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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法嗣
(1).佛教语。禅宗指继承祖师衣钵而主持一方丛林的僧人。 宋 苏轼 《器之好谈禅戏语器之可同参玉板长老》诗:“丛林真 百丈 ,法嗣有横枝。”红楼梦第二二回:“五祖欲求法嗣,令诸僧各出一偈。”
(2).指学艺等方面的继承人。 宋 施彦执 《北窗炙輠》卷上:“时夜半起,槌其法嗣门,索火甚急,法嗣知其得句也。” 金 王若虚 滹南诗话卷三:“ 鲁直 开口论句法,此便是不及古人处,而门徒亲党以衣鉢相传,号称法嗣,岂诗之真理也哉?” 元 刘埙 隐居通议·诗歌一:“合二十五人以为法嗣,谓其原流皆出 豫章 也。”
《漢語大詞典》:当璧(當璧)
左传·昭公十三年:“初, 共王 无冢适,有宠子五人,无适立焉。乃大有事於羣望,而祈曰:‘请神择於五人者,使主社稷。’乃徧以璧见於羣望,曰:‘当璧而拜者,神所立也,谁敢违之?’既,乃与 巴姬 密埋璧於大室之庭,使五人齐,而长入拜…… 平王 弱,抱而入,再拜,皆厌纽。” 杨伯峻 注:“厌同压。压纽即当璧。”后以“当璧”喻立为国君之兆。《魏书·肃宗纪》:“皇曾孙故 临洮王 寳暉 世子 釗 ,体自 高祖 ,天表卓异,大行平日养爱特深,义齐若子,事符当璧。”北齐书·幼主纪:“ 文宣 因累世之资,膺乐推之会,地居当璧,遂迁 魏 鼎。” 唐 元稹 《楚歌》之一:“ 楚 人千万户,生死繫时君。当璧便为嗣,贤愚安可分。” 清 吴伟业 《读端清郑世子传》诗:“当璧辞真王,累疏诚恳惻。”亦指继承帝位。宋书·萧惠开传:“ 湘东 太祖 之昭, 晋 安世祖 之穆,其於当璧,并无不可。”梁书·元帝纪:“吾尝梦主上遍见诸子,至 湘东王 ,手脱帽授之。此人后必当璧,卿其行乎!” 北魏 杨炫之 洛阳伽蓝记·永宁寺:“ 荣 为盟主, 穆 亦拜 荣 ,於是密议长君诸王之中,不知谁应当璧。”
《漢語大詞典》:继成(繼成)
(1).谓继承先人成业。汉书·燕剌王刘旦传:“今陛下承明继成,委任公卿。” 颜师古 注:“承圣明之后,继已成之业。”
(2).继续完成。三国志·魏志·管宁传:“况 寧 前朝所表,名德已著,而久栖迟,未时引致,非所以奉遵明训,继成前志也。”
《漢語大詞典》:纂服
继承职务。 唐 刘禹锡 《唐故相国赠司空令狐公集纪》:“ 文宗 纂服,三年冬,上表以大臣未识天子,愿朝正月。制曰:‘可。’”
分類:继承职务
《漢語大詞典》:趾美
谓继承发扬前辈的事业和美德。 唐 韩愈 《唐故监察御史卫府君墓志铭》:“若既克自敬勤,及先人存,趾美进士,续闻成宗,唯服任遂功,为孝子在不怠。” 马其昶 注引 曾国藩 曰:“‘趾美’,犹踵美。” 明 归有光 《丘恭人七十寿序》:“其有子若孙,能趾美前人。” 清 钱谦益 《父可守赠承德郎刑部山东清吏司主事制》:“今吾儒硕,趾美前修。”
《漢語大詞典》:缵戎(纘戎)
《诗·大雅·韩奕》:“王亲命之,纘戎祖考,无废朕命。” 孔颖达 疏:“王身亲自命之云:汝当绍继光大其祖考之旧职,復为侯伯,以继先祖,无得弃我之教命而不用之。”后以“纘戎”指继承帝业。梁书·武帝纪上:“圣明肇运,厉精维始,虽曰纘戎,殆同创革。”北史·高德正传:“ 文襄 之崩,勋将等以纘戎事重,劝 文宣 早赴 晋阳 。”
分類:继承帝业
《漢語大詞典》:纂成
(1).继承而完成。 三国 魏 曹植 《女娲赞》:“古之国君,造簧作笙。礼物未就, 轩辕 纂成。”
(2).纂集成书。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三篇第二章第一节:“周礼大约是纂成于晚 周 的文献。”
《國語辭典》:嗣业(嗣業)  拼音:sì yè
继承产业、事业。《南齐书。卷三。武帝本纪。史臣曰》:「世祖南面嗣业,功参宝命,虽为继体,事实艰难。」
《漢語大詞典》:嗣事
(1).谓继续从事。《左传·襄公十九年》:“主苟终,所不嗣事于 齐 者,有如 河 !” 杜预 注:“嗣,续也。”
(2).继承官职。 唐 皇甫枚 三水小牍·王知古为狐招婿:“洎 直方 之嗣事也,出綺紈之中,据方岳之上,未尝以民间之休戚为意。”
(3).立嗣之事。史记·齐太公世家:“五十八年夏, 景公 夫人 燕姬 适子死……﹝诸大夫﹞乃言愿择诸子长贤者为太子, 景公 老,恶言嗣事。”
《漢語大詞典》:绍统(紹統)
继承统绪。晋书·姚泓载记:“自陛下龙飞绍统,未有殊赏以答其意。”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 仁宗 晚年,京师染紫变其色而加重,先染作青,徐以紫草加染,谓之油紫。后人指为 英宗 绍统之讖。” 明 张居正 《谢召见疏》:“兹遇皇上绍统凝基,更新理化,自揣位高才薄,方欲以不能而止。”
分類:继承统绪
《漢語大詞典》:承业(承業)
(1).遵命从事。国语·晋语七:“辱君之允命,敢不承业。” 韦昭 注:“承,奉也。业,事也。”
(2).继承先代的基业。 汉 桓宽 盐铁论·忧边:“为人子者,致孝以承业。”魏书·刑罚志:“ 平文 承业,绥集离散。” 唐 孔戣 《为崔大夫贺册皇太子状》:“陛下积德承业,光有天下。”
《漢語大詞典》:王嗣
王位继承者。《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携王 奸命,诸侯替之,而建王嗣。”左传·昭公二十七年:“我,王嗣也,吾欲求之。”
分類:王位继承
《漢語大詞典》:聿脩
亦作“ 聿修 ”。 《诗·大雅·文王》:“无念尔祖,聿脩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毛 传:“聿,述。”聿本助词,后多训为“述”,因以“聿脩”谓继承发扬先人的德业。文选·干宝〈晋纪总论〉:“聿脩祖宗之志,思辑战国之苦。” 吕向 注:“聿,循;脩,治也。”北史·周纪下·宣帝:“朕以眇身,祗承宝运,虽庶几聿修之志,敢忘燕翼之心。”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钵罗耶伽国:“今 戒日王 者,聿修前绪,篤述惠施,五年积财,一旦倾捨,於其施场,多聚珍货。”
《漢語大詞典》:代终(代終)
(1).谓取代旧皇朝。
(2).谓继承死者遗业。 明 李东阳 《赠太子太保镇远侯顾公合葬墓志铭》:“论者谓太夫人代终裕后,克成有家,质诸其夫,可以无愧。”
《漢語大詞典》:述宣
(1).继承和发扬。后汉书·皇后纪序:“所以能述宣阴化,修成内则。”
(2).阐述;阐扬。《隋书·音乐志下》:“清庙歌辞,文多浮丽,不足以述宣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