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综合
诗话
词话
古籍检索
类书集成
查询
诗词
典故词汇
对仗词汇
词谱
曲谱
诗词地图
登录
韵典
平水韵
词林正韵
中原音韵
中华通韵
校注
律诗校验
词格校验
曲格校验
对联校验
自动笺注
课堂
律绝创作
填词入门
公开课
学习指南
其它
简繁转换
诗社
诗词书店
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
按出处分类
按人物分类
检索结果:
全部
19
词典
2
分类词汇
17
词典
除名
特除名
《國語辭典》:
除名
拼音:
chú míng
除去名籍,取消原有的资格。《书经。蔡仲之命》:「降霍叔于庶人」句下唐。孔颖达。正义:「降黜霍叔于庶人,若今除名为民。」《三国志。卷二九。方技传。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
分類:
除名
除去
名籍
取消
原有
有身
身份
《漢語大詞典》:
特除名
唐 代对官吏的罢免处分。比除名轻。 唐 律除名者六年后听再录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叙官,再录用时降原有官品两级。 宋 沿 唐 制。
《唐律·名例三·除名者》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
宋史·刑法志二
》
:“ 熙寧 二年,内殿崇班 郑从易 母、兄俱亡於 岭 外,岁餘方知,请行服。 神宗 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分類:
官吏
罢免
处分
除名
六年
年后
录用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3275
粤ICP备17077571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服:+86 136 0901 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