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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续上)
循职
纳职
署职
职租
隳职
权职
谬职
选职
副职
宫职
职办
职丧
转职
假职
宾职
《漢語大詞典》:循职(循職)
遵守职分。汉书·盖宽饶传:“今君不务循职而已,乃欲以太古久远之事,匡拂天子。” 宋 苏轼 《上韩枢密书》:“ 霸 为司徒,奉法循职而已。”
《漢語大詞典》:纳职(納職)
犹纳贡。史记·平準书:“《禹贡》九州,各因其土地所宜,人民所多少而纳职焉。”《淮南子·原道训》:“施之以德,海外宾伏,四夷纳职。” 高诱 注:“职,贡也。”
分類:纳贡
《漢語大詞典》:署职(署職)
署理官职。 唐 贾岛 《送裴校书》诗:“拜官从祕省,署职在藩维。”
《漢語大詞典》:职租(職租)
宋 代特称职分田的租赋。 宋 陆游 《戏作》诗题注:“ 浙 西诸郡惟 严 无职租。”宋史·职官志十二:“凡职租不许輒令保正催纳,或抑令折纳见钱,或无田平白监租,或以虚数勒民代纳,或额外过数多取,皆申严禁止之令。”参见“ 职分田 ”。
《漢語大詞典》:职分田(職分田)
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 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 明 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 职田 ”。 唐 白居易 《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宋 王安石 《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 扬州 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 晋 有芻藁之田, 后魏 给公田, 北齐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 唐 始有之也。”
《漢語大詞典》:隳职(隳職)
丢官。
《高级汉语词典》:权职
权且职掌;暂时代理
《漢語大詞典》:谬职(謬職)
(1).谦词。谓无才德而任职。 唐 张说 《为清边道大总管建安王奏失利表》:“臣以駑怯,谬职戎麾,衔戴恩荣,统率将士。” 唐 柳宗元 《御史台贺嘉禾表》:“臣某谬职宪司,获覩休瑞,无任抃跃之至。”
(2).任职有错误。 唐 李峤 《为水潦灾异陈情表》:“谬职之谤,或讥於画武续貂;败官之尤,有议於諠 卢 吠鹊。”
《漢語大詞典》:选职(選職)
谓主管铨选官吏的职务。三国志·吴志·薛综传:“ 赤乌 三年,徙选曹尚书。五年,为太子少傅,领选职如故。”资治通鉴·齐高帝建元二年:“冬十月, 王俭 固请解选职,许之。”参见“ 选官 ”。
《國語辭典》:选官(選官)  拼音:xuǎn guān
1.铨选官吏。
2.主管铨选的官吏,如旧日的吏部。《梁书。卷一三。范云传》:「及居选官,任守隆重。」
《國語辭典》:副职(副職)  拼音:fù zhí
次要的职位。如:「我为公司如此卖力,却也只能屈居于副职,实在不公平。」
《漢語大詞典》:宫职(宫職)
宫中之官。南齐书·张绪传:“吏部尚书 袁粲 言於帝曰:‘臣观 张绪 有 正始 遗风,宜为宫职。’”宋史·宦者传一·刘承规:“﹝ 大中祥符 ﹞五年,以疾求致仕。修宫使 丁谓 言 承规 领宫职,藉其督辖,望勿许所请,第优赐告詔,特置 景福殿 使名以宠之,班在客省使上。”
分類:宫中
《漢語大詞典》:职办(職辦)
谓称职而能办事。汉书·朱博传:“﹝ 博 ﹞出为督邮书掾,所部职办,郡中称之。”后汉书·盖延传:“﹝ 延 ﹞歷郡列掾、州从事,所在职办。”
《漢語大詞典》:职丧(職喪)
古官名。掌诸侯及卿大夫、士之有爵位者的丧礼。周礼·春官·职丧:“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涖其禁令,序其事。”
《漢語大詞典》:转职(轉職)
改变职务。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大总统宣布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分類:职务
《漢語大詞典》:假职(假職)
权宜所授之职。 明 陆深 《玉堂漫笔》:“ 汉 制 赵充国 为假司马,则又有假职矣。”
分類:权宜
《漢語大詞典》:宾职(賓職)
幕宾职位。指州郡长官的僚属。 宋 王禹偁 《送第三人朱严先辈从事和州》诗:“宾职不忧无厚俸,郡斋唯喜有藏书。” 宋 王禹偁 《殿中丞赠太常少卿桑公神道碑铭》:“公去宾职,处兹高堂。何以贵之,赤紱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