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
《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汉书·刑法志》:“
《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
《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
《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
《决事比》。”
《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
《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