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经集解-梁-宝亮纯陀品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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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五(纯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文殊与纯陀论义
 释妙本见丈六以金翅鸟为喻

* 纯陀品之第二

佛告纯陀如是如是(至)成就具足檀波罗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庆也。

不应请佛久住于世(至)诸行性相亦复如是。

案。道生曰。应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于外。
理不可请。内实常存。又何所请耶。僧亮曰。
应迹是诸佛境界也。应物而灭。灭不在我。犹
形迁而影谢。岂可请耶。实处不灭。复何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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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行性相者。性生性灭。性不可请。应如所宜。
何可请哉。法瑶曰。应由物感。感息则谢。岂可
请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迹。还是神极所
知。故言境界也。应于所应。岂得留耶。诸行性
相者。上举境界。明应同所应。今举性相明所
应同应也。性语其内。即以迁流潜谢为质。相
语其外。取其百年终灭为义也。

即为纯陀而说偈言(至)上至诸天身皆亦复如
是。

案。僧亮曰。證诸行不可请也。僧宗曰。此
偈中亦可乱明无常苦等诸过也。今随义关
者。初三偈半。无常门。次众苦轮一偈。苦门
也。次有道者。谓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门也。次
可坏法两偈半。无我门也。已有如斯之过。故
云。如蚕处茧。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
不净门也。

诸欲皆无常故我不贪著(至)今日当涅槃。

案。
道生曰。以理验知。非实涅槃也。夫从惑有身。
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从师乃悟。而受悟有
解。惑则冥伏。冥伏不起。亦名为灭。而未永
灭。若至于无师。然后都尽。谓究竟断矣。然则
久已无有。今日舍身。明非实灭。灭既非实。示
同奚请耶。

我度有彼岸出过一切苦是故于今者唯受上
妙乐。

案。道生曰。夫有有则有灭。有灭则有
苦。既已度有。何有灭苦耶。无苦之极。假名妙
乐。假名为受。故无所应请也。僧亮曰。而證于
真实者。具欲道已。真实不复灭也究竟断有
者。断有即涅槃。言当涅槃是应物。不可请也。
我度有彼岸者。此證法身湛然常乐。又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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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也。

尔时纯陀白佛言世尊(至)常住于世不入涅槃。

案。道生曰。纯陀深得不灭之旨。说其所解。
以自陈也。僧亮曰。纯陀当为请主。助佛弘化。
上云。诸佛境界无常。如似应身性同诸行。与
真身硕异。今欲明此义故。先叹涅槃。非浅识
所知也。然纯陀深解迹即本矣。但此丈六。于
己有恩。是故愿得常应不舍也。法瑶曰。纯陀
既闻应身必灭。法身常住。始悟无请之理。但
念智浅。虽复得在大菩萨中。犹不能知法身
应身常无常义。以其道未成。犹须佛教。是故
因此复致请也。僧宗曰。此下请门之第三也。
佛向述其所叹。止其所请。本迹二理。具如前
释。今纯陀所领。已知妙本不可请也。而犹悕
迹住者。谓丈六之现。事在化物。而为化参差。深浅不一。是则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虚心。
如彼饥人。岂令化功未足。而当见舍。所以复
得请也。宝亮曰。纯陀今请凡有二义。一则明
己是可教之人。二则自述有所未知。佛应住
世。教令成就。指饥人为喻。以显至诚也。

尔时文殊师利法王子(至)欲求正法应如是学。

案。道生曰。纯陀言迹。似如无灭。故据灭为
难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纯陀。显释涅槃不灭
之义。乃晦居未达。执迹兴难。谓不应请也。敬
遗记僧宗曰。请门第四。论义明常也。慧朗述
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则不空。无常断绝。所以
而言具空三昧也。宝亮曰。文殊迹居负地。以
显纯陀之德。将使时众。舍昔所解。而从今信
也。文殊执迹。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实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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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则应道便癈。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为本。
本迹虽殊。更无别体。若丈六生灭是实者。
则法身之本。岂得独常。是为两失矣。

纯陀问言文殊师利(至)若是行者为生灭法。

案。僧亮曰。真知如来。应知如等。如来者。乘
如实来。所乘既实。果亦应真。故非行也。法瑶
曰。此下二人。更共广说无请之理。文殊所据。
应身生灭。同诸行相。非请所能住也。纯陀所
论。法身无为。不待请而住也。二者各据一边。
共相抑扬。以申佛意无请之旨也。昙济曰。纯
陀以五事。明如来不同诸行。第一明若同诸
行。如彼车轮。第二不得名为天中之天。第三
如聚落主。第四明以不同诸行故。如彼力士
也。第五明若同诸行。则应如彼长者子也。僧
宗曰。此明上不得同下。如来是天中之天。云
何乃与诸行同耶。下有五譬。申佛是常。不同
有为也。智秀曰。此下有六譬。一况始举四譬。
一况正显如来久是无为。后举两譬。戒文殊
也。慧朗别述曰。此下举四事以为法说。各有
一譬。离之为八也。此第一事法说也。谓佛既
是天中之天。岂得与凡人同也。

譬如水泡速起速灭(至)一切诸行亦复如是。

案。僧亮曰。车轮者。一高一下也。上云众果最
胜。岂得复如车轮者耶。智秀曰。此第一譬。谓
佛岂同水泡之生灭。车轮之无穷邪。慧朗别
述曰。第一譬也。若谓上可以类下。与此二譬
同也。

我闻诸天寿命极长(至)寿命更促不满百年。

案。僧宗曰。以下况上也。如非想之寿。尚八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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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况如来耶。慧朗别述曰。第二法说也。谓
若同诸行。便是昔延而今促。何者。佛昔从天
而降。岂得暂在人间。便失天寿耶。

如聚落主势得自在(至)勿观如来同于诸行。

案。僧宗曰。第三譬初胜后不如也。佛昔道树
之下。威神魏魏。如何今遂失势力耶。慧朗别
述曰。第二譬也。不容如彼之失势力也。

复次文殊为知而说(至)为天中天自在法王。

案。慧朗别述曰。第三法说者。若同诸行。则非
法王。佛以万行圆满。为三界尊。岂可得言诸
行相耶。

譬如人王有大力士(至)故称如来应正遍知。

案。僧亮曰。王譬前佛。力士譬今佛也。伎能譬
十方无畏。佛降四魔。岂是行耶。僧宗曰。第四
譬也。如来道超魔境。岂是死法耶。慧朗别述
曰。第三譬说也。力士以种种伎能。所以当千
佛以万行满故。为三界尊。

文殊师利汝今不应忆想分别以如来法同于
诸行。

案。慧朗别述曰。第四法说。勿空生妄
想以常为无常。

譬如巨富长者生子(至)如来同于一切诸行。

案。道生曰。以佛所说。为證真实之理。本不变
也。唯从说者。得悟乃知之耳。所说之理。既不
可变。明知其悟亦湛然常存也。僧亮曰。诸佛
所师。涅槃法也。若佛无常。法亦无常。故云所
说真法亦无信者。慧朗别述曰。第四譬也。彼
之家人。所以不复爱是子者。缘有可信相师
妄想说也。若人闻汝谓佛无常。汝是可信之
人。亦可缘汝而不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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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文殊譬如贫女。

案。道生曰。上云不应
说佛同于诸行。斯则解佛是无为矣。既解而
能说。真护法也。引此为譬。以显其旨也。贫者
乏法财也。女者以本微善。能生今解也。僧亮
曰。上说佛是无为。此旨为长。应物方便。是义
为短。护法者。应显其长覆其短也。女譬无常
慧。慧有三种。以闻慧入理不深。譬贫也。法瑶
曰。向云不应说佛同诸行相。是则内有真解。
故能常信此理。可谓护法者也。今真解常住
者。必由曩劫微悟之信也。是以目行者为女
人。未丰善法为贫也。昙济曰。女譬闻慧能生
思慧也。敬遗记僧宗曰。此第五也。前以五譬。
抗折文殊。斥引未悟。今此两譬。明能作此修。
必得常果也。女以生育为义。明始行菩萨能
生常解。怀解转明。义同育也。未有无漏法
财。故言贫也。宝亮曰。此下二譬。初借女人能
宣常为譬。后说丈夫隐有为之譬也。法莲记
僧宗曰。此下二譬。举内外为异耳。女人以护
子为譬。显其内解坚正也。丈夫以能刚干为
譬。显其外说不可坏也。

无有居家救护之者。

案。道生曰。行未浓故。
不免为恶所坏。本所安者不立。故云无有也。
僧亮曰。功德智慧。迭相扶助。譬居家眷属。以
无此故。譬之无护也。法瑶曰。昔善未强。不能
永固其信。还为五欲众恶所牵。失本所居。微
信之家也。内无家善。外无友护也。僧宗曰。既
从闻生慧。此解则远感常果。常解在我。有出
世之像。是则三界非复其家。而复未获常果。
在己两盈之间。故云无居家也。救护者。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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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微。未能仰感善友相奖接也。宝亮曰。佛法
正以信首五根为家。始行之人。树德未深。是
则佛家未立也。道慧记曰。心离生死。则三界
非家也。若卅心满上初地无漏。可称生在佛
家。始行去此尚远。故曰无有也。

加复病苦。

案。一本云穷困。僧亮曰。谓障闻
慧之烦恼也。智秀曰。为八苦所病也。

饥渴所逼。

案。道生曰。众结为病苦。生死为
饥渴也。法瑶曰。内无家善。外无友护。是以为
恶友众病所加。饥渴所逼也。僧宗曰。无禅定
之浆。又阙涅槃法食。故云饥渴。

游行乞匂。

案。道生曰。善是三界外法。而为
恶所坏。来在生死。去家展转。是游行之义。既
厌苦求乐。而非本善。应得不得。是乞匂义也。
僧亮曰。经离五道。譬游行。生死非所乐之处。
譬之乞匂。法瑶曰。为苦所迫。思善以代之。譬
如乞匂也。敬遗记僧宗曰。乏定慧之食。修相
善以自资。此善不多。兼非己分。义同乞匂也。
游行是迟回履历。非速去之像。明相善不能
直之出要也。法莲记僧宗曰。去佛果辽远。而
常解冥津。有向果之义。故曰游行也。

止他客舍。

案。道生曰。三界之身。为邪见之
宅。为恶所止。于其本善。为他舍也。僧亮曰。
人天之果。为逆旅也。法瑶曰。人天之身。惑之
所得。出自理外。终卒应无。譬客舍也。昙济
曰。生死之中。非其久处。譬之他舍也。智秀
曰。常解习因。非生死眷属。为客。五阴有权
栖之义。曰舍。

寄生一子。

案。道生曰。既以如来无为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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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无偏惑。譬之一子。生在所寄。谓之寄生也。
僧亮曰。思慧之明。从闇而生。曰寄。明闇虽
殊。所解不异。曰一。必绍佛家。曰子也。法瑶
曰。解托阴生。曰寄。真而无二。曰一也。昙济
曰。譬思慧也。僧宗曰。菩萨居此阴身。乃怀常
解。解是我生。义称子也。宝亮曰。从闻生思。
称之为子。智秀曰。常解是一。无生灭之二。曰
一子也。

是客舍主驱逐令去其产未久。

案。道生曰。
邪见是受身之本。为舍主也。非拨其解。谓如
驱逐也。僧亮曰。无明是受生之本。譬主也。思
慧去之渐远。譬驱逐也。法瑶曰。身为其舍。邪
识所造。谓之舍主。邪见诽谤。不信常住。为逐
义也。宝亮曰。解惑相违。义若驱也。是知一豪
之善。必不感生死明矣。慧朗曰。断见与常解
相违。而断见是生死之主。故言主人驱客
携抱是儿欲至他国。案。一本云其产未久。
僧亮曰。思慧始生。喻之未久。坚执不舍。况之
携抱。远之常乐。取譬他国也。昙济曰闻思二
慧。相与一解。喻之携抱也。修慧应得而未生。
譬之欲向他国也。

于其中路遇恶风雨(至)蜂螫毒虫之所唼食。

案。道生曰。五欲如风雨。诸结如寒苦。恶友如
蚊虻也。僧亮曰。障思慧烦恼。譬之寒苦。烦恼
之果。譬之唼食也。法瑶曰。佛道长远。修难行
苦行。譬之寒苦。不免魔之所恼。譬之唼食。僧
宗曰。为邪学所抗折。譬风雨。未免烦恼吞噬
善根。譬毒虫也。道慧记曰。生死苦果。譬寒
雨。六尘恶贼。譬毒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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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恒河抱儿而度。

案。道生曰。怀耶嫉正。
必以害加人。譬之河也。执真解而不顾险者。
喻抱儿而度也。僧亮曰。已得有为修慧。而无
为修慧未得。而无常难度。譬之恒河也。昙济
曰。河譬非常师教也。抱儿者。譬执思慧解也。
僧宗曰。河譬小乘国也。外国法。若有异执。
乃至不共一河饮水。今譬趣他国者。事须经
河。而通法大士。怀常解而求佛。亦宜权化异
执也。

其水漂疾而不放舍。

案。僧亮曰。生灭事切。
急于暴流。执解不舍。乃为奇特。

于是母子遂共俱没。

案。僧亮曰。虽在无常
之中。而能不生异见。若有诽谤法者。则没命
救之。法瑶曰。夫护法者。必居恶世多难之处。
必为所嫉。而能虽被流漂。执解不舍。爰致丧
命。遂使常住之解。不行于世。人法俱坠。义言
母子俱没也。僧宗曰。耶锋盛遏于正说。遂使
言屈当时。解不申显。义如子没。人被折辱。义
如母没也。

如是女人慈念功德命终之后生于梵天。

案。僧宗曰。善护常解之果报也。梵者言净。即
涅槃也。天者。第一义天。

文殊师利若有善男子(至)定是有为定是无为。

案。僧亮曰。若未见常理。但尔无言。则不长
外恶。何用分别有为无为耶。此下出护法也。
宝亮曰。若谓如来定是生灭有为。亦得言是
断灭无为也。又曰。不应云佛一向恒同有为。
然佛定是无为也。昙爱曰。直案句云。勿说如
来定是有为。应说定是无为也。僧宗曰。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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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常而迷迹。非所以为解也。若能说本不乖
迹。解迹不背本。乃契中道也。故言不应定
说。同于诸行。亦不得云一向不同。若一向不
同。则伤迹也。如今未达。但自责而已也。

若正见者应说如来(至)生善法故生怜悯心故。

案。僧亮曰。说定是无为者。说常以化人所
谓如上护法也。生善法者。以善化人。人得善
命。是故如来。致有长寿之报。如八河之归海
矣。生怜悯者。慈护物命。是长寿之因。

如彼贫女在于恒河(至)不求梵天梵天自至。

案。慧朗述僧宗曰。不委悉合譬。但撮取要旨。
举以为诫劝也。

文殊师利如人远行。

案。道生曰。此譬不说
佛是有为。必以成无为义也。僧亮曰。秉常解
以求佛。譬远行也。法瑶曰。前譬护法者。显扬
无为。此譬隐覆有为也。始解未深。去佛悬远。
譬远行也。僧宗曰。请门第五段也。

中路疲极。

案。道生曰。正见未浓。而邪心中
起也。僧亮曰。经离生死。常解转微也。宝亮
曰。谓带相修行者也。

寄止他舍卧寐之中。

案。道生曰。邪心内昏。
譬卧寐也。僧亮曰。乘惑受报。非本所期。曰寄
止。流遁既久。遂失常解。说佛为无常。譬眠寐
也。昙济曰。生死不可久处。为寄也。智秀曰。
虽有微解。惑障慧眼。暂忘所怀。如昏寐也。

其室忽然大火卒起。

案。道生曰。害逼身命。
喻火烧室也。僧亮曰。既生此谤谤。殃及身
也。法瑶曰。犹譬耶辨也。昙济曰。始觉故言卒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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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惊寤。

案。道生曰。知非己招。如从眠寤
也。僧亮曰。知祸由己招也。宝亮曰。怪耶辨之
非。曰惊。寻理不然。曰寤也。道慧记曰。向以
暂不缘。今还得解。

寻自思惟我于今者定死不疑。

案。僧亮曰。
谓谤佛之罪。重不可灭。法瑶曰。执正解不从
耶言。知必见害也。宝亮曰。谓若从耶道。必入
地狱也。

具惭愧故以衣缠身。

案。道生曰。即以惭愧
为衣也。若言佛是有为。无惭愧也。曰誓不重
造。譬惭愧。还说佛常。䨱昔所短。喻缠身也。
昙济曰。以护常之言缠解常之也。

即便命终生忉利天(至)展转常生安乐之处。

案。昙济曰。惭愧故生天。护常故解脱。僧宗
曰。结果报也。忉利天有卅二臣。譬表卅二相
也。八十反者。八十种好也。大梵王者。梵名涅
槃。王即佛。

以是缘故文殊师利(至)疾成阿耨多罗三藐三
菩提。

案。僧宗曰。举譬诫劝也。

尔时文殊师利法王子(至)具亦当䨱如来有为。

案。僧亮曰。佛开常宗。而纯陀广之。说得其
致。故叹也。僧宗曰。请门第六也。以火人譬。
结与纯陀也。法瑶曰。非直善其能言。亦美其
深解也。物谓亡身为法。未有其人。故结指纯
陀显不远。

有为无为且共置之(至)如是施者诸施中最。

案。僧亮曰。欲令广上不食之义。故因催供。以
显之也。法瑶曰。上明如来无为。今因催供。
以显丈六非是无为。不同行相也。僧宗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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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门第七。催供也。宝亮曰。此下催供。第四
段也。

若比丘比丘尼(至)应当清净随时给与。

案。僧
亮曰。明时物净物施。必成檀也。

如是速施即是具足(至)如来正尔当般涅槃。

案。僧亮曰。檀是法身种子。时物是檀种子也。
多少者。上已说物。未明心地。今次说施有八
种。如论文所释。今明佛僧定清净心。多是持
戒人。但物多少不定耳。

纯陀言文殊师利汝今何故(至)即是法身非为
食身。

案。法瑶曰。文殊既催。恐物谓丈六全
同凡人。故纯陀复明但示同耳。岂实须哉。僧
宗曰。纯陀显法身不食。乃引昔况今也。

尔时佛告文殊师利(至)善入甚深大乘经典。

案。宝亮曰。纯陀言可佛意。故述成也。

文殊师利语纯陀言(至)亦复悦可一切众生。

案。僧亮曰。爱念生于偏著。今明如来理合则
可。情无偏也。皆悉悦可者。言理未显。故复详
之也。慧朗曰。此中遣念有三翻。此即第一遣
偏念也。

文殊师利言如来于汝(至)我与仁者俱行颠倒。

案。慧朗曰。此第二遣一切念也。

文殊师利如来无有爱念(至)即是诸佛智慧境
界。

案。慧朗曰。此第三举譬明无有相之念
也。明骏案。自二人傍论以来至此。有三源。前
辨常无常义。总拂有为之迹。以显常住妙本。
可请不可请义也。第二拂应身之迹。夫食以
资身。若虽食而不食。岂身而是实耶。第三拂
应心之迹。寄悦可之。以表无念之念。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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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述成。以遣心迹。

文殊师利譬如国王(至)直欲试汝诸菩萨事。

案。僧亮曰。鸟譬佛也。无量由旬譬观空也。海
譬生死也。龟鱼譬六道。己影譬应身。明空有
两息也。凡夫者。谓具缚者也。少智者。指二乘
也。敬遗记。僧宗曰。此请门第八。拂二大士迹
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两譬。前明下不及
上。以鸟譬明上能知下也。后文殊自拂迹也。

尔时世尊从其面门(至)纯陀闻已悲塞默然。

案。僧亮曰。纯陀昔愿最后设供。申述常住。言
理已显。不灭现灭。不食现食。其粗周矣。今文
殊先发。然后口告也。法瑶曰。前文殊催纯陀
设供。为纯陀所诃。似若文殊前言为虚。是则
丈六之身。复都不受人施也。时会之供。便为
空设。不遂素心。是故放光照文殊身。以證文
殊向言不虚。故宜催也。僧宗曰。请门第九。催
供也。上来显常拂迹既毕。物情不复滞迹也。
虽食而知不食。故重放光。表迹必去也。道
慧记曰。纯陀向请住。而文殊傍论。事既已竟。
今放此光。以詶其意也。既不许其请住。所以
因光而催供也。慧朗述僧宗曰。从此下。讫琉
璃珠譬。为下根开常住因果宗也。

佛告纯陀汝所奉施(至)第二第三亦复如是。

案。法瑶曰。欲令速设。使时会各遂素心。故三
告之。

尔时纯陀闻佛语已(至)同声劝佛莫般涅槃。

案。僧亮曰。恐一人之诚。不能仰感。故凭大众
令共请。

尔时世尊复告纯陀莫大啼(至)有为之法多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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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患。

案。僧亮曰。非无所益。乱心迷道。非行
者所宜。当观其身。释无益之旨也。汝身是所
应。所应既不得。住应岂得住耶。宝亮曰。杂
毒者。昔教生解。因果未分。亦言杂毒。就今经
而谈。金刚以下。虽明解非毒。而其体与苦
未相分。故亦言杂毒。

于是纯陀复白佛言(至)是故汝今不应啼泣。

案。僧亮曰。纯陀重请之意。谓佛慈悲。以应苦
众生。今我现苦。所以愿佛留慈应也。佛答意。
以去必有益。住则无益也。诸佛法尔者。以生
灭为苦。无生灭为乐。故我灭此生灭之苦也。

尔时纯陀复白佛言(至)䨱思自惟复生庆悦。

案。僧亮曰。如来现同有为也。人知有身为苦。
厌苦求灭。所益弘多。所以庆悦也。

佛赞纯陀善哉善哉(至)速办所施不宜久停。

案。僧亮曰。皆至是处者。现同起灭处也。皆
如幻相者。令其观空。以止悲恋之乱也。以方
便力者。若诸法不空涉有。不名方便。佛心不
应无著也。以佛心无著。證诸法空也。诸佛法
尔者。證无著是佛果也。我今受汝食者。證方
便。不食而受。盖方便之益。僧宗曰。此下讫
品。第十段领解也。

尔时纯陀为诸众生(至)从坐而去供办食具。

案。僧亮曰。善已今施。必成佛福田也。涅槃难
了。若檀行成就。自当了也。道慧记曰。纯陀迹
未善解设供之法。故携文殊去也。
卷第五(纯陀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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