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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纪理(紀理)
经纪,管理。 汉
班固 《白虎通·宗族》:“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羣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 宋
叶适 :“外弟 傅寅 ,字 同叔 ,博通古书,特有隐趣,君严事如师,逊爱如兄,多出资用纪理其家。”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邵女》:“ 柴 躬自纪理,劬劳甚苦,而家中米盐,不食自尽。”
《漢語大詞典》:国轨(國軌)
国家管理经济的法规。
《管子·山国轨》:“国轨布於未形,据其已成,乘令而进退,无求於民,谓之国轨。”
《國語辭典》:采办(採辦) 拼音:cǎi bàn
采购各类物品。《红楼梦》第四回:「家中有百万之富,现领著内帑钱粮,采办杂料。」也作「采办」。
《國語辭典》:车场(車場) 拼音:chē cháng
供车辆停放、编组、分解、贮藏等的地方。
《漢語大詞典》:邦成
管理百姓、处理案件的成法。
《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 贾公彦 疏:“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参见“决事比”。
《漢語大詞典》:决事比(決事比)
汉 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
《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汉书·刑法志》:“
《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颜师古 注:“比,以例相比况也。”
《周礼·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 注引 汉 郑司农 曰:“邦成谓若今时
《决事比》。” 贾公彦 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
《决事比》。”
《后汉书·陈忠传》:“ 忠 略依 宠 意,奏上二十三条为
《决事比》,以省请讞之敝。”
《國語辭典》:督理 拼音:dū lǐ
监督办理。《新五代史。卷二六。唐臣传。孔谦传》:「庄宗初即位,推恩天下,除百姓田租,放诸场务课利欠负者,谦悉违诏督理。」
《漢語大詞典》:都孔目
宋 时管理簿籍之官吏。 元 时亦泛指判官、吏目一类官吏。 元
关汉卿 《魔合罗》第三折:“[正末扮 张鼎 上云:]自家……在这 河南府 做着个六案都孔目,掌管六房事务。” 顾学颉 注:“‘都孔目’本是衙门里管理簿籍的吏。 元 剧中的‘六案都孔目’,指的是判官、吏目一类的官吏。”
《漢語大詞典》:桑虞
古代管理桑园的官员。
《穆天子传》卷五:“天子作居 范宫 ,以观桑者,乃饮于桑中。天子命桑虞出□桑者,用禁暴人。” 郭璞 注:“主桑者也。”
《漢語大詞典》:市魁
古代管理市场的役吏。
《晋书·庾纯传》:“ 充 尝宴朝士,而 纯 后至, 充 谓曰:‘君行常居人前,今何在人后?’ 纯 曰:‘旦有小市井事不了,是以来后。’世言 纯 之先尝有伍伯者, 充 之先有市魁者, 充 纯 以此相讥焉。”
《南齐书·东昏侯纪》:“又於苑中立市,太官每旦进酒肉杂肴,使宫人屠酤, 潘 氏为市令,帝为市魁,执罚,争者就 潘 氏决判。” 宋
陶谷 《清异录·针答膝》:“ 温韜 少无赖,拳人几死,市魁将送官,谢过魁前,拜逾数百,魁释之。” 明
宋濂 《书陈思礼》:“吾娶,则诗书之业芜矣。即不芜,何以自给?不与市魁贾竖相逐,弗可得也。”
《国语辞典》:教坊司 拼音:jiào fāng sī
隋、唐以来管理乐舞和乐户承应事宜的机关。《
儒林外史》第五三回:「自从太祖皇帝定天下,把那元朝功臣之后都没入乐籍,有一个教坊司管著他们。」
《國語辭典》:路局 拼音:lù jú
管理铁路或公路的机构。如:「欢迎各位旅客搭乘自强号特快车,我谨代表路局表示欢迎之意。」
《國語辭典》:乐探(樂探) 拼音:yuè tàn
官衙内管理僧、道、尼和官妓的小吏。元。关汉卿《谢天香。楔子》:「小人张千,在这开封府做著个乐探执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乐人,迎新送旧都是小人该管。」元。无名氏〈耍孩儿。昨朝有客套。十三煞〉:「上歌台,入酒楼,忙呼乐探差祗候。」
《漢語大詞典》:屯正
清 代管理五十屯户的小官。
《清史稿·食货志一》:“仍仿营田制,十户一屯长,五十户一屯正,每屯五正,设一管领专员。”
《漢語大詞典》:协揆(協揆)
清 代对协办大学士的称呼。意谓协助百揆(指大学士)管理政务。 清
梁章钜 《称谓录·内阁大学士》:“案今以大学士协办为古之参知政事。故有称参知者,有称协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