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续释-唐-道宣7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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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730-A


夫戒为通修之元基者。由其能净无量之染业能立
无量之梵行故。若无戒德。则染心何以皎洁。梵行何
以克成。故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然
持戒之心要唯二辙。一止持。二作持。止持则自唐迄
今代有人弘。作持则数百馀载寂无提举。余自乙亥
春。纳戒润州。恒侍先老人。辅化诸方。每以作持扣请。
老人云。汝既志存毗尼。愿维绝纽。藏内有昙无德部
删补随机羯磨。乃南山律祖之所撰集。事法兼备。诚
为典型。但以久湮。卒难力振。俟汝异日为众阐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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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谆谆师训尤在耳也。至乙酉夏。老人掩室委付栖
山。念顾命之难违。感慈恩之当报。焚膏继晷。穷律部
之奥微。率众躬行。阐羯磨之洪范。是制必遵。于非即
革。但羯磨藏本。有纲目。列而法不全。复有文句。古而
义不显。因怜初学临卷罔措。故余依律广其事法。释
其隐微。题云毗尼作持续释。使诸展卷成坏了然。所
冀同志诸仁知止作明是非。临事称量。应为当为。共
沐戒海而尽浣凡心。俱践道阶而绍继圣种。又岂例
图衒虚谈空盈卷轴哉。


康熙乙巳岁前安居日毗尼后学滇南读体识于金
陵宝华山之观西轩

* 毗尼作持续释
 凡例


* 律制羯磨。一切僧事依之成就。若靡羯磨。作办不成。故律云。有秉羯磨。有说行者。斯则名为正法住世。又曰。不诵白羯磨者。终身不得离依止。是知比丘要务莫先于此。宜勉攻持。
* 羯磨诸法始缘随事渐制。后因结集类分揵度。虽敛用讨文浩。若不精彻非过难逭。上古诸大律师匡维正法严净毗尼者。咸皆从广采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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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稽原卷。前列纲目百八十四法。合复略六十有五。既云补集。缺意为何。及至文中。赘曰纵舒撰次。非学不知。徒废时功。未办前事。故阙而不载。必临机秉御。大钞详委。嗟夫大钞世没。觅访绝闻。是故研穷广部。校雠作持。应准目续法者上标一续字。应依律释义者上标一释字。应显过出非者上标一非字。应附證及便行者上标一附字。若无续释非附四科。悉是藏卷原文。凡秉白之法。皆书顶格。馀下一字。俾明古本。以别新续。傥读怀疑。请阅北藏存字函。昭然可据。
* 别集戒相。题曰毗尼止持会集。若彼应秉白羯磨者。咸示于作持中详明。为分止作。故不相兼。今此卷内原题如旧。外权更云毗尼作持续释。以便简讨。
* 宗绍作持。本欲重光息焰。必也前行后效。故(体)躬操二十馀年。稿成不速刊行者。为令依学练知见闻坚信。今巳信乐钦行故尔。寿梓流布。将来藉此以报佛恩。用酬师德。若受具巳一往不知。由失所传。学而不行。其过何辞。设未受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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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尼作持续释目次


卷第一
 序 凡例 释原序
 篇目 释本题 释人题
 ○集法缘成篇第一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单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但对首法(三十一) 众法对首法(五)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但心念法(三) 对首心念法(七)
  众法心念法(四)
 前明僧法(羯磨十缘)
  一称量前事 二法起托处
  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约界
  五应法和合
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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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简集是非 七说欲清净(一明与欲法
  二明受欲法 三明说欲法) 八正陈本意
  九问事端绪 十答所成法
 中明众多人法 后明一人法
 僧法羯磨具七非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者非法别众羯磨
  三者非法和合众羯磨
  四者如法别众羯磨
  五者法相似别众羯磨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者呵不止羯磨
 义立七非
  一人非 二法非 三事非
  四人法非 五人事非 六法事非
  七人法事非
 对首羯磨(具七非并如上) 众法对首(具七非并如上)
 心念羯磨(具七非并如上)
卷第三
 ○诸界结解篇第二
 僧界结解法第一
  结初大界法(解大界法 结同法利界法 结同法别利界法 结法别利同界
  法)
  结戒场法(解戒场法 结有戒场大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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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三小界法(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解受戒小界法 结说戒小界法并解 结
  自恣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 解说戒堂法)
 结解衣界法第二
  结摄衣界法 解摄衣界法
 结解食界法第三
  结摄食界法 解净地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库藏法
卷第四
 ○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皈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受戒法
 乞度人法 与度人法
 度沙弥法 与剃发法
 授十戒法 受戒体法
卷第五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缘
  一能受之人(一是人道故 二诸根具足 三身器清净 四出家相具 五得
  少分法)
  二所对(一结界成就 二有能秉法 三僧数满足 四界内尽集和合 五有白四
  教法 六资缘具足 七佛法时中)
  三发心乞戒 四心境相应
  五事成究竟(初明请师法 二安受者所在 三差人间缘 四出众问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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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召入众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师和尚问法 八正问法)
 二正授戒体法 次说随相法
 授四依法
卷第六
 ○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请依止师法 与外道住法
 次教受戒 尼众授戒法
 授沙弥尼戒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学戒法 与学戒法
 次说戒相法 授比丘尼戒
 乞畜众法 与畜众法
 正授戒前具八缘
  一明请和尚 二□□□□
  三差教师法 四教师出众问法
  五唤入众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师白和尚法 八对众问答
 正授本法羯磨文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请羯磨师法 乞授戒法
 戒师和尚问答 正问遮难法
 正授戒体法 次受戒相
 次说四依法
卷第七
 ○衣药受净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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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衣法 受安陀会法
 受僧伽黎法 受缦衣法
 舍衣法 尼受馀二衣法
 心念受舍衣法 受尼师坛法
 受钵多罗法 受药法
 受时药法 药无七过
 授有三种 自受三法
 正食五观 受非时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尽形寿药法
 衣说净法 请施主法
 正说净法 心念说净法
 金粟净法
卷第八
 ○诸说戒法篇第五
 僧说戒法 说戒和法(初明卷首十二颂 次明
 戒序并总结三明七佛偈) 僧同化识罪忏白法
 僧同犯疑罪发露白法 尼差人请教授法
 教诫尼法 差教授尼师法
 告清净法 疑罪发露法
 说戒座上忆罪露法 略说戒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
 增说戒法 与狂痴法并解
 解狂痴法 对首说戒法
 心念说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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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九
 ○诸众安居篇第六
 安居法 对首安居法
 后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结便成法 及界与园成安居法
 受日法 事讫羯磨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对首受日法
 命梵二难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难法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四人以下对首法
 一人心念法 尼差人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舍功德衣法
卷第十
 ○诸衣分法篇第八
 一二部僧得施法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
 三时现前得施法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
 五时僧得施法
 六非时僧得施法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 二分法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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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同活共财法 四负债法
  五明嘱授 六分物时
  七断轻重物 八量德赏物
  九分轻物法 十得受衣法
卷第十一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忏海法
  忏波罗夷法 忏僧伽婆尸沙法
  忏偷兰遮法
 续初忏波罗夷法
  犯波罗夷覆藏者与灭摈法
 续二忏僧伽婆尸沙法
  白僧行覆藏行法 八事失夜
  半月说戒时白法 白停行法
  白行行法 行法满巳白僧停法
  与摩那埵法 日日僧中白法
  白摩那埵行满停法 与出罪法
  与坏覆藏者本日治法
  与坏覆藏者摩那埵法
  与坏覆藏及坏摩那埵本日治法
  与不坏覆藏坏六夜本日治法
  与坏覆藏及坏六夜出罪法
  犯僧残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与摩那埵本日治法 出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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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丘尼法
卷第十二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对僧乞忏法 请忏悔主
  和白法 正忏悔法
  对四比丘忏法 对一比丘忏法
 忏波逸提法 前忏舍堕
 僧中忏法
  初明舍财 中明舍心
  舍罪法
 乞忏悔法
  请忏悔主法
 和白法
  正舍罪法
 还衣法
  初即座转付法 后明即座直付法
 对四人巳下对首法 对一人舍堕法
 舍衣法
 明忏罪法
  先忏从生罪 忏悔二根本小罪法
 忏根本罪法 忏后堕法
 忏波罗提提舍尼法 忏突吉罗法
 正明忏仪 舍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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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作忏法 馀语法
 触恼法 差说粗罪法
 护钵法
  初明与钵法 次明行钵法
  正明护钵法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解学家羯磨法
卷第十三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
  解不礼法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恶性法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沙弥二法
 谏随举比丘尼法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嗔舍三宝法
 谏发诤法 谏习近居士子法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法 解覆钵法
 呵责法并解
  解诃责法
 摈出法并解
  谏摈谤法 解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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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止法并解
  解依止法
卷第十四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
  差人忏白衣法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不见举法并解
  解不见举法
 不忏法并解
  解不忏悔罪举法
 不舍法并解
  解不舍法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
 ○杂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第一念日月数 第二念知食处
  第三念知受戒时夏数 第四念知衣钵受净
  第五念念食同别 第六念身强羸
 白同利食前后入聚法 白非时入聚法
 作馀食法 呵责弟子法
 弟子辞和尚白谢法
卷第十五
 ○杂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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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谏作犯法 谏止犯法
 老病比丘畜杖络囊乞羯磨文
 僧与老病比丘畜杖络囊羯磨法
 十诵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十诵律受残夜法
 僧祇二十七事讫羯磨文
 差人行筹法 离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
 差比丘料理房法 差分卧具法
 尼白入僧寺法


毗尼作持续释目次(终)
* No. 730-B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
原序

【释此原序分三。

* 初明如来出世说法制戒之由
* 二明世尊灭度教法流传分律之端
*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删补随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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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初】

「原夫大雄御宇。岂惟拯拔一人。」

【释 原夫二字乃推原发语之辞。大雄者赞佛。顿
超三界。圆满二严。居天中天。为圣中圣。故以大雄
称之。御者人王临极为曰御极。宇者天地四方为
之宇也。今借其义。谓如来应质娑婆。统御三千大
千世界。本为普度诸有。咸脱轮回。导引群迷。共登
觉果。岂惟拯拔一人。出现于世。拯谓拯救沉溺。拔
谓拔除邪见。此彰化利之广也。】

「大教膺期。总归为显一理。」

【释 大教者。五时说法三百馀会为曰一大时教。
膺者当也。期者从旦至旦复其时也。然虽五时设
教皆是善巧。以就三根。当其时宜而为说法。至于
一期佛事将终。演妙法华则无二三。总收权小。并
归大乘。为显一实相理。令诸众生悟入佛知见。故
方称如来出世之本致尔。此明说法之妙也。】

「但由群生著欲。欲本所谓我心。故能随其所怀。开示
止心之法。」

【释 此申明开权之义也。如来不即说一佛乘而
等济之。必先以权教摄化者。但由群生迷真巳久。
痴无正智。贪欲深著。难语大法。谛审贪欲之本。所
谓第六意识妄执我故。我执有二。一俱生我。谓凡
夫于色受想行识五蕴法中。强立主宰。妄执为我。
与身俱生。名曰俱生我执。二分别我。谓于计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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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别我能行善行恶等事而起执著。名曰分别
我执。因执二我引生烦恼。作种种业。系缚生死。不
能解脱。唯佛智知之。观诸众生种性乐欲。故能随
其所怀而开示止心之法也。】

「然则心为生欲之本。灭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
慧起假于定发。发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须尊重
于戒。」

【释 此明断證非戒无托也。止者止息情虑。澄静
昏烦。元即本也。谓第六识心既为生欲之本。若灭
贪欲。必止息此心。澄静情烦。以空慧观照。了知五
蕴无我。俱生分别不执则十使顿除。永断欲本。證
无我理。名曰生空观(亦名人空)。所以止心由乎明慧。然
此真明空慧乃自性德用。非正定之力莫能现起。
定力弘大。非净戒之功莫能发生。是故特须尊重
于戒也。】

「故经云。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

【释 此引华严经为證明。特尊于戒也。无上菩提
四字乃华梵双举。梵语具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
提。阿耨多罗翻云无上。三藐翻云正。三翻云等。菩
提翻云觉。无上是理。正等觉是智。正谓正中。即一
切种智寂灭相。等谓平等。即行类相貌如实知故。
然此极果理智非亚位所获。唯佛与佛乃能證知。
今以引證此者。谓非独人天乐报权乘取果。功唯
在戒。即诸佛如来圆满万行所證无上菩提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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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为本因。凡诸真修行者。应当一心奉持净戒。而
云一心者。斯有大小之别。大乘一心持戒者是自
性戒。真如不变本无染净。真如随缘修證不无。所
谓巳知法性无染污。随顺修行尸罗波罗蜜。是称
性起修全修在性之旨也。声闻乘一心持戒者是
别解脱戒。凭师秉受。识相护体。少有染污。即千圣
制。若心不专一。精穷律学。则名相茫然。持犯焉晓。
贪欲之念易兴。我执之妄难除。纵有禅定智慧。非
净戒所发真无漏。故必落魔邪。是以引经为證。复
恐大小混糅不明持戒之心。故下文示其严持身
戒之宗也。】

「持戒之心要唯二辙。止持则戒本最为标首。作持则
羯磨结其大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诵
戒羯磨。尽形不离依止。」

【释 此乃推功于戒也。要谓宗要。辙是车轮所辗
之迹。若依第六识心起三毒烦恼。则成染根本。是
生死因。若依之修三无漏学。则成净根本。是出世
因。今就此心持戒而论。宗要唯二。犹车两轮合辙。
方能任载至远。偏则难免折轴之忧。持戒止作并
行。庶几尘劳迥脱。昧则反招违破之苦。今人受戒
欲净而多染者。良由未明二持之宗。故示云。止持
则戒本最为标首者。止谓禁止身口不造诸恶。则
四分戒本最为详备。名标五篇。类分六聚。随业心
轻重。定犯相开遮。乃比丘净身树德之首务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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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则羯磨结其大科者。作谓作办。事法不越。毗尼
准事。大略一百八十有四。约法量度。僧数众多。一
人总收羯磨。以结大科。更无有馀。是比丘施造成
济之秘术也。然斯止作。巳往贤圣奉持而早获无
漏。未来僧伽依修而必绍圣种。舍此通途。则入道
无由。故云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向下结證显宗有
据。故律云。若不诵戒谓不攻习其止持。若不羯磨
谓不精练其作持。二持罔谙。佛诃哑羊。故制尽生
形寿不得离于依止。唯听人为巳师。而不听巳师
于人也。

○二明世尊灭度教法流传分律之端】

「自慧月西隐法水东流。时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则二
部五部之殊。中则十八五百之别。末则众锋互举。各
竞先驱。人或从缘。法无倾坠。」

【释 初二句法喻双举。慧者如来以实智自證真
理。以权慧说法利生。今在应迹利生边论。故但云
慧也。月取清凉解脱之义。以喻如来于三界火宅
中。施清净微妙法。涤除众生热恼。令得解脱诸苦
也。月轮虽有东升西没之状。未曾离于太虚。则隐
而不隐。佛应身虽有降生涅槃之相。未曾离于真
际。则灭而不灭。故云慧月西隐也。如来在世教谈
权实。言诠半满。乃至结集三藏。法海汪洋。浥润五
天。恩波浩溢。衍泽震旦。故云法水东流也。时兼像
正人通淳薄者。此二句嗟时世不古。以起分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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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佛生周昭王甲寅年二月八日。入灭于周穆王
壬申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入灭日为始。正法一千
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万年。自汉明帝永平七年。
教法流入东土。至唐高宗丁卯年。则正法千年。巳
过像法又经六百馀年矣。既时不同于佛世。故人
亦非真淳。体权达道之者。由通浇薄。致兴异执。自
正法百十六年间。阿育王治国时。分裂毗尼。以水
投乳。初则二部。乃结集窟内窟外之分。从此二部
出生十八部。其五部即十八所摄。五百者大约言
部类名数之多也。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文中虽
序三时。其义所重在末。因两土传持多沿讹故。锋
者刀剑之芒也。军前锋曰先驱。若以此方律学论
之。则僧祇肇弘于曹魏。四分滥觞于大唐。中历晋
宋齐梁隋代以来。十诵五分俱有司持。而诸部继
宗者不无矜巳抑他。致令说锋互举。各欲争竞先
驱以显化导之胜在人。或可从缘易摄于法自无
倾坠废兴也。】

「然则道由信发。弘之在人。人几颠危。法宁澄正。」

【释 弘者大也。此有二义。一能弘。二所弘。能弘之
人有二。一自持。二转化。所弘有四。谓教理行果。上
就理法而论。则理法湛然。故无倾坠废兴。此依教
行而言。则信智无偏方可弘道。若能弘之人知见
尚且颠危。所弘之法宁得无紊而保其澄正耶。】

「所以羯磨圣教绵历古今。世渐增繁。徒盈卷轴。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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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多约前闻。覈其宗绪。略无本据。师心制法者不
少。披而行诵者极多。轻侮圣言。动𦁊形网。」

【释 此申明人法不能澄正之义也。世有二论。一
以王者易姓受命为一世。二以师资相传为一世。
羯磨自佛金口亲宣。僧伽依奉行持。乃至历于大
唐古今不绝。咸遵藏文。世有撰集。渐增繁杂。既无
益裨于成济之功。但徒劳盈其卷轴而巳。向下出
陈增繁无益之过。考其实录多约前闻者。谓若考
究其录。实出何部。则正制无凭。多约闻前人口语。
即以为是也。覈其宗绪略无本据者。谓覈定其宗
所尚何律。则头绪错乱。大略因源流失传。无本可
据也。如是考覈师心妄制伪法者不少。披览不择
是非诵行者极多。纵虽遇事彷行。凡诸施为莫不
轻侮圣言。自将身形投入非法羂网矣(𦁊音卦。丝结羂也)
增一中佛言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渐令
戒法毁坏。而令多人不得利益作众苦业。盖斯之
谓也。】

「皆务异同之见。竞执是非之迷。不思反隅。更增昏结。
致使正法与时潜地矣。」

【释 此复申明动𦁊形网之因。以叹其法道也。务
者专力于事。以非制为是制。谓曰异见。以是制为
非制。谓曰同见。同异即是非也。不思反隅者。此引
儒书举一隅以三隅反。谓物之有四隅。举一以知
三反者。还以相證也。佛制羯磨过有七非。举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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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六非反。今不伹思反。而且更增昏烦。结惑迷障
愈深。致使如来正法与竞执同异之时潜藏于地
矣。】

「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
磨。如是渐令正法疾灭。当随顺文句。勿令增减违法
毗尼。当如是学。慈诰若此。妄指实难。」

【释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以證不得增减羯磨。
当随顺如来所说文句。违者犯越法毗尼罪。当如
是学者。乃教诫之语。慈者佛为一切众生大慈悲
父。诰者以上发下曰诰。妄指实难者。谓非制言制。
决无允肯之理也。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删补随机之意】

「昔巳在诸关辅。撰行事钞。其罗种类。杂相毕陈。但为
机务相詶。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标诠题。若
科择出纳。兴废是非者。彼钞明之。此伹约法被事援
引證据者。在卷行用。」

【释 准别传云。撰集此羯磨。在唐太宗诏住崇义
寺时。撰行事钞。在唐高祖武德年间。故言昔也。诸
关辅者。关谓长安有四关。唐都于内。故称关内。亦
名关中。四关者。东有函谷关。南有峣关。西有散关。
北有萧关。辅者。汉武帝立右扶风。即凤翔府扶风
县。左冯翊即西安府同州。京兆居中而为三辅。今
以汉唐兼称其处。故云诸关辅。撰行事钞者。撰谓
造也。钞谓誊写也。行事者。乃律学所行等事。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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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列。各分种类。敛归施为。杂相通塞。俱巳毕陈。但
为机务决疑相扣詶答。准律撰文。其秉白圣教。故
未录载。若夫作办卒寻难了。故略举羯磨一色。别
标能诠之题。若今科内凡拣择出入兴废是非者。
临文并示。彼钞明之。此但约一百八十四法以被
时非时事。皆引有證据者。在卷行用。则非同无据
者可知矣。】

「然律藏残阙。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略正文。必彼
俱无。则理通决例。并至篇具显。便异古藏迹。」

【释 律藏残阙义有遗补者。律藏二字单言本宗
四分律藏。然此四分律藏久于五印传持。缘尊者
佛陀耶舍先在本国诵四分律。后入东土。不赍梵
本而来。姚主请译流通。耶舍口诵梵音。佛念笔授
成文。残阙者。残谓零落也。阙谓减少也。此有二论。
一结集法藏。律无多部。后因异见遂尔渐分。既取
舍非同。则残阙不无。二译传此土。翻梵成华。笔授
润文。拟或遗漏。统阙诸部撮略正文者。统谓总也。
关者要会也。诸部者。今藏中有摩诃僧祇部律四
十卷。萨婆多部律名十诵六十五卷。弥沙塞部律
名五分三十卷。并善见萨婆多论等。故云诸部。其
根本一切有部于后方来。故尔不序。南山宣祖慧
见超群。弘振颓纲。阅本藏文。味诸揵度。逢事当作。
义合秉法。而羯磨不载。难于应用。故总会诸部。若
制有者撮取正文。以补其遗。必彼俱无。则理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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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准例馀法。便其时机。并至篇具显。由便于今故。
与古藏卷文迹有异也。】

「夫羯磨虽多。要分为八。始从心念。终乎白四。各有成
济之功。故律通标一号。敢就其时。用显要者。类聚编
之。文列十篇。义通七众。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明恒
务也。」

【释 此段乃分科谦结之文也。谓圣制羯磨虽多。
其义大要分八。一但心念羯磨。二对首心念羯磨。
三众法心念羯磨。四伹对首羯磨。五众法对首羯
磨。六单白羯磨。七白二羯磨。八白四羯磨。而以后
三为本。前五为开。若以四五为本。三二是开。各有
成济之功者。谓僧众一人有异秉白。办事无殊。但
拣坏缘。俱成利济也。敢就其时用显要者。敢谓勇
敢。乃进取之义。就者从也。准舍利弗问经中。佛言
摩诃僧祇部。其味纯正。其馀部中如添甘露。诸天
饮之。但饮甘露而弃于水。人间饮之。水露俱进。或
时消疾。或时结病。其读诵者亦复如是。多智慧人
能取能舍。愚痴之人不能分别。今宣祖独敢采补
遗轨。准例阙范。而南山律宗赫赫传芳。诸佛正法
湛湛住世。非如来所使。孰能勇敢以符圣意哉。编
者次简也。篇者简成章也。岂今传诸学司。将以自
明恒务者。此二句乃谦结之文也。岂者非然之辞。
司者主也。今者即彼时诸司律学宗匠也。谓斯羯
磨岂因当今律司。而辄撰集本欲将以自明无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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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愿为恒务也。此则德硕而不矜。学博而不负。
谦恭善导。悯物情切。皆由弘法之愿深广也。

释原序巳竟。】

* 篇目


* 集法缘成篇第一
* 诸界结解篇第二
* 诸戒受法篇第三
* 衣药受净篇第四
* 诸说戒法篇第五
* 诸众安居篇第六
* 诸自恣法篇第七
* 诸衣分法篇第八
* 诸罪忏法篇第九
* 杂法住持篇第十

篇目终No. 730
昙无德部四部律删补随机羯磨卷
第一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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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释此羯磨大科分三。


* 初释本题
* 次释人题
* 三随文续释

今初。】

「昙无德部四分律」

【释 题中首标部名。次出律者。为别他宗。特显本
部故。详释如止持会集所明。兹不再繁。】

「删补随机羯磨」

【释 删者。谓删去缘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补者。
谓补足本部之遗。准例馀轨之式。若详明删补。义
如原序。随机者。谓就其时用也。梵语羯磨。此翻办
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济
之功。故律总标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
宣广长舌相。博应圣凡。舍之则涅槃无径。依之则
菩提有基。后进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
四。今新续释文成十五卷。兹当第一。略释题竟。】

【次释人题。】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道宣撰集」

【释 唐者。以别代世也。李渊于隋炀帝十二年中。
封唐国公。为太原留守。使后举义兵入关中。遥尊
炀帝为太皇。立代王为恭帝。渊进爵唐王。后受隋
禅而有天下。称高祖。国号唐也。京兆者数名也。十
万为一亿。十亿为一兆。十兆为一京。天子所居必
以众大而言者。盖辇毂之下声名文物之所大聚
也。故云京兆。犹京都京师之称。即今陜西西安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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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旧曰长安。周秦汉晋以至隋唐。并都于此。崇义
寺乃京兆之首刹。今以京寺兼名者。举京令远人
知。京是总名。举寺令近人知。寺是别故。沙门者。是
释子之通称。谓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瞋痴。识心达
本源。故号为沙门。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讳。祖乃
隋吏部尚书钱申之子。生于隋高祖开皇十六年。
九岁遍览群书。十二岁善习文墨。十五厌俗。依智
首律师受业。十七落发。二十依智頵律师受具。三
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
师习律。性乐禅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隐于
终南山纻麻兰若。始制行事钞。贞观十九年奉太
宗诏。住持崇义寺。玄奘法师翻经弘福。笔授润文
推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复居终南山。乾封二
年春天人报祖。归弥勒内院(乾封即高宗所改之号。当永徽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日众见天上幡华交列。异香天乐。天
人同声。请祖觐弥勒。上闻之诏天下寺院。图形奉
祀。后唐懿宗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由其始终
隐居终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师称焉。自唐迄今。律
学咸绍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释
人题竟。】

【三随文续释。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缘成篇第一

释 一切所作事业因缘成就。方可克办。今但云
缘成。不言因者。缘谓人法事。事内摄因故。由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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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办事。后方秉白作法。即以办事之心为因。故立
集法缘成。冠之于首。篇者编也。出情铺事。明而遍
也。文列十篇。兹当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故前举纲领。未振毛目。

释 初二句。事谓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时事。佛制
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萨。每逢夏际。九旬安居。不
得越前过后。纵听开缘亦有定期。故名时事。二者
非时事。除时事外。一切成善治罚等事随缘即办。
不局时节。故名非时事。法谓一切羯磨。盖法不孤
起。事不自办。法因事制。事依法成。举事则兼法。举
法则兼事也。大谓二部大僧。小谓下三小众及近
事男女。齐者等也。降者归也。今斯羯磨正为大僧
办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禀受归戒。及小三众安居
自恣等。统归于中。以彰戒为七众修行之本因也。
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次二句。谓一百八十四
种僧法羯磨。成济之功无殊。秉白之用有别。故前
详列。俾其举纲得目挈领全裳也。纲乃举纲之总
绳。目乃网孔之细数。网虽大小不等。一网一纲巳
定。孔虽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数。此羯磨纲目亦
复如是。今文首标集法缘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
磨之总纲也。一百八十四种羯磨及十如七非。是
全部微细之孔目也。若随法分类者。举单白羯磨
为纲。所摄三十九法是其细目。举白二羯磨为纲。
所摄五十七法是其细目。举白四羯磨为纲。所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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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法是其细目。又若举伹对首羯磨为纲。所
摄三十一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对首羯磨为纲。所
摄五法是其细目。举伹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三法
是其细目。举对首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七法是其
细目。举众法心念羯磨为纲。所摄四法是其细目
也。若随事分类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诸界结解之
总纲。十二白二羯磨结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
此一纲所摄之细目也。至于后八篇。其说亦然。故
云。前举纲领未振毛目。毛谓微细。

又缘通成坏。教相须张。并如后例。义无紊乱也。

释 成则如律如法。坏则非律非法。须者用也。张
者开也。谓作白羯磨虽藉缘成。方办前事。又复应
知。所集缘中通乎于坏。若弗预研难明非过。故准
制教成坏之相。开列篇首。庶几临境不昧。以便察
是拣非。并如后文。准例遵行。义无紊乱。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开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
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羯磨。白二羯
磨。白四羯磨。

释 此总标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谓僧常所行时
非时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种羯磨。摄
尽无馀。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
即是羯磨。准十诵律。佛言白众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
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说。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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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布萨自恣等。先白僧知集于某处。乃众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
戒布萨说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谓单白。即是羯磨也)。白
二羯磨者。若白巳一唱说。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
若白巳三唱说。是三羯磨。并白为四。是名白四羯
磨也。

△单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一科也)

释 上总标名。此下分列纲目也。若原卷法目全
者。如旧列之。若有纲目而无法者。今随赘。下云此
法续入某篇。俾知类敛有归。不致目法错乱。

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悔(谓三十舍堕中。除杂野蚕绵作具自手捉钱宝种种
卖买三戒。馀二十七皆有受忏主单白法) 行钵法 馀语法 触恼
(巳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与剃发法 与出家法 差教
授法 唤入众法 对众问难法 说戒和法
 僧发露法 非时和合法 诤灭说戒法(上非时静灭二
法续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难事略自恣法 修
道增自恣法 诤事增自恣法 第二诤增自恣
法 受功德衣和法 舍功德衣法(巳上三增二衣法续入第
七篇中) 第一增说戒法 第二增说戒法(此二增法续入
第五篇中) 简集智人法 断事遣不诵戒不诵毗尼
者出二法 遣舍正义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简集
乃至草覆等五法巳于灭诤中明) 差往王城结集法 迦叶论
法毗尼法 问优波离法毗尼法 优波离答法
 问阿难法毗尼法 阿难答法 七百中论法
白 差比丘论法白 正论法毗尼法 问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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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罗应有白(此一法明于第
六篇中)。

释 差往王城结集。乃至阿难答法。此六单白羯
磨。按五百结集云。如来涅槃七日巳。大迦叶知之。
领五百比丘。奔诣鹤林。皆欲见佛。未烧舍利。于途
次间。闻跋难陀释子在众中语诸比丘言。长老且
止莫大忧恼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脱。彼在时数
数教我等。是应是不应。当作是不当作是。我等今
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叶闻
之不悦。乃至鹤林礼佛足时。世尊足还内棺中不
现。大迦叶哀叹说偈。绕棺七匝。火不烧自。然大迦
叶烧舍利巳。以先途中所闻因缘。告其大众。我等
今可共论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馀言讥嫌。沙门
瞿昙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时皆共学戒。而今灭后
无学戒者。诸长老今可科差比丘多闻智慧是阿
罗汉者。结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论乃至
上座答白。此五单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
后百岁。毗舍离城跋阇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
净。佛所听。谓足食巳舍威仪。不作馀食法。得二指
抄食食(一)。足食巳舍威仪。不作馀食法。两村中间
得食(二)。在寺内得别众羯磨(三)。在界内别众羯磨
听可(四)。此作是巳言是本来所作(此作是巳者。即指以前非制而
制事也。言是本来所作者。犹云从末如此也。以后是相似法)(五)。足食巳舍威仪。
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处得食(六)。得用共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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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著食中食(七)。得饮阇楼罗酒(八谓黑酒也)。得畜不割
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银(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闻
知。不与跋阇子比丘同行。即往诸国觅如法多闻
广解毗尼智慧上座问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
去上座。是阎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
上座居第二上座。离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
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难皆为和尚。一切
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论。有七百阿罗汉
比丘。在毗舍离城集论法毗尼。离婆多上座问。一
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检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
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筹。复往僧中亦如是检校。
令众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叶准例
圣制单白羯磨。其后五法是遵效最初结集也。佛
世未制。此事今无。故不续入。广载律藏。请阅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卧具法(巳上三法续入第十
篇中) 差说粗罪法(续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还衣法 离
衣法 减六年卧具法(离衣卧具二法。是从僧乞求羯磨开听者。续入第十
篇中)护钵法(续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师法(续入第五篇中)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此二续入第九篇中) 畜众法(即与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与外道住法(此一法续入第三篇中) 结受戒小界法并解
 结说戒堂法并解(此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大界法并解
 结戒场法 结不失衣界法并解 结说戒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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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法并解 结二同界法 结一同界法(一谓法同)
结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结解续入第二篇中) 与痴狂法
并解(续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结自
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赏看病人法
 分亡人轻物法 结库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结
守二法续入第二篇中) 结净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
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续入第七篇中) 差人忏白衣
(续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筹法(续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
使尼法(续入第三篇中) 尼与僧作不礼法并解(此二法续入第
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与道俗经营
二法(上三法续入第十篇中) 与覆钵法 差使告覆钵家
法 解覆钵法(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杖络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应有差分粥。分小食。分祛阇尼(此五
不正食有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差请敷卧具。分浴衣。分衣可取。
与差比丘沙弥使。

释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后。
于第十篇中续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开八中之第三科也)

谏破僧法 谏助破僧法 谏摈谤法(摈谤是二法也)
谏恶性法(巳上五法是僧残后四用) 谏恶邪法 谏摈恶邪
沙弥二法(巳上三法是破见单堕中用) 谏随举比丘尼法(此是
尼八弃中一也) 谏习近法 谏劝习近住法 谏瞋舍
三宝法 谏发诤法(巳上四法是尼僧残后八所用) 谏习近居
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单堕法用) 式叉学戒法 受具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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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摄也) 学悔法(犯重不覆者开用) 诃责法并
(喜开诤骂起诤不灭者用) 摈出法并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
法并解(痴无所知多犯众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并解(此法
若以下贱言骂淳善居士者用) 不见举法并解(犯言不犯应三举令言罪性用)
 不忏法并解(犯罪令忏答言不忏者用) 不舍法并解(若起恶见
不舍者用) 与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
罪法(巳上四法僧残所用) 忆念法 不痴法 罪处所法
(此即觅 内缺灭罪相也 摈法)

释 目列三十八种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学戒及
受具戒法。此二属成善羯磨。原卷巳备。馀三十六
法尽是治罚羯磨。皆续入第九篇中。义通净染染
净净净染染也。

○二对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语受戒巳。名善作羯磨。说戒法中亦尔。

释 前集僧法。非众莫秉。此列对首随事故。开对
首者。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
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陈如等五人为首。乃至百一
十人皆是善来比丘。得證阿罗汉果。佛令各各教
化诸方。勿二人行。众奉佛敕游行说法。时有闻法
得信欲受具戒者。诸比丘将诣佛所。未至中途。失
本信意。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
与出家受具。谓剃发受三归也。后制十僧白四受
具。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归即是受具。佛言归
依三宝即是出家。三归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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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巳。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说戒犍度律云。若
一比丘至布萨日。应先净处及备众具。若僧数不
满。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语说戒。亦名清净布萨。
故云说戒法中亦尔。

十诵律云。对首心念分衣巳。名作羯磨。后来比丘
不与分。

释 此复引十诵。广明对首也。彼律云。有一住处。
诸人为夏安居僧故。布施诸衣应分物。虽为夏安
居。僧施应分。若一比丘独安居应受。二比丘三比
丘四比丘亦尔。后来比丘不与分(此是现前僧时物也)

义分二别。一伹对首法。二众法对首法。文通诸部。
并如下列。

释 谓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义。名立对首法。非
一槩应分为二。若不别晓。机法俱非。

△但对首法(〔三十一〕 此乃开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并舍 受钵法并舍 受尼师坛法并
舍 受百一衣物法并舍(后二法读入第四篇中) 舍请法
(于止持单堕中巳明) 舍戒法(于止持初重中巳明) 受请依止法
衣说净法 钵说净法 药说净法 受三药法
(谓非时七日尽形三药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与欲法
忏波逸提法 忏提舍尼法 忏偷兰遮法(此一法续
入第九篇中) 忏重突吉罗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
者发露也。谓八品小罪。六聚意同。发露所犯。先须问明。即后文忏从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
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舍僧残行法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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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残诸行法(巳上三法续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续入第十篇中) 尼请教
授法(续入第五篇中) 作馀食法。

△众法对首法(有五 此是开八中之第五科也)

舍堕法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五
篇中)受亡五众物法。

释 一往师家无论所犯轻重。但教彼此相向作
礼。求发喜悦。名曰对首忏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罚
机开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传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义分三别。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法。三众法心
念法。并通诸部。至文自须。准僧法羯磨。独四分一
律。

释 心念者。谓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而
办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听者缘开不恒。前对
首法中巳明。文通诸部。至此复云。并通诸部。如是
重重引證者。为显采补残阙。唯对首心念五十法。
末二句明僧法。本律无遗。故弗采补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开八中之第六科也)

忏轻突吉罗法 六念法 说戒座中发露诸罪
法。

△对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开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说净法 受药法 受七日药法 受
持三衣法 舍三衣法 受持钵法(此中受二药钵三法。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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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

△众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开八中之第八科也)

说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续入第八篇中) 受亡
五众衣物法。

巳前略明缘集。巳后辩缘成坏。

释 上句结前所列。合三开八。羯磨之纲目。释事
法兼通等。略明缘集也。下句起后。广引教相。称量
作法之定制。释缘通成坏等。以振毛目也。标文分
前中后者。为对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纲目中列所
兼能。此辩缘内能所双彰。须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种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
罪。馀一切羯磨应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国受戒出
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
应作。况复过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释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种。未知何等僧作何
等法。今故详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
三分中瞻波揵度缘。六群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
三人。举一人二人三人。或僧举僧。佛诃责巳。故有
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
理和。谓同證无生。二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
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以
下不成僧数。自制白四受具之后。中国定满十僧。
边国开听减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应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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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人。众但五人。前后单差。六人同集。一时双牒
凡为僧残行满出罪。事重法严。众须二十。是故四
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馀一百三十一羯磨应作。
若五人僧。除中国受具并出罪。馀一百三十二羯
磨应作。若十人僧。除出罪。馀一百三十三羯磨应
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种羯磨应作。而况过
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则多多益善也。须知四种
僧应办之事。如数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
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总明僧法也。

△一称量前事

释 称者量度也。作持称量。大约有二。一者应于
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二者应随一一羯磨。
称量人法事三种缘。若善称量。则功归自他。法弘
永久。不善称量。则过责临众。事无克成。是故首明
称量。一贯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论云。事谓人法也。

释 凡所作办。人法事三现前。今科目伹云前事。
而隐于人法者。盖事因人起。人能秉法办事。故引
母论。以发其隐。论文云事是人亦谓法也。

律云。称量比丘及白衣。称量羯磨及犯事也。

释 此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也。凡有事
起临作法时。先当称量事之轻重。是属公。是属私。
应云何作法之三种。是成善。是治罚。应云何行人
之可否。是同众。是异众。应云何集。若论事起。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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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斯文独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
者。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称量明显故。所取
例于馀也。佛言比丘有十法。应与作遮不至白衣
家羯磨。一恶说骂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损减。
三作无利益。四作无住处。五斗乱白衣。六于白衣
前谤佛。七谤法。八谤僧。九于白衣前作下贱语骂。
十如法许白衣而不实。如是十法少多有者。与作
羯磨。故云称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应与比丘
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门。四
不恭敬婆罗门。五所应持者不坚持。若白衣有五
法。应与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称量白衣。若作
此羯磨者。集僧巳为作举。作举巳为作忆念。作忆
念巳与罪。先若不三举。羯磨不成。故云称量羯磨。
凡所犯事。有见闻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见破威仪。
若无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称量犯事。此
谓一事中称量三非。馀事准例。

然所为之缘不出三种。谓人法事也。如受戒忏悔
差使治摈等。为人故作。如说戒自恣等。为法故作。
如结界摄衣净地库藏等。为事故作。

释 此明随一一羯磨称量三种缘也。谓所制羯
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办之事便有一百八十
四种。事缘虽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
发起因缘属本羯磨者。有羯磨发起因缘属他羯
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弥即成比丘。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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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生惭发露。立誓责心。仍净差使羯磨具德。堪
能僧命。应办其事。治摈羯磨量情。调伏折摄。改往
修新因缘。本是为人发起。故云为人。如说戒羯磨。
半月长净单白。即诵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
秉随次恣举因缘。本是为法发起。故云为法。此为
人法者。皆属本羯磨也。唯结界发起因缘属他羯
磨。若无他对。何须结界。如结大界戒场。本为众僧。
一切羯磨事起。依托而结。如结摄衣。本为令人离
过事故结。如结净地。本为煮畜饮食事故结。如结
库藏本为贮积物事故结。所以界因有事方结。岂
结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缘属他羯磨也。又文虽分
差使为人。莫过以其大槩而论。非一切差使亦尔。
于中不无为法事者。此伹略举三缘。故末皆以等
字摄之。馀诸羯磨后文随释自显。

或具或单。时离时合。并先须量。据使成应法之缘
示也。

释 羯磨虽分人法事三行用。复有具单离合之
别。宣祖婆心。训后而令精持毗尼者。并先量度为
据。使成应法之缘。故尔垂示也。或具或单者。指法
而言。时离时合者。指人法而言。谓一切羯磨各各
用处。有必具必单。或具或单由其施法。随事有巳
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为具。
唯用一法。名之为单。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
事中单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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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比丘无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单白
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舍堕中。除五长及三坏。舍
第二十二畜钵减五缀。更求新钵。此一事中单白
有一。白二有二。馀二十一。每一事中单白有一。白
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决无
单作之制。是说巳定属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
秉四法全具。次后略去差教。不须更差坛。坛唯具
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后二。以男
女两异。律无屏问。故缺差唤二法。是为必具中之
差别也。如犯十三僧残。覆则有三白四。无覆有二
白四。或覆与无覆。二罪同时发露。此皆随各犯缘
必然。一一单秉。无二可具。是为巳定单之法也。言
未定者。如半月说戒和僧单白。人多则白二。差人
单白行筹。或尼请教诫。或曾巳受差。四三二法同
时随秉。若但四人一白说戒。由人增减。法亦未定。
故名或具或单也。复有通单具者。如结解说戒等
三小界。以其问答。非具理无双答。论其一坐结解
法。复非单也。若总判具单者。单白羯磨三十九法。
如二十七受忏法。行筹法。差教授法。唤入众法。对
众问法。说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属
具。馀三十一法属单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
十七还衣法。护钵法。差受自恣人法。赏看病人法。
分轻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筹法。此八
属具。馀四十九法属单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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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具戒一法属具。馀皆属单也。又但对首羯磨三
十一法皆属单也。众法对首五法如忏舍堕法。及
自恣法。人满四五。则同僧法。人减二三。唯用对首。
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单。馀三属单也。又但心念。
对首心念。众法心念。此三种羯磨共十四法。皆属
单也。以上百八十四种羯磨。或具或单。其间差别。
准制如此。而言时离时合者。欲谙其离。先量其合。
若昧于合。离从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
出外名离。如清净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远众
名离。离合是羯磨之名。能离合者。却是比丘谓有
羯磨。能使人离。复有羯磨。能使人合。离合因缘各
有其时。时有久近。故云时离时合也。然离非一有。
令永离有。暂时离有。定期离有。不定期离。及但名
离离非离等多种离法。如灭摈羯磨。能使永离。如
遣不诵戒毗尼二法。令暂时离。事毕非离。馀法同
僧不来别众。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离有
定期。期满非离。如摈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
满众如旧。此则离无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属
离。无界可摄故。又如学悔羯磨。具戒巳失。非大僧
数。法应名离。既听布萨自恣。学比丘戒。此复非离。
乃离而非离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虽非别
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与出罪解摈等法。皆
名属合。仍同净众法食故。是为百八十四种羯磨
中时离时合之差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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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起托处

释 起者兴立也。托者寄托也。谓凡作法必有托
处。前巳详明称量。示作法有据。若托处乖制。则法
亦难兴。故第二复明法起托处。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
羯磨。必先结界。

释 文引僧祇。谓一切僧伽蓝大小不一处无定
限。若未结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
事。非法所托之处。此明遮制也。复引本律。谓一切
僧伽蓝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圣教
纵广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缘受欲。无事亲
临不得别众。此明定制也。

然托处有二种。若自然界中。唯结界羯磨一法。自
馀僧法。并作法界中。

释 托处有二者。谓作法界自然界也。盖事因人
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缘。故作法托处亦
不定矣。如作法界。本为住比丘秉法依托而结。倘
遘缘出界不能随。倏尔事起。岂置之不行。名持戒
比丘。所以世尊应机立法。复有四种自然界之设。
若人乘舟而往。则有掷水约界之法。若从陆路而
行。则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则有可分别不可
分别之定制。逢兰若则有有难缘无难缘之边畔。
由不须竖标唱相作法而结。各有巳定限齐。尽名
为自然界。亦名为不作法界。此为行比丘作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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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之处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结界羯
磨一法不得作。自馀一切僧法羯磨。并同作法界
中秉白无有异也。

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释 此明托通法拣也。恐后人疑谓二界中不能
别众作法故。即随云。若但对首及心念法托处。则
通二界。别众作如法。同众秉非法。若僧法于二界
中。同众秉如法。别众作非法。故赘而论之。

△三集僧方法

释 集者聚也。僧谓四种满数。上引律證。巳知托
处。有二僧法和集。若无准约。则聚会何凭。故第三
复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当敷座打楗槌尽共集一处。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
无椅凳。凡欲会聚。年少比丘先净其处。就地敷具。
以待众座。楗槌者。无正翻译。至呼召时。自从声论
也。

五分律云。随有木瓦铜铁鸣者。令净人沙弥打之。
若无沙弥者。比丘亦得。不得过三通。

释 复引五分者。以释楗槌从声之义。兼明能打
之人。鸣者。凡物有声皆曰鸣。如击钟挝鼓敲板扣
罄。随打何物有声者。即是集僧楗槌也。净人乃僧
伽蓝民。恒为僧使。缘从王施。依栖净众。故号净人。
沙弥有形法二同。此谓法同。非形同者。虽听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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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是命初夏。非令腊长。以三通为定。不得过者。此
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则以违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传中。令有长打之法。

释 此传四卷。后魏时出。彼中因他请升座。故令
长打。犹今升堂讲法受戒等方丈传炉座前伐鼓
之仪。今所引者。俾知讲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长
打也。

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释 上云三通。未言下数。故复明之。此威仪三卷。
后汉安世高译。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为
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无常时随打(即送
亡僧也)。若县官至大火大水贼盗。此四亦随时打。不
定下数。若会沙弥打三下。会优婆塞打二下。呼私
儿打一下。言私儿者。拣非王施僧伽蓝民。是众私
畜为执劳之行童也。

萨婆多论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释 复引斯论者。恐紊杵数。以明僧约。必不可更
也。常准者。谓一定之恒规。若通数互易。则集此彼
至。信约既失。有误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经云。阿难
升讲堂击槌。槌者是如来之信鼓也。

△四僧集约界

释 约者期约也。上明作法托界。界总标二。集僧
有方。方定楗槌。今详分界别集。亦不同故。第四复
明僧集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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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则准三种。谓大界。戒场。小界。
若论小界。无外可集。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
集之。

释 夫界有二。此句总标。下别释之。准律则作法
界有三。一谓大界。就中复分六种。一单大界。二摄
衣大界。三内有戒场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
同食别大界。六食同法别大界。第二戒场者。此因
大界边际宽广众集疲极听结。即今受戒公所是
也。第三小界者。若论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
为众不同意。暂开作法。更无外来可集。若是戒场
及大界者。结时所唱方有。各有齐畔。并须尽此制
限内僧集之。唯食同法别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
此处僧应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处僧应集。以法
别不名别众。若受僧施。众应均分。不得别众。

若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初言
聚落。则有二种。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别者。准僧祇
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若无异众。得成羯
磨。

释 若依律制。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等此标。
下释。聚落者。谓人所聚居。犹村落也。此有二种。若
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别。准僧祇七树之量为分
齐。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婆罗门。名生闻。请问世
尊云。何种庵婆罗树。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
成就。扶疏生长不相妨碍。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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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如是种者。能令根茎坚固。乃至不相妨碍。彼
闻欢喜作礼而去。有优波离知时。启白佛言。巳闻
种树分齐。今复请问。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
作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不犯别众。佛言。
齐七树之量。得作羯磨。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
之罪。故今文云。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今
若准数约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树。共计四十二弓。
一肘一尺八寸。五肘为一弓。每弓九尺。共该三十
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较此方。唐时丈
田积步之量而言。以六尺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
西域七树之量四十二弓。于此量中。无有异众。得
成羯磨。若此量外。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
此明不可分别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别聚落者。准十诵律。尽聚落集之。

释 可分别者。谓聚落非广。分齐可知。十诵律云。
时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
时界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诸比丘不
应别布萨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
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诸比丘在村者。齐墙棚内。并
外势分。应尽集一处。为长净事。及作随意。单白白
二白四悉皆应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别众罪。
此明可分别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兰若。亦有二种。若无难者。诸部多云一俱卢
舍。按杂宝藏。云五里是也。相传以此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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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初二句总标。下文别释。兰若亦名阿练若。此
翻云空寂。又翻闲寂。以空闲则无诤。乃绝喧幽静
之所也。一者无难兰若。谓处无恶兽盗贼。出入平
安。诸部多云一俱庐舍者。如十诵云。时诸比丘于
无聚落空处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
方一拘卢舍。是中诸比丘不应别众布萨及僧羯
磨。翻译集云。梵语拘卢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
吼。或云一鼓声。俱舍论云二里。今按杂宝藏经。云
五里。一往译家相传以此为定。故所准用。此明无
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难事兰若。如善见论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
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释 难事兰若者。谓处多兽贼。道路恐怖。不得例
无难兰若之界。此界如善见论所明。梵语槃陀。此
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计一百九十六肘。每
肘一尺八寸。共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
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满五十九步。故云五十
八步四尺八寸也。于此量中。得作布萨羯磨。此明
有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萨婆多十诵律。纵广六百步。

释 道行界者。准十诵律。有二因缘开听。一为布
萨日。二为自恣日。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
令方便在道结界。布萨自恣。东西曰广。南北曰纵。
方圆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计三百六十丈。于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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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得作布萨自恣。按五百问。结道行界时。须断两
头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处所。彼乃俗人往来处。
若穷路无人行。不可为相以不知也。若断路有人
车行。虽断三四村。亦可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
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众中。有力人以水若砂。
四面掷所及处。

释 五分律云。诸比丘同船行。遇布萨日。欲说戒
故。听船内说戒。令就浅水泊船巳定。众中命一有
力比丘。出立船头。以水四面洒掷。随水所至之处
为界。馀者在内。随观四方。若掷砂亦尔。此明水行
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谓身面所向方隅齐限之内。集僧无
人。方可应法也。

释 此文结上。谓上所明六种自然界相。不同唱
相立标。作法界之边畔也。皆以彼时身面所向方
隅。为界相故。尽此内集僧布萨自恣。若一人不集。
则布萨及自恣不成。无人方可应法也。

△五应法和合

释 上云僧集约界。唯戒场大界尽集。若集而不
和。仍同别众。故第五复明应法和合也。

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得呵人不
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别众者尔。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谓界内楗槌一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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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闻声即至。乃名如法。应僧前事。初句谓身心俱
集者。次句谓身有事缘开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现
前。纵得呵人。而意悦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
上三种则成别众者尔。】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一


** 音义

凡例
凡者大槩也。例者比例也。左传序云。发凡
而起例。


廉上声。收也。聚也。


寻也。


逃也。


浩浩大水貌。况文言之深广也。


附赘也。

秉御
谓颁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谓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穷究也。

校雠
两本相对。覆校如仇也。


小视也。


求也。索也。


满也。无欠也。


随去声。就也。因也。

博应圣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严制。普被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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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纵是无漏圣僧。残质未谢。或菩萨示迹僧伦。莫
不钦遵。无敢违者。


蝉去声。传与也。


连上声。步挽车。


音谷。毂者车轮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生曰名。死曰讳。


音胤。怀妊也。


音均。


音示。行之迹也。讄行立号。以易其名也。自周
公始。古者卿大夫殁。则君命有司累其功德。为文
以表之。谓曰讄行之谥。故唐懿宗钦祖之德。谥号
澄照律师。塔名净光也。讄同诔。音磊。

鹤林
世尊于拘尸城娑罗林间。入般涅槃。林木
皆白。故称鹤林也。

初度陈如等百一十人
谓陈如等五人。耶输伽
并友五十人。波罗柰国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
乃世间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宝。俱證阿罗汉果者。


尚也。

序 五住烦恼
一一切见住地惑。即三界分别
见惑。谓诸众生由意根对法尘分别。起诸邪见。住
著三界。
二欲爱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谓诸众生
由五根对五尘境。起贪爱心。而于欲界住著生死。

三色爱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
惑。住著禅定。不能出离。
四有爱住地惑。即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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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于禅定。不能出离。

五无明住地惑。即根本无明惑。谓声闻缘觉未
了此惑。沉滞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谓修方便
道。断见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萨方能除断。由
馀惑未尽。住实报土。实报土者。称实感报也。故明
无明住地。若总而言之。则三界见惑为一住。三界
思惑为三住。根本无明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六道
众生随其业力。所感果报。身则有长有短。命则有
寿有夭。而皆流转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变易
生死。谓声闻缘觉菩萨。虽离三界内分段生死。而
有方便等土变易生死。如初住为因。后位为果。又
后位为因。后后位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变易
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义。聚集诸法而成身也。
一理
法聚即法身。谓始从初住显出法性之理。乃至妙
觉极果理聚方圆。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
聚即报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智聚方圆
由智契理。报得此身。是智法聚名报身佛。
三功
德法聚即应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功德
聚方圆。故能随机应现。种种说法。度诸众生。是功
德聚名应身也。

汪洋
浩瀚深广也。

浥润
上音邑。湿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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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满也。

滥觞
上音烂。下音商。谓泉始流不过杯水泛滥。
而渐至横流也。


音石。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