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致胙
(1).古时天子祭祀后,将祭肉赏赐诸侯,以示礼遇。《国语·齐语》:“ 葵丘 之会,天子使 宰孔 致胙於 桓公 ,曰:‘余一人之命,有事於 文 武 ,使 孔 致胙。’” 韦昭 注:“胙,祭肉也。”《史记·商君列传》:“居五年, 秦 人富强,天子致胙於 孝公 。”《三国志·魏志·文帝纪》:“奉 汉帝 为 山阳公 ……上书不称臣,京都有事於太庙,致胙。”
(2).臣子祭祀后,将祭肉奉献给国君,表示为君王和国家添福。《国语·鲁语上》“尝、禘、蒸、享之所致君胙者有数矣” 韦昭 注引 贾 唐 二君曰:“臣祭,致肉於君,谓之致胙。”《周礼·天官·膳夫》“凡祭祀之致福者” 郑玄 注“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餘肉,归胙于王” 唐 贾公彦 疏:“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参见“ 致福 ”。
(2).臣子祭祀后,将祭肉奉献给国君,表示为君王和国家添福。《国语·鲁语上》“尝、禘、蒸、享之所致君胙者有数矣” 韦昭 注引 贾 唐 二君曰:“臣祭,致肉於君,谓之致胙。”《周礼·天官·膳夫》“凡祭祀之致福者” 郑玄 注“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餘肉,归胙于王” 唐 贾公彦 疏:“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参见“ 致福 ”。
《漢語大詞典》:致福
(1).古代臣子祭祀后,将祭肉奉献给国君,表示为君王和国家添福。《周礼·天官·膳夫》:“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 郑玄 注:“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餘肉,归胙于王。”《周礼·春官·都宗人》:“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正都礼与其服。”《穀梁传·僖公十年》:“世子祠。已祠,致福於君。” 锺文烝 补注:“福,胙肉。”
(2).代人主持祭祀,将祭馀之肉奉献给主人,也称致福。《礼记·少仪》:“为人祭曰致福。” 陈澔 集说:“为人祭,摄主也,其归胙将命之辞言致福,谓致其祭祀之福也。”
(3).得福;求福。《易·震》:“象曰‘震来虩虩’,恐致福也。” 高亨 注:“言面临鉅雷,畏恐则得福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诛乱除害,兴利致福。”
(2).代人主持祭祀,将祭馀之肉奉献给主人,也称致福。《礼记·少仪》:“为人祭曰致福。” 陈澔 集说:“为人祭,摄主也,其归胙将命之辞言致福,谓致其祭祀之福也。”
(3).得福;求福。《易·震》:“象曰‘震来虩虩’,恐致福也。” 高亨 注:“言面临鉅雷,畏恐则得福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诛乱除害,兴利致福。”
《國語辭典》:犯鳞(犯鱗) 拼音:fàn lín
冒犯龙鳞。比喻直言谏诤。《陈书。卷六。后主本纪》:「而世无抵角,时鲜犯鳞,渭桥惊马,弗闻廷争,桃林逸牛,未见其旨。」唐。许浑〈宣城赠萧兵曹〉诗:「客道耻摇尾,皇恩宽犯鳞。」
《國語辭典》:对状(對狀) 拼音:duì zhuàng
1.对答事状,陈述案情。《史记。卷一○一。袁盎传》:「人有告袁盎者,袁盎恐,夜见窦婴,为言吴所以反者,愿至上前口对状。」《明史。卷一九九。李钺列传》:「钺累疏力争,帝皆不纳,至责以抗旨,令对状。钺引罪乃罢。」
2.诉讼者的供词。用以对核与诉状中所陈各词有无出入者,称为「对状」。
2.诉讼者的供词。用以对核与诉状中所陈各词有无出入者,称为「对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