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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保护人(保護人)  拼音:bǎo hù rén
对经专科医师诊断或鉴定为严重之病人负监督与保护责任之人。
《漢語大詞典》:嫡长继承
中国旧时由正妻所生的长子(嫡长子)继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财产的制度。次子、庶子只能继承其父部分财产。女子无继承权。如果无嫡长子或嫡长子有罪疾,则立嫡长孙继承。
《漢語大詞典》:抵借
以财产货物等作押向人贷款。警世通言·赵春儿重旺曹家庄:“他就瞒了父亲,背地将田产各处抵借银子。” 蔡东藩 许廑父 《民国通俗演义》第四三回:“如敝国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债,可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 茅盾 《子夜》七:“ 朱吟秋 也在和 老赵 接洽,想把他的机器抵借十几万来还我们这边一个月后到期的茧子押款。”
《漢語大詞典》:处分权
依法处理财产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行使处分权,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可使所有权消灭(如消费),可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如赠与)等。我国国家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处分权。
《漢語大詞典》:打富济贫(打富濟貧)
夺取富人的财产,救济穷人。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九:“打 日本 ,反汉奸是天经地义啦,他们又打富济贫,这全对他的劲。” 周立波 《翻古》:“乡里墩起了旗杆子,做工人一群一群拥进地主家的门,打富济贫,杀猪出谷,人来人往,好不热闹。”
《漢語大詞典》:企业经营权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净资产属于出资者所有,企业则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漢語大詞典》:清产核资(清産核資)
“清理财产、核定资金”的省称。对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点、整理和估价,并计算和核定其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國語辭典》:逆产(逆產)  拼音:nì chǎn
1.生产时,胎儿的脚先出来。也称为「倒产」、「倒生」。
2.叛国者的产业。如:「这些叛国贼搜刮来的逆产,都是民脂民膏。」
《國語辭典》:使用权(使用權)  拼音:shǐ yòng quán
不毁损物品本身,依其用法,使用其物的权利。
《國語辭典》:身外之物  拼音:shēn wài zhī wù
身体以外的东西。指无足轻重的东西。《儒林外史》第一七回:「但功名到底是身外之物,德行是要紧的。」
《國語辭典》:身家性命  拼音:shēn jiā xìng mìng
全家的生命财产。《水浒传》第一○八回:「倘举事一有不当,那些全躯保妻子的,随而媒孽其短,身家性命,都在权奸掌握之中。」《儒林外史》第二五回:「凡事不可坏了太老爷清名,也要各人保著自己的身家性命。」
《國語辭典》:生杀予夺(生殺予奪)  拼音:shēng shā yǔ duó
生存或杀戮、给予或剥夺,指握有别人生命财产切身相关的大权。如:「在专制政权下,执政者掌生杀予夺之权,老百姓毫无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言。」
《漢語大詞典》:手实法(手實法)
宋神宗 熙宁 七年 吕惠卿 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 吕惠卿 及其弟 曲阳县 尉 和卿 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漢語大詞典》:收益权
依法收取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有取得利息的权利;为自己栽果树,有收获果实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國語辭典》:扫地出门(掃地出門)  拼音:sǎo dì chū mén
将人财产全部剥夺,并赶出家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