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封驳(封駁,封駮)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漢語大詞典》:封駮
亦作“ 封驳 ”。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漢語大詞典》:补注(補註)
亦作“ 补註 ”。
(1).古书注释体式之一。对原有注释加以补充或驳正。 唐 刘知几 《史通·补注》:“而 刘昭 採其所捐,以为补注,言尽非要,事皆不急……多见其无识也。” 宋 朱熹 《〈楚辞集注〉序》:“及 隋 唐 间,为训解者尚五六家……今亦漫不復存,无以考其説之得失。而独 东京 王逸 《章句》与近世 洪兴祖 《补注》并行於世。”《四库全书总目·楚辞·楚辞补注》:“ 兴祖 是编,列 逸 註於前,而一一疏通证明补註於后,於 逸 註多所阐发。”
(2).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注释。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新版引言》:“在这一次的改排中,我也尽可能地进行了删改;有因变动太大,不便删改的地方,则加上了补注,以免再度以讹传讹。”
(1).古书注释体式之一。对原有注释加以补充或驳正。 唐 刘知几 《史通·补注》:“而 刘昭 採其所捐,以为补注,言尽非要,事皆不急……多见其无识也。” 宋 朱熹 《〈楚辞集注〉序》:“及 隋 唐 间,为训解者尚五六家……今亦漫不復存,无以考其説之得失。而独 东京 王逸 《章句》与近世 洪兴祖 《补注》并行於世。”《四库全书总目·楚辞·楚辞补注》:“ 兴祖 是编,列 逸 註於前,而一一疏通证明补註於后,於 逸 註多所阐发。”
(2).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注释。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新版引言》:“在这一次的改排中,我也尽可能地进行了删改;有因变动太大,不便删改的地方,则加上了补注,以免再度以讹传讹。”
《漢語大詞典》:论驳(論駁,論駮)
亦作“ 论駮 ”。
(1).辩论驳正。《三国志·魏志·王肃传》:“其所论駮朝廷典制、郊祀、宗庙、丧纪、轻重,凡百餘篇。” 唐 陆贽 《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今百度伊始,六府载张,论駮是非,不可以不审;宣扬宪令,不可以不明。”《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三年》:“国家倣 唐 旧制,分建三省,凡政令之失中,赏刑之非当,其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得以论驳。” 梁启超 《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第九章:“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
(2).评论辩驳的奏章。《新唐书·齐澣传》:“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朝廷大政必咨之,时号‘解事舍人’。”
(1).辩论驳正。《三国志·魏志·王肃传》:“其所论駮朝廷典制、郊祀、宗庙、丧纪、轻重,凡百餘篇。” 唐 陆贽 《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今百度伊始,六府载张,论駮是非,不可以不审;宣扬宪令,不可以不明。”《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三年》:“国家倣 唐 旧制,分建三省,凡政令之失中,赏刑之非当,其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得以论驳。” 梁启超 《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第九章:“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
(2).评论辩驳的奏章。《新唐书·齐澣传》:“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朝廷大政必咨之,时号‘解事舍人’。”
《漢語大詞典》:辩正(辯正)
《漢語大詞典》:辩斥(辯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