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篇聚篇¶ 第 253a 页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上
大宋馀杭沙门释元照撰
中卷题号并同前释。文列四篇。总明自行。无
非离恶护本所受。约行次第德成有用。合为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胜劣。故居次焉。列篇中
上下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并依戒本。前
三精持后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随文。第三
总义。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释别相。有斯诸
异所以分之。
* 释篇聚篇
篇聚者摄犯之大科据断之纲格。辨业轻重
定报浅深。篇即章品之名谓罪分局段。聚是
攒集之号。谓犯有条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名殊义一。故此双标。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篇一名均。二体均。三究竟均
。不具号聚如兰吉之类。但有名均体则
不均。究竟不均。今师不
尔。篇聚名通。不必偏对。唯约五七以分均杂。
故疏云。纵使聚从五位义具三均。篇名在七。
本因杂摄是也。问若约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五七。如何相对。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立名统收众罪。若以五数以对戒本。三十九
十合之为一。不定灭诤总归吉罗。然本立名
不逐文相。但使律仪所制境遍尘沙。因果重
轻统归五七。但五收根本。七杂本因以为异
耳。问吉罗一聚三均义阙那入五中。答诚
如来难。故下文中均杂往分但据前四。今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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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且约戒本百戒为言。题中篇聚言通贯
下名报。名报语别。即后二门名谓。教所制
刑报谓因所感果。寻名则识教。观果则知因。
此章之来于是见矣。叙意初科上
二句徵。实下释所以。戒体者是善法之聚圣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为物供。生福益世实由
此焉。是下引證。受谓受体。持谓随行。性即
体也。次科初明顺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喻
止持。下句喻作持。或可上是意业。下即身口
冰体清洁。玉性温润离染成德。宜以为喻。乃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显名。善种福田
法喻双举。若论受体亦名善种。今对生他故
喻田也。不下明违损。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上二持故曰不然。纵谓。恣任欲情。拒即违
逆圣教。次句示所犯之过。不出两犯。贻赠
也。伊是也。戚谓忧戚语通因果。罪由心造
非人所加。是自赠耳。便下释上伊戚。上句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狱者梵云捺落迦。此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报。
智论明十六狱。八热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烧
林。四剑林。五刀道。六铁刺。林七咸河。八铜
橛。又此八热每狱四门。每门有四游增狱(增上罪人
受苦)。一煻煨。二尸粪。三锋刃。四烈河。八寒者。
一頞浮陀。二尼罗浮陀。三诃罗罗。四
阿婆婆五睺睺。六沤波罗。七波头
摩。八摩诃波头摩。并居瞻部洲
下大地狱傍。经论明狱名相多别。且据一文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轻折归
持犯。明犯令违彰持使顺。文中五七各对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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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为文绮互。义无偏局。三明损中初二句明
性钝。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学。条例即篇聚品
类。宪章谓犯不犯相。随下明昧教。随戒即戒
相。雾游观海并喻不明。致下彰过。上二句
明随尘嗜欲。故云忘归。下二句任业牵生。故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缘藤入井。有黑白二鼠啮藤将断。旁
有四蛇欲螫。下有三龙。吐火张爪拒之。其
人仰望。二象已临井上。忧恼无托。忽有蜂过。
遗蜜滴入口。是人唼蜜全忘危惧。今喻比
丘不畏众苦。贪著五欲无心厌背也。故下引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现报。腹则破裂袈
裟离身。或无此相为有生报故云也。四立篇
中初叙业报之本。业即是因。谓所成两犯。报
即是果。谓堕狱劫数。因果皆心语通大小。必
约教限简判浅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示文望后释相。故云先张。因果即后科犯报
中先简起业。即是明因后引文明果。相号即
六聚名义。对下二门文叙不次。从语顺便固
无他意。使下显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之士。约大褒美深符宗意。观果者睹长劫之
苦报。知因者推少项之业非。由教而知既知
必惧。且夫心缘境发。果自因成。造受更资
沈流。长劫因缘遇会形影无差。至于火烁汤
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冻声不可闻。万苦冲心
如镕铁聚。翻思往业。虽悔何追。矧乃戴角
披毛飞空潜水。气命系于屠猎。血肉委于庖
厨。或复炬口针咽饥虚切体。臭癑秽屎食啖
聊生。下叙泥犁且论总报。三途杂类随业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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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信乎。祸福无门升沈由已。况佛经广示。祖
训重彰。积恶时深略无信奉。鸣呼含灵蠢蠢
生死悠悠。方便多门其谁一悟。岂得袈裟之
下不惜人身。那于良福田中自生荆棘。且中
人可以语上。智者言必三思。见恶直似探汤。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应沙门。观果
知因得其人矣。辞虽繁费意复何穷。开章中
科云先明戒护者。欲明篇聚严猛犯报深酷。
实由所受功深。致使有违罚重。特须先示方
显后文。宗即是本。明戒护中初科先徵起。由
下释通。定慧依因万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匡摄僧宗缘持佛法。故云建立强也。略举两
端以彰体用。标宗所谓顺则三宝住持办比
丘事。违则覆灭正法。翻种苦业。即同此意
也。引论标中初示所出。言戒护者举行目体
兼收法相。谓下释名相。初分对惑业。彼论
治三界心惑名对治护。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邪业。则名戒护。故云在身口也。有护
下示单复。以惑为业本。若但护心惑不至身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业假惑成。若禁防邪业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护。然护治惑。非谓
理观即是戒行。彼论谓之惑毗尼是也。经中
者未详何文。或恐了疏所引。列释
中八段一一并有法喻。前三喻戒体。后五并
言爱惜。即喻戒行。四与初滥。前以王子直
喻受体。后以父爱子乃喻随行。目喻正见。粮
比助道。国谓具德药即除障。寻文可知。三
中如意珠者。智论云。龙脑中出。众生得之除
贫去毒。善道即人天。菩提即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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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财谓国富。
欲尘谓色声等境。国足尘则王者适意。故下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礼乐号。今不失其所。
合法中无量下三句配上三事。结劝中功业
重者。总上八喻归前二义。馀并生善中最。第
一第四及七中末喻即建立功强也。次明篇
聚。正明中初科前叙名数差互。五篇取均。七
聚据杂。仍分身口故云约义。吉罗罪众从具
两分。罪无异体故但有六。问前引古解定五
为篇。以七为聚。今家前后诸分并云五篇七
聚。还同古执。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
篇聚名通。既曰两通。随用有何不可。今下
约结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无
将何对译。故下诸名或望圣道。或约行业
。或对众法。或就来报。或从忏法。
大略如此。馀如后释。初夷聚中僧祇初句总
翻。三下别释。具兼三义彰恶之极。初退没
义如下问答。二种僧者同下四分。堕阿鼻者
目连问经但示劫数。不显狱名。杂心中堕焰
热地狱一昼夜。此文明判。及十轮经并云阿
鼻。即无间狱。如涅槃云。间无暂乐。无间
空处。故言无间。智者观此宁无怖惧
乎。十诵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罗夷为堕。即受
戒已为说四堕是也。僧祇堕义转释极恶。与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尝用多论古钞。对勘并
无。言不如者谓不如魔。即堕负义下引论释。
明知写误。魔有四种。常相谋害当用戒兵防
禦战敌。然今行者戒力既亏。魔军得胜。故
以为喻。本律三义初断头者。即受法说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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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喻之一。次云如断多罗树心。三如针鼻缺。
四如破石为二分。能喻虽四同俞体坏。永障
圣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无馀者即遮法云。
若遮无根无馀作等。行坏无功。不参
众务故云绝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
已引。三不共住名见戒本。问与上无馀何异。
答上约己说如彼死尸。下对僧论如海飘出。
对前祇律初义颇同。此后二名同彼第二。问
答中问词为二。初蹑前。准下正问有二。一
问重犯。二问有无。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二句从有而立。入诤论者涅槃诤论品云。善
男子我于经中作如是说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不名比丘不复能生善芽种子譬如焦种不生
果实等我诸弟子闻是说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来说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善男子
我于经中为纯陀说四种比丘一者毕竟到道
。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
犯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诸弟子闻是说已不
道解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四重已不
失禁戒。间经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
何。答尚非菩萨二乘境界。况凡鄙乎。然虽
叵测亦须略示。当知。佛说有则必有。无则
定无。何以然耶。如来如实见诸众生善恶业
性。随宜而说。如实不虚(古记妄出佛意云。受体仍在名比丘。但无力用故如
焦种。此则还成有执。何名佛意)。杂心解者彼云。有说犯初众罪
。名舍律仪此则不然。若舍律仪者犯根
本罪。已还俗应得更出家。已舍律仪故。又
云。于别解脱律仪是比丘。于无漏律仪非比
丘。又云。但是犯戒非舍戒。问此还计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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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诤论。答在彼为诤于今非诤。何以故知时
合宜。深解佛意非执计。故是以僧网明畜猫
犬。及随相中畜八不净。并断失戒。人不见
此故多迟虑。次答中初据宗以答。此即初戒
广解之文。戒本亦云后犯亦尔。此下简辨名
种。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谓四重五望。二
同种之罪。谓四戒各论。上通十诵下局本宗。
文约四戒各别论重。即明今宗同种之义。合
證者有戒。重犯义不相离。故引文中初叙宗
意。律仪从境故名别脱。道定从心即是总脱。
如下引论委释。初举文。受是悬拟故可总发。
犯是临境故唯别犯。旦下历示。初明总发准
释相中。彼论但约三毒以历七支谁三为七
是今义推。具如后释。文中别举淫支以明。
馀可例显。淫境约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单三复一具随缘。间起。以心历境故发多戒。
如文所列。今下明别犯。问馀淫不犯故有重
者。若还以贪心复于前女本道。行淫为成重
不。问十诵不立重犯。那取彼论以證今宗耶。
问不可一时犯诸戒者。不学之罪那得顿犯
耶。如是思之。例證中二。初约忏重例。又下
打谤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残谤二戒大僧
不简净秽。若下反质打谤三众。并吉罗故。初
难中问有二句。即是两难。律中二灭学悔并
不足数。又断头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尸。今
云馀戒体净光洁无违。岂非相反故须委示。
答足数中初准忏明足。即简二灭不在所论。
如下例證。十诵开作说恣羯磨。亦听众中
诵律。既容秉御身预净僧。义同足数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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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当也。但下约过明不足。情过深者犯极恶
也。不任用者亏德业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说戒及羯磨时来不随意。故知。虽忏必无足
理。纵听秉法身不入数。但望二摈财法永亡。
不参众务以为优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为救无知谓失例犯。二为救犯者抱过不悔。
故此诸文委曲提示。问世云小无忏重之文。
那云忏净耶。答大小两乘通明忏重。小虽开
忏但障狱业不能复本。故云无耳。若尔依大
忏净可预数不。答化制不同。化据业道制就
违教。纵依方等事理忏灭。于今制教不忏须
摈。忏成学悔。若行制忏纵业不亡还名清净。
须知化制忏法天别。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馀在后篇。答断头义如下问答。次难所出者
如上诸文。具依律论欲彰有据生后劝勉。故
发是问。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标后。下引
僧祇学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诵乞羯磨已佛
结所戒一切受行。母论与悔法已名清净持
戒等。故云体在等。斥迷中初文为三。初叙
非。慑之涉反怖也。百喻经云。有人养牛二
百五十。其一大者为虎所食。其主念言。数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时杀之。愚痴比丘亦
尔。既犯一戒馀即雷同。颇符此意。岂下正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种净。当下明同名
净。坚固不动谓之俨然。下下明异名异种净。
次科初二句嘱其所告。受随一等故名同法。
若下正劝。初示持行。严谓谨摄。净识即心。五
尘皆境。所谓方便正念常拟对治也。呜呼未
世凡流沈溺滋。久摄念离染未见其人。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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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善资薰明师训匠勤求圣教。精择良明志
慕孤高行希清卓。时时不懈日日如新。或体
达前尘。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专意通持。故
得对境萧然遇缘确尔。翔而后集默而识之。
其犹挥手于空了无滞矣。著铠入阵何所畏
乎。然惑业未销死生可惧。岂唯言说即是清
升。在欲远尘。良恐非尔所及。居凡学圣故
且抑而为之。勿事悠悠。宜应切切。因兹言
及一为深思。若下劝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下示忏益。若下明不忏之损。怀即是心藏疾
喻其覆过。体非净用。不堪利养覆过妄受故
云冒也。自负可解。言他负者作法则前事不
成。受施则能施亦堕。岂下悲伤异其改往。
大慈博爱于物无遗。虽恶行下愚亦苦加提
引。祖恩所及无得而知。三问中此即难前断
头之喻。答文了论中初约喻以显。四处即
脑咽心腰。由下示不阶之意。即杂心云非第
一义比丘是也。十轮中初明犯报。正用四重
因引毁谤。入阿鼻者谓生报也。如是下明障
道也。结即见思等惑。言堕恶者释成不尽结
也。今时多学邪空。诃佛毁教。流言鄙俗反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长沦暗道。一轻圣
典永坠邪林。业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显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诸戒。故名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总收四事。乃下劝
坚持。言舍命者即同本律宁死之诫。三乘依
住者出世行本故。尝读斯文敬详佛语。词切
理显足为龟镜。愿专诵心首以自策勤。对尼
中后四如别即别行篇谓。摩触八事覆重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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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女流报弱情多喜犯。故枝条之罪例同重
制。三他部中初标部计。同下示异。同种犯已
后作。得吉故无重也。此下简滥。下篇种类不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学
悔犯残。二下聚当局亦有重犯。如别篇云下
篇随轻重是也。四明品数。引论中初科上句
牒本论。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释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近也。今下释部义。初通标有下别示。方便
根本由具二义。则成党类故得部名。别列中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别释四段。初方
便中且举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犯同今四分。然无分齐故须定判重缘及思。
简去瞥尔。上明心犯则不兼色。次方便下并
明色犯。还本于心。动身口说就具辨相。通
名吉者总点远次。名同体别。近方便中初示
犯相。期下释疑触本犯残。今结偷兰故须通
决。然期淫合重今则反轻。戏乐须轻如何反
重。但轻则有果可趣。重则当体成业所以异
也。对人忏者彼明兰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滥
如下具明。三中前释成就义。以后果本不可
顿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释随顺义。才至
果罪。共成一体。无别方便。此同四分。则异
十祇。馀下指例。会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不言多少。了论一品不显重轻。唯兹十诵甚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两篇各有远近方便
。位分三阶。初篇近者界内僧忏。初篇
远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二篇远者一
人前悔。准持犯中三罪则依了论。远者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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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据本宗。次近二兰全取十诵。然下会同次
罪。十诵中兰了论重吉。今欲用兰替吉。略示
令知。馀指如后。凡定罪体必约忏论。中兰据
法。虽对小众正舍本罪还同吉罗。一人对灭
故。体通彼此者即指两文。类解者令较二罪。
第二僧残。善见中唯就行忏释其名义。僧伽
是通贯于前后。初残是别即命忏时首尾二
法。以摄中间合云僧伽为众。然此所尚呼人
为僧。故此诸文用梵显梵非相翻也。言从境
者境即所对人也。婆沙中名义与下四分母
论大同。初别释僧义同前。残字目罪言。犯
此罪少有馀行。故有下合结。四分中初指同。
又下示异。有馀亦即残义。行法对上无馀合
云众法。疑是写误。亦可行通众别。此据众
行。母论初牒名。如下喻释。上三句喻残。理下
一句喻僧。此望初篇名为断头不可救故。故
下引律助显。强与即是早救。馀罪不然。从彼
自悔尔。僧尼中六异者弄触二粗二房。七同
者媒嫁二谤四谏。此约僧戒对尼为言。若以
尼望僧则有十异。一言人。二四独。三度贼女。
四解举。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劝受。七相覆
违谏。八劝同恶住违谏。九小恚舍正违谏。十
喜诤谤僧违谏。下指广者即别行篇。罪
数中引论。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
三方便故。吉罗为远。下兰为次。中兰为近。胝
字竹尼反。疏解中初科三义者。一僧残。二
救。三胜。婆论止有初释。故云一义同也。次科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释僧伽上二句标示。
由下简异。戒见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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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复对
下释写错不疑。佛下别释可解。次婆
尸沙乃约所得利养之馀。以释残义。此即求
忏行别住者。若犯不忏不同僧利。后释二名
者以僧伽之义该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别
注。文虽不列义见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夜出罪也。引正量中指同释别。寻文可见。
三偷兰聚善见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力用也。下翻罪恶过者就罪之当体也。后下
释义。恶能障善。从业为名(古云。调达破僧令法输不转。名障善者一
暗文相二成局狭)。从下出所以。又下出异名。声论但出
梵名。而不翻者与上同故。波离问经云。吐
罗遮者边国语也。
了论中初总翻名。次别释初释粗义。重方便
者同上善见。断善根者谓成逆也。次释过义。
先约法释。如下以喻显援。谓援护即篱围也。
然下简通别。上句示通。以馀诸罪并是不依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问初二篇罪吉罗。
最初那推兰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成兰兰方成重。故兰为初。又复吉通诸聚。兰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前后中初标云
罪通等者示杂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是语助。别释中初科正明中。通约篇聚大分
为二。初二两篇过相粗重多。是止离故名戒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药。身口乖违号威仪分。
约此二分以释列次。初明前列。远近方便者
且顺十诵二罪为言。约前所立远应云次。初
篇具二。次篇唯近。远在下收。独头即果罪名
简从生。或下明在后。裸身用发皆同外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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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犯兰。释戒仪中初二句总示。通下别释。先
释通者即律戒缘佛并诃云。汝所为非非威
仪。又云。如此痴人多种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皆尔。故知。一切并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乖仪。下聚威仪无非禁恶故也。若下释别。如
上所分。正从别也。均杂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初分前后然下示次第。问虽通上下止出一
名。即应前不收轻后不摄重。答随列前后并
收三品。但在前后重。轻者同归。在后从轻上
下齐摄。问下云五篇义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者。答准戒疏说且取吉罗果罪。以应五篇五
犯之数。究理而论吉须在杂。故唯四耳。问
独头兰有方便不。答文虽不明义同下聚立
二方便。四波逸提翻名中。烧煮是酷罚之事。
覆障即处所之相。乃地狱通号。或可。烧煮收
八热。覆障总八寒。准下了疏堕大叫唤狱。心
论堕众合狱。一昼夜所出不同耳。次科初示
总数。分下明离合。前约事明离。因财故贪。违
教故慢。若下据罪明合。僧尼中初示数。三
十者明舍堕全同。馀下示单提同别。尼总有
百七十八。九十对之共有七十四戒。尼无十
六戒。辄教日暮讥教作衣与衣屏座尼期行
期乘船女期行受赞食劝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疮佛衣。自馀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数
既繁。不可具引。须者看之。指如别者同如释
相。别在尼篇。又义钞戒疏具有料简。别翻
中初引出要律仪。单翻萨耆而云堕者因而
双牒。堕名同上。自可解故。声论尽
舍者准下忏法。舍有三种。一财二心三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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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通三名专财事。长染有遗不成舍忏。故云
尽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义同上故不重
释。五中亦三。初示总数。二翻名义。次引三律
所译不同。正量三义共释一名。初约繁细。一
百二十数过诸篇。故云罪多。体是威仪故云
轻细。二约参滥。制即是遮。异上两篇但除
媒房。馀并性罪已后诸篇皆是遮罪。三约数
犯。由前二义以成第三。故结名在后。应即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问此与众学立名何异。
答此具三义治行尤难。故须功用。吉非性业。
制行亦轻。但云当学。次引婆论。与前正量
语有少殊。义同后一。前之二部并就能治行
为名。后上座部即从不善业体为目。即同堕
义也。此业能污善净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复能转变狱报炎炽。故果时受烧热也。三但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现重轻。有差降故。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对首
人。故云对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义
不兼所对。戒本具明。即云应向馀比丘悔过
等是也。次科尼有八者即无病。乞酥油蜜石
蜜乳酪鱼肉。对此八物而制八戒。示数中。四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对者即对别人显
非众也。六突吉罗。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恶作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善见云。式叉翻学。迦罗尼云应当。今回其
语顺此方言。胡僧即祖师亲承。非所出也。
疏云。若就所防应名众突吉罗。今就能治行
以立目也。此下双释。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
应当学。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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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十诵下结显。文举
疾雨喻其犯者甚多。意显持之非易。岂下二
句双结两名。专玩在心即学义也。僧尼中诸
部名数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诵百单七。五分
数同而相别。故标此律简之。尼戒本中不列
众学。指略如僧相同故也。三中律文前后列
七聚名第六或异。乃华梵互举耳。下指广者
戒疏云。恶作恶说从具标目。故母论云。身
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长通名身口。故律
下文。不问身口皆突吉罗。如善见解恶作
是也。故知。突吉罗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
唯局于身。又复七中恶作名通体局。恶说名
体俱局。第四科四段并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约本部。但简前篇
方便。各随本篇自馀正从不限多少。通收第
五故云非四部等。学对即同今宗应当学也。
及下通摄他部。婆薮斗此云品类。下云戒有
二百。多明轻戒。独柯多即突吉罗。梵音异
耳。一切者显示此部无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量部推末从本同归于意。故云无别身口也。
从本至末色声所动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恶
作也。萨婆多中彼宗论业不明心造。身口虽
殊无非鼓动。故通名作。下二句简判同。一名
者并号恶作。故义两别者心色各计故。次科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语。显上息叉是正梵音。
若下分体。不动身口者显是意犯。彼但约三
业以分两体。此下斥谬。真谛本是西僧得
其声实。故斥此土传译之失。然顺彼文且
分两别。今家特异。亦须略识。一者名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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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轻重。但从过边皆突吉罗。若望行边并应
当学。二者体异。无论三业。故心齐重。误皆犯
轻。三中初明轻吉。谓独头心念如想钵默妄
恶觉失念之类。若诸篇远方便则不论有无。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义。亦约起心
动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无别聚。故言随
灭者即随顺义。四中初明忏重吉。虽是对首
还须自责。以责心之言通诸悔故。忏法如后。
故此不出。次忏轻中因引忏法。下篇不出故
此指通。结略中初科。前示总数。上下结前。
馀下标后。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托境者对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谓淫触语叹
屏露二坐。兰吉即方便提舍如兰若受食。若
下明本犯。文下释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以略举通之。下指广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明制意者如来立教专为摄修。不相鉴察容
无自励。随信举发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摄威仪。文义便故
释名义者二即屏露两处于所犯事不决定。
故名为不定。言罪体者。此戒罪体但取生疑
犯突吉罗。文言应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有尼无即不同戒也。七灭诤中初示所诤。罪
通有者。初现前毗尼因六群诬迦留犯盗。二
忆念为慈地谤沓婆犯淫。三不痴因难提颠
狂多犯众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盗目连牵出。
五多人语因破僧斗诤。六罪处所因象力妄
语。七草覆地为诸比丘共诤经年多犯诸罪。
则知。所断亦该六聚。故云通有(有云僧尼通有。或云七通有吉
并非)。今戒本中但制能断。用法有差皆吉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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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既通六聚何列最后。答不同不定事起一
人。此犯杂生。故列于后总结前篇。但下明
制意。四诤是病。七灭是药。殄即灭也。今依
义钞略识名数。一详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诤言遂成乖异。故名言诤。以现前多人语二
灭灭。二内有三根伺觅前罪。举来诣僧遂生
其诤。故名觅诤。以现前忆念不痴罪处四灭
灭。三具缘造境违教作事名之为犯。因评此
犯而致纷纭名为犯诤。以现前自言草覆三
灭灭。四评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诤。
故名事诤。以一切灭灭。
文下示略。义钞戒疏其文甚广。而下示尼统
论八篇。一夷残单堕提舍多少异也。二不定
有无异也。三舍堕众学灭诤彼此并同。故云
通戒。问答中初问有二。前问五七离合。今
下问六七离合。前云约义差分。故今问显。答
中初文前示五篇。问篇名本出僧祇。题中标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关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名乍异。今借彼名以标本部。况篇聚义通。随
用无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诸犍度中或
六或七。间列不定。别释中初科可解。入五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异名。昔多偏计。今但云
五无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摄。而云聚者
顺今宗也。次科六据体同者。前云正结罪科
止有六法故。七约过多者。吉罗罪众量等尘
沙。随具两分。简易可识故。次问中犹恐新学
昧彼名数。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疏。文见第一。彼问。吉罗既通方便。如何在
篇。答简究竟者以入篇中。馀方便者入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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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问即应偷兰并简从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或均或杂或前或后。
难定其罪。大约分三。忏同堕位。故入聚收云
云。后问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与律不同。故
问以审之。答中初文为二。初示数不定。约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两数。论下次显略所以。
初通明体量。且下别示两数。初明僧戒。蹊径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过是所防。戒
通过别。从别为言故云所防。次释通中彼云。
略则八万四千。广则无量无边。今对上五百
且以八万为广。望下无量还成略耳。既无数
量。则知。五百言非虚矣。二犯报中先明起业
者。欲明苦果须考业因。况造业万差。何由
一揆。如下引经堕狱年劫且据制罪。一往以
分。自有犯轻而报深。不妨犯重而报浅。须推
能造所起不同。善恶报应丝毫不昧。是知。化
制两教辨业天乖。制则从教重轻。化则论心
浓薄。教唯揩定缘具则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动发则须分体性。因果既异。化制斯分。必昧
宗途未穷业本。故先料简委示来蒙。初文前
示业本。业无自性。必假缘生。缘虽众多不出
心境。由境发毒构造成业。境主外缘毒从内
发。故明起业惟推三毒。毒从我生。我即妄
计。即斯妄计是业之本。故名妄业。经云。一
切业障海皆从妄想生。谛求妄本毕竟无依。
但是一心随缘不觉。以不觉故硁然计我。由
我起毒因毒生业。业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即生死。流浪出没造受更资。如是亿劫莫知
所止。从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识妄源。粗知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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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诸贤览此岂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广。请寻
烦引后篇不复。今下次正叙重轻又二。初示
犯报分齐。上二句明犯从心起示因差也。下
二句明报约心分示果异也。三性者性即心
体。心虽万状论体唯三。二是有记。一号无
记。然据善心应受福报。由心愚痴损境义一。
业道制教二俱有犯。但业有少轻制还依教。
意业谓能造之主总上三性。但性据始起业
取已成。故下引文显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别
释。前明制轻业重为三。初标二无下列相为
四。初二句无惭心。无畏难者释无惭相。次二
句邪见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圣教。二不信果报。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二种。三若由下结示。次若不下明制重业轻。
反上四心可解。次示相。标中三性者心之总
相。重轻篇聚无出此三。对境造作随前事别。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无记心或有不通。如
淫妄漏失媒粗毁两之类。可以思之。初善心
者虽非粗恶然是无知。结业乃轻。违制无别。
别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盗。或下次明慈心
犯杀。并见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残下诸聚并加愚痴。故云乃至等。次科初明
犯报。由下释报轻。上二句明酬本业。下二
句明酬违制。轻重中二。初明性戒双犯。若
下明遮戒单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释所以。若
下示忏净。上明忏遮。不下简忏性。篇聚虽忏
业道不亡。指智论者如后忏篇。彼云。十善戒
虽忏三恶道不除等。次不善心者谓。贪瞋痴
三毒所起。单复等分鼓发七支故。正明中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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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通叙。上二句别举犯人。学不学故。下二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总相。摄一
切故。浊重难显。且约三时无悔名上品心。下
三别相。开痴心故。二是邪见心。三即放逸心。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总示业报。以下钞家
结示。无惭无悔即是不善始终二心。该前四
种一一相兼。初无者古记云。初犹都也。虽
不出字书借训显义。从古无妨。引示中初引
成论。證业随心重。约制则蚁轻人重。篇聚定
故。就业则蚁重人轻。心行别故。由下推论
所以。如下次引十诵。转證忏业不亡。调达
具云提婆达多。此翻天热。是佛堂弟。阿难兄
也。破僧犯兰制教罪也。逆业最重故堕阿鼻
一劫。故下三引经转證悔已堕狱。亦名地狱
报应经。业定不定但约三时具阙分异。三时
具者则为定业。定有二义。如文列之。不定亦
二。反明可解。诸佛不能转者。众生业力胜佛
力故。下指卷末。即忏篇中。三无记多别。一无
情局无记。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报色是无
记。心则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无记。行心
通三性。下明二种。初纵放者谓泛尔无记。
次约睡狂即昏迷无记。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别举诸戒。临文自
对。高谈费时者。律制行来俯仰常尔一心。违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学制犯。唯下简勤
学开迷。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尽。即犹止也。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时作漏失意。或
教他犯。如杀盗等。或自业相成犯。如自安
杀具等。若据果成虽在无记由假方便。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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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前等。如论即下成实。初问中徵上指论。答
中初句通示。初下别释。先约方便释。即上睡
狂无记也。初明因前故感报。而下明正成则
非报。二约总别两报释。此义通前两种无记。
总报谓地狱总受。别报谓馀趣别受。如下引
證有三。前二證上纵放。后一證上睡狂。如
经者未详何经。不觉是无记心。五
百问彼说。昔有一执事比丘。手挃物器堕饿
鬼中。有罗汉于厕闻呻吟声。问之。答云。曾
于此寺为僧执事。手挃净器。使不净食与僧。
堕饿鬼中为虫啖身。不得粪食。故此呻吟。罗
汉为悔方得啖粪等。误触即无记心。成论睡
眠业者。如梦漏失五吉之类。教人自业如上
所明。次问中徵前开忘。答中初二句指前标
后。谓下正答。初叙学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列戒相。反上谓非学人。翻对可解。结叹中
初二句示生死长久。业苦通举因果。绵谓出
没久远。积谓造受众多。生报别示苦果。穷尽
也。虚下嗟毁犯陷坠。随妄兴业故云虚纵。
无三善者多恶因也。加三恶者无善果也。附
凭也加增也。以下正叹。经生犹度世也。息
即是气。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连问经(亦名犯戒报应
轻重经)。初标犯人。据下三众皆犯吉罗。罪报同
僧。今约通该六聚。故但举二众耳。无惭下
示犯心。然果报随心延促不定。或浊重邪见。
纵犯轻罪何止此数。或惭愧慈心。虽犯重愆
未必如数。准知。经中且据一相。故约无惭轻
慢以定来果不差。必具此心则定如岁数矣。
上四句准经。贯下六聚。犯下列相。经中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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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狱。准杂心别对六狱。泥犁即是狱名。此翻
无去处。初吉罗中四天王宫与日月齐。在须
弥峰半腹。堕泥犁者即等活地狱。天五百岁
为狱一昼夜。人间九百千者。以人间五十年
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为一月。一万八千年
为一年。十八万年为十年。一百八十万年为
百年。九百万年为五百年(上约小数。若用大数十万为千。合云九十千。
窃疑经误)。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须弥顶。此堕黑绳
地狱。彼天千岁为狱一昼夜。人间数者。
人间一百年为天一日。三千年为一月。三万
六千年为一年。三十六万年为十年。三百六
十万年为百年。三千六百万年为千岁(亦准大数千万
为亿。故以三千万为三亿。十万为千。故将六百万为六十千也)。三波逸提夜摩及后
三天并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堕众
合地狱。人间二百年为天一日。六千年为一
月。七万二千年为一年。七十二万年为十年。
七百二十万年为百年。七千二百万年为千
年。十四千四百万年为二千岁(千万为亿成十四亿。十万为千成四
十千。检经本作二十四亿。一字错合作四字。钞云二十一者据算甚差。必应传误矣)。四偷兰
遮堕嗥叫地狱。人间四百年为天一日。万二
千年为一月。十四万四千年为一年。一百四
十四万年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万年为百
年。十四千四百万年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万年为二千岁。五十七千六百万年为四千
岁。五僧残堕
大叫地狱。人间八百年为天一日。二万四千
年为一月。二十八万八千年为一年。二百八
十八万年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万年为百
年。二十八千八百万年为一千年。八个二十
释篇聚篇¶ 第 260b 页 T40-0260.png
八千万即二百二十四千万。八个八百万为
六千四百万。共计二百三十千四百万为八
千岁。六波罗夷堕焰
热地狱。一昼夜人间一千六百年为天一日。
四万八千年为一月。五十七万六千年为一
年。五百七十六万年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万年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万年为千年。五
百七十六千万年为十千岁。三百四十五千
六百万年为六千岁。共计九百二十一千六
百万年为十六千岁。次涅槃中初引
经。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岁数亦约人间
计之。与下通会俗中算数十十为百。十百为
千。十千为万。十万为亿。十亿为兆。或以
百百为千。千千为万。万万为亿等。前经据
其大数。涅槃从小数。然二经对天不同。九
百八百之异未可和会。劝信中初指经。是佛
说者人可信也。目连问经即汉安世高译。涅
槃是北凉昙无谶译。藏中经有失译。谓无译
主名字。又有疑经。谓真伪难明复有伪经浅
近可别者。犹恐愚者虽见经文意谓。时赊土
异。传文至此。焉知佛说。故特遮之。今时多
同此见。率堕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劝。不
反知者谓不省己过。刑科谓六狱受苦。长劫
者智论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满中芥子。有长
寿仙百年取一。芥城虽空劫犹未尽。又方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虽摩尽劫亦未尽。此
喻时劫不可穷也。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暗。自毁者身为佛子。反毁佛教故。又自身
禀戒反毁戒律。故如。黄叶等此明倚滥。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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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婴儿啼哭之时。
父母即以杨树黄叶而语之言。莫啼我与汝
金。婴儿见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
然此杨叶实非金也。木牛木马木男木女
婴儿见已亦复生于男女等想。此明如来
追述尔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时决了权疑同
归常住。宁复有小耶。此所谓不知教也。正
破中初文。初二句叙教本融。若据大小理教
实异。今约从本施出。或约开会有归。故云
无分隔耳。对下明因机故异。故下引證。初
證说小悟大。即无量义经。彼云。善男子初说
中说。今说。文词是一而义别异义异故众生解异。解异故得道亦异。善男子初
说四谛为求声闻。人天八亿诸天来下听法
发菩提心。次说方等般若菩萨修行。
而百千比丘无量人天得须陀洹等。双下
證说大悟小。即涅槃云。须跋陀罗闻佛说大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净。乃至漏尽得阿罗
汉果等以下准经显意。此谓。如来一音演法。
众生随类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于佛
意不无密赴。故使随类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学即判大小。但达其大者一切归大何妨学
律。志之小者所为皆小。徒自穷经故曰在心
不唯教也。次科为二。初推戒功。先叙佛偏
弘。施为者通语一期化物轨度。威仪即目戒
学。主犹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对病。身口
即业。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显戒
学居初释成为主耳。今有下二斥诳妄。初叙
所计。位地谓薄地凡夫。安托谓无疑畏。轻真
释篇聚篇¶ 第 261a 页 T40-0261.png
经者毁律教也。重我教者党所习也。即下据
教。反质二文并约开会之义。由本小教归一
佛乘故两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数。部即指根
本一部。声闻但云尸罗。菩萨则加波罗蜜。即
六度之一。如下伤其愚暗。教虽显了闻而不
信。故云不入耳。三中初引摩耶。毗尼住持偏
胜毁之。则法将灭矣。次引涅槃。初叙邪说。如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实等。如下决破。
上引经文。以下准经深责。四中标宗中引般
泥洹经善见论。并同遗教。故言等经。然既
喻师。固当承顺。违师则陷逆。毁戒则堕苦
故也。五中引经。师喻如来。弟子喻学者。脚喻
两乘。按摩喻寻究。其下喻学大毁小。彼下喻
学小毁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名。以下显验。六中初叙深位。上二句示化
教义。声闻之教止通道耳。有缘作者为利众
生。现行十恶故。不染风者自无染浊过失。必
具二利方许行之。准下文须至八地。或云初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贤等未破无明。容生染浊未可如上。而同声
闻者以出家菩萨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仪断恶大小不异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罗刹
喻三毒。浮囊喻戒体。一全乞喻犯重。二乞半
喻犯残。三乞三分之一喻犯兰。四乞手计喻
舍堕单提。五乞微尘许喻犯吉。
文举吉罗以轻况重。又下引智论。不畜财者
亦护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盗者已施法界
有情之财。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众生界。以下三准斥。初叙滥。行非可采所为
释篇聚篇¶ 第 261b 页 T40-0261.png
常也。言过实者高谈虚论也。耻己犯者虑他
见轻也。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检也。
余下明面折。烦恼合者纵放为恶。顺欲情
故。七中明今禅讲之众所学虽殊。未有不受
戒者。若本为持则发戒品。反此徒受定无有
戒。则将何以为僧宝。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剃染终为施堕。又复方等大乘止开心解不
拘形服。净名居士华严知识随缘化物不假
形仪。今既通方何劳剃染。如能省己当自摩
头。第八科分二。初劝其护法。前举体相以劝。
成受是体。形仪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人也。羯磨法也。伽蓝处也。训道事也。四僧
或约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责其诳妄。初
叙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责。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鸟
时则入穴为鼠。欲捕鼠时则飞空为鸟。而实
无有鸟鼠之用。其身臭秽但乐闇冥。舍利弗。
破戒比丘亦复如是。既不入布萨自恣。亦不
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捕捉也。谓人欲捕
也)。又十轮经第七云。自于大乘诸行境界。不
曾修学未能悟解。于大众中自号大乘。为名
利故诱诳愚痴。令亲附己共为朋党。譬如有
驴披师子皮。而便自谓以为师子。有人遥见
谓真师子。及至鸣已皆识是驴等。广下指前
二经。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经详委。不待此
陈而后知也。示意中初示广斥之意。彼即滥
大不肖之者。尘蒙谓邪言恶见坏信丧道。犹
如尘垢秽于净物故也。犹下嘱累。所谓素丝
易染朱紫难分。虽委曲指陈犹未能知返。岂
释篇聚篇¶ 第 261c 页 T40-0261.png
非禁情节欲举世之所难。纵意为非。是人之
所欲。且祖师之世其风尚然。况及于今无足
怪矣。
* 释释相篇
题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释随释二
字局在今钞。即为能释。然戒本中但列名
种。辨成持犯。备在广律。今还采摘律文旁涉
群部随于戒下。条别委示。故云随戒释相也。
问此是宗钞那云释耶。答释谓随举一戒。直
显持犯重轻之相。非同戒疏随文牒解。问
何者为相。答如后释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总为相矣。更以义求
亦为三别。一犯与不犯。二犯中有轻重不同。
三有方便根本差别。统论其相不出心境。如
下更解。注显中上二句标示所准。条部者律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结集之后
别为一篇。涉于三卷名条部毗尼。乃条前戒
本决释疑滞。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齐道俗
二境成犯之相。波离一一别问。如来随问答
释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为
调字。窃疑音误。无别所以。有人释云。佛在世
时。星罗别制波离调和部类。故云调部。以条
字义显大师易之。此说无据未足可取。但下
三句先示条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以条部在第四分后故。今下正明此篇所准。
诸篇即指此钞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虽有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尽故。二纵有名种未知
成犯缘相揩式故。然条部在律之末。随相当
钞之中。今但准彼未足重条之义。非谓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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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也。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顺教成益。若下
二明迷教致损。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标教本。注引智论尸波罗蜜中文。说名字者
此局戒本为数也。毗尼中者指广律也。八万
四千对尘劳门也。望上为广。望下犹略。故
云略说。无量无边此从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意令学者知己尊胜勿自轻也。尸波罗蜜与
下戒度。梵华互举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顺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两具戒学功成。
便下显胜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三意。初句暗教即无解也。所缘是境。由迷
于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缘即指教相。次句随
染即阙行也。染谓封著惑即迷乱。岂下二句
彰损。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别
在今宗。通该三藏。必下劝修。庶望也。祸害即
上苦趣。谓三途也。此且举损以劝。须知。奉戒
不唯免害。发生定慧必由此尔。示通别中此
篇逐条显相名别事持犯。后章统收篇聚名
总义持犯。由别显总以总收别。前后相照持
犯方明。欲令预晓二篇来意。故此示之。指
即示也。直陈者简去义章。在后篇故。进谓
无过可行。不谓有教制止。方轨持犯准题文
倒。第三科中初二句标叹戒功。依此净戒得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门无不禀戒故。是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时遍境俱发故通
法界。随中一行犹难。故如麟角(麟是瑞兽。国君有道乃现。止有
一角举此喻其少耳)。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
诠即目律教。尘染即是毁犯。此下示意列章。
据此首题止标戒相。今欲委述法体及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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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先示须明之意。上句引圣为况。上标此字
即指前戒。圣贤钦序者即标宗。所引诸经律
论赞戒之文是也。何下显今须述。故下列示
章门。通出离者贯彻因果故。生众行者基址
义故。顺本受者是随行故。通篇聚者属教诠
故。亘即遍也。问何以不伹释相。而总论四
戒者。答戒是一也。轨凡从圣名法。总摄归
心名体。三业造修名行。览而可别名相。由法
成体。因体起行。行必据相。当知相者即是法
相。复是体相。又是行相。无别相也。若昧馀三
直尔释相。既无由序不知所来。徒自寻条终
难究本。故戒体中云。人并受戒少有明识。故
于随相之首诸门示现。准知己身得戒成不。
然后持犯方可修离。圣意昭显学者宜知。初
科圣道者通语三乘。本谓根本基即基址。本
喻戒法发生于圣道。基喻圣道依凭于戒法。
次顺明中初正明。贼即三毒。能劫善财侵害
慧命故以喻焉。随境禁制故如捉。摄止一处
故如缚。用智照破故如杀。捉缚通凡。杀唯
局圣。初果破见。亦得名杀终至无学杀方究
竟。是以罗汉彰名杀贼。然虽圣道亲在缚杀。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义于兹彰矣。贤
者现修圣人已成。大小虽殊行门无别。是以
五分功德以戒为初。无上菩提以戒为本。安
有弃戒别求圣道。智论所谓。无翅欲飞无船
欲度。圣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段。遗教依因同前基本。诸禅定者四禅四空
定相差别故。马鸣释云有色无色解脱功德
是也。灭苦智者苦即见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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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三十四心以能灭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本为圣道。调毒令尽即是果成后。文即本律
说戒。犍度释波罗提木叉文。上句
喻显。根喻生长。面首喻高胜。下二句法合。集
众善者统万行也。三昧成者资禅观也。具斯
二义故同根首。反显中初引论示。下引经證。
亦遗教文如标宗委释。此明无戒具诸过失。
本基之义于此弥彰。指略中彼第一云。为道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为道方便。三
乘学人必由斯迹。广文如彼。馀自寻之。次
科下叙功能。而首标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见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举。略举中二。初通叙
教旨。夫下别彰戒功。初中上二句总示三藏。
须约通别二意释之。若就别从强经论二藏
断證功高。毗尼一法住持最胜。从通兼具经
论并列流通住持。毗尼特彰绝缚元始。义虽
两通文从别意。故云并有等也。明义别者通
示三藏不同也。须略举者独标律藏也。言略
有二。一对馀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举
要故。别彰中。前四句别举。必下通结贯上诸
句。初句住持义。次句轨物义。九道者除佛
道。外三圣六凡皆被戒训。故若准涅槃我亦
有师。所谓法也又戒经云。三世诸佛皆尊
敬戒。是知戒法佛犹师奉。今望无非可治故
云九道耳。三发趣义。四本基义。此之四句摄
尽戒功。比于馀藏优劣见矣。次引證中初引
本律。通證馀三义。后引善见别證初义。又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准
律序偈先举喻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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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深无没忧。便能到彼岸。钞引合法对喻。可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举结集
中初文上二句彰胜。善下引示。有情之类色
心存亡依乎寿命。佛法兴废实在毗尼。此即
论家显示当时结集之意。推释中初句总徵。
馀下别释。先经后律。经中又二。初四句示
诠相虚通。化迹谓往昔因缘。因果即三世报
应。事随理者事别理通。经宗理故设有事相
融归于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况意在
忘言。随立随遣故者言无寄也。意下六句
显幽深难学。犹恐愚者不体今意。妄生轻重
故此遮之。筌即取鱼之器喻言教也。次明律
藏中。初四句比前显胜。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实由诠相微隐故也。以下举事释成。初约异
相释。又下约众法释。初文中人通五众。法
该僧别。住即是处。下引寺诰。伽蓝制置并存
表对。又大界净地摄人摄食各有分齐。皆异
俗之相也。杂行言通众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此四句即是人法处事摄相斯尽。然此四相
道宗纲领与世悬殊。提诱群生住持万载实
赖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义。初明世谛依相
成立。由诸众生不知空寂。但随虚妄有为之
相。乃有世间故云尔也。次句明如来顺世立
法。如来说法常依二谛。一依真谛泯绝诸法。
二依俗谛建立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灭
恶生善随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并托缘生。随有开遮皆防讥毁。故云法逐相
也。次众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禀行。即以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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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众行。即
是弘法故云亲成等。是知。法有资人之用。人
有弘法之能。非法则人亡。非人则法灭。人
法相资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半偈云。圣众若和合。世尊所称
誉。下半如钞引。释成世尊称誉所以。三解
名义。列三名中初毗尼又四。初二句翻名。注
显异号。皆传讹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调达执九邪。破佛九正。共为十八法非法(八正轨生
物解。是法调达说为非。五邪不能生解为非。彼说为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轻若重。有残无残。粗恶非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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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名而已。处处亦名别别。显次第中初标示。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门次第皆尔故
言一化。律下正显。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戒次。戒不下明木又在后。释律义中初科
上句训字。法以楷定为义。如释题中。谓下释
义。一切戒本大分为二。前明犯相后明不犯。
犯中复二。即轻与重四义。摄尽毗尼大藏。就
轻重中复有因果缺缘开制之异。故云等也。
显示律名从教而立。故云并律等。问中以圣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罗取贯摄为目。
阿毗昙以折理彰名。故申此问。意显今宗独
专此号。答中引论示意。还约三学引生次第。
戒范在先故独名法。若尔经亦训法。论翻对
法无比法等。是则馀藏亦得名法。岂独律耶。
答修多翻线西竺本名。此土字书训经为法。
又论。称法者或从法相如阴界入等。或即法
门谛缘度等。或就法体涅槃理等。毗尼不尔
中梵本名。复是教诠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从文断。故与馀藏法义天别。问彼法门义亦
即从教。答若就通论三藏教诠并名为法。但
戒引生轨物义胜先据斯目。馀虽号法弱故
不彰。若约别论三名各异。如上所列。前后
中初徵。若据世传云经律论比从语便。若
对三学律必当先。故申其意。由下释。以定慧
幽隐邪正难分。简别杂滥必用律法。用既在
首义必先标。内法谓八正道。外俗滥同谓偷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时世饥馑有外道。偷
形随众僧后。僧以受戒时分和尚阇梨等诘
之。并云不知。因即陈首。妙要也。故下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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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初也。馀下指略。或约三学次第。或是佛法
寿命故合居先。此即常闻故所不释(或指戒及木又。或
指戒疏皆非)。次释戒义初科引杂心者显示戒义类
通周遍。无境不发无恶不禁。简馀世善局狭
不周。禅无漏戒唯情境发皆非通类也。指广
如后。即戒体中。广列中初科。智论言性善者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谓性是善。不使从
恶故善。生五释学义摘在次科。二从心中此
就所治为名。身口五根通须调伏。不唯在心
故云等也。三中初示召体之名。如下引论示
体。初句举名。此与从心语滥。以下示能即约
三性。简体是善无作。问此与上性善何异。答
准前论释望遮恶为言。故判属功能也。四中
前引诸杀而局善=局善以【宫】而局善+(以)【甲】善而局善+(以)【甲】善善释于义未尽。是故钞主
以义继之。故曰因明。名义两通故曰正义。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训显义。勿滞字
书。恶律仪亦名恶戒。屠儿猎师旃陀罗辈常
行杀害。名受恶戒持恶律仪。问如何受耶。
答以杀为业发意受行。即为受也。如杂心说。
顺恶易成不假缘发。但望杀心遍该生类故
名律仪。随杀生命即为持戒。不律仪者非善
故言不。类通故言律仪。即恶律仪所出异耳。
若此下释义。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三性。且论善恶互不相容各得禁义。恶下别
释。初明恶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仪。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应回倒善恶二
字。改乐杀为慈护。即可见矣。五中引律者。此
说戒法中释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戒为木叉。即是因从果也。解脱中约近远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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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释之。近中又二。初标言随分者显非顿脱。
即处处义也。谓下释。初二句示境缘别也。次
一句明治行不顿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随境起护脱免过非。故云随相。次远义者此
以凡地所受望后圣果。故云远取。即前圣道
本基义故云因戒等。克犹护也。圣总三乘累
该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众经亿
百千戒为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后世
当持此禁戒。终身莫毁犯。馀二句如钞。问近
远两释何以分之。答此有多异。一近约止业。
远望除惑。二近是凡地。远即圣道。三近是就
因。远即从果。四近是渐防。远即顿破。即戒疏
云。戒障有二。一者业非。二者烦惑。戒净障业
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别脱。后智除惑
乃称究竟解脱。下文指后。即戒体中发戒
数量门。彼明境量等。即别脱之义可见。四
具缘门叙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五受中善来三语八敬唯局佛在。破结微通
稀而复隐故。藉因缘者或发心为因。馀事名
缘。或能受为因。所对为缘。或俱因缘如前已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门即受戒篇。比丘大
纲者摄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胜故。列缘
中此但撮前受法。径示是非。分对解释前已
具委。久听既知不喜烦释。新学未晓自可寻
之。故略点示耳。初列五缘并出母论。三中初
明受者知师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师互知。
唯据重夷。心不具法谓无戒者。如十三难十
诵白衣之类。杂相中初又云者悬取论意。或
可引前受缘。五八戒下并略破重之言。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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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十戒等。二引论示。彼明六种戒。随犯一
重馀皆绝分。文中具举五戒。馀并略之。故云
乃至等。八字写讹。准论合作十戒。即越过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三结界中
初斥单结戒场。更下不字疑是多写。去之则
义便。直结小界即目戒场。对大言小如前结
法。可知。今下次斥无缘结小界。此即三小有
难应法。无故为非。四中初引论示心。重轻二
心难显其相。非谓徒然恳恻而已。要在见境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增上重心。亦如前说。恐
忘故重示耳。又下约行显相。初示得失。依
论即上多论。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律自释云。共比丘者共馀比丘受大戒。是共
比丘义。同戒者释云。结此戒已
宁死不犯。共馀比丘同是同戒义。此即律
本淫戒中文。虽文局初戒而义通二百五十。
所以戒首先标此者。意明必具受随二戒乃
有持犯。非受则无随。非随则无受。此證愿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愿行即受随也。五时
节中初科问。列四心中略无记。故云乃至。无
心者论作入灭尽定。准业疏。问三性通得则
合无心入无记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礼僧合掌。白四起业相续成就。是名善心发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业。羯磨未竟起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发业任运而起。与不
善俱是名善心发恶心得。无记睡心入灭尽
定者亦尔。次立难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是不善。睡狂是无记。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已后者谓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为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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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疏引十诵云。知时犯不知时清净。如犯残
忏。闻出罪白后睡不觉羯磨竟者是也。准此
以通前闻白。已后睡得戒。由前陈乞事
委十师。既闻作白足彰情许。虽入馀心不妨
感戒。广如业疏。前下别点善心。恐疑善心本
是得限。那云白时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释之。又下复恐见云无心缘戒。便谓滥上无
心。故重遣耳。五优劣中优即胜也。前后六
门并单论别脱。此兼道定还欲对显别脱功
胜。又别脱一戒通含五受。若对七科四通三
局寻文可见。欲释此门先须略知道定名相。
初别脱对境彰名。定道从心为目。与定慧二
心同时。故并言共亦名为俱。其定戒者成论
离禅定为二戒。色无色别故多宗合为一。俱
不动业故道戒或名道俱。道共无漏等异。此
辨名也。二别定并有漏。道共唯无漏。别脱
欲界业。定共上二界业。道共非三界业。此论
体也。三别定通凡圣。道共唯局圣。此位分
也。四别脱假缘受。定道随心发。此明因也。五
别脱但随身。要期尽形故。定道名随心。生死
不绝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馀如后解。叙意
中失相谓。违教也。次科多论五种。初时二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释之。初时希常者。以
木又须佛出世制方有故。馀二纵非佛出。亦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现胜者。犹如
世物希少则贵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性通禁。馀二但止性恶。故境通局也。三约心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论云。禅无漏戒不以
慈心得。谓从智得。此专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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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摄生广被七众故。二住
持胜绍续等故。住持中三种并以绍续字贯
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谓所成果(古记引毗罗三
昧经云。人天涅槃是为三道非)。论中但云三乘道果相续不断。
故知馀文并钞加也。五约人中外道无无漏
戒。故但举禅戒耳。以彼亦得色无色定故。善
见中初标示。诸下校量初总举法喻。光山
是喻。学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诸也。日下别
对显胜。若下出其所以。此与多论初义颇同。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审己所受。更求
增胜故也。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种。并异四分。
言不重发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十。本俗仍下。馀五方胜。中心受十。上心受
大亦尔。彼云。木叉戒者无有重得。若微品心
受得五戒。后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更无增胜。于后五戒乃得增耳。不重受者彼
计一受即定。既不重发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准下但明具戒。意详五八十亦尔。以五制尽
形。八限日夜。纵逐日受望当日中不可重故。
不重犯者此据初篇同种为言。依本定者本
谓。坛场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刍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罗汉苾刍
得下品戒。以先发下品心受后不增胜故。问
罗汉既发定共道俱。岂得不增。戒必不增。那
得圣道。如是思之。释难中初难者如戒本云
戒羸不悔。谓将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坚持守护其体光洁。故如肥也。体既肥羸。理
有增减。则与上常定义实相违。故以为难。答
中初二句约受随判开。此对随行者行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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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说肥羸。不论受体者受依本定。故无肥
羸。亦下次就受体作无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一念者明时促也。随心者谓逐境迁谢。不可
追改。上中下心随发一品则永定也。若尔彼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随心。答此约心念剋定
成时。故杂心多论并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后。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无作。非心者反上随心
也。尽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计无作为色。故
但云非心耳。随行增微者谓。持心勤怠故体
有肥羸。即彼所计身口七业皆色损益义也。
若尔与上随行复有何别。答上则专论随行。
此谓以随资受。
二成宗中初引论。而标故者因前起后非引
證也。对破彼计假设疑问。答中初答重发。出
彼第九七善律仪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初律仪。即日受优婆塞戒。是第二律仪。即
日出家作沙弥。是第三律仪。即日受具足。是
第四律仪。即日得禅定。是第五律仪。即日得
无色定。是第六律仪。即日得无漏。是第七律
仪。上云无漏且据初果。下复统收二三四果。
故云随得道处。而下示重发义。本得不
失者从前体增为后体故。胜者受名从后彰
名前名没故。其下列释可知。问重发重受如
何分别。答重发据多戒。重受约一戒。若尔
论明重发那见重受。答由体重发即得重受。
以彼重受一体发故。引證中师资传今藏中
无本。此即多宗馀师之义。虽违已
宗乃顺今部。故特引之。僧传即梁高僧传嘉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传。坛经作十一年。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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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即此土杨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从重受。僧伽跋
摩此云众铠。或问者传云。有慧义法师擅步
京邑。见跋摩行重受事。谓为矫异执志不同。
亲与跋摩拒论是也。答下即跋摩语。慧义问
曰。夫戒非同见之色也。顷见重受戒者。或依
旧腊次。或从后受为始。进退之间足致深疑。
跋摩答曰。人有二种故不一类。若年岁不满。
胎月未充则依今受为初。若先年已满便入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须更求境
胜而重受戒。即依本腊而永定也。馀广如坛
经。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缘。令知所从不妄
承奉故也。震岭即目此方。下云汉境。足可
相照也。通斥中初叙妄有二。一谓无端始。二
谓缘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轻发此言。故宜深责。今时多尔无知可悲。喟
即叹息之声。霆谓疾雷。七曜者日月五星(南方荧惑
北方辰星。东方岁星。西方太白。中宫土宿)。丽即训著。布著于天也。此
明祖师将谓圣教人所同闻。而不意愚者都
无所晓。因彼妄述不觉惊叹。故云岂以等。亦
犹具耳眼者。闻雷至响见耀极明。而不谓聋
盲无所闻见也。管识谓。管中窥觑喻识见之
狭。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显缘成。引用圣教
者指前第四门。此下示从始。纵下遮妨。犹
恐执著诸律论中容有缘缺而感戒者。便谓
不必假缘。故纵而夺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宗不具衣钵。伽论师僧不如法等。即缘境滥
也。然成否之相并见受戒篇中。故指如前。别
显中僧缘为二。初句重牒前标。自下引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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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叙教流之始。后下正示受缘。即下结示。
初中汉是朝代。明即帝号。后汉明帝永平三
年夜。梦金人飞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奏曰。臣按周书异记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昭王时生。穆王时灭。灭时此方午时天阴大
地震动。白虹一十二道贯于太微。竟夕至晓。
穆王问于群臣。时扈多奏曰。西国圣
人入灭之兆。千年之后教法合流此土。王敕
刊之于石。薶于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千年矣。陛下所梦将必是乎。帝以为然。遂遣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国求佛教焉。迦竺者传
法僧名。即迦叶摩腾竺法兰。皆中天竺人。时
蔡愔等至月氏国。遇腾兰同契游化。遂迎至
洛阳。译四十二章经。又赍画释迦像。即此
方三宝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国号。为有后魏相滥。故加姓简之。自汉明
已来跨一百九十馀年。未禀等者。谓体俗形
异也。设复等者。谓法阙事非也。祠即神庙。祀
谓祭祀。所以腾兰不即授归戒者。此乃圣人
知机而作化。存由渐故也。受缘中又二。初明
迦罗行受。亦云柯罗。嘉平即齐帝时年号。凡
得五年。洛阳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纳法为
体。异前形同也。业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受戒。又云。神州一统约受。并诵四分之文。
即此为始矣。文中但云羯
磨。则三归五十义必具矣。中夏者大国曰夏。
且局此方。言中其实西梵印度。乃阎浮之中
心可。改妄习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心者令依持也。出谓翻文。心以总要为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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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虽广要归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乱自此
为始。聪师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明昙谛译羯磨。昙谛梵言未详华语。若据藏
中僧铠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罗不用。别请昙
谛出之故。今但推昙谛。即僧传云。请胡僧
出羯磨是也。次尼
缘中初标。若据昙谛羯磨尼法备足。则知。曹
魏以来即从一众边受。此准五分十一众受。
十僧之外须一尼为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缘。乃二众受戒之初耳。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许请。文又为三。初叙求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时改号凡三十年。求
那跋摩此云功德铠。扬州即宋所都。后
于南林寺前园中筑戒坛受戒。即此土立坛
之始。又下二叙发起端由。先明西尼怪问。
据传乃影福寺尼慧果等。腾西尼语咨问跋
摩。摩下跋摩答释可解。诸下三叙怀疑求
受。先明宋尼虔请。下示跋摩许可。次至十
年下云众铠代成。初叙众铠西来。即天竺国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缘。德铠即十年九
月死。俄下明尼满数。俄谓非久。即十一年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据正用为言。故云十数。
指出中僧传梁慧皎撰。名
僧传梁宝唱撰。僧传序云。琅耶王巾撰。僧史
齐竟陵文宣王撰。三宝记传。或称佛史。或号
僧录等。晋宋杂录即俗典详今钞文。多引僧
传。然其事迹遍在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奉。故下显意。龟辨吉凶。镜分好丑。千载之下
不容滥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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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上终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下
戒体四门。初二论体。二中兼行。三四属法。四
中有相。一往粗分。委如下说。初料五章。初立
二戒。乃至第四并明二种。第五独论无作。又
前四局戒。义通善恶。后科通杂。正为显戒。明
多少中初文为三。初究受多识少。太唐之世
释门兴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况今衰末焉
可言哉。皆下二显不识所以。上二句明专愚
不学。致下明无知妄受。盲喻无知梦喻不实。
及下明成否不决。河汉喻其茫然不知涯际。
故下三总示来意。据此一篇止释戒相。今就
其初广法体行。意见于此。诸门者通指前三
总别科目。二中初问几种者。通论诸教所说
不定。约境从制就位剋体。或对七支。
或总三业。或分遮性。或据受随。有斯多异。通
而问之。答中初约境示量。今下举要统收。今
正明体。此二为要。故偏举之。通收尽者由
此二戒悬防总发体中含摄。故此收法体。而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归二戒故。第二科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显。引据复明。
所立已定。即须显示二种名义。故以解名。寄
之于后。初科问中。言不一者欲显相须。故
约互废以问。及以三者业疏作何不三合。谓
有作俱无作二法同时。直应更立一合次前
为三。初答为二。先明作须无作。作休不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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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馀用故。次若单
下明无作须作。二下结示。次答中作无作别
者动静异故。心非心别者体相违故。业疏三
句。一作是色心。无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缘。无
作后业。三作是运动。无作非故。若
下释疑。以不许立三恐谓戒法唯局此二。故
持释之。显上且据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多论。初二句明从因感发。初下明成就分齐。
注中示名。初句会同。下句释义。业疏云。此明
业体。一发续现不假缘辨。无由教示方有成
用。即体任运能酬来世故云无教。今时经论
多云无作。义例同也。俱舍名
无表。亦同此释。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缘
具因阙。下复指论以显经意。三中彼明化教
十不善道然。二色义同故可为證。业疏作是
十种法。则通善恶。颇应下喻。由心重轻有发
不发。故云或有无等。如下喻显极喻重心。香
臭喻善恶。瓦木喻轻尔无记。手执喻作除去
物。已馀气有无用配三心可见(旧云。此经与俱舍同宗非也。安有佛
经与论同宗耶。宜云俱舍等宗此经可也)。结中问曰。今宗二戒名体并
异。那引多论善生而为證者。答今此不论名
体。但證二数是同。请观结文。幸无迟虑。次
解名义。问中结前生后。总问三名。答中作
即方便搆造为义。陶家谓土作家。轮即范土
为坏器之车。运之则转。故以喻焉。四大质体
名报色。从缘动作名方便。报起方便。方便依
报。二法相假不一不异。但言报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报。今以轮水喻报质。轮动作
喻方便。即名其动以为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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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身。对喻可解。无作中一发
者一犹始也。此句明业体初成。即第三羯磨
竟。第一刹那与作俱圆。是体发也。作戒既
谢。无作独存。相继不绝。故云续现(旧云。一发者作戒落谢无
作续起。此解非也)。始即上句一发之时。末即终。谓命
终舍也。虽通四舍且约常途。故馀三不举。
此句明业体久长也。四心者通举四阴。三性
者别示行阴。三阴唯无记。行阴通三性。故
此句显非心也。下句正示无作义也。若翻对
作解初句反前即谢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缘搆也。故下引證
有二。杂心中初句蹑前作谢生起无作(本论与上释作
戒文相连故)。馀识即四心后心望前作心。故云馀也。
俱即同时是法即无作。随生谓任运起也。成
论中通明业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现从作
发也。因是相假之义。心即简别有宗。生罪
福生即是发罪福即善恶无作。文举无记等
取馀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义。由此二戒
俱断恶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断义。直
是者一言尽理更无馀论。故善生如前。即戒
法第三门。制等五字即括五义。对前可见。三
出体中法体幽微颇涉言论。但钞为新学直
申正理。文义简略致多谬妄。此既律教之源
复是修行之本。事须广释少资心用。标云体
状。谓体之相状无别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异计。今下别示本宗。二论即指多成。言不
同者统括部计。不出四门。所谓空有双非两
亦。双非入空两亦归有。故此四计还即二门。
此土翻传虽有四律。十诵四分时所盛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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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但对多宗辨异。一者四分。昙无德部名为
空宗。亦号假名宗。即成实所宗也。二者十诵
萨婆多部名为有宗。亦曰实法宗。今婆沙俱
舍多论杂心并同彼计。略知如此。委辨异相
具如疏中。多见讲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参何
由识体。寄言学者。最宜留意。然今钞中依宗。
明体指略多宗。然恐后学至文壅滞妄致穿
凿。故须略示。业疏广列六位分别。今但撮要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并是有为。非三无为。由
假缘搆造四相所为故(此有为无为分别三无为者。虚空择灭非择灭也。四相即
生住异灭)。二诸有为法总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二戒并色非馀二聚。三
色有十一。总括为三。一可见有对色。二不
可见有对色(五根四尘)。三不可见无对色(即法尘少分。法尘有二。一
心法谓诸心数法。二非心法过未色法无作。即此色所收)。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声尘。身口无作并第三
色。四色中又有二。一本报色谓四大
也。二方便色谓运动造作也。作戒非本报
是方便。无作非二色。五作戒是善
色声非恶无记。无作戒体是善可知。
六作业始终皆得为戒。不同馀善。无作当体
是戒。非此所论。已上六位显示彼
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声两尘。无作色
者法入中摄。名为假色。问无作既非见对。那
名色耶。答此有多义。一从能造名色。疏云。戒
体所起依身口成。随具辨业通判为色是也。
二损益名色。又云。彼宗七业皆是色中有损
益故。三碍故名色。又云。无作虽非见对。然为
四大造更相障碍。据所可分故名为色。问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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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障碍应同根尘。既是法入为意所对。即非
无对。答五根五尘能所俱碍皆是色。故能所
俱对互不通。故假色不虽尔与意对。意根
通缘一切尘。故即非对义。又假色是色意根
非色。故非碍义。馀广如疏。作戒中初科言作
者。始于坛场终白四竟。第一刹那已前三业
营为。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论。又二上句出正
体。身口业思者谓。行来跪礼是身作也。陈词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缘境。心彻始
终统于身口。故名身口业思。即此业思是作
之体。论其下示兼缘义。言造具者显示身口
自无功用推归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拟可知。问业疏初解色
心为体。此何异耶。答身口即色业。思即心
故无异也。钞从显要令易解耳。举例中以犯
例受者。善恶虽殊发业义一。故如律心疑想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掷刀杖瓦木。误著
而死。扶抱病人往来致死。一切无害心皆不
犯。此虽动色但由无心故不成业。引證即是
成论。初二句推末归本。下二句明舍本无末。
问今论作体为是心王为意思耶。答前云业
思。何须疑问。若观论文三业皆心。离心无
思之语似指心王。然而王数体用以分由体
起用。用即是体。今论作业。就用为言。故业疏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细详
之。斥异者对破有宗。五根五尘四大为十四
色。由此宗中尘境推识了善恶本心造。是故
根尘并属无记。彼不论心。根尘四大俱通三
性。次色声中此师所立色声有二。一外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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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色非罪福性。内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一念色声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续色声法
入所摄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续色声以为
作体。文中分二。初立体。相续简一念也。行来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续色。陈词乞戒言句具
足相续声也。善者简五尘报色也。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种色悉是无记。今立色声恐
谓乖宗。故释之耳。法入摄者过去色也。意识
得者谓能受人。跪屈陈词心所缘也(旧记云三师十僧
意识得者谬矣)。问前立业思于义既显。何以后师复立
色声耶。答合教顺宗甚有眉目。讲者未达妄
生轻贬。后学慎勿随之。问双出两解。依何
为定。答文无去取。不妨两得。但诸文中多
用前义。双存偏用。好自深思。问此与多宗作
戒何异。答异宗各立必应有异。引前对照约
尘分析。如指诸掌。馀如别述。次解无作。示
体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论第三聚名。亦号
不相应聚。此聚有十七法。无作即其一也。良
由无作体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其体。然自昔至今谈体。多别据如业疏。总列
二执。一者法执有讲四分。乃依杂心出非色
心礼。有学十诵反准成论立色为体。出体
顺计据教乖宗。故名法执。二谓迷执有弘假
宗立色为体。或传有部执非色心。光师以理
为体。愿师以受戒五缘为体。此即祖师已前
尚有诸异。洎撰业疏广列义章。分宗定体文
理坦然但由学者不善讨论异端丛起。今略
引之。增辉记主定非色非心是种子义。即立
种子为体。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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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类无作不与心色相应。驱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细色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尘大所成
等。岂非简粗色粗心唯取细色耶。有人释非
色心。引业疏云。考其业体本由心生。是则南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种为
体。如是云云无一可取。如别所破。祖师所
谓宗骨颠倒理味差僻。摘揣过滥何可胜言。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毕竟其体是何法耶。今
为通曰。其体毕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以定体。故又云。二非乃是简除之言。名下无
体。应反问曰。律中非法非人并是对简为有
体不。此皆不晓教有权实名不浪施。故多妄
述。释非色中二。初约能造以作显无作。谓能
造是心故所发非色。疏云。既为心起岂尘大
成是也。尘即五尘大谓四大。问所以约能显
所者。答为对破有宗。彼计色造尘大成故。以
下义證。唯就所发以显非色。先列色者统论
色义。不出有五。一相。二异。三损。四碍。五对。
配文可见。形段者有相貌故。方所者有所在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显色十二(青黄赤白光影明暗烟云
尘雾此局无记)。形色有八(长短高下方圆斜正此通三性)。恼坏者有情具
二。无情唯坏。论云。色是恼坏相。无作恼坏相
中不可得故。问无恼可尔。若云无坏何以戒
有肥羸及四舍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义。无
下显非色可解。非心中初对能造。作戒以心
为体。心是缘虑无作顽善体无觉知。故非缘
虑。亦下义證。以心显非心五义
明心。通收四阴。虑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约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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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或取忆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者三心局无记。唯行通三性。广略者若约缘
境渐顿即是行心。或约心法一心分四蕴六
入六识等。迭论广狭可寻。报法者酬因曰报。
众生感报心性差别。无下显非心。无
上五义故云不具。结中成论四聚。一色二心
三非色心四无为。无作当第三聚中第十七
法。引
證中木论两段。初段中彼先问云。有人云。
作业现可见。若布施礼拜杀害等是应有。无
作业不可见故应无。答若无无作。则
无离杀等法。问离名无作不作则无
法。如人不语时无不语法生。不见色时亦无
不见色。答因离杀等得生天上。若
无法者云何为因。问不以离故生天。
以善心故。答曰。不然。方接钞中
如经等语。经中即论家自引。精进即作业。寿
长即现报。随寿福多谓。无作增长福即善无
作也。福多受天乐者。此證生天本由无作非
善心。故若下反质来难。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无作任运自尔。则非心明矣。不能常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专善。故后段中初
句立义。律仪即受体。若下释成。不善即相违。
无记不成业。准论无记心下有无心字。此言
受体。若是心者但应善心成持。不应馀心亦
名持也。即三性任运之义。故下准决。尔时
指上不善无记心时。无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馀心何容起作。既无有作得名持戒。乃
是本受无作不假缘搆。任运恒有。显知。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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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心明矣。涅槃中具
如标宗所引。无形色明非色也。非触对即非
心也。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无作非色者。体即是心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为證耳。
结示中向引诸文。虽是双證正欲对破有部
计色。所以文中但结非色。非心之义既无所
对。何假證成故不言也。上且依论
而示。克论体相未甚精详。至于业疏方陈正
义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体须识三宗
造义浅深。两乘教相差别。纤毫无滥始可论
体。初明有宗当分小教。彼谓。小机力劣不
约心论。善恶二业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发
亦色。故作无作并色为体。彼部宗师虽多解
判未善权意。故至业疏的指体相。方为尽理
故。疏文云。如律明业。天眼所见善色恶色
善趣恶趣。随所造行如实知之。以斯文證。正
明业体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体与中阴同。
微细难知。唯天眼见。见有相貌善恶历然。岂
约尘对用通色性。诸师横判分别所由。考其
业量意言如此。二明本宗
成论过分小乘。教虽是小义乖小道。虽通大
乘非全大教。比前为胜。望后还劣。是故立
体两楹之间。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心即过分。及论所发非色非心。非色过分。非
心本教。大集所谓昙无德师覆隐法藏。戒疏
亦云包括权实。其义在兹。若论作戒犹可循
文。独兹无作。历代沈丧故须显示。非色非心
得名多别。二对作释。如上成宗。二翻作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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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无作后发异于前
缘。故强目之非色心耳。三简教释。非色简小
非心让大。四迭废释。作戒云身口。是具无作
名非色。即对废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废
本宗作戒。五遣疑释。初疑作既假具必应是
色。故言非色。及解无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心故云非心。若论其体既是心成。体岂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滥通。教既是权体宁从实。且
如成论言色。则无记顽色谈心。则六识妄心
是以非色。则云非尘大所成。非心乃谓体非
缘虑。良由善性记业。比色全乖业。体无知
与心实异。究论体貌实唯心业。但不谈种子
故名非色。不说梨耶故言非心。故业疏云。考
其业体本由心主。还熏本心。有
能有用。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约色
心穷出体性。各以五义求之不得。不知
何目。强号非二(两求不得不可名。而名故云强号。若在彼宗但计非二。才云强号。即显教
权须知。强号之言始见今疏)。三圆教者即大乘义。前之二释俱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俱为诤论。如来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师深取大乘圆实了
义。决开权教显示我等坛场受体。意使修持
投心有处。今分为二。初示圆体。即明梨耶
随缘变造含藏种子。初明能造。还即六识但
依八起。即异小乘。纵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同小宗心色体别。二明所发。即心所造善根
种子藏识所持随心无绝。如楞伽中识海识
浪。浪从海起。还复海中。浪无别浪。还即海水
能造所发。全体是识更无别法。当知。此种
色相具足。故说为色。不同尘大。复无觉知。故
释篇聚篇¶ 第 270b 页 T40-0270.png
说非二。随宜方便悟入为先。大小权实极须
精考。故业疏云。智知境缘本是心作。不妄缘
境。但唯一识随缘。转变有彼有此。欲了妄
情须知妄业。故作法受还熏妄心。于本藏识
成善种子。此戒体也。二明圆修者既知受体。
当发心时为成三聚。故于随行随持一戒禁
恶不起。即摄律仪用智观察即摄善法。无非
将护即摄众生。因成三行果获三佛。由受起
随从因至果。斯实行者出家学本。方契如来
设教本怀。故业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三聚等。又云终归大乘。故须域心于处。又云。
既知此意当护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纲。馀广
如彼咨尔。后学微细研详。且五浊深缠。四
蛇未脱与鬼畜而同处。为苦恼之交煎。岂得
不念清升坐守涂炭。纵有修奉不得其门。徒
务勤劬终无所诣。若乃尽无穷之生死。截
无边之业非。破无始之昏惑。證无上之法身
者唯戒一门。最为要术。诸佛称叹遍在群经。
诸祖弘持盛于前代。当须深信勿自迟疑。固
当以受体为双眸。以随行为两足。受随相副
虽万行而可成。目足更资虽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复何言悲夫。四先后中若论作戒
则无先后。独兹无作有多解释。故须辨定。初
解上二句举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验
齐生。后解初科中初句标义。故下引證。世间
法者缘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谓无作。如下喻
显。故下准定。次科由立前后。违上论文初念
俱有。故须释之。初牒妨。此下释通。初明作俱
齐起。不下示形俱后生。上云仍后在言未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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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恐滥同初念之时。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前二解并是古义。若准业疏即取初解。但不
明三时义未尽耳。疏出今义云。
今解一时非前后起。岂有作绝无作方生。
由本坛场愿心形限。即因成也。至后刹那。
二戒俱满(二戒果满)。故云作时具无作也(结示论文。故知此文非明
作俱无作)。又约一受明三时无作。一因时无作。二果时无作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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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然。八随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为二。初
依多宗。彼谓。入定入道有禅无漏律仪。出定
则无故。次引成论。初二句对破彼宗。论中常
有字下更有常不为恶一句。善心者示随心
故。若尔定道无作应非非心。答但能随心而
实非心。由彼业性能起后习。故云善心转胜
耳。此下示名。别下简异。唯随身者期尽形故。
问成宗别脱亦由心造。何但随身耶。答教限
义故。若尔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随心无绝耶。
答过分义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俱戒。又智
论云。初果生杀羊家。宁死而不杀。此證定道
随生死心明矣。业疏问云。从用与作俱何异。
答业相虚通不相障碍。间杂同时随义而别。
且如持鞭常拟加苦。既无时限。即不律仪为
形俱业。要誓常行即名愿业。口教打扑即是
异缘。前受行之又是助业随动。业起即是作
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随作感业岂非从用。
恶念未绝。又是心俱故举一缘。便通八业。馀
则例准知有无也。准此以明。或单或具。间杂
不定精穷业理。在斯文矣。通简中前七局欲
界者。体是事乱故。后一中若世禅者单简定
共。局二界者有漏业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非三界者俱无漏故。上约界简更以义求。次
约善恶简。前七通善恶。后一唯局善。三世
出世简。前七局世法。七恶定局世。七善通出
世为道方便故。后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馀四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广之。大门第二受随同异无作五同中。四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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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言体在者谓本受不失。对事者事即是
境由有本体。方起防护。即名本体能防非也。
与随中一等者。疏云。对非兴治与作齐等。此
无作者非是作俱。谓起对防即有善行。随体
并生。作用既谢此善常在。故名此业为随无
作。与非敌对故与受同。五中
戒重发者。明受体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随
体亦三也。以业随心发。受随二戒各具三心。
故使无作各有三品。标成论者。对简有宗受
唯一品随有三品。则一多不同也。四异中初
受但起心。故可总发。随是造修止得别发。二
中言随无作事止无者非无无作。但由随戒
随作防非。作谢善在。无防非能不名随戒。故
云无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中言二无者即恶无记。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体反前。义同如上。短同者二戒并约方便色
心。动灭则止。狭同者不通恶无记故。若尔
如多论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自业相成。并约前作方便。馀心成业。岂非二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四异中第四初示异。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问多宗可尔。
成论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虽开重受
三品不俱故。若尔无作何以受分三品。答无
作非色心故。虽有三品增为一体。作是色心
纵增三品初后各异。故无多品。随中下示多
品义。境优劣者即就所防显境轻重。谓初篇
最优众学最劣中间相望优劣可知。或约能
防难易。分者吉罗至难。为优重夷易遣。反劣
中间可解。第三门中本说所缘。而分四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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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随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应即发受体。故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后明防。四义相绾不可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显今广。上二
句示意。下二句显益。上句开解。下句次见
行。初能缘心中现在简过未。相续简一念。疏
云。念念虽谢不无续起。即以此心为戒因本。
二中初示境。如下举事显相。如与己为怨。其
怨已死即过去也。怨或有子。即现在也。孙
虽未生生必为雠。即未来也。业疏云。当生之
非为未来是也。于此三境俱
能起害。欲成净戒必息恶心。故所缘境遍该
三世。涅槃云。若人斩截死尸。以是业缘应堕
地狱。引證中论文标问。为破多宗故。答中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举例。且约过去未
来亦然。三发戒者。问与上能缘何异。答前
是能缘心此即所发戒。由彼受体无可表示。
还约能缘以彰所发。又前二作戒。后二无作。
又三局受体。四落随行。四明防非。初文现
在无非者。此约对治心行以论三世。防是预
拟不令起非。对治现前则防未非。才失正念
即落过非。故知。现在无有防义。释妨中初
问者。业疏标云如昔所传。则知。古来相承此
语。毗尼即七灭诤。前因诤起乃用法。灭即殄
已起也。已起即是过去据此。止可言戒但防
未来。而兼过去。岂非相违。故须决破。答中初
文。境虽过者怨家死也。非非过者斩截事存
也。非虽不亡望今净戒禁之不生。还成未起
故曰犹是等。犹是者如云还同也。此释顺成
古解戒防未起之义。次释即约犯忏。明戒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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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两防。反破古传之局。业疏云。昔解。毗尼除
已起者。据七毗尼戒防未起。谓坛场受体此
局论耳。今解。毗尼亦除已未。如四诤对除。是
殄已起。明观正断应起不起。即绝未非(戒亦两防。义
同钞解)。馀下指戒疏。文见业疏。彼又出多宗四
位。能缘局一念。所缘唯现在。发戒亦一念。防
非通过未。别简中初科前简所缘。得罪现在
者随中持犯必对实境故。过未唯起心者境
非对现。止可心缘故。说言者显非皆实故。若
下次简所发。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刹那时。以
前明缘境通三世。发戒通相续。此须重简局
示分齐。引證中论文明戒。而举慈施者以施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胜。文
为二节。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二。初明施慈局狭。言备物者谓。财食等物
可济现境。不及过未故。戒下次显戒通周。下
引论證。示偏局过。即同俱舍能非能境互转
生义。下文自见。问中缘防相并。欲显防非
不通现在之义。答中先约随行。明不防现在。
初直定无非。若无等者释无非所以。上二句
显成过非。下二句开即属未非。然下次望
受体说防过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过去非。转难中上明受体能防过未。欲推能
防功归随行。故此徵之。答中初正示。如下喻
显。城池弓刀喻受体。拟捍击贼喻随行。下指
戒疏。文亦出业疏。疏云。戒实能防遮断不
起。常须随行策持临抗。方游尘境不为陵侵。
如世弓刀深能御敌。终须执持刀陷前阵。四
发戒标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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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显
益。即两利也。悬举中初二句明广遍。要下举
要略示。初总举。任下别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情。次约六尘即非情也。下约六趣等。即有
情也。言中阴者业疏问云。六趣生外更有发
否。答如来非趣摄。中阴亦复尔。心论云。四
生收诸趣。中阴非趣摄。以趣是到义。中阴但
传识故。引文中俱舍初料。学者多昧先须略
示。分即是支。谓七支业。因即戒因。谓能受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并遍生境。
故举支心两相比校。谓戒支受心有尽不尽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发戒。谓三戒但发
四支。具戒全发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约三善则三心同时。若
约三品则随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发
戒。即因不定也。独众生境不可不尽。故言
定也。何下徵释定义。不得从一种者言必须
遍也。分不定中一切谓七分也。俱舍即有部
计谓。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馀三四支
以非具。故若准成宗四戒并发七支。即皆从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计须知。因不定中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时也。若起三毒则
有单具。若起三善必不相离。故次明三品。不
从一切者三心不俱故。释定中比前分因。不
从一切皆发得戒。缘境反之。故云若不从等。
何下释无戒所以。云下转释不得之意。死息
也。广示中初五分别者。谓初受时发心断恶。
于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舍。初简生类有
能不能。二简戒支。彼宗五八局数定。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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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论不尔。分满皆得十具
二戒。体是出家。遮性俱断则有此过。三谓国
土郡县。四即年月日时。五戒尽寿以论。八
戒日夜中说。彼部时定。成宗二戒尽形半日
随机长短。五中自释。除斗战者。谓遇此缘不
能持故。如下通结。准知。戒善遍不遍异耳。次
明能非能者。如于此类众生不能持。名非所
能境于彼类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野兽戒(即所能境屠于家畜为非所能)。猎者持家畜戒(亦所能也。猎以野兽为非
所能)。初科文中上二句问起。谓于此类众生既
非所能。今亦通缘望彼发戒有何所以。问意
如是。由下释通谓心无所简始相应故。次科
初过中先牒计。此下斥夺。上句指过。损字写
误。准疏合作增。下二句申理。谓所能生非
能中戒则有减。非能生能中戒则容增。故云
互转生也。疏云。如猎持猪羊戒死生獐鹿戒
则减也。或鹿生羊中戒则增也。屠者例尔。第
二过中若尔者蹑上增减义。则下指过。以戒
受舍并假因缘。今自增减正乖戒义。第三过
中初纵许上义。谓戒自增减不假因缘。义亦
何失。恶下指过。由害心不尽。纵所能境心亦
不定。疏云。如猎者持家畜行猎不获。路逢猪
羊心还起杀。准知。得戒之心不容毫发之恶。
高超万善轨导五乘。众圣称扬良由于此。三
释增减。婆沙问者即俱舍自引。若尔者蹑前
为难。前云互转有增减过。今难纵令普周不
免此过。故须释之。文中先约非情。有增减
过。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则有增。有时者如
春受秋灭。戒则有减次约有情唯有减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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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者證阿罗汉。大般涅槃此约灰身入无馀
者。不于三界受生。即众生减也。答中初句世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烦惑。既倾业非永
丧。何用戒为。又经律中如来成道方始感戒。
罗汉破结上法得戒准此。初句颇决深疑。更
有别通。文在义钞。境不尽者经云。众生无尽
戒亦无尽。此举正报必兼依报。故非情境亦
无尽也。第二句正通前难。馀三相因而来。心
过在者以惑心未破。妄业随兴害生。断草心
不息故。三二俱句。凡夫现境二皆存故。四中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后四重尼有
僧无。漏触粗叹僧有尼无。名不同戒。如僧转
为尼。漏触等境非我所防复无能防。故云俱
谢。此句论谢即不同前谢灭之谢。比之可知。
次明非情中初文论。约大千者据宗限也。下
文多云法界。其语犹通。须约大小简辨宽狭。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恶也。善生中且举
无情。四义如下配戒中。以下结劝可知。三情
境中阿鼻非想。别举上下统摄中间。可不可
者或约三世可。即现在不可。即过未又现在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远近不及。又近中凡圣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盗也。如来者独指释迦。
亦当分义大取恒沙。三因缘者即三善也。又
下结叹。通五众者境量同故。戒德瓶者即喻
受体。智论云。持戒之人无事不得。破戒之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养天。以求富贵
天悯此人乃与一器。名曰德瓶。所须之物从
此瓶出。其人得已应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上。舞瓶即破坏众物皆灭。持戒之人亦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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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种种妙乐无愿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人破瓶失物。端拱谓纵不持也。福德即无作。
了论中初科分二。初引论。据下二结叹。初中
先引论文。次引论解。此又分二。初配数显
德。前释名义。福即善业河即譬喻。破戒烦
恼即业惑。二道言下合数。三段先示戒数。所
引律戒皆彼论自指。此土并无。又指尼别戒
亦据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问了论宗正量。
何以戒数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二律。又恐欲显多相故用别部也。一一戒下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总成四千二百。
一一功德下后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戒成百行。总成四万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进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护通一切戒。不可
专配七支。又下二举名显具。谓以无愿之名
显满足之义。言学处者是修行者所依处故。
问中论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据一
众不当具发四万二千。故以为问。初解中谓。
一众边实不可具。准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一戒。则有三万二千一百。尼戒但出与僧别
戒之数。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旧记以四分戒
配数非也)。次解中。以僧尼转根即互入众更不重受。
故知。比丘一体具二众戒。尼亦例尔。次七众
多少五戒引论中。先明有情。并下示无情。始
终者彼宗五戒局尽形。故设下通示五法。不
随缘境有减失。故此中情无情共论。三善别
配总十五戒。义准中初明情境。先离淫境。则
对女六戒。对男五戒。发下配心毒。下示非
情。若情非情合数。则对女二十一。对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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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此约单配。准开七毒。则女四十九。男四十
二。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约依论义准二数不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缨。三高床。四歌伎。
五不过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数。依论
则得二十七戒。义准则对女三十三。对男三
十。私约七毒对女七十七。对男七十可知(上且依彼
论四支示数)。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准文以證。律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标
四分者简馀宗不尔。多论四支同前五八故
也。释妨中说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违故。此
下释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类。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对上三归。四即四重
对一羯磨。具戒中论文且约单犯。一一众生
所对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业。戒所禁也。三
毒即能造心业之本也。论举有情。非情三戒
一一亦尔也。义准中初离毒心。三单如论。互
起中二三者谓复有三也。一贪瞋。二贪痴。三
瞋痴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单共为七毒。
女人下离过境也。于七业中唯淫可离。所以
尔者如淫一道。馀道无污。杀有四处。随一即
死。故不须分。七下以毒历支。以支对境。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对男女境合数可见。后
二句历非情境。则不可数。结指中善生五种
统摄戒境。但举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喻也。
雪犹理也。问摄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而前对情境但说七支。疑其未尽。故申此问。
初答尽中配戒种类文出多宗。戒疏义钞并
引。止以四重摄一切戒。种名乃通。诸篇条
相各自为种。类名则局。唯据残下诸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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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之类。今明种类且约偏对。种即四重根本
异故。类即馀篇枝条生故。纵有无量不出此
四。次不尽中初句立义。以下释所以。杀打别
者所防过异也。能防异者对治行别也。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业及十恶业善
戒恶戒已。更有业戒所不摄者。谓善
恶法。今钞略举善恶戒耳。准此经文。则
以根本隔出业戒。可證七支不摄馀戒。故云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对合云七支根。本所
收。或不改上句。则下句合云种类业戒所摄。
在文顺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两
舌毁呰口绮则七支戒。除此已外皆业戒也
。问据此所解即应
不立种类耶。答前后两解大途不异。但前以
七支总摄种类。后以七支自为根本。别立业
戒统收种类。多见妄解故此细释。作句中前
约根本种类。统收众戒然与业道容有相滥。
故须料简。初句后三者。即贪瞋邪见化教所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缘相同
十业可入戒收。若约菩萨十善俱戒。如是知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双释。不要期者
显示世善无愿体也。反此者谓有要期受体。
然后如体而修。问戒仪中上明戒体周遍。颇
滥律仪故当分折。答中初以义略分。衍犹遍
也。以律训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对事。
戒者训禁。禁即对过。防遏为功。必约对境。
二皆有相故并名仪。如下举善恶。委示又二。
初善二恶寻文可解。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者。示现随戒义故。方便言通。且约远离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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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智。正释中初文前约法明。要期即尽形断
恶决绝之誓。思即缘境周遍。慈悯之心。合此
二心混为一愿。即受体也。称愿者合上要思。
即随顺义。譬下次约喻显。初营宫宅喻求圣
道。下喻受随可知。营搆谓造立屋宇。相须
中初叙互缺。先明缺随。寒露者喻无善盖覆。
弊谓困死喻沈恶道。若下次明缺受。随生死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狭者缘境不遍。
恶心存故。穿窬谓穿壁窬墙也。由无外院。其
间房室容彼穿窬。此明无受防约虽修善行。
还为尘扰丧失善根。如贼穿窬盗窃财宝也。
必下示相须。问中上明相须。其功一等。招
生感果必有亲疏。故须显示。答中初对显亲
疏。上二句明受疏也。必下明随亲也。以坛场
初受顿起虚愿。对境防约渐修实行。行即成
因。因能感果。故业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后习。
不约虚愿来招乐果。然受随二法义必相须。
但望牵生功有强弱。随虽感果全自受生。受
虽虚愿终为随本。是则悬防发行。则受胜随
微。起习招生则随强受弱。教文用与学者宜
知。故下二别彰行相又三。初成随之相。一受
等者举始终也。方便者对治智也。正念者摄
妄缘也。护本受者随顺义也。入行心者即示
二持成业处也。三善体者明业性也。则明等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随中。则知。徒受
不持无益矣。若下明无随之失。为戒欺者功
业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励之切。
非抑退也。是下结诰。行者之言通嘱末代也。
令善识者诫精学也。一须识教教有开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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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识行行有顺违。三须识业业有善恶。四须
识果果有苦乐。必明此四始可摄修。业性等
者如向所明。顺持违犯善恶因果皆如业理。
非妄抑扬令生信故灼明也。
四戒相者正当本篇。相有形状。览而可别。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体唯论业性。后
明戒行略示摄修。若非辨相则法体行三一无
所晓。何以然耶。法无别法即相是法。体无别
体总相为体。行无别行履相成行。是故学者
于此一门深须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诠。大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种差别。一一种内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重轻犯缘通别。举要示相不出列缘。缘虽多
少不出心境。罪无自体必假缘搆。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若晓此意类通一切皎如指掌。馀
更如文。叙意中初叙相广难持。有境是者彰
其遍也。缘者或指上境。或约心缘。绵犹远也。
通过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摄心漫者凡
心微劣持奉难故。今下明本文显要。则有三
易。一人诵常闻。二文相有据。三条别不滥。自
下遮疑。恐谓戒相既广。但释戒本已外持犯
何由可通。故此释之。准例者准此。例彼一切
类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异。若达戒本
万境皆然。解一千从故云薄知等。篇目者篇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总义广在后云。此则
单录别条直显行相。古来讲解。例以删定戒
本。辄加注释乃用钞文牒释戒相。颠乱祖乘昏
迷后学。为弊斯久。卒难晓喻。今略点示。有识
知非早须废舍。钞是宗钞那得释文。序云。若
释篇聚篇¶ 第 275a 页 T40-0275.png
长途散释。则寡于讨论。必随相曲分便过在
繁碎。今反以宗钞牒释戒文。深乖钞旨。此一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无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录正经。仍随佛
解即为注述是也。但以翻传词尚淳质。故仍
删定专被诵持。对于律解义同文异。故知。注
释须准古文。若但诵持可依删定。今则两本
皆注。殊乖祖心。况以浅近
浮词妄参圣语。杂碎科条浪节真经。瞽论纷
纭焉知自误。此二非也。又章记至此。且入戒
序科文解释。至后戒条例分为二。一戒本。二
钞文。且此科文为属戒本。为属钞文。是则科
段交参两无所摄。深非常途撰述之体。此三
非也。又复以钞释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共戒同戒不舍戒等。今钞直列境缘。曾无一
词相对。虽强科配终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注戒本全依佛语。注释精详。复有义疏。解
文委备。当须遍学方尽始终。今以钞释戒。彼
成无用。即今律肆罕见传通良由于此。况剽
窃疏文。冒为己注。文无起尽义不周旋。虽欲
究寻终成徒尔。必若钞文释戒。后复撰疏何
为。此五非也。且略责五非极多不便。今并
删削直点钞文。但摘撮本缘令知端始。或文
略义壅。则引疏决通。或诸部互违则旁引比
对。欲知要旨妙识犯缘。此乃释相之纲宗。持
犯之枢键者矣。淫戒(佛在毗舍离国。须提那子出家已还本村。与故二共行不
净因制。僧祇淫戒五年冬分制。馀三戒并六年冬分制)。标中例分三者义通文
别。言义通者终尽众学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义必当具。言文别者随一一戒境缘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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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者别简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广。欲彰此处不涉
义章。下篇犹略。故复指疏。释名制意义门
开制。古今别解释疑会异尽在彼文。今多不
引。或须相照时。有抄撮释通文相。无他意
焉。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来报。次二句彰
现损。言可畏者诃欲经云。女色者世间之枷
锁。凡夫恋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间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间之衰祸。凡
夫遭之无厄不至。行者既得离之。若复顾念
是为从地狱出还复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渊澄镜而蛟龙居
之。金山宝窟而师子处之。当知。此害不可
近也。败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则无所成。
即彼经云。室家不和妇人之由。毁宗败族妇
人之罪。毁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则皆丧
失。即经云。凡夫重色甘为之仆。终身驰骤
为之辛苦。净心观云。贪色者憍。贪财者吝。既
憍且吝虽有馀德亦不足观。染下明制急。然
心行微细粗情不觉。纵知违戒制御犹难。岂
况悠悠终无清脱。请临现境自审狂心。或宛
转回头。或殷勤举眼。或闻声对语。或吸气
缘根。虽未交身已成秽业。大圣深制信不徒
然。谅是众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而为体。全欲染以为心。漂流于生死海中。焉
能知返。交结于根尘网里。实谓难逃。当自悲
嗟深须勉强。或观身不净即是屎囊。或谛彼
淫根实唯便道。或缘圣像。或念佛名。或诵
真经。或持神咒。或专忆受体。或摄念在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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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起灭无常。或知唯识所变。随心所到著力
治之。任性随流难可救也。智论中彼谓。杀戒
违恼过重。何以律中淫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有二义。初约染著义。若望违恼则杀重淫轻。
若论染著则杀轻淫重。又下次约障道义。以
障道中贪欲重故。比丘法者对简菩萨历劫
度生不专自利。故大乘戒杀。初淫后。比丘不
尔。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过重耳。次科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摄。注云等者即
修罗地狱四合为一。二约报有三。该上六趣。
三约处亦三。须通三报。此下二定犯分齐。文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别。可见。如毛头者断犯
处也。律下三明不开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并波罗夷。文举畜趣馀趣同
然。馀下四示异。彼约根节论犯分齐。口要
过齿。二道过皮。此律毛头微入。即犯性重宜
急不必待过。戒疏云。极微尚犯。何况馀者是
也。三中初叙情见。上二句纵其所知。及下示
其制重。问犯谓究问教法也。约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过。一生厌恶不欲问故。二无尊重生
轻笑故。三无深信疑非佛说故。四不正见怪
作是说故。故下引诫。法师即论主。将集此戒
故。先约勒。文中三。初遮众情。生下教观察。
生惭愧者克己自责也。世间愚人谁能反照
身行鄙秽。殊不省非。及闻教说反生惊怪。汝
必恶闻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恶闻。此由
不知于大慈门说毗尼藏。全是指出众生恶
业。若能知业岂复有教。呜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观胜境。初观佛慈。又下次观佛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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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后观佛教。有笑下明立制。犯相中初科。以
自造他逼犯相有异故列两缘。前约趣境论
缘。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后约境合辨缘。既
开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缘先示犯相。次正列
缘。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二有隔无隔。三无隔有隔
。四无隔无隔。善见云。于女三道或以
树叶。或衣或熟皮等随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缘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无淫意。痴狂心
乱等。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淫他。二为
他淫己。开身免难制心护体。遭淫尚易持。往
尤难。自非久习净心。直恐未逃刑网。善下示
护心法。本谓女根故生染著。今为蛇火乃生
厌惧。以心随境转必其然乎。次料简中。初科
问中上申疑问。如下示戏笑之相。然大小二
道难论戏笑。故但约口道明之。答中初示淫
心。即摩触戒释淫意文。并下断犯如调部中。
有乞食比丘见小儿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佛。佛言波罗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则通两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断
如文。刺者即毛头相同今宗也。非戏者即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剌亦尔约比丘言之。次
十诵中上论戏笑。皆约口道。观其引意。似
决上犯。复似显别。学者详之。口道同伽论。二
道同四五二律。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据初入觉乐。今约三时
收始终。故若下二约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云三时准前类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并同犯故。脱下后教对治方法。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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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简滥。以境通两戒犯随
心别。故须辨之。文又分三。初示当戒分齐。若
下二约心简滥。前简漏失。由下后显今戒。指
戒疏者彼问。死尸半坏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缘。若唯重淫意入便偷兰。纵出不净不犯
僧残。若欲喜乐意者如十诵五分。乃至骨间
出不净。残不出上兰。故下三引證。斫头即
少坏。死即未坏。同前结重。然引重證轻。文似
不合。但由彼论既约淫心。可證非僧残意。
止就淫戒结兰明矣。教他中初明僧尼。兰吉
二罪皆结能教。所教可知。通论四重能教不
同淫则乐在前人。妄则名利拥彼。二犯并
轻杀盗二戒损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众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简所教。注中通
示下众犯相不论相教。不犯中三。初开无记。
二开对治。觉知遭逼。亦此所摄。三开非意。如
上戏笑非重之类。文云一切通收众缘。盗戒
。疏云。非理损
者为盗。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觉知为偷。盗
名通摄。故特标之。叙意中初示相难护。上句
总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独显今盗。含
轻重者通夷残兰提故。故下二据诸文显难。
前示律论。僧祇释盗涉五卷。十诵四卷。善见
三卷。有下次指别钞未详何人。终下三生下
所述。上句明考前诸文。下句示后科。释犯
境中初示境。六尘六大摄尽一切。如下自释。
若下二明阙缘又二。初别示阙相。上二句及
下境夺并名阙境。非畜物替故云夺也。言缘
差者互阙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碍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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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疑者即阙心也。于人初上异想有三。谓非
人畜生及无主也。疑亦同之。虽下通结非犯。
一往观文似结阙境然据阙心。前境虽定。若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时。心不相当亦非盗境。
故下总云唯有本心方便。验非偏判也。方便
即偷兰。广如下篇明之。别问答中示相有四。
初见论约人家以明。西天可尔。此土属官则
非无主。婆论二种。初即可用。第二须约国乱。
无主物处亦无官典守护。取则无过。封相即
封土作疆界处。即下一种。据俗令者恐是唐
令。既不令占即无所属。故是无主。若下今
判加功。占据还成有主。犯相中初文准疏。但
有五缘。无今第五。彼问云。今此盗缘无方便
者。答损财明盗便成重罪。有盗成重罪不假
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
未离已前并方便摄。今钞不释。意亦可见。总
括犯缘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初缘三宝物中先简知
事。初科上句。徵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后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次科两经合引文理同
故。初示难护。僧物有主。用与多过。是故难
掌。佛法无主。用与由人。又复难矣。我下简
人。初简圣人。文举初后。二三两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故或约二惑究尽处。故更下次简凡
夫。初人知因。后人惧果。或可上简精持。下容
犯悔。无疮疣者喻能离过故。申诫中初指前
经。因下示制罪。今时学律侵损僧物。如已所
有。不识业因不畏来苦。睹此慈训不知慎护。
斯地狱人不可拔也。盗用中标分四门。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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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论三宝。后一唯明僧物。初门佛物中。初科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据非人掷卜而取。非无
我所。但望恼微与人相降。今殿塔灵仪有同
神像。故得例同。引證中初举例證。文如后引
次引文證。言不问取者即盗相也。知即识法
故违。不知谓愚教迷犯。
言犯兰者正望佛结。纵有主掌经家不论。然
罪名虽轻据业则重。望主中初文两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结罪者准下犯夷。尼钞亦直
云结重。引證中初文。彼因波离问佛。钞
引佛答。彼云。谓檀越施与塔寺。断彼施主福
成弃捐不受。引五百问彼
云。佛塔上扫得土弃之有罪不。答得弃不得
馀用。引此似證损福。次證中初例證者。则
知。非人罪通两结。佛亦同之。次十诵及下
善生并是显文。佛图即全梵语。或召塔者亦
以藏佛遗身从人为目。所以中指如后者下。
明不勒掌录有填偿义故。盗供养中初中。二
文不异故合引之。云净心者即非盗业。自下
示净心相。次文初伽论结犯与上相违。下引
婆论决之。既为转卖。明非净心供养故犯。若
下明馀可转卖。还归佛用。第二盗法正盗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则不尔。但望掌
护以论犯故。引證中四五二律约计纸墨。言
通两主。十诵伽论明指护主。损坏中准论。此
有两节。前段中彼问。经上尘土草秽得吹去
不。答不得吹。吹犯舍堕。像上同者钞家义
准。窃详论意恐成触污轻慢经法。须以净物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若下即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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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段。彼问。戒律不用流落可烧不。答不得。不
知有罪烧舍堕。若知烧有罪。故烧犯决
断。与方便破僧同。亦如烧父
母。准此且望无主为言。必是
有主。理从上判。古云。如烧故经。安
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
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疏云。有人
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
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准此明诫足验前非。
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三中借拒犯
兰。此结方便。若心决绝则至果本。四中盗
写秘方。此非经教与法类故。须约前人吝护
计直定犯。问中牒前多论相例为问。答中二。
初约礼诵以判。若下次约互举决通。初中遥
心敬者。过去色相意可缘故。执文读者现前
色尘眼可对故。纵能暗诵亦容忘故。故下證
成。彼云。有三种供养。所谓现前供养得大功
德。不现供养得大大功德。共现前不现前供
养。得最大大功德。是名菩萨自作供养。
今取第二以證上义。二中即钞主义决在文。
既局据义则通。故知。佛法并具通塞。僧物中
初科两结。望守护者馀人盗也。主自盗者即
知。事辄用互用等。或无主掌馀人亦同。上通
四种下局初位。列释标中僧物虽多四种摄
尽。初属处永定。不可分判故双叠之。二虽
局处随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现数。物
据即分。故双云也。四物虽即分人无定限。羯
磨遮约故名十方。约名定体物分四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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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别释常住中初简物体。疏加米面。准五
谷酱菜馔食众物皆此所摄。以下断犯。如论
即善见引僧祇。證言纵一切集者。恐谓当界
不可分遍十方集则可分故。二十方中初简
体。疏云。如饭饼等现熟之物。本拟十方。作相
同食是也。有疑医豉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以意分不问生熟。但使未入当日供僧限者
并归前摄。如贮畜盐酱。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体下二断犯。同共者主客同
心无掌执故。得轻者即偷兰罪。疏云。以僧分
业无满五故。问常住常住亦无满五。何以重
耶。答分不分异重轻致别。引示中初科。僧
祇长食非己分者善见五贼。并谓窃法求利。
故彼云。非梵行自称是梵行受诸施者。名第
一大贼。而恶比丘偷善比丘法求名利养。名
第二大贼。谤诸贤圣偷窃圣法。名第三大贼。
以僧重物饷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贼。
第五如钞引。前段犯兰注云共盗者。文中
但云取同己用故。后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标
盗心故。母论同故不引。不作相中上下两段
不显罪名。注文并断兰者以不打钟。或结主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显是无主。亦由不作
相。犯准必作相理得啖之。三中不出物相。疏
云。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
同现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四
中初示物体。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时非时施
并同此摄。善生下断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准下分衣具列二法。约后付分以定限齐。注
犯兰者同上十方常住也(古云结无边兰。准戒疏尼钞。止云犯兰。若犯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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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多少。太成浮漫。此无所出讲者犹传)。次段注断犯夷。有人云。总
望现僧盗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现前百僧须盗五百方成满五。减则得轻。问
秉羯磨已即付五德。此同主掌。何不望结。答
此据出物正作法时。尔前必有知事看守。应
从守护结重。后付五德令为僧分。现物属僧。
即非掌护。若下三明嘱授。既属别人。不望
僧结。准亡物中。嘱授不决还同僧物。如上
所判。别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尊从迦尸国与五百人至羁连国。彼有四比
丘。先分僧物为四分。乃
至舍利弗目连至彼住处白佛。因制如钞所
引。二中彼执律文言盗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盗者便即夺取。意谓。律中不许夺贼物者由
成重故。既不成重夺则无过。此下斥其寡薄。
诸部明文即见下科。三中初通前本律结兰
之意。若下次准他文决通妄执。善见如前引。
僧祇亦然。五分益显。大集化教例同逆业。重
可知矣。彰过中初文上二句推过重。随下示
重相。十方凡圣。总收五众三乘因果也。一
一结者非谓多罪。但此一夷总望多境。故云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园。末利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种。一羯磨
僧。二应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云我在数也。次科初引经文。特举逆重。以彰
极恶。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
也。馀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经。彼
第二云。佛告频婆娑罗王。破戒之相所谓。不
乐供养三宝和尚阇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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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养名闻等事。亦盗众僧田宅园林奴婢象
马驼骡牛驴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应当
摈出。又云。破戒之人无有惭愧。以劫盗心取
彼僧物。以为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众。若
不出者应告国王有势力者驱逐令出。若王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舍去等。僧护传本名为
经。即明僧护比丘游海边。见地狱等事。彼云。
僧护至一寺闻犍椎声。入僧坊已见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见
诸比丘。坐于火床互相爪划肉尽筋。出五藏
骨髓亦如燋炷。后还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见
寺乃是地狱。迦叶佛时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不打犍椎。众默共用。以是因缘受火床苦。汝
见第二。寺亦是地狱。迦叶佛时是出家人檀
越造寺。四事丰足檀越要打犍椎。诸比丘不
打。客比丘来不得饮食。受火床苦。迦叶佛涅
槃。已来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经甚广恐
烦不录。请观业果幸宜改迹。三中彼云。久负
佛物云何偿。答直偿本物。以佛物
不出入故不加偿。虽尔故入地狱。续引因缘
云。佛泥洹后一比丘精进聪明能说法。使人
得四道果。因与婆罗门女作不净行。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万钱。后诣沙法
国乞大得物。欲还偿之。路中为七步蛇。螫彼
知七步当死。六步内便向弟子。处分偿物遣
还本国。偿讫还报。即起七步便死堕阿鼻。初
入未熟谓是温室。便举大声。经呗咒愿。狱鬼
闻之数千人得度。狱卒以铁叉打之。命终生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纵偿等。何下钞家
释篇聚篇¶ 第 278c 页 T40-0278.png
深诫引此以明。纵偿入狱以彰报定。诸有闻
者宜应极诫。而有愚人自矜讲学云。我堕狱
亦应早出。然彼法师精进聪明使人得道。又
自填偿今时谁尔。辄攀高例此深不达祖师
引意。后学闻说急须掩耳。于三宝物敬护远
离。必妄矜持自贻殃祸。佛不能救况馀人乎。
二互用四门从宽至狭。初互可知。二当分者
各就一宝。论彼此故。三像宝者各就彼此。分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类别故。随释
自见。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语。即
知事人。谓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下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无物众僧有物。遂取僧
物修佛塔。故下指广文。大略如上。次辨通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节。前明佛法不互。文
列二义。一无主。二无可白。不同下次简僧物
开通。初句显异。反上二义。故云不同。所以下
明互有二。一者僧别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下三示不开之意。文叙佛物。法物准同。次科
初句准经。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暂开。下引戒
文显知。佛在僧房可證暂安无妨。三中前云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问之。答中初引经两节。
前引阿难转施。名相甚显。疏云。中含施招提
僧房。所谓别房施是也。谓施主置房。施十
方僧别自供给。不涉众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庵婆女施。即
频婆娑罗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毗舍离城
所有园苑最胜。并以奉佛应是最初园施。故
云为首。文下决判言不了者。但云园施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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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故。准此等者以园中必有房宇华果等物
故作两判。僧鬘者今钞且取华果结鬘之义。
疏云。经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据唐言
之对面物也。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钞引昔
解。谓华果者随字显相。乖事义也。准此经
中园施言招提者。但是别指房宇耳。四中此
似复示暂安之义。但文不相接。彼论具问。非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卧不。答得食若佛
在世犹于前食。况像不得。但卧须障。今止
引卧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与佛同处。
本得小罪故。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宝。法亦同
之。田园中初科多论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和不得佛用。和则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园花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别人已分。故言无
限者有馀剩。故若经下三明园田混杂。开不
成互。若属下四明用水得否。属塔水者或在
塔地。或但属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经
营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应卖此水
以钱属塔。不得馀用。用则计钱。今但略云僧
用得重。若由僧下彼云。若塔无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过限
重者亦据用有制限。约水多少计直判罪。十
诵中初明华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馀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树皮下明杂物开别。
皮叶等物理得永用。釜镬等物但开暂用。母
论僧树初开私用。不须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开故。僧祇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温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枯者护坏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树方便。或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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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用。或在妨处。有此二缘故开取用。鱼骨灰
汁生树所忌。然使净人须作知净。若僧田下
三开转易。四分中初引示。故下准决。初明
三宝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随用。善见伏藏应
在三宝地中。还归三宝用。故无罪反明自入
取离成盗。若非三宝地如人物中无我所心。
无守护望主成犯。诫诰中初牒前文。即十诵
随比丘用。僧祇供别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简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应僧法者堪入
众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经。證
者即方等大集等经。又引传者即高僧传。彼
云。齐州灵岩寺有僧暴死。见观音举一石函
出记众僧罪藉。并为取僧树叶柴薪等。此僧
还活具陈于众。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诫信法
向道名有心。励己摄修名行者。自隐者令审
己也。参取者令详教也。前引经律缓急互见。
量德全缺随依用之。当分互释中初列三宝。
大品即般若经。皆下断犯。理可通者释迦弥
陀并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录。房舍车乘
并常住。常住故。违施心者乖本愿也。文中不
出罪名。准下善见回供彼像。十诵盗与馀寺。
皆犯吉罗。律下引證。初引回僧物戒。准律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说戒居士施钱
造堂。彼云。说戒随处并得。今可回作五衣。施
主知已讥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并證违施
心犯。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经像本末互。言
俱违者违情即乖本施心。违理即本末全别。
显其过重。须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经卷真伪
互。文中二录通指藏录。谓入此录中经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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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次科龛即是
塔。有主谓各有掌护。无主谓无别主管。三中
言元通者如人施财拟造下殿。不定在佛。师
即是佛。徒即菩萨弟子之类。牛马等物并非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义人者除神王部从。
馀不合者皆名非义。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谓
别用也。除供养者开元通也。引此决上所宜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问。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畜生像否。答佛边得作。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明回互。拟施园果等者谓施主施园果。所出
财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回常住常住为
现前现前。而有盗心故犯重罪也。次拟作僧
房重物即钱宝等回作僧食者。此回常住常
住为十方常住。而不云盗心。或是僧食有阙。
但不和僧辄用故犯兰也。若住下次明开互
为护住处。和僧故开初回园果作食。乃下开
贸现房作食。若下明贸房治房治。贼下明
暂移粮食。互佛物中结吉者。回互彼此违施
心故。第下指广。卷轴既繁不可撮录。须者
看之。次科初引十伽结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律。通结免出界故。杂用中初科引论三问。
初明供给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堕。若下
二明将持在道。还须偿者准持去时先作还
心。不尔离处即犯此为僧。乞尚尔今多为己。
辄取僧物制罪。虽同来报不等。若下三明食
用斋米。供僧米者即属常住常住。前后得食
作相免过。准前不作相例须结兰。今云犯重。
应望盗僧斋米。非盗食也。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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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者彼论结犯。以一食为限。然饱无分斋准
须计直。义决中初科为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牒前论文。虽下断犯。虽打钟者恐谓在道作
相无过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种
界中食同法别。如结界所明。若为下二明白
已免过。下指所据。文如上引。准彼和僧减用
之义。检对可知。次科寺庄者处别物通。不劳
和法。硙五内反磨也。谓磨米面之处。三中即
如世中将带仆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简僧者结轻。彼此通给。但不白故又须所营
同是僧事。虽云僧仆私干亦重。今时禅讲殊
不避此。可为悲哉。三像宝互标中三宝有四
位。初一体。二化相。
三理体。四住持。上之二
种则非所论。三四两位俱通末代。施心不同
故必简滥。然宝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宝唯理体。次科通问中。约化相佛以难理佛。
一人分者应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宝位别
故。答文初约存没。生法不同。又下次约现
在。施语有异。然文中但约化理相对。不言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准同。法中亦约施者之
意。初言通故人法两用。下云宝者以别指故。
准知。西竺三宝皆置理塔。僧中两判在文可
解。初果已上号第一义僧。内凡已下名世俗
僧。无当谓不的指也。诫诰中上座知事审究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汎言无指的。止是住持。绝闻理宝矣。四一一
互者此与当分不同。如佛一种当分乃对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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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明之。此门即就一佛自辨。佛物标中。佛法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种。前二重物。但望受
用可不可别。后二轻物。永暂不同至于物体。
四种条别临文简之。受用中初示物体。如下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缯者即是缯盖。
准论无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准论
但云佛堂坏。下云故材施僧。今两加柱字。疑
是传讹。律下即瓶沙施园。佛劝施僧之词。下
文指广。大同宝梁所说。二施属者即钱宝。田
园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系属耳。引文为三。
初引论明贸易。十诵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三复引论有二节。初明移处通塞。比丘下次
明别人受用。论中自为三节。初客作得物。不
得取者以属佛故。钞加书经字。彼论本无。若
下节第二节。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驴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须准前盗
佛断之。下又云。佛奴小儿不得使。便是佛物
今钞不引。三供养者即香灯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转贸。可解。次引论明转变。初引文。
准下义决。上云得作馀佛事者。谓改作缯盖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体不可变。恐将别用故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转贸。如下引例。好心
坏者意是故变还令好故。四献佛者即饮食
之物。初引示。律取营治似局道人。论约给
侍明通道俗。准下次斥滥。有执伪经用钱赎
食。准论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决正。法物
中前明受用示其别相。指略馀三同前佛物。
名体不异故不委示。僧物中据理。亦应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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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现前。四位所收故
不论耳。二种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见。世有讲者或迁住处随意持去。不敬佛言。
不识因果。不畏来苦。地狱罪人。何可语也。次
科分二。初明别用。二位用别。在文可见。恶戒
有德须约四重持破以简。时及非时即据日
中前后以论。非法用者主掌过也。二种下次
指互用。准上即当分互中。然前文止开四方
互作十方。如减园果卖房作食之类。若论十
方物非停久。即无互作四方之义。若约二位
各论互者。如卖房治房持重物与馀寺。此四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别食同即十方自互
也。然上三互并须和僧则开。不和则闭。故
云得不也。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约义
判定。下准文决通。初句指经。言罪重者即
上涅槃等。诸下引律。初示无文。故下取义。谓
若许卖者必应开受。既不合受验不可卖。故
云意知。若准五百问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得卖。即为明据。如下所引。二现前中罪如上
者。例同二种常住也。现前现前同初常住。十
方现前同次常住。或二种更互。或各自论互。
亦约僧和则开。不和得罪大同于上。故略指
之。就下别示亡物。即十方现前自论互也。断
重归轻夷断轻。归重兰一一各兼非法吉罗。
故云双结也。三出贷者谓暂借也。释
中初文且约塔僧。法物亦尔。券即契书。读疏
者历帐告僧。违结罪者一违此教理须得吉。
一不还三宝随物结犯。次科以钱出利。如母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宝各有无尽财。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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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供养滋。生不竭故。干杂谓相乱。此句通结
上文。别人贷中。初科两文并许。二中初引经。
馀下准判。以彼病者尚须倍还。况不病者不
开明矣。与下和会经律开制。极成相反。于
义可疑。在文有妨。彼经云。出家菩萨若畜出
家弟子。先当教告令不放逸。若阙所须病时
当为求觅。若自无应贷三宝物。若差十倍还
之。以出家弟子犹通道俗。故云文似也。三
中引论有二节。初自用者论云。与佛物同复
犯重罪。坏法身者同逆业故。若有下即次段。
论作得受使用。言为佛受用也。今变其语云
不得者遮馀人也。下指后戒者彼云。施军器
应打坏。乐器许卖等。四明瞻待。初文为三。前
引制。亦下定物。初点文通漫。准下例决律中
沓婆为僧知事。僧以十方现前所得衣赏之。
十诵下显意。此人即上知法等。二中初引文。
此下义决。初指前文。且据无信。悠悠谓远离
三宝无所归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谓檀越。
求福施众僧故。三中初引十诵明用分齐。初
给王臣。十九钱者彼土大铜钱。一当十六。当
今三百也。下明贼难。不可约数。次僧祇中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须论势力。必
无力者应非所开。多下引决。由上律云损益
皆与。既是有益理不当与。在文不了故续决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难消。必无虚受。
僧知污家非法必无妄与。但有缘须给微亦
通之。十诵通开谅在于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残污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狱系闭等不
犯。四病人中两钱半即今四十。准前应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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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须白僧耳。五净人中二。短作分番长使
通结。六中初引文。契即约也。准下义决又
二。初准俗法约中前后。又下准上律文量功
勤堕。三结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网篇。
二盗人中通收道俗。总分中正主即是物
主。损彼物故。护主即看守人。虽非彼物失必
填偿。还成损护故。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无
守护者非无人守。谓此物不可藏贮故。三言
无我无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系故。据此合有
无我所心有守护。此句见下文。若下总判犯
相。后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属于己。故无我所。关谓界上门
也。盗下总判可解。次明盗相。标云总二主者
下七种中。前二约护主而兼本主。后五并本
主亦通护主。初中善见文为二。前明护主谨
慎则损本主。以无陪偿理故。若主下次明护
主懈慢。则损护主以须偿故。第二正明中十
诵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明比丘受他寄物。则观己心好恶论偿不偿。
促字律本作投字传写之误。次明比丘以物寄
俗。则观他心谨慢论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偿不偿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后段索不索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损必偿。恐滥寄附故特标简。次科言误破失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盗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第三标中被盗物主者。此正对本主也。检挍
中所以不得者。恐夺贼物反成盗故。投窜者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众人过投物于中。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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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放也。诵咒者世有咒术能获盗者。卜筮掷
筊义同不合。盗相中标云义张者。诸律非无
盗夺之文。而无现不现前结犯之相。故以义
分意令易解。不现中。初文但约盗者决与不
决定犯不犯。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时
有比丘他盗取物。而夺彼盗者物疑。佛言。波
罗夷劫合云盗。恐是写讹。次僧祇三断夺并
成重。初约彼此得舍二心。夺者亦合云盗者。
纵下二单据盗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单
约本主舍心不论盗心。谓于己物作弃舍意。
纵今不舍以先舍故亦不可夺。属后取者即
能盗也。次明现前可夺中。初文前明可夺之
意。犹字去呼。本下释疑。恐谓护弱不可夺。故
准此不问强弱。但心不舍皆可夺之。次科僧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夺。二即自取。三即言
教。有死事者谓所盗物至于死刑。恐为人所
获故。如下总示。不可夺中。初科前明主心
决舍不约贼心。纵下次明贼心决取不问主
心。此同前断。但约对面为异。引證有二。毗奈
耶中官夺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夺。准下决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还方取不还不得。可例
知处亦不可取。十诵中自偷身无犯者。疏云。
弟子体是正报故强。贼得力用弱故。师夺重
者弟子属贼是强。师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下犯以證不可夺耳。第四十诵中初明施与。
制不从乞开取自与。西天可尔。此土国禁必
有取者。虽佛教无违而世刑可虑。若下次明
买得。次科上文开取不简所盗。然既知是三
宝之物。文虽得受理不可用。不知应得。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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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者或本盗处。或但是三宝处。皆可用之。别
人之物纵如来处。贼自为主。不妨受用。五中
谓犯王法。收禁牢狱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收录者谓官未捉获。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嘱。
露现出者示公显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亦预分故。此门且据佛教以论可不。此间王
制不可行之。六中伽论所明具二得取。一须
自与。二须不知。若下反上二缘。故不得取。
若反一缘据理亦得。谓虽知亲属而自手与。
或虽不自与而不知亲属是也。七中标云守
亲人者。谓为他守物人。初科列三种人。将
去无罪谓无守亲也。三种者落度为一。父
母死为二。谓非所遣者负债为三。则不论父
母。但望债主非守视故。注中准负债人以决
世疑。疑谓度王税人出家成犯盗故。如受戒
篇说。盗奴重者主为守亲故。次科前引二
律。开意大同。守逻者旧云。游兵禦𡨥者。所以
下徵上十诵之意。所盗物中论文初标示广
相。且下次约尘界统收。初明六尘。三业成
盗。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释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疏解初六尘中
前标所盗。胸行者谓蛇以胸当前而行。毒药
者一切害人命者。谓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号为师。作下列示盗相。初至亦尔。眼盗色也。
书字者如今之符箓。若诵下耳盗声也。偷下
略指三尘。类上说之。若秘下意盗法也。六界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盗风。若下盗空。
论下明盗识注云智用者伎俩艺术并依识
起。则简识体非可盗故。三结指中初示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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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举要统收。广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随文释
显相极繁。须者寻之。不复重引也。非人物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护他
心并显护主。僧祇文漫但约结重。可验有主。
无护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随境者望非人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诵多论示相可解。善
见无罪故加注释。次科当时有行粪扫衣者。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无主
又无主中神护不护。必下示其取法。掷卜即
投杯珓。卜问于神也。舍吝谓非人护不护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鸟巢中物及鼠穴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不应
受如是物。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据。律云。时去寺不远有村。诸鼠往村
中取胡桃。来寺内成大聚。六群盗心取食。彼
疑佛言波罗夷。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盗心取故。显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难辨。但约未藏。或
复未食可以知耳。馀下引他部定犯。十诵中
师子残不犯者。旧云此兽不食冷肉。所遗不
系故。第二缘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若
疑偷兰。无主物有主想疑偷兰。略无第
三无主想句。准下持犯义必具之。文中初标
成犯缘。即第一句。若下简阙缘。即第三句。初
约本迷无犯。前下据转想。前作有主想。后
转无主犯兰。前作无主想后转有主结夷。故
云互得轻重也。疑及境差二句并见后篇。第
三缘叙意中初明难护。以贪染积深触物起
念。粗心不觉岂识邪缘。不体妄情终罗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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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德尚当未免。庸流没在其中。凡在同心弥
须励志。但下示结业。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物。三宝互用物无私涉。为是。入己恶用为非。
二皆结重故知不简也。故下引證。望为三宝
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理下生后所
引。正明中十诵苦切谓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迫喝取也。轻慢谓现相陵物。及下抵突并同
第八。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后出息
不同今宗。虽是盗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抵
音底。伽论中强夺同下第四。软语同辨说。
施已还取与后不同。谓决施与人后还或取。
善生同论注以示之。偷罪即犯盗也。五分
中谄心同下第二。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三。恐怖同第四。四分十种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盗心。前是五心后名五取。取是其业对
境行事也。一中可学迷者教是可学不学故
迷。二中规求也。壅犹积也。三中两释。虚实分
之。四中准疏。又云。或说王官势力。此与第
八。名同相别。但约心取两以分之。言心未必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并作见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传误。不劳异解
。十中五相释之。前三身业后二口业。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后
二中前但巧言。后是虚诳。今时讲士多尚乞
求。谄笑趋时巧言媚俗。或厚于饷遗。岂避
污家。或勤于请谒宁知屈道。不识者诈识。非
亲者强亲。口说多方心谋百计。终朝役虑毕
世劳形。一言蔽诸无非爱物。虽云为众实乃
治生未知。祝发坏衣意图何事。谈经讲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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瞩何言谅乎。惑业日增故使奔趋忘倦。可谓。
徒生徒死深嗟不觉。不知请细览斯文反求
诸己。忠言逆耳当自深思鸣呼。结诰中妄情
逐境。计校万端。岂唯上列而能括尽。然举一
例诸触类而长。则前虽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知教相。少识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墙。心逐
境生。心妄则境妄。故云妄境。第四明物体中。
初文五钱即钱体也。直五钱物准钱法也。所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满五至死。佛随王法盗
满制重。定钱体中初引论。答中初二两解并
限五钱。后解随死不局物数。初同十诵。二
符本宗。三即论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论中
盗相通滥。初释本钱何由可晓。后解随国
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定夺中
初科。律论不同者律如后引。论即前文。判罪
谓犯已处断。摄护谓专精持奉。今从摄护以
定钱体。故下引證。即受法说相中文。出滥
中舍急从缓。未体教意。古钱一当十六。五钱
则成八十。正判中初二句依论次解以定今
义。僧下引据。王无定法者通指诸国也。瓶沙
古法者佛依结戒可以为准也。此取盗五之
法。不定古钱。四钱三角即入五钱之限。两
角半钱犹属盗四。钱论角者恐彼钱模畟方。
此间往古亦铸方钱。今时圆者但约四字论
之。四下准本宗以决废。律论者律即十诵。论
即多论初后二解。以后胜者即第二解。望初
为后。疏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
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纵下会同。善见云。二
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四分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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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限五钱。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则四钱三角也。恐谓僧祇不同四
分。故以善见会之。然善见僧祇并约古大铜
钱。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释五钱之义。至
于断盗还随国用。即彼论云。出家人者乃至
草叶不得取。故知。急护颇合今宗矣。引證
中初至从急引前段文。彼明盗人宝藏。故约
堈中显其犯相。彼具云。若满堈宝以手搦取。
手未离处指中迸一分。出还落堈中偷兰遮。
若出离堈得波罗夷。有法师解。堈底取宝
已离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罗夷。法师下加
钞引。此即论主取后师解。又观下引后段。言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师若诤事起。先观五处
然后判断。处者若我欲取此物语已已得罪。
应观此物有主与无主。若有主舍心不舍。若
未舍心而偷且计律罪。若已舍心得波罗夷
等。时者取时此衣有时轻有时重。若轻时
即以轻时价直得罪。若重时即以重时价得
罪等。又云。有物新贵后贱。如新铁钵完净
无穿。初贵后穿破便贱。是故随时计直。
又云。随身用物者。如刀斧初贵后
贱。若偷他斧应问斧主。几直买。若云用一
分买。又问。买来用未。若曾经用便成故物。
如眼药杵及户钥。或烧或磨亦为故。又如浴
衣。或一入水或用里物亦名故。苏油或易
器。或虫蚁落中亦名为故。或石蜜初强后
软。乃至爪掐即名为故。若比丘是偷他物
应问物主。若未用则贵。已用者贱汝等应知
。此是五处。律师善观然后判事。引比两
释篇聚篇¶ 第 283c 页 T40-0283.png
段前證从急后證随处。明前废立准此二意以
定五钱。允当也。义门中初句。钱贵贱者谓物
有重轻。时有丰约故。贵者一当多用。贱者多
当少用。如文可解。次句三文皆尔。故尽标
之。此谓就本盗处损主。以论不约后卖不满
也。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时直十夏但直一之
类。上下总点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应
云贱处盗物贵处卖。三贱时盗物贵时卖并
依本断。第四句即盗多犯轻。不至果故。不得
物犯重但损他故。第五句减五得重。过五犯
轻。前引四分两释。并约人多物少故不满五。
通望彼物齐入重刑。后引十诵通望彼众无
满五义。指下亡物。谓未作法时十方常住亦
类此说。六中谓盗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善见中互相教者如师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钱。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我自取一。乃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学各一。我自取一
。一波罗夷者教他犯也。一偷兰者自作犯
也。自下释结兰义。恐疑共盗应须犯夷故。第
五离处释中。初科四分明未离不成。下引五
分明已离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无不
定。馀四须具是方便故。盗心吉者远方便也。
掘地提者谓生地也。捉物吉者次方
便也。动物近方便可解。次科别列中初
句约判断明犯。以重入轻者凡判亡物。须差
律师处断重轻。历疏告众。判重为轻犯夷。判
轻为重得兰。并望文疏成时以定犯相。非法
判用者。此约常途妄书簿历之类。善见下如
作契书分判地界。一头轻者如书所从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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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兰也。两头重者复书所至处时究竟夷
也。画字误。论作书字。戒疏亦依论引(或云画地作字不约
契书者。恐不合科意)。次句但约口断即犯。善见二节初约
盗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约断诤。违
理判与者能判犯也。违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约辩说。文如前引。第三句标者
下注显相。如今丈尺之类。文中且引盗二
标犯。准论若盗三标。一举吉。二举兰。三举
重。乃至盗十标前八并吉。九兰十重(旧云前九兰者不见
论文)。四堕筹者谓。下筹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筹
而取多物。虽非文意世有其事。五中初引十
诵律论。约异色犯如毛绵杼织以成华朵鸟
兽之物。而牵挽移易损彼物故。或如下次准
本律。约损色犯文义可见。六转齿如世赌博
多用齿骨掷采博物。盗心移转随物成犯。摴
蒲蒲博皆赌物之异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十诵示盗相。次引五分明赌博。七中彼明盗。
四足者驱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随所向者轻
。本期不定举遍即重。本主来逐心未得
者轻。第八句善见得心已决微。动
即犯不待离处。如下举喻可解。九中田宅等
物永不可离。不同上句可离不离。第十且出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处。则有十三。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二地
上。三乘。四担。
五空(谓衣物鸟等从风所吹。而欲盗取。即此空处以辨离
处。善见盗空中鸟。左翅过右翅尾处至头上下亦
尔。俱得重罪)。六架。七村。八阿练若。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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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相过分胜者重)。十处所。十一船处。十二盗水。十三私度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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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摄杀相。注中初至所依释上初识。大集经
云。歌罗逻时。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三识。出入息为命。不臭不烂为煖(业持火大色不
臭烂)。此中心意识为识。若坏凝滑即坏识之所
依。命煖随谢便名犯杀。乃至下释上后识。谓
四大将解识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随有
煖处识在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其下显
略。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杀。初句标。谓下列相
准注戒有八。今阙二种。下引足之身现相(或令怖畏
坠堕或示死相等)。口赞死相(注戒作口现相。谓以言说劝教。或以大声恐喝。今钞语局初解)。坑
陷。倚拨。
安杀具(安置绳索刀杖令其取死)。与药(可解)。文云等者谓自杀(谓自
行杀。若身若杖随死者是)。身口俱现相(身兼口叹)。教人中初标示。若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钞亦阙二种
教叹(注戒作遣使叹。谓遣人语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来使(受语
往害还来重往)。重使。一展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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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坑埳中初约剋心。为人畜死兰为畜人死
吉者。并约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下漫心。谓不简人畜皆欲害之。六中初文谓。
剋心专缘一境无意于他。若心通漫随死皆
犯。斥世中初斥赞助。如律重者同叹死。故义
净三藏寄归传广斥世人烧身然指。意谓。菩
萨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来章记相
传引诫。讲者寡闻用为口实。此由不知机有
浅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杀方便偷兰烧指然
香。违制得吉梵网所制。若不烧身臂指。非出
家菩萨犯轻垢罪。此盖小机急于自行期尽
报以超生。大士专在利他历尘劫而弘济。是
以小律结其大过。大教叹其深功。况大小由
教俱是圣言。一抑一扬岂容乖异。且经明出
家菩萨。那云不许比丘。传列苦行遗
身。岂是专存通俗。荆溪所谓依小
不烧则易。依大烧之则难。保命贪生物情皆
尔。今以义判且为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经中足指供养胜施国
城。若依梵网直受大戒。顺体奉持然之弥善。
二若单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烧则顺本成持。
烧则依篇结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萨。
烧则成持不烧成犯。或先小后大。或先大后
小。并从大判不犯律仪。若此以明粗分进否。
岂得雷同一概顿斥为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存矫诳邀人利养。规世声名故坏法门。乃佛
教之大贼自残形体。实儒宗之逆人。直是恶
因终无善报。今时颇盛。聋俗岂知。则义净
之诫亦有取矣。又下次斥与物。命终重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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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安杀具也。脍子即杀者之名以能脍割人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语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脍子。七明自杀。二律
制同。谓下释上结兰。以命断戒失无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开误失。及下次开
看病。以药食者因与而死也。往来出入者注
戒云扶将病人入房往反。此释滥上扶抱。但
上约卧起下据往还耳。或可约看病者出入
阙事释之。上引伽论。皆结兰者若无害心不
合有犯。若有害心结犯复轻。进退难定今以
义求。但看病者心有强弱。若怀慈济因而致
死。如律所开。汎尔为之不顾得失。失治死
者由本无心故不结重。近于杀业缘阙故兰
思之。一切无害者上文略举此句通收。但约
无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谓
之过失。以物赎罪谓之赎刑注中上二句示
过误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举重者有所
倾压也。乘高履危役使于人也。乘登也。大妄
戒。妄语名
通。加大简小唯局称圣。列缘可别。缘中初后
属所对。中七属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后三属
口。言境虚者实无所知也。过人法者无漏圣
道出过凡法故。释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然律论所明圣法多种。文中举要总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彻至极果。所修观行皆名圣法。
即五停心总别相念四禅四空等例。是凡法
并通圣门。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是圣法。若现下简互造。上是正业出口成犯
不约他疑。此由身造业相不显。故约前人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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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两判。十诵下次引释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胜可喻圣道。次科
戒疏问。天龙来供凡尚感发。有何罪故乃入
圣中。答相与圣通故斋。一重又过常人之所
有故。三中错互此戒不开。疏云。由诈显道德
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义一。但使言竟错
误皆犯。若就所称之法误错则开。如下欲说
此而错说彼是也。四中如彼论解。称佛犯兰
有二义。一世间一佛更无第二。故二具足相
好。异于世人无人信受。故今时即佛便谓己
是。不复进求准同此犯。经云一切众生皆有
佛性。此指理同。须知事异。如冰即水冰岂
成流。似矿即金矿无金用。岂得僣同上圣惑
彼下愚。恣懒慢以谓无修。作鄙秽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经说遮那遍一切处。则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动翾飞皆如来藏。此
盖都迷阶渐一混圣凡。灭法坏人莫甚于此。
自非达者谁复鉴哉。下指如疏文见二下。不
犯五相初开实得求他作證。文简同意。复须
大僧。戏笑者实无诳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说者不为他闻。错说者语不如意。上是列相
皆下断犯。初句通结前五。而下别简中三。以
初后二种无所犯故。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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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二
* 释十三僧残
第一戒。标名言故
者对下开通不作意也。释相中初科。准戒疏
意不独此篇馀篇皆尔。举之可知。喜字去呼
犹好也又数也。次科为二。先引论三义初即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谤者论释云。世人外道
当言。沙门释子作不净行与俗无异。三生信
者论云。虽复屏处诸天善神一切见之。四下
次引律诃词翻显制意。为令行净堪受施。故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纵不为失以手扪阴极
为鄙贱。世多有之请以斯语反自剋责宁无
愧乎。列缘中初即结业之本。下二相成之缘。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为弄理应结吉。
第二缘注中示境释成方便。内色外色者即
情非情。受谓执受即有情也。不问自他
。不受即无情反上可解。内外色
者谓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身之类。问。下列水风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若据二色收无不尽。但水风二物物来触身
恐谓不犯故须细简。空境亦尔。以不假色疑
无罪故。犹恐上六摄境不尽。仍以乃至统而
收之。问。前淫戒中半坏多分骨间等境作出
精意犯僧残者此为何色。答。虽无执受义归
内色。但取情类岂简死活。随释中初文。五
分结轻本不作意阙初缘故。出时方觉因动
身心故罪分两等。言心动者即生乐念。次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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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见。重者虽在无记称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明除梦。因示五过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得五功德等。然文中但言过失不明罪相。故
引五分决之。今断此罪若初眠时摄意梦失
如律无犯。不摄而失悔五吉罗。乱意
不失理非结限。但不系想违律得吉。初眠即
结非是梦犯。五中第三过者律制思惟善法
故。第四过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律文七种。初是梦中已出而弃非故弄也。欲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与下见好色
事同。然此二种非无吉罗。但不犯残故在开
限心思眼见以至漏失业相粗显岂得无过。
律制恶觉。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为明准(有云。
欲想出而不出者不出无犯何得论开)。一切等者约事而论。岂唯七
种。故以此语统收多相。则开意可知矣。他
部中十诵诸缘并非意故。言断解者力穷疲
顿筋脉舒缓也。善见彼又云。除发爪及燥皮
无精耳。伽论中上句示犯。为他下释出其
相。
第二。戒名中能所合标。
别馀境故。制意六种。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比丘以法为伴。必无戒者穷独何依。二意者
女多系属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业即大恶源。制此防彼
故。第五顺本贪欲不能摄心故。六中初叙比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应为。既乖超绝即失
自利。丧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随
坏。三宝灭。故幸细寻诸意以警策自心。释初
缘中女境多种随戒各异。触境同淫。故指淫
释篇聚篇¶ 第 286c 页 T40-0286.png
戒。释第三中恐滥大淫。故约爱染释出心相。
非期淫也。释第四中初科。发至足者举其上
下以摄中间。明触中初总标云相触者律云。
若捉摩重摩或牵或推逆摩顺摩或举或下或
捉或捺若馀方便等。三种者初至以言二俱无
衣为一。若互下互有为二。二俱下俱有为三
。初中又二如文自标。初比丘触女。方便自
造。约触明犯。初句标简。无衣下即列四境。但
下断犯。二女触比丘。为彼所娆。约乐论犯。初
二句标简。由为他触。不约前期故云不必淫
心。据后受乐即淫心也。而下断犯又二。初
约动身受乐。初断僧残兼身心故。此下点示
上判有所据故。律不了者以无动身受乐判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动身不受乐。受乐
不动身等皆偷兰。准十诵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触无衣比丘。比丘有欲
心身动受细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显故今
准决。若不下次约不动受乐复分三别。上约
宿心有无分吉兰异。下动犯残即同上判。此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礼促足觉乐不动身
吉罗。如下结示。二互有中彼此有无为二句。
三俱有为一句通前共为四句。并由染乐重
轻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据非女结犯。乃
轻故准十伽约心两决。若约在男应吉。由实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准律男子下有身字
文脱。触衣钵等事通男女。虽非触乐妄适淫
情故同一制。上明触他。乃至下明自触。如
自按摩而觉细滑是也。第二别释中初文前
引善见。但示不觉相触。下令作句者。一觉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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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觉(如下四分手捉发残)。二不觉触觉(十诵爪等皆兰准钞亦残)。三俱觉(结残
可知)。四俱不觉(犯兰即上善见)。次引十诵初明互坏。虽二
俱觉境而病坏乐轻罪亦减降。身根者对尘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约能触。文列五相。
上三不觉下二病坏。无肉骨者世有病坏。或
然手指有馀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据本宗
决上十诵。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发
一一身分僧残。觉触不觉既结僧残。不
觉触觉义须同犯。故戒疏云。善见发发相著
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者理
结僧残同戒本也。则知不取十诵明矣。非畜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师
意谓非人制轻故以无心决之。必有淫心理
应兰罪。黄门中十诵结兰。在男女之间故。僧
祇心差不当结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见。触该五聚唯无提舍。夷者旧云。淫是内
触或可尼触结重。残及兰吉并见上文。指触
提者击擽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与相解
因事故触。戏笑非正意故。取谓从他取物。与
即以物授他。相解谓解彼斗竞。非不犯者总
上三开。容有兰吉。故续引僧祇明之。次科
僧祇为三。初明共捉。非威仪者通是吉罗。又
简欲心应得二吉。必无欲心但犯非仪。欲心
下次明动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念者摄心在戒。微生染乐准前断犯。十诵文
为三。初救诸难犹须无染。若为下别示拯溺。
文中投后生淫。故开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应捉。若女下动物成犯。义同上科。僧祇中
初避道法。若女下与物法。若担下佐助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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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下受食法。准下例决准前淫心放钵例取
馀事。纵无染意义须深防。指广中二律开多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没水
作地想持出。不尔与竹木绳索等。是知女想
则不开也。须下结劝。二律缓者止为济他。僧
祇急者防于损己。过集等者出其急意。
第三。名中境业合称。犯
中初科。前列犯缘后引伽论简异。由彼惯习
出语成犯。不必具缘故。释中初缘示境。取知
解者以前淫触通于死活老幼睡觉。此戒必
取解知言义不解非犯。故特简之。第四缘语
相中。初二句示粗恶相。即说淫欲二道好恶
故言非梵也。此明语意俱恶。未必下明语善
意恶。故下引證即广解文。馀语者非正粗语
也。别證中初文出律条部。消苏旧云。是女
名。此假人名意问女根耳。次科僧祇相同
缘别不可滥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叹女道。
由不解意还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问者审实女意也。佛言下断犯两别。义谓言
义味即意趣。二具方残则显上缘解义不解
味理应轻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语义即上
义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粗语比丘领意亦同前犯。叹身同故探前点
之。不犯中初别举七事。并以若字分之。前六
皆据说法受经因而言及故开无犯。初说法
中九疮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疮。
窍穴为孔。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中比丘与女同受则同声故。六但同诵非从
人受与上为异。但无下此语通摄。不唯前
释篇聚篇¶ 第 287c 页 T40-0287.png
事。
第四。名中境过一一须
分。索供者诱调前女令以欲供也。疏问。既修
梵行。义无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实
行欲索者偷兰。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其相妄开淫门拟通适耳。犯中列缘六。言章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释四中先出
叹相有三。初端正等叹报色。二大姓者叹种
族。刹帝利婆罗门名大姓。毗舍首陀为下姓。
三出家下叹德行。是中出家是远离行。持戒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举头陀释成修
善。律中更列呗𠽋多闻说法持律坐禅。故云
等也。不下结犯差别有三句。初结兰者叹而
不索故。次犯残者索叹两兼故。三同前者索
而不叹即属粗语。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开错说。
第五。名标人者简馀类
故。疏云。媒谋也。计度二姓用为好合。犯中释
第六。文有五节。一约三时具缺辨犯差降。具
三可知。具二谓受往而不报。具一即受而不
往。若受下二明四种缘差。三轻一重。注显
后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问。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虽通淫非本媒
意。纵有亦属馀身分耳。若媒下四简异报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释第三中。初文不能
男女即二种黄门或彼此互是。或二俱是。并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种。石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缘。一切残者尽界同
释篇聚篇¶ 第 288a 页 T40-0288.png
犯也。今下准斥非法。虽不羯磨白众同情故。
若下因责盗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马胜于馀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雄。一一吉罪制急过重。知者诫之。第四中恐
后合者以男女类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诵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记准俗算法预占
胎中男女。学者无知便对俗女轮珠计数以
为己能。且无学射事尚致俗讥。何况盲愚复
凭世术高达有耻。闻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法。律有五种。此阙现相。疏云。若使及书言中
自了指印。现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旧云。
手墨印纸约横竖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上贯印持以为信。然无所据未知孰是。参互
作句者律以五法历于三时交络作句。今略
引示。一自受语自往自还。二自
受语自往遣使报。三自受语遣使往自还报。
四自受语遣使往遣使报。一自受
语自作书。往自持书报。二自受语自作书。往
遣使持书报。三自受语遣使持书。往自持书
报。四自受语遣使持书。往遣使持书报。指印
现相各四句亦如是。馀句广在律文。
不复繁引无问交参。但使三时具者一切皆
残。具二皆兰。具一并吉。则不劳作句无不通
达。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开持。如不犯
所明。六中虽本夫妇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开本犯后开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滥。
下引十诵明分两断在文可委。劵书即今俗
谓离书是也。次科中前开济俗急缘。及下次
释篇聚篇¶ 第 288b 页 T40-0288.png
开为道要事。
第六。名标无主。简后
戒故。过量不乞二过合制。同一房故。制意中
初是今加四出多论。一是长业。二即增惑。三
谓恼俗。律缘旷野比丘乞觅多故居士回避。
乃至迦叶入城亦避。此谓恼人也。又有比丘
斫伐神树。树神白佛。佛为说法令住他树等。
此谓恼非人也。四即恼道立法制乞。为取僧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标。下二句释。违慈者或恼二趣或伤物命故。
坏行者非沙门法故。已上五意总束为三。初
二损自。三四损他。后一自他两损。又复第
四是制不乞法意。馀皆制过量意。犯缘中四
五二缘文兼两过。第六结犯义总二残。释中
初科多论抟泥示犯分齐。彼宗中下二兰为
残方便。文中对轻故言量耳。善见结兰同上。
决罢残者虽留抟泥事毕竟故。僧祇诸物但
取最后不局抟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听用。彼云。于中熏钵作衣。若受诵若思惟一
切越毗尼。死等开僧用者相续断故。释第四
中初科。前明来乞。若不下明僧审量。次科
长广中出量有二。前善见是乞法量。后四分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计数可会(磔字当从石张也。谓母指中指
相去为磔)。若不满六磔过乞俱无(应有妨难)。若十二磔。已
内有乞无过。已外过乞俱有。若已得法但有
过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为三。初通
标。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论数同。善见即三
尺多论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译处异。二译人异。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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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各据所见故。南即杨都北指京洛。又东
晋宋齐梁陈相继为南朝。后魏后周隋谓之
北朝。僧祇东晋佛陀罗与法显译。了论陈真
谛译。善见南齐僧伽跋陀罗译。多论失译获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译。其间生
显是华人。馀并梵僧。故云生处不同也。矛
即锵戈。盾谓旁牌(韩子云。宋人有卖矛盾。于市有买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买
盾者云。此盾极坚无能陷者。或人谓云。用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绝对。今喻语之互违耳)。次科
判定中初标示佛量。文见了论多论亦同。此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拨乱
文籍焚除无可依据。故随世立是也。而下明
周法可准。律历即俗中阴阳。数历定星辰缠
度。分抄无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国号。故隋下
引两朝以證。炀帝隋第二主。准古即姬周也。
唐朝即神尧受隋禅改号唐国。御宇谓君临
宇宙也。两用谓周唐并行。至今亦尔。然唐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违古也。唐令即唐
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周十寸为尺。五斤
为秤。三升三合等为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增
两倍。准下示所取。论即多了二论。此方据南
洲也。八尺之人可张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尺。方彰五分所译无差故为今取矣。率字戒
疏音律率犹算也。斥滥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谓学之未及。昧教谓虽学不通。既下显
滥。道谓诸教异同。俗则朝代差互。未能通
会故二俱不达。次科举證有四。初据时用。上
二句叙国法大同。文谓文章轨即制度。及下
明尺秤多别。五种者旧云。南吴尺。姬周尺
。唐尺。山东尺。潞州罗柯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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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禁致此多别。至于公用还
准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谓秤之斤。两量即
尺之分寸。此下推其本始。通阎浮
者显是轮王之旧法耳。乃下准钵量。以律斗
量正用姬周则尺秤从周。不足疑虑故云以
文等也。疏释钵量文云。姚秦时政用古未讹。
故此翻文颇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药秤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孙子算
经云。数之始起为忽。十忽为丝十丝为
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
十尺为丈十丈为引。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
为亩。百亩为顷。如下结告。斥阙略中。晋即河
东魏即相部关辅即关中三辅。
废兴即如前用舍。删补字传误。累得古本并
云补阙。此明从古未论方今
考定。则垂范后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广长
字写互。比对戒本及疏回易读之。次引善见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竖量使有分齐。必过此
外应非正犯。释第一中明主以释无主。后戒
反此可知。释第四难处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二难。文略师子诸兽。故云乃至。
又云。若有石树株杌荆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沟渠陂池当使填满。若畏水淹渍当预设防堤
。若地为人所认当共断当无使
他有语。是谓难处也
。善见但明微物。则馀类可
知。逐去得者因蚁出窟无所损故。何下徵示
制意。慈悯之言通该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杀
业故也。五分难处有十三种。文录十一。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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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及后一句各是一处为三。淫下两字为一
相有八。彼更有水荡深处道
路崄巇处二种。故言等也。彼律云。无难处
有行处者得与处分难处如上。言行处者绕
四边得通车。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见
十诵。寻之可知。明妨处中。
难约害己妨据碍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车。以草车最大故以为量。善见五种。尸陀
此云寒林。弃死尸处。志记也。輄即梯档。拳一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间。计二丈一尺六
寸。十诵九相并据房外寻内为言。
故先标之。有下列示。五种他所护地。四种
崄碍处。处分中初科。了
论三相无多营造亦令乞法。馀须可知。树空
大树中空可居者。岩即山穴。石阴即山谷。阴
字去呼。若据善见长六广四始可乞法。树空
颇窄计不须乞。今详了论或不约量。或取外
地通归树岩。解下引疏释。初明制乞。所下
显意。初列示两过。故下准过以决。诸律多
约僧地。据斯二过何简僧私。指授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丘来三乞已僧与处分法。必无能秉方开三
说。若处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合众往彼。今为病等七缘不得同往。故开遣
使。彼比丘亦于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观察至彼审无妨难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房处三说。不得羯磨四人者谓白二差人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众羯磨众故极至三人。
往彼下简指授成不。四种人即能指授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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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第一彼云。先年预指授。二中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第三彼云。若僧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应指授(不作者少显作者多。恐相覆
隐故)。若不作房者多听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烧地(反明非上水中是下四地方成
指授。以非生地故)。据此约处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还
属简人。即下转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信众僧往看。若僧不去应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论初明房处必须相应。馀下示有不
乞得作之义。重屋即楼阁也过量中初科。善
见应有四句。文出二互。二俱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举一磔为度。至论过减不必限此。若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两别。初明无犯。客为主
成。主不至果故言无罪。准有方便。以下释无
犯意。主客共成非别属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约一房前后而成。此据大房同时而造。若通
拟多人不别计者文在开通。问答中房衣过
量犯相不同。故须决释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轻故
不别指。若下义判。房主即能教。巧师即所教
文据过量。且云得兰。不乞妨难。应具四罪。即
注戒云。为他成者二兰二吉是也。五中且据
具有为言。注戒云。互相有无随其所犯。不犯
中八相三类。前二种翻犯明不犯(注戒更有如量僧处分如法絣
地共上成五)。佛图等四非专己故。草庵等二非过量
故。
第七。此由有主大小从
他故无过量。但恐妨难特制自专。故分二戒。
释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无扰二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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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缘起事异义同。释第二中初句示所属。前
房自作属己无疑。此既有主恐谓未有所属
故特标简。若下明有缘随用有二。初明自判。
若死谓将死也。不许卖地缘是僧物必是私
有理亦应通。僧不许卖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得罪若卖成盗故。若房下
明不自判。可解。六中列罪须知有无不定。不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处量减。若下不为己。
注戒云。与前并同唯无过量。为异故云等也。
注无过量者此据乞法量为言。
第八。名中无
根对下戒。重罪拣次篇制意中。初护自行者
净口业故。二止谤者不恼他故。次科以古师
互判故问以决之。答中初据文答。无别提者
以谤即是妄无二业故。今下约义释。元意两
期意是业本故兼二犯。如下举例有二。初例
若约各论杀父罗汉并结一夷更兼一逆。若
父證罗汉则一夷二逆。望父违恩养望罗汉
损福田故。次例即多论将口三过互织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传他此语向彼说以不
实故是妄语。作分离心故名两舌。此并一境
两犯足为前例。馀下指广。彼问云。元谤望
僧治何因言了结。答。能谤意在治治摈唯僧
力。遂瞋畅思决言了便成犯。列缘中第二缘
准疏古解有二。初约体净。彼据戒本非波罗
夷为證。次师约想净即如钞引。文中初出彼
所立。故下准疏是今师引破。彼云。无馀是
重作是曾犯。是则明知有犯亦成谤罪岂须
想净耶。今师但据自无三根。不论彼境净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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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别立第二。八前人知
者但取所对不必所谤。释中论明谤者强戾
僧折伏法。初教僧详缓。若下出彼请判。论
具云。若言众僧为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当受持。若不是我不受。僧下示
折伏法有三。初教迁延。暝即暗也。犹下次令
出界。如是觅寺下后明为断。懦柔弱也。不犯
中初通示。实有下别简五实。具五成开阙一
成犯。第二约心馀皆约境。真实者字误。准
疏作真境实。谓所对不谬也。想实者想心谓
不净也。若下总结。论开须具五实。反犯止在
一虚。后引二律别證第五。纵知实犯互亦成
谤。
第九。辨
异中初示相。异事即见羊淫。此事谓比同人
犯。疏云。若异事见向僧道闻。便是无根落在
前戒。馀根准此。事不下显名。假谓诈托别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异俱名假也。释中指缘
如上。须知第四假根有别。次科中初如缘起
说。二谓见犯下聚以初聚谤。三谓馀人与所
谤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谤此人。四即本
在俗时曾作重过。今用加举。五谓自语闻彼
响声言作淫盗等。上四义通三根后一唯局
闻疑。言下论释甚显。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相开通并同前故。
第十。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正。名破法轮僧。二同界各作众法。名破羯磨
僧。僧作白四法谏。三谏不舍犯残。馀三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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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尔。总示中初科前列五谏。初二句总举此
违谏者即当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单提中有
一。寄此预明。或下别释初明三戒。如注所
列。谤僧即污家。拒僧即恶性事。希谓过非
常有。法隐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意。因不办果者阎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究竟。馀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灭后无可
竞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复通灭后。然
今论犯须具二破。正取法轮为所谏耳。如下
总结不广所以。言相多者谓一一戒下成犯
缘相。次科初重叙谏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恶行必广之意。网生谓如网目喻其多也。辨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开缘即下不犯
文。直略者去馀广相也。行务即上通行时要
也。裨辅谓补助也。神即心识。用谓解能。次
释今戒列缘中。先出意后正列。邪三宝者调
达为佛五法为法。四伴为
僧示罪中。违谏残者注戒云。僧谏时白
二。竟舍者三兰。乃至白竟舍者一兰。白未
竟一吉。破僧兰者五逆之一。别人提者拒屏
谏故。馀方法者即僧屏二谏。古今废立委如
彼疏。此不烦引。不犯中。初二破恶侣者以慈
济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辄破故。或下皆谓朋党相谋害故。损减者非
理侵犯也。无住处者妄行驱摈也。
十一。列缘中。初二并属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闻达.二
骞茶达婆.三拘婆离.四迦留罗鞮舍。谏僧者
如戒本云。是比丘语彼比丘言。大德莫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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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等。结犯开缘大同前戒。
十二。戒名举下列
缘。配对可见。列缘中二云。心无悔者善见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闻舍利弗将至。二人
远去。二人忏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摈。故谤也。
污家下简示两缘显戒正制。释初缘四分中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义。所依四别所污不殊。
第三一种但令恃势意涉私曲不必与物。四
皆名污者莫非坏彼净信令生厚薄故。今时
比丘曾不染道贪求无足。搆召门徒送惠无
时。唯希请命与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俱堕
岂望生福。覆灭之甚莫若于斯。真出家儿慎
莫习此。恶行中三。初种花等者掘坏业。若
下习近淫欲业。歌下掉戏业。三中一一皆有
身作口作。寻文可见。溉音盖浇也。倡伎即作
乐人。俳说谓同俳优浮俗之语。僧祇中先释
依义。若依下简恶行。若俗下明污家通括前
后。释此二相大约不出自他两损。多论通标
中。初明污家。言种种者如后所列。作下明
恶行。文举因果以显名义。别释中五段。前四
永制后一暂开。又初四损自二三损他。初云
凡所求者总收多事。不问公私善恶。皆不许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门所宜为故。二中纵
贤善者据比丘言之。三云赠遗。遗字去呼献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为世善犹不离过。罪福
双感故。不如静坐等者无漏净业出离因故。
真法身者即是戒体。五中难开缘如盗戒。寄
语来学细览斯文。且心识非愚耳。目犹具何
事终年讲读殊无一句染神。岂异盲聋。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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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必怀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乃毁伤三宝。愿详圣训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早须改迹。不犯中二。初污家不犯得与七人。
若种下恶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坏自作
教人皆为供养。文言自取义非自摘。若人下
开走。若度下开扬跛行。若伴下
开呼啸。若为下开作使(律云。若不肴书持往。及为白衣作使皆突吉罗。前亦
阙引)。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无开者。性恶之渐
荡逸之端。故可知矣。
十三。列缘云自恃者即如阐陀。
诸比丘谏时反云。我应教诸大德。我圣主得
正觉故。释中初文旁
略教者。即拘留孙偈。通会中问引略偈难今
广文。论指经中即十诵戒本。与四分词有少
异。答中初总举。云因时者随机兴制。不可
一概故。言乖谓文或有异。趣合谓各有其理。
一下别示。六中第五并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之自别。馀五皆善恶相对。初约爱憎慈心损
益对。二约根利钝对。三闻见广狭对。无补
谓不益于人。四求利为法对。六初心久学对。
兼人谓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顺谏。二
非法者谏不如教故。三无智诃者不当理故。
四实尔者省己无非故。五错说者不作意故。
二不定标指中屏露不同为二。不审实犯为
不定。上总戒分下摄威仪。故当第三。文下
二句指广。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释
广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广列义门。故云在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缘相。自馀义章并见
戒疏义钞。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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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意见戒缘。三是为法。四即为己淫重由成。
故云恶业次第也。
一屏处不定。犯
缘中。随作犯者若论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缘通七聚犯唯
在吉。斯明證也。释中本宗文有三。初简境。人
女简非畜。有智简幼小狂睡。未终简死坏。独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为
独。在下三释屏处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人两不见闻不必房室。常语者声不大小也。
覆处盖者文不指物随有皆成。障处树等事
局。故云及馀无不收也。可作处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诸境以遮疑滥。设下明第
三人。皆无辨识纵多非證。善见文释初缘义
兼第三。以盲聋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类
喜闻容相隐覆。虽复闻见犹非證人。结示中
即指篇众。
二露处不定。初句标名次句指
同。犯缘亦四唯改第一为露处。馀三并同。今
更辨异一所在异即戒两分。二所作异谓可
淫不可淫。三所说异前唯说淫后通粗语。四
所疑异前三后二并如戒本。
三十舍堕名兼罪忏。律本随戒并列悔法。
故独此篇指忏如后。即忏篇也。
初戒。制意中。功德
财者财喻戒法能齐贫苦。若贪世利必丧道
财。欲富道财须远世利。初是增惑。二即长
业。三违教行。第一缘中初科。上句定所属
谓下示名体。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则百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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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简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犯相。初明应量。下引多论明不应量。昔人据
律不应非犯。今据圣论罪分提吉。犯忏不殊。
简滥中此据正加受者为言。必在受外通须
净施。三中又三。初不受无犯者无别长故。缺
坏二罪逐日随结。若下用长为受。上明加受
失净。无长防者以净本防长今非长故。下明
舍受重说。恐谓已净后不须故。又下指拟非
长即入三衣数故。问。后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长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别自加受。下约肘量
者则明量外非法服限。文举一衣馀二类准。
亵本音薛字当作亵。音氎即布帛也。问中
以月望衣从十一日至二十九随足即成。已
出十日不容更开。但线絣裁割即免长过。
此则与上指作用违故须会通。答中约先有
无以分两别。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梨故烂十日不办遂开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决上指作不开本有。结中。须是己者简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约日数以分
四衣。大衣为五日衣。七条为四日衣。五条
为二日衣。长衣为一日衣。彼恐营衣癈业故。
约日限之则明非他物矣。馀缘中初科。第二
属己定者。虽是己长忘等缘差容不定属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门。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绵毛者此约不成衣相者为言。释第三缘。明
分齐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现方维可辨故。指
同前者上云过限作吉罗忏。次科缚束者不
问财体同异多少。同为一物。不缚束者纵在
一处亦随别犯。说净离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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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日得者为能染。后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谓
财体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计不应量
非犯。故问决之。初问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约五正后犯通二食。可
例所染。次问答中。上明
忏同下示染同。大即应量小即不应量。律提
论吉如前所引。释第四中僧祇文为二。初通
明六缘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别示僧
物又二。初明未分。问。与前何别。答。前云分
未入手则显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则是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净通
及馀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为犯。此言不作
过日犯舍故须和会。共活属己已定。不共反
之故不相违。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长衣
入手五中之一。边僧既少卒无对说。但未手
提容得待人。准此下义决。馀方者通指有
僧之处。且如此土虽在边隅僧多须闭。必无
僧处可准上开。伽论四种。三是身受。想即
心系不待身触。了论约眼与身历为四句。初
句言入算数者。从此为初计十日故。次句不
出其相。如云雾闇中受物是也。第三双亦入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显异相。第四双非如物
在他处遣报令受及伽论作想之类。皆得入
算。释第二中八门不染。初委示第一门。律
中句法颇繁。须者自检。彼有十段。初段十
日俱得。今钞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九句。钞云二日不得者此举初句。文云。初日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尽尼萨耆。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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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日者此举第九句。文云。一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所得衣尽尼萨耆(律中下去八日得二日不得乃至最后一日得九日不得共八段。钞并略
之。但明第二位首后二句。馀可知矣)。但使不得衣日则无相染。故
云通皆不犯。如下结前标后故总云八门。无
法缘者谓非八门开也。二者下列馀七门(作句并同
前具出如别)。四即夺失。五谓烧漂故注显之。灼即
烧也。六中转作帽袜不入长故。第八注中初
句总标。次二句别释。后句例开。贸易中初
文。以律言通容彼异解。故须决正。次科初
二句出古解。彼谓贸得新衣为前衣染犯故
尼萨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罗。论下引斥文有
二段。初明舍忏后虽更改皆从本犯。应及不
应二种相别。二衣即应量不应量下
同。二若下正明贸易文明后衣不忏。不舍颇
见昔非。已入净者新衣无染应净法故。三中
初明一提。准上论云忏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引律證。文制不应违教结吉明矣。不犯中初
科。即前八门二三两位下明夺失烧漂。同前
四五馀略不出。次异想中。言夺等者律列四
想。此但明夺。馀三下指同。本律但开不犯
不明更开。故引十诵决之。三中初文四缘开
者前据虚想。此约实失故注以简之。问。若实
夺失何容后得耶。答。夺失水漂皆可再获。烧
有馀残义亦无爽。注文末句因点受持。由夺
等缘失本受法。后得重加。义在离衣缘同因
示。次科为三。初牒释。言取著者谓有犯舍三
衣。由失正衣即无长过。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释颇详。伽论下次引證。过十日衣即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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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意以有犯必无离宿故设此问。答中可證
加受得成。何下三释妨。指前云者即贸易中。
彼言不得故须通会。答中初句释通前文。今
下正显今意。色犹数也。下引二文。色体不如
并许加受足为今例。问。为开暂时为得求作。
答。文似暂开不妨永用。今以义判或有可别
求。卒营未及暂用弥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形。义通久永。善见五大通收正间。僧祇俗衣
彼因借被作净安纽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用重故准知。入净方有长过。被褥说净诸律
无文。故云未见等。下引十诵僧别得受。但得
受用不明说净。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嘱衣
者。即所嘱藏举人也。水陆等者此并人衣隔
绝不及故开。例馀缘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第二。名中三衣简馀衣。宿
者结犯限分。列缘中第三通收四碍如后具
释。第四有缘不及律开遥舍。或复奔会二皆
无犯。非此则为犯缘。第五下列七缘通入开
位。释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释上馀衣。初
正释。长下点古。波谓馀衣言通长物。离亦
吉故。约根中前二并受罪。重轻者制听别故。
后二皆听罪。有无者法分受净物属自他故。
下指戒疏见离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所出。如下释中具标部号。上下示通塞。初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碍。故云通
界并有。界碍不通者。律云此伽蓝非彼伽蓝
树车等皆尔是也。故下引證通义。古谓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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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坏树车丛生故言若干。今意不尔。故注以
示之。别释中染碍为二。先引制缘。令除村
者即作法。摄衣羯磨所牒。五义出多论。文
略一三。一聚落散乱不定。衣界是定。三为
除斗诤。即下次释制意。女情淫荡僧本贞洁
故云乖忤。忤犹违也。纵不为非亦生疑谤。故
云讥迹。佛下总举诸戒类显今制。宿行各一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结
示名相。隔碍中。引律缘虽无离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碍。涩字写错律作崄难。下引僧祇。彼
无势分。捉钥有梯并可入。故反此成碍。情
碍中三文并约心想成碍。本律文见不犯。僧
祇如后族界。多论大小行者论作行来处。即
是行路。王臣恃势。幻术惑众。乐音荡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碍。以下结名。
界碍中初科。前示两界。上下明异碍。初明界
通三碍。若下正显界碍。文明各界通护。则
显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谓有三碍。
反上者谓得自在。别释中初文作法语通。此
谓结摄衣界。若单摄僧。止属自然伽蓝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体别相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墙是一栅
篱为二。此二并约周匝。篱墙不周为三。谓四
围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为
四。谓上有覆必兼帘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出彼意。此下夺破既云相坏则非蓝村。树车
自立故云别界。疏云。若缺非蓝事同空野是
也。今解中初立义。僧下引證文如前释。乃下
指例。舍屋总仓库等。尼寺即伽蓝馀相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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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碍同别并同蓝村。故言亦尔。树界中初文
与人等者示高量也。荫跏趺者即广量也。此
相极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诵中。独
株名树相接为林。各显分齐如文可见。拘卢
舍即二里。善见中初引论文。树取影覆随时
大小。林无限齐故约肘量。十四肘计二丈五
尺二寸。得四步馀尺二。人来往者谓有碍也。
上下会通律论林相不同。难即是碍。僧祇中
蔓即藤萝。二十五肘计四丈五尺得七步半。
四面取之则相去十五步。此据极广以量约
之。狭则随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论正取树相。
楼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义。不必须落。场
界随处故不明量。车船中初列名。并在陆地
者车无入水。何须简陆据义。合云俱在地住。
言相方显。律下引示。初明住量回转取周圆
内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车约多车相接为
言。杖所及者杖即驾车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船。多住处者即一船中前后各据也。舍界初
科先示体。律但列名故云无相。村外舍者即
今田野间草舍之类。村聚如后即指下科。僧
下明量。先准僧祇楼阁取梯橙外。次约本宗
仓库据四周内。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两
无。今准用别界随人取舍。故云任得(有云。无四障依僧祇。
有则取四分)。次科标中。若据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聚外故须对显。复由舍聚二界相滥寄此辨
之。故云对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聚名相不别。善见约市且分名异。至论护衣
相亦无异。多论四句聚止一家则依聚界。多
家即从家界。须此简异方无相滥。次科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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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住即聚义落犹居也。今此通释不取见
论约市两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别界。文列三
相随一为准。论约中人射箭不近不远。此谓
聚外分齐。内是一界外为别界。次同界中又
二。初至亦尔即是聚非家。次若众下即是家
非聚。初中前约多聚连接。车梯回转者论云。
两边有聚中间有道容车行来。若车轴两头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边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向到墙上得登出入不离衣。文标车梯而以
梯示相。车可准同。此谓四聚相及合为一界。
随衣在处皆不成失。聚下次约一聚通护。初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显。车梯上下
者论作车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齐。上
约衣内身外。若衣下互反上义。并同不失(上并
多论初句)。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别不通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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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问。此门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种中归何
所摄。答。此即总会诸部。广前村界差别之
相。就别则诸相不同。通论则皆归村摄。堂及
库仓并取限内。义同村相。但事用有别故分
异耳。兰若中。注释无界恐人错解无兰若界
故。八树有七间。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丈四寸。七间计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为
步算之五十步。计三十丈。八步计四丈八尺。
所馀如钞。兼势分者更加一十三步。则七十
一步四尺八寸。故云有馀。他部中道行界。初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寻一寻八尺。计三十九
丈二尺。总六十五步有馀。多论下明纵广。谓
从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决疑妨。道中离犯
似无外量。故约树兰异界决之。别缘中初科。
善见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虚想故。依
下比例。师前入界。资谓界外不失依止。律
下会异。律中夺失等想失衣无罪与论不同。
故约界外通之。准后注云。律据失体论约失
受。故失不失异。则不论界之内外也。若下
次明失。夏未满者以满五夏许离依止故。离
师犯吉听法故。开和尚离衣益不及他故。遇
缘中先引论文有二缘。小便等是自急缘。加
行是他因缘。转车界者古记引彼疏云。比丘
出界归寺数步明出白佛。佛令于明出处中
间安一车。以一竹量伽蓝高处。将此杖一头
入车中。一头出车外回转此车。若杖头拨及
蓝墙。又转及明相出处不失衣。即离衣开缘
具有多相。故云广说。次引疏解初解自缘。病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叙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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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下牒解。许此难者解所作怜悯。作谓兴
此开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据大者。小即随处。
水界善见母论约水陆两果辨失。僧祇据水
中明量。谓涉水者船上即属船界。故特简之。
井界中。初井边宿则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依井护不取外量。手绳者或手或绳皆得会
也。与上别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势
分中初文。上三句结前。若下引示。初引蓝
界文。馀十种并同。故云乃至等。诸部中标。
云并无者若据了论转车义多论箭射及处
等。似是势分但不明指耳。善见中初句标示。
彼下引别文。为馀事者彼释盗戒聚兰分齐。
非衣界故。诸师下定量。十三步计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诸界通塞。问。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戒疏有三释。一有法故无。无法故有。二自
然内外俱是无法。作法内是有法外则无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开。作法是开故不复开。僧
祇中初科文有六开。初开借道众长衣加受。
准应遥舍本衣。无下次开借俗物。作净谓点
坏也。又下三开奔还门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伽蓝多在兰若。故注中初明至门不失所以。
彼下点部别。若无下四开身分入界。若无谓
门屋。不与界连者渎沟也。又下五开逾墙。勿
令疑者当须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开遥
舍。明旦犯缺坏二吉。不至舍堕故。云轻易
重也。次科初明准上急教以校本宗。虽开势
分必约无碍有则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三事缓急初明无碍有势分。下二显有碍无
势分。注云。界外事者虽非内碍在外。有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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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舍。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离犯。强弱中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语故。相摄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摄馀界。蓝中有村则不
相摄。二皆强故。树舍者舍即堂库等。诸下
明馀界自不相摄。互相通涉故无别势分。二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别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随处远近。不必十三步。如下指例。三中堂
及库仓。三皆有相故别简之。初明堂库摄馀
界。文略仓界。不下次明馀界不相摄。初正明。
如下举例。不周净者篱墙。不匝四净之一下
卷具明。类即是例举彼例此。可明不摄。若下
明各立。如树下有车。依树则树界。依车则车
界故云各别。如疏者彼云。树下生树及车场
等既无别院。异界丛起等。释第五中。标云
泛列者律明无缘。止约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括诸开。于此广示故也。别释中初谓有缘。界
外令舍受法。不同对僧作法开离。故注简之。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开乞分
齐。旧记云。多论作七十。然律文戒疏并作
三十。未详孰是。如疏即戒疏离衣戒中广明
缘相。必约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开五月离亦同对僧作
法。故如自恣中。三对处中非谓开离。结摄
衣已蓝外界内同不失故。四如后戒。五即当
戒开通。六谓夏竟通开一月。七亦出兰若离
衣戒。但约贼难别缘为异耳。料简中初科。兰
若通有无者无法是本位。有法归初开(准此贼难别缘
同开六宿。有人错解后戒。请以比證)。次科但列五缘无罪。则显馀
二有罪。第一以轻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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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有罪。此谓三碍后生或容离犯。非一向
无故。三中第五望断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之在无意谓失故。不失如后即不犯中勤守
护者。第二有缘谓病未差。时在谓未满五月。
馀一一者第四有难不失。难静应失。第六迦
提未出不失。限满即失。第七六宿不失。过
此即失。唯第一缘舍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五想。坏想者谓故烂等。注中初释不犯。决下
二句释失受意。无下二句释无罪意。次引善
见和会相违。初句指论。即前道行界文。师
下出论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虑失体故。
此下出今律意异上可知。若下次列诸缘并
是难开。此下总断五想。贼兽等是情碍。水陆
道断是隔碍。勤慢中义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护法在无罪。文为二。初
正判。上二句标难缘。恒下明法在。由下释
无罪。如下二举例。彼既欲在此应法存。前下
三明失法无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则通收
诸碍。不知谓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过故无罪。此亦勤护之人。但约不知望断以
为异耳。染碍中。进退即犯不犯准上情隔三
断。故云比二。界碍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古。不通诸部者缘出多论等。如前所引。问中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还约勤怠二心以
判。事下准例可解。疏又问云。如戒缘开何
分勤惰。答。诸戒相开并为奉者。必有惰学随
犯根本。非是通开。结指中。戒本疏广明自
然。羯磨疏广明作法。故两指之。
第三(佛在舍卫。但三衣比丘僧伽梨故坏十日。不辨听畜长为满足故。六群取同衣不足者寄人间游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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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名中月即开之时限。望谓希其满足。释中
初科前叙本制。畜下示教限。犯缘中第二且
约后位以论。中位少财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一月五月。释中初科。初位十日内虽满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当日须成。不尔十一日明出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后泣一日不足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如后解。次科僧祇且据初位满足示相。作衣
下明即作。所以尔者以但三衣人不说净故。
初明可竟。若下开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谓疏缀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营一衣
得多零段。体色相类名为同衣。馀不类者不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开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时一月或复前后各取一月。但得少财即为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满是后位。
由下释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长
故。
第四。戒名取即
是业。非亲简亲。尼别下众。犯缘第二中。初句
标缘。律下释相为三。前明亲非亲相。本律
通示亲里以显非亲。善见别简。初示二亲。乃
至者略兄弟。儿孙即舅姨家者。皆下释亲义。
唯约父母二姓所属。又下简非亲。出家妇者
由姓异。故伯叔之妇亦是异姓。论中不出故
例同之。十诵下二明开亲之意。少尚与者谓
尼贫乏僧犹悯济。何况等者言无此理。律云。
若非亲里亦不筹量可否。若是亲里则便筹
量知有无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简亲尼
净秽。制吉罪者遮世讥故。第三中初约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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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僧祇简馀轻物。无犯者望堕为言。非无轻
吉。疏云。衣多喜与故重。钵唯有一故轻。四中
虚心谓专勤。一意无他想故。乞无犯
者非虚心与。故僧祇初明暂借无犯。非决取
故。若下明转施无犯。从馀人取故。据下二
众亦应得吉。非全无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文受寄无犯。非正与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教他。所使情谄故。三中僧尼互论。人分多少
罪无差降。四中。十诵先请及说法者皆因别
缘。非本意故。五分先无心者遮方便故。当观
尼者制筹量故。准下决开意。戒制取衣。复开
受施。制开难准。故约心断下引四分證成尼
施。明有可取。然贪情难识。对境谁无。虽有宽
文宜从急制。勿凭此语自诳诳他。不犯有四。
如文相别。注列七世。从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谓最上七世极。故曾犹重也。重祢祖故。祢
即始也。谓父之父是初祖。故母亲准说。但
以舅姨儿孙数之。
第五。名中戒
制三事。以首者标名。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劝持。初句示业道。律下约制显重。言三罪
者随事成犯。单复不同。此据并犯故言三也。
缘中第二初科。善见出家妇谓先曾为妇后
为尼者。异姓非亲故犯。若下馀事犯吉。情过
轻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亲浣而亲浣。二
令非亲浣而亲非亲共浣。三令亲非亲共浣
而亲自浣。四令亲非亲共浣而非亲
自浣。五令亲非亲共浣。而亲非亲共浣。僧祇
为师非己故轻。伸诫中前明损己。亦下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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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后引二论以简
馀物。善见无犯小物义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与使人受。二
使人与自受。三自与自受。四使与使受。若下
明使亲尼。弟子浣者虽是非亲元非意故。若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犯者称本期故。十诵明有过衣。准下义决。无
重犯者先浣后打不结堕故。无过有重者准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担擗雨衣是也。
文云语使浣染打三尼萨耆故。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不下示舍法。五中四分明轻。皆
谓非犯缘故。善见明重使。结二罪者尼萨耆
是前犯。吉罗即后罪。即犯舍衣无重义也。不
犯三相。病是难缘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第六。名中简亲
及道。皆非犯故。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则
坏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过度为人轻慢。四因睹少欲信法尊胜。初是
住持中二灭恶。下即生善。次科论引昔缘初
叙现业。命下生报。骆驼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山焉。佛告下明圣诫。比丘之法少欲为本。贪
求不厌未殊鄙俗。况讲法谈禅身当众首。非
唯自陷抑误后生。请详上缘仍思佛诫。自非
木石宁不动心哉。又下约施明制。乞字去呼
与也。好非好者谓持毁也。此句即彼问辞。实
犯堕者自述德故。不实犯弃者即盗取故。
若贪下约开明急。曲济贫乏复制中后。不自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谓形同无戒犹类净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众。犯缘第一注中。上明直
释篇聚篇¶ 第 296c 页 T40-0296.png
乞下明为衣乞谷。情容谄故。五谷者黍稷菽
麦稻也。二中初示缘相。非下遮简。恐谓迦提
开乞无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许。此谓实无
微通济急。非教所开交俱也。限约所须故云
随量。第三律论三相据亲无过。约恼故吉。论
云。亲里多财从乞无犯。今以贫匮恼他索多
无足虽亲亦罪。匮乏也。四中两缘合示。十祇
文中初明应量。谓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计七尺二寸。若下释为己。文列四相皆为邪
求。除下明开乞。系头物旧云。帽带巾帕之
类。缘中一条谓三衣揲缘。若下明乞小得大。
开遮可见。缘开中初缘起。佛下示法。次第
四开。初取己长。二借他物。后二并僧物。可
分衣即十方现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得下明还法。如法治者不复本处违制吉罗。
若取入己应重。杂篇广示遇贼法。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开缘。前五缘中本宗四种。文
阙烧漂。此五反上第二缘。律下次五取中。上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俱
犯。上句明受施者。谓行邪谄乞求他施正犯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谓不择前境而故与之
为施所堕。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应轻罪。俗
必成业。即兴治中二。俱为施所堕是也。
第七。戒名
失三受二是为知足。失三受三故名过分。下
列缘云过知足是也。犯缘第三。约彼施心以
定犯相。释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摘。或容别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处施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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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故施反释上缘。馀残问者。若言为失故与
者。则不应取曹辈也。简滥中所以为
他犯者。疏云。由情谄故若直为他。无情好者
未必取衣也。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减知足若多与衣。若细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馀如上语知并不犯。
第八。名
中衣价。谓买衣价直。犯缘第二有限者少多
定故。五增价缕二物。随一成犯。释中十六分
之一者旧记云。即今一小钱以彼国古大铜
钱一当十六故。一分一线者举其极少以为
限齐。十诵三种。四分但无增色。广长坚致
即是量价。不犯有六。初受恣请。知足减少
释成开意。虽容恣索而不贪求故。若从下五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绢。
于上劝增若令买布属前乞戒。又问。劝增一
缕即犯。乞衣一条方犯。与此不同。答。
乞本施主无心。乞时任其多少。恼义是微。故
一条方犯。劝增中虚心限约已定不荷。嫌少
索多贪恼最重。故多少同犯。
第九。文指制
缘。改前第四但于劝字下加二家两字。疏问。
劝二居士共作一衣价本不增。为有犯否。答。
如文云增。不增非犯。问。但制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示犯中。五分虽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虽顺少欲止须直索。
辄自称述故入犯科。不如谓非好者。粗下断
犯粗同细犯。故言皆也。疏云粗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释篇聚篇¶ 第 297b 页 T40-0297.png
第十。戒名
越三语六默名过限。逼迫净主为匆切。疏
问。此戒为损王臣为损净主。答。本虽王臣后
在净主。切恼故制。唯在后人。又云。此戒应在
畜宝后。以制净主故。犯缘中。四过分者此有
三位。一纯语得六反。二三反语六反默齐九
反。三纯默齐十二反。过三分齐犯
默索者。善见云。口不语涣坐不坐与食不
受。说法咒愿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语主。戒本云。若
不得衣从所来处即语本主。然彼施主于物
不系则无逼切之义。若为下正列不犯初明
馀物。若据戒缘但云贸衣。准此须约法衣成
犯。波利迦罗此云助身。软语者非逼切故。
十一。戒本作卧具。昔
人迷名故直标袈裟以异之。制意中初意如
戒缘起。俗人讥云。害众生命无有正法。二修
慈行故。三无营求故。四不恼他故。上二为
俗下二为道。二对各有生善灭恶。文阙犯缘
传写脱漏。准疏五缘。一是蚕绵。二自乞求。三
作法衣。四为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先引缘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绵即蚕茧。若
下明纯杂俱制。毳即兽毛。劫贝即木绵。若
斤下明制舍法。斤即刀类埵谓土墩。诸部中
初科。多论四节。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作教具。故论牒之。论失译主。应是秦翻故
言秦地。若下显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古谓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广斥。外下示
绵衣法。亦得作者展转来故。乞得犯者制情
释篇聚篇¶ 第 297c 页 T40-0297.png
过故。次科先引善见。一毛者即下微丝。举毛
为况。下释梵名与前少异。忽是此方之名举
以合之。僧祇中纽䙌揲叶制造杂也。纵经横
纬财体杂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据蚕家。大教
转来不许受用。乃知声闻行劣但取离非。菩
萨慈深远推来处。虽离杀手无非杀来。足踏
身披皆沾业分。非大士可忍岂比丘所宜。请
考经文少怀信仰。广叙利害章服仪备矣。经
文前明能施如法。离杀手者非蚕家故。不下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应法。大小俱顺故受者
非悲。违大顺小故。小从大出望制虽顺约义
还违。故知持戒行慈方符圣旨。纵情受用全
乖道仪。故章服仪云。且自非悲之语终为永
断之言。据此为论颇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终
穷嘱累决了正教明文制断。何得迟疑。今下
举现事此指唐时。若僧传中叙南岳道休二
师不衣绵帛并服艾絮。故祖师云。佛法东渐
几六百载。唯斯衡岳慈行可归。今时禅讲自
谓大乘不拘事相。绫罗斗美。紫碧争鲜。肆
恣贪情背违圣教。岂不闻衡岳但服艾絮以
禦风霜。天台四十馀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耕锄衣不蚕口。荆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由深解大乘方乃专崇苦行。请观祖德勿染
邪风。则禀教修身真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见也。结显中初示教
意。野下举文以况。戒本云杂野蚕绵故两举
以况之。世有野蚕食桑就树作𦼠破茧为飞
峨。取此为绵不损物命。杂忽见上文。指非中
初示过。此下决犯。合斩舍者根本堕也。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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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从生吉也。如诸下引事例显。犯轻中。多论
五节初明自作。无蚕家者展转来故。言无罪
者以无虫故。若是有虫出卖尚犯。岂容自作。
为下二明出卖。不为作衣故彼续云。若无虫
者无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蚕家
故。若虫下四明虫坏无所损故。论作蚕坏恐
写误。作下五作馀衣。并结吉者必约蚕家乞
得为言。彼云。下至四肘舍堕反知。不应者
轻。又云。若合麻衣劫贝褐衣钦婆罗作敷具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讥过同故。
为他轻者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不犯。然须斩坏。不坏还堕。指如疏者彼云。已
成斧斩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已成亦犯堕等。
十二。会名中
总决前后四戒。十诵并号敷具。昔人疑者彼
谓卧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诸比丘作毡三
衣坐具招几因制。文举伽梨略馀二衣故云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上者即蚕绵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显皆谓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钵内者障尘垢故。
摄热巾者为儭手故。
十三。指同异。云因缘同前
者黑白虽异起过招讥事不别故。参作者黑
白尨三种间杂。列缘第四据戒本中共有四
分。黑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谓粗毛也。
增黑一两提。增白二两吉。增尨不犯。疏问。黑
白同犯。何故前黑不制参耶。答。两戒明参。文
则繁复以后例前黑参非犯。又问。三毛俱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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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黑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黑多耳。约前
黑戒白亦须多。又云。黑色虽贵顺法衣相。白
是俗服是以少也。
十四。犯缘第三。以戒本
文除僧羯磨故。释中僧祇初示本缘。以年不
满故开羯磨。若下简滥。虽老不病虽病不重
并不开。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开
羯磨作。不犯六缘。满六年者制限外也。舍故
作者无本衣也。疏云。岂舍受持方复造衣。本
造拟施故成不犯。成而不舍罪则自科。若无
者如失坏也。馀可知。
十五。缘中先有故
者准此无故即应不犯。然制揲故本为坏好。
无故不揲贪好不殊。岂得无犯。请试详之。对
拣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后不犯。
四作新过量不贴犯二戒。牒释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体。次科僧祇初
示体量。取下简人从乞文列八人。少闻犯戒
恶名断见此三无行。无闻不咨问不别魔此
三无解。不治房远二师即怠堕人。取反上者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论不
及一搩亦许揲之。问。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简人多疑之。今准十诵戒本明用如来磔手。
故须纵广二尺为定。不犯五相。注显无求为
遮倚滥。律论指前所引。
十六。名云过限者出三
由旬故。缘中第一。四分简诸贱者。疏云。今
若生讥何论贵贱。担于毳等亦越威仪。
但缘在于毛。故制开外耳。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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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馀兽。獭字音误。律本作狙。兽名似狼而赤。
成器者疏云。谓衣相也。五分但云贮褥。应得
持行。第三僧祇共担一人各得三由旬限。俱
犯者物同一处俱过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自持限满。间。等是招讥许自持者。答。疏云。
以资身助道若全禁约有须无济。更别追求
劳扰又甚故也。当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助也。唯许白衣不得四众。讥过同故。若下
明馀物。衣麻即系当戒。贯杖附明下篇。不
犯有四。上三准疏并吉。毳装旧云。音壮即
细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馀毛即头项
等。
十七。指制缘中五
缘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业重。此中引
论别示应知。前后文相互通论文两意。初意
在尼后通两众。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故者。新是轻犯此既劳功。新故同犯。
十八。名中畜
谓藏积。钱宝是八秽之一。制意中。一行浊
招讥。二因交致诤。三增贪障道。制戒防约。灭
恶生善故也。释相列数中。第六正属当戒。馀
并附明。八中及诸重物者疏云。佛不开物如
女人器仗之属。此下结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云八不净八毒蛇八秽等。涅槃虽列诸物复
无次第。故云通数显过不应。如下具引。相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来相传既有八名。
须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经。显过中二。初明过
重前引制缘。毗尼秘胜不许外闻独此对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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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如文显。律云。佛告大臣。若见沙门释子以
我为师而受金银钱宝者。则决定知非释子。
故下次示四患。酒.淫.钱宝.邪命。此四不唯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弟子者此即如来深切之诫。诸有畜者当自
深思。下引五分释上非弟子之义。由下次释
总名。长贪即心不净。污行是业即因。不净
秽果即报不净馀下即指后科。开制中初科。
上明大乘机教俱急。经即涅槃。下明小乘机
教俱缓。律在事者违事故轻。则显经宗于理
违理故重。小机意狭不堪故开。反上大机堪
任故重。世人反谓小乘须戒大教通方者几
许误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园。由字写误。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上即前无主房。次科引文有六。并明重者。开
僧禁别。母论毕陵伽婆蹉此云馀习(五百生恶性粗言。今
得道果馀习在故)。两引善见田池别故。多论施别为容
多人即是僧故。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会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别。除供养等即开三宝。
三中标云谷帛。帛谓绢布。文所不明准开净
施。释中初文先示妄传。余下决波不辨是
非。罔然相授故云梦传。次科引经中初二句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谷米。麻豆等物馀事相
带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祇开俭为资道故。而下钞家准酌别人。一夏
可一石许。或遇丰俭。用有宽窄故令随时。盐
准前者亦计一夏所须多少。本律中初明开
受。囊幞盛之明非多故。应下引决。由非俭
缘不得自畜。后卷指二衣篇。第四开制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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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增一彼因梵志将女施佛佛不受。时一老
比丘劝佛受取与我。佛诃云。汝昔曾为罗刹
惑。今复还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下别简。初明开僧唯须男子。若施下明制别。
下虽开受还是为僧。后若施下明尼开制。次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盗亦犯者费损僧物故。
次开受中。僧祇开别必约奉戒。王即瓶沙王
十诵开僧。因瓶沙王往彼见大迦叶踏泥修
房。王问。何以自作。答。谁当为我作。王言。我
当与人后捕得五百群贼。王问。能供给诸比
丘当放汝命。乃至给田宅等去竹园不远立
净人聚落。下引十施无非生他恶业。尚不免
过岂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馀皆连引。前九
自作后一教他。通上九种。第五中初文。前引
二律僧别俱制。僧祇护命。暂开意在后放。次
引善见开受。施意别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酥.醍醐。文别举牛。馀畜例准。但令可作馀施
者亦开。卖买中引经明制。论中得受既属佛
塔。义不许卖。今下指非。能施中经文不明畜
兽。田宅净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语亦可通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持律。能办边受佛法住世。四人虽僧未全
大用故不听也。文中通举诸物。马当此摄馀
属前章。五中乘乘戒出杂犍度。彼因六群辄
乘象马车乘佛制不应。后诸老病比丘不能
行。不敢乘骑佛因开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车。女乘坐车。尼骑即草
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车乘载归不
问㹀牛草马等。僧祇无病通制。暂趁行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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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财未容即净故。约
作意以分开制。明开中。前引三文济病开触。
又下二段亦出十诵。初文但云听受。理非捉
畜故以义决之。末利西域记云。此云柰。由昔
施柰得今报故。又居士下次段复二。初明园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后明四事即现前物
受用俱犯。文明用罪受亦应同。由本施僧故
有轻降。准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经。
则下斥非古记云。即相部疏彼据律文。谓言
作屋听受金宝。以文不显须经决破如注所
明。然律得受。准须付他如轻重仪中委破。正
解即下释戒文中。七八标名与前颇异。前据
不净一向不听。然此二物各有开制。故此别
标。七约听畜。八是不开故。此二门互相通
涉。七中重者即入后八。八中轻者却在前七。
寻文自见。初明床几。除金宝者此属后科。若
下明毡褥。十诵开受准长衣戒不入净限。𣰽
毹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铁下明诸器。盔苦
回反盂也。八中善见不得捉谷。捉即贮畜除
米者如上所开。此归第三。器仗杀害之具故
须坏之。乐器逸荡之物犹可出卖。增一宝施
复是第六。咒愿还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没不定随文辨相。各摄所归则无滥矣。引教
中涅槃三段。初引开听。即如来性品辨定邪
正有作此说。乃可依行。或是异说则不可依。
故云有人言也。初标示方便。观下举事以释。
初释说轻为重。体非性业故轻。受畜患多故
重。若诸下释说重为轻。如上是重资道故轻。
文列四缘。无供须是一饥馑是二护法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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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后净施为四。我听下通列开物。是知纵无
供须丰时亦闭。纵兼俭世非护不开。纵为护
法不净亦制。必具四缘方开受畜。如是四法
下结劝。我为等者此即法四依。后文肉眼不
辨邪正。须说四依。慧眼了法故不为说。经云。
是诸比丘当依四法。何等为四。一依法不依
人(法即法性。人即声间。法性即如来。声闻即有为)。二依义不依语(义即常性。语
谓绮饰文词)。三依智不依识(智即如来。识谓声闻。不能善知如来功德)。四依
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谓前开
四缘。乃是大乘了教劝令依止。若下决前不
了教。又下指禁断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诫
道俗文。初诫俗众。若下诫道众。馀如后引。会
相违中。初指十轮如僧网云。乃至畜妻挟子
恭敬如舍利弗不听责罚等。又下决破。涅槃
了义废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废所以。涅
槃护法事重。十轮为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结
罪中初明二重。绵不入净。此据成衣相者。褥
同重物亦不入净。应是小者。馀下明六轻。言
畜少者谓事稀故。四交贸中有五。初二句以
八易衣。犯贩卖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宝即犯贸宝。绵毹俗边犯贩卖。若以下四句
上明二自相贸。衣易衣犯贩卖。宝易宝犯贸
宝。下明以二贸。六得轻可知。六下四句六
种自贸。或对贸或互易并吉。又以六易二。贩
贸二堕准上可明。此下点上贩卖。对人轻重。
上云犯舍且据俗论。明说净中。初明净财易
物。衣钵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说者。若准业疏
并不须说即入净故。若下明犯长钱宝。未忏
先用易物。后但悔罪物不须舍。准有辄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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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悔于僧中句绝已外须说者。既已入净则
应净法。解本戒中初科。以旧戒本云若自手
捉钱若金银等语滥后戒。故须简之。删定戒
中改捉为受。则无滥矣。别时意者畜中言捉
犯后戒。故准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二是捉非畜但犯后戒。三亦
畜亦捉前后俱犯。四二非无犯。次科斥
滥中。先叙贪畜之意。内即是志外谓为行。不
思圣诫即慢法。纵贪痴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引本律准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禀师教故。非
沙门者不修净行故。非释子者不系圣族故。
今多受畜。为教所拣虽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词。次引杂含。以
五欲法非善功德复非清净。今畜财宝正是
顺欲。若许受畜反成功德。亦应清净。此显
出家绝欲求道反为欲缚深非所宜。后引增
一。彼云。梵志超术欲以金钱奉定光佛。自念
我有书名礼记。云若是如来必不受金宝遂
易莲华五茎。用上彼佛。故下结示引
意。前文叙诫并据诚教。故云非滥。述诫中初
科。初叙制戒之意。弃鄙业者谓舍恶也。远超
等者谓增善也。今下斥其违制剧甚也。行商
坐贾皆求利者。今僧贪积往往过之故云甚
也。烟云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净。不
能有所照亦无威神。谓阿修罗烟云尘雾。沙
门有四大患。饮酒.淫欲.持金银.邪命。能令
沙门不明不净。不能有所照亦无威神。今谓
沙门行净则佛法光辉。行既鄙秽则能障蔽。
故如烟云。反下责其谤法。初叙谤词排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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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下斥僣滥。矜谓自高。持谓执以为是。不
思等者善戒经云。菩萨为利众生故听畜憍
奢耶金银等。愚人据此辄拟同伦。是不思也。
况菩萨语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经中。出家菩
萨遮性等持。纵云开畜涅槃地持俱令净施。
纵依善戒本为利生。今乃顺己贪爱谄诈追
求为聚积。则多索无厌。见贫病则一毫不给。
岂与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轻谓侮圣。拨谓无
法。一分尚计者举少况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诫道。原宪居于环堵蓬户不掩。颜渊处于陋
巷箪食瓢饮。晋宋高贤齐梁达士视富贵如
粪土。慕俭约为高尚。遍于史藉岂不闻乎。
何下喻其无智。螳螂飞蛾皆喻愚人。轮喻律
教。火喻恶道。上喻现因。下喻来果。岂下显其
增过。以制畜捉远防盗故。故下结劝。杂心
云。未来舍轮王位易。现在不取一钱难。故
令临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禀斯嘱。悲夫。引文
證中。偏引涅槃智论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绝
愚者滥托馀文。涅槃中初令远离。由能害人
是可怖畏故喻毒蛇。应下明现当二报。以离
八秽行业果报凡愚莫识故云非肉眼等。又
下举佛世现事。以清净僧耻与共事污辱净
僧。故智论中戒胜财施者业疏云。不盗即施
法界有情之财。不杀即施法界有情无畏。即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众生界。财是
局狭集散之法能开烦惑恼害之门。戒法清
澄。故绝斯事重引涅槃。准经分二种戒。一
性重戒谓四重禁。二息世讥嫌戒。谓不作贩
卖小斗欺诳田宅种植象马车乘僮仆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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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即遮性等持故云无别。息下示上戒相。经
云。菩萨摩诃萨复有一种戒。一者受世教戒
。二者得正法戒。菩萨若受
正法戒者。终不为恶。受世教
戒白四羯磨。然后乃得(白四虽通遮性性恶本业。重增制罪遮非本有。必受者具
故偏指遮为白四得)。诸下指广委嘱略如前引。馀不烦录
学者寻之。释第一中。初四分八种钱。文标
二种。等取铜铁白镴铅锡木胡胶。随国所用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银。上句列名下
二句释相。生色金者天生黄故。似色银者可
用涂染像于金故。次明钱中。随国用者体通
八种。不得捉者捉犯后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标之。多论四节。初明重宝。摩尼此翻离垢。言
不为垢染故。真珠即蚌珠。珊瑚智论云。海中
石树。车渠尚书大传云。大贝如大车之渠
马碯石类。应法师云。此宝色如马之脑。当
取等者示开遮法。若下次明似宝。琥珀者博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为茯苓。茯苓千年
化为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冰凌所变。伪珠
世中以药石烧者。鍮石等者准论更列铜钱
白镴铅锡。五取
如后引。为畜吉者则知不畜捉亦无过。若捉
下三明捉宝。文举金宝。理通前七。金薄谓裹
贴之物。金像如铸成圣像。自宝者论作自
说净宝。若似下四简似宝。百一受持故不假
净。释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体。彼以金
银钱为重宝名不净物。馀宝名净不净物。初
明重宝止列三种。多论七宝俱制。与此不同。
不得触者示不净义。次释馀宝。除上三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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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一切。言得触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畜故。著即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通明重宝。若相等者别显钱体。言相成者如
胡胶皮木等钱及此间镴钖之类。必国土尚
用亦应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净人知者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无者谓无净人。暂安地
处言是中知即净语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举。
须作净法。词见次科。次作净中。四分即已
犯财对俗舍文。准疏分四节。初句牒前制过。
告下二明舍钱方便。觅净主付也。若彼下三
谓不达施意。佛为净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不敢即受乖净施法。当为彼物。受者既舍与
彼即属彼故。若为贸衣须易受者。以先净法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约解意。即取回净不须
转易。若下别明净语。疏云。看是谓看于钱
宝。知是谓非我所作。为净与尔何得不道。失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令迷处。防盗损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宝器
法。应言等者谓有缘开口受。不得字贯下三
相。不赞叹者表非所好。抑彼贪故。此下总
点二段皆非己物。欲显受畜三宝物法。故连
引之。仍恐参涉故特点示。领受中。多论初
列五法。前三身业后二口业。下明三众制同
罪异。僧祇两相并是身业。世有奉戒以袖接
嚫。或令人受不作净法。此由不学致兹委滥。
后生无识往往相承传误甚矣。四开畜中初
通列长相。五总为三。上二并宝中二皆衣。重
宝下别释二宝。初释重宝。即上七种此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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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故云罪悔。若钱下次释似宝。及百一物及
字写误。准论是除字。以百一不须舍故。钱宝
下示二种净法。初是比丘对施主。语为将付
净人也。若净当受者谓易净物也。二净人持
物对比丘。语据此言论本非净法故并云当。
若作此已不劳更说。当字去呼。若舍下简净
主可解。五下众中。上云不得与沙弥故续引
示之。初别举两缘。专头即目连弟子亦云均
提。并为下合示幽责。以事同故。左绕西土
以为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净故。各以
事白者。即二沙弥各白师也。弃之作礼者。舍
秽还净是可敬故。此犹下追古伤今。言可治
者即前二沙弥。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至一池边。见莲华香乃盗嗅之。池神责云。何
故盗华。须臾狂象入池践踏。池神默尔。比
丘反责池神。彼云。师是出家岂同于畜。谓前
沙弥是可责者。故有非人绕之。未忏即今捉
畜不可责者。显戮即现报恶疾凶终多由毁
戒。母论所谓腹则破裂袈裟离身是也。同颊
肿者百喻经云。昔有痴女婿归妇家。羞不食
为饥逼。故乃盗米餐其颊鼓起。妻见谓颊肿
固执不言。乃召医师火钻烙之。颊穿米出。喻
愚人负罪不思求忏必待显报耳。不犯中。如
上者谓作净语。及前舍法。但前是犯已舍悔。
此明得物即舍。若下明净主不还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若又下后明自索。与僧塔等者以
彼可索。故此动之。
十九。对简中初引论
简畜宝。不说净财已犯前戒。无重犯故。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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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买金。而畜缘相是异则容两犯。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贸。俗施钱宝也。二是
贸非畜。用衣易钱宝也。三俱是
以钱买金畜之。四俱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转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简贩卖。五异指如疏者。
彼云。初对人不同。贸宝七众俱犯。贸衣唯
二俗犯。二贸宝自作。教他为己同犯。除为
三宝。贸衣使人不犯。三贸宝一制不开。贸
衣则开酥油相易。四衣宝舍则道俗不同(衣对道舍
宝对俗舍)。五还财本非本别(衣舍还元物故云本。宝舍易净物故非本)。律下准
律显异。律有七物交互并犯。金有三品。一已
成金(华叙庄严具是)。二未成金(即金铤也)。三已成未成金(镕泻成器
未鋋治者)。银亦三种。钱唯一品。总为七也。但下简
异。则知此戒唯约宝论。犯缘中。是钱宝者
局所贸也。能贸则通衣宝馀物。明忏中。此
戒不对僧舍。恐随别悔。故特遮之以过重故。
不犯中。唯开三宝馀无所通。
二十。戒名准
疏分三。为利故收。为利故出。诤语而高为贩
也。为利而取故减前价名买也。为利故出强
增价。而高曰卖也。制意中。四圣种即
四依行。制断卖买令修四法。犯缘中。初缘
简五众不犯。略示中。初示开贸。上句指律文
见不犯。次句准馀部。如下僧祇十诵。若据下
引四分衣法亦开比丘。不独他部。四分下示
犯相。律云。以时药易时非时七日尽形波利
迦罗衣。如是互易。疏云。此指缘起
说。若以钱买衣属此戒摄。反则前戒(准知贩买两戒但据
所买以分)。次广明中初科。前明业重。甚于屠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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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普故。此贩卖下次明施物。营福不开用者
物体秽故。初示制约。所以下徵制意。若贩下
三结犯相。罪重结者物唯一舍罪则合忏。次
科初明受施。经营活业名为治生。言犯舍者
谓受施人。若下示俭开。须彼告白僧作白衣
物受。即是开法。若施下明转施得受。彼既
决舍。即是净物。三中初明结罪。即犯贩也。若
下明开。自食兴福。因出所馀非本意。故衣钵
义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对易。相似谓以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种俱犯。若下
可舍。物即已犯金宝。用此籴粟以粟易物。虽
复转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异上多论。五中
初标。问答中初正答。由下释所以。涅槃云。随
顺佛语名供养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标三事
下略贩者。以收时名买出即名卖。但云买卖
即摄贩也。随事皆堕。故言俱也。十诵云。为利
故买而不卖吉。为利故买已还卖提。故知一
物两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价分齐。
如僧中买物。一人还价知事三唱告众为限。
不可复益。若众下明悔还可否。论据僧物故
不听还。十诵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犯云若悔听还。不明僧私复无限齐。故言不
了。八中初明遣贸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别对
易。陪谓以物陪偿。均平也。贫乏直与者此约
十方现前物。和僧得与。如赏知事瞻待法师
之例。四方常住必无开理。九中初引缘。衣
法即衣犍度。准下义决。则知彼此俱开。有
人制罪理应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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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四药下二明八物相贸。彼云。若以时物
。买时物夜分物七日物终身物。随
身物(三衣六物即钞随轻物)。重物(木床褥等)。不净物(金银等钞阙此句。恐是写脱。或是所
贸落前戒。故此略之)。净不净物(即似宝等随一为头互易准上)。肆下三明比丘
自贸法。复有五种。初明须净语。即开中制法
赍持也。摇即是动。若估下二明斟量。事虽似
减据实无过。此约市价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为言。然心事难明。理如五分宁使彼得我利。
多与为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买。从少增多名为抄上。二师不
得奉尊上故。若营下四明净不净语。初明结
犯。上是为众故。越下明自为故提。次出二
种语相可知。分别是心业。索即口业。若市下
五明嫌诃。然须据实。实好言恶即名下价亦
兼诳妄。此好等者示嫌说相。五百问中。此约
比丘卖物索价。过五得物成盗。不妨自卖有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时药易七日。下明以食
雇作。非贸物故止犯越罪。前后无罪者非对
贸故。多论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无果。下明无因有果。言下释前施僧文。以物
体秽不开僧受。故约舍忏通之。不犯中三。初
明本众不犯。言不应高下者准知。高下亦应
犯吉。不得下次明对俗遣人不犯。若悔听还
谓不当己意。律作应还。应准十诵七日已内。
若下三明轻物不犯。戒疏约外用者。前引诸
文四药皆犯。据内资也。上三引文。准下约义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双开中。文言据有者意
显无人即在开限。十诵中初明比丘净语自
贸。以不得故方觅净人。以尔所下教人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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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上明开买。此下明开卖。
二十一。犯缘中。第三如法者体
色量三皆须应教。油字去呼。琯古钝反。等取
白钵并是非法。准多论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见。若未还直。不成受犯者犹属他。故若度价
己他边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门转
降。相染等义同故不出。广在疏中。
二十二。列缘中。五缀者律
云。相去两指间一缀(中人一指面一寸。即取痕脉长二寸许即为一缀。五缀共一尺
也)。缀者即以铅锡等补。今时钵损未必待缀。
但约破脉满尺即开他求。不漏吉者缘不具
故。事下指疏。彼文广明舍法。钞本行事。时既
不行不复多引。但知一钵趣养馀生。勿事多
求则符圣教矣。不犯八缘。五缀漏者此开吉
罪。自有买者注戒作若自有价买畜者。文相
方显。谓不从他乞也。
二十三。制意中。舍恶
法者驰求涉俗长贪坏行故。止谤者如戒缘
说。犯缘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与下五分
不同。释中初缘。十诵无衣乞缕。情謟故吉。随
缺直乞如下所开。五分雇人酌情结堕。准缘
不具。今宗应吉。释第二中。上明开亲。疏云。
以离损谤之缘故。义准四句。初二俱是亲。
二二俱非亲。三与线者亲。织师非亲。四与
线非亲。织师是亲。与下明轻犯。看织下
准律合有自织繀苏内反。谓著丝于车也。不
犯中。开自织者疏云。但为小细过非深。故
至于妨道非不是损。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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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缘中。第四正是业本。许直者戒本云乃至
一食直。四分下别释第六。此结方便。多论
云。前戒凭势遣织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领受
便结。疏问。此戒损缕。与前一二居士何异。
答。前面对缕主。此屏劝织师。故两制也。不犯
中。亲里及出家人皆约缕主。若劝织师岂无
小过思之。
二十五。缘中初
缘简下位。准疏云。夺但犯吉。三中总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缘。四下二句归前盗摄。若下一
句缘阙故轻。第五准律夺而藏者犯。夺未藏
者吉。谓对面夺。若非对夺离处即犯。不犯有
八。初开善取。馀七并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谓自知即还。不待他索。命梵者因与致难。夺
取则免。一下总结。传文讹脱古今疑之。准注
戒云一切夺取不藏举者皆不犯。以律面夺
藏举方结。今明不犯。意显诸缘并是可夺不
必须藏。即以此语通结上缘。故云一切。或
可无缘面夺不藏但吉。不结正罪故入不犯。
则足前八为九开也。
二十六。指广中。立义
即义门。简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药篇及戒疏
文义最广。今释此戒略。示名体使知犯相。言
七日者约能就法尽其分齐从日限为名。其
药体者本宗五药。谓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祇开脂。并七日体是今犯相。犯缘第一。以手
法过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缘由先手受口法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药取治病势分为期限。
外无功故至七日。应说净畜。故违不说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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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犯。五无缘者律中遣与人失坏。作非药亲
厚意忘去等缘皆无犯。不犯中。初过七日者
即初日受药至八日也。具兼诸过。僧不合食
故与园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无宿触。
口法尚存。故听僧食。三未满者即三日受始
得六日。限法不过理合说净。但随染犯无更
服义。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别。据此犯忏舍药之法而入开通者。以舍用
乖法皆有吉罗。此开小罪故入不犯。户向即
门臼。
二十七。名中求用有
限。二并预前俱名过也。犯缘中。犯相既异故
须各列。过用中。第二时中者准此。若犯过前
求则不犯过前用。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众受。如下注显。广辨中初科。初示衣体。彼下
明两限。十种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列六制。一不得当三衣者。本非法衣故。不
净施者复非长故。不入河者
恐易坏故。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身著者恐污触故。舍勒梵语旧记云。短裙之
类。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馀故衣如衬内围巾
之类。不著作事者非本开故。听作障者无所
损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戏人也。今
下显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弥彰上义。液谓
津腻。多论中。初明求作。彼云。从三月半至三
月尽应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应畜。若不
成衣乃至四月半听求听作。故云乃至亦尔
等。又云。设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得畜用。约准今宗。正犯后戒部计之异。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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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须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滥也。次
明畜法。初明本开。长下明衣量。四分长六搩
手则同彼论。广二磔手半则广五尺。以夏下
明开意。既为护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浴下释妨。恐谓浴衣那将覆雨。故此释之。若
据今戒名雨浴衣谓著雨中浴。是则戒本名
兼用局。多论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馀用。与
论小异。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过也。舍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舍。下引僧祇出舍法。文
无受法。故注准之。但改受字为异。不得十六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开限满。不舍吉。
二著浴者此约无犯明不犯。浣举二缘开不
用吉。
二十八。戒名
中施主本为安居。故施忽有急缘不及夏竟。
预先持施。佛开安居未竟十日内受。故有二
过。如缘所解注文简滥。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以受用虽异同是雨衣。此戒过前犯由
受施。过后罪据畜长。故云不同也。列缘有
二。过前中初缘引律释急施开意。三中自恣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后得受。尔前辄受名
过前。四无缘者律不犯中。若夺衣失衣过前
取无犯。过后中第三缘者准知前后无互犯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远行水陆道断过
后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说不说十六日犯。初七受者
前减一日后增一日。如是乃至十
五日受。前减九日后增九日。是名
次第溱也。次科指广。今且撮示时非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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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竟一月五月名时。馀则非时。初明本是时
衣非时而受。故于时外更开十日。时中受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开。二非时受衣。
跨入时中十日须说。三时内得
衣。非安居施。衣利宽故亦同一月五月开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摄一月。同是时故。五一月
中不摄十日。时非时异故略知如此。
二十九。名中有
难简非安静。兰若标异前戒。此谓空野比丘
虑贼夺衣。佛开寄于村聚身在兰若。无虑夺
失故也。缘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后。五无缘者
即夺失等想。水陆命梵等碍会衣不及。大同
前戒。释第三中。十诵明疑怖。皆谓举轻以
况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盗窃者注显可见。
一中五分初明开制。以下显制意。次明两缘。
引诸部中。僧祇开夏不同四分。五分后安居
竟则同今宗。十日一看开中制也。善见僧坊
不须非兰若。故无者得寄正开缘故六夜。一
看异上五分。上来下总结。初示怖缘无限。三
部所同。必下明别开六夜如后所引。斥古中
初示开缘。即前注引初是本开。不作日限同
上诸部。后下即是重开听至六夜。同后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显缘相者虽开六夜
不言僧塔等缘。古师妄执者疏云。古来诸师
寻文不了谓是恐怖故开六夜。今约戒本文
相自分。前是难缘(戒本从初至置村舍内。是恐怖缘)。后是别缘(及有
缘事开六夜缘)。问。今恐怖处若无日限与上列缘如何
通会。答。今明兰若贼怖亦止六夜。若尔何以
钞云兰若贼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开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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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过两缘同制。若尔与古师何别。答。古师不
明戒本双列二缘。故斥之耳。
准决中初标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缘。更
下示别缘。即三宝二师及他事者谓道俗命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断事亦开六宿。了论
听法故开。言七日还取者谓持还兰若。或止
村中以一宿间之。问。前聚落比丘起过。故开
为开聚落不。答。缘因聚落。开唯兰若。了论明
證岂复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来会
有四。初约容缓。二有染情两碍。注示染碍。
准前兼之。三谓奔赴才及势分。必约界无三
碍。四即隔碍。馀失受失衣有罪无罪并同前
释故总指之。问。此与前戒几别。答。一聚兰二
处。二有疑无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缘此
唯贼难。五前通三时此除夏分。六前开羯
磨此但直离。如是简之。
三十。戒名疏云。
许僧物者次己有滥。回容称心喜为故制。佛
法之物无滥。义稀难回制轻。释初缘。三种
文注颇详。前二当戒重轻分异。第三盗摄。上
句牒示。下二句显相。释第三初文。僧祇五
种对答学者宜依。岂唯离罪。颇彰大度。凡
愚睹施谁不动怀。不知教制多回入己。贪婪
鄙吝不异下流。恶业积深终归异趣。觌此圣
训岂不介怀。文中得受无罪者非曲回也。次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阶降所许。虽别
但是泛指施心未决如注所显。随前犯者文
见下科。僧祇回畜物。非人准同。必回决施
随境成盗。三中初回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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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故不成堕。又即还僧复非成重。乃下回别
人物。准下盖决。越次即同回别。不犯三相。
上二约心好恶约物。律中更有许少劝多(谓许僧少
物劝令增多也)。许少人劝多人。若戏言若错说等故。云
一切也。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二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三上
单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财事有无
故使类分前后。欲使结犯易明忏法无滥故
也。
初戒。戒名中
注戒标云故妄语戒。疏释云。言非称实为妄。
彰在于口为语。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对
大为言。但离初篇所列圣法已外一切皆归
此摄。大局小通。寻之可解。叙意中。初叙数犯
以兴叹。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劝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释所以。六识搆造
为能熏。藏识含受即所熏。识中之种故名识
种。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业。尘境
即下引见闻等。虚搆事无稽实即是妄语。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谓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伤叹。上句蹑上虚度。下句
示后苦报。安生犹言居世也。然沙门居世修
道为急。纵妄守愚自以为要临终神昧任业
牵生。故云当死等。当将也。排遣也。对治智胜
业则可排。对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则能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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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二者理观明照则能灭业。以人之将死善
恶相现恶强善弱。神随业往。况无少善。岂能
排之。次劝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标定。下二
句配释。但使等者释上次句。不论等者释上
初句。律云。若不见.不闻.不触.不知。是中见
想.闻想.触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见.不闻.不
触.不知知而妄语者波逸提。若论妄语境虚
成犯于义易知。今此境实违想亦犯。教唯约
心。制急可见。虚实俱犯故言一切。犯缘中。三
是妄业四即故为。释中初科。多论四句。初句
具列馀句例作。应云二是妄语是两舌非恶
口。三是妄语非
两舌是恶口。四是妄语是两舌是恶
口。初句单配唯局此戒。中二双犯则涉两
戒。第四俱犯则通三戒。言有无者妄语四句
斋有。两舌恶口初句都无。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论作句。在两舌戒以两舌为头。馀二
指略。今钞准彼就妄语列之。则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为头。历之可解。成论中口
有四业。上文但明三种离合。故引释之。言绮
语者古德释云。如世锦绮交错成文。或云绮
侧语。言乖道理故名绮侧亦名无义语。问。若
不相离如妄语时应结二罪。答。言不离者非
谓同犯。但馀三语邪曲非义即同绮摄。是则
绮语名通相别。若论别犯戒疏云。戏掉壤
心过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后口绮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业离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时成业。极至于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业起不同时。下约邪见痴心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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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云贪瞋不得一时。若举贪业则无瞋痴。瞋
亦例尔。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业故得
成八。又三心业必无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约自为。若
据毗尼教淫犯兰。此约根本故非所论。言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许正。无业道者谓拨
无邪见即是痴业。但痴通难显。故举别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师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兰戒。疏云。因论善法便行诳妄以
为因起。况馀杂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说。
慈地谤沓婆。佛语云。若于坚信比丘前妄语
重杀伤无量众生。于一坚法比丘前妄
语罪过坚信百倍。于僧前妄语罪过百
罗汉。通引此文者。以世讲师或临众
说法。或有所言论率多虚诳故持诫之。百
罗汉者且举多圣以况少凡。罪犹过之。勉励
深矣。言罪重者此约业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论。彼云。若说法义论若传人语则显所说
所论从他传者。自称论作自摄。谓摄取他说
以为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览他文。或从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于人。古今学者孰逃此过。
圣教明约岂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论。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斩身由其恶言
。应诃而赞。应赞而诃。口集诸恶终
不见乐。引文中
四分为三。初列根尘。见闻知是根。触即是尘。
触中含三。律云。触者鼻识舌识身识也。是则
根尘互举六种备矣。言违想者即见言不见。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见言见乃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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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言知。合成八境。文略后四故云乃至。
所见异者行心中见诸恶像。言见好相。故云
异也。所忍异者忍苦言乐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异者怨想言亲。律更有三。今
引续之。所欲异者欲求财色言乐正法。所触
异者得冷云热也。所心异者缘此说彼也。
问。上皆违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于
六尘中行妄之相。所见异等即行心思度违
反而说。约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时。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当妄语。妄语时自知是妄
语。妄语已知是妄语。第二前中二时知
。后时不忆。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时无心。中
后时知。第四前后无心。正作时知。律据中
时有心四并提罪。钞约义断前后得吉(以律中本作是
念正妄语时不忆得吉。故初中不忆后忆亦吉)。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据具者言之。问。前心吉者与远方便何异。答。
同异不定。或复前起不关方便。若准戒疏则
名前后方便。然方便言通。义须拣辨。不可滥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众表净。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语之
相有三毁。并以若字分之。有疑无疑者如律
云。于见闻触知中生疑。便言。无疑我见闻
等。于不见闻生疑亦尔。又于见闻中无疑。便
言有疑云我见闻等。或言不见闻等皆堕。二
见闻等即是根尘大同前律。觉即是触由触
而觉故。三问不问即指所诳。下释中并约前
人是也。异本音者转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释犯不犯相先释见闻。不大等者本实
曾见而云髣髴也。破相即破执著我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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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见等。如经论中破根境之例。无覆藏者如
行忏法发露悔过。云不见不闻不觉不知等。
此虽相同妄语而非诳他。故无犯也。次释异
音。初二句通标。若颠倒下别列三相。颠倒谓
前后倒乱。如世反语。大声不了言虽不倒混
然莫辨。所说不解者谓胡汉异音。楚夏别语
隐窃语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问。列缘
据解。异音不解而云犯者。答。虽非正解不妨
闻于不正之言。又缘中言解止取闻知。故十
诵两舌戒云。解已更说波逸提。多论释云。解
应言闻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则妄语实则教。
杀两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予注
云胡音。与不见同。古记云。非谓答云不见。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见。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应云。明是答词。若准注意义又非便。以
在胡正为妄语。在汉复是异音。二皆不可。指
归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兽迹。则免
上过。又斥僧祇注文。是后人妄加未详孰是。
疑故并存。十诵三种语他。初是虚诳。正犯此
戒。次兼妄恼。则犯二戒。后即称实。止犯后
戒。即下六十三疑恼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见言不见。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称
想。在言虽略无不摄矣。
第二。戒名有云恶口。然据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骂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恶。引
劝中。智论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萨道皆净此
三业。初净身口意后为净佛土。自身若净亦
净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国中皆共作因
缘。今引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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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以谓一人受生所依报土悉是多人共业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谓下是论自释。内
法是业即善不善。外法是报即所依器界。报
由业感故云与也。如恶下先示三恶因缘以
配三报。且据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对。寻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报。故云平
正也。下举弥勒为證。彼佛当来人寿八万岁
时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恶口过重感报不净。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语者善。恶
语者自热恼。乃下举况束彼广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刹尸罗国婆罗门有牛。与一长者
牛斗力。共驾百车赌金千两。婆罗门于众前
作毁呰云。一角可牵。时牛惭愧不肯出力。
遂即输金。乃至牛语婆罗门言。汝于众前毁
呰故尔。又令主倍赌二千两。当于众前赞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语乃得胜彼(多论云。劫初未有三恶道。众生尽从人天
中堕以宿习近。是以能语具如疏引)。缘中二引伽论證须自语。传为
并轻。故言皆吉。释中初科六。诤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贪。下三并痴。一切诤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则无诤矣。骂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恶法又二。先出语相。种
类者六品是种。随一品下多相为类。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罗。除粪种竹师种车师种等。
二行业者。即屠猎渔捕作贼守城等。三伎术
卑者。锻作木作瓦陶作皮革作等。四
犯过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据馀五依实亦
同。恐谓实犯呵毁无过。故特注之。问。不实
成谤为犯何戒。答。前谤戒中引僧祇云。对所
谤人前骂谤语语僧残。不言骂罪。今此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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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实亦犯。反知虚亦成骂。今准前文谤妄离
合。若元诬谤意兼毁辱理应合结。若单为谤
如上僧祇。若专为骂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谤
分三犯骂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结使者。从
瞋恚乃至五百结。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聋哑及馀众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业为言。后三明其内报。约
身心为语。次有三下正行骂业。即用上六分
为三位。初是直说。二即比他。三谓比己。文中
皆略举卑姓。第三更兼行业病患。馀以等字
摄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种。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骂。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并谓假其善事意在毁辱。但望
前恶语情过轻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罗。剃发师瓦师织师皮
师种姓。此中骂己唯重。骂他三阶。亲疏别
故。中骂者彼云。汝是中间种姓。下者彼
云。汝是刹帝利婆罗门种姓。作是语欲使彼
惭者犯(准彼律前是下骂此为上骂。盖约种姓尊卑。今钞回互。乃就恶语深浅。或恐上下二字前后
写误)。中骂己及父母皆兰。和尚同友并吉。下骂
一切皆吉。故云并递减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论面比。应是蹑前四分为言。离前诸相别加
一种。注中且约种姓出相。馀皆准知。息诤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阐陀宿业为长者奴。曾打
婆罗门从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见诤处
地有金藏。故使其斗引此以明起诤之由。法
尔使然莫测其故。次引本律。即房
戒缘起。世尊听造私房。旷野城中诸比丘乞
求烦多。诸居土遥见走避。复有一比丘斫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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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树。神往白告佛。及迦叶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叶审问怅默不乐。后因佛入城迦叶来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树神来告。又引从龙乞
珠。从鸟乞翅之缘。故云但举等。竟不言迦叶
举过。引此令效圣踪远防相毁。不犯有九。前
五皆据师友匠成。语虽粗恶内无瞋怒。故在
开位。如注显之。疏云。片涉讥嫌即是正堕。然
瞋心难状。非智莫晓。弥须审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尔同学。异下亲友。四云教授谓
直示时事。异上说法说律也。馀四即约掉散
遗失。注犯吉者以乖仪故。失口谓心知语失。
异下忘误。十诵中。说他罪者自既毁破。义无
益他。举必成诤故令勤止也。
第三。名中两即所说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译颇是质
陋。以虽两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现翻为离
间语其为得矣。令经论中云离间者。皆唐译
耳。犯缘第一律列十众。道俗各五俗五众者。
二众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当类犯提。馀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释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恶法者即同骂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种姓有三。二业
行三者(下即屠儿等。中即卖香肆。上人上即金银肆上人等)。三相貌三者(下即瞎锯
齿。中谓太白太黑。上谓三十二相)。后四则无三品。皆名为下。四
病者。五罪者。六骂者。七
结使者。某甲说汝是句绝。即指上七种
传告彼人也。若前三种有下中上。一切皆堕。
后四无有下中上。亦一切堕。今引后四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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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收七种。无论品类。欲离皆犯。故云无有等。
离不离堕者。离取起心不论前境。后引多论
彰异。上句明重结。如一说未离再三说。故下
明缘阙。此戒所犯必兼二处。今但自搆故入
轻中。准此若但传言不欲离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论但云突吉罗。而前列多相并是
轻罪。故加一切统而收之。彼云。说汝是多食
戏笑欺诳多诈等。传向比丘者闻则吉罗。不
闻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种破近习恶人。世有
滥浊之僧反为众首。俗愚无识。妄相亲厚。护
法利他故破无犯。恶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谋恶事。无义利者谓欲共议侵坏僧塔。律
云。数数语方便欲作是也。破下总结。律文更
列坏僧助坏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缘中第一简下畜
女得吉。又须可淫。简下黄形石小皆吉。释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谓解知好恶。以简
幼稚。命根未断即简死坏。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释疑。准论即
下引多见。同一室中有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长行房。谓相连接者。檐下两头即三
边有障。显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围有屋。中开庭心。异下少开才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标。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俱互。若亚卧一句示
业分齐。言亚卧者谓身斜倚。但令著处即同
卧相。律作敧卧。随下结犯。随转犯者
业深教急故。若与下次明轻罪有三。初明异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类。若人下明异报。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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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境非胜故罪轻降。比丘下明异仪。准疏同
宿。一须僧女俱卧。二须局在夜分。若互坐
卧。及昼日俱卧并犯屏坐。今此僧卧。女立
故但犯吉。坐则犯提。如注所显。即指后戒。引
诫中。十诵初示制急。罗汉圣人虽无故犯。欲
显过重极诫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喻显女情。
意令远离。此律即那律缘起。馀下正责。拒抗
谓特违圣制。引文中。多见二论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户也。注释共户。部即是州。旧
云。彼间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间开沟
泄水。或十间五间不隔同一门也。次释覆壁。
壁即是障并举极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极广。已下可准。所对下次简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诵中初引文。必
下义决。即准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谓秉烛
也。僧祇三开。初开别户。即同别室。若佛下次
开遇缘。施障隔断。事同异处。注示施障。须成
两室。各不相通方免斯过。一头著内壁。一头
出门檐。故云相当。当犹抵也。末句遮滥。若无
下三明互相卧起。方便离过。言无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卧合犯屏坐。故准五分
有伴通之。多论初明多犯。趣举十堕馀则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虽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异隔必是都堂同户之处。准此有伴亦不许
卧。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别。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钦。后三覆障俱缺。言此室者总前九种。开
行坐者据成室相有伴方开。此诸非室无伴
亦许。准约同卧亦应犯轻。若病下难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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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第五。列缘中
等一指馀义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随宿义无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论證。释中初
科。戒本广解宿限不同。不可和会。此引广解
故至四夜。疏云。约戒本犯至三宿者。堕剋相
为言。入第三夜卧即是犯。故十诵戒本过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缓急。下引诸文。见
母二论及僧祇则同广解。十诵伽论颇符戒
本。二中十诵两开。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论两宿由无去处开坐免过。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论家开坐故不
即犯。及至将明还制互去。若一向开何须令
去准下注中。必须四夜通坐方开。此两节注
似斥古非。有谓等四夜坐开无犯。故虽不
明指语意可见。三中僧祇初明缘开。不下示
犯。过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忏叠
犯。转长罪谓展转增犯。夜犯别结。故不开
二夜。据开三夜但第三夜将入犯位。不为开
故。四中多论四句。故知结犯不问入室同
异。但取过夜耳。不犯指前。但过三为异。
第六戒。所以制此戒者。
多论四意。初为异外道。二师资位别。三分别
言章。四依实义不在音声。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列缘二中三种不同。随一成犯。注戒云句。
义句味字义。释云。句义者同诵不前不后也
。句味者眼无常等。
字义者同诵阿字也。用此三种配缘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谓授法时抄前合诵也。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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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缘中初科。前简所诵。二圣二凡则通四人。
智论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结同诵犯。
口授即同诵。书授谓已诵他书。若师下结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诫之。纵不同声不教
亦犯。决通中。初决所诵之法。僧祇馀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还同佛说。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见初明佛说。若下简馀人说。十诵
下次决结犯分齐。品及章段名异义同。随经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随得多罪。此下点
律通漫。释第四中。初开俱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开从下受法。则通同诵。如是例者以学有
先后。故开从受。位有尊卑必无师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仪。然则上下乱伦。师资义倒。必
有本众未可从他。近世愚徒牵从儒士求学
俗书。白衣高座可恕。无知比丘行列。殊无
惭色。毁辱佛法无过于此。有智闻之切宜深
诫。不犯中三。初即口授书授二并如法二。同
业者谓同受学。疏云。非师资位故曲开耳。二
错说可解。
第七。明过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万
亿佛身血。疏云。岂非形服异世为圣道标。若
加轻毁则三宝通坏。故虽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虽轻业道尤重。缘中第四。律因调达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释中初科尼。说太僧违八敬
法。不问轻重与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三节。初是无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开答。因
下引缘诫约。女人偈词。上半明所应作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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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示不应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闻之能
无愧乎。十诵中答词乃是护法纲纪。遮俗轻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说犯。疏云。所以不列
偷兰名者。犹含轻重。若列兰名谓轻
亦提。避滥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说之人服筛住处。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缘。谓迷教也。不粗想者谓迷
心也。迷重为轻。说亦犯吉。迷有为无则无有
犯。白衣先闻者非由我说。故律中更列若众
差说。
第八。名云实得道者此据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论二义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德覆藏诸恶发露。今称德匿过。是小
人法。二自显圣德。贤愚各异。若有闻者偏心
专敬。失本平等净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备解。今引疏文略知缘相。一内实得道。除
增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说。四言了。
五闻解。问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无功。故叙
本制知非徒尔。答中圣既无犯说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无识谓为实證。故虽制圣还成
制凡。故为要也。注戒云。并如初篇。若言业报
。若戏错并不犯。
第九。过限谓
五六语已外也。释第三中。请问不制者以虚
心求请。义非强说故不限多少。释第六缘。先
引五分以显开限。彼律有女风病。比丘不为
说法因死故开。次引四分出语相。无我无常
字并贯上五六。如云色无我乃至识无我眼
无常乃至意无常。详律后缘且举阴入。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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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法用此为限。后引僧祇以明过限。所以尔
者良以目对女人鲜能自摄。欲情内动强授
妄劳。故虽圣法不许多及。凡情皆尔。世事
昭然。释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则简小儿痴狂
等。多论初简男子又二。初须相解。必下二
须俗男。女下次简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应非犯。僧祇简伴有四。并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亲四愚。下文指广。戒疏问云。有请
及男俱不说犯。何故唯除男耶。答。言除
男子不劳更除请。若著请者疑谓有男须请
得说故。重释中。引经明示受请仪式。意令依
禀。释第五。不了轻者义不具故。不犯中四。
初是顺教。有下伴證。若无下他请。若错下
非意。五戒即三归体及法。谓五戒相八斋亦
同。
第十。引论制意大同后
戒。故此双明。第一此戒则伤害蝼蚁。坏生则
毁损蠉飞。次意如戒缘中。居士讥言无有正
法。断他命根。第三广释。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为体。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驱
役但由自感。请观己行勿咎于他。犯缘第四。
若作净语则开使人。引诫中。欲明佛是胜缘
复非为己。而被呵制以况馀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获罪妄谓得福。是为侥倖矣。释
中初文为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约四
月。谓经时故。二约被雨。由滋润故。由此二缘
还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论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若用下明掘伤。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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锹类。耒谓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谓以手物
揩动作。地想者结过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别释中。十诵初明似地。发生力
薄。故并犯轻。颓崩也。石底即石所压地。泥字
去呼。谓泥涂处。恐深至地。故制。没膝已下无
犯。除下明缘开。作模谓规地作相。此开生
地。若准前注未可从宽。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论言
蜀本者简关中本。文多阙漏。止有八卷。首师
从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见传者是。文释
二地。初句通标。生地者下牒释。初释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馀下释不生地。初示名。地
无不生。从缘彰号。故云义名。若下显相有三。
初明触地。乾土吉者与湿连故。不连无犯。次
明墙土。湿字误。论作齐筑处。即指墙体。故云
异于地也。虽字上论有地字。谓墙根边地。湿
淹犯堕。不湿应吉。发起即掘动。三明墙屋
上土。伤草是后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务毁伤。转石
谓翻转也。搭地谓以物按搭令平。二明上
块大小。三明损壁。打合作钉。损成功者示犯
义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谓地极
尽际雨不沾处。若撤下五明摘坏。此谓地上
叠累为壁。如今土墙。初约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无泥。被雨令除润际自摘中
间。行字户纲反。井下六明治水。渎即
是沟。汪水谓雨暂停处。抒常吕反泄水也。大
下七明扴伤。谓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动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缘开中。四分火难。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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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生。若下开掘地。土灭者以土扑也。逆烧烧
字去呼。谓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见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无犯。僧
祇半砂吉。义准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缘开。五分中。但引作相召众。下指诸部同开
掘坏。重故不引。释第四缘。论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净语者法不对人作不成故。馀众不作
者有人无法。违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众。
无缘犯者有缘开故。五分缘开有净人则犯。
剉草斩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疏引古解云。屋内死浮土也。今
师云。准如僧祇露处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得。不犯中初开作法。若下明作
务九相。疏云。四分反砖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俱有心也。然律开文缓而义急。故一
切通开不故掘也。是则僧祇无心亦开。四
分故意亦犯。
十一。坏音怪损也。坏即
是业。生种即境。禁断此过名戒。指缘同前。但
改一二为生种耳。正名中初标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释。注中初示村义。故下遮滥。恐有迷
名谓毁神庙。诸部即下所引。十诵中蚊音盲
合作虻。蛱蝶上古协切飞蛾也。僧祇两分。即
名草木为鬼神村。释初缘中。四分初示生种。
五种者古记引首疏云。合五为三。一根种分
二。二枝种亦二
。三种子子复生子。
故名子子。注杂种者离四种外总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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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则指芹竹。僧祇以为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损坏。斫截堕注戒作堕落。上明全
生者。若断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谓生分过半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种。茎即枝也。心即覆罗
萝勒。蓼即兰香也。揉[打-丁+修]两手相错十七。谷者
一稻.二赤稻.三小麦.四穬麦.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姜句.十三阇豉.十四婆罗陀.十五莠子。十
六脂那.十七俱陀婆。火净通五者。上
四净法皆局对故。次明五果。注二枣者熟谓
在树。熟者生如青枣。以火触故表里皆净。故
得合核。肤谓皮肤无核有子。注荜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创字平呼。𥢶者指归云。粗
糠皮故谓之𥢶。此果最小。皮如粗糠。轻重仪
中谓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属
子种。恐谓叶隔不成火净。故准𥢶角以决之
耳。但下示作净法。已前五果火净亦通。馀净
各局。在文可寻。行护中有十一节。随次点示。
初明总净。畏年少者恐彼不作净语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净不须净语。已前种果皆可准
之。故云馀事类知。若以下明坏种。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践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护衣毛。石衣即苔藓。毛谓
蒸润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举物。与下不
犯相违。故注和会。夏下明暂系。夏有时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缘开。水下明护浮萍。掷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开必须法。令无自任恐生轻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务。就叶饮者。以泥作
手污不执馀器故。水下明损净萍。水草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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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归云。此生
于地。八月有朝生暮死。准此例上衣毛损应
得吉。善见以净人幼小故开。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系草文。释第四缘。五分初明净语。
次列四种。解一即止。随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显知净。知属前人净在比丘。由解
此义故号净人。不合下应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缘开。开路不犯。文言不故异上僧祇。罪多
少中。初对十诵明当戒。十诵从种故止五罪。
此律约业故随多少。乃下次对僧祇辨前戒。
明离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约就地。柳榴枝
种。枝可植故离地亦犯。榴即石榴。后明非
五生。但除枝种馀离地者。文列三判。寻之可
见。槐櫰同类。叶细而青者名槐。大而黑者曰
櫰。与地连者犹属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开。
下九皆以若字间读。墼谓土块。除经行土者
因损苔草故。
十二。
身口二业邪曲恼僧喻如文绮。此据僧法故
犯提罪。馀非义语止犯吉罗。戒本云。妄作馀
语恼他。馀语即口绮。恼他即身绮。即
二戒同制也。释中本律先明口绮。诸比丘问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馀语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续云。为论何理为语我。为谁是谁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见罪。云何言我有罪。恼
下明身绮。由制不得馀语。后便触恼众僧。等
者律接云。唤来不来不唤来便来。应起不起
不应起便起。应语不语不应语便语(此语属身绮与上不
同)。不指如前。即结罪相。诸文中。成论实语
释篇聚篇¶ 第 311a 页 T40-0311.png
次第三相俱有过故。非时者语不合宜。即名
不义。衰恼谓令他不乐。无本谓师心也。即
下指律众学说法等戒。并非宜故。善见下此
开应语不语。律下此约别人以论。不犯中初
门口绮。重听谓已疾不闻。参错谓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开身绮。初约非法羯磨明来不来。
若一下次约头陀病难明起不起。若恶下约
非问非法明语不语。如上三位一一相违。事
同非犯。以缘别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开。
十三。名中云僧简私请
故。疏云。嫌骂两戒同恼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缘中一三六属知事。馀三属能犯。初缘中初
科。五分通单白。四分唯白二。馀人即佐助者。
诬谓欺枉。四分缘起。即沓婆罗汉厌无学身
求坚固法。佛令营僧事。羯磨请之。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为拜
人。不独知事。业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并四
人法是也。展转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馀人应非自倩。或是部别之异。因
下引缘。彼云。时捕鱼者网得一大鱼有百头
头头各异。世尊见之呼名即应。佛问。汝母何
处。答。在圊厕中。佛言。此鱼迦叶佛时作三藏
比丘。以恶口故受杂类头报。母爱其利养作
厕中虫。引此缘者深诫后学。而世讲师身临
法座多相毁讟。请思来报弥须畏慎。释第四
中注文传误。合作大书。反上者闻声不见面。
如隔障处。疏云。此与骂戒有四别。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问虚实。此说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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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骂词不同。四前非知事见
闻互离轻。此敬护重。互离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无有过。
十四。多论三
义故制。一须掌护使资身行道得安乐故。二
同心爱惜长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资施
主善根成就故。列缘中僧物有三。如回僧物
戒。今取已舍与僧犯堕。馀二结轻。床即绳床
木床。敷谓卧具坐褥。释五中。五分初明犯
堕。并以事异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见不举。
虽非自敷不惜护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损失故。若下明犯轻。二缘俱非心
过。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约露
处。手触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嘱他不举亦
开。文标春月不虑损故。馀时义应不许。若
行下明别制。此非僧物但是乖仪。有违应吉。
多论游房吉者非舍去故。四分有四。初明舍
去方便。次第四种并以若字分之。初嘱知事。
二举屏处。三好盖覆。四作意还上句明即还。
应下脱去字。律云便应去。又疑。便字写倒。今
将连下读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还。不
坏坐具者应往。若中雨中行及得还者应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还者应往。今但云随
雨及时。通收义足。彼下总结。初明顺法。若不
下明违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还悔者律
云。一足门外一足门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谓上座当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复以非威
仪故吉。又上座意谓下座当收。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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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上座犯提。俱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后
也。馀下三明馀物。空床非所用卧者。表
里即内外谓摘开各处。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别务。思惟即禅定。不犯中但明嘱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势所持命梵二难。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十五。僧物制意同
前。缘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后释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异。二得罪。异露则出门屏
则出界。又决去出界。暂往三宿三开缘。异
露则两相缓急。屏则开于
二夜。释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结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结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陆命
梵等缘皆开。
十六。释
中律文分三。初释中间。约身四边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间宽不妨。开无犯故。次释卧
具且列四种。馀物准知。若下三约心明犯。开
不知故。十诵于中敷已又作多事恼他。意令
避去故。随事结且列八种。不出声色。随他之
语总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并以若
字分之。下明难缘共成七也。语已住者彼许
容也。亲旧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转侧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势所持及系闭也。
十七。犯
缘中初简三时。春冬分房有上座来下座应
避。非定属己牵出数故。夏房不尔稀故结轻。
释中四分为二。初通示多少。随所牵者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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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随出房者即约处也。若牵下别释多少。
并约出户明犯分齐。文引两句互明多犯。准
律初后出二俱句。文云。若牵多人出多房多
堕。一人出一房一堕。则四句备矣。上约牵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牵犯轻。律云。若持他物出
。若掷著户外。闭户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牵人。牵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堕者不同四分约出户也。
若瞋下次明驱畜。十诵中。鼾。鼻声也。据非
驱逐恼他事同。文制不应违。须小过。五分初
开折辱弟子。以慈济故。若下次制恼他。不喜
人谓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驱逐也。不犯
有四。初开非意无恚者谓。后至人随次出者
即前住者谓。见上座来自避去也。共下次开
护戒。若下三开简秽。以此九人非同俦故。四
破中阙正命。因下四开难缘。若不牵出必致
损已。故云因此。辨异中。强敷不开秽境故
须明之。俗处不简寄他舍故。僧处须简非同
住故。
十八。但标名
列缘。而不释者末世事稀。若复委明不济时
要。前后诸戒有略皆尔。不知此旨全迷钞宗。
然恐初学临文致壅。故略引释馀广如疏。初
缘重屋平地非犯。二脱脚律
云。脚入髀。三坐卧犯者广解唯卧
犯。今从戒本坐卧齐犯。律中若独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旋脚直脚曲
脚无脚床。若床支大。若脱脚安细腰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若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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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坐并开。
十九。此中大意过在违慈。
疏引光师云。重已所轻。轻他所重。深乖慈
恻故须急制。释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诸浆。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浆等。则知馀物
皆制。不独虫水也。酪分清浊。馀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浇泥草。今就广文互投皆堕。一切
下总结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浇物。本律以物
掷水。并计虫鱼多少为量。故云一一堕也。问。
此戒为约用水为约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损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断自依畜戒。是
知虫虽不死计数成犯。问。虫不可知罪宁有
数。答。此据漫心不论知数。随用随掷冥获多
罪。宿云转转。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尔
也。若尔忏悔如何陈相。答。罪必可知。随数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忆如后自显。释第三中。
初引经明粗细二类。意显细虫。明须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极细。千万由延示其极粗。如摩
竭鱼金翅鸟蟒蛇之类。次科僧祇初护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无。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并应谛视。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见即入制限。多论身子天眼观空中虫。如
水边砂器中粟。遂断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见漉囊所得。文与此同。故知大集微尘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无下三制
持行。违此吉罗。不犯中。初开迷想心不当境。
若下次开手触。若漉下明顺教也。
二十。缘中第二戒疏无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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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义。自覆招讥。重故
不许。或可从缘起说。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缘若去见闻互离吉罗。俱离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节者若约缘起。则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据律文即约苫草以分节段。
从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为覆。此多用
瓦。应取纵横三行。即为三节。如疏广之。四中
问。戒本过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节未竟若去非过。看竟即过。此据看过非
三节过。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远离见闻
即不犯。
二十一。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辄也。缘中疏列五种。前加佛开说法
八敬。馀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简别房别说不犯。释中初文
前明教诫。说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说八
敬吉。僧不差与说法堕。古师执文谓日非说
敬二吉不差说法二提。今师不尔。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说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说二俱吉。不差辄教二亦俱提。如彼广之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无文故。前三
者彼云。时未至也。注中后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后二者彼云。过时注中去犹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又云。无
间黑白中间十日当往。次科
上明广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别。十德如说
戒篇。
二十二(佛在舍卫。难陀僧差往教授已爱道重请。至暮尼出祇桓还至舍卫。城门已闭。宿城堑中俗讥。
故制)。疏云。本在僧寺因过方制令往尼寺。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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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见。列缘中。初缘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释
中两节。初约法简。若问即问义。馀事离上诸
缘通收一切。迁延及暮也。疏云。馀诵受经至
暮讥同。如何轻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馀无摄法故轻。除尼下次约人简亦具上四。
略举受经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顺教。除下次对男子。此开吉罪。三
船济处。四与客行。二并别缘。尼因听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缘起尼来僧寺故有此开。若取
后制应非开也。六因人请此亦僧寺律云。说
戒日来请教授人。值说故听是也。
二十三。列缘
中。一二与六并属所讥人。四即讥词。不犯中。
初至若问并约事实。为供养字贯通下四。戏
错二种非意故开。
二十四。缘中
疏有五种。加第三作非亲想。初缘多论尼三
众同犯。疏准浣衣戒。下二
断轻。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于过咎
大小俱提。不犯中。除贸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针刀缕线下至药草等。下与三宝所
为别故。文略亲里注戒具之。
二十五。缘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释三中初示正犯。
若复下明馀犯。疏云。既作针刀。故随运结
。馀熨摩等方便但轻。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还本非为作。相同异缘。
二十六。初缘疏中作
尼三众。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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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简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缘疏云。缘中门外同坐止是露摄。戒
本明屏故知双结。准知屏露合制。释
四中。十诵丈尺三阶辨相而不明露处。准下
女坐。一寻内堕。一寻半吉。二寻已上无犯。僧
祇明多罪义。初句标示。或下显相。初约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来成第三人。去即结犯。
随彼来去则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过。谓使
尼去时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释三
中。初引多论别示屏过。以人不见放逸无惭
思行淫欲。故以二过以命其处。次引律文通
释三缘。初释第三。指如前者烟尘闇黑名见
屏。常语不闻名闻屏。据此以论未必覆障。若
下次释二四。疏云。盲聋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轻。不犯有四。初是同侣。二
即俗人。此二皆谓有第三人。三谓非意。四即
遭难文阙病缘。
二十七。缘中准疏有六。加
第四不离见闻处。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国
等。第三谓非伴行疑怖缘。第五村聚随村分
齐。众多界一一堕空处至十里堕。若减一村
减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值或期不许。而不离见闻。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缘。众多比丘与众多尼皆欲从舍卫
至毗舍离。以佛制戒不与同行。尼众在后为
贼所劫白佛。故开两众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开。又疏云。行途迥远招讥过
大。纵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开。坐处
讥轻有两比丘即不犯位。三若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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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者。如病等别缘必须前诣。四命梵难缘。文
略力势被系故云等也。下引十诵过险开意
同前。但加负衣耳。
二十八。缘中准疏有六。但
于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顺流上下。文
开直渡必约上下往来方结。又但取作意才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谓非直渡失济之缘。
第六双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罗。准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失济者本为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隐。势力系闭命梵等皆开。
二十九。缘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释中本律初明
赞叹。上二句即十二头陀。略举初后三种。故
云乃至。赞下四种名相可知。次释食中初明
时食。疏云。大小二食俱犯。除下明馀物。疏
云。衣轻者财重难舍。灯油物微故也。僧祇为
七。初句彼因。长者见长老比丘。辨食供养。尼
为料理往请。白时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听除旧檀越。此明元是旧识。非
因彼叹而致请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时
叹。始下食时叹。初作食时叹。作食辨已叹。
有请时叹。此五并以更有至堕等文该之。今
举二种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叹不犯。
复言此是头陀正叹故堕。三若言多与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赞叹。四若言徒众并犯者。语通
该故。五若言众主一人犯者。以别指故。六若
有叹食下。恐别乞失时方便开食。初令对贸
次开心念。许字连上读。指物多少之词。七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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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尊者下。言虽通滥而非叹美。可犹少也。五
分中。先赞不知临食非赞故皆不犯。不犯中。
六种并以若字间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赞
故。三即想转。律云。教化作无教化想。
四五可解。第六文误。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与。此中一三属比丘。二五属檀
越。四六属尼。
三十。
指缘同前。但改初缘人女为异。疏有六种。加
第五不离见闻。又第三无缘疏云无伴。然准
律文不开伴援。疑彼写误。今云无缘。对下不
犯不共期等。引缘如上。圣人断欲尚遭诬毁。
具缚凡夫岂免讥责。故下显制。律中越村结
堕。村中犯吉。是则举步即制。足彰过深。苦诫
来蒙理须谨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缘。不
知若三字写多。律云。先不共期须往彼得安
隐。疏云。开缘不期及难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类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难。力势系闭文
略不引。
三十一。缘中初
缘。疏作非亲居士则简亲也。第四即下开病。
不犯中五。初句顺制。次病过者谓因病过受
也。若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请。律中
若多檀越若儿女姊妹。次第请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难为阻不可往也。文略贼盗虎狼
等。
三十二(佛至阿那频陀国。因诸比丘先受大臣请复受婆罗门浓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为佛
呵责。后佛还罗阅城诸比丘先受乐师请。后居士施五正食。食已后赴先请不能多食遭瞋。故制)。会异
中四律三名无非重食。今云背请乃是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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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义易显。故云明判。疏云。随俗取解亦无过
也。初缘疏有四句。初前后俱正提。二前正后
非正吉。三前不正后正。四俱不正并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随咽者疏云。不待
饱也。释初缘正请中。初引二请通皆有背。次
明食体。五正列三不存废教。稠即浓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简上稠粥。物虽一体浓薄分
异。取初出釜不约凝涨。释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请。若作下次明结犯。不白请家者犯后
四十二戒。释第三初科有三。初释病缘。律因
病比丘不得随病食故。次释施衣缘。律中一
家单食请。一家衣食请。佛开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无衣一月。有衣五月。又云。若复
有馀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时与非时。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舍请。初示舍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问决上可否。主嫌不
舍亦应成背。准前六念开心念舍。次科彼宗
开病限至三家。但开背二。若容更背恃开无
节。教缓机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谓出釜稀者。馀则枝叶细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无请岂
得有犯。七谓前后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坏仪足亦非犯。律又云。一处前后食谓
同主异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三十三。释
戒名者。谓能别之人食处成众。以众别他不
共同味。若取语便应云众别。然据所别非不
通众。但犯由能别故独彰名。又能唯约众。所
通众别委如本疏。约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释篇聚篇¶ 第 314c 页 T40-0314.png
约广解明别请。即开缘文。佛初未开比丘。凡
有他请皆用此言对之。如钞所引。至后白佛
故有七开。若依下次约缘起明别乞。难调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为摄彼故。多论具
三皆论不集。初句总标。亦下别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种。分相解
中。总标云各明缘者三位各具七缘。如下所
列。引据證别者。即下多见二论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据僧次。馀二例同。但改第二
为异。次科有二。初明僧界开法。须布萨处。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萨是摄众之法。请彼一人
则表众集。自处不须者。即彼二处不相请送。
与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后来者复成别故。或下明互转。如
后广之。如下结示。别乞中。见论四句且引初
句。馀三如后。多论各乞同处。反明同乞异处
成别。别请中。作法即鸣钟唱令召夏腊等。遮
食罪准理是吉。若下约集明犯。准上界内无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异味亦即集犯。准
决中总断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别。僧次
若集则无有过。馀二集犯者。别请如上。别
乞准同。次重释中。标云约缘者即上七缘文
中但释五种。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广
之意。初中前明拣滥。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别
众。不知僧食自犯重盗。又有见将异味在众
独啖便言别众食者。事虽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滥也。故下引證。僧祇翻众即目常住众物
耳。上卷即僧网中。第二缘。标云别僧者即如
释篇聚篇¶ 第 315a 页 T40-0315.png
下云施主别请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为三。初简能受人。文
列五种。并堪预数不可拣择。除恶戒者疏云。
僧次一种必以净戒为先。微犯宪章不令受
利等。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显非以法取者。虽不定名简其所学。即非
僧次。此谓虽通而别非平等故。十诵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请佛五百罗汉。佛言。不名请
僧福田。若能于僧中请一似像极恶比丘。犹
得无量果报。与下增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请篇。别请中初科。初至不清净来明初
请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续供法。初中复二。初
明先请。长请谓不限日也。至下明来集。初明
无遮尽集。先无别请者谓长请之外一切普
设无别召者。则二日已去纵遮无过。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过。不能无遮者食不足供也。劝
化比丘即是门师。言六十腊者趣举多者为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减唱。言都无者虚
唱成法。为免后患。若不下明违教结犯。有无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腊。
次续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续不绝。故僧房等
须唱者准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续故不更唱。房舍别属。期限已满故须别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节。初明食一处异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两院布萨有无请
送须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将食入界请僧
之法。初明僧次。虽不拣择而人数有限。故
云别请僧次。或将下明别请。初示作
法。自处不须者谓二三处不互送也。取字合
释篇聚篇¶ 第 315b 页 T40-0315.png
作请。设请下明遮后成犯。若不尔下方便离
过。若作下迷忘开法。僧中即布萨处。置上座
头者表属彼僧。示欲送往。若道远者彼云。相
去十拘卢。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中。初明二处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处尽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违犯。若不下开
不犯。问。上云别请界中无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无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转中。初转僧成别。或下转别为僧。并从后断。
俱失本名。三明别乞。善见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论同别。但语有省略。下随
足之。初句同乞别乞并须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双标或同或别。而下明受持
食处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则具三别。唯
有受同。注中辨异者论据受同异处亦犯。律
约共处。不共故开。今须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隐在去中则四种皆
别。第四二别二同四种皆备。义决中。上引
多论变僧为别。不约界内无人。故此决之初
决犯。若下示名。释第四缘明众中初科。善见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后两众不满四故。
次科多论先列三相。若下释所以。狂摈体相
非僧。异界缘隔不足。故下结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问。睡定等人成别众否。答。
亦应不成。论中更列乱心病坏心人比丘尼
二众沙弥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举狂心以
摄缘差。灭摈可收体秽。异界则摄相
乖。辨处中初科。引论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无别于义可解。若施主食准下亦须前
释篇聚篇¶ 第 315c 页 T40-0315.png
后异时。若四人下明别乞。律下会释不同。以
律缘起调达五人别乞而制。故初示律结犯。
必下决论不犯。两文互现。义不相违。料简中。
初句尽集者即食处俱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类。第三句初示犯相。僧尽集
者谓处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别也。若彼下明
开法。得益谓同益食故。注约露地释上并坐。
覆处更远亦名处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缘释
中初科。五分即约僧次。施心无择。普召为
言。以下三众同福田故。对界中。论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结界中。家
即村舍亦属聚界。旷野即兰若。一拘卢准论
二里。道行水界文虽不明义须准说。但有难。
兰若则非所论。别布萨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别。食竟无犯以
前僧必无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结犯。下文简境。且列三人如向备引。注
文两节。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谓非别不
与食故。其中灭摈财法虽亡然体犹存。除馀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别示沙弥。以别虽无损
而集则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弥是也(僧次取净狂摈
不成)。明三位中。初示诸部止有二种。次明多论
复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广引。问。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标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缘中。初引善见
五足。前二乃是转别成僧故免别过。下三并
谓众不满四。非别可知。第五注中恐滥病时。
故特简之。以病但开己狂等开他故也。本宗
七缘。一病缘中且举至轻以摄馀重。劈普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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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恼。若不开别无由济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与后五分衣时何
异。今准疏释前云。作衣延久恐废正业。释
后云。衣时通给。为补夏劳。故知虽并时中而
前约制造后通时内。不作皆开。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随有衣食请处开背。二戒缘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后须难得故。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极小量。已上皆开。减应
须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难。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谓能别。必须满众。长一人者此谓
所别。未必多人能使彼众皆犯别过。故云为
患。此以本犯反释开意。但语意难晓。故须注
释。初约俭开示相。又下释成开意。言限约
者谓施家物少也。乞难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开送故。次科初叙过。京
辇即京兆府。不依疏僧非名请者。阗
音田。𨶮音噎谓隘塞也。亲下诃诫。遮客独啖
下流所为。况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过
深。敛迹谓掩其恶迹勿复为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应语主听入。若不许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七中律缘瓶沙王妹有子。于外道出家。
诣僧坊设食故佛开之。疏云。将化入道故开
受供他部缘中。疏问。律明作衣已是开限。何
用衣时。答据本受意有长短也。文云。下至一
缝者极短也。次别證中。前引增一
彼云。佛在罗阅城。长者请舍利弗目连等五
百人。佛呵如钞。饮大海者由心通僧宝无所
简择。虽得一人则为供养十方凡圣故。师子
下受教奉行。佛赞下为圣所赞。贤愚中姨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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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纺绩作一端金色氎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无量。若于十六具足。未足为
多。馀如钞中。挟抱也。名字僧无实德者。问。
前引五分除恶戒者。此何相违。答。疏云。五分
简人精也。贤愚取人粗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于僧海自感施福。非谓行缺能消
信施。私谓。五分除恶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论腹裂。律中畜宝对俗呵制。对施兴治能所
俱堕。如是等类并谓极诫内众使自策勤。增
一贤愚十诵善生皆据导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坠。是知受须戒净。不净则自陷无疑。施
必普周。不周则所施无福。用斯往判谅无所
违。总判中。初明功益通拣九种。注显八缘。其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无缘者疏云。无上九
中前六也。有缘之者且能自益。无缘之人故
须白出。若下有上六缘制令白入。后三统众
故但云六。若据大众亦是通众。以非俭时则
分为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护施
主意故。白入者护内比丘意故。言随次者律
云。随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缘入须仪式。不
白吉者违教故也。问。无缘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违教理应准结。或可不白而出无损
于众。入则反之。故制与罪。不犯指前本异九
种。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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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三下
三十四(佛在舍卫。妇人将还夫家。辨食频施。经时不还。夫别取妇。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数施为
贼所劫。因此二缘合制一戒)。列缘第一指上标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无病过受。则知开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论上钵取一无罪。二钵是犯。中钵取
二。下钵取三。各不犯过则犯。一人取过三钵
犯。谓下钵也。若四人取过三钵。前三人不犯
后一人犯。律中不犯齐两三钵。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佛在舍卫。说一食法。乃至诸比丘燋悴。佛听得食取饱。又因看病人开馀食法。后有比丘贪食
不知足。得便食之。因制)。初缘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馀食法。则无犯故。通释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缘。初简食体。二须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显。四约制教。五
据正犯。二缘似同而异。足下三明结犯。僧祇
八中。上四通约四仪。与前无异。下四别就坐
相。以明离处。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举床
示相。馀船乘例同。初约动身明犯。若正下次
约抬舁明犯。问。倒地等缘既非故作何得结
犯。答。此有法开。自可作法故违而食。不复重
开。彼云。在船上船筑岸触木石。回波身离本
处。若在乘上乘上坂下坂。若翻身
离本处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显境足也。注
中初出异计。彼谓足食饱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责非法。今准五分不受益缘
明取境足。诚有据矣。馀四可解。国下明别开。
以[麸-夫+少]是正食随方所宜故。释初缘食体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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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备此与前异。故特出
之。五似中𢇲音眉即[米*祭]子
也。[麸-夫+广]麦通名大小诸麦。莠音酉即稗草子。错
麦是华言。迦师即梵语。谓碎麦饭也(以错碎故。有云面者
滥下未磨食)。彼文明五似。或言错麦则不言迦师。
或言迦师则不言错麦。钞中华梵并列意彰
一物二名耳。五种祛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正食麦是似食。但磨细故入不正收。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诵。彼云。[麸-夫+少]
饭麦饭鱼肉彼无乾饭。而言同此者以麦饭
乃当五似故。次明五杂正者。与四分同故
引合之。祛阇尼此云不正。僧
祇下三明馀物。米麦等皆谓磨作饼也。欢喜
丸古记云。西国多用酥油砂糖为檲。故名丸
也。一切下牒上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特除之。别众处处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满足
即此戒也。善见初通示二食。与前少异。初
不正唯果应收枝叶等。正食且列三相。麦饭
同上十祇。粥初下别释。初明正食。粥药稠
厚即同米饭。少饭和水体非稀粥。米杂肉者
亦约粥。论以单米稀粥开啖无过。若杂少肉
即在正收。一切下释非正。初约一体。若以下
示相和。言说正者如云米粥。不说正者如云
果菜等粥。此亦约稠者言之。义决中。前注已
破。由世盛传故此重示。初立义遮非故。律下
引决。初准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俱是
制违则有罪。由受头陀二皆不犯。取彼决此。
非直明文故云义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食有八种一自恣足(檀越自恣与比丘言。我已满足。如是离坐不作残食法犯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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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例同)。二少欲足。三秽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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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名
中强以饮食劝己足者。故云劝足食。疏中对
前戒四别。一前身犯。后语犯。二前开病。后不
开病。三前贪心。后三性四前己咽犯。后他咽
己犯。列缘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俱堕。问。已
有前制理应不违。复开残法自可依作。如何
受劝重兴此戒。答。元彼怀恚意欲令犯。强设
巧言误令不觉。至论成犯必与俱时。但所劝
犯前能劝犯后。故律中若彼弃之与人。自作
残法等则能劝但吉耳。
三十七(佛在罗阅城。人民节会。难陀跋难陀共看伎并受食。而暮还耆阇山。又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
女人电中见称言是鬼。由此二缘故制)。制意中初科。智论释六成就。
中时成就文彼明天竺说时有二。一名迦罗
(此云实时。谓年月日时四时部气等世俗背计为实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时。谓随事缘长短
不定。无有实故)。佛随世谛说三摩耶不说迦罗。为除外
道俗人邪见故。论
中先破彼计实时皆无有实。然毗尼制法多
依实时则显。如来亦说实时。岂是无时。故以
为问。如钞所引。答中为二。初约义释通。二佛
下遮其来难。初中三义。初从假。释论中难破
时已。乃云见阴界入生灭假名为时无别时
(谓。时经及馀经等亦说实时。乃是随世名字。故云假名。此与俗说假名言同义别。又准佛说则彼二皆是假名。随
彼而言故云实耳)。文云我已说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故不妨说时非时。非实故不妨无时。立论已
明不审重问。故反责之云不应难(有下阙时字。实下脱法字。
论本有之)。亦是下次随世释。世界实者俗所计也。众人呵者即指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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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互相敬事令法不灭。故云使久存等(初义约假从道
以释。后二约实从俗而释)。遮来难中。以毗尼制教随顺世谛
从权建立。不可横以真理而难俗事。以化就
荡相制是建立。故云不应求等。论具云。诸佛
世尊结诸戒。是中不应求有何实。有何名
宇。何者相应。何者不相应。何者是法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是故是事
不应难。次难中。论文前云。如来为
除邪见不言迦罗说三摩耶。谓馀经中多说
假时如上引。律乃说实时。义有相违。故以
为难。答中为二。初明毗尼说实意。上句正示
。以下显意。谓毗尼不许白衣外道
闻。故可说实时。以道众自知非实不生邪执
故。说下次明馀经说假意。通多分
者。道俗俱可闻故。显意中。
以学语者耻已贪嗜。滥谓大乘无时非时。故
今还引大论以诫邪执。近世学大学小。啖食
无时不畏佛戒。铜浆铁丸焦烂喉腹。病彻心
髓谁当代之。悲夫。次科经即毗罗三昧经。通
列四时。前后三种大约不定。日中一种佛佛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仪无不
皆中。佛制下正显教意。上有三趣。地狱同鬼
类。欲超三界必断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令依极圣。出离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晚食。
肯敩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三中多
论初释时非时。四义中初约日明出没。馀
三约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约他事。第四就己
行。又下明时分不定。昼夜各九时。增辉引
古解云。昼夜都十八时。一时有五十腊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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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时总九百腊缚。三十腊缚为一须臾(三百为十须臾。
九百为三十须臾)。事同者同下僧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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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高五寸中插细杖。或时食上竖竹箸。可高
四指取正午之影。画以为记。影过画处便不
合食。西方在处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罗译为
时轮。三中文列四药。各有时非时。时药约中
前。后非时七日限中是时。过限非时。尽形者
疏云。有病加服名时。无病辄服名非时。若非
口法从时食论。故下注云犯有轻重是也。注
文分二。初别示尽形。并下通明三药。故下引
證。即不受食戒开文。显知四药通制也。四中
初科。五分开尝者谓非时中约咽结犯。尝但
治舌故。二中十诵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律。非残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三中五
百问有形物者语通四药。不漱堕者准律应
吉。咽物方堕。不犯中。三黑石蜜者古记云。用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坚如石。此明七日。虽
兼时药过中开服。有病开麦汁者虽似时浆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开。此据暂时直
受者耳。哯音演呕吐也。开文不显故引论决
之。
三十八。释中初科。
前示名相。必约受己方得成残。四下示药体。
时药过中吉。隔宿提。非时七日过限。尽形无
病缘皆名残。同前非时。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部。约受论残。不取食残。对简中初科四句。一
三两句正属此戒轻重分异。第二乃犯内宿。
第四无过。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受。下句别指三药。时药无口法故。次科初
正简。四句中三亦残亦内一提一吉。四非残
非内无犯。初句属此戒。第二属内宿。第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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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有下斥滥。古谓结净地己开僧同宿。故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劝持中初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粪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业取庙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禅观为真道戒
捡。为闲务岂知。道观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此下显过取道弃戒。故心涉爱憎。轻戒慢圣。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劝。上叙众圣尊戒。下句
劝令效圣。近世禅讲率多此见。请披圣训勿
任凡情。行护中初科。十诵三相。初弃腻物。若
下净腻器。不净下简食体。四药皆重。盐非贪
嗜故罪轻降。不净谓内宿恶触等。下引伽论
證上洗钵。次科善见中。初持食转易以比丘
自持容有宿触。对小众易之。食则免过。乃下
作食转易事亦同上。注中准上互易心断开
成。反明不断。不净可知。
十诵前明互传。初引文以下义决亦同转易。
但加洗手耳。远下次明易净。初引示。今下
点非。二彼俱无受舍者。反明俱有方开成净。
初直乞时僧无舍心俗无受心。及后乞取僧
无受心俗无舍心。故言俱无。上乞字音气。交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论中展转易净明有受
舍心故。有下三明受钵。初缘起。佛下立制
应从受者。或恐钵有馀腻。故令作彼物受。取
食中。十诵无水处者谓别求难得。水中有食
虽复宿腻缘故开之。随食浮沈饮取清者。次
科初引律论开取故食。又开自取应是俭缘。
或虽丰时乞求不得。时逼无人故两开之。扟
史邻反拨除也。五百问中。初指缘同上。所下
出开意。初明开食。又下释自取。郁单越此
释篇聚篇¶ 第 319b 页 T40-0319.png
云胜。胜三洲故。彼人于物无我所心故。三中
不作还意即是断心。护净中。僧祇初明过时。
文中二罪。上是非时下即停食。未过须臾但
犯非时。若过须臾并结二堕。注中初示时限。
若下明非时。二时者一是过中。二过须臾。比
丘下次明净手。为防宿腻。粗鲁谓约略也。洗
已更摩谓后复相触。而曾执物容有不净。故
须更洗。注中准净手以决触巾。下引二律转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须净者。十诵日洗护净
可知。次科僧祇初明洗钵。不摩拭者恐损色
故。当护下明护手。捉袈裟者容有尘污。故须
更洗。三中风尘落钵不受相杂。
舍受听食方便免过。文约沙弥。馀众净人理
应通许。不犯四
节。初不自食。二与作人。还从乞得。义同新
故。三钵中所馀无由净故。四为治病非欲食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三十九。
名中比丘凡食必从人受。故违此教名不受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药。如后具明。制意
中。初引五分白衣诃词。义分三过。他不喜者
招讥谤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与取
者同盗窃也。后制此戒。即反三过以为三益。
多论五义。初为防重盗。二假彼能授證非窃
盗。三四易会。五中引缘显示生信。初外道令
比丘上树。比丘言。我法树过人头不应上。又
令摇树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摇落果。外
道上树取果掷地与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受而食。故云并答等。第二了论。初引论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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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无令字写错不疑。次引疏解。初释自性。即
指戒体。欲下释求得。谓有所须。此下释此处。
谓受食处。下云地及水中是也。与馀不须者
显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简滥。初指上能受。
若下简馀不能。并非住自性故。被摈一种摄
四羯磨。总二十五人。若十三难人自他俱不
成。馀并自成。望不通他故总云不成耳(准后忏篇学悔
成受)。三所对者。即明授食人也。释中初科。了论
上二句简除。谓自及同类皆非能授。馀下正
示。三类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种。不
具不成。多论人中不通非畜。谓多人处反知。
无人方开异类。次科五分既无净人。而令安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暂倩。文中但开自煮恶
触二吉罗耳。僧祇牛上亦据无人开从畜受。
但授受非仪。须加口法。引即牵也。十诵蝇停
鸟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三中善见总列四
趣。鬼收修狱则为六趣。五分下三律别举三
趣。合上论文。僧祇即佛受猕猴蜜。十诵目连
尊者亿耳沙弥皆受彼食。则馀重狱义无从
受。准下总决。即前了论意也。四中十诵五尘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见初明尘落。可
决十诵。注中两意和会律论。向明谓窗隙
飞尘。细中复细者则不须受。行下次明食堕
亦约作意故成。僧祇初简诸尘。言作意者尘
飞入时须起受意。乃下明诸食。初明逆落
成不。僧下明不净成受。僧尼宿触互望为净。
二中善见四物不受非可爱。故了论五量摄
一切物如四药备引。便利水土并名大开量。
谓得自取无所遮故。律文令受与论不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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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有人通之。据上二论有人亦开。三中十诵
初开不受。担行不使人见。食须下道。皆谓避
讥嫌故。搦宁尼反谓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净。二文相违。故注以会之。僧祇多论文如前
引。亦下决通开意。四分俭时开八事。内宿内
煮自煮恶触。僧俗二食水陆两果不作馀食
法。五百问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净米取
文脱。彼具云先净米受取。四中水本大
开。且约清者。今论咸浊亦须受之。僧祇伽论
约色。五分据味。五中流汗有同咸水。故亦须
受。注中上句决上臂汗。下句例成额汗。六
中僧祇杨枝分咽不咽。冰雪约人有无。四分
杨枝不分两用。故令准上。明转变中。下列诸
物。虽有变动不易本质。故皆不失受。善见生
姜生牙但须重净。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难
为佛温饭之缘。酪酥等者。谓中前受酪蔗麻
欲中后作酥蜜油。须加记识法。云。此中净物
生我当作七日药受。过中变造俱不失受。
五十空中不成。谓能受在空。若论所对在
空亦应不成。故知能所俱须在地。如前即指
第二门。六受法中初科。了论三位可解。今时
就盘取食。准至物边理应成受。二身心中四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虽非专缘食境必须心
境分明。一向无心则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毗尼下引缘。彼因毗舍离谷贵。神足比丘往
外国乞。彼嫌比丘等如钞所引。若下显异。口
加如后。第三平等谓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法。若下简非法。身心虽等违法不成。第四先
有方便故开后成。关即涉也。三单心者即前
释篇聚篇¶ 第 320b 页 T40-0320.png
第二句。前对身心历句。此中独约心论。僧
祇中初引邪见缘。彼因登瞿国是边地邪见
嫌比丘故不亲授食。当下应有作字。满茶逻
此云坛规圆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实器缘。畜宝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金碗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指略。即彼二部皆开口受。又中边不相解语
亦同开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与。急缘置
地应加口法。僧祇禅眠彼云。觉者成受。若不
觉者觉持欲食。当从净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如钞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啖故无恶捉。四中
僧祇初明绳连。彼因兰若比丘入井抒水时
到恐水还满。就井中食。令净人盛食器中绳
系悬下。比丘一手挽绳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非仪犯吉。乃至下明遥掷。善见下会异。四分
遥掷成受。须约能所同知无碍。三僧祇中初
明悬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护也。
十诵虽不绝者。谓初出瓶未落钵中者。僧祇
文四段。初明净人行受。悬放恐触器故。即
去谓即时迸去者。注文释上堕草。踞坐谓两
足路地。准赴请篇食须踞坐。三千威仪云。
诸佛法皆著净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应如是法。以能防众戒故为净衣故。异俗法
故因制踞坐法。广如后引。此土跏坐受食。随
方所宜非教所许。若净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示缘开。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稍犹言略略。若下明器热法。五中净人三法。
一火净。二别药体。三施心。授与比丘三法一
仰手受。二或加记识。三分体分。七过一内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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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煮.三自煮.四恶触.五残宿.六未手受.
七受已停过须臾。准下更有手受已变动。谓
之八患。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对境直尔自取。
故无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论取石上故食。俭
开即本宗八事。七食观中一观外食二事。上
句念种作。下句思施意。二观己行全多缺减。
下三并观现心。三即离过心。上食多贪。下食
多瞋。中食多痴。离此三心乃可进口。四即对
治心。言正事者谓更无宅意。正欲事同服药
以治饥病。即遗教云。受诸饮食当如服药是
也。五即出离心。道业通
三乘三学。世报即人天指广中。了论明受食
法已而以馀一切等二句结之。即是指略食
观。故下引疏略释。馀皆指后。显意中初明重
出之意。不尔下申诫。毗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非唯少时。四事通观不独饮食。不尔者彼云。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废修道业。入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报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则离身等。八中初科。四分十
法。初五手物俱互为四句。第五遥过即非手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无触碍等。次五中上四
物物相对。如云身与身受等。第五置地则无
所对。注准僧祇须加口法。次科十诵堕地皆
成。准前应是停案上者。僧祇约心前后有无
应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俱不觉准
应不成。后十诵中。触谓以物搪触轻。不应受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九中初决意者。谓
作断念理应更受。二中馀须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论由失本体故。行法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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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故云一切。没即灭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残宿内宿恶触等食。馀比丘得食以彼命终
诸罪皆失例今颇同。四中时药过中失受。三
药不加口法同时药断。若加口法各随限满
即失。如后即对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会通
僧祇。如前转变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据无腻有则须洗。但下
本其洗意。谨奉佛制不妄贪啖。即是净心。虽
有此通纵令手净。但得成受不无违制。十对
文解犯中。初列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耶尼即七日药。文阙非时尽形。若下结犯。初
通示犯相。非下别简三药。上二药限中无过。
尽形一药法无限齐。但约无病结犯仍轻。不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开物堕。
粗者可除。或不可辨理应再受。馀即除不尽
者。准上善见细尘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四十。
犯缘第一注示四物。简馀得轻。缘起云杂食。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缘。加第二随非亲乞。准
此开亲。释初缘中。前引僧祇以明讥过。八种
是总举。乳酪即别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鱼肉为八种。言招讥者彼律俗人讥言。瞿昙
沙门不能乞粗食。而乞酥油等。此败坏人何
道之有。次五百问以云别犯。彼约盗心。不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无病直索故不同之
。不犯中四。第二律作为病人乞
得而食之。此开自食。自他交乞乃是。为他律
云。或己他为他他为己是也。
四十一(佛将弟子从拘萨罗游至舍卫。大得饼食令阿难分与乞人。遂以粘饼与女人。馀皆得一女独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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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彼因讥谤。又外道得食人问。便云。秃居士处得。以此二缘故制)。明开中。五分不
明外道。乞儿语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并去
呼。十诵多论二文并开。但非自手则同今宗。
无见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见无正见者。文略
不犯。准律有五。一若舍著地与。二若使人与。
三若与父母。四与塔别房作人。计
作食价与。五若力势强夺去。
四十二(佛在舍卫。长者为跋难陀饭僧。彼时欲过方来比丘食竟不足。又罗阅城大臣得果令僧中分。
后食已诣馀家僧不得食。二缘故制)。名云同利即同受请者。凡受
他请有缘入聚。须白同请令知所在。不白故
犯释初缘中。僧祇二堕前戒委引。义决中。以
文制同利则据多人。不明独请故准僧祇令
白请家。等一合作以。或可来上脱二字。即配
上两白也。彼下引證。常请谓长供不绝。交往
谓我往彼家他来此家。释后四中。初释食前
后。食时者相传以为辰时。用此为中以分前
后。注同时经即时非时经。次释馀家可解。白
下明嘱授。初明所嘱人。注文简异。以非时白
通界内外。若下明失嘱法。有六缘中道还者
准约息意不往故失。或馀家者非向所嘱家。
不下结犯。不犯中初文六节。上四可解。第五
律作若无比丘不嘱授而至馀处等。以无法
可违故。六家家请如欲往彼请家。中途他家
相命因而暂止。律文更开难缘。今此略耳。他
部中十诵约正足。此开背请亦听不嘱。多论
明犯非关此戒。或缘辄往令众不知。少有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请篇。
四十三(佛在舍卫。迦留陀夷与本俗友妇系意后住其家。其妇严身其夫极爱比丘食已坐住。夫瞋。故
制)。释名四食者。一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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秽。如油沃沙散人支体故。名为细)。二触食(根境识三和合生诸触。如见色生喜乐等。今戒当此)。三
思食(谓意业也。思心希望能延命故)。四识食(中阴地狱无色众生入灭尽定。虽无现识识得在
故。小乘则识蕴。大教即梨耶。势力所资能任持诸根故)。段食局欲界。馀三通三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广故。五下引
證。五分情者但就识论。僧祇具列根境识三。
缘中第二十诵断淫。谓夫妇修梵行。受齐
即八戒断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妇不得随意故。十诵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简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无犯。白衣虽多亦犯。
多论二师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开缘并
通道俗。不同僧祇。次科有宝者律列金银真
珠等。即以严身之具目于女人。引论显意可
见。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户处坐。若二比
丘为伴有识别人。或客人在一处。若不盲
聋。或从前过不住。或病发到地。
力势所持命梵难缘等并开。
四十四。若准戒
本亦标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于论犯不必
假夫。故略之耳。缘中屏处者律云。若树墙壁
篱栅。若衣及馀物障。释第三多论约户内外
次列三相。今时入聚须带净人。或对女坐勿
使离身。可得免过。不尔如论结犯。僧祇初简
非證。七人三类。初三亲嘱小净人。婴儿无
解。睡狂无知。皆非可畏。大字读为太。二不定
及强坐中已释。故注显重重之意。若净人下
明假缘成證。三相可分。不犯并同前引。
四十五。列缘第二注释露处。由
此二屏皆无障故。前云。尘雾暗黑名见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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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不闻声名闻屏。犯相中。十诵初约身动止。
相去下二就处近远。罪相递减讥过浅深故。
一寻八尺即伸手内。点前中。前引十诵但云
不犯。恐前遗笔寄之点之。或别有意。来者
更详。注戒指不犯同前。
四十六(佛在舍卫。跋难陀与比丘斗。结恨在心便诱至城中无食处。知还寺时过便驱出令彼不得食疲
乏。因制)。犯缘第三无诸缘者。即下不犯破戒见
命梵等也。不犯为三。初先与后遣。若病下二
缘先遣后送。若破戒等不与而遣。文令方便
反明嫌心非无小过。
四十七。戒名四
月且从缘说。准下僧祇一月半月。犯缘第一。
十诵四药通犯。过受四月时食者提。索馀事
吉。四月过已求七日终身亦提。非时
药吉。五无缘者即下四缘。释中僧祇三时。各
有四月通有过限。不犯中四缘者。一常请(彼言我常
与药也)。二更请(断已后复更请与之)。三分请(持至僧伽蓝分与之)。四尽形请
。疏云。常与尽形有何别者。就能所以分
也。示犯中犹同昔义。准疏反之。彼
云。此戒索轻过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四月与药。期限已满供养心息。过受置恼败
损处深。又承前受请人喜过日故重。馀不具
引。
四十八。制意中。初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观兵斗凶暴
无慈失诸善利。初缘律中下至一马一车一
步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请道断等开。释中初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释军陈。戏谓游驿教
习之时。真谓正斗律作若戏若斗。其相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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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军下次明相值。方便谓虽下道偷目顾眄。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种。谓若有事往。若下
道避。恶兽贼难大水涨命梵等。不下道无犯。
释二中。僧祇初明逢军。准意断犯。若天下明
非阵。三相皆轻。天王即国君仪。伏畜斗人争
皆相因而制。十诵由睹相残易生厌离。虽有
此文世多滥倚。自非实行往观皆犯。
四十九。初缘多论四意。上三利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开往便谤云。比
丘有求不唤自来。无求时虽唤不来。若往说
法令悟道果。故开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相未出离见闻处。水陆道断命梵等不往皆
开。
五十。此戒因前而制。疏
云。既有缘至应坐说法。后看合战为刃所中。
犯同于初。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五十一。制意中。本
律初示严敕。以为资者必禀师教。不可违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时学法率多嗜酒。临此慈
训那不自惭。因下显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
眼视不明。四现瞋恚相。五坏业资
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讼。八无名相。九智
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观斯十过现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谬哉。五
分缘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异。初
缘起舁音馀对举也。佛集下立制初示过。上
二句无恭敬。下二句无威德。因下正制。多论
初句通标制重。能下举事。别释有三。初成逆
业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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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戒。一切者总收五八十具。彼论云。有人饮
酒淫母盗鸡杀人。人问皆云不作。四戒尚
毁。馀则可知。良以昏神乱思放逸之本。沙门
大患可不然乎。三馀众恶者。谓非戒所摄三
不善业也。释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论色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阎浮果酒。甘
粗舍楼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罗。若酒下
明和食。准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甜下明结轻。律作甜味酒错味酒。今文合之。
十诵五种皆堕并取能醉。四分结吉应非醉
者。[殿/酉]即酒滓。食曲能醉于义难显。故引多论
决之。论云。以麦及药草以酒和之后乾持行。
和水饮令人醉也。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淫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释。谓先有方
便欲饮。至后饮时乃生非酒想疑。后心无犯。
成前方便。故须结重。必先无意迷忘须开。疏
云。诸师约心从境制。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
少不了。岂有智人由来不嗅须浆。误饮可结
提耶。十诵彼约不看。同今取境。看则非意可
證迷心。无方便者。不犯中。初文两缘可解。次
科以律语漫引论决之。五百问中必取医语
以定可不。强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见必无香
味两。准论意须知制急。不可滥托三中僧祇
果浆同上甜酒。曲知饭提亦约能醉。蘖即米
牙谓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
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
故教所不制。准前糟曲足为明例。有道高士
幸宜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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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佛在舍卫。十七群在阿耆罗婆提河中嬉戏浇潜。匿王与未利夫人在楼上见。夫人令以石
蜜奉佛。便呵责而制)。制意中。初是坏法。二即损他。三四
损己佛慈制戒反损成益。犯缘第二。谓道行
渡水等皆不犯故。释中第引四文。摄相斯尽。
罪有轻重随事不同。莫非皆约戏弄之意。不
犯三缘皆非戏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二也。学浮防难三也。准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臂画水。浮法须尔因而潜故。
五十三。戒名者古谓
以手于腋下抻弄令痒。若准犯缘必具恼意。
故知成犯。非唯戏剧。释中僧祇指触须论恼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准四分眠触皆开。
五分简异类。四分简馀物。不犯中。略行来扫
地误以杖头触他。
五十四。缘中初通
列五缘。此下点上四。五前僧残中违僧命。重
随谏即结。此别人谏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成受劝故也。又不同下拒劝学戒谏于止犯
出言即止。此谏作犯待作成违。不犯指上
者。若无智人谏报言。可问汝师和尚更学问
等。若戏笑独语梦中语错乱。
五十五。缘
中三四随一成犯。律云。若说色声等。恐怖说
而了了者提。又云。若以色声恐怖人一一
皆堕。言色怖者或作象马鬼形等。声怖者
或贝鼓啼声等。香怖者树叶华果香及臭气
等。味怖者醋甜苦涩令彼尝怖。触怖者热冷
重轻粗细滑涩令触怖。法怖者语云。梦汝死
罢道等。五见闻者对上两缘。不下示犯。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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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为言不取所怖。不
犯中初开色声。謦欬谓嗽声也。若以下开非
意。则通六尘。若实下点法尘。下开戏误可
知。
五十六(佛在罗阅祇。竹园有池。瓶沙王听比丘常在中浴。六群后夜入浴。王与婇女诣池。相值王不得
浴。大臣嫌恚。因制)。戒名云过。谓未至半月过越圣制故。
疏标云减半月浴戒是也。若准后开边方五
事得数洗浴。为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国。
此当边地。计是常开。然省事知足依制弥善。
释开缘初科有六。初明热时。春后四十五日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热时。病等
五缘皆约极下以为开限。再详教意止为约
勒。下流营身无度。由非大过故随事通容。下
引多论别显初缘。即同上解。方土热虽早晚
七十五日为定。故云用此限。次科十诵有四。
初开雨中。若下明有缘须白。谓有上开缘示
非专辄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屈道乖仪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偷兰应犯下品。多论初明制俗。十诵容许善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论文覆露齐约故注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身而浴。二种制意初有惭者。今时裸形由无
耻故。次意引缘可解。为他中。因他开己同作
务故。二中初示时限。不必黑白两月。若下明
浴法。言无缘者由依制限不必约缘。陶家即
范土家。洗法先下后上。于事顺便故取为式。
下卷指杂行篇。
五十七。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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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四指即四寸此为分齐。多论随何事者。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四木皮五粪扫。若一时以五种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四分中初明缘开。恐谓
生地故注简之。若下二明无缘结犯。且列四
物。律中更有枝叶纻麻刍摩牛屎亦摄于四
。若半焦句绝。与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云。若被烧半焦掷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罗。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轮者彼云弄火轮。
谓以手旋火炬有如轮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火句绝。在字上脱一若字。古本有之。谓烧生
地。又犯掘戒。则有三罪。据文二罪。此准义
加。故下复引彼文为證。此约随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复然乾木则单犯此戒。不犯中。初
是法开。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诸作务
等。
五十八。初缘即文下
众。多论上明非法物犯轻。不净者彼作驼牛
杂毛衣。今以不净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结
重。注中以色衣白钵据理应同。而论分轻重
则知色衣定为非法故特示之。以惩谬滥。不
犯分五。以若字间之。初是同心。二为爱护。三
为诫敕。四己有。五即难开。注谓国禁关津。或
藏衣离宿。准此难开例决离衣。故云不犯持
罪。若治生经贩犯禁之物即名盗税。自馀随
身道具例传自藏。
五十九。释疑中。犯不犯
者僧尼同重。下三众并轻。不犯正罪。辨相具
解指律广解。疏云。为明五众俱有犯相虽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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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异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净法自从律
法。简异中净施有二。真实净者
物过主边。故有辄取。展转不尔。取用通得。
六十。名中且约初作不染为
言。不妨体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诵。于义可见。
释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净。上列馀衣。
重谓被褥。轻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坏明作净
之法。必须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贴点
著此二种净随一即成。非下例通馀衣。若下
准文决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坏者堕。则知
通该一切。若据列缘唯约三衣。或可彼从缘
制。或是此就急论思之。然馀衣染坏但据助
身可染者为言。故戒疏云。非谓巾屣以三色
染更成惊俗。可笑之甚。次科五分二
意。一异外道二异俗三防失。三种记者即三
色也。三中多论分四。初明本染非法。郁金根
方志云。出乌仗那国。根黄赤可染衣。黄蓝指
归云。即今红华染红黄色。落沙应法师云。应
云叹又。此云猩猩血。蓝黛即今蓝青。点著
吉者谓以三如法色点上非色。论但犯轻。而
律中本染须如。故注简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为非。若以下三明点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后如。列诸色中除紫草绛绯。馀并黄色。绛即
赤色。僧祇中二。初明粗细二种梵言。即丝毛
细者。下云馀衣。即是粗者。然上细衣若是三
衣必先通染。若馀服饰止须点割。青者下次
辨三色。用以为点。青有四种。第一铜青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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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为药。黑色云作
泥者。谓以泥置上器中染黑而用。木栏指衣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吴地。不见木栏谓是果
色等。十诵中三如法色互点作净。一一衣中
皆具三种。泥即黑色。栈如注显。四十多十
两文正明制约。后引五分决上论文。虽不制
点而有别法。五中僧祇衣明点之大小。豌乌
丸反之。古记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少。若浣下明染污成净。若新下明随作无在。
一切衣谓馀衣新细。揲谓补揲者。若众下明
总别俱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馀经
重乃至巾等作净已畜也。
六十一。制意中三。
初为顺行。二为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等即慈悲喜舍亦名四无量心。诽谤者戒缘居
士礼拜。因见共讥嫌是也。今时沙门不知因
果。多害生命以资口腹。削鳞挦羽火炙汤煎。
但嗜甘肥宁思痛苦。刀砧自执。实坏服之屠
儿血肉辄餐。信髡头之罗刹。俗中君子隐恻
为心。出世道人凶顽若此。深愿后学思而勉
之。虽取适于一时柰招殃于万劫悲哉。指五缘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杀心。四起方
便。五命断。不犯亦同前。但无杀意错误皆开。
六十二。简示中。须知饮用二
戒俱是深防。引劝中。云渴死者彼云。春后大
热。遇水多虫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宝冠先至佛所。馀并如文。释中。僧祇制必须
具澡罐。二斗已下名应法。无水开叶须取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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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多论缘起以明制限。十诵犯罪违制吉罗。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厌课谓事不得已。
有同课率。象步迟缓。况有所载回必延久。故
取为限。若施下明请家漉法。虫不得语者恐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还水法。不消谓经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护法。显意中指同
前。戒疏云。若据虫水应合为一。为重物命故
内外两结。律不犯中先不知。若无虫想。若虫
粗触水使去。若漉水饮用并无犯。
六十三。
初缘者多论十三难。颠狂比丘吉罗。学悔六
夜别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释第三六
事。初生时者。即云汝非尔许时生。二年岁者。
云汝非尔许岁如馀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戒年不满又界有别众。四羯磨者。汝受时羯磨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恶说。六圣法
者。云汝所问法则自称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也。随下通结上。引僧祇但开正受。注准不犯
亦开受后。不犯中。初二句通标。彼下别列。还
对前六事以明开相。初至时生开第一也。若
实无下即第二也。若实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决重受先须究勘。今时受者年多不满。十
师愚教不能提诲。下檀已后辄同僧事。冒受
信施真可怜悯。若实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第六也。上六并谓心怀慈济。馀戏错等皆非
恼意。故并开之。
六十四。名标粗
罪对简下篇。释中初科。善见所覆虽一能覆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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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示发露相。但为表己心无私曲复恐相恼。
故不须多。次科僧祇初简对露。若下次明难
开。护根谓意根也。三中多论开疑。由未审决
不成覆故。四十引律明犯。初约昼夜各分时
限。递明知说。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内。问。小
食时知食后不说复有罪不。答。约义以求初
夜中夜不说皆吉。并是方便。若论犯堕须约
明相。文中结堕因前次第且据中后夜耳。除
下次明所覆轻重。馀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简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轻。自覆名
轻而治重。又云覆他有本。故重制
令露。以戒净故。自覆本坏不须重制等除
尼下四简馀众。覆尼同僧此论轻罪故简除
之。馀人即三众也。不犯中。初不知者无心覆
故。不粗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说者已发露故。
无人向者阙所对故。若发心者非覆意故。若
诸难者如上僧祇开护心故。
六十五。犯
缘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堕。馀师但吉。释中
多论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显意。力衰故不
堪苦。情耄故智钝。七下次明制少。初简极小
者亦不得作沙弥。未下明七岁已上者不得
受具。以下释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讥。僧
祇与论少同。老别如下会通。造事造即作也。
指广。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弥篇。通会中
二。情即两部各计。论约六十已上堪苦则如
律不遮。律据七十已还不堪则同论亦制。故
云两通无损。牟合作予。不犯中二。初凭他
语。师僧无过。受者无戒。若受下次开后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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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无过据此止开三位。频大一位古师相传。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别示中。叙意为二初指
广。言诸部者伽论云。从母胎数取一切闰月
。五分中初听数胎。次听数闰。后听以沙门
年足。母论初听数胎中
年。次听数闰。三数十四布萨。四言实得罗汉
。勘历者古师云。此国用历三年一
闰。疏破云。勘馀历术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闰。
何限三年。但下显略。初叙略意。但通下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长短。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义极繁。今以数行总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次科出古算中。彼谓年
满月不满方开增算。故取极小须十八年二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详此不细录。但约四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约道俗文典九月
为胎。以胎中七日一转如五王经。七七日成
人。如是总有三十八转。一转七日总二百六
十六日。自此已前与母同气。尔后四
日将欲趣产与母别气。约准成月则九月四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闰法。大略为
言十九为章。以七为闰。三年
一闰有三。五年再闰有四。故有七
也。计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犹少两月二
十四日不满十九年。准得六月二十七日闰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频大法总张前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频大之法四十九
月为章。一章有三频大。初两十七月各有一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复始。则用前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总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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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馀三十六月得两频大成十四日。通前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萨法通以十
四日布萨。谓抽大月布萨日数为岁一年除
闰。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准得十八日
通计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十八日为月则三百三十六日为一年。馀十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则成一月一日。通
前则为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长也。上是出
古谬解。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长者指上五月
一日也。约实者谓用此虚月。还填令实则有
四月三十日。准戒疏出填补法。则有四月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萨减取七日
(二大月得四日。三小月得三日)。又减闰馀弱得五日(四月十八日中有二小尽得二
日。并每月馀二十八半分。即十四分四月十八日共得六十五分。将六十四分为二日共得四日零一分。今总开前
为一百二十九分将为五日。本三十二分为一日。今始成二十六分故云弱也。今钞但还四日不取弱得)。又减
频大弱得半日(以八个月方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取半日故云弱也。今钞不还此日。以不
成半日故)。总计所减弱得十三日减前五月一日。就
实唯四月十八日。准此年暮日生满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应预得受。若除频大则八月二
十六日得受。今钞闰还四日频大不还。则但
虚增十一日五月一日还十一日。岂非四月
二十日实也。退减者谓于十八年二日内退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后受者即当
十日已满二十矣。然于下细算犹少二日。故
疏中约弱得多填两日。由闰与频大皆沾少
分。故深取所退成满所增故也。然自古章记
不出今师算法。后学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之。今师约年月俱不满者开算此年。十九者
前腊月尽日当一年。实唯十七年七个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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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日。还约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闰者十九为
章。一章七闰计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犹少七
月十五日则不满一章。应得六月二十三日。
将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频大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为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为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应得二日。共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布萨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将
三百三十六日为一年添成十九年。馀四日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约二十
八日为月则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则于今钞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满足二十年也。今则以疏为定。然此算法连
代共迷。讲师至此谬妄最甚。学者听之但增
昏闷。故特委曲勿谓繁长。至于详细卒书何
尽。故且削之。三中初指俗历。六七家者此盖
钞主所见未详谁撰。一家者古记亦多妄指。
但是亿度曾无所据故今不定。易纬八卷王
弼撰郑玄注。至下指馀义。不满得戒者。即十
诵中若年不满二十。自想不满或忘不知。僧
问满不答满得戒。答不满不得。又前引五分
母论上法得戒不待年满。指戒疏者彼文甚
广。不学不知。
六十六。初缘四诤者一言
诤。二觅诤。三犯诤。
四事诤(通上三种评羯磨是非。迷悟不决名言中事诤。评用法治举徵覈虚实名觅中事诤。非法羯磨定
罪重轻名犯中事诤)。私诤者律云。除此诤。若馀斗骂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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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已诤。除二众馀人诤而发起者一
切吉罗。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观作不观想(僧如法观
断想谓不善观)。若事实尔语言不善观等(谓实非法)。若戏若错
等。
六十七。
犯缘第六。过限者若村间处处道行至一道
犯提。半道吉。旷野处行十里提。若减吉。方便
共期不去亦吉。释中二律伴行虽非是贼。或
恐近习或生讥过故制。准此游方必择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结伴逐行得安隐。力势
命梵等并开。
六十八。淫欲
鄙恶障谓非障固执不舍。故云恶见亦名恶
邪。然虽口说伤毁正化。引误盲愚开恶道门
令他坠陷。为害甚重。特须禁断。初缘中。此由
经说淫欲是道。不知即事显理。令通染性复
是大慈曲被重障。钝根具缚凡愚未离欲者。
结缘下种以为来习非佛本意。倚滥圣教不
达深旨。坚执化人故须诃谏。谏而不舍复加
举法。今学大者多堕此见。戒制口说故作呵
治。必若身行定须摈弃。馀同前谏戒唯罪名
异耳。
六十九。疏中三意故制。一增
彼见炽盛。二必同深著。三违僧命重。缘中
第三随顺有三。一供给所须。二共同
羯磨(同说戒羯磨)。三止宿言语(谓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
覆。或不尽覆不尽障。或彼此先后入或俱时八。随胁著地一一堕)。不犯中若不知。若
屋一切覆无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无覆半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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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难等。
七十。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摈沙弥。二知。三同事
止宿。四随事同犯。自馀并同。
七十一。释中
初明结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对答。彼
欲难问故令答者须察来意。五种人者。一试
问二无疑。三不为悔所犯。四不受语五诘问
并不须答。不犯者彼谏者痴不解。语云。汝还
问和尚阇梨学问诵经等。
七十二。制意
中多论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增己行。
三是护法毗尼禁恶毁则恶法炽然。又下释
杂碎义。若据律缘指下三篇。威仪为杂。论约
广略对明纯杂。缘中二。诵戒时者不必在众。
五缘列三疑是写脱。准疏加之而发言毁五
言词了。释中初引五分。今时新戒欲诵戒本。
师多苦障或加毁呰正犯此戒。十诵初出毁
词。恐犯故疑恼。有犯则热恼。若下断犯。多论
初呵戒本。通别两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律契经吉者。多论四义故毁毗尼重。一能生
万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门。四
是佛法缨络。馀经无故轻。又疏云。此据小乘
为言。毁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谓。约制教
边大小同吉。就业道边重轻须分。智论云。此
间劫火起其罪未尽。故转至十方世界大地
狱中。若彼火劫起复展转至他方。他方火劫
起复生此间阿鼻地狱。展转如前。是破般若
波罗蜜罪。又如法华譬喻品偈广明恶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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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中。并谓期心后诵非毁灭。故初开先习经
论。虽无所犯乖学次第非本教意。净心观云。
越学空宗佛不随喜是也。次开病缘后开进
行。谓直修三学破惑取果。拟后诵之。故知至
圣不违此制。
七十三(佛在舍卫。六群中一人自知有罪恐举。故先诣清净比丘所言。我始知此法戒经所载耳。佛因
制戒)。戒名恐举据彼情也。疏作不摄耳戒。推其
本也。古师云诈惊张戒。与今语别意同。释中
僧祇初明结犯。彼律但据不听。判犯轻重不
必如缘。待言方结。疏云。若曾闻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结妄语提。若无知解但有不摄罪。
受下次明制学。二部一部并约广律。又下即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应准上云。
又不能当诵四众戒等及偈。即诸恶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说。初制能说。馀下制听众。馀业
谓诵经等。戒是行本摄修之要。故须正制不
许馀事。不犯中若实未闻广说今始闻。若戏
错等。
七十四。初缘僧
物四种。如盗戒说。二种现前可以和赏。二种
常住一切不开。即衣钵针筒尼师坛下至饮
水器随用赏之。三中反谤者。即戒本云。诸比
丘随亲友以僧物与也。不犯者其事实尔随
亲与之。若戏错说。
七十五(佛在舍卫。多比丘论法毗尼。六群相谓诸比丘似为我作羯磨。从座起去。比丘唤住而故去。因
制)。初缘疏云。此唯断四诤事。不与欲者犯提。
馀者吉罗。第五缘律云。一足在户内。方便欲
去而不去吉。释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磨谓单白白二白四。下约覆露明犯分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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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明轻过。次科僧祇初说毗尼。但非断诤
故犯小罪。白即说欲大小便。不犯者准此暂
去即来不须说欲。下明通经亦须白者。止是
白告比座不必陈欲。中间馀语非三藏正教
故。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简众。不犯中。文
略口噤不说。
七十六(佛在舍卫。六群恐举六人相随无由得作。后时作衣僧唤受欲。即与比丘作举羯磨。后六群言。
我以彼事与欲。佛呵因制)。初缘多论除僧法。馀事和后悔吉
罗。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与欲不以此事。释中多论
初明缘开。若下次明正犯。顺法谓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别制。如今国令违皆小罪。世人妄
以紫服为王制者。馀僧服褐皆应犯制。但欲
饰非宁知毁教。不犯中其事实尔。作非法羯
磨错说彼此者开。
七十七。缘中第五。不待
说者疏云。戒本向彼说者。据听者意至于结
罪。但闻便犯。若待向说落两舌中。又云。两舌
未有诤。听不必生待说方有。此先有诤往听
必生。故深前制。岂待其说。释中三种共语。不
许窃听凡情所好。智者诫之。不犯中毗非法
羯磨欲知故听。
七十八。初缘简下众吉。
释中初科。犯重堕者不简境故。若下约事分
犯。重轻两别。挃陟粟反撞触也。次科十诵
一一堕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约能打即
随沙豆多少。三中论约欲心戏打即同摩触。
若但瞋心应同馀众。四中僧祇拟畜。即吉护
之急耳。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时身委他上。
释篇聚篇¶ 第 327c 页 T40-0327.png
若来往经行时共相触。若扫地时杖头误触。
斥非中初科。笞音痴小杖也。一化者诸教不
开。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师资篇。次科
大集据能说法化世有益。虽破戒无戒罪业
犹尔。况馀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为
重。五逆罪中出血复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况万亿耶。由罪极重故以比之。智论初叙制
戒随顺世相。结戒是制教。后世罪即业道。如
下举相以示。欲彰鞭打业重令信者诫之。叹
女即粗语。
七十九。戒名者。僧祇中六群侧
掌为刀相用拟于人。号为抟也。释中对前戒
者。疏云。本为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罗。本
为抟非打。动心即搏方便。次科伽论一一
提者。约所搏之人。复随举手以明多罪。律
不犯中。若有缘事须举手遮招触等。
八十。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缘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内
有瞋心。四无三根。五下至对一人说。六以残
罪加诬。七言词了了。八前人知犯。
八十一。初缘
刹利即四姓之长。律约灌顶受位。即戒本中
水浇头也。馀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顶。次缘
同处。准下王未出须约寝宫方犯。已外应轻。
此土王庭不许辄入。事亦希也。四入门限者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结。何况见宝。释中。粟
散言馀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请
唤。若命梵难。
八十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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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中。初示名有据。论如下引。因下废古所立。
彼执缘起。谓拾遗犯提手捉但吉。故召为拾
遗。戒缘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宝唯有三
缘。初二及五。若于聚落拾他遗宝方具五缘。
共拾遗衣但应得吉。伽灆宿处有宝无宝
一切开拾。如下引明。三非住处即非伽灆。
及宿处者谓非俗舍。释第一中。多论初明真
宝。七名即金.银.摩尼.真殊.珊瑚.砗礛.码
碯。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若下次明
似宝。取得吉者论云。为畜故取也。不取者论
作不应自取如法说净。上文通论畜
捉。若捉下单明捉犯。金薄谓裹贴之物。金像
或贴或铸者。似宝入百一捉畜皆开。已外俱
吉。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当开教亦不许。
而况馀人。故云乃至。若下别示供具又三。初
通列供会。供养具下明铺设供兴。裹手捉
者恐损坏。故暂开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钱。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后放者
必须先放。意表助他故。释第二中。多论初明
女饰。下简男物。兵乐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之。槊所角反矛之长者。若下明使同类。能所
俱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与上相违。
故注决之。下引论證显非常开。释第三缘。四
分先明方便还他。言自捉者据此拾遗明开
自捉。二人同取谓二人各来识认。语同谓二
皆相应无由辨故。若馀下明无缘结犯。僧祇
五节。初明拾衣。以物轻故停三月。下是贵宝
故待三年。若贵下次明拾宝。由此贵物多容
妄认。故但屏看异前衣也。受三归者因而接
释篇聚篇¶ 第 328b 页 T40-0328.png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处所者。即
随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舍
弃后取成盗。客下四明移他遗物。徙即训移。
言犯重者此约盗心。恐彼还取故重。若为收
藏虽移无过。彼取无罪客心不舍主意未决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净人不可信须白王
者。恐为告首故。上约无名下据有名。进退如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成论对破他义。故先
标为问。答中二义。初明无属。给孤取者论自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圣人。在圣既取可验无
犯。又下次显非盗。引此以明伽灆之处得取
伏藏。僧祇但制聚落。开旷路者唯开拾衣而
非捉宝。以无人处不虑妄索。必畏后患不取
弥善。五百问中。谓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处。若供养塔寺
庄严具收举。或约无净人处。或是部计缓
急。今或并净塔庙。且就本宗开之。
八十三。明了疏二意故制。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则恼众僧。二令不自
在入白衣家。犯缘第二。启白唤召两缘不白
非犯。释第四。十诵三处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坊。注简尼寺同俗舍故。本住处谓所居寺。初
缘四分中初释非时。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缘。第三初科。十诵开四衢者。住处无人出街
求也。发心去者。衢中复无拟道逢也。白三众
者。道中又无开别类也。疏云。净人亦得知其
去处有可寻求。次科僧祇初明非时。不必中
后时内亦犯急于本宗。作下引示白法。准羯
磨云。长老我非时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释篇聚篇¶ 第 328c 页 T40-0328.png
甲舍。若下制其迟回。道从聚过者。如今通
街店也。中有塔庙不得旋回。开中制也。三中
智论语通例准。净人住处亦犯。若摄衣村界
必须男女。此制专辄。不由讥染。单男亦犯。四
中五分开难。八难如说戒篇。五中多论总白。
应云长老我非时入聚落随到所至处。
别相如上。六中了论明观量可否。初标示。此
事总下三事。谓下释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也。观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仪者。齐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开白谓于死人处观
过失故。为护法故。为受依止故。为说听法故。
为有食请故。并有利故。听往其处。须避天庙
店肆淫女外道出家女处。观察远离。论中
又明著僧伽梨等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略命梵难缘。
八十四。列缘
第二。僧私两床俱犯。准缘作成方犯。今时坐
已成者准僧祇犯吉。释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论明高广俱制。大即是广高。量如下。广者准
业疏方三肘者。不合坐。疏文又引阿含。
八种胜床。俱不合升。八指下
定尺数。周一尺二寸为唐一尺。其馀四寸以
三寸六分为三寸。馀四分在故云强也。五分
作念即成持故。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亦约作成为言。支谓承藉之物。若下明开。注
明礼佛。世多处床。可开湿处。馀处不得。又止
八寸不得更高。释五中。十诵初明悔法。八指
下明量。注文简滥可解。第下统明高量。第三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为脚一分为支。
释篇聚篇¶ 第 329a 页 T40-0329.png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数支故。又下明广量。
初明长卧二床。降四岁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岁不许
共坐。以同阇梨位故。据律本制降己三岁由
床大故。听降四岁故云减不得也。二明坐床。
三明支木。数量可知。
八十五。兜罗是梵语。多
论云。草木花绵之总称。又翻霜绵。所以制者
多论云。以是贵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虫故。又若卧软煖后得粗硬不堪忍故。初缘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台即蒲花。抽
出若台随方呼召耳。第三为他作吉。第五不
成亦吉。释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若他施弃而用之。
八十六。指缘同
上。一是骨牙角。二作钵筒。三为己。四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次科多论二意。故不入
舍。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舍堕不出四别。一
还主如长离等。二与他如宝药等。三入僧如
乞钵。四斩坏如蚕绵。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简。宜同第四。故云须毁也。若尔蚕绵何在三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应破一义。此具二义故
在九十。不犯中。初明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总十七物。律文并以
若字间之。一钖杖头及镖𥎞。镖音飘或去呼。
刀剑鞘下饰。今谓钖杖𥎞饰也。伞下六字一
事二物。指归云。伞盖子即伞茎上簦柄。斗头
镖亦伞上仰承。斗以牙角饰也。
四缠盖斗未详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搔
释篇聚篇¶ 第 329b 页 T40-0329.png
痒。八玦钮音决。谓环不相连二衣篇云。以衣
绕身讫用带围绕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钩衣[金*刮]音滑。谓钮中横钩。十二律云。眼药錍。
十四揥他历反律正作摘。十六禅镇即坐禅
时镇顶用也。
八十七。释中引律初示
尺量。增一尺者。初则一头一边增之。今准
感通传。须于四周各增五寸。文下次明结犯。
不犯中。得已成者。两种修改并谓受时即作
此意。言两重者。以过量故襵叠令如。注斥非
法。谓部即僧祇十诵等。七百结集四分下
文。忏法中。恐人但截外增故特注之。若增量
有过亦须截之。馀者谓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受持故。准多论者。彼三衣量外须说净。不说
过日犯长。
八十八。此下三戒并不
列缘。例上尼师坛作之。但改初缘为异。制法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体。细软者不损疮故。
长下示尺量。戒本云长佛四搩手广二搩手
故。不犯中。下三同前故并不出。次科十诵疮
差须净。以无缘故。
八十九。前戒委
明求用时节。律中长佛六搩手即一丈二。广
二搩手半则五尺。
九十。注戒
名过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随身长短。唯以佛
衣为分齐。若尔钵量所以同者。答。由体别故
。衣量别者。以体同故互彰同异则无滥也。
示量中初引多论示佛身量。十诵下总会诸
释篇聚篇¶ 第 329c 页 T40-0329.png
文。长下正示尺量。事下显略广在疏中。
四提舍尼篇
初戒。犯
缘中。第三谓无病也。释第四初明食体。无下
示犯相。文下决通律文。据律缘起。乃尼自食
而不云他。今约犯缘自他俱犯。故云通之。初
缘中。五分结犯不同本宗。彼据缘起。若据四
分缘亦道中。但结戒本须在俗舍。不可和会。
不犯中初开亲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亲非讥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恼。讥丑不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无绝。所以后开。
已下三处开受。讥过少故。
第二。犯缘第二
属于尼也。释中五分众中随得一人呵之。不
用语者。谓不须上座呵也。僧祇三呵开者。恐
时过故。疏云。闻呵不止非众容恶。是故听食
。十诵两处别问者。恐彼此处不相知
故。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缘。尼自为者反
初缘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第三。事希者于
凡无用。非钞意故今略明之。五缘成犯。一见
谛学家。二僧作法制。馀三
缘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请。若病若从他受。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诫诰。初出过准下
申诫。然今末世虽非圣家招讥无异。故令节
约。
第四。初缘险处谓
贼怖也。第二不语语即非犯。佛言。应语诸妇
女。莫出道路有贼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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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伽灆中。三无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来听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若教人与。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来
受教敕听法自食令授。
众学篇罪无眼量故云众。易犯难持故令学。
唯此篇题与前迥异。叙意云诸门者即指上
下诸篇。数十者下释五十馀条耳。对望诸篇
故云复叙。此篇既略学者多迷。或是时须何
宜不识。故今记中随相点之。委释教旨如戒
本疏。又前诸戒并列犯缘。此独无者由故误
皆制动即成犯。必欲强立准具五缘。如云一
是涅槃僧二知三无缘。四不齐整五随著
犯。自馀例此可知。
初戒(佛在舍卫。六群不齐整著内衣。居士讥言。如俳说人如王大臣无异故制。此篇百戒多在舍卫。多因六
群。下更不出。时有别者随为点之)。名云涅槃僧者。此云内衣即是
裙也。以西土裙法横叠围身。长绳四绕抽拔
使正。多致不齐。此间作裙并连腰带。但著有
高下亦违律制。当依母论踝上三指。即为齐
整。释不齐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多罗叶者。西域记云。形如棕榈用比两角。四
细襵者止得前后两跨为四襵。多则非法。今
时蕈简同彼女流非道服矣。示犯中。此中结
犯。独异诸篇。良由轻细喜犯难护。故则双结。
误复不开。圣意弘深粗情莫晓。自非谨摄信
难穷矣。疏云。应忏吉者对首一说。失仪之罪
责心悔也。已后诸戒犯相无异。故指并同。不
犯中。[跳-兆+专]时耎反脚胫也。村外不为他讥。作
无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第二。初标名。律下释不齐相。四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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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襵安缘者似今裙类。或云。安左臂缘上。僧
祇齐整披衣不得如缠轴。当通肩披著纽齐
两角。左手捉时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三。初标名。谓下示相。僧祇云。
若值风雨得抄一边。偏袒右肩得抄左边。通
肩披者得抄右边。不见肘也。见长老比丘还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第四同上但坐为别。衣
缠颈戒(讥词同上)。捉角肩上以缘绕颈也。覆头戒(讥云。
覆头如盗贼)不犯中。今时帽覆入俗须除。礼佛侍上
皆为媟慢。但患寒有病例准开之。跳行戒(讥云。
不惭入室如似鸟雀)。蹲坐戒(蹲坐倒地形露招讥)。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中。礼忏等跪同蹲故。叉腰戒(讥云。以手叉腰。如人新婚得志憍
放。又坐戒妨比座故)。匡肘谓两肘有如匡器焉。开缘指
上即有病肩臂有疮。僧寺内等。摇身戒(讥云。如王
大臣)戾曲也。掉臂戒(讥嫌同上)前却却即后也。不犯
中。馀缘者或恶兽或担刺。举手遮者贯上三
事。浮渡者必掉两臂故。覆身戒。此
以正行列为戒本。如齐整静点用意平钵等。
或标过床。逐戒寻之。左右视戒。静
点戒。施食者如供圣咒愿等。戏笑
戒。已前诸戒并谓入聚落中。乖越
威仪不生世善。若在伽蓝岂得不尔。但缘起
在俗。故结为戒。时开寺内非是常途。安有处
寺而容纵放。教诫律仪并明寺内威仪之行。
义准诸戒内外通犯。学者思之。勿谓无过。用
意受食戒。平钵二戒
。古师云。离偏斜过。谓擎钵不正。今师约
食故云非溢。等食戒(居士下饭已入内取羹还食饭已尽。与彼羹已复还取饭还
食羹尽。讥云。似饿人)。正须者谓随食尽已更须受益。非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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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故。次食戒。棑钵中戒。自
索食戒。饭覆羹戒。视比座戒
。系钵戒。大揣张
口含饭语三戒(讥同次食)。掷口戒(讥言如似幻师)。遗落(讥云。如狗牛驴
骆驼鸟鸟)。颊食(讥云。如猕猴食)。嚼饭噏饭舐食三戒(招讥同上遗落)。言
半在手者。西土手抟食故。此方饼果亦多用
手。纵用匙箸亦准手犯。下列诸物开残在手。
注云无开菜者。文虽不出意准开之。垢汗开
舐。以非食故。振手戒。未受食污
手。或容粘缀故。把散饭戒。或诵为爬
非。此谓手握而落。对前遗振须分别相。馀剩
在手即是遗落。挥散左右名振手。抟握令落
为手把。汗手捉器戒。谓捉己器。必捉
僧器则触僧食不论手污不污。并名恶触。
草叶上者此谓口受非手捉故。弃钵水戒(因饭狼藉
讥云。多受如饿人)。生草净水立大小便三戒。从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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叟何足语之。开二头陀者。或有所弃不容身
起。故听聚边。担死尸等者。总包九戒。六十八
担尸。六十九埋尸。七十塔下烧。七十一向塔
烧。七十二四边烧。七十三持衣床塔下过。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绕四
边。七十七持佛像中。三开者即上病须此道
强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杨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绕四边。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绕四边。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间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或有病。或命梵难皆开。从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上三
宝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说法戒。八十七人卧。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经行处。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九十四上树
戒。九十五杖络囊戒
。九十六持杖人说法。
九十七持剑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盖人。示开缘中有二。初示病缘通
开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别显敬法诸戒。初示
开。良下显意。初下明开制随时。黔黑也黎众
也。言黑首众人即召生民也。结略中初指广。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无。十诵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无。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无。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无。意下次显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见。此虽不引上下威仪亦自具之。此下嘱累
威仪。决正法者古云。道俨律师所出二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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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恐指教诫仪为决正法耳。灭诤一篇所以
不释者。以相杂难明。末世稀用。既非钞意故
此削之。如集义钞戒疏具委。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三下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四上
* 释持犯篇
持犯名义。如下名字门自释。持谓执持。犯即
侵犯。并从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门。遍该法
界。是开解之龟镜。实立行之楷模。解行所凭
故云方轨。注分二段。初叙此篇来意。上二句
指前篇。约事分者。显示别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统明者。示总义故。是则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别释。此据总论耳。故甄别者。正
显篇意。甄即是简。即前随相是所简。此篇七
章为能简。或可据论持犯。理合同篇。今望总
义别在后明。故云甄别。若下次辨前后。由途
谓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总后别。如戒业疏。
并前列总义。后释别文。今此反之。故特点示。
意在新学取解易耳。指宗中。初二句叹相深。
上句标示。下句正叹。初中。上二字示能诠之
广。下四字明所诠所归。言其唯者。此有二释。
谓依体起行。行有顺违。遂分持犯。机缘非一。
制等尘沙。摄为能诠。号毗尼藏。考其本制非
别所明。此通约教本释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后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违则止犯。且据大约为言。若论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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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一部始终四行皆备。此别就部文释也。下
句正叹由是总义。故曰寔深。总是诠相之大
纲。义乃文外之通理。对前别事。二并非深。非
下三句明难解。初二句简人。上句简学功。盖
有积学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学也。下句简
解能。盖有穷幽从僻而不能尽理者非解也。
或可两句四义释之。初约学久。次约解明。三
是功深。四谓理正。则下显难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与论持犯则易见也。叙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难故。无敢改作。历代者。通指诸师钞
疏。如序所列。遵犹循也。术音遂路也。虽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纵。以诸师所述非无小异故
云分径。旧云首疏立八门(未见本疏)。励师立五门(一释
名。二体状。三渐顿。四先后。五优劣。曾见彼文)。下句是夺。谓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无违。古记于此浪述古异。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实。抑使后学转加迷暗。况
是所斥。纵述徒为故今例削。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叙学浅。上二句约创学未久。下二句
约泛学无功。教网通指三藏。诠相非一。如网
目。焉谙悉也。讵岂也。始末不能尽究也。若下
二句示无知。次科初通指一钞。一往以判上
下两卷为作持。中卷为止持。就下别指前篇。
发起于后。今下正叙此篇。以示文意对翻随
相。三种不同约义翻前约事也。总论翻前别
相也。纲要翻前网目也。举下明以别显总使
前后相照。如下诸门举戒配释者是。列章有
七。立名有义。义必有体。体通能所。行有成
处。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斩顿乃
异。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缓急。业分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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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故。须历辨以明优劣。上六相生各专一义。
然律宗持犯义非一途。故立第七统收多位。
七门大义括尽始终。心境两明行相无昧。于
兹深达则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学者幸留意
焉。名字中名即是字。连绵为语。无劳强分(业疏
破者彼明问遮名.字.须别然非今意)。持犯两名并望受体违顺为名。
寻文可见。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释义。初释止
义。方便者起对治也。正念者离邪染也。身口
者且据七支。必通三业止而下释持义。持由
下双结如下举事。言之类者。二篇已下但是
离非悉归止摄。作持中。初句牒名。恶下释义。
初蹑前生起。必下释作义。持下指略。三节同
前。应以前文续之。但改止为作。应举事云衣
钵体量等。先后中。谓取理顺修善离恶。作应
在先今何反之。若准生起其意已明。恐疑无
据故复引释。初徵。论下释即百论也。彼因外
道与内众论义。外曰。佛说何等法相。内曰。恶
止善行法。外曰。已说善行不应复说恶止以
恶止即善行故。内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违
故。又下彼论外道难曰。善行有妙果。应先说
善行后说恶止。内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恶不
能修善。先除粗垢后染善法。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释义。初释作义。言五众者。能犯
人也。皆发尘沙通有犯故。内下二句起业本
也。鼓下所造业也。作而下释犯义。犯由下结
合此下指宗。恶法即淫盗等合云恶事。法语
颇通即善生。云是十恶法是也。问。
所以结宗者。答。止作两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滥故须别判。问。前二持中何不结者。答。今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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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耳。疏则具之。彼止持云此对不作恶法为
宗。作持云此对修习善法为宗是也。止犯中。
初蹑前生起。言下正释名义。初句牒名。良下
释义。初释止义。止而下释犯。此下结宗可解。
体状中。体之相状亦不须分。总标中。初句删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为止持体。十恶为作
犯体。行檀礼诵头陀四弘等为作持体。违此
名止犯体。不明化行。于理颇疏委如彼破。直
下释今。直论者不叙他义故。正解者能所二
体并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体。能所分别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义
须具之。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体。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虑不成持犯。故以意思为能
持犯体。下句简非。以身口色但是成业之缘
非正业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为业故。下引
据。初即成论推业之本。彼又续云。离心无思
无身口业。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业。
今以备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业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审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结
犯并问何心。诸不犯中例开忘误。下指如后
即第三门。问。论云三业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为体。答。心王意思体用分耳。
论推三业之本故就体论。此定成业之能故
从用说。若尔何不如论从本明者。答。体通四
阴用局行心。舍通从局。论业弥显。又复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体不兼用。用必得体。今云
意思则体用齐收义无乖异。问。受中作戒色
心为体。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问。唯心造业何异大乘。又问。既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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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何以后成就门复通三业。此恐文繁如别
所显。所持犯中。初科古师出体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专依行教。律藏虽广行相极繁制听
二门摄无不尽。以对机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两分体状交杂先标二教其意在兹。故云以
明也。立教意中。初文约罪有无显
示二教名义。分齐足为明准。听中不作无罪
者。此望上行不禀为言。中下禀用须依制法。
违即有罪。若论听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后明之。次科初句徵起若下释通。初释须听。
若下次明须制。以中下不堪专制上智不乐
常开。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于机器。岂曰知
时。然文对三根一往分异须知。制本通于中
下听亦时开上根。故下双结生即是机通目
三类。古记科前文为正明体状。今分已下为
四行摄法。今应问曰。出体既竟那忽于后而
明摄法。若谓摄法不关体者。何以不列馀六
门中。而不知前文且叙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体状。一迷于此历代虚争。请以理求勿事冰
执。出体中。初文欲分四行历明体状故先总。
示各摄分齐。初二句标示言摄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体通目事法。止持中事岂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须知事法名有通别。随
文用舍。不可专隅。通则事亦名法。即今所标
摄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俱名行事。别
则事专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门。别配
可见。止下分对通塞。所下点前局事。初句徵
问。法下释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淫盗等事
非进修。故言方知者谓作门善法为之。乃知
释篇聚篇¶ 第 333a 页 T40-0333.png
显下止门恶事不待为。故止可自摄。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谓止持门止得明事
耳。若准戒疏指为古义。后自立云五邪七非
俱非正法。义同杀盗。则明止作二门俱通事
法。古来章记便引疏文续之。例云顺古。且今
钞撮要意在易明。岂得一向横引古语。或有
不取文。自标云馀义废之废昔义等。但知传
谬未详所以。今为略举馀隅。反之以初撰钞
犹同昔见。故多循旧时有改作。疏在后制垂
暮重修研穷尽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释未可
便以钞疏交参。翻使披寻转迷文意。故须且
作今义释之不同之处文外自点。须至学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止持制门初
句总举。一下别示可学。又二初制止中举淫
盗者正示体状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宝犯相各异故云分也。文中
且举初篇二戒。自馀篇聚所禁一切恶事并
属此门。次制作中。衣钵
等者即体状也。衣钵答须三如。文中略色且
举体量。问。此即作持门事。那在止
问明之。答。为示双持义故。疏明双持双犯则
有二种。初约心用一切诸戒皆双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对治。禁恶名止。起治名作。两犯
亦尔。凡所造恶必无治故。二据教
行。即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听。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须具依教而作为
作持。望无违犯是止持。馀皆类说自馀淫盗
等无制法者。并是单持只犯耳。如上
双持止持属此门作持归后摄。是则止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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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种。一对恶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对善事
明止兼收后门应知。衣钵等事。前后俱明。约
行须别。不可相滥。馀广如疏。不可学中。初示
今义。律境想中本迷转想疑心皆开本罪。今
云迷倒总上三种。谓此迷心临事忽起。无由
防护故云不可。随境不了者。疏云
于杀盗境疑虑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学。废下
删古注简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于止
持通立可学不可学。制作门事是可学。制止
门事是不可学。以唯离过非进修故。作持唯
是可学无不可学。今下显今所立。初示
异。古约事分通塞乃别。今约心迷统该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学。言一切者总指诸
戒也。皆可学者并须明练守护无违也。但下
明不可学。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淫
酒。馀戒并开想疑。故云佛一切开也。此谓
素并明达临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无知。听
门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门。谓房
衣如法名听作。房有妨难。衣曾犯过。不合加
法故名听止。言下别释。初释可学。
不可学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谓房量过减长
财大小迷忘互生。但不违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学故不制犯。上二句始终迷如
作房衣过量一向谓为如量等。下二句明转
想。如前心欲作过量后转谓如量。前心兰后
心无犯故云不定。今望后心为不可学。作持
中可学制门初总标。法下别释。前释法中初
句总示。下二句转释。言律藏者复分二类。一
释篇聚篇¶ 第 333c 页 T40-0333.png
者总收制作三种羯磨。众法如受结说恣治
谏忏摈等。对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药之类。心念如六念责心等。二者总
收众共两行除羯磨。外律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师资僧网衣钵行护之类。通有制听具如
上下两卷。行谓对治者如衣食房药随时起
观行住坐卧常尔一心之类。次明事中与前
止持制作无异。但取造修是今本位(准此亦有制作制止
但止在前门故此不分耳)。听门法事可见。次难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学。彼以恶事为不可学。作门
事法俱善。故不可立。今约迷心为不可学。无
问善恶。一切皆通。欲显古今不同故于文后
徵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与昔持犯通塞全
异是也。初牒前徵起。由下直以今义难
破。谓长衣开忘房开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齐
立。何得不通耶。广如后者指杂料简句法中。
若准戒疏徵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进修圣不制学。不同止持通不可学。
事唯离过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义耳。此下点示行
宗。恐谓迷忘非作持故。后明两犯并翻二持。
以无别体状但望顺违两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后止犯云所对法事。即略指其体。
至于制.听.止.作.可.不可学并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听二教为体。今谓二教乃是摄法总
科。所摄事法乃是其体。故知非也。又有章门。
以四行无作为体。谓与受体不别。今谓受随
前后发业不同。云何持犯与受不别。况两犯
无作体是不善。岂同受体。是亦不然。又有人
释篇聚篇¶ 第 334a 页 T40-0334.png
立万境为体。今谓境乃持犯之缘。非是其体。
又诸戒列缘境专一种。若唯立境不摄诸缘
则成局故。又淫.触.粗.媒说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则迷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显多戒。若尔母论云
犯必托境。岂非诚据。答。论云托境岂非犯缘。
至论所犯须云犯戒。岂得犯境。问。如上三家
为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为明之。举要为言
都违祖训。且文中自云制听二教以明显是
约教明体。那云二教即是体耶。又体状一门
未见一言谈及无作及与万境。那得于外各
自强立。又诸章记并科前段明二教文以为
立体。今分已下正明体处自论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关涉。自馀谬妄何足论之。问。今此所
立指何为体。答。一教大宗岂容擅立。况在文
昭显何假别求。一准钞文如前委释。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义。
后分二教各显事法。事法即体岂复疑乎。问。
事法是何等欲识事法。且对释相即是戒本
一切诸戒。若通今钞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诠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终止作之法。若通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毗尼藏。若通佛
制则三千八万乃至无量。若通诸境则三世
十方数等尘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齐奉前圣后贤相承不绝即是戒法。若望
领纳在怀即为业体。略举数端粗识事法。宜
须研究方见资深。况是一宗之宏纲万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馀复可言。纵欲摄修直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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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无所。虽云讲习终为枉费时功。圣意极详。
凡情罔测。弃文考体何殊缘本述鱼。强立
异端岂异为蛇添足。幸负反隅之识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决择可否则吾祖之道何
患于丧乎。三成就门约心中。初二句标示。谓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则如后述。统论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馀
三行并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义。此中但明
一种。望后约行故标一耳。注简四心显示分
二所以。识谓了别所缘境。想谓取所领之
相。受谓领纳所缘。行谓造作之心
能取于果。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业本不名持。但望受体说有持义。受下
遮疑。以持是记业无记非持故(此由古谓但不作恶即名上持今
约四心分为二别则无前滥)。次约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约
四心拣去三心。下约三性拣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约四心三性
以拣行体。在文可分。注分善恶者以行心语
通恐相滥故。三善同时而不相离。三恶相别
其性相违。作犯多是贪瞋。止犯率由痴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前后中上文各据二行为
言。则持犯不同。止作各异。此明四行间杂同
时。即下自作教人自业相成二门之义。前后
心者如初教人及后自作也。别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异行也。言可知者义易见也。后约三业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杀盗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为口四
过名口作犯。不作净语名口止犯。并略举事
配。馀者列说。意业中。意至身口名身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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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至身口则名单意。此明诸篇远方便及恶
觉不摄意默妄自覆等果头罪。初判不成。此
通两宗所计。若彼实宗定无意业动色成犯。
若约假宗思心成业。即指瞥尔名为单意。若
下次明通成。筹度所为事名身口思。虽未动
相即属身口不妨上文。若准戒疏上是初解。
后复解云独头心念忽起缘非不名为犯。重
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两取后为正义。指后说者即第七门
方便趣果中。四明通塞。标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馀行。或少或多皆号为通。初门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两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一心中
初标唯下立义。言作业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该四行。非谓作持之作。谓起心对境各局为
言。不约前后相兼之义。若尔双持双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缘异还成不通。以下释所以心
并境顿无此理故。若尔不学有顿犯者岂非
境顿。如后明之。第二标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随境行有双具。即前所明双持犯义。
但心用教行二义相参。在文难晓。总分中。上
释塞义。持犯相望善恶异故下释通义。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推释中止作相滥无所简故。
通答中。初约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约教行。
止中无作此据心用。义见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种皆具一下约句以简。上二句简
二持。初云心别者止心离过。作心进修次境
别者。止境是恶作境。是善下二句别简两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次约行中。前明二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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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用双持通一切戒修观。止缘通约化业。并
非制教。慈悲悯物行治杀。
少欲知足行治盗。离染净行治淫。如实语行
治妄。后明二犯。即约教行双持。然作犯中作
恶须论犯戒。不学亦据制科。此虽教行乃约
通论。后止犯中所举房长即是别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简不学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虽不即成望后可说。各因
不学遂致。为非亦止中有作也。问。教行双持
别就戒本为有几戒。答。今为括之。僧残有二
(二房制量有处分故)。三十有九(长衣月望长钵长药急施此五有净法。二离减六年皆有法开畜饵宝
说净付俗)。九十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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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自业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义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无异。自业与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别。如下可见。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当自分之。禁沙弥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弥常须禁闭在房故。此下二句总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后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馀三同此。乃下指馀三行。类准作之亦为图
相。
自业相┐┌后修止持通四行 止持
成通中││后修作持通四行 作持
├┤
四行总││后修作犯通四行 作犯
十六句┘└后修止犯通四行 止犯
点示中。前第二门具通两种止犯。后二并约
造作。不论不学止犯。问。如教人事已自起断
学。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说文点所通耳。五渐
顿门。就心中此门不约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总别以明顿渐。正明中。初列四顿。若下次指
四渐。但望一境为言。问。遍通诸境可名为顿。
或缘三五起持犯心为渐为顿。答。但一名渐。
自二已去皆名为顿。显意中。此论持犯。但望
起心与体违顺不同次科对事造作。应知二
持心约即约通持。望本受体尘沙事法发无
边善。两犯亦尔。若论作犯对缘正作自随前
犯。此中止是泛尔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顿渐如下别解。次对行中。事相各别心
不同时故唯渐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涉
义门。在下别解。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作犯中。初示渐义。且下举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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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初别举杀戒。七心即三不善单复历之。四
下指馀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杀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释相初也。止犯中。若据事法止犯唯渐非
顿。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门。唯明不学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初门泛论渐顿有二不同。一
者先后即是此门。二者一多即如次门。文中
不学先起者。此望初作断学心也。准义钞先
起下有故顿二字。文脱。无知后生者。先不断
学不结无知。必假前成故是渐义。三根不同
如后所辨。文下引文證渐。别解不学中。初总
标如下别释。又二初明顿犯。云下释渐犯。无
知中。初标谓下释。不学约心无知随事。心有
总别故。通渐顿事不并修故唯局渐。又不学
罪凡经两结。若初起心渐顿随犯如此所明。
至后无知随事复结。如下句法。示罪中。以古
今异判故。问。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学一品。无下明无知重轻。引律
證重即不摄耳戒。疑犹涉解故罪轻降。问。不
学罪为出何处。答。受戒说相即制依师。今违
此教故结吉罪。分齐中。就教为二。初标章
学下正释。上明不学。学谓持奉必无中废。故
言始终。始据初受终约尽形。下明无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学。有所未知。未即结
罪。五夏已后于事不了。显是解慢故随结犯。
对行中。五夏离师此据教限。若约成行至圣
乃已。虽非违教非不违行。文中初标恐下次
释初叙立。逸荡是纵放。自持.齐.圣.即贡高。
优劣不限夏数。但优于己递互相师。故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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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须具三德。一满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况复如来以法为师。自馀凡愚岂能自立。
约根中。初标。若下释。若论不学通据始终。三
根无异。无知之罪位分三别。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终二罪。中根五夏后
结。下根一向不结。文明利钝不显中
根。义取前科则三根备矣。可忏中。初标。问。
二下释。通初句总示对破古解。古谓不学可
忏作心欲学断相续故。无知不可忏欲知未
了。无有断义故。不可忏后缘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复不须忏。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义钞引之。如下别显初明先犯。若下明
后断。以才起心学即无无知。二俱有断故皆
可忏。六明优劣。持犯各十门。初持十门一一
门中。皆通二持并见优劣之义。约法中。初科
威仪者随境。别护禁身口故。护根者通摄六
根。制于心故。定共与禅定俱发故。道共断
或證道同时得故。上二散业。三是定业。四
无漏业。据戒唯有三位。上二并得别脱。但约
内外两凡粗细分之。威仪通凡圣道共唯局
圣。中二相望通局可知。次科初以四戒配对
三位。外凡散修事观。未缘谛理无实德故名
为假名。即五停心总别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内凡多在定心。缘四谛境分见真理名为和
合。即煖.顶.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真谛
理号真实僧。德下父约三位显示优劣。初劣
后胜。中二两通。乃至者略于定法。内凡两
戒复须分之。次门初约四圣以分道共。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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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劣。三果谓三位果人。比降渐劣。企望也。望
上进求德未圆故。次内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为胜。煖位为劣。中二可知。外凡威仪三
位亦尔。若约通论唯无学为优。五停至劣。中
间九位可以比知。问。二门并明人法如何取
别。答。前是约位显法。后即就位细分。第三门
前通凡圣四法为言。此局下凡别脱以辨别
脱。又四。五八对在家二众。十戒对下三众。具
戒对僧尼二众。约体四位虽同就人七众乃
别。初劣后胜。中间可知。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门据文虽通约义在道。文中分二。初约
所犯轻重。二约能治难易。五中。初科善心且
约治淫。馀皆类准。离染净行即不净观。不善
心者为求名闻利养人天乐报。然戒序中名
誉利养死得生天。彼谓持戒冥感非是恶求。
无记且举狂睡。不缘善恶。泛尔奉持并无记
摄。次科上二句示优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护通该二持。谓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优劣。善心为上。不善为中。无记非业
为下。若下会同。以三心约业优劣乃珠。二
持就制顺教无异。六中。四种皆约标心期限
故名分齐。初劣后优中二可会。若论业行初
不善业。并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无
漏业三乘因本。初谓邪谄希利有如贼焉。望
教无违亦名持戒。二谓常畏罪报无别所求。
三据戒序。四准律序。彼云除结无挂碍。传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禀持别脱。远能趣果非
定道戒。七中。烦恼重处为善者希。复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独胜。馀二弱者烦恼轻故。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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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难地。故所不论。经云。南洲一日一夜发心
修行胜东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八中。初标
前后即约时也。次释有二。上约在灭以论。下
约三时而说。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阙果。末法万年阙行果。人根转浊。渐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传第五祖师。度人既多
时。人号为无相好佛。掘多意谓与佛
同等。时有老尼。见佛在时事多往问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户扉后。掘多入房倾油数滴
多问尼云。佛在世时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数入我房未尝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钞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鞠多。
九中。约罪则性强遮弱。约治则遮优性劣。故
云互也。十中。篇聚准上两意互论优劣。第二
犯中十门初门为三。初学.无学.相望。无学见
思已尽故无故犯。事习未亡故容有误。三果
残思未尽容有故心。初二两果欲惑未
尽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复不结业。不受总报。
与凡为异。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约圣凡相望。圣人见理业不集故。内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约内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内凡
分见真理。定慧力强故轻。外凡未缘谛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约四位相望总而为言。无学
最劣。五停至优。中间互通。准前可解。文中且
据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极为优矣。二中。
初止作者约心对事。下故误者唯就心论。该
上两犯各通二心。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为优善心为劣。无记至劣。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为优。犯后威仪轻故为劣。又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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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约篇聚夷优吉劣。迭望可解。五中。犯遮罪
轻。但违制教犯性罪重。制业俱违指智论者
文见忏篇。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轻。灭
后渐浊犯重。三时相对轻重亦然。第
七标中。谓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显优劣。
引论中。初准文通示。以罪假缘成缘即心境
境是外缘。故云托也。心是内缘。故云关也。心
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缘非一故有优劣。或下
历句别简。初句俱优下二句互有优劣。义立
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类。论下点上
论文。语通篇聚。句中且约杀戒显相。故别历
四重诸馀例通。淫中。初句通摽。畜下别简有
四。初句简异类理加非人。次于畜趣二人中
简道俗。三道俗中各简持破。在家更简无戒
有戒。持中复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简五众。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简凡圣。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无学陵辱极重。末句总
示。重同谓制罪。淫不简境皆犯夷故。报异谓
业道业有优劣。受报不同。后三制报俱异。可
知。盗中三。初简趣亦合加畜为首。二人中简
凡圣。三简三宝。佛轻法次僧重。如释相说。三
中。引论唯简邪正。人轻蚁重。且据业论。不约
制教。准义亦合约趣。道俗持毁凡圣简之。文
略不出。所以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岂非重也。六足毗昙成论自指六足者。即论
别目。七论共为一部。后一发智论为身。馀六
如足故也。四中。三趣同盗人则
反之。如文所显。又出家中五众乃至圣人渐
轻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语重百罗汉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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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诳僧极重。上四但出境之优劣。心随境故
重轻可知。若约互论如前作句。无不通晓。第
八标中。制据律刑。报约化业。或等或差。故须
简辨。随约重轻以分优劣。四句并出母论。初
句为二。前举戒示相。二引论證成。遮恶制
残故知不等。下篇掘坏类此明之。论文上二
句證犯残。上句示异异业理故。下句释异。下
二句證招报。上句示异异制教故(得罪者即今业因以能招报故
云报异旧云将来得罪法异即以报为罪非也)。下句释异果由因剋。因即
心业非关制教故。次句初标。如下释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杀畜饮虫之类。论文
分释二亦同上。三中合明二句。初双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举次篇。漏失.欲染.二谤.坏
众.二粗.四谏.下篇性业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无记下约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业
道二俱等故。第九标中。前科对境。此独论心
故云单也。三时初方便时二根本时。三成已
时。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约杀者馀可准也。
心念不常前后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尽。初
句历示三心重相。尤即训甚。但非极甚即是
轻心。然极甚难明。略须示相。但约起心念念
不间。色心躁闷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趋前境畅悦己情。三邪见居怀拨无因
果。向亲姻作秽对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业。能牵来报。纵忏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轻
动。识心之士岂不畏乎。文中句数交络欲令
新学易晓。为图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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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句三┐┌方便┐
├┤根本├重
时俱重─┘└成已┘
┌方便┐
│ ├重
┌初句┤根本┘
│ └成已─轻
第二三句┐│ ┌方便─轻
├┤中句┤根本┐
二重一轻┘│ │ ├重
│ └成已┘
│ ┌方便┐
└后句┤ ├重
│成已┘
└根本─轻
┌根本─重
│方便┐
┌初句┤ ├轻
│ └成已┘
第三三句┐│ ┌方便─重
├┤中句┤根本┐
一重二轻┘│ │ ├轻
│ └成已┘
│ ┌成已─重
└后句┤方便─┐
│ ├轻
└根┘
第四一句┐┌方便┐
├┤根本├轻
三时俱轻┘└成已┘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优。下句至劣。中二通
优劣。若约八句论之。则句句相降。中间二位
各有三句。并依重轻次列。比之自见。第四中。
引诸经律举事显相。虽怀怜悯非无杀意。俱
轻可知。会通中。初正明。谓若依律制则无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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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今取心业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据制罪。
人重于畜。论就心业畜重于人。第十门标中。
有心通含轻重。无心与前为异。历句并同。
初一句三┐┌方便┐
├┤根本├有
时俱有心┘└成已┘
┌方便┐
│ ├有┐
┌初句┤根本┘ ├四戒俱重
│ └成已─无┘
第二三句┐│ ┌方便─无┐
├┤二句┤根本┐ ├四戒俱重
二有 无┘│ │ ├有┘
│ └成已┘
│ ┌方便┐
└三句┤ ├有┐
│成已┘ ├初戒重馀三方便兰成已吉
└根本─无┘
┌根本─有┐
│方便┐ ├四戒俱重
┌初句┤ ├无┘
│ └成已┘
第三三句┐│ ┌方便─有┐
├┤二句┤根本┐ ├初戒重三戒方便兰吉
一有二无┘│ │ ├无┘
│ └成已┘
│ ┌方便┐
└三句┤ ├无┐
│根本┘ ├初戒重三戒成已吉
└成已─有┘
第四一句┐┌方便┐ 淫戒怨逼
├┤根本├无 禁心三戒
三时俱无┘└成已┘ 始终迷忘
优劣之义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后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则次
释篇聚篇¶ 第 338b 页 T40-0338.png
第义便。问。下句无罪岂名犯劣。答。但望教开
故无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引例中。欲示
此门有所据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时。正妄时
知即根本时。说已即成已时如小妄中具引。
料简中。初科可解。应知。前约化业。此据制
教。次文初牒前。对上轻重。故云后明。
或下示相。初句别简淫戒。此门明淫。并据怨
逼三时有无。若约自造境合即犯。不约三时。
境想不开无心亦重。故非所论。及下合示三
戒。通约迷心不了前境。又复淫戒于三时中
随有一时。无非皆重。俱无方开。馀之三戒
重轻不定初有馀无。或吉或兰并方便故中
有馀无皆重。并根本故后有馀无。皆吉并随
喜故统约十门。二三四五十并就制教。初六
七八俱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寻之。
第七门五章教义共聚一门。故云杂也。标
中。初是通犯枝条之罪该一切故。下皆别犯
因果异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简辨因
果轻重有无。此之三科并义通事别。第五杂
中复杂以持犯义广不可具彰。故揽诸目总
列后门。示其不尽故也。不学中。初二句标示
难解意。令学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叙结中。初句牒章。谓下释义。先明学者
开迷。若下正叙不学结犯。初中文为四节。初
句示其从始。次句明其达教。于下二句明随
行容迷。上句谓缘境心差。下句谓对治力弱。
随下一句指开犯所据。律中诸戒之后皆有境
想句法。既开根本故无枝条。不可学迷据此
而立。如第四门所辨。次正叙中亦四。初句同
释篇聚篇¶ 第 338c 页 T40-0338.png
前。馀三翻上。由从也。次句愚教。三谓行违。
素既无知故不论迷。佛下引据。问。何名为学。
答。凡学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践教。
非但寻文即名为学。故疏云佛立教相止为
奉行。若但读诵非本意也。如戒名众学。岂但
读文耶。又若徒行复不名学。纵令持奉犹不
免过。疏云若于二持虽不违负望非明决不
名为福故。知学者止是称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为学。至如颜渊好学不迁怒不贰过。
杨雄谈学行之为上言之为次。在儒尚然。况
超世拔俗之教而专以诵文为学耶。今时学
律解无所晓。行不可观。放情造过。殊无惭耻
辄谓我是学人免无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复矜持。吾纵犯过业亦非重犹如铁钵
入水能浮。此又不闻。净心诫观云知而故违
重不知者。今欲晓下句法必须准律分相。但
取下坛已来期心持戒专依师范咨禀法训竞
竞守护不敢妄违。则名为学。此分三种。一者
久学解行成立如文所叙。二者初学虽学未
通如渐顿说。三者夫学谓勤求道果
期后习。律如毁毗尼不犯所开。如上三
人一向不结不学无知。次明不学亦分三种。
一者始下坛场。或迹混流俗。或越学馀宗。或
礼诵等业忽慢或律。都无知者如文所叙。二
者虽复学习不专持奉。目瞩耳听心背行违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准上流文不名为学。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废还为不学。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随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结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径矣。问。下开句法
释篇聚篇¶ 第 339a 页 T40-0339.png
为是学人为不学人。答。此科正论不学无知
结犯分齐。学人十向无罪何用句法拣之。古
来章记例以学不学人相参而说传迷来久。
见此好为一悟。例开中。初科。上句结前。次句
生后。罪相交杂。非句不辨故云须也。今下示
所立。标云今者简诸古师。句法异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体状相对而论。所体有二。即事与
法事法之下各带犯相。能体有三。一识。二疑。
三不识。以此三心历事历犯各有三心。交
络互织则成九句。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复
无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历一切尘沙
事法检察心行。无不通达。事法无量二九遍
该楷模一定故云方轨。且下例通据一事者。
谓举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举
杀盗。作持止犯但引房长是也。通馀戒者戒
相万别句法齐通。以通贯别无不尔故。止持
标中有无者。识则俱无疑。及不识俱有。轻重
有二。一者不学轻无知重。又无知中疑心轻
不识重。可学中初科初句标位。次句总示。上
下列句作图示之。
上品┐
├识事识犯
一句┘
┌初识事 疑犯
中品┐│二识事 不识犯
├┤
四句┘│三识犯 疑事
└四识犯 不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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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疑事 疑犯
下品┐│二疑事 不识犯
├┤
四句┘│三不识事 疑犯
└四不识事 不识犯
释中。但牒不识犯不犯等。语通事犯。以止作
二门一切事法随一事法必兼于犯。且如淫
戒。犯不净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罗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众学齐整著内衣是事。应当
学即犯。此就总论。若约别说。一淫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轻。境想差别。种种别相。皆名为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无穷犯则不出
六聚。犯谓不犯者。如堕人胎与杀具等。谓为
无犯。此下合有不犯谓犯。如盗无主谓犯夷
等。轻谓重者。如盗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谓轻。如盗四方僧物犯兰等。疑中有无即
犯不犯亦应四句。但是迟疑非全不识。临文
自说。避繁且止。罪数中。初料又二。初别示。
此下总合寻图可数。拄分轻重显上总数。次
科初二句举宗。谓对境守戒。不了事犯虽枝
条有犯望体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谓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见三品谓为多事。应知
随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淫。九人各解。但
望结罪有无多少故分三类耳。问。疏中既云
三种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学人。答。虽是不学
对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识事识犯即
同学人。精持无异故云上品。然此九人虽容
有识无非断学。皆不学人。问。前约持戒以定
学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学。答。非谓不学一向
释篇聚篇¶ 第 339c 页 T40-0339.png
无持。非谓学人永无有犯。但望学心有进有
止故两分之。问。既是不学何有事犯俱识。答。
如前所出三种不学。自可明之。次不可学标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单双互织故成九
句。同前可学。但列品异耳。上品三句(初句即前上品
一句。后二即前中品前二句)。中品三句(初句即前中品第三句。后二即前下品前二句)。下品
三句。
上品┐┌识事 识犯
├┤识事 疑犯
三句┘└识事 不识犯
中品┐┌疑事 识犯
├┤疑事 疑犯
三句┘└疑事 不识犯
下品┐┌不识事 识犯
├┤不识事 疑犯
三句┘└不识事 不识犯
问。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门自说。问。
此不可学既是迷忘。何得有识。答。三心交络
作句须尔。其实识心非不可学。问。前云随戒
境想唯开学人。今不学人何以开耶。答。前文
叙结且据大判。不妨不学准例同开。若以义
求则迷事不别。若取文證则业疏显然。临文
自举。此不繁引。问。前后句法并约三心。如何
分异。答。识心是同。疑及不识则别。前是迷教
后是迷心。问。旧云明白心中成可学。迷忘心
中故不可学其义云何。答。如前可学识事识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识则非明白。故知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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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学。岂得迷忘成不可学。
义亦不然。疏钞两文并无此语。今但准下分
二种迷。前九名可学迷。后九名不可学迷。问。
二迷何别。答。前迷是愚教。后迷即昏倒。问。
后九迷者必须先识后容起迷。学人可尔不
学应无。答。前明不学自有解者。从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无主想人非人想。临事即生岂
待先学。如是思之。示罪中。初正示。寻前图相
对文可晓。三个初句并无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识别者示犯。上二心对事。是总故犯云别。
亦下结宗。义同前示。事开中。初科但明事开。
准疏续去罪是可学。若有迷者皆结其罪。
披则具明犯结。又云由不识事境非可学。
不妨于犯是可学故。有斯明据复何所疑。
问。一等是迷。何以开结不同。答。事是现对。
造修心想容生遗忘。犯是冥缘教相有迷犹
是无知。纵令先已学通还制后心怠堕。细详
圣意谅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结不学人。后
九开学人。以不学人先既不学无迷忘故。更
开犯上十二罪。今谓且学人生可学迷尚不
结罪。那得迷忘方欲开罪。又若开十二罪者。
则句法俱无有罪。用立何为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学人须于事上放十二枝条。此
中顺古且说事开犯结。若今师以迷心望之
则事犯根条俱放。岂有事开犯结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辄自放耶。又疏钞皆明事开
犯结。汝反攻破岂不公违祖训。又若以此为
顺古则作犯门中辨十二罪。文极详委皆应
是古。则此一门都无今义。下文嘱云不知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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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岂令镜古耶。嗟乎世之讲学多习旧迷但
务守文。宁思开悟自缘宿善滥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决可否。尝形笔墨曲尽是非。虽
或相从鲜能详究故兹略示。犹愧繁词。信乎
持犯之相实深不学无知微隐。指唯标月书
不尽言。必欲通明终须面扣。初问中。准律境
想难上事开。初作本迷后心释。言律结无罪
者。异境后心律不结故。亦制犯者准杀非人。
相传犯吉故。答中。初示有无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杀非人心故。结吉罪然下正答通来问。
初约根本通前事开。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约
罪境答上有无。次准戒疏约转想前心释。问。
云律结无罪者如盗戒无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杀戒第三句结偷兰也。答中。云结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终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并不结犯。皆约前心方便为
言。且存两释。学者思而择之。对简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识本是愚教皆可学迷言同义
别。故持简之使无相滥。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难有二意。一为古师于作持门中不通
不可学。今欲准事例法并通二九故。二为至
后作持不复重出。欲明句法开结理齐故。文
云若尔者牒前缘罪有无义也。二房处分望
初篇杀盗。故云后也。杀盗制止事。处分听作
法。故云缘法也。处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两
句。不犯重者即开想转不至残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结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结兰也。何为
二字正是立难。意谓若云杀缘罪境故有犯。
盗非罪境故无犯者。处分缘法亦非罪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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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无过。何为结兰。是则缘法不开迷耶。答中
有二。初示此门。言且据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后门。如所引者承前难意也。对法有二九
者。此显作持通不可学。与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门开结无异。是则律制偷兰亦为前
心方便。至于迷想俱无有过(以人妄解故特委释。或引戒疏问答。相比
者而不知彼此难势自别。致使寻求。无由可晓)。作犯标中。准前名体持犯
各明此论句法。持犯间列者。欲显句法同流
相翻易晓。同异中初指同。但下示异。初中标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传误。一
检钞前后止持作犯并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预标。二比前止持亦单标事。两门体一。岂
得相违。用此以求故须制去。
恐新学难晓。更为列句。准止犯中犯门以罪
多为上。可学九句理应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学九则不通倒。思之可知。
初可学九句。
上品─┐
├识事识犯
一句─┘
┌识事 疑犯
中品┐│识事 不识犯
├┤
四句┘│识犯 疑事
└识犯 不识事
┌疑事 疑犯
下品┐│疑事 不识犯
├┤
四句┘│不识事 疑犯
└不识事 不识犯
释篇聚篇¶ 第 341a 页 T40-0341.png
二不可学九句
┌识事 识犯
上品─┤识事 疑犯
└识事 不识犯
┌疑事 识犯
中品─┤疑事 疑犯
└疑事 不识犯
┌不识事 识犯
下品─┤不识事 疑犯
└不识事 不识犯
次委释中。可学易解不劳解释。不可学九上
品可见。疑及不识罪相难明。故须特简。罪相
中初科为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开
迷故。若下次明转想。如前作人想后作非人
想之类。前心犯兰故云方便。后心无犯即是
开迷。若不差者或约转迷还复为识。或约先
期后迷亦犯。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缘差息。结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条。共七罪。则犯多为上也。
疑及不识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则不定。以容迷转有无不同。故下品云或
无罪也。对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无不可学。下文不出故此点示。前止持中
指后作持。今作犯中类通止犯。义意颇同。思
之自见。辨句法中。初科
为二。初别示不同。前明可学。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缘一事带疑不识。交络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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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学。总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缘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缘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识事境非可学。不妨于犯是可学。故致列其
相。事总而罪别。结下总
明所以。次科结数中。初文前示罪数。识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结所以(古记放罪至此。岂
不疑乎)。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示体中。以古师云不学可忏谓是究竟无
知不可忏谓是方便。故此但明无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释。谓后不疑及识既无
别有果。可验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无罪。恐谓后识都无犯故。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须料简。初问
作犯立句必约有罪。下品无犯不应此门。答
中。初纵后夺。谓若望事开。则可除之。由兼犯
结还须具九。初难二犯行别各摄所宗。如上
所通。岂非相滥。答中。初正答。枝必随本从本
为言。又下转释。恐谓开迷何有根本。然虽迷
忘不结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次难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无枝条。理须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从根本之义。下
云相从造事亦得说九是也。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单约本迷。二定须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转想。二作句不定。文分为二。初叙可学者。
此中正意料简后九欲彰两位定不定别。故
先示之。不可学中三位分别。初约本迷转想
对明六九。若下次单就本迷后心明六九。若
据律文后心无罪。今取心缘罪境义结吉罗。
释篇聚篇¶ 第 341c 页 T40-0341.png
若兼下三就后心无罪明八九。结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审问学者。下二字劝思。目视
其文耳听其说心思其义。此为学之大端也。
文是色尘。说是声尘。义即法尘。见闻局塞所
解粗疏思测虚通所得深细。虽根性各异而
大分多然。故劝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来诸
文止为不可学中事开犯结罪相有无。故兹
辨示。文义详委嘱累深切。古今讲解不知自
误。反谓诸文皆是顺古沈罔祖训。壅塞来蒙。
愿速改迷无宜谤法。作持中。古师唯立可学。
今先依彼具出可学九。至后方立不可学九。
欲使是非两异今古双明立破俱存取舍无惑
故也。释中。初科为二。初叙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别。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别者此
明事法异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长衣过日是事。说净是法。等阶降不异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对可学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标今略示。所下例前广释。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释疑不识义。
二者显罪有无多少。三者结宗。谓不犯本罪
名为作持。四者分品。谓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点异。列句中为图示之。
可学九句
上品┐
├─识法识犯
一句┘
中品┐┌识法 疑犯
├┤识法 不识犯
四句┘│疑法 识犯
└不识法 识犯
释篇聚篇¶ 第 342a 页 T40-0342.png
下品┐┌疑法 疑犯
├┤疑法 不识犯
四句┘│不识法 疑犯
└不识法 不识犯
不可学九句
上品┐┌识法 识犯
├┤识法 疑犯
三句┘└识法 不识犯
中品┐┌疑法 识犯
├┤疑法 疑犯
三句┘└疑法 不识犯
下品┐┌不识法 识犯
├┤不识法 疑犯
三句┘└不识法 不识犯
前止持中。指如后者即此所立不可学九。则
明缘法同有迷忘。法开犯结与事不殊。以异
昔人局论可学故。戒疏云。法虽可学迷倒忽
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处分想
疑。皆非残故。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后
明二九方是今义。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数如文。下品一句举法显相。以明罪少
故为下也。显异中。初徵对前作持顺倒别故。
以下释所以。中品不动。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渐降则可知矣。问。止犯既尔。
作犯如何。答。两犯是同准须回倒。而作顺止
释篇聚篇¶ 第 342b 页 T40-0342.png
倒者。欲彰顺倒皆无在故。次八句中。此谓随
对事法心缘不解。结不学无知。犯门解义必
须有罪。既无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对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约造修。不学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学如
上所明。故但标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学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举事證成。长衣.覆罪.故
犯.忘.开并通二九。前云对事。后举说净发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举。
今且依法列句。事准作之。
可学九句
上品┐┌不识法 不识犯
├┤不识法 疑犯
四句┘│疑法 不识犯
└疑法 疑犯
中品┐┌不识法 识犯
├┤疑法 识犯
四句┘│识法 不识犯
└识法 疑犯
下品┐
├─识法 识犯
一句┘
不可学九句
上品┐┌识法 识犯
├┤识法 疑犯
三句┘└识法 不识犯
释篇聚篇¶ 第 342c 页 T40-0342.png
中品┐┌疑法 识犯
├┤疑法 疑犯
三句┘└疑法 不识犯
下品┐┌不识法 识犯
├┤不识法 疑犯
三句┘└不识法 不识犯
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无不可学。今言
迷倒随位皆有是也。指通中。初句指前劝学。
随下举一类通。问。今家句法总有几句。答。若
对四行止持作犯对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并对事法各有二九。共四个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并通事法。则八个二九。若以二九通对
诸戒则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尘沙
戒法尘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别。随事
随法无非二九。类通法界义在于此。第二方
便叙意中。初示三时。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显制意。剋犹约也。略如上者前优劣中
引律小妄三时之文。前方便标问中通三方
便。望后根本俱名为前。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论。五篇三位夷残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罗
中有无不定。上二句明无方便。即思心犯也
。身口字下脱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恶作恶说也。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补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无方
便。若动身口有远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误
不疑。次引本律。且约初二两篇壅住者为言。
据文但云不成偷兰不分轻重一不了也。又
释篇聚篇¶ 第 343a 页 T40-0343.png
复不明罪数多少二不了也。亦复不分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次科。标中以
了论三方便远是轻吉。次即重吉。近犯偷兰
亦不分轻重。四分无吉。但云偷兰。今用十诵
三品偷兰分配二篇。止取了论一吉。故云会
通等也。如初篇远吉次中兰近上兰。第二篇
远吉次下兰近中兰。寻文可见。远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断罪。故
下引證发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头罪。简异
中初问。以菩萨十业后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滥故。答中初释。律制身口思者谓计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属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业。若下简单心。疏约瞥尔重缘分之。
弥善。故下引證初善见中但以小机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粗非即名得脱。此文须通
两宗所计。若彼有部定不制心。远方便罪犹
须动色。了论空宗通制三业。但望瞥尔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论。不动身口轻责心
即灭。今此引證单心无犯。若据了论明判轻
吉。况复今文令自剋责。那云不犯。学者请试
详之。次近方便在文易见。指例中上且约淫
示相。三戒准同馀篇不明。故须略指。僧残一
吉二兰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轻重。多少不同
可见。然残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远近。远则同前复合次近总为一吉。大相可
准其义如是。释名中。即用了论成就随顺二
义释之。初即成就义注指七缘。文见次科。若
下即随顺义。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问谓下别释。初列示四重。如下总指诸篇。若
释篇聚篇¶ 第 343b 页 T40-0343.png
下明揽因成果。简异他宗使无滥用。后方便
中。不论篇聚重轻。并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兰吉有异故也。三明具缘。标
中语含通别二种。通则遍该诸聚名数齐均。
别则随局戒条体相各异。凡于一犯考以两
缘则成不历然。判断有据矣。叙由中。初标示
业下正叙为二。初明作业成不。上明缘具成
业。必下明缘缺不成。罪即恶业福即善业。此
论成犯正明罪业。但缘搆义同故兹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叙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缘则总通别。或可二缘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缘即是境。为下二句显所以。即为二别。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显六忏不互。不下次简
化教。彼明造业亦是缘成。但不局名数故为
异耳。对上二别反为二通。一者罪通十业。二
者忏通三世。次科通叙中。初总标依诸戒者
二缘并出律文戒本。故别下二别示。初指别
缘。有下立通缘。先示古立(旧云愿师立五缘。一是大比丘。二有所对境。
三有心。四心境相当。五事戒究竟)。非无此义者示有可取。不尽非
故。后进未知者彰其所失。未尽善故。谓人多
承用。曾未思审。用今对校方显是非。今下次
标今立。考下七缘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难不
开夷残。又下三篇不开性戒何须此缘。然今
对别大约为言。故云遍六聚也。第一缘中。初
句标缘。以大小虽殊尘沙遍发故通五众异
上古师。馀文简滥。初简非众。或是下简是众
文列五相。即是四舍并下总结业思畅者。除
命终他杀馀三种也。二中重病即通标。颠下
二句别显两相。若下正示缘相。显上重病皆
释篇聚篇¶ 第 343c 页 T40-0343.png
不了知。第三初科。初标缘。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简文列对境。四种无心律文所开据无方
便。恐人妄谓一向无犯故云非谓等。若下显
正。谓后对境虽人馀心由先方便即心当境
故皆结犯。如随相中漏触饮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业戒疏沙弥任运等类。然此缘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终相当于义易晓。所以唯明
后心无记耳。引證中。初明先期后犯。文据无
疑。逆重即业制二俱犯也。阿下引圣例凡。然
罗汉梦犯本非方便。但取无记有犯例成上
义。故云凡夫须准也。智论转释疑情。以无学
结使已尽无睡眠故。准遗教论有三种睡眠。
一从食起。二从时节起。三从心起。罗汉有上
二。凡夫通三种。四五两缘不通者戒。先须
料简。初对上二篇。唯淫怨逼时开命难。馀并
无开。梵难一切不开。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俱不开。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复不
开。四中初文标释可
解。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总示性重且
举杀妄显无开理。唯下别简淫戒。三时无染
者虽开还制异遮戒故。不损境者出开所以
简异馀重一向无开。文下引證即初戒释同
戒。文我为者辟大慈门也。结戒者授秘方也。
宁死不犯劝令守护甚于命也。此證性恶不
开命难。据本文意则通一切。遮中初总示。道
下别释。初释上根不开非教不开。但上根之
士重法轻生护遮同性故也。草系者彼论第
二云。昔有诸比丘旷野中行为贼剥衣。贼惧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系之。诸比丘护戒不
释篇聚篇¶ 第 344a 页 T40-0344.png
敢挽绝。中有老比丘语诸年少云。汝等善听
人命短促如河驶流。设处天堂不久磨灭。况
人间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为命而毁
禁戒。海板者论云。昔有诸比丘与估
客人海采宝。船坏时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将没水中。上座语年少言。汝不忆佛制。
当敬上座。年少思惟。如来实有斯语乃说偈
云。为顺佛语故奉板遗身命。若不为难事终
不获难果。便即舍板时海神感其精诚接置
岸上。论文缘广。此略提名不复具引。故云等
也。馀下明中下根通开。兼梵难
者探示后开。并下根故。又复应知此明开不
开者。即约机大判。后就下根自有开不开者。
乃约教细分。五中初科。标名显相。妇女是淫
缘。伏藏是盗缘。虫即杀缘。恶伴是破众戒缘。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开破夏直去无罪
故。次科总判中。初简上二篇。不下次简性戒。
就下三简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开者以
义分对。言遮恶者谓事非极恶遮讥而制(辄教尼与
尼坐与尼行。同乘船食家屏坐与女露坐观军。三戒入王宫等并开)。言事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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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故非一概。缘即缘起如淫戒须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净行。重制后因比丘淫畜复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摄护为急开
为时缘名缓。一一戒下皆具此义。如序广引。
六中初标缘。谓下释相。文举三戒境差方便
反显不差方成究竟。此与第三似同。而别比
之可见。七中初标缘。若下反释四义以通诸
戒初总示。一下别释。前二事隔后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馀非好心。二中缘坏离阻谓缘差
也。疏云。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或刀杖毁坏。言强盛者疏名境
强。如行杀盗反遭加害等。总结中初令依用
谓须两缘可决犯忏不下止滥。第四制意中
初叙须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后
四俱轻。又第三一句有罪则出无罪则除。轻
重有无对文可释。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点其所缺。委辨如后。次门五阶。
篇聚境想数过尘沙。五位总收罄无不尽矣。
又复此五不出二境。初总有情四开非情。四
中二四并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对下自
明。内报六位从宽至狭。别对诸戒简练精详
在此而已。人不见之但云万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况复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摄多境。如盗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摄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宫牙角兜罗之类。是且举一条诸馀例
显。用前三句照会诸戒。通局之相如指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总三趣。若
下且对初篇。四境无论男女。人中不简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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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内外。初戒齐犯可知。馀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并兰畜则杀提。盗妄俱吉。故云升降也。
又如摩触媒粗对趣差别寻前随相。道俗中
三位。初唯对俗等取乞衣.增价.忽切乞绵乞
缕.劝织.为女说法.学家过受之类。二唯局道
谤收无根假根及残三戒。覆粗罪说粗罪打
比丘抟比丘疑恼藏衣钵。等取夺衣嫌骂知
事别众劝足击擽驱出聚等。三通二者与女
宿通尼女。与未具宿及二粗语并通白衣及
下三众。淫触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别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内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与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内即内众。毁
呰两舌并对比丘。大小中。谤夺如上。小中更
兼随摈沙弥。形报中三。初局比丘。随顺即随
举比丘且举一戒馀者同上。二局尼众。同路
即期行馀名自显。更加与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两众。二粗僧尼皆提。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尸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谓但是正道不问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觉
睡未坏少坏。淫通四趣已见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贯。漏失同者亦色为境。淫唯内色漏
总六境。内外中间水风空处今就内色以论
四境。多分坏白骨间皆漏失境故云仍宽。若
据摩触亦通四女。触尸亦残理同淫判。自下
次明心中。观即发诤戒望僧能观心成犯。许
即回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残取彼染心为境。结示中上
句结前。下句示略。外事中草木即坏生。及草
上便唾入钱宝等物畜贸盗捉成犯。又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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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如水中戏大小便。火谓然火。又水风空盗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众学等诸食戒并食
为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别背。馀通正不正。
或局时药。过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长药
是局尽形者。四月药是通四药者。即不受非
时等长衣钵二离。月望急施等据事兼时。且
从物论故云亦可也。此应更收毛绵乞求等
诸戒。若约四事衣药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牵
出安像等。卧具二敷兜绵之类。上明单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盗兼主物夺衣连比丘。虫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准说。约法中
四。初中等取两舌口绮讥教尼拒劝发诤等。
二中僧谏有五残四提一及与屏谏。第三更
收摈沙弥。灭诤中自言觅罪亦可说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诵五六语及众
学诸说法等。约时中。教尼日暮非时食夏岁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军中。残内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齐。及二入聚又长望二离减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约罪中。类取覆藏默妄。第
三门标中。以律诸戒出没不定故须辨之。然
今学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错谬妄说都迷
此门始终又意。今为具引律中句法然后寻
文涣然冰释。勿谓繁费深悯后学事不已也。
初篇四戒有五重
初淫戒五句┐
┌──────┘
│ 道作道想 道非道疑
│ 道作非道想 非道道想
└─非道非道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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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戒二重┐
┌──────┘
│ 初过五四句┐
│┌─────┘
││有主有主想 有主有主疑
│└无主有主想 无主无主疑
└─二减五四句┐
┌──────┘
│ 有主有主想 有主有主疑
└─无主有主想 无主无主疑
三杀戒五句┐
┌──────┘
│ 人作人想 人作人疑
│ 人作非人想 非人人想
└─非人非人疑
四妄戒五句┐
┌──────┘
│ 人作人想 人作人疑
│ 人作非人想 非人人想
└─非人非人疑
僧残中六戒有十三重
二摩触戒五┐
┌──────┘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三粗语戒二重┐
┌───────────┘
│ 初约法四句┐
│┌─────┘
││粗语粗语想 粗语粗语疑
│└非粗语粗语想 非粗语非粗语疑
└─二约人四句┐
┌──────┘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四叹身戒五句┐
┌───────┘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释篇聚篇¶ 第 345c 页 T40-0345.png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五媒嫁戒二重┐
┌───────┘
│ 初约法五句┐
│┌─────┘
││媒嫁媒嫁想 媒嫁媒嫁疑
││媒嫁不媒嫁想 不媒嫁媒嫁想
│└不媒嫁不媒嫁疑
└─二约人五句┐
┌──────┘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六无主房戒四重┐
┌────────┘
│ 初处分五句┐
│┌─────┘
││不处分不处分想 不处分不处分疑
││不处分处分想 处分不处分想
│└处分处分疑
│ 二过量五句┐
│┌─────┘
││过量过量想 过量过量疑
││过量不过量想 不过量过量想
│└不过量不过量疑
│ 三难处五句┐
│┌─────┘
││有难有难想 有难有难疑
││有难无难想 无难有难想
│└无难无难疑
└─四妨处五句┐
┌──────┘
│ 有妨有妨想 有妨有妨疑
│ 有妨无妨想 无妨有妨想
└─无妨无妨疑
有主房戒三重┐
┌───────┘
释篇聚篇¶ 第 346a 页 T40-0346.png
│ 初处分五句┐
│┌─────┘
││不处分不处分想 不处分不处分疑
││不处分处分想 处分不处分想
│└处分处分疑
│ 二难处五句┐
│┌─────┘
││有难有难想 有难有难疑
││有难无难想 无难有难想
│└无难无难疑
└─三妨处五句┐
┌──────┘
│ 有妨有妨想 有妨有妨疑
│ 有妨无妨想 无妨有妨想
└─无妨无妨疑
三十中一戒有一重
三十回僧物戒四句┐
┌─────────┘
│ 已许已许想 已许已许疑
└─未许已许想 未许未许疑
九十中十五戒有十六重
七说粗罪戒四句┐
┌────────────┘
│ 粗罪粗罪想 粗罪粗罪疑
└─非粗罪粗罪想 非粗罪非粗罪疑
十掘地戒五句┐
┌───────┘
│ 生地生地想 生地生地疑
│ 生地非生地想 非生地生地想
└─非生地非生地疑
十一坏生戒二重┐
┌────────┘
│ 初生重五句┐
│┌─────┘
││生种生种想 生种生种疑
││生种非生种想 非生种生种想
│└非生种非生种疑
释篇聚篇¶ 第 346b 页 T40-0346.png
└─二生草木五句┐
┌───────┘
│ 生草木生草木想 生草木生草木疑
│
└─
十九用虫水戒四句┐
┌─────────┘
│ 虫水虫水想 虫水虫水疑
└─无虫水虫水想 无虫水无虫水疑
二十三为尼说法戒五句┐
┌───────────┘
│ 日暮日暮想 日暮日暮疑
│ 日暮不暮想 不日暮日暮想
└─不日暮不日暮疑
二十九食尼赞食戒四句┐
┌───────────┘
│ 教化教化想 教化教化疑
└─不教化教化想 不教化不教化疑
三十五足食戒四句┐
┌─────────┘
│ 足食足食想 足食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不足食疑
三十六劝足食戒四句┐
┌──────────┘
│ 足食足食想 足食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不足食疑
三十七非时食戒五句┐
┌──────────┘
│ 非时非时想 非时非时疑
│ 非时作时想 时作非时想
└─时作时疑
三十八残宿食戒四句┐
┌──────────┘
│ 宿作宿想 宿作宿疑
└─非宿宿想 非宿非宿疑
三十九不受食戒四句┐
┌──────────┘
│ 不受不受想 不受不受疑
释篇聚篇¶ 第 346c 页 T40-0346.png
└─受作不受想 受作受疑
五十一饮酒戒五句┐
┌─────────┘
│ 酒作酒想 酒作酒疑
│ 酒无酒想 无酒有酒想
└─无酒无酒疑
六十二饮虫水戒四句┐
┌──────────┘
│ 虫水虫水想 虫水虫水疑
└─无虫水虫水想 无虫水无虫水疑
六十四覆粗罪戒四句┐
┌──────────────┘
│ 粗罪粗罪想 粗罪粗罪疑
└─非粗罪粗罪想 非粗罪非粗罪疑
六十六发诤戒四句┐
┌─────────┘
│ 观作观想 观作观疑
└─不成观成观想 不成观不成观疑
准文中。初科单对合数并见图中。准下明无
还用五位。显有一内报有(四夷五重摩触粗语后一。叹身媒嫁后一回僧
物发诤。共十一重)。二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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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定略无。如谤夺等。准此理无亦应有二。一
或理无即漏失二定理无如馀戒无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见。内报中。初标或下释又为
二。初明理略无理无可会。略无中先准淫戒
后二句为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淫为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须有。后引条部明文为證。
谓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当。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二定
略无可解。外事及时唯一略无法罪兼二无
或可。上二局约当境。望馀戒不通皆有理无。
如淫触等不对敷具。不限时节。准如罪中并
通此说。法中初示理无。言下辨略无初列诸
戒。二妄即自称法。谏是他作法。
随举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别證随举。
彼文随举比丘戒有四句。一举作不举想无
罪。二不举作举想吉。三举作举想提。四不举
不举想无罪。随顺沙弥四句门上。次引媒粗
反例二妄。由同有语法而二妄皆无媒粗独
有。故云反此后引发诤别例诸谏。由僧断诤
类同设谏。断诤既具谏亦须有。非法等示谏
作句也。以谏通如非交络互历应云如法。如
法想残如法如法疑兰如法非法想兰下二可
知。时中洗浴即半月浴过也。罪中上明略无。
以戒本中唯覆说二戒对罪为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无。第四门叙由中三。初叙立门
意。即前图中四五不定。须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约一戒示其相状。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涉两境故此易之。或不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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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误写错。请以诸戒句法比之。皆无异辙。虽
通上释从律为正。第五注云双阙者。非人是
境阙疑即心阙。所下示多少所以。次简辨中。
徵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滥上故。下古
今两解皆为评此第三一句。自馀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昔解中彼立二义总判诸戒。
初约转想本迷俱有罪者名轻重相对。重谓
转想轻即本迷。二取转想有罪本迷无罪者
名犯不犯相对。犯谓转想不犯即本迷。初轻
重中初标二门。如下收诸戒。淫戒转迷并夷
兰者。从境制故俱夷。非道想边俱兰(准淫无轻重酒戒亦
尔。转迷俱提)。二粗即粗语。叹身等取媒嫁(媒粗并人想五句)。杀
等六戒并缘非人皆有轻重。转想兰吉是重
。本迷唯吉即轻。故下结示定五。此门兼
上淫酒总收八戒。犯不犯中初标示。不处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坏生二重。日暮非时媒嫁
法想。此等诸戒律中并约转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则名为犯。若约本迷始终无罪止有
四句。则为不犯。盗戒二重粗语法想回僧物。
二粗罪二虫水尼赞食足。劝残宿不受发诤。
此等律据本迷无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据
转想须有五句。盗下显相略举二戒。馀皆例
准。初盗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缘本迷无罪故无此句。次不处分注显律本
现有之句。转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释成可解二。境者本主无心无主无过此
门总收二十戒。结示中。此义即上轻重
义。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随就一戒为言。
非谓盗房相对而说。传误久矣(须知上论转想本迷唯说第三一句。
释篇聚篇¶ 第 347c 页 T40-0347.png
恐忘故重示之)。今解似取他义故不标今。此师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转想一切俱有故为定五。若是
本迷有结罪者则为或四五。若无罪者则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轻重中初总示通三位。云
下别明或四五。初中准前八戒。淫酒唯定五。
则无或四。馀六通三位。问。轻重门中必约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无罪何名轻耶。答。本迷无
犯亦约造事。教相所开不妨轻义。别明中转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难故须释。初牒
问如下引释。初就本位以明。上约非畜明或
五。如对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缘故
有吉罪。下约无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缘故无有罪。此通六戒俱有三境。故不
别举。如下次引后门类说覆说四句亦通三
位。说粗戒云除粗罪。以馀罪说。吉罗。
上二望下故云对也。此则迷重为轻。有犯吉
罪合为五句。开通即不犯文。彼云。非粗罪想
说不犯。此则迷有为无。一向无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结示更兼转想定五还成三位。次
门三位初标示同前。如下对昔显今。前师偏
立今并反之。初示前门。如上即指前昔解。诸
戒不犯在后故云进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盗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对非畜
罪缘。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转迷俱五者转想是本或五今为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门据
钞止收盗及覆说。自馀境无轻重止有二位。
如后料简。结示中初句示位同。谓并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谓盗四约本迷无罪。转迷二五
释篇聚篇¶ 第 348a 页 T40-0348.png
则在杀戒。杀五约转迷有罪。本迷无罪在盗
戒。影略互举故云绮说。谓下释上文绮。料简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简后不具。无轻重者且
据本律。若准戒疏例取馀部。更兼掘地非时
二戒。彼云。如见论掘沙多土少无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论掘烧坏地得吉。又见论云。日
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亦吉。今谓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时作时非时想并有轻罪。加前
共为五戒。馀应更有。寻前随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转想。四即本迷。此则不妨古师犯不
犯中或四五义。但彼据一概无所简辨故未
尽耳。准依今解轻重门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细思。定四五中。初指前释。人
是本境非畜为异境。若下示后解。初正示一
切诸戒通有二位。文互说者即指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转。用下结显本境本
想谓本人想前心方便异境。后心谓后转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残疑想句法止结兰罪并
无吉。故前三位中后心吉罗即是相传约义
结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后下
明后心义结。具下反例非人。五缘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罗者前作非人想自结
本想吉。此谓后心转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后
心罪与上义同。故云亦也。准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根本偷兰)。二非人非人疑(吉)。三非人人想(吉注引此
句)。四人作非人想(吉)。五人作人疑(吉)。结显中上
二句结略。铨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异通有句法。律虽不具但是
释篇聚篇¶ 第 348b 页 T40-0348.png
略无。或复四五莫非绮互故兹总指。自可通
求。问罪有轻重可存境想。淫酒俱重用列何
为思之可见。五解轻重通叙中。初明心境相
须。但下次明重轻。初总示差别。上句明境。言
优劣者就一戒而论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盗有三宝别人。漏失有内色外色。
摩触有好丑之类。是谓境定收二三两句。非
谓境差即四五两句。下句明心。言浓淡者如
尤害泛尔之类。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错
谓想差即收二三。误谓境差心谬。即收四五
。或下别分初句对上优劣浓淡。一
品约制罪。八品据业道。如前优劣门已说。二
五两句对上心错误也。三四两句对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业俱轻。四句自
论制罪皆同如诸境想。上二篇俱兰。下三篇
俱吉。若论业道二四心差则重。三五境异为
轻。又复统约五句迭论重轻如后可见。有下
结显律文须立之意。正释中初科。上句结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轻重者以初一句
业虽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计不须论。然
必依律五阶次第。具释故云亦须等。一具可
解。二疑中初双标二句。前下辨释重
轻。释前疑云半缘者。疑心犹豫通涉两境故。
后疑中云非本期者。异境来替本无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别。境分本异。故说重轻。后想
亦尔。二想中初双标。前下辨释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后正对心不当境。后云单有
心者作人想故。无本境者非人替故。次本异
中初句标示。本下列释。初示本境二句。初双
释篇聚篇¶ 第 348c 页 T40-0348.png
示。以下配释。后下释异境二句分三。初标示。
以下列释。故下总结。两位即想疑想唯阙境。
疑兼两阙故。罪属本心者不从异境故。结略
中示不尽义。广在疏中故云且也。第五生起
中为三。初叙所诠广遍。以持犯大体即是制
教所明善恶二业业相随缘无量故曰该通。
教义不可尽收故非一法包举。故下示能诠
广略。初示前有归。诸门即指已前总别科义。
此下显今从略。罗亦列也。陶铸喻研究也。范
土曰陶。镕金曰铸。列名有五。戒疏文广不可
具录。恐未见疏。且就四重略撮名义以示新
学。初明剋漫先释名。剋谓情专一境。漫谓心
涉多缘。漫复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标心遍通
三趣。俱是所期随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该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淫一戒不问乖差。
但使境交无非大重。盗杀二戒大漫则随境
成犯。小漫则异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语一戒三境俱现内知历然。犯无剋心通
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剋随犯。二明错误。先示
名错就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心
谬忘为义。二对戒者淫戒随犯不论错误。盗
戒分三。大漫三趣齐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对异人以论盗张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盗金得银即还不犯。杀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论错开不犯现境历然心缘别故。误则
成重。缘王张解人想不差故。妄语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错犯。对现境故。误不犯不并现故。
剋心有二。对人诳他义。一错误俱重对法为
言。说圣称凡。迷凡谓圣。错误皆开。若就圣法
释篇聚篇¶ 第 349a 页 T40-0349.png
如错说三四禅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别
配四戒。淫戒三句皆重。盗戒初例重。馀二无
罪。杀戒初二例有无可解。自杀自犯俞兰。
造语上二易会。自诳义准犯吉。非言说轨仪
故。四分身口通约四戒。前三身犯。后一口犯。
别约互造淫局身造。后三并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两业随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淫戒自作成重。教他乐在前人不得同犯
。盗杀自作教人损境畅思。彼我俱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则利己义疏遣则向己义亲。如遣人淫己
遣人说圣皆重。盗杀无遣故非所论。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淫无此义。言多人者谓重使及
展转使。重使者谓随续使人乃至百千。展转
使者谓所遣人不得自去。复转使人乃至众
多也。文出杀戒义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缘
别。彼我齐犯是业同。上且略举数
名。非谓已尽。若彼疏文义章极广。如上引释
略通名相必欲穷尽。积学犹迷故不繁引。顺
钞意也。结显中初二句示上众名。钞下显今
略意。易识为令解教。即行为令成行。难知希
用对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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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四下
* 释忏六聚法篇
忏是能忏之心。六聚即所忏之罪。法谓忏之
轨度。梵云忏摩此翻悔往。有言。忏悔梵华双
举。准业疏云。取其义意谓不造新。忏谓止断
未来非。悔谓耻心于往犯。有将忏字训首训
鉴。义虽通得华梵须分。然忏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据制教事行以为篇目。叙来意中
初科为二。初叙忏意。上句明造业。且约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结业成因必招来果故如种
焉。次句明须忏。以犯从妄起罪假缘生。妄体
本空缘生无性。了知妄本则犯相何依。识达
缘生则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对胜缘尽披肝胆。罪从心起还逐心亡。既
伏现因不牵后果。犯而不悔业苦何穷。有智
识非义无隐覆故也。则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无瑕。下句众法有用。故下引劝。前引论文
劝速改。初引论。不下申劝。彼论问曰。何法重
于地。何法高于空。何法多于草。何法疾于风。
答曰。戒德重于地。我慢高于空。烦恼多于草。
心念疾于风。今略引后句以明。昔心造恶今
忽追悔刹那翻善不待终日。意令有犯速须
求忏。次引经文彰佛劝。经明如来诃责示恶
之意。欲令行者有过寻悔。上诃毁禁令成止
行。下说恶道令成作行。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师即指诸家集羯磨者。如僧铠羯磨。初
出忏残。二忏偷兰。白二法忏不分重轻。三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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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堕不简单提。四忏馀罪不显罪相。提舍吉
罗并不出法。又昙谛羯磨。初亦忏残。二忏舍
堕。三忏馀罪。谓单提.提舍.兰吉.同一法忏。
词句并同舍堕。事仪加改谓之增减。立法出
没谓之隐显。若准下文则古谓夷罪。必须都
无覆心方开忏悔。又唯淫开忏馀三不开。又
僧残中覆藏别住。或云尽行或俱不行。又提
舍中同忏提法。又众学罪同皆责心增减隐
显寻之可见。臆课多者责其师心。课犹说也。
照教无文谓事无所据。捡行违律谓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种愚人。初人
抱过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种智人。与愚相反如下科引。
圣下二句示师心所以。上句示后悔法皆见
律文。下句显前诸师不能依用。显今中分二。
初叙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纲位者六忏差别
不相滥故。格心境者各显缘法无所昧故。随
一忏中缘法虽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过
陈露即能忏心也。托处对人用法等事皆属
所对境也。格即训正。下二句显意。上句明立
法有准。今古相形是非镜矣。下句示行事无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对释上文二句。寻之可见。则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违律悔罪不出臆课无凭故云何患等。为
圣叹者顺佛语故。故下引律示叹。以命能忏
为智人故。次明忏法。总分中化教具兼两忏。
通被二众。如文所叙。又复二忏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总牒十业。制中反成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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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律忏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众也。托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现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体也。上且分对。次释文相。初二句
标局。言道众者总收出家五位。由下释局所
以。文叙犯忏。皆依本受。受是禀制于制顺违
遂成持犯。则彰律忏与经天别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忏之意。还下示立忏之法。
次第治者随其所犯。须依篇次不可乱故。篇
聚立仪者制教差降故。悔法准此者依教立
法故。次广明二忏。化教中标云通忏者。如上
五对通义可知。对显中理忏者。此约观慧推
穷业性。明见真理罪得伏灭故云忏也。文中
初标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对三观智
用浅深自分利钝。如后可见。观下示观行。初
句示所观境。由下明能观智。上四句明达妄
见理。下二句明行成罪灭。分谓分辨即观照
也。此中通示理观。无生之言总下大小三种
之理。次事忏中初标机宜。由下示忏法又二。
初叙不堪理观。止下正明事忏。初明事行不
出三业。礼拜旋绕是身业。称叹诵持即口业。
虔仰竭诚等即意业。胜境不出三宝。则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业。言轻重者就过为言。五
逆谤法用僧物等为重。馀则为轻。又凡造罪
具足三时。俱起猛心为重。或二时一时为轻。
定不定者复简重业。定业极重纵忏不亡。不
定犹轻或容转易。下二句彰益。转报谓易夺
不受。对上轻及不定业也。轻受谓转重为轻。
即上重中定业也。并下指广。佛名经文见第
十。方等陀罗尼经三卷。虚空藏经瞻察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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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明悔法。若准业疏须具五缘。一请佛菩萨
为證。二诵经咒。三说己罪名。
四立誓言。五如教明證。重广中初
示所修观相。无性即空理以下明罪灭所以。
诸世间业皆从我生我为业主。我既无托故。
所造善恶不从我倒而生。妄业无依故得除
灭。见谓达理。思谓起修。除谓能观智。灭即所
观业。破妄显真而非顿證故皆云分。若约位
判分见分思即内凡人。分除分灭即初果已
去。如下喻显。眠醉喻迷醒觉喻悟。眠觉醉醒
相似法故。次列三观标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权实往分前二是权。后一是实。若大小
相对前一是小后二属大。若约开权会小终
归一理。若对三宗性空局小唯识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观境。
即诸法二字诸法之言总包一切。诸经论中
或约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间。或有漏无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恶无记。或阴界入等。若据
通论总观诸法。今就忏悔且指罪业而为观
境。性空无我一句即能观智罪从缘有本无
自性。缘即心境虚妄心境和合成业。业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计故受轮转。但破妄计
觅罪叵得。叵得之处强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机智劣不能即法见空。必待推析穷法体性。
然后方空其中须分利钝。利者体法即空。钝
者析法见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声闻缘觉。据所乘
法谛缘虽殊若论断證同见空理。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观中言相空者。了法无相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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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幻化。昧者谓真亦如空华。眼病谓实故云
唯情妄见。判位中小菩萨者。虽发大心未穷
心本故。设此观空诸尘境。如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萨涉事
故云照用。若对三宗即当四分。同观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萨。相召佛子即为
明例。唯识中三科同上观境可解。能观中外
尘谓一切境界也。言本无者有二义。一者境
即心故。瞻察经云。一切境界从本已来体性
自灭。未曾有故因如此义。是故但说一切诸
法依心为本。当知一切诸法悉名为心。以体
不异为心所摄故。二者虚妄见故。经云。但以
众生无明痴暗熏习因缘现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无觉知能分别者则无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别之相。唯识论云。唯识无境界
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如月等事。实
唯有识者。言唯则遮于外境。言识则表于内
心。或真妄和合为阿梨耶识。谓真能随缘与
妄俱起故。或云真识。即是常住本净真心。即
是中道一实境界。然修观有二。一者直尔总
观。谓观念性即是真识。其体清净平等周遍
含摄诸法。出生无尽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历事别观。一切时中随缘动念。衣食四仪
若善若恶皆能了知一识流变。若前总观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后别观是所
机教。判位中上二句彰胜。对前粗浅故云深
妙。业疏云。初浅滞教谓境是空。了境本非
性唯识也(即今位也)。又钞云。钝见空时不分别色(谓小
菩萨不同二乘析色故)。智知唯识不分别空(即简相空)。三观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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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不知深。深必兼浅故后唯识即为圆观。次
二句正判。大菩萨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总为四位。论云。一切法以识
为相真如为境。依此境界随心信乐入信
乐位。如理通达得入见位。
能对治一切障得入修位。出离障垢得
入究竟位。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识。后三
所修名真唯识。问。有人云
唯识观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无罪岂须
忏悔其意云何。答。论文自云唯识通四位。那
责南山判耶。此盖特举深位以彰理妙。当知
悔法正为下凡。故下劝令任智强弱。随事观
缘岂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尔不无小疵。
后进狂简便生轻谤寄言有识。详而慎之。又
有人云。题云忏六聚法那出事理忏乎。答。此
又不晓化行二教罪忏相须。若唯依化忏则
制罪不亡。若专据制科则业道全在。故当化
行齐用则使业制俱除。下云五众犯罪理事
两缘。又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任自静思是
也。举宗无滥故以六聚标题。以类相从何妨
二忏兼述。傥怀通鉴无事专隅。结告中初结
示。据理深浅由机强弱。当量已分随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鲜逢利器。尚未堪于事行。况克
意于玄门。三观微言于兹殆绝。呜呼故下引
證。华严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总十恶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广波腾故喻海也。次句
示生处。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机。下句示法。当求者示能观
智。真实相者若约通论总上三理。若据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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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唯识。故下云大忏也。本作端坐念实相。
端坐是静缘念即能观。如下结叹准经续云。
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应志心勤忏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胜。下半劝其勤修。劝修
中初科前示二忏不同。福顺生者人天有漏
顺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无漏逆生死故。出
入据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机。虚实约所
修之行。一一分对事理二忏浅深可见。故下
正劝。文出心论令自观量。乐罪修事者转愚
为智也。乐福修理者转钝为利也。理通深浅
者利有强弱也。次科又二。前明道众通化制。
初总标。事遵律制。理照内心故云两缘。缘即
观也。事下别释。事则顺教者。谓作律忏历事
缘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识随缘流动趣向于
理。故云无违唯识也。理则达妄者即了此心。
妄缘境起达境即心。心外无境。唯一真识清
净本然。故云外尘本无也。故下引證。即摄大
乘论唯识不失者。證上缘理也。不无能取所
取者。證上缘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执。恐闻缘理便谓自心兀然不动。恐闻无
境便谓境界豁达都无今时愚者。错解佛乘
皆谓理观寂尔。无思空然无境。取舍不得。
能所俱亡顽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荡任情即
为妙用。由是不礼圣像。不读真经。毁戒破斋
嗜酒啖肉。誇为大道传化于人。恶业相投率
多承习。此乃虚妄臆度颠倒论回。岂知达法
皆真。何妨泯净。了真即用岂碍修行。是故悟
理则万行齐修。涉事则一毫不立。自非通鉴
馀复何言。若下次明俗众局化教。初显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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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两经通目化教。福经如佛名方等。道经如
诸般若等。广下指示。凡圣行法旧云道整禅
师撰。未见本文。尝考诸祖教观无非适机。若
乃决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别大小简练偏圆。
历位浅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诃止观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传变成名相。故令晚进取悟
无从。必欲深明当求哲匠。次明制忏。波罗夷
法中前示业报。欲令犯者识过求悔。观佛经
中初示报。一下列罪。初绝所依二杜智解。三
拨正信四五盗胜境。僧物重于三宝者。僧物
有四。今简常住常住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则成盗。六七陵辱尊上。
准经污尼语通染净。若论戒障必约净境。六
亲者据经但云姊妹亲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并下指广请将七过反照身心。傥曾有犯
宁不畏乎。涅槃文为三。初示罪报。若下二明
犯心。初约护法说破为不破。善业胜故。犯心
轻故。此据化教故言不破。若约制教还即成
破亦欲进彼护法者故。未舍远者谓于佛法
犹恋慕故。若犯下次约坏法说为犯。言多过
咎即说佛法中多过失故。一阐提此云无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标问。谓下答。释初明忏者
现报即受所谓转重为轻也。横谓非横。罗犹
堕也。若下明不忏者生报方受。彼经云。若不
观身无常名不修身。不观戒是善梯隥名不
修戒。不观心躁动制伏名不修心。不观智慧
有力能断名不修慧。次明忏法。辨异中初科
引律本文。诸下示古今两判。初指古非。古释
都无覆者谓从犯已后曾无一念覆心。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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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则不开。又见律中忏法因犯淫为缘。便谓
唯淫开悔馀重不开。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机不可抑塞。
故云理无滞结也。但下二显正解。谓曾犯多
罪必须尽悔。故云都无覆耳。不下三简异。僧
残容不尽悔。文又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两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别。一犯重本坏。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尽。僧残反上。言有馀者
反上一也。得强加法反上二也。隐显随忏反
上三也。有下结示诸异。即上三义相反。两仪
即指二篇忏法差别。须治中僧祇三节。初示
悔心。令下明开忏。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净者宿触同故下明别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净者异下位故。及金银者异
净人故。从沙弥受食者不自捉故。十诵中初
明开忏。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简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别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卧。三明秉御。所以唯开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暂废事不已故。馀不开者由无
限制容别求故。四明受岁。虽不依大僧腊次
不妨增腊。故下引论决上秉法。非是常开。母
论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复本。但下显无胜用。
然下明障来苦。治禅病经脱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惭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尽诚也。经有二卷。彼云。除粪八百日后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观像。若见好相令诵戒满八
百遍得成清净比丘。问。忏既清净那不足数。
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问。既不足数开忏何
为。答。若不求忏财法两亡。僧须灭摈由忏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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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数。又复能除狱报九百
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地狱之苦顿然清净。岂
非益耶。问。世中皆云小乘无忏重之文。今诸
律中云何开忏。答。律开忏者为同财法及障
来报。若望体坏无任僧用。不复本位犹同不
忏故云无耳。非谓不许忏也。问。依前化教理
事二忏得罪净不。答。若修理忏罪无不遣。若
修事忏或不违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灭。如
佛名方等虚空藏治禅病经等。并有明文。问。
若依理事忏已制罪灭否。答。灭否难知。须准
教判。化忏心业制忏违教。准知制罪不灭。问。
得相验净可足数否。答。事忏得相乃约化经。
足数作法自是律制两不相涉。那得致疑。古
德云。安用大教忏夷以足小乘僧数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业灭制不灭。二制灭业不
灭。三俱灭。四俱不灭思之可见。问。有人言准
虚空藏经得足数者。答此犹不辨化制故也。
问。有人准初教经三十僧中忏重。得入僧数
者。答此引伪经不足为据。如序所简。次明立
法。陈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纵使自能亦
须他教。问。此明忏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丧。从僧重受终身奉持。即是忏悔。若尔犯已
未忏应无体耶。答。准上以明体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须再受。馀如篇聚所明。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显异。即二五夺智能中不得
说戒。今准伽论众无能者得作说恣二法。例
知无人即开诵戒唯此为异。次科来否随意
者。胜前不忏财法俱亡。异馀净众不来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须同种之罪方得名
释篇聚篇¶ 第 352c 页 T40-0352.png
重若犯下明馀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见。
结示中初正结。不可点古非。第二忏残对治
中。二罪各须先治情过。情即是心据论诸篇
皆有情过。然初篇虽重纵忏无用。下篇诸过
体非极重故。但直忏本罪无劳预治。僧残邻
重恐坏本体事须繁累不可轻略。唯斯悔法
独异馀篇。初情过中二义翻之。上约情罪下
就治罚。续引母论别释次名。二中注示前后
犹同古判。戒疏准残还须后忏。三中初翻名。
前下释义又二。初列示二义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谓行覆日满。少日即六
夜。众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谓
由僧羯磨得入二种僧故。次名如下论释。论
中上二句即生善灭恶。下句谓由僧拔除。不
堕罪处故云起去。次明忏仪总示。文中初引
论偈。下引论释。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并属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义必兼处。委释
名相并见下文。释总名中三。初释上起。又下
二释提舍那。欲下三释制忆持。初中又三。初
徵名。往下释义。初约先犯反显。次约忏悔顺
释。约遮相续谓以善遮恶也。受即受体。持即
随行。是下总合。提舍那者亦即忏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约义略释。故下引论委释。初
明制观察。若下明具缘成犯。通缘列三别缘
出二。皆略示耳。于下例通馀戒。广下指广彼。
论自指佛陀波罗造。彼广明十三罪相。次义
释中初牒论。释据前了论会释今宗。故云准
论解律。欲明论文即是释律二缘故也。恐下
释篇聚篇¶ 第 353a 页 T40-0353.png
示论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谓知犯也。无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无两知證须观察。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残罪见者谓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次对律解十门。初云形差谓罢道反俗形
服别故。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五中十诵十六人种种不共住。即诃责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弥。谓与如上
等人共处无清净僧。既不成发露则覆亦不
成也。伽论五人五分知识多处纵有净僧亦
不成覆。六云业待时中更兼人方。言待时者
或为缘阻未暇发露期在后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择胜处故。皆谓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七中以前境尊胜不可轻言故。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无心有二。上约知而无心。
下约遗忘无心。九中虽非正露无所隐故。十
中先示三心。并不可学迷。若可学迷根本罪
外更加无知。前无心中若忘不成者。谓识犯
忘不发露。此迷本罪与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门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约义立
对文自见。又复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简
辨成否。如是知之。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论文。言业聚者谓作业假众聚即众
也。四部下牒释。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时对境。前一即覆
藏时对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须僧中白。出罪
无可行故云一席耳。第四方中初标。论业即
羯磨。言相应者事必称法不可差故。前后皆
言学处者。作持行法圣制学故。以下牒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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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事简法。法位三者单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虽通四法不必尽用。且总列之故
云位极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别住本日
随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则定。前
四对治及后正忏并明诸位。故此指之。第五
中初引论。一日夜者举少类多故云等也。为
显等者谓一日夜中曾藏则有覆藏罪。须地
立宿住即行别住也。不藏则无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释又二。初正释。
处所名者以行别住别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举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转也。即下
二点示。此与第二方相滥。彼约有藏以简成
否。此辨有无以明用药。故不同也。显格义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论五方。后四即准律文。别
立会合律论布列行事。故前云格义。此标忏
仪也。初科为三。初标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号。故云僧残。种即十三之别相故云
漏失等。相谓成犯之数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号。多种證别相。十
三自为一聚。与馀不滥故云住别异也。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对即行时假境一人
及僧。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从长。若下
二明以忘从受。次科前引十诵明乞词。要须
云者谓乞词所牒须加年数。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无岁时即初受未得腊也。三中初引
文。故下准判。发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七中
初本律。但明总忏。别忏可知。故前引三种。一
数忆忘。二心覆露。三同名异种。此三种别并
通合忏。又下次引覆日以短从长。亦即总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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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为四。僧祇中初总标。如下显相。初且约
十日日犯一残俱不发露。第十日犯者则覆
一夜。初日犯者则覆十夜。应下正明总别。十
番是别一番即总。十诵中明乞词羯磨须牒
罪日两数。恐谓总忏作法通漫故引决之。第
八明威仪中。初明入众仪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责。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责也。或作嘅叹也。
如上论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论。赖下喜其开
悔。上明喜闻圣教。下明庆己发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设礼陈乞。乞词
有五。初嘱僧专意。次句自称己名。三犯故等
者陈露所犯。四今从僧下正申所恳。五愿僧
等者乞副所求。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点律所阙。古羯磨即昙谛出者。谓翻译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犯某僧残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残罪随覆藏日已。
从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
比丘某甲随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钞中加改
比之可见。而云犯某僧残不提罪相。随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夺行。三示执事。四示
白告。对文分之。四中初令见僧。应下二示作
务。乃下三明住处。若众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给。文同不出者指师
资篇。十诵中初制在僧处不同下五分(有云此据正作
法时者详之)。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无惭故。三
制显处文自出意。五中善见初明有缘白停
法。若下明昼舍夕行。明未出须白者即当一
日故。十诵中六夜亦开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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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舍前示开舍。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礼作使。上明同类下明下
众。六中八事。一三并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对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约处人无人分。五八
各为一事。徐行谓缓步。简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别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并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谓前已
行。日未得谓所失之日。若后重行但续已得
足满前数。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馀寺客比
丘等皆准此白。词中大德僧听者传写之误。
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别人故。若五人下
白众多人法。若据对僧合云僧听。而云诸大
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别白从省故耳。后说
戒白方可称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
望者须异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说戒等者谓
一切众集时。八中十诵明往馀寺。若到便往
者恐违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开。十诵初明见客执仪。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词句阙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时对境。指第五方五字错
合作三字。评量中初科为四。初嗟悔法不行。
当隋唐之世僧英极众佛法大兴尚云亦少。
况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忏法坠地久矣。僧
徒造恶秽迹叵言。或临布萨则安坐默然抱
过毕生死犹无悔。岂非妙药虽留毒气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纵下二责弃制从化。初出过。
余下斥非。上三句责其取舍。真诚为道义必
兼行。不当厌小忻大。但下三示其忏别。皆下
出其情状。以制忏指定犯相对众折辱。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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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住夺行苦役羞愧不为。化忏不尔故多行
之。业由羞结者造业自缠对人。覆讳覆故罪
积于心。积故业更滋广。是则罪种转盛。徒忏
何为。此下四结劝须依。次科为二。初明不满
可否。若行下明日满依法。初中前示异说。或
云尽行日满。或随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从急宜用初师。若下流机缓则依十诵不行
别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颇合时机不违圣
教矣。今下次显今所取。初彼引所传用彼
徵。此者用十诵缓文徵此宗急教。义须取中
故云相准。徵證也。虽然下约义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后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当下令
白僧问和。后二乞词羯磨并准不满牒之。六
夜中注云竟者谓行日满者。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问和等。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别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馀日白法。次科初示同。唯下显别反明。别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滥行故注示之。三中本由忏易
故使犯数。提吉多犯举以为况。故云如波逸
提等。四中各坏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别住已行一月复犯前戒。还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尔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无别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别述者即随机羯磨及疏
中。出罪中乞及羯磨并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后云从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词。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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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细对羯磨分之不可
粗读。诫敕中初泛明持毁。佛住灭后
胜劣有殊据受犹同。行果全异行者下正诫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忏。故下二劝其坚持。初
引文劝。应即僧祇。梵云绛赖叉此云无忧。即
佛生处树华。喻其殊胜也。或翻青莲华喻其
清净。颇合文意。纵下举难。劝论即善见。如是
下三结告随机。并下兼示来报。经续云后得
为人。复受黄门二形无根等报故云等也。
第三偷兰从生中初标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阶。三忏如文次列初二两篇。各三方
便。远者犯吉次近皆兰。兰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并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忏法与提同者。如下可见。自性中初
示名。不从他生故云自性。当体是果故云独
头。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现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时。通望十方无满五义。且举
四相。等取二逆淫非道杀非人之类。中品破
羯磨者简法轮故。僧残境者为他出不净也。
及残中诸果兰如触二形黄门发爪相触之类
皆中品摄。下品中三处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谓以酥油灌身下分。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钵同外道。石钵滥佛。律中凡
事滥外道者皆制兰罪。如草衣叶衣鸟毛衣
皮衣餐风服气等皆下品摄。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归上品次篇归中品。故云轻重
同上。次忏仪中初乞分二。先引论示乞请对
悔通三品。受忏单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陈
乞。又三初明集僧。忏主作白受忏为僧。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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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僧数故须五人已上。次明具仪先下三
正陈。乞词中且据不忆言之忆须称数。二中
清净比丘必约自无三根解通律藏发己信敬
者。方可请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误。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后者前即僧残。后即
提中五中略馀词者。续云忏悔则安乐不忏
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
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六中准后
或作汝自责心于义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词连上。故以标数在下。结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仪式乃准本律多论两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题也。准前论文有四。一乞忏二
请主三白和四对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则
无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馀罪。小众中初科先引十诵判定。以忏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无单白。次引四分释妨。彼
即以别望僧为小。此就僧中对事用人为小。
恐执彼文为妨故准僧祇例决。上卷即集僧
篇。次忏法中。初须乞者以忏主未作白犹在
僧数故注同上。馀者二字标下六法。二问边
者应云诸大德若大德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
者我当受。文列七法而以请主为初。止
于第六者或是去留无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渐降。或恐僧别相参。如是
思之。后一人法可解。忏波逸提结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须出之意。文下显前文可
准。生后中标云四篇。据后忏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误。或可吉罗离恶作恶说。或可提中开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正示中初文识不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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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能犯人。善宜名种据受忏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忏上篇可尔。若吉罗中覆藏根本虽是
同篇亦不合忏。异聚可知。次科当随忆忘。不
可一例。三中又六。初叙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种自分预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预入此篇
者。则忏之或迷忘者谓疑不识。或直牒迷忘
而忏者。如下结示。或违教罪或不学无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劝令依法。水镜清明而又
过之故云逾也。彼即能忏此即受忏者。何下
徵释所以。三报现报生报后报也。馀下指广。
三十标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开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别法。但事仪有别故两分之。僧
法中。财是犯缘心是业本罪是已成之业。必
能感报。虽具三舍得名唯据舍财。就意正在
舍心。心舍罪除衣仍清净故复还之。立此四
科括忏尽矣。舍财中。舍法差别从宽至狭四
重料简。初僧尼相对。僧舍下就僧分自他。简
去蚕绵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简畜贸两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复简乞钵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当界二局僧中。通则反之。故云馀二
十六等。定体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长离贩卖。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数。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馀戒非无但是稀耳。长体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则一向不说。不受
则有说不说。如雨衣覆疮衣等。纵不加法并
不须说。馀衣巾等即同长物须说。二随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见上科。此谓一向不须加
者。故别简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盖杓各四。僧尼俱开说不说异。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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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随重物者谓随身所须八秽体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净故无长过。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显今解。初示正义不下简
部别。四分多论如长衣戒引。五中五种缘开
上三并未入下二约已入。相染指上者亦即
长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为能染馀日为
所染。皆随能染判犯。离衣中随二三者谓须
提名别牒。非下遮滥。贩卖标中三事名相各
别。前戒已分不重引也。明入舍中初列轻物
入舍。佛所开物犯者数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听为之稀故。总别中初明别舍别
还罪得合忏。若下次简舍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长有相染义。谓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长钵长药为五。此明唯畜长制须尽
舍。离衣贩乞等随别舍之不尽相染。忘见标
中谓忏长罪。舍衣时遗忘不尽及忏罪已方
见忘物。而染不染别故须辨之。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义。决字古记云。字误合作污(有节决字在下
于文非便)。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净故。前舍说
净即是二法。若还财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说净无法简故。前财即已忏者。乞贩亦舍者
但使忘物是长不论舍者是长非长。次科初示
见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断犯谓才见忘物即
有属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舍谓舍忏。遣即与人反
明不忏不成施故。三中简其所忘。馀戒本非
贪畜。但是受纳乖方故不相染。三长反此故
有染也。四中谓舍财者恐有所忘。决心预舍
后见无染即须付彼。威仪中初明处置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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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下后示舍衣仪相。初中前明别幞。若下示
离合初明得合。谓三幞中别段同束也。又下
示须离为分忘染故。长本有染由贪积故。离
定无染受持物故。杂舍通者据本无染。但为
舍还入净故染故云通也。然据舍财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须各襆。私释。又为
还财有隔日即座之异故须各处。离衣虽同
即座受净法异故复两分。正说中初明和僧。
虽不秉法须问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虽
通僧别必约尽界。制不别众弥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准文嘱累。然下次正陈词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齐具。次明舍心标中。
财为犯境故是罪缘。罪是结业故能感报。心
为业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种俱舍。故并
云除。正明中初文又三。初叙相续。此下显异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舍。已僧不还者
犯吉而不成盗决意可知矣。显宗中初叙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义也。虚通无系者因果推
心也。即业疏云。舍财用非重知心虚通故。发
言诚者即对僧舍也。言表于诚既陈舍词。则
无贪畜故云无滞结也。若下次明他部诸舍
不同。如十诵二宝少者永舍。多付净人作四
方僧卧具。五分二宝入僧永弃。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宝入僧无尽财中。五卧具舍入僧
随僧用。善见金银掷去了论长衣长钵。雨衣
急施舍与僧。已僧问须者应还僧。广如诸部
别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种。四方局常住常住。
弃山水者即诸律二宝永弃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舍之义。蚕绵违慈过重故须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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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乞钵损处事深故罚入厨。七日药以味重
故。齐七日者施僧过七日者与守园人。问。既
同他律岂是虚通则与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随缘缓急知机而设故非一概。诫告
中初科为五。初直劝。两相劳扰者能忏所对
皆徒为故。但下出不舍所以。见即识见性谓
心性。口说解脱故云世表。行缚尘事故云庸
陋。今下举死事激劝。要必归死者意谓必待
至死而将去耶。太事即出家所为。经生犹言
度世。但下举胜行深勉。岂下引生下文。次科
论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财即僧还者意。外财
谓别得者以心断故。本财既净不染外财故
并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断故亦应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断。当日馀日本异二财皆犯堕罪。前句心断
当日得受。此句不断馀日尚犯可證行忏舍
心为要。馀句如疏者见戒疏舍堕中。若
羯磨中亦出三句。准有衣已舍罪未悔畜心
不断。堕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舍罪对僧
乞中。初示威仪。口下次陈词句。初嘱听称名。
二故畜下牒示两舍。今从下正明求忏。牒犯
中又三。初约长财注文以物容染犯有过不
过故须随牒。若有过者应于不说净上加之。
次约离衣注中三段。上简长离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须舍。下标长财用坏。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说罪名种作如是忏。
今以义加之。二请主简人中初文前约犯重
简五八十成边罪。具戒成二灭。下
约轻罪简。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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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制能忏。三中初示古。彼谓但不与同犯即
堪对忏。不必全净。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决通初决五分开意。今下申今不开。上二句
义判律下准例。即说戒中文。请法中初标示。
应下具仪大下出法。三中初问和二作白三
受忏。白中长离合牒。长财用坏并是出法。随
时有无不可谨诵。第四说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长过。涅槃即诃八不
净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净财我非彼师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离衣过。初叙佛本制。今
下示破毁因果。出大论者如标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馀习。如是下劝令从要。但犯下教
观机宜。次科总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后是从生。中一望前为从生望后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谓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舍衣。复经僧说戒默妄语各得一吉
罪。后从生六品者即于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为六罪。合上三罪则为九
品。若据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于根本罪上立二品从生。究理为论。疏为了
义。并下结示。以世多诵语不问有无故此嘱
累重言。即上并据等三句。若欲易晓略为图
示。
┌一根本覆藏─
如畜长犯提─┤二著用犯舍衣─
└三经说戒默妄─
次请忏主。上二句标举。次二句遮滥。应下正
请。即向所请者谓波逸提忏主。别示中忏六
品。文根本且举长离从生备出六品。行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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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事加减。问。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举
二夜以明展转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应多
品。问。何名随夜展转。答。如经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复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转。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忏三种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舍堕下合有衣字。律论
俱结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谓彼论
同此律也。忏法中初指请法。由是同篇不须
更请。即对前主直尔陈悔。但下忏本罪。三中
令前悔者。今时行事宜依此式。正悔中初明
威仪。口下作法。准疏分文为八。初大德念者
告令摄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号也。三故
畜下张列种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发露者
表无覆藏说罪本故。此之一句是忏本也。五
忏则安乐者远得禅果用适心形故曰二也(形安
心乐为二)。六不忏下明为恶业缠缚。三途身既不安
心宁怀乐也。七愿大德下请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忏顺本故曰也。清净布
萨者自行内清见闻外净。忏本犯已应成僧
法。故得内外和合也。所以三说者表
情重之勤也。词中注云无著用等者。
谓著用坏尽据有言之。已前乞忏及忏主白
中皆牒。必若无者例须除去。故云自上并不
须等。还衣中料简中。初文两判且据粗分。若
准戒疏则有多别。彼云。三十戒中绵衣二宝
三戒不对僧。二十七戒对僧舍四戒即
归二离二毛。非相染故。七
日药虽染制身外用亦即日还。四戒经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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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畜续故。馀十八戒别别舍
者。不须经宿非贪贮故。今明五长准前多
论但取畜断不必经宿。若据宿还乃依本律。
但世多专执。故须指破。是以二疏五长并经
宿还。及此下文亦还循旧。次科为三初指时
事。今不下点非。然虽有据不可偏计。须知心
断当日可还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还用
意在两通。指上论者即多论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长中长药即还如上疏说。还法中初文
前引开缘。大众多者界广人众。隔明重集事
成劳扰此一缘也。难集者同住纵少或有别
缘。情和难遂此二缘也。上二是他缘远行
即己缘。由此诸缘虽是五长即日便还应还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转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删补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
故畜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当还此比丘。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听
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
与僧。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
还此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
说僧已忍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
还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问彼者即问忏罪比丘。令谁代受准须羯
磨前问。彼应称名答僧与某甲比丘。直还中
初标所被由前五长不许即还故开展转是则
前法唯局五长。此明直还则通二十七戒。
又复五长兼通两法。二十二戒唯局直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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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作法。杂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还。若下
明他部多别。前后已出故但两指。如前即舍
心中。次科。问中根条互倒。恐谓成法故。答中
例决律中忏残。先悔覆藏后出本罪。法有伦
次倒作违教。准理不成。后问中或决当时妄
行。或遮后世滥用。答中指前即忏兰中。上卷
亦指集僧。指馀中谓蚕绵二宝长药并如随
相明之。众多人中初总指三位并同。若下别
示舍罪有异。言六种者准前偷兰不入乞忏。
故下别标用舍随人意是不用。馀同上者准
须具列。一请忏主二问边人词句如文。唯此
为别。三说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责六立誓(若入乞忏
则具七法)。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显别。初明舍衣。
言全别者对前四人兼僧别故。准羯磨云。诸
大德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犯舍堕。
我今舍与诸大德次舍罪须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后明还衣。二部即四人与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准舍衣法。应云
诸大德若大德听我还某甲比丘衣者我当还
之。对首中舍衣应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舍堕今舍与大德还衣不出词
句。羯磨令准舍衣法应云。长老我今持是衣
还汝。除罪中无人可问故但五法。一请忏主
二说罪相三正悔四诃责五立誓。五并无异
故令谨依。次忏九十。前缘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举事出法。若下略示从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过量等者别提
著用。正忏中初请主即初法也。当下说罪即
第二法。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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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谓须同上先悔从生诸品。后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诃责五立誓。此篇并用五法。三中恶
骂犯提。彼人即所骂。骂者即能骂。谓别求对
首于尸所行悔。非对死人忏也。天道门不闭
者由与解雠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颁合作班音误。正示中初请主
即一法也。请词颇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后续云愿大德为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次说相即第二法。三舍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义准四
分戒文出法。犹恐循古疑非正忏。故引彼文
以示同异。初指同云字写多削之弥善。前下
显异。初审见罪义是忏前。即当说罪。下诫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义已具。若准羯磨
正用彼词。突吉罗中标。云有多别者或故误
两异。或覆藏方便独头不同故。方轨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众学中文。故心二罪误但一罪。
而无对责两忏。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论。罪忏
两具。可决今宗而探责诸师偏执。故云通衢
显也。摩夷即母论。斥世中初示其偏计。又下
决彼所据。此文未了者无所简故。或可且就
误犯为言。须论解者论即三论。当下会通律
论。正下以理结责。次科先出罪种。简覆藏中。
识知故隐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识不成者显
无误也。非字写错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节在上读于
义虽通语不贯下理须改正)。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别举六聚。初二两篇但远方便。已下诸篇
远近二方便。今此且就远者为言。故并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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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也。文中上身字写误。合作心字。无问等者
总示犯相。据通故误两犯。但昔谓远方便罪
例皆责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须对人耳。若
准了论远罪责心。虽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独头可解。诸下三总结两忏。方便独头
故言诸类。问中以独头果罪名体皆均方便
随篇应分轻重。故举为问。云下正难。意云。既
有重轻理应别悔。不当误则齐责心故则俱
对说也。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齐者谓
罪同约制也。业随心者谓重轻就业也。重下
明忏。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忏无
别。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
心。行事之时虽同对责当随事重轻用心厚
薄。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该六聚也。同号吉罗。而前篇为
重后篇渐轻。故云名通优劣也。次二句明业
异。下二句判别忏。准此虽同吉罗随聚各悔。
则心境相应重轻不滥矣。上释据文故云同
篇一处。此解从理故云义指为允。允当也。忏
法中从生即覆藏。初指前。舍法即舍堕。不下
遮滥。律云。若犯僧残乃至吉罗。知而覆藏者
应先教作突吉罗忏然后如法忏。故云律
文自分等。谓覆藏等罪与六聚本罪分忏。今
若合忏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准此同篇有不
合者)。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标举。先下示法准前
须五。一请主二说相三舍罪如文次列。馀词
同上即呵誓二法。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无
有者显是义立。今下斥滥。古本羯磨堕吉同
法。意谓。提舍在上词句尚已少于逸提。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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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罗反同堕法。故云今约等。不下
遮妨。彼宗堕吉合一仪法宗计各异。不可辄
用。误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业。如下举事
显相。律下引證。初句总标。比丘下别释。文中
不出三业。初并身业。语默口业。一心即意业。
身口是别。意业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仪。内
外资缘便利睡卧等括尽日事皆须摄心。眠
睡语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觉悟是也。若违
下示犯。准此有犯并须责心。故知真出家人
无时忘念。此制微细。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准如母论衣食作观。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钝根总作一念。然须励力望上增修未
可自屈甘为下根便即纵怠。故当勤策准此
摄修。是则出家不徒然矣。问。误心迷忘即
不可学。那得结罪。答。凡误有二。一者对境迷
心。二则放情忽忘。谛知两相想必无疑。作法
中初悔从生。即覆藏等后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对灵像具仪露过。义同请主说罪两缘。二
陈悔词。即正舍。罪虽无呵誓理当自责后更
无违还同三法。馀准此者且举一法类通一
切故也(若准戒疏众学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应忏吉.对首悔.二非威仪吉.责心悔.准此责心不
必误犯学者详之)。若彼了论但云不应起如此心。即名
责心。然无轨式不足准用。第二发露法识疑
两露该通六聚。相从事类寄此明之。识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简辨初简覆露差别。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后露。若虽下后明重露。
若犯下二简所免罪相。准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仪。应下示词句。若说戒座上
亦有识疑两露。如说戒中。第三重示中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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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智论先明化制两业不同。如下举戒显相。
谓提罪虽灭业道犹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馀
下指广亦即凡圣行法。明仪式中初引善见
明称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德重为长腊高名老。次明礼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于上座具五。上座于小者但
四。言五法谓偏露右肩脱革屣礼足互跪合
掌也。十诵亦同四分而阙合掌。捉足即是设
礼。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势耳。如悔过
者谓同从尊谢过之相。欲清净即传欲时。受
岁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馀诸乞法皆准此
仪故云等也。上明具仪之相。有下示数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见矣。通结中初句指所诠。
次句示所被。舒下显略。幸下劝修。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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