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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典
(续上)
共同犯罪
堕罪
二茬罪
锻罪
渎职罪
诽谤罪
放火罪
风流罪犯
风流罪过
伐罪吊民
伐罪吊人
罚不当罪
犯罪动机
犯罪对象
犯罪构成
《漢語大詞典》:
共同犯罪
简称“共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对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围绕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为。比单个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组织情况不同,分为结伙和犯罪集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的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并规定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分類:
共同犯罪
共同
故意
犯罪
必须
有同
围绕
一目
相配
配合
《高级汉语词典》:
堕罪
降罪
《高级汉语词典》:
二茬罪
拼音:
èr chá zuì
再次受罪
《漢語大詞典》:
锻罪(鍛罪)
陷人于罪。
《
二刻拍案惊奇
》
卷一:“又如 子产 铸刑书,只是禁人犯法,流到后来,奸胥舞文,酷吏锻罪。”
《漢語大詞典》:
渎职罪
在我国,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分類:
国家
人员
滥用
职权
玩忽职守
《国语辞典》:
诽谤罪(诽谤罪)
拼音:
fěi bàng zuì
法律上指使他人名誉受损害为目的,而指摘或传述其丑行以达于公众者,称为「诽谤罪」。
分类:
法律
指使
他人
名誉
受损
损害
《漢語大詞典》:
放火罪
在我国,指故意放火焚烧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分類:
故意
放火
火焚
焚烧
工厂
矿场
油田
港口
仓库
住宅
森林
农场
牧场
公私
财产
《漢語大詞典》:
风流罪犯(風流罪犯)
细小的过失。 元 杨显之
《酷寒亭》
第三折:“把孩儿风流罪犯寻些箇,吊着脚腕又不敢将脚尖那。”
分類:
细小
过失
《國語辭典》:
风流罪过(風流罪過)
拼音:
fēng liú zuì guò
1.小过,指微细的瑕疵。《北齐书。卷四六。循吏传。郎基传》:「在官写书,亦是风流罪过。」元。杨显之《酷寒亭》第一折:「我若寻你些风流罪过,一顿拷下你下半截来!」
2.不相干的罪名。《清平山堂话本。五戒禅师私红莲记》:「宰相王荆公寻件风流罪过,把学士奏贬黄州安置去了。」
分類:
轻微
男女
风雅
过失
风情
《國語辭典》:
伐罪吊民(伐罪弔民)
拼音:
fā zuì diào mín
征讨残暴的统治者,以抚慰被压迫的人民。《文选。陆倕。石阙铭》:「似夏民之附成汤,殷士之窥周武,安老怀少,伐罪吊民。」也作「吊民伐罪」。
分類:
讨伐
有罪
抚慰
受难
百姓
帝王
《漢語大詞典》:
伐罪吊人(伐罪弔人)
见“ 伐罪弔民 ”。
《國語辭典》:
伐罪吊民(伐罪弔民)
拼音:
fā zuì diào mín
征讨残暴的统治者,以抚慰被压迫的人民。《文选。陆倕。石阙铭》:「似夏民之附成汤,殷士之窥周武,安老怀少,伐罪吊民。」也作「吊民伐罪」。
分類:
讨伐
有罪
抚慰
受难
百姓
帝王
《國語辭典》:
罚不当罪(罰不當罪)
拼音:
fá bù dāng zuì
处罚与所犯罪行不相当。《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分類:
处罚
罪行
过重
《漢語大詞典》:
犯罪动机
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目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则是之所以希望达到这种结果的内心活动。同样的犯罪目的,可以出自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故意杀人,其犯罪动机或为报仇,或为图财,或为灭口,等等。犯罪动机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在量刑上有一定意义。
分類:
实施
犯罪
罪行
内心
起因
既有
联系
区别
《漢語大詞典》: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分類:
犯罪
罪行
侵害
体现
《漢語大詞典》:
犯罪构成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包括:(1)犯罪客体,即受刑事法律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3)犯罪主体,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出于故意或过失。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分析犯罪构成,可以区别罪与非罪、这种罪与那种罪,正确适用刑罚。
分類:
构成
犯罪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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