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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雌黄(雌黃)  拼音:cī huáng
1.矿物名,成分为三硫化二砷,有剧毒。雌黄晶体呈短柱状或可片状剥离。颜色为柠檬黄色,半透明,金刚光泽至油脂光泽,燃烧时,产生青白色烟雾具强烈的蒜臭味。常和雄黄共生。
2.纂改文字。古人用黄纸写字时,常以雌黄涂抹错误之处再改易。其作用犹今之修正液。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观天下书未遍,不得妄下雌黄。」
3.比喻不顾事情真相,随意批评。参见「口中雌黄」条。
《漢語大詞典》:封驳(封駁,封駮)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漢語大詞典》:封还(封還)
(1).缄封退还。多指封还诏敕。汉书·王嘉传:“﹝ 哀帝 ﹞益封 董贤 二千户…… 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漢語大詞典》:缴奏(繳奏)
谓给事中行使职权,驳正制敕之违失而封还章奏。宋史·刘一止传:“﹝ 刘一止 ﹞迁给事中……居琐闥百餘日,缴奏不已,用事者始忌。”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元年:“帝曰:‘去冬以宫中缺人使令,因召旧人十数辈,此何繫外廷利害,而 范祖禹 、 丰稷 、 文及甫 并有章疏陈古今祸福以动朕听, 希纯 等又缴奏争之,何乃尔也!’”
《漢語大詞典》:封駮
亦作“ 封驳 ”。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马光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盖以中书出詔令,门下掌封駮,日有争论,纷紜不决,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 封还 ”。
《漢語大詞典》:封还(封還)
(1).缄封退还。多指封还诏敕。汉书·王嘉传:“﹝ 哀帝 ﹞益封 董贤 二千户…… 嘉 封还詔书,因奏封事。”
(2). 唐 以后为门下省给事中的主要职务之一。 宋 费衮 梁谿漫志·学士不草诏:“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駮,本朝 富郑公 在西掖封还 遂国夫人 词头,自是舍人遂皆得封缴。”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封驳》:“ 唐 制,凡詔勅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参见“ 封駮 ”。
《漢語大詞典》:补注(補註)
亦作“ 补註 ”。
(1).古书注释体式之一。对原有注释加以补充或驳正。 唐 刘知几 史通·补注:“而 刘昭 採其所捐,以为补注,言尽非要,事皆不急……多见其无识也。” 宋 朱熹 《〈楚辞集注〉序》:“及 隋 唐 间,为训解者尚五六家……今亦漫不復存,无以考其説之得失。而独 东京 王逸 《章句》与近世 洪兴祖 《补注》并行於世。”《四库全书总目·楚辞·楚辞补注》:“ 兴祖 是编,列 逸 註於前,而一一疏通证明补註於后,於 逸 註多所阐发。”
(2).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注释。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新版引言》:“在这一次的改排中,我也尽可能地进行了删改;有因变动太大,不便删改的地方,则加上了补注,以免再度以讹传讹。”
《漢語大詞典》:论驳(論駁,論駮)
亦作“ 论駮 ”。
(1).辩论驳正。三国志·魏志·王肃传:“其所论駮朝廷典制、郊祀、宗庙、丧纪、轻重,凡百餘篇。” 唐 陆贽 《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今百度伊始,六府载张,论駮是非,不可以不审;宣扬宪令,不可以不明。”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三年:“国家倣 唐 旧制,分建三省,凡政令之失中,赏刑之非当,其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得以论驳。” 梁启超 《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第九章:“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
(2).评论辩驳的奏章。新唐书·齐澣传:“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朝廷大政必咨之,时号‘解事舍人’。”
《漢語大詞典》:辩正(辯正)
(1).谓言辞华美雅正。北齐书·李绘传:“﹝ 李绘 ﹞音辞辩正,风仪都雅,听者悚然。”
(2).辨别纠正。辩,通“ 辨 ”。后汉书·张晧传:“ 晧 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数与尚书辩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
(3).辨析考正。辩,通“ 辨 ”。南史·儒林传·张讥:“今日义集,辩正名理,虽知兄弟急难,四公不得有助。”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艺林学山四·清溪五曲:“野客丛书尝载此説。亦失于辩正。”
(4).辩白驳正。 鲁迅 《集外集拾遗补编·〈我也来谈谈复旦大学〉文后附白》:“这一篇既是近于对前一文的辩正,而且看那口吻,可知作者和复旦大学是很关切,有作为的。”
《漢語大詞典》:辨谤(辨謗)
对别人的毁谤加以申辩和驳正。辨,通“ 辩 ”。旧唐书·元稹传:“至于陈畅辨谤之章,去之则无以自明於朋友矣。” 宋 孔平仲 续世说·谗险:“ 唐次 无故贬斥,久滞蛮荒,孤心抑鬱,乃采自古忠贤遭罹放逐,虽至杀身,而君犹不悟,著书三篇,谓之《辨谤略》,上之。”
《漢語大詞典》:执正(執正)
(1).主持公道。《淮南子·主术训》:“使人主执正持平,如从绳準高下。”南史·王镇之传:“后为御史中丞,执正不挠,百僚惮之。”
(2).谓驳正,纠正。 晋 袁宏 后汉纪·献帝纪上:“臣下懦弱,莫敢执正 夏侯 之议。”隋书·骨仪传:“时刑部尚书 卫玄 兼领 京兆 内史,颇行诡道,輒为 仪 所执正。”
(3).谓秉公处治。新唐书·张镒传:“遂执正其罪, 纵 得流, 鎰 贬 抚州 司户参军。”明史·唐龙传:“吏坐狱不穷竟去者数十人, 龙 独执正 东山 罪。”
《漢語大詞典》:纠驳(糾駁,糾駮)
亦作“ 纠駮 ”。纠举驳正。宋书·礼志三:“ 虞喜 《志林》曰:‘ 吴主 纠驳郊祀,追贬 匡衡 ,凡在见者,莫不慨然称善也。’”南齐书·王琨传:“廷尉 虞龢 议社稷合为一神, 琨 案旧纠駮。”隋书·律历志下:“今随事纠驳,凡五百三十六条。”明史·文苑传四·艾南英:“始 王李 之学大行,天下谈古文者悉宗之,后 钟 谭 出而一变。至是 钱谦益 负重名於词林,痛相纠駮。”
分類:纠举驳正
《國語辭典》:辨驳(辨駁)  拼音:biàn bó
争辩驳斥。《儒林外史》第四五回:「不瞒大哥说,经过我愚弟兄看的地,一毫也没得辨驳的!」也作「辩驳」。
《漢語大詞典》:谳正(讞正)
审议并驳正。《后汉书·鲁恭传》:“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復讞正。” 宋 文同 《谢提刑张郎中》:“朝廷之虑者实在乎远方,郡县之失者恐失乎中典,当从讞正,乃属贤明,嘉命初闻,舆情已愜。”
分類:审议驳正
《漢語大詞典》:评驳(評駁)
评议和驳正;评论。 元 吴莱 《送郑彦可南为莆田寄周公甫》诗:“发挥圣贤本根殖,评驳 迁 固 枝叶繁。”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历法·厘正历法:“今后造历,悉照 洪武 、 永乐 旧式。读帝此旨,评驳精确,顿令星官缄口。”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雨钱:“秀才故旷达,亦不为怪。遂与评驳今古。”
《漢語大詞典》:辩斥(辯斥)
辩驳,驳正。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史书佔毕三:“《离骚》所问,盖 齐 东里社、鬼巫虚谬之谈, 屈子 放逐无聊,感而笔之,以问后世。世儒不能辩斥,而好奇如 沈约 者,又引之以释《纪年》。”
分類:辩驳驳正
《漢語大詞典》:谳驳(讞駁)
审理案件,驳正是非。 明 李东阳 《刘公墓志铭》:“其为大理在 天顺 、 成化 间,讞驳详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