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议谳(議讞)
(1).谓议罪量刑。《旧五代史·唐书·罗贯传》:“ 崇韜 奏曰:‘ 贯 纵有死罪,俟欵状上奏,所司议讞,以朝典行之,死当未晚。’” 宋 袁燮 《资政殿大学士赠少师楼公行状》:“顾恐自时厥后,惩创往事,议讞之际,未免刻深。”
(2).指判案文书。 清 恽敬 《上陈笠帆按察书》:“本籍,士也,棚籍,亦士也,合考已百年矣。然而议讞助之曰分考,陈言助之曰分考,且有詆諆之辞曰‘羞与为伍’。”
(2).指判案文书。 清 恽敬 《上陈笠帆按察书》:“本籍,士也,棚籍,亦士也,合考已百年矣。然而议讞助之曰分考,陈言助之曰分考,且有詆諆之辞曰‘羞与为伍’。”
《分类字锦》:覆词(覆词)
宋史刑法志:雍熙三年,判刑部李昌龄言:旧制,大理定刑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乃具奏。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共断定覆词。今宜令大理所断案牍,寺官印署,送详覆,得当则送寺共奏,否即疏驳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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