缘。若不成
及无缘者非也。此是须受之时。若作法时。限诸部差
别七日。一法应通诸部羯磨受法。五分所明一。同此
律十五月馀。二少别祇有事讫十律三十九夜。所以
三十九夜不增减者。以有利事听半夏去故。二处分
别者。二界可知。于作法中。应非戒场及馀小界等。以
非安居处故。故十律问。何处受七日。佛言。界内受。盖
应是本安居处故。三人分别者。一能受人。二具非下。
三虽可脩道义通。不数岁故。不论受日去。亦须白。若
分相解者。七日通尼义在不。或尼羯磨受。如尼律说。
受七日法去。亦有立义。准比丘。羯磨义容可尔。伹祇
律言。尼无求听羯磨。受日出界准此。似无行事缘急
任依。一文。二所对境义非下。三然十律言。何处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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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佛言。界内从谁文受。佛言。五众受此文。或可通说。
五众所对故尔。僧尼之中通于僧。别四人僧摄。又能
受局。此界僧众通馀界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第
四法分别。七日文无准羯磨说。羯磨法者。对文以辨。

第二门者。三门分别。一缘如不如。要如法缘无犯戒
事等。事虽众多。要论为五。一三宝境界缘。波斯匿王
供佛及僧等。为受日者。佛僧二宝缘。伽论或为偷婆。
或和上阇梨病。或为法如是等缘。听受七日出界。二
道俗病患缘。三出家五众生。善灭恶缘。四俗人生福
缘五为求衣钵乃至药草缘。广说是非可知。五众受
戒等。是生善缘。忏悔等。名灭恶缘。俗人生福者。大臣
父母等。不问有信无信。皆得受日去。以大臣能有损
益故。父母恩重故。其馀俗人。有信方往。不同前二。诵
六十种经。如梵动经者。如祇律。若于二部木叉及脩
妒路。若未学欲学忘教我受学诵义听去七夜。此等
法缘。若比丘自身病重不堪。受日复须为病去者。听
直去不须受日。如病人不得随衣食药及看病人等
说。此或可尔。要须实然。又为衣钵药草等缘必须。或
为失。夺等事更无可荣。或现无衣钵。交全废阙者得。
若少可方便。并不合为受。受定破夏。五分云。若有请
若无请。须出界外一切皆听七日法。佛言从今若为
佛法僧事。若私事于七日外。无更听白二受。十五若
一月。第二辨离合者。事别定成。或多如缘。并牒合受
得如法成。其犹悔残等。类得牒众多一切治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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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对难方听。故不得多如。三举名。同又非僧位。故
有合义。第三受日悬不悬。若望用日义得悬受。如三
品受法。受巳各未即用亦得不妨。不同七日药。以作
法日为定。即有过生故。不从服日为准。若某前缘。要
须现起。若未有缘不成受日。如年未满。受不发戒。瞻
波浪治无。三举病而辄治举无覆客呵等。又复假实
事。虚陈馀事等。并不成受。若尔无村衣界何以言除。
答为彰衣界。不摄于村。谓是除村及村外界法。故言
除也。

第三门有二。初互不互二事。讫来不来。初门者如为
佛受日有残夜在为法僧等。用一向不得。以法僧上。
先无受缘故。若尔何故。十律有残夜在应白巳馀用。
答谓同一事有残。夜在白巳得用。非谓馀事。若总有
缘受者。得法僧等用。以并有法故。十律。忧婆问尼病。
僧应与作忆念不痴。遣使请比丘应去不。佛言。应去
中道。闻是尼命终。反戒入外道。若八难起应去不。佛
言。不应去。本请忆念死不应去。故无互用。第二事讫
来不来。若受日出界事讫。须还不还有罪。未即破安
居。以有法故。如与欲事讫不来之类。要即须作来之
方便。或有诸难。不来无过。

第四门重不重。于中二门。一重不重。二先后次第。初
门者。安居立行专脩道。业何得重受。以十律。听受一
七夜不得。受二七夜。故知无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
若七日尽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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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去。准此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
答言。破安居去。若更引文多缘事。别立有重受者。不
然之义。随时以破。不烦广说。羯磨受法。如母论说。十
五一月既有长短。得三品具受。不名为重。但当品不
重。二先后次第者。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次一月等。
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
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摄迦提。又一月衣开收于十日
等。今解不尔。如功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
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即为定
开。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缘即长短先后不定。
宁得定令先短后长。今解受日三品。遂缘长短前后
所须。若有长缘先羯磨受。或先短缘先受七日三品。
随事各先各后。若尔何故。文言过七日法。答此谓前
事不及七日。还者事过故。过又复羯磨法过故。过非
谓巳受用七日竟。名过七日也。何以不言过十五日。
一解此二法对七。并具二过故。若十五一月相望。但
有事过。故不言过十五日也。亦可相望长短言过十
五日。法义亦无妨。且并举此二对七以说故尔。

第五门夏末日少纵无。三品日在。但有三品之缘。并
加三品受法。以法尔故。如七日尽形。但须共宿者。并
加二法。何必要须七日。尽形服者。方成二法亦同尔。
若尔何故。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
如是。答此言夏未极七下一俱受七日。故云亦如是。
若言受六日乃至一日者。长短既殊。何成亦如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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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尔。次释文。十律。五种人得心念受七日。谓兰。若
独住坐禅。远行病人饥饿时。亲理行人。此律无。文。若
暂出界不破安居。不劳受日。不及即日还者。听受若
路近须宿亦听受日羯磨受日诸律皆无乞辞。人者
有多释不烦广破。今解。直依大律文诵不得。依羯磨
本作定谓不成故。瞻波言白二羯磨如白。作白如羯
磨。作羯磨如法如毗尼。问如处分离衣六年杖络囊
等。受戒忏悔并皆须乞此何独无。答上所列者并是
自。为假僧量宜。故咸须乞。论某受日事非专巳。三宝
事缘差我出界假有别缘。缘不在我。设少为巳相从
无乞。又复诸律尽无乞。文更无可准。直依文作得失
非我。问若牒乞而作恐成增减故。无乞者杖囊文。前
亦无乞辞何以加乞。答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辞故加
乞。无僧今受日中先不含乞。乞则成增故不同彼。

第二有难移夏无法直去。以命梵二难无定期限。故
听移夏。初五句净行难。于中前四约淫。第五就盗。次
有鬼神同比丘巳下六句命难。

第三为和僧故亦无期限佛听直去文有八句。前四
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为和故去。以见闻位别各有
僧尼故合四句。此四移夏彼成故。次四句者为和他
故去。以其闻异界僧欲破巳。破各对僧尼合成四句。
前二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二闻异界僧尼巳破。此后
四句。若中前了中后须来。若暮讫且还。若停不还径
宿破夏。以其本处无非有难为是不同。前四移夏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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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故。祇律。若二难并和僧。前四句者从初去日即须
勤。勤觅安身处。若勤勤觅住处未得巳还随所径宿
处。不破安居以非心慢故。若反前说安居即破。若得
住处夏法彼成。不得辄出界外径宿破夏去。后虽可
本处难尽。亦不得直来。设来必须受日母论同此。移
夏彼成。五分有因缘。听破安居无罪。见论。若安居中
有因缘。移去无罪不成安居。

第四文二。但举作法出界法尽以明开成。文中略无。
不成反说可知。又复对后诸难。傥无法出界。亦合料
简成否。文略可知。

第四大文背成不成。于中文二。初明背犯。二尔时有
比丘受他前安居请巳下举前移夏彰背而无罪。前
文有三。初背前起过。二时王闻巳巳下三人呵责。三
告诸比丘巳下对缘立制背成不成夏破不破。于中
文二。初对跋难陀。不得前岁违要得罪故。文言。告诸
比丘乃至违本要得罪。第二若比丘巳下广明立法
辨背非背。于中文二。初对前安。二后安居。亦如是者
约后辨法。前之有二。初之六句至界外布萨巳去。次
有五句。界内布萨巳去。界外中前四句成背。是破下
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请处。次三至请所欲解
此文。先知一义言界外布萨者。谓四月十五日未至
请处。彰背不背。故言界外布萨。言界内布萨者。谓四
月十五日巳至请处。彰背非背。故言界内布萨。先解
初句。问此句未至请处。何以文言破前安居。一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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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成安居故。故言破前。若尔上列法中。何故不出受
请成安居。故知不尔。又解。背此就彼。即日后家结而
不成。故说破前。自言以受衣为妨。又以背请受食为
妨等可知。若尔下二成安居。但望前家所以不成。独
望后家以说。又后五月十日巳前背者义客可尔。十
六日背径宿方成结者。无后可结对。何以辨不成。故
知不尔。今解非受请成安居。非不得结即是并非。二
解。今言破者。谓望前家请处应成。不成名破。故言破
前安居。违本要得罪。非谓彼结不成。次下三句至而
破者。悉是结竟。此三背前去者。破有二种。虽有心背。
若未径宿者。未是过限。故未说破。以违要未成。故要
径宿事隔。方破前安居。若此三人背前至后请处。但
作法结。即破前安居。如受持衣。受后舍前故。今此三
句并言破前安居者。即通收二义。或结即破。或经宿
破也。今文直欲彰背前之过。故不须列其后成。次五
六二句反前两义。故所以成。次界内五句三破二成
准说可知。后安居亦如是者。约界内外。亦有十一。成
否如前。故言亦如是。问背前及后如文可尔。中安居
二十八人五十八人岂无背不背义耶。解言。并有背
不背义。同如文所说。但举前后未知中间。其相云何。
答文言。后安居亦如是。中摄义尽故。如约布萨辨者。
谓四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十六日彰背不背。名界外
有六。言界内者。谓十五日巳至请处布萨十六日。辨
背不背有五。后安居亦尔。若中间二十八日等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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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日请者。皆约安居前一日未至。即是十六日未
至请处。当他界外布萨辨背不背有六。十六日巳至
请处。当他界内布萨有五。次第相望展转同尔。乃至
五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十六日背。名界外有六。十五
日巳至请处名界内布萨也。通论即有三十六个十
一人辨背不背文。对前安居广彰十一十七巳去。亦
各十一。解背不背以望前安居总是其后。今此律文
合而略捐故。曰后安居亦如是。

第二非背文可知。

●自恣揵度第四

所以须者。九旬脩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巳。不自见过。
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成皎洁之美。故次明之。是
中广明六种自恣。非一集在一处故。称揵度。就中文
二。初至不应与他恶而去。正明非法。举罪自恣之缘。
第二自今巳去乃至其未广。彰自恣如非等法。初文
有二。第一至为苦巳来。正明六群受行哑法。第二作
如是制安居自恣竟巳下因问自言佛即呵制。于中
文三。一自恣竟巳礼觐世尊。文言自恣竟者。当时未
有自恣之事。直是径他自恣竟时故。经家以后名前。
引證可知。第二世尊慰劳巳下因问而自言。第三佛
告诸比丘痴人巳下正明呵制唐行。哑法不能生善
灭恶故。实是苦耶。制禁勒反增嫌嫉。故实为患。次立
二喻不相往复。故曰如怨。假不瞋怒。无言自雪。故如
白羊。何以故者。何以如彼怨家白羊义。故谓不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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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来正教展转觉悟乃受哑法而有苦患故。故言何
以故。同于外道等者。合前怨家白羊。若受哑法吉罗。
十律犯兰。五分亦吉。第三时六群巳下因佛制故。非
法举罪文四。一非法举佛制求听。所以须求者。若得
听者。必有灭恶生善。无诤讼故。二时六群巳下。使恶
求听佛制五德。三彼六群巳下为彰求听之人应受
不受。四从他求听巳去巳下制立言要也。人言从他
求听巳去者。谓犯罪比丘从清净故。求举巳罪。所以
不屏处。自忏而求举者何。为除大众三根见闻之咎
故尔。

次解第二大文有九。初至随身所安明自恣方法。第
二尔时异住处巳下至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
巳来广明自恣法体是非之相。第三尔时众僧集巳
下至知识。亦如是与欲自恣法。第四众僧自恣闻有
贼来巳下至此事去。广略自恣法。第五尔时异住处
犯僧残巳下至不应以前求听举他罪。正明遮自恣
法。第六尔时自恣日下。客旧杂住应不应义。第七尔
时六群巳下制叛自恣法。第八尔时六群比丘尼巳
下众别形殊制简馀众法。第九彼自恣竟说戒坐久
巳下为彰自恣说戒无并法。此九文中有三自恣。一
时。二增上自恣。三减却自恣。然增上减却寄在遮法
中辨故也。以其恐反生诤故。无非时自恣。不同说戒
时及非时。在说戒中。明减却一种落下遮法。谓说戒
中具三种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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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初段文四。一制自恣时不须求听。自恣是听故。
二诸比丘巳下差人之缘。三听差授自恣人巳下简
德差人。四诸比丘在坐上巳下自恣方法。初文听安
居竟自恣者。如增一阿含七月十五日。佛告阿难集
僧。今是受岁之日。阿难叉手说偈。

「 净眼无与等
 无事而不练
 知慧无染著
 何等名受岁」


佛以偈答。

「 受岁三业净
 身口意所作
 两两比丘对
 自陈所作短
 还自称名字
 今日众受岁
 我亦净意受
 唯愿原其过」


阿难复问。

「 过去恒沙佛
 辟支及声闻
 尽是诸佛法
 独是释迦文」


佛答三偈。

「 恒沙过去佛
 弟子清净心
 皆是诸佛法
 非今释迦文
 辟支无此法
 无岁无弟子
 独逝无等侣
 不与他说法
 当来佛世尊
 恒沙不可计
 彼亦受此岁
 如今瞿昙法」


阿难集僧说二偈巳。世尊坐于草坐告诸比丘。汝等
尽当坐于草坐。敕诸比丘。我今欲受岁我无过咎于
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来说此语巳。比丘不对。是
时三告如上说。身子即便赞佛。度未度者。等有何过
咎。叹佛巳。身子复如佛自说上语。佛赞身子。身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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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五百比丘尽当受岁。今言。安居竟听自恣者。当
彼受岁之事。五分。日日自恣。佛言。应夏三月最后一
日自恣。若夏初恣者。逆相举发。妨脩正业。夏未告离
不制同修。理宜请悔。除鄣道之业故也。母论。六事益
佛教自恣。一展转相谏。二各各相忆念。三互相教授。
四彼我相恭敬。五语皆相随。六有依非无依。

第三简德差人差之多少。此文不论馀之三律。并二
人巳上故。祇。应拜五法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
过多。多中离合既不对难。一一差之祇出法言某甲
某甲比丘。五分。差自恣人若二若多出法。亦言。大德
僧此某甲某甲比丘能为僧作自恣人。十诵。亦言某
甲某甲比丘。

第四自恣于中文三。初有三句。自恣前后。第二窃语
巳下生之上事。于中分二。初有四句。是立制缘。即制
徐了三说。二反抄衣巳下彰某坐上威仪不如即制
威仪。三说恣法自恣。文有五句。一大德者言对五德。
不向大小咸称大德。此是褒赞之辞。二举十方同遵。
故言众僧今日自恣。三仰则成规依于僧法。故言我
某甲比丘亦自恣。四纵宣巳过请求举罪愿垂诲示。
故曰若见闻疑等。既叹彼求大德长老并称无妨。五
彰见过悔除令行皎洁。故曰我者见罪等。表巳勤勤
如是。至第三未下一句对病料简。五分。好泥涂地布
草于上自恣。

第二文九。初制白集众。第二六群巳下自恣是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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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三非。次白佛。次佛判不应。次四四种巳下佛举如
非为令行如舍非故。第三自恣前后。祇律。人前安亦
随前也。第四时诸比丘十四日巳下辨自恣时。初则
约日。二次定时。第五六群别房巳下制集自恣。第六
诸比丘复不知何处巳下者出自恣处所。第七众多
比丘非时巳下对难听结小界自恣。小界之义巳如
前释。第八自恣日异住处巳下自恣法体。第九若有
五人巳下对三位以辨如非。

第八正辨自恣法体。四门分别。一约时者。谓安居竟
非馀时可知。位复有三。一时自恣。二增上。三减却。时
中复有十四十五十六。后安居者随日。若前后杂者
随上座。上座亦不定随旧人。旧人复不定随多。以三
义故。并前自恣。祇。一人前者亦随前。又约日时者可
知。见论。尼十四日僧十五日与律不同。第二处者。四
人巳下通于二界。五人巳上某唯作法。又通小界而
非戒场。又说自界他界客来应不故。所以知。第三人
者。非下三众。虽安居义通。以非具脩故。具中通三。谓
一人众多僧。僧是五人摄。又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
多少离合如上辨增减却。此二自恣多约僧说。第四
法者。位分众别法有二。谓白及白。此谓前三自恣。若
下三略。但两白也。文中但举改众一白随文释。分文
为三。先僧自恣法如常所辨。二三语三心念向如对
僧自恣言。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而对人心念。皆言
自恣清净者何也。解言。僧自恣中举治义具。故云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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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对人。恣中举虽义具论治不足。为异前故。但言清
净。谓举夷残及大众小众。兰现无治义故。若望轻兰
提等。亦应言悔滥对僧。故但言清净。心念恣中既无
举。又治罪不备。故言清净。谓唯得治心念之罪。可呵
巳去。即无治义故也。如别行羯磨。对人心念并无清
净之言。理甚不足。违律文故。若行事时须依大本。

第九如非。若五人一人受欲自恣者。论云。此非法别
众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是法别众。下三
亦是法别众。

第三与欲自恣法。于中文三。初与自恣法𨲙说戒中清
净故。欲法如前。此不更举。二尔时有比丘受嘱巳下。
牒制明开三受。一人巳下广明应不比前说戒中与
欲。阙少可知。分文解义。一同与欲。然不成持自恣人
中。但有二十五。略无神足。离见闻至僧如是事起者。
前言举者为先德三举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谓先
有三。举之病未得行罚因僧集。次寻为如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虽未说。以在此人心中。故复令举法得成
欲。虽到僧处同。然以此人得举法故。无有传信之义。
故使自恣不成。更须取自恣。前虽未说。以此人未得
法故。无失自恣分齐。故不类此。又前说戒者。被清净
人非行治法。故无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释同于此。第
三广明应否中文五可知。伹第五料简成不文有六
句三对初不坐。次不说。各为自他。故有六句。

第四略自恣法文二。初举八难。馀缘为略之缘。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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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比丘作是念巳下对缘彰其广略之法。文有七句。
初一广自恣难由远故。次五略恣难由远故。次五略
恣难渐逼促。故未句难。至全不得恣直尔散去。就五
略中。前二略恣还对五德。不改众仪。不须作自。但任
五德再一作法。此与说戒法同。后之三略差人须改
众法。如百人作五十对。若不作白众则不委。故须上
坐。或秉法人作白令知。又应先作和众白讫。方作改
众三略之白。此与说戒一向全异。

第五遮法。问说戒遮说戒分二。揵度此自恣遮自恣
所以合辨。解言。说戒防未起非遮。说戒除巳起罪。巳
未不同。故分为二。又说戒防未起非。故无其求听。遮
说戒除巳起罪。故有其求听。两异故分。今自恣遮自
恣同除巳起。又复遮法当求听时遮成。遮馀时不成。
约此同相故合而说。于中文四。初至小停明所遮之
事。二六群巳下至再一。亦如是遮之时节成不义。三
遮自恣人身业不清净巳下至然后自恣治。能遮所
遮灵实之义。四病比丘巳下却遮方法。初文分二。一
为罪故遮治罪。巳自恣浅罪虽治客有馀犯。故。文言
与覆巳自恣。二异住处巳下为诤故遮。于中复二。初
犯波逸提提舍尼者对某轻诤治巳自恣。谓约赞食
指授食以兴诤故。二对重诤。谓约盗四方现前可分
物起诤未可即殄。故小停自恣。第二时节文二。先约
人及根遮成不成。二未说三语巳下正辨时节。前中
一对人辨成不成。二若遮无根巳下对根明成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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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文者。以不清净人及犯有根应遮故。说时下正
自恣时者应举之处故名时也。约人如文。就约根中
文有六句。初三五不成遮以无根故。二四六成遮以
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不作有两。一不作有馀
者。谓残等二不作。无馀者。谓夷等即是初三五。第二
句但言作。作有某两。一作有馀谓残等二作。无馀谓
夷等即是二四六也。时节中再一亦如是者。下三无
举故言再一亦如是。第三治能所中文二。初至然后
自恣治能遮人谤罪。二遮自恣人有知巳下治所遮
实罪。前文有四。初至便应自恣。捡能遮人三业净秽。
二自恣人三业清净巳下捡所遮事灵实。三复应更
问巳下捡三根有无。四不能答巳下正治谤罪。问所
治者为是五德为馀僧耶。答此多是馀僧告五德。见
闻以不实故治。若所差巳简德竟。何因于此方捡净
秽耶。又若专五德者。何以病遮无病等。岂可差病五
德。然虽馀人要语五德令举故。下文五德语言待差
各如法说。前所遮事中。先知即治今治。所举谓新举
得罪。第四却中分四。初为病故却文五三句。第二尔
时有异住处巳下增上自恣。以贪脩道此彼相得故。
以夏分为限。故但一月。第三尔时有异住处巳下咸
却自恣。以避破僧恶比丘。故知有早脱或减或却。亦
以夏分之。未是自恣时故唯二却。若更第三却者。入
冬分故。说戒对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滥自恣故。
五分。大德僧听。今共布萨说戒。后四月黑十五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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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白如是。客问何故尔。旧比丘言本不共安居不
应。问我若客复住作。第二白问答如上。若不往应如
法和合。又前所遮事。谓于此界先起之诤故唯有却。
文言小停此对当来馀界之诤。故有前却。第四尔时
自恣不识罪不不听。以前要而举他罪。文互三句。

第六客旧。第七第八此三段文与说戒无殊。故不烦
释。第九如文。

●皮革犍度第五

然自恣巳讫将行化物。皮革履屣。是道行要用。故次
明之。外肤为皮。筫𩊕为革。是鞟之异名。熟用称韦。此
中广明皮革等事。应不应义。故名皮革揵度。于中文
六。第一从初至得畜锥初缘开著革屣。第二大迦旃
延巳下正开边地畜皮卧具重革屣因明四事。第三
得皮补革屣巳下杂明应不应。第四六群著钦婆罗
跂巳下制不听畜跂。第五六群著革屣共佛经行巳
下相恭敬法。第六六群著革屣入聚落巳下离明应
不。

初文有三。初明守笼出家成道。第三守笼那得阿罗
汉巳下至礼巳而去。自记得道。但说其义不云巳得。
第三从去未久巳下圣所赞述开著革屣。前文复三。
初至不复为道厌世出家不得方。二时佛知其心念
巳下为说琴喻教等诸根称法而脩。第三尔时守笼
巳下闻佛略教脩行获證。初文有四。初至不饮酒值
佛得道。二尔时长者会中巳下至出家受大戒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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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成厌世出家。三父母两城巳下以食奉僧自行知
足。第四往温泉水巳下脩不得方心则掉动。贤愚经
以过去世脱一钦婆罗衣与辟支佛拭足。以是福报。
常豪贵家生。足下生毛。状如空有色。五分文与立字
名为手楼那。以有二十亿钱。故时人号为二十亿。亦
是过去毗婆尸佛时。会六万八千罗汉。于家供养。人各
一坐。种种饮食巳。与劫具二张革屣。一量是以九十一
劫足下生毛。不曾蹑地。其身柔濡不堪骑乘。祇律。二
十亿足下生毛。金色四寸。过去毗婆尸佛时。以白叠
敷地。供养八十千众。便致九十一劫足下生毛。十律。
生时耳上各有一金环。平直纯金一亿。号为亿耳沙
门。先有二十亿金。故言二十亿。文言。应等诸根者。前
以偏苦其身故致掉动。圣劝身心等策。谓心思谛理。
故曰等于诸根。

自记得道中文二。初至亦如是。正明自记得道。二说
是语巳巳下正明偈诵。初文复三。初乐六处之果。二
颇有不依于信巳下出六处之因。第三彼尽欲无欲
巳下牒前二解脱。资成六妙行。就六处果文三。谓举
辨结。随事彰六。语体唯四。谓二解脱及两涅槃慧性
清灵。能除迷遣彰。不为或[羁-马+必]。名为出离。圣情所。欣称
之为乐。故曰乐于出离。此是慧解脱。定心理静。绝去
纷动。名为寂静。亦为物欣。名之为乐。此明定解脱。总
二皆是有为解脱。三烦恼尽处。寂伯无为。即二四六
三句名为有馀涅槃。其因既无。苦果亦丧。所言乐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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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阴者无馀涅槃。斯二不为三相所还。是无为果。次
辨三因者。谓信持戒断利养。信为行本。是故先明依
信起行。次持净戒。戒之大妨无过利养。须断利养。文
中皆言不作是意者。以巳所解。自答前言除疑倒故。
次明妙行文三。谓法喻合法中眼根广文馀根类知。
就眼中初至心解脱有漏举俱解脱人。于中初至无
痴。谓三烦恼无故是慧解脱。如是比丘下是心解脱。
举斯二解脱以为能资。二眼见多色者根尘相对。三
慧解脱巳下释不染义。于中分三。初至俱不染污由
有心慧。二解脱故。眼识之后。流至行心。不起烦恼。正
是妙行。故曰不染污。二识不与色杂。转释不染。若识
取色相。次第缘生。三受可称为杂。今虽见色不取色
相。而生三受。故曰识不与色杂。三住第四禅。转释不
杂。所以为彰此人得。第四禅绝诸受。故所不杂。眼色
既尔。耳声等亦然。故曰亦如是。次喻亦三。初至不漏
喻二解脱。二东方巳下喻第二根尘相对。三此山不
移巳下喻第三不染具二解脱。彼此相资平等无二。
故曰一段等。言疾风雨者。犹若色尘得二解脱。烦惑
则尽。前尘所不能倾。故曰不移等。东方风雨来。既不
坏馀三方。风亦不能坏。故曰亦如是。略无馀根之喻。
亦可南西北方者。即喻馀尘合。中三句。初至尽于有
漏合。初喻眼见多色合上东方疾风等。慧解脱巳下
合上此山不动等。耳鼻舌等合上亦如是。

第二偈中文三。初一偈半诵六处果。少有半偈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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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言当知不起者。谓信持戒断利养等。行成对治。
不信破戒。贪利养等。三垢不起。以不起故。便尅解脱。
故言从是解脱。次下三偈诵六妙行。初一偈诵二解
脱。上半心解脱。下半慧解脱。以见脩俱尽果成无著。
故曰巳得无观。更无有作半偈诵喻。次半偈诵前法
及合中根所对尘。次半诵前二解脱俱不染污乃至
不与色杂。次半诵法合二中住第四禅也。

五象王者。见论。一文象。领六母象名为象王。守笼那
自言我家有五象王。尚舍出家。岂贪一重革履而独
著也。佛因开比丘十六句义。谓四谛各有四行。苦四
者。谓苦无常空无我。集四者。因集有缘。灭四者。谓灭
上妙离。道四者。道如迹乘。

此律亿耳三年。五分六年。祇径七年。母论十二年。五
事如文。第三杂法迦那富罗者。见论漫根革屣。鹿角
者剋作鹿角形也。阿罗梨者以鸟毛安革屣边。富那
跋陀罗以成绵及诸物合皮缝作使中央起。真逝梨
者谓编作之。编边者以孔雀尾编边也。并见论翻五
阇梨如文。祇律新革屣。佛言令净人知著五六步。若
得即著吉罗。五分令著七步。十律得厚重革屣不应
坏。作一重即令主著行二三步如是。得畜多论令白
衣著五六七步即是净。五分听著富罗𩍓深至踝上
应开前。

●衣揵度第六

于中大文分之为二。第一至塔衣。为上品人畜粪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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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第二庵婆罗女巳下为中下故。开受施衣。初文有
二。第一初缘。五比丘请佛持何等衣。答言十种衣作
袈裟色持。第二冢间衣巳下明粪扫衣。谓是世人所
弃。义同粪扫故曰也。亦可从取处作名故尔。论言。体
是贱物离自贪著故。二不为王贼所侵故。常资道缘
故。制畜著也。五分。冢间得衣即以冢间为界。虽得入
手。但未出界。即共后来者文故。彼文有比丘得冢间
衣。后来者索分。佛言。应共分分巳各还垂欲出界。复
有比丘来索分。佛言。应分出界巳。不应与此律粪扫
衣。无主属先取者。

第二大段受施衣中大文有三。第一从初至礼佛巳
下去。耆婆奉佛衣巳因请。开听比丘受施。第二世尊
以此因缘巳下佛许开受。第三尔时瓶沙王巳下讫
此揵度。广明顺教施受。前文又三。第一初至随意著
正明。耆婆治术得衣奉佛。致请文中兼言重扫衣者。
为随三品通行故。第二尔时世尊嘿可巳下受衣许
请。第三耆婆童子巳下蒙佛遂可致敬而还。前文之
中。博学医道六种治病为彰。第五得贵价衣。第六治
佛信敬。淳崇奉衣致请。故有斯文。

大文第二告众开受中遂前请。故言亦两兼。但粪扫
衣知足行胜利他义微。若论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
尊须并赞叹。

第三大文分之为六。第一从初至爱护卧具非时施
法。第二尔时有比丘异住处安居巳下至不应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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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施之法。第三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破为二部巳
下至应与分耶正二部。分摄方法。亦名料简。前两分
受同异。第四尔时有居士巳下总明摄施不过八种。
第五冬月巳下如法受用净施之轨。第六尔时有比
丘遣衣借他巳下取受成否。

初文有二。第一至一切外道服不应作。正明非时现
前法。二尔时现前僧巳下次明非时僧得法施。就现
前复三。初明受施听分。第二世尊出王舍城巳下至
蚊厨听畜。正制使如法受用资益比丘福利施主。第
三世尊在跋耆国菩提王子巳下圣制不听非法畜
用。比丘招𠎝施无福善故。初文听分者。名现前施。以
人受为定。恐好恶不均。故掷筹分。

第二如法用中文三。初至钓纫依方作法。第二王舍
城比丘多持衣巳下至更作馀衣制衣头数。第三波
罗捺有檀越送食巳下制衣重数。初文有三。一明作
衣法。二尔时六群反摄涅槃僧巳下带衣之法。三舍
利弗巳下制钩纫法。作衣文五。初教现放世因作衣
法式。问阿难等羯磨受戒岂可未有三衣。乃言教放
世事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圣变成放习。恐难今放
世因为示易成故。二尔时阿难巳下奉旨教作。三尔
时世尊南方巳下佛叹阿难。举过未同今。令僧尊重
故。四力截巳下割截之意示以法则。五诸比丘不知
当于几条巳下条数之轨。三衣义者。前巳解说。次二
文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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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头数文二。初制头数。二尔时异住处四方僧得
贵价僧伽梨巳下杂明应不。前文有三。初见多持衣
过念许制限。第二婆阇国游毗舍离巳下受庵罗园
制衣处所。第三世尊在静处思惟巳下正制数限。第
二处中明离车等来礼觐者。为明宾耆羊㝹偈诵佛
德。离车欢喜与五百领衣。彼得衣巳奉佛为受彰得
衣故来。

偈赞文三。初至香洁一偈半。以佛出世施主获利美
响外影。第二今劝巳下一行半。叹佛相好光曜绝伦。
以薄皮子等。现受天报。而于佛边犹如聚墨。显佛无
比。故须赞叹。于中文三。初今观一句法说。二如日巳
下三句喻说。三如是巳下二句合。第三一偈叹佛智
德穷圆。文三。初一句法说。次一句喻。次二句举智用
以合。前叹外相福德。次显内有智慧。具二庄严。是故
无比。

第三正制文三。初讫静生念。第二夜过巳下陈巳屏
念告众令知。三自念巳去巳下正禁限数。前念之中
有二。初至不得畜。自忆昔时念制两意。二时世尊初
夜巳下。准巳禦塞许制比丘。第二杂明应不。初之一
句。不得用故贸而用之。刍摩下八句。畜应不应。前三
听畜。

第三重数文两。初辨重数。五分。衣坏听补以复綖却
刺亦得直缝。第二善现下三句畜应否应。

第三得非法用中文三。初菩提王子巳下至覆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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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下用。二裹头巳下有其十事。白衣法故不同俗
用。三假作编发巳下有其十事。外道法故不同用外。

自下第二僧得施法文四。初至现前僧应分一部摄
法。第二有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巳下至应取二部
摄法。第三尔时佛不受请巳下至如法治者。病比丘
赏劳之法。第四病比丘身患疮巳下杂辨应否。就前
一部摄法中文二。初檀越物以辨僧得。二舍卫国多
知识比丘巳下亡比丘物义同僧得。初檀越物文三。
第一至应与分。初缘数人堕筹分法。二比丘分衣时
客比丘来巳下羯磨三语等法。三尔时有比丘巳下
正明分受成不成。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二复不
知云何巳下如来教以堕筹分法。三时分物时有客
比丘来巳下应与不应与。文有八句。既言客来应与。
故知僧物也。欲解此文。先须释义汎明摄物。竖义分
别。大位三门。第一定时非时。第二举时非时各有现
前僧得。第三分摄方轨。

初时者时有二义。一佛以比丘受功德衣。五月不受。
一月开诸比丘得五利时。但是得五利时。不必于此
时中受者。即名时施。以受施义通故。二以安居劳说
之为时。如施主请比丘夏中供养。即以此安居劳为
时。如毗兰若请者是故言为时。若为此时施。复在一
月五月时中者是名时施。以此二事元为安居故开。
若反上说不为夏劳者并名非时施故。下文为施塔
乃至为云人会者。佛言不应留。过夏安居。此是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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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现前僧分。故知不为夏劳。名为非时施也。

第二门者。时与非时各有二种。言时施二者。一时现
前。谓本为夏安居故。而数人分者是。如毗兰若以三
衣奉佛比丘僧人。与两端叠。为夏安居故。明知为夏。
随人施者。是时现前。二僧得者。施主本意。但安居等
心奉献而不局彼此。僧通一化。名时僧得。如下律文。
来分夏衣便去后分。夏衣不取去者分。佛言。成分应
相待。亦嘱授后人受夏衣分等。三句者是。言非时二
者。一谓非时现前施心限局。人物有定。随人而取者
是。如上律文受施。初缘现前僧太得可分衣物。佛言。
听分应数人多少。若十乃至百人为百分。若有好恶
相参乃至堕筹分。二是非时僧得施者。谓其施主运
心弥廓。时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施者是。即此律言
有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比丘分衣时客来。数
数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此等位
二事四。理通一部二部。下当说。

第三门。分摄方轨者。此四法中非时僧得。须作法分。
以不定故。加法以定之。言不定者。一时不定。除时施。
二处不定。异界得施。三人不定。兰二现前四法不定
异。同羯磨施。为斯不定。故作法以定。馀二现前是人
定故。若时僧得以时劳定故。并数人分。亦有人释。时
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亦须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
丘安居。大得夏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应心念口言
受。既有心念。明若有人对首羯磨。故亦须法。问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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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作法分者。所以得嘱授取耶。颇有要须作法而不
及法得嘱取者。用此法何为。故定不尔。心虽普及施
主得僧因之福。为止贪故。不听异处受衣。以佛定判
局处取故。不假作法。但须消去。一比丘心念受衣文
者。非心念法。谓与念属巳可知。然解此四。或一部摄
四者。随其二众。各有此四。即如上辨。或二部摄物四
者。若二现前并数人分。二种僧得。分为二分。非时僧
得。义如向辨。时僧得者。义或不尔。若欲细解此四施
分摄。即为四种三门。三门者一一部分法。二二部分
法。三耶正得否。其四种者。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
时僧得。四非时得。

先解二现前。此两种三门。或一部或二部并数人分。
若耶正分别。谓请耶正二部对面行施。应问施主随
所说受。若言不知。或言俱与。并数人分。

次第三时僧得三门者。第一一部摄法。如文三句。初句未
分夏衣比丘去。后分不取去者。佛言。成分应嘱授取。
嘱授取故。明不作法。次句漫嘱。次句授嘱人忘。咸判
成分。既听嘱取。明知馀界人假及分者。不得其分。以
圣定判局此界故。然有人消此言不听异界取者。谓
时现前。若时僧得。界外来人及法亦得。作此释者不
然。若不听取是时现前者属人。既定是人皆知。何须
佛判。故知不尔。第二二部摄法分二。第一准此律说。
义言分为二分故。以名二部僧施故。亦可以无作法。
可得言道二众不合共作法。故须分二分。计亦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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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此处安居。圣判定故。第二二部互摄。如五分说。
非安居时施比丘僧。无比丘。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
施比丘尼僧。无比丘尼。比丘僧应分。又云安居时得
施皆亦如是。互属定讫。当部数人分之。第三耶正下
文六句。初三对僧以辨。谓得夏衣巳破破巳得物。或
得巳破破巳得。此三并数人分。以无作法。伹是约时。
局处受人。为定故尔。次下三句约别人说。对物巳得
未得从正趣耶。并与去人分故。皆以约时局处受人
为定故。此据正众领物。以义推准更应三句。耶众领
物。背耶归正。彼应与去者分。复应更六各望正耶互
不与来者分。此等并略。

第四非时僧得者义分两位。第一檀越施物。以明僧
得。第二亡比丘物。义同僧得故。此二门中先解施物。
三门者。第一一部者。有其四种。一常住。二界得。三同
羯磨。四僧得。此但僧施。前三处法局定。随入三种。唯
僧得一种须以法定。法位有三。谓心念对首羯磨竖
义者。事须广辨。今此寄文中说。二二部者。亦有四种。
一常住。二界得。三同羯磨。四僧得。第一常住属处定
故。随二部僧分为二分。第四僧得须法。以其二部。不
共作法。亦分二分。中二谓界得同羯磨。以处法定。故
数人分。亦可名二部故并分二分。义亦不妨。今且局
辨僧得有二。第一本意对面施二部文有七句。其中
五句分为二分。四七二句互无一众摄。以其二众俱
不尽集。不得计现人分。复无共作法义。故分二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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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部加法摄之。如前一部法。第二互入二部摄。五分。
非安居时施比丘。无比丘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施
比丘尼僧。无比丘尼比丘僧应分。此文虽无。义亦应
尔。上来所判五入既定。各及法者得。第三耶正差互
者。如文六句。初二对僧。亦是约物得未得异。故分得
三。别巳破者。应分二分。破巳得物。须向施主。第三一
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初句分为二分者。既僧
物耶正俱有其分。不局现在。宁得计现人分之正耶。
四方俱不尽集。须加法以定正耶。复无共作法义。故
为二分。彼此各自作法分之。下二句比说可知。次有
三句。僧先巳破约物故三。此等别人从正趣耶。俱不
为去人分。以其巳分二分。一属耶到耶部中。彼有分
故。此不须与分。计理复应有三。从耶归正应与来人
分。文无者略。此之六句。谓是正众领物。若耶众领物。
正耶相望反说六句。初有三句。如向初三说。次有三
句。如后三说。

第二云人衣物义同非时僧得。总为二门料简。第一
依此律解。第二通收馀部不同。补此遗𨷂。

第一门者。依此律处分义阶有五。一负债摄法。二被
举摄法。三耶正摄法。四二部摄法。五和合一部死。所
以须回。此义门先后者。以其一部摄中义广多故。对
文解释义便故。第一对负债者。依十诵。出息物等死
者有七句。佛判或随入界书处僧。或入保处。或入捉
质物处。得等者广如彼说。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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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家出息物在彼人边未得者。容准十律。或依义等
债之。若物在僧住处。比丘亡后并应随物处。所在僧
得。恐不得依界等互。摄此初在容将此僧物以属于
彼。既不依其此彼。俱僧故宁。十律。若处分者须为两
门。第一先明他负亡人债之法式。故文谁负汝。若佛
法别人负病者物。俱应债取。以其此物。合入僧故。若
轻重相当各随所入。互得轻重并随其本。若常住重
负即入常住。轻须债取入现前僧。现前僧若负。重轻
咸须债取。以其重入常住。轻须加法故尔。

第二次明偿债之法。文言汝负谁。谓若病人负三宝
别人重轻物者。随有轻重。各相当还。若无相当。互还
无妨。计其大理有债先还益王者故。还巳有馀方如
常法。是以下文若有长衣应长偿。若无应卖三衣偿。
有馀与瞻病人。十律。有比丘属塔物自贷私用。四方
僧物自贷私用。佛言财物还计直输塔及四方僧。馀
残现前僧应分。又有比丘赊沽酒未偿便死。酒主从
诸比丘债。诸比丘言此比丘在时何以不债。酒主言
不偿者出汝恶名声。佛言。是比丘有衣钵物应用偿。
若主无物应取僧物偿。何以故。出汝诸比丘恶名声
故。然不别常住现前之异。计理应以现前者胜。第二
被举者。下文佛言。随所共同羯磨举僧应与。一释谓
同被举治人。所以尔者。治举巳后财法不同。何因死
后辄容摄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尔一人被举死
当入谁。又解入赏劳僧亦名功能僧。以如法僧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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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故。但令当时预举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随所共同
羯磨举僧应与。祇律被举比丘死。即以死衣物置床
上。曳出弃野田中。若放牛羊人持此物与僧者。即作
彼檀越物故受之。

第三耶正明如文二句。背正向耶。物入耶部。原其本
心。耶正路乖。为是衣钵随意所往处得亦应二句。从
耶归正物入正部。文无者略。又直据随身如前所判。
巳外之物或可不定。又十律云。受法中被殡。往不受
法众中求忏悔清净。我当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
衣钵还入受法众。若除罪巳死。衣钵入不受法众。若
不受法众比丘被殡。往受法众中求忏悔等。反说可
知。殡谓举也。又受法比丘于不受法众中死。其衣钵
物唤受法比丘还。若彼不来取者。即不受法众中作
四方僧卧具。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中死。反说
可知。此律及十律。前一所明者。谓对耶正互背互背
互归说。第三一文者。据耶正互在死。既判定耶正。耶
正当部还如恒法也。

第四二部摄法。下文拘萨罗国无住处村到巳命过。
白佛。佛言。彼处若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彼应赏
录。若出家五众前来者得以物在俗处。恐用而获罪。
故入五众先来者得。无问重轻悉入先来。但轻不待
法即入其人。重者非属人物故。随先来者处分还入
常住。以其先时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亡巳后还入
二部。若无先来送与近处二众。唯取近处不简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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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道路死独住死私㽵死类如前判。若物互在僧尼
二处即同此故。十律互寄死者。有住处一比丘死。是
比丘衣钵物寄尼精舍。佛言。若比丘死时。寄比丘尼
衣物。现前比丘僧应分。又一住处比丘尼死。是比丘
尼衣钵物。寄比丘精舍。佛言。若比丘尼死。所寄比丘
衣物。现前比丘尼僧应分。以其二众并知法故。不同
俗处。是以还依死处是同类分之。又以死处有比丘
故。复异于独住死者。互寄既尔。互债应同。

第五一部者。于中位二。谓具非具别。沙弥死者。此律
无文。祇入和上。五十律。同比丘法故。五分。沙弥命过。
若生时巳与人应与之。若不巳与人者。现前僧应分。
十律。憍萨罗沙弥死。所著内外衣。白二与者。病人轻
物僧应分。重物不应分。唯此三众类皆同。然行事之
时。住依一部具中净不净。不净有三。犯重死一。于中
有三。第一若未殡。多论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法殡。入
亲近白衣。三学沙弥。十律。入死时现前僧。第二呵责
等四罪处所等别住之类。并同清净死判。第三被举
巳如前说。次辨清净死者。四门分别。一辨同生共治
成不成义。二解嘱授成不成。三定物轻重。四看病赏
劳。摄方轨竖义者。此中悬解。讲随文释。

第二通收馀部不同补此遗𨷂者。此律分摄亡人衣
物差别有五。第一负债死。第二被举死。第三耶正二
部死。第四僧尼二部死。第五一部众和合死。馀部不
同略论有四。加前合九。五分有一。若水所漂死。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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钵物挂著界内树枝。诸比丘见入界内。谓应属僧。佛
言。听行粪扫衣取。十律有二。一学沙弥死。入当死处
现前僧分。二二部互寄死。各还僧尼当部。馀三律中
沙弥命过皆有处分。如上巳说。此四不同他律所辨。
四分无故。准用无妨。自律有五部辨九异。从亡人物。
义同非时施者。巳来讲时。并随文中解。下次释文。

第三分衣时客来巳下八句明应与不应。与前四句
应与以未分竟故。后四句不应与摄物巳定故。初四
句中二三两句。形前对后。故分二名也。若二人巳上
堕筹分。故言掷筹竟来界内。但一比丘领物。知复共
谁堕筹分之。谓摄物属巳。故作欢喜受分之名。非谓
初缘心念受也。以摄物定故。客来不应与。又前二可
尔。第三有馀分竟不为者。若无馀可分如上二竟。若
有馀竟者不与。不竟者合与。即无前二。次句亦尔。又
但是僧得物下至使人亦得分故。于此四中一一不
竟。即前四中收。今且出竟。故言不与。

第二制以法定。于中文三。初制分法。略举众法白二。
第二次有二句。婆输伽衣等。佛听畜著。略出所分物
体。三有异住处巳下正依法分。于中文三。初对僧羯
磨分。次三语分。次心念受。就僧法中。应须具有两白
二法。一差分衣人法。故文言应差一人令分。又如房
舍法中举差分粥人等中。分衣分雨浴衣具五法。生
天如前。躬如差沓婆分卧具等。何独分衣不曾差人。
故定须差。十律分衣人五德。知衣财色价头数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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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者白二差。复有五法。谓不受等是。今此文无白二
差者略。行事必须。第二付衣白二。即前文中列者是。
故文言僧今与某甲比丘。彼当与僧故。问所以须付
别人者。还通四方故。须付别人。所以还与僧者。若不
与僧不得分故。昔解直以此法。即成分法。故羯磨中
直陈此白二者不然。以少差人白二故。既付衣巳随
彼处分。即是分之方轨。无别秉法。然文言持衣与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谓举前应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之言如前。付分直尔处分。非谓此人更作分
法也。若五人巳上具此二法。或伹四人不得差付。以
所差所付人不满数故。僧应直作羯磨摄局。应言大
德僧听。此住处现前僧大德可分衣物。现前僧应分。
若僧时到僧忍听。今现前僧分白如是。羯磨准白辞
说。所以知者。母论说。四人相应法者。五人共住。一人
终亡。四人作羯磨分者。是名四人相应法。不言转施
一人。又言五人相应法者。五人羯磨分亡人物。四人
羯磨施一人。一人还施众。然后共分。是名五人相应
法。至此始言转施。明知四人但得直分此僧得。物既
因法定。须以四句料简。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法。
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差
分二法。故宜名及。设但及分不及差者。义亦及法。亦
可要是具及两法。二四两句不得分。以不下及法故
也。沙弥使人虽不共作法。伹令作法时在界内者。即
当及法之限。若举现前对显僧得。亦为四句。一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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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
前二得分。以及施为定故。下二不得。不及施故。次对
手三语法。应言长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
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等分。三说。或有人引馀律。
此物属我及长老受用。亦不异前。此文既不言各各
三语受。故但一人作法时。言此是我等分者。是共分。
不劳互作。不同说恐各表行净故。次一人心念。应言
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
分。三说。或若僧得施物少者。五分。有住处僧分衣。客
比丘来比丘得分少。不欲分白佛。佛言。乃至得一腰
绳宜应分。若少不足。应白二与一无衣比丘。大德僧
听。此僧得衣若非衣。今并与某甲比丘。白如是。羯磨
准白成。问此律心念可有几种。谓二种分衣。说恐悔
吉发露安居等七。所以可知。

第三成不成有十二句。初六对羯磨成否。下六对三
语心念成否。亦可前六约羯磨对手分成不成。次六
约心念成不成。以三人二人亦有分故。于二六中。各
前三不成。下三成。又于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
犯。

第二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其文有二。初至一切属
僧佛判属僧。第二诸比丘巳下料简轻重。

前文略引十三。一僧伽蓝。二属僧伽蓝园田果树。三
别房。四属别房物。五铜瓶瓫斧凿燃台。六诸重物。七
大小褥枕。八伊利延陀氍氀等。九守伽蓝人。十车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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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澡瀊锡杖扇。十二铁木陶作皮竹等作器剃刀
等。十三衣钵针筒等。言多知识者。跋难陀。无知识者
陈如比丘。祇律文。陈如比丘祗律文陈如比丘入涅
槃。持衣钵诣王平价。价直五钱。断言还归比丘。佛言
应属僧。故曰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此言属僧。为
对佛法及馀俗故。所以尔者。以出家人同遵出离。身
行所为。莫不皆是僧法所摄。本依僧得。故使终后还
应入僧。施佛法比丘无分。为斯亡后不入佛法。王臣
亲属。并是道俗不同。得物不同彼。故不合入彼。广如
十律。

第二料简重轻者。亡人衣物一部摄法须为四门。一
定同主是非。二嘱授成否。三定轻重。四赏劳分法。第
二第四二门义至下文释。今解初门。同生等者。若师
元意终弟子衣食巳与竟者得。馀未与者。师亡后属
僧。实非同生。假冒称同。计直犯罪。或师本情财物共
有。若死还俗及以别活。计人等分。一分属僧乃至别
活。若不依此契者。计直犯罪。今设言同活物巳分竟。
馀属亡人。次解重轻有二。第一义门分别。第二依文
料简。先义门者。位且为三。一佛制畜物。如六物之类。
二不听畜物。如田宅园林奴婢六畜等。三听畜诸物。
如长衣资物等。三物中第一。入轻。资道要故。次物入
重。以妨道故。即为轻重二门。第三物中复为三别。一
性轻重。二事轻重。三从用轻重。言性轻者。谓十种衣
布绢细绵綖缕等是。以所成衣轻。能成丝缠亦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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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言性重者。一切宝物。石木田宅瓫瓶釜镬奴婢畜
生车舆五行。乃至一切妨道物等。是入重。言事轻者。
如一切道身衣物衫裙毡坐具等是。此应入轻。言事
重者。如大毡褥大小帐步彰枕扇被等是。此应入重。
言从用轻者。盛钵函三衣箱及受用针剃刀等是。此
应入轻。言从用重者。如户帘屋帐床帷舆案几车前
后𢃍㡘轩幕等是。此应入重。今以性事从用三轻。摄
入初物。总收入以轻。以性事从用三重。合入第二物。
总束入重。听畜门中。尼十六枚入重。如助身衣等入
轻馀准前说可知。

次依文料简者。于前十三中初六合以为三。九与十
合以为一。馀五还五。总作九门判之。第二门属别房
物者。谓房中校具遮壁㡘鄣等。若以绢布为巳造房。
房主死者。未变入轻。巳变成重入重。以皆属比丘故。
以死时重轻为断。不同舍物。为父母师僧葬埋等用。
以别属故。又舍入佛法类亦如是。今言不应分者。同
前校具重物故。

第三门瓫瓶。不同十诵以量数为限。今此无问大小
牙角器等。十律。半斗巳上重。巳下轻。此虽无文有皆
入重。种种物中。几案药草石等染汁染具之类。并不
应分。伽论四方僧共染。第八门伊梨延陀传言步鄣。
耄罗者小帐。耄耄罗者大帐。氍数容堪被著者听分。
被毡类然。若应量及减入轻。若过量入重。漫单亦尔。
不同五分旃判入重被判可分。若毛过三指杂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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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入重。如绣手衣锦衣不应畜故。五分。若锦若绮
若毛𣯟。若䨱创衣。是不可分物属僧。第九门奴婢蓝
民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人亲属。若无亲属。僧
用无咎。十二铁作器等。谓以铁竹皮等作器者入重。
亦可造铁作之器。如钳锤鞴囊等入重。馀皆类知。剃
刀是应法要用。从用为轻。其𣙥石等并随剃刀。刀子
箭刀。十律听分。五分截甲刀户钩针。是可分物。此既
无文。入重无妨。香炉十律听分。今此所论亦不定。入
僧应与能供养者。所有袋属并随香炉。其经书章疏
随能受持者与。不得定判。其藏道遗函箧札。帙中幞
亦随经疏。经架从经。义亦无损。十三衣者。一切非是
比丘所著之服咸皆入重。谓同白衣外道等服。若钵
键𨩲锭匙箸等尽应听分。下文听分俱夜罗器者是。
五分。铜多罗盛眼药物可分。若过量白钵入重。若尔
过量白色衣亦应入重。解言。钵性重用轻。今既过量
白色不任受用。即非是钵。故须入重。衣体性轻故还
入轻。馀或无文。任准他律。问漉水囊云何。答理定入
轻。祇律名随物。十律赏看病人。五分是可分物现前
应分。祇律听分革履。故知靴履𩋧等并亦听分。不得
定其多少。

次二部摄法其文有三。初至送与近处伽蓝二部僧
得法。第二世尊舍卫国告三月静坐巳下听与尼非
衣二部现前摄法显前僧得。第三诸比丘念行波利
婆沙巳下料简前二僧得现前。初文复二。以前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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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摄。二物。今二部中亦位有二。初檀越物对前初文。
次拘萨罗巳下亡比丘物对前第二文。初文七句如
上义中说。次文亦如上义门中辨。既言近处。不简僧
尼。尼死无伴亦然。可知。若比丘寄物尼寺。十律应送
与亡者本寺。若不知处。送与随近大僧。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处用。尼寄比丘亦尔。不同聚落。恐白衣损用
僧物故。互众互得。若此丘私㽵上死。有沙弥净人。守
护此物。近处僧不得。以有守护故。入亡者本寺。此母
论说。若无本寺复无守护。入近处大僧。尼死亦尔。

第二现前中文三。初佛告静三月比丘立制。二和先
巳下至问讯世尊识佛意故。礼觐赞可。三尔时诸比
丘闻巳下。至未为欲行。同舍衣行施得与尼衣。即是
二部现前施。故不得与白衣。是中亦施佛及塔。偏对
僧言之。

第三料简文中分二。初至借衣。对于七众与应不应。
第二舍利弗下明取他物应不应义。别住人等与清
净同。七羯磨人应置地与。以不自与免随举故。白衣
有功计直酬劳听与。此等料简现前施。言和合沙弥
等与分等者。人齐一还。次与半者。比丘得全。沙弥得
全中一半。言三分与。一者比丘得三。沙弥得三中之
一。此对僧得。虽顺施主之心。既是僧得物。人别具不
具异。若不和者阶降多少不同。现前随施主心。随人
定与。故不论差降。僧伽蓝民虽可非僧。于僧有劳故
亦须与。道俗差故。复异沙弥故。四分与一。或都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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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分。次父母恩重听与。次舍卫国巳下听借俗人
衣。对向现前不得与白衣之言。第二舍利弗巳下上
来正辨与他仪式。因辨取他物进否。亲友者得。非者
不合。亲友意取波利迦罗者。谓取杂碎衣者小亲友
也。若取大价。或瞋小小衣不吝非至亲友。故不应取。
若正须此波利迦罗。亦不应取。滥非亲友。故言若不
足亦不应取。

第三赏劳法中文三。初至易看。如来悯物制看病法。
第二尔时比丘拘萨罗巳下至供养我顺教瞻病圣
所如赞。三彼持六比丘衣钵巳下赏劳摄法。前文复
二。初至舍去佛自瞻病。为立法故。祗律院巳说法得
道。唤比房比丘令看病人。更化作一病沙弥。汝当通
看。此即福罚汝。十律。此病人即得罗汉。五分。病比丘。
佛为说法得法眼净。如法句经。佛为报前世五□行
罚恩故。须著病人。第二尔时世尊巳下制看病法。更
瞻视文三。初制看病。第二听彼比丘和上巳下辨瞻
病人七众之著。第三病人者有五事巳下举难看之
病彰其德成。

第二看中文三。初举圣教。二彼即便巳下顺教瞻病。
三尔时持亡者衣钵巳下举以白佛佛即赞可。是为
供养我者。顺教看病。是行供养故。又悲心看病与敬
心等。故使前言。若欲供养我者。当供养病人。

次第三僧行摄法文四。初讫应取病人衣物赏劳分
法。二若病人临终巳下嘱授成不成。三尔时舍卫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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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巳下负债偿债法。四听瞻病人问巳下制问委旨。
前文分二。初彼持亡比丘衣巳下至僧应分总言僧
摄。二尔时世尊告巳下教僧摄法。文三。初讫子住赏
劳分法。二尔时舍卫国有多三衣巳下对物料简。三
时有比丘小小巳下对德应否。就前文复三。第一至
如是与佛听赏劳。第二时瞻病人巳下至第三说教
瞻病人。对僧总舍。舍讫始可定其同生。次定嘱授。次
定轻重。次至赏分竖义总说。第三僧中差巳巳下教
僧摄法。先明赏劳。次子注文者。正僧摄法。处分此物。
须为五门。一须赏意。二所赏人。三物分别。四德分别。
五赏分之法。初门先解须赏者。祇律看病恨我不避
寒暑。求药除秽。其实如是。谁应得衣物。而言众僧得
耶。佛言应与三衣钵及所受残药。十律衣钵僧分竟。
僧问谁看病。看病者言我。僧言担是尸去。此人言。我
非旃陀罗非白癞病者。衣钵物僧分。尸令我担。此人
活时恭敬爱念我。我巳报竟。是死人谁欲得者。任意
担去。比丘白佛。佛言应先与六物。馀物僧应分。重不
应分。第二门瞻病通于七众。若比丘死二众得。若尼
死三众得。以馀道俗及二众。互各劳不满故。故五分
看病人多。不知几人应得衣。佛言。若比丘命过。应与
二人衣比丘沙弥。虽父母兄弟亦不应与。若尼命过。
应与三人衣。尼式叉沙弥尼。以义而论。馀三众死准
前而说。有比丘分看病物。与沙弥三分之一。此比丘
谓准应分物故。佛言应等分与。十律。沙弥看病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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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僧与。次二门义对文中说。第五门法者。复为四门。
一分衣时。谓非尸前。十律。憍萨罗国在死。尸前分衣
钵。死比丘起言。诸大德莫分我衣钵。白佛。佛言莫即
于尸前分。若巳去。若僧在异处应分。祇律。比丘无常
不应。即闭其户共行依止持。或可信者付户钓。不可
信者持与。知事巳供养舍利。料理竟。然出衣物作羯
磨巳。应量影容来。应知在羯磨前后。或值死不值羯
磨等四句。是中值羯磨。或俱值应得。馀二不得。以斯
文故要殡舍利巳。方作法分摄。二分摄物处。是大界
非戒场故。祇律。六比丘衣物戒场上。作羯磨犯越。毗
尼十律。若持僧得物出界犯吉。应与异比丘共分五
分。一住处僧得可分衣物。一比丘持至戒场上。独取
受持。佛言不应犯吉。现前僧应分。乃可通于自。然以
对人多少故。三约人多少。谓僧众多人。一人僧有二。
别谓五人四人异也。第四约人用法不同。若五人巳
上具用三法。谓赏劳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摄物。
白二文但有两。其四人者。直行一法。具如僧得中说。
三人巳下对手。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随作三法
竟。然以衣赏。次释文者。第一赏劳。白二所牒衣钵。此
出法语。随有称之非恒具牒。所以作法赏者。劳有满
物。有好恶。既是僧物。理无专转故。以僧法付之。第三
次义加差人。第三次付摄法。如文可知。

第二文对物者。于中五门。第一定物。十律应与六物。
谓衣即三钵。坐具漉水袋也。准此六者。但言衣钵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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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针筒盛衣[袖-由+著]器。若离三衣盛衣[袖-由+著]器。随衣钵故。此
等是六。尼。准此说五衣八物。若合三衣盛衣[袖-由+著]器为
一。亦得是六。此僧尼俱六者好。祇律。与衣钵所受残
药。五分赏看病人三衣钵。第二有无分别。随有赏之
无不可赏。第三有中现不现。现者须赏。或若馀处。即
属彼僧。多论二者。三衣先寄馀寺。命过亦得索取。赏
瞻病人。馀处僧不得护看病。及德不具不应取。随物
在处僧应分。第四现中持不持持。者与之。五不知持
不持。量看病三品。第三德者五德。一知可食不可食。
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咀唾。三有慈悯心。
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若差命终。五若为病人说
法令。病者欢喜。巳身善法增长。具此应取衣物。反此
不应取。祇律看病人。若暂作。若僧差。若耶命悕圣作。
若乐福德。作此四人不得。看病者物要是。慈悯病者。
得与赏劳物。若为病人求药。若为塔事僧事暂去应
与。十律实为病人。故出应与。若为馀事不应与。五分
诸看病人。或为病人或为称行去后。病人命终。馀人
得其衣钵。佛言。不应趣与。一人应与究竟看病者。上
言具五法者是。

第二嘱授文者。三门分别。第一嘱授差别。一人物俱
不现。二人现。三物现。此三不可交付。故准嘱知。若境
物俱现即有二别。其如衣钵布绢等堪。即移转者授
而不须嘱。或奴婢车舆田宅六畜之类。一以不可移
转故。又无改变。故授而须嘱。即是亦嘱亦授。若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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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授不嘱。验知馀两。并悉成就。第二善不善分别。
嘱授有善不善。若比丘自知生来贮积临终惭愧。破
悭种子故。嘱财物随生福之。所嘱授是善。恐巳此物
死后。僧德即随亲近决心嘱与。是名不善不嘱授。有
善不善所有资生。佛有成判。入僧受用益利无边。我
今自理心行念三宝功德。来生善处。是名不嘱授善
若从来贮积未曾兴福。临终病苦有心减。惙然前念。
欲舍后心追吝。恐巳还活无物资身。如是相续悭心
舍命。是名不嘱非善。第三成不成分别。凡沦嘱授。正
是舍财。相应善心无贪善根。以之为体。要须决意定
无变悔。斯皆成就。祇律。若决意嘱言我。若死若活。其
必与。如是决意者应与。如言以尔许物。或造经像。荣
齐福可速经。始令我及见。然财物未变。或未成讫。此
皆成嘱授。若言。此等诸物我死巳后。造作经像齐福
与人等。此人终后追取属僧。故下文言。病人临终时
作如是语。我此物与佛与法与僧。若与塔与人。我终
后与。若不死还我。佛言。不应如是与应现前僧分。十
律。若病人语看病者言。汝能好看受念我。若我命终。
所有衣物尽当与汝。佛言无有如是。死当与法。若比
丘终后。现前僧应分。五分有诸比丘未命过处分衣
物言。我死后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如是如
是用。以是白佛。佛言。犯吉罗。与不成与。用不成用。又
复假就决定嘱者。祇律。初嘱未与者。病人语比丘言。
看我当与长者衣钵。无常后集众欲分衣物。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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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是人存时言与我衣钵白佛。佛言不应与。次句与
如未说净。还置病人边亦不应与。次句与巳即净。佛
言应与。五分。若生时巳与人。而未将去者。僧应白二
与之。此律不论无问将不将及净不净。若成一向与
不同。祇律伹成直付。又异五分。若解重嘱等成否者。
祇律。若嘱与众多人。最后人得。若授与众多人。在前
者得计。理而论并最后者得。以皆违洁属病人故。既
言死后与者不成。明作冢墓棺椁及衣衾等。咸悉不
得除。师徒等贸而䨱之者得。目连问经和僧得用。僧
祇。支䨱尸。五分。比丘命过。露其身突吉罗。应以衣䨱
然不知用。何衣䨱之。次下三文。一受不好三衣。二送
衣馀处。此二恶心嘱授不成之气分也。次多三衣者。
重料简所赏物故。

第三有负债比丘巳下明负者。摈债广如义辨。

第四听瞻病人巳下制问。委旨文二。初有五句制问
之方。二若不巳下违如结犯。

第四杂明应不。虽无宗序。且分八文。初至如法治。明
助身䨱创衣。第二六群作怅巳下至听畜馀。助身衣
物如不如义。第三时比丘不持三衣巳下至五细衣
听作制量及受著用馀衣等。反著僧伽梨者。五分未
入村巳出村为护衣。故听反著衣。雨时不听到著衣。
无雨随意到著。听两头安铜釰。五分在路行不少摄
衣曳地。佛言。听作囊盛极长使前至齐。后至要。第四
时诸比丘犯舍巳下至僧祇支听作畜用如否。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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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舍堕衣。谓贩卖乞得回僧等。体既有过。制不听净
施著用。作三衣等得罪。不敢以舍堕衣与人作被者。
谓犯长衣与人作被。即是断绩贪心不犯小罪。若三
衣失夺取著即无长过。亦无小罪。贸易为利。是以不
听亦可前不听著用。是未舍衣后听著用。是巳舍衣
也。又言波利迦罗不现前不犯者。同五事之疑。馀文
可知。第五异住处巳下界得施物分之无法故。遣人
未应与文。第六转易卧具巳下爱护卧具。第七有住
处现前僧大得可分巳下结库藏赏物着守物人。及
所断理事。第八时比丘著僧䨱身衣巳下护僧䨱身
衣。

第二时施摄法。文五义四。言文五者。初至应与食。有
两句。明客此对夏衣食分摄得否。以是异处听取夏
衣。谓食亦尔。佛言。随施应食。此时僧得物。故言取半。
若现前者。随施主心俱取无过。第二时世尊毗兰若
巳下至如法治开受夏衣。即是时现前。于中文四。谓
开过呵制。此文开受夏衣应最在明。第三尔时有比
丘未分夏衣巳下至随施食。明旧比丘摄夏安居衣
食成否。衣中三句。初未分夏衣去。后成分者。谓时僧
得施物。施主听分。四方安居皆有其分。为止界外多
贪过故。听明得物。界内安居人得。直尔。而摄不须作
法。以佛定判。异处安居不得受分故。然此比丘去后
界内。尽集彼不在界。是以成分。然此处安居理合应
摄。故言。亦应待还。亦得嘱取。次句漫嘱。次句受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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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并判成分。若未摄身死。不合分与作亡人物。入僧
以未定属。又复文无判与故也。此同祇律无常者。不
得安居。初释之。若准五分。应取一分作亡人物摄。若
现前利物要索分与之。或若身亡亦应计人分。一分
入僧以定属故也。上来以见留衣不与去人。佛判成
故。谓留食亦得。佛言。不应留。难应随施食。第四舍利
弗巳下二文举非时僧得不得。时利反上待还嘱取
言也。第五尔时一比丘巳下明一比丘摄安居衣。此
僧得物非是心念法受。直是兴念摄物属巳本意。施
多以无僧故。我今得巳故云心念。言此是我物也。为
对界外不合受分故。言若受若不受不应得分必无
作法。若法作者。如前待嘱。既不及法。何以得分。若得
嘱取用法。何为更作多解。直是刀刀也。言义应为四
者。谓合初三。客主相对摄夏安居衣食之法。

第三正耶摄法亦是料简。前两施法。文十六句。可分
为四。初六对前非时僧得正耶摄法。次有三句对上
亡人正耶。差别二部摄法。次有一句。请正耶二部就
家摄施。次有六句。对时僧得。此初及后两个六句。送
物至僧施二部法。言初六者。若是一和僧得巳如前
辨。或若正耶僧得如何分摄如文六句。是前三对僧。
次约三别。次三句者一和合及清净等死。巳如前明。
邪正被举死颇得同前亡人衣物以不。答曰不同。如
文说三句者。是此据一往判。属正耶二部其当部分
摄。一同恒法还亦如前。次就家行施法则如何。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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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夏衣意。亦可晓此等。具解并如义说。讲者。对此论
之。

第四八种施法三门解义。第一摄施尽不尽。第二列
名解义。第三施八位二。初门者此之八种摄施不尽。
若就舍财相应心。是无贪。善根性体唯是一。随施具
彰事。乃众多唯明外财不论内施。施境唯僧不通佛
法。且随一方化宜。以境分心略标。八种割巳惠化。名
之为施。故言八施。次第二门。一者比丘僧含有四种。
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时僧得罪。时僧得分摄。如
上沙弥摄。在其中二。比丘尼僧亦含四种。及收下二
众。三二部僧亦含四种。后二僧得分为二分。前二数
人义收下三。四四方僧谓常住。四方含有二义。一部
常住。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应分为二
分。五界内僧。见论。界有十五。一戒场施。局施戒场僧
得。馀界不得。二同布萨界施。戒场不得不失。衣界得。
三施不失界。大界僧得。除一聚落内僧不得。馀者可
知。或一部界得。及二部界得。六与羯磨僧要预羯磨
者得。馀人不得。亦有一部二部。七称名字提。名别施。
八与一人落手付与一人。第三施八位二。前六是僧
施。有是僧用。有非僧用。后二别施。是别人用。前六中
第四一施是僧施。是僧用。施主有二种福。一得施僧
功德。二得通。三世僧受用无作。反种馀五僧施。而非
僧用。以有属巳私受用故得福处狭。

第五净法。如上辄著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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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受取成不成文二。初对比丘。次对白衣。前有二
十四句。初十二句借人衣。初六成取不成取。初三句
不成取。以作所借衣人亲友意故。下三成取。以作能
借衣人亲友意故。次六句。上三不成受。所与人虽命
过。彼非衣主故。下三即成受。能借命过是主故。后十
二。遣衣乞人成不成。初六。前三不成取。次三成取。次
六句。前三不成受。下三成受。二对居士者。比丘虽无
受衣之心。以随施主舍心决定。故佛听受用。

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


○药揵度第七

时等四。别皆有疗患之能。咸称为药。隐别就通。故曰
药揵度。五分。乞食依药。依离二犍度。今此合辨。文分
为二。初对上所明制。第二世尊在绳床巳下次明中
下。前中文二。先明乞食。即第二依。俱跋陀罗饭者。见
论。[米*祭]米饭。脩步者谓青豆美吉。吉罗者是竹笋子。第
二波罗捺巳下服腐烂药。即第四依。

就第二开次下中。分文为四。初至众僧亦尔。辨其四
药。第二吐下比丘巳下结净地法置药之地。第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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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净地有树巳下护净之方。第四六群畜升斗巳
下杂明应否。初文复二。第一从初至佛言听巳来辨
四药体。第二毕陵伽婆得铫巳下彰营药器具。药中
文五。第一至厨屋总明四药。第二私呵巳下讫如法
治。明三种净肉听食。第三居士旻茶巳下讫随意索
取檀越净法。第四阿牟多罗巳下讫如法治。广离明
八浆。第五世尊至摩罗巳下杂明应否。初文有六。初
至为治明。故尽形药法。娑梨沙婆者。见论言介子陀
婆阇那。谓是烟药。耆罗阇那赤石也。第二尔时舍利
弗巳下明时药法。于中文三。第一作馀食法。于中有
四。一馀藕根。二僧食。三檀越食。四无夷罗母□果。第
二有癫狂病比丘巳下禁断五不净肉。第三耶输伽
巳下搆乳法檀越请法。第三秋月风动巳下讫佛言
听服巳来七日药法。黑石蜜者。甘蔗糖竖䩕。如石故
名石蜜也。伽尼此云蜜。乌婆陀颇尼。谓薄甘蔗糖。一
脩事者。谓三种药粥也。第四时药巳下至作尽形寿
药服。四药相和从强而服。即是略辨非时药法。第五
比丘患创唾涂巳下至角作巳来明其杂法。五分。比
丘为蛇螫死。佛言。汝不知。八种蛇名不慈心。向又不
说咒为八蛇螫。八蛇者。提楼赖吒蛇。怛车蛇。伊罗漫
蛇。舍婆子蛇。阿漫波蛇。毗楼罗阿叉蛇。瞿昙蛇。难陀
蛇也。咒曰。

「 我慈诸龙王
 天上及世间
 以我此慈心
 得灭诸悉毒
 我以智慧取
 用心煞此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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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味毒无味毒
 破灭入地去」


第六世尊患风巳下禁二内内煮内宿。略辨净处。第
四阿牟多罗巳下八浆中。见论云。舍楼伽者。是优钵
罗拘物头华等。根舂取汁。澄清名舍楼浆。婆师者。此
似庵罗果。一切木果得作非浆。第二营药器具。如文
可知。

第二大文结净地置药处所者。其文分四。初至白佛
结净之缘。二佛言下对缘辨开。三有四种净地巳下
明净种差别。四诸比丘念巳下释遣疑情。

第二对缘开中文二。初则总明听蓝内结者。指其处
所。白二羯磨者。示以结法。第二应如是巳下别定上
二。初应唱房等。至经行处曲指规圆以局食别僧故。
次众中巳下正举结法。对第三文。先解其义。四门分
别。第一先定二内处所。第二既知二内。须结净法。第
三结净既竟。护净方轨。第四解结净地之意。防于二
内。然宿即犯宿者煮不犯内煮。

初门者。昔解大界有宿伽蓝中无。以界久居生外讥
故。是以文言不得界内宿界内煮。又不听界内置食
送外。后开结净。故知界有二内。若尔何故上文僧伽
蓝内结作净地。又言。边房静室结作净厨。答此谓界
上僧伽蓝。故又释蓝中有宿大界中无。以蓝有映鄣。
故如祇始时院内作食。厨䊩汁荡。器恶水流出。致外
护嫌。故知蓝中有宿等。又此文言蓝内结净地故。若
尔所以复言不听界内宿等。答此是僧伽蓝界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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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义并非二解。以偏执故。双是两释。以俱有二过
故。所以尔者。界是久居蓝有蔽鄣故。单界单蓝并有
二内。互有尚尔。何况俱者引證可知。除自然露地。一
者僧久居之处。无储聚义。二来又无讥丑。故无二内
言。然者简别于界。言露地者。异于伽蓝。问所以自然
僧界不集成别。所以自然空地无二内耶。答二内解
义。就文居讥过中制故。自然中无论其法。事不约讥
制理。须详导故一切成别也。

第二门既知二内之所以。须结净往防。于中五门分
别。第一结净地意等。第二解净种差别。第三结之方
轨。第四举此四净。对上界蓝。以辨有无。第五辨其宽
狭。

初门。所以须辨此净处者。寔由行者报力优劣。上根
之徒报力资强受持。乞食知足修道。本不假净地。开
于储畜。但次下等辈。报力微劣。不堪乞食。是以随根
开结净处。离于二内资神长道。初缘开病。一听巳后
三品通行。此是圣者诱恤从讥。故有斯法。准其规定
局食鄣僧伽。以羯磨故名为结。既人食有殊。无其宿
煮食。不生罪。称之为净。中二自然体无二内。此之四
种从处彰名。故曰净地。

第二门者净种有四。于中须以三门分别。第一解净
种差别。第二自他周不周。第三定处不定处。初门者。
初四二种作法中净。二三两种自然中净。其自然中。
第二以他处故净。四句料简。一食巳处。他即第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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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食他如寄食等。是文言。作檀越物意受祇律。白衣
寄[麸-夫+少]饼等与比丘。即名净。作意求者不净。三俱他。此
三是净。四食处俱。巳有净不净。如送食等。是第三院
相不周。无讥过故净。其犹同室宿中室相不成。则无
宿过。此亦如是。所以言净。初四作法。作法何殊。第一
宿不宿别处分净者。要未僧宿处分得成。宿巳不成。
以其别人口法弱故。是以此文。作僧伽蓝时分处。如
是言某处为僧作净地。又祇律支尼耶梵志作处请
佛僧。佛言。先令优婆离为僧。处分受食厨。勿使过初
夜。若过者即名住处不得作净。其羯磨者。随结皆得。
第二能结人差别。谓道俗不同。众有多少僧别有异。
广说可知。第三约所秉法。谓此二净结。解各依本法。
谓处分结者。处分解羯磨。结者羯磨解。第二料简自
他周不周者。第二净周而非自。第三而非周。初一俱
是。第四不定。第三定处不定处者。一对人分别如文。
比丘房等得作净不等者。是二定。其局分净。初四作
法有此彼之别。中二。自然处而不定遍。皆是净。以其
二是他物。三无讥嫌故三定。其方所如祇律。南西二
方置僧食厨。以对北东为下。故佛塔在北东二方。以
对南西为上。故此通四净也。

第三对二作法结之方轨。三门分别。一明结法。二辨
遥。三总别成否。初门者有二。先解诸部及此律结法
同异。第二正辨结法。言诸部者。五分。非但直有结净
羯磨。又须臾结甄净地。羯磨祇母亦然。今约此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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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先解五分。今听以中房。白二羯磨作安食净处。
一比丘唱言大德僧听。今以某房作安食净处。若僧
时到僧忍。白听如是。羯磨准白成。又云听羯磨。一房
墙内。一房齐屋。溜处房一角。或半房等作净地。此等
谓净地法。又文言有诸比丘欲通结。僧坊内作净地。
白佛。佛言。听应白二羯磨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共住。
共布萨。共得施。僧今结作净地。除某处。若僧时到僧
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此应是其甄净地法。又
言新作住处。应先指某处作净地。便可安净食置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出此。言未羯磨者。谓
未作共得施等。除净地羯磨。非谓未作净地羯磨。若
净结竟。亦不得宿何论未也。如此解时。净地与除净
羯磨。各有疆界。类似戒场。又即此文复似。以羯磨甄
处分也。第二次辨。祇律。若欲作新住处者。营事比丘
应绳量度作分齐。尔许作僧净屋。尔许作僧净住处。
应作如是说。尔许作僧净屋受。若不受者至初夜过。
即名不净。准此文说。尔许作僧净屋。即是安食处。尔
许作僧净住处者。即是甄净法。便是处分。亦有相除。
若不须除。所以文言作僧净住处也。此谓净住处者。
若不相除。虽处分净屋。但过初夜。即名不净。故知羯
磨处分并有相甄。次第三母论言。差人先结不净地。
次结众僧房舍。次结大界。次结界也。当问何处作僧
厨僧所可处。结作净厨。次结布萨处。次结不失衣界。
如此六种若欲解。先解不失衣界。乃至后解不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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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客比丘来旧比丘应语。此是不净地。乃至不失衣
等。准此文说。第四既结净厨。第一复云结不净地者。
此应同五分。共得施等。除净地羯磨。结此以为安僧
之处故。言结不净地。若尔何故。母论(卷二)言。比丘食在
界内。无净厨不得食。若众僧初立寺。齐集先羯磨。作
法厨处。后羯磨僧坊处。若忘不羯磨净厨处者。后若
忆还解大界。后解小界羯磨厨处结界法。先结小界
后结大界。既言解界巳。先结净处方结界。何以前言
结界巳。第四结净。答此言忘不羯磨。结净厨处者应
言忘不羯磨除净厨处(此少除字)。义是应然。如五分除某
处也。谓是除净地法。以有此法宿无宿过。故名净处。
复以安僧处。故名为不净。净不净名所望别。故但是
一法。谓是除净地羯磨。本非安食净地。如此解时除
净地法。在结界。前结结净厨。结界后结。以六重中乃
至第三结界后故。亦顺四分不得界内宿煮也。听结
净地。四分法中但结净厨。无甄净法。不须准馀三文。
若尔得免宿煮过不。答言虽同僧界。以有净厨摄食
以鄣僧。故亦无宿煮。第二结法者。若据此律无甄净
故。随结多少及先后俱得。如馀三文。须作甄净者。若
处分净。初作住处。僧未径宿。先作除净后方结净厨。
后更不得。随时数结。其羯磨净者。后或更结。应先解
除净。随所作净。更结除净。然后结净厨。准于母论。似
当如是。问先除一处今后除者。先巳僧宿如何得成。
答以前时除有法处宿犹得。更立净厨不同。本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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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净也。处分及结法如文可知。第二遥不遥者。但
得遥结。表人食有别。故不同衣界制令同处故。在内
结故结。文言。结某处作净地。第三多少总别者。脱多
净地得合秉一法。结多净不。答一一而结。以其各处
别。故不同忏罪。罪业虽多对一行者。故总牒而悔及
持欲使命。故随能多少义不类此。

第四门者。问界蓝二所。俱有二内。今以净防为通。以
不令解。若是净单蓝。唯有第三不周故净。其第二他
物不似蓝上故净。初四作法故净。明知。不是由蓝故
有。故局。第三若当单界唯有。第四此谓全无院相。尚
有宿过。岂有不周净也。初二不假界成故。使单界专
有。第四若通辨者。或界有蓝相者。具三除。第三所以
如前辨。若蓝无界者。有三除第四。谓初二净地通两
处故也。

第五门者。先对馀部。祇有处分。十律但第二。故彼因
利昌作供。非时云起。阿难白佛。佛开房内结净。外道
谤言秃居士。亦有库厨与俗无别。佛即令僧坊外作
食烟起。多人索食。使僧食少白佛。佛言。从今不听作
净地羯磨。作者吉罗。又瓶沙王死。佛言。世王代处不
名内宿。故知伹有第二。五分。初与第四分明似有。第
二他净。如于织师屋听置食。岂非他净。如是通论有
三净也。此律四净所以须有结法净者。识知来世笃
信难得。形命须存。资身长道。故宜结之。第二当就四
净。以辨宽狭。初四局限。有彼此之别故。狭中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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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限成。但不得恶触。自煮遍。无二内。明知是宽。问
依界结净不可界故。狭者依界以结摄衣。亦应不可
僧界。答衣界摄衣属人。开急就缓。与大界相顺。是以
相可。文称同一住处故。净地摄食鄣僧。界伹摄僧。理
则相违。为斯大小。是以文中不称同一住处故。即是
以食望僧。是摄是鄣。以僧望食非摄非障。又祇。优婆
问。净地得一䨱别隔不。佛言。得如是通隔别䨱。通䨱
通隔。别䨱别隔等。佛皆言得。或一边二边三边一切
尽得。五分。一房半房齐衣溜处。佛言得。明知不可大
界。故所以狭。此言狭者。事有简异。食与人别。终不得
净地中。径于明相有人别。祇律子注亦得住。言此谓
得净地宿者。大成迷乱。不达道理。彼文意言亦得住
者。谓未处分前不得先住。若处分尔许住僧净屋。尔
许作僧净住处竟时。于净地外僧净住处中得住。故
言亦得住。非谓净地中住下之二门。随文以说。次文
释第三净地。亦如是者。谓举墙堑同前院相不周故
也。第四除疑。并对羯磨净说。除去比丘者。非谓去人
方听作净。此是对前领解。除比丘。我以知竟。更问馀
人房得不故耳。不知何处是净。佛言。解巳得不更结
等者。谓羯磨法解巳。更结随结尽得故。文中治故伽
蓝。佛言得不论远近。若也处分即有时节。如祇聚落
停癈二年得处分。限内不得。五分十二年。空听比丘
随意受作净屋。未满不得。应羯磨结。

第三护净方法。文六。第一至佛言净护内宿有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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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群比丘不净果巳下五生种制令作净。第三时
诸比丘自种菜巳下至馀不犯恶触有无。第四时诸
比丘作是念巳下至洗手受食。明内宿内煮。第五波
罗奈巳下至如法治举其八事。俭开丰禁。第六食厨
坏巳下至亦如是明无内宿。科文既尔。先解其义。既
结净竟。转易不净等物。言说如常。五分无人行食听
比丘行。有诸木器食犯腻不净。以瓦石楷不应尔。应
以佛灰洗。祇律。不受食戒中。若铜器者。当净洗用。若
是木器。腻入当弃。若腻不入。得削用。于中解义三门
分别一列。罪释名二辨体相三明通塞。

初门者。若据净地。但防二内。为彰净不净处。得造多
过。又以罪名位等故。且举四。一内宿。二内煮。三恶触。
四自煮。比丘与食同处径夜。名曰内宿。故伽论言。不
结净地。食在界内宿名内宿也。在蓝及界内煮食。名
为内煮。若如伽论界内不结净熟食。名曰内熟。出家
人等不合劳作自为故触。触不听食。此谓由触得恶。
故曰恶触。又即不受而捉。称为恶触。所谓具戒躬自
变生。名为自煮。祇律。病无净人。净人煮。听自煮。令净
人知著米。著巳比丘不复得燃火。净人煮沸巳净人
欲去。得受巳自煮熟。慎勿令不受物落中。如是肉令
脸菜令萎。若乞食冷得自煖无罪。

第二辨体者。不辨煮触宿等。身作业体。及以食体。以
其假论定得身业及食体者。于护戒无用故。今直约
人处。四药生熟等。彰成过缘分齐之状。故言辨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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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体者。长足有宿类触故尔。若护宿过。如果菜五谷
等。须知合结不结。时节可知。馀生熟食具等俱有宿
过。除长未足。运运变改者。如此类等无宿过也。内煮
者。无问生熟长足未足。但在伽蓝大界无净处煮。悉
成内煮。故文言重煮粥。不听界内煮。依祇律。净果四
句。一果在不净成不得食。二净者在不净成净得食。
二俱不不净不得食。四俱净净得食。是中初三两句。
是内煮故。次恶触者。义可为二。一者定体。二料简成
不成。体者位二。不受而捉。及以失受。若细分别有三。
谓不受但一。失受有二。手口不同。口受时中失。手局
非时分。故有此二。次料简成否者。义为二门。第一对
不受而捉。辨其成否。一恶心触。二持戒误触。三懈怠
触。前二非触。第三是触。是以十律有二种不坏净。一
无著人破戒人促。二持戒人误捉。俱净应食。非前二
人即是。第三是触。此律准文。义亦应尔。恶人虽触。为
遮恼乱善比丘故。望他非触故。文言触者是不净。不
触者净。好人误触无情过故。是以下文忘不受食。便
持后忆。佛言。若见净人应置地更受。第三成触者。以
非恶心不同初人。复非谨护。有其情过。又异第二故。
成触缘因作四句分别。一恶而非触。谓故触望他不
成者是。二触而非恶。谓持戒误触。又如净人强多著
食悬置等类。三俱是。谓恶心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
非。情净食是。第二对上二解染不染义。即是对事分
别。谓二具戒湿腻物等。不得入净厨处用。与净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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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广说可知。又对户钩锁[金*盎]器非器等。广说如常。次
自煮。如自作教他。但具戒人煮。变生作熟。咸成自
煮。

第三通塞。通塞有四。谓药时人处等。第一药者有二。
一对四药以辨。唯时药。始终具有四过。以资用中强
一切常须故。馀三但令为病受者随三分齐。俱无四
过。故文言七日。过七日非时。过非时方犯。限内无𠎝
故也。第二生熟分别。自煮。局生生相生生。熟生俱成
自煮。馀三通熟。所以尔者。变生作熟。纷杀妨脩。故使
局生犯于自煮。人食须分别。界非煮食之所。是以内
宿煮。不简生熟。俱犯宿煮。计触造作。应同自煮。但圣
不开触。故亦通两。以其生熟咸须受故。是中内煮义
通一切。其宿触二。不通生长未足自煮。一罪局生生
尽不通于熟。第三时分别者。若望食而生过。通时非
时俱成四罪。今据成过缘时。其义即异。位可为三。第
一二煮说通。以其但非净处身业自为。即便成彼两
种过。缘不别时非时也。第二宿局时中以明相约故。
第三触义不定。若不受捉触。类同二煮通时非时。若
任运手口口同于宿。唯在时中成手局非时故。且总
判宿触塞也。多论。直尔宿捉即犯吉罗。未待服犯。第
三人分别。人谓具不具也。宿自局具。具中说通故残
宿戒。明相出时。一切释子悉不清净。他比丘煮亦成
自煮。伹是同类。并不合煮。望应煮之人。齐是自煮故
尔。触内通两。内煮约处。谁简人之具否。触义不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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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捉触局。具非小相染解者。义通大小。故总判之。言
解内是通。第四处分别者。于中有二。一净不净相望。
复分为二。第一真以两处相对。二内局不净以非宿
煮处。故解自通净不净。造作中生故尔。第二以人对
药。就处以论。若人药俱不净。具成四过。若人药俱在。
二作净中有三。无内煮言有内宿。可为四句。一俱在
不净。二俱在净。三人在净药在不净。此三成宿。四药
在净人在不净。此净。所以第三亦成宿者。以净不净
俱界净地不摄。入食在不净不为净摄。故亦成宿。若
辨净地有宿无内煮。至文中释。第二却就四净以辨。
若论自义通四净。皆成二过。以造作中生故。不为净
防。若言二内四净俱无。以其无防二内。所以名净。说
之为塞。然宿不定可知也。此三门义讲者随文。一一
罪中各以三门分别。亦得无妨。

次释文。内宿有无。文有三对。初三更互相荫。次二更
互相堕。次二更互相入。言相荫者。从根以判。言相随
者。长未足果。在不净地。运运变改。故无内宿得入净
厨。祇有比丘不净地使人知菜竟。问佛得入净厨不。
佛言。若未径初夜得入净厨。故知未足非宿。问若生
足犯宿者。何故文言不净地树果堕净地。佛言。无人
解自堕者净。答此人常不作与熟果同宿取食之意。
以无情过故。使自堕者净。以其义同。从他新得。故不
犯内。若作意欲食同宿。熟果虽自堕鸟解。非净不应
食。故文言若不作意欲堕。而风雨吹打鸟解堕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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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从根判净。生熟俱净。此二句佛俱言净。若反前
说俱成不净。言相入者。各随根处是净不净。初句据
熟。故是不净。次句熟生。故是净。若反前说前生后熟。
前净后不净。此即二句各含净不净义。文中且举一
边。

第二净五生种净法二五如文。净果四句如上说。五
分。若食果应作沙门五种净。谓火刀鸟净伤净未成
种。若食根五种净。剥净截净破净洗净火净。若食茎
三净。刀火洗等。又应总净。但净一即得。

第三恶触有无。于中文八。一有二文。变故无解。二小
沙弥巳下三句。扶佐净人意。故无解。五分。无净人听
御饮食船。十律亦尔。倾倒得佐正。第三苏油瓶巳下
虽有所解为护僧故。五分。应用新物。䨱令手近。第
四六群敢不净巳下遇缘非解水洗连根菜。净巳水
洗。意谓水灭火净。佛言不失。故云此洗即是净。第五
先有嫌巳下两句故而非解。解者是不净。五分一婆
罗门。以僧不净米一把投车中。白佛。佛言。若可别除
去。若不可别趣去一把。又水漂鹿獐等死肉。无净人。
比丘自入水取。白佛。佛言至岸令净人截去比丘手
捉处。得食无犯。第六净人强多巳下为受而捉食难
得故。所以非解。第七时诸居士巳下他物非解。五分。
一婆罗门持[麸-夫+少]寄比丘。比丘持着非净地。经宿明日
来取。分与比丘。比丘以巳著不净地。不敢受食。佛言
本是白衣[麸-夫+少]。听受食无犯。第八病比丘须粥巳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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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非解。

第四文重煮粥。不得界内煮。听自煮煮。生犯自煮。就
故不犯。既听自煮。应在净地中煮。问结净本防二内。
所以入宿即犯。宿煮便不犯。释有多种。今一解言。净
人难信。若不开者。检守无以济命。是以开看不犯内
煮。应避明相。慢故犯宿。又释煮随处故。所以不犯。宿
本随人。不问净地。但人食同处。即名共宿。是以文言
共食宿故。煮本随处。不问比丘有无。但不净处。即是
其煮。净处非煮。此谓不净处无比丘宿过也。问所以
宿偏随人成宿缘者何。解言。比丘难信。恐有讥嫌。不
对造作无證明故。所以成宿。煮随处故。对有营作有
證离讥。所以净地煮及看煮不成煮缘。即解第四门
义。次错受油等三句者。不成受故。所以有解。次忘不
受食无触情过故。此之二句重料简解。

第五八事。事八种五。谓二内。自煮。不受。四馀食法。义
兼恶触等。是名则有二。其唯提吉。所以开者。二内对
外。外为持去失食。自煮不受四种。馀法并是对他损
食故尔。所以不开残宿者。内宿先净直宿故开。残先
不净食咽咽犯。故使不开。酒亦非法故亦不开。又可
八事对外失食故开。残本对不残。不残者是清净食。
清净食名者。不是恐他持去。云何须弃净啖残。故非
开限。既听自煮。明有坏生。恐滥外坏。所以不说。但为
内食煮。并自煮中摄。

第六彰无内宿。文有四句。一木柱交入。佛言非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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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净地取立。不净地起屋。佛言不净。不净地取立净
地起屋。谓为不净。佛言净。第二次有夜移食等三句
无心非宿。堕净不净间者。似有甄净地法。三次有嫌
两句。移食解净遮恶护善故。第四客从外来行求出
界。亦非情过。俱开成净。故言欲远行亦如是。

第四杂辨应否可知。五分。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
于馀方不以为清净者。比丘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
于馀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

迦絺那衣者西音此名赏善罚恶衣。赏谓前安居人
得五利为赏。罚谓后安居人不获五利称罚。又名坚
实衣。多有施衣简牢胜者称成此衣。故曰坚实衣。亦
名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从功能彰名。故
名功德衣。广明受舍之方。称为揵度。就中文三。第一
至得作五事为五利故受衣之缘。第二从僧应如是
巳下至应如法受受衣方轨。第三彼六群巳下舍之
仪式。缘文复三。初至疲极僧伽梨重辨其受缘。文二。
第一拘萨罗国比丘。二寒雪国比丘。第二时世尊巳
下明安居竟。四事应作。为明受衣同是夏后。乘列馀
三。第三有五事巳下彰此衣功能必获五利。第二四
事中。初一通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俱得。馀之三事局
十六日。第三文二。初为五故受。次受功德衣巳巳下
受巳得作五事。

第二受衣文二。先明衣财体色。第二若住处巳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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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衣法。前文故二。初衣体如非。二六群巳下衣色如
非。衣体文三。第一至受衣竟衣财体如。第二云何不
成受巳下至不成受衣财体不如。故不成受。第三云
何巳下举前体如应法。合受欲解。初文先释其义。五
门料简。一时分别。二处分别。三人分别。四衣分别。五
法分别。时者有两。一受衣时。二得利时。初时者。此律
专局十六。以十五日劳未满故。是以言安居竟应受。
若十七日者。无五月故。是以下文。听冬四月满应舍。
设若向后取日足满五月者。侵他春分日故。其伽见
二论。后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受时亦同此律。若馀
三律。并通一月受衣一月舍衣故。十律。若月一日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得亦如
是。五分。受衣有三十日。舍衣亦三十日。若七月十六日
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十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受至十一月十六日舍。乃至十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
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第二得利时。
若依四分伽见二论。位定五月。然得利时随八舍长
短不定。如馀三律位定四月。以前后人俱听受衣。故
得利之时亦随舍长短。第二处者。唯在作法。是大非
小。又局此界。若异界人不得此处受衣也。见论。馀僧
得成足数不得受利。第三人分别有三。一受衣人。二
持衣人。三僧别人。受衣人者。第一五众分别。上二非
下三非。具足脩道人劳不重故。又无僧伽梨可为故。
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戒得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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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人亦成受衣。一比丘四沙弥
如是。明知沙弥无受衣法。第二上二具中安不安。不
安不得受。以非安居竟故。见论。后安居破安。尚不成
受故。第三安居中前后。第四前中破不成。第五成中
有僧伽梨衣。又在界内。在僧前者。方成受衣人。十律
行别住人不得受。不论馀羯磨人。又颇有僧受衣僧
中不得者不。佛言有。谓馀处安居者是。二持衣人者。
亦取同处安居如法。少游行人。十律具五德。谓不爱
等。知受不受者。差持衣。此虽无文义亦应然。第三僧
别者。是僧非别四人僧摄。然须五人。见论。问几人得
受衣。下至五人。前安居人得受故。其决妨义等如四
僧中说。祇律。若大众一万二万和合难者。众多人亦
得别受功德衣。一切如大众。但称众多为异。若一人
得独受。第四衣分别者有五。一求法得分别如文。第
二上下分别。谓三衣。非馀祇支等。文言十隔故。十律。
若异于比丘等五众衣。不名受。又言不割截僧伽梨
下二衣等亦不成受。反此成受。伽论。减量衣不成受
德衣。第三多少分。极至三衣。见论。若人持三衣来与
僧。持作德衣。作是言。若持德衣者。三衣悉属随施主
语。悉与持衣人。馀僧不得。若多有人送衣应受一衣。
馀应分。若与衣坏者。衣坏者多。与夏大者。第四成之
巳未分别。未成须作。此律但言羯磨差人作。无差羯
磨文。五分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众多。祇亦白二
拜一二三人能断理者作。十律真言终四比丘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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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令起浣染割判安𥾠等六心无差法也。第五如非
分别。一体如可知。二作如。如文舒张等六。第三量如。
第四色如。第五法分别如文。

次随文解。初文有三。一总举应法听受。故曰僧应如
是受功德衣。如是之法在下。二若得新衣巳下别彰
如法之状。三僧巳受巳下总以结成。第二文列七事。
一辨衣财断理。二不以耶命等显求如法。三不径宿
时称教故。四不舍堕衣体清净。五即日来应法巳下
明时中所造衣相。六应自浣巳下六事作衣方法。七
辨僧前成受。初文有四。谓初得故。故曰若得新衣。新
含有二。谓长利粪扫。故次列二衣。三若新若故者。于
前三种各有新故。四为离着好。示纳褋之方。第二谓
离五耶求衣。故言不以邪命。谓非夏着重裘等。故言
不以相得。谓不击动人求。故曰不激发得。不径宿者。
领衣时非十五日受也。无过清净可知。以特开故。即
日来应法。四周巳下辨衣相作时。故曰即日来等。馀
可知。第三总结竟者。谓断理如法竟也。馀二可知。

色如者。谓袈裟色。

正受衣文四。一得功德衣巳。请佛持方。故文言不知
云何。举以启尊。二佛言巳下正示受法。第三优婆离
巳下问去疑滞。第四对衣成否料简。第二受中文四。
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白巳下差守衣人。不
简德者。以不别有损故。依十律简德。第三大德僧听
巳下为重此依羯磨付彼。于此住处持者。为彰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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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衣利故。第四彼比丘巳下正明受。问曰自恣所
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先白次差者何。答自恣制作
先差后白。受衣是开不受无过。不知受否。故须先白
后差。正受法中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横置两臂上。随
诸比丘言得相了。三说受法。二彼诸比丘巳下僧众
领受。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功德名称属我
者。谓五利功德既无过咎。美响外彰。故曰名称。令我获
此。故曰称我。三答言尔者。谓持衣人发言许顺。其不
受利者。嘿然如是。乃至下坐。优婆以见受衣九句。当
者未来。次句今是现在。巳是过去。三陈此句。岂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问何世受功德衣。佛答可知。第四料
简巳未如文。略无羯磨差辞。

第三舍衣文二。初至突吉罗。舍衣之缘。二有八因缘
巳下广辨舍法。缘文有二。初至五月制限五月。二彼
六群巳下满不出制单白舍。此二各三。一谓不舍白
佛。二佛言巳下判言不应。三白今巳下立制。第二三
中第三立制复三。初时满制出。第二应如是出巳下
制其出法。第三若不出巳下结罪。

第二法中文二。初僧集等作法方便。人言有六。一众
集如应来来等。二和合嘿然。说有五法应和合者是。
三简众故。未受戒者出。四不来者说欲。五问。六答。上
来分六。此义不尔。谓言和合即是僧集。无别和合之
体。如五法应和合者。一若如法应和合。谓法事称理。
故名如法。口劝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任之者。谓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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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同现相表和。三与欲者。形虽不往遥表情和故。四
从可信人闻者。上来三种心达是非。所以成和。今虽
不晓。以从可信人闻。事如称惬。理须和合。故亦起集。
五先在众中嘿然而坐者。前所明四。集众时和。今此
第五。先在众中嘿忍所作。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馀四
身心俱和。亦可初四二法即是应来者。第二第五此
之两嘿便成应呵者不呵。第三一法谓与欲者应与
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细观此五巳岂离僧集别有
斯五。妄引正文用證邪义者。盖穿凿之说。今解方便
但四法。第一僧集和合。和合故名为僧集。但成一义。
如上文言。欲坏和合僧者。和合者一羯磨。僧者若四
若五。谓以和合成僧用故。无别无两法。何因此文独
为二法耶。第二简示。以人有非类故。第三与欲。前僧
集中非不摄欲。然有说欲事故。于二集之外。须言不
来者说欲也。亦可僧集谓是初三。今此与欲唯心集
四。问答令和知。以其共成知众所作故。类馀作法。咸
须此四也。第二正作白舍。五分白二法舍。

第二广明舍中文二。初至子注亦如是中间要心依
众和合舍。第二有二种舍巳下究竟出宿舍。此二文
中位有三舍前八分二。上六要心舍。次二作法舍。下
二但一。谓持衣人出界宿。是以共出者同前义。总但
三舍。若离而别说即十。又随事乃多。初门有二。初至
八事。根本八舍。第二复有六种巳下错互上八。有一
百一十八句。前文有四。一悉举八数。二衣竟不竟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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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列八名。三若比丘巳下牒名解释。四是为巳下
结八中前六。论云。要心失下二众法和合舍。德衣开
法。受时至难。失时便易。第一句要心去舍。或受时要
心。或可当出界时要心。但使决意去时。即失德衣。是
名去舍。二竟失者。本无去舍心故。出界不舍。谓无下
二衣。求得衣财。本要心作衣竟舍。后作衣遂本要心。
是名竟舍。三不竟失者。亦无去要故。出界不舍。谓此
人留下三衣财。置界内出界时要心。若言我息心不
作衣。亦不还衣所者。谓不来至留衣界内。衣虽不竟。
我舍功德衣。后时出界。亦不作衣。亦不还衣所。无有
此要故。不竟亦舍。四失者。受时要心本为作衣故受。
若失二衣失无所为。我即舍衣。本无去竟要故去。及
衣竟不舍有失要故。今失遂本。故曰失舍。五望断舍
亦无去要。受时要心。若至望处不得衣。若更有望续
我不舍衣。前家断后无望续。我当舍衣后生。望处更
无。后家望续。遂本要心。故曰望断舍。六闻舍者。本无
去竟要故。故去竟不舍。但无受衣巳要心出界外。若
我闻僧舍时。我亦舍衣。后闻僧舍遂本要心。故曰闻
舍。此闻通虚实。问若闻僧舍名闻要者。僧若舍竟何
待要心。又若不作要闻应不失。今解闻者。谓闻僧中
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衣。言出者。舍失之别名。
上来六事。若无心要有六不失。第七受巳出界僧和
合舍。彼在界外寘然失衣。若不知舍受利无罪。第八
受巳出界作衣竟不竟。本无要心故去竟不竟。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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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界内。共僧和合舍。故名共出。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三个十五句。第三有两
个十二句。第四有三个九句。第五二五句。先解初文。
就未得衣作二六句。初六句。除上失衣。及望断二句。
本无二要心故是。以不舍。事须除却。馀六同上释。前
四要心舍。次二依众失。问既未得衣。何有竟舍。解言
受衣时未得财。下二衣故言未得。后得作衣故有竟
舍。第二六句。除去及望断二句不失。馀六如上义准。
若以竟不竟闻。配于望断。二二除却。复有三六合五
六句。馀二非要阙而不论。既望断五六将去作头。有
于四六但得。以竟不竟失闻配去。二二除之以成四
六。若以望断配去。则不异前故也。次竟有三六。不竟
二六。次闻配失故。一六合成十五个六。谓九十句也。
次问对得衣。及得衣未得衣二门。亦应明此六舍以
不。答义似不通。谓言巳得衣中。举望断一对可有五
六。若以去作头。伹可成四五。以其巳言得衣。何有望
断。便是除三故也。馀竟不竟等及得未得门亦尔。义
中权故。不须更对二门辨也。故使文中但约未得。略
明二六。若言三三除之四四除之。并亦无妨。准说可
知。未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未
得衣。谓受时得少许。未得者。谓受时馀所未得故。亦
十五句。上八事中。第七唯有界外失。不得有界内句。
以其若来界内共僧出。即是第八不共僧出。别众不
成。故无界内失句。馀之七种。界外六要心。界内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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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界内共出。谓本不出界故。若出界外还共僧出是。
界外来共出句。即是十四。界外唯一。伹十五也。初十
二句。一家起望作三四句。初四句得所望衣。次中四
句至望处不得衣。乃得非所望衣。末四句者同是望
处。得一不得一。故曰得所望衣不得所望衣。各有竟
不竟失望断。故有十二。此四之中。馀三得衣。故于望
断据不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问所以无馀者。去闻
界外共出。同不对衣故。所以无。次十二句同前。但对
多家起望为异。次三九者。初得衣九未得衣九。次得
衣未得九。初九者。界内闻。道路闻。至彼闻。各三如文
故九。此言闻众僧舍衣者。谓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
言闻众僧。岂有闻僧欲舍方始作衣。有三要心耶。故
言闻者。谓闻僧中别人不受衣利也。所以但三者。以
对作衣。衣上有竟不竟失三故。其本欲出界作衣故。
无去失不欲求衣。无望断闻。是位又衣上无闻。馀二
非要可知。故唯三三句。馀二类尔。次二五句者。初五
至馀方。以在馀方要心。故无去舍。本不求衣。无望断
在馀方起要。故非共出。故但有五。次五以乐静为异。
准此有界外者。十二中亦应有。伹彼专约求衣故无。

自下第二有八揵度。明其众法。

●拘睒弥揵度第九

五分拘瞻呵人四法。合羯磨法。若就断理德行。应名
护法揵度。若据所断理事。应是斗诤揵度。今就斗诤
起处立目。故曰拘睒弥。广集护法德行。故称揵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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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三。初至隔一人坐。正明斗诤所断理事。第二世
尊往被举比丘巳下至和合布萨。佛自断理。谐合彼
此灭诤方轨。第三佛告优婆离巳下法用既兴。付属
弟子。现放成规。传通末代。初文所以举此诤者。一义
欲彰护法德行故。须先出所护之事。二来缘中。比丘
虽好心善念。以无善伴反成破坏。因以广明护法德
行断理进否。故所以尔。文中分三。初至别部羯磨。先
彰斗诤之过。第二时举罪比丘巳下举前诤事具以
启佛。第三佛言巳下如来呵劝示其过相。前文分三。
初至不成。对犯治举。即是僧与作不同住。二彼即往
巳下外求伴党。即是自作不同住。三彼被举随举巳
下能所乖分斗诤之损。第一文四句。一比丘犯戒。犯
戒者。科举一事。论之尽得。见论。寄一律师法师。法师
入厕不去洗水。律师言汝犯吉罗。遂举治以起诤兆。
今者且约不剃发不揃抓。故言犯戒。二是中巳下至
非是不犯。详评是犯。三彼即和合举罪者。谓以不见
举治。四犯罪比丘言巳下道僧无过。治人不肯伏罪。
即下五德中斗无利益故尔。此诤犯不犯事一见异。
是言诤摄。反论羯磨成以不成。言事作。以佛判诤现
前毗尼验之。故知言诤中收。

第三佛呵劝中文四。第一至同住处。如来呵劝。第二
彼被举巳下斗诤增炽。第三时众多比丘巳下至云
何重以白佛。第四佛言巳下教安置处所。初文有三。
第一至亦成就不犯。通举呵劝立两章门。第二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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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巳下。双释前二。言两章门者。第一佛言此痴人破
僧者。通呵能所。一谓所举不见犯比丘。求伴别部。故
言破僧。二谓能举见犯比丘。无伴助举。致成乖别。故
言破僧。此是呵章二门。第若彼如我所说巳下通劝
能所。和合成就。文言若彼如我所说等者。是所举不
见犯比丘。佛语被举比丘。汝须外求善伴。顺从无违。
第二汝若如我所说等者。是能举见犯比丘。佛语能举
比丘僧。先行治罚者。还为解举。若能如是。彼此和合。
羯磨说戒。俱时成就。故佛劝言。彼汝若我所说。并是
成就不犯。汝等应尔。此是劝章门。何以故下释前二
门。第一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呵。汝破僧义故。有二不
同住。释初能所破僧义故。文中有五。一举二数。二何
等者。假以微向。三彼比丘巳下列二不同住。四云何
巳下解释二门。各三可知。前是所举。后是能举。五是
为以巳下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劝汝。能所成
就义故。有二同住。释后能所成就义故。文中有四。谓
少假微微言。馀比前说。五分。若僧巳破。于界内别作
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恐不类此文。岂可
如来破后劝诸比丘。大好成就义故。第二斗诤更增
者。五分。高声骂詈吉罗。更相行击兰遮。三二文可知。

第二如来灭诤中文二。初至尽偈。佛劝能所。谐和彼
此。趣灭方便道。二尔时世尊巳下嘿偿舍去正明灭
诤。前文中二。初明屏劝能所。二尊夜过巳下集其二
人。面劝能所。前文先劝不见犯被举比丘。二时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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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下次劝见犯能举比丘。初文有五。一至外道劝犯
罪者。见罪忏悔。若言不见。彼众僧等咸是三藏。国之
所重。实是可惧。于中文二。初令见罪求悔。二何以故
下。释劝所以。二彼犯罪比丘巳下劝彼思念僧有威
势。乃必以三举治我。三若彼比丘巳下至迎逆观。既
作举治。复夺三十五事。四若彼比丘巳下别异住。既
不同事。必生斗诤。令僧别异。五若比丘重此破僧事
巳下汝宜息诤。详崇无二。次劝能举。亦五可知。

对二人劝中文二。初长行劝。次以偈劝。长行文三。谓
三劝三拒。初劝广文。谓引俗重事。尚有舍而和合。况
汝默服。反计轻微。次汝等出家为道巳下结劝应舍。

偈中分二。初十二偈。示其是非。晓喻息诤。通劝能所。
第二处处巳下四偈半论教能举比丘。谐和进否去
住之仪。前文复二。初有六偈举事劝和。二次六偈举
损益之理。劝以归和。初六初一者偈彰其诤过。必成
破僧。二次一偈。诵前长生王事。次有四偈。正彰损益。
劝修忍行。奄斗诤之尘。秽响外充。故曰众恶声流布。
忍辱上行。名尊上法。于斯胜法。无心欣习。故曰不求
因。于小忿遂致破僧。故曰乃至亦不以馀事。谓不由
大重事也。第三文汝曹等者。彰不忍过。更增不断。次
种种偈者。彰忍能除怨。次以怨偈者。忍行多益。次亦不
偈者。益及自他。掩斗诤六尘。第二六偈三对。初有二
偈。举善恶二理。晓喻以劝。第二二偈。行有违失劝。次
有二偈。服为道标。愚智二人。有称不称。先解初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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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后是。凶恶不忍。正招生死。危朽之法名曰无坚。反
谓胜健。故言说坚牢。忍辱柔和体是胜行名曰坚牢。
反谓[儜-心+必]劣。故言说不坚。心迷非之是理不称圣教。故
曰堕耶忆念中。此举令弃。次偈如是知非如见。故曰
乃至知不坚等。称法而谈。故曰入于正念中。次二初
偈。行有违失。识非须弃。上半喻说。下半法合。斗诤比
丘。秉三毒在坏。能破三善。故曰犹如人执箭。放从身
口恣意忿竞。义同执缓。意欲害彼。垢从心出。反自缠
缚。受多苦楚。义同自伤手。沙门合上犹如人。不善良
合上箭执缓。增益于地狱。合上自伤手。次偈行无违
失。举是劝修。汝等比丘。恒起三善之心。能破三毒。故
曰若能善执箭。内善调伏。勤修三善。义同执急。善因
既成。反资身受乐。故曰不伤手。沙门合上若能善。自
良合上箭执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伤手。此举是劝
修。次二初偈举服尊而德卑。宜自愧耻。德不称服。服
是忍铠故。出家行道无欲之人。而行瞋恚甚不可也。
譬如清令云中。霹雳起火。非所应也。是故须弃。次偈
若行忍嘿。伏于怨诤。德服相称。显益令修。第二劝能
举中。初二偈半。教众主比丘。于巳无损住。有损应去。
二次两偈。若得善伴众可断理应住。无伴不可断理
应去。初偈虽无善伴。然于巳无损。理宜谨意。勿与同
见。次偈半。既无良伴。于巳复损。事必难处宜舍去。如
山顶野象。即上能举。不得善伴。汝可舍去。莫与之诤。
二次二者。初偈得伴众可断理。宜应处众。故曰如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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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次无良伴。众难纲维。反生诽谤。宜速舍去。故曰乃
至无事。如野象言教比丘作下嘿摈舍去之由兆也。

第二灭诤文二。初至遂无有利养。嘿摈舍去。第二作
如是念。伏罪解举。正是灭诤。前文中二。先佛嘿一舍。
因兹即作断利养方便。二拘睒弥巳下诸人嘿摈斗
诤比丘。伏罪方便也。正灭中文四。初至具白世尊。被
举比丘。恩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比丘巳下以其归伏
佛为刊定。第三若彼比丘顺从巳下以其伏罪教僧
解举。第四佛言听作白羯磨下乖替既久。制非时和
合。此等四文。反前缘说可知。前文分三。初至舍卫国。
由前断利请佛谓灭。第二舍利弗巳下请佛瞻待恶
比丘之法。第三尔时被举比丘道路巳下。自验巳非。
展转告知。请求启佛。

第二请中。四众文四。比丘请有四。一知是法非法。二
请安处所。三请与利养。四请坐起。第二尼请。一请知
法非法。二请教授。五分。从如法比丘求五事。半月教
授。依安居请自恣。受大戒行半月法。三四俗众。于中
文各二。知法非法。二明利物非时。和合文三。初作白
和合。二忧婆白佛巳下。问其前后。三佛言自今巳去
巳下或可布萨白及布萨。此之二法。科行事。

第三付属中文三。初至五种犯罪人。教护法人。所断
理事。有治不治。二长老忧婆巳下请断理人。具几德
行。佛言五德。方堪匡众。第三忧婆巳下更复重请五
德巳知。未审。有何胜美。佛为具答。持戒净等。前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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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举数。二徵数。三列五人。五中分二。初之三人。
虽有实罪。或众不和。或僧数不满。若行治法。令僧斗
诤。反成破僧。不名护法。但可慇喻语言。汝若见罪。应
当忏悔。不须断理。即成护法之德。此第一人。正当缘
起。是不合治。治成破僧。欲令识知因列馀四。初一是
对别人罪。谓提罪巳下。二是残罪故僧中悔。三是乞
钵故。于此僧中悔。后之二人。众和数满。要须治罚。方
成护法。若置而不治。非迬众之德。初一恶马治者。以
其此人作过无惭。轻僧解拒。理在难容。众并见闻。犯
非虚谬。不待自言。即行治法。文中有三。谓法喻合。不
应求听等者。屏处作过。若为举来。必须求听。假得自
言。方行治罚。此既对众。公作非虚。义同自言及求听。
故曰不应求听如是。此即是听。次三举者。屏为实犯。
为他所举。迷情谬执。故须举治。又恶马者。事罪俱不
引故。次三举治者。引事不引罪故。

第二护法德中文五。一优婆离问。二佛言巳下。总以
酬答。三何等五者。假以徵举。四欲作事巳下别列。五
法优婆离巳下结成断理。优婆离以见所断理事。即
有合否。未审能断理成就几法。堪行迬救。故须设问。
第二佛答五法者得。第四别列。一实不实。实谓犯。不
实者清净无过。不应作者。谓不须治。第二比丘巳下
事虽是实。明有利无利。利者谓因此举。改恶从善。不
利者。谓前人拒违不忏。反生情忿。三若知此事利益
巳下明时非时。时谓僧数满无沙弥俗人时。事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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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言时。非时者。谓众咸有沙弥等。事不应法故。四
若知事时作巳下明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巳下良
伴有无。无不应作。此即对前缘起中事。治罚斗德。但
有实犯。无下四法。致僧令破故。

第三文中。先问下答。问中上半偈。领佛上言。叹说利
益。下半偈问也。佛为僧说所断理事。能迬众德进否
之语。故曰为僧说是语。此领前说。益润无穷。可永为
心轨。故曰义利决定故。又问此人更须者何。胜美之
相。能持上法。处众断理。秉法牢固。难可阻伏。故言云
何得知胜比丘得坚持。第二答中文二。初至若海众
不驱。明持律功德。善达持犯。堪作断理。光道益时。第
二如是人应劝巳下备德之人。详心推举。处众断理。
前有十偈善持律藏。

第二五言偈巳下深识持犯。初之一偈。戒品坚牢。次
怨家一偈。善胜诸怨。三有二偈。决断无畏。四次二偈。
善能开解。五次四偈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此五之
中。初一自行。次三迬众益物。末一自行众法。二行善
成秉法被时。常为网统。

次释文善修对治。离上二扁。不善业思。故曰第一等。
持下三篇。威仪无有违失。故曰自端身等。持破相违。
义同怨家。内心清净。独绝于彼。无能见过。呵所不应。
故言不能如法呵。彼能结得是者。谓持律人越踰彼
故。结得离彼反呵之语。故曰也。次二断决无畏者。既
无瑕舋处断理。情无怯惮。初偈牒人立二门。彼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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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者。牒持律人。得无畏说者。无畏门。无疑难者。决
断门。次偈上句释无畏。次句解决断。次二善能开解
者。初偈速捷之智。故曰九十答等。次偈非伹速答。亦
能广解。故曰应答诸问心无异。第五初偈离慢。凡入
众中。须自卑下。故言恭敬。恭敬者。身口敬相。言长老
巳下。举所敬境。母论。无夏至九夏是下坐。十夏至十
九是中坐。二十至四十九夏是上坐。五十夏巳下至
是耆年长老。次一偈半。知善所断理事。能说因本者。
谓识四诤根原故。善分别者。后解药病相对。殄灭之
轨故。次下二句。对起诤人。以法决了。解踰于彼。故曰
乃至不能得其胜等。次下三句。德堪众主言。初句调
伏者。解能伏物故。次句师教不亏者。言必施用。堪为
训导。不为缘故。次庄严等者。宰任玄强。悦可众心故。
次达持犯。若犯如是事。谓善识二种犯相。不犯者。谓
专精不犯。得罪除者。谓能悔人。此垢牒前犯。二牒前
不犯句。善识持犯。了了分明。故曰俱知。次下三句。亦
是所断事。知垢句者。谓前三人直言应悔故。次句下
二人作二治罚出众故。故曰众所遗。次句是举。次反
显其非。第二如是人巳下。劝僧许举。于中初五句。劝
当处众。应如是知。次能作不自高巳下三句。彰能离
慢。次下二句结成护法。

●瞻波揵度第十

既有护人。必须所秉。是故须明。就法应言羯磨揵度。
今就说处。以标其目。故曰瞻波。就中文二。初尽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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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来。非法举非以彰过缘。第二告诸比丘巳下。广明
羯磨如非之相。

过缘文二。初至施行非法治举。情疑成否。疑念在心。
理须咨决。是故第二尔时夺比丘持衣巳下举以启
佛。发觉呵责。前文复三。初止不供养。第二从客比丘
巳下至举此比丘者。无事被治。第三彼比丘作是念
巳下情疑成否。白佛文二。第一进诣佛所。启请上三。
佛决是非。第二时彼客比丘巳下对问自言。正辨呵
责。第一请中文五。至住一面巳来。进诣致虔。第二世
尊慇劳客比丘巳下至道路不疲。慇问安不。第三汝
比丘从何所来巳下乃至施行问其来方。即陈上三
请决成否。第四佛告比丘巳下至不成就。佛判是非。
第五汝比丘可还去巳下佛与为伴。前揵度中。对诤
执情。是故不得即定是非。要待伏罪首𠎝。方为刊正。
今此文中。据本无诤。佛即判定。主是客非。佛与之为
伴。第二客比丘文五。一明礼觐。二问案否。三问言汝
从何所来巳下问其来方。四问言彼颇有巳下。因取
自言。五尔时巳下。正明呵责。

就第二广明如非相中者。昔来科释文分为两。初则
略明人法是非。第二四满数巳下广辨人法是非。就
广明中。复分为二。谓四僧巳前广上人是非。第二六
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广前法是非也。如此科释者。
良谓不然。以四僧以前重秉叠法者。即是法非。何以
判言广人是非。七非之中。及下诸文。亦有和别。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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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乃至解不解。驱不驱中。咸有人是非。宁得专说
为法是非耶。故今解者。随文义别。且从一相科约。以
为十一段文。此十一文者。或可当分自有略广本非。
初略后广。所辨如非。更含多种如非。不得专云人是
非法是非。将欲释文。先小第四辨定非之体状。

初门者。此中随文有其十一。第一对缘举其四非。以
为相个二法。结应不应。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二
四满数巳下就满呵应不应。约对白等三法。以辨如
非。第三时六群一人举一人巳下就体未成僧。或所
为是僧。亦不应相秉治。约对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
四时六群重作羯磨巳下寄治人罪诤。不得重秉。增
加叠法。约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五尔时佛告比丘
四种僧巳下用僧分齐。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六
尔时六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就事法与人呵不止
等。约对白二白四。以辨如非。第七优婆问下寄问疑
滞。傍秉馀法。药不当病。约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
八异住处众僧巳下我曹解作。及对众秉法。临事难
成。约对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九有住处众僧巳下
寄众共诤非。约对白等三法。为彰是非微细。识否如
非。第十优婆巳下问答疑滞。约人法解不解。以辨如
非。第十一忧波问巳下对约对人法驱不驱。以辨如
非。

第二门者。前科文名字。即是当分之中。所明宗意。辨
不异前。然此十一文中。除第三第四第八巳。馀之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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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如非。谓初文中。先列四非束为二。非不应作。二如
应作。第二文中满数即如。不足者非。不应呵者呵。不
成非。应呵者呵。成不止非。自外六文。如非相显。可随
义说之。凡举非者。识非须离。明如法者。解如遵行。故
此八文。并列如非。相对而辨。以斯义故。第三第四第
八。此三段中。单出非法一边。略不举如者。理少不足
也。亦须准馀八文。双彰非如者。是谓第三中如者。即
僧治一二三应秉故如。第四中如者不重故如。第八
文中。不作问者。非法称法故如也。是即十一文中。各
具如非。便成二十二个法。相对辨之。为以略故。但有
十九法也。今据宗科文。非如相对故。唯十一段也。是
十一中。第七第十第十一。此三寄优婆问答。以显非
如。第九众共诤非。七见不同。佛自刊正。二是法语。五
非法语。为彰七见。识否如非。馀之七文。咸因比丘。对
事兴非。致令大圣广定如非。佛之在世。犹尚如然者。
斯亦远表季运众轨。或落非法之由兆也。

第三门如非多少者。上下捡勘。有十四种非也。谓第
二满呵文中。有其二非。一不满数非。二不满数非。人
呵不止非。第三体未成僧。或所为是僧。不得亦秉治
非。第四重秉垒法非。第五非法非毗尼等七非。即是
十一。第十一傍秉馀法药不当非。第十三约对人法
解不解非。第十四约对人法驱不驱非也。问七非之
中。巳有呵不止非。何故初满呵中。复明呵不止非也。
答七中呵不止者。谓善比丘等六番。前二十八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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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二文中。第四俱句是个。此第二文中。第二句乃
是不满数人。成呵不止非。不同于彼故。别为第二非
也。问下四僧中。亦有不足人等。所以此中复有不满
数非。答下四僧中。止取少灭不足。设明二十三人者。
此中摄也。今此满呵文中。专约二十八人。体不足者。
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以满对呵应不应
义说故。明亦异于下文也。问来六文所列七种非。非
法非毗尼等。七非中无。故知七非。且从起说。收非不
尽。具论上下十四种非。今此十四然亦义中不尽。若
以四法现前验之。此十四中。但有僧人法三种现前。
全无界现前处如非故。谓隔河道远相接。错涉戒场。
上说恣分衣。或结界不成。落馀非等是。若以此一加
文中十四。便成十五。谓第十五结界不成。错涉差互
非。细论如非。不越斯也。此谓收问十一段中。七段之
文。以成十四种非。及加处之如非故。有十五也。以其
第五段文。直明用僧分齐。若也初文第八第九。文意
虽殊。论其非如体不异七。遂不更别说为如非也。如
问所论十五非。各异不同。即此揵度。收罗非如。作法
方轨略亦周具。秉众法者。岂不须知。上代巳来。但说
七非。不曾细寻此理者。斯亦失矣。然此十五。应说一
切诸法。科落一非。即所非限。所收秉法。行事甚成。难
称一切诸法。可准而知之。又此五十种非。更作一法
数之亦好。是中两个七非。第一七者。一非法非毗尼。
二非法别。三非法和。四法别众。五似法别众。六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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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众。七呵不止也。第二七者。一不满数非。二不满
数人呵不止非。三体未成僧亦秉治非。四不得重秉
增加叠法非。五傍秉馀法药不当病非。六约对人法
解不解非。七约对人法驱不驱非也。更加结界不成。错
涉差互非。便成十五非如也。第四定非体者。第一七非
如下。七非中辨馀之八种。不满数人。呵不止非者。虽
能呵人。具不具别如论非。类同前七中说也。二者不
满数非。有二十八人。尼虽具戒。形报异类。身口业殊。
故不满数。比丘对尼。反说亦尔。式叉等三身口之业。
斗不具足故。十三难者。即十三难体是灭应灭。以身
口作止恶业为体。三举者。耶见人。身口业。是神足等。
五身之业色为状也。所为人者。即所为人身口二业
现前。是所斟量故。不得满数。不满数人。呵不止非。虽
能呵人。具不具别非。体同七非说也。体未成僧非者。
即三人等巳下。身口业也。增加叠法。药不当病。此之
二非。口业声性。名句味为体。解不解驱不驱。总以论
者。用口业声性。名句味作止业为体。谓应解不解。应
驱不驱。是口止业。不应解便解。不应驱便驱。是口作
业也。结界不成错涉差互非者。以错涉相接故。或落
馀非故。故不成结。即无作法。限约分齐。假有作法。限
约复差互。可应故非。

自下随文。昔来解释。从四满数巳下至四僧巳来之
四段。次第生起。相因而兴。或可如是今之解者。具从
十一段文释之。先解初文有三。第一举数故。言告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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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四种羯磨。第二次列四名。于此四中。初一法非。
下三人法相参。言非法别者。人法俱非。次非法和者。
法非人如。次法别众者。法如人非也。上来四句。合有
七个法也。第三定是非。应不应者。合上五非。为人法
二非。故言是中二羯磨。言非法者。收上三句中。三个
非法。言别众者。举上二四句中。两个别众。故言此二
不应作。言法羯磨者。举第四中法。言和合者。举第三
中和。故言此二应作也。中辨人法二非。收非义不尽。
其事非者。正当缘起。此全不明。故知略也。亦可初非。
直言非法者。亦含事非。但是总略也。释文虽尔。须以
五门分别。第一先定非如之体。二约对白等三法。辨
相通塞。第三对僧分别。第四约处分别。第五对事分别。

初门者。所列四非。是其非体。第一非法。或容更总馀
非故。直言非法。羯磨下之三非。人法互非者。以人秉
法故。使互有如非。亦落非限。故斯四者。明知是其非
体。相对而明。都有七个法也。下束其七中。三个法非。
两个人非。名为二非。一个法如一个人如。名为两如
者。但是结示。上四有应作不应作。此便不是非如体
也。所以然者。如文中言是中二羯磨不应作。非法羯
磨。别众羯磨。岂可非法。离人之所秉。若和人所秉。即
当第三非法和。若别人所秉。便是第二非法别。宁容
直言非法羯磨。不应作等者。别成二非之体。为斯昔
来说具非多少。皆云略二增四等言者不然。以无二
非别相故尔。二非既尔。两如应作者。义比亦然。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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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如法也。

第二对白等三法辨者。此之四非。贯通一切白等三
法。谓百一或一百四十五法。咸悉具有也。言白中四
者。文句增减。即是初非。一白处作。二白别众而秉。即
第二非。一白处作。二白人和秉故。即第三非如。白法
别众秉故。是第四非也。白二白四四非者。增减及事
非。第一非也。为此作白。为彼事羯磨。名非法别众秉
故。第二非也。非法同前人和秉故。第三非也。如法作
白作羯磨。名之为法别众秉故。第四非也。对白等三
法。四非相别。其理既然。一切诸法。准而说之。

第三约僧辨者。四僧所秉。虽有宽狭。白等三法。咸有
四非。明此四僧。亦通有四非也。

第四处者。谓自然作法及大小等。于此位二事。四辨
随事。十一诸界等。秉法处中。咸悉得有四非之义。即
是遍在诸处也。以其所秉之法。通一切白等。故使四
非亦贯说诸处。乃可以法对处。自有通局。如论四非
贯通诸处。

第五事者。一为情道。如忆念不痴罪处所受戒七羯
磨等。二为非情。如结诸界结净地等。三情非情合。谓
处分离衣六年等。斯之所为。对事举非。并得成此四
非义也。

第二段文有三。第一举数。言四满数者。非四皆满。从
初受名。故曰四满数也。第二次列四名。第三牒名解
释。四羯磨人。情过轻微。治法亦轻。故得满数。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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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巳。入不呵限。文但列三。无遮不至者。略而不举也。
欲受戒人。以未有戒故。不得满数。根本事重。是以听
呵。俱不得中二十八人。广说可知。俱得之中有六。一
善比丘反上二十二人。同一界住反上二人。同一住。
谓舒手内反别住。同一界反戒场。次有三人。直相当
反六乃至语傍人。反上所为人。若不自呵。或语傍人。
此亦成呵。亦既成呵。明知非是所为之人。故五分云。
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坐闻。是为成呵。准此文时。
虽不对秉法人语。直共比坐。评论成否。亦成呵限也。
文虽如是。须以六门分别。第一满呵相对分别。第二
就人多少尽否分别。第三对白等三法宽狭。通塞分
别。第四对僧分别。第五就处分别。第六对事分别。

初门者。满数故如应呵故。有呵不止非。不满数非者。
然不应呵。呵不成呵非。此谓一往满不满相对如斯。
若约此中四句者。初与第四此之两句。并是满数有
应呵不应呵。二三两句。俱不满数。有应呵不应呵。又
以呵应不应。对满不满者。谓应呵有不满及满。即二
四两句。是不应呵。有满不满者。初三两句是。若欲辨
此四句非。有无多少者。第四句唯有呵不止非。第三
句单有不满数非。第二句中。欲受戒人故。有不满数
非。佛听呵故。有呵不止非。第一句满故。无不满非。不
应呵故亦无呵不止非也。问此言呵应不应者。是何
等呵耶。答汎论呵者。含有二义。一谓情乖故呵。呵成
别众。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今此呵者。但据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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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不止非以说之。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满得呵者。
得成其呵不止非。岂有别众义耶。故知馀句。并约呵
不止说也。亦可双望二呵。辨应不应。初句者。被治人
故。不成呵不止。得满数故。呵成别众。是则应呵。文对
初义。故言不应呵。第二句不满数故。呵不成别。事重
听呵。呵成呵不止。第三俱句。不成二呵。不满数故。呵
不成别。不合呵故。不成呵不止。第四俱句。并成二呵。
是满数人。呵即成别。清净无过。呵成不止。

第二约人多少者。第三句不满数。不得呵者二十八
人。此据体不足数。及治重者。说之故尔。若以义求。谓
更须取呵责等四。别住等四。并罪处所。合有九人。以
其并夺三十五事故。配二十八人。都有三十七人。还
对作此九事之时。即成三十七人。不得满数。复不得
呵。故覆藏犍度云。别住等四。不得五足数也。明呵责
等五人。类亦数然。除斯九事。巳外诸事。但有二十八
人。不满不得呵。今但据馀事。不望此九。故言二十八。
以彼九人。非体不足故尔。第四句。对番二十八。故言
若善比丘等。六反即是满而合呵。若对反三十七人
者。应加第七。谓非被治等九人。即反三十七人也。初
句应有九人。文但列三。少遮不至。及别住等四。罪处
所等六人者略也。第二句。伹有欲受戒者。一人最是
狭少。以义而言。理通男女二报也。

第三约法辨者。第三句通白等三位。一百四十五法。
并是不满数。不得呵。然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对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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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九个白四。若取二十八人。俱句除前九巳。即是通
馀一切白等三法也。第四俱句者。若以七反前七人
者。唯九个白四。若以六句。反前二十八人。即是通馀
一切白等三法。第一句除九个白四。说馀白等三法。
第二句者。专局受戒法中。戒师之白。及白四法通男
女。不行馀法也。

第四约僧分别者。第一句通五十两僧。四人僧中。除
八个白四。及二十人僧。巳馀四人僧中。理亦通有。第
二句者十人僧全五人僧中少分。馀二僧无第三
句。伹据文中二十八人。不满不得呵者。即通四僧。
若也立义。须加九人。为三十七人俱句者。唯二十人
僧。及四人僧中。八个白四。不圣馀法。五十两僧之中。
全不说有。又若对除此之九事。局据二十八人俱句
者。得通五十两僧。及四人僧内。除八个白四。巳得在
其馀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六反前二十八
人。俱句者。通五十两僧。及四人僧内。除八个白四。巳
得在其馀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反前二十
八人俱句者。于四僧若加义被治等九人。以七反前
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中。八个
白四。不忓馀法。五十两僧。全不得有。若也对除此之
九事。局据二十八人。俱句得通五十两僧。四人僧中。
除八个白四。巳得在其馀法中。

第五约处。局作法说。于大小不在自然中。以其不对
结界事故。馀之三句处。说自然等一十一界。为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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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界事故。

第六约事者。亦通一切。准说可知。

第三体未成僧。不得互秉治中文四。一六群起非。二
比丘启佛。三佛言巳下道不得作。四若一人一巳下
佛判不成也。造过之中。十三句非。谓一二三人中。各
有四句。僧中但一故尔。馀之文二。亦俱十三。除第二
启佛之中略也。须以二门分别。一者约人。二者对法。
言对人者。以体未成僧。若据第十三句。虽体是僧。若
所为是僧。并名人非。谓一二三不得。始举四境。及僧
举僧等。故十三句也。略不辨如。谓得治举一二三等
是也。文寄违情治法。若也准说一切顺情。及为众秉
作等。如处分离衣。六年杖囊。结诸界等。一二三人等。
悉不合秉也。馀之三僧。应不摄在。僧分齐中论之也。
言约法者。文寄治人似专白四准其道理。馀三僧所
秉。亦通一切白等三法。若此体未成僧。一二三人等。
秉如斯法。并悉成非故尔。五人等三僧。所秉应否。亦
在分齐中辨也。其处通局。及所为事等。可准而知之。
不更烦篌。下皆类然。

第四重秉叠法非中文三。初明造过。次举白佛。次判
不得略无。第四判其不成也。造非中。谓七羯磨。别住
等四。七毗尼等。合有十八。谓约治人治罪弥诤等法
论之。且举应与呵责。乃作十八重法也。一义释时根
本呵责法者。得成以药病相当故。就上重作摈等十
七者。并皆不成。以其药病不相当故。乃至如单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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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各十八。合三百二十四番。重秉叠法。于中十八者。
成馀三百六。咸不成就也。又复更解根本十八。并亦
不成。以其本作呵责治之。何因呵责。法上增加叠法。
重秉十七。岂可不是呵责治。上乘增所作。故并非法。
若此成者。如一白处作。二白亦应成就。然初白称法。
不合重故。判以为非。故此亦尔。呵责既尔。馀法亦然
理通一切。不唯十八也。二门分别。一先约法。第二对
僧。言约法者。文寄十八法辨之。计其道理。亦通白等
三法。谓一百四十五中。除三僧所秉自恣等十三个
法。馀一百三十二法。科将一法。作头重秉馀法。乘加
叠法。并是增非。即是菩萨其根本。合成一百三十二
个重非。馀一百三十一法。亦各具此。尔许重非。便成
一百三十二个。一百三十二非。五人僧等三僧。各于
当分所。秉以重非。准说可知。言对僧者。此之四僧。皆
有重义。但是垒法。咸悉不成。且四人僧中。所秉多重
非。亦多五人等三。所秉事狭。重非遂少。可准而说之。
亦可既云重秉之非。但是重有何宽狭。四僧齐一百
四十五个。一百四十五非也。

第五用僧分齐。其文有四。一举四数。二列四名。三是
中巳下用僧分齐。四若应四人巳下足数不足数。四
种僧义。四门分别。第一列数解释。第二立四所以。第
三解除妨难。第四人法相对。

初门有三。第一总明释名辨体。二须四五等所以。三
用僧分齐。论僧差别。略列四种。四人五人十二十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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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僧者。西国云僧伽。此云和合众。但以众名正悉于
僧和。是众家义用故。总言和合众。和合有二种。一者
理和非此所明。二是事和僧。事和有二种。谓羯磨说
戒。与此和法相应。同崇莫二。目之为僧。故曰四种僧。
次辨体者。若依萨婆多宗。即以四比丘五阴为体。若
成实论者。合用异本。谓四人和聚。有其假用。然用无
别体。还以实法五阴。为假用之体。若出和合体者。俱
舍论。问僧和合有何性。答不隐没无记行阴摄。僧破
亦尔。

第二门须四人等所以者。要四人巳上。作法方成。有
阴罪灭诤。始名为僧。且如说戒一人。秉说一人。上座
一人。唱白三人。秉众下至一人听戒。四人和合。始可
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义。亦可法尔。须四故。心论
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是故须四。言五人僧者。义通受
随。随谓自恣。举罪治罚。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
人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衣六年等。亦须五人。
应五人收。答受日为别。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
尔功德衣为众。应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
亦非类。今自恣者。一则为僧异受日等。二五皆自恣。
不同德衣故。是五人僧。问为差治故须五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问何时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尔者。本为举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举义则𨷂故。始终须五。方成恣举。正取白竟。受
自恣时。是五人用。以其但明三非。及遮时以说。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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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取自恣时。为五人僧用也。边地受戒五人者。谓以
中边折半。如受日三等。羯磨对事。为三之类故尔。十
人僧者。凡夫因善微浅。要假十众。善心慇笃。方发戒
品。称彼情乐。故制十人。问边地出罪。在十人摄不。解
云。不开所以尔者。欲明大圣见俗网羁缠。生善极难。
边僧悕甚。若不开五人。永绝出路。开成得益。论忏不
开者。佛法难逢。秉心宜固。反以无惭。违禁兴犯。若开
十人忏者。增长诸恶故。是以文中。不言十人僧者。在
中国除出罪。二十人僧者。为比丘以守悉不牢。中间
亏缺。为障处深。垢缠弥厚。可悔中。重救拔事难。自非
强缘。无以除弥。称彼事故。制二十人也。

第三门。对文说之。第二门僧四位二。前两法尔。后二
遂情法尔。二者四为成说。防未起之非。五为成恣。除
巳起之罪。遂情为十二十者。言十人僧。为欲生善二
十人僧。无求灭恶。位事通论。离不成四僧。又约受随
分别。五十人对受立。二边中别故。四人二十随中立
两。巳未不同。故但四僧。以一切法。无过受随。摄法斯
尽。故约受随。立四僧也。问忏重偷兰境。须八人。所以
不立八人僧耶。答言须八人。乃馀部所论。今此律所
明大众者。若四若过。故知若忏偷兰之境。四人僧摄。
又此文中四人僧者。但除馀三。不甄悔兰。五人除二。
故知更无八人僧也。又五分言。无量比丘僧者。彼直
列名。更无别用。此虽不辨。义亦同有。是以下文况复
过二十者。即是无量之一义也。第三门所以四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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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成。过则成就。羯磨教法。过成减不成。答僧和详
集。许无乖别。若定制数。必有乖别。是以过成。不详辨
事。是以不成法则不尔。无乖别之过。故使过减。俱不
成就。又羯磨教法。要称圣教。佛说楷准。若过则增益
凡语。若减缺于圣说。故无过减。然制僧数定。岂非圣
教。但今集者。不是圣教过则弥善与法非类。若依祇
律。应二十众作羯磨。十众作不成。乃至应五人作。四
人不成应作。白二羯磨。白一不成。乃至应单白。而作
求听。羯磨不成。若应作求听作白成就。乃至应作白
一。乃作白三成就。应四众羯磨。若五众作。乃至应十。
而二十众作成就。是名羯磨法。是即人法一类也。

第四门。所以能秉有四。所秉唯三者。解言非是一僧
不得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随情法。故立
四僧。法中立三旨。就所作事。有上中下三品异故。对
斯三义。立三羯磨。戒自恣僧。所常行情和。则易单白
量。可即能辨事。故立单白羯磨。如受曰离衣杖囊处
分。事非常行情和。次难一白表宣一羯磨。量其可否。
方得辨事。故须白二羯磨。如受忏治人等。事当上品
情和。最难白非。一白牒事。表宣三羯磨。量其可否。何
能辨事。故须白四。若尔忆念等。三亦者为三品。俱同
白四者何。答以细分有九故。于上品中。复分三品。俱
白四也。

次释文。是中巳下彰用僧分齐。于中须以两门分别。
第一约人。第二约人。复三。一对比丘。第二对尼。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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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对否。初门对比丘者位三。谓一众多僧有四。别
众多一人。局在四五。所以尔者。十人二十人者。必专
僧秉无下二用。以为别人遂情故尔。四人五人。此之
二僧。以通常行制令作故。法即有三。谓心念三语羯
磨。对此三法。人有三用。四有两众多。五有三众多。一
人随前二也。于中位二。第一望三位各局者。于中自
三。第一自有局一人。如忏吉罗者。是一人法也。第二
局对众多人。如受衣钵药净施忏三四篇等是。若此
律大众悔兰。三阶中。亦有三人也。除安居。此等法尔。
须一人二人。第三事专局僧。如结诸界处分离衣六
年痴狂。七羯磨罪处所等。第二用通三位。谓僧众多
一人。如说戒自恣。二种分衣。及以舍堕。有人对多。无
便对少。而对一人舍者。谓以僧众多一人。为忏罪境。
不同说恣等。四中一人者。须秉心念法也。若论别众。
对馀得否亦可知。又复对法各作不作亦可知。虽可
四五所为通别。今局明僧僧位。巳上是僧秉法。众多
巳下𨷂而不论。问如说恣等。通僧众多一人。所为事
同。有何异相。专此明僧众多一人。简而不摄。答异相
众故尔。一秉人多少。二法不同。三处有通局。四欲无
欲异。五别众多少。谓或三二一为斯异故。且局诸僧。
问四人唯四为过得耶。馀三亦尔。答对此四僧。少非
僧用。故文言四人少。一人者非法多则成就。故文言
况复过二十。问相状如何。答如虽五人十人二十百
千人等。但除四事减四人僧摄。文言一切应作。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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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但为恣并五人收。馀二可知。此据约事取人。以
明分齐。问何以不言二十。除说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为多用。下辨上故。有相望说。除四人用宽。馀次第渐
狭。第二对尼通塞。唯比丘说。第三二众对否。以彰分
齐。受等三法。得为尼作故。教授自恣。各行僧法。片有
交涉。馀法皆无。准此行法二部。四僧俱有交涉。用之
分齐。十律。佛言。受戒等三比丘。得与尼作馀不得作
不礼不共语不供养尼为僧作。

第二就法辨分齐者。前言对说立四。乃至二十。对出
罪等为四。但说戒乃至二十。唯得出罪。为此四僧。并
得通秉三法。答此通秉一切。如四人尚秉。何况馀三。
此总相说其别相者。唯四人僧。所秉说三。体成僧故。
如说等单白。差人等白二。呵责等白四。以其所秉不
过有二。谓说戒及羯磨故尔。如上立四。且对一法。非
谓四人不秉三也。问若通秉三者。何以除恣受等者。
答此谓除事。不是除法。此谓约事。除一单白。及三白
四等。馀皆秉之。故言一切羯磨。应作五人。就通亦秉
三法。约事辨用。唯有一白白四。是五人除二白四。若
有秉者。而四人中。收十人唯一白四等。除一单白一
四白四。若有秉三法者。亦并四人中。摄二十人者。但
秉出罪。除五人十人。所秉设作诸法。馀皆四收。四人
用宽。体成僧故。馀三便狭。以就僧位中。约事须立故
尔。文如义说者。应四人羯磨巳下。明不足数义。谓四
人少一人。非法毗尼故。文言少一人不得作法。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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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二十三人。为第四人作。是不足。不足者。尼是异众。
故下三众等。及十三难。非具戒故。举摈等。五不清净
故。所为人者。是所斟量故不足。若以足数反前。应有
其两。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乃至语谤人。反所为人。此
文略而不反。亦可伹简不足故尔。其不足中。十三难
者。本受不得。故灭应灭者。今犯重故。问前四满数中。
二十八人。今此所以无馀五者。答此取在坐不足者。
说别住等。五来即数故。所以不说。若尔身若在坐。即
成呵满。何故彼有。答欲明遥呵。不成呵故。若尔为显
不成遥足。解言。此举四种僧等故。对少一人中。摄上
不举四僧等。对何辨少。所以尔者。此处专解不足数
义。何故不足。少故不足。何处去少。谓别住神足故。少
伹言少一。隐馀名字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
满。若言少人者。对满可尔。呵义不顺。正是少人。岂可
由少。呵不成呵。如四人三人二人。亦有应呵别故。故
彼不得举少一人。摄别住等。以无可摄故。广列二十
八也。四人僧中。广解不足。馀三类尔。故言五十人二
十人。僧亦如是。

第六就事法。与人呵不止等。以辨如非者。于中文四。
一六群造非。二举以启尊。三佛判不应。四云何巳下
举章广释。非如之相。将欲解文。先料简义七非五门
分别。第一举所依三法。生非多少。第二列数释名。辨
其体相。第三名体有无。第四总别。第五摄非尽否。若
讲文者。第二第三对此文解。第一下两义须悬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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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初门。谓此七法总而言之。不离三法故尔。言三法
者。如白羯磨。白二白四。此三须意可知。次释具非。昔
来释云。单白一法。略二增三。次四广五白二白。四略
二增四。次五广七也。如上解初文中。说其二非者。无
别二非别体即四非者。是既有此理故。今不应更言
略为二非之言。伹可言道略三。次四广五。若白二白
四略四。次五广至七非也。亦可白二白四。始从一非。
终尽其七问。言略三等者。且约文说。并引文可知。今
所论七。谓从白二白四两法中来也。若欲略辨同异
者。问三非中。非法别等三。与七中非法别等三。有何
异耶。答白中非法。如为说戒。乃作自恣之白。馀二比
说可知。亦可一白处作二白。名为非法。馀二此说亦
尔。七中非法别者。为此事作白为彼羯磨。馀二比说
可知。问白二白四中。略四初非。与七初中非。并言非
法。此有何异。答四初非法。不摄下三白此事等。又可
不摄下三。一白处作两白。馀之非等。容可初非中收。
七初便狭。以其离出下馀六非故。使七初狭于四初
也。自馀非等。互相比挍。可类而说之。若举白等三法。
约十五非说者。如论单白四十三法中。二众戒师。一
个单白。始生一非极。至一十三非。以无二似非故。馀
四十白。始起一非。终具十二。又除下满数人。呵不止
非故尔。若白二白四一百二法中。除二众受具白四
本法白四。此三白四。始从一非。终具十五。馀之九十
九法。但可乃至一十四非。又除不满数人。呵不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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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尔。若三法生非多少极至。如是不得。直约一个七
非说者。馀尔许非。欲置何处秉法。行事可审思之。

第二门三。第一举列七非之。名非出妄情。事乃众多。
或从起说。或可约略且辨七非。谓非法非毗尼羯磨。
乃至第七呵不止羯磨。羯磨通名。谓是办事。其别名
者。作无轨则名为非法。不能灭恶生善。是非毗尼。故
言非法非毗尼羯磨。此实不能辨事。所以言羯磨。以
其非法非毗尼。作他辨事。故言辨事。馀皆类然。第二
辨体有两。一就事法与人相对辨体。二约业性办体。
言就事等者。其唯人法。与事呵不止等。以成七非。位
以为三。初一法事辨非。次五人法相参辨非未一。不
止以辨非。第二人法五中。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
二和法非人如法别众。一法如人非问。若以义求法。
位有五。谓非法非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
止。五以此五法。对人和别。应各为两。便可为十。所以
但七耶。解言。法和是如。故所以无言呵者。不呵是非。
因呵以生非。既不是非。何须对呵。以分和别。又所呵
通如非。即呵前六。若对和别与前异。摄非不周故。直
言不止。初非一法。且对法事。故但七非。第二就业性
者。不离身口二业。及以事处为体。然言非法局身口
二业。二业之体。若如受随。二种戒体作无作。唯局善
色声以说。今此七非。亦以方便身口色声为体。而可
义通三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等是也。以皆得成非
法故尔。如非法别众。别众者不善色声。非法和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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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色声。然以非法。及似法故名非法。即此非法似法。
或亦是其善色声。而成非故。馀非亦尔。纵善心作法。
但不应法。并落非限故。此非体义通善恶等性也。第
三辨相对文解。第四总别者。若就体以望。各不相摄。
咸是其别。非三总故。以义而论初非。或容是总以下
六非。并是不能灭恶生善故。第五尽否者。且从起说
摄非不尽。所以知者。凡法皆具四法现前。谓僧法处
事。并有如非也。一僧如非谓和别等。言僧非者。一体
非谓二十三人等。二体如别故非。三体如和合非谓
僧治僧等僧如反上说。一者体如。谓善比丘等。二体
如和故如。三应秉故。如谓僧秉治等。二法如非者有
四。一增减差互故非。谓不如白法作白等。及七十八
非等。二倒作故非。如二似等。三重秉重作。如垒法治
人。四施不相当知三百六等。第三处如非者。谓隔駃
流等。二界错涉。相接戒场。在界外故。结法不成。及以
秉法。对处差互。如戒场说恣。分衣处分等。此谓处非
也。如反非说可知。第四事如非者。言事非者。如初缘
治人无事。或无病衣轻。差人阙德。覆钵学家。难遮受
等。如是一切也。事如反上可知。以斯四义。观验七非。
明知不尽。且从起说也。又可更说如上所辨。推文及
义。理合有彼十五非如。今但论七。明从起说。文亦不
论。单白中非。不尽之事。斯亦何疑。

次下释文。即为七段。先解初非。于中复两。初至非毗
尼羯磨。举非令弃。二云何巳下。明是劝修。此二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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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举释结。就前释中复二。初至不应尔法体以明非。
二是中巳下二十一句。无事治人。以明非法。前非中
有二。第一就白二辨非。次约白四。所以不明单白非
者。一以白中无七非故。二以白非说恣法中。巳明竟
故。就白二有两。初有十九句。先白后羯磨。纯白无羯
磨。作四句。次有十五句。初一百有三。谓羯磨僧。若一
白一羯磨。如故不来。次二白下有十二句。两俱增合
十九句竟。次有十九句。先羯磨后白为异。即是初四
句。纯羯磨无白。次有十五句。初三句羯磨一而白增
一羯磨。一白落在似法。故此不明。次十二句两俱增。
次有一句。就增减以明非。都合三十九句。下白四亦
三十九。类而可知。第二无事治人。有三七句。初七句
者。语实无罪浪。答他不见等。寻声行罚三单三双一
合。故成七非。第二七句。亦实无犯。答言见等为异。第
三七句。实有罪。答言见等。无耶见过。治则非法。三举
既非类。馀羯磨无病。皆非略而不说。第二如法中。初
就法体。明如白二白四。各有一句。反前两个三十九。
次就事辨有过合治。次以明如法。伹有七句。各反三
非。谓有罪等番前二。不见等番后两。即反二十一非。
问所以如少非多。乃至呵责等。七法中如非。各有九
个三耶。一释趣以一义故尔。可为三位。第一或非多
如少。如此中约事。及人灭中。所明等是。谓据教体中。
或法体增减。如此文中。白二白四非等。或随位增减。
如人揵度中非如等。或互列增减。如自言非如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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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体无二故。如便一准非出妄情故。非或众多也。第
二或如多非少。谓嘿然等。约心以辨不随境故。第三
或如非等者。谓就作法仪式。互相反对。故齐九三也。
又解不尔。此作法如非。九个三者。上言如非等者。今
释亦如是。非多如少也。若以如随非。句别相反。以二
十七。对二十七。若寻究竟。推审以体及体七。如反九
非。以其馀非。并九中差别故。若就成法。以如反非。一
如反九非。亦是一如反二十七非。所以尔者。如以具
缘一揆故。总收七体。以成一如。缺一即非随。彼九体
一一缺故。便成九非。若据随用差互。乃至得成二十
七非。岂可不是如少非多。第二非法别者。文中先解
别众。以其集众在前故。昔解但有二别。一应来不来。
二应与欲不与欲。三应呵者。呵呵前二别故。今释亦
是别众。依十律句三别一和。第一别者。所须比丘不
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不与欲。三现前比丘遮成遮。
是名别众。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别众。第三句云所
须比丘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与欲。三现前比丘遮
成遮。是名别众。第四并𨷂上三。是名和合。又复五分。
云何谓别众羯磨。应来不来应。嘱授不嘱授。羯磨时。
呵人不同。而强作羯磨。是名别众羯磨。准此二文。明
知第三应呵是别也。若尔与第七何异。答全大不同。
此情乖故。呵呵成别众。下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也。
应与欲者。如何名应。所谓网欲。人如处同。事如体如
缘。合持人如等是也。应呵者。谓体如处同故。此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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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一别众局申手外。和通内外。以后来人告净成
和故。第二应与欲者。别之与和。并申手外。为其在内。
即是初人成和中收故。第三一种成别成和。俱申手
内。问若使前二。要申手外。是别众者。所以不定远近。
但言不来不与欲耶。答以有成和义故。不得定言。馀
四非法。准说可知。第七文四。一举章假问。二或有巳
下列成不成章门。三解不成□两门之别。于中先解
不成。有举辨结。解成章门。亦举辨结。即依此文。要是
如人呵非。及如成呵不止故。文中言二十八不成呵
即知非法人等。纵或是呵本。不就之以明非。以其无
不合呵。何须约之以定呵非。是以列七非名中。直言
呵不止也。又上止呵满文中。第三句二十八不得呵。
故知即同此也。唯除第二不满人得呵者。此一不满
人呵呵。成呵不止。明馀非法人。本不合呵。何劳就之。
以辨非也。或有就之说非者不然也。四是谓巳下。结
成章门。对此须解名体有无者。此呵不止。有名有体。
谓前六非未呵。是前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别。非法和
用人和别。以分二非等。类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
止。故知第七具有名体。不同昔解有名无体也。

第七药不当病中。初忧波问。药不当病。三百六非。二
佛语巳下。对辨其如为十八也。前明非中。有十八头。
先以呵责。作头两个十七。先举作不相当。佛言不如
法。次不应与作呵责巳下。又有十七。佛判不应。馀之
十七同尔。故曰展转乃至草覆也。次辨如中唯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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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门分别。一者约法。二者就僧。言约法者。文中且
对十八法论之。各有十七个非。药不相当。即是十八
个十七非也。以义推之。馀亦如然。谓对一百四十五
法。各互为头。头别具有一百四十四个。药不当病。遂
成一百四十五个。法成有一百四十四个。不当病非。
文且略举三百六个非也。若对非辨如者。文中对前
略辨。即言十八个如。若反后说者。谓是一个一百四
十五种如法也。言对僧者。此之一百四十五法。总而
论之。是四僧所秉。然四人僧中。所为事多。傍非亦多。
五人等三。所为事少。傍非亦少。义准可知。

第八临事难成中。二门分别。一者约法。二者对僧。言
约法者。昔来所说。还寄十八法论之。先对呵责。作互
非请佛。佛判不成故。言诸如是不如法不成就。下十
七头。类亦同尔。故曰如是一切亦不成就。其中现前
自言草覆。三各三非。馀之十五。各具五非故。合八十
四非也。或可约七非说者。十五个七非。即成一百五。
馀自言等三。各五通收十八法。有一百二十非也。若
更广辨者。法有一百四十五法。非有一十五非。若白
二白四等一百二法中。除受戒。三个白四。具十五非。
馀九十九法。各但十四非。即是一千四百三十一非。
若四十三单白者。除二部。戒师三单白。各有十三非。
除二似故。馀四十一个白。各但十二非也。又无不满
数人。呵不止非故。遂成五百一十九非。并前总有一
千九百五十非。若临事难成多。落尔许非也。对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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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是四人僧。所为事多。临事难成。落非亦多。馀三
僧等。所为事少。其非亦少。

第九段文诤非之中。为比丘作非法。别众羯磨。七人
共诤。佛言非法别众者。是法语也。如五分说。应言二
人如法语。谓非法别众。及言不成者是。馀五非法语。
此亦应然。乃至巳下类。诤馀四非。一人是法语。故曰
乃至法相似和合是法语。于中二门分别。一约法。二
对僧。言约法者。除二部。受戒三法。具十五非。起十七
种诤。馀九十九法。白二白四。咸有十四非义。科举一
法。作头寄诤一非。谓非法别众。一个非法。即与一十
六种诤论。谓彼各执十四种非及言成不成者是。佛
若刊正判言。是中二人如法语。谓道非。法别。及言不
成者是。馀之十四种说。并非法语。一非即尔诤。馀十
三义亦同尔。一法既尔。馀九十八法等。类亦如是。单
白之中。无二似故。除二部。戒师三白。有十三非。起十
五种诤。馀之白等。又无不满数人。呵不止非。故但十
二。唯与十四种诤。比说可知。广说应然。今文中略也。
言对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为事多。诤非亦多。馀之
三僧。所为事少。诤非亦少也。

第十疑解不解中。三门分别。一约人。二约法。三对四
僧。言约人者。唯十三种人。永摈无解。解不成解。即是
解而成非。馀假为人解。即成解不是永故。若不为解。
是不解非也。是故文言。或成不成云何不成。佛言十
三种人。不成解。除十三人巳。馀人成解也。以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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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顺情乞领为人作等。亦不须解。解即非也。问十三
人者。何等是也。言僧尼四重八重下众灭摈是也。问
若上二众离四八为十二。下众四重。何不加上为十
六人耶。若更随事十三难等。何但十三人也。今解言
十三人者。谓十三人者。谓十三难人以问。所立十三
者。并边罪摄故。若尔十三难中。并可尽羯磨。摈耶而
言。羯磨巳不成解。答如文外道故煞文等。并言应灭
摈故也。馀悉成解。言约法者。昔解无心乞领。并是须
解。有心乞领。便不须解。今解此二。各解不解。有心领
中。二同行钵受忏僧忏。发露离衣。六年处分。差人受
日。四月还衣。罚令用旧。持新杖囊。解七羯磨学悔等。
并不须除。受戒一法。恐犯戒故。所以听舍。舍功德衣。
宽赊故解也。无心乞领中。不问僧别。亦解不解。如摈
治者。永弃无解。阐陀两白。虽名治罚。立制预防。亦不
须解。诣谏戒等。谏劝非治故。使此等并不须解。自馀
须解。谓解界等十一众。须改作故有解法。约人十三。
谓七法治人罪处所痴狂覆钵学家不礼舍教授此
俱解。所以尔者。一并无心乞领。不同离衣等。二俱无
曰限失法分齐后异受日。三交相治罚。除疑立制。不
同差人。阇陀二白二同四月及诗谏等。四为欲治取。
又殊永摈学悔等故。使此等并须解法此须等。总有
二十六法。如受戒须舍。舍功德衣。一个单白。谓解诸
界及人等。十六个日白二七羯磨罪处所等。八个白
四。此等诸法。圣制须解。自馀一切白等。三法并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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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今文中直言十三种人。摈弃白四。是不须解。馀者
成解。如斯说者。是总言耳。第三对僧者。上来所列。理
合须解。及不须解等。并四人僧。所为之事。除受戒一
法也。若馀三僧。为众遂情。咸在不须解中。

第十一段文驱不驱中。亦以三门。一约人。二约法。三
约僧。言约人者。局十三人。是其驱限。不驱即非。馀不
合驱。驱即非故。使文言。或成驱或不成驱。若为十三
种人。作羯磨巳驱出成驱。除十三人。巳为馀人。作羯
磨后解。羯磨得解。若驱出不成驱出。言对法者。唯一
个灭摈白四。是永驱之法。自馀一百四十四法。本非
驱法也。言对僧者。秉法四人。僧家所为之事非。馀三
僧。自馀法等。义通四僧。如用僧分齐中弃。亦可此白
四。亦通四僧。所秉亦如分齐说也。谓五人等。秉此驱
者。四人僧摄故。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