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诃止观义例科-宋-从义○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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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22止观义例科

止观义例

天台沙门 湛然 述


* 第一所传部别例
* 第二所依正教例
* 第三文义消释例
* 第四大章总别例
* 第五心境释疑例
* 第六解行相资例
* 第七喻疑显正例(有题云破迷者。请改)

*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总指一部以为圆顿佛乘正行之大体也。

大意文初虽有数处三止观结。但泛尔借名结义。非
谓即为三种行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广。故用三一收
束结撮。

应知部内意唯在顿。

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顿。

以略冠广。不可差殊。

又示处中云圆顿文者。如玉泉寺所记。

下文虽有四教八教。思议不思议。相待绝待。皆为显
于圆顿一实。

故大车文中以思议相待等而为仆从。实相妙理以
为车体。无漏妙观以为白牛。自馀诸法皆庄严具。

故知此部更无他趣。

*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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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引诸文。该乎一代。

文体正意唯归二经。一依法华本迹显实。二依涅槃
扶律显常。以此二经同醍醐故。

所以释名论待论绝。乃至偏圆文中具引莲华三喻
释名。

显体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实相为行正体也。

况诸境十乘皆以大车为喻。

故生起十乘文末总称叹云。积劫勤求。道场證得。身
子三请。法譬三说。正在兹乎。

是知四种三昧皆依实相。实相是安乐之法。四缘是
安乐之行。證实相巳。所获依报名为大果。

起教只是为令众生开示悟入。

旨归只是归于三轨妙法秘藏。

所以始末皆依法华。此即法华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槃者。虽依法华咸归一实。末代根钝。若无扶
助。则正行倾覆。正助相添方能远运。

佛化尚以涅槃为寿。况末代修行非助不前。

故扶律说常以显实相。推功在彼。故正用法华意显
圆常。即二经齐等。

* ○第三文义消释例者

又更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
者消释体势。初又为二。一者详究文义。二者详究文
相。初为十例。

一者引證通局。如引法华部唯一实。文叙昔教以为
所开。故部中之文有权有实。若局證一实则唯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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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文。若通證方便则兼引昔义。如引法华證渐不定。
所引四味文之与部。通局亦然。

二者泛引流类。谓引教證观等。如引华严先照高山。
净名始坐佛树。大经从牛出乳。法华以异方便等。以
證三止观义。故知教观。渐等名同其义永异。彼文判
教。今以类同。是故借教用。

三者借名申义。谓借权名申于实义。如引方等斥夺
之名。申今开权绝待之义。引馀三时类此可知。于彼
即是兼但对等。于今即成开废会等。

四者借喻转譬。如猪揩金山等。论喻忍等。今借譬止
等。喻是世间物类而巳。随义转用何局本文。如火一
物。诸经或时譬瞋譬智。或用照用烧。以形以性。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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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地水风等为喻亦然。是故不应局文为定。

五者傍引辨异。如诸文用毗昙.成实若證渐初及偏
小等。则但名义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阴之王数
同时异时等。但为辨异非借名义。

六者开总出别。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义含开
合。义遍诸门诸教。莫不咸然。

七者引用宗要。如引法华权实本迹。般若加说共不
共等。方等弹斥神力不共等。随引一句两句得彼文
心。若破若立不失部旨。

八者引用儒道若破若立不违本宗。略辨异同不在
委细。不以名似将为义同。是故所引粗尔存略。

九者借名略义。如摄法中及识药等。但借其名以示
相状。若更委释太成繁广。略指上下准例可知。

十者准例用义。如教證二道本在别教今则通用。乃
分两意约證约说。准望三观立三止等。

二者详究文相亦为十例。

一者随相开合。如三观四教四悉五味谛缘度等。一
家立义文相皆然。宽广无穷。随事随理。随法随名。随
行随證。随自随他。无不通用。然须结撮勿使浮滥。若
不尔者。徵文靡托立行莫施。若得今意。存本文则浅
深有则。演义理则纵广无涯。示一心则卷权归实。泛
从被物则开实出权。立行仪则以智为道。荡相者则
纤毫不遗。存诸教则因果历然。显一理则始终无二。

二者结示处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馀阴入在破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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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竖破法遍有六处示妙。妙境中明说教大体。发心
中则约圆斥遍。安心中义开三种。道品中不出念处。
通塞中元治能执。次位中劝修五悔。安忍无著但在
进功。若搜得宗源则诸文可识。大纲既整网日易存。

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为显理旁兼治重。如十
法界正示理具旁识浅深。如识次位正为简滥旁为
通经。又诸文中一切皆以破古为旁。意虽旁正文不
可废。

四者文偏意圆。如以三止观结于诸文。及五略中所
用三教。诸境十乘纵横偏小等。三种止观皆缘实相
等。

五者广略有无。如发心中显数则广而文相略。后十
法中文相则广而显数略。修大行中事仪则广而十
法略。修正观中十法则广而事仪略。后三大章。大意
中有广解中无。十种境界。正观中有四三昧无。虽互
略无义必通具。

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生起次第。十禅浅深竖
破法遍。文虽次第行必随人。十禅何必自浅阶深。竖
破元为显于不二。或随竖次入何障于理。自浅阶深
妙观斯在。

七者待绝前后。若约教相必先待后绝。若论道理待
绝俱时。

八者破会不同。若依化仪必先破次会。如先斥小后
方会圆。故方等.般若广破偏小。次至法华方会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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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人约行破会同时。如照权了实。照权名破了实名
会。是故今文为显理故。不同玄文专在判教。凡有释
义破必居先。故今偏圆借彼释名。次第则别。

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分别十章。引證破古问
答料简等多为生解。若十法总别。十境互发。十禅离
合。十境发相。专在于行。是故先识。方可造修。

十者举例从略。如道品摄法假中空例破馀阴。馀使
馀品以例初品。相续相待以例因成。则细寻广意以
申馀文。历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成观。但于阴入
委识根由。馀九待发方可设观。故九境中伹分别境。
境下十观不细委分。但随境转照非关广说。

次消释体势。又更为二。一文体势。二义体势。初文体
势亦为十例。

一者法喻广略。若法略喻广则展法文与喻相称。不
专守略法以拥喻文。或法广喻略。则攒法对喻。或开
喻对法。如如意珠喻不思议境等。或法别喻总。如以
大车喻于十法。则开彼总喻以对十法。若以善画胜
堂为喻。不须开对。但略合而巳。若法喻俱总。如以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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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喻于法界。若法喻俱别。则随文对消可以意得。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无。随宜设用存没适时。

三者开合自他。凡列章门。有对自开合。如五略对十
广。有对他开合。如以十广对五重玄义。有相摄开合。
如开上合下。有义立开合。如摄法等开六开四等。不
出自他因果及文四义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缩
多少适时。后数必使至十。从义则赊促随宜。

四者注云云者。若上文巳具。或馀部广存。重展成繁。
或广文非要。若消释者。须委的处所撮略指示。若传
写者。有阙须填。

五者破立存没。如破古师及邪僻。其义坏巳不须更
存。纵存其名不用其义。或小有不当则有去有取。若
破偏破小。破巳必立。为成一家不思议理。为逗一代
不思议化等。

六者长短不同。若大小法相问答研覈。法喻对当章
门开合。则随文消释无俟远求。如不思议境等及破
法遍。必观历初后寻求中间。或结长就短。或演短令
长。是故皆须远腾文势方可碎释。碎释文显。必融碎
令全。使文理通畅。令一家行门归趣有在。或总别二
释则以总冠别。别释义长则掣别归总。

七者法喻隐显。若法隐喻显则求喻意以消法。若法
显喻隐则求法意以消喻。喻望于合显隐例然。是则
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八者问答迷解。若迷问而不迷答则求答意以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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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迷答而不迷问则研问文以成答。或问从答生。或
孤然释妨。或因答作并。或从答设难。或答顺于问。或
答违于问。或答杜于问。或答开问端。

九者举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语势兼含。应以教定
之。使六文一类。若谛若缘诸法皆尔。

十者以教定法。皆随其教体以立义宗。或名偏意圆
从体以定。

二者义体势亦为十例。

一者部体本意。凡欲释义先思部类。如法华玄。虽诸
义之下皆立观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义出诸教上。
则教正观旁。托事兴观义立观心。教中则以权实本
迹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简于权。并以世界尘数以
简于迹。若本迹交杂教味疏遗。无以显于待绝二妙。
馀味馀部以类求之则可知矣。若今止观。纵用诸教
意在十法以成妙观。则观正教旁。为显实理旁通诸
教。复为生信旁引诸经。

二者观教同异。既约法华应须八教。教虽有八。顿等
四教是佛化仪。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观观则
有四。渐既异别更加不定。故观则有六。开权显实会
藏等三。渐及不定元知圆极。故佛本意唯佛乘。是如
今文。随教虽复若八若四。本意唯为成一佛乘。

三者观门准则。随机逗物虽立四门。教法体度无生
为首。若消法相为成行解。斥夺比决上下交映。皆悉
结撮归于一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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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会异考同。若一切异名皆入一实。名为通会。如
会随入悉止观异名等。名为别会。通别二会摄法罄
尽。则一家义势摄法无穷。乃至法门亦具通别二会
之意。又如破遍度入名为通会。当教当门名为别会。
言考同者。如大小经论凡所立名。部帙虽殊名相不
别。岂为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简而使甄分。如诸外
人尚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岂此三名体同宗极。故
云不可寻通名而求别体。故用相简之。是以考同出
异会异令同。若异若同同入一极。

五者以一例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
取著一念思议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议。后明不可
思议等。部内唯有一文说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
处处文义通彻昭然。

六者名义通局。如置毒譬。经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
不变。五味唯喻一代五时浓淡虽殊皆从牛出。今文
从义处处遍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时
或部。不可壅义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则有两种醍醐
杀人。若用五味则有两种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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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者开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随其
文意应多应少。皆使遍在一代教门。一一皆令有名
有义。无得辄尔无义立名。

八者束散前后。凡诸宽文文中无结。或障文势若逐
意便。或前结而后开。或前散而后束。所以释者先须
捡括语意宽急。所诣归宗。使观行有在。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权实。行有亲疏。亲正疏旁。废权
入实。理无种种行有浅深。说理则泯彼阶差。谈行必
积功方达。以理融行。以行综理。诸位无滥方可免失。
岂可尚深偏求一句。况以二十五法而为前导。十乘
十境以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故第五云。
照润导达交络莹饰。一体二手更互揩摩。

然义解者非消文时。欲出文意必须出没开合。先令
妙境周圆依境立愿。愿行相称正助无阙不失次位。
是则可以斥偏邪。可以进圆行。可以显异意。可以立
宗徒。

若消文时。先钩锁文势一道竖进。次洮鍊前后以显
行相。以一观境冠于下九。以一弘誓通及诸行。以一
安心遍该始末。破遍只是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
细门。以一道品调停阴入。正助只是助开前四。次位
通为上之七门。以除滥过。安忍.离爱上八功能。入初
住时转名十大。良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劳生起。说行说理未足可师。何者。越次
则伤文。专文则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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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者教观折摄。教折摄者。若权若实适时而用。或摄
权折实。或叹实折权。理事因果四门四悉。随教随机
约人约部。若密若显若现若当。为熟为种。逆化顺化。
不出一折一摄意也。

观折摄者。观一境。历一心。或折为无常。或融为理性。
宜治乐厌。止观智断。苦乐纵夺顺逆体析。如是等相。
皆亦不出折摄二意。

故此教观折摄二者。以理观之使元意有在。此四十
条略知大槩。馀不尽者准此可知。

* ○第四大章总别例者

十章十境十乘。离合同异立意等别。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准分别中十门不同。具如大
意。与九而辨同异。

初释大意。既云五略。对下即是广略二门。

若尔亦可释名巳去更开十章。

如法华玄释十妙文。

今此为对旨归。非广非略文势便故。故以大意共为
十章。

禅门亦尔。

若欲开者则开显体出眼智教相。则中间八章自离
为十。

如五重玄义亦是合于中八而为五章。合摄法入体
相中。义当显体。合方便正观果报共为一宗起教。义
当于用偏圆。义当判教。彼为释经。此为成观。故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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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尔。

今存十数。故离五为八。更加初后则数整足。

十境离合者。

互发正意只有九双。亦为成十数故。加三障四魔一
双。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又十境者。亦是为
成十数故具示尔。故下章安问云。法若尘沙。境何定
十。

今于十内若更合者。二乘菩萨但合为一方便境。则
但有九。若以烦恼入于六蔽习因相中。则但有八。若
以烦恼及业并阴入境为三道境。则伹有七。或依前
八复以慢入烦恼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见慢入世禅
摄。则但有六。又以病患入阴入摄。则但有五。四三者。
如四魔三障。若但以发不发相对。则但成二。若但以
一所观为言。则但有一。

开合虽尔。今明发相。气类不同是故为十。

以阴对九。阴非发得是故别立。二乘菩萨虽同方便。
发心异故。烦恼起重。习因轻微。展转互通故名为道。
此诸发得三皆现起。慢与烦恼滥别禅中。未必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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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见。病虽是阴阴不必病。病虽有障非业相现。病虽
有魔巳属魔境。二及三四发相颇分。况但为一最为
通漫。是故随相必须开十。

次明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横竖该罗十观具足。今探
文意总为五释。一者总释。二者别释。三者横竖四句
释。四者附文来意法相释。五者与他所立永异释。

总别二释。横竖四句。具如记中。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为竖。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
名为横。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随义别释。

今搜文意览略知广。虽有小小多少不同。今于十法
各例为五。故立斯十。

妙境五者。一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为示极理异后
乘故。三为欲开显思议境故。四为利根者开悟理故。
五为下九法作所依故。

发心五者。一为解理者仍须愿故。二为明发心摄法
遍故。三为欲辨异诸遍小故。四为明中根发方悟故。
五为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为明有愿仍须行故。二为辨中根难安
故。三为示法同随人异故。四为示凡夫自他安故。五
为示开总出别安故。

破法遍五者。一为辨此门遍用慧故。二随用一门横
竖遍故。三为初心者依教门故。四示初心者依无生
故。五三谛圆融破方遍故。此中五意。后之三意别在
今文。前之二意通在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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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塞五者。一为示检校非一节故。二为示横竖通仍
塞故。三为示一心仍有塞故。四为示宝渚是所通故。
五兼消经文过五百故。

道品五者。一为示须用道品调故。二为示调停异偏
小故。三为示念处是阴境故。四为示道品摄诸行故。
五为示品后必有门故。

正助五者。一为重蔽者必须助故。二为示事度能治
蔽故。三为示助道摄法遍故。四为示正助合行相故。
五为示三教俱是助故。

次位五者。一为示妙位使不滥故。二为示妙位德难
思故。三为示慕果令思齐故。四为增上慢知非圣故。
五为逗众生宜乐者故。

安忍五者。一示内外障须安忍故。二为斥鄙夫擅师
位故。三为示行者内外术故。四为示先贤安忍轨故。
五为令策进相似位故。

离爱五者。一为令离于顶堕位故。二为示大小乘顶
堕别故。三为示似爱非真爱故。四为示功用异偏小
故。五为令策进入初住故。

此一一五。并以初文而为正意。下四并是文中兼具。
若预了此五则对文可识。

次明所立异于诸家及今学者。读文昧旨不知所立
唯顺圆融。若不了之修习无分。于中又二。先总。次别。

所言总者。略列十条。一须知乘体无发无到。二须知
乘体通因通果。三须知圆乘具于十法。四须知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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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喻十法。五须知诸法皆具十乘。六须知诸教门门
具十。七须知开显唯妙十法。八须知简体与具度别。
九须知观心立十法义。十须知白牛异黑牛故。

所言别者。于一一法各具四意。纵有一两似前附文。
为欲辨异他所立故。

妙境四者。

一于无情境立佛乘故。若无佛乘。佛法身体为遍不
遍。亦不应云。佛法身体同于无情及以不同。是故应
云。法名不觉。佛名为觉。佛即是法。法即是众。岂可条
然。

二众生性德具三因故。若无三因。则缘了始有无常。
如何无常而立常果。大经破外用别教意。非此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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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正二报在一念故。他人咸知一切唯识。不知身
土居乎一心。故知心体即常寂光。寂光诸土无二无
别。遮那之身与土相称。法与报应一体无差。

四佛本不断性恶法故。性恶若断。普现色身从何而
立。伹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动而动遍应身土。具如观
音玄文及第五记。

发心四者。

一发心先思所托之境。如十种发心各四解不同。乃
至当分跨节不同。

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总冠别。一一行愿从兹而
立。故知无作四谛只一念心。为依此境遍于多念。

三于一念心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巳悲他。他一念
心生佛理等。是故菩萨依斯起誓。

四圆发仍须遍立遍破。离能著巳。方契所依。

安心四者。

一圆顿止观据行仍开六十四番。不立多番逗会不
足。

二一念止观须了能所定慧谛境。诸行宛然所以离
总出别。别皆有总。虽异而同虽同而异。

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用权在于极果。初后不
二。其教徒施。

四凡师为他仍须问彼。同设一位未见益方。纵转弄
好异。尚新而巳。随顺巳见何关适他。受者非机。语见
增长。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观既薄矛盾遂滋。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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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师先分凡圣。六根净位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
真应。问他设教依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须
固执终朝守株。

破遍四者。

一初无生心横竖虽遍。复须后位六即竖穷。若横若
竖无不即理。横门一一无不具竖及非横竖。

二须知他门他门理等。

三度入他门诸法无差。若用一门诸门融入。况涅槃
释义。佛藏示相。棱伽释成。地持对教。咸随法相度入
诸门。又以一念心该冠两门。高广大车不动而运。

四入住应遍方名假偏及以真遍。尔前虽观圆融三
谛。但是自行观行相似。约位仍在若俗若真。是故虽
圆未名破遍。住后尚须节节离爱。方能令净馀位无
明。

通塞四者。

一三止三观在一心中。仍了开权诸法无外。节节检
校能著之心。无检无著方乃名通。

二一心止观仍须善达通中之塞。塞中苦集无明蔽
等无非法界。成于无作谛缘度也。

三初心宝渚六即甄分。故得毫善皆成佛因。

四须了能破转为所破。谓贼为将此喻可知。若不尔
者不见说观。然成或过。乃成菩萨旃陀罗也。

道品四者。

一为示闻观大小俱须。讲者唯约小位辨之。尚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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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相生相摄。况复馀耶。大乘观者大小俱弃。将何以
为所行之轨。

二须用诸品展转调停。诸家纵修唯云念处。后品何
妨而不用之。

三圆道品后明三空门。他既不明能通何在。如世行
道至无门可入。

四与一切行名异体同。具如摄法文中广明。

正助四者。

一圆顿仍须助开三脱。近代修者得语为證。是故不
论助治开门。

二别教教道仍名为事。乃至用圆犹名理助。助成理
发案位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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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用三教而为助治。仍须委用对转兼具。他无一
番况复诸句。

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条。成道转法轮入涅槃等。俱须
四教事理合行。

次位四者。

一始终不二仍须六即。弘教修观咸须委知。方免初
住称为妙觉。

二他又不立五品六根。法华之文便为无用。

三约阴界入而辨次位。

四六时五悔为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将何以为圆行
之始。

安忍四者。

一虽行六度事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违顺。他不辨
此。牵破观心不入六根。良由于此。

二事理虽即。须知此位烦恼全在。岂以粗心暂时小
息。便计此相而为果头。若叹为果头惭不敢受。若降
为凡下仍复鄙之。二楹中间无所名也。是故当知。初
品检量他巳无分。

三内外违顺俱安忍。故须明识能忍所忍。

四以三术自安令入后位。

离爱四者。
一三界爱断仍受爱名。二此顶堕名不同退堕。三受。

此互用得法受名。四此位向后复须入位。

* ○第五心境释疑例者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0b 页 X56-0110.png

略为二十番。

问。第一卷弘誓中云对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
有对。

答。如前分别其义巳显。

若欲更论。各有所以。一者约理。心佛无殊。虽对虽起
奚尝非理。二者夫念起依理体达。若起若对不出法
界。三者称理。理既法界。起对称理无非法界。

今此文中义通三种。意在前二。故云起对。复云法界。
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名字.观行.相似
三即。三是分真.究竟二即。

问。十界四运正起。其相易知。巳起未起如何观察。

答。起巳未起。虽即不专。的在一境。然须形于正起之
心。则知巳起为属何界。望前为巳。望后为未。是故巳
未望于欲正而得修观。

问。起巳望前。心相可识。未起望后。有后可望则名欲
起。何名未起。

答。对于后境。知心未起名为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
起。是故二心心相全别。

观此一运。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

故知虽观十界四运。亡界亡运。唯观三千即空即中。
无三名字。能所㳷合。

是故不同赖缘之假。无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为中。

故借喻云。诸色心现时。如金银隐起。金处异名生。与
金无前后。亦如官路土。私人掘为像。智者知路土。凡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0c 页 X56-0110.png
愚谓像生。后时官欲行。还将像填路。像本不生灭。路
亦无新故。

四。问。外无情色不与心俱。如何复能具足三德。而云
三德遍一切处。

答。何但外色不与心俱。内身亦如草木瓦砾。

若论具德不独向心。由心变故谓内心外色。心非内
外。故色无内外而内而外。随其心净则佛土净。随佛
土净则智慧净。色心净故诸法净。诸法净故色心净。
何得独云外色非心。

是故破法遍中以识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无非
大车。

五。问。今现见青黄赤白。如何即是真如法界。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1a 页 X56-0111.png

答。言青等执情所见。言法界者从理而说。何得将情
以难于理。今所观者违情观理。不可更令违理顺情。

又青等是世谛。法界是真谛。又青等是世谛少分。法
界是三谛全分。

又青等是肉天二眼所见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见全
分。

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诸法。一谛三谛亦复如是。是故
不得以青等难于法界。

故弃盖中云。色非味非离。凡夫自味。二乘自离。色体
本来。法界常住。

六。问。发菩提心求于极果。果地自然能应一切。何须
必假大悲居先。而云佛菩提心从大悲起。

答。若无大悲熏于法性。理藏性法无由得开。藏若不
开。尚无初住何况极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后时则
无能利之法。

问。若尔。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居初。而但以妙境为
首。

答。通涂次第理境居初。若发心中大悲为首。

七。问。安心初云本来寂灭为修为性。

答。若云心性本寂本灭。寂即是止。灭即是观。此约理
性。若云体妄即是法性。法性无起。达妄本空。空亦无
灭。此约修观说。亦是修性合说故。

八。问。总安心中止观圆修下别安中但是偏修。如何
得云以总冠别。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1b 页 X56-0111.png

答。所云偏者非永别也。止是观家之止。观是止家之
观。体同用别。暂适行宜。故知即总俱时而异。随用故
分。顺理故合。若其离成三谛次第之别。此则止观不
可俱时。具如诸教分别相状。若圆安者。如总安初云。
不动止只是不动智。不动智只是不动止。以此同体
而冠于别。故无二也。

九。问。安心初云。但信法性不信其诸。为唯法性无复
其诸。若都无者。现见诸法。复云法性具一切法。

答。以众生久劫。但著诸法。不信法性。破昔计故。约对
治说。令于诸法纯见法性。若见法性。即见法性纯是
诸法。是诸法性本无名字。约破立说名性名法。

十。问。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观察如何立观。

答。心色一体无前无后。皆是法界。

修观次第必先内心。

内心若净。以此净心历一切法任运㳷合。又亦先了
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
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

故占察经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实相观
理。唯识历事。

事理不二观道稍开。能了此者可与论道。

十一。问。安心中云。体其实不起。灭妄谓起灭。为当只
除妄谓。犹存起灭为体。妄谓令无起灭。

答。此亦无别。须善其意。若单论理非起非性。若约果
德则性不妨起。若约众生唯起迷性。若圣鉴凡即起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1c 页 X56-0111.png
只是性。今从反迷归悟以说。令离起归性。见非起性。
仍恐迷者离起求性。故令体起其实不起。起既不起
灭亦无灭。

十二。问。既云一心止观。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
四番者。约根约行回转相资。总遍而论有六十四行
者。何必尽具诸数。又论其体性。只是约于法性寂照
自在堪用。故尔许尔。

十三。问。即此文中。或云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运四
性推检。何者为要。

答。夫观心法有事有理。从理唯达法性更不馀涂。从
事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亦名本末。本末相映事理
不二。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2a 页 X56-0112.png

十四。问。法华玄文境能照智。虽引诚證理亦难明。

答。顺方便教。理不可会。

若从极说于理易融。以心为境心亦能照。能所俱心
心体俱遍。心心相照于理甚明。

故不可思议境初云。不可思议境即是观。

以是得为四句分别。

境照于境。境照于智。智照于境。智照于智。

照者方照非说可穷。照者应说非照可了。说者方说
非照可穷。说者应照非说可了。

是故不同世谓顽境以为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
以为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真如以为所照。所照既尔
能照亦然。不可率尔。

十五。问。破法遍中云。须先用无生为首者。门后料简
云何复云无生是智无灭是断。智则是观断则是止。
应无生门唯观无止。

答。破遍门意从事偏说。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尽净
之。具如记中广分别说。

十六。问。禅境初十二因缘观不思议境初云。不同世
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为唯此中。诸境皆然。

答。一切皆尔。

十七。问。若尔应当取著心中不具三千。

等。此准用观观境而说。

取著之心本是诸法。照此著心缘生虚假。假中三千
自体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议圆妙三谛。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2b 页 X56-0112.png

譬如空华。华与空体无一无别。此空不当华之与空。
对华说空空无名字。

以此细推诸法皆尔。

十八。问。十二因缘妙境文中束为三道以对三德。苦
身质阂。那对法身。

答。此约理说。的相翻对。以身对身故作此说。实论三
体更无前后。且论无始苦轮无际。与业烦恼不并不
别。况今文中约于一念十界百界以论因缘。约此因
缘以论三道。约此三道以论三德。是故三道及以三
德并无前后。性德三因无时不具。岂更问质阂等耶。

十九。问。有人问云。此土真诠禀承有绪。虽教科开广
而本味仍存。寻求宗源自可会本。何须复立一心三
观。四运推检溷我清流。

答。浚流本清。挠之未浊。

真源体净。混也讵妨。设使印度一圣来仪。未若兜率

二生垂降。
故东阳大士位居等觉。尚以三观四运而为心要。

故独自诗云。独自精。其实离声名。三观一心融万品。
荆棘丛林何处生。

独自作。问我心中何所著。推捡四运并无生。千端万
累何能缚。

况复三观本宗缨络。

补处大士金口亲承。

故知一家教门远禀佛经。复与大士宛如符契。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2c 页 X56-0112.png

况所用义旨。以法华为宗骨。以智论为指南。以大经
为扶疏。以大品为观法。引诸经以增信。引诸论以助
成。

观心为经。诸法为纬。织成部帙。不与他同。

问。大师口决纯为治病。为复更有馀心要耶。

答。诸皆治病。

唯有一偈云。师尝教诫言。实心系实境。实缘次第生。
实实迭相注。自然入实理。

释曰。心若系境。境必系心。心境相系名为实缘。复由
后心心心相续。心心相系名迭相注。即是心注于境。
境注于境。境注于心。心心境境念念相注。如是次第
刹那无间。自然从于观行相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实。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3a 页 X56-0113.png

* 第六行解相资例者

如分别中总以十义分别十章。于中且约自行化他。
则前八自行。于中去果论因则果报为果。非今正意。
前七为因正明修相。于七因中。前五生解后二为行。

分别文中虽以起教取譬于自。起教化他义当于解。
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前五章是也。

大意虽有行及果报等文。但是示行及果报等令知
始末。非谓即是修行相也。

何者。修行俱须二十五法以为方便。十乘十境以为
正修。

所以者何。若无十境乘则无体。若无十法名坏驴车。

故知必须五章以生妙解。于生解中。大意则略解始
终自他因果则文略而意宽。次四专在名体则文理
俱广。

故以广解导于行始。使二十五法随教甄分。会开废
粗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

是故五章一不可废。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则但释十
法名宗次第于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犹广者。为钝根
者仍恐不晓观法次第。故引前解入观委论。又恐繁
文。故于阴入具释十法。九境比知。是故诸文不无旁
正。

且如十境只一念心行之地也。一一显示境相不同。
行之种也。

一一起于十乘观法。行之雨也。一一转成不思议境。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3b 页 X56-0113.png
行之牙也。一一发心。行之干也。一一安心。行之叶也。
一一破遍乃至正助。行之华也。一一次位以至离爱。
行之果也。

若无六事道树不端。

次第虽尔。若从人说。上根即于境种而生于果。故文
云直闻是言病即除愈。为中下根更须后法。是故文
云。至长者所为合众药。

又于十乘。一一复须了其文旨。一一皆依不思议寂
照止观。文之髓也。一一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
一引事助成行相。文之肉也。广破古旧问答释疑。文
之肤也。

又释名等四文。兼于肤义兼于肉意即骨也。意下所
诣即是髓也。

若无四事法身不成。

是故读者行者须知缓急。无得谬指。偏言僻意。令行
不周。

修行之来岂过集解而起方便。行因得果。果满教他。
他机我应。感应斯息。自他同归灭理真性。

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章摄无不尽。

* ○第七喻疑显正例者

此所学宗同禀一师。文理相承终无异解。忽遇僻者
因问异答。事不获巳而徵喻之。

问。顿教有几种。

答。有渐顿及顿顿。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3c 页 X56-0113.png

喻曰。夫讲贯之法先观本文。本文立名不可取异。求
异会释仍须体同。顿顿之名经论不出。一家著述诸
部所无。若名体俱无。修行何托。若以顿顿是圆如圆
圆等。此义可尔。既分二顿。渐顿为圆。更加顿顿。为何
所拟。

问。此二位者断惑何殊。

答。二位不同。若渐顿者初住巳前四住先除。若顿顿
者初住巳前圆伏五住。登住巳去圆破五住。

喻曰。初住巳前四住先除。引證属圆处处皆尔。故圆
教四念处云。如冶铁作器本为成器非为除垢。粗垢
先除非关渐次。顿顿既云登住圆破。即显住前五住
全在。当知此义非别非圆。圆则初住唯破无明。不应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4a 页 X56-0114.png
入住五住俱断。别须住前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尘
沙。登地方破一品无明。故知非别。离二别立无教可凭。

问。二顿修成。其相何别。

答。渐顿观者空观先成。顿顿观者三观俱證。

喻曰。此甚违背一家教文。既云渐圆是四教中圆。应
依六即判此圆位。则不应云空观先成。何者。五品即
是观行三观。六根即是相似三观。初住巳去分證三
观。如何乃云空观先成。又复不识见思先落似位之
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顿顿既云三观俱證。为是何
位。若在初住与渐顿何别。若在住前都无此理。若云
住前但伏。初住俱断。诸教无文方成邪说。

问。据何得知有二种顿。

答。准玄文。八教谓渐.顿.秘密.不定。渐又四。谓藏.通.别.
圆。此四兼前名为八教。渐中既有最后一圆。渐外又
复更立一顿。故知前圆但是渐圆。别立一顿即是顿
顿。频将此义以难他人。他无对者唯我独知。

喻曰。依此所判则有多妨。

一者不识教名之妨。别立一顿。乃是华严最初顿部。
佛初成道未游诸会。不从渐来直说于大。大部在初
故名为顿。部仍兼别。不得妙名。岂以兼别之经翻为
顿顿。法华独显却号渐圆。

二者不识渐开之妨。言渐开者。准法华玄。华严顿后
别为小机。不动不降施于渐教。渐教之初先说三藏。
三藏教后弹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开出。故玄文中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4b 页 X56-0114.png
自鹿苑来至般若会皆名为渐。岂此渐中有于圆教
便名渐圆。又玄第十渐顿判教。自华严来至般若会
皆有渐顿。华严圆教与方等.般若中圆。圆既不殊亦
应并名为顿顿。何独华严。若方等.般若中圆名渐圆
者。则华严圆教亦名渐顿。何关馀部。

三者不识教体之妨。若渐开出四。如开拳为指。唯指
无拳。合四为渐。如合指为拳。唯拳无指。存渐则教唯
有四。没渐则教唯有七。俱存必一边无体。立八则体
惬名宽。

四者抑挫法华之妨。近代判教多以华严为根本法
轮。以法华为枝末法轮。唯天台大师。灵鹫亲承。大苏
妙悟。自著章疏。以十义比之。迹门尚殊。本门永异。故
玄文中凡诸解释。皆先约教判则三粗一妙。次约味
判则四粗一妙。如何以粗称为顿顿。以妙翻作渐圆。

五者不识顿名之妨。若从行为名。圆只是顿。是故旧
题圆顿止观。若从味立称。则顿异于圆。故判初味云
高山顿说。若将判味兼带之顿。以斥判教独显之圆。
一何误哉。一何误哉。

六者违拒本宗之妨。本师赞为独妙。学者毁为渐圆。
抑实扬权有何利益。

七者违文背义之妨。经云巳说今说当说。而于其中
法华第一。华严至般若名巳说。无量义经名今说。大
般涅槃经名当说。依彼所判则巳说第一。何关法华。

如此独知闻者掩耳。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4c 页 X56-0114.png

问。从渐开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

答。开出四巳仍有一渐。

喻曰。如前第三妨中足知迷误。彼既不知渐从鹿苑
以至般若。将何别立一渐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来。
约时名渐。终不辄判四教中圆名为渐圆。岂判法华
劣于乳教。

问。法华经部为是何顿。

知非顿顿。

喻曰。此师非但不识顿渐之名。亦乃不晓结文之意。
玄文释前四味教竟。次以渐等结释法华。云非顿.渐.
秘密.不定。初云今法华是显露非秘密。是定非不定。
结非秘密不定。秘密不定通前四时。次云是渐顿非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5a 页 X56-0115.png
渐渐。结非前顿后渐教。

言渐顿者。约前四时渐中有顿顿中有渐。今法华经
迹门圆说与渐顿中其义不殊。但异渐中渐耳。

言渐渐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

顿中之渐即是别教。与渐中渐其义不殊。故不须简
顿中之顿同渐中之顿亦同法华。是故顿教不须别简。

故玄后文。今法华迹门与诸经有同有异。本门与诸
经一向异。

同者谓诸部中圆。异者谓诸部中兼于三教。

不见此意。望声释义。便谓法华但是渐顿非顿顿也。

文中只云非是渐渐。何曾复云不是顿顿。

问。复何得知法华是渐顿。华严是顿顿。

答。据法华中诸声闻人从于小来。经历诸味至法华
会方始开顿。故知法华是渐顿也。华严居初不经诸
味。故是顿顿。

喻曰。今法华经圆极顿足。此从于法不从于人。不应
声闻从于渐来。即依声闻判经为渐。

况复声闻不过五百千二二千。此等但名开权显实。
又有菩萨开显。何独声闻。如云。菩萨闻是法。疑网皆
巳除等。

又下文云。无数诸佛子。闻世尊分别。说得法利者。大
喜充遍身。又有显本如。分别功德品中三千微尘数
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尘数初发菩提心。况下方
踊现并妙音东来。严王诸营从文殊所教化。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5b 页 X56-0115.png

如是诸众何曾历四味。

应当从此方。判经为顿顿。

况复法师品。现在若灭后。若有闻一句。皆与授佛记。

华严经众虽不游渐。有二义故不及法华。一带别。二
覆本。岂阙二义便称顿顿。具二义者称为渐耶。

问。亦有菩萨法华闻顿。而独从声闻判耶。

答。据多分说。

喻曰。如前所引。应以八界及闻一句为多。而反以声
闻为多者。非但玄理不会。亦乃读文未熟。

应知声闻钝根菩萨。法华经前机缘未熟。不堪闻顿。
更以方等.般若调治。方堪来至法华闻顿。是故应判
此法华经是开渐显顿。故名渐顿。

人不见之。谓非顿顿。

问。据何得知渐圆之教四住先落。

答。如引仁王长别苦轮。既云别苦。知是渐顿。如引法
华六根清净。云肉眼等。知是顿顿。

喻曰。此一家义。前后皆引仁王以證法华。法华云。无
漏意根。仁王云。长别三界。两经皆是四住先落。且于
界内得无漏名。有漏业除故云长别。当知二处文义
本同。如何分擗以證两顿。

问。三种止观中圆顿止观。是何顿耶。

答。是渐顿。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三譬喻三止观。以
通者腾空喻于圆顿。至第七卷识通塞中。中即三观
破于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顿顿。文云。别则略指三门。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5c 页 X56-0115.png
大意在一顿。又三止观竟又云。今依经更明圆顿。又
第五卷安心文末。初约三止观结数。次又约一心止
观结数。又第一结发心文。先三止观结。次云又以一
止观结。此等皆是三止观外别一顿顿之正文也。

喻曰。一往引證似有所凭。子细推求都无所据。何以
故。以违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经更明。文在序中。序是章安所
置。说止观时未有此序。如何预将正文破之。

又三观本传南岳。如何弟子反破师宗。乃成逆路伽
耶论。又南岳禀承慧文.龙树。既破师法。观心论中何
须更云归命祖师。

况两处神通其义各别。序中以顿行者譬通者履空。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6a 页 X56-0116.png
空无浅深。履者阶降。空喻顿理。履譬行仪。行虽阶差
仍名圆渐。理无深浅不当偏圆。第七卷中以步马神
通喻横别三观。神通即是别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观
破横别之中。

如何不见近文远破未生之序。

次依经文更明者。前以三喻證三文竟。更依华严以
證圆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于此。

如何见一更字。便于三外立顿顿名。若引华严即名
顿顿者。玄第十卷亦引华严.方等.般若圆證于顿。华
严既其非是渐圆。方等.般若宁非顿顿。

言别则略指三门。大意在一顿者。彼料简文问略明
三种止观。略与大意名相似同。是故重问云何同异。
答中分于通别二意。通则略指。只是大意。别则略与
大异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种。大意但在三中之一。
故文云渐与不定置而不论。

人不见之。便于三外别立顿顿。

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观结数。次以一心结数。次第
义当于别。一心义当于圆。此圆还同初总安心为结
数。故义开三别。次还依本以结一心。

不见此意。异说便生。

言发心文末一止观结者。大意五章文相宽总。是故
皆以止观结之。或时唯用一止观结。如六即文六文
皆一。或复唯用三止观结。如随自意文末。或时俱用
三一结之。如前所引。复阙无结文。如常行等三种三昧。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6b 页 X56-0116.png

又若俱用三一结者。只是通别不同。何者。一种结云
发菩提心。即是观。邪僻心息即是止。当知三种无不
发心邪僻心息。又三种结者亦是通义。以通三故是
故结之。始从三藏终至圆顿。皆悉有于渐.顿.不定。具
如第三偏圆文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别。三
种是通。此第一文不历四教一一三结。总以四教共
为三结。以三对一。三复为别。

人不见之。便以又以之言凭兹别立。深不可也。

问。两种顿位同异云何。

答。住前则别。登住则同。

喻曰。凡列位者皆须准教。及以古师一家立位唯分
四别。一期教迹因果显著。有始有终莫过此四。三藏
则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则三乘共位及名别义
通。别.圆并立五十二位。但行有奢促。断伏不同。圆依
法华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诸部咸然。辄不曾闻两顿
之位。巳如前破。

问。何故分别立二顿耶。

答。由根利钝立二不同。

喻曰。自昔承禀一圆家教法。不见二顿而分两根。处
处文中但云。华严兼于利钝。利则圆教。钝则别人。或
一一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钝。是则教
教部部无不皆然。来至法华同入一实。无容开会同
一根性仍称为钝。覆权隐迹有钝有利而名为利。深
不可也。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6c 页 X56-0116.png

问。方等中四渐中开四。两四中圆为何同异。

答。但是四教中圆皆是渐圆。

喻曰。此师不识渐教之义。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渐中
之一。谓言渐教与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
为渐。若知不别。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华会前
四教中圆皆名渐圆。法华开权独显一圆。何故仍立
渐圆之称。若尔。但识四教从渐之言。不了法华开废
等意。因兹暗立渐顿之言。

问。涅槃中圆复何差别。

答。亦是渐圆。

喻曰。若如所判。始自鹿苑终至涅槃一槩渐圆。玄文
何故苦破光宅。光宅仍以法华异昔。引昔通谩尚乃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7a 页 X56-0117.png
破之。此师禀受山门。翻更不如光宅。应云。涅槃虽四
前三知圆。方等虽四三不入实。渐中开四不殊方等。
诸文盛说何足复疑。依彼所论。涅槃圆伊便成无用。
复有一行乃是徒设。

问。涅槃四教俱入圆不。

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其流。

喻曰。徒闻涅槃入实之言。不晓捃拾得入之意。若十
仙不入三修。岂闻初后俱无中间宁入。十仙不入。世
尊何故为其说常。破云。汝外道中因虽是常而果无
常。我佛法中因是无常而果是常。乃至陈如色常。受
想行识常。馀诸外道大意皆尔。如何谬判以为无常。
易见之文尚谬。况复难见耶。

问。止观第一卷后多种譬文。如迦陵频伽声。捣万种
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药等。为喻何顿。

答。并是渐顿。何以故。犹在㲉中。万种须捣。须待诸水
入于大海。合诸药为阿伽陀。故是渐顿。若不出㲉。诸
水是海。不捣万种。不合为药。任运自具方是顿顿。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晓喻旨。二者违于自言。

不晓喻者。夫言喻者但约少分。故大经云。不可以喻
喻真解脱。如雪山类象。岂可求其尾牙。举扇喻月。岂
可求其光挂。况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诸法。取现见
者以之为喻。未入海诸水不具。未捣为丸众气不足。
自馀诸鸟㲉中不鸣。馀药虽合治病不遍。故用此等
以为顿喻。如何破喻而为渐圆。养子不肖。过而难他。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7b 页 X56-0117.png
喻即其事也。

二违自言者。自立大意以为顿顿。此等喻文皆在大
意。如何自斥以为渐圆。

问。第一卷中实非父子两谓路人。此喻何等。

答。实非骨肉是前两教。两谓路人是后两教。

喻曰。此深不见文中喻意。文以界内界外各有一理。
理各两教以为能诠。并用四谛以为迷解。文中自合。
瞋以譬集。打譬苦。若两谓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
两谓路人。瞋打厚者以喻纡回。此谓道谛智解不同。
故使灭谛即离亦别。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为
父子。若离解者。苦集异理如父子为路人。当知实非
骨肉两谓路人。但约拙教一离义尔。亦阙分判界内
外。是何等拙。而便跨节以为四教。具如止观记中释。

问。渐之与别为同为异。

答。此二不同。渐则开四。别不开四。

喻曰。既其不识渐教开四。徒与别教辨异何益。

今言渐别皆应开四者。两文不同。渐教开四巳如前
说。别开四者具如别教四弘之中。结四谛境皆历四
教。但须委知开四所以。然于别人。自行化他未必全
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内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则次第
竖入。化他则随缘横被。被机虽横。行终成竖。自行虽
竖。遍学成横。如初入空偏用析体以破见思。仍是偏
用一门自行。若至十行为利他故。方始遍习析体八
门及以无量无作八门。尔时所习乃得名横。是则是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7c 页 X56-0117.png
他四教义足。

读文不委义理轻疏。而便谬判别不开四。

问。商略之文为是何处。

答。挹流寻源巳下文是。

喻曰。此亦二失。一者不晓新旧文意。二者商略谬判
祖承。

初不晓文意者。旧文十章。前五是序。后五是正。故旧
本初云。窃念述闻共为十章。商略等五名为窃念。巳
之私窃念兴序故。开章等五名为述闻。述巳亲从法
会闻故。再治改者良以窃念不应连接述闻为十。故
废商略五章之名。章名虽废仍存其文。述闻五章次
第虽在。亦没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为引證之例。首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8a 页 X56-0118.png
加止观等字用为通序。则以挹流等文用拟别序。人
不见之。便为乱说。空张旧本商略以消别序新文。柰
何商略之文复彰祖承之后。甚不可也。

问。挹流巳下正当旧本祖承之文。如何将为商略文
耶。

答。正是商略有师无师。故云商略。

喻曰。旧释商略云略述佛经粗彰圆意。故云商略。即
引华严了达贤首闻圆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
为商略有师无师。既将祖承以为商略。祖承傥更指
后弁差。从始至终重重妄说。

问。有情心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报。此之三法。顿及
顿顿起观何殊。

答。顿顿随观即具诸法。渐顿心具。馀二则无。

喻曰。据此答文。却用渐圆为顿顿。

何者。四教中圆。奚尝不云三处具法。故四念处圆文
中云。非但唯识。亦乃唯色唯声唯触。

三处具法正是四教末后之圆。

今谬判为顿顿文者。验知诸判但用胸襟。

又渐圆既知心具诸法。诸法遍摄。岂隔色耶。

色摄入心。心即是色。如何谬判唯心具耶。

若别教人。初心色心并不具法。何独色耶。

渐顿回互教门杂矣。教门既杂。依教修观冥如夜游。

问。此二种观。初心何别。

答。顿顿观者。初发心时三谛俱观。渐顿观者。先观中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8b 页 X56-0118.png
道离于二边。二观先成。见思前破。后證中道。三谛方
同。

喻曰。虽指文中三处五处以立顿顿。既无正义。约观
判位亦无正文。大师唯引诸经明位以證四教。不见
引證四教之外别立一顿。况彼诸处顿顿之文。尽是
四教最后之圆。彼以此圆判为渐圆。云初发心者先
观中道。一切教法都无此文。别则先观二边方乃见
思先落。岂有但观中道先破见思。圆别不成都无所
据。

问。一心三观与三观一心。二文何别。

答。一心三观即是假。三观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
是中。为破步马神通故云空假。若论顿顿一中具三。
喻曰。本论三观须有所以。此是佛法大体。又是一家
要门。凡用其名须得指实。既用此三格一切法。应晓
三意方尽其门。

一者对境成观。如观一心为不思议境及破法遍等
文是也。

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
非一等是。

三者寄名义立。如门非门非门非不门权实非权非
实等是。

此三观一心一心三观。都非此之三观意。

只是翻对破彼纵横观。纵观唯约次第之三而不得
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纵义。故云一心三观破竖通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8c 页 X56-0118.png
塞。横观唯得各别之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
彼横文。故云三观一心破彼横通塞。

人不见此。便加双非以对三观。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马。中即
三故破通神。

彼师乃云。为破步马神通故云空假。

步马元是单空单假。何须更以空假破之。

破于横别步马神通。正用圆教一中具三。

何故别云若论顿顿一中具三。此是违文谬说。令迷
文者信之。亦是立观违文。令误观者辄受。

问。相待绝待有何同异。

答。顿顿是绝待。渐顿是相待。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9a 页 X56-0119.png

喻曰。误之甚矣。依此所判。则应相待绝待俱非顿顿。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华具有二义。谓相待绝待。

若尔。何处别有顿顿绝耶。

又依彼所判。则唯华严是绝。法华纯待。若知法华具
有二义。复以待绝分为二顿。当知此判自语相违。据
斯以论俱迷二待。

何者。二待并须非渐唯顿。判为相待。又判为渐。此复
一重自语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诸教为渐为粗。方今
法华是顿是妙。顿居渐后。兼所破说。对渐明顿。故云
渐顿。人不见之。徒分待绝以对二经。

又亦不识绝待之意。绝于所待名绝待者方是妙顿。
彼乃离顿。待别立绝。名何为顿顿。

问。此法华之文具足二待。岂可离文判属二涂。

答。会竟无二。未会则别。

喻曰。此师非伹迷于玄文待绝之名。亦乃不达法华
开会之意。一代教法会在法华。彼判法华唯有相待。
更立何部称为会经。若以法华会入华严。实无开显
之说。若尔两俱未会。应别立一经以会斯二。若以观
会。会则无文。

今家所判以法华之绝绝彼华严。当知华报未绝明
矣。又何但未绝。亦乃无待。以兼别故独显不成。尚非
相待绝何所寄。

会竟无二还归法华。何故判之云非顿顿。

问。法华之文岂有不会。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9b 页 X56-0119.png

答。对前称待。应无别理。

喻曰。若据此答。定判法华唯有相待。虽有相待理亦
不周。但得待前之言。失于能对之妙。纵使法华伹有
相待。终成不晓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诸粗。前谓华严。
若望彼所判还负巳宗。华严既粗顿顿何在。法华咸
妙顿顿不疑。相待既然绝待可判。

问。修观之法准义用文。既同法华应依会义。因何对
昔而分二涂。又以法华为不会。乃将华严为绝待。

答。修观不同于教。是故观二教一。

喻曰。凡修观者必依于教。若观二教一其理不成。法
华既融。只应还依融义修观。其虚立二观谬以绝为
华严。会义既归法华。顿顿之名徒设。况教一观二。一
观无文。又与立宗全成乖互。本立华严为顿顿。顿顿
却归于法华。顿义既归于法华。言判为渐者谬矣。

问。观本依教。无教如何立观。

答。根别。

喻曰。此乃临急之说。不思前后相违。观既随根。根本
顺教。有根无教同于本迷。若以顿顿为华严。则渐圆
无教。若以法华为渐教。则顿顿无文。

问曰。云何名为顿顿观相。

答。前即后故名空。后即前故名假。前后不二名中。

喻曰。后即是前。何异前即是后。徒于不二前后。谬立
空假之名。实未能知三观相状。

又自说云。顿顿如法华。六根清净位伹云六根清净。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19c 页 X56-0119.png
不云先断见思。故知是顿顿渐圆。如仁王十信菩萨
位既云长别苦海。即是先除见思故云渐顿。

喻曰。自言相违不可穷尽。初以法华为渐顿。今以法
华为顿顿。况复不知山门诸部并将仁王以證法华。
法华云无漏意根。仁王云长别苦海。无漏与别苦。但
有因果之殊。不见义同。从文分二。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顿。当知五略正明顿顿。释
名巳去并是渐顿。

喻曰。大意与下文但是广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别
中将大意对八章。十义分别广略。即其一焉。岂有略
顿而广渐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开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20a 页 X56-0120.png
解为顿顿。以行为渐圆。依解起行行既违解。此乃目
视东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又若大意唯在于顿顿。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文
唯在于渐圆。何故复有一心止观及中即三观破前
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顿顿。何故发心四谛四弘十种
发心皆列四教。下文属渐破亦同前。

文既相违。依何立行。

又云。此之两观。初心修观太难分别。须自入观方乃
得知。

喻曰。如破遍初。初入无生咸须依教。况大章生解以
导行初。

既云分别太难。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观无由。
彼解未明便推入观。何异闇證增上鼠即鸟空。而宣
入證之言。令他生于圣想。忽令领纳说实。坠于过人。
实得说尚招愆。违想故当重衅。

又若实得。为何位次。若假名。与他何异。若五品位。便
同大师。

予实不裁。證者自了。愿不欺圣。无违自心。

又云。依顶法师十二部经观心之文修观必得。

喻曰。夫三观者。义唯三种。

一者从行。唯于万境观一心。万境唯殊妙观理等。如
观阴等即其意也。

二约法相。如约四谛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为圆观。

三托事相。如王舍耆阇名从事立。借事为观以导执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20b 页 X56-0120.png
情。即如方等普贤其例可识。

故十二部观寄事立名。虽有三观之名。十境十乘不
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

岂此一句能申观门。若此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
便成烦芿。

故知偏指文中一句两句以为顿顿。义同顽境。体心
踏心十卷之文便成无用。兼出大师虚构之愆。

问。渐圆观但中。中是实相不。

答。非即实相。体是但中。

喻曰。实相与但中体同名异。实即俱实权即俱权。若
约教释文但中在别。修观次第仍居后心。四教中圆
一切诸文。并皆初心圆修三观。

彼将此观属顿顿人。别为圆人立但中观。遍寻诸部
都无此文。

唯烦恼境中斥失。玄云。不住调伏。不住不调伏。初心
修中成双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华。苦哉苦哉。不可
救济。

问。初心修中既非实相。是涅槃不。

答。是涅槃。

喻曰。涅槃实相大小名通。

初心修中既非实相。若非实相亦非涅槃。若是涅槃
亦是实相。若是实相即是从初常观涅槃。如何乃云
非是实相云是涅槃。

若从初心是小涅槃。此通别二种菩萨偏是一往通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20c 页 X56-0120.png
涂而说。若别论者。通教菩萨至第七地。恐堕涅槃如
三恶道。别教初心但名真谛。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故知初观唯在于顿。言非实相是涅槃者。无教可凭。

问。岂有但中名为初心观涅槃也。

答。有也。

喻曰。不知求教但任巳言。须无即无须有即有。一家
教相不见少判但中涅槃。

问。如其必有二种顿者。大师何不分明显说。

答。如大意在一顿等。即其文也。又顶法师涅槃疏释
不次第五行中云。十信断或即是渐顿。不断或者即
是顿顿。

喻曰。大意一顿。巳如前破。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21a 页 X56-0121.png

彼引涅槃疏亲共对。捡全无此文。

应是续后谬思。便将想心證义。文所不载故使再捡
无文。

又大师诸文文所不载。何须更引章安之文。况复再
捡全无。何劳苦据。

况复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圆。

又数数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顿。

喻曰。八教中意。具如前破。

又云。二顿初心非一向异。虽异而同虽同而异。

喻曰。无将此异质窍他人。不许渐圆即是顿顿。理穷
无据同异混和。

问。一色一香无非中道。是何观相。

答。是渐顿。非顿顿。

喻曰。此师巳执初心修观。但闻中道便谓渐圆。而不
晓于言偏理圆。故大意云。勿守语害圆诬罔圣意。故
经论名数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备。大师以备
具释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语相违亦如
前破。

问。初心起观。若舍二边但观中道。何异通教但有中
名。如何初心见此但理。

便默不答。

喻曰。言若有旨言胜不言。言既无归不言胜说。凡修
观者须立解心。解心未成辄立此观。言究理极以至
无言。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21b 页 X56-0121.png

又云。据文须分两种顿异。初心修观实难分别。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观则有二。此中复云文虽分两
两观难分。据兹又成文二观一。前后违反不可复论。
故知学宗不得辄尔。此时犹可旷累多生。仍使未来
不逢善友。

问。别教地前为登地。双亡双照方便。其义如何。

答。地前双凶。登地双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

喻曰。非但观门失绪。亦乃文义参差。既云地前以为
初地亡照方便。当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
登地双照地前双亡。具如止观第三卷中。此是读文
未周。不须别破。

问。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别修。

答。顶法师误。应云四三昧是别修。念佛是通修。

喻曰。此师自误。推失与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摄
一切行故曰通。反以为别。念佛通收诸行不遍。乃是
通中之一。故名为别。反名为通。深不可也。

又云。三贤十圣住果报者。此兼两教。圆教三贤。别教
十圣。

喻曰。言果报者是实报土。既生果报即是圆教四位
之人。此师伹见是贤圣之名。便分以为别圆两教贤
圣之称乃借别名圆。俱生实报即是正明圆位。若言
别教贤圣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属别者。圆四十位
俱破无明。因何乃分十地属别人。又约證道地即是
住。何须分别。纵存教道。则十地以含两教亦无分义。
○第一所传部别例者¶ 第 121c 页 X56-0121.png

问。彼问人曰声问经渐名渐圆者。八界发心不从渐
来。从此应判以为何教。

答。顿顿人也。

喻曰。难巳如前。何不从于八界尘数为判顿顿而名
渐圆。

自此巳前略明观失。教失不论。

归命诸贤圣。愿舍是非心。为树涅槃因。非欲贬量失。

止观义例(终)(以唐本摸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