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
综合
诗话
词话
古籍检索
类书集成
查询
诗词
典故词汇
对仗词汇
词谱
曲谱
诗词地图
登录
韵典
平水韵
词林正韵
中原音韵
中华通韵
校注
律诗校验
词格校验
曲格校验
对联校验
自动笺注
课堂
律绝创作
填词入门
公开课
学习指南
其它
简繁转换
诗社
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
按出处分类
按人物分类
检索结果:
全部
1416
典故
34
词典
886
佛典
458
其它
38
共1416,分95页显示
上一页
24
25
26
27
2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30
31
32
33
下一页
词典
(续上)
纠论
峻论
论旃
论吐
论田
论韶
论辟
论蚕
相对论
资本论
箸论
论头
豫论
的论
倍论
《漢語大詞典》:
纠论(糾論)
纠弹议处。
《
清史稿·高宗纪一
》
:“丙辰,以给事中 陈大玠 等奏,寝 许容 署 湖北 巡抚之命,留 晏斯盛 任,仍申诫言官扶同纠论。”
分類:
纠弹
议处
《國語辭典》:
峻论(峻論)
拼音:
jùn lùn
激烈的议论。唐。
杜牧
〈
与宣州崔大夫书
〉:「三五相聚,危言峻论。」
分類:
高论
《韵府拾遗 先韵》:
论旃(论旃)
晋书卫恒传喜文德之弘懿愠作者之莫刋思字体之頫仰举大略而论旃
《漢語大詞典》:
论吐(論吐)
谈论。 宋
陈师道
《赠赵奉议》
诗:“论吐天下公,而合吾所私。”
分類:
谈论
《韵府拾遗 先韵》:
论田(论田)
论衡从农论田田夫胜从商讲贾贾人贤
《韵府拾遗 萧韵》:
论韶(论韶)
梁简文帝南郊颂跨舜论韶笼尧称拱
《漢語大詞典》:
论辟(論辟)
判处死刑。 清
蒲松龄
《
聊斋志异·崔猛
》
:“官疑 申 ,捕治之。横被残梏,踝骨皆见,卒无词。积年餘,不堪刑,诬服,论辟。”
分類:
判处
判处死刑
处死
死刑
《韵府拾遗 覃韵》:
论蚕(论蚕)
蚕书序予闲居妇善蚕从妇论蚕作蚕书
《國語辭典》:
相对论(相對論)
拼音:
xiāng duì lùn
论时和空相对的物理学说。二十世纪初由德国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所提出,分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物理上量度的过程注意到光速并非无限大。相对论修正了牛顿以来对空间、时间、引力及运动规律永恒不变的看法,奠定了现代物理学的基础,对物理学、天文学等方面有莫大贡献。
分類:
文化
理论
提出
价值
伦理
标准
物质
能量
社会
准则
等效
社会性
体系
质量
应该
递增
看作
速度
增加
它们
历史
结构
必然
《國語辭典》:
资本论(資本論)
拼音:
zī běn lùn
书名,共三卷,旨在探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与消费方式、阶级关系及其内在矛盾。《资本论》第一卷由马克思(Karl Marx)完成,于一八六七年出版,一八七二年再版;第二卷与第三卷则是在马克思去世之后,由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整理其手稿,分别于一八八五年与一八九四年出版。
分類:
马克思
毕生
成果
著作
《漢語大詞典》:
箸论(箸論)
著作,论述。 章炳麟
《国故论衡·论式》
:“前世箸论在诸子,未有率尔持辩者也。”
分類:
著作
论述
《国语辞典》:
论头(论头)
拼音:
lùn tou
道理、见解。《西游记》第六九回:「好呆子,倒也有些论头!既如此说,你两个护持在此,等老孙去问他个名号,好与国王救取金圣宫来朝。」
分类:
道理
见解
《漢語大詞典》:
豫论(豫論)
参与讨论。豫,通“ 与 ”。 宋
叶适
《财总论一》
:“此而不知,则天下之大计皆不可得而豫论,而况望其有所施行以必成效哉!”
分類:
参与
讨论
《漢語大詞典》:
的论(的論)
正确的论断。 明
都穆
《
南濠诗话
》
:“ 严沧 浪谓论诗如论禪,禪道惟在妙悟,诗道亦在妙悟,学者须从最上乘具正法眼,悟第一义,此最为的论。” 宋
李之彦
《东谷所见·寿命福德》
:“愿我寿命长,常行一切善;愿我福德盛,普济一切人。此语恐未为的论。”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英杰归真》
:“此理既蒙指示,确乎的论,令人钦服之至。” 廖仲恺
《消费合作社概论》
:“以过去而例将来,其进步所趋,觉能划定,故谓消费合作社营业之范围有限者,非的论也。”
分類:
正确
论断
太平天国
《漢語大詞典》:
倍论(倍論)
官吏频犯赃罪,如所犯罪法不等,即以重赃之数并入轻赃,然后折半论罪,称为倍论。
《唐律·名例》
:“即以贜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贜併满轻贜,各倍论。”注:“倍,谓二尺为一尺。” 长孙无忌 等疏议:“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强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监临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处贜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监临’,总一百疋,仍倍为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类。”
分類:
官吏
犯罪
不等
并入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3275
粤ICP备17077571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服:+86 136 0901 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