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续释-唐-道宣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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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二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六简众是非

释 简者。简别也。众者。谓出家五众并白衣人也。
上云。应法和合。应来者来。然恐来中杂其非众。故
第六复明简众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
众。由沙弥盗听比丘羯磨说戒同僧法事。名曰贼
住。于受具时。便成遮难。故当令出。五分律云。若布
萨时。遣沙弥著不见不闻处。应看床下以灯火遍
照。而云等者。摄白衣人也。缘平沙王信敬三宝。差
人守僧伽蓝。于布萨日。恐违王命。不敢远去。佛言。
当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尔者。诸比丘出界
布萨。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说戒。

又云。有四满数。一者有人得满数不应呵。若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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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
是也。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明满呵四料简也。初
句总标。向下别释。若僧巳为作呵责羯磨者。此因
斗诤骂詈。于众中起诤事故。若巳为作𢷤出羯磨
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恶行。污他家故。若巳为作依
止羯磨者。此因痴无所知。多犯众罪。共诸白衣杂
住亲附。不顺佛法故。若巳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
磨者。此因以下贱言讥骂信乐檀越故。如是四人
虽经羯磨。乃苦切治罚。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
僧住。若与众同集。但得满现前之数而巳。不得遮
僧羯磨。若遮者则犯所夺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
云有人得满不应呵。

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呵。谓若欲受大戒人也。

释 若欲受大戒人。是谓沙弥也。故不得满僧数。
应呵者。彼临受戒。正秉白四时。言我不受大戒。此
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据十诵毗尼序中。
佛言。沙弥受具戒时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
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满数应呵。

三者不得满数不得呵者。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
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足数。

释 此第三中广引律證。先明尼及小三众。若大
僧界内和集。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举过治罚等
事。其比丘尼并小三众不得作满数人。不得呵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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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僧羯磨。

若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

释 十三难者。一犯边罪。二犯比丘尼。三贼心受
戒。四破内外道。五黄门。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罗
汉。九破羯磨转法轮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
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谓之十三难人。
傥受戒持。知有无容受戒。设有众不知。受巳后若
知者。即当灭摈。不与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后有犯。
犯则非僧。故不得满四种僧数。不得众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举。若灭摈。若应灭摈。若别住。

释 三举者。谓不见举。不忏举。不舍恶见举。若灭
摈者。绝其形迹曰灭。弃之界外曰摈。法食无分。永
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当如是。应灭摈者。谓事
露实犯。法应灭摈。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别住者。
谓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别住一边而不现前和会。
如是之人。不得满僧数。不得遮羯磨。

若戒场上。若神足在宣隐没。离见闻处。若所为作
羯磨人。

释 巳上满呵双明。此下唯明不满也。戒场大界
标相各别。神足在空。非地所摄。众中隐没显异无
形。离闻在见。秉白莫听。离见在闻。自身屏障。若为
他人作法现前。僧不满数。欲将彼等为满数者不
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种不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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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此句结上。谓尼及小三众十三难人。三举二
摈别住。戒场在空隐没。离见离闻。是二十八等人
于四种僧中。皆不得足数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诵云。行覆
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释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群所制。彼等自
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与他人覆藏本日治摩。
那埵。及足二十人。与他出罪。
十诵缘起亦尔。谓
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还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
夜竟。尚未出罪。不应作足数人。与他覆藏羯磨。乃
至出罪。本律中文阙行竟。故引十诵以补之。

十诵又云。睡眠人。乱语人。愦闹人。入定人。哑人。聋
人。哑聋人。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树上比丘。白衣。
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数。

释 睡眠者。心落无记。身徒临座。乱语者。口无禁
忌。言多扰众。愦闹者。心乱不静。意缘别境。入定者。
摄心反观。问答不觉。哑者。应成白四。言不能證。聋
者。难于察听。是非罔谙。哑聋者。言听双阙。无益前
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觉昏昧。乱心者。语言颠倒。坐
起乖仪。病坏心者。四大相违。自无主宰。树上比丘。
谓树上作安居者。托处有异。远众非同。白衣者。谓
虽巳剃发。戒品未沾。此十二种人。中边国土受戒。
不得足师僧之数。岂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
满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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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得勒伽论云。重病人。边地人。痴钝人。如是等三
人不成满众。

释 重病者。心缘痛苦。难候事毕。边地者。国语有
殊。言说不解。痴钝者。愚无所知。不诵毗尼。如是三
人亦不成受具满众。

僧祇律云。若与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间隔障。
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
及。

释 若与欲人者。谓凡满众之人。皆为作法中證
明。一人秉白羯磨。馀众察其是非。如法则忍可。非
法即应遮。故须本人现前。馀众与欲则可。若以与
欲人。满中边授具师僧者不许。若隔障者。谓其人
虽集。复有屏风帘幔等隔障。视听非明。故不得满
众。若半覆露者。谓半隐半显。仍同异众。非现前数。
故不听满众。中间隔障者。谓人巳来集。身无遮隐。
中间复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睹。故不得满众。
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虽无物隔。覆露仍异。故
不成满众。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虽无覆
障。坐处是一。与众复远。手不相及。故亦不听满众
又云。若众僧行作羯磨。坐则非法。乃至住坐卧互
作亦尔。第四分云。我往说戒处不坐。为作别众。佛
言非法。

释 凡入众为足数僧者。坐起行来。同众不异。异
则不和。在众非众。而云卧者。为足四仪。不阙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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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别众之由。事因六群比丘
彼于布萨日。作念云。我往说戒处不坐。恐馀比丘
为我作羯磨。若遮说戒。令众羯磨。不成遮故。佛知
呵责。六群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说戒。

释 彼律云。布萨日病人若来。僧中若病者。多不
能来。僧应集病人所羯磨说戒。此明别众。病尚无
开。况馀小缘而违圣制。

佛言。别众义如醉人等。或自语。前人不解。心境不
相称等。并名非法。故律中受戒舍戒法内云。若眠
醉狂恚不相领解。如前缘者。并不成故。

释 初三句准律出义。下依律释明。受戒揵度云。
时诸比丘有与眠人受具。觉巳还家。诸比丘言。止
莫还家。汝巳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与酒醉人受
具。有与狂人受具。有与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巳。得
本心巳。瞋恚止巳亦尔。此谓正受戒时。心境不称。
受巳还家。非僧所摄。故云。别众义如醉人等。初篇
舍戒法云。若于颠狂人前舍戒。乱心人前。痛恼人
前。聋哑人前。中国人在边国人前。边国人在中国
人前舍戒。此谓正舍戒时。自语前人不解。虽未成
舍。舍念巳决。体非比丘也。末二句总结。第三不得
满数。不得呵者。谓如前广引毗尼详明。所遮等缘
并不成。应法满数僧故。

又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临机明练成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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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缘。

释 前文唯简满数之僧。此复兼明别众。故云又
复须知别众不足数等四句差别。初句谓有人不
得于受戒出罪受忏治罚等。羯磨僧中足数。以被
治罚。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忏悔。故馀羯磨中
得足僧数。若离见闻处。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数
僧。犯别众过。此即被呵责等四种人是也。二句谓
有人于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数。虽在界
内。不犯别众。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难三
举二灭𢷤等人是也。三句谓有人于受戒及一切
羯磨中。皆不得足数。若不来不与欲犯别众罪。此
即哑聋痴钝乱心重病边地等人是也。为彼不能
證明是非故。皆不听足数。由本是比丘。故不来犯
别众。四句谓有人于受戒。乃至于一切羯磨中。皆
得足数。不来不与欲犯别众。此即清净无过比丘
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简之如法。是谓羯磨成也。不
能如是一一简之非法。是谓羯磨坏也。斯乃四句
差别之义。若和集秉白。以便临机明晓。是为善闲。
毗尼熟练成坏两缘。

四者有人得满数。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
离见闻处。乃至语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释 此谓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来集。不离见
闻。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语可闻。是故称名善也。由
善而无过。亦得满僧数。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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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兼二法。

△七说欲清净

释 前应法和合是非巳简。若有应与欲者。与欲
来不知与说轨则为何。故第七复明说欲清净。

律云。诸比丘不来者说欲及清净。于中有三。谓与
欲受欲说欲等法。

释 此中总引第二分说戒揵度。先标三法。后别
明之。俱摄但对首内与欲法属公私也。

一明与欲法。

释 与者。付授也。欲者。乐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
行如法僧事。此则人人乐欲。和合共办。由被缘务
所羁。不能躬诣。故将自巳乐欲之心。对一知法比
丘。具仪说之。乞彼至时。传向僧中。俾知心同不异。
以准现前集众。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
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能彼此俱办。
缘斯故开。与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并听与欲。唯除结
界一法。

释 此按本律。听三宝及病事与欲。然于法病二
事。开缘未详。今采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与欲。
或现有病。或恐病将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
困。或遭饥渴寒热。或禀性多有闇睡。修馀善品。冀
遣惛沈。或于静房自诵戒本。或于他听受戒义。或
守文句人。系心思义。恐其废忘。或创始修得。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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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前。为伏心故。或于觉分善品不令间杂。若杂缘
恐失正念。或时见谛得。斯皆与欲无犯。若与欲者
多。同集者少。老苾刍当废馀善事。当赴其处。若苾
刍懈怠。及为鄙法而与欲者。得突色讫里多罪(即突
吉罗)。唯除结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缘。方
成。唯结界羯磨只具七缘。一者无处可托。二者无
界可约。既无界摄。故不说欲。又则结界先唱方隅。
必知纵广创立之限。应须尽集。故亦不听与欲。据
灭诤揵度中。用多人语及草覆地灭诤。亦不听与
欲。恐不现前。后更发起诤事故。

有五种与欲。若言与汝欲。若言我说欲。若言为我
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欲成与欲。若不现身相不
口说者不成。应更与馀者欲。

释 现身相者。时有病比丘。于布萨日。不能口说
清净欲。诸比丘白佛。佛言。应与身清净欲。若举手。
若举指。若摇身。若摇头。乃至举一眼。名与清净欲。
若病者不现身相。若四种口说言音不明等。皆不
成与欲。应更与馀者欲。谓待病人惛沉苏惺。再现
身相。及馀四再向他人言说明了。俱成与欲。

又云。欲与清净。一时俱说。不得单说。

释 律中制缘。因六群比丘与欲不与清净。僧中
事起不得说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来。不得清
净。而羁留羯磨说戒。以此白佛。佛言。与欲时应云
我与欲。清净准此。谓一令告其自巳乐欲之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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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告其半月清净无过。虽不现前。亦不碍于众僧
作法。故云与欲清净一时具说不得单说也。

若欲广说者。应具修威仪。至可传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具修威仪者。具谓无阙。修谓整饰。凡入僧中
及对一人作法时。应整衣肃容。三业必恭。以表至
诚也。向下具仪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语娑檀陀。律
摄云。是相敬言。于苾刍若少若老不应呼名及姓
氏等。老呼小者为具寿。小称老者云大德。而言一
心念者。是乞其慈悯注念于巳也。如法僧事者。此
是总句。律中因六群称事与欲言。我以此事与汝
欲。及清净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
净来。不持馀事欲清净来。故所羁留僧事。诸比丘
白佛。佛言。不应称事与欲。自今巳去。听如法僧事
与欲清净。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忆姓相名类者。随意多少受之。若不能
记者。但云众多比丘与欲清净亦得。

释 此引开缘。备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巳。疑
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巳。疑不受四人欲。佛
言。若能尽记识字者。随意多少受。不能忆字者当
称姓。不能记识姓者当称相。不能记相貌者。但言
众多比丘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亦得。

续 僧祇律云。当明日布萨。今日与欲。不名与欲。
又云。时集应与清净欲。非时集应与羯磨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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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唯引本律明时欲。若寻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
僧事与欲。羯磨馀词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释 受乃领纳忆持也。若与者能广略如法与。其
受者不善忆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巳便命过。若出界外去。若罢
道入外道众别部众。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七缘。
若自言。犯边罪等十三难人。三举二灭摈。在空隐
没离见闻处。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缘。并不成受欲。
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尔。应更与馀者欲。

释 受欲巳便命过者。生死呼吸不与人期。出界
去者。倏尔缘牵。身逐事往。若罢道者。贪欲炽盛。戒
羸还家。入外道众者。知见颠倒。弃正从邪。别部众
者。四诤反和。部党各分。至戒场者。异界经行。忘误
所受。明相出者。后夜巳过时属次朝。律中有如是
七缘。诸比丘与欲巳。一一生疑。作念为失欲不失
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难人。乃至离见闻
处。义准前释。通前命过等七种。此二十八缘并不
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纵然持欲。若至中道。
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尔。应当更与馀者欲。

僧祇云。五种失欲。如不足数中说。又云。在界外受
欲。持欲者出界外。与欲人出界。与欲巳自至僧中
还出众。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难事惊起无一人住
者。如是等并名失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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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不足数中说五种失欲者。谓若与欲人。若隔
障。若半覆露。若中间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
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种失欲。在
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内与欲。非界所摄。
不在集中。若布萨日先有事缘出界。界外不须与
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为因缘。有误他欲。
与欲人出界者。法因人开。人去法失。与欲巳。自至
僧中还出众者。律中时有病比丘。与欲巳。闻僧中
说法毗尼。自力就听。坐久疲苦。以先与欲。默然离
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难惊起无一人住者。谓持
欲人巳至僧中。与众同遭水火贼兽等难。一齐惊
起。四散各避。界内无一比丘。如是等并名失欲。

十诵云。与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与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众人。皆不
成欲。

释 尼等四人。谓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狂等三
人。谓痴狂人。乱心人。愚钝人。倒出众人者。谓受欲
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巳。至僧中。复倒出去。如是
等皆不成受欲。

十诵云。取欲清净人。若取时若取竟。自言非比丘
者。不成清净欲。

释 取者索也。谓比丘正索彼人欲时。彼言。我巳
舍戒作沙弥。作优婆塞。作白衣。我巳入外道。我非
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则布萨不共。所以与时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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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尔。

续 僧祇律云。若上座应言。我是僧上座不应受。
若教授尼人。若诵戒人。应各自说不应受。若守房
人。若病人。应言我不至僧中更与馀人。若言我是
乞食。我是阿练。若我是粪扫衣。我是大德人。不取
欲者。越毗尼罪。

释 上座者。夏腊超群。德业无等。律制僧中序四
上座。凡说法开导。应供受施。一切作为。众皆恭敬。
若教授诵戒者。具德受差巳。有其任。如是三人理
无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与欲。故宜善却。若言我
是乞食等。此谓自彰头陀。矜巳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诣僧听转授。与馀
比丘。应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与众多比丘受欲清净。彼
及我身如法僧事与欲清净(一说便止)。」

【释 若自身缘绊。他欲在巳。则两皆失欲。僧事羁
迟故。圣慈应机。复开转授。今文为受多人欲。若但
受一人欲者。更众多二字作某甲。馀词无异。

三明说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尔与人欲。应与堪能持欲。僧中说
者。

释 此明不得疾与无智者欲。应与堪能持欲者。
谓诣一往守护戒品。智忆不忘。人所具仪与之。如
是之人方知时欲非时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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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此引僧祇者。为显前失欲诸缘皆由与者。仓卒
不择其人故。

若有说者。羯磨人如上问巳。彼持欲者应答是也。

释 羯磨是总称。凡时集诵戒者。非时集秉法者
是。如上问巳。谓如上应法和合。简众是非。羯磨人
问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来说欲
及清净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于本座合掌答云。
是答巳起座。具修威仪。至羯磨者。前作礼一拜长
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一说便止)。」

【若自恣时。应言与欲自恣。馀词同上。

释 准义说竟。理无默然。诸部文阙答辞。唯根本
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时。及随时白事。皆应答
云。奥箅迦。此翻云好。又云尔。答云娑度。此翻云善。
若不作是说者。得越法罪故。今说竟。羯磨者答善。
彼说者答尔。一拜起巳。归复本座。此就坐听诵戒
之仪。若是常时立作羯磨。则出入不离本位。向下
准此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并
成。若故不说。得突吉罗。若病重者。应举至僧中。恐
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别众故。若
中道逢难。界外持欲来得成。

释 此引开缘。睡眠是五盖烦恼。入定乃刹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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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暂忘由专念。善品既非有。意并成说。欲若存心。
故不说者成犯。彼如法与者无别众过。若病重者
为不能现身相故。若中道逢难者。律云。时有受欲
比丘。遇道路隔塞贼兽及河水大涨不得至。更从
界外来至僧中。诸比丘生疑白佛。为失欲不失。佛
言。成与欲。清净不失。此谓界宽。路远者引据便用。

△八正陈本意

释 陈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缘
开。与欲僧无别众。身心既集。意欲何为。故第八复
明正陈本意。

谓僧私两缘僧中。或创立法处。则竖标唱相。或常
所集用。则行筹告白等。

释 初句总标本意。谓所为之事无越僧私两缘。
向下分释。若就僧中公事。大约有二。一者或始择
净地。创立伽蓝。以为法起。托处必结场界摄衣。此
则竖三重之标。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齐畔。
以便出入经行。次者或寻常集僧。作法办事。如布
萨安居受施灭诤等。此则先须行筹。次方告白。若
馀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筹。斯陈僧中公缘之本
意也。

私事亦二。若违情治罚。则作举乞罪。若顺情请许。
多须乞词。并至文具显(上乞音气。与也下乞音诘。求也)

释 就私事中。亦有二种。特为一人非公。名私情
者。理也。若共众居违理。纵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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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必依治罚。或作三举与罪。白四羯磨作举。唯是
七法与罪通乎篇聚。顺者不逆也。若善顺治罚。如
教改悔。僧中请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众悯。听许
作法仍净。此则多用求词。事有巨细。并至文具显。
斯陈一人私缘之本意也。

△九问事端绪

释 端绪犹头绪也。上陈本意事有僧私。凡会作
办委僧量。宜必先对众问其所以。故第九复明问
事端绪。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为。事合通别。临时准一通
问。

△十答所成法

释 问则唯言端绪律教勿紊。答则当依事说法
施有据。若事未确。法亦徒宣。故第十复明答所成
法。

律云。应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后法缘通别。说戒
自恣应在后。作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若结界舍界
理无双答。并先须详委。然后问答。

释 初句正明问答。次二句总标答中之差别。下
三句随事别释。末二句乃叮咛之语。然事有先后。
此但指说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诸
羯磨。然后说戒。又如十诵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
应说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说。皆是露罪忏悔
之法。不同馀事。集僧便作。必须清净方堪诵听。故
音义¶ 第 369c 页 X41-0369.png
先令发露。作法忏悔巳。次后方可说戒自恣。故云
事有先后也。然虽今非昔。比不能当。下作法忏。除
预期忏摩。即名先事发露无覆。亦名清净说戒自
恣。又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者。谓此二种答法。义
兼通别。不同馀法。唯一别名而巳。如受戒羯磨。若
在一切羯磨中。论其名各别。若但于受戒中论其
名。是通以戒有多种不同故。凡遇作法问答时。不
得伹以通名答。受戒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某戒
羯磨。又如舍堕羯磨通别亦尔。倘忏第一畜长罪
者。不得以通名答。忏舍堕羯磨亦不得以别名答。
受畜长衣忏悔羯磨应兼通别答云受畜长衣波
逸提。忏悔羯磨如是。则事与罪名。两得无遗。乃名
如法善答。故云受戒舍堕义兼通别也。又云结界
舍界理无双答者。谓解旧结新。虽在一时。其结解
事异。岂可将两事于一问中双答哉。理应先答解
界作法。解巳更问。方可答结如是。随事问答。使法
无缺。若不详知原委。则有三过。一人非堪任。二于
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复叮咛云。并先须详委。然
后问答。

巳上十科总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时。先当称量
(即第一称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托(即第二法
起托处)。临行僧事先鸣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
槌既鸣尽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约界)。任羯磨人问
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应法和合)。问未受具戒者
音义¶ 第 370a 页 X41-0370.png
出否(即第六简众是非)。问不来说欲及清净有否
(即第七说欲清净。其第八正陈本意。摄称量中)。僧
今和合何所作为(即第九问有端绪)。僧中维那合
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
制有增减。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萨时。于简
众下。加云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若自恣时问。改
请教诫。作请自恣。若结界及灭诤时。不问说欲。凡
后文书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义。初明僧法竟。

○中明众多人法

释 前列对首羯磨纲目法。有三十六种。今复申
明便于称量。

若作但对首法。如持衣说净等。通二界人唯是别。
若作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戒等。二界尽集人。非
别众法。则两异并前须明识。义无杂乱。

释 此文将二种对首比论。令晓所托中之差别
也。若伹对首三十一法。必须别众二人屏作。对众
犯非。若作众法对首五法。随界尽集。不应别众。别
则犯非。是谓二种对首。并通二界。法则两异。如斯
制义无容杂乱。

○后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独秉。若对首心念及
众法心念。界通二处。有人不得并如前集法中列。
三相应然。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释 此申明三种心念也。谓伹心念有三法。若作
音义¶ 第 370b 页 X41-0370.png
此者二界俱通。不禁正制人唯自秉。对首心念有
七法。众法心念有四法。若作此二者。论界则二处
随依。秉法则量度现前。若果无二人三人四人。且
作心念。以办前事。斯乃开中复开。贵乎用时善用。
并如集法中所列三种心念。名相各各分别。巳定
作法。自然不同行者。不容临机。致有乖殊。法式不
成。

巳上略辩成法具缘。后明非法之相。

释 篇首标云。缘通成坏教相须张故。上句结前
僧法称量十科及对首心念五种。引制详辩成法
之缘巳竟。此后复明非法之相。俾知缘坏。准律可
凭。

○僧法羯磨具七非

佛言。有七羯磨非法。不应作之。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中所制缘。六群比丘
发起六群。或云六众。谓聚集成众。群出队入。作诸
非威仪事。一难陀。二跋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陀。
五马宿。六满宿。此之六人无法不晓。通达三藏内
教。精谙五明百艺之术。俱是豪族。共相影响。契交
为友。宣通佛教。内为法门之栋梁。外作佛教之大
护。兴起制缘。建立毗尼。所谓大权示现人。各弟子
九人。共为六十。故号六群比丘也。先标七非之名。
随依揵度释之。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音义¶ 第 370c 页 X41-0370.png

谓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一白众多白一羯磨
众多羯磨。单白白二白四羯磨。交络互作。

释 一人举一人乃至僧举僧者。此制文繁。依律
略为四句收之。初句谓一人举一人举二人举三
人举僧。
二句谓二人举二人举一人举三人举
僧。
三句谓三人举三人举二人举一人举僧。

四句谓僧举僧(此第四句以四种僧互举作句。如上复成四句)。一白众多
白乃至交络互作者。谓若作白二羯磨者。作一白
巳一唱说。是二羯磨。若作一白二白三白众多白。
不作羯磨。若作一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二白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三百
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众多白
一羯磨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
若作一羯磨
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不作白。
若作一羯磨
二白三白众多白。皆非法非毗尼。不应作。故云一
白众多白一羯磨众多羯磨。其单白白四各有七
句。唯除本法。馀句亦尔。故云单白白二白四羯磨
交互联络而作也。

若有病。无药有药。无病。有事有法。施不相当。毗尼
母云。若说羯磨。言不明了。如是等人法事相。并非
所摄也。

释 上二句设药病不投之喻。以明有事有法施
不相当。结显非法非毗尼不应作之义。复引母论
者。谓羯磨一句说不明了。致人法事三相皆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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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人不堪任。是人相非。二者言不明了。使法相非。
三者于事无成。故事相非。所以言如是等人法事
相并非所摄也。此即一事中具人法事三非。更显
非法非毗尼。羯磨作法不成故。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谓白此事为彼事。作羯磨。名为非法。应来者不来。
应与欲者。不与欲。来现前。得呵人呵者是名别众。

释 凡秉羯磨。先白僧知所作之事。次方准白牒
事羯磨。以如是法。办如是事故。若白此事为彼事。
作羯磨者非法。若鸣槌集众。闻声不来。及不与欲。
虽来同集现前。然意不喜悦所为。得呵人便呵。而
不忍者。是名别众。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非法同前。和合反上。

释 此则人虽共秉信鼓。无违法。不如制。非过难
逭。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如法反非法。别众同前。

释 此则法遵定制。人乖准约。事无成济。罪有所
归。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谓先作羯磨。后作白名法相似。别众同前。

释 羯磨问忍。据白凭僧。以后作前。理逆缘坏。名
曰相似。毗尼过在。秉法轻侮。别众同前。无慈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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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六和也。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法相似如上。和合同前。

△七者呵不止羯磨

谓如法羯磨。须僧同秉。今得呵人呵。若住应法违。
呵不止即名非法。

释 初二句标定僧不同意必不可作羯磨也。今
得呵人呵者。正显不同意之人。此人非是被治罚。
乃是无过之比丘。若彼意不忍。可遮羯磨者。众僧
应住而莫强作。若住巳不作。则于法相应。若彼遮
而不止。纵然作竟。亦名非法。由非同意秉故。如根
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云何不和合羯磨。谓诸苾刍
同一界内。作羯磨时。众不尽集。合与欲者不与欲。
虽然总集应遮者。遮而不止。强为羯磨。如是名为
不和合羯磨。反此即名和合羯磨。与今文呵不止
羯磨第七非一也。

○义立七非

谓律据事随事分七。今以义求。收非斯尽。谓单白
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义同过别。白二白四类
亦同之。若不别明。成非莫显。

释 此明准上制义。立下七非。谓上列僧法七非。
律载瞻波揵度。据六群所作事起故。佛随事分七。
今以此七义。求觅一切羯磨之非。则收斯尽矣。谓
单白羯磨三十九种。各有非相。然非法之义。是同
音义¶ 第 371c 页 X41-0371.png
而犯过之相。复别白二羯磨五十七种。白四羯磨
三十八种亦尔。若不一一辩别分明。临时成非。莫
能显了。

今且就单白说戒。具解七非。馀之二种例之可晓。

释 上准一僧法之非。义立一切羯磨之非。此解
一单白之非。义例一切羯磨之非也。

△一人非

谓识过不忏。疑罪不露。界内别众人非应法等。

释 律制。犯者不得听戒。忏悔巳听。若诵戒时。忆
识所犯。不忏而集。于犯有疑。不露而听。同界不来
及不与欲。不简小众。集离见闻。坐诵立听。故云人
非应法等。

△二法非

谓三人以下单白说戒。颠倒错脱。有呵不止。说不
明了等。

释 律制四种僧。满单白羯磨说戒。但有三人二
人。唯听对首布萨。若三人以下单白说戒。或文句
颠倒。错脱遗忘。或戒文生涩。说不明了。若有呵不
止。此释同前。皆名法非。

△三事非

谓时非正教。广略无缘。众具有阙。界非圣制。

释 言时非正教者。显人鲜决信作。事多任情也。
广诵者。乃一定恒规。略诵者。因难缘故。听难谓水
火贼兽重病非人及王等。缘谓众多座少露湿天
音义¶ 第 372a 页 X41-0372.png
雨斗诤。巳久说法夜半等。众具。谓座敷水器灯火
舍罗等。界非圣制。谓结小界。屋内不解。或场界之
相互乱。如是皆违律制。名曰事非。

△四人法非

谓具二非准事依法。

释 此立人法非。不言准人而云准事。盖义用母
论事。谓人法今合显之。则事如无过。人法准前。

△五人事非

法虽应教。人事乖越。

释 谓法虽应教。广略知时。秉诵文纯。无诸颠脱。
唯人乖众事越常。准如上一三。非相自晓。

△六法事非

人虽应律。二乖名坏。

释 谓人虽清净。法食俱同。其羯磨诵戒尚未通
谙。非界而托。众具有阙。故云法事二乖。名曰缘坏。

△七人法事非

三相并非。如前类取。理须条贯诸缘。明晓成败。

释 理须条贯诸缘者。谓缘据律制。总摄人法事
三。今以此三理。须条贯合。具互显七非。则一百三
十四种僧法。一一明晓。方能获益离过。名善作羯
磨也。

故佛在世一事五处作之。并成非法。况今像末乌
可轻哉。义无怠慢。

释 此引古勉今。诫其精学也。按瞻波揵度云。时
音义¶ 第 372b 页 X41-0372.png
有异住处众僧。与比丘作诃责羯磨。乃作非法别
众。馀众僧闻彼作非法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与
作诃责羯磨。即作非法和合。复有馀处僧。闻彼众
僧作非法和合。羯磨不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
即作法别众。馀处僧闻彼众僧作法别众羯磨不
成。我曹当为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别众。馀处
僧闻彼众僧作法相似别众羯磨不成。我曹当为
作诃责羯磨。即作法相似和合羯磨。彼比丘作如
是念。我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诸如是羯磨不
成就。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故云一事五处作
之并成非法。此引古也。况今像末乌可轻哉。义无
怠慢。此正勉今也。像末者。祖以唐高宗当代而言。
如前序明。谓况今像末毗尼。是住持之本。凡为比
丘。何肯轻视而不学哉。更当精攻守持。故云义无
怠慢。

○对首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分二。若但对首法。准取持衣一法。以显非相。
馀说净等法类解。于缘有异。

释 但对首三十一法。今准义且取受持三衣一
法。用显非相。俾知其成。馀说净等三十法类解无
殊。于所犯缘。复各有异。

△一人非

谓受对之人犯重遮难。有呵者呵。或对僧俗而作
作。
音义¶ 第 372c 页 X41-0372.png

释 律制。犯者不得受他忏。忏者不得对。犯者悔
今。犯者但举重以摄轻也。而云有呵者呵。此法界
通两处。唯是二人别作对首。不听三人巳上。今云
有呵者呵。则现前有多人明矣。对僧谓于界内集
众。对俗谓向寺内净人。皆名人非。

△二法非

谓持法错脱。说非明晓。

释 谓守持三衣。条相各异。如缺从长。受法名殊。
或衣相错称。或受法脱忘。虽知相法。说不明了等。
皆犯法非。

△三事非

谓犯舍异财。不合圣教。或五大上色。受持不成。

释 财者。凡入所用皆曰财。异者。谓非同清净衣
物。律制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者作衣。故云
不合圣教。五大上色者。佛谶将来弟子。分律为五。
以衣表部。虽云青黄赤皂木兰。然青非东方之青。
黄非中央之黄。须坏正色。去其爱好。又母论云。色
中上色衣不应畜。谓锦文鬘华等衣。受持不成。皆
名事非。

△四人法非。五人事非。六事法非。七人法事非。

并如上例知交络识相。

○众法对首。亦具七非。

今摘取舍堕一法。条然具解。馀者例同。有异也。

释 众法对首有五。今取舍堕一法。条谓条贯人
音义¶ 第 373a 页 X41-0373.png
法事三。具解七非之义。馀者四法。例非是同。示过
有异。

△一人非

谓界内别众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上即非。

释 此法二界尽集人非别众。若谓众法对首。唯
是三人。界内有众。不集故别。岂名和合。若集同居。
僧中舍忏。来者不来。与欲不与。容小众见闻。不遣
白衣人。出此谓人非应法呵人。设呵置止。即非者
谓知他有事。设欲要呵。理当即呵。若覆心中。置止
不呵。便犯人非。

△二法非

舍忏还财。诸法乖正。

释 谓舍财求忏。请乞颠倒。忏主不秉。单白小罪。
八品未悔。是五长者无缘即还。非五长者隔宿作
法。或舍巳不还。任其杂用。斯皆法非。大乖正制。

△三事非

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必非圣制。理无忏舍。并识相
而加法非。有疑而过分有违。加无知罪亦尔。

释 谓犯过衣财。如律所断。唯听三九僧中舍忏。
若用杂野蚕绵作具者。自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其
壁埵。若自捉金宝及种种卖买者。应对俗舍。彼与
净物。或令与僧。或还本主。此三设类馀法。决不可
为。故云必非圣制。理无忏舍。然三十舍堕罪种名
相各异。不同八品小罪全阙未定。有兼著用。复不
音义¶ 第 373b 页 X41-0373.png
兼者。并皆先识种相。而后加法非容。有疑不识。而
过分加忏。斯由不学毗尼。有违正制。当于本罪。外
更加一。无知波逸提。故云亦尔。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

显相如上。

○心念羯磨亦具七非

就中有三。初伹心念法。唯取忏轻突吉罗罪。具解
馀异例同。

释 谓此有三法。馀二缘异例非是同。

△一人非

谓对人忏悔。体非佛教也。

释 此法乃正身诚意。独秉无人。若具仪向他。则
乖制体。非佛所教。故名人非。

△二法非

谓但心念而口不言。虽言而非明了。或增减错忘。

释 但心念者。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以
办前事。虽言制唯。一说便止。若音不明了。或增三
减句。错忘犯缘。皆名法非。

△三事非

由事缘故。误犯则轻重。或境通众多。未了前相。

释 由事缘故。误者。谓作事随缘。造业在心。如有
心故为犯则成重。失意误作犯则成轻。若以轻为
重。将重作轻。是名事非。或境通众多者。谓众学百
条事非一槩。并须识相以牒名。八品随生。故犯不
音义¶ 第 373c 页 X41-0373.png
无。必当详诘而露忏。若不明了。尽属事非也。

△四人法非乃至第七具三非(显相如上)

若对首心念。及众法心念。各具七非。人通别众界
缘两处。并须准例随事晓知之。

释 此二心念人通别众。众有不别界缘两处。处
定身栖。对首心念有七众法。心念有四。并须准上
例非。各随事缘。明晓方称。善知作持。堪尸律学。

巳上宣祖各取一法。类例于馀。缅思羯磨。弛废巳
久。虽云类例。恐未能彻。今于后诸篇文中。随法立
非。诚太琐琐。为便初学。阅者勿厌。
第一集法缘
成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二


** 音义

神足力
即五神通也。神名天心。通名慧性。天然
之心彻照无碍。故名神通。乃欲界中之五通。一足
不履地。身能飞行。二知人心命。三回眼千里。四呼
名即至。谓呼一切男女巨细众生。闻呼即至。五石
壁无碍。

五明
一声明。声即声教。明即明了。谓世间文章
算数建立之法。悉皆明了。
二因明。因即万法生
起之因。谓世间种种言论。及图书印玺。地水火风
万法之因。悉皆明了。
三医方明。医方即医治之
方。谓世间种种病。乃至神鬼咒诅。皆悉明了。其因
音义¶ 第 374a 页 X41-0374.png
通达对治。
四工巧明。工即工业。巧即巧妙。谓世
间文词赞咏。乃至营造城邑。农田商贾。种种音乐
卜算。天文地理。一切工巧等业。悉皆明了。
五内
明。内即佛法内教。谓持戒治破戒。禅定治散乱。智
慧治愚痴。乃至善修行种种染净邪正生死涅槃
对治之法。悉皆明了。

摩得勒伽
此云智母。


此同炼煅练也。

五盖
盖即盖覆义。
一贪欲盖。贪欲者。引取无厌
曰贪。希须乐慕为欲。谓诸众生贪爱世间男女色
声香味触法及财宝等物。无有厌足。
二瞋恚盖。
瞋恚者。即忿怒之心。谓诸众生或于违情境上。或
追忆他人恼我。及恼我亲而生忿怒。
三睡眠盖。
睡眠者。意识惛熟曰睡。五情闇冥曰眠。
四掉悔
盖。掉悔者。掉动也。身无故游行为掉。掉巳思惟。心
中忧恼为悔。
五疑盖。疑者犹豫不决之义。即痴
惑也。无明暗钝不别真伪。犹豫之心常无决断。诸
众生由此五盖等惑。盖覆心识。而于正道不能明
了。禅定善法不能发生。沉滞三界不得出离。故名
为盖。

末法五百年
谓末法万年之初五百年也。此五
百年中。比丘虽无修无證。亦有解脱禅定持戒。多
闻布施者。佛知其法渐衰。故说次第也。
第一一
百年坚固解脱。
第二一百年坚固禅定。
第三
音义¶ 第 374b 页 X41-0374.png
一百年坚固持戒。
第四一百年坚固多闻。

五一百年坚固布施。

弛废
上音始。谓不遵礼度也。


关去声。习也。幼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

琐琐
繁碎也。


主也。

趣尔
上音娶。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