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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条约(條約)  拼音:tiáo yuē
1.约定的事项、规章。《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中。南诏传》:「诏殿中监段文楚为经略使,数改条约,众不悦,以胡怀玉代之。」《里语徵实。卷中下》:「条约:昔箕子避地朝鲜,其国俗未有检束之教,乃施八条之约,使人知禁,后条约始此。」
2.国家与国家间所缔结的契约。如:「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订立马关条约。」
《國語辭典》:订制(訂製)  拼音:dìng zhì
预订制造。如:「她订制了一个蛋糕,打算替父亲庆祝生日。」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国语辞典》:伦敦宣言(伦敦宣言)  拼音:lún dūn xuān yán
国际公法上重要的文件之一。签订于西元一九○九年,签名者有奥、匈、法、德、英、义、俄、西、美、荷等国,内容明定战争时海战规则、中立国贸易的权利与义务。
《国语辞典》:商务仲裁(商务仲裁)  拼音:shāng wù zhòng cái
商务契约上的当事人遇有争议时,以所签订的仲裁契约为据,委请仲裁人作成判断书或和解书,以解决双方争议。仲裁人之判断与法院之明定判决,具同一效力。
《国语辞典》:工作契约(工作契约)  拼音:gōng zuò qì yuē
劳资双方对聘雇条款及条件所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定效力,依《劳基法施行细则》契约需包含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休假请假、工资之议定、资遣费、退休金、津贴奖金、安全卫生、劳工教育与训练、福利等有关事项之约定。也称为「劳动契约」。
《国语辞典》:九国公约(九国公约)  拼音:jiǔ guó gōng yuē
西元一九二一年华盛顿会议,由中、美、英、法、日、义、比、葡、荷九国所签订的公约。条约内容主在重申「门户开放」原则,维持各国在我境内工商业机会的均等;并助我发展强有力的统一政府,维持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
《国语辞典》:基础条约(基础条约)  拼音:jī chǔ tiáo yuē
西元一九七二年,东西德间签订的东西德基础条约。内容规范两德间的基本关系。条约确认双方原属一个国家的事实,且不排除未来德国统一的可能性。此条约有二层重要意义:一、双方均承认对方为一对等政权。二、为促进欧洲和平安全,两德可进行经济、文化等交流,以防隔阂扩大,减少民族分裂的痛苦。
《国语辞典》:离婚同意书(离婚同意书)  拼音:lí hūn tóng yì shū
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包含子女监护权归属、子女探视权、子女抚养费之分担、双方财产分配、家中物品分配、婚后居住所、赡养费与其他特定之约定事项等之协议。
《国语辞典》:朴资茅斯条约(朴资茅斯条约)  拼音:pò zī máo sī tiáo yuē
西元一九○五年日俄战争结束后,于美国缅因州基特里一地签订的和约。条约内容规定俄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统治权,将旅顺口及辽东半岛租借权转予日本,俄国将库页岛割让给日本及日俄两国同意中国对满洲的主权。
《国语辞典》:东三省事宜条约(东三省事宜条约)  拼音:dōng sān shěng shì yí tiáo yuē
光绪三十一年,清廷与日签订的条约。其重要条款有中国承认俄国让与日本在满洲的权利、东北加开商埠十六处、安东至奉天铁路归日本经营十五年、中日合采鸭绿江右岸木材。自此,日本势力正式进入东北。
《国语辞典》:巴拿马运河新约(巴拿马运河新约)  拼音:bā ná mǎ yùn hé xīn yuē
西元一九七七年美、巴就巴拿马运河的租金、付款、防卫、管理等问题所签订的条约。条约中规定运河由两国雇员组成的运河管理委员会共同经营管理,至西元二○○○年运河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巴拿马共和国。
《国语辞典》:停战协定(停战协定)  拼音:tíng zhàn xié dìng
交战双方为停止敌对行为而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撤兵距离、交换俘虏等条件,作为正式和约的基案。
《国语辞典》:巴黎和约(巴黎和约)  拼音:bā lí hé yuē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法、英、日、义等协约国于西元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巴黎凡尔赛宫对战败国德、奥、土、保、匈五国签订的和约。主要内容为:德将阿尔萨斯、洛林两地交还法国;萨尔煤矿归法;凡德国殖民地由英、法、日等国瓜分;德国承认奥地利独立;规定莱因河以东五十公里为非军事区,并限制德国军备,且需支付美、英、法等国巨额赔款。因和约内容极为苛刻,致使德国国内经济不稳定,形成日后希特勒崛起,种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祸根。
《国语辞典》:写字儿(写字儿)  拼音:xiě zì ér
签订契约的俗称。
分类:签订契约
《國語辭典》:凡尔赛和约(凡爾賽和約)  拼音:fán ěr sài hé yuē
第一次大战后,协约国与德国间在巴黎凡尔赛宫所缔结的和平条约。共十五章。内容包括德国疆土割让、殖民地主权、战后赔偿、军备限制等。
《國語辭典》:虎门条约(虎門條約)  拼音:hǔ mén tiáo yuē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国乘鸦片战争胜利的馀威,胁迫我国订立虎门补遗条约十七条。其内容为片面最惠条款,承认领事裁判权,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条约成立,各国相继效尤,我国从此沦为次殖民地。
《國語辭典》:不得要领(不得要領)  拼音:bù dé yào lǐng
没有能够掌握到事物的要点和主旨。《汉书。卷六一。张骞传》:「骞从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领。」唐。颜师古。注:「要,衣要也。领,衣领也。凡持衣者则执要与领。言骞不能得月氏意趣,无以持归于汉,故以要领为喻。」清。黄宗羲〈答张尔公论茅鹿门批评八家书〉:「鹿门八家之选,其旨大略本之荆川、道思,然其圈点勾抹多不得要领。」
《國語辭典》:城下之盟  拼音:chéng xià zhī méng
敌国军队兵临城下,抵挡不住,被迫与敌人签订和约。语出《左传。桓公十二年》:「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后用以比喻战败屈服的意思。唐。杨炎〈大唐河西平北圣德颂。序〉:「二月乙丑,皇帝以五命之服诏太仆崔称总中权,专上将,誓军前之士,却城下之盟。」《东周列国志》第五五回:「君民效死,与城俱碎,岂肯为城下之盟哉?」