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辭典》:考校 拼音:kǎo jiào
考核、考试。《礼记。学记》:「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儒林外史》第六回:「二人听这话,心里明白,不讲考校的事了。」
《漢語大詞典》:考课(考課)
按一定的标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赏罚。 章炳麟 《国故论衡·论式》:“ 晋 世 杜预 议攷课, 鎦毅 议罢九品中正……皆可谓综覈事情矣。”
(1).检查收成。《国语·周语上》“耨穫亦於籍” 三国 吴 韦昭 注:“言王亦至於籍考课之。” 汪远孙 《国语发正》:“《孟子》:‘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考课,即省敛也。”
(2).指征敛的优等。 唐 白居易 《杜陵叟》诗:“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徵求考课。”
(3).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优劣,分别等差,决定升降赏罚,谓之“考课”。《东观汉记·张酺传》:“﹝刺史﹞考课众职。”《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旧唐书·职官志二》:“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 明 丘浚 《大学衍义补·正百官严考课之法》:“本朝以百官考课之法,属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则 有虞 之制也。”
(4).指考核学生的成绩。《新唐书·选举志上》:“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
(1).检查收成。《国语·周语上》“耨穫亦於籍” 三国 吴 韦昭 注:“言王亦至於籍考课之。” 汪远孙 《国语发正》:“《孟子》:‘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考课,即省敛也。”
(2).指征敛的优等。 唐 白居易 《杜陵叟》诗:“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徵求考课。”
(3).按一定标准考核官吏优劣,分别等差,决定升降赏罚,谓之“考课”。《东观汉记·张酺传》:“﹝刺史﹞考课众职。”《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旧唐书·职官志二》:“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 明 丘浚 《大学衍义补·正百官严考课之法》:“本朝以百官考课之法,属之吏部,内外官皆以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则 有虞 之制也。”
(4).指考核学生的成绩。《新唐书·选举志上》:“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
《分类字锦》:置籍考校
文献通考:绍兴三年,礼部员外郎舒国清言,诸道郡县顷罹兵燹,请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课,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为之置籍考校。县令课绩,知州考之。知州课绩,监司考之。考功会其已成,较其优劣而赏罚焉。从其议。
分类:考课
《分类字锦》:中年考校
礼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比年入学,中年考校。注:中犹间也。乡遂大夫间岁则考学者之德行道艺。周礼三岁大比乃考焉。
《漢語大詞典》:隶古(隸古)
谓以隶书考校写定古篆文。《书序》:“至 鲁共王 ,好治宫室,坏 孔子 旧宅,以广其居,於壁中得先人所藏古文 虞 、 夏 、 商 、 周 之书及《传》、《论语》、《孝经》,皆科斗文字……科斗书废已久,时人无能知者,以所闻 伏生 之书,考论文义,定其可知者为隶古定,更以竹简写之。” 陆德明 释文:“谓用隶书写古文。” 孔颖达 疏:“言隶古者,正谓就古文体而从隶定之,存古为可慕,以隶为可识,故曰隶古,以虽隶而犹古。”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自 安国 变隶古,后人不復见古文,时於《史记》见之。”一说,指隶书与科斗古文。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 孔安国 《尚书序》言:‘为隶古定,更以竹简写之。’隶为隶书,古为科斗。盖前一简作科斗,后一简作隶书,释之以便读诵。近有善隶者,輒自谓所书为隶古,可笑也。”
《漢語大詞典》:月课(月課)
(1).每月考查、考核。《魏书·李彪传》:“陛下幼蒙鞠诲,圣教之躋,及储宫诞育,復亲抚誥,日省月课,实劳神虑。”
(2). 明 清 时每月对学子的课试或对武官武艺的考校。《明史·职官志四》:“儒学官月课士子之艺业而奬励之。”《官场现形记》第五六回:“ 同 通 州县,本有月课,现在攷较他们,也不过同月课一个样子。”《清史稿·选举志一》:“教官考校之法,有月课、季考,‘四书’之外,兼有策论……讫於 嘉庆 ,月课渐不举行。”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述异·马端敏公被刺》:“ 同治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为 两江 总督月课武职之期, 马端敏 公 新貽 亲临校场閲射。”
(3). 宋 代规定御史纠察官邪,按月奏事的制度。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太学诸生置绫纸》:“ 郑昭先 为臺臣,倏当言事月谓之月课。 昭先 纯谨人也,不敢妄有指议。”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洪君畴》:“ 朱应元 既为御史,月课乃首劾 李俊明 ,公论大不平。” 张晋藩 王超 《中国政治制度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 宋 朝在允许御史‘风闻弹人’的要求下,明令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叫作‘月课’。如上任后百日内无所纠弹,则罢黜作外官,或罚‘辱台钱’。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
(2). 明 清 时每月对学子的课试或对武官武艺的考校。《明史·职官志四》:“儒学官月课士子之艺业而奬励之。”《官场现形记》第五六回:“ 同 通 州县,本有月课,现在攷较他们,也不过同月课一个样子。”《清史稿·选举志一》:“教官考校之法,有月课、季考,‘四书’之外,兼有策论……讫於 嘉庆 ,月课渐不举行。”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述异·马端敏公被刺》:“ 同治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为 两江 总督月课武职之期, 马端敏 公 新貽 亲临校场閲射。”
(3). 宋 代规定御史纠察官邪,按月奏事的制度。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太学诸生置绫纸》:“ 郑昭先 为臺臣,倏当言事月谓之月课。 昭先 纯谨人也,不敢妄有指议。”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洪君畴》:“ 朱应元 既为御史,月课乃首劾 李俊明 ,公论大不平。” 张晋藩 王超 《中国政治制度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 宋 朝在允许御史‘风闻弹人’的要求下,明令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叫作‘月课’。如上任后百日内无所纠弹,则罢黜作外官,或罚‘辱台钱’。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御史弹劾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