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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资序(資序)
资历;资格。 唐 韩愈 《举张惟素自代状》:“累歷中外,资序已深。” 元 黄溍 日损斋笔记·辩史:“若夫权行试守,皆正除之官,特以是别资序之崇卑而已。” 清 全祖望 《七贤传》:“ 乘六 於资序已应贡入太学,得官弃去,固守其志。”
分類:资历资格
《漢語大詞典》:资任(資任)
资格;资历。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一:“其资任,须中行员外郎以下,太常博士以上,曾任通判,人未歷通判,非特旨不荐,仍为里行,此 唐 马周 故事也。”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二年:“旧制,举御史,官须中行员外郎至太常博士,资任须实歷通判,又必翰林诸学士与本臺丞、杂互举。”
分類:资格资历
《漢語大詞典》:积资(積資)
指累积升官的资历。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任子为郎署:“﹝ 瞿洞观 ﹞初授詹事府録事,凡十餘年而始得部郎,积资以至出守。” 明 沈德符 野获编·言事·詹李二谏官:“ 詹 亦起废至副院,积资稍久,欲得少宰缺。” 清 吴伟业 《申少观六十序》:“仲子少司农 青门 ,累阀积资,位崇岳牧。”
《國語辭典》:内资(內資)  拼音:nèi zī
指国内的资本。相对于外资而言。
分類:资历
《漢語大詞典》:迁历(遷歷)
旧指升官的资历。太平广记卷四七○引 唐 戴孚 《广异记·谢二》:“ 唐 开元 时, 东京 士人以迁歷不给,南游 江 淮 ,求丐知己,困而无获。”
分類:升官资历
《國語辭典》:前辈(前輩)  拼音:qián bèi
1.称年辈较尊或资历较深的人。汉。孔融与曹公书论盛孝章〉:「今之少年,喜谤前辈。」《儒林外史》第三四回:「这高老先生虽是一个前辈,却全不做身分,最好顽耍,同众位说说笑笑,并无顾忌。」
2.旧日翰林尊称先入院的人。《儿女英雄传》第一回:「从次日起,便去拜房师,拜座师,认前辈,会同年。」
《國語辭典》:后进(後進)  拼音:hòu jìn
1.学识或资历较浅的人。《论语。先进》:「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宋书。卷四六。张邵传》:「畅少与从兄敷、演、敬齐名,为后进之秀。」也称为「后辈」。
2.多排房舍中后面的一排。如:「队长帮我们安排的房间在后进。」
《國語辭典》:官资(官資)  拼音:guān zī
做官的资格。唐。李中〈献张拾遗〉诗:「官资清贵近丹墀,性格孤高世所稀。」
《國語辭典》:后辈(後輩)  拼音:hòu bèi
1.后代子孙。如:「他们宗族的后辈众多,且人才济济。」
2.后进之人。指同道中年轻或资历较浅的人。唐。韩愈 答刘正夫书:「先进之于后辈,苟见其至,宁可以不答其意耶?」也称为「后进」。
《漢語大詞典》:待次
(1).依照次序,不躐等。荀子·王制:“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 杨倞 注:“不以官之次序,若 傅説 起版筑为相也。”
(2).旧时指官吏授职后,依次按照资历补缺。 晋 葛洪 抱朴子·释滞:“士有待次之滞,官无暂旷之职。” 宋 苏轼 《试馆职策题》之三:“官冗之弊久矣,而近岁尤甚,文武之吏待次於都下者,几数千人。”
(3).泛指候补者。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元年:“初,大学置内舍生二百员,官为给食。至是待次盖百餘人。”
《漢語大詞典》:关升(關陞)
见“ 关陞 ”。
亦作“ 关升 ”。 宋 制,按一定资历经核准升官。 宋 叶适 《送刘茂实序》:“及其久也,循习而例不明,以为凡仕者必关陞,必改官,此上所设以待人之求,而其进取条目之限当如此也。” 宋 洪迈 容斋四笔·郎中用资序:“郎中、员外郎亦自为两等,颇因履歷而授之。后来相承,必欲已关升知州资序者为郎中。”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十年:“曾任知州而为郎官、卿监,曾任卿监、郎官而復出为监司之人,陈乞关陞者,依两任无人荐举条例,特与免用举主,理为资序。”
《國語辭典》:甄别(甄別)  拼音:zhēn bié
1.鉴别、区分。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杂文》:「总括其名,并归杂文之区;甄别其义,各入讨论之域。」南朝梁。陶弘景《肘后百一方序》:「辄更采集补阙,凡一百一首,以朱书甄别,为肘后百一方。」
2.审察优劣,决定去取。《元史。卷一七○。张昉传》:「入为中书省左右司郎中,甄别能否,公其黜陟,人无怨言。」《文明小史》第六○回:「索性拼著精神细细的甄别,其中或有奇材异能,亦未可知。」
《國語辭典》:资望(資望)  拼音:zī wàng
资格与声望。《晋书。卷六七。郗鉴传》:「愔自以资望少,不宜超莅大郡,朝议嘉之。」
《漢語大詞典》:需次
旧时指官吏授职后,按照资历依次补缺。 宋 楼钥 《送袁恭安赴江州节推》诗:“ 九江 需次今几年,去去渌水依红莲。” 清 李慈铭 《越缦堂读书记·守默斋杂著》:“ 应祺 以监生得官,后需次 江西 ,尝署 吉南 赣宁 道。”参阅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官职下
《漢語大詞典》:叙迁(敍遷)
按照资历或劳绩升迁官职。宋史·仁宗纪三:“﹝ 庆历 五年﹞二月辛卯,詔罢京朝官用保任敍迁法,又罢荫补限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