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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量刑  拼音:liàng xíng
法官审理案件时,就罪行轻重及犯罪者的动机、认罪表现,根据法律裁定刑罚。如:「被告乃自卫杀人,请法官从轻量刑。」
《國語辭典》:钦恤(欽恤)  拼音:qīn xù
语本《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对刑戮之事谨慎恤悯。唐。白居易许季同可秘书监制〉:「今季同以明慎钦恤理刑狱,以文学博雅掌图籍。」《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州郡狱疑上请,法寺多所举驳,率得不应奏之罪,往往增饰事状,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
《漢語大詞典》:拟断(擬斷)
量刑判罪。《明律·名例·以理去官》:“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赃私》:“依律拟断,按数给没。”
分類:量刑判罪
《漢語大詞典》:议谳(議讞)
(1).谓议罪量刑。旧五代史·唐书·罗贯传:“ 崇韜 奏曰:‘ 贯 纵有死罪,俟欵状上奏,所司议讞,以朝典行之,死当未晚。’” 宋 袁燮 《资政殿大学士赠少师楼公行状》:“顾恐自时厥后,惩创往事,议讞之际,未免刻深。”
(2).指判案文书。 清 恽敬 《上陈笠帆按察书》:“本籍,士也,棚籍,亦士也,合考已百年矣。然而议讞助之曰分考,陈言助之曰分考,且有詆諆之辞曰‘羞与为伍’。”
《漢語大詞典》:疑罪
证据不足,难以量刑之罪。《后汉书·鲁恭传》:“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復讞正。”《魏书·刑罚志》:“ 汉武 时,始启 河 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謫徙之。” 唐 虞世南 《赋得慎罚》:“政宽思济猛,疑罪必从轻。”
《漢語大詞典》:评刑(評刑)
(1).批评刑法。《商君书·赏刑》:“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羣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
(2).判案,量刑。 唐 白居易 《薛元赏可华原县令制》:“以 元赏 前为廷尉丞,察狱评刑,颇闻敬慎。”
《漢語大詞典》:帖例
帖附前例。谓依前例量刑。 宋 司马光 《乞不帖例贷配札子》:“又既谓之特旨,当临时断在朝廷,若先令刑部帖例,朝廷依此施行,乃是轻重之权,返在有司也。”
分類:前例量刑
《漢語大詞典》:刺宥
指量刑的宽严。刺,杀。宥,宽。周礼·秋官·小司寇:“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郑玄 注:“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
分類:量刑宽严
《漢語大詞典》:以刑去刑
用刑罚遏止刑罚,意谓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高亨 注:“‘轻其重者’一句是衍文,韩非子·飭令篇无,是其证。”《商君书·去强》:“以刑去刑,国治。”
《漢語大詞典》:杖架
度量刑杖长短的器具。新唐书·宇文融传:“以夏楚大小无制,始创杖架,以高庳度杖长短。”
《漢語大詞典》:贴断(貼斷)
对于量刑失当而轻判者,加重处罚或罚款以结案。《元典章·刑部七·强奸》:“以此本部议得类 徐保 所招姦讫五岁女 张凤哥 罪犯,例合处死,却为照例断事官 干脱儿赤 断讫 陈赛哥 ,又 王解愁 强姦 李道道 贴断例,合将类 徐保 贴断四十下。”《明律·刑律十一·断狱下》:“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六部成语注解·刑部·贴断》:“贴断:断以帮贴,赔偿完案也。”
《漢語大詞典》:故出人罪
谓量刑时故意开脱或轻判。明史·儒林传一·薛瑄:“都御史 王文 承 振 旨诬 瑄 及左右少卿 贺祖嗣 、 顾惟敏 等故出人罪。”参见“ 故出入人罪 ”。
《漢語大詞典》:故出入人罪
谓量刑不当,故意增减刑罚。《明律·刑律十一·官吏出入人罪》:“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
《漢語大詞典》:故出入人罪
谓量刑不当,故意增减刑罚。《明律·刑律十一·官吏出入人罪》:“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