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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关要卷第十五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七众学戒法。分四。初总标。二别列戒相。三结
问。四劝持。
初总标。】
「诸大德。是众学戒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律摄云。众多学法者。谓于广释所有众多恶
作恶说。咸摄在众学法中。如苾刍不应鼓乐。以镜
照面等事。是故总言众多学法也。
此篇有违罪。
结突吉罗。
善见云。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
声
论正音突悉吉栗多。
律云。式叉迦罗尼。义翻应
当学。胡国讹云尸叉罽赖尼。胡僧翻守戒也。此罪
微细。持之极难。故随学随守以立名。
萨婆多问
曰。馀篇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答曰。馀戒易持
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悔。此戒难持
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戒难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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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犯故。当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此篇
大小双行。性遮齐护。浮囊不泄。乃是菩萨本心。勿轻小愆。还成最后之唱。于诸戒中。若犯小戒。乃至微细
当受苦报。无有限齐)。
二别列戒相。
此众学法总为十例。一著衣服事。二入村事。三
坐起事。四食啖事。五护钵事。六便利事。七说法
事。八佛塔事。九道行事。十观望事(颂云 齐整著裙袈裟二
入村十一坐二六 啖嚼事有二十一 护钵二事便利三 三聚说法轨二十 敬塔房像二
十六 道行二事观望一 斯皆沙门应学法 诸部每缺佛塔。准本部则十例也)。 僧祇
六十七法 五分一百八法 十诵一百十三
法 解脱戒本七十六法 根本四十三法
独于本律有百法。初不齐整著内衣。乃至一百
不与持盖者说法。
○第一不齐整著内衣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此等皆
由法式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
起缘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著涅槃僧。或下著。或高著。或作象鼻。或作多
罗叶。或时细襵。居士讥嫌。似王大臣。如似节会戏
笑俳说人著衣。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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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齐整著涅槃僧。应当学。」
【释义 涅槃僧者(涅槃讹也。应云泥缚些那。或云泥伐散那。西域记云。唐言裙。既
无带襻。其将服也。集衣为襵。束带以绦襵。则诸部各异色。乃黄赤不同。释名云。裙者群也。连接群幅也)
不齐整者。或时下著。系在脐下。或时高著。
谓褰齐膝。或作象鼻。垂前一角。或作多罗树叶。垂
前二角。或时
细襵。谓绕腰襵皱(律摄云。齐整者。离不齐整著衣过也 僧祇云。齐整著。不得如
淫女卖色法。左右顾视。为好不好。应著令如法齐整著)。
定罪 此中犯者。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
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言应忏吉罗者。故违佛教。则犯戒体罪也。非威仪吉
罗者。威仪不整。罪由事生。故曰非威仪突吉罗。二罪同时而得。忏时伹悔戒体吉罗。非威仪罪亦同灭。喻
如伐树。伹伐根本。枝叶亦除也。此罪忏时亦尔。两悔则非)若不故作。突吉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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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正使行来不得高也。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事钞云。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
以威仪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学。息讥生信。
自护护他。倍应严净。除是诸大菩萨示现逆行。在
处不论。若是学地凡夫。难越准绳。
律摄云。尔时
世尊作如是念。过去诸佛云何教声闻众著衣服
耶。是时诸天前白佛言。如净居天所著衣服。世尊
即以天眼观知。如诸天所说。无有异也。因制苾刍
披著衣法(准诸部文义。此篇制在四篇之前。为佛初成道七日。还本国住尼拘律国时。度
八王子及五百释种出家。以本是豪贵骄奢。本习气未除。多犯威仪中事。世尊一一制断。结集时以罪事
重轻次第。故列于后。不可不知)。
○第二不齐整著三衣戒
所立戒相。】
「当齐整著三衣。应当学。」
【释义 不齐整者。或高著过脚[跳-兆+专]上。或下著。下垂
过肘露胁。或作象鼻者。下垂一角。或作多罗树叶
者。垂前两角。后褰高也。或细襵者。细襵巳安缘(齐整
反上者是)。
定罪同前。
僧祗云。若泥时作时手得抄举。若放
恣诸根。不如法被衣者。越毗尼罪。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下著。或脚[跳-兆+专]有疮高
著。若道行作时。无犯。
会详 舍利弗问经云。修供养时应偏袒。以便作
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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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拂床扫地卷衣裳。乃至种
种供养。云何作福田时。应请乞食。坐禅诵经。经行
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
○第三反抄衣戒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
律摄
云。不得偏抄一边露现形体。
僧祗云。若乞食。若
取食时。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现。无罪。若精
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前坐。不得抄衣。
若抄者得抄一边。不得抄两边。若偏袒者抄左边。
若通肩被者得抄右边。若见长老比丘应还下。若
放恣诸根。反抄衣。坐家内者。越学法。
定罪如前。
僧祇云。若风雨时得抄一边。若偏袒
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被衣得抄右边。不得令肘
现无罪。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胁肋有疮。若在道
行。若作时。无犯。
○第四反抄衣入家内坐戒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会详 母经云。比丘入檀越家之所行法。不应调
戏。不应自恃憍慢。不应轻躁。不应无忌难所说。不
应杂乱无端绪语。不应坐处远故低身就他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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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不应相逼坐共谈。不应偏蹲跪坐。不中大唤而
坐。虽执威仪。不应示现有德相貌而坐。不应累䏶
而坐。不应累膝而坐。不应累脚而坐。不应用手左
右捞摸而坐。不应动脚不住而坐。不中大瓮器上
而坐。不中与比丘尼及女人独静房内坐。不得下
处坐为高坐人说法。是名入家中比丘坐法。
○第五衣缠颈入家内戒
所立戒相。】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衣缠颈者。总捉衣两角。著左右肩上。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等。
○第六衣缠颈入家内坐戒】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七覆头入家戒
起缘人。
六群以衣覆头。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盗贼。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覆头者。若以树叶。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
头行。
律摄云。以衣物覆头。犹如新嫁女。
僧祇
云。全覆头及两耳。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患寒。或头上疮生。命难。梵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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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头而走。无犯。
○第八覆头入家坐戒】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不得覆头坐家内。若精舍中食上。
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前。不得覆头坐。若风寒雨
时。若病。若头患风。不得全覆。当覆半头。令一耳现。
若见长老比丘时。当挽却。若屏处私房。覆头无罪。
若放恣诸根。覆头坐家内者。越学法。
○第九跳行戒
起缘人。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鸟雀。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跳行者。双脚跳。
僧祇云。不得先下脚指
后下脚跟。当先下脚跟后下脚指。若脚心有疮。当
侧脚行。作蔽疮物。系之平脚行。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为人所打。若有贼。若恶兽。若有
棘剌。或渡渠。或渡坑堑。或渡泥跳过者。无犯。
会详 五百问云。昔有优婆塞。请一比丘。欲与作
一领好衣。比丘随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踯渡。优
婆塞便嫌。心念。我谓是好比丘。欲与一领好衣。而
便跳踯沟坑。当与半领衣。以是无著。知其心念。前
行见水。复故跳踯。贤者复念。当与一张粗氎。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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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水。复踯过。贤者复念。当与一顿食。无著复知其
念。前行见水。便举衣涉渡。贤者问。何以不踯渡。比
丘言。卿前与我一领衣。一踯过水正得半领。复一
踯正得一张粗氎。复一踯正得一顿食。我今所不
踯者。恐复失食。贤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忏悔。将
归大供养。以此验之。知比丘不得踯过坑水。
○第十跳行入家坐戒】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十一蹲坐舍内戒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六群蹲坐。比座以手触之。即倒
露形。居士讥嫌。似裸形婆罗门。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应当学。」
【释义 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抱膝坐交脚坐。若放恣
诸根。抱膝坐家内者。越学法。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
悔。若受教诫。无犯。
○第十二手叉腰戒
起缘人。
六群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世人新婚
娶。得志骄奢。故制。
所立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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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手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胁下生疮。若作时。若道行。
○第十三叉腰家坐戒】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手叉腰者。匡肘妨比座。
十诵云。不得掌
扶颊坐。
僧祗云。若精舍中食。上二师前长老比
丘前。不得叉腰坐。若老病若风动腰痛叉腰。无罪。
臀痤疮癣。以药涂之。畏污衣故叉腰。无罪。
若
见上座来应下。若放恣诸根叉腰坐家内者。越学
法。
○第十四摇身行戒
所立戒相。】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戾身斜曲也。字从犬出户。而身曲戾
也。行而张足曰趋。释名云。疾行曰趋。疾趋曰走)。律摄云。如衒色女。摇身而
行。
定罪同前。
比丘尼摇身趋行。犯波逸提。三小众
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时为人所打。回戾身避杖。或被
贼恶兽。或逢担棘剌人。如是戾身避。或渡坑渠泥
水处。于中摇身过。或时著衣回身。看衣齐整不。无
犯。
僧祇云。若老病身振风雨寒雪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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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摇身入家坐戒】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十六掉臂行戒
所立戒相。】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
僧祇云。若先是王
子大臣本习未除。应当教言。汝今出家。当舍此俗
仪。从比丘法。
律摄云。犹如小儿及癫狂类(马胜雍容
行道。感采菽信乐出家。鹙子安详乞食。摄外道反邪归正。凡行路非大人相者。皆应远离)。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举手遮。
或值恶兽盗贼。或逢担棘剌人来举手遮。或渡河
水。或跳渡坑堑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唤。无
犯。
僧祇云。若欲呼人。不得双举两手。当以一手
招。
○第十七掉臂行入家坐】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不得动手足家内坐者。不得动手
动足舞手舞足并折草坐。当安详静住。若问四塔
者得指示。是生处。得道处。转法轮处。般涅槃处。无
罪。
檀越欲起精舍。得指地形势。此中可起讲堂。
此中可起温室。此中可起僧房得指示。无罪(馀并同前。
以坐为具)。
○第十八不好覆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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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缘人。
六群不好覆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婆罗门。
故制。
所立戒相。】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不好覆身者。处处露现。
僧祇云。好覆身
者。应用致物作内衣。若用疏物者。应两重三重。若
内衣疏者。郁多罗僧应致物作。若郁多罗僧疏者。
僧伽黎应用致物。若僧伽黎疏者。郁多罗僧应用
致物。坐时不得坐衣上。当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
然后安详而坐。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被缚。若风吹衣离体。无犯。
○第十九】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左右顾视戒
起缘人。
六群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盗窃人
左右顾视。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左右顾视者。处处看。
僧祗云。谛视行时。
不得如马低头行。当平视行。防恶象马牛。当如担
辇人行。不得东西瞻视。若欲看时。回身向所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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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摄云。不高视者。举目视前一踰伽地。是为视
量。踰伽量者长四肘也。不应傍视。亦不回顾。端形
直视。徐行而进。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仰瞻日时节。或命难。梵行难。左
右处处伺求方便道欲逃走。无犯。
○第二十一】
「不得左右顾视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根本云。在白衣舍。他不请坐。不应辄坐。不
应不善观察而坐。僧祇云。坐时不
得如马延颈低视。当平视勿令不觉。檀越持热器。
搪揬手面。若精舍中二师前长老比丘前坐时。不
得左右顾视。当平视。
○第二十二寂静入家戒
起缘人。
六群高声大唤。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婆罗门
众。故制。
所立戒相。】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不静默者。高声不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
僧祇云。若欲唤者应弹指。若前人不觉者。当语
近边人。若精舍中食。上二师前长老比丘前坐。不
得高声大唤。若欲语时。语比坐。如是展转第二第
三令彼知。
律摄云。不应同俗多作言说。不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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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如童儿类。设有须唤。他不闻时。应请俗人为其
大唤。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聋不闻声。须高声唤。或高声嘱
授。若高声施食。若命难。梵行难。高声而走。无犯。
○第二十三】
「静默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四戏笑入家戒
起缘人。
六群戏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猕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戏笑者。露齿而笑。
僧祇云。若有可笑事
者。不得出龂现齿呵呵而笑。应制忍之。当起无常
苦空无我想。思惟死想。若不可止。当自齧舌。若复
不能止者。当以衣角遮口。除徐抑制。
定罪同前。
摩得勒伽云。欠时不遮口。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唇不覆齿。或念
法欢喜而笑。不犯。
○第二十五】
「不得戏笑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
起缘人。
有居士请僧食。自手斟酌种种饮食。六群不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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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讥嫌。云何不用意受食。贪心
多受。如谷贵时。故制。
所立戒相。】
「用意受食。应当学。」
【释义 不用意受食者。弃羹饭食。
律摄云。凡受
食时。极须存念。不应宽慢。致令钵破。
五分云。一
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钵。右手扶缘。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一心受食时。不得两手按钵。
在脚前当先净洗手涤钵。行食至。当一心受。若直
月监食人后来。得索水洗手涤钵。无罪。若放恣诸
根。不一心受食者。越学法。
开缘 不犯者。或钵小故食弃饭。或还堕案上。无
犯。
○第二十七溢钵受食戒
起缘人。
六群溢钵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讥嫌。如饥饿人。故
制。
所立戒相。】
「当平钵受食。应当学。」
【释义 不平钵者。溢满。
律摄云。不得满者。受食
之时。应观其钵。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应多请。后
安饭时。恐溢出故。行食未至。不应遥唤。随到受之。
勿生贪想。若预申钵。表有贪心。钵临食上(临者自上临下
也)。是丑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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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钵小。或时还堕案上。无犯。
○第二十八】
「平钵受羹。应当学。」
【○第二十九不等受食戒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自手斟酌饭及羹时。下饭巳。入
内取羹。比取羹还。六群食饭巳尽。与羹巳。复还取
饭。比取饭还。食羹巳尽。居士讥嫌。如饥饿人。故制。
所立戒相。】
「羹饭等食。应当学。」
【释义 不等者。饭至羹未至饭巳尽。羹至饭未至
羹巳尽。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先取羹后取饭。当先取
饭案巳。后取半羹。若国俗法。先行羹后行饭者。当
取键镃拘钵受。若无者当作树叶碗受。复无叶者
得以钵受羹。伹受饭时。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莫
令溢出。若比丘病。宜多须羹者。多取无罪。若放恣
诸根。不羹饭等受者。越学法。
四众同。
开缘 不犯者。或时正须羹不须饭。或时正须饭
不须羹。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不次第食戒
起缘人。
六群比丘不次第取食。居士讥嫌。如猪狗食。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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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驴乌鸟食。故制。
所立戒相。】
「以次食。应当学。」
【释义 不次第者。钵中处处取食食。
僧祇云。刳
食者。刳四边留中央。当先受饭案著一边。后受羹
合和而食。当次第取。若欲与人者。得截半与。十诵
云。不得钵中择好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患饭热。挑取冷处食。若日时欲
过。若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一挑钵中食戒
起缘人。
六群挑钵中而食令现空。居士讥嫌。似
牛驴骆驼猪狗。如乌鸟食无异。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挑钵中而食。应当学。」
【释义 挑钵中者。置四边。挑中央。至钵底。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患饭热。开中令冷。若日时欲过。
若命难。梵行难。疾疾刮钵中食者。无犯。
○第三十二自为索食戒
此戒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自为巳索食。如饥饿时。居士讥嫌。故制。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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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皆有疑。不敢自为索食。亦不敢为他索。若他
索食与。亦不敢食。佛言皆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为巳索羹饭。应当学。」
【定罪如前。
开缘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为他。他为巳索。若
不求而得。无犯。
○第三十三以饭覆羹戒
此戒二缘合结。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自手斟酌羹饭。与一六群比丘
羹巳。识次更取羹。比丘即以饭覆。居士还问言。羹
在何处。比丘默然。居士讥嫌。似饥饿人。故制不得
以饭覆羹。结戒巳。诸比丘请食。羹污手污钵污衣。
疑不敢以饭覆羹。佛言。听以饭覆羹。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若比丘迎食虑污衣者。不得尽覆。
当露一边。若一切覆者。前人问得未。应答巳得。
律摄云。羹饭不得互掩者。意欲多求。长贪心故。应
于饮食生厌离想。是为出家所应作事。随得随食。
少欲为念。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请食。或时正须羹。有时正须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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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
○第三十四视比座食戒
起缘人。
六群中一人得食分少。见比座分多。即语居士言。
汝与食不平等有爱。居士言。我平等相与。何言有
爱耶。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视比座钵中。应当学。」
【释义 视比座钵中者。谁多谁少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比座病。若眼闇。
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无犯。
僧祇云。若
监食人看食何处得。何处不得。无犯。
若共行弟
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钵中。是应病食不。无罪。若
看上座为得食不。无罪。
○第三十五不系钵想食戒
起缘人。
六群受羹饭巳。左右顾视。比座取其羹藏之。彼自
看不见羹。问言。我向受羹。今在何处。比座言。汝何
处来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视。而今无
尔。诸比丘白佛制戒。
所立戒相。】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
【释义 不系钵想者。左右顾视也。
僧祇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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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钵在前共比座语。若有因缘。须共左右语者。左
手抚钵上。若行食到第三人时。当先涤钵。豫擎待
至。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比座比丘病。若眼闇为受取。瞻
看净不净得未得。或看日时。或命难。梵行难。欲逃
避左右看视者。无犯。
会详 智度论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计一钵之
饭。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
入口即成不净。宿昔之间。变为屎尿。本是美味。恶
不欲见。行者思之。如是弊食。我若贪著。当堕三涂。
如是观食。当厌五欲。
○第三十六大抟饭食戒
起缘人。
六群大博饭食。令口不受。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
驴牛乌鸟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
【释义 大抟者。口不容受。
僧祇云。不得大不得
小。如淫女人两粒三粒而食。当可口食。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
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
食。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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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张口待饭食戒
起缘人。
六群受食。食未至。先大张口。居士讥嫌。如前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
【释义 大张口者。饭抟未至。先大张口待。
僧祇
云。比丘食时。当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巳。以鼻
作后分齐。前食咽巳。续内后团。不得张口而待。
律摄云。抟者。谓以手爬饭。非多非少。可口而内。非
是抟令相著。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
食。无犯。
僧祇云。若口有疮。得豫张口。无罪。
○第三十八含食语戒
起缘人。
六群含饭语。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含食语。应当学。」
【释义 含食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可了。令人不解。
僧祇云。若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唤时。咽
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者。咽巳然后应。
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
律摄云。食在口中。不应言说同白衣法。
定罪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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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缘 不犯者。或时噎而索水。或命难。梵行难。无
犯。
○第三十九遥掷食戒
起缘人。
六群抟饭。遥掷口中。居士讥嫌。如似幻师。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被系缚掷口中食者。无犯。
僧
祇云。若酸枣。若葡萄。如是种种。乃至熬豆挑掷啖。
无罪。
○第四十遗落饭食戒
起缘人。
六群受食不如法。手把饭抟齧半食。居士讥嫌。似
猪狗骆驼驴牛乌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
【释义 遗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
僧祇云。不得
齧半还著钵中。当段段可口食。若[麸-夫+少]团大。当手中
分令可口。若饼当分作分。齐令可口。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啖薄饼燋饭。若瓜甘蔗啖菜及
诸果等。不犯。
○第四十一颊食食戒
卷十五 第 623c 页 X40-0623.png
起缘人。
六群颊食食。居士讥嫌。如猕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颊食食。应当学。」
【释义 颊食者。令两颊鼓起。似猕猴状。
僧祇云。
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一边咽。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
食。无犯。
○第四十二嚼饭作声食戒
起缘人。
六群嚼饭作声。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牛驴乌鸟。
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嚼饭作声食。应当学。」
【释义 律摄云。不弹舌食者。施主设食。其食过甜。
故为弹舌。诈现酸相。不㗘㗱食者。其食实酸。故㗘
㗱。唇作声而现甜相。
十诵云。啜粥不得作声。啖
根茎等勿令大作声。
僧祇云。不得全吞食使嗗
嗗作声。若咽喉病。无罪。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嚼乾饼及燋饭甘蔗瓜果等。
○第四十三大噏饭食戒
起缘人。
卷十五 第 624a 页 X40-0624.png
六群大噏饭食。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噏饭。应当学。」
【释义 大噏饭者。张口遥呼噏(气出为吹。气入为吸。谓引食入口也。
老子曰。将欲歙之。必故张之是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羹。若食酪酪浆苏毗
罗浆。若苦
酒。无犯。
○第四十四舌舐食戒
起缘人。
六群吐舌食。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舌舐食。应当学。」
【释义 舌舐食者。以舌舐饭揣食。
僧祇云。吐舌
食者。吐出舌。以食著上。然后合口。
不得反覆舐
手食。
不得舐手食。若酥油等著手。当就钵缘上
摡聚一处。然后取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被缚。或手有泥。及垢腻污手。
舌舐取。无犯。
僧祇云。不得𡂡指食。若蜜及盐等
著指。得𡂡。无罪。
若直月及监食人。欲知生熟咸
淡甜酸。得著掌中。舌舐。无罪。
若病得置盐掌中
舐。无罪。
卷十五 第 624b 页 X40-0624.png
○第四十五振手食戒
起缘人。
六群振手而食。居士讥嫌。似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振手食。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若振手时。不得向比坐振。若食著
手。当向巳前振。若钵中抖擞。
律摄云。手有食水。
不振馀人。系心而食。充躯长道。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虫。
或有不净。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触而污。手振
去之。无犯。
○第四十六手把散饭食戒
起缘人。
六群手把散饭食。居士讥嫌。似鸡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把散饭食。应当学。」
【释义 散饭者。散弃饭也。
律摄云。不手散食者。
不得如鸡爬食。
定罪同前。
十诵云。食堕所受草叶上者应食。若
有土者吹土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开缘 不犯者。或时食中有草有虫。或有不净污。
或有未受食舍弃。无犯。
○第四十七污手捉饮器戒
卷十五 第 624c 页 X40-0624.png
起缘人。
六群以不净腻手捉饮器。居士讥嫌。似王大臣。故
制。
所立戒相。】
「不得污手捉饮器。应当学。」
【释义 污手者。有腻饭著手。
僧祇云。比丘食时。
应护左手。当以左手受饮器。拄唇而饮。不得口深
含器缘。亦不得令缘触鼻额。不得尽饮。当留少许。
当口处泻弃之。更以水涤。次行与下。若左手有病
疮者。右手就钵缘上。净摡去腻。净水洗。若不净以
叶承取。饮巳如上。
律摄云。凡欲食啖。皆须土屑
澡豆等净。洗手巳。方捉食器饮器及净水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草上受。叶上受。洗手受。无犯。
会详 五百问云。昔有一执事比丘。处分作饮食。
常手拄器言。取是用是。日日常尔不忏。命终堕饿
鬼中。有一比丘。名无著。于夜上厕。闻唤声。问汝是
谁。答言。我是饿鬼。问本□何行堕饿鬼中。答于此
寺中。为僧执事。问汝本精进。何由堕此。答不净食
与众僧。云何不净。答众僧有种种瓮器盛食。以指
拄器。教取是用。是犯堕罪。三说戒不悔。转至重。以
是故堕饿鬼中。两手擘胸裂。皮肉抟喉吹𠹀。问何
以擘胸。答虫啖身痛故。问何以呻唤。答饿极欲死。
问欲食何物。答意欲食粪。而不能得。以诸饿鬼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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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不能前。无著言。我知奈何。鬼言。愿僧见为咒愿。
无著即还向众具说。众与咒愿。后便得粪食。不复
呻唤。以是證故。知大比丘不得手污触僧器物。若
非僧器手。受得行与僧。无犯。
○第四十八洗钵水弃白衣舍戒
起缘人。
六群在居士家食巳。洗钵弃水。乃至馀食狼藉在
地。居士讥嫌。多受饮食。如饥饿之人。而捐弃狼藉。
如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
【释义 洗钵水者。杂饭水。
根本云。食时当称腹
而取。不得多受。若净人卒与多者。未啖时。应减与
比座。若比座不取。应与沙弥及园民。若洗钵时。不
得一粒泻弃地。若有者应取。著板上叶上。若细粒。
若[麸-夫+少]不可聚者。无犯。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以器若澡槃承。取水持弃外。无
犯。
十诵云。问主人弃。不犯。
会详 律摄云。有诸俗人。从苾刍乞。钵中水为吉
祥故。为除病故。时邬波难陀以所食钵水。和残饭
持与。令生嫌贱。是故圣制授钵水法。应先三遍净
洗钵巳。盛满清水。诵圣伽陀。可两三遍方授与伽
陀云。以世五欲乐。或复诸天乐。若比爱尽乐。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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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复生集。八圣道能超至
妙涅槃处。所谓布施者必获其义。若利为乐故施。
后必得安乐。
○第四十九生草菜上便利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居士讥嫌。似猪狗骆
驼牛驴。故制。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极。佛言。病
比丘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当在无草地。若夏月生草普茂。无
空缺处。当骆驼牛马驴羊行处。若复无是者。当在
砖瓦石上。若复无是者。当在乾草叶上。若复无是
者。当以木枝承。令粪先堕木上。后堕地。若比丘经
行时。不得涕唾生草上。经行道头。当著唾壶瓦石
草叶。以细灰土。著唾壶中。然后唾上。若大小便涕
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病者。下病。冷病。风病。或足
病不堪行动避生草菜等。
定罪同前。
律摄云。若青草上。好树下。及华果树。
人所停息者。不应大小便。若棘刺丛处者。无犯。若
大林中行。枝叶交茂。应离人行处。若涉生草田间
无空处。应持乾叶布上便利。若无可得者。无犯。
此丘尼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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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在无草菜处大小便流堕。
生草菜上或时风吹鸟衔而堕。生草菜中者。无犯。
○第五十水中便利涕唾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牛
驴。故制。病比丘避水疲极。佛言。病者无犯。当如是
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释义 水中者。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大小便涕唾水中。当在
陆地。若雨时水平浮满。当在土块上。若无是者。当
于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堕木上。然后水中。若大小
便涕唾污手脚。得水中洗。水中洗。大小行。无罪。
若比丘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远岸者。当唾手中
然后弃。
善见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
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于岸上大小便流堕水中。
或为风吹鸟衔堕水中。无犯。
○第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立大小便。居士讥嫌。似牛马猪羊骆驼。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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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比丘疲极。不堪蹲。佛言。病者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释义 五分云。佛言。虽是我所制。馀方不以为清
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馀方。必应行者。皆不
得不行(今此方国风男子蹲踞小便者。世所讥嫌。则宜从方为净。无逆圣情。以顺国风。得名
清净持戒也。不得妄取馀外定禁。雷同斯目。此则非制而制。是制而开。废教之罪难免)。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被系缚。或脚[跳-兆+专]有垢腻。若
泥污。无犯。
○第五十二与反抄衣人说法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与不恭敬。反抄衣人说法。诸比丘嫌责。故制。
诸比丘疑病。反抄衣者。不敢为说法。佛言。病者无
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说法者。为前人开解其义。分别演
说。欲令如法修行。法者佛所说。佛印可。佛所说者。
如来自说。佛所印可者。声闻所说。佛赞善哉。是名
印可。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为王王大臣说。无犯。
卷十五 第 626b 页 X40-0626.png
○第五十三】
「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五十四】
「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覆头者(若衣覆。若叶覆。及馀一切物覆。皆名覆头。西国以露顶跣足而为敬。
东土以衣冠整齐而为恭。然随国风。必以敬重为心。除冠巾外。馀物覆者。不应为说)。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僧祇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
若地主时。乃至边有净人者当立。意为彼人说。王
听。无罪。
若比丘在怖畏。险道行时。防卫人言。尊
者为我说法。彼虽覆头。为说。无罪。
○第五十五】
「不得为裹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
○第五十六】
「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叉腰者。僧祇云。
不得为抱膝。及翘脚人说法。除病。
○第五十七】
「不得为著革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革屣者。
开缘 不犯者。僧祇云。若王地主。及防卫人。虽著
革屣。为说。无犯。
五分云。若多人著革屣。不能令
脱。但因不著者。为说。不犯。
卷十五 第 626c 页 X40-0626.png
会详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时瞻波城有长者
子。字守笼那。其父母唯有此一子。甚爱念之。生来
习乐。未曾蹑地而行。足下生毛。时摩竭国王欲见
之。即敕瞻波城主。使诸长者。各将其儿来。时城主
奉敕。与诸长者。将儿到巳。乞王以衣敷地。守笼那
诣王所。头面作礼。王见心甚欢喜。即赐金宝。语言。
我巳与汝现世利益。世尊在耆阇崛山中。汝可往
见礼拜。当与汝后世利益。守笼那如教。礼佛闻法。
得法眼净。受三归五戒。为优婆塞。时守笼那求佛
出家。因父母不听。即五百不食。遂听出家。为道精
进经行血流。污地如屠杀处。佛为说琴弦之喻。故
听在寺内著一重革屣。若在边国。多瓦石听两重。
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也。
○第五十八】
「不得为著木屐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屐者十四种。金屐。银屐。摩尼屐。牙
屐。木屐。多罗屐。皮屐。钦婆罗屐。綖屐。芒屐。树皮屐。
婆迦屐。草屐。如是等是名屐。
○第五十九】
「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祗云。乘者有八种。象乘。马乘。牛乘。驴乘。
船乘。车乘。舆乘。辇乘。
○第六十佛塔中止宿戒
二缘合结。
卷十五 第 627a 页 X40-0627.png
起缘人。
六群止宿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敢为
守护故止宿佛塔中。佛言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
【释义 佛塔者(梵语窣堵波。又云浮图。或云偷婆。又曰私偷簸。皆讹也。此翻方坟。亦
翻圆冢。亦翻高显。义翻灵庙。庙者貌也。先祖形貌所在也 又梵名塔婆。徐铉新加云。西国浮图也。言浮
图者。此翻聚相。戒坛图经云。塔字此方字书。乃是物声。本非西土之号。若依梵本。瘗佛骨所。名曰塔婆)。
僧祇云。有舍利名曰制底。无舍利名曰支提(文句云。支
提无骨身者也。今云。佛塔者。用别馀塔也)。除为守护者
卷十五 第 627b 页 X40-0627.png
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轮王一重。凡僧但蕉
叶火珠而巳。
○第六十一藏财物佛塔中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藏财物。置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
敢为坚牢。故藏财物。著佛塔中。佛言无犯。当如是
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应当学。」
【释义 财物者(或是供塔财物。或复供僧财物。为恐失故。为坚牢故。圣所开许藏佛
塔中。若是私物。未必听许)。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为坚牢故。藏著佛塔中。或为强
者所执。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第六十二著革屣入佛塔中戒
所立戒相。】
「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强者所执。
○第六十三】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
【释义 。
○第六十四】
卷十五 第 627c 页 X40-0627.png
「不得著革屣绕佛塔行。应当学。」
【释义 。
○第六十五】
「不得著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
【○第六十六】
「不得手捉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
【释义 富罗者。五分云。不应深作𩍓。听
至踝上。不得𩍓。如靴应开前敛后。
○第六十七塔下坐食污地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在塔下坐食巳。留草残食。污地而去。比丘嫌
责。白佛制戒时。作塔巳施食。若作房。若作池并施
食。若众集坐处窄狭。疑佛未听我等塔下坐食。佛
言。听坐食。不应留草及食污地。时有一坐食比丘。
若作馀食法不食。比丘若有病比丘。不敢留残食
草污地。佛言。听聚著脚边。出时持弃之。当如是说
戒。
所立戒相。】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应当学。」
【释义 (言留草及食。污地者。谓西域受食之时。敷草为座。并无椅凳。古人席地而坐。此方亦
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聚一处。出时持弃。无犯。
卷十五 第 628a 页 X40-0628.png
○第六十八担死尸塔下过戒
起缘人。
六群担死尸。从塔下过。护塔神瞋。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应当学。」
【释义 。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从此道过。或强力者所将去。无
犯。
○第六十九】
「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
【会详 根本杂事云。苾刍身死。应可焚烧。无柴可
得。可弃河中。若无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虫蚁。可于
丛薄深处。令其北首右胁而卧。以草稕支头。若草
若叶覆其身上送丧。苾刍可令能者诵三启无常
经。并说伽陀。为其咒愿。事了归寺。应可洗身。若触
尸者。连衣俱洗。其不触者。但洗手足。还至寺中。应
礼制底。
○第七十】
「不得在塔下烧死尸。应当学。」
【○第七十一】
「不得向塔下烧死尸。应当学。」
【○第七十二】
「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
卷十五 第 628b 页 X40-0628.png
【(法华经云。药王菩萨而自念言。我以神力供养。不如以身供养。即灌香油。焚身供养净明德佛。此求大法。
情深难行能行。难舍能舍。今死尸佛塔四边焚烧。臭烟熢㶿。熏秽圣像。故尔制之)。
○第七十三持死人衣及床塔下过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六群持死人衣。及从床塔下过。彼所住处神瞋。故
制。诸粪扫衣比丘疑不敢持如是衣从塔下过。佛
言。听浣染香熏巳持入。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
【释义 除浣染香熏。毗尼母云。若得粪扫衣者。水
中久渍。用纯灰浣净。以奚黑伽香涂上。然后得著
入塔。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浣染香熏者。无犯。
○第七十四佛塔下便利戒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
【罪同定前。
开缘 不犯者。或为强力所执等。
会详 优钵祇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
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
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
○第七十五】
卷十五 第 628c 页 X40-0628.png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
【○第七十六】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求入。应当学。」
【○第七十七】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道由中过。或为强力所持。
○第七十八】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
【○第七十九】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
【○第八十佛塔四边嚼杨枝戒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
【释义 嚼杨枝者(律云。嚼杨枝有五利益。一口无臭气。二能别味。三不增热阴。四
能引食。五眼明。不嚼反上五过。药师经云。晨嚼齿木。澡漱清净 杨枝者。此方言也。西域不局。或葛藤槐
枝桃条。伹有苦味者。俱可用也)。
定罪同前。
十诵云。佛前。和尚阿阇黎一切上座
前。佛塔前。声闻塔前。俱不得嚼杨枝。嚼者突吉罗。
同岁比丘前。不犯。
三千威仪云。不得向佛塔及
和尚阿阇黎与背。
开缘 不犯者。或有病。或为强力所执。或被系缚
等。
○第八十一】
卷十五 第 629a 页 X40-0629.png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
【○第八十二】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
【○第八十三佛塔四边洟唾戒
所立戒相。】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
【释义 洟唾者(谓从鼻出曰洟。从口出曰唾。凡洟唾须在屏处水忏云。洟唾堂房。污
佛僧地。招过非轻。可不慎叹)。根本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
唾盆。
僧祇云。以细灰土。著唾壶中。然后唾上。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成鸟衔风吹去。无
犯。
○第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
所立戒相。】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
【释义 舒脚者。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中间隔。或为强
者所持。无犯。
○第八十五安佛塔下房戒
缘起处。
佛在拘萨罗国。游行向都子婆罗门村(五分云。都夷婆罗门
聚落。案此村在拘萨罗国舍卫大城西北六十馀里。元是迦叶佛生处也)。
起缘人。
卷十五 第 629b 页 X40-0629.png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巳在上房住。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巳在上房住。应当学。」
【释义 第四分云。六群共如来塔同室宿。佛言。不
应尔。有比丘为守护坚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
言。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六群安如来塔。置不好
房中。巳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
置上好房中。巳在不好房中宿。彼安如
来塔置下房。巳在上房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
塔在上房。巳在下房中宿。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
○第八十六立为说法戒
二缘合结。
所立戒相。】
「人坐巳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
会详 梵网经云。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入
檀越贵人家一切众中。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
白衣众前高座上坐。法师比丘不得地立为四众
白衣说法。若说法时。法师高坐。香华供养。四众听
者下坐。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如事火婆罗门。其
说法者。若不如法说。犯轻垢罪。
○第八十七为卧人说法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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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卧巳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除病者(时毗舍祛母道获三果。染疾比丘往看。乐法情深。请为说法。以佛制
戒。不敢为说。白佛故尔开听)。
○第八十八在非座为人说法戒】
「人在座。巳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八十九为高座人说法戒
所立戒相。】
「人在高座。巳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卑床有二种。一者下床名卑。二者
粗弊名卑。高有二种。一高大名高。二妙好者亦名
高。
会详 善见云。佛告诸比丘。往昔于波罗柰国。有
一居士。名车波迦。其妇怀妊。思庵罗果(庵罗果正云庵没罗。
肇法师注云。其果似桃而非桃。略疏云。柰树定非柰也。又翻难分别。其果似桃而非桃。似柰而非柰。又生
熟难分。其形似梨)。语其婿觅其。夫答言。此非庵罗果。时我
云何得。妇言。君若不得。我必当死矣。夫自念言。惟
王园中有非时庵罗果。我往偷取。即夜入王园偷
果。取果未得。明相巳出。不得出园。于是树上藏住。
时王与婆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
在高座。婆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在树上。心自念
言。我今偷果。事应死。因王听婆罗门说法故。我今
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亦无法。何以故。我
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由憍慢故。师在下。自在高
座而听法。婆罗门为贪利养故。自在下座。为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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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今得脱。作是念巳。
即便下树。往至王前而说偈言。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见法。
教者不依法。
听者不解法。
为
食粳米饭。
及诸馀肴膳。
为是饮食故。
我言
是无法。
为以名利故。
毁碎汝家法。
我为凡
夫时。
见人在上说。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况
我今汝诸弟子为在高。人自在下。而为说法时。偷
果人者。我身是也。
○第九十为在前人说法戒】
「人在前行。巳在后行。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开缘 僧祗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说。
无罪。
○第九十一为高经行人说法戒】
「人在高经行处。巳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
当学。」
【○第九十二为在道人说法戒】
「人在道。巳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携手在道行。或遮他男女。居士讥嫌。似王大
臣豪贵长者。故制。
所立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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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
【释义 携手者。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患眼闇须扶接
等。
○第九十四上树过人戒
二缘合结。
起缘人。
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树
神瞋。伺其便。欲断其命根。故制。有比丘向拘萨罗
国。道中值恶兽。恐怖不敢上树过人。即为恶兽所
害。诸比丘白佛。佛言。若命难。梵行难。得上树。当如
是说戒。
别立戒相。】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
【开缘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上树过人。无犯。
沙弥小众等为僧取枝叶华果上树。无罪。
第二
分安居犍度云。欲取树上乾薪。听作钩钩取。作梯
取。若绳羂取。若树通身乾听上。
○第九十五杖络囊戒
起缘人。
跋难陀络囊中盛钵。贯著杖头肩上担。诸居士见
谓。是官人皆下道。避于屏处看之。乃知是跋难陀。
讥嫌。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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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戒相。】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著肩上而行。应当学。」
【开缘 不犯者。或为强力者所逼。或被缚。若命难。
梵行难。无犯。
○第九十六为持杖人说法戒
二缘合结。】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王大臣为说。无
犯。
僧祇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行时。防卫人言。
尊者为我说法。彼虽捉杖。为说无罪。
○第九十七为持剑人说法戒】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显无敬法心。故制)。除病者(或病人心生恐
怖。以剑防身去邪。是以开听。以下三戒。义亦同此)。
○第九十八为持矛人说法戒】
「人持矛。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九十九为持刀人说法戒】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一百为持盖人说法戒】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祗云。盖者。树皮盖。多罗叶盖。多黎叶盖。
竹伞盖。叠伞盖。孔雀尾盖。如是种种能遮雨日者。
皆名伞盖。
除病者。
三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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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大德。我巳说众学戒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
。」
【四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关要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