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释-明-弘赞音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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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戒本如释卷第九
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绎

【○饮酒戒第五十一】

「若比丘。饮酒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支陀国。时尊者娑伽陀比丘。往辫发梵
志家宿。现诸神变。降伏毒龙。拘睒弥国主见之。心
生笃信。复为说法。令得欢喜。王遂慇勤。再三白言。
欲何所须。尊者止之。六群语言比丘六物易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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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者可与之。王曰。何者难得。报言。黑酒。次日设供。
出种种甘膳。兼与黑酒。时尊者饮食饱足巳。去至
中路。为酒所醉。倒地而吐。阿难白佛。佛言。如今尚
不能降伏小蛇。况大毒龙。凡饮酒者。有十过失。一
者颜色恶。二者力少。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瞋恚
相。五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
讼。八者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
坏命终。堕三恶道。自今巳去。以我为师者。乃至不
得以草木头内著酒中。而滴入口。遂为结戒。饮者
吞咽也。酒者。以米麦等。用饼曲酿成。或有杂酒。用
华果藕蔗糖蜜等。加少米曲。酝酿成之。饮时令人
惛醉。故名酒也。是中犯者。若酒。酒煮。酒和合。若食。
若饮者。堕罪。若饮甜味酒。酢味酒。食曲。及酒糟。皆
得恶作。酒作酒想。酒疑。及作无酒想。皆堕罪。无酒
酒想。及疑。尽恶作。尼同犯。下三众恶作不犯者。若
有病。馀药治不瘥。以酒为药。若涂疮(律摄云。凡作酒色。酒香。酒
味。或阙一。阙二。能醉人皆堕罪。不醉人得恶作。若啖曲及华果。能令人醉皆恶作。若酒被煎煮。饮不醉人。
不犯。若酒变成醋不醉人。澄清见面。水解为净。以罗滤之。同非时浆。随意应饮。佛言。依我为师而出家者。
不应饮酒。不与他。不贮畜。乃至不以茅端滴酒置于口中。善见律云。若酒煮食。煮药。故有酒香昧。恶作。无
酒香味。得食。萨婆多论云。啖曲犯者。以曲及药草。以酒和卧之。后乾持行。和水饮之。令人醉也。馀曲无犯)。

○水中戏戒第五十二】

「若比丘。水中嬉戏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舍卫国。十七群比丘。在河水中嬉戏。波
斯匿王与夫人在楼上见之。夫人遣人问讯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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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因缘白佛。佛为结戒。水中嬉戏者。谓放意自
恣为戏笑事也。是中犯者。从此岸至彼岸。或顺流
逆流。或此没彼出。或以手画水。或水相浇灒。乃至
以钵盛水戏弄。尽得堕罪。若酪浆。若酒。麦汁器中。
弄戏者。皆恶作。尼同犯。下三众恶作。不犯者。若渡
水。若水中牵竹木。若取沙石。若失物入水取。或欲
学知浮法(律摄云。若以水洒弄他时。随滴多少咸得堕罪。十诵云。槃上。坐床上。有水。以指
画之恶作。善见律云。若摇船弄水。恶作。五分云。搏雪。弄草头霜。皆恶作)。

○指相击擽戒第五十三】

「若比丘。以指相击擽者。波逸提。」

【释曰。佛处同前。时六群中一人。击擽十七群中一
人。笑气绝。便命终。佛为结戒。以指相击擽者。此是
身业所作。谓用指挃其肉。令酸痒难忍。而取笑也。
指。谓手足之十指也。是中犯者。若以手足指相击
擽者。尽堕罪。若拄杖。户𨷲。拂柄。及一切馀物相击
擽皆恶作。馀四众得罪同上。不犯者。若眠触令觉。
及一切误触(五分云。击擽沙弥乃至畜生。皆恶作)

○不受谏戒第五十四】

「若比丘。不受谏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拘睒毗国。阐陀欲犯戒。诸比丘谏而不
从。佛为结戒。不受谏者。谓他以诚言劝诫。而不纳
受也。是中犯者。若他遮言。莫作是。不应尔。然故作
者。突吉罗。若自知所作非。然故作者堕罪。馀四众
得罪同上。不犯者。若无智人来谏。若戏笑语。及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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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等。

○恐怖他戒第五十五】

「若比丘。恐怖他比丘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波罗梨毗国。夜间经行。龙护比丘。为给
侍人。诸佛常法。若经行时。供养人在经行道头立。
时初夜巳过。彼便请佛归房。世尊默然。中夜后夜
过。亦复如是。心自念言。我今宁可恐怖令佛入房。
即反被毛衣。作非人恐怖声。世尊清旦集僧。诃责
彼巳。而为结戒。恐怖者。谓作种种可畏形状。惊怖
他人。所谓色声香味触法也。色谓象马鸟兽非人
等形。声谓螺鼓象马等声。香谓根皮华叶果等香。
及诸臭气。味谓醋甜苦涩咸辛等味。触谓冷热轻
重细粗滑涩软坚等触。法谓语前人言。我梦汝死。
失衣钵。罢道。汝师亦尔。父母重病。若命终。以如是
等怖他也。是中犯者。若以色等而恐怖他人。彼人
见闻知。怖与不怖。咸得堕罪。彼不见闻知。得恶作。
若说而了了者堕罪。不了了者恶作。馀四众得罪
同上。不犯者。若以色等示人。不作恐怖意。若实有
是事。若见如是相。或梦见。若当死。或罢道。失衣钵。
乃至父母重病当死。应语彼言。我见汝如是诸变
相事。乃至错说等(律摄云。以可恶色声等令生畏恼。得堕罪。若以可爱色声等令
生畏恼。得恶作。若于受学人。及馀人处。为惊恼者恶作。若说地狱。傍生。饿鬼。情存化导。彼虽怖。无犯)。

○过洗浴戒第五十六】

「若比丘。半月洗浴。无病比丘应受。不得过。除馀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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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提。馀时者。热时。病时。作时。风雨时。道行时。此是时。」

【释曰。佛在王舍城竹园中。瓶沙王听诸比丘在王
池中浴。六群于后夜时。入池洗浴。王与婇女诣池
欲洗。闻六群声。王便静默待之。六群以诸末药互
相洗浴。乃至天明。王不得浴而去。大臣讥嫌。佛为
结戒。后以热等因缘。故开馀时也。半月洗浴者。谓
听齐十五日一度而浴。无病比丘应受不得过者。
谓当依教行。不得违越也。除馀时者。谓在热等时
浴而无犯也。热时者。春四十五日。及夏初一月。是
为热时。春四十五日。谓春时馀有一月半在。应作
安居。即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夏初一月。谓
入夏一月。即是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此两
月半。名极热时也。病时者。下至身体臭秽。作时者。
下至扫屋前地。风雨时者。下至一旋风。一滴雨著
身。道行时者。下至半由旬。若来若往。是中犯者。除
馀时。若过一遍浇身。及浇半身。皆得堕罪。若方便
欲洗而不去尽恶作。馀四众得罪同上。不犯者。为
力势所持。强使洗浴(僧祇律云。若无上诸时。当作陶家浴法。先洗两䏶。两脚。后
洗头面。腰背。臂肘。胸掖。萨婆多论云。天竺早热。是名天竺热时。如是随处热时早晚。数取二月半。于中浴。
无犯。律摄云。若有方处。地多暑热。亦随意浴。若洗浴时。不应辄使不信之人。及初信人人于浴室。若洗浴
时。要须心念守持。我今欲洗。在何时中然后方浴。不应露体而浴。应畜浴裙。长四五肘。阔一肘半。将欲洗
时。应观其水。无虫方浴。若无裙者。应用树叶掩身屏处而浴。若在河池洗浴竟时。应方便以手开掩浴裙。
渐渐出水。勿令相著。带小虫出。拭去身水。方可披衣。如上所说。不顺行者。咸恶作罪)。

○露地然火戒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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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无病。自为炙身故。在露地然火。若教人然。除
故缘。波逸提。」

【释曰。佛在旷野城。六群以在上座前。不得随意言
语。即出房外。在露地拾草。及大树株然火。时空树
中有毒蛇。为火气逼。从树孔出。六群惊怖。取所烧
薪散掷。迸火烧佛讲堂。因为结戒。后以病比丘。及
为病者煮食。若厨屋。温室。熏钵。染衣。然灯。烧香等。
故开除因缘。而不犯也。无病者。谓非有病。须火炙
身也。自为炙身者。非为他人也。露地者。谓在房外
无覆盖处。此据当时犯缘而制。若无因缘。屋内亦
不听然。以然火向有五过失。一令人无颜色。二无
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闹集。五多说俗事。然火
者。谓以草薪等。而烧然也。若教人然者。非但自作
不听教人亦得其罪。是中犯者。若然草木枝叶牛
屎粪扫糠䴰等。皆堕罪。若以火置草木乃至糠䴰
中。亦堕罪。若以半燋者掷火中。及然炭。皆恶作。若
不语人言。汝看是知是。恶作。尼同犯。下三众恶作。
不犯者。有时因缘(僧祇律云。若持炬行。欲抖擞炬者。不得在未烧地。当在灰上。若
瓦上。若炬火自落地。即在上抖擞无罪。若然发马尾毛等。及烧皮饼毒药。皆越毗尼罪。律摄云。若发毛瓜
骨洟唾血等置火中者。咸得恶作。萨婆多云。若行路盛寒然。不犯)。

○藏他物戒第五十八】

「若比丘。藏比丘衣钵坐具针筒。若自藏。教人藏。下至
戏笑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舍卫国。有居士设食请僧。十七群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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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衣钵坐具等置在一面。经行彷徉。望食时到。六
群伺彼经行背向。取其衣钵等藏举。时到觅之不
得。彼即在前调弄。馀比丘察知是彼所为。白佛结
戒。藏者密举也。衣者。三衣及馀衣也。钵者。铁瓦二
种。应量之器也。坐具者。敷以坐卧也。针筒者。贮针
之器。此等并是比丘要用资身之六物也。下至戏
笑者。若故令他生恼而藏。或戏弄取笑而藏。悉皆
得罪。是中犯者。若故恼他。或复戏笑而藏者。皆堕
罪。馀四众得罪同上。不犯者。相体悉而取举。畏风
雨飘渍故举。若彼为性慢藏。狼藉六物。为戒敕彼
故而举之。彼借衣著不收摄。恐失故举之。或以此
物故。有命难梵行难。而取举之(律摄云。但是沙门合畜之物。藏得堕
罪。不合畜者恶作。若犯舍堕物。及不净三衣。减量衣。授学人物。外道婆罗门等物。辄藏举者。咸得恶作。五
分云。藏馀四众物。乃至畜生物。恶作。尼藏上二众物堕罪。馀皆恶作)。

○辄著净施衣戒第五十九】

「若比丘。与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衣。后
不语主。还取著。波逸提。」

【释曰。佛处同前。六群真实施他比丘衣巳。后不语
主还取著。诸比丘嫌责。白佛结戒。与者。施与也。式
叉摩那者。此云学法女。谓于二年中学其六法。及
比丘尼威仪。若曾嫁女年十岁。与其六法。年满十
二。授与具足戒。若童女十八。与其六法。满二十。授
与具戒。所谓六法者。一染心相触。二盗人四钱。三
辄畜生命。四小妄语。五非时食。六饮酒。若犯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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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从始更学。若犯根本。即应灭摈。沙弥。此言求
寂。谓求趣涅槃圆寂之处也。尼者。女也。衣者。十种
如上。不语主还取著者。谓施与他衣巳。后不问彼
受施衣人。而辄自还取披著也。所言与者。净施衣
也。净施衣有二种。一者真实净施。谓真实施与他。
应言。大德一心念。我有此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
舍与大德为真实净。二者展转净施。谓对彼作法。
然后畜用。应持衣对一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此是
我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
(彼受净者应言)。长老听。汝有如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
我。我今受之(受巳。当问言)。汝欲与谁耶(彼应答言)。与某甲(受净
者言)。长老。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
受之。与某甲比丘。此衣是某甲所有。汝为某甲故
守护持。随意用(长钵。残药。文并准此)。其真实净施者。应问主
然后取著。展转净施者。语以不语。随意取著(善见律云。
若衣物众多。衣段段说之。若欲总说者。并缚著。然后说之)。是中犯者。若真实施
与他衣。不语主而取著者堕罪。尼同犯。下三众恶
作。不犯准上应知(展转净施者。即是持衣对彼说净。新云分别。既说净巳。久近随
畜。非谓实施与他也。所言施与某甲者。即随意遥指一亲友比丘名。然亦不须说令彼知。根本羯磨云。应
于二师。及馀尊类。而作委寄。应持其物。对馀苾刍。作如是说。具寿存念。我某甲有此长衣。未为分别。是合
分别。我今于具寿前而作分别。以乌波驮耶作委寄者。我今持之。如是三说。注曰。此中但云于其二师而
作委寄。意道彼师之衣。表其离著无属巳之累。然亦不须请为施主。律中但遣遥指即休。不合报知其人。
其人设居海外。但令身在。遥指委寄。亦无有过。其人若死。馀处遥指。凡言委寄者。欲明其人是可委付也。
五分律云。若独住比丘有长衣。应作遥指净施。若于三衣中须有所易。应偏袒右肩脱屣互跪捉衣。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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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条。今舍。三说巳。然后受所长衣。如前威仪心生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条受。三说受巳。
所舍之衣。应用净施。如前威仪心生口言。我此长衣净施某甲。从彼取用。若不须易受者。所长之衣。应即
如前净施。独净施法。至十一日。复应如前威仪心生口言。我此长衣从某甲取还。得至十日复如前法净
施。若对人净施。应作展转净施。萨婆多论云。九十六种无净施法。佛大慈大悲。方便力故。教令净施。令诸
弟子得畜长财。而不犯戒。问曰。佛何以不直令弟子得畜长财。而强与结戒。设此方便。答曰。佛法以少欲
为本。是故结戒不畜长财。而众生根性不同。或有众生多预畜积。而后行道。得證圣法。是故如来先为结
戒。而后方便。于佛法无碍。众生得益。净施法者。如钱一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令解。言我
比丘之法。不畜钱宝。今以檀越为净主。后得钱宝。尽施檀越。得净主巳。后得钱宝。尽比丘边说净。不须说
净主名。说净巳。随久近畜。若主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除钱及宝。一切长财。尽五众边作净。应求持戒
多闻有德者。而为净主。后设得物。于一比丘边说净主名。而说净法。若净主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除
一切罪人。及盲聋哑瞎病坏心等。凡净施者。欲令清净作證明故。不生斗诤。如是等人。则不如法)。

○新衣不坏色戒第六十】

「若比丘。得新衣。应三种坏色。一一色中随意坏。若青。
若黑。若木兰。若不坏色著馀新衣。波逸提。」

【释曰。佛处同前。六群著白色衣行。居士讥嫌。遂为
结戒。新衣者。若是新衣。若初从人得。尽名新衣(若从
人得如法色衣。准理应无有犯。然须点净而著)。应三种坏色者。谓染作青
黑木兰也。一一色中随意坏者。谓于三种色中。任
情为一也。青者。非大深青。及纯青也。黑者。谓是泥
染。然亦不听用纯乌泥皂。以类外道服故。宜兼赤
土。赤石。树皮也。木兰者。树名也。亦名林兰。其皮染
衣。色作赤色。是中犯者。得新衣不染作三种色著
者。堕罪。若有重衣。轻衣。及钵囊。屣囊。针线囊。禅带。
腰带。帽。袜。巾等。不作净而畜者。尽恶作。若以未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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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寄白衣家。亦恶作。馀四众得罪同上。不犯者。不
违上制。若衣色脱。应更染(十诵律云。若得青衣。应二种净。若泥。若茜。若得
泥衣。亦二种净。若青若茜。若得茜衣。亦二种净。若青若泥。若得黄衣。赤衣。白衣。应以上三种净。律摄云。下
至拭钵巾。拂足巾。钵袋。腰绦等。咸须坏色。点净而畜。萨婆多论云。除三衣馀一切衣。但作三点净著无过。
若非纯青。浅青。及碧。作点净。得作衣里舍勒。外不现。得著。若作现处衣。尽不得著赤黄白色。色不纯大者。
亦如是除富罗。革屣馀一切衣卧具等。尽应三点净著。不点净著用者。皆堕罪。若如法色衣。以五大色作
点著者恶作。除五大色。有纯黄蓝郁金青黛。及一切青。亦不得著。若黄赤白。虽三点著。亦恶作。僧祇律云。
作净时。极大齐四指。极小如豌豆。或一。或三。或五。或七。或九。不得如花形。若浣氎时。有泥堕上。若乌鸟泥
足蹈上。即名为净。若得众多杂碎新物。若合补一处者。一处作净。若各各别补者。一一作净。若新作僧伽
梨。趣一角作净。若一条半条补者。亦作净。下二衣。及一切衣。乃至新细补。亦作净。绎曰。凡得一切不如法
色衣。当以三种色染作净。若得一切如法色衣。应以三种色点作净。舍勒。此云内衣。似短裙也)。

○杀畜生戒第六十一】

「若比丘。故杀畜生命者。波逸提。」

【释曰。佛处同前。迦留陀夷。不喜见乌。作竹弓射之。
佛为结戒。故者。谓非错误也。杀者。谓断其命根令
不相续。若自断。若教人断。乃至以毒药。安杀具等。
广如初篇中释。畜生者。是顺时方说。应云傍生。以
其形傍。负天而行。故行亦傍。非待他畜养。而名畜
生。所谓一切禽兽鱼鳖蜎飞软动等。凡有命者。是
也。是中犯者。若作杀害心。断畜生命者。堕罪。若兴
方便欲杀。而不杀者恶作。尼同犯。下三众恶作。不
犯者。一切无有害心。而误伤命也(摩得勒伽论云。欲斫藤。误斫蛇。
不犯。欲斫蛇。误斫藤恶作。欲杀此虫。而杀彼虫。欲斫虫。而斫地。欲搦虫。而搦土。皆恶作。绎曰。原戒有性遮。
体具无作。其无作体性。从受戒时三羯磨讫得。得此性巳。任运止恶。任运行善。不俟 作。故云无作。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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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切圣凡边得不杀戒。于一切情非情边得不盗戒。乃至于一切地。得不掘戒。于一切草木。得不坏戒。
如是二百五十戒法。一一各周法界。持一则福等虚空。况复尸罗具足。是故出家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不
可穷尽也。言性戒者。本性是罪。无问受戒与不受戒。犯之性自是恶。持之性自是善。不由佛制。方有善恶。
故此亦名曰旧戒。遮戒者。本非是罪因佛制戒。遮不听作。犯之得罪。不受。犯不得罪。如草木等。俗即不遮。
坏别无罪。比丘受得戒巳。无作别生。持则感福。坏便获罪。又此遮罪。于一切性戒上俱有。忏则遮灭。性罪
犹存。如伐草害畜。同是堕篇。忏即二罪俱蠲。偿命之愆犹在。是故性遮不同篇属自别。于二百五十戒中。
属性罪者。如初篇四弃。二篇相触。恶语。无根谤等。三篇夺衣。妄语。毁呰。两舌。异语。嫌骂。强夺止宿。牵他出
房。用二虫水。杀生。故恼。覆罪。呵戒。屏听诤语。瞋打比丘等。馀者多是遮摄。准义应思。如明了论云。佛所立
戒有三种。一性罪二制罪。三二罪。性罪者。若是身口意恶业所摄。或由随惑。及惑等流。故犯。复于此过犯
中故意所摄。有染污业增长。与此俱有罪相续流。是名性罪。异此三因所犯或由不可别戒。或由失念。或
由不故意过犯。此中若无惑。及惑等流。又无念念增长。是名制罪。若具二相。是名制性二罪。若人能如理
了别此戒义。此人于律则明了。不看他面)。

○饮用虫水戒第六十二】

「若比丘。知水有虫饮用。波逸提。」

【释曰。佛在舍卫国。六群取杂虫水饮用。佛为结戒。
知者。或自察知。或因他告知。水者。诸水。谓一切河
池泉井沟渎。乃至酱醋酪浆等。虫者。或观即见。或
滤然后见。饮用者。是内受用。其外受用如前戒禁。
是中犯者。知是虫水。及虫浆醋等。而饮用者。堕罪。
境想如前。馀四众得罪同上。佛言听作漉水囊。如
杓形。若三角。若作漉瓶。若细虫出。听安沙囊中。漉
巳。虫沙还著水中。不应无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
若无。应以僧伽黎角漉水(律摄云。若苾刍无滤罗等。不应往馀村。馀寺。齐
三拘卢舍。若所到之处。知无阙乏。不持去者。无犯。谓知彼僧祇。恒有净水。若于河井。先知无虫。有五种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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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观水。一患疮眼。二睛翳眼。三狂乱眼。四老病眼。五天眼。由彼天眼。与人事不同。故不许观。齐几许时。
应观其水。谓六牛竹车回转之顷。或心净巳来。观知无虫。设不滤饮。亦无有犯。不观不滤。咸不合用。应知
滤物有其五种。一谓方罗。应用细密绢。一尺二尺。随时大小。二谓法瓶。即阴阳瓶。三谓君持迦。乃瓶也。以
绢鞔口。细绳系项。沉放水中。待满引出。仍须察虫。无方受用四谓酌水罗。即小团罗子。五谓衣角罗。应取
密绢方一磔许。或系瓶口。或置碗口。滤济时须。非是袈裟角也。若顺河流。齐五拘卢舍。若不流河。齐三拘
卢舍。虽无滤罗。去亦无犯。若顺流河。一度观水无有虫者。齐一拘卢舍。随意饮用。然须中间无别河入。若
不流水及逆流河。一度观时。齐一寻内得用。有五种净水。一僧伽净。二别人净。三滤净。四涌泉净。五井水
净。谓彼井水恒无有虫。若知彼人是持戒者。存护生命。纵不观察。饮用无犯。凡一观水。始从日出。迄至明
相未出巳来。咸随受用。若观水时。虫细难见。应草莛示。勿以指示。取水既讫。罗置碗中。若近河池。就彼倾
覆。必居原陆。可放井中。不得悬虚。罗翻井上。令虫闷绝。或致损生。应罐为放生器。徐沉井内。罗须净洗。晒
暴令乾。僧祇律云。若水中虫极细微者。不得就用洗手而。及大小行。若不可信者。不得语令漉水。比丘应
自漉用。义净三藏云。水罗是六物之数。不得不持。若行三五里。无罗不去。若知寺不滤水。不合餐食。渴死
长途。足为龟镜如来圣教。慈悲为本。所制戒律。罪有性遮。遮则准事合轻。性乃理应从重。性罪之内。杀生
最初。是故智人特宜存护。若将此为轻者。更复何有重哉。若能依教作者。现在得长命果报。来世当生净
土。设使学通三藏。坐證四禅。镇想无生。澄心空理。若不护命。依教奉持。终亦不免佛所诃责。十恶初罪。谁
代受之。且如见有牵羊入寺。不过数口。放作长生。众共聚看。弹指称善。宁知房内用水。日杀千生万生。既
知理教不轻。宜应细罗细察。自利利物。善护善思。复有令人耕田种植。规图小利。不见大尤。水陆俱伤。杀
生无数。斯之罪咎。欲如之何。直如束手泉门。任他处分。故经云。杀生之人。当堕三途。设得为人。短命多病。
呜呼此苦。谁当受之。脱有能为。善哉甚善。可谓释迦末法。共结慈念之因。弥勒初成。俱證无生之果)。

○故恼他戒第六十三】

「若比丘。故恼他比丘。令须臾间不乐。波逸提。」

【释曰。佛在舍卫国。十七群往问六群。云何入初禅。
乃至四禅。云何入空。无相。无愿。云何得豫流果。乃
至无生果。六群报言。如汝等所说者。则自称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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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巳犯波罗夷。非比丘。十七群便往白上尘。若
作如是问。为犯何罪。答言。不犯。即察知彼与十七
群作疑恼。白佛结戒。故恼者。谓故心令他疑悔。而
生恼也。或为生时疑。如问彼言。汝生来几时耶。答
言尔所时。语言。汝不尔所时生。汝如馀人生。或为
岁腊时疑。问言。汝几岁。答言尔所岁。语言。汝非尔
所岁。如馀受戒者。汝未尔所岁。或为受戒生疑。问
言。汝受戒既年不满二十。又界内别众。或为羯磨
生疑。问言。汝受戒时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别众。
或为犯生疑。语言。汝犯波罗夷。乃至突吉罗恶说。
或为法生疑。语言汝等所问。则是犯波罗夷。非比
丘也。须臾间不乐者。三十须臾。为一昼夜。谓令他
乃至少时间。情不安隐也。是中犯者。若故以此事
为作疑恼。说而了了堕罪。不了了恶作。馀四众得
罪同上。不犯者。其事实尔。不故作恼。恐彼后生疑
悔。为利益心故说。乃至错说等(律摄云。若作饶益心。随顺律教。以理
开导者。皆悉无犯)。

○覆他粗罪戒第六十四】

「若比丘。知他比丘犯粗罪。覆藏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给孤独园。跋难陀数犯罪。向一亲厚比
丘说。嘱令勿语人。后跋难陀与彼共斗。彼即向馀
比丘说其所犯。馀比丘问知其后为斗故乃说。白
佛结戒。知者。若自见知。或别人说知。他比丘者。谓
在此法中受大戒人。粗罪者。四弃十三僧残也。覆
音释¶ 第 268a 页 X40-0268.png
藏者。谓掩蔽其过。而不说也。是中犯者。若小食知。
食后说。食后知。至初夜说。初夜知。至中夜说。皆恶
作。中夜知。至后夜欲说。而未说。明相出堕罪。若覆
馀罪。若自覆粗罪。若覆未受大戒人粗罪。尽恶作。
粗罪。粗罪想。犯堕。馀悉恶作。尼同犯。下三众恶作。
若尼覆他弃罪。得波罗夷。不犯者。先不知粗罪。不
粗罪想。或无人可向说。若说或有命难梵行难。不
说无犯。若比丘。内有五法。应举他罪。以时。不以非
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减损。柔软。不以粗犷。
慈心。不以瞋恚。若身威仪不清净。言不清净。命不
清净。寡闻。不知修多罗。寡闻。不诵毗尼。言辩不了。
喻若白羊。是不应数举他罪。若诸法具足。应以时。
以法。举他罪。又复此比丘。有爱恭敬于我者。则应
举罪。或无爱。有恭敬。或无恭敬。有爱应举。若虽无
爱无敬。能令舍恶就善。应举。若彼有所重比丘。尊
敬信乐者。能令舍恶行善。应举。若都无者。僧即应
都舍置驱弃。语言。长老。随汝所去处。彼当为汝作
举。作忆念。作自言。遮出罪。遮说戒。遮自恣。譬如调
马师。恶马难调。即合缰杙驱弃。如此比丘。不应先
从其求听。即此是听(萨婆多论云。覆他粗罪有三种。一覆他四弃僧残。得堕。二
覆他出佛身血破僧。得偷兰遮。三覆他堕罪。得恶作。以匿藏罪恶。染污佛法也。十诵律云。见他罪。向一人
说便止。若闻若疑。不须说。僧祇律云。说时不得趋向人说。当向善比丘说。若同和尚阇黎。若彼罪比丘凶
暴。若依王臣力。凶恶人力。或起夺命因缘。伤梵行者。应作是念。彼罪行业。必自有报。彼自应知。喻如失火。
但自救身。焉知馀事。尔时但护根相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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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年受戒戒第六十五】

「年满二十。应受大戒。若比丘知年不满二十。与受大
戒。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诃。痴故。波逸提。」

【释曰。佛在王舍城。时城中有十七群童子。先为亲
友。最大者。年十七。最小者。年十二。相将共至寺中
求出家。诸比丘即度之。与受大戒。时诸童子小来
习乐。不堪一食。夜半患饥。大唤啼哭。佛闻声。知而
故问。阿难具以事白。遂为结戒。年满二十者。谓生
年巳足二十岁也。应受大戒者。谓年岁既满二十。
堪受具足戒也。具足者。谓受二百五十大戒。便能
具足圆寂涅槃道故。亦名圆具。又名近圆。并是亲
近涅槃之义也。知年不满二十者。知。或和尚及众
僧自知。或受戒人及馀人语知。以其年少志性轻
躁。不能具学诸戒威仪。进修道业。亦复不能堪忍
恶言。及日中一食。饥渴寒热等苦。又以轻躁故。人
多诃责。毁呰佛法。若在沙弥。人则不诃也。与受大
戒者。与是能授。受是所受。能授谓三师。及馀僧众。
所受谓求具足人。此人不得戒者。谓所受人。年既
不满。僧虽以白四羯磨法受。而彼不成比丘性。名
非具足。如来深知众生业性差别非满则戒体不
圆。故制年满二十听受大戒。佛为法王。诸法之主。
而诸佛子。从佛口生。从法化生。是故依制则比丘
性具。违教则戒法匪成也。彼比丘可诃者。谓不但
所受者不得戒。而能授者亦得罪。痴故者。谓能授
音释¶ 第 268c 页 X40-0268.png
人无智慧。不知戒法。故名为痴。佛言。听十岁智慧
比丘授人具足戒。与人依止。当行和尚。阿阇黎法。
和尚者。从受得十戒。具足戒。和尚等者。多巳十岁。
阿阇梨者。有五种。一出家阿阇梨。所依得出家者
是。二受戒阿阇梨。受戒时作羯磨者是。三教授阿
阇梨。教授威仪者是。四受经阿阇梨。所从受经。若
说义。乃至一四句偈。五依止阿阇梨。乃至依止一
宿住。阿阇梨等者。多巳五岁。如上五人。皆当师位。
能生轨范。故总名之为轨范师也(和尚。此云亲教师。律摄云。满足
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乃至戒见多闻。自他俱利。威仪行法。无所亏犯。具如是德。名亲教师。由其
亲能教出离法故)。有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谓戒。
定。慧。解脱。解脱知见。复不能教人坚住于此五法。
有五法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谓无信。无惭。无愧。
懒惰。多忘。复有五法。破增上戒。见。威仪。少闻。无智
慧。复有五。不瞻视病弟子。弟子不乐住处不方便
移。不能如法律教除彼疑。不能教舍恶见住善见。
减十岁。复有五。不知犯。不犯。若轻。若重。减十岁。复
有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增上净行。增上波
罗提木叉。白羯磨。复有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慧。不
知白。不知羯磨。若一一反上。得与人授具足戒。得
与人依止。得畜沙弥。不得畜二沙弥。若能教持戒。
增心。增慧。学问。讽诵。听畜。当以二事将护。一以法。
谓教增戒。乃至讽诵。二以衣食。谓四事。乃至所须
之物。随力所堪为办。若不承顺恭敬。不顺弟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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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以五事诃责。应语言。汝去。莫入我房。莫为我作
使。莫至我所。不与汝语(阿阇梨。则改莫至我所。应云莫依止我住)。有五事。
师应诃责。无惭。无愧。不受教。作非威仪不恭敬。复
有五事。无惭。无愧。难与语。与不好人为友。好往淫
女家。复好往妇女。大童女。黄门家。及比丘尼。学法
女。求寂女精舍。好往看捕龟鳖。有如是等事。应诃
责。不应尽形及竟安居诃责。不得诃责病者。不应
不现前。及不出其过诃责。诃责巳。不应便受供给
作使。不应与依止。时有被呵责巳。无人为将顺。致
彼休道。不乐佛法。听馀人作如是意受。为其和尚
阇梨。欲令忏悔和合故。不应引诱将他弟子去。若
将去。如法治。若彼和尚。阇梨。或破戒。破见。破威仪。
若被举。若灭摈。若应灭摈。于沙门法无利益。应作
如是意。所以诱进将去。欲令其长益沙门法故。若
弟子下意随顺。无有违逆。求解过。师当受(律摄云。应诃不
诃。不应诃而诃。应恕不恕。不应恕。而恕。皆得恶作罪)。若僧欲为弟子作羯磨。
所谓作诃责。作摈。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不
见罪举。不忏悔举。不舍恶见举。和尚当于中如法
料理。令僧不与弟子作羯磨。若作。令如法。当令弟
子顺从于僧。不违逆。求除罪。令僧疾疾与解羯磨。
若弟子犯僧残。当如法料理。若应与别住。应与本
日治。应与意喜。应与出罪。皆随应与之。如上所制
和尚法。不依行者。一一得罪。时和尚于弟子所。行
和尚法。弟子于和尚所。不行弟子法。佛言。应行弟
音释¶ 第 269b 页 X40-0269.png
子法。若和尚。众僧为作羯磨等。弟子当于中如法
料理。乃至令僧疾疾与解羯磨。和尚犯僧残。弟子
当如法料理。乃至与出罪。和尚病。当瞻视。不乐住
处当移。乃至以二事将护。不白和尚。不得入村。及
入他家。不得从馀比丘。或将馀比丘为伴。不得与。
不得受。不得佐助众事。不得受他佐助众事。不与
他剃发。及使他剃发。不得入浴室。不得为人揩身。
及受他揩身。不得至昼日住处。不得至界外。不得
行他方(根本部云。惟除五事不白。自外一一皆须白师。一嚼齿木。二饮水。三大便。四小便。五
界中四十九寻内礼塔)。当清旦入师房中。受经问义。当除去
小便器。应白时到。以澡豆灰净洗手。有可食物。及
僧中有利养。当为取。当授澡豆。杨枝。与师洗手漱
口。有可食物授与。僧中有利养。当白师言。得如是
物。是和尚分。当问言。和尚欲入村不。若言不入。当
问何处取食。当如敕往取。若言入村。当洗手巳。徐
徐取衣。勿使倒错。取安陀会。舒张抖擞看。勿令有
毒虫。次取腰带。僧祇支。郁多罗僧。舒张抖擞看。授
与和尚。应叠僧伽梨著肩上。次取钵洗盛囊中持
去。应取师衬身衣叠举。复取洗足物卧毡被举之。
师出行时。当捉行道革屣。出房时。当还顾闭户。复
以手推扉看牢不。若不牢。当重闭。遍观左右巳。持
户𨷲著屏处。若恐人见。及不牢者。当持去。令师在
前行。道逢相识人。当共善语。善心忆念。行时当避
人道。若欲入村时。应小下道。安钵置一面。舒张僧
音释¶ 第 269c 页 X40-0269.png
伽梨看。方授与师。若村外有客舍。坐肆。作坊。持行
道屣寄中。应问师。我得寻从不。若言可尔。即当寻
从。若言不须。在某处住。应如敕住。若师入村不时
出。当作如是意。入村乞食。此分与和尚。此分属我。
彼出村巳。还取革屣。下道。持钵置地。叠僧伽梨著
肩上。若师所住食处当净扫。敷坐具。具净水瓶。洗
浴器。盛食器。复安浴座。洗足石。拭足巾。若遥见师
来。即起奉迎。取手中钵。置钵支上。若钵床上。取僧
伽梨舒张看。勿令有腻沾污等。有当去之。宜浣者
浣之。师洗足竟。当弃水。持洗石。拭巾。还置本处。复
自净洗手巳。授净水与师洗手。自所有食。当取奉
师。白言。此是我食分。可食。彼须者当取。若师食时。
当侍立看。供给所须。若日时欲过者。应即同时食。
师食巳。当手中取钵。行澡漱水。若自食竟。有馀。当
与人。若非人。若著净地无草处。若著无虫水中。取
盛食器净洗。及取坐具等。还置本处。复次入师房
时当看。若有尘土。当出床褥枕。及地敷等。在外晒
之。净除房中粪土。弃时当看。若有针线弊帛。至下
一丸药。取置现处。若有主识者。当取。复当拂拭向
上。杙上。架上。若房有坏处。虫鼠孔穴。当补治之。极
令净洁。若本敷座不齐整。当更齐整。所著衣。不著
衣。应各各别一处。庭中有尘土。应除去。取水瓶净
洗巳。还盛净水安本处。复当与师具水瓶。澡瓶。饮
水器。若浴室中有洗浴时。当问师欲洗不。若言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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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先至浴室看。洒扫令洁。有不净水。应弃之。应破
薪。便破。具诸洗浴具。当白上座。然后然火。然巳。白
时到。若师病羸。若老极。当自扶抱。若以衣与。往温
室中。取衣安架上巳。与师揩摩身。当立师后。与师
洗。自洗巳。若师羸老。当扶舆出浴室。乃至还房中。
敷卧具令卧。以衣被覆之。乃出房闭户。还至浴室
中。遍看诸洗浴物。还置本处。有不净水除之。灭火
闭户而去。彼当朝中日暮。三问讯师。当为师执二
事劳苦。不得辞惮。一修理房舍。二为补浣衣服。师
如法所教事。尽当奉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辞
惮。假托因缘而住。若被诃责巳。应向师如是忏悔。
露肩脱屣胡跪合掌言。和尚存念。我今忏悔。更不
复作。若听忏悔者善。若不听者。当更日三时忏悔。
复不听者。当下意随顺。方便求解所犯。如上不依
行者。一一得罪。和尚有五非法。弟子应忏悔而去。
应语师言。我如法。师亦不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
我犯戒。舍不教诃。若犯。亦不知。若犯而忏悔。亦不
知。时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终。无人教授。不按威
仪。佛言。听十岁智慧比丘与人依止。作阿阇梨。阿
阇梨于弟子。当如儿想。弟子于阿阇梨。当如父想。
展转教事。于佛法中。有增益流布。当作是请。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为依止。愿大德与我依
止。我依止大德住(如是三说)。彼当言。可尔。与汝依止。汝
莫放逸(阿阇梨法。一如和尚法。弟子事阿阇梨法。一如事和尚法)。若新受戒比
音释¶ 第 270b 页 X40-0270.png
丘乐静处者。听馀处依止。即日得往还。若不得。听
无依止而住。时新受戒旧住比丘。辄舍住处去求
依止。住处坏。佛言听新受戒旧住比丘无依止而
住。为护住处故。不应遣使受依止。与依止若和尚
阿阇梨行。不即日还。若弟子行不即日还。皆应更
受依止。以离宿一夜故。即失依止。若一夜不依止。
得一突吉罗罪(十诵。五分。听无依止。乃至六宿。尼陀那云。若有心求依止师。得至五
六夜。若无心求。一夜不得。于僧受用饮食之类。皆不合受)。不得不选择受依止。
与依止。若病。及瞻病者。无依止得住。若众僧与二
师。及弟子作诃责羯磨等。不失依止。若为作灭摈。
即失依止。听五岁有智慧比丘。从十岁有智慧比
丘受依止。若愚痴无智者。尽形寿依止。有五法失
依止。一师诃责。二去。三休道。四不与依止。五入戒
场上。复有失依止。若死。若五岁。若过五岁。若见本
和尚。若二师休道。若死。若还在和尚目下住。有五
种持律师。咸应依住。一者诵戒序至三十事。二者
诵至九十事。三者广诵戒毗尼。四者广诵二部戒
毗尼。五者都诵毗尼。是中春冬。随依上四种。若不
依住。恶作罪。夏安居应依第五持律。若不依住。堕
罪(僧祇律云。有四种阿阇梨。一无食无法。应不问而去。二有食无法。应问而去。三无食有法。虽苦。
尽寿不应去。四有食有法。虽驱遣。尽寿不应去。若二师有过。弟子应谏。不得粗语。如教诫法。应软语言。师
不应作是事。若从者善。若反加诃斥者。彼是和尚。应舍远去。是阇梨。应担衣钵出界一宿。还依止馀人。若
彼有势力。应远去。或依止有德重人。若满五岁善知法及毗尼。得离依止。若不善知法毗尼。不能自立。不
能立他。尽寿应依止住。若满十岁善法毗尼。能自立立他。得受人依止。十诵律云。五法成就。满五岁。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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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止。一知犯。二知不犯。三知轻。四知重。五诵波罗提木叉学利广说。虽复受戒岁多。不知五法。应尽寿依
止他住。根本部云。未满五岁。虽五法成就。乃至善通三藏。具證三明。除尽三垢。亦须依止。若满五夏。许离
夏止游行。然所到处。仍须依止。若生年八十。满六十夏。于别解脱经。未曾读诵。不了其义。亦须依止老者。
如无老者。小者亦得。惟除礼拜。馀悉应作。此人名为老小苾刍。十诵云。若饥饿时。可得日日见和尚处。听
住。应日日来。若不能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来者。布萨时应来。复不得来。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时。应
来见和尚。母经云。受依止竟。乞七日法出界外。七日满还来到寺。不失依止)。如上巳明
师资之法。向下当释本文。是中犯者。和尚若知。若
疑。未满二十。与授戒。三羯磨竟。堕罪。二羯磨竟。三
恶作。一羯磨竟。二恶作。白竟一恶作。若未白。为作
方便。若剃发。若欲集僧。若僧巳集。一切恶作。众僧
若知。若疑。未满。众僧尽得恶作。尼同犯。不犯者。先
不知。信受戒人语。若傍人證。若信父母言。若受戒
巳。疑。听数胎中年月。及𨳝月。若数一切十四日说
戒。以为年数。如是满者善。若不满者。退为沙弥。然
后更与受戒。若不尔者。同于贼住。若无和尚。若二
和尚。乃至众多和尚。不名受具足戒。不得度官人
(善见律云。食禄尽。然后得出家。若王听亦得出家)。无衣钵者。不得受具。不
得借衣钵受具。不听度犯比丘尼者出家受大戒。
若巳受。应灭摈。不得度贼心入道者出家。巳出家。
应灭摈(此谓自出家人。若未共比丘众僧羯磨说戒。未度出家不应度。若巳度出家受具足。
即名为受具足。若曾共羯磨说戒。即应灭摈。僧祇律。谓未曾入布萨自恣中。后有好心。得与出家受具。若
曾入。是名盗住。不听出家。若王子。大臣子。避难自著袈裟。亦。如是。若沙弥盗听说戒。解知初中后语者。后
不得受具足。若暗钝。若意缘馀事。不记初中后语者。后得受具足戒)。不得度坏法外
道。欲度外道。先与剃发著袈裟。受三归十戒。从僧
音释¶ 第 271a 页 X40-0271.png
乞四月共住。僧应白二羯磨与之。若彼不执外道
白衣法。及不亲近外道。不诵外道典籍。闻说外道
过。不生瞋恚。随顺比丘。能令比丘喜悦。乃与受具
足戒。若受戒巳。复入外道。后还求出家。不应与出
家。此名坏法外道。不得度奴。及贼。并负债人(有人为偿
债。得度)。不得度五种黄门。谓生。犍。妒。变。半。若巳度。即
应灭摈。若畜生变人形来。不得度与出家。不得度
五逆罪人。及无男根者。有三种人不得具足戒。不
自称字。不肯称和尚名。不乞戒。复有三种人不得
戒。谓著俗服。外道衣。庄严身具。不得受眠醉狂瞋
恚者戒。如是截手足耳鼻。根卵臂肘指。及常患疥
疮。若死相现。若身癯。若身如女人。有名籍。避官租
赋。身駮。尖头。背坏。锯齿。虫身。虫头。若发痶痪。曲指。
六指。缦指。一卵。无卵。或[癫-真+秀]。内曲。外曲。上气病。[病-丙+(工/矢)]病。
吐沫病。癞痈。白癞。乾痟。癫狂。及诸苦恼。青眼。黄眼。
赤眼。烂眼。红眼。瞖眼。水精眼。极深眼。三角眼。猕猴
眼。大张眼。凸眼。一眼。睐眼。邪眼。瞋怒眼。瞷眼。疮眼。
斑眼。身臊。若患淫疮。或哑。聋。跛。曳脚。捲足指。一手。
一足。一耳。无发。无毛。无齿。青发。黄发。白发。太长。太
短。妇女[跳-兆+专]。象马牛猪羊鹿蛇鱼鸟头。一头。乃至多
头。一切青黄黑赤白色。风病。热病。痰癊病。癖病。喉
戾。唇缺。无舌。身前凸。后凸。内病。外病。当卧不转病。
似老极形。失威仪行。不知好恶。下至一切污辱众
僧者。并不得度。若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不知者
音释¶ 第 271b 页 X40-0271.png
得戒。知者不得戒。若有八难事。及馀因缘。二人。三
人。听一时作羯磨受具足戒。不得过。过即不得戒。
以非法故。众僧得罪。若受具足。乃至先须臾时。名
为上座。若二三人同时羯磨。便无大小。不互礼敬。
若和尚及足数人不现前离见闻处。或在界外。皆
不名受具足。若先不与沙弥戒。便受具戒。得戒。众
僧有犯。若在中国。不满十僧。不得受大戒。若在边
国。听持律五人。得受大戒。父母不听。不得度令出
家。若在僧伽蓝中剃发。当白一切僧。若不得和合。
当房房语令知。若不满二十。若减十二能驱乌。持
戒。一食者。听度令出家。于二师前。阿阇梨授与十
戒。名为沙弥也(萨婆多论云。年六十。不得受大戒。设师僧强授。亦不得戒。惟听为沙
弥。七岁巳下。亦不听度。若度受戒。二俱恶作。若先请和尚受十戒法。和尚不现前。亦得十戒。和尚若死。闻
不得戒。不闻得戒。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尚不现前。不得戒。以僧数不满故。若僧数满。设不现前。亦得
受戒。杂事律云。不得四人同时受近圆。何以故。非众为众而作羯磨。理相违故。五分律云。先到受戒处者。
应先与受戒。若二人俱到。年大者先受。若同年。和尚大者。先受。若和尚复同。应一时羯磨。先称名者先受。
三人亦如是。馀事亦得羯磨三人。一切不得羯磨四人。若二师罢道。后来就弟子求出家受具。先弟子应
与衣钵助使得成。亦听即与作师。彼更受戒者。应如法敬师。萨婆多论云。凡受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
令于一切众生上起慈悯心。即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内法传云。其受戒竟。次即本师为指戒本令识罪
相。方教诵戒。既其熟巳。诵大律藏。日日诵过。旦旦试之。诵律藏了。方学经论。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
既得巳。戒不关怀。有始无终。可惜之甚。自有一会求受。受巳。不重参师。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位。自
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故律文云。宁作屠儿。不授他具戒。舍而不教也。西国相承。事师之礼。初夜后
夜。到其师所。师乃遣弟子安坐。三藏之中。随时教授。若事若理。不令空过。察其戒行。勿使亏违。知有所犯。
即令治忏。弟子方乃为师按摩身体。襞叠衣裳。或时扫拭房庭。观虫进水。片有所作。咸皆代为。期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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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礼也。若门徒有病。即皆躬自抱持汤药所须。忧同赤子。然佛法纲纪。以教诲为首。如轮王长子。摄养不
轻。律有明言。宁容致慢。菩萨善戒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
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优婆塞戒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畜
养弊恶弟子。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能谤无量
善妙之法。坏和合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发起诤事戒第六十六】

「若比丘。知诤事如法忏悔巳。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释曰。佛在舍卫国。六群斗诤如法灭巳。后更发起。
作是言。汝不善观。不成观。不善解。不成解。不善灭。
不成灭。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起。巳有诤事。而
不除灭。诸比丘察知其故。白佛结戒。知者。若自了
知。若他语知。诤事者。以此事故。诤竞由是而生。诤
有四种。谓言诤。觅诤。犯诤。事诤。详如后释。如法者。
谓如法。如律。如佛所教。忏悔巳者。谓其事善除灭
竟。后更发起者。谓其诤巳灭。复以不善心而发举
之。令不止息也。是中犯者。知如法灭巳。更发起言。
不善观。不成观。乃至不成灭。说而了了堕罪。不了
了恶作。若馀斗诤骂詈。若自诤事。若共非受具人
斗诤。更发起者。尽恶作。如法灭。如法灭想。堕罪。疑。
恶作。不如法灭。如法灭想。及疑。皆恶作。尼同犯。下
三众恶作。不犯者。先不知如法灭。及实不如法灭。

○与贼伴同行戒第六十七】

「若比丘。知贼伴。结要共同道行。乃至一村间。波逸提。」

【释曰。佛在舍卫国。六群从舍卫至毗舍离。有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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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贾客伴。舆之同行。俱为守关人所捉。佛为结戒。
贼伴者。谓窃盗劫夺。及偷关税人。若还。若去也。结
要者。谓共期约。至城。若村也。同道行者。谓共为伴
侣。同在村间。处处道路。而行也。乃至一村间者。谓
下至行一村间道。亦得本罪。是中犯相轻重。如共
妇女同行戒说。馀四众得罪同上。不犯者。不知。不
共结伴。及力势持缚等(僧祇律云。若中道觉知是贼。是时不得即便舍离。且
随顺去。至近聚落方便舍去。若贼觉者。应语言。长寿。我正到此耳。若与反叛负债人共行。越毗尼罪。五分
云。共恶比丘期行。恶作。若诸难缘共期行不犯。根本律云。若以贼为防援引导人。若迷失道。彼来指示。虽
同道。不犯)。】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九


** 音释


音赞。同溅。


音渠。瘦也。


音博。斑駮也。

痶痪
上音沗。下音唤。病貌。


音颓。阴病。


音赉。旁视。


音闲。一目白。


音僻。腹病。


音倩。染绛之草。


音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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