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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罚金(罰金)  拼音:fá jīn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也称为「罚款」。
《国语辞典》:易科罚金(易科罚金)  拼音:yì kē fá jīn
指犯罪人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而受拘役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的关系,其执行显然有困难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以罚金代替执行。此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产生的弊端,而变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为科以罚金,采易科罚金者,不须入监执行,为机构外处遇方式。
《漢語大詞典》:金分
罚金。国语·齐语:“小罪讁以金分,宥閒罪。” 韦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赎,有分两之差,今之罚金是也。”《淮南子·氾论训》:“有轻罪者,赎以金分。” 高诱 注:“以金分出金,随罪轻重有分两也。”
分類:罚金
《國語辭典》:罚锾(罰鍰)  拼音:fá huán
罚款。为行政机关处分的行政罚。
《國語辭典》:罚赎(罰贖)  拼音:fá shú
一种刑罚。即纳钱以赎罪。《明史。卷一九四。列传。金献民》:「未几,又坐湖广事,再下狱,罚赎归。」《西游记》第四回:「如稍有些尪羸,还要见责,再十分伤损,还要罚赎问罪。」
《漢語大詞典》:金选(金選)
古制犯人用以赎罪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