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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差则
到点
变格
原额
字格
上工
折杖
书袋
规格
案时
毕业
议价
状式
每限
八辟
《漢語大詞典》:差则(差則)
不同的规定。隶释·汉舜子巷义井碑 洪适 释:“又 灵帝 光和 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賁、羽林入钱,各有差则。”
分類:规定
《漢語大詞典》:到点
到了规定的时间。例如:就要到点了,快走吧。
分類:规定时间
《漢語大詞典》:变格(變格)
(1).改变通常的样式或常规。 宋 欧阳修 《试笔·苏氏父子》:“近时文章变体如 苏 氏父子,以四六述叙委曲,精尽不减古人,自学者变格为文迨今三十年始得斯人。” 郭沫若 《我的童年》第二篇三:“这虽然是一种变格的教法,但于我们,特别是我自己,却有很大的影响。”
(2).与通常不同的样式、规定。 清 陈廷焯 白雨斋词话卷七:“﹝ 王香雪 《天仙子·晓发尚湖》﹞全首写景,亦是词中变格,后人不必效顰。”
《漢語大詞典》:原额(原額)
原来规定的数额。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详文赘说》:“六、七、八年全粮原额,每缺于前官。”
《漢語大詞典》:字格
(1).书写文字的格式。 唐 窦蒙 《题〈述书赋〉语例字格后》:“句则两字三字,五言四言,而於其以之间,或六或八,改时革命之际,举一相从。虑学者致疑,仍施朱点发,此则语之理例,别有字格存焉。”
(2).词牌曲调关于填词制曲的字数的规定。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上·音律》:“或彼曲与此曲,牌名巧凑,其中但有一二句,字数不符。如其可增可减,即增减就之,否则任其多寡,以解补凑不来之厄,此字格之不能尽符也。”
《國語辭典》:上工  拼音:shàng gōng
1.技艺高超的工人。《周礼。冬官考工记。弓人》:「上工以有馀,下工以不足。」
2.良医。汉。张机《金匮要略方论。卷上。脏腑经略先后》:「上工治未病,何也?」
3.开始工作。如:「上工了,今天下班以前要把这批货赶出来!」
《漢語大詞典》:折杖
刑法名。 宋 初定折杖制,规定各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责杖数,以及杖、笞的尺寸。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律令刑罚·折杖宋史·刑法志一
《漢語大詞典》:书袋(書袋)
(1).装书卷、文件的口袋。 唐 王起 有《獭皮书袋赋》。见文苑英华卷一○六。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海叙不遇:“ 平曾 謁 华州 李相 不遇,因吟一絶而去曰:‘……诗卷却抛书袋里,譬如閒看 华山 来。’”
(2). 金 大定 十六年规定的官吏佩饰,悬于束带,作为区别于士民的标志。其质料、颜色,因品级高下而有所不同。参阅金史·舆服志下
(3).指古书词句。 清 沈起凤 《谐铎·十姨庙》:“五姨惯弄书袋,今止要集古人旧句,各成一律。” 邓广铭 《〈稼轩词编年笺注〉题记》:“ 辛稼轩 在写作歌词的时候,往往喜欢‘掉书袋’,在歌词当中使用很多的史事和典故。”参见“ 掉书袋 ”。
《國語辭典》:掉书袋(掉書袋)  拼音:diào shū dài
讥笑人喜欢引经据典,咬文嚼字的毛病。《十国春秋。卷三二。南唐。彭利用传》:「对家人稚子,必据书史,断章破句,以代常谭,俗谓之掉书袋。」也作「调书袋」。
《國語辭典》:规格(規格)  拼音:guī gé
一定的法度、标准。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民俗》:「至于乞丐者,亦有规格。稍似懈怠,众所不容。」清。周亮工《书影》卷一:「元人作剧,专尚规格,长短既有定数,牌名亦有次第。」
《漢語大詞典》:案时(案時)
按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 鲁迅 《书信集·致姚克》:“只要请先生指定一个日期及时间(下午),我当案时在内山书店相候。”
《國語辭典》:毕业(畢業)  拼音:bì yè
1.在学校或训练班修完全部的课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五回:「(关良)等在那医学堂毕业出来,不知那里混了两年,跑到这里来,要开个药房。」也作「卒业」。
2.篮球规则中,五次犯满,戏称为「毕业」。如:「球赛还没结束,对方的三个主将已有两个毕业了。」
《國語辭典》:议价(議價)  拼音:yì jià
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物品价格。
《漢語大詞典》:状式(狀式)
(1).行状的格式。新唐书·李敬玄传:“时员外郎 张仁禕 有敏才, 敬玄 委以曹事, 仁禕 为造姓歷、状式、銓簿,钳键周密。”
(2).指印有规定格式的诉讼用纸。《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央个人买状式写了,取路投 长洲县 来。”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词讼》:“状式不立,傍有善唆惯讼之人,巧设虚局,并瞒代书。”
《漢語大詞典》:每限
犹每期。限,规定期限。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佥粮里》:“至于总书,攒造限单,及查算每限完欠,皆其经手。”
《國語辭典》:八辟  拼音:bā bì
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针对八种特殊身分者所订的减刑法律,分为议亲之辟(对宗室之亲)、议故之辟(对王之故旧)、议贤之辟(对有德行之人)、议能之辟(对有道艺之人)、议功之辟(对有功勋之人)、议贵之辟(对有高爵位之人)、议勤之辟(对憔悴国事之人)、议宾之辟(对先贤之后)。见《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后来改称为「八议」,纳为正式的法规,自汉沿用至清。《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唐。贾公彦。疏:「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