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诸越(諸越)
(1). 春秋 时 越国 。诸,助词。后指今 浙江 绍兴 一带。《庄子·逍遥游》:“ 宋 人资章甫而适 诸越 , 越 人断髮文身,无所用之。” 郭庆藩 集释引 李桢 曰:“ 诸越 ,犹云 於越 。《春秋》 定 五年《经》‘ 於越 入 吴 ’, 杜 注:‘於,发声也。’《公羊传》:‘ 於越 者,未能以其名通也。’ 何休 注:‘ 越 人自名 於越 。此作诸者,《广雅·释言》:诸,於也。《礼记·射义》注:诸,犹於也。是叠韵假借。’”
(2).指 百粤 。《北史·列女传·隋谯国夫人洗氏》:“夫人幼贤明,在父母家,抚循部众,能行军用师,压服诸 越 。” 宋 沈括 《梦溪笔谈·药议》:“诸 越 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此地气之不同。”参见“ 百粤 ”。
(2).指 百粤 。《北史·列女传·隋谯国夫人洗氏》:“夫人幼贤明,在父母家,抚循部众,能行军用师,压服诸 越 。” 宋 沈括 《梦溪笔谈·药议》:“诸 越 则桃李冬实,朔漠则桃李夏荣,此地气之不同。”参见“ 百粤 ”。
《國語辭典》:百粤(百粵) 拼音:bǎi yuè
1.古代散居南方各地越族的总称。参见「百越」条。
2.古代南方各地的总称。参见「百越」条。
2.古代南方各地的总称。参见「百越」条。
《漢語大詞典》:堕民(墮民)
称惰民。 绍兴 也叫“乐户”。 元 灭 南宋 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 绍兴 等地,称之为“怯怜户”; 明 编户籍,统称为“丐户”,或为后世“堕民”来源之一。又相传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宋 人引以为耻,乃贬其部卒之籍,称为“堕民”。或谓指 明 初 张士诚 、 方国珍 的部属。数百年来被视为“贱民”的一种,不许与一般平民通婚,不许应科举,多任婚丧喜庆的杂役等事。 清 雍正 时削籍,与平民同列。但与其他居民的界线,解放后才完全消失。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 宋 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民’。” 唐韬 《推背集·堕民》:“ 浙 东有一种被人轻视的民族,他们的声音笑貌,完全和当地居民一样;可是两者中间,却深深地隔着一条鸿沟。他们叫做堕民……七百余年来,他们就在悲苦和被人轻蔑的环境下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