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经疏记科会-唐-宗密卷三

卷三 第 406b 页

金刚经疏记科会卷第三
唐 圭峰大师 疏
宋 长水大师 记
后学云栖寺沙门大瑸科会

【△二正宗分二。初标列章门。二依章随释。
初标
列章门。

【疏】第二正宗分。二门分别。初约无著七种义句以
悬判。后依天亲门答断疑以科释。

【记】正宗中疏二。初标章门。
○以一卷经文。二论解
释。大云青龙皆二论并行。今即不尔。何者。以无著
配十八住处。天亲断二十七疑。旨趣既殊。科段亦
异。或一疑中有四住五住。或一住中有二疑三疑。
乍合乍离。连前带后。以是之故。文涉交加。理则不
必深玄。学者以之难解。今既别释。庶不相干。传讲
之流。少力多获耳。

△二依章随释二。初约无著七种义句以悬判。二
依天亲问答断疑以科释。初约无著七种义句以
悬判三。初正示七句。二总指后四。三广释第三。

【记】初中三。初正示七句。

△初正示七句二。初牒标。二列释。
初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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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初中。七义句者。

【记】七义句者。论述归敬偈巳。即云。成立七种义句
巳。此般若波罗蜜。即得成立。义句。拣文句也。既以
一义为一句。此经共有七义句也。七义句名。疏中
自有。于中。前六显示菩萨所作究竟。第七显示成
立此法门故。然此七句之文。教理行果。悉圆满矣。
于中一二三四。是行也。五。理也。六果也。七。教也。齐
此悬判一科。唯依无著之名记之。

△二列释七。初种性。二发起。三住处。四对治。五不
失。六地位。七立名。
初种性。

【疏】一。种性不断。谓护念付嘱。

【记】疏一种性不断者。此非凡夫二乘及权教菩萨。
意明佛种性不断也。
○谓护下。指经。便是释意。谓
以小付大。嘱大化小。展转如是。宁有断绝。如人父
母。付嘱子孙。(云云)。此是空生之本意。故以此事赞
佛。引起问端也。

△二发起。

【疏】二。发起行相。谓申请赞许。

【记】疏二发起行相者。既欲种性不断。故须发起修
行之相也。
○谓申下。指经。其实伫听亦在此摄。

△三住处。

【疏】三。行所住处。谓十八住。从佛正说。直至经终。是
无相行所住处矣。

【记】疏三行所住处者。既有能发。必有所发也。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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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名义。下文广释。
○从佛下。指经。
○是无下。释
名义。此既相之无相。非一向之无相。略见行玄。为
顺本宗。故标无相也。

△四对治。

【疏】四。对治。谓一一住处。皆具邪行。共见正行。二种
对治。

【记】疏四对治中。邪行。即不正行也。但不顺佛道。皆
名邪行。
○共者。不一义。见者。分别情。正行者。即杂
见之正行。非纯正之正行也。
○二种对治者。以正
行治邪行。是一对治。以无分别智治分别见。是二
对治。然邪即全治。共中即但治于见。不治正行。如
披砂拣金。而去砂不去金。今经中。但有能治。无所
治也。且如第一住处中。不度众生为邪行。度众生
为对治。于度众生时。见有众生是所度。见我是能
度。是分别见。度而无度为对治。此理实同时。义分
前后。初住既尔。馀可例知。故论云。行诸住处时。有
二种对治。

△五不失。

【疏】五。不失。谓由对治离增减二边。不失中道。

【记】疏五不失中。谓由下。明意也。
○离增减者。谓执
有为增。执无为减。前堕此二。则失中道。今皆离之。
故得不失也。如经中。即非佛法。是胜义谛。遮增益
边。是名佛法。是世俗谛。遮损减边。其馀即非是名。
皆例之也。论最后结云。菩萨离此二边故。于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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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复更失。故名不失。

△六地位。

【疏】六。地位。谓由不失中道。成贤圣位。信行地。净心
地。如来地。

【记】疏六地位中。谓由下。释。以二边邪僻。置之不论。
中道乃是大菩提路。故于此中。分立地位。如往帝
都。有三路异。两边皆非。中道即正。正路之中。方可
论于远近迟速等也。法中亦尔。故经云。一切贤圣
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信行下。分位也。于十八
住中。前十六住是信行地。此当三贤。依信起行。故
名信行。亦名信解。依信起解故。第十七住是净心
地。此当初地。离分别障。亲證真如故。第十八住。从
第二地巳去乃至佛位。通名如来地也。
○又以诸
家明地位。或广或略。广则五十二位。略则泯之全
无。今则均于广略。去其太甚。说三地五位矣。

△七立名。

【疏】七。立名。谓由前六。智慧坚利。位地阔狭。故名金
刚。

【记】疏七立名中。谓由下。释。谓约三种法上。立金刚
名。一约般若体用名金刚。此如金刚坚利。二约地
位阔狭名金刚。此如金刚杵形。以信行一僧祗。净
心只一刹那。佛地二僧祗。如金刚杵。初后阔。中间
狭故。三约文字名金刚。此如画像也。以诠信行地
七纸馀经。佛地三纸馀文。净心地五行经。如彼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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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亦初后阔。中间狭故。又此三者。法喻之上。皆展
转而成。喻中。且根本是坚利金刚。因造以成其杵。
因画以成其像。法中。根本是体用般若。因修以成
其位地。因诠以成其文字也。又此法喻各三事中。
一事即实。馀二皆虚。喻中。坚利金刚是实。杵形画
像皆虚。法中。体用般若是实。位地文字皆虚。以此
三事。首末相似。故立金刚之名。然前一是佛本意。
馀二是菩萨及古德意也。
○由前六等者。于中。前
五坚利。第六阔狭。阔狭之中。含能所诠也。

△二总指后四。

【疏】后四但约第三句中十八住说。无别经文。

【记】疏后四下。二总指后四。
○应先问云。第三句内。
说尽经文。未知后四。如何配摄。故此云也。
○谓一
一住说对治故。于对治处。显不失中道故。于不失
中。立位地故。于前六中道。立名故。(云云)

△三广释第三三。初正辩十八住处。二重以八义
相摄。三更约地位配释。初正辩十八住处二。初牒
标。二列释。
初牒标。

【疏】十八住处者。

【记】疏十八下。三广释第三。三。一正辩十八住处。疏
中具列十八住名。略释其义。兼明对治十二种障。
便指经文。令知科段所属。
○然每住经文。疏但略
标三字五字。缘以经本科段首尾文势稍重。恐言
涉相滥。故不标最初之字。但取其次异文。亦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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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齐至何处意在省约耳。向下随文略叙首末。以
隔前后。

△二列释十八。初发心住。二波罗蜜相应住。三欲
得色身住。四欲得法身住。五修道无慢住。六不离
佛世住。七愿净佛土住。八成熟众生住。九远离外
论住。十观破色身住。十一给侍如来住。十二远离
退失住。十三忍苦住。十四离寂静味住。十五證道
离喜住。十六求佛教授住。十七證道住。十八求佛
地住。
初发心住。

【疏】一。发心住。经云应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等。

【记】一中发心者。谓发广大第一等四种心也。
○经
文从佛告须菩提诸菩萨摩诃萨。应如是降伏其
心。乃至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
菩萨。
○以大乘菩萨。最初法尔合发是心。故十八
住中。居其第一。

△二波罗蜜相应住。

【疏】二。波罗蜜相应行住。不住色布施等。

【记】二者。经从复次须菩提。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
施。乃至须菩提。菩萨但应如所教住。
○不住等者。
等有二意。一则等于馀文。如上所引。二则等于馀
义。谓等馀戒等五也。
○此则虽是指经。便兼释义。
则波罗蜜是所应。戒等是能应。能所两合。故云相
应。由是。但行施戒等。不能离相。或行离相。不行施
戒等。皆非相应行。直于行施戒等处离相。离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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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施戒等。方得名为相应行也。

△三欲得色身住。

【疏】三。欲得色身住。可以身相等。

【记】三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身相见如来
不。乃至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
○问。色身是相。
何以离相求之。答色身之相是影。法身无相是体。
欲得有相色身。须见无相法体。未见法体。不能现
相。是故先令见相无相。方得色相之身耳。此中意
在文外。故论以意科也。

△四欲得法身住。

【疏】四。欲得法身住。法身有二。一言说法身。颇有众
生等。因言显理故。二證得法身复有二。一智相。如
来得阿耨等。二福相。若人满三千等。

【记】四中言说者。经从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法
尚应舍。何况非法。
○问。法身非言说。何故以言说
为法身耶。故疏释云因言显理故。此有二意。一以
言说显于法身。法身非言说。二文字性离。即是法
身。无别法身耳。
○智相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
如来得阿耨菩提耶。乃至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
而有差别。
○则以无相无为法为智相也。故起信
云。以智相无可见故。
○福相者。经从须菩提于意
云何。若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乃至
须菩提。所谓佛法者。即非佛法。
○斯则以持说此
经。获无漏福所感微妙色身。名为福相也。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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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之福相。福相非法身。依主释。

△五修道无慢住三。初正示此文。二通叙后段。三
别结对治。
初正示此文。

【疏】五。于修道得胜中无慢住须陀洹等。

【记】五于下。文三。初正示此文。
○经从须菩提于意
云何。须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须陀洹果不。乃至是
乐阿兰那行。
○得胜者。以小乘四果。胜于四向等
故。对劣彰胜也。此即以小况大也。小人尚犹无过。
君子岂合有𠍴。由无慢故。方得證果。故经皆言。我
不作是念。我得须陀洹果等。

△二通叙后段。

【疏】从此至十六住。如次对治十二种障。意明欲求
色身法身。须离是障。障尽故。入十七證道住。

【记】从此下。二通叙后段。
○意明等者。叙次第之意
也。先问云。前之四住。何不言离障耶。故云也。意云
凡欲修进。先须发心。发心巳。则修行。故有第一第
二。发心修行。本求佛果。佛果之内。唯有二身。粗细
之间。先色后法。故有第三第四。前修胜行。恐有慢
心。障入圣位。故说小果以况大乘。今离障。进入十
回向位也。故从第五。方说离障也。
○然此十二障。
每至一住。皆须蹑前。以辨来意。如云。虽得无慢。犹
自少闻。故于第六住中。对治少闻障。他皆仿此。以
此诸障。皆在地前。能障见道。非是地上。故云障尽
入證道也。然障是所治。文在经外。住是能治。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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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若相望说之。理则明矣。

△三别结对治。

【疏】今当对治第一慢障。

【记】今当下。三别结对治。
○然准五蕴论说。慢有七
九二种。但开合之异。此约入道人说。七者。论云。一
慢。于劣谓胜。于相似谓等。二过慢。于相似谓胜。于
胜谓等。三慢过慢。谓于胜巳计胜彼。四邪慢。巳实
无德。计巳有德。五我慢。谓于五取蕴。计我我所。六
增上慢。谓于胜妙法中。未得谓得。七卑劣慢。于多
分胜。计巳少分劣。今所离者。即五六也。以證我空
故。取自果故。

△六不离佛世住。

【疏】六。不离佛世时住。昔在然灯等。离第二少闻障。
不离佛世。则具多闻。

【记】六者。经从佛告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昔在燃
灯佛所。乃至实无所得。
○云何离障得成住耶。疏
次云离第下。所离障。不离下。结成住义。于中。上句
成住。下句离障也。若离佛世。不名住处。无佛说法。
则是少闻。便成其障。若不离佛世。乃成住处。常遇
佛说法。则具多闻。便离障也。
○然凡是修行。智慧
为本。欲得智慧。必须多闻。故依佛住。离少闻障也。
故经云。多闻增智慧。勤问第一方。
○问。若然者。据
今经云。于法实无所得。岂成多闻。答。此是闻而无
闻。得而无得。无得而得。是真得。无闻而闻。是实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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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成此住。

△七愿净佛土住。

【疏】七。愿净佛土住。菩萨庄严佛土不等。离小攀缘
作念修道障。缘形相土则小。无缘则大。契法界故。

【记】七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菩萨庄严佛土不。
乃至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离小下。所离障。攀缘
即是作念。盖一义耳。
○缘形等者。意云。若取色声
等相为土。即有分限。故名小也。以不如法身故。若
不取相。分别不生。心境两忘。竟何分限。故云大也。
契法下。释所以也。意令忘怀严法性土。不令生心
严法相土也。故经云。不应住色等生心。应无所住
而生其心。偈释云。智习唯识通。如是取净土。非形
第一体。非严庄严意。

△八成熟众生住。

【疏】八。成熟众生住。人身如须弥等。离舍众生障。若
见大小。不能济物。

【记】八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譬如有人。身如须
弥山王。乃至是名大身。
○成熟者。即由教化令众
生成种。根熟有所悟證。
○离舍下。所离障。若舍众
生。即不能教化。故令离障。方成住也。
○若见大小
下。反释所以。意言能济物者。盖为不见大小也。故
经云。佛说非身。是名大身。岂存大小。若见大小。则
有高下亲疏憎爱。心既不等。宁曰大悲。纵使化生
但成爱见。憎者则去。便舍众生。云何成熟。反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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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则物无有遗。迟速之间。皆能成熟。

△九远离外论住。

【疏】九。远离随顺外论散乱住。如恒河中所有沙等。
离乐随外论散乱障。恒沙宝施。不及持经。如何外
学。不修正法。

【记】九者。经从须菩提。如恒河中所有沙。乃至如来
无所说。
○离乐下。所离障。然随顺外论。即是散乱
但能远离。即成住也。即儒墨文笔。除佛教外。皆外
论也。以外论之事。是名利源。既若求名。岂得心无
散乱。况得之则乐。失之则苦。苦之则忧。乐之则溢。
由斯业累。世世沉沦。反推其本。皆由随顺外论耳。

○恒沙下。举持经福多以责外学。意云。持经者功
德若此而不修行。名利之源。是轮回苦本。如何随
顺。却乃修学。

△十观破色身住。

【疏】十。色及众生身抟取中观破相应行住。三千世
界所有微尘等。离破影像相中无巧便障。既离散
乱。与定相应。以细末不念二种方便。破粗至细。泯
细至空。则除影像之相想。

【记】十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三千大千世界所
有微尘是为多不。乃至是名世界。
○色是依报。即
外四大。身是正报。即内五蕴。抟取者。即和合义也。
但秦魏译异尔。然抟取约法。相应兼人。二事相望。
总有三对。一。内身色蕴。及外器界。但合微尘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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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抟取。见有身器为依正执取等。即是相应。二
受等四蕴。但合心心所法而成。名为抟取。见有苦
乐受等。即是相应。三。色心和合以成此身。名为抟
取。见有心色。即是我人相应。行即迁流造作之义。
观破之义。如下所明。
○影像相者。谓色心等法。是
法界中之影像。亦可是业识之影像。离破下。所离
障。无巧便者。由无善巧方便。不能破此影像。乃名
为障。若有巧便破之。则成其住也。巧便之相。彰在
次文。
○既离下。蹑于前住以为方便之本。由无散
乱。则成其定。从定方能发慧。观而破之。
○以细下。
正示二种方便。巧便之相也。然破色具二。破心唯
一。除细末也。以心心所法。不可析破故。粗色显著。
难忘执情。析至极微。易祛妄念。故须具二。如下文
说。
○相想。即心境也。心境两忘。故云除。

△十一给侍如来住。

【疏】十一。供养给侍如来住。可以三十二相见如来
不等。离福资粮不具障。不以相见。常见法身。名为
给侍。福无边矣。

【记】十一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
见如来不。乃至是名三十二相。
○离福下。所离障。
欲入圣道。须福资粮。如人远行。岂可空往。佛为至
圣。是福之因。供养给侍。无不获福。即以此福。为其
资粮。若供养得福。即是住非障。反之则是障非住
也。
○不以下。或问。文云不以相见如来。如来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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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见。云何给侍耶。故此释也。此即但以智慧随顺
相应。名为给侍。然非谓弃却相身。别侍无相之佛。
但了相即非相。不生执著。乃曰相应。凡所供养亲
近恭敬。皆名给侍。若生执著。不顺于理。虽常见佛
不名为见。如下文云。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
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华严云。若人百千劫。常随
于如来。不了真实义。盲瞑不见佛。又如佛昔三月
升忉利天为母说法。后降阎浮。有莲华色比丘尼
欲先见佛。化作转轮王队仗。往至佛所。佛乃诃之
具陈上事。时须菩提。在于山中。亦欲见佛。寻复思
念。空无相理。是真法身。何用见色相。言巳复坐。竟
不往见。于是佛告莲华色言。须菩提先见我竟。汝
巳在后。故知执相迷真。对面千里。虚心体物。天地
一家。故古人云。肝胆虽近。情生则隔。江山虽缅。道
契则邻。是知通达妙理。方真给侍。若斯给侍。是侍
真佛。故所获福。无有边际。

△十二远离退失住。

【疏】十二。远离利养及疲乏热恼故不起精进及退
失住。恒河沙身命布施等。离乐味懈怠利养障。恒
沙命施。犹劣受持。岂为一身。耽著利养。身疲心恼
而懈怠耶。

【记】十二者。经从须菩提。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恒
河沙等身布施。乃至是名第一波罗蜜。
○离乐下。
是所离障。然障名有所阙略。若取周备。不过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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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乐味成障。远离成住。且约为障起过。有其五重。
一为身求利。二由求利养。令身疲乏。此复有二。一
由放逸。令身疲乏。二求不得。身亦疲乏。三由身疲
故。令心热恼。四由心热恼故。不起精进。五由不精
进故。退失功德。
○恒沙命施下。释成对治经苦较
量。意令改革。以见大利故。不求小利。既不求利。身
则不疲。身既不疲。心则不恼。心既不恼。则起精进。
既起精进。则能受持。获无边福。故知经意。为治此
障。成其住也。
○一身者。一报身也。意云。岂为一报
之身。终日求名求利。求之不足。未始称情。纵使多
财。死为他物。持经功德无量无边。尽未来际。用之
不竭。利害若此。人何不然。无常经云。眷属皆舍去。
财宝任他将。但持自善根。险道充粮食。

△十三忍苦住。

【疏】十三。忍苦住。忍波罗蜜割截身等。离不能忍苦
障。无我等相。累苦能忍。

【记】十三者。经从须菩提。忍辱波罗蜜。乃至如人有
目。日光明照见种种色。
○离不下。所离障。此但不
忍为障。忍之成住也。
○无我下。出忍之所以也。斯
有两意。所谓通别。通则由无我相。虽累遭割截。常
能忍受。别则由无我故忍。由累苦故能忍也。

△十四离寂静味住。

【疏】十四。离寂静味住。当来之世。若有人能于此经
受持读诵等。离智资粮不具障。日三时舍身。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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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数。不及信经。如何唯专禅定。耽寂静味。阙于智
慧。而不持说。

【记】十四者。经从须菩提。当来之世。若有善男子善
女人。能于此经受持读诵。乃至果报亦不可思议。

○离智下。所离障。若耽寂无智即是障非住。若离
寂修智。即是住非障。
○日三时下。指经对治。意云
欲證圣性。非智不阶。经苦较量。意在策发。此同革
严经中诃劝之相。彼云。法性真常离心念。二乘于
此亦能得。不以此故为世尊。但以甚深无阂智。

然此是对治之别意。故须一向而言。令人舍定修
慧。若据究竟通论。必须定慧等学。涅槃经中说。定
慧不等。不见佛性。无明邪见。自此而生。前第十一
住。便是定门。对治不同。故须然也。修习之者。须兼
行之。

△十五證道离喜住。

【疏】十五。于證道时远离喜动住。云何住降等。离十
一不自摄障。我能住降。心生喜动。动则不能自摄。

【记】十五者。经从尔时须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实
无有法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
○离十一下。
所离障。谓动不自摄。则是障非住。若自摄不动。则
是住非障也。论中则云自取障。
○我能下。释。意云
由计我故。遂起降住胜能之心。不觉喜动。故不自
摄。今经既云无一众生得灭度。无法得菩提则不
计胜能。故能对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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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求佛教授住。

【疏】十六。求佛教授住。于然灯佛所。有法得菩提不
等。离十二无教授障。欲入初地。须佛教授。故约遇
佛得无所得。而證道矣。

【记】十六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于然灯佛所。
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不。乃至是故名一
切法。
○离十二下。若无教授。即是障非住。若得教
授。即是住非障。
○欲入下。释成住义。虽三贤位中。
乱修六度。经一无数劫欲入圣道。要佛策发。故于
资粮位后。立加行名。其犹钻火。火欲出时。倍加功
力。遇佛。然灯佛也。得无所得者。即然灯与善慧授
记。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非佛与法。故云无得。

问。此说善慧得记。进入八地。何故将此配地前耶。
答。欲入初地。须学八地用心。方可得入。若学初地。
竟不能入。如人学射。可知。又将證八地。犹须教授。
欲入见道。岂得不然。
○然从第五。至此住中。每住
对治一障。此障障于见道。今则加行位极。对治巳
尽。故云而證道矣。

△十七證道住。

【疏】十七。證道住。人身长大等。摄种性智。證遍行真
如。成法报身。故长大矣。

【记】十七者。经从须菩提譬如人身长大。乃至佛说
一切法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
○摄种性下。释
成住义。智体即观照般若。是能證也。即妙平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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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别也。以得此智。生如来家。决定绍佛种故。斯
则地前加行之智。至于初地。转受此名。
○證遍等
者。体即实相般若。是所證也。以遍在一切法中故。
唯识云。由此真如。二空所显。无有一法而不在故。
论中则名平等智。然有五种平等因缘。一粗恶平
等。二法无我平等。三断相应平等。四无希望心平
等。五一切菩萨證道平等。有是五种因缘。故名平
等智。故论云。入證道时。得二种智。一摄种性智。二
平等智也。然所證是理。今云智者。斯有两意。一准
起信论云。依此法身。说名本觉。二则理智冥合。能
所不殊。如珠与光。不相舍离。
○成法报身者。摄种
性智至果得成报身。平等智至果得成法身。
○故
长大者。论即云妙大。妙即报身。以万行功德所庄
严故。大即法身。真如实理。遍一切故。

△十八求佛地住二。初标六种具足。二列六种具
足。
初标六种具足。

【疏】十八。上求佛地住。于中复有六种具足。

【记】十八者。自此巳下。皆求佛地。于中复有六种具
足。具足者。圆满义。谓转舍二障。转得菩提涅槃。摄
转具足也。

△二列六种具足六。初国土具足。二无上见智净
具足。三无上福具足。四无上身具足。五无上语具
足。六无上心具足。

【记】既證圣性。生如来家。须示佛果功德。令其欣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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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果德虽多。以要言之。不出依正二报。二报之
内。先明所依。若无所依。能依何立。正报之内。不踰
福智。智引福故。先智后福。然后别显三业。依次所
明。

△初国土具足。

【疏】一。国土净具足。我当庄严佛土等。此教二地巳
上诸大菩萨。

【记】一。经从须菩提。若菩萨作是言。我当庄严佛土。
是不名菩萨。乃至若菩萨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
名真是菩萨。
○此教下指位。即从二地至于等觉。
当修道位。谓庄严之时。离能所相。名之为净。称周
法界。故云具足。故经云。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
真是菩萨。

△二无上见智净具足。

【疏】二。无上见智净具足。有肉眼不等。此下皆唯佛
果。故云无上。无上之言。贯通下四。

【记】二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有肉眼不。乃
至未来心不可得。
○见净者。即五眼也。见即无见。
名之为净。无所不见。名为具足。
○智净者。即悉知
诸心等。知即无知。名之为净。无所不知。名为具足。
以智见不别。故当一处。
○此下等。即指位。拣非修
道。即无学位也。
○下之四段。皆合有无上之言。故
云贯通下四。

△三无上福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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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三。福自在具足。若人满三千界七宝等。

【记】三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若人满三千大千
世界七宝。以用布施。乃至以福德无故。如来说得
福德多。
○问。前巳频说施福。与此何别。答。前所说
者。皆是较量不及受持之福。今此说者。乃是无住
称性之福。非能较量。故不同也。
○问。佛是果。布施
是因。云何果中即说因行。答。凡是果德。皆彼因成
举彼无住之因。以彰称性之福也。
○言自在者。拣
有漏之福不自在也。
○若准论中。此与智净合为
一段。意明福智不相离故。则于身中开之为二。谓
色身具足。亦盈六数。今则合后开前者。意云。福之
与智。迢然不同。配摄因果。五六有异。异须开也。相
之与好。同是一身。兼对下语意以成三业。故须合
也。

△四无上身具足。

【疏】四。身具足。佛可以具足色身等。

【记】四者。经从须菩提于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
见不。乃至是名诸相具足。
○此明如来真应具足。
如经云即非具足色身。明真身也。是名具足色身。
明应身也。即非诸相具足。明真身也。是名诸相具
足。明应身也。

△五无上语具足。

【疏】五语具足。汝勿谓如来说法等。

【记】五者。经从须菩提。汝勿谓如来作是念。我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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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法。乃至是名说法。
○说而无说。无说之说。是
真说法。
○具足者。无法可说无所不说是名说法。

△六无上心具足。

【疏】六。心具足。佛得阿耨菩提。为无所得耶。乃至应
作如是观。

【记】六者。然于心中。复有六种。一念处。二正觉。三施
设大利益。四摄取法身。五不住生死涅槃。六行住
净。化度众生。大悲为本。故先明念处。自未成佛焉
能度他。故次明正觉。自利既满。即合利他。故次明
施设大利益。犹恐滞相。故次明摄取法身。又恐住
空有。故次明不住生死涅槃。又恐执施化迹。故次
明行住净也。以此六义。别对经文。广如彼论。避烦
不叙。

△二重以八义相摄二。初标。二配。
初标。

【疏】又十八住。略为八种。亦得满足。

【记】又十下。二重以八义相摄。

△二配二。初以六摄十八。二以二摄十八。初以六
摄十八四。初以二摄二。二以一摄二。三以一摄十
二。四以二摄二。
初以二摄二。

【疏】一。摄住处二。波罗蜜净住处。一二次配。

【记】一者。
○是笼罗包纳之义。即以普度众生。现无
违反。是故配同第一发心住也。
○二者。净与相应。
盖一义耳。是故配同第二住也。

△二以一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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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三。欲住处摄三及四。

【记】三者。虽三色四法。皆是欲得。由此配同三四二
住也。

△三以一摄十二。

【疏】四。离障碍住处。即前十二障也。从五至十六。

【记】四者。可知。

△四以二摄二。

【疏】五。净心住处。六。究竟住处。上二次配十七十八。

【记】五者。正当净心地。故同此住。
○六者。正当究竟
位。故同此住。
○虽通修道。就多故说。

△二以二摄十八。

【疏】七。广大住处。八。甚深住处。上二各摄十八住处。
一一住中。皆深皆广。

【记】一一下。明各摄义。如第一住中。普度四生。广也。
令入无馀涅槃深也。实无众生得灭度者。广也。菩
萨无我人等相者。深也。初住既尔。馀则例知。若五
百生忍。广也。并无我人。深也。
○若细言之。前以六
住摄十八住。后以二住摄十八住。皆得满足。

△三更约地位配释二。初标。二配。
初标。

【疏】十八住文。配位地者。

【记】十八住文下。三更约地位配释。
○然诸教中。所
说地位。或有或无。如楞伽经云。十地即为初。二地
即为入。乃至无所有何地。此明无也。仁王缨络等
经。即是说地位。是明有也。然此有无。皆随机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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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华严。行布万差。圆融一际。有无无阂。斯则称性
之说卷。然依华严有无无阂。方为了义。以约法即
无。约人即有。人法既不相离。有无故合均齐。然其
行人。念念须冥佛境。反穷果海。自然阶降不同。若
预等级用心。毕竟障于證入。故华严疏云。修则顿
修。位分因果。况此经宗无相。岂合列位浅深。但约
情惑渐薄而位地转高。义相稍同。故略配摄也。

△二配三。初配资粮。二配加行。三配三道。初配资
粮三。初十住。二十行。三十回向。
初十住。

【疏】第一。十住。

【记】第一十住者。十住。谓第一发心住。二治地。三修
行。四生贵。五方便具足。六正心。七不退。八童真。九
法王子。十灌顶。
○今配十住者。与彼初住名同。故
配之也。
○问。此但云一。如何配十。答。以初摄后故。

○问。何故不言十信位耶。答。亦摄入十住位中也。
以前之十住。通名信行地故。亦同华严合前开后
也。故发心一住。前摄十信。后摄馀九耳。

△二十行三。初前六。二第七。三后三。
初前六。

【疏】第二十行中前六。

【记】第二十行等者。十行。即一欢喜行。二饶益。三无
瞋恨。四无尽。五离痴乱。六善现。七无著。八尊重。九
善法。十真实。
○前六者。十中前六行也。以配此中
第二住处。以此住处。说六度故。即布施配欢喜行。
持戒配饶益行忍辱配无嗔恨行。精进配无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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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定配离痴乱行。智慧配善现行。心离分别。善巧
示现故。

△二第七。

【疏】三第七行。

【记】三第七行者。不以相见如来。即无著也。

△三后三。

【疏】四。后三行。

【记】四后三行者。配第四住中三种法身。
○谓言说
法身。配尊重行。于佛言教。生尊重故。
○智相法身。
配善法行。以真如无为。是真善法故。
○福相法身
配真实行。以持经之福无漏真实故。

△三十回向。

【疏】五至十四。如次配十回向。

【记】五至十四配十回向者。一救获一切众生离众
生相回向。二不坏。三等一切佛。四至一切处。五无
尽功德藏。六随顺坚固善根。七等心随顺一切众
生。八真如相。九无缚无著解脱。十法界无量。
○五
配第一。离慢即是离众生相也。
○六配第二。遇佛
多闻。信解行等不坏。
○七配第三。诸佛离相。既不
住色。即等佛也。
○八配第四。既见大身非身。是真
如际。方至一切处。
○九配第五。不随外论。受持此
经。即得无尽功德。
○十配第六。观破五蕴。与定相
应。善根坚固。
○十一配第七。既不取相即于众生
等随顺之。
○十二配第八。经云。离一切相。即名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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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即真如相也。
○十三配第九。割截不瞋。即无缚
无著也。
○十四配第十。经云无有边不可思议功
德。即是法界功德也。

△二配加行二。初前二位。二后二位。

【记】十五煖等者。配四加行位也。
○然此四位。由三
贤菩萨。巳经一无数劫。修集福智资粮。为入见道。
故复加行。
○煖顶二位以四寻伺观。观所取名等
四法。假有实无。即所取空。
○忍世第一。以四如实
智。通观能所名等皆空。然忍有三品。谓下中上。下
品即所取空。中品顺能取空。上品印能取空。世第
一二空俱印。然皆滞相。未能證实。故唯识云。现前
立少物。谓是唯识性。以有所得故。非实住唯识。

△初前二位。

【疏】十五。煖顶。

【记】若配经文。即十五住经云。实无有法发阿耨菩
提心者。以菩提能发所取。既言实无。即所取空。当
煖顶二位。

△二后二位。

【疏】十六。忍世第一。

【记】十六住中云经。佛于然灯佛所。不得菩提。是印
所取空。当下品忍。
○次云如来者即诸法如义。即
顺能取空。然犹未说后时不得。即知未能印持。故
当中品忍。
○次云实无有法佛得阿耨菩提。此明
后时毕竟不得。即印能取空。当上品忍。
○次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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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所得法此法无实无虚。乃至即非一切法。即双
印二空。当世第一位也。

△三配三道二。初前一道。二后二道。
初前一道。

【疏】十七。初地。

【记】十七初地者。如前疏云摄种性智證遍行真如
等。故当初地。

△二后二道。

【疏】十八。从二地乃至佛地。

【记】十八等者。于中合有二。
○谓此住中。初国土净
具足。当修道位。故前疏云。此教二地巳上诸大菩
萨。
○从无上见智净具足巳下。皆究竟位。故前疏
云。此下皆唯佛果也。

【记】是则十八住中。前十四资粮。十五十六加行。十
七见道。十八中初一具足修道。馀即无学道也。

【记】悬判竟。】

金刚经疏记科会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