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邦君
(1).古代指诸侯国君主。《书·伊训》:“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孔 传:“诸侯犯此,国亡之道。”《后汉书·阴识传》:“自是已后,暴至巨富,田有七百餘顷,舆马僕隶,比於邦君。” 唐 刘知几 《史通·惑经》:“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谓之弑,卿士已上通谓之杀。此又《春秋》之例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三回:“有一本卷子,那破题是:‘圣人思邦君之妻,愈思而愈有味焉。’”
(2).指刺史等地方官。 唐 韩愈 《题合江亭寄刺史邹君》诗:“维昔经营初,邦君实王佐。” 宋 曾季狸 《艇斋诗话》:“ 老杜 ‘灯影照无睡,心清闻妙香’, 韦苏州 ‘兵卫森画戟,燕寝凝清香’,皆曲尽其妙。不问诗题, 杜 诗知其宿僧房, 韦 诗知其为邦君之居也,此为写物之妙。” 清 方文 《蔡中郎八分书歌》:“寄语邦君覆以屋,勿令风雨生苔痕。”
(2).指刺史等地方官。 唐 韩愈 《题合江亭寄刺史邹君》诗:“维昔经营初,邦君实王佐。” 宋 曾季狸 《艇斋诗话》:“ 老杜 ‘灯影照无睡,心清闻妙香’, 韦苏州 ‘兵卫森画戟,燕寝凝清香’,皆曲尽其妙。不问诗题, 杜 诗知其宿僧房, 韦 诗知其为邦君之居也,此为写物之妙。” 清 方文 《蔡中郎八分书歌》:“寄语邦君覆以屋,勿令风雨生苔痕。”
《漢語大詞典》:邦宪(邦憲)
(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法。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 宋 曾巩 《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 清 严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漢語大詞典》:有邦
指诸侯。亦泛指国家。《书·吕刑》:“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蔡沉 集传:“有邦,诸侯也。” 宋 苏轼 《兴龙节集英殿宴教坊词·教坊致语》:“臣闻帝 武 造 周 ,已兆兴王之迹;日符胙 汉 ,实开受命之祥。非天私我有邦,惟圣乃作神主。”
《漢語大詞典》:邦典
本指治理邦国的六典。后泛指国家法典。《周礼·秋官·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郑玄 注:“邦典,六典也。” 唐 孙逖 《送赵评事摄御史监军岭南》诗:“议狱持邦典,临戎假宪威。” 金 王若虚 《君事实辨》:“讐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参见“ 六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