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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被告人
诉讼时被控告的人。参见“ 被告 ”。
《國語辭典》:被告  拼音:bèi gào
被人起诉而为诉讼当事人。与原告相对。《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二生就讨过笔砚,写了息词,同著原告、被告、中證、一干人进府里来。」《老残游记二编》第七回:「不过被告一口咬定,须要老兄到一到案就了结的。」
《國語辭典》:包揽词讼(包攬詞訟)  拼音:bāo lǎn cí sòng
代人包办讼事从中图利。《儒林外史》第一九回:「访得潘自业(即潘三)本市井奸棍,借藩司衙门隐佔身体,把持官府,包揽词讼。」
《國語辭典》:调词架讼(調詞架訟)  拼音:tiáo cí jià sòng
讼棍唆使他人藉故引起诉讼,以便从中取利。
《漢語大詞典》:出庭费(出庭費)
法律用语。律师出庭从诉讼当事人那里取得的费用。
《漢語大詞典》:打笔套(打筆套)
宋 时伪为诉讼人奔走说情而骗取钱财之称。 宋 胡太初 昼帘绪论·远嫌:“凡有诉在官,词理甚亏之人往往辐凑其门,而请託之路开矣。甚者卖厅角、打笔套。甲乞我金若干,当为转达百里,乙有请亦若是……告甲与乙曰:‘已为致委曲矣。’实未尝及齿也。他日令决其事,必有一胜,则如约取金。”
《漢語大詞典》:词狱(詞獄)
诉讼案件。 唐 李复言 《续玄怪录·定婚店》:“刺史 王泰 俾摄司户掾,专鞫词狱,以为能,因妻以其女。”
《漢語大詞典》:审判庭(審判庭)
(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
《漢語大詞典》:束矢钧金(束矢鈞金)
古代民间诉讼按规定缴纳的财物。后借指处理讼事。语本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后听之。” 郑玄 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又:“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清 钱谦益 《河南开封府太康县知县李之茂授文林郎制》:“束矢均(钧)金,不改饮冰之操;盘根错节,益徵游刃之能。”
《漢語大詞典》:人命官司
指有关杀人或因故使人致死的事件的诉讼。红楼梦第四回:“﹝ 贾雨村 ﹞一到任就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 洪深 《赵阎王》第一幕:“﹝ 老李 ﹞:这银子我是吃定啦……今天不成不散,(恶狠狠地)豁着吃人命官司吧!”
《漢語大詞典》:上风官司(上風官司)
能胜诉的诉讼。《醒世姻缘传》第十回:“ 晁大舍 千恩万谢,感不尽他的指教,得打了上风官司。”《何典》第九回:“只可浑同三拍的告了,等他去缉访着实,这才是上风官司,赢来输弗管。”
分類:诉讼
《漢語大詞典》:三槐之听(三槐之聽)
谓由三公受理诉讼。后汉书·王允传:“诚以 允 宜蒙三槐之听,以昭忠贞之心。” 李贤 注:“周礼朝士职,三槐、九棘,公卿於下听讼,故曰‘三槐之听’。”
《國語辭典》:没头官司(沒頭官司)  拼音:méi tóu guān sī
没头绪、不明不白的官司。《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你却与小娘子杀了人,拐了钱财,盗了妇女,同往他乡,却连累我地方邻里打没头官司!」《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后来查出是我渡你的,我却替你吃没头官司。」也作「没头脑官司」。
分類:线索诉讼
《國語辭典》:民事诉讼(民事訴訟)  拼音:mín shì sù sòng
有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
《漢語大詞典》:两审终审制(兩審終審制)
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