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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林宗过茅
佛类词典
二俱犯过
十过
三十三过
三过
五过
破戒五过
依语五过
不说四众过罪戒
文殊悔过
文殊悔过经
文殊五体悔过经
心念不空过
牛过窗棂
分别相似过类
《漢語大詞典》:林宗过茅(林宗過茅)
后汉书·郭太传:“ 茅容 字 季伟 , 陈留 人也。年四十餘,耕於野,时与等辈避雨树下,众皆夷踞相对, 容 独危坐愈恭。 林宗 行见之而奇其异,遂与同言,因请寓宿。旦日, 容 杀鸡为饌, 林宗 谓为己设,既而以供其母,自以草蔬与客同饭。 林宗 起拜之曰:‘卿贤乎哉!’因劝令学,卒以成德。”后因以“林宗过茅”为典。 清 李渔 《慎鸾交·情访》:“今日呵,又不是王孙遇 漂 , 林宗 过 茅 ,为甚把盘中草蔬俱尝到。”
二俱犯过
【佛学大辞典】
(术语)华严之圆教,虽与法华之圆教相同,然其圆教兼有别教之粗,不得谓为纯一,故不得如法华名为妙。譬之曰二俱犯过,又曰二人俱犯。释签一曰:「总结四味不立妙名,为何所以?以兼等故。判部属粗,如粗人细人二俱犯过,从过边说俱为粗人。」
十过
【佛学大辞典】
(名数)有食肉十过,饮洒十过。(参见:食及饮酒)
三十三过
【佛学大辞典】
(名数)因明论理上,自宗因喻三支立量时,由种种配列次第生过误。陈那数廿九过,天主(商羯罗主)更加四过,为所谓三十三过。即宗九过,因十四过,喻十过也。(甲)宗之九过:一、现量相违,谓于现證之事实立相违之宗也。例如言声非所闻,虽不述因喻,然已明为误谬也。二、比量相违,谓于万人得比知之事柄立相违之过也。例如立瓶等是常住是也。三、自教相违,当欲述自己所属之教派意见时,却立与之相违之宗也。例如胜论派之人主张以声为常住是也。四、世间相违,立与常识反对之宗也。例如印度有一类之行者,以人顶骨为其装饰,有人难之,则立量曰:人之顶骨,可为清净(宗),且为众生之分(因),犹如螺贝(喻)。此虽似一见无过之立量,然立人间顶骨可为清净之宗义,实反于常识,故定为过误也。五、自语相违,谓于自己言语有矛盾之宗也。例如言我母可为石女是也。以下四过为天主所附加,非理论门,惟于入正理论说之。六、能别不极成,谓宗之后陈用立敌不共许之语也。例如佛子对于数论师而立声可坏灭是也。数论师信万有之发展Parrma%n!a、还归Pralaya,而不许坏灭,故宗之能别(即后陈),不极成,故为过失。七、所别不极成,宗之前陈不极成之过失也。例如数论师对于佛教徒立我Purus!a,可为有时,佛教不许我之存在,因而所别为不极成,宗体不成立。八、俱不极成,胜论师对于佛教徒立以我可为和合因缘时,我与和合因缘为佛教徒不通之语,因而前陈后陈共不极成,亦为过误也。九、相符极成,宗体以不可极成为规则,反之而立万人共通之事件时,则无其功,因而为过失,例如立声为所闻性是也。(乙)因之十四过,其因可大别为不成Asiddha、不定Anis/cita,Anaika%ntika、相违Viruddha三类。不成因者,因犯立敌共具备遍是宗法性条件之规定,名为不成之过失。不成因有四过:一、两俱不成,于以声为无常之宗,欲指眼为所见性(可见的),之故因而述之,其因由立敌两者见地,不协于遍是宗法性之条件,何则以无论何人皆以声为不可见者故也。故为两俱不成之过失。二、随一不成,此乃一方认为具备遍是宗法性条件,而他方不认之因也。三、犹豫不成,因果为有法之必然的属性否,尚疑而未确定,乃如已确定者办之也。例如遥见如云雾,未确定为雾为烟,而卒然谓彼处有火(宗),以有烟之故(因),而立量是也。四、所依不成,宗有所别不极成之过失时,其因无基础,不具遍是宗法性之条件也。例如对于不认虚空之实有者而虚空可为实有(宗),以为德之所依故(因),而立量时,一方已不认虚空之存在而一方欲认为德之所依。是名为所依不成。其次不定因及相违因者,关于三相中后二相之误谬也:一、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一同品有异品有之情状。以因关系于同异品之全部,故名为共。二、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同品非有异品非有之情状。以因与同喻异喻全无关系,故谓为不共。三、同品一分转(亦云同分异全),第七同品有非有异品有之情状也。四、异品一分转(亦云同品遍转异分同全),第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之情状也。五、俱品一分转(亦云俱分转),第九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之情状也。六、相违决定,立敌两者由同一事件相异之处,观察而立量,两者各各具三相,难于决定,谓为相违决定。于问题一方不决定之点为过失也。其次相违因。九句因中四六为相违因。此因与立證之宗义矛盾者,适于成立,故得其名。四六非其性质异者,故自九句因之表面观之,相违因惟宜有一,然陈那于此下致密之考察,抱怀意内,至表面不显之误谬,亦入计算,此乃有四:一、法自相相违因,是为与宗法表面的意义矛盾之因,九句因中四六之表面的情状也。二、法差别相违因,谓与宗法里面的意义矛盾之因。如服等必为他所用(宗),以系积聚性故(因),如卧具等(同喻),是也。三、有法自相相违因。此乃由后陈(即法),关系上而生者,虽非关系于有法者,而在谲诈的论法,则有如通例置所證之对象于宗法,却置有法于主要点者,于立物之存不存时尤然,有法自相相违因,及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即此际之误谬也。此谓与有法表面的意义矛盾之因。例如有性非实非德非业(宗),以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因),尚如同异性是也。四、有法差别相违因,陈那此例不出别立量,由前例说明之。(丙)喻之十过。喻之误谬有十,其中五者属同喻,他五者,属异喻。似同喻之五者:一、能立法不成,缺因同品条件之过失也。例如声可为常住,以无质碍之故(无对触),尚如极微(同喻),立量时,极微之常住虽具宗同品之条件,然其性为有对触故缺因同品之条件,以「无质之故」与因不一致。故名之为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缺宗同品条件之喻也。于前之宗因,谓为如觉(智等),出喻之时,虽以觉为无质碍协于因同品之条件,然以其性无常缺宗同品,与所谓声之常住不相应。故名之为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缺两条件之喻。于前之宗因谓为如瓶时,以瓶无常住及无质碍之性质,故全无喻之质格。四、无合,缺喻体之过失也。五、倒合,诸所作者反对谓彼为无常时,以诸无常者与所作性配合。即为倒合。自能遍进于所遍之过失也。其次似异喻之五者异喻之过失,全与同喻之过失并行相应,同有五:一、所立法不遣,缺宗异品条件之喻,例如声为常住以无质碍故之异喻,诸无常者视彼为质碍,谓尚如极微,以极微为质碍性,具备同异品之条件,然以其性常住缺宗异品之条件,故谓之为所立法不遣。二、能立法不遣,于上之宗因立异喻谓为如业时,以业无质碍,缺同异品之条件,故称之为能立不遣。三、俱不遣,缺宗同异品两条件,此过失也。如于上之宗因立异喻谓为如虚空,是其例也。何则以虚空无质碍且为常住故也。四、不离,不施离作法之过失也,观同喻之无合其例可知。五、倒离,反对先宗后因配合之过失也。以上所述三十三过中除宗之五相违,大体为与宗因喻构成法照应之过失,颇具科学的分类之面目。

三过
【佛学大辞典】
(术语)身口意之过也。
五过
【佛学大辞典】
(名数)五种之过失有种种。
【佛学常见辞汇】
1。指破戒五过,即害自身、为智者所呵、恶名流布、临终后悔、死堕恶道。2。指依语五过,即不正信、退勇猛、诳人、谤法、轻圣法。
破戒五过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害自身。二为智者所呵。三恶名流布。四临终后悔。五死而堕于恶道。见四分律五十九,三藏法数二十三。
【佛学大辞典】
(名数)破戒律者之过也。四分律所说。五过者自害,为智所诃,恶名流布,临终生悔,死堕恶趣是也。
【佛学常见辞汇】
破坏佛所制的戒律的人有五种的罪过,即自害、为智所呵、恶名流布、临终生悔、死堕恶趣。
依语五过
【佛学大辞典】
(名数)对于正教不得正解,则生五过: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诳人,四谤法,五轻圣法。见成实论,归敬仪通真记中。
不说四众过罪戒
【佛学大辞典】
(术语)梵网经所说菩萨十戒之一。禁止说优婆塞优婆夷比丘比丘尼四众之过罪也。
文殊悔过
【佛学大辞典】
(修法)文殊菩萨所说之忏悔法也。佛在耆阇崛山,新学菩萨蔽于狐疑,有如来齐光照耀菩萨,为之请问文殊。文殊为说忏悔,随喜,请法,兴供,回向,发愿之诸法,彼等皆得无生法忍,佛遥闻而赞叹之。见文殊悔过经。
文殊悔过经
【佛学大辞典】
(经名)一卷,西晋竺法护译,文殊说悔过之法。
文殊五体悔过经
【佛学大辞典】
(经名)文殊悔过经之异名。
心念不空过
【佛学大辞典】
(杂语)心念佛而空不放念之意。法华经普门品曰:「我为汝略说,闻名及见身,心念不空过,能灭诸有苦。」
牛过窗棂
【佛学大辞典】
(公案)五祖演示佛眼远曰:譬如水牯牛过窗棂,头角四蹄,都过了,为甚么尾巴不得过。见续传灯录五祖章。
分别相似过类
【佛学大辞典】
(术语)十四过之一。谓立者之论法为同品者,敌者强以为异品而攻击之之过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