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关要-清-德基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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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关要卷第十一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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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过受一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过宿
食事招世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拘萨罗国有无住处村。有居士
为比丘作住处。常供给饮食。在此住者听一食。

起缘人。

六群往彼住处。经一宿。得好美饮食故。复住第二
宿。复得美食。彼于此住处。数数食。居士讥嫌。诸比
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舍利弗诣此一宿。明旦得
好食。于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
剧。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病比丘过受食。当如是说
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波逸
提。」

【释义 施一食处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时食。

病者。离彼村增剧者是(十诵云。病者下至竹叶所伤。无病过受。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病缘。二过
受食。三食入咽巳。

定罪 此中犯者。若无病比丘于彼一食处。过受
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巳。更受馀衬身衣灯油涂
脚油。尽突吉罗。
十诵云。过一宿不食。突吉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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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摄云。于此宿在馀处食。得恶作罪。
若馀处宿
于此处食。得波逸底迦。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
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过受食。若居士请住。
我当与食。我等为沙门释子故。设此宿处。供给饮
食。若不得沙门释子。亦当与馀人耳。若檀越次第
请食。若儿女姊妹儿妇次第请食。或一切难缘等
过食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二展转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摄云。此由食事过分。废阙不寂静讥嫌烦恼。制斯
学处。此戒三缘合结。

缘起处。

佛从罗阅城出。游行人间。持世谷贵。乞食难得。有
沙㝹婆罗门。以五百乘车。载满饮食。经冬涉夏。随
逐世尊。伺候空缺设供。而无空日。阿难为其白佛。
佛告阿难。汝可往语婆罗门。明旦以此食具作粥。
与诸比丘。食后当受时食。时婆罗门观诸供养。皆
无饼。即办种种粥及饼。供养佛及僧。佛言。食粥有
五事。善除饥。除渴。消宿食。大小便调适。除风患。居
士闻佛听僧食粥及饼。皆大欢喜。

起缘人。

有一少信大臣。见佛及僧。大得供养。如是言。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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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福田者。办肥美饮食请僧。时阿那频头诸居士。
即于其夜。办种种粥。送至僧伽蓝中。僧先食浓粥。
后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嫌之。我为众僧。作种
种好食。云何先食浓粥。方受我食。瞋恨白佛。佛为
说法。得法眼净。罗阅城中有少信乐师。其事亦尔。
世尊呵责诸比丘巳结戒。不听展转食。诸病比丘
所请食处。无有随病食及药。若有随病食及药。畏
慎不敢食。恐犯展转食。佛言。听病比丘展转食。后
一居士请佛及僧。设食供养。复一居士亦请佛及
僧。设食及衣供养。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布施衣
时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展转食。除馀时。波逸提。馀时者。病时。施衣时。
是谓馀时。」

【释义 展转食者。请也。请有二种。若僧次请。别请
也。食者。饭[麸-夫+少]乾饼鱼及肉(展转者。谓此家食巳。馀处复食)。病者不
能一坐食。好食令足。
施衣者。自恣竟。无迦絺那
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复有馀时施食及衣。

若今日得多请食。应自受一请。馀者当施与人。
如是言。
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此谓伹施食无衣也)

根本云。馀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
(此创制中分外别开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多请不舍。二
是正食。三食入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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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此中犯者。若不舍前请。受后请食者。咽咽
波逸提。
不舍后请。受前请食者。咽咽突吉罗。

十诵云。病比丘若一请处不能饱。应受二请。第二
处不能饱足。应受第三请。第三处不能饱。应受巳
渐渐食。乃至日中不应受第四请。
听节日数数
食。
十诵毗尼序云。阿难先受他请。忘不忆。复同
佛受波斯匿王请。以食著口。乃忆知有二请。不与
他一请。不敢吐食。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为持
戒故。佛知阿难心悔。告令心念与他便食。优波离
问佛馀人亦得尔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禅人(专心禅定
故)。二独处(无人对说故)。三远行人(造次就路。容有多忘。对说恐难故)。四
长病(久疾患者。形体羸弱故)。五饥时依亲里住(现前无比丘故)。馀悉
不听。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无衣请。后受有衣请。
不犯。语比丘言。就此食当为汝觅衣。食食不犯。

语比丘言。此间食馀处随意。食食不犯。
律摄云。
若一舍。或寺中。或阿兰若。若为求肥悦。或乐美食
而数食者。得恶作罪。
若轻贱心。或怀矫诈而不
食者。亦得恶作。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施衣时。若一日有多请。自受
一请。馀者施于人。若请与非食。或食不足。或无请
食者。或食巳更得食。或一处有前食后食。无犯。不
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三别众食戒

总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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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
云。因提婆达多。制斯学处。此戒八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提婆达多教人害佛。复教阿阇世王杀父。恶名流
布。利养断绝。通巳五人。家家乞食。时诸比丘闻白
佛。呵责结戒。不听别众食。时诸病比丘有请处。不
得随病食及药。有好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受。恐
犯别众食。佛言。听病比丘受别众食。诸比丘自恣
巳。迦提月中作衣。诸优婆塞恐比丘不得食疲苦。
请与比丘食。比丘言。但请三人。我等不得别众。佛
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有居士欲施食及衣。请诸
比丘食。比丘恐犯别众。佛言。听施衣时别众食。有
众多比丘。与诸居士往拘萨罗同道行。乞食时到。
欲诣村乞食。居士言。我当与食。比丘畏犯别众。即
入村乞食。伴便前去。比丘在后不及。为贼所劫。佛
言。听险道中受别众食。更结道行时。后有众多比
丘。与诸居士。乘船顺流而去。乞食时到。欲入村乞
食。居士言。伹去。我等当供给饮食。比丘恐犯别众。
上岸入村乞食。船伴前去。诸比丘后来。为贼劫夺
衣服。佛言。听比丘乘船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从
拘萨罗国游行。诣一小村。诸居士念。众僧多而村
落少。我等宁与众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请比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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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食。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大众集时别众食。瓶
沙王姊子。名曰迦罗。为诸沙门施食。欲于外道沙
门中出家。往白瓶沙王。王问。欲于何处出家。答言
欲于尼犍子中出家。王问言。与我曹沙门设食不。
迦罗言。大王。何者是沙门耶。王言。沙门释子是也。
迦罗言。我竟不与设食。王言。汝今往与沙门释子
设食。即往僧伽蓝中。请诸比丘食。诸比丘畏慎白
佛。佛言。听沙门施食时得别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别众食。除馀时。波逸提。馀时者。病时。作衣时。
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此是
时。」

【释义 别众者。若四人。若过四人(五分云。若于界内。别请四人以
上。名别众食。若次请不犯 根本云。别众食者。别别而食 律摄云。别众食者。谓不同处食。若四苾刍同
一界内。下至一人不同食。并名别众食 十诵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悯故。二者破
诸恶欲比丘力势故 凡别众有其二义。一者别为众而成僧。即如四分。调达通巳五人。家家乞食。二者
别于众。即如根本一界同居。别别而食。五分受请必须僧次。萨婆多僧祗净食必打楗槌。请食私房。无缘
不听。圣制分明。不可违越)。食者。饭[麸-夫+少]乾饼鱼及肉(谓是正食。简非馀食)。病
时者。下至脚跟躄。
作衣时者。自恣竟。无迦絺那
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时者。亦一月五月及馀时施食及衣(馀时者。七
月十一月。设有施食及衣。亦名衣时)。道行时者。下至半由旬。来者去
者。
乘船时者。下至半由旬内上下。
大众集时
者。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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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为患(食少人多故 萨婆多云。众僧集会。或以馀缘。或以法事。极少旧比丘四人。客
比丘四人。名为大众集 律摄云。大众食时者。谓作世尊顶髻大会。若五年大会。若六年大会。此大会日
随施主心。各处设食。若四若五。随意分食 顶髻大会者。世尊为菩萨时。五岁而除顶髻。给孤长者为佛
作五年大会。于六岁时。重立顶髻。长者为佛作六年大会。俱云大会时也)。沙门施食者。
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无别众食因缘。彼比丘即当起白言。我
于此别众食中。无因缘。欲求出听出。若馀人无因
缘。亦听使出。若二人三人随意食。若四人若过四
人。应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别众食因
缘。欲求入。寻即当起白言。我有别众食因缘。欲求
入。当听随上座次入(有因缘者。即前七缘是也)。此是时者(即开别众
之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缘别众。二
是正食。三食入咽巳。

定罪 此中犯者。别众食。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
缘不说。突吉罗。
僧祇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
三圆具。一未圆具。皆无犯。若以食送彼。乃至盐一
匕与彼众处食。皆无犯(谓檀越在布萨界中。请僧食。或以食乃至盐一匕。送
本界僧中。即非别众食也)或施主言。但来入者。我皆与食(此谓不遮
客来比丘)。或施主别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与食。斯亦
无过。
十诵云。若三比丘。别共一处食。第四人取
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咋日来今日食。明日行
今日食。皆波逸提。
萨婆多云。若僧祇食时。应作
四种相。一打楗槌。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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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知此四种相。随定作一。勿使杂乱。不成僧法。若
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净。名为盗僧祇食。
不名别众食(乃上品独头偷兰)。若作相食者。设使内有比
丘无比丘。若多若少。若来不来。但使不遮一切无
咎。若使有遮。虽打楗椎。食不清净。名盗僧祇食(为遮
外来客比丘也。得罪如前)若大界内有二处三处。各有始终僧
祇。但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无遮。清净
无过(此谓法同食别。界中布萨等法共同。饮食各别。然必打楗椎。名为如法也)若檀越
请四人以上。在布萨界内食。应布萨处请僧次一
人。若送一分食。不尔犯堕。
若二处三处亦如是。

若聚落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请四人以上。于
二处食。应打楗椎。二处互请一人。若送食一分。若
更有异比丘。应如法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请。及送
食分者。堕罪。
根本云。有五因缘。早请食来。在房
中食。一是客新到。二将欲行去。三身婴病苦。四是
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检校人应于
斋食先取自分。食之无过。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
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路行时。乘
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若三人四人更互食。
若有因缘去。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杂阿含云。如来何故制别众食。而听三人
共一处食。如是之意。为欲拥护于诸人故。使不损
减。复为制伏恶欲比丘。断除于人多眷属故。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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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多有所求。减损诸家。破坏众僧。使作二部。故
令如法。比丘不得供养衣服饮食。非法比丘多获
利养。恶欲比丘既得供养。与净行者而共诤讼故。
十诵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
悯故。二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

○第三十四过三钵受请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此是制罪。
律摄
云。此由食事多贪烦恼。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有一女人。名伽若那。是大村女。来
郁禅国。与人作妇。经历数月。遂便有身。还父母家。

起缘人。

有比丘来乞食者。自持食施。后其夫遣使呼还。因
诸比丘尽取其食。方更办具。其夫巳更取妇。又波
罗柰城外。众商贾车伴共宿。有一乞食比丘。入此
贾客营中乞食。一信乐贾客。取钵盛满美食与比
丘。出营未远。复有比丘来乞食。如是展转他食都
尽。更市籴粮。后不及伴。为贼所劫。诸比丘闻白佛。
呵责结戒。诸病比丘畏慎不敢过受食。佛言听。当
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请比丘与饼[麸-夫+少]饭。若比丘欲须者。
当二三钵受。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馀比丘食。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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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无病。过两三钵受。持还至僧伽蓝中。不分与馀比
丘食者。波逸提。」

【释义 白衣家者。有男有女(僧祗云。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罗家)。请
比丘与饼[麸-夫+少]饭(饼[麸-夫+少]饭者。所谓大小麦米豆。如是等种种饼[麸-夫+少]饭也)。当问其
主言。为是归妇食。为是商贾道路粮。若言归妇食
贾客道路粮者。食巳。出还僧伽蓝中。白诸比丘。某
甲家有归妇食。有贾客道路粮。若欲食者。食巳应
出。若欲持食还者。齐二三钵。我今不持食来。

持一钵食来。还与诸比丘。共分食之。当语馀比丘
言。某甲家有归妇食商贾道路粮。若至彼家食者。
即于彼食。若持食还。应两钵。我巳持一钵还。

持两钵还。应共馀比丘分食之。语诸比丘。乃至欲
食者。即彼家食欲持来者。应取一钵。我巳持两钵
还。
若尽持三钵还。分与诸比丘食。白馀比丘。乃
至欲食者。于彼家食。慎勿持还。我巳持三钵来。

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律摄云。钵有三种。谓大小中。大者可受摩
揭陀国二升米饭。于上得安豆并菜茹。以大拇指一节钩缘。不触其食。斯为大钵量。小者。受一升米饭。二
内名中。言二三钵者。若取大钵一中钵一小钵一。或唯大钵二。或大钵一小钵二。或中钵三小钵一。或中
钵一小钵二。或中钵三小钵三。三钵者。谓极多受三钵也)。持还至僧伽蓝中。应
分与馀比丘食(善见云。若取二钵。一钵自食。一钵与比丘僧。若取三钵。一钵自食。二
钵与比丘僧。不得与知识白衣)。无病过两三钵受者(有病不限其数。无病佛制
当遵 律摄云。过受者。谓大钵三。或大钵二。兼处中钵一。或大钵二。兼小钵一。或大钵一。兼处中钵二
根本云。要而言之。取他食时。过四升半。米饭分量以上。当得堕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无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归妇食商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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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粮。二无病过三钵受。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无病过两三钵。受出彼门。波逸
提。
若一足在门内。一足在门外。方便欲去还住
者。突吉罗。
若不问归妇食贾客道路粮。而取食。
突吉罗。
若持至僧伽蓝中。不分与馀比丘食者。
若不语馀比丘。突吉罗。
律摄云。若即此座过三
钵食。或除饼[麸-夫+少]。但将馀物。或施主欢喜。随意将去。
并无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
犯。

开缘 不犯者。两三钵受食。病者过受食。问归妇
食商客道路粮。还僧伽蓝中。分与馀比丘共食。白
馀比丘。使知村处。若彼自送至僧伽蓝中得受。若
彼送至比丘尼寺中。亦得受。无犯。不犯者最初未
制戒等。

会详 律摄云。有三种虚损信施。一施主信心施
持戒者。受巳与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见者。受巳与
邪见人。三过量而受。不自啖食。乃至长受一掬之
食。除其施主先有随意。如斯三事并名虚损信施。
当招恶报。

○第三十五不作馀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摄云。因食饱更食。贪餮无厌。制斯学处。

缘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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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在给孤独园。与诸比丘。说一食法。赞叹一食法。
诸比丘食祛阇尼食。若饮浆服药。便当一食。形体
枯燥。颜色憔悴。佛问阿难。白诸上事。佛言。听诸比
丘一座上食饱满。诸比丘或食祛阇尼食。若饮浆
服药。便令饱足。更不复食。形色枯悴。佛又听食五
种食。若饭[麸-夫+少]乾饼鱼及肉。得令饱足。诸病比丘虽
得好食。不能一坐食。形体枯悴。又听病比丘数数
食。病人无足食法。时病比丘得好美食。食不能尽。
与瞻病人足食巳。不敢食。便弃之。众鸟来争食鸣
唤。佛言听瞻病者食病人残食。无馀食法。诸比丘
清旦受食。举巳入村乞食。食巳。还取所举食。与诸
比丘。诸比丘巳足食。不敢食。便弃之。众鸟争食鸣
唤。佛听取所受食。作馀食法食之。有一长老多知
识比丘。入村乞食。大得积聚。一处共食。持馀食来。
与诸比丘。诸比丘足食巳。不敢食。遂弃之。众鸟争
唤。又听比丘从彼持食还。当作馀食法而食之。当
如是作馀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巳。知是看是。此作
馀食法。彼应取少许食巳。当语彼比丘言。我止汝
取食之。

起缘人。

有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馀食不馀
食。得便食之。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馀食法而食者。波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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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释义 足食者。五种食。饭[麸-夫+少]乾饼鱼及肉。于五种
食中。若食一一食令饱足。
有五种足食。知是饭
(谓知食体是正食。若非正食。不名足食)。知持来(谓知男女等持食来授与)。知威仪
(谓行住坐卧四威仪中。知是行受食。非住坐卧也)。知舍威仪(谓行受食。今巳住坐卧。故
云舍)。律摄云。食饱足者。作遮止言。心生弃舍。若心未
弃舍。纵出遮言。未成遮足。若更食时。但得恶作。若
作了心。唱言休足。此便成遮足。
不作馀食法而
食者得堕(十诵云。以二利故。听受残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缘故。二者比丘有因缘食不
足故。十诵残食。即本律馀食。凡足食巳得食。须作法而食。今谓得而便食。故云不作馀食法食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足食巳舍威
仪。二不作馀食法。三食巳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足食巳舍威仪。不作馀食法。得
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祛阇尼食者。根枝叶华果
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食。足食巳。不作馀食法。得
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巳。为他作馀食法。
不成馀食法。突吉罗。
若知他足食巳。作馀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馀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馀食
法。
若使净人持食。作馀食法。
若净人前作馀
食法。
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馀食法。
若受他
馀食法。尽持去。如是一切不成馀食法。突吉罗。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罗。
不足食
足食想。突吉罗。
不足食疑。突吉罗。
僧祗云。听
一人作残食。馀人尽得食。
若比丘持食来。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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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食。即于钵上碗中作残食者。正得碗中。名作残
食。钵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钵中。得俱名
残食。
若并两钵作残食。若前人正一钵中食者。
正一钵得名作残食。若二钵上。若饼若菜。通覆横
上者。二俱得名作残食。馀种种器亦尔。
若国土
少比丘处比丘食巳。有大檀越。持种种饮食至。比
丘巳起去。当云何。若彼间有直月维那。诸知事人。
未食足者。当从彼人边作残食。若彼巳食足。若上
座未足。当于上座边作残食。若上座羞不能人中
作者。当合座举。上座至屏处作残食。若上座巳足
者。有客比丘来者当问。长老。今日自恣足未。若客
比丘言。我未得夏安居。云何得自恣足。当知是人
不知律相。更问汝食未。若言巳食。复问檀越自恣
与不。若言。长老。何处自恣食。水菜不足。况馀食。当
知不足。应从彼作残食。若言巳足者。僧应作方便。
不应破檀越善心。若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
受具足。教作残食法巳。然后当食(五分亦用此义)。若一切
粥新出釜。画不成字。一切果一切菜。非别众食。非
处处食。非足食。
律摄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啖食。
一饭。二麦豆饭。三[麸-夫+少]。四肉。五饼。又五珂但尼。即可
嚼食。谓根茎叶华果。
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
等。后受五啖食。无犯。
若先食五啖食。更食五嚼
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应知有五未足之言。谓授
食时。未即须者。应报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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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待我尽。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无且声。便是遮
足。若未为足意。设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恶作罪。由
言不称法故。若得馀食作法食者。自身乐住。施住
得福。欲作法时。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刍。或虽
巳足。未离座者。对彼作法。彼若未遮足。应取两三
口食。若自足巳。便不合食。应以手按而告之言。斯
是汝物。随意食之。
有五不成作馀食法。一身在
界内对界外人。二不相及处(善见云。二肘外半)。三在傍边。
四在背后。五前人离座。翻此便成。
比丘尼等四
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馀食法。非食
不作馀食法。自取作馀食法。不置地作馀食法。乃
至手及处作馀食法。若与他他与巳作馀食法。若
病不作馀食法。病人残食不作馀食法。若巳作馀
食法。无犯。
律摄云。若北方果及天神藕。斯等难
得之物。或复饥年饮食难得。不作馀食法食之。无
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毗尼母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堕。
有二种。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纵逸。无
善可记。二者与施转施。施不如法。因此二处。当堕
三涂。应施者。若父母贫苦。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
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归戒。不中施与。复有施处。
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计其功劳。当酬作价。若
过分与。为施所堕。施病者食。当作慈心。随宜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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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错误与食。为施所堕。婴儿牢狱系人怀妊者。当
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报。诣僧坊乞者。当自有
粮。不须施与。若无粮食。施之无咎。若比丘不坐禅。
不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施。为施所堕。若前人
无此三业。知而转施。与者受者皆为施所堕。宁吞
铁丸而死。不以无戒食人信施。若足食巳。更强食
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应无度食也。

○第三十六使他犯馀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欲令
他犯返诘过故。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馀食不馀食。
得而食之。异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嗜食者。
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馀食不馀食。得而食之。彼
闻心怀恚恨。于异时见彼比丘食巳。不作馀食法。
殷勤请与食。即受食之。贪餮比丘语言。未曾有。如
汝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馀食不馀食。得而
食之。不知厌足。报言。我虽食而未足。彼比丘言。汝
食先巳饱足。彼言。知我足食耶。答言知。诸比丘闻
白佛。呵责结戒。时诸比丘未知足食不足食。后乃
知巳足食。或有作波逸提忏悔者。或有畏慎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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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知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巳。若受请不作馀食法。殷勤
请与食。长老取是食。以是因缘非馀。欲使他犯。波逸
提。」

【释义 知者(若自知。或从他闻知。或彼自言我巳足食故知)。食者(谓正食简馀非
食。足者。如前释)。殷勤请与食。长老取是食(长老称呼之辞。内怀瞋恚。外现
殷勤。欲报先雠。强劝令食)
。以是因缘非馀。欲使他犯(欲使他犯戒。生恼因
缘。非为馀事)。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心怀瞋恨。二
知他足食。三不作法与。四食巳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彼即受食之。咽咽二俱波逸
提。
若与令食。彼不食弃之。与者突吉罗。
若与
令食。彼不食举置。
若与令食。彼转与馀人。

不作馀食法与。彼作馀食法而食之。
若与病人
食。欲令他犯。
持病人残食与他。欲令他犯。

作馀食法巳与他。欲使他犯。与者。皆突吉罗。

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罗。
不足食足
食想。突吉罗。
不足食疑。突吉罗。
尼等四众突
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先不知足食。不足食想。若与令弃
而食之。若与举置而食之。若令遣与人取而食之。
若未作馀食法与。令作馀食法食。彼不作馀食法
而食之。若持病人残食与。不令他犯。作馀食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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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令他犯。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七非时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亦同结。大乘同制。
律摄云。因长贪
招讥。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难陀跋难陀入城观看伎乐。向暮方还。迦留陀夷。
日暮入城乞食。至一怀妊妇女家。妇女持食出门。
值天雷电。暂见其面。怖称言鬼鬼。即堕身。迦留陀
夷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门释子。妇女恚言。沙门
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行乞食。尊者还向诸比丘
说。少欲者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非时受食食者。波逸提。」

【释义 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时为法。四天
下亦尔(谓比丘依四洲住。即准彼处。日出至日中。为受食之时也。若东洲日出。北洲日中。南
洲半夜。西洲日没 东洲日午。南洲日出。西洲半夜。北洲日没 东洲日没。南洲日中。西洲日出。北洲半
夜 东洲半夜。南洲日没。西洲日中。北洲日出 赡部洲僧向馀三洲住。伹依彼处时而食。莫过日中也。
故云四天下亦尔也)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萨婆多云。从晨
至日中。世人营事。作饮食故。名为时。从中至后夜分。燕会嬉戏。自娱乐时。比丘游行。有所触恼。故名非时。
又比丘从晨至中。是乞食时。应入聚落往来游行。故名为时。从中至后夜分。应静拱端坐诵经坐禅。各当
所业。非是行来入聚落时。故名非时也)。食者有二种。祛阇尼食(五不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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蒱阇尼食(五正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非时受食。二
非时想。三食巳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非时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非时过非时。波逸提。
七日过七日。波逸提。

形寿药无因缘服者。突吉罗。
非时非时想。波逸
提。
非时疑。突吉罗。
非时时想。突吉罗。
时非
时想。突吉罗。
时疑。突吉罗。
比丘尼波逸提。三
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时有乞食比丘。见他作黑石蜜中
有罽尼。畏慎不敢非时啖。佛言。听啖无犯。作法应
尔(此无正翻。义当杂物。律云。诸比丘入村乞食。见作石蜜。以杂物和之。皆有疑。不敢非时食。佛言。
听非时食。作法应尔。五分云。作石蜜时。捣米著中。本草云。西戎用水牛乳汁米粉和沙糖。煎炼而作石蜜。
根本羯磨云。然西国造沙糖时。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许非时开其啖食。而为防粗相。长道资
身)时有病比丘。服吐下药。比煮粥熟顷。日时巳过。
应煮麦。令皮不破。漉汁饮之。无犯。若喉中哯出还
咽。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婆沙论云。如来自诞生王宫。以至涅槃。于
中曾无非时之餐。谓诸佛性恒处中道。不著二边
故。离非时食。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得食者。
表前方便。得有證义。亦令身心获现利故。中后不
食。则少眠睡。无宿食患。身轻安隐。易得入定。有如
是义。故令中食。
舍利弗问经云。舍利弗白佛言。
有诸檀越。造僧伽蓝。厚置资给。供来世僧。有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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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非时就典食者索食。与者食者得何等罪。其
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时食者。是破戒人。是犯
盗人。非时与者。亦破戒人。亦犯盗人。盗檀越物。非
施主意。施主无福。以失物故。但有发心置立之善。
舍利弗言。时受时食。时不尽者。非时复食。或有时
受。至非时食。复得福不。佛言。时食净者。是即福田。
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导
师。其不净者。犹为破戒劫盗饿鬼。为罪窟宅。非时
索者。以时非时。非时辄与。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恶
魔。名三恶道破器。是癞病人。坏善果故。诸婆罗门
不非时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况我弟子知法行
法。而当尔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盗与
盗受。一团一撮。片盐片醋。死堕燋肠地狱。吞热铁
丸。从地狱出。生猪狗中。食诸不净。又生恶鸟。人怪
其声。后生饿鬼。还僧伽蓝中处都圊内。啖食粪秽。
并百千万岁。更生人中贫穷下贱。所可言说。人不
信用。不如盗一人物。其罪尚轻。割夺多人福田故。
断出世道故。
毗尼序云。病比丘服吐下药。中后
心闷。佛令与熬稻华汁饮。与竟闷犹不止。佛令与
竹笋汁。与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绞汁与饮。病犹
不瘥。佛令将至屏处与米粥。
根本百一羯磨云。
有五种果。若时非时。若病无病。并随意食。一诃黎
勒。此云天主持来(其味苦温无毒。固肠泄痢咸安。敛肺而喘嗽俱止。利咽喉。下食
积。除胀满)。二毗醯勒。三庵摩勒。即岭南馀甘子。形似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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榔。食之除风。四末粟者。即胡椒(味辛大热。下气温中。除风去痰)。五
毕茇利。即蒟酱。
内法传云。牙中食在。舌上腻存。
未将净水重漱巳来。涎唾必须外弃。若日时过。更
犯非时。
观水观时。是曰律师。

○第三十八残宿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
云。由此非法。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尊者迦罗常坐禅思惟。时到入城乞食。自念日日
乞食疲苦。我宁可食先得者。后得食当持还。即如
所念为之。诸比丘于小食大食上。不见迦罗。疑命
终远行等。后见问知其故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残宿食者。波逸提。」

【释义 残宿者。今日受巳至明日。于一切沙门释
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十诵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内宿。啖者突
吉罗。若巳手受。举共宿者。名残宿食。啖者波逸提)。食者有二种。正食。非正
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残宿食。二作
残宿想。三食巳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举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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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时过非时食者。波逸提。
七日药过七日食者。
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而服者。突吉罗。
宿
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突吉罗。
非宿宿想。突吉
罗。
非宿疑。突吉罗。
萨婆多云。共食宿有三种。
若受食巳。作巳有想。若共宿若不共宿经宿。突吉
罗。
食则波逸提。
若自手捉食名恶捉。捉时突
吉罗。
作巳有想经宿。亦突吉罗。食亦尔。
若食
不受不捉。作巳有想经宿。突吉罗。食亦突吉罗。

不问共宿不共宿。但作巳有想。名内宿。若他比丘
食。共宿无过。
十诵云。先自取果。后净人受而食。
突吉罗。
有二种触食。食无罪。一清净比丘误触。
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天食过中可食(以无实体故也)。可
七日受。
尼陀那云。所馀饼果持与求寂。明旦还
得食之。若有希望心。与时恶作。食时犯堕。
若总
无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贫。设是残触
酥油。服之无罪。
善见云。若众多比丘共行。唯一
沙弥。比丘各自担粮。至食时。各自分分。沙弥得分
巳。语比丘言。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得巳。复与第
二座易。展转乃至众多食。皆无犯。若沙弥不解法。
比丘自持食分。与沙弥展转易得食。不犯。
比丘
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宿受食有馀。与父母。塔作人。作房
舍人。计价与。异时乞食。从彼人得。钵有孔罅。食入
中。彼摘洗穿坏如法洗。馀不出者。无犯。若宿受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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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用灌鼻。若缩鼻时。酥油随唾出。应弃之。馀无
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比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其非法。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有一比丘常乞食。著粪扫衣。时城中诸居士。为命
过父母兄弟姊妹夫妇男女。于四衢道头。或于门
下。河边树下。祭祀供养。彼比丘自取食之。诸居士
讥嫌。诸比丘白佛。呵责结戒。诸比丘疑不敢自取
水及杨枝。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受食。若药著口中。除水及杨枝。波逸提。」

【释义 不受者(律摄云。谓不从授学人苾刍尼式叉摩那求寂男女并诸俗类而受
得也)。受有五种受。手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或持物
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物与。与者受者
俱知。中无触碍。得堕手中。是谓五种受。
复有五
种受食。若身与身受。若衣与衣受。若曲肘与曲肘
受。若器与器受。若有因缘置地与。是谓五种受。

食者。祛阇尼食。及五正食。药者。奢耶尼食(此无正翻。意取
含消为义 根本羯磨云。奢耶尼者。遍检梵本。全无此名)谓酥油生酥蜜石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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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不从人受。二
作不受想。三食巳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不与食自取著口中。除水及杨
枝咽咽波逸提。
非时过非时食者。波逸提。

日药过七日食者。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不
受而食者。突吉罗。
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
疑。突吉罗。
受不受想。突吉罗。
受疑。突吉罗。

五分云。除当食。但不得咽。听从龙受食。天受食。鬼
受食。猕猴受食。以施主语受食。不得受掷食食。

律摄云。时有施主。持诸供养。列在众前。本心拟施。
家中火起。弃食往救。无人授食。时欲将过。佛言。应
作北洲想自取而食。若受得食。有不受食堕中。若
有净人。更令其授。必无授者。拨去食之。若汁堕中。
多却方食。若先受得。小儿来触。更受方食。若是病
人。无人可受。不受无犯(问四分遥掷物与便成受。五分不得受掷食。此义何
从。答四分谓有因缘遥掷与。心非轻慢。故成受食。五分既无因缘掷过而与。心既无敬。故制不食)。比
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取水及杨枝。若乞食比丘。鸟衔食
堕钵中。若风吹堕钵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馀
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萨婆多云。有四人得从受食。男女黄门二
根。非人畜生亦成受食。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
缘故。二为作證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
證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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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听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
不听也。又为止诽谤故。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
心故。如昔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树下。树上
有果。外道语比丘。上树取果。比丘言。我比丘法。树
过人不应上。又言。摇树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摇
树落果。外道上树取果。掷地与之。语取果食。比丘
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
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尽。

○第四十无病索好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制。菩萨纵使有病。
不得食鱼肉。
梵网云。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
种子。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等。

摄云。因生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跋难陀有一商主为檀越。诣彼言。我今欲得杂食。
商贾问言。有何患乃思此食。报言无所患。但意欲
得耳。商贾言。我曹常卖买生活。犹尚不能得杂食。
况出家人。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诸病比丘皆
畏慎不敢乞。得巳不敢食。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得好美饮食乳酪鱼及肉。若比丘如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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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无病自为巳索者。波逸提。」

【释义 若比丘得好美饮食下(不索而得。无有过罪。下文故索而成
犯)。好美食者。乳酪鱼及肉(萨婆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价贵故。以难得故。
以愈病故。或美食非美药。乳酪酥等是。或美药非美食。生酥油是。亦美食亦美药。酥肉鱼脯是。非美食亦
非美药。诃梨勒等是)
。无病自为巳索者(病者。黄烂痈痤。痔病不禁。黄病疟病。咳嗽
消羸。风肿水肿。如是种种病。必须美饮食。病可除瘥。是故听乞听食也。自为者。二种。若自索。若使他为巳
身索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病缘。二是
美饮食。三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无病自为身。乞如此美饮食。咽
咽波逸提。
律摄云。无病而乞。无病而食。得波逸
底迦及恶作罪。
无病从乞。有病而食。乞得小罪。
食时无犯。
有病从乞。无病而食。乞时无犯。食时
堕罪。
有病从乞。有病而食。无犯。
若乞时欲得
馀物者。他持食与。报言。姊妹。我饭巳足。若问更何
所须。即便随情所欲。从乞无犯。
若施主言。有所
须者。随意可索。随乞无犯。
或从天龙药叉毗舍
乞求。皆无犯。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
犯。

开缘 不犯者。病人自乞。为病人乞。若不乞而得。
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十一自手与外道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然观机宜。可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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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律摄云。由外道事长物讥嫌。制斯学处。此戒
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将千二百五十弟子。从拘萨罗。至舍卫国(萨婆多云。
千二百五十人者。优楼频螺迦叶兄弟门徒千人。舍利弗目犍连等二百五十人。皆是善来。所以常偏称
千二百五十人者。是诸人同是婆罗门中出家故。又以门徒师众大故。又俱是善来故。又皆是阿罗汉故
是佛常随众也)。

起缘人。

诸檀越供养大得饼食。佛敕阿难。与僧分饼。分巳
有馀。敕与乞人。有一裸形外道女。颜貌端正。阿难
付饼。饼黏相著。谓是一饼与此女。女问傍人。得几
饼。彼言。我得一饼。彼即复问。汝得几饼。报言。我得
二饼。彼妇女言。彼与汝私通。何得与汝二饼。阿难
闻即怀愁忧。诸比丘闻亦复不乐。有一梵志。在此
食巳。向拘萨罗。逢一笃信瞻相婆罗门。问从何来。
报言。我从舍卫国来。复问乞食可得不。报言可得。
问从谁得。报言。秃头居士边得。问言。何者秃头居
士。报言。沙门瞿昙是。婆罗门言。汝是何人。食他食
巳。发此恶言。诸比丘以此二缘。白佛结戒。诸外道
等皆怨言。一二外道有过。我曹复有何过。而不得
食耶。比丘白佛。佛言。欲与食者。当置地与。若使人
与。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与食者。波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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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外道男女者。裸形异学人。在此外道出家
者是(心不达理。心游理外。故名外道 萨婆多云。佛言除佛五众。馀残出家人。皆名外道。此裸
形发起。因人制戒。及馀外道皆不〔德〕自手与食也。外道有九十六种。不出六师门徒。一师有十五种教。以
授弟子为教各异。弟子受行各成异见。如是一师出十五种异见。师别有法。与弟子不同。师与弟子。通为
十六种。如是六师有九十六种。师所用法。及其将终。必授一弟子。如是师师相传。常有六师 央掘经云。
无量阿僧祗劫有佛。号拘孙陀罗跋陀罗。法欲灭时。有一兰若比丘。名佛慧。檀越施无价衣。因贼劫打破。
其身裸形。悬手系于树而去。采花婆罗门见之。起妄执云。沙门必知袈裟非解脱因。拔发裸形外道因是
而起。其比丘后得脱。取树皮赤石涂以自障。结草作拂。用拂蛟虫。出家外道从见是而起。比丘暮入水浴。
以牧牛人所弃弊衣障身。即弊衣三日浴外道。从见是起。比丘以身疮虫等唼食。以灰涂身。涂灰外。道因
见此起。比丘以火炙疮。疮痛难忍。遂投岩而死。因此事火投岩外道起也。如是九十六种外道。皆因是比
丘种种形而起。效而行之)。食者。五正食。五不正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是外道。二自
手与食。三授受巳竟。

定罪 此中犯者。裸形外道。若男若女。自手与食
者。波逸提。
若与而受。波逸提。
与而不受。突吉
罗。
方便欲与而不与。还悔者。一切突吉罗。

婆多云。若自手与一切九十六种异见人食。不问
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若众僧与外道
食无过。正不得自手与。
五分云。若外道来乞。应
巳分一抟别一处。使其自取。不应持僧分与。

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舍著地与。若使人与。若与父母。
与塔作人别房作人。计作食价与。若力势强夺。无
犯。
根本云。或欲以食因缘。除彼恶见。与亦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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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云。不犯者。若彼有病。若亲里。若求出家时
(谓四月与波利婆沙之时也)。未受食。不应与他。先受巳。后当
与彼。若系闭人。急须食人。妊身女人。应正观多少
与之。畜生应与一口。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贤愚经云。目连携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见
一大树。多虫围唼其身。乃至技叶。无有空处如针
头许。大叫震动。如地狱声。比丘问目连。目连告曰。
是濑利吒营事比丘。用僧祇物。华果饮食。送与白
衣。受此华报。后堕地狱。唼树诸虫。即是得物之人
也。

○第四十二诣馀家不嘱授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俗家
事过限废阙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六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有一长者。与跋难陀亲友。作是念。
若跋难陀来入城者。当为彼故饭食众僧。

起缘人。

异时跋难陀入城。长者闻即请比丘食。诸比丘到
长者家。待跋难陀。跋难陀小食时诣馀家。时垂欲
过乃来。使诸比丘食不满足。诸比丘白佛结戒。不
听先受请小食。时至馀家。有一大臣。是跋难陀亲
友。大得甘果。敕人持果。语跋难陀分与僧。跋难陀
后食巳。诣馀家。时过乃还。使众僧不得食新果。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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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责结戒。不听前食后食诣馀家。城中大有请处。
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相嘱授入城。诸
比丘不知当嘱授谁。佛言。嘱授比丘。若独处一房
中。当嘱授比近住者。更加不嘱授之句。病比丘先
语檀越家作羹作粥作饭。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
病比丘不嘱授。复结除病时。作衣比丘或有所须。
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作衣时不嘱授。复加作
衣时。后施衣时到。或有巳得施衣处。或有方当求
索。彼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布施衣时。不嘱授入
城。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先受请巳。前食后食诣馀家。不嘱授馀比丘。
除馀时。波逸提。馀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是谓时。」

【释义 先受请者(谓先受四姓家请食巳)。前食者。明相出至
食时是。
后食者。从食时至日中是。
家者。有男
有女所居也(馀家者。谓非所请之家)。不嘱授者。若比丘嘱授
欲诣村。而中道还。失前嘱授。后若欲去者。当更嘱
授。若比丘嘱授欲诣村。不至所嘱授处。乃更诣馀
家。失前嘱授。若欲往。应更嘱授而去。若嘱授至白
衣家。乃更至库藏处聚落边房。若比丘尼僧伽蓝
中。若即白衣家还出。失前嘱授。应更嘱授而往。

馀比丘者。同一界共住也。
作衣时者。如上一月
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时者。亦如上
一月五月。及馀时。劝化作食并施衣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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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同众受请。二
诣馀家不嘱。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先受请巳。前食后食诣馀家不
嘱授比丘入村。除馀时。波逸提。
若一脚在门内。
一脚在门外。方便庄严。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罗。

萨婆多云。虽大界内近寺白衣家。不白亦犯堕。

若白而还晚。令僧生恼者。突吉罗。
比丘尼波
逸提。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不嘱授比丘。
若无比丘不嘱授。至库藏聚落边房。若至比丘尼
僧伽蓝。至所嘱白衣家。若为力势所持。或命难。梵
行难。无犯。
律摄云。若语施主。我设不来。应与僧
食。勿废阙。若施主不以此人而为先首。并无犯。不
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毗尼关要卷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