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释-明-弘赞音释¶

音释¶ 第 203a 页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二
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绎

【●中总列戒相(分八) 初捐弃法 二僧残法
 三不定法 四舍堕法 五逸提法
 六悔过法 七众学法 八灭诤法。

○初捐弃法(开三) 初总标 中别列 后结问

△初总标】

「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曰。戒经中来者。谓此四法。出自别解脱经。是佛
亲说。非出馀典。及以他说。波罗夷者。本含多义。故
翻名不一。此翻云弃。或云他胜。或云是无馀义。谓
无有馀法可治。不可发露忏悔故。或云是极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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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无有事重过此故。或云是断头义。不复更生故。
或云是堕负处义。谓比丘受戒。欲出生死。与四魔
共战。若犯此戒。即堕负处。又如燋种。虽植良田。勤
加溉灌。不生苗实。犯此戒亦尔。虽复勤加精进。终
不能生道果苗实。又才犯之时。即非沙门。非释迦
子。失比丘性。乖涅槃行。堕落崩倒。被他净行者所
欺胜故。又比丘是法王之子。被他非法军来降伏。
受败于他。既失所尊。故名他胜。以非尊故。永弃清
众。不得与众说戒羯磨布萨自恣。一切功德。尽皆
捐弃。故云弃也。略释如此。

△中别列

○不净行戒第一】

「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还戒。戒羸不自悔。犯不净
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曰。如来出世。初十二年中。众皆清净。未生有漏
法。与无事僧。略说戒经。至十三年渐生漏法。时佛
在毗舍离国。迦兰陀村。长者子须提那。以信坚固
出家为道。后为母教。与妇安子。使种不断。便与其
妇。三行不净。心怀忧悔。同学问知其故。以此具白
世尊。世尊集诸比丘。以无数方便诃责言。汝所为
非。非威仪。非沙门。非净行。非随顺行。所不应为。云
何于此清净法中。乃至爱尽涅槃。与故二行不净
耶。宁以男根著毒蛇口中。不著女根中。何以故。不
以此缘堕于恶道。若犯女人。命终堕三恶道。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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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方便说断欲法。断于欲想。灭欲念。除散欲热。
越度爱结。我无数方便说欲如火。如把草炬。亦如
树果。又如假借。犹如枯骨。亦如段肉。如梦所见。如
履锋刃。如新瓦器盛水著于日中。如毒蛇头。如轮
转刀。如在尖标。如利戟刺。甚可秽恶。佛所诃责。诃
责巳。集十句义。与诸比丘结戒。时有跋阇子比丘。
愁忧不乐净行。还家共妻行欲。诸比丘白佛。佛言
汝痴人。犯波罗夷不供住。若比丘不乐净行。听舍
戒还家。若复欲出家修净行。应度令出家受大戒。
由此更结不还戒。戒羸不自悔之言。复有一比丘。
依林中住。与雌猕猴。共行不净。诸比丘以此白佛。
佛诃责彼巳。乃更与结共畜生之文也。言十句义
者。一摄取于僧。谓世间有诸善男子女人。于如来
正法中。深生敬信。出家受具足戒。以摄取成清众
故。二令僧欢喜。谓于正法律中。修清梵行。令善增
长。常怀欢喜故。三令僧安乐。谓由欢喜。便得禅定
寂灭乐故。亦由净修梵行。还信施债。心得安乐故。
四令未信者信。谓其未信之人。睹斯清白梵行。即
生净信故。五巳信者令增长。谓巳生信者。当善护
其信。令增广故。六难调者令调顺。谓有无耻犯戒
之人。以此毗尼而为调伏。应治罚者治罚。应驱摈
者而驱摈之。七惭愧者得安乐。谓令诸有惭愧修
梵行人。不怀疑悔。亦无诤论。得安隐住故。八断现
在有漏。谓现缠烦恼使不行故。九断未来有漏。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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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烦恼令不生。巳生烦恼令永断其种故。十正
法得久住。谓由持梵行。如来正教。得久住世间故。
此之十利功德。于一一戒中俱有。是故一一戒中。
各能生摄取于僧等十种功德。于一一功德。能生
十种正法。谓信等五根。无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
护。如是二百五十戒。合成二万五千福河。复于诸
犍度中。如来所结诸戒。各能生十种功德正法。遂
成无量福河。由此福河常注。恒时浣灈诸烦恼结
使垢秽故。能令行者生死解脱。福智圆满也。若比
丘者。比丘有八种。一名字比丘(谓世间人。有立名字唤为比丘。非出
家法众也)。二相似比丘(谓有人剃除须发。不受佛戒。而形貌威仪进止。像类比丘。亦非
法众)
。三自称比丘(谓自剃除须发著袈裟。在僧中自称言我是比丘。此名贼住人。应灭
摈。不得与授戒)
。四善来比丘(谓佛在世时。有人于佛现在得證无学果者。来至佛所。如
来唤言。善来比丘。可修梵行。令尽苦源。应时须发自落。袈裟著身。成比丘性。此亲从金口得戒。非此不得
也)
。五乞求比丘(比丘是乞求义。如诸外道俗人。从他乞时。亦言我是比丘。是谓乞求
比丘。非法众也)
。六著割截衣比丘(原比丘三衣。并令坏色割截而著。如诸外道俗
人有著此者。亦名比丘。而非法众也)
。七破结使比丘(一切烦恼。名为结使。谓能结缚
众生。驱使流转三界故。若人出家。或满二十。或不满二十。能破断此烦恼。證阿罗汉。即名得具足戒)。八
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比丘(谓有善男子。希
求具戒。发增上心。于众僧前三乞。僧乃一白三羯磨。于所作事。如法成就。究竟圆满。成比丘性。名为受大
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处所比丘。住比丘法中。是为比丘义)。此中取第八白四
羯磨比丘结戒。其善来。破结。有自然之戒。永离破
禁过患。烦恼巳断。梵行巳立故。馀之五种。但名相
同。然非法众。故不在禁限也。共比丘同戒者。如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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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得处所住比丘法中。是为
共比丘义。云何同戒。谓共馀比丘同一遵持。宁死
不犯。老少同学。等无有异。假令先受大戒百年所
应学者。与新受戒者所学无殊。其新受戒所应学
者。与百岁比丘学亦不别。所谓于诸戒法。持犯轨
仪。咸皆相同。故名同戒。若不还戒者。是不舍戒也。
谓若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还家。复欲出家修梵
行。听更度令出家受大戒。然此中有成舍。不成舍。
云何名不成舍戒。若颠狂心乱。痛恼所缠。或哑。或
聋。或对颠狂乃至哑聋人前舍戒。或中国人对边
地人前。或边地人对中国人前。以语不相解故。或
不静。静想(不静。谓非。自一身也)。或静。作不静想。或戏笑。或对
天。龙。鬼神。睡人。死人。无知人。或自不语。或语前人
不解。如是等。皆不名舍戒。云何名成舍戒。若比丘
厌比丘法。便向非如上哑聋等人前。作是语。我舍
佛。舍法。舍僧。舍和尚。舍阿阇梨。舍同和尚。同阿阇
梨。舍诸梵行。舍律。舍学事。受居家法。我作净人。我
作优婆塞。我作沙弥。我作外道。我作外道弟子。我
非沙门。非释子。若复作是言。我止。不须佛。佛于我
何益。离于佛所。如是乃至学事。亦如是。若作馀语
毁佛法僧。乃至学事。便赞家业。乃至非沙门非释
子。如是随作一语。说而了了者。便名舍戒。戒羸不
自悔者。谓于如来戒法。无力能持。心生厌倦。是为
戒羸。内怀愁忧。而不悔说。是为不自悔。此中。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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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羸不舍戒。或有戒羸而舍戒。何者戒羸不舍戒。
若比丘愁忧不乐梵行。厌比丘法。意乐在家。乃至
欲乐作非沙门。非释子法。便作是言。我念父母兄
弟姊妹妇儿村落城邑园田等。我欲舍佛法僧。乃
至学事。便欲受持家业。乃至非沙门。非释子法。彼
但作如是种种之言。然自未决定向他人说。是谓
戒羸不舍戒。何者戒羸而舍戒。若比丘愁忧不乐
梵行。厌比丘法。作如是思惟。我欲舍戒。便舍戒。是
谓戒羸而舍戒(萨婆多论。谓舍戒时。无出家人。若得白衣。或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
言音相闻解人情。亦得舍戒。一说便舍。不须三说。谓受戒时。如入海采宝。无数方便乃得。故须三师七僧。
舍戒时。如失宝。盗贼水火。须臾散失。亦如从高坠下。故对一人便舍也。摩得勒伽论。不听在沙弥外道白
衣前舍不成舍)。犯不净行者。犯谓故心而作。非难强逼无
受乐心。亦非梦事。此中违犯。是身业所作之非。不
净行。是淫欲法。由此行。染污心地。违背圣道。乖涅
槃故。乃至共畜生者。谓从人天鬼神。下至共畜生。
为鄙恶事。但可行淫者。即成其犯也。波罗夷者。如
断人头。不可复苏。比丘犯此法者。不复还成比丘。
故名波罗夷。馀义如前释。不共住者。谓即应驱摈。
不得与众僧共住。共住有二。谓同一羯磨。同一说
戒。不得于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是中犯相云
何。谓比丘有淫心。向一切人。非人。畜生。男女。二形。
黄门。于大便道。小便道。及口中。入如毛头许。即得
波罗夷。方便而不入。偷兰遮(此云粗罪)。若于如上堪行
淫境。以物裹隔。入有物隔。以有隔入无隔。以无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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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有隔。以无隔入无隔。尽波罗夷。若为怨家强逼。
持男根入三处。初入。入巳。出时。于此三时。随有一
时。心生受乐。便得本罪。若怨家强于比丘大便道
中行不净。三时中。随一受乐。得本罪。若睡时男根
起。他于上行淫。自不觉知无犯。未离欲人。有五因
缘。令男根起。一大便急。二小便急。三风患。四虫啮。
五欲心。若离欲人无后一种。若持他根。或持自根。
著自口中。受乐。得本罪。若教他比丘作。教者粗罪。
受教者本罪。教他而不作。教者得突吉罗(此云恶作)。若
为怨家强逼于未坏尸。或多未坏。令入。受乐。得本
罪。若半坏。若多分坏。若骨。若塑画女形像间。若地
穴。泥孔。瓶口。若身馀穴。尽得粗罪。若道。作道想。若
复生疑。或作非道想。并得本罪。若非道。道想。若疑。
得粗罪。当知比丘方便求欲作非法。成者本罪。不
成者得方便偷兰遮。从初兴方便整衣。乃至未触
身巳来。得恶作。若比丘有信戒心。及与怖畏。而为
烦恼逼迫。作于非法。都无一念覆藏心。悲泣流泪。
不愿舍离法服。听于僧中三乞。僧作白四羯磨与
学戒。尽形寿随顺行三十五事。若僧说戒及羯磨
时。来与不来。众僧无过。若比丘尼犯此戒者。亦得
波罗夷。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得突吉罗灭摈(后三
戒。四众得罪同此。更不别出)。不犯者。心不受乐。一切无有淫欲
意。及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最初者。谓
佛未制戒之前。如须提那等。痴狂者。或亲里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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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财物。或四大病。或先世业报故颠狂。心乱者。或
为非人所恼。或四大病。及先业报故。痛恼者。或为
风寒热等病。令心痛恼缠迫。如此等病。皆为失其
本性。不别东西净秽。于自身无比丘想。是故不犯。
巳下诸戒。俱有此四法。不成犯事。准斯应知。更不
重出。然此戒要具四缘。方成其犯。一是真比丘(谓如
法得戒者)。二全情境(谓不坏根人。非人。畜生也)。三入过毛头许。四心
觉受乐(受乐者。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受乐者。如啖坏粪秽。如热铁烧身)。具此四
缘。即得无救波罗夷。若有信戒心。及怖畏心。无覆藏
心。得可悔波罗夷。与学者。是也。与学巳。若更重犯。
即应灭摈(萨婆多论云。初犯一戒。巳毁破受道器。名波罗夷。后更杀人。得突吉罗。实罪虽
重。无波罗夷名。以更无道器可破故。母经云。与学巳。名清净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障不入地狱
耳。按根本部。下三众亦与学。言三十五事者。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与人依止。不得畜沙弥。若差教诫比
丘尼不得受。设差不应往教诫。不应为僧说戒。不应在僧中问答毗尼。不应受僧差使作知事人。不应受
僧差平论断事。不应受僧差使命。不应早入聚落逼暮还。当亲近比丘。不得亲近外道白衣。当顺从比丘
法不得说馀俗语。不得众中诵律。若无能诵者听。不得更犯此罪。馀亦不应犯。若相似。若从此生。若重于
此者。不得非僧羯磨。及作羯磨者。不得受清净比丘敷座。洗足。拭革屣。揩摩身。及礼拜迎逆问讯。不应受
清净比丘捉衣钵。不得举清净比丘为作忆念。作自言治。不应證正人事。不得遮清净比丘说戒。自恣。不
得与清净比丘共诤。十诵律云。佛所结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座。不得与大僧过三夜。自不得与未受
具人过二夜。得与僧作自恣布萨二种羯磨。不得足数。馀众法不得作。得受岁。僧祇律云。比丘不净食。彼
亦不净。彼不净食。比丘亦不净。得与比丘过食。除火净。五生种。及金银。自从沙弥受食)。

○不与取戒第二】

「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閒静处。不与盗心取。随不与取
法若为王。王大臣所捉若杀。若缚。若驱出国。汝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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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痴。汝无所知。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曰。佛在王舍城。灵鹫山中。时檀尼迦比丘。被取
薪人破其草屋。乃和泥以柴烧作全成瓦屋。佛制
不听。敕僧打破。彼便往诳守王材人。取瓶沙王所
留要材。大臣白王。王念不可以少材。而断出家人
命。乃诃责放去。诸比丘白佛。佛问比丘。王法盗几
许物。应死。白言。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应死。佛即
依王法结戒。盗满五钱。得波罗夷。言在村落者。谓
在人所居处。城堑篱墙之内也。若閒静处者。谓村
篱墙外空地也。不与盗心取者。不与。谓非他授与。
盗心取。谓知物属他。作窃盗心。取以属巳。非暂用
想。非同意亲友想取也。随不与取法者。谓满五钱。
若过五钱。若直五钱物(王舍国法。盗五钱巳上。即入死罪。佛依此法。总制胆
部州内。现有佛法处。限五钱得重罪。若国不用钱。准直五钱物成罪。十诵律。谓一铜钱直十六小铜钱。此
则盗满八十小钱成重罪。根本律。谓满五磨洒。得重罪。磨洒。是数名。以一磨洒。有八十个贝齿。五磨洒。共
有四百贝齿。一时离处。方名犯重。贝齿。亦名贝子。俗呼为压惊螺。又名海巴。乃海中之小螺也。上古珍之
以为宝货。今有处犹现作钱用)。王者。是国主也。大臣者。典领国事
人。国之辅相也。捉者。执持也。杀者。谓以刀杖等。断
其命也。缚者。谓杻械枷锁等。驱出国者。谓摈令出
国界。此等皆是不信王臣。心量不广。情生不忍。故
作如是治罚。若敬信王臣。但作如下诃责言词。汝
是贼等者。谓离善。及无记心。持于恶念。故名为贼。
由愚痴无所识知。故行斯恶法也。是中犯者。若自
取。若教人取。若教人求。有盗心。起方便。有主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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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想。是重物。满五钱。举离本处。作属巳想。初离
处即得波罗夷。若方便欲举而不得。乃至触著物
摇动转侧之时。粗罪。若离本处。作属巳想。复悔还
著本处亦得本罪。若见直五钱物。念言。还当盗取。
后生悔心不取。得粗罪(萨婆多论云。不与取者。或有不与取非是贼。如取有
主物。谓是无主。或是贼。非不与取。如僧中行三番饼。盗心取四。又如无主物。作有主心取。是为贼。非不与
取。一以人与故。二以无主故。或是贼。亦不与取。如盗心取有主物。或非贼非不与取。如无盗心。取无主物)。
言处者。若地处(谓地中埋藏七宝等物)。若地上处。若乘处(谓象
马车步等乘)。若担处(谓头肩背抱等担担上有七宝诸物)。若虚空处(谓风吹他
物在空及有主诸禽鸟等)。若上处(谓树上。墙。篱杙上衣架。床。褥。枕。敷上)。若村处。若
阿兰若处(谓村外有主空地上。有七宝诸馀所须物。或以方便坏他空地。或依亲厚强力。或以
言辞辩说诳惑而取。初得波罗夷)
。若田处(谓稻麦甘蔗等田中。有七宝等物。或以方便坏他田。
乃至诳惑而取)。若处所(谓家处所。市肆处所。若园。池庭前。舍后。及诸馀处所)。若船处。
若水处(谓他藏物著水中。或鱼鳖莲花等。有主之物)。若私度关塞不输
税(比丘无输税法。若白衣有应输税物。比丘以盗心为他过物。或掷过关外。或埋藏举。或以言辩说诳
惑。或以咒术过。若五钱。若过五钱)
。若取他寄信物(谓受他所寄持物去。以盗心。头
上移著肩上。肩上移著头上。从右肩移著左。乃至左右互相移。若抱中。若著地。善见律云。若受人寄物。物
主还取。答言。我不受汝寄。得恶作。令物主狐疑。偷兰遮。物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罗夷)。若取水
(谓大小瓮。及诸水器。若香水。若药水。乃至盗他田水。或为他盗决田水。若与他有怨。决弃他田水。满五钱。
本罪)。若杨枝(若一。若两。乃至一束。一担)。若园处(谓一切草木丛林华果有主物)。若
无足众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财业(谓盗得财物。当共)
若共他作要(谓教彼往盗取财物来共)。若伺候(谓自往观候彼得物当共)。若
守护(谓从外得财来。我当守护。所得物当共)。若看道(我当看路。若有人来。当相告语
得物当共)。如上诸处。有七宝。及馀所须之物。属主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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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心取。直五钱以上。得本罪。方便欲取而不得。得
粗罪。方便求五钱以上。得减五钱粗罪。求减五钱。
得五钱。波罗夷。求减五钱得者。粗罪。不得者。恶作。
教人求五钱以上。得者。二俱本罪。不得者。二俱粗
罪。教求减五钱。得五钱。取者本罪。教者粗罪。不得
者。二俱恶作。教求五钱以上。受教者取异物。或异
处取物。取者本罪。教者粗罪。若受教者无盗心。不
犯。彼教者。准物得罪。若教人取物。无盗心。受教者。
谓教盗取。取者得罪。教者无犯。若众多比丘。遣一
人取他物。得五钱以上。一切波罗夷。众中有疑者。
即遮之。而彼故往取。得五钱以上。遮者粗罪。不遮
者本罪。得五钱还共分。虽各得减五钱。尽得本罪。
于彼处得直五钱物。到此处直减五钱。亦得本罪。
于彼处得减五钱物。到此处直过五钱。粗罪。先许
可他往盗取物。后悔不往。亦得恶作。欲盗他物。错
取巳物。得粗罪。他盗取物。而夺取彼盗者物。得本
罪。若以盗心倒易他分物筹者。举筹。便得本罪。若
前后取满五钱。亦本罪。若作损减意。破坏烧埋他
物。直五钱。得本罪。若分地。盗心移他标相。直五钱
本罪。若取鸟鼠巢穴中彼所食物。准直成罪。若金
帛。彼无用者。不犯。有主物。作有主想。盗五钱以上。
得本罪。减五钱粗罪。有主疑。取五钱以上。粗罪。减
五钱恶作。无主。作有主想。或复生疑。取五钱以上。
粗罪。减五钱恶作。不犯者。他与想。巳有想。粪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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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想。暂取想。亲厚意想等。此中具足六缘方成其
犯。一是真比丘。二有盗心。二或自作。或教他。四是
他物。作有主想。五数满五钱。六离本处。作巳物想。
即得本罪。若缘不具者。得偷兰遮(五分律云。物属他。他所护。不与
而取。是名盗心。又以谄心。曲心。瞋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盗心。律摄云。盗事略有五种。一对面强取。二
窃盗取。三调弄取。四寄付取。五与更夺取。此之五种。咸是贼收。若夫实不言。苾刍妄说。从彼妻索。随得物。
时。犯罪轻重。盗经书。皆计直犯罪。盗舍利。有人守护。意欲供养。作大师想者。犯恶作罪若作卖求利想而
盗者。得他胜罪。若天祠中。及塔寺之处。庄严具。有人守护。得他胜。非人护者。得粗罪。无非人护。作诸天药
叉护想。得恶作罪。若盗人时。至期契处。犯盗。若弟子被他偷去。巳属于彼。或未相属。随前次第成犯非犯。
若苾刍被他逼掠为奴。身自逃走者无犯。若网罩所系有情。及贼偷牛系之于柱。盗心解时。离处成重。怀
悲悯解。得恶作。猎师逐鹿入寺。随伤不伤。不还无犯。若鹿死应还。若他田地园店等。意为僧伽非理言竞。
官断与时。彼心未舍。得粗罪。心若舍时。即得本罪。官不断与。得粗罪。若就王断。断得便重罪。不待他心息
方犯。若持巳物。到于税处使他越过。得本罪。实是巳财。决心回与父母等。告掌税者。此非我物。不与汝税。
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裹。或避路。并得粗罪。若商人将应税物。置苾刍衣袋中。苾刍不知。携过无犯。若为
父母。及三宝事。持过税处。应为税官种种说法。称赞三宝。说父母恩。彼不取税者。无犯。若犹索者。应与。若
三宝财。应持一分酬彼税直。后当均分。勿令偏少。若。有施物来。知非巳分。言我合得者。得粗罪。若受其物
准数成犯。若为他持物拟济病人闻彼身亡。物还本主。若及命在。后方死者。此成亡物。若贼盗他物。为怖
故。施苾刍。不应受。若作还彼主心。受之无犯。若贼首者。持物来施。随意应受。若初为贷借。后欲不还。决绝
之时。便得本罪。博奕偷子。迷惑取物。准数成犯。凡是赌物。皆得恶作。被贼偷物。巳作舍心。即是属他。不应
重夺。夺即准数成犯。被他盗时。不应仓卒辄为舍意。后见应取。僧祇律。谓比丘为贼所劫。若巳作失想。还
夺。还取。便为贼复劫贼。若贼往聚落。持物将分。还从乞得。无罪。若以势力恐怖令还。无罪。若告聚落主。方
便慰令还。无罪。若知令彼或杀或缚。则不应告。善见律云。比丘以偷心夺取贼物。离彼身分。若彼人健。还
夺去。比丘虽不得物。亦波罗夷。以决定得。偷心离本处故。若檀越施僧果树。或拟衣服。或拟汤药。僧不得
分食。若以果树为四事布施。比丘以盗心过分食。随直多少结罪。若为作房舍施僧。回食得粗罪。应还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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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衣施。应当作衣。若饥险时。僧羯磨和合。食用无罪。以衣施。作房舍。以房舍施。作饮食。亦如是。僧祇律
云。若比丘作寺主。塔无物。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养僧者。皆蒙佛恩。供养僧者。便为供养僧。即持
僧物修治塔者。此寺主得波罗夷。若塔有物。僧无物。便作是念。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僧。寺主
用者。波罗夷。若塔无物。僧有物者。得如法贷用。但分明疏记。言某时贷用。某时得当还。若僧无物。塔有物。
亦如是。若交代时。应僧中读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越毗尼罪。若二比丘共财物应分。一比丘盗心独取。
除自分。他分满。波罗夷。若同意取。若作是念。今用后当还。无罪。十诵云。檀越请僧。食次未至。自言我应去。
波逸提。得食时。随计直犯。破鸟巢。取鸟巢。皆恶作。以快心坏捕猎物。粗罪。悯心坏。恶作。善见律云。若寺舍
空废无人。比丘来见树有果。应打犍槌。下至三拍手。然后食。无罪。不尔者犯盗。若寺僧避难走去。客比丘
来见饮食及果。以盗心取食。随结罪。若比丘盗人及衣。人走。解衣置地。比丘犹逐。不及而返。取衣离地。波
罗夷。若盗人。人走。脱衣掷去。犹逐不及。而还。见衣在地。念言。此人掷去。我当拾取。不犯。但得方便偷人粗
罪。若彼人回头遥语。比丘。莫取我衣。若故取者。离地本罪。若他奴。比丘语言。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
他处。可得适意。随彼比丘语去。离两足。得本罪。若奴叛。比丘语其道。催令使去。随语得重罪。若安徐去。比
丘语言。宽行主当捉得。奴随语驶走。得重罪。若比丘作是言。某方极乐。饭食丰饶。谁能逐去。奴闻。便自逐
比丘去。无犯。又云。有四人共偷。三人得罪。一人得脱。何以故。如四比丘。一是师。三是弟子。欲偷六钱。师语
弟子言。汝人各偷一钱。我偷三。第一弟子言。师偷二。我偷一。汝二人各偷一钱。馀二人展转相教。亦如是。彼
师自偷三钱得偷兰遮。教三弟子偷。亦偷兰遮。何以故。自偷异。教人偷异。是故二偷兰遮。三人云何得重
罪。为教他偷五钱故)。

○断人命戒第三】

「若比丘。故自手断人命。持刀与人。叹誉死。快劝死。咄
男子。用此恶活为。宁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种种方
便。叹誉死快欢死。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曰。佛游广严城。住猕猴江边讲堂中。与诸比丘
说不净观。诸比丘即便修习不净观。从定觉巳。厌
患身命。愁忧不乐。便求刀欲自杀。叹死。赞死。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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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比丘字勿力伽难提(此云鹿喜。馀律皆云鹿杖外道)。手执利
刀。入婆裘园中。有一比丘厌患身命。语言。可断我
命。我以衣钵与汝。彼即受雇。便断其命。如是乃至
杀六十人。阿难白佛。佛乃集僧。为说阿那般那三
昧寂然快乐。诸不善法生。即能灭之。永使不生。说
巳。遂与诸比丘结戒。故自手断人命者。故。谓专心。
非错误也。自手。谓亲手而作也。断。谓令彼命根不
得相续。四大分散也。人。正谓人趣。显非馀道。云何
为命。彼一切众生。以识为本。是识六种。从眼耳鼻
舌身意生。以能生识。故名为根。从此六根。生六种
识。名之为寿。所以者何。是六根六识。得相续生故。
是相续断。名之为死。是故说此。名之曰命。此有二
种。一彼从初入母胎。但有身命意三根。二至四十
九日后。六根圆具。此之二者。皆名人命。若杀此二。
尽名断命。持刀与人者。此是教杀。谓持刀杖等授
与他人。令断彼命。或知彼人患厌身命。即持刀等
与他。叹劝令其自害。叹誉死者。谓于彼乐死者。则
赞叹称誉其之美德。言。汝巳作众善行。巳作功德。
巳作救护。汝生便受众苦。若死当生天上。种种方
便叹誉令死也。快劝死者。谓于其乐死者。则奖劝
彼言。汝所作恶。无仁慈。怀毒意。不作众善行。不作
救护。汝生便受罪多。不如死快。如此于善恶二种
人前。而行赞劝。令其自杀。或口说。或身口现相。或
遣人说。或遣人持书往彼令其死也。咄。男子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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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呼召之言。用此恶活为。宁死不生者。谓汝何用
此不善罪恶生活为。生。则罪恶日增。宁可就死。不
生。则福由多。彼以先劝叹不从。故出此诃毁之言。
令其取死也。作如是心思惟者。谓若诃毁不从。复
以如是杀心思求别法也。种种方便等者。谓以种
种善巧劝叹。令其必死也。此中方便。总有三种。一
身。二身语。三语。若以自手。及瓦石刀杖等行杀。是
名身。持刀与人。教令行杀。或持刀与彼。叹劝令其
自杀。是名身语。诃毁劝誉使死。是名为语。是中犯
相云何。若以如上三种。令死者。尽得波罗夷。不死
者。得粗罪。若更以馀方便。或作坑陷令堕下。或作
发机使堕。或与非药。或堕他胎。若母死儿活。得粗
罪。非本心故。若众多比丘。遣一人断他命。中有疑
者。即遮之。而彼故往断他命。其遮者粗罪。馀不遮
者。尽波罗夷。若比丘方便欲自杀。得粗罪。若天龙
神鬼。及畜生有解人语能变形者。杀得粗罪。不死
恶作。实人。人想杀。波罗夷。实人生疑。及作非人想。
皆偷兰遮。非人。人想。及疑。皆偷兰遮。不犯者。误杀。
一切无有害心。此中具足五缘。方成其犯。一是比
丘。二是人境(谓男。女。黄门。及从初入母胎后)。三是故杀。四是人想。
五令命断。缘有阙者。不得本罪(僧祇律云。比丘为杀人故捉刀。得越
毗尼罪。若触彼身。得偷兰遮。若死。波罗夷。十诵律云。有三种断人命。一者用内色。谓比丘用手打他。若足。
若头。若馀身分。二者用非内色。谓以木瓦石刀箭等。遥掷彼人。三者用内非内色。谓以手捉木瓦石刀箭
等打他。复有不用如是三色者。令毒药。作坑。作弶。作[(ㄇ@(企-止))/(糸*贞)]。作机拨。咒起尸鬼等。若比丘为人作坑桁弶[(ㄇ@(企-止))/(糸*贞)]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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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是人因是死者。得波罗夷。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波罗夷。后不因此死。偷兰遮。若非人及畜生因是死
者。皆得偷兰遮。若为非人作坑等。非人死者粗罪。人死。畜死。皆恶作。若为畜生作坑等。畜死者。波逸提。人
及非人死者。皆恶作。若不定。为一事作。诸有来者。皆令死。人死。波罗夷。非人死粗罪。畜生死波逸提。都无
死者。偷兰遮。突吉罗。若自断阴粗罪。自断指恶作。律摄云。苾刍自打生支。佛言。理应打此。翻更打馀。是无
智者。得恶作罪。摩得勒伽论云。若人怀畜生胎。堕。不犯重。若畜怀人胎。堕。犯重。欲杀凡人。而杀罗汉。欲杀
罗汉。而杀凡人。欲杀父。而误杀母。或反此。皆得偷兰遮。不得逆罪。若先作杀母方便巳。而自死。母先死。重
逆。自先死。后母死。偷兰遮。父。罗汉。亦如是。萨婆多论云。若以比丘语故。征统异国。兼得财宝。皆得杀盗二
波罗夷)。

○大妄语戒第四】

「若比丘。实无所知。自称言。我得上人法。我巳入圣智
胜法。我如是。我见是。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
净故。作是说。我实不知不见。言知言见。虚诳妄语。除
增上慢。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释曰。尔时世尊游于广严城。住猕猴江边高阁讲
堂。时世谷贵。乞食难得。婆裘河边寺中诸比丘向
诸居士自说我得上人法。并赞彼某甲比丘亦得
上人法。诸居士信其言。即以饮食供养。不为饮食
所苦。安居竟。往见世尊。佛慰问巳。具以上事白佛。
佛言。汝等愚人。有实尚不应向人说。况复无实。以
无数方便诃责巳。与诸比丘结戒。时有一增上慢
比丘。语人言。我得道。彼于异时。精进不懈。勤求方
便。證最上胜法。疑犯妄语。以此白佛。佛言。除增上
慢者。不犯(彼比丘。在阿兰若修习。暂成就止观。降伏烦恼。后游人间。不摄诸根。烦恼便起。
大生惭愧。精进方便。得阿罗汉)。实无所知者。谓于上人法。无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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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自称者。自称说巳之所得也。上人法者。是贤圣
所修。所證之法。此法对一切凡夫五阴。六入。十八
界。乃至五欲。十结。诸有漏法。是最上故。所谓念慧。
正勤。根。力。觉。道。诸禅。解脱。三昧。正受也。又能除彼
漏法。亦名之为上人法。我巳入圣智胜法者。我巳
入。谓自巳證入也。圣。是佛及声闻也。智。谓苦集灭
道四圣谛智。及馀诸智。此智是最上殊胜之法。能
證得三乘圣果也。我知是者。谓知彼苦集灭道四
圣谛。我见是者。谓见彼四圣谛理。及得清净天眼。
观诸众生。生此死彼。随善恶之业报。或见天龙鬼
神来至我所。又知属意根。得意根清净。證入圣智。
见。属眼根。得眼根清净。明见诸法。而无遗谬也。彼
于异时者。彼。指妄證人。异时。谓妄说之后别时也。
若问者。谓被他检问。汝以何法得。从谁得。于何处
得。得时云何。如是问时方说。若不问者。谓自生悔
心。他不问。而自发露也。欲自清净故者。谓希求戒
净。乃告他言。我实不知不见四圣谛等法。但言知
言见。是虚诳妄语耳。虚者。谓自所说无实。诳者。本
为诳惑于他。妄语者。因以妄心方自称说。何以此
戒。有若问不问求清净等语。岂待他发露。方成其
犯耶。此以彼先自对境陈说。而得其罪。故后还欲
于境而求清净。虽作如是发露之言。然初向他说
时。其罪巳成。不由此发露。而得无犯也。除增上慢
者。谓除增上慢人。无有诳心。不入妄语罪中。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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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烦恼暂住。自心谓实巳得巳證圣果。故于出
世增上法中。起心生慢。然此上慢。非破戒懈怠人
得。唯持净戒修禅定者。不善分别名色。彼初入毗
婆舍那。心绝猛勇。或得舍摩他。以善持力故。烦恼
不起。自谓巳得圣果。是故生增上慢。若自知实无
所證。而故作虚诳。是为妄语也。是中犯者。若比丘
如是虚而不实。口向人说。或遣手印。或遣使语。或
遣书往。或作知相。前人知者。波罗夷。不知者。粗罪。
若自在静处。作不静想。若不静处。作静想。自说我
得上人法粗罪。若向天龙神鬼。及能变形畜生说。
彼知者粗罪。不知者恶作。若实得道。向不同意比
丘说。得恶作。若为人说法相。言我得者。本罪。人作
人想。向说者。本罪。人疑。人作非人想。及非人。人想。
或疑。尽偷兰遮。不犯者。向人说法。不自言我得。若
戏笑说。屏处独说。梦中说。错说等。是中具足五缘。
方成其犯。一是得处所比丘。二是人境。三有故妄
心。四身口现相。五前人领解。具此五缘。得波罗夷。
缘有阙者。随结应知(律摄云。苾刍意显胜法在巳。面云有苾刍得如是等胜妙
之事。然不自言是我者。得粗罪。五分律云。为利养故。种种赞叹他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而密以自
美。偷兰遮。为利养故。坐起行立。言语安详。以此现得道相。欲令人知。偷兰遮。十诵律云。有人问比丘言。汝
是阿罗汉不。若默然者。偷兰应。应言。我非阿罗汉。勒伽论云。若问得果不。答言得。而示以手中果。偷兰遮。
若言我不堕三途。偷兰遮。萨婆多论云。乃至言持戒清净。淫欲不起。不实者。偷兰遮。若不诵经。自言诵经。
非论师。言论师。非律师。言律师。非坐禅。言坐禅。大而言之。无所诵习。而言我有所诵习。悉偷兰遮。僧祇律
云。宁啖灰炭。吞食粪土。利刀破腹。不以虚妄称过人法。而得供养。如律本说。佛告诸比丘。世有二贼。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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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非净行。自称净行。二者为口腹故。不真实。非巳有。在大众中。故作妄语。自称得上人法。是中为口腹者。
最上大贼。以盗受人饮食故)。

△后结问】

「诸大德。我巳说四波罗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
与诸比丘共住。如前。后犯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罗夷
罪。不应共住。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诸大德是
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曰。犯一一法者。谓于四波罗夷法中。随犯其一。
即非比丘。不得与清众同居。如前。后犯亦如是者。
如前未受大戒时。是俗人。无比丘分。后犯戒时。亦
如前俗人无异。是比丘得波罗夷罪不应共住者。
既犯其法。便招其罪。罪名捐弃。谓捐弃佛法海外
故不应共住也。若斯四法清净。堪闻后戒。故须致
问。馀义如前释。向下诸篇。例此应知。更不重出。此
中波罗夷罪。犯名虽同。果报有异。所以者何。如淫
处非一。畜生。及人。人中。有出家。不出家。不出家有
二种。有持戒。不持戒。出家中有五种。亦有持戒。不
持戒。乃至圣人。有如是差别。如盗戒中。所盗处非
一。有出家。在家。在家人中。盗取他物。亦有差别。出
家人中盗亦有差别。三宝中亦有差别。如杀戒中。
人有在家。出家。及持戒。不持戒。乃至圣人。如是差
别。如妄戒中。向在家人说得上人法重。向出家人
说轻。是故得罪名虽同。果报不同也。萨婆多论云。
凡犯罪有三种。一犯业道罪。二犯恶。行罪。三犯戒
音释¶ 第 209b 页 X40-0209.png
罪。须提那于三罪中。得犯恶行罪。淫是恶法故。无
业道罪。自巳妻故。无犯戒罪。佛未结戒故。林中比
丘得二罪。得恶行罪。淫是恶法故。得业道罪。雌猕
猴属雄猕猴故。不得犯戒罪。佛未结戒故。馀戒例
此可知。又盗他物时。物离本处有二种。一举离本
处。二举离本处。还著本处。即持去者。得二种罪。一
得业道罪。以盗他物故。二得犯戒罪。以佛结戒故。
还著本处者。得一罪。先离本处。还著本处。不损他
物故。无业道罪。唯得犯戒罪。准义应知。俱有恶行
罪。盗是恶法故也。律摄云。何故初三他胜。先淫后
杀。逆次而说。不同馀处。杀盗淫妄。而为次第。此依
犯缘前后而说。又依由前引生后故。而为次第。由
不净行。便行偷盗。既行盗巳。遂杀怨家。杀巳。问时。
便作妄语。又复烦恼最强盛者。在前而制。此四他
胜。其相云何。谓无厌离。不忍。不證。然无厌离最强
盛者。立为初二。一于淫欲。二于资财。不忍故行杀。
不證故妄语。如上所释。当取后说为义。谓以地系
烦恼偏重。故首制之。比丘遽出三界。淫欲是生死
根原。有漏浊因。故楞严经亦为首诲。佛告阿难。若
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
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汝教世人修三
摩地。先断心淫。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一决定清
净明诲。若不断淫。修禅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饭。
音释¶ 第 209c 页 X40-0209.png
经百千劫。秪名热砂。何以故。此非饭本。砂石成故。
汝以淫身求佛妙果。纵得妙悟。皆是淫根。根本成
淫。轮转三涂。必不能出。如来涅槃。何路修證。必使
淫机。身心俱断。断性亦无。于佛菩提。斯可希冀。如
经所明。自当观察。善惟修习。无致后失。】

【○二僧残法(开三) 初总标 中别列 后结问。

△初总标】

「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
来。」

【释曰。僧伽。是众。婆尸沙。是残。谓前四波罗夷法。是
无馀义。若犯其一。无有馀残可治。此十三法。体是
有馀。若犯者。尚有馀残可治。要依僧伽而行其法。
及依僧伽而出其罪。非依一二三比丘而行其法。
及非依不满二十人僧。而得出罪也。毗尼母经云。
如人为他所杀。尚有咽喉。名之为残。如二人共入
阵间。一为他所害命绝。二为他所害命根少在不
断。若得好医良药。可得除瘥。若无者。不可瘥也。犯
僧残者。亦复如是。有少可忏悔之理。若得清净大
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
大众。不可除灭。是名僧残。

△中别列

○故失精戒第一】

「若比丘。故弄阴失精。除梦中。僧伽婆尸沙。」

【释曰。时佛游舍卫城。迦留陀夷。欲意炽盛。随念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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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弄失不净。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云何于我清
净法中出家。作秽污行。汝愚人。舒手受人信施。复
以此手弄阴出精。以无数方便呵责巳。与诸比丘
结戒。时有一比丘。乱意睡眠。于梦中失精。疑犯僧
残。以此白佛。佛言。不犯。然乱意眠有五过失。一者
恶梦。二者诸天不护。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恶惟
明相。五者于梦中失精。善意眠有五功德。反上是
也。故弄阴失精者。故。谓故心而作。以妄想邪忆念
风吹淫欲火故肉髓膏流。热变为精。故心泄出。离
于本处也(善见律云。以腰为本处。又云。不然。举体有精。惟除发瓜及燥处。乃无精。若精离
本处。至道。不至道。及出。乃至饱一蝇。得僧残)除梦中者。谓在梦中不犯。
以梦中无有实事可求故。若未离贪瞋痴人。散乱
心眠。必失不净。若系念心眠。无有是过。言故弄阴。
是所犯因。除梦中。乃重结开缘。僧伽婆尸沙。是结
罪相也(僧祇律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梦真实。于我法中修梵行者。无有解脱。以一切梦。皆不
真实。是故诸修梵行者。于我法中得尽苦际)。是中犯者。若为乐故。为自
试故。为福德故。为祭祀故。为生天故。为布施故。为
种子故。为自憍恣故。为颜色和悦故。如是一切方
便弄失者。僧残。不失偷兰遮。此有六种发心动身。
失不净。并得僧残。谓内色。外色。内外色。水风空。内
色者巳身。外色者他身。内外色者。巳身他身。水风
空者。若以男根逆水。或顺水。或以水洒。若逆风。顺
风。或口嘘。若虚空中动身。亦无内色。亦无外色。自
动故得罪。如是一切忆念身动失不净僧残。若女
音释¶ 第 210b 页 X40-0210.png
人捉比丘前。或后。比丘动身失不净僧残。不动身
失者恶作。若比丘教比丘弄失得粗罪。不失得恶
作。教馀人弄失。不失。一切恶作。比丘尼波逸提。下
三众突吉罗。不犯者。邪忆念失。见美色不触而失。
或行时自触两䏶。或衣。或裙。或洗浴。揩摩。或烦恼
炽盛。他触著时泄出。一切不作出不净意等。此戒
比丘尼得波逸提者。以女人烦恼深重。难拘难制。
又要在私屏处。多缘。多力。方能得出。不同男子。随
事能出。故不同制。而罪亦轻也(根本律摄云。觉时为方便。梦中流泄。
或复翻此。作心受乐。或前兴方便。后乃息心。或作方便其精欲动。即便摄念。皆得粗罪。若捉他生支。故出
不净。或量度自生支。或手捉搦为乐。摩触故令兴起。并得粗罪。若为染心看自生支。得恶作罪。勒伽论云。
出茎中精。偷兰遮。僧祇律云。若欲心起。身生。无出想。不故弄出。当自责心。若见他行淫。及禽兽交会。欲心
起失不净者。是应责心若复为受乐故。更方便逐看。欲令出。出者僧残。若见男女裸身。欲心起失不净者。
应责心。若为乐故。逐往看。令出者僧残)。

○女身相触戒第二】

「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身相触。若捉手。若捉发。若触
一一身分者。僧伽婆尸沙。」

【释曰。佛在舍卫国。时迦留陀夷。闻佛所制。不得堕
精。便伺妇女至房。扪摸唼口。诸比丘以此白佛。佛
呵责巳。而为结戒。淫欲意者。谓情生爱染也。与女
人身相触者。是总标句。捉手捉发。是别释句。触一
一身分。是总结句。女人谓堪行欲境。身。谓从发至
足。身相触。谓以身就身作摩触事。此有九事。谓捉
摩。牵。推。逆摩。顺摩。举。下。捉。捺。捉摩者。摩身前后。牵
音释¶ 第 210c 页 X40-0210.png
者。牵近于前。推者。推却于后。逆摩者。从下至上。顺
摩者。从上至下。举者。捉举于上。下者。捉令坐下。捉
者。捉持前后乳髀。捺者。擪捺前后乳髀也。捉手者。
手。谓从指至臂。捉发者。发。谓头发。若触一一身分
者。触。谓触著。身分。谓馀身诸支节。肩臂脐乳髀腨
爪齿等。是中犯者。若比丘欲心染著。触女人。或女
人触比丘。欲心染著。无衣物隔时。随触多少。一一
僧残。随一有衣隔。便得粗罪。二俱有隔。以衣物相
触。得恶作。若触天龙神鬼女。畜生女能变形者。皆
得粗罪。与二形身相触者。粗罪。与男子身相触。及
触畜生不能变形者。皆恶作。若作女想。与男身相
触。作男想。与女身相触。皆偷兰遮。此女作馀女想。
馀女作此女想。皆僧残。触死女身未坏者。僧残。半
分坏。多分坏者。粗罪。随女人所倚处。比丘以欲心
动之。粗罪。若女人作礼捉足。觉触乐动身僧残。不
动身恶作。打女人突吉罗。若欲心触衣钵坐具等。
乃至自触身。一切恶作。人女。人女想。僧残。人女疑。
及作非人女想。非人女作人女想。或复生疑。尽得
粗罪。比丘尼波罗夷。下三众恶作。不犯者。若有所
取与相触著。若脚跌倒地。堕女人上。若女人为水
所漂。或堕火中。坑中。慈念接出。或绳缢。食毒。自刎。
为救济故。一切无心受触乐。不犯。时佛在人间游
行。见大聚火炽然。告诸比丘曰。若使有人捉彼火
扪摸呜之。即烧其皮肉筋骨消尽。若复有人。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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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之女。扪摸呜之。此二事。何者为善。诸比丘言。捉
彼等女呜之。世事为善。若捉火即烧烂皮骨消尽。
得大苦痛。不可堪耐。佛言。宁捉火呜。乃至筋骨消
尽为善。何以故。不以此因缘。堕三恶道。若非沙门。
自言沙门。乃至覆处作罪。内空腐烂。外现完净。不
消信施。堕三恶道。长夜受苦。是故当持净戒。受人
信施。一切所须。能令施主得大果报。所为出家。作
沙门。亦得成就(僧祇律云。若女人落水。求救者。比丘作地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绳
牵出。不犯。若女人急捉比丘者。比丘正念住。若心有异。合粗厚衣捉者。偷兰遮。若软薄衣被合捉者。僧残
十诵律云。女人为水漂应救。虽淫心起。但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故触。若更触得罪。若绣画木彫女故触。
突吉罗。善见律云。若女人打比丘。比丘以欲心喜受。突吉罗。律摄云。若母来抱。若女坐怀中。若于迮路。口
触。女唇。皆无犯。五种傍生。可凭渡河。象。马。特牛。水牛。犛牛。若㹀牛傍生。不应凭渡)。

○粗恶语戒第三】

「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粗恶淫欲语。随所说粗恶淫
欲语。僧伽婆尸沙。」

【释曰。缘起同前。淫欲意。如上释。女人。谓解善恶言
语者。粗恶者。谓鄙秽不净。非梵行法。虽一切罪。皆
名为恶。但此为粗重罪之因缘。现是鄙秽不净之
因。当来定招不如意之恶果。故特标云粗恶。淫欲
语者。谓称说彼大小便道好丑。与淫欲相应不轨
之言也与女人粗恶淫欲语。是总标句。随所说粗
恶淫欲语。是别相句。是中犯者。有八事。皆得僧残。
谓自求。教他求。问答解说教骂也。自求者。比丘欲
意对女人言。与我二道。作如是如是事。或作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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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淫欲相应之言。教他求者。比丘语言。天神祐我。
共汝作如是如是事。问者。谓问彼二道与夫主及
外人私通事。答者。谓答彼二道与夫主私通事。解
者。说者。亦如上。教者。谓教彼治二道。令夫主外人
敬爱。骂者。谓毁辱彼二道也。如上说而了了者。一
一僧残。不了了者粗罪。若与指印。书。遣使。作相。令
彼女人知者。僧残。不知者粗罪。除二道。说馀处好
恶粗罪。向天龙鬼神女。及黄门二形说。彼知者粗
罪。不知者恶作。向不能变形畜女。及男子说者恶
作。若比丘欲意。向说粗恶语。粗恶语想。僧残。粗恶
语疑。及非粗恶。粗恶想。或复生疑。皆偷兰遮。人女。
人女想僧残。人女疑。或作非人女想。及非人女。作
人女想。或复生疑。或女作男想。男作女想。尽偷兰
遮。此女作馀女想。馀女作此女想。皆僧残。若性好
作粗恶语。非欲心。突吉罗。比丘尼偷兰遮。下三众
突吉罗。不犯者。为女人说不净观。若说毗尼时。言
次及此。若梦中语。欲说此。错说彼等(根本部云。若女人说鄙恶
语。苾刍以言领受。情欢其事。虽不自说。亦得僧残。若于方国。虽说鄙恶言。然非所讳者。皆非是犯)。

○叹身索供戒第四】

「若比丘。淫欲意。于女人前自叹身言。大妹。我修梵行。
持戒精进。修集善法。可持是淫欲法供养我。如是供
养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释曰。缘处同前。淫欲意如上释。于女人前者。谓在
能解善恶言义女人前也。自叹身者。此有三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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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一谓自称誉巳身端正好颜色。二谓自称誉种
族。我是刹帝利。长者。居士。婆罗门种。三谓自称誉
所修善法也。大妹者。是称唤彼词。我修梵行者。述
自能修习清净之行。以此行是趣涅槃道。故云梵
行。持戒精进者。谓自戒圆满。不缺。不穿漏。无染污
也。修集善法者。谓勤修集诸胜妙法。所谓十二头
陀功德。及能读诵。多闻。说法。持律。坐禅等。由修净
行。故戒圆满。由戒圆满。故成就诸胜妙功德也。巳
上显自述功德。向下明索供养。可持是淫欲法供
养我者。此明正索非法供养。拣非馀事也。如是供
养第一最者。谓如是淫欲供养。于诸供养中。是为
第一最胜也。是中犯者。若在女前。一自叹誉身。一
僧残。随叹身多少了了者。一一僧残。说而不了了
者粗罪。若作手印。书信。遣使。现相。令彼知者。皆得
僧残。不知者粗罪。除二道。更索馀处供养。偷兰遮。
向天龙鬼神女。畜女能变形者。说而了了粗罪。不
了了恶作。向男子畜生叹。突吉罗。人女。非人女想。
疑。及馀四众得罪轻重。俱如前戒说。不犯者。语言。
此比丘贤善。汝应以身口意业慈供养。若为说毗
尼时。言说相似。乃至错说等(刹帝利。如九十事中入王宫戒释)

○媒嫁戒第五】

「若比丘。往来彼此媒嫁。持男意语女。持女意语男。若
为成妇事。若为私通事。乃至须臾顷。僧伽婆尸沙。」

【释曰。佛在王舍城灵鹫山中。时迦罗比丘。善知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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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他媒嫁。彼诸男女婚娶得适意者。便欢喜供
养赞叹。不得适意者。便怨骂之。诸比丘以此白佛。
佛种种诃责巳。结戒。往来彼此媒嫁者。谓比丘为
男女使。往来作婚娶也。持男意语女。持女意语男
者。谓将彼此男女之意。互相告知也。若为成妇及
私通事者。成妇。是终身为妻也。私通。是暂时私与
他交会也。乃至须臾顷者。显非长时也。一日一夜。
共有三十须臾。乃至令一须臾间合会亦得本罪。
其往来彼此媒嫁。是使也。持男女意相语。是主也。
为成妇及私通。是事也。乃至须臾顷。是时也。是中
犯相云何。彼男女遣比丘为使。语言。汝为我取妇。
若与我私通。若言须臾间。若一念顷。比丘自受其
语。自往语。自受语还报。僧残。如是应知。比丘受语。
往问。还报。于此三中。或自为初二。后一遣使。或自
为初一。后二遣使。或自为初后。遣他作中。皆得僧
残。此有四事。并成媒嫁。一语。二书。三指印。四现相。
用此四事于彼受往还三中。或单以一事而为三。
或用二三事而为间杂。若自往还。若遣使往还。令
彼知者。僧残。不知粗罪。于其三中作二。得偷兰遮。
作一得突吉罗。随媒嫁多小说而了了。一一僧残。
不了了粗罪若媒嫁天龙神鬼女。畜女得变形者。
及两门。二根。尽粗罪。媒嫁男子。畜生。皆恶作。人女。
人女想。僧残。人女疑。及作非人女想。非人女。非人
女想。及疑。皆偷兰遮。若持他书往。不检看。若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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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作馀使。尽恶作。比丘尼同犯。下三众恶作。不犯
者。为和合别离。夫妇共诤。和合令忏悔。为父母病。
及系闭在狱。为信心优婆塞病。及在狱。为三宝。为
塔。为病比丘等。看书持往。不犯。此上五戒。并属欲
事。初戒虽无女境。而得受乐。次二戒。由身。由语。而
受欲乐。第四戒。以善方便。而求欲乐。此第五戒。为
他欲乐。而于中取活也(善见律云。若父母斗诤。父遣母还本家。后生悔心。语
比丘言。我年老旦夕无人侍养。可语汝母还看我。比丘受。此使。语母还报父。僧残。僧祇律云。若男子有众
多妇。有念者。有不念者。比丘语言。当等看视。务令均平。答言。当如师教。得偷兰遮。若夫妇诤。比丘劝论和
合。偷兰遮。若彼夫妇不和。或于佛事僧事有缺。为福事故。劝令和合。无罪。若劝妇早还夫舍。偷兰遮。有二
比丘。一有子。一有女。即自为婚配。二俱僧残。有人多畜马。而无好种生者。倩比丘语某家有好生马。为我
求之。比丘为求。得偷兰遮。戒因缘经云。解放畜生。合其牝牡。僧残。律摄云。若告言。何不索妇。得恶作罪。若
复告言。彼家有女。何不求之。意为媒合。得粗罪。若言。此男何不为入舍。若言。此女何不事姑。若言此男何
不别室。但是片言与媒事相应。所有言说。皆恶作罪。弟子语师。我欲为他作媒事。师默言许者。得粗罪。何
因此四戒如是次第。凡诸男子。未知女意。先且执手。欲试其情。若听许时。次当捉臂。乃至咽腹。渐次触馀。
若不许时。便说鄙语。以诱其情。此对不信女人为斯二事。若信敬女。知其乐福。作众善语。而劝论之。此三
据其自身染欲。次一为他。因求衣食。作媒嫁事。和合男女也)。】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二


** 音释


音亦。橛也。
关塞
塞音赛。隔也。边界也。

桁弶
上音杭。械夹足及颈皆曰桁。下音强去声。
设詈于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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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
即二根人。谓一身具有男女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